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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优选九篇

时间:2022-12-24 04:24:5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1篇

规范8.4.2条第4点“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虽然该条说明中明确只有确实困难的情况下,消火栓系统才能与自喷系统合用消防泵,但已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10.2.1条“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矛盾。设计人员在设计中根本不敢违背任何一条规范,也就不可能采用合用消防泵的做法,而实际工程中消防部门也不同意合用。笔者也认为不应该鼓励建筑设计为了增加其它使用面积而压缩水泵房的面积,因此建议《建规》该条规定取消。

2消防泵设置

规范8.4.3条第8点“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一个消火栓达到充实水柱7m(最低要求)时,栓口压力需要20m左右,即使水箱设在建筑最高处,其静压也绝对满足不了消火栓压力要求。而根据该条规范,就应该设置启动水泵的按钮,即所有多层建筑均应该设置消防水泵了?

而其条文说明“对于多层民用建筑要尽可能利用市政管道水压设计消防给水系统,为确保市政供水压力达到扑救必需的水枪充实水柱,应按建筑物层高和水枪的倾角进行核算。”多层住宅层高一般在3m左右,计算得扑救必需的充实水柱约2.8m,水枪喷嘴要造成该长度的充实水柱需要4m压力(规范规定该类建筑充实水柱不宜小于7m,则需要9m压力)其它多层建筑层高可能略高,其需要压力会高一点)。多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高程约23m,加上水带、管道阻力,市政给水管道压力28m(若按充实水柱7m计算,则需34m)就能满足消火栓灭火要求,而现在市政给水管道一般都在30m以上。据此,多层住宅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基本能满足消防压力要求,不必设消防水泵。

但规范同时规定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则市政给水管道压力需38m以上,这是不现实的,从而又需要设消防水泵。

从上可以看到,该条文和条文说明可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而在以往多层建筑设计中,消火栓系统基本由市网――消防水箱供水,不必设消防水泵。因此建议规范对该条文加以明确,而且多层建筑以消防车扑救为主,设消防水泵大可不必。

3双阀双口消火栓

规范8.4.3条第1点“单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的首层和各层楼层休息平台上,当设2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1根消防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据笔者所知,多层住宅楼梯间均只设1根消防竖管,则多层住宅均需要设双口双阀型消火栓?

再看其条文说明“布置消火栓时,应保证相邻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其保护范围内的室内任何部位”,据此有设计人员认为如果消火栓设置在楼层休息平台上,当某层起火时,相邻平台上消火栓均可参加灭火,能满足灭火要求,因而设单口消火栓即可。但该观点并不完全正确,若最高层起火,则将只有1个消火栓可用,显然违反规范。而且结构设计时通常楼面梁延伸至楼梯间外墙,此时休息平台上无法暗装消火栓箱,从而消火栓一般设置在住户入户门旁墙上。

根据该条规范,笔者认为多层住宅均需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只是另有疑问:多层建筑以消防车扑救为主,设置双口双阀型消火栓既占地方又增加造价,有必要吗?

4消防水箱

规范对水箱容量规定比较明确,但笔者看到很多文章对容量有不同理解,存在10min消防用水量到底是消火栓还是自喷系统抑或两者相加的理解。笔者认为规范中措辞“消防用水量”已经明确告知是消火栓系统和自喷系统等一切消防系统用水量之和了。

规范8.4.4条第1点:“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没有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要求,这给设计人员更大自由,但也造成一定的疑惑。消防水箱的作用是提供扑灭初期火灾10min用水,自然需要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要求。根据上面计算,静水压力至少需要5m才能达到灭火要求,考虑到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统一,建议多层建筑也要求消防水箱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7m要求。

5消防软管卷盘

规范8.3.3条“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他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条文说明“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也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可燃物初期火灾的有效灭火设备,且用水量小、配备方便,在设置消火栓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考虑配置这类灭火设备和建筑灭火器。”

据此,笔者认为不符合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多层建筑可以不设消火栓系统,而为了安全起见,应设消防软管卷盘。

目前底层带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很普遍,其消防要求比较难满足,笔者曾遇到过消防部门要求设置自喷系统的例子,而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发的《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议纪要》中,有“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内设置室内消火栓有困难时,可采用室内消火栓移设于建筑外墙上或采用增设室外消火栓的方法来弥补”的要求。现在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让设计人员有了设计依据。

第2篇

关键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近几年,伴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兴旺发达,建筑设计方面的难度也随之提升,其中防火在建筑设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此,要严格根据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实际设计中,会有很多的难点,所以要衡量好全局和局部、理想和实际的关系,做好防火工作,将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和发生火灾后的损失降到最低。

1建筑设计防火的必要性

处在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期的我国,人口密度高、土地资源短缺等局面严格的制约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而对这些制约相应的对策就是建筑物楼层越来越高、功能越来越多使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达到最大。与此同时,这也给建筑物的防火安全出了一道难题。应高度重视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设计。

2建筑设计防火方面的近况

2.1建筑内发生火灾原因多

为使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达到最大,大多数建筑物都会是多功能、综合性建筑。其中像是电脑、电视、电梯、灯、烤箱等电器设备会构成复杂的电路系统,若发生意外,火灾会以惊人的速度扩散,而且现在很多建筑物应用的新型建筑材料产生火灾的可能性也很大。

2.2防火的器材存在隐患

虽然建筑的质量在趋于完善,不过,在很多建筑上在消防器材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隐患,特别是在建筑的较高楼层。如果某楼层内发生火灾,第一个选择是室内防火器材给水,不过若是大面积火灾,防火器材的给水量会不够,再就是若防火器材本身就是已损坏,在等待救援的过程就错过了灭火的最佳时机,给当事人造成危害。

