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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优选九篇

时间:2022-02-27 21:31:13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

第1篇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分析。

从近年来__区公、检、法部门受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对“青少年”的年龄界定,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这里我们将“青少年”的年龄界定为14周岁至25周岁),当前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从犯罪数量看:青少年犯罪数量居高不下,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__区检察院公诉部门20__年共受理青少年犯罪案件103件194人,青少年案犯人数占受案总人数的33%,20__年和20__年青少年案犯的人数则分别上升到280人和356人,占受案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上升到38%和40%。

2、从犯罪主体看:一是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其中18岁以下犯罪的273人,占全部青少年人犯数量的33%。二是青少年犯罪者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大部分为中低文化程度。20__年以来受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小学文化的70人,初中文化的560人,初中(含初中中专)以下文盲、半文盲比例占70%以上。青少年人犯中,农民占61%、无业人员占30.8%。

3、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看,具有较强的单一性。多数青少年犯罪的动机是出于猎奇好胜,简单模仿;其目的往往是贪图一时享乐或好玩。他们有的是简单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或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社会上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为显示自我而争强好胜犯罪。

4、从犯罪手段看,日趋成人化、智能化,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增多。在受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占到了85%以上。从结伙类型来看,社会青年易与有前科的人结伙,在校生易与辍学生结伙,如21岁的社会青年杜某某和18岁的常某某纠集同伙十余人,多次拦路抢劫过往大货车,并控制__地区猪皮等销售市场,进行强迫交易,在一次抢劫中将货主刘某某当场捅死,其同伙中有三名就是在校学生。

5、从犯罪类型看,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侵财型犯罪占比重较大,并向多样化方向发展。从调查情况看,20__年以来__区检察院受理的青少年犯罪中,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侵财型犯罪249件524人,分别占受案总数的20%和21.6%。同时,绑架、投毒、妨害公务、非法拘禁、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特别是与网络有关的犯罪如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等也时有发生。

6、从犯罪性质看,严重刑事犯罪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中,抢劫、抢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增多,侵财型犯罪的数额也呈上升趋势。从法院判决情况看,判处实刑的青少年犯罪案件近年来有较大幅度增长,20__年以来判处实刑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占到了案件总数的13.3%,并呈现一定上升趋势。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根据调查情况,分析认为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的原因。

1、心理发育不成熟、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多数青少年由于年龄、心理发育等方面的原因,普遍具有好奇、利己、攀比、逆反、模仿和喜欢寻求刺激等心理倾向,如果得不到正确引导或受到外界不良影响,极易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许多青少年认识问题的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差,看问题简单、片面,待人处事往往感情用事,很少经过深思熟虑,而其生理发育日趋成熟,往往精力旺盛,血气方刚,常常不计后果。

2、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许多青少年由于知识水平等方面的限制,法律知识相当匮乏,他们往往受一些影视作品、电脑游戏、书刊杂志等不健康内容的影响,对行为后果不加考虑或缺乏正确认识。

3、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调查,50以上的犯罪青少年存在“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观念,好逸恶劳,贪图安逸享受,在生活上讲究享受,追求高消费,讲排场,摆阔气,个人利益高于一切,私欲极度膨胀,争强好胜,固执偏激,一旦自己的欲望得不到满足或受到外界因素刺激,常常铤而走险。

4、心理不健康。有些青少年性格内向、孤僻,加上来自学校、家长、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大,心理长期受压抑,缺乏倾诉对象,平时又得不到正确的引导,从而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

(二)客观方面的原因。

1、家庭教育缺失,监护不力。有的父母在外打工或因工作忙,无暇顾及孩子,孩子几天不回家,也不过问;有的家庭教育环境恶劣,如单亲家庭、不和睦家庭,致使孩子心理受严重伤害;有的家长有不良嗜好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有的家长平时只过问孩子的学习成绩,不注[:请记住我站域名/]重对孩子进行品行教育,很少主动与学校、班主任联系,了解其子女在校表现,一旦孩子出事,就把发生问题的责任都推给学校。据调查,在__区检察院受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因父母离异、去世等家庭因素走上犯罪道路的占总数的17.2%左右;辍学在家或外出打工脱离学校监管的占到了总数的57.8%;常年游荡于网吧、歌舞厅等场所结交人员复杂的占总数的79.7%。

2、学校教育发生偏差。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在学校教育中存在以下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有些最终成为导

致某些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外在原因:一是重视智育教育、忽视品行教育的现象较为突出。多数学校为了应付考试,压缩、挤占其它非考试科目课的现象较为突出,学生课业负担重,许多同学的个性长期受到压抑,导致心理上的扭曲;二是学校对学生的监管不力。许多老师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不够,与治安等有关部门沟通少,其结果是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教育管理脱节,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及时的帮教处理,导致问题沉积,起不到防微杜渐作用;三是学校法制教育不够。据了解,目前多数学校没有安排法制教育课,或者安排课时少,且形式呆板、效果差。四是部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较差,教育方式、方法不当。少数教师对违纪学生缺乏耐心的说服教育,有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轻则讽刺挖苦、状告家长,重则打骂、赶出教室,致使少数学生厌学、逃学,流入社会参加不健康的活动。

3、社会不良因素的侵蚀。一是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社会不良文化是现代校园暴力的重要影响因素,这些不良文化来自电影、电视、书刊、网络等,其宣扬的有血性、讲义气,疾恶如仇,生活洒脱、率性,团结友爱等人物形象很受青少年的青睐,如果缺乏引导,容易使青少年对其中的部分不良因素片面模仿。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对青少年也产生较大腐蚀作用。二是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影响。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缺乏对社会不良风气的抵抗力,很容易受到腐蚀和侵害。三、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几点建议: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学校、社会、家庭三方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才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1、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第一、学校要适当增加法制、思想道德教育课时,采取多种形式,通过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参观法制图片展览,旁听法庭审判,邀请表现好的犯人现身说教,以及聘请司法部门优秀干警担任校外法制辅导员等多种形式,大力提高学生的守法意识和思想道德品质,从根本上消除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内在动因。

2、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教书育人的水平。在教育方法和策略上,要坚持正面引导为主,给予学生特别是后进生足够的关心和爱护,注意学生的心理活动,改进教育方法,防止歧视有问题的学生,积极引导他们克服缺点,改正错误。

3、加强学校管理,积极营造健康向上的学习生活环境。禁止学生在外租房居住,由学校统一安排食宿;学校要尽量实行封闭式管理,同时采取措施丰富学生校内体育和文化生活,防止外部干扰,积极营造宽松、健康、活泼、有序的校园环境,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学生科学、健康地利用网络。老师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积极指导家长搞好子女的家庭教育。

第2篇

一、某地区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发生率高,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下图所示:

根据以上统计,2010年-2012年该地区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人数分别占当年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47.0%、52.5%、53.7%;分别占当年“两抢一盗”犯罪总人数的38.0%、41.9%、43.9%。可见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在各类青少年犯罪及所有“两抢一盗”犯罪中均占相当大的比例,且两者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二)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以结伙犯罪居多,2010年-2012年三五成群结伙地共同实施“两抢一盗”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分别占当年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总人数的65.1%、64.2%、73.5%。

(三)“两抢一盗”犯罪中涉案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多系无业、待业的青少年。如下图所示:

根据以上统计,2010年-2012年该地区涉嫌“两抢一盗”犯罪的青少年中,无业的青少年占当年涉嫌“两抢一盗”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54.2%、74.2%、69.4%,可见无业青少年是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的主要群体。

(四)“两抢一盗”犯罪中涉案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父母均在外的留守少年占有比较大的比例。其中,2010年有7人,占当年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总人数的29.1%,2011年、2012年该数据则分别为30.2%、36.6%。

