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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屋网 )
目前全区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单位)共有28家,其中区直部门21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7家。整个调研活动分单位自查与组织实地调研两个阶段进行。自查阶段中,区编办联合区监察局、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下发专门通知,要求全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监管工作分工和检查内容,逐项梳理分析2010年以来履行职责情况,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落实改进措施,形成分析透彻、内容详实的自查报告,并分别报送区编办、区监察局和区政府食安办。实地调研阶段,在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区编办与区监察局、区食安办组成联合小组,重点针对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局及街道镇共计15家部门(单位)进行了实地调研。考察组通过听取履行职责情况介绍、检查有关文件资料、查验群众反映问题和食品安全处置情况、走访监管对象、访谈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开展社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上述各部门(单位)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实地了解,并认真听取各部门(单位)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和队伍建设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
从调研情况看,目前全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良好,各部门(单位)均能严格落实“三定”规定,不断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定期督查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在农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食品餐饮消费等环节(领域)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通过抓好重点时段、重大活动、重点领域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及时深入地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部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编制严重不足,队伍建设比较薄弱。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例,目前泰山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总数达到2400余家,其中持证单位1836家,无证的小餐饮单位600余家,餐饮服务从业人员12000余人。此外,尚有数目庞大的无证小餐饮摊点。而作为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职能部门,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泰山区稽查大队目前只有25个编制,实有工作人员21名,其中副队长两人,行政审批大厅工作人员两人,区分局抽调人员2名,综合科工作人员1名,一线执法人员只有14人,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现监管全区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共109家,涉及197个品种的产品,而区质监分局2002年2月上旬时只核定了公务员编制9人,稽查编制10人,再加上市辖区不设技术机构,没有确定事业编制,近10年没有新进人员,人员年龄结构老化严重,造成目前区质监局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二)职责分工不够明确,监管链条存在交叉或者缺失,某些经营单位经营行为认定存有争议。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的界定模糊,尤其是边界领域,给具体实施操作带来了难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省食品安全监管法规本身规定十分明确,并没有交叉或模糊地带。但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涌现出不少新类型的食品餐饮企业,到底分属哪段监管,各部门存有争议。如目前新出现的鲜奶吧,其经营模式包含了鲜奶现场加工出售、提供餐饮服务供食客现场食用等不同环节,使得工商、质监与食药部门无法独立完成监管,结果就是哪家也不管,监管陷入真空。目前存在这种监管空白的还有泰城知名的银座早餐、稻香园面包店等食品经营单位。
(三)监管区域界定不明确,现实操作中导致监管责任不明。泰山区地处市中区,地区特色为一地四府,狭小的地域范围内存在着多级政府机关,市政府、泰山区、岱岳区、泰山景区,单位众多导致出现某些领域监管区域界定不明确的现象。自2005年以来,在具体的监管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区域的餐饮单位难以界定隶属泰山区或景区监管,二是景区运营证是否适用泰山区存在疑问,三是存在一个食品经营单位同时跨泰山区、景区的现象,四是因管理争议而引发的系列问题。
(四)部分无证经营单位成为监管空白,亟需城市执法部门介入。泰山区现正处于高速城市化阶段,城市建设速度很快,城区内许多地方均在大拆大建,而小产权房、自搭自建房、面临拆迁房、违章建筑房等都不能提供房产手续,客观上造成了全区有1000余户食品经营户无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给食药部门和工商部门的监管造成很大难度和隐患。
(五)监管部门配合力度仍然不足,监管链条衔接地带不够紧密。此类问题在农、畜产品领域表现突出。根据职责规定,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全程管理,同时需要市场开办单位严把市场进货关,将法律赋予市场开办单位的职责履行好。动物产品进入市场时,市场管理单位并不能严格查验是否具有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造成不合格动物产品流向市场。在乳制品领域,原料进入乳品加工企业时,企业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标准对各项违禁物质进行严格检测,才能杜绝各种违禁物质的违法添加,质监部门也应当派驻监管人员对企业的产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检,以防不合格乳制品流入市场。
三、对策与建议
一是尽快充实监管力量。力量不足是制约监管的直接原因。泰山区地处市中区,旅游餐饮业十分发达,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就现有监管力量,如不计农户和小作坊、小摊贩,平均1人要监管100多户生产经营单位,每人日均监管几万斤食品。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重、任务多、力量不足的部门(单位),如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街道镇等应尽快充实人员编制,从源头上增加监管力量。此外,大力推动监管力量下沉,健全街道镇、社区监管网络建设。
二是明确食品监管区域界定。尽快明确和落实泰安市、泰山区与景区三级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各监管环节的责任划分,使各单位在履行各自职能时有章可循,避免出现监管缝隙与空白。
三是监管体制由分段监管向分类监管转变。改变现行的分段监管模式,科学划分食品门类,在区内行业集中程度比较高、比较成熟的食品门类上,探索建立分类监管模式,具体的某一食品种类由一个部门从生产源头一直负责到餐饮消费环节。这种模式下,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做到从源头开始的全程质量控制,避免可能出现的监管缝隙。
一、问题之提出
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样就使得原本活跃于各地少年司法实践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正式被立法机关采纳,也正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从原本散落于各处的法律法规到如今法律层面上的正式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少年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适用经验,这对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虽然新刑诉法对社会调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仅仅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和社会调查的内容,但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所应具有的法律属性却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能明确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就会使各地司法机关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制定出不同的实施细则。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削弱此项制度所应该具有的实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机关将其视为证据,可以在审理阶段进行质证;而有的司法机关只将其视为量刑参考意见,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属性自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现有法律规制的条件下界定社会调查报告属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难题。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不同界定及评析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源于实践,其在施行初期并无普遍性法律的规制,所以各地司法机关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允许诉讼参与人提出质疑,然后由社会调查员进行解答。而江苏省的部分法院将社会调查员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随着社会调查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理论界对其研究也越发深入,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学界大体上将社会调查报告界定为三种不同属性:即品格证据说、鉴定意见说、量刑参考说。
