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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定申请书优选九篇

时间:2022-08-08 07:52:36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职称评定申请书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职称评定申请书

第1篇

转眼间,已经参加工作一年了,经过这一年的努力工作和学习,我获益良多。在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热爱学校,在工作上,我努力工作,这一年以来,在学校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我成功的实现了由学生到老师的转变,工作得到了实践的锻炼,思想认识也有了极大的提高,现在,一年的试用期已满,特向领导提出转正申请,并对我一年来的情况作以下汇报:

一、在思想上

我严于律己,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时刻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鞭策自己。我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本人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一年来,我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配合领导和老师们做好校内外的各项工作。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克服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

二、教学工作方面

要提高教学质量,关键是上好课。为了上好课,我做了下面的工作:

1、课前提前备好课认真钻研教材,理清教材的基本思想、基本概念,了解教材的结构,重点与难点,掌握知识的逻辑。同时做好导学案,在课前发给学生预习。

2、在课上抓住教学重点,组织教材、安排好课堂。应用大成教学模式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相互交流探讨解决问题,教师讲思想方法,讲疑难。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努力创设宽松、和谐的氛围,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让学生轻松、自如地学习。

3、要提高教学质量,还要做好课后辅导工作,认真批改作业,讲解作业。找出学生的错因,反思自己的教学方式方法。在课余时间做好对学生学习的辅导和帮助工作,尤其在后进生的转化上。

4、积极参与听课、评课,虚心向老教师学习教学方法,博采众长,提高教学水平。

5、热爱学生,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让他们都感受到老师的关心,良好的师生关系促进了学生的学习。

由于自己的工作经验不足,对于教学考点把握不够,以及驾驭课堂的能力还需加强。今后在工作中一定取长补短,争取做一名优秀的教师。

三、班主任管理方面

在去年当班主任期间,我的时间大多都倾注在管理班级和办公室里,由于我和学生的年龄差距比较小,学生以一般我当做他们的大姐姐,虽然关系比较好,但是学生就不怕我。半学期后班上违纪的学生出现了,我经常教导他们,管理班级逐渐严格,班委建立也比较完善。我尽心尽力希望班上的同学方各方面比较突出。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交流学生的思想行为状况,达到家长、教师共管学生,规范学生行为的目的。由于自己经验不足,没能及时纠正了学生的一些不良习惯,再加上高中学习的难度加强,部分学生学习积极性减弱,我经常开班会和通过自己的数学课堂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每天晚上我都到学生宿舍查晚睡,发现学生问题,了解学生的状况。虽然自己的工作有很多不足,但我也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努力学习,弥补不足之处。

一年来,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思想、工作态度、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等方面努力做到符合教育教学要求。请上级审查,如果符合条件,请批准转正定级。

此致

敬礼

第2篇

近日,听到这样一件事:一位省会城市城区学校校长收到了自己学校8位教师要到边远农村地区支教2年的申请书。当时,校长心中涌起了一股暖流,他觉得学校教师的思想觉悟高。但随即涌来的却是一个现实而又棘手的问题:学校本来人员就紧张,另外每年都有休产假、请病假的老师,尤其二胎政策放开后,休产假的老师翻了一番。如果这8位教师都去边远农村支教,这些教师的课没人带,就会使学校陷入瘫痪的境地。于是,校长把想支教的教师召集在一起开会,提出学校师资短缺的实际困难,决定每次只能派一位教师去农村支教。在谈支教的原因时,“为了评职称”成了想支教教师的核心动机。因为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在高级教师职称评定、特级教师评选等一系列评优选先时农村学校工作经历被作为了必备或优先条件,很多教师就因为没有农村工作经历而没办法评职称。这位校长又急又烦,最后只好在征求大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抓阄的办法确定了1名农村支教教师。

上述事件在当前县城城区学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学校高级教师限额有限的情况下,一些中级教师克服家庭现实困难,竞相支教已成为一些学校和教师热议的话题。而且,很多地区高级教师评定时还把在农村学校任教或支教2年作为必备条件,再加上学校职称名额有限,致使很多教师纷纷争取到农村学校支教。此时的支教,已经失去了志愿、奉献、帮助的正向价值导向,而涂抹在其背后的是浓重的功利主义色彩。

支教本身折射出的应该是这样的内涵:支教是一种美德传递――城市教师在教育理念、教学方法、个人素质等方面有优势,在农村学校支教时为发展和谐教育,促进城乡教育公平尽自己的一份力,从而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支教是一种能力提升――支教教师个人业务能力达到一定水平后进行支教,既能传经送宝,起到示范引导作用,还能适应城乡的不同环境,保证工作和生活的正常运转。这样以来,在提供专业引领的同时又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实现了双赢;支教是一种正向竞争――要像评选优秀教师那样来定好标准,规范程序,选好人员,让选择支教教师的过程成为一种正向的评价考量。