(五)“两抢一盗”犯罪中涉案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2010年-2012年涉案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分别有17人、26人、26人,分别占当年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70.8%、83.9%、72.2%。

(六)“两抢一盗”犯罪中涉案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皆是来自农村或城乡结合部。由于该基层检察院所在的地区以农业区为主,2010年-2012年在涉案的共91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有85人来自农村或城乡结合部,比例高达93.4%。

二、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成因分析

对该地区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成因分析如下:

(一)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自身素质不高,其分辨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较差,由于缺少辨知是非能力和判别对错的能力,致使青少年在实施犯罪时基本不受内心的道德谴责和外在的法律约束,大部分涉案的青少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很少有耻辱感、罪责感,有的甚至根本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如该基层检察院在2012年7月份办理的一起7个少年抢劫案,7个少年犯罪嫌疑人中16周岁的有3人,15周岁的有1人,14周岁的有3人,该7个犯罪嫌疑人在某天夜里对某高中先后爬墙外出的学生以言语威胁实施抢劫,共抢了13名学生的价值3700多元钱的财物。在承办检察官对该7名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其无一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未使用暴力,尚属情节轻微,并且认为自己只是向那些学生们借点钱花花,不算犯罪,认识上的偏差最终导致了他们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过分追求物质享受,而自身无收入或收入不能满足享受欲望,不惜使用盗抢手段非法获取财物来满足自身对物质享受的需求。在该基层检察院2100年-2012年办理的青少年“两抢一盗”案件中,涉案的无业青少年占了一半以上,而且高达90%以上涉案的青少年又是来自农村,这些青少年一方面易受到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变得贪图享受,过份追求消费享乐,另一方面又因为自身文化素质低、无一技之长身而致使收入水平难以满足享受欲望,从而走上了盗抢的道路。如该基层检察院2012年12月办理的谢某盗窃案,16多岁的谢某辍学在城区一KTV打杂工,看到周围的人都用着品牌手机,便想自已也要有买一部,但每月仅800多元的收入难以买得起,便萌生了盗窃的念头,于是趁来KTV娱乐的客人不注意,先后顺手牵羊拿走了多名客人的三星、苹果4等品牌手机共8部。

(三)择友不慎,讲求所谓的哥们义气以及盲目从众心理致使大部分青少年随众盗抢。在该基层检察院2010-2012年办理的青少年“两抢一盗”案件中,大部分属于共同犯罪案件,三五成群地结伙作案是青少年盗抢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其中部分青少年参与犯罪并非出个人意愿,而是因为经受不住团伙中其他成员的鼓动,因为好面子和哥们义气,也盲目地随众参与作案。如该基层检察院2011年办理的一个四人抢劫摩托车案中,韦某(15周岁)在街上撞见经常在一起玩的杜某等三人(均16岁),得知杜某等人要去抢摩托车,本来想不去的,但杜某说不去就不够朋友,以后遇到事都没人帮,韦某不得已就答应一起去,当实施抢车时,韦某又在杜某的鼓动下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

(四)家庭教育的缺位或失当是造成一部分青少年走上盗抢道路的重要原因。该基层检察院所在的地区属于传统的农业区,大多数农民外出务工挣钱,往往将孩子留在村里。由于缺少父母的有效管教,留守在村的青少年往往更容易犯事。正如以上统计,在该基层检察院2010-2012年办理的青少年“两抢一盗”犯案件中,涉案的青少年里父母在外的留守少年分别占了29.1%、30.2%、36.6%。由于父母在外,留守的青少年缺少了来自家庭的应有管束和教育,加之自身心理不成熟极易受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往往比其他的青少年更易走上犯罪道路。

(五)受教育程度低,法制观念薄弱。正如以上统计数据所显示,2010年涉案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当年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70.8%,2011年的占当年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83.9%、2012年的占当年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72.2%。因此,从事“两抢一盗”犯罪活动的青少年大多数是辍学混迹于社会的孩子,他们文化水平偏低,法制观念薄弱,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往往只知道自己行为是错误的,但不知道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犯法后多数人还不知身犯何罪。

三、防治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的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的统计和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防治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从思想上帮助青少年筑牢防线。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增强其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要在青少年中大力开展理想和道德教育,培养他们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增强其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及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使其能够以正确的人生理想排挤拜金、享乐主义思想,从而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这是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途径。

(二)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使青少年受到良好的家庭关怀和管教。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摇篮,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一个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家庭环境有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因此父母要加强同青少年的感情交流和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疏导,注意进行因势利导的管束,同时,要根据子女的需要及时提供生活费等必要开支,使其不至因经济拮据而通过非法的途经获取钱财。

(三)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使其知法、守法,从而不违法。一是对于在校学生,可以通过教师授课、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演讲等形式进行,二是对于流失于学校、混迹在社会的青少年,则应注重对其基本法律知识的灌输,定期组织司法人员对其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或组织人员广泛到社区、村屯开展法制宣传。再是对于已被劳教或者被判刑的青少年,应由司法机关相关人员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帮助其找出犯罪的原因,帮助其接受改造,减小再犯的可能。

第3篇

【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主体;启动;社会调查报告

一、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概述

1、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之发展

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发展过程漫长曲折,社会调查的设立目的不是残忍地惩罚或报复,而是改造罪犯并预防犯罪。[1]人权保障运动的逐步升温,社会调查渐渐演变成了“量刑前调查报告”,关于社会调查的适用域、社会调查的主体、程序以及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也在不断细化。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炽热化,少年司法制度成为衡量国家法治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尺。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是少年司法制度中重要一环,如何完善各国仍在激烈探讨中。

2、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之价值

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不仅为制定更为合理的刑事政策提供一个视角,同时也为司法上更为有效率的应对犯罪提供一个思路、一个改进路径。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不仅为法官正确定罪、合理量刑提供依据,还对后期相关机构的矫治工作提供参考资料:在定罪上,法官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包含的成长、教育、生活背景等衡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上,社会调查报告可以适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并为公正合理量刑提供科学化的参考依据;在矫治上,可以考虑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确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品格特征以及重返社会等因素,为制定有效的矫治方案提供参考资料。

二、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国外考察

1、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主体

国情的差异,有关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主体规定也有所不同,社会调查程序主体职权主义化是国际上的一个普遍趋势。美国设有专门的观护官,他们根据职权走访涉事儿童的家庭,并将家长、邻居、老师等的观点综合起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然后依据实地调研的结果对承办法官们提出处置建议;日本对少年问题尤为重视,不但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还专门设有家庭裁判所对少年问题予以规制。就社会调查而言,日本专门设置有调查官,专门负责社会调查工作。[2]担任社会调查员需要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单一的法律知识或社会经验难以满足专业化需求。社会调查员的选用也有严格的规定:在美国,观护官需要进行职业资格考试,只有通过考试方具有从业资格,然考试内容涉猎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法律、语文、数学等基础知识,还包括相关的实务工作技能;而日本家裁所的调查官还需要了解心理学、社会学、社会福祉学、教育学等学科,最重要的是,在社会调查员任职后,还需要在实务部门实习锻炼两年方可担任。[3]

2、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启动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多设置在法院阶段,原因在于法院享有少年刑事司法案件排他性的先议权,然调查员是主动进行调查还是被动进行存在不同。美国独立的少年法院,在接到警察机关或社会民众对于少年犯罪嫌疑人的控告后,直接由观护官主动启动调查程序,对涉案少年进行深入的了解,开展社会调查;日本的社会调查,采取的是典型的职权主义模式,[4]对于移送到家庭法院的案子直接步入调查和审判阶段,法官下达调查命令后,调查官才能开始进行调查。

