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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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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额计算方式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 纳税筹划 查账征收
一、土地增值税政策演变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目的之一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收益,抑制房地产投机,但长期以来其一直是以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预征的方式存在。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2007年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项目进行全面清算。之后的执行情况并不好,尤其是我国实体经济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显著冲击后,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态度发生了改变。
2009年我国房地产价格再次出现快速上涨,一些城市甚至是爆发性增长。2009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清算受理、清算审核和核定征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该规程明确指出,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另外,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2010年4月国家再次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2010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相比2006年的政策,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提高了要求。第一,提高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第二,限制核定征收,首先是限定核定征收的使用,要求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其次是为核定征收率设底线,对确需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从政策演变来看,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不断加强,一些漏洞也逐渐弥补。值得一提的是征收方式的管理。2007年以来,一些地区较多使用核定征收的方法,新《通知》之后,核定征收逐渐减少。事实上,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存在诸多弊端:核定征收率偏低,起不到抑制房地产投机和房价过快上涨的作用;改变了计税依据,不但不能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反而可能助涨房价。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策略
1、降低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第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第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第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第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第五,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降低适用税率就要降低增值率,而降低增值率有两种情况。首先,在扣除金额一定的情况下,通过降低收入来降低增值额。其次,在销售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通过增加成本投入增加扣除金额,此时增值额不变,如果适用税率下降,企业税后利润增加。
(1)利用国家对普通住宅的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对于属于普通住宅的房地产项目,并且正常增值率仅略高于20%的临界点,则可以通过适当降低售价使增值率低于20%,获得免税待遇。同时,降价销售也能促使企业加快销售速度,节约贷款利息。举例来说,如果该项目正常定价销售收入是1.21亿元,扣除项目总金额1亿元,则增值额0.21亿元,增值率21%,需按增值额的30%缴纳增值税,税后利润:0.21×(1-30%)=0.147亿元。现在如果少量降低售价,比如销售收入降到1.19亿元,增值率19%,可免征增值税,增值额0.19亿元就是净利。当然如果正常价格下增值率明显高于20%,比如30%,税后净利0.21亿元就高于免征的0.19亿元。
(2)增加成本投入来降低增值率。典型的是装修成本。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可以将原来毛坯房装修后销售,或者在市场接受的情况下,适当提高装修标准。由于装修成本是由购房者承担,因此房地产企业获得的增值额没有减少。更重要的是,装修成本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后,在计算“财政部规定的扣除项目”时可以加计20%,使得扣除项目金额进一步增加,导致作为增值税税基的增值额减少,而增值率进一步下降。如果本来增值率在某个临界位置,则会使该房地产项目适用的税率下降一档。此时企业增值税负可能明显下降,一个是作为税基的增值额减少,这是确定的;二是适用税率有可能下降。
举例来说,假定某项目毛坯房计划销售9.6亿元,扣除金额6亿元,其中开发成本3亿元,则增值率60%,应纳增值税3.6×40%-6×5%=1.14亿元;现增加1亿元装修费改为精装修房,装修成本由购房者承担,即销售收入10.6亿元,则扣除金额7.2亿元,增值率47.22%,应纳增值税1.02亿元。
2、增加扣除金额
在查账征收方式下,相关法规规定了一系列的扣除项目。在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和成本投入确定(因而税前利润确定)的情况下,企业通过规范的会计处理,增加扣除金额,可以减少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扣除项目包括如下几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和其他开发费用;与转让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开发成本是房地产开发的直接成本,前者比较简单,而后者包括较多内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其中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开发费用是间接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点规定:“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这里的(一)(二)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和开发成本。
从上述规定来看,开发费用与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用有可能有交叉,可以通过更细致的会计处理来增加扣除项目。
(1)对利息费用的处理。对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有三种处理情况: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按5%计算;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且利息支出未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据实扣除;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时,则按该金额扣除。因此对于有大量借款的房地产企业,要权衡是据实扣除好还是按5%扣除好。关键是必须对能够扣除的实际贷款利息支出与预先估计的(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所计算出来的利息支出进行比较。如果前者更大,就要选择据实扣除,平时就应该对贷款的利息支出详细记录,应用合理的分摊方法把它准确地分入各个项目中去,这样也就避免了《条例》中对利息费用比例的限制。
(2)其他开发费用的筹划。其他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是有扣除比例限制的:如果利息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则按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开发成本)的5%扣除;否则和财务费用一起按直接成本的10%扣除。但如果能把一些开发费用细化到具体房地产项目,进入开发成本,则其扣除不受限制,并且在其他扣除项目中还可以加计扣除20%。
(3)费用均分法。对于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不同项目因地价和房价等原因增值率不同,可能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开发企业对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进行必要调整,使得各处开发业务的增值率大致相同,可以节省税款。
最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纳税筹划也是有成本的,因此税务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筹划成本小于筹划所得减税收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
【参考文献】
[1] 黄一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会计,2008(2).