2.3火势蔓延路径多,疏散难

现在城市里的大多数建筑物都是楼层多、人口密度大,若发生火灾,火势必会向着高层蔓延,安全疏散也是是以楼道疏散为主。然而由于人口密度大,并且发生火灾时人群大多慌乱,或会造成拥堵或者踩踏等严重的结局。

3关于建筑设计中防火方法的探讨

3.1防火设计的基本方法

根据国家规范的各种规定的去实行的防火办法[1],规范中规定了各种建筑设计师必须遵守的指标,而建筑设计师就依据规范中的内容进行设计是现建筑设计师唯一的选择,然而这也禁锢了建筑设计师的创新和才华,还约束着我国建筑方面的发展。

3.2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方法

在建筑完成并且达到了普通的防火设计规范后,对多种方面进行思考后可进行建筑性能化防火设计。建筑性能化防火设计会从各个方面考虑,得出最优解[2]。

4关于建筑设计中防火问题的举措

4.1关于消防电梯间和消防通道

为防止发生火灾时,惊慌失措的人群给消防队员造成困扰,消防电梯不应该与普通电梯在意空间。但由于经济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不如直接在强弱电增加投资是的普通电梯业成为消防电梯,增加安全性。当有多辆进入火灾现场时,如果没有消防通道,灭火行动的进行将受到影响。消防通道应在火灾发生时能够使得消防车辆通过,能够尽快到达火灾发生的地方遏制火灾继续蔓延。

4.2关于防排烟

机械加压送风与开启外窗是建筑的两种排烟方式。虽然《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允许并部分提倡疏散楼梯间及前室采用自然排烟,但是如果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区域使用自然排烟方法,并且机械加压送风和自然排烟相比更加安全可靠。为了排出火灾时产生的大量浓烟,应在建筑的各个地方设置排烟装置。

4.3关于安全疏散通道及灭火装置

为减少由于火灾造成的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要未雨绸缪、防患未然[3]。在遇到意外事故是要迅速撤离,此时就需要通过安全疏散通道撤离。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通道要设置大于或者等于两个建筑物反方向的安全出口。而且安全疏散通道的宽度也要依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在高层建筑中应设计临时避难所。在发生火灾时可以使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和物资安全疏散到安全地方的唯一逃生措施就是安全疏散通道。当随着疏散路线找到安全通道以后,可以到达安全地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当中规定:首层楼梯间要设置直接对向外界的出口,当层数没有超过四层的时候,可把对外出口建设在离楼梯处15m的地方。

4.4关于灭火装置

灭火装置应放置在使人们不用刻意寻找也能一目了然了地方,不要在火灾发生时为寻找灭火装置的所在位置而浪费不必要的时间。灭火装置应放置在方便拿到且不要妨碍到灭火行动或疏散行动的位置,但不要放置在不适合放置灭火装置的潮湿或酸性环境中。并且要有专人定期维护和管理。

4.5关于防火玻璃

要知道,防火玻璃并不等价于安全玻璃。防火玻璃不仅应能够经受火焰的高温,还应可以经受温度的冷热骤变,由此可见多层夹胶玻璃是最好的选择。夹丝玻璃只有在小面积使用时才有作用;夹层注满液体的防火玻璃在实际用很少用到。实际生活中,欲使用玻璃大面积隔断火灾是,不仅需要专业厂商提供可靠的技术保证资料,而且应当取得消防部门的书面认可。

4.6关于楼梯间

楼梯间是建筑疏散俺去的主要安全疏散通道。对楼梯间的防火设计有如下要求:安全疏散楼梯之间要上下直通;地下室楼梯间要有防火隔离举措,并且不和地上层通用一个楼梯间;楼梯之间要保持可以安全疏散的距离。安全疏散是从屋内到屋外、房内到疏散楼梯间、到外部安全出口的室内通道为安全疏散走道。对安全疏散走道有如下要求:走道要设计的简洁明了,防止疏散途中有人摔倒;过道的墙面、地面、等要绝对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则;要尽量使用外楼梯作为疏散的主要通道。

4.7关于铺设地毯的问题

建筑防火设计中建筑内部的装修设计也是被包含在内。实际生说中有很多酒店、宾馆和娱乐场所等店家中,设计人员会在大厅、过道、楼梯间等铺设地毯,虽然这在视觉上提高了店面的档次。但大厅、过道、楼梯间等都是安全疏散通道的重要区域,有些铺设的地毯表面通过某种手段使之达到了建筑设计的标准,不过,若铺设的地毯的纤维材料并未经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合格,那么在这些区域铺设地毯对发生火灾时是非常危险的。

5结束语

防火设计是在建筑设计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的环节,防火设计包含在建筑设计的一切过程中,还在各个领域中备受重视。建筑设计人员应抱着严谨的工作态度,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细致周密的推敲和决议,从而减少由于火灾酿成的本不必要悲剧。这是建筑设计人员一定要掌握的职业技能和职责,需要建筑设计人员不遗余力的参与其中。

作者:赵绪楠 单位:江苏中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刘江红.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汇编[M].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12.