教师职称是教师的综合素|(包括教学能力、教研能力或突出贡献等)、实际水平的凭证及物化体现。职称评定不同于短期性的荣誉、待遇(如先进、优秀等)的评定,也不同于行政职务的任命和聘任,它实际上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功劳、苦劳及能力的综合认定,是一种具有相对稳定的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标准、知识水平标准、专业能力标准、业绩成果标准,重在看教师的学科素养、实际教育教学水平和成绩。如果把支教与职称评定联系起来,支教只能作为职称评定中思想品德标准的评价范畴。而实际情况是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边远地区农村学校支教教师一年不仅有2万元左右的经济补贴,还有评优选先升职等其他方面的优待。再加上现在部分地区将支教与职称评定进行捆绑,这才造成了教师们蜂拥而至地抢着到农村学校支教。在这种利益驱动下,真正走进农村学校支教的教师则良莠不齐,真正静下心来、甘心奉献的教师更是为数不多。这种利益众多的支教,早已和志愿、奉献的本义相行甚远。

因此,在确定在职教师支教项目时,教育行政部门要本着引领鼓励教师传播思想、传播经验,带动边远农村学校发展的目标确立支教学校,选定支教教师,并减少支教补助标准或取消补助,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支持农村学校发展的支教本意。在职称评定条件制定时,不要硬性地把到农村学校支教经历作为必备的条件,而改为选择或优先的条件,从而最大可能地弱化支教教师的功利主义倾向。另外,接受支教教师的学校要确实根据支教教师的特长,不要只安排定缺带课的任务,而要发挥好支教教师培训引领农村学校教师的传、帮、带作用。

第3篇

陈文艳的死磕之路是从发现遵化当地体育中考作弊开始的。“那是2010年,考场就在我们学校。”当时她眼睁睁看着一些外班和外校的学生只跑了一圈就站在原地等着,等到别的学生跑得差不多时再跟着冲刺。如此明显的作弊行为,考官偏偏给打了满分,教育部门的督考团队也视而不见。除此之外,在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和少数民族加分等环节,陈文艳也发现了作弊行为。这些“公开的秘密”让陈文艳忍无可忍。“中国最不能、最不该腐败的就是教育和司法!”她一掌拍在椅子扶手上,“有时候可能半分,就把学生一生的命运都决定了。”

在陈文艳曾经的学生倪伟博的印象里,陈老师眼睛里揉不得沙子。当时学校给学生订盗版辅导书,做不完也得花钱订,很多书最后都白白扔掉,陈老师就向上反映,“为着我们的事,她没少去跟学校和教育局打架。”倪伟博说。

陈文艳不断地举报中考体育成绩作弊、教育乱收费、教师职称评定作假等问题,遵化市局和教育局的大门已经被她“踏平了”。“之所以一直去,就是问题总不解决,这样的话,还谈什么教育公平?”得不到回应,她就到唐山市、石家庄和北京继续举报。直到被遵化警方以扰乱社会秩序为名行政拘留,她才被迫终止举报。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她决定上诉。“我没有罪。”唐山市中院发回重审。重审当天,陈文艳很多学生从外地赶来参加旁听,之后,师生共同合了一张影。“有这群孩子惦记,我觉得什么都值。”2015年9月4日上午,陈文艳去法院领判决书,听到审判长宣读到“被告人陈文艳无罪”时,她流泪了。

第4篇

科研管理是高校重要的工作之一,包含了项目、经费、成果、人员等部分。随着科研项目在数量的不断提高,国家对科研管理的日益规范,为做好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及科研成果的全过程管理,做好科技政策、资源最及时的获取和传播,做好各类科技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为高校科技发展提供决策依据,构建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刻不容缓。

一、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现状与不足

随着高校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绝大部分国内高校都已启动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科研管理数据库,然而,很多高校在构建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的过程中并没有实现整体规划和有效整合,导致资源浪费。

1.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规划

作为高校信息化建设的一部分,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仍处在初期,许多高校的信息系统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论文管理系统和科研经费管理系统使用不同的公司来开发的现象不在少数,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管理效率。高校应使用一家公司,构建一个全方位的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科研管理中的各项工作,甚至其他职能部门涉及科研管理工作的,都应该纳入这个全方位的系统统一管理。

2.与其他部门互通不足

高校科研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与科研直接相关的项目、经费、成果等管理外,还涉及财务、人事、国资等相关部门,而这些部门往往也构建了自己的管理系统。多个管理系统之间数据不能共享,造成信息孤岛。以财务为例,财务管理部门对经费的报销进行管理,科研管理部门则负责项目预算制定。没有预算财务难以有效的进行支出控制,而没有经费报销信息的科研项目信息是缺失的。

二、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

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能够实现科研工作的网络化、信息化管理。从科研工作涉及的人员类别来看,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有四个:

1.为科研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通过系统,可以使科研人员在第一时间了解科研动态,并通过网络管理自身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完成项目申报结题、经费管理等工作,实现无纸化办公。

2.为学院的科研负责人及科研秘书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提供手段:通过系统,学院领导可以及时了解本单位教师的科研情况,科研秘书可以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开展科研管理工作,如组织项目申报、开展产学研对接等等。