国家对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相关的税收法规相继实施,大大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本文简要分析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中最新的税收政策。
【关键词】
国有企业重组;国有资产无偿划;税收政策
0 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然而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着产权不明晰,主营业务不明确等问题。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作为企业重组过程中一种特殊的资产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资源、实施国有经济的布局和机构调整起着重要作用。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相关税收法规的相继出台,大大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
1 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
1.1 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2 营业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3 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目前有关无偿划转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个案逐案进行审批,没有统一政策。例如2013年6月3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无偿划转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现就无偿划转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4 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偿划转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收入计税基础来确定。而收入的计税基础考虑两种,1)计税基础按照实际划转时的账面净值确定;2)计税基础按照划转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定价方法确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对无偿划转涉及的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河北省地税局在2009年度《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十一条关于企业无偿划拨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根据该文件规定,无偿划转资产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但由于系按账面净值确认收入,因此对当期应纳税所得没有影响。
1.5 契税
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出售、赠与和交换等情况的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核定价格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
对于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到契税的问题,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1.6 印花税
按照《印花税管理条例》签订产权转移协议双方应按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立据双方按协议金额以0.0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3]18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2 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 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4 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国家出台国有企业重组相关的税收政策,明确了重组企业的税收责任,通过各项减免税优惠大大降低了重组成本。国有企业根据《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产权不明确或与企业主营业务不相关的资产进行无偿划转,从而使企业轻装上阵,着眼于市场,使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配置,充分激发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活力。
【参考文献】
摘要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如何合理有效的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来说十分必要,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从可以选用的政策、条件、情形分析,包括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有两条;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和情形有两个;可以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有三种;还有一些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等,通过案例分析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及风险作简单探析。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居民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开发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房地产开发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明显提高,税收收入也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成为我国地税收入的重要支柱之一。因此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减轻纳税负担,规避纳税风险很必要,而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占有较大比重,如何有效地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来说十分必要。以下简单探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并提供风险规避的几点建议。
一、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几点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目前可以选用的政策、条件、情形包括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有两条;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和情形有两个;可以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有三种;还有一些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等。以下简单探析:
(一)对不属于征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情形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在销售形势不景气的时候,可以考虑将房产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没有发生产权的变动,企业只需缴纳出租的房产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属于根据土地增值税免征条件情形的纳税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对此,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具有较大的筹划空间,如果能证明项目是普通标准住宅,并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的20%的,就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所以房地产企业在项目规划时,应考虑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分,分别计算增值额,在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超过20%的临界点时事先规划,可以通过适当降低销售价格,加大成本费用进行筹划,以获得免税待遇,提高税后利润。
案例分析一:某房地产控股集团的一分公司,开发某一楼盘,支付的地价款为1.88亿元,开发成本及税金利息等可扣除项目1.82亿元,该公司开发标准普通住宅又开发非标准普通住宅和营业用房,其中标准普通住宅收入3.6亿元;面积45500平方米,非标准普通住宅收入1.0亿元;面积10370平方米。
1.不分开核算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增值率=(4.6―3.7)÷3.7×100%=24.32%
应纳土地增值税=(4.6―3.7)×30%=0.27(亿元)
2.分开核算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按实际测绘面积分摊开发成本。
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价款为1.53亿元,开发成本及税金利息等可扣除项目为1.48亿元。
增值率=(3.6―3.01)÷3.01×100%=19.6%
土地增值税=0(亿元)
非普通标准住宅按实际测绘面积分摊的地价款为0.35亿元,开发成本及税金利息等可扣除项目为0.34亿元。
增值率=(1―0.69)÷0.69×100%=44.93%
土地增值税=(1―0.69)×30%=0.093(亿元)
合计土地增值税0.093亿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分开核算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交土地增值税0.27亿元,分开核算应交土地增值税0.093亿元,节税效益明显。
(三)利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三种情况进行筹划
房地产企业要达到节税目的,可以从以下方面筹划:
1.改出售为投资联营节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产再转让的,应征土地增值税。这为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作为购买方,可以考虑以土地、房产投资入股,再以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形式达到销售房地产的目的,这样可免征土地增值税,从而为企业获得节税收益。