第3篇

依据《消防法》要求,结合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发现的一些问题,探讨了在建筑设计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对应的对策建议,以便更准确地进行建筑防火工作。

关键词:

防火设备;消火栓;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井

合适的建筑消防设计,是表现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一个重要步骤,同时是遏制建筑火灾,降低火灾损害的本质措施。合理科学的建筑消防设计,建筑防火设备应当对扑救火灾有利,同时要满足紧急状态下的安全疏散,同时将火灾影响控制在有限的区域内,体现“主动工作”和“应急防火”相结合的理念[1]。《消防法》要求,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2]。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建筑防火设计的本质是安全、规范和功能三者关系的协调。建筑消防设计在满足防火规范要求时,不但要达到使用功能,更要满足规范要求,同时为单位投入运行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创造稳定的有利于管理的工作环境。在满足消防规范时,不能单一地运行规范,而是要通过全面分析建筑的整体布局、防火距离、防火分区、通风排烟、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各方面的运行条件,摸索合情合理的策略,达到建筑防火在规范要求、消防安全和建筑功能的统一。在现实消防设计中,由于各标准和规范编写方面的不同和设计者对标准的理解差异,相近或相同情形会出现迥异的设计结果,造成不小的争议。本课题对现实设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加以讨论,与同行们进行学习交流,以期达到统一。

1消火栓设置位置

新修订的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7.4.7条规定,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前室和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同时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和其休息平台[3]。笔者认为,室内消火栓设置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在火灾扑救取用时受到常闭防火门的影响,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休息平台设置消火栓,消火栓箱对楼梯疏散宽度造成影响,这跟规范对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的规定存在矛盾,如果暗装,存在对楼梯间防火隔墙耐火极限的影响。对于室内消火栓若设置在楼梯间的平台等位置,由于消防人员在扑救火灾时,需要穿过常闭式防火门而导致楼梯间的防烟性能下降,特别是余压和门洞处的风速均无法达到规范要求,建筑内人员因吸入大量烟气造成群死群伤。

2防烟楼梯间前室不设防烟的要求

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4.3条规定,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以上前室或合用前室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方可满足楼梯间不设防烟系统的条件之一,但对建筑外立面的整体设计中很难满足可开启外窗的不同朝向,只满足一个朝向的多扇可开启外窗,也成为了不设防烟系统的条件之一,这种情况造成了前室或合用前室内风压不够,影响防烟效果。此外,不同方向的开口面积都要符合规范,还是不同方向的总开口面积达到即可,从自然排烟和安全的烟气流动知识来分析,应不同方向的开口面积均要符合方可。

3单、多层商店建筑与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设计的区别

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1条规定,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每一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选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和无窗洞口的防火隔墙进行隔段,他们疏散距离任意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应该大于本规范5.5.17条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性走道两侧或尽端得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1]。而单、多层商店建筑的使用性质定性为商店建筑,其疏散距离应按照商场进行考虑,但对于类似于商业服务网点这种类型的建筑,其安全出口设置是否可以参考《建规》第5.5.8条规定的要求设置,规范对此未进行明确。笔者认为如果各间商店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楼梯等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情形,可参照单、多层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尤其是一些三线、四线城市临街的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小商店,如果按照商店建筑设计,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则应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增加了这类场所的建设成本。对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应区别对待,尽量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实用。

4消防电梯井设置送风和耐火等级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电梯井的防烟、排烟并未做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在消防电梯井顶部设置正压送风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火灾救援时既增加消防电梯前室的风压,又可增加消防电梯内的氧含量,对进一步保护消防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作用明显[4]。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要求普通电梯设置电梯前室,但对于楼梯间前室合用的情形,对电梯井壁的耐火极限无要求,只对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进行了规定,这样导致楼层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对于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建筑来讲,低于楼板1.50h的耐火极限的要求。笔者认为普通电梯也应按照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设置前室,走道通往前室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该前室还可兼做避难间使用。

5管道耐火等级

对于通风管道、消防水灭火系统管道等消防设施、设备的支架、吊架、建筑玻璃幕墙的金属支撑骨架在相关施工规范中,只是明确规定需要除锈、防腐,未明确要求防火措施保护。未做防火措施保护的支架、吊架、支撑骨架容易在火灾中首先失去稳定性,造成管道等设施、设备、幕墙脱落。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10条规定,消防用电线路明敷时,应该穿金属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笔者认为,规范对线路的防火保护未进行明确要求,应对不同场所的火灾类型进行统计得出人员在实际火场中疏散需要的时间,在此基础上对线路的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提出耐火极限和材料类别的要求,从而保证在火灾情况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发挥作用。

6内走道排烟问题

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规定,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排烟设施[1]。对于内走道一侧设有可开启外窗,另一侧封闭这种情形,在设计排烟系统时,按照规范要求,超过20m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系统,但在工程实践中,这种情况容易被误解,在设置排烟口时,在可开启外窗的一侧未设置排烟口,以可开启外窗替代排烟口。但是根据火灾实验数据表明,在同一防烟分区内不应该同时采用机械排烟方式和自然排烟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工作状态会互相干扰,影响排烟效果。尤其是在排烟时,自然排烟口还可能在机械排烟系统运行后转换成进风口,使其降低或失去排烟效果。

7结语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成为建筑设计规划的指导性规范,而不应被动地适应建筑设计规划,从根本上限制塔式住宅,剪刀楼梯等这类具有先天缺陷的设计,及时总结防火设计中的实践经验和火灾事故中的经验教训,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完善提供实验数据和事实依据。

参考文献:

[1]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Z].

[3]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S].