(一)品格证据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较为普遍,其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调查或是品格调查,而调查的主要内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为品格证据。之所以认为社会调查就是品格调查,主要是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进行考量的。因为品格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通过考察行为人的人格特点并加以科学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更加准确、可靠”。那么为何要考虑人身危险性这一要素呢?这主要是和社会调查的目的有关。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点在于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他们的心理状态往往不够稳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响,所以其大多是出于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来潮、一时冲动等,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预谋和有计划的,因此大多数未成年人罪犯并非“罪大恶极”者。少年司法方针主要是考虑如何教育并改造未成年罪犯,这里就要放弃刑罚传统上的报应和威慑功能,转而找到案件处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结合点”。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找出犯罪原因,了解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将对其未来的教育改造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人格调查制度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其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通过审判前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症。”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便具有品格证据的性质。
笔者认为,产生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其报告的法律属性并不能简单地纳入“品格证据”的范畴。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不能单纯地等同于人格调查或品格调查制度。一是因为“品格证据”属于“舶来”的法律词语,其并没有反映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中。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范来看,其法定证据种类中并不包含“品格证据”。如果将其纳入现有的证据种类中,就会破坏证据适用的法定性。二是从《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虽然“等”字属于列举未完,但从上述三个要素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方向不仅包括犯罪主体情况的调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调查。所以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险性只是社会调查的一个调查选项,将其统称为“人格调查”不免会以偏概全。虽然社会调查以行为人为核心而展开,目的在于全方位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但是其最终目的是并不只是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分析和预测,它还包括行为人社会危险性方面的分析,而这其中显然又会考虑众多的社会因素。再者,因为个人生活经历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内涵具有复杂性,决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会对人格的形成产生影响,人格调查实际上就是追踪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轨迹,其并不能脱离社会属性。三是要对“品格证据”作出正确的理解。虽然对其概念的表面含义不难理解,但作为英美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它的适用却十分复杂。“英美法上使用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目的有二:一是证明案件的某些争议事实或附随事实,二是攻击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另外,它还会对被告人的定罪过程产生影响。因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提出会给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审理带来风险,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它的调查内容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而是犯罪原因的归纳,所以并不对定罪产生任何影响,主要作用是在刑罚个别化原则下对量刑和未来帮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诉法268条对社会调查的启动并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综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证据”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不可相提并论。
(二)鉴定意见说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是近来不少学者的主张。“无论从形式、内容还是形成的过程来看,社会调查报告的类型视为鉴定意见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国外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条规定:进行前款规定的调查,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特别要有效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关于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专门知识的鉴定结论。美国也是采用类似的做法,由鉴别中心或鉴别所负责社会调查工作。”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将社会调查员的地位等同于鉴定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