3、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

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定位直接影响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功能实现。在日本,社会调查员全程参与诉讼,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由调查员在审判时宣布,并允许双方进行认证与质证;在美国,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社会调查报告不得在事实调查听证完成之前提交法庭,因此,社会调查员并不可以全程出庭参与庭审,社会调查报告尽在量刑方面起到作用。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发展

1、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主体方面

对于社会调查员,法律规定模棱两可,司法运用也各自为政,导致究竟由哪个主体担任社会调查主体观点不一。有人认为,由公安司法机关享有全面调查实施的决定权,自主决定何时、何人开展调查;有人认为,应整合资源,设立“多层次共存、专兼职结合”的社会调查主体设置模式,可以以未成年保护委员会为主体,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协同完成;也有人认为,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作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主体,这样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充分发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优势。笔者认为,矫正部门应担任社会调查主体,因为该部门处于中立地位,且组织权威、行为规范性、人员相对专业,另外,他们本身担负着少年的矫治教育工作,节约资源。

2、社会调查的启动方面

对于何时启动未成年社会调查学界观点趋于一致,即侦查阶段启动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盛长富、郝银钟认为应当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通知未保会,由未保会立即启动)。这样不仅能够起到分流案件,节约司法成本作用,还给社会调查留出充足的时间,因为社会调查事项繁多,而与其他司法程序时间比较,侦查阶段时间最充裕,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审查监督。

3、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方面

学界度对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可谓众说纷纭,归纳观点,即证据、参考资料与双重属性三种。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等特征,可以作为证据的“第八种”分类。[5]有学者认为,我们应该在尊重法律的现行规定下探讨法律的精神和规定,社会调查报告虽然具有证据的相关特征,但是因不属于证据七种分类的具体某类,故社会调查报告不具有证据的属性。社会调查报告包含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龄、家庭情况、个人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对量刑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可以在法庭质证后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进行采纳。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虽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类型,但具有证据属性。社会调查报告就是少年司法中的特殊制度,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类似于诊断报告、治疗方案。

四、结语

青少年犯罪是成年人犯罪的前奏,[6]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无论是为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还是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对青少年犯罪都应极为重视。社会调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专门机构的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的情况及悔改表现等具体情况展开的调查,是为涉罪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教育矫正提供参考或依据的极为重要一环,理应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加倍重视。

【注 释】

[1] 汪贻飞.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J].当代法学,2010.1.

[2][4] 尹琳.日本少年犯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00-101.127.

[3] [日]田m裕,V|健二.注少年法改版.有斐w,2001.96.

[5] 康相鹏.“涉罪未成年人异地社会调查相关问题”研讨会综述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5.

[6] 姚建龙.青少年犯罪与司法论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第4篇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理论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研究背景。目前,青少年高的犯罪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尽管,法学和犯罪学等学术专家对青少年犯罪有过比较深入的研究,但是,对其理论的研究与实践的结合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不能有效地预防和矫正青少年犯罪。本文针对此研究背景下的问题,通过理论和实践相互结合的方式,以社区层面为研究切入点,探讨社区矫正在矫正青年少犯罪的理论和实践。

2.研究意义。通过对社区矫正在矫正青少年犯罪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主要体验在填补流动青少年社区矫正研究空白城市青少年发展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以及从理念到实际的改革矫正体系,推进社会政策的理论意义社会系统的良性运转等方面,理论和实践化结合研究对开展社区矫正矫正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的先是帮助作用。

二、社区矫正概述

社区矫正对矫正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下面,本文从社区矫正概念、内容以及特点等方面对其作论述。

1.社区轿正的概念。社区矫正,通常也称为社区处遇或者社会内处遇,是的一种新兴的犯罪处遇方式。由于我国对社区矫正的相关概念没有明确化,使得人们对其比较陌生,自从我过将这一概念引进后,在2003年两会上证实确认社区矫正的地位。社区矫正的内容主要包括管制、缓行、假释等刑罚内容。

2.社区矫正的特点。社区矫正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特点:

(1)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时刑罚执行活动主要由执行主体的特定、执行依据的法定以及执行方式的强制性等因素决定,使得社区矫正称为一种特定的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一种新兴的犯罪处罚活动,通过社区参与的形式,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所以说这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三、社区矫正在矫正青少年犯罪存在的问题

我过社区矫正引入时间较短,发展也较缓慢,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本文详述社区矫正在矫正青少年犯罪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为完善社区矫正对矫正青少年犯罪理论研究提供理论。

1.相关法律不完善

尽管我过已经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但是相关的法律对齐规范却不是很完善,尤其对社区矫正执行过程相关的法律还需要亟待完善和规范,使得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规范化执行和推进。

2.社区矫正方式较单一

尽管我国已逐步实行社区矫正制度,并在许多地方逐渐开始实行社区矫正的项目,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系统和科学的评价制度,使得社区矫正在实行的过程中规范性不够。许多社区在实行社区矫正的时候,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且社区矫正的方式较为单一,不能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社区矫正方式,使得社区矫正在矫正的过程中,让一些不成熟的青少年重新走向社会,可能继续走向犯罪的道路。

3.对社区矫正重视度不够

尽管,我国法律已规范社区矫正法律地位,并且在全国各个地方已经实践化推广,然而,基于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发展环境以及国情的原因,许多偏远地区对其还停留在理论阶段,实践化程度普遍较低,许多地方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对其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社区矫正这一程度施行程度较大,很多地方只是讲社区矫正做摆设,施行力度较小,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区矫正的发展和执行,使得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缓慢。

四、完善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有效的措施

通过上文对社区矫正对青少年犯罪矫正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对目前问题作了一定的分析,结合当前社交矫正的环境,本文提出了一系列解决目前社区矫正问题的措施,进而完善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

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促进社区矫正发展

我国社区矫正相关法律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基于此,本文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促进社区矫正发展措施,通过对社区矫正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总结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去除抑制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一些不良因素,通过中央性质的文件,明确社区矫正制度,对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以法律的较多明确化,规范化,通过多重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进而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进步,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2.增加社区矫正方式,丰富矫正制度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矫正方式较为单一,鉴于此问题存在,本文提出了增加社区矫正方式,丰富矫正制度的措施,主要从社区矫正组织形式、社区刑罚种类增加以及完善社区矫正对刑罚人员帮助等各个方面进一步增加社区矫正的方式,丰富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3.加强社区矫正重视程度,加大社区矫正执行力度

西方国家在社区矫正制度方面已渠道明显的研究成果,我国在社区矫正方面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存在许多的不足,社区矫正制度对国人来说还是一个较为陌生的概念,因而,首先我国要致力于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加大对各大高校社区矫正法律研究者的支持,形成较为系统的社区矫正制度研究团队,来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再就是借鉴西方先进的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结合我国的法律体系形成自己的理论基础,从而建立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除此之外,加强社区矫正重视程度,还应该从社会方面以及媒体宣传方面开展,鼓励社会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制度上来,让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提倡,进而让社区矫正制度得到全社会人民对重视和参与,让其成为全社会公民共同重视的制度,让全社会共同发挥其应用的力量,进而扩大其影响力。媒体的宣传对加强社区矫正重视也是相当重要的,通过官方媒体的不断宣传,让全社会意识到矫正制度的重要性,进而逐渐在人们心中树立矫正制度的重要性,丰富矫正制度的理论内涵,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进而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推广和进步。(作者单位:华侨大学)

参考文献:

[1] 吴亚东.域外视域下的社区矫正制度――对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启示[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8)

[2] 芦晶.开展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及发展对策[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8)

[3] 贡太雷,李小龙.兰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理论和实践的调查报告[J].净月学刊.2013(04)

[4] 北京市注重做好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工作[J].中国司法.2012(07)