第4篇

关键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探讨

中图分类号:TU972 文献标识码:A快速发展的现代的经济社会,建筑设计工作中的一件最为重要的内容是建筑防火的设计。而建筑设计是一项复杂而综合性的学科,随着社会高层的建筑、超高层的建筑以及功能复杂、各类新型场所纷纷涌现出来,然而想要跟上时代的脚步就要改进已有的防火设计规范,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更有力的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所以,建筑的防火问题得不到解决,会一直危害着广大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这将是建筑设计成功与否的关键之所在。所有从事建筑设计的人员在自己的实际工作中都应予以高度的重视。

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我国“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我们人所共知:财产权比不上人的生命权,而将人权与无权相比是不合适的,我们无论在何时都要将公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所以在消防队员在救火的时侯,我们应该是先救人然后在进行灭火。所以,在进行设计防范时我们首先要考虑到人的安全疏散和保护,然后我们再考虑消防设施的有效设计。

2 有效的设计的方法

2.1 防火设计的方式

目前来看普遍使用的一种防火方法是按照指定的条例去做。而建筑设计者唯一能根据所要设计的建筑的现有状况,从规范中确定设计的指标就如同医生“照方抓药”一般。

2.2 防火设计的性能化

防火设计的性能化是新型的防火设计思路,它往往是建立在比较理性上的一种新的设计方法。在进行设计的过程中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依据消防安全的原理和方法达到的性能的目标,而且针对各类建筑物的实际的状况,根据预测的结果进行的全方位的评估与预算,期待着找到最好的防火的方法和和最好的防火保护。这种设计方法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制约和法制法规的约束,在使用上受到严格的控制。

3 有效便捷的建筑设计

3.1 有效的疏散通道

为减少和杜绝火灾伤亡,烟熏中毒和房屋倒塌而遭到的严重的伤害,必须尽快撤离;所以建筑设计时要考虑到安全的疏散。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一般不得少于两个,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必需要经过精密的计算安放更多的出口。而楼梯是楼层的安全出口,在遇到火灾时切记不要开敞的楼梯间容易导致火的蔓延,以至于妨碍人员的疏散,人所共知的:封闭的楼梯间能阻挡烟气,这样有利于人员的疏散。对于高层在设计中有暂时的避难所,必要时可以设屋顶直升飞机,从空中进行人员的疏散,另外,疏散通道上要设紧急照明灯、疏散的方向指示灯和安全出口灯。为此我们要求建筑物应有完善的安全疏散设施,为了安全疏散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2 设置有效地消防通道

要结合道路的设计在建筑物四周合理有效的设置消防通道,以保障发生火灾的时候消防车畅通无阻,迅速准确的到达火在现场,及时实施扑火救援的工作,同时也为消防扑救的工作创造了先决的条件。所以要求室内在装修时所使用的材料尽量做到不燃或难燃化,尽量杜绝火灾的发生和降低蔓延速度。

3.3 合理有效的楼梯间

在进行建筑的楼梯间设计时不要太夸张,而且楼梯的踏步和门之间距离不要很近。因为火灾来临时,这是人流最集中的地方和场所,将十分的危急。我们要设有能挡住烟气进入的楼梯间,要求不要过高,一般就行,而低层和多层的建筑可以我们可以采用双向弹簧门的形式。在医院等公共场所的防火门应该朝着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以后应该能从任何一侧手动都能够开启。

3.4 设置有效的排烟设施

首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针对公共场中的娱乐厅和游戏场所进行了布置走道的两侧. 要满足最远房间的疏散门并按要求进行设计安全出口的距离;其次,应按照要求设置排烟设施,不论是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都要设有排烟设施。最后,多层的民用建筑要在一、二、三层设置排烟设施,可将它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地方或令选地方,不管房间面积的大还是小,都需要设置有效地排烟设施。因为建筑物火灾时会产生大量浓烟,不仅妨碍疏散还会使人中毒甚至死亡。因此,高层、地下建筑的走道、楼梯间及消防电梯,都应该按照情况安排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的有利设施。

3.5 有效的报警系统和灭火装置

一般建筑起火约在10~15分钟开始不断的蔓延,在场人员可通过电话进行报警或者使用消火栓进行灭火。所以在大型的公共场所、高层的建筑以及容易引起火灾的厂房、仓库中应设自动报警器和自动灭火的工具。

4 防火规范记心中

显而易见,建筑的防火设计是一项涉及范围广、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作为一名建筑设计人员不仅要掌握较全面的建筑的知识,还要进行艰苦的努力,即使,规范和条纹较多,并且条纹比较散,那些大量的数据特别难背,但我们也要克服困难,这样看来,建筑设计防火的重要形式无人不晓得,它将会以其高度的重视。

4.1 多看

4.2 多记

4.3 多积累

4.4 多学习

4.5 多请教

在自己的实际工作中,我们要认真正确的领悟规范的精神实质,才能够灵活的运用到工作中,以保证自己设及建筑对用户负责。

5 防火设计的总平面

在进行总面积的设计要根据本身以及就近的建筑的火灾危险等级、建筑物的性能、作用来一起考虑辐射热作用,在扑火和救火的过程中要按照要求,尽量减少用地。每个建筑物之间要满足规范规定的防火之间的距离。这样会有效地防止火灾发生,以免火势在建筑物之间蔓延,我们将火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为救火创造了先决的条件,并且也为消防灭火和紧急疏散工作提供了充裕的有力的场地。

6 高效的建筑设计

对于建筑的设备以及消防的设计就要全靠专业人员来完成,作为建筑的专业人员不许了解有关的建筑常识及相关的知识体系,与相关的工作人员密切配合,一起来完成设计。在进行设计时要经过周密的计算和确定,并且在平面图上要标明规格、数量及位置,让人一目了然。

结论

综上所述,建筑的防火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建筑的防火设计作为建筑设计的重要内容,它不仅涉及了建筑设计的所有的过程,还涉及了各个行业。这对专业的设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人员必须从方案入手,一步一个脚印对建筑防火设计做出全面、周密的考虑和决策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法规,采取防火措施,杜绝和减少火灾危害性,从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的损失。这是我们建筑设计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这也是建筑设计人员的责任所在。

参考文献

[1]朱建峰,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消防给水的几个问题探讨[J].给水排水,1999,25(12):54-56.