笔者不赞同上述说法,社会调查报告不能等同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社会调查工作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来承担,其运用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素养,对调查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和判断形成一份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从某些方面看和传统的司法鉴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下规定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包含社会调查报告的可能性。第一,因为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要求,我国对于鉴定机构的资格和条件有着原则性的要求。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业务的开展必须要经过相关机构的登记和公告,鉴定人的资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规定。而且从现有规定看,我国鉴定工作根据鉴定对象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将社会调查强行纳入鉴定意见,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国的规定在我国使用。第二,鉴定意见为“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所作出的判断”。可以看出,案件事实也包含了定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鉴定等同于事实调查,也就是对与定罪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但是社会调查不涉及对被告人定罪情况的考虑,并不调查与犯罪构成有关的行为和结果事实。第三,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考虑,如果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不实鉴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第268条也没有规定虚假调查报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贸然认为其属于鉴定意见,也不能将国外的制度不加辨别地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将社会调查报告等同于鉴定意见,其在形式上是想将社会调查报告纳入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实质上是将由专业性工作人员作出的调查报告等同于“专家意见书”,这样也是不妥的,同证据能力法定化和证据形式法定化原则相悖。虽然其中会包含专家事实意见,但对案件事实却不是亲身感受的,也并不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三)量刑参考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涉及案件事实本身的调查,因为“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该种观点立论的主要依据便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根据通说,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社会调查报告之所以不是证据,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关联性。因为证据的关联性是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因为证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它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和客观的联系,对证明案情十分重要。而这里的案件事实正如上所述,主要是关于行为和结果的事实,是定罪事实。而社会调查所反映的内容却同案件事实没有必然和客观的联系,例如社会调查中关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实的发生虽然有某种联系,但却不是必然联系,只是偶然或间接联系。而且社会调查中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对未成年人的评价,这些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案件事实并没有客观的联系。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同量刑参考的观点避免了前两种观点的“违法”嫌疑,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上来说,确实没有突破证据的法定种类的限制。但这并不表明将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是没有问题的。笔者认为,从社会调查报告本应具有的“应然法律效果”和“应然社会效果”来看,还是有很大问题存在的。如果将其视为一般的量刑参考意见,则难以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使社会调查的适用效果“大幅缩水”。因为量刑参考意见只是在量刑阶段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内容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予以采纳。但是依据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一项诉讼材料在取得证据能力之后才可以对它的证明力运用自由心证进行综合评判。而证据能力的获得要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那么量刑参考能否获得证据能力?另外,控辩双方如果对其真实性产生异议,能否适用质证程序?这都是深入研究后留存的疑问。因此笔者认为,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意见仍然不妥,因为不能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经过法定程序的检验。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单纯的量刑建议,势必会使社会调查的内容形式化和单一化,使其无法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项情况,以至于法官无法把握刑罚的裁量和后期的帮教矫治,削弱社会调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重新认识
上述几种观点都不能准确地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这就需要以另一种视角来解析其法律属性。可以说上述对社会调查报告属性的认识都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进行的。能否以另一种视角重新审视社会调查报告的属性?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在这里首先要重新认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之重新认识――定罪与量刑的分离
之所以要重新认识社会调查制度,是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发的。一般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实的认定并不需要经过独立的诉讼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量刑前社会调查的发展和成熟已经使少年刑事诉讼体现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离。之所以得出上述结论,一是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便在于使量刑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进而推进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化。从社会调查的内容可以看出,其并不反映案件事实,而是围绕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情况、社会环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来展开,这些因素都是量刑过程中法官所应考虑的酌定情节。考虑到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大或小的影响,加之对其未来人生发展的考量,法官必须在量刑时慎之又慎。继续延续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无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节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将量刑从定罪程序中分离。二是因为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诉讼模式有法可依。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院在审理活动中应当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影响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经过质证程序,说明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便是在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之重新认识
上述已经阐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生成的。社会调查报告适用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属性便是量刑证据材料,即用来证明量刑事实的载体。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不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实的调查,与案件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因而,显而易见,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不是证据的属性”。许多学者也认为社会调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实,所以其缺少证据所应该具有的关联性。但笔者认为,上述结论都是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区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论断。诚然,证据的关联性必须要求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下,在量刑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影响量刑的客观事实,即量刑事实。“案件事实”完全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可以分为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这两个因素合起来就影响了一个案件的定罪量刑。这里所作出的扩大解释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包括了“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又包括“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这也就是说,影响量刑的事实完全属于案件事实,而社会调查所记载的事实同定罪无关,但却影响量刑事实的认定。