3.为科研决策及其他部门决策提供依据:通过系统,不仅可以实现对科研管理基础信息的记录,还在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准确掌握学校各类科研情况,为科研决策提供依据。此外,科研人员、科研项目等信息也可为职称评定、学科建设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

4.为各主管部门统计工作提供数据支撑:通过系统,可以快速并统一标准地完成数据的采集工作,避免了人工统计中常有的误差;此外,在系统中输入不同的条件即可得到所需的数据报表,保证了统计工作的准确性。

三、科研管理信息系统模块设计

1.科研人员管理模块

科研人员是高校科研管理的核心和基础,一切科研活动均离不开科研人员。科研人员管理模块应以学校人事部门管理系统为基础数据来源,抓取学院、专业、年龄等关键信息,同时树形添加其参与的科研项目、争取的科研经费、产出的科研成果等信息,为职称评定、人事考核等提供重要依据。

2.科研项目管理模块

科研项目管理模块旨在做好从科研项目从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过程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中,科研人员通过系统提交项目申请书,科研管理人员组织申报、评审;项目立项后转入项目的研究阶段,科研人员通过系统定期提交项目完成报告,科研管理人员按期进行项目中期检查;待项目完成时,科研人员在线提交其成果产出情况,如论文、专利等,科研管理人员及时做好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并做好归档工作。

3.科研经费管理模块

科研经费管理模块必须与财务管理平台紧密联接,做好数据互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共同进行预算编制指导工作,并将批复后的预算及时录入科研管理系统;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财务管理平台定期将项目各科目支出数据推送给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以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此外,系统自动根据项目的执行期和预算结余情况,向项目负责人发出预算提醒,并自动生成项目财务决算信息,为项目负责人准备结项材料提供数据支持。

4.科研成果管理模块

对科研人员而言,借助系统可以实时提交自己的科研成果,包括文本、表格、软件等各类电子文档和图片、音频、视频等多媒体材料;对科研管理人员而言,借助系统可以将论文、授权专利、收录论文、论著专著等成果集成在一起,形成高校的科研成果库,并与企业需求相关联,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

5.科技统计模块

第5篇

关键词:人事档案;案管理;信息技术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167-02

人事档案是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和表现,以个为单位组合起来的,以备考察的文件材料。其内容主要是由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在培养、选拔和使用人员的工作活动中形成的,记载着个人的经历、学历、社会关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状况以及奖励惩罚等方面的原始资料,内容反映了个人参与社会各方面活动的记载和个人自然情况。人事档案管理就是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

一、人事档案的结构

在我国,人事档案与户籍对人才的流动具有极大的制约作用,甚至可以说人事档案是每个公民的第二生命。一般来说,人事档案管理中,人事档案的收集、处理和提供利用通常由各单位内部人事机构行使和掌握。人事档案包含以下十大类内容。

1.履历材料:(1)职工履历表;(2)干部履历表;(3)专业技术人员履历表;(4)军人履历表;(5)学生登记表。

2.自传。

3.鉴定、考核、考察材料:(1)工作鉴定;(2)学习鉴定;(3)出国人员鉴定表;(4)学生毕业鉴定、实习鉴定;(5)干部的年度考核表;(6)组织正式出具的考核材料。

4.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1)高中及以上的毕业生成绩表、登记表;(2)报考中专以上学历报名登记;(3)论文、科研成果材料;(4)一个月以上各类专业培训学习成绩;(5)聘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6)职称评定审批表。

5.政治历史审查材料:(1)社会关系调查证明材料;(2)入党入伍审查材料。

6.党团材料:(1)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党员民主评议表、入团志愿书(90年以后入团的需要入团申请书)、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2)加入派材料。

7.奖励材料:先进工作者、(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特级教师、三好学生、战斗英雄、优秀团员、各类嘉奖登记表或审批表等。

8.违纪材料:(1)受到党政部门的纪律处分材料,如开除党、团籍,留党查看、记过处分等材料;(2)违反法律材料,如逮捕、法办、拘留、劳改等材料;(3)组织通报批评材料,被企业除名材料。

9.工资级别、任免、工作调动、出国、退休材料:(1)工资级别审批表、增资审批表:(2)干部任免表;(3)入伍登记、退伍登记表;(4)招工登记表、劳动合同、流动表、商调表、视作连续工龄缴费审定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10.其他:(1)体检表;(2)工会会员登记表;(3)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4)职工报到介绍信;(5)有价值的学结、体会。

注:档案材料一律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纸型均用16K。

二、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我国人事档案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产生以来,对国家的信用建设、干部管理、福利分配、国家安全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人事档案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目前,出境、计算工龄、工作流动、考研、考公务员、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以及升学等都需要个人档案,特别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相当重要。

三、人事档案管理的法律依据

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保障。1996年7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强调,人事档案作为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所有权归国家,实行强制性归口管理。1991年4月颁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1996年12月颁布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授权均不得擅自存放和保管人事档案。这些指导性法律法规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并使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迈入了专业、权威的发展阶段。