2.利用合作建房节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合作建房双方分得的房产均不含土地增值税,特别对于公司自用的房产,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双方按比例分房,免征土地增值税,这样大大降低了房产的成本,节约税收负担,实现出资方和出地方的双赢,这也是一种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思路。
(四)利用代建方式节税
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代建收入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采用代建房方式,不仅可以减轻营业税负担,还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降低了税收负担,所以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此政策,在开发开始时确定定向用户,避免开发后再销售时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五)对借款利息费用进行筹划
房地产业开发周期长,专用资金量大,借入资金较多,利息开支较大。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正确筹划利息支出是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的重要一环。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房地产企业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减轻增值税税负的角度,对利息支出的筹划思路如下:
首先要充分利用借款,避免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因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来说,开发周期长,资金量大,完全靠权益资本是远远不够的。所以企业要事先筹划,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利息扣除项目时要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利息,如果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即使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也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利息支出不包含逾期利息和罚息。其次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需要权衡利息是据实扣除好还是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好。企业应该对整个项目的开支有大体的预算筹划,如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的金额与实际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相比较,从而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扣除金额。
案例分析二: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标准普通住宅取得收入6.5亿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03亿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35亿元,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费0.364亿元,假设企业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为(2.03+1.35)×10%=0.338亿元,另外房地产企业可按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为0.676亿元,这样增值额1.742亿元,扣除项目合计4.758亿元,增值率=1.742÷4.758=36.61%,应纳土地增值税=1.742×30%=0.5226亿元。
如果企业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支出0.54亿元,则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扣除金额=(2.03+1.35)×5%=0.169亿元,房地产企业可按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为0.676亿元,这样增值额1.455亿元,扣除项目合计5.045亿元,增值率=1.455÷5.045=28.84%,应纳土地增值税=1.455×30%=0.4365亿元,企业应该选择据实扣除这样节税效果明显。
如果企业的利息支出为0.135亿元,增值额1.86亿元,扣除项目合计4.64亿元,增值率=1.86÷4.64=40.09%,选择据实扣除应纳土地增值税=1.86×30%=0.558亿元要大于不据实扣除的金额,所以企业要统筹规划利息开支,选择有利于节税的方案。
二、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防范的探析
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同时,我们应考虑到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法规,要充分考虑节税的同时有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要建立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要考虑纳税筹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中,必须全面了解税法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做出不同的纳税方案,研究适合本企业的节税活动,进行优化选择,做出最合理、最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
(二)纳税筹划应该具有超前性
土地增值税筹划应该从项目投资决策前开始纳税筹划,而不是等到项目结束才想到筹划,因为等到项目结束时,相应的纳税义务已经确定,往往没有可以回旋的余地。随着房地产企业的蓬勃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三)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筹划
在以上所谈到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案中,这些思路首先要服从企业实际经营规划和策略,而且每个企业的差别很大,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和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部分(%) 税率(%) 简便计算方法
-------------------------------------------------------
50以下 30 增值额×30%
50-100 40 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100-200 50 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200以上 60 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说明:1.依据国务院[1993]第13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法字[1995]6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是要注意清算的时限。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清算之前都是预缴;达到清算时限条件时则不再预缴,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土地增值税清算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应该主动进行清算;二是由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清算。对于前者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不清算则要受到处罚。而对于后者,税务机关不要求纳税人清算的,则可以不必主动进行清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是要划分清算单位。以什么单位作为清算单位也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把握的关键。因为对一个开发项目中划分不同的清算单位,会产生不同的清算结果。《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但是纳税人在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中,有些开发产品是免税的(如增值率不超过20%的普通标准住宅),有些是应税的,因此,税法要求,对于这种情况还要细分清算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就清算单位问题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对于一个核算项目或核算单位中,纳税人不分开计算增值额的,则免税开发产品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第三是要掌握扣除项目分摊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扣除项目虽然是按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归集计算的,但有些扣除项目(如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等)不是直接属于某一个项目的,需要由多个清算项目共同享用的,这就需要将这些需要共同分担的成本费用通过合理的方法归入每个清算项目。土地增值税不同清算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主要不是按项目建筑面积,也不是按项目实际占用面积,而是按可售面积分摊。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1.营业税在主要税目税率上,国务院颁发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没有卫生税率的规定,可参照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超过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3%。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应纳税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出售(转让)收到的价款×5%。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应缴纳的营业税=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评估价×3%。