既然社会调查报告同量刑息息相关,那么接下来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就是量刑证据?笔者将其认定为量刑阶段的证据材料,而不是量刑证据。此处关于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一方面会涉及到二者属性的认定,另一方面也同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有关。
对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关键是要明晰证据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里的“材料”不是指证据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材料,并且经过各种证据规则查证属实。那些同案件事实无关联,或者未经证据规则查证的材料,则是证据材料,它只是案件证据的“来源”,并不是证据本身。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各种证明规则查证属实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才能具有证明能力。因此,证据资料和证据之间应该有证明规则的链接。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接受质证,表明报告所记载的事项需要经过法定的证明规则来查证属实,进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证据材料,并不是证据本身。因为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之后才能取得证明能力,接下来才能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才能纳入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并成为裁决的依据,而那些未查证属实的事项则被排除在证据之外。所以说,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只有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后,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法官才会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对调查内容进行采纳,那些被采纳的内容才会对量刑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离,定罪程序在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下必须要对定罪事实坚持严格证明原则,对证据种类和取证方法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证据资料必须为法定证据种类,获取这些证据资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规定。而量刑程序是一个独立的阶段,是在认定行为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启动的,所以其证据材料的认定不必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以自由证明即可,证据种类和取证方式不受法定证据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认定为量刑证据也要遵循一定的证明规则。
另一方面,从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内容来看,其也只是证据材料。因为社会调查报告需要反映未成年人人身情况的多方面内容,包括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犯罪原因等许多情况,而这些内容又多具有社会属性,其是通过调查员多方走访而来的,其中必然掺杂着主观的成分,加之调查报告一般都附有调查员的事实分析和法律建议,这其中也都包含众多主观因素。而证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则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性要求排除个人的主观判断,而且其来源必须保证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则要求其同案件事实必须要有某种联系;合法性则要求证据必须要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就现阶段来说,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其并没有规定详细的调查程序,且其调查内容并不都具有客观性,其中必然掺杂着被调查对象或调查员的主观判断。因此,现在就贸然承认其为“证据”则操之过急,其只是由众多材料堆砌而成的证据材料。
根据工作需要,本学期我主要从事幼儿园新建工程项目联系及幼儿园财务线工作,现将一学期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如下:
一、幼儿园新建工程
领导重视(上半年新城、街道、教育局领导多次到现场指导工作、资金保障);部门配合(设计、监理、施工、业主、沟通及时顺畅);村领导及百姓理解(夜间施工期间反响较小);认真履职(施工日就是工作日、戴着安全帽、穿着雨鞋常态化、工地上晚上加班,也因此看到了建设锦园的万家灯火)。上半年尽管受疫情影响,但工程一直没有停下来。端午假期最后一天(27日),下午雨很大,照常施工。截止到6月底,幼儿园新建工程地下室顶板已浇筑完成,共支付工程款1500万元左右,基本符合年度施工项目形象进度。
主要工作:
二月份
1.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复(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协助街道复工复产领导小组,要求施工单位在疫情防控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组织人员有序复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防疫设施的配备,严格人员进出管理,做好测温、登记、消毒等;加快完成临时板房设施设备完善、标识标牌和施工人员出入实名制设备安装、冲洗池建设、“七牌一图”上墙。
2.做好“送温暖活动”。针对复工期间施工单位实际困难,街道及幼儿园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幼儿园暂借测温仪、幼儿园空余办公设备借用、送快餐面及防疫口罩等)
3.组织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进行了施工图图纸交底会审工作,教育局基建指导小组汇同参与进行。
4.配合区质安检站到工地对现场进行开工前的检查验收。(2.28,4.24,5.08)
三月份
1.桩基设备进场并于3月5日打下第一根围护桩。
2.联系设计对幼儿园新建工程装修进行交流研讨。
3.参加了工程深基坑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视频会议,初步通过该施工方案。
4.联系新城做好红线范围内雨水管迁改工作。
四-五月份
主要进行5号楼基础浇筑及地下室土方开挖和基础浇筑。(期间对5号楼基础独立承台设计方案改为筏板基础汇同设计进行变更工作,4月24日和5月8日住建局质安检站来工地进行了基础浇筑前的验收。)
六月份
1.参加教育局组织的教育基建项目管理培训。
2.参加了室内装修图纸会审会议。(教育类基建项目专班人员参与)
3.参加了新建工程超限支模架方案专家论证会。
二、财务线工作
本学期总务线大量的工作在园办3俞慧娜副园长安排下主要有陆彩华和王春华老师完成。财务线本学期完成工作如下:
1.及时完成薪级工资调整完善统发工资信息。
2.完成单位法人年检工作。
3.及时完成行政、食堂账年度结转并及时记账。
4.指导教师完成2019个税的清算工作,并对个别教师附加扣除信息予以调整。
5.完成2019年度财务报告。
6.完成2020年度在编教师财政供养工作。
7.协助园办3完成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8.协助园办3做好2020年暑期维修及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
9.完成上级部门组织的单一来源采购自查工作。
10.审批、发放在编教师2019年度综合目标奖及安全创建奖的发放工作。
11.完成2019年度单位内控报告。(申购单钉钉审批、外单位人员进场审批)
12.配合园办做好建设分园家长接送车停放场清理工作。
一、做好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性
内部安全稳定是企业生产经营有序开展的根本保证。一是各级领导必须高度认识到治安保卫工作是企业经济发展、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认识到治安保卫工作是单位大安全格局中的重要内容,把治安保卫工作与生产安全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表彰。二是增强和提高各级领导和职工的治安保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紧紧抓住治安安全管理工作不放松,切实把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营造一个和谐稳定,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三是易燃易爆、危化品、煤炭、特种设备制造企业更要认识到治安保卫工作重要性,如果遭到不法分子破坏,不但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四是要认识到治安保卫工作是维护企业财产安全、安全生产、职工人身安全等重要性。