四、档案信息电子化的必然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信息与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的重心也开始向信息化、现代化转移,档案现代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成为档案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

人事档案信息化就是在档案管理活动中全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档案资源全面处理。也就是对馆、室藏档案资料以纸质或机读形式为主要物质对象,用微机对档案文献进行收集、筛选和不同层次的加工,使之转化成为微机软件形式的二次文献信息供人们利用的过程。

档案信息电子化,可一次投入、多次产出,可改变信息加工工作受经费限制的局面。档案信息电子化,信息成果可多份拷贝,将拷贝成果送到领导及各个部门,扩大了社会影响,拓宽了服务范围,档案部门的地位自然也就得到了提高。

五、当前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机构编制和用人制度的改革,单位管档人员变动频繁,出现了忽视人事档案管理现象,影响了干部管理工作。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硬件设施解决落实差。对干部档案管理必备的条件解决落实差,有的单位档案多、档案室狭窄、影响档案的美观整洁、完整,有的单位必备的基础设施如切刀、档案夹等都不具备。

2.档案管理规范缺乏。在目前的人事档案中,大多只有以往形成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入团时间、文化程度、工作经历等简单材料,而对反映本人业绩、动态的材料收集归档不全。还有个别单位档案下放到主管局管后,一直未按统一标准整理,材料多年未归档,造成档案材料不齐不全。

3.专业技术人员偏少。从1994年至1997年这四年看,专职档案员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244%,186%,176%,244%。社会的发展对档案工作的专业文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占有极其微弱的比例,是目前档案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

4.管理档案人员业务不熟、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差。近几年管理档案人员工作变动频繁,兼职人员占90%,加之没有经过各级档案部门组织专业知识培训,业务不熟,甚至有些档案管理员还停留在手写阶段,没有掌握必须的计算机技能,有些新从事管理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对档案的重要性、管档要求、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业务不太了解,难以适应档案管理工作。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社会现代化的实现,要求各行业的从业人员也要与时俱近,紧跟时代的步伐和节奏,所以,档案管理人员也具备较高的知识层次和先进技术水平,不能仅仅满足于一般的计算机操作。从目前看,许多档案部门缺乏现代高技术人才,其中档案、信息处理复合型人才就更奇缺,大部分档案人员现代技术水平偏低,甚至有现代文盲现象,尽管引进了现代化设备,却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这就需要抓紧建设一支稳定而发展的档案干部队伍。

1.提高重视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竞争最终还是靠人才,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员工个人,都应该自觉更新观念,提高对档案的重视意识程度。因此,每个单位都应该提高对人事档案的认识,增强依法管档的意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专业的人员设备,把人事档案管理作为企业重要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做到材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准确、管理规范有序。

2.增强硬件建设。使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可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势必带来档案管理工作的变革。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档案管理是档案工作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标志,它使传统的管理模式和操作方式得到了本质的改变,体现了管理的科学化和高效率。因此,各个单位应给档案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现代化设备。

第6篇

[关键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资助情况 浅析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10-0228-02

一、2006-2013年,我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和资助情况

(一)申报和资助总体情况

2006-2013年,我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申报234项,获资助项目42项,平均资助率18%,资助总经费1671万元,申报项目数、资助项目数和资助经费分别从2006年的2项和61万元增长到2013年的8项和414万元,资助率由2006年的9.1%增长率到2013年的34.8%,增长了25.7个百分点。从表1可以看出,虽然资助项目的数量有所波动,但总体上受资助项目数呈现稳定增长态势,2012年资助经费达到顶峰,可能与2010年资助数量和资助经费达到低谷有关,卧薪尝胆后一次全新突破,见图1。

(二)资助的项目类别

统计分析可知,我院2006-2013年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主要集中在面上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合计批准40项,其中面上项目27项,青年基金项目13项,面上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占总批准项目数的95.2%,资助经费1651万元,占资助总经费的98.8%,专项基金项目2项,资助经费10万元,其中,面上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分别从2006年的61万元和0万元增长到2013年的326万元和88万元;另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重大国际合作项目等还未曾获得资助,处于空白,见图2。

表1 2006-2013年我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资助情况

年度

(年) 申报项目

(项) 资助项目

(项) 资助经费

(万元) 资助率

2006 22 2 61 9.1%

2007 25 5 113 20%

2008 27 7 212 26%

2009 28 5 127 17.9%

2010 28 1 32 3.6%

2011 33 8 533 24.2%

2012 48 6 177 12.5%

2013 23 8 414 34.8%

合计 234 42 1671 18.5%

(三)资助的项目学科分布

2006-2013年,我院各个学科受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数量不等,受资助的人次也不同,其中,预防兽医学获得资助项目数最多12项,获得资助最少的是临床兽医学,呈现各个学科发展不均衡状况。

学科 资助数量

(项) 资助人数

(人) 学科 资助数量

(项) 资助人数

(人)