[5] 王迎龙.论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兼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社区矫正制度的衔接[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06)

[6] 谢佑平,谢澍.程序与实体: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制的改造[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

[7] 李波.社区服务令: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的首选[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02)

[8] 屈访.论社会服务令在我国青少年犯罪中的适用――基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突破[J].现代商贸工业.2012(02)

第5篇

关键词:家庭法制教育 青少年 稳定 重要性

一、家庭法制教育缺失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县一学生,父母都在外地做生意,由外公照顾。一天,他向外公借钱不成,于是趁着没人的时候溜入外公卧室想“拿”一点,没想到被外公发现,于是他就杀死了外公并将其碎尸。

案例二:某县一男孩是父母的非婚生子,平时都是年迈的爷爷照顾生活。因盗窃被捕入狱,但出狱后仍旧习不改并多次入狱。

二、家庭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1.父母离异,是家庭法制教育缺失的重要因素

社会的进步使人们的价值观、家庭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家庭关系破裂、离婚率上升这些因素对家庭法制教育的效果产生重大的影响。在笔者学校进行的相关调查中,327名学生家长(占40.1%)认为父母离婚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就是父母离异,缺乏必要的爱护和关心,长期放任自流,使得青少年不能在家庭中得到正常的温暖,更提不上家庭法制教育了。

2.家长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

笔者对学校817名学生的问卷调查显示,有472名学生(占调查学生总数的57.7%)认为自己父母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有742名学生(占90.8%)认为父母应该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除此之外,一些学生家长本身不能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甚至触犯法律,成了孩子的反面教材,造成了一些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

3.在现实生活的压力下,家长监管监护不力

近年来,现实生活压力大,农村有些农民弃置农田,到城市谋生。其中有大部分人将孩子留在家中,孩子缺少必要的照料、教育和管理。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讲:“没有时间教育孩子,就等于没有时间做人。”家长应当认识到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任何人无权以忙为借口而不去教育自己的孩子。

三、提升家庭法制教育的几点思考

1.营造温馨、友爱的亲情家庭

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之间的和谐,是家庭稳定和温馨的基础,也是孩子心理稳定和健康的保障。家庭成员之间感情不和,言行冲突的情绪波动,使孩子产生心理上的不良反应,最终导致家庭教育失败。如果因为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之间关系紧张造成了不正常的家庭氛围,那么最大的受害者就是孩子。

2.家校联合,加强对家长的普法力度,增强家长的法律意识

学校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制教育大环境,充分发挥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作用,结合家庭教育,双方形成合力,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在全社会营造法制教育的氛围。笔者学校从2009年起,就通过建立家长学校、社区学校的形式,以每年“技能竞赛暨教学开放月”活动为契机,举行家长会,开办法律知识讲座,使家长成为知法、守法的先行者,增强对其子女进行家庭法制教育的意识、责任。

3.改革家庭法制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法制教育质量

第6篇

一、美国、日本、德国少年司法制度状况

(一)美国美国是最早将少年司法从成人司法制度中单列出来的国家。美国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存在100余年。迄今为止,美国已经形成了数量庞大的各种少年审判机构,约为3000个左右,与其郡县数量相当。①

美国少年审判机构大体可分为独立建制和非独立建制两种。前者如少年法院(juvenilecourt)其建制与刑事法院、郡县法院、城市法院等基层法院并行。后者则指地方普通法院内设的少年审判庭。受理案件的范围有三种情况,即少年越轨案件(juveniledelinquency)、少年身份犯案件(juvenilestatusoffence)和少年保护案件(juveniledependency)。审判理念上,美国奉行基于罗马法中的监护制度衍生而来“国王亲权”观念,少年司法之目的是保护和教育,而非惩罚,强调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的责任。在司法模式上,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坚持福利模式与报应主义相结合,对少年罪错者坚持福利主义与惩罚主义并求取平衡成为美国少年司法的趋势。②其中,法院委派的缓刑监督官的被申请人人格调查报告是法院量刑的主要依据。③缓刑监督官向法官提交报告之前的35天内须被申请人、辩护人和检察官提交该报告的副本。同时,在向法官提交最终量刑报告之前还要附具一份包含未决争议、反驳意见的理由及缓刑监督官对这些问题的评论性意见的备忘录。在矫治体系上,美国建立了多元化的社会矫正机构,可以分为机构式和社区型两种。前者如审前阶段暂时安置的滞留中心、庇护所、感化院、接待诊断中心(如精神诊断治疗机构和反物品滥用机构)、训练学校等。目前,全美28%的少年罪错者被安置在各类矫正机构教育、治疗与改造。后者如社区处遇,包括常规的缓刑、假释等。

作为美国少年司法体系代表性之一的美国伊利诺斯州库克郡采取的司法转处措施主要有六种:

1.社区监督,最长不超过30天。

2.居家隔离,期限为45天。

3.晚间报告,每天下午四点至晚间九点到指定的少年报告中心汇报当天表现。

4.治安拘留替代计划,采取缓刑监督措施。

5.电子监控,安装电子监控器,

时间为5-21天。6.司法保护安置,即一种短期内的精神疾病治疗措施,其中,电子监控是最主要的替代措施。④(二)德国德国少年司法制度秉承实证学派李斯特“教育刑”理念,教育优先原则贯穿整个少年司法程序。这与英美法系所持的“国家亲权”理念稍有不同,但实质上二者具有共同的本质。“教育刑模式”成为德国少年司法最突出的特色。德国少年司法体系主要有《少年法院法》和《少年福利法》。《少年法院法》包括实体和程序,是一部综合性法律。该法规定的少年较宽,少年是指14岁至18岁者,未成年青年指18岁至21岁者。前者在心智成熟情况下才负责任,一般认为后者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但多数还是由少年法院审理。少年法院只管辖少年或未成年青年触犯法律的行为,未将虞犯纳入。少年法院不单独设立,而是设在简易法院、地方法院之内,包括少年刑事法官、少年参审法庭(少年刑事合议庭)、少年审判部(少年刑事法庭)三种类型。在处罚结果上,呈轻刑化。多采用非刑罚的教育处分和惩戒措施,而非刑罚。如管教措施、训诫、少年禁闭、缓刑等。据统计,德国每年只有4%左右的少年犯被判处监禁。⑤德国《少年法院法》还规定了详尽的前科消灭制度、少年人格调查制度、暂缓判决制度和少年犯帮助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又称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即如同《联合国未成年人最低司法准则》的规定,“少年犯罪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中加以引用”,德国少年法院法对此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少年人格调查制度调查的内容包括:

1.犯罪行为;

2.犯罪前科情况;

3.量刑选择;即适用于犯罪行为的刑罚方式;

4.罚款与赔偿情况;

5.量刑建议,等等。

暂缓判决又称少年刑罚之缓科制度,法官确定少年的罪名之后,予以缓科,给予一定考验期,一般是1-2年,缓科期间要接受帮助人的监督指导,如果表现良好,有罪判决即告消灭。少年福利局和少年帮助协会是负责落实少年犯帮助制度的主要主体。

