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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制度优选九篇

时间:2022-04-27 16:43:13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消防管理制度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消防管理制度

第1篇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教职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幼儿园后勤每月对幼儿园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幼儿园,若发现幼儿园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1、幼儿园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上课时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3、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幼儿园后勤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幼儿园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班放学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八、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第2篇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规划、配建责任〉

市政道路按规定应当配建的消火栓,由市政工程和供水管理部门负责规划、配建;单位、居民住宅区按规定应当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规划、配建。

第五条〈建设标准〉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规划、建设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六条〈方案审核和产品质量〉

消火栓的设置方案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七条〈施工要求〉

消火栓的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实施;施工完毕,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方可启用。

市政消火栓应当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车行道边缘0.5米;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室外消火栓,应当设置在区域内的消防通道两侧或者通道交叉口。

地面上设置的消火栓,其大出水口应当正对道路或者消防通道中来,本体露出地面;其水源开关应当设置在消火栓周围2米范围内。

第八条〈临时使用手续〉

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并经市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火栓的,应当向供水单位补缴10倍的供水水费。

第九条〈临时使用要求〉

临时使用市政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条〈维护单位〉

市政消火栓、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队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室内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落实专人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一条〈维护要求〉

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每季度维护、保养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具体要求由市公安消防机构规定。

维护单位在维护、保养、检查中发现消火栓零部件缺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拆迁规定〉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消火栓的,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审核期限〉

公安消防机构对消火栓的设置方案审核、拆迁审批、竣工验收的期限,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消防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禁止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禁止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消火栓;

(二)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消火栓。

损坏消火栓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消防法》和《消防条例》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消防法》和《消防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消防法》和《消防条例》没有处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消火栓维护、保养职责,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警告。

(二)违反临时使用消火栓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警告,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治安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通过广播、宣传板、外请专家授课、观看影视资料、现场实地讲解等多种形式,也可配合本地区的消防安全活动,例如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四、学校对每名教师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学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五、下列人员由单位计划安排,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操作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4篇

 

按照中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全体员工人身安全和单位财产不受损失,结合客服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消防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客服中心要制定对各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员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及员工的年度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各科室应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活动,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不少于二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须包括:

   (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自动消防设施的性能、操作方法以及各类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3、下列人员须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专(兼)职消防员;

   (四)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从业人员;

   (六)电工、库工、焊工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岗位人员;

   (七)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                   

   (八)进入中心的外来工作人员;

   (九)火灾事故单位的相关责任人;

   (十)其他应当接受消防培训的人员。

4、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本部门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5、定期组织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6、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7、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8、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岗位防火巡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科室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二)兼职消防员防火检查制度

1、兼职消防队主要由消防安保人员组成,统一由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2、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兼职消防队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 

3、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半年组织兼职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 

4、兼职消防队员要服从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5、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对兼职消防队员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6、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 防火、灭火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适用范围;

(2) 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3) 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   

(4) 火灾现场的保护。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科室的消防器材由本科室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科室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科室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科室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中心安保部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中心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六)办公室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为提高办公环境的安全因素,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中心办公区域内的用电管理,增强员工用电规范、安全意识、节能措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和办公环境,特制订本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严禁在灯具、电扇、电脑机箱、显示器等电器上悬挂、覆盖装饰品等易燃物。

2、严禁私自改拉接室内线路,绝不在办公室私拉电线。 

3、严禁在办公室内、外私拉、乱接电线、私接电源插座等个人行为。 

4、严禁办公区域使用自带大功率电器和不利于安全管理的电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电水壶、微波炉、电吹风、电熨斗、电暖器等。 

5、不要用湿手接触带电设备,不用湿布擦带有电的电器。不要用湿手触摸电源的开关、插头、插座等。  

6、灯具、电扇、空调、饮水机等电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以免长时间开机过热引起火灾。 

7、为了延长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使用寿命,员工下班离开办公室时要关闭计算机并关闭电源开关。 

8、办公区域内如发现需维修的用电设施或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等问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中心安保部,严禁自行处置。 

9、因违反本用电安全管理规范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个人承担。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八)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1、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变配电室、动力站、电梯机房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禁烟禁火等各种文字、符号的警告标志。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相应的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填写《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防火巡查工作记录》;服务大厅下班后应进行收尾工作检查,并记录备案。

7、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规定

 (1)防火重点部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2)严禁吸烟、严禁明火作业、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3)定期对电器设备、线路进行检查、维护、清扫,确保正常供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发生事故。 