预防兽医学 12 7 基础兽医学 11 8

临床兽医学 1 1 草业科学 3 2

动物营养

与饲料科学 5 5 动物遗传

育种与繁殖 7 5

水产养殖 3 3

(四)资助的项目负责人职称分布

2006-2013年,我院受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以高级职称占主体,正高级职称16人,副高级职称6人,中级职称8人,中级职称获资助率高于副高级科研人员,由于副高级研究方向基本稳定,加之职称评定急需,因此,也说明我院申报国家自然基金项目潜力较大。

(五)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学位和资助频率分布

据统计,2006-2013年年间,我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均具有博士学位,有9人获得2次(含2次)以上资助,其中获得4项资助1人,获得3项资助1人,获得2项资助7人。

二、我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成果分析

(一)提升了我院基础研究水平

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持续资助下,我院基础研究水平有了较大提升,发表SCI7篇,EI6篇,国内各级各类论文200余篇,获得省级奖励6项,为我院的学科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促进了我院人才培养水平

人才培养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施的重要功能之一。2006-2013年,3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1人;吉林省高校百名科技领军人才1人,吉林省中青年科技创新培育人选2人,吉林省首批拔尖创新人才2人,一批中青年科技骨干脱颖而出,同时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为基础的新成果得到其他国家级项目的认可和资助,进一步提升了我院人才的培养水平。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措施

(一)组织宣传,提前谋划

学院在每年9月召开学院下一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动员会,并成立基金申报工作领导小组,由科研院长分析总结本年度基金申报和资助情况,使科研人员充分认识基金的重要意义,树立信心积极申报,争取更大机会,并对下一年基金申报进行部署,发挥各个科研人员的优势和专长,整合资源,精心设计,提高基金申报命中率。

(二)提升质量,拓宽领域

项目质量是决定该项目是否予以资助的核心因素,学院积极动员科学基金申报工作,营造重视基础研究的氛围,提高申报数量,凝练研究内容,重视申报质量,邀请校内外有经验的专家进行预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学术把关,学院进行形式审查,重点针对申报书细节进行核查,确保形式审查顺利通过,提高申请书质量,进而提升高申报项目的质量,提高中标率。

(三)注重过程管理,确保顺利结题

在项目获得资助后,及时组织项目负责人,由科研管理人员对项目管理办法、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经费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办法进行详细讲解和分析,提醒结题项目负责人及时对成果进行整理,确保数据真实有效,促进了学院科学基金可持续性发展。

四、总结与展望

2006-2013年年间,吉林农业大学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数量、资助数量和管理工作等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类别仅集中在面上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上,其他类别项目处于空白,因此尚需不断总结经验,学习其他高校和兄弟学院的成功经验,拓宽思路,进一步推动基础学科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肖向晨,马卫华,欧阳国桢.华南理工大学2006-2010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和资助情况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12(2):142-145.

[2]梅伏生,段治国,颜宁江.华中师范大学“十一五”期间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情况分析[J].中国科学基金,2011:184-186.

[3]刘彬.华中农业大学“十一五”期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情况分析[J].中国科学基金,2012:301-306.

[4]陈畅,杨洪军,林娜等.“十一五”期间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情况分析——以某研究所为例[J]. 中国中医基础医学杂志,2012,18(8):92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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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胡景杰,任晓峰,高云航等.2012-2012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兽医学学科资助情况[J].畜牧兽医学报,2013,44(2):174-180.

第7篇

企业导师和校内指导教师分别从职业与专业的角度为学生解读应用电子技术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使学生对基本素质课程、专业能力课程(专业基本能力课程、专业专项能力课程、专业综合能力课程)、拓展课程(专业能力拓展课程、基本素质拓展课程)间的关系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借此产生的“导学”效果使新生对指导教师在心理上产生了认同感和依赖感,有助于他们迅速融入新的学习生活环境。实施课程学习引导制实施课程学习引导制主要表现在以下2个方面。1)引导学生对专业课程产生兴趣。如在电路、电子技术等课程学习过程中,校内导师适时地引入Multisim或Proteus等仿真软件,通过仿真演示充分展现出抽象理论知识的形象表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2)启发学生通过联想构建自己的知识信息网。由于目前仍存在任课教师“一门一门地教”,学生“一门一门地学”,而并不关注课程间的关联性,课程结束后留给学生的是一个个“知识孤岛”,因此校内导师有必要引导学生将课程间的知识融合衔接起来,形成纵横的知识网。这张知识网会随着知识的累积、能力的拓展由小到大、逐步延伸,并由平面到立体成为个人综合能力的体现。实施科研创新指导制当前科研项目作为培养创新人才的有效措施普遍受到重视。自2010年开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本部拨出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本科、专科)科研创新项目。