第5篇

【关键词】防火设计 疏散设计 设计概念 设计要点

引言:

建筑防火是建筑本身保障人员安全的重要设计内容,在设计防火规范中规范的设计要求包括了对烟火的控制与高效的疏散人员,而人员疏散是防火设计中最为重要的标准。但是在实际的设计实践中,我国的防火设计起步很晚,在应用中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与体系,性能化的分析与设计思路还没有成型。虽然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明确了相关规定与要求,但是其灵活性欠缺,从本质上还不能全面指导建筑设计中的防火,在实际的设计中应在规范的基础上灵活掌握,并设计出适应建筑本身的防火体系。

一、防火设计相关概念

1、火灾荷载的充分考虑

火灾荷载就是指在火灾中建筑结构本身对火灾影响的反应情况,建筑的大小、形式、安全性等都与火灾荷载有关,其直接影响到疏散的效率,并且关系到防火分区和耐火、灭火设备的布置。火灾荷载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建筑防火结构的功能和用途,所以在设计中应先考虑建筑的火灾荷载。

2、设计规范的要求分析

我国的建筑设计规范是建立在现有国情和外部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尤其是设计防火规范,经过多年的使用和调整,但是经济发展与技术革新使得规范尤其局限性。因此在适用中应注意对规范的灵活应用。虽然一些大型的商业建筑已经不能适应规范的要求,而超出了防火设计规范的范围,但是其根本的安全性要求是不变的,所以应按照规范的基础性要求进行提高与完善,从而保证在火灾中提高疏散的效率。

3、建筑耐火极限

建筑防火设计中相关疏散的要求是以时间作为标准的,即单位时间内人员疏散的越多其效果也就越好。但是不能忽视对建筑结构耐火性能的考虑,只有建筑结构在火灾中保持完好的时间越长,疏散的情况也就越好。因此建筑的耐火等级也将影响建筑疏散宽度、疏散距离等问题,这些都将与火灾中人员逃生的时间相结合、因此计算人员从火灾中逃生的时间是防火设计的关键。同时在设计中还应配置完整的喷淋和阻隔系统,如果火灾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进行阻隔与有效扑灭,这样也可提高疏散的效率、

4、防火与灭火措施的结合

建筑内如果发生火灾,其防火疏散设计仅仅是从疏散人员的角度出发,降低火灾对人身的伤害、所以在火灾中应充分考虑多种火灾隐患的出现,不能仅仅针对一种火灾形势而设计,同时也应考虑灭火措施的准备,将火灾控制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才是防火的硬道理。同时也应考虑设置不同灭火措施,配合应急方案来加大灭的效果。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疏散设计的要点

1、注意对商业建筑疏散距离的控制

大型商业建筑不断增加,其建筑的规模增加就意味着疏散距离的延长。这也成为商业建筑设计的敏感问题,多数设计人员在设计中选择执行建筑设计规范中要求的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就是疏散距离的要求,即40m的标准。如果在设置自动化的喷淋防火系统,其疏散的距离则可以增加四分之一的长度,可以实现50m的距离。但是这个概念是一个误导性概念,执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是,如规定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能超过走道两侧或者端口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者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其实际长度为22m,如果增加喷淋系统作为辅助,其长度延长则也仅为27m左右。如果在商业建筑中使用这一规定,如果商业建筑中卖场中没见店铺都设置防火阻隔墙,并设置安全通道,则疏散两侧的隔墙耐火极限小于一小时,房间整体耐火极限应小于30分钟,房间门口到疏散通道的距离可以为40m,袋形走道设计为20m,但是卖场中可燃物的数量较大且集中,同时卖场中缺乏对其进行有效阻隔的设施,因此其单位面积的火灾荷载被人为的增加,所以火灾中其耐火极限也就缩短,同时空间增加导致火灾热量和烟雾蔓延的路径不易控制,喷淋系统的效果也将大打折扣,因此在设计中应充分考虑疏散距离适应性调整,尽量缩短安全出口与卖场中心的距离,同时拓宽疏散通道的宽度。

2、高层建筑的安全疏散

1)高层建筑的设计:高层建筑主要是指高度已经达到并超过24m的公用建筑,当然不能能包括超过的体育馆、剧场等。同时民居如果超过10层则也应划定为高层建筑。此时防火疏散应考虑高层设计规范的内容。此时容易引发防火设计误区的就是裙房的定义,高层建筑规范中裙房就是指与高层建筑相连,不超过24m的建筑、而设计人员往往将没有超过24m的建筑主体作为裙房来设计,此时就容易导致裙房防火设计重视程度减弱,而造成防火隐患,因此设计中应细致划分,保证设计的合理性。

2)高层民用建筑的中庭设计:设计中应将贯通的中庭的各层设计为一个防火分区,如果面积大于一个防火分区是应采用以下措施进行火灾防控与疏散措施,满足。首先,房间和中庭应设计通道和安全门,按照乙级防火标准设计门窗等;其次,与中庭相通的厅室、过道等也应按照乙级标准设置防火门,其极限应在3小时以上,控制火灾通过中庭发生扩散。最后,中庭同向每层的回廊应设置喷淋设施,且在中庭回廊上设置报警器以及烟雾排除装置。

3)公共娱乐场所的设计:在高层或者商用建筑中娱乐的进入也给防火和疏散带来了困难,在设计中应控制娱乐设置的位置,同时保证其通道和出入口的安全。通常设计时应考虑娱乐设施应在建筑的一层至三层,不宜设置的过高、同时应开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以及尽头,其容纳的人数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面积按照厅室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保证人数限制以及疏散标志的实现,同时娱乐场所应设置耐火极限高于2小时的隔墙以及高于1小时的楼板,使之与其他场所隔离。必要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标准的防火门。