二、建立治安保卫机构,健全规章制度,为做好治安保卫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要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必须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健全各项安全保卫规定制度。一是单位要根据《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设立治安保卫机构,并配备足够治安保卫人员。条件不够未设立保卫机构单位,应确定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二是建立各项规章制度。要按照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治安保卫规章制度,用规章指导、规范各项治安保卫工作,规范管理人员行为,发挥制度作用,防止治安保卫工作出现偏差。如:门卫、值班、巡逻、检查、考核和奖惩、重点要害部位、民爆物品、危化品、流动人口、信息报告、治安和刑事安全报告等制度。三是要认真做好工作中的相关记录,形成完备的资料。对各种表、簿、卡、册要及时整理、补充,分类存放,做到规范有序。四是制定治安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为建立统一领导、分级实施、联动有序、保障周密的应急处置体系,确保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稳定,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给企业和职工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要按照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和修订完善治安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了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的落实
一个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就能够做好的,要靠企业各级领导、各级部门、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才能确保企业内部安全稳定。因此,要明确单位、部门和各级领导、职工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开展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是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担责,谁在岗、谁有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书的各项具体内容。二是要结合实际,制定适用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责任书内容,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主体责任,强化工作落实,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实现治安保卫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真正体现各级领导干部有压力,职工群众有责任,推进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扎实开展,维护企业内部安全稳定。
四、加强治安检查,严格考核奖惩,促进治安保卫工作
为促进企业各级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确保企业内部安全稳定。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和《治安保卫责任书》内容,加强治安检查。一是开展日常巡逻。单位的保卫部部门和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要害部位、民爆物品、危化品等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治安防范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科学、合理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确保安全发生问题。二是加强重点时段的治安巡逻检查。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前期,要深入细致的进行重点检查,做好防范工作。三是严格考核奖惩。对在治安保卫工作不按要求安排布置和工作中出现问题、问题和隐患不按要求整改的进行严格考核,要与经济和干部履职情况挂钩。对治安保卫工作做得扎实,全年未发生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经济上和精神上进行表彰奖励,以达到促进各级部门和全体职工做好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五、加强防范措施,发挥其作用,确保企业内部治安安全
人防、物防、技防在在治安保卫工作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企业要按照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健全治安保卫防控体系,在人防基础上做好物防、技防工作。首先,在大门、大楼、招待所(宾馆)、重点要害部位等地方做好人防工作。做好来客来访登记,防止无关人员和机动车辆进入。其次,做好物防工作。对企业的机房、财务、档案、重要物资、民爆物品、危化品库房等重点要害部位安装“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确保安全。三是加强技防工作。要在人防、物防的基础上,技防投入,不断完善技防设施,不断提升安全防范能力。如报警装置、监控装置、防火防爆技术装置等。同时,要对现有物防、技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要及时修复、更新、升级损坏的视频监控设备,保证各种安防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其在安全防范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加强培训教育,提高整体素质,为做好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提供保证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沙漠渔翁”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大气热点网格预警整改工作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平台》显示,2020年9月份我县编号为S1579788的热点网格因PM2.5同比去年且环比上月改善情况最差,被列为预警网格。对此,我县高度重视,县政府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安排部署,县生态环境局、大程镇等单位认真开展现场检查,强化调度、多措并举,及时对预警网格内涉气污染源进行排查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S1579788网格位于经度:109.052134~109.079580、纬度:34.680519~34.653804,东至东周;南至斜利王;西至北徐;北至苟家村,该预警网格属于大程镇范围。S1579788网格预警原因为PM2.5同比去年且环比上月改善情况最差。
二、工作部署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划分情况,我局及时会同大程镇按照《热点网格排查整改指南》对预警网格内涉及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烟尘、粉尘、VOCS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汽修行业、供暖设施、堆料场、建筑施工工地以及宾馆饭店、村庄、住宅小区等进行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或限时整改整治,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排查
经排查,预警网格区域内一所学校使用天然气;加油加气站三家均安装有三次油气回收装置,无汽修企业,排查过程中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经排查9家工业企业涉气污染源,其中陕西华盛农资有限公司于九月份停产至今,其余八家企业三原荆原干燥设备厂、陕西永固废旧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三原金盟桥医疗机械有限公司、三原龙生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盛农资有限公司、三原昆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陕西天行建化工技术有限公司、陕西秦王乳业有限公司、陕西宏达植物化工有限公司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暂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大程镇按照县政府热点网格专题会议安排,镇党委政府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成立了工业企业、道路交通、餐饮饭店3个专项检查组,由网格长王东辉镇长带领镇环保站、企业办、公安检查站和市场监管所、自然资源局开展检查。共排查该预警网格内工业企业、“散乱污”、印刷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摊点、道路扬尘等污染源。
四、预警分析
根据排查情况,结合县大气热点网格专家组分析结果,该网格预警注意为以下原因:
1、三原县关中环线大程中段国道210未进行清扫保洁,造成扬尘污染严重,过往车流量较大,造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