除校本部的专项经费外,2012年高职学院也设立大学生科研创新(学院级)项目经费,鼓励学生申报院级大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每个院、校级大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经费均在4500~6000元之间,目的是通过科研创新项目,激发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团队导师在指导大学生科研创新项目上起到了较为显著的作用。从选题的基本原则、内涵到项目的应用价值,从项目设计思路、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实验手段,到预期成果的形式(调研报告、论文、作品、专利)等,以及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的撰写等各个环节,学生均得到了导师组悉心指导,10名学生先后申请了3个大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校级2项,院级1项)。目前2项校级项目已结题,其中1项拟申请软件著作权,另一项拟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此外,科研创新指导制的实施效果也在竞赛中突显。在2012年6月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机器人技术应用”项目决赛中,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职学院派出由3名选手组成的参赛队伍,其中2人为应用电子技术专业导师制试点培养学生,另1名同学为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生。“机器人技术应用”项目集电子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控制技术和机械制造于一身,该竞赛任务难度大,竞技水平高,来自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46所学校、51支队伍、153名选手参与了此次大赛。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职学院参赛小组在比赛前期只能用很短的业余时间参与集训。经过3天紧张的比赛,小组最终荣获了团体三等奖,这是高职学院参赛以来获得的最好成绩,主要得益于团队导师制的培养。

实施毕业设计辅导制近年来,随着就业难度增大,毕业生找工作投入的精力越来越多,导致毕业设计与用人单位的面试或实习经常发生冲突,毕业设计已成为实践教学的薄弱环节。尽管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职学院前后出台过一些提高毕业设计质量的措施,如规定学生必须每天填写毕业设计日志,每周指导教师必须进行毕业设计检查并填写评语,但这些措施很难从根本上保证毕业设计质量。毕业设计这一培养学生综合专业技术能力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定程度上讲已经流于毕业论文的撰写,极大地削弱了工程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导师制很好地解决了毕业设计所面临的尴尬局面,其实质是通过大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或直接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将毕业设计这一专业综合能力培养阶段提前。在此过程中,有5名学生已成为老师的得力助手,在专业团队导师的指导下,参与完成“高精度数字电压表”“频率测试仪”等常用电子测量仪器的设计、组装与调试,此外还积极参与指导教师所承担的横向项目,如“折页机单片机总线控制系统”等。在毕业设计阶段,这些学生已经能够运用前期科研创新项目中获得的灵感和思路,开发具有一定实用性的毕业设计作品,切实提高了毕业设计的质量。实施企业导师专业实习负责制目前许多企业没有建立实习生招聘机制,实习难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而实习经历又是就业单位非常看重的,所以实习难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就业困难。实施企业导师专业实习负责制,就是依托企业导师的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为学生制订寒暑期实习计划,定期提供实习机会。企业导师针对每一个参与实习的学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项目,培养职业技能。实习使学生加深了对职业岗位的认识,更加明确了学习目的。一些优秀的实习生会被实习公司留用,继而形成了“以实习促就业,要就业先实习”的良性循环。由于具备了一定的技术应用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这10名学生深受实习企业青睐。目前除专升本的几名学生外,其余都找到了较为理想的工作单位。同时,这些学生所表现出来的良好的工程素质和专业技能也为其他学生起到了示范作用。

在新生入学专业教育、课程学习、大学生科研创新及竞赛、毕业设计、专业实习等方面取得一些成果,但要覆盖全院学生还存在以下问题。1)师生比不尽合理。导师制通过师生互动在师生间建立起亲近互信的朋友关系,这就要求导师制应有合理的师生比。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师生比是l:3,而目前我国高校的师生比平均约为l:17[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高职学院实施导师制试点的师生比为l:3,保持着理想状态,但很难在全体学生中实行导师制,原因是满足“2+1”结构的团队导师队伍数量少,师生比将达到1:15。2)激励机制及相关制度不够健全。“2+1”结构的团队导师制对指导教师的自身素质、产学研水平、工作热情度、责任心、合作精神等方面要求较高。目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对高职学院的导师工作还未建立完善合理的激励机制和考核制度,导师的业绩在职称评定和晋级中不能得到有效认可,指导大学生科研创新也未能计入教师的科研工作量,这导致部分导师工作积极性不高。下一步,我们将针对上述问题与学院积极探讨有效解决途径,如改“2+1”结构为“3+1”结构(增加1名校内跨专业导师以培养学生的跨专业迁移能力)等,以促进导师制在高职学院进一步推广。

作者:彭远芳 刘素华 刘启中 单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第8篇

一、高校科研项目档案收集的现状及问题

笔者所在单位科研项目档案的收集范围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研究准备阶段:包括科研课题审批文件,证材料与开题报告,任务书、委托书、协议书、合同,课题投资和预决算材料。二是研究实验阶段:包括研究计划及执行情况,实验、测试、观测、野外调查、考察的各种原始记录以及综合分析材料,设计的文字说明和图纸,计算材料、数据处理材料(包括计算机处理材料,如程序设计说明、计算结果),实验报告、测试报告,照片、底片、录音带、幻灯片、电影拷贝等,阶段小结,重要的技术文件,样品、标本等实物的目录。三是总结鉴定阶段:包括研究(研制)报告,论文、专著,工艺技术报告,专家评审意见,鉴定会材料(鉴定意见、鉴定代表名单),鉴定证书,推广应用意见,课题工作总结。四是申报奖励阶段:包括科技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报告表,科技成果奖励申报与审批材料,科技成果获奖材料(奖状、奖章、证书)原件或影印件,专利申请书或证书原件或影印件。五是推广应用阶段:包括转让合同、协议书,推广应用方案及实施情况,推广应用情况报告、工作总结,扩大生产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生产定型鉴定材料,成果被引用或投产后反馈意见,成果宣传报道材料,国内外学术交流材料。