还应注意的是,如果娱乐设施在其他楼层时应注意一下要求,首先不能设置在地下两层,如果设置在地下一层则应保证出口的高度与地坪之间落差小于10m。如果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200以内;满足一个厅室的出口大于2个,如果厅室面积小于50则可以考虑设置一个门。同时空间内必须设计有自动报警已经自动喷淋系统,以便控制火势。最后应设置必要排烟和放烟雾的设施,并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并在主要的疏散路径上设置逃生图,在地面设置发光的疏散指示标记。

三、结束语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制定在不断的改善,但是其不能包含所有的实际情况,建筑的形式和用途的复杂性导致其所要求的规范并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建筑设计要求。因此应从建筑功能与安全性的角度出发,避免经济利益对防火设计的不利影响。充分利用火灾荷载、耐火极限、通道设置等合理配合,利用规范的基础性作用,合理设计建筑的防火结构,并充分考虑疏散效率的影响,这样才能提高建筑火灾疏散的实际效果,最大限度的保障人员安全。

参考文献

[1]孙科源,毕永丽.保证建筑设计中的防火与疏散要求的方法与措施[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12(25).

[2]刘志英.论高层住宅设计中的安全疏散问题[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12(25).

[3]贾江美.防火疏散设计在建筑设计中的作用[J].山西建筑.2011,37(28).

第6篇

关键词:消防 新规范 消火栓 自动喷淋 给排水 民用建筑

前言

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建筑类型多样化,火灾扑救难度大,火灾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及巨大经济损失。为了更好的做好消防设计,国家规范主编部门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于2015年5月发行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归纳总结并合并了旧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单层、多层民用建筑消防均在该规范中做相关规定。

本文着重探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涉及水消防的内容,与对应旧规范的不同内容,及该规范部分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相关的内容。本文按章节探讨。

一、 建筑分类

对民用建筑进行了分类:

住宅、公建均以高度分类,不出现层的区分方式;

无商住楼的特别描述,无商住楼的区分方式;

无高级旅馆概念;

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大部分按高度50米区分一、二类;

一类建筑还包括除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和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藏书超100万册图书馆和书库及24米以上部分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部分公共建筑;

明确规定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二、 防火分区

1、 新规细化并总结了各类建筑防火分区,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三、 平面布置

1、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的地面高度不大于50米,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米。

5、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6、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应设置避难层。

四、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1、 消防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建筑内的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五、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1、 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

六、 消防电梯

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3、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设置于消防电梯前室的管道井不能把门开向前室。)

七、 直升机停机坪

1、 建筑高度大于l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

2 )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

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八、 消防设施的设置

一般规定

1、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2、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相关规定与原规范一致:

3、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室内消火栓系统

1、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场所与原规范一致:

2、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轻便消防水龙为在自来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专用消防接口、水带及水枪组成的一种小型简便的喷水灭火设备)

自动灭火系统

1、该章节对设置各类自动灭火设施的实用范围,较之旧规范,更具针对性,本章节规范分厂房、仓库、高层民用建筑、单、多层民用建筑分别阐述。

3、较之旧规范要求设置范围更多、更严格。

第7篇

关键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排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自1995年实施以来,已于1997年、1999年、2001年和2005年共进行了4次局部修订,始有现在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1](以下简称《高规》)。但近些年来由于单体建筑的规模日渐增大,建筑层数越来越多,建筑功能越来越复杂,《高规》已显得难以适应。另外,《高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式的局部修订方式难以改变某些条文不尽合理、不够确切的状况,甚至有诸如正压送风的条款出现在机械排烟章节(第8.4.3条)中的情况。随着防排烟理论的不断更新和发展以及性能消防理念的引入,消防建审部门及建筑设计人员等普遍认为《高规》已经到了进行全面修订的时候了。本文谨对《高规》的防排烟条款提出建议,供讨论和修订规范时参考。

1 关于机械排烟的设置原则

1.1 无窗井的地下设备用房的排烟系统设置《高规》第8.4.1条规定“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 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地下设备用房是否也在此列,《高规》的正文及条文说明中均未述及。因此,地下设备用房设置机械排烟与否是有争议的,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第1种做法是,以排风系统兼作排烟系统,排风量按平时用途确定,排烟量按《高规》第8.4.2.1条确定。系统中往往装设双速风机,平时低速运转,火灾时高速运转。为使排烟量不致过大,人为地划分成数个小的防烟分区。第2种做法,同样以排风系统兼作排烟系统,但排烟量取与排风量相同。第3种做法则是根本不考虑排烟。笔者认为,采用第2种做法是合理、可行的。合理之处在于,设备用房虽经常有人停留,但人员较少,且人员熟悉周围环境,疏散起来相对容易,以一般排风系统的排风量进行排烟已可满足要求。而其可行之处在于,无窗井的地下设备用房中排风系统是必备的。利用其进行排烟,只需对风机和防火阀稍加改动即可满足要求。在修订《高规》时如认可此种做法,可对最小换气次数作出规定。

1.2无窗井的地下库房的排烟系统设置

地下库房与地下设备用房不同,虽非经常有人停留,但可燃物较多。按《高规》第8.4.1.4条规定,地下库房是应该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但这一做法是否合适也是值得探讨的。同样是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年版)[3]第6.1.3条明确规定:“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论文大全,排烟。”其条文说明中指出:“密闭防烟’是指火灾发生时采取关闭设于通道上(或房间)的门和管道上的阀门等措施,达到火区内外隔断,让火情由于缺氧而自行熄灭的一种方法。对于库房这类工程,进入的人员较少,又不长时间停留,发生火灾时人员能比较容易疏散出去。论文大全,排烟。采取密闭防烟这种方法,可不设防排烟通风系统,既经济简便,又行之有效。”这一论述应该是很有道理的。因此,建议将“无窗井的地下库房宜采用密闭防烟”的条款纳入《高规》。