(三)日本

日本少年法与少年司法制度的对象被称为“非行少年”。“非行少年”包括犯罪少年、触法少年与虞犯少年三类。犯罪少年与触法少年都触犯了刑法,但根据日本少年法,14岁以下少年不能被科以刑罚,称之为触法少年。虞犯少年,是指根据该少年的性格或环境,可以预测其将来有犯罪或触犯刑罚法令的危险性,这种少年便称之为虞犯少年,年龄可以在20岁以下。调整少年司法的主要是少年法和儿童福利法,其少年审判庭设在家庭法院。日本对非行少年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即刑事司法制度、少年保护司法制度和儿童福利行政制度。日本儿童福利法规定不满18岁的人是儿童。有身心障碍的儿童、孤儿、被虐待的儿童可以被按安置在“儿童商谈所”等儿童自立支援机构接受各项福利性措施。这即所谓的福利保护。刑事司法制度即对非行少年课予刑罚的制度。少年保护司法制度(广义的社会内处遇,社区矫正),是非行少年司法处遇的主体,即对非行少年课以保护处分(也即日本所谓的更生保护)。更生保护分为保护观察、移送到儿童自立支援机构(福利保护)和移送到少年院(教育保护)三种情况。保护观察,指少年在社会中正常生活,但接受指导监督,也包括从少年院假释、从成年监狱假释时的附带保护观察。移送到少年院是在少年院进行矫正教育和成长,是最严厉的社会处遇,14岁以上才可以移送到少年院。2007年5月日本对《少年法》作了第18次修订,修订的内容涉及四个方面。第一,授予警察对触法少年(14岁以下)案件的调查权。第二,将送往少年院进行保护教育的年龄由14岁降为约12岁(包括11岁),也可以移送少年院。第三,对采取保护观察的少年,必要时也可送往儿童自立支援机构和移送到少年院进行福利保护和教育保护。第四,规定对重大案件的少年犯和不满14岁的“触法少年”实行免费法律援助制度。⑥

二、域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共同趋势或特点

(一)强化少年审判机构的专业性

当今世界上,少年司法审判基本上可归于三种机制,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普通审判机构内设少年庭和前两者的结合。无论哪种机制,核心在于区别少年司法审判的特殊性,以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条件,保证少年司法审判的实质公正性。同时,在要求少年法院的法官具备丰富的审判经验之同时,还要求法官符合一定的性别配比,并具备心理学、教育学技能的资格。

(二)一般有针对少年审判的专门立法及丰富的法律体系用专门法规制少年案件的审前、庭审及执行程序,是各国普遍做法。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日本,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少年或儿童法,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设定适合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例如,如庭审中少年回避制度(避免不良陈述的污染),“适当成年人”在场制度。同时,其他有关法律加强犯罪的预防和矫正。

(三)立法和司法理念上注重保护、教育和矫正,辅之以惩罚

英美法系少年司法以“国家亲权”为理论基础,德国则以“教育刑罚”为理念,瑞典奉行绝对保护。在传统上,基本上三种理念都可归于福利模式,都强调国家、社会对少年犯及虞犯少年的教育及管束义务,并通过近代以来大量的非监禁刑、非犯罪化处遇、感化治疗设施使之重返社会。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日等国,已经出现了对少年犯加强抑制和惩罚的趋势,从单纯的福利主义转向教育与惩罚的平衡,如芝加哥模式。但总体上,刑罚辅之以矫正。(四)建立了社会调查、前科消灭和暂缓判决制度目前美、英、日、德均已经设立对未成年人的裁判前法官或社会专业机构、人员的社会调查制度。该制度可以令裁判者知悉未成年人的社会及心理特征,使裁判结果更有利于其改造。德国建立的前科消灭或档案保密制度,以及德、日的暂缓判决和判决犹豫,很好的贯彻了刑罚的个别化。另外,在刑罚处遇上,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和多样化的社区矫正成为主体。而且在犯罪预防和改造方面,成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如英国内政部的青少年犯罪工作组、澳大利亚的少年司法部等。

三、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启示

(一)尽早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严格少年审判的法官

资格准入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创办了我国第一个少年司法审判机构——少年犯合议庭。截止2008年底,全国法院共设有各类少年法庭2219个,专兼职少年法庭法官7000余人。目前,我国少年法庭的类型主要有附设于刑庭内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独立的少年审判庭和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从世界范围来看,对于更好的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及惩治预防青少年犯罪,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是一种不约而同的共识性做法。虽然我国建立少年法院的呼声已久,2009年上海市曾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展开了设立少年法院的实质性论证,但目前并没有专门的少年法院。另外,我国少年审判法官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比如准入、执业年限、性别、教育学心理学技能及日常专业的专业培训,这些都有待于专业化的发展。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施行的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在少年庭建立了心理咨询室、测评室与疏导放松室,并配备了相应的软件和设备等等,这些在一定意义上都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第7篇

今年4月17日,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与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了全国首次命名“全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的揭牌仪式暨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与建构研讨会。来自北京大学等多所高校的学者和全国少年维权先进单位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共10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同时,还邀请了来自国际司法桥梁的美国专家和香港社工授课。近年来,德州两级法院在探索创新少年司法工作机制方面深入实践、进展迅速、多有突破性成果。尤其是该院创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专业化综合审判模式;以惩罚教育为原则,构建诉前、诉中、诉后“三位一体”的涉少案件庭审模式;以预防为着眼点,构建集法制教育、咨询和辅导“三位一体”的预防和保护体系;以权益保护为重点,构建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和维权体系;以社会力量为保障,构建人民陪审员、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三位一体的社会参与司法体系,这五个“三位一体”更是得到有关领导的肯定,在法院系统引起广泛关注。

全国率先推出前科消灭制度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仍比较严重,并日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利国利民、功在千秋的伟业。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2010年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有条件的德州、青岛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地区推广这一制度,为在全省统一推行奠定基础。

改革创新是德州中院发展跨越的助力器。在司法改革方面,先后推出过在全国有着较大影响的判前评断、便民诉讼网络、诉调对接和行政案件圆桌审理模式等经验做法,并由于创新意识强、工作亮点多被确定为全国九个司法改革试点中院之一。几年来,德州中院精心培育、全力探索少年审判工作新机制,在全省率先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综合审判庭,指导辖区内的乐陵法院首家在全国推出前科消灭制度,为这一制度的全面推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10年4月1日,在德州中院的推动下,德州市综治委、法院、公安局、检察院、教育局等十个单位联合下发了《德州市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实施细则(试行)》,对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犯罪记录消灭”,至此,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在德州市全面启动。德州也因此成为全国率先在全市推行该制度的地级市。

据了解,前科消灭制度其简要含义是:适合前科消灭的犯罪人,其犯罪记录一经消灭,其犯罪信息不记入户籍档案、学生档案、人事档案。已经记入的由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撤销。成员单位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时,不记录其轻罪犯罪情况;在升学、从事法律没有限定的职业时,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学校、用人单位不得以当事人有犯罪记录为由,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予以歧视对待;当事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遭受歧视性待遇时,享有向相关单位申诉的权利,有关单位应依法处理。

“如果因为初犯、偶犯,而给这些少年们终生贴上罪犯的标签,既是对他们的不公正,又会使犯罪人长期被排斥于社会正常生活之外,这就极有可能成为社会秩序的对抗者,甚至导致再次犯罪。”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尚洪立介绍,推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目的就是用教育感化犯罪,通过学校、家庭和相关单位部门的合作,为失足未成年人创造宽松的学习、就业环境,使他们回归社会无障碍。

制度的运行情况验证了尚院长的观点,该制度运行一年多来,产生了积极地效果。截至目前为止,德州法院已为管辖区28名失足少年摘掉了犯罪标签,这些“无痕”少年回归社会后均步入正常生活轨道,再没有发生一起犯罪。

全国首创专职社会调查员制度

在发达国家少年司法制度构建过程中,社会工作专业的介入深入且全面,而在我国,社会工作进入少年司法领域的起步较晚,到现在为止,也仅限于几个发达城市的尝试与探索。

市中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建华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司法部分强调,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作为社会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调查员制度是我国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由于从社会各界聘请的社会调查员,往往本职工作繁重,对这一专业性较强的社会工作很难承担起来,其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此情况下,德州中院根据专家的建议,于2010年3月,成立了社会调查员办公室,从本系统内选聘了10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从业经验的人员为专职社会调查员,负责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在校表现、就业情况、社会交往情况等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出具调查报告、出庭宣读供法院量刑时参考,并开展庭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等延伸性工作。