从归档范围来看,笔者所在单位规定的内容与1987年原国家科学委员会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差异不大。对这五方面内容进行调研后发现,行政性文件收集得较为齐全,“研究准备阶段”“总结鉴定阶段”“申报奖励阶段”“推广应用阶段”这四个阶段需要经历较多的行政流程,档案收集数量较多。但就整体而言,档案收集情况并不理想,表现在涉及重要数据和研究成果的科研文件,其收集情况并不乐观,其中以“研究实验”阶段最为突出。这部分科研项目档案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强制性收集,而这恰恰是科研项目档案的精髓,其收集不齐全对后期的档案开发利用十分不利。

二、高校科研项目档案收集不齐全的原因分析

(一)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认知模糊以及对归档安全性存在顾虑,导致归档文件不齐全

1.科研人员对自身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认知得较为模糊。高校科技人员的科研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决定,主要表现为“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其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为“职务成果”。高校的技术成果大多是“职务发明”,但是也有部分“非职务发明”。《高等学校档案部门业务建设规范》中指出:“校内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可按征集、代管、捐赠的方式处理。”而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制度,即科研作品属于职务作品的都应该立卷归档。由于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认知不清,他们在完成负责项目后,将部分应该立卷归档的科研项目文件如实验方法、工艺参数、关键设计图纸等认定是非职务作品,而留在项目组手中,不愿提交档案馆保管。

2.科研人员对归档安全性存在疑虑。优秀的科研成果具有前瞻性、创造性,尤其是涉及高新技术、国家军事科学或科研开发等特殊重要信息资源的科研成果,其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加上当今社会抄袭、剽窃现象较为严重,导致部分科研人员对其科研成果能否得到安全保存存在疑虑,担心自己的科研成果文件在归档后由于得不到妥善地保管而不愿移交档案馆。

(二)科研管理部门权责不明确,导致归档文件不齐全

高校科研项目档案数量巨大,档案馆人力资源相对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科研管理部门和相关科研管理部门会参与科研项目档案的收集过程之中。就笔者所在单位而言,主要科研管理部门为社科处,相关科研管理部门如高教所、设备处、教务处等,在收集科研项目档案过程中都面临着各自的困境。由于科研项目档案移交一般需要通过两个过程:科研人员把科研项目档案移交给主要科研管理部门,主要科研管理部门把档案移交给档案馆。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档案馆和科研人员不能直接接触,导致档案馆难以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进行解决,从而难以保证科研项目档案的齐全性。同时,相关科研管理部门如高教所、设备处、教务处等,他们在工作的过程中有机会接触到科研项目档案,但是由于权责界定的上的不明确,导致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他们需要向档案馆移交相关的科研项目档案。长期以往,相当数量的科研项目成果文件得不到妥善地归档保存。

(三)?n案馆工作人员对小项目科研项目档案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归档文件不齐全

受限于档案馆的资金和人力,档案馆工作人员难以对所有项目的科研项目档案进行归档,他们一般会根据项目资金大小、拨款来源、成果发表所在期刊等因素,对不同科研项目档案进行区别对待:对如863、973、908等属于重大项目的科研项目档案更为重视,当他们发现材料不齐全,会向科研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人员主动进行追讨;对所谓的小项目,如学生申请的项目、金额较小的项目等则较少进行后续的追讨,导致小项目的科研项目成果文件的归档不齐全。

三、解决科研项目档案收集不齐全的措施

(一)对科研人员实行“职称挂钩机制”和“会员制”,使其主动移交档案材料

1.实行“职称挂钩机制”。“职称挂钩体制”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它把是否定期向科研管理部门或档案馆提交科研项目档案作为职称评定的标准之一,如果不符合定期提交档案的最低标准要求,则需要达标后才可以进行职称的评定和维系。通过该措施,能够让科研人员认识到向科研管理部门移交档案是一项必须执行的义务。科研人员从事的科研事业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本是职务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向档案馆提交相关科研项目档案是每个科研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2.实行“会员制”。在档案管理机构内建立全新的档案收集兼共享制度,以便在保护科研项目档案所有者知识产权的同时,让科研项目档案发挥更大效用。档案管理机构根据科研人员交纳的科研项目档案详细程度,向该科研人员提供对应层级的、处于开放阶段的科研项目档案供其查看与利用。