2.增值税缴纳增值税按年销售额的多少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生产加工企业年销售额为50万元、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为8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不足这个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应税产品销售额×17%-进项税额(指购入非自用材料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应税产品销售额×3%。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凡是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事业单位,同时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1985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市区为7%,县城、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为1%。按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营业税+增值税)×适用税率。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按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发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即:应缴纳房产税=租金收入×12%。卫生事业单位出租土地的情况很少,就不再介绍。车船使用税,按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法》新规定,事业单位不再免收车船使用税。其税目如下: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排气量和核定载客人数缴纳;商用车客车,按核定人数缴纳;商用车货车,按吨数缴纳(其他车辆和船舶税率略)。
5.土地增值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金额200%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部分,税率为60%。扣除项目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其他扣除项目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应纳税计算方法,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6.企业所得税卫生事业单位取得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税产品缴纳增值税后有利润实现,企业所得税率为25%。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为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印花税根据1988年6月6日国务院的《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事业、机关、团体等都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目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营业账簿等13个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不等,“权力、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适用定额税率,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8.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卫生事业单位来说,个人所得税涉及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法定扣除额)-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2011年6月30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适用于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45%。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8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超过800元但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收入额-800)×20%;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收入额×(1-20%)×20%(简便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收入额×16%)。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政策;清算;帐务处理
Abstract: the land value added tax is imposed to standardize land market transaction order, curb real estate speculation ticket set a tax, currently a lawyer to question 29 land value-added tax in arrears for at least 64 billion yuan of listed companies lead the market. So the land value-added tax on land value added tax levied by the various regulations and conditions, a method, and the duty of a formula how sure is worth us to study, this paper studied the land value-added tax in our country duty based on file parsing, regulations, methods, accounting,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better handle the tax, land value-added tax payment and liquidation.
Key words: land value-added tax; Policy; Liquidation; Accounting work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近年来关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清算问题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特别是今年北京律师李劲松质疑29家上市公司拖欠土地增值税640亿元引起市场哗然。土地增值税总额为何有如此高的欠交数。通过下列分析和探讨让大家来认识一下该税种。
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它的征收范围如何规定?
根据国税函(1995)110号文件,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在1993年12月13日了《中华人民共各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从1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
根据《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位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意: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要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是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三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税率为60%。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增值额计算的关键(以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造房屋为例)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一)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房地产转让销售收入金额的确定,有以下几点值得特别关注:
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确订为收入。因房地产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能转让,转让方收取的该项违约金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关于地下车位或车库的收入确认原则:各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无产权的车库,其收入是属于租赁收入,不交增值税,同时其成本也不得扣除。江苏省关于地下车位的规定分三种:1)是人防工程,是以人防部门规定标准建造的,不得进行转让的,应作为配套设施,扣除发生的成本费用;2)无产权的地下车位,不确认收入,也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3)有产权的地下车位,两证齐全、可有偿转让的车位,清算时,按已转让部分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售后返租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采取优惠方式要求购房者无偿或低价将不动产交给开发公司使用若干年,其实质是优先取得了购房者的不动产的使用权,即取得了其它经济利益。税务机关可按“一定期限内房地产企业实际取得的使用收益,如对外转租取得的租金等来测算或者按照同一区位相似楼盘的其它房产销售价格确认销售价格,如果还不能确定销售价格应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判断房地产转让价格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应采用评估或其它合理的方法确定转让收入。
对于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时(根据苏地税规(201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10%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采集同一企业销售日当月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如不存在当月,可采集同一企业销售日前后3个月内的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如不存在前后3个月内的销售价格的,可采集相同或近似地段其它企业销售日当月或前后3个月内的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
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交易价,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确认转让收入。
(二)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扣除项目金额的的确定需关注以下几点
公共配套设施成本费用的扣除: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未移交的,不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项目规划范围之外的,其开发成本、费用一律不得扣除。