社会调查员由调查员办公室统一管理。专职社会调查员不仅负责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工作,还接受法院轻罪犯罪前科消灭评审小组的委托,对符合轻罪前科消灭条件的申请人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该调查结果将成为法院是否予以消灭犯罪记录的重要依据。

“专职调查员克服了社会调查主体不一、专业性不强、调查结论不科学等弊端。为法院评估未成年人进行挽救和改造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与帮助。”市青年联合会副主席、中院刑三庭(少年审判庭)庭长白光锋介绍说。

第8篇

内容提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强调或倾向于“宽罚”,而在少年刑事领域,宽严相济这样一个概念却不够明了、直接,基于此,我们提出“宽罚严管”的少年刑事司法政策。它在强调对少年轻缓处罚的同时,要求我们对从刑事程序中分流出去的少年加强管教。无论是在现有的少年刑事立法中,还是在少年刑事司法实践中,都不乏“宽罚严管”政策的闪烁点,只是我们平时缺乏对之加以提炼并理论化、系统化。“宽罚严管”的少年刑事政策在司法中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定罪量刑及刑罚执行的诸过程。

2002年9月,在维也纳召开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大会专题预备会议指出,未成年人需要社会提供特殊保护,尤其是立法、社会以及司法体系的保护。作为法律的主体,少年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正是由于这些特殊性,使得我们去探索有别于传统刑法的特殊刑法—少年刑法。少年刑事司法政策则是在对犯罪现象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旨在解决犯罪现象的打击与预防问题的法律和社会战略。

一、“宽罚严管”少年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

“宽罚严管”的少年刑事政策力图将司法惩处与社会管理相结合,是一种刑事政策社会化的思想,它的提出源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少年司法领域内的缺憾。

(一)“宽严相济”在少年刑事领域的局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质上是基于对“严打”政策的理性反思而做出的向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逻辑上的回归,这种回归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辩证地扬弃,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当前的意义主要还是突出“以宽济严”。过去20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实行“严打”,无论是从以重刑为主的刑罚结构来看,还是在现实中我们并不缺少“严”,因此,现在提“宽严相济”,其用意是在宽与严之间更倾向于向宽倾斜,二者之间不是平衡着力的{1}。

随着对少年特殊性认识的深化、刑罚观念的转变等一系列因素,多数国家更倾向于对少年人采取“轻轻”的刑事政策并注重犯罪的预防,对少年人淡化刑罚、强化矫治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我国也不例外。然而,一味地强调宽罚,而无后续配套措施来保障和落实的话,那么产生的必然结果是大量少年犯罪人流入社会,这对社会支持系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缺乏在社会化的环境中防护犯罪少年再行危害社会以及有效矫治犯罪少年的机制,其后果既不利于保护社会,也不利于保护少年,这显然是无法让人接受的。

少年刑事司法领域中,在保护和教育为主的少年刑事司法思想业已确立起来并达到共识的背景下,我们再过分强调“宽严相济”甚至“以宽济严”,很可能矫枉过正,使我们在处理具体的少年违法及犯罪问题时,容易偏向过宽处理,而忽视了对其严加管教这方面。从这一点看,“宽罚严管”这样一个概念的提出十分必要,它比“宽严相济”更直接,更明了。

宽严相济从其内涵来看,一方面要求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求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特别是对失足青少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轻缓处理。它针对的都是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强调刑事处罚上应该遵循的原则。少年特殊性的表现之一在于其可塑性,基于保护和预防的思考,少年刑事司法政策以“提前干预”为重要特征。因此,少年刑事司法政策针对的少年行为,不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刑事犯罪行为,还可以包括具有显著的犯罪危险性的越轨行为—显然,“宽严相济”的概念尚不能对此予以涵盖。

(二)“宽罚严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宽罚严管”是将刑罚宽缓举措同相关社会矛盾问题的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它强调通过对非行少年严格管控来保障轻缓处理初衷的实现,从而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少年刑事范围内的进一步演进及理性化、系统化{2}。

“宽罚严管”少年刑事政策在我国立法上有所体现,《刑法》第17条就是一个典型:“……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从立法上来看,对于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并不是放任不管,听之任之的,而是明确要求监护人甚至政府介入,做好后续的“严管”工作。只是因为这一规定比较弹性,加之父母本身就承担着管教子女的责任,我们在实践中便很容易忽视这一规定在刑事法律上的效果意义,以至于一旦不予刑事处罚,就忽略后续的管教归正工作。

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看,也不乏宽罚严管的探索,例如“四缓制度”[1],即对少年适用的缓处、缓诉、缓判、缓刑,一方面,能不予以少年人刑罚处置的,尽量不进入刑事视野,以免对他们“贴标签”,给其以后的学习、就业、生活带来毁害性的污点;另一方面,即使某些少年不得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也为他们设置了很多出口,随时准备将处于刑事边缘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少年再分流出去,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承担民事责任、社区矫正等方式,将他们放入社区、特殊学校中予以管教,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予以刑事处罚。这些宽罚严管的举措,既体现对犯罪少年非刑罚化处理的轻缓,又体现了对他们的严格控制,督促他们接受教育,自发改变。

综上所述,“宽罚严管”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念的应有之义:即一方面,无论是在现有的少年刑事立法中,还是在现有的少年刑事司法实践中,都不乏“宽罚严管”政策的闪烁点,只是我们平时没有注意对之提炼,并加以理论化、系统化;另一方面,我们有必要明确地认识到:“宽罚严管”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中的一个重要向度,需要确立其理论地位。

二、“宽罚严管”少年刑事司法政策的阐释

在少年宜教不宜罚的观念指导下,宽罚严管的要义是在刑罚的适用上保持高度的审慎,而在违法少年的管理上则遵循从早出发,从严出发,从改良社会环境出发。

(一)“宽罚”的基本涵义

宽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少年犯罪的非刑罚化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它将给受刑人带来严重的痛苦和重大的不利影响。少年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其刑罚适应能力低于成人,并且刑罚将对少年日后生活、家庭、事业等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另外,少年的社会化尚未完成,刑罚将使得少年的正常成长和社会化进程中断或者变异,刑罚的负面效应在少年身上体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对于刑罚加诸少年,我们应当时刻保持一种高度的慎重,如果可能应尽量少用,能用其他替代措施的应尽可能不适用刑罚,即便刑罚不得不被采用,亦应进行“少年化”,遵循从宽处罚原则,使其适合于少年。对于犯罪少年不能简单地以刑罚惩罚了之,更多应当承担起预防、教育、挽救的责任。

2.少年刑罚轻缓适度

对于少年,刑罚不得不适用之时,我们亦应较于成人对他们宽处,适度从宽处罚,能收到较好的刑罚正效应。对少年犯罪从宽处罚原则集中体现于《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之中,根据该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未成年犯刑罚的适用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依法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理解这一规定,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3}:(1)对少年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没有任何弹性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2)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少年判处其所触犯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而只能在该罪的法定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乃至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以刑罚。(3)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是少年因年龄因素而设立的法定从宽情节,此情节与其他从宽情节不发生任何抵触,可以一并适用。(4)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具有普遍适用性,不论是对危害严重的刑事犯罪,还是一般的刑事犯罪均可以适用,不受犯罪性质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在对犯罪少年量刑时,还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在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时,应分为两个年龄段分别对待,即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的,可以直接按照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处理,而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犯罪的,则应当首先考虑减轻处罚,只有在出现不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时,方可从轻处罚。这是因为:对年仅14、15岁的犯罪少年,优先考虑减轻处罚,既符合这一年龄段的犯罪少年的刑事责任能力特点,同时也便于考虑适用轻刑,避免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在刑罚适用上的不平衡。二是在对少年适用刑罚的过程中,还应当考虑有无其他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如果有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该叠加适用,使犯罪少年得到更宽大的处理。