2关于机械排烟设施

2.1《高规》第8.4.1规定,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 m的二类高层建筑,“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 m的内走道或虽有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 m的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此处的内走道长度无明确定义。

例如,建筑中常有围绕核心筒的环形或井字形走道,以及类似情况,其总长度超过20m或60 m的规定,但从走道任一点至疏散出口的距离均不超过20m或60 m,是否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是有争议的。内走道的长度如何进行丈量,是否应体现疏散距离的概念,修订《高规》时应予以关注。

2.2《高规》第8.4.11条规定:“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条文说明中解释道:“对地下建筑来说,其周边处在封闭的条件下,如排烟时没有同时进行补充,烟是排不出去的。”对于此条规定也存在着不同看法。封闭空间烟气的排出过程,应该是开始时能够顺利排出、及至排出困难、排烟量减少、空间形成某种程度的负压的过程,人员疏散条件已有所改善。相反,此时如果送风,则可能出现空气助燃、风助火势的状况。建议就地下室排烟是否需要送风、送风量的大小等进行试验研究,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2.3为执行《高规》第8.4.11条的规定,需设置送风系统。为了与通常意义上的送风系统加以区别,下文中将密闭空间排烟时所需设置的送风系统称作补风系统。论文大全,排烟。对于这种补风系统或送风兼补风系统,出机房的总风管上是否设置防火阀以及防火阀的熔断温度,《高规》中无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设计中无所适从、各行其是。实践中存在着3种做法。第1种做法是设置70℃熔断的防火阀;第2种做法是设置280℃熔断的防火阀;第3种做法是不设置防火阀,当排烟系统所装设的280℃防火阀熔断关闭时,由消控中心发出信号关闭排烟风机的同时,关闭补风机。第1种做法所依据的是《高规》第8.5.3.2条。该条适用于平时使用、火灾时不再运行的、一般的通风或空调系统。而补风系统则不同,火灾时必须正常运行,完成向密闭空间送风的任务。论文大全,排烟。若装设70℃熔断的防火阀,在火灾发生时则有可能熔断关闭,而使补风系统处于瘫痪状态。这种做法应属使用规范不当。第2种做法,改设280℃防火阀,固然可以保证火灾时的正常运行,但由于风道中所输送的是室外空气,防火阀有可能一直处于开启状态而形同虚设。相比较而言,第3种做法应该是值得推荐的。

2.4《高规》第8.4.2.1条规定“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 m3/h”,依据不明,是否可取消。

2.5《高规》第8.4.2.2条规定,“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应小于120 m3/h计算。”可否改为按两个最大防烟分区面积之和每平方米不应小于60 m3/h计算?

2.6 当中庭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时,排烟量按第8.4.2.3条规定的换气次数确定。但一些情况下,中庭的底层周边不设置卷帘,此时中庭边缘是否需设挡烟垂壁?其底层面积如何确定?应该明确规定。

3 关于自然排烟

3.1《高规》第8.1.1条规定:“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而第8.1.2条规定:“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虽然从根本上讲,排烟也可达到防烟的目的,但是在规范条文中,自然排烟既作为“防烟设施”,又作为“排烟设施”,逻辑上不够清楚。建议自然排烟只列于第8.1.2条中。

3.2《高规》第8.4.1.3条规定,“净空高度超过12 m的中庭”“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理由是烟气上升有“层化”现象,上升到一定高度的烟气随着温度的降低又会下降,使得烟气无法从高窗排至室外。而新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以下简称《建规》)则否定了这种烟气“层化”的理论,并在自然排烟一章中规定,对于中庭,只要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小于地面面积的5%,即可采用自然排烟。并无净空小于12 m的限制条件。《高规》是否应作出相应的修改?

3.3是否需引进“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米的规定”(《建规》第9.2.4条)?

3.4《高规》第8.2.1条规定“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此条规定在执行时对于首层或2层设有商业用房的居住建筑,判定其是属于居住建筑,还是属于公共建筑(商住楼),存在界定的问题。2005年版以前的《高规》第1.0.3.1条规定,“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属居住建筑。但是没有给出“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难以执行。2005年版《高规》术语一章中增添了“商业服务网点”,并定义为“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 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 h且不开门窗洞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该定义的要点是:1)层数不超过2层;2)面积不超过300 m2。但可惜的是,其第1.0.3.1条未作相应改动。条文说明也仍然是“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界定难的问题没能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建议第1.0.3.1条改写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对于商住楼,其性质属于公共建筑,当高度超过50 米时,按《高规》第8.2.1条的规定,“不宜”采用自然排烟。对于一些要求偏于严格的场所,则实际演变为“不应”采用自然排烟。其实第6.1.3A条规定“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实际设计中消防电梯及客梯也是独立设置的。既然均为独立设置,商住楼中住宅的竖直疏散通道的防排烟设计是否可按居住建筑考虑?