(二)明确各科研管理部门权责,采取档案馆工作人员入驻和系列培训等措施,保证归档文件的齐全性

明确科研管理部门职责,做好科研项目档案的前端控制工作。高校应在制度上明文规定科研项目的主要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一是社科处作为主要的科研管理部门,高校应制定详细的移交规范。在此基础上,档案馆还应派档案工作人员进驻社科处,负责在科研人员移交档案的过程中检查档案的齐全性,在科研项目移交不齐全的时候及时提醒科研人员,改善科研项目档案收集不齐全的现状。二是针对相关科研管理部门如高教所、设备处、教务处等部门,在工作过程中有机会接触到科研档案,但并没有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规定的情况,高校应将“及时上交科研项目档案”这一职责明确纳入他们的职责中,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科研项目档案专业知识的培训,防止科研项目档案的流失。此外,对于高校主要科研管理部门和相关科研管理部门,档案馆工作人员都应与其进行有效沟通,并了解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流程,做好科研项目档案的监管工作,防止出现项目流失的情况。若出现档案迟交、少交的情况,高校应赋予档案馆相应的权利进行档案的追讨。

第9篇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驻粤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廉洁行医,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 医疗机构除从事医疗活动外,同时应承担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县以上(含县,下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范围,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并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一)设置一级医院以及农村管理区卫生站,由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置二级医院和不满100张床位的单位或个人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报市(不含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设置三级医院和100张床位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的医疗机构以及省属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军队所属单位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属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机构的,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军队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在申请前还必须先经军队各军兵种驻粤最高领导机关的卫生主管部门或武警部队省总队的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后再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四)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七)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八)未经原单位同意的离退休医师。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个人,必须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一级甲等以上医院连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5年以上,具有当地户口。

第十三条 申请在农村管理区设置卫生站的个人,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当地户口。

第十四条 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七)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八)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五)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五条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除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由其本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六)建筑物不符合医疗、卫生要求;

(七)人员、设备达下到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有关设置条件的,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不予批准的,应用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等内容,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

(一)诊所:6个月;

(二)门诊部:1年;

(三)不满200张床位:2年;

(四)200张床位以上不满400张床位:3年;

(五)400张床位以上:4年。

其他医疗机构的有效期,由批准机关参照上述相应的规模确定。需延长或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必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设置为本单位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不需申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但设置单位必须在决定设置医疗机构后报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执业前必须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由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其执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用房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七)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联合诊所、农村卫生站和军队编制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供所有卫生技术人员的名单、资格证明、从事本专业的工作年限和体格检查表、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公民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

(四)服务方式、服务时间;

(五)诊疗科目;

(六)工作用房面积、床位;

(七)服务范围(为单位内部职工服务或向社会开放);

(八)从业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之日起45日内,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和技能抽查考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工作用房不能满足医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其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二)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以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名称作为识别名称,不得冠以国家、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名称,个人设置的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等还应在识别名称后冠以个体字样;

(三)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军队单位代号、番号或冠以中国、中心等字样;牌匾和印章不得刻制军徽标志。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准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招聘社会医务人员,必须经登记机关进行理论和临床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有关资格证书后方准聘用。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使用的各种印章,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刻制;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案本册以及处方笺、检查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等。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站、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使用的病历、诊疗手册、处方、卡片、证明由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印制。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处方、收费单据、收支帐目、证明存根等资料保存5年以上,住院病历保存30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病人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积极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救治。对限于设备、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不得延误病人治疗。

第三十二条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农村卫生站以及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仅限配备与执业科目范围相应的供配方使用的常用药品和必要的急救药品;禁止使用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生物制品;如确实需要使用上述药品的,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制剂室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加工供本单位使用的制剂。

严禁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失效药和禁药。

严禁从事药品批发零售业务。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收取医疗费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刊登医疗广告,需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其专业技术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再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医疗广告内容只限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电话号码、诊疗科目和诊疗时间。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为未经医师诊查的病人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文件;不得为未经助产人员、医师亲自接产的婴儿出具出生证明书或死产报告书。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专业文件必须真实。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现场实物封存、保留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基建外,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交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必须定期进行校验。一级医院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一次,其他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应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评审合格证书》。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一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评审不合格;

(三)停业整顿期限未满;

(四)不按期缴纳有关费用。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登记的项目执业。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服务范围等内容,必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执业地址,在本县辖区内迁移,按本条上述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跨县、市、省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置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因分立或合并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监督员,其管理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佩带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实行周期评审制度,一级以上医疗机构3年为一评审周期;其他医疗机构1年为一评审周期。

第四十五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设立本行政区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等进行综合评价。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关联法规:

第四十六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或借用、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擅自跨县、市、省设置医疗机构的,予以取缔,没收药品、器械和非法所得,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规:

第四十八条 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聘用非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条 配备药品种类超过批准设药范围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擅自使用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生物制品或未经批准擅自配制药品或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刊播未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三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医疗机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如直接责任人是个体医务人员,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诊疗活动超出执业登记范围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当地财政。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按本办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人来我省开设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1986年6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设立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

(1)获得高等医学院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

(1)精神病患者;

(2)在执业中犯有严重过错,被撤销医师、中医师资格者;

(3)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4)其他不适于开业行医者。

根据《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现未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中工作者,可申请从事个体行医:

(1)已取得中医士资格证书者;

(2)已取得藏、蒙、维、傣等其中任何一种民族医士资格证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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