(二)“严管”的基本涵义

1.预防少年犯罪关口前移

针对少年犯罪,必须实现从注重罪后研究向罪前研究的转变。因为任何犯罪都有其一定的原因,通过对少年实施犯罪的“病前”现象进行研究分析,可以对少年犯罪成因进行合理的预测,从而改良影响青少年生活的不良环境,如果对这些犯罪的诱因能提前进行控制,必然会大量地减少犯罪,正所谓防患于未然。不仅如此,从经济成本考虑,预防少年犯罪工作实行关口前移,比对已经犯罪而再行治理的成本也要少得多。

预防少年犯罪关口前移的另一要求是对不良少年的提前介入和干涉。即使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优先保护少年的目的,对某些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少年,例如经常与有犯罪习性之人交往的、经常出入少年不当进入之场所的、经常逃学逃家的、参加不良组织的、无正当理由携带刀械的、有违法习性或经常于深夜在外游荡的、吸食的,可加强管理,努力将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少年引导至正确的道路上来,提早消化潜在的犯罪少年。

2.强化对非刑罚处置少年的控制

对于不做刑罚处置的少年,我们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他们加强监督,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是一对一地专门监督,这样对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将起到很大的作用。我们可以考虑整合社会资源,将这些从刑法司法系统分流出去的少年,分散到社会福利部门、行政机关、青少年组织、机构中去,由这些部门做好少年的帮教工作,以便他们尽早回归正常社会。

另外,对被最终免于刑事处分的少年,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回访考察工作。例如,对暂缓判决的少年,在宣告决定的同时,由少年法庭的法官或其他合适人选进行专门帮教谈话,并对其监护人提出明确具体的帮教要求。再如,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处以刑罚的,我们也不要一放了之,可实行定期与少年所在地的民警、街道或村委会、家长见面,了解少年的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帮助其改过自新。如果是在校生,则应充分发挥学校在教育少年方面不可忽视的作用。诸如此类的做法不仅体现对少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政策,而且可以取得良好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宽罚”与“严管”的关系

首先,宽罚与严管是顺承的关系,对犯罪少年在处刑上给予其较大宽宥,这就要求我们在管教上不能放松警惕,必须要有严密、完善、有效的配套措施来配合。其次,严管是宽罚的保障,正是因为有这些严管的措施,才能保证我们对少年犯罪人处以轻刑不会是放纵,不会违背我们保护少年的初衷,才能让我们放心地去原谅他们,去宽容他们,去教育他们。再次,宽罚和严管是相辅相成;互相结合的,离开任何一个层面,另一面便会显得不够协调、合理。

三、“宽罚严管”少年刑事司法政策的实现路径

刑事政策的意义在于指导实践,“宽罚严管”少年刑事政策的精神体现在对少年的定罪量刑以及相关的司法处置措施上。我们在秉承少年刑法保护和教育理念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从各个阶段和程序上来保障和落实少年刑事司法政策。

(一)定罪量刑个别化

少年犯罪固然有其个人主观的原因,但也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制度缺陷、恶劣环境等交互作用的结果。一份有利于少年改过自新的刑事判决,要求我们不仅仅根据少年犯罪时的片段事实,更重要的是考察关注少年犯罪的背后原因及其人格。此种基于个别化的全面深入调查而作出的个别化的判决对于该少年而言,才是他们再社会化和预防犯罪的良方。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条规定,可以视作针对刑事案件中少年被告人开展个别化社会调查制度之雏形规定。此社会调查制度中的核心内涵应是人格调查,蕴涵人格调查的社会调查结论理应是法官判断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参考因素{4}。通过社会调查报告对少年人进行全面评估从而定罪量刑,并最终形成“有利判决”,是对犯罪少年接下来开展个别化教育的重要依据。

社会调查报告是实行对少年个别化定罪量刑的前提。因为,在少年刑事案件具体定罪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时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如犯罪手段、时间、地点、侵害对象、犯罪形态、后果等,而且还要充分考虑少年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等情况,以及犯罪后有无自首、是否初犯、认罪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等等情节,从而判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并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少年的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而其中所涉及的少年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等,在犯罪事实调查中是解决不了或者解决不全的,必须通过调取有关品性方面的证据才能了解到。

具体实施少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时,值得探讨的是社会调查主体的承担。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的条文理解,社会调查之可能主体应在控方、辩方、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的相关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中产生。如果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那么,该地区至少应当具备专门的机构(诸如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而社会调查员应具备青少年生理、心理等诸方面的知识素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何保证这样的机构中的人员担任社会调查员后得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公正性?因为人员的选择、材料的取舍会导致不同的社会调查结论,目前却没有具体措施保证社会调查员均出自公心。我们认为可以考虑由控方和辩方分别制作关于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即按照各自职能独立出具被告少年的社会调查报告,并分别提交法庭然后展开法庭辩论,最后由法庭定夺采纳。即可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作少年品格证据的一部分,并由法庭结合其他犯罪事实做出最后的裁决。

(二)刑罚适用非监禁化

非监禁化是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我国刑法中的非监禁刑包括管制、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这种非监禁刑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由于对犯罪少年不予关押,因而是刑罚轻缓化的表现。

1.完善和充分利用少年管制刑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自由刑,能有效避免监禁对少年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尤其不会对少年的学习、生活等造成过多的负面影响。在社会化的环境中,不仅能够有效开展对于少年的教育,而且可以有更多的渠道,调动更多的人参与关心、矫治过错,这与犯罪少年及少年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对少年刑罚特殊性的要求相一致。

管制刑的扩大适用主要是指在对他们进行改良及“少年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他们的刑罚价值。首先,管制刑只有在有条件执行的情况下才适用。因为少年自控能力较差,没有良好的环境,易受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只有在少年家庭有较好的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能够有效落实,才可以对少年适用管制刑。其次,在考察期间应遵守的义务规定应更加切合犯罪少年的特点并考虑对其教育感化的需要。可借鉴西方国家的“社区服务令”,除对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少年的人身自由进行一般限制外,还要求其每个月到指定地点参加一定时间的无偿公益劳动,即与社会服务配合适用。再次,我国目前管制刑的考察监督机关主要为公安机关,我们认为可以广泛发动公众参与,特别是“志愿人员、自愿组织、当地机构以及其他社区资源在社区范围内并且尽可能在家庭内为改造少年犯做出有效的贡献”[2],应用他们来补充刑事司法的执行工作。

2.替代适用少年保护性处分措施

少年作为人类社会中的特殊群体,是尤其需要予以保护的,即便他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在刑罚仍是犯罪的主要后果甚至唯一后果的传统刑法框架下,是无法承载少年刑法基本理念的。保护性措施回避以刑罚的方式追究刑事责任而设立和采用,用以实现特殊预防目的的必要保护和处分措施。它是使福祉政策同犯罪对策直接相连的制度,是兼具刑事政策和福祉政策的二重性处分{5}。

除了刑罚外,我国现行法所规定的可以适用于罪错少年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责令严加管教、工读教育、警告、罚款、拘留、训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这些措施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类: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特殊教育行政措施,即工读教育;《刑法》第37条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感化教育性行政措施,即收容教养。然而,刑罚之外的措施,如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工读教育等非刑罚性措施基本不具有保护处分的性质,因为它们均不具有替代和避免刑罚的功能,而且报应性色彩或者社会防卫色彩过浓。