2、部分“散乱物”企业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造成区域大气污染。
五、整改情况
根据预警分析结果,一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关中环线大程镇全段城市主干道加强了交通管理,汽车尾气排放大大减少。同时加大了该区域的道路洒水降尘作业,尾气排放和道路扬尘现象已有明显改善;二是大程镇加大对“散乱物”企业排查整治力度,从严查处取缔死灰复燃的“散乱物”企业。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加大日常监管巡查力度。尤其对网格内工业源及各类扬尘源开展重点巡查。由街办牵头,职能部门配合。
二是扩大巡查范围,加大宣传,提升治霾合力。借助网格化工作多部门联动,以点带面形成辐射,促成全民参与、共防共治的铁腕治霾新局面。
三是持续加压,开展督察巡查,铁面问责。各镇办及牵头部门建立督导检查和突击检查机制,持续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整治效果。对履职不到位、推诿扯皮、工作推进不力的,坚决通报督办一批、约谈一批,问责一批。
一、强化领导,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只有责任落实到位,才能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牵头抓,职能部门协调抓,相关部门具体抓”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做到“五个强化”:一是强化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负责,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对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和经费、设备方面的存在问题应予以重视,努力解决好。同时,领导班子成员人人都负起相应的安全工作责任。二是强化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特别是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必须全面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保障安全生产必要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三是强化县、乡、村、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全面落实“三长”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55号令及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四是强化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责任,保证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坚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不管哪一级领导,或具体工作人员,不管对哪一项工作业务,凡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谁审批、验收、谁检验、认可、谁发证,谁就要负相应的责任。各级各部门都要逐项落实到位。并通过分级管理去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都有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因直接管理而负有的责任,二是对下一级进行部署安排、组织协调、监管督查的责任。一级管一级,强化考核、强化落实。五是强化安全管理目标管理责任的落实。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基层、到现场、到岗、到人,同时组织考核组对各级各部门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二、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工作规范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范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要落实好“六项制度”:一是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精神,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部署任务;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通报情况,交流工作,分析形势,研究措施,布置工作;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分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原因,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二是安全生产报告制度。一方面,各单位行政正职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另一方面,按照国家、省政府、交通部及交通厅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安全生产事故,认真做好事故月报、快报等统计工作,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三是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三结合、三为主”(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以专业为主;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以重点为主;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监督检查方法。围绕“自查、检查、督查”三个环节,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年终组织考核,并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依据。四是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举报制度。落实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对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等,建立健全受理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五是安全生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严格执行重特大事故责任“倒查制”,从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倒查责任,严格追究相关部门、企业和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六是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和监管的先进典型经验,披露严重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违法行为,通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责任制考核情况。还有建立安全生产联席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登记制度等。
三、加大投入,夯实交通安全监管基础
各级交通部门要认真研究,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管理经费问题,改善安全基础设施条件;要善于运用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科技含量,增强安全监管手段。
一是组织实施撤渡建桥和渡口渡船改造项目建设。逐步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和出行安全问题。
二是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步伐。认真做好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工作,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合理确定规模,优化站场设计,确保建设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三是扎实搞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各级交通公路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大配套资金的筹措力度,扎实推进国省道公路、主要旅游公路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危险点(段)整改、交通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加强公路养护,加强公路巡查,及时清理路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四是依靠科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级交通部门积极引导运输企业,做好GPS或行驶记录仪的推广使用,以出租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高速公路、运距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为安装GPS的重点车辆,逐步建设全省汽车GPS安全服务系统。
五是地方海事部门要按照“夯实双基”的要求,以“二江三湖”和“四客一危”为重点,加大全省海事系统基层单位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的投资力度,改善基层执法手段,启动水上搜救体系建设,适应当前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水上救援的需要。