4 关于机械防烟

4.1前室和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明确规定其“常开”或“常闭”的属性。如规定为“常闭”,应明确火灾发生时需开启的层数,以确定控制程序和加压送风口的风量分配。当前较为常见的做法是风口为“常闭”,火灾时,由消控中心发出指令,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层的加压送风口。论文大全,排烟。对此,也有人提出质疑。火灾发生时烟气只会由下面楼层向上面楼层扩散。开启着火层下1层的加压送风口似无理由,而上海市地方标准《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 08-88-2000)则规定,火灾时只开启着火层1层的送风口。

4.2在12~18层的单元式住宅中,消防电梯前室往往与封闭楼梯间(满足第6.2.2条规定)相连。此种情况下,消防电梯前室除有通向走廊或住户的门,还有通向楼梯间的门,已与合用前室类似。论文大全,排烟。消防电梯前室的加压送风量仍按表8.3.2—3确定似不合适,可否参照表8.3.2—4确定?建议在修订《高规》时加以明确。

4.3《高规》第6.2.8条规定:“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但是,当地上楼梯间为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时,地下楼梯间是否有同样的要求?

《高规》中无明确规定。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第5.2.1条有规定:“人防工程的下列公共活动场所,当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 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1电影院、礼堂;2建筑面积大于500rn2的医院、旅馆;3建筑面积大于1000 rn2的商场、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在防火这一点上,应该与一般地下室是一样的。而且,与地上建筑是高层还是非高层应该没有关系。建议《高规》对此内容进行修改补充。

4.4对于消防电梯是否需要下到地下室,《高规》中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消防电梯下到地下室与不下到地下室两种情况均有,当消防电梯下到地下室时,其属性是消防电梯还是兼用客梯?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前室?当地上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依靠自然排烟,其地下部分无自然排烟条件时,是否需要设置加压送风?

4.5《高规》第6.2.10条规定,“室外楼梯可作为

辅助的防烟楼梯”,是否需要设前室?其前室若需设置加压送风,其风量是否可按楼梯间为自然排烟时的规定(表8.3.2—4)确定?

参考文献:

i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第8篇

【关键词】居住建筑分类;高层建筑裙房商业疏散;高层塔式住宅核心筒防火疏散

一、概述

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为两本,一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以下简称《06建规》),适用范围包括低、多层民用建筑及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另一本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年版) (以下简称《05高规》),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上述规范也分别经过了多次修订,特别是近年来,我国高层建筑及大型商业建筑发展迅猛,各地在设计实践中出现许多适用规范条文不清晰或无准确适用条文的新问题,有些按规范设计实施困难甚至严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还有些设计案例究竟适用《06建规》还是《05高规》各地图纸审查机构意见分歧较大。鉴于上述原因,公安部会同住建部组织专家将《06建规》、《05高规》合二为一,重新编制修订后统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于2010年7月5日下发合并后的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建规征求意见稿》)。笔者现结合设计案例谈谈对《新建规征求意见稿》中的若干条文的理解与思考,愿与同道分享。

二、分析与思考

第9篇

关键词: 高规 消火栓 用水量 水压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新修订部分已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涉及条款较多,结合近年来的实践,笔者就《高规》的消防给水设计章节在执行当中不明确的地方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关于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由于《高规》第3.0.1条对50米以下一类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商住楼等建筑的划分标准作了调整,将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改为24米以上部分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不难发现,根据《高规》第7.2.2条,上述建筑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找不到对应标准。本人认为规范第7.2.2条要根据第3.0.1条做出相应调整。

二、关于消防前室的消火栓是否计入消火栓的总数。根据《建规》的条文说明,消火栓不能计入总数,而《高规》没有明确的指出,只是说消防电梯前室需要设消火栓。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的作用有二:一是用于消防电梯前室灭火,以打开消防通道、便于消防人员救人和抢救财产,二是用于除前室外的其他部位的火灾扑救。同时,规范规定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前室的消火栓与其他部位的消火栓没有区别。高层建筑主要是立足自防自救,火灾情况下前室的消火栓常常是消防队员最先使用的消火栓,因此,本人认为前室消火栓可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

三、关于《高规》7.6.6.1条。新修订的《高规》规定燃油、燃气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条文说明和原规范说用水喷雾。本人认为,新《高规》规定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有道理的,因为此类场所当着火的时候,主机房可燃油较少,所有的油汽开关全都关闭,普通的闭式喷水灭火系统能达到扑灭火灾的作用。同时,规范说的是“宜”,且《高规》第4.1.2.8及4.1.3.4条均规定可以选用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当然包括水喷雾。对锅炉房的储油间等油较多的地方,还是建议采用水喷雾或气体灭火。

四、关于静水压力与栓口出水压力的概念。《高规》7.4.6.5 条指出消火栓静水压力、栓口出水压力超过一定限度应采取分区给水或减压措施。许多人对静水压力与栓口出水压力定义不清楚,规范没有指出,许多参考资料也有不同的解释,有人提出静水压是指管道内水处于静止状态时的压力,而出水压力是指某处水流在外泄时该处的压力。这一解释缺乏感性认识,很难理解。笔者认为,应从水力学的角度给予解释。

根据伯努利方程:

Z1+P1/γ+α1V12/2g= Z2+P2/γ+α2V22/2g+H

Z:位置水头(势能),P/γ:静压水头(压能),V2/2g:动压水头(动能),H:损失水头

静压就说明水流处于静止时,也就是V=0时,某过水断面的势能和压能,动压就说明水流处于运动时,也就是V=/0时,某过水断面的势能,动能,压能之和。栓口的静压,就是该栓口处以上部分水对其产生的势能,就是消防水箱水面与栓口的高程差,栓口动压:是水泵启动后所提供的压力,到某栓口处的动压=水泵出口压力(扬程)-栓口与水泵出口的高程差-水泵出口到该栓口的管路总损失。通俗的讲,静水压力是指栓口不出水时,高位水箱及其增压设施对消火栓栓口产生的静压。出水压力是指栓口出水时,高位水箱及其增压设施或消火栓泵对消火栓栓口产生的动压。动压力=静压力-该处的总水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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