(5)各种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供电局的规定。

(6)安装的电器设备应采取防雨、防雷等安全措施。电器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7)移动的电器设备,应做好接地或安装自动断电装置,并设专人管理。 

(8)配电箱或电器设备内,严禁存放工具或杂物。

第5篇

居民防火公约

一、自觉遵守社会消防公德,不人为留下火灾隐患,配合社区消防管理,参加社区消防活动。

二、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要防止气体泄漏,用后要随手关闭气源阀门。钢瓶、减压阀、橡皮管和灶具连接要牢固,不能用明火查漏(用皂泡)。烧煮东西要有人看管,防止熄火而发生事故,临睡前应检查是否关闭气源。

三、安全使用家用电器,不用劣质的电器产品。电炉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置于安全地方。

四、燃油、燃气助动车(摩托车)停放于安全地方,储油器具、储油点要安全可靠;不乱扔烟蒂,不躺在床上吸烟;家长应教育孩子不玩火。

五、关爱孤寡老人、残疾病人、精神病人、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弱势人员,防止发生意外火灾事故。

六、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不在楼梯、走道等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保障安全出口和通道畅通。

七、不损坏、挪用、圈占、埋压消火栓、水喷淋、水带、水枪、灭火器、自救逃生器和逃生绳等公共消防设施、设备。

八、制止身边发生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居委会或派出所举报;发现火警立即拨打“119”报警。

九、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购买伪劣烟花爆竹。

十、不在楼道内、步梯间、首层门厅、靠近燃气管线的位置为电动车充电。

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一、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要经常向居民家庭、社区单位宣传消防基本常识,并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二、社区内要设立消防宣传专栏、灯箱、标语、警句、漫画、横幅、黑板报等消防公益宣传设施,并及时更新内容,使宣传贴近居民、贴近现实。

三、社区消防教育活动室要经常向社区居民群众开放。

四、社区学校应增设消防课,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居民学习消防安全知识。

五、社区发生火灾后,视具体情况组织居民和社区单位参观火灾现场,用活生生的教训,教育居民群众。

六、针对本社区的实际,开展社区消防运动会、消防知识竞赛、消防宣传黑板报展评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消防活动。

七、每年的119消防活动日,要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掀起消防宣传。

八、定期公布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对辖区内外发生的火灾及时向居民告知,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一、社区各级消防组织应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到社区单位、居民家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社区消防安全。

二、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白天和夜间、重点和一般、突击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形式,也可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或针对本地区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检查。

三、社区内的单位和应认真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消防检查和防火巡查,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四、物业管理企业要经常开展以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灭火器具、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检查,劝阻居民不要在楼道、走道上堆物,保障居民楼安全。

五、检查要做到“三不放过”,即:隐患查不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彻底整改隐患不放过。

六、检查要做好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制止,并向有关居民或单位发出“火灾隐患告知书”、“火灾隐患整改建议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有关文书,对一时难以解决或有一定难度的隐患,应及时向公*派出所报告。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发出消防检查意见书或建议书,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和居民落实整改措施。

二、有关单位、部门和居民接到社区消防组织的整改意见书或建议书后,及时制订整改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整改。

三、社区消防组织应对火灾隐患单位进行跟踪督查,并在业务上给以指导。

四、对一时整改不了的火灾隐患,应填写《火灾隐患跟踪报告表》,每月向上一级社区消防组织报告备案。

五、社区消防组织对火灾隐患整改对象的跟踪督查和业务指导应当做好记录,对整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应予保存。

六、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一、社区各级消防组织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研究解决社区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遇重大问题或突发性事件,各级消防组织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对策和措施。

二、社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由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定社区消防计划,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布置近期消防工作。

三、社区消防工作站每月召开一次例会,落实上级工作指示和要求,总结上月工作,布置本月工作。

四、小区消防工作组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周工作情况,安排下周工作。

五、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消防工作会议,向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消防志愿者、社区单位等通报社区消防建设情况,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不断完善社区的消防自我管理体系。

六、每次消防会议都要做好会议记录,遇重大问题可发会议纪要。

弱势群体消防监护制度

一、社区内的孤寡老人、残疾病人、精神病人、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人员,应作为消防安全弱势群体的管理对象,加强重点监护,形成街道(镇)、居委会、家庭、邻居、朋友共同参与的消防监护网络。

二、消防安全弱势人员的家庭、亲属是弱势人员的消防安全直接监护者,应采取各种措施,阻止弱势人员违反消防法规行为,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弱势人员的周围邻居、朋友要经常细心留意他们的行为,提醒其要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不要玩火、不要卧床吸烟,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街道(镇)、居委会应落实专人,对弱势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并建立消防安全联系卡,经常与监护者、邻居等进行沟通,了解其行为动向,以利于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燃。