六是研究建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三项经济政策。充分运用经济政策和经济调控手段,建立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费用提取、伤亡事故经济赔偿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三项制度,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四、强化监管,严格交通安全生产源头控制
(一)认真履行道路运输“三把关一监督”职责,强化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一是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要重点加强对旅客和危险品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管理,加强对客运企业和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分类指导。二是严把运输车辆技术关。要督促运输企业认真贯彻《通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的配套规
定、标准和规范,加强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防范机械原因引发的交通事故。三是严把驾驶人员从业资质关。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驾驶员聘用制度;建立客运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四是加强对客运站的监督。要督促客运站加强安全管理,配备好安检人员、安检设备和设施,落实好“五关”,认真查堵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严格实施客车日趟检制度,严格出站实载核查,严禁超载客车、人货混装的客车出站。
(二)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加强船公司、船舶、船员管理,强化对船舶检验、船员考试发证、航运公司审批及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监督管理和过程控制,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源头管理。一是规范行政许可,严把市场准入关,禁止不合格的航运公司进入航运市场。二是要加强船舶检验,禁止低质量船舶进入航运市场,并积极稳妥地推进船型标准化,加强对老旧船淘汰步伐。同时要加强船员的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船员的安全技能。
(三)加强交通工程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一是重视公路交通安全,实现人、车、路的协调发展。公路设计部门在设计时,要充分考虑使用者的安全和方便,真正体现以使用者为本的新的设计理念。二是规范港口建设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印发的《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督促港口建设、经营单位做好港口建设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促进港口建设和经营生产安全,保障港口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四)深化车辆超限超载整治。治超工作要突出源头管理,完善监控网络,逐步建立长效机制。要继续以超限超载重点监管车型为重点,开展路面执法工作;继续严厉打击外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和以驳载为手段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坚持全省联手联动,继续加大对超限超载严重地区的治理力度。查处车辆超限超载过程中,要杜绝公路“三乱”以及不经检测就罚款和只罚款不卸载的行为。
(五)深化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是各级交通部门严格履行行业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检查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与深化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与安全生产检查相结合,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盯住“六个重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时段、重点人员、重点车船、渡口渡船,完善监管体系,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二是针对交通安全管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多部门联合,多地区联动,促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一)通航环境的自然属性中的不安全因素:
1.航道(路)因素。秋冬季节,当汉口水位低于4米后,长江进入枯水期,航道水深条件变化异常,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受大风影响等,致使船舶偏离航道深槽,水深不足造成船舶触底、搁浅;船舶超载、船舶配载错误造成实际船舶吃水增加都是造成船舶搁浅的原因。航道内因水流条件作用淤积的沙包、浅点及水下水工建筑物和不明水下物体及待打捞沉船等,因为秋冬季节水位下降,有可能成为航道中的瓶颈,如果船员不熟悉该处航道条件容易造成触损搁浅事故。
2.水域的气象因素:
冬季长江中下游一带常见的影响船舶航行的恶劣天气有:浓雾、大风、冰雪、霜冻等,冬季大风天气特点是时间持续长、范围大,常伴有降温冰雪。船员遭遇秋冬季大风天气没有引起高度警觉,不抛锚避风,顶风航行易造成风灾事故。秋冬季节易发生浓雾天气,江面上的浓雾使得能见度下降,遇到大雾时,船舶若存在侥幸心理,不采取扎雾措施,或不增派人员加强了望、采取安全航速,在忽浓忽淡的雾区中冒险航行,易发生碰撞事故。另外冬季低温霜雪造成船舶甲板结冰上冻,也容易引起人员摔伤、落水等事故。
(二)通航环境中社会属性中的不安全因素
1.水资源综合利用因素。长江水资源开发利用除航运外主要有捕蟹捕鱼、建桥、挖砂、水上水下电缆布设以及构筑水上设施等。深秋初冬长江安庆段捕捞鱼蟹作业船只增多,这些船只多为木质小船,船舶尺度小,抗风浪能力差,船员素质不高,为经济利益常违反航行法规占据航道捕捞,给水上交通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为追逐经济利益,长江上还存在无证无照的小吸砂泵和海事、水利执法部门打游击,进行非法水上挖砂作业,这些船舶多为老旧船舶自行改造,船况差,驾驶人员无船员资质,即使是合法采砂,也曾有超限定区域偷采,影响航行安全现象发生。水工建筑方面,目前长江安庆段有宁安跨江铁路桥施工(长江下游航道里程约615公里)、安徽枞阳东方造船有限公司舾装码头施工(长江下游航道里程约618公里,太子矶水道左岸航道外)、安庆港五里庙港区原18#码头改扩建工程施工(长江下游航道里程约635公里,安庆水道左岸航道外,距上游安庆长江大桥约1.1公里水域)。
2.通航秩序影响因素。通航秩序中涉及到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的基本状态。
(1)船舶适航方面:由于冬季气温降低,柴油、油、钢铁、有机塑料、焊缝等材料都会因温度降低,而使材料力学性能发生改变,船舶柴油机、船舶仪表、机械、消防救生设施等容易受低温影响出现故障。船舶为追求年度经济效益,有的放松了安全管理工作,船舶存在的影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即使发现问题,为了赶船期,追求经济效益,并没有在开航前解决问题,有的抱着年底前捞一把的心理,超载运输;这样就造成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再加上航行中超速航行,与其他船舶不能保持安全距离使得事故风险增加。
(2)船员适任方面:水上交通事故大多数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年关岁末,船员在思想上容易产生应付了事的思想,可能船舶安全航行工作松懈麻痹,加上受到自然因素影响,如雨雪天气、甲板上浪结冰行走不便等,给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增加了难度,船员在检查时会出现检查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纵规程执行不到位。
二、预防冬季水上交通事故监管对策
(一)建立航道、气象信息动态分析机制,同时加强搜救演练。与航道、水文和气象部门合作协定,建立航道水深、水位高度、天气变化第一手数据及时共享平台,建立高效运转的数据采集、分析和工作程序,确保安全预警信息和与航行有关的最新信息以及防止船舶事故发生的安全航行知识得以准确迅速。
(二)加大签证安检力度。密切关注浅区水情航道条件变化情况,签证点及时公布航道维护水深、航宽、弯曲航道曲率半径、桥区通航净空、航标调整信息、施工作业信息、天气状况等信息,加强船舶船员证照和载货配积载检查、充分掌握浅区实际水深,控制进出浅段区较大船舶的实际吃水,必要时实行现场签证及按照上级要求实施分段签证,把好签证关,防止“超吃水”船舶在太子矶、娘娘庙等浅段浅区发生搁浅、阻航事件。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力度,重点对“四客一危”船舶、施工船舶和运砂船舶进行检查,发现缺陷的要“定人员、定期限、定措施”进行跟踪整改,严禁船舶“带病”航行;在安全检查中加大对船员实际操作能力和履职情况的检查力度,进一步提高船员责任意识和操作水平。
(三)严厉打击影响安全航行的突出违章行为。各海事处执法大队在巡航中发现的明显违章,如:违反分道航行规定航行、非法采砂碍航、船舶违法淌航、违法冒雾航行和抢航抢槽、渡船超载、“超吃水”搁浅、横越抢头、客渡船不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船舶等,应注意做好取证并依法给以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办理签证、安检缺陷不按时整改复查、携带危险品开航、不按规定鸣放声号显示信号使用高频造成险情及其他违反通航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大力惩处;加大东流整改基地执法力度,联合长航公安,结合联合治超专项活动开展,重点加大对超载运输黄沙船舶的打击力度。