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其相关成本、费用不予扣除。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不得加计扣除,也不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
修装饰费用的扣除: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装饰物支出,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计算扣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装修装饰费用支出,一律不得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售楼处的装修装饰费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售楼处使用的是房开公司自行开发的产品,则装修装饰费可以列入开发成本;第二种情况是售楼处是临时建筑,则装修装饰费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不得计入开发成本;第三种情况售楼处是租赁房屋,则装修装饰费作为营销设施的装修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开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扣除: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开发间接费用的扣除:根据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开发间接费用在开发项目初期开始归集,以便于后期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土地使用权所支付费用的扣除:苏地税规(2012)1号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后予以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土地闲置费也不得扣除。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扣除:根据苏地税规(2012)1号规定企业建造房屋建筑物时特有的费用和基金,按其是否与开发建造活动相关的原则进行划分。凡与开发活动直接相关,且可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开发对象的,允许计入开发成本;反之,则应计入开发费用。对企业非建造房屋建筑物时特有的费用和基金,应计入开发费用。允许计入开发成本的费用、基金,如果是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发生的,则也应计入开发费用。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所有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才能扣除。如预提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就不得扣除。
四、土地增值税帐务处理
根据财会字(1995)15号文件,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1995
财税字(1995)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财会字(1995)1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Z项目税收筹划方案
1.用足利息支出扣除的政策。
在该项目中,A房地产企业管理层原本打算仅从银行借入资金1亿元,但是该企业在商业银行的借款额度尚有2.5亿元未使用。建议再向银行借入资金1亿元,用于该项目建设,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同时在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时,通过比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与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20000*10%*3=6000万元,前者大于后者,故而建议企业选择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从而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A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在税法理解上存在偏差,认为必须同时满足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和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两个条件,才可以按照10%扣除,实际上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即可,这两个条件是“或者”的关系。按此思路,可增加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金额7697.73万元,借款利息还可以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金额3000万元。
2.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别核算。
A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混在一起计算的,总体的增值率为33.86%,适用的税率为30%,如果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别核算,同时能够做到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在20%以下,非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在50%以下,那将可以节省大量的税收。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税法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金额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建议A房地产企业使用按照建筑面积分摊。
3.A房地产企业Z项目筹划三步曲:分立—合资—股权转让。
A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并未分别申请住宅用地、商业用地,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收筹划的难度。因为如果单独申请了酒店用地,同时已经联系到酒店的买家,则可以筹划为代建房行为,从而不用承受大额的土地增值税负担了。
(1)公司分立。从A房地产公司派生分立出B公司,将与此酒店有关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从A房地产公司中分离出来,B公司组建成为一个新的独立核算的法人,A房地产公司仍然存续。①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而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或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由此可见,无论是营业税还是土地增值税都要求“有偿”,但是在公司派生分立中,分立方并未向被分立方支付对价,被分立方也未取得任何经济利益,因而无论是A房地产企业还是B公司都不需要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②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③印花税。现行印花税采取正列举的形式,即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收。A房地产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企业分立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列举范围,所以该分立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同时税法规定,对于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来已经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如果分立后的A公司和B公司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之和与分立前A公司相等,未注入新资金,则A、B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④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按照特殊性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被分立公司可暂不确认被分立资产的全部转让所得或损失,在不涉及非股权支付的情况下,分立公司应按原计税基础确定其在分立公司的计税基础,所以分立公司、被分立公司在分立环节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被分立公司股东而言,在被分立公司没有办理减资手续的情况下,不涉及确认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问题。因为此种情况下,被分立公司股东取得新股并不需要放弃旧股,其取得的新股及非股权支付相当于从被分立公司取得股息所得,股息所得已经是税后的了,也不需要再交企业所得税。所以,公司分立后,A、B公司均不存在由于酒店相关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分离需要交纳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但是却发生了酒店土地、酒店房产的权属变动。
(2)合资。酒店建设竣工后,B公司也已经宣告成立,此时可以去寻找有意向投资该酒店的企业。当然如果在酒店开工之前,就已经与某酒店管理企业达成投资意向或签订投资协议,是受该酒店管理企业之托开发,按照对方的要求施工、建设,则税收筹划无需公司分立这一环节。B企业在找到有投资意向的某酒店管理公司后,与该酒店管理公司合资成立一家C酒店公司,B公司以竣工的酒店投资入股,占相应的股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所以B企业以酒店投资入股的行为,不需交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B企业以酒店投资入股的行为,不需交土地增值税。
(3)股权转让。C酒店公司成立以后,B公司再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另一股东即某酒店管理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B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未转让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物权等法人财产权,也不需到相关部门办理物权变动的登记,不构成转让不动产物权的事实行为。同时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只对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征收,没有规定转让股权行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B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也不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但是,该转让所得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