保护性处分措施可以适当回避以刑罚的方式追究少年的刑事责任,因而符合宽罚的思想。构建我国的保护性处分制度,在将上述某些措施改良为保护性处分措施的同时,还可以吸收少年司法实践中探索的有益措施和借鉴域外经验设置一些:

(1)社会服务。即责令少年从事公益劳动或者到某一指定场所,完成一定期限且为无偿的社会服务劳动,服务的内容可包括环境保护、打扫卫生、为老年人和其他弱势群体服务等{6}。

(2)假日生活辅导。在法定假日以及凡是少年不上课、不工作或者没有其他正当事情做的时间范围内,由适当的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对少年施以个别的或群体性的品德教育、课业辅导、习艺辅导和勤劳辅导,假日辅导的具体执行次数由少年法庭根据辅导成效而定。如果少年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假日生活辅导,可再由少年法庭采取相应更严厉的措施。

(3)保护观察。各国大都将保护观察作为一种最重要的社区保护处分措施,我国目前正在探索的社区矫正改革,带有保护观察制度的性质。它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采用:一是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由少年法庭决定采用;二是作为刑罚替代措施,由少年法庭决定对犯罪少年采用;三是与普通刑罚配合使用,例如,对于判处管制刑的,附加适用保护观察;四是与“四缓制度”连用;五是对于假释少年采用。

(三)刑罚执行社会化

行刑社会化要求我们扩大刑罚执行的社会参与,借鉴国外经验,制定各种鼓励、扶植政策,吸引社会上的各类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志愿者参与行刑工作。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在行刑过程中引入民间力量,可以减轻受刑人对国家强制性权力所抱有的本能的敌意,促进其同社会的亲和倾向;同时,各类专家参与行刑,还可以弥补监狱干警专业背景单一的缺陷,提高矫正的专业化程度{7}。

另一方面,针对少年的特性,可建立半自由刑制度。半自由刑制度是介于完全的监禁处遇与完全的社区处遇之间的一种罪犯处遇制度。半自由刑的主要形式有周末监禁、夜间监禁、业余监禁等{8}。半自由刑制度是为改革短期自由刑弊端而设计的一种新型处遇模式,它不打断犯罪少年同家庭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不影响犯罪少年正常的学习与工作,同时,通过一定的监禁又可收到惩罚与教育之功效。20世纪60年代开始,半自由刑制度在欧美国家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引进和扩大适用这一制度,我国也可尝试探索自己的半自由刑制度,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行刑措施。

结语

少年刑事司法政策常常充当着一种先驱者的角色,她的意义并不单纯在于其在防治青少年犯罪中的成效,更重要的是其以国家的形式宣告和确认了为成年人的存在,显示了成人社会对他们的重视、尊重和关爱。对于少年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我们要做的是同时扮演好严父和慈母这两个角色。

【注释】

[1]指缓处考察(简称缓处)、暂缓起诉(简称缓诉)、暂缓判决(简称缓判)、缓刑制度,学界将之合称为少年司法的“四缓”制度。除缓刑外的其余三项制度都是近些年来我国司法实践的创新性探索。

[2]参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25条第1项。

第9篇

关键词:留守学生;心理问题;调查报告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1578(2012)11-0036-02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越来越多的家庭夫妻双双离开故土,外出务工。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现有流动人口已超过1.8亿,而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形成的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的“单亲家庭”、由祖父母或亲戚代为抚养的孩子,在各地农村则多达数千万。不可遏止的外出务工潮造成农村许多孩子短期或长期失去了直接监护人,形成了诸多事实上的“单亲家庭”或“隔代教育”现象。

留守的孩子们除父亲或母亲没有外出而亲自抚养的以外,绝大多数是由他们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这些隔代直系亲属来抚养,由于祖孙两辈之间年龄相差悬殊,无论是认知代沟还是心理代沟都比较明显,这就使得这部分孩子的家庭教育成为了问题。他们的临时监护人对他们只能提供必要的生活上的帮助,而对其人格的培养与心理的引导则明显力不从心。这些孩子由于在家缺少必须的约束与管理,在学校又没有很好的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在社会上又缺乏必要的关爱机制,使得孩子们往往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思想上和行为上出现问题往往得不到及时的排解,于是出现诸如内向、孤僻,不合群,不善与人交流,脾气暴躁,冲动易怒,早恋等不良行为,甚至出现违法犯罪。据统计,近年来全国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其中,留守少年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左右。留守少年的心理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学校教育工作成效甚至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问题之一,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尤其是我们这些教育工作者的高度关注。为了准确把握农村初中留守学生的心理现象,有针对性地加强学校管理,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我们设计了一份《中学生心理健康综合测量量表》,于2012年4月28日对我校三个年级共423名学生(其中184名为留守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非留守学生和留守学生的心理问题调查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比较研究。

1.问卷项目

(1)你夜里睡觉时,是否总想着明天的功课·

(2)老师在向全班提问时,你是否会觉得是在提问自己而感到不安·

(3)你是否一听说“要考试”心里就紧张·

(4)你考试成绩不好时,心里是否感到不快·

(5)你学习成绩不好时,是否总是提心吊胆·

(6)考试时,当你想不起来原先掌握的知识时,你是否会感到焦虑·

(7)你考试后,在没有知道成绩之前,是否总是放心不下·

(8)你是否一遇到考试,就担心会考坏·

(9)你是否希望考试能顺利通过·

(10)你在没有完成任务之前,是否总担心完不成任务·

(11)你当着大家的面朗读课文时,是否总是怕读错·

(12)你是否认为学校里得到的学习成绩总是不大可靠的·

(13)你是否认为你比别人更担心学习·

(14)你是否做过考试考坏了的梦·

(15)你是否做过学习成绩不好时,受到爸爸妈妈或老师训斥的梦·

(16)你是否经常觉得有同学在背后说你的坏话·

(17)你受到父母批评后,是否总是想不开,放在心上·

(18)你俩在游戏或与别人的竞争中输给对方,是否就不想再干了·

(19)人家在背后议论你,你是否感到讨厌·

(20)你在大家面前或老师提问时,是否会脸红·

(21)你是否很担心叫你担任班干部·

(22)你是否总是觉得好像有人在注意你·

(23)在工作或学习时,如果有人注意你,你心里是否紧张·

(24)你受到批评时,心情是否不愉快·

(25)你受到老师批评时,心理是否总是不安·

(26)同学们在笑时,你是否也不大会笑·

(27)你是否觉得到同学家里去玩不如在自己家时玩·

(28)你和大家在一起时,是否也觉得自己是孤单的一个人·

(29)你是否觉得和同学一起玩,不如自己一个人玩·

(30)同学们在交谈时,你是否想加入·

(31)你和大家在一起时,是否觉得自己是多余的人·

(32)你是否讨厌参加运动会和文艺演出会·

(33)你的朋友是否很少·

(34)你是否不喜欢同别人谈话·

(35)在人多的地方,你是否觉得很怕·

(36)你在体育比赛输了时,心里是否一直认为自己不好·

(37)你受到批评后,是否总认为是自己不好·

(38)别人笑你的时候,你是否会认为是自己做错了什么事·

(39)你学习成绩不好时,是否总是认为是自己不用功的缘故·

(40)你失败的时候,是否总是认为是自己的责任·

(41)大家受到责备时,你是否认为主要是自己的过错·

(42)你在参加体育项目比赛时,是否一出错就特别留神·

(43)碰到为难的事情时,你是否认为自己难以应付·

(44)你是否有时会后悔,那件事不做就好·

(45)你和同学吵架以后,是否总是认为是自己的错·

(46)你心里是否总想为班级做点好事·

(47)你学习的时候,思想是否经常驻开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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