(一)突出重点抓源头,水上交通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一年来,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全市水上未发生一起上报交通事故,通航水域未发生一起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8小时以上堵塞事故及船舶污染水域责任事件。一是强化安全隐患排查。严格执行省、市海事制定的巡航工作规范,全年365天不间断巡航检查,加强重点水域、重点航段、重点桥梁安全隐患排查,着重排查渡口渡船、危化品运输船、私设客帮船、旅游船、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建立并落实现场检查违章信息即时通报制,在第一时间将违章信息通知相关责任主体,强化隐患排查整改信息跟踪,确保隐患排查整改到位。二是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加强渡口渡运监管,推进建桥撤渡,保持与有__镇政府的联系沟通,发放渡运行政指导意见书5份,保证渡口始终处于有效监管状态。__河上的第三、第八养殖场、__港池、__渡口和__东渡口正式停渡。开展船舶定点安检工作,保持船舶安检点数量,为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提供保证。全年共发放水上交通安全宣传资料近2万份,办理船舶签证许可12582件,安全巡航11.2万公里;检查船舶13516艘次,查处各类违章船舶1315艘次;实施船舶安检399艘次,“__”水上搜救接警33起,救助船舶6艘;安全运输原油25.43万吨。全面开展400总吨以上船舶生活污水改造工作,截止2015年底已完成146艘船舶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安装和发证工作。保护全市饮用水源安全,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行为,成功举办防污染、防火灾应急救助演练,进一步提高海事人员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开展干线航道沉船打捞清理专项整治活动,清除__河、兴姜河无主沉船13艘。三是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监管。根据上级要求,督促全市27家航运公司加强内部船舶的安全管理,明确专职安管人员,落实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努力使本市籍船舶安全航行、遵章守法。四是强化重大涉水活动监管。圆满完成春运、菜花节、会船节等重大涉水活动期间的交通管制任务,主动服务__大桥、__大桥、__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施工,为市重点工程建设保驾护航。全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清理城区农杂船、整治城区水环境、城区运输船禁停以及夏粮收购等专项任务。
(二)坚持标准促规范,海事船检业务稳步推进
船检部门严格按照船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规范船舶检验行为,提升船舶检验质量。一是加强营运检验管理。优化外检服务模式,细化检验内容,衔接好外出检验、统一发证两个环节,努力做到上船检验服务质量不下降、统一发证工作效率有提升,不断提高船公司和船东的满意度。全年共完成各类船舶营运检验3658艘,72.8万总吨。二是有效运行船检质量管理体系。每季度组织全体验船师参加__市局的培训学习,加强验船师继续教育,提高业务能力,增强工作责任心,保证船舶检验质量可控。三是提升新建船舶质量。统一标准,严格开工前审核,严把新建船舶质量关,从源头上杜绝船证不符现象。继续实施船厂分级管理,根据省、市船舶修造企业建造能力评估标准,鼓励辖区船厂加大投入、加大技改,提高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截止2015年底,全市有17家船厂通过b级建造资质审查,15家船厂通过c级资质审查。全年共完成建造检验186艘,5万总吨。按规定换发、补发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签证簿,换发船舶安检簿、最低配员证书。完成了渡工证、渡船证审验任务。积极组织开展__市诚信船公司评选活动。
(三)践行法治新要求,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提升
一是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行政决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决策执行有力、落到实处。二是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纠错问责机制,防止随意执法、以罚代管、人情执法,实现和谐执法、和谐管理。贯彻执行《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基准》,有效限制现场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统一执法标准,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三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坚持职权法定原则,认真梳理海事行政执法事项,稳固海事行政执法基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继续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接受各类监督。全年网上公示行政执法160项。加强规费征收目标管理,确保依法征收、足额征收,全年完成规费征收__0万元。加强对海事内部权力的制约,从严控制经费支出,细化出台了公务接待、出差补助、公车管理等多项制度,日常管理更加规范务实。
(四)勤政廉政树形象,海事执法队伍进一步建强
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以“海事船检严格执法推进年”活动为载体,
狠抓“严格执法、履职尽责、提升能力”三个关键点,全面提升海事执法队伍形象。一是加强学习型海事建设。广泛开展读书学习活动,推进“学习型机关、书香型行业、知识型职工”建设,改进和完善集中学习交流制度,组织全体人员学习__海事所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新时期“__精神”,全年全处集中学习16次。鼓励海事执法人员参加各类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教育,组织干部职工培训学习《行政诉讼法》和新《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__省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技能。二是加强服务型海事建设。开展办公场所视觉形象建设,完善处、所服务窗口办事指南、工作流程、规费征收标准,公示执法人员身份、党员身份等,改善处办证大厅和船员之家环境,配备和更新办公设施,在处机关服务大厅和海事所等重点服务场所安装了21个监控探头,加大保洁力度,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努力为船东提供服务更优、质量更高的政务环境。加强“__”快速应急反应,提升水上搜救和应急处置能力。延伸服务触角,深化“三解三促”、结对共建活动,组织党员进社区参加义工、团员青年志愿服务、助学以及渡工夏季送“清凉”、冬季送“温暖”、义务献血、慈善捐赠等活动,树立了__海事良好形象。三是加强廉洁型海事建设。巩固扩大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不懈纠正“”,严肃整治懒政庸政,从严教育管理干部,严格规范党员干部个人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全面持久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守纪律讲规矩,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防止反弹回潮,努力形成作风建设新常态。水上安全监管压力仍然较大,渡口、防污染、危化品管理等安全隐患时有出现;依法行政能力还需提高,人员素质和技能仍需进一步提升,特别是海事船检人员年龄结构严重老化,亟待吸收新人加入;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仍需进一步改进,工作责任心、使命感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这些问题,我们将在“十三五”的工作中予以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妥善解决。
1、坚持“三化”统领,科学谋划海事发展。按照统一视觉形象、统一执法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的要求,加强海事“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贯彻落实上级海事“三化”建设标准,加强基层站点正规化建设。加强干部队伍、人才队伍、职工队伍建设,抓好人的现代化建设。
2、强化安全发展,切实保障水域安全。加快推进撤渡进程,实现“无渡市”目标。继续加大重点船舶、重点水域的现场监管,着重管好渡船、危化品船、风景区旅游船、农用船等。
3、践行法治理念,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着力推进海事行政执法,努力做到海事行政执法更加严格、更加公正、更加公平、更加文明、更加规范。
4、注重科技引领,不断提升监管效率。有效运用ais、vhf、cctv、北斗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基层海事执法装配配备。
5、发挥专业优势,着力提高服务水平。全力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加强水上搜救能力建设,提请市政府建立__市水上搜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