五、发现弱势人员有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当无法阻止时,要立即向公*派出所、居委会等报告。

六、弱势人员家庭的门口可张帖醒目标志,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提醒周围居民注意其消防安全行为。

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制度

一、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单位应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分工、人员疏散路线、灭火措施和疏散措施,做到定人、定位、定职。

二、参加演练的居民群众应了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悉安全出口位置和数量、疏散逃生路线和方向、逃生设施位置、灭火器材摆放位置,并要掌握使用消火栓、消防水带和预防烟气侵害的方法。

三、街道(镇)、公*派出所和居委会等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

四、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单位要定期组织居民群众进行演练,通过演练不断修改、完善预案。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一、物业管理企业要对本管辖范围内或受委托管理的公共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

二、街道(镇)和居委会要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对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

三、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简易水喷淋、消火栓、火灾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灭火器材、逃生设施等消防设施的原理、性能和维护要求。

四、每年对市政水源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每季度对水喷淋管网上的阀门、喷头和压力表作一次检查,并打开末端放水阀,释放锈水,防止管网腐蚀而影响喷淋头正常工作;每季度对火灾报警设施联动功能进行一次检测和试验;每季度对消防水带、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灭火器材等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五、消防设施发生故障,需停水抢修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做好防范措施,并告知居民。

六、每次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都要进行记录,并对灭火器材的品种、数量、购置时间、有效期限等登记造册,建立档卡。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埋压、拆除、损坏、停用、挪用消防设施或器材。

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制度

一、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要防止气体泄漏,用后要随手关闭气源阀门。钢瓶、减压阀、橡皮管和灶具连接要牢固,不能用明火查漏(用皂泡)。烧煮东西要有人看管,防止熄火而发生事故,临睡前应检查是否关闭气源。

二、安全使用家用电器,不用劣质的电器产品,不乱接乱拉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炉、电熨斗、电吹风等电加热器具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置于安全地方。

三、燃油、燃气的助动车(摩托车)应停放于安全地带,储油器具、储油地方应安全可靠,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四、使用油漆、香蕉水等危险物品时,应开窗通风,落实安全措施,使用多少购买多少,不应超量储存,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家中尽量不储存汽油、油漆等危险物品。

五、使用香烛时要有看管,防止香烛倒塌引发生事故。

六、家长应教育孩子不玩火。

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协调开展社区消防工作;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制定社区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单位、居委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进行考核评比。

三、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开设社区消防宣传阵地,不断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认真处理群众消防举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导、督促社区消防工作站、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社区消防工作。

六、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八、积极开展以安装简易水喷淋、逃生设施、疏通楼道、改造灶间和老化电线为主的老式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社区消防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精神及指示。

二、协调、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单位开展宣传、检查等消防安全工作。

三、设立灭火点,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疏散逃生设施,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防火档案,制定居民防火公约。

五、落实孤寡老人、残疾病人、精神病人、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弱势人员的消防安全监护措施,主动上门宣传消防常识。

六、指导、组织物业管理企业和消防志愿者、居民楼组长等开展消防宣传、检查工作。

七、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单位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

八、认真做好以安装简易水喷淋、逃生设施、疏通楼道、改造灶间和老化电线为主的老式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社区消防工作组工作职责

一、积极开展小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居民群众自觉遵守居民防火公约,重点做好孤寡老人、残疾病人、精神病人、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弱势人员的消防安全工作,主动上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监护人和监护措施。

二、对居民住宅楼和小区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清理公共走道、楼梯上的堆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积极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和灭火点上的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发动居民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宣传和灭火逃生演练等群众性消防活动。

五、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建立由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单位和居民代表参加的义务消防队,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扑救初期火灾。

物业管理企业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检查记录。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查、维护管理区域内公用部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其完好有效。

五、制定灭火和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居民和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演练。

六、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落实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承担消防安全检查、宣传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职责,做好义务消防消防队的日常工作。

八、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灭初期火灾,协助公*消防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社区消防管理员职责

一、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社区居民、物业管理企业和社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灭火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能力。

三、做好消防教育室、消防宣传栏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内容的更新工作。

四、组织物业管理企业消防安全员、居民楼组长、社区消防志愿者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宣传,落实整改措施,并督促跟踪整改。

五、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六、经常检查辖区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器具是否完好有效,并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八、负责制定和完善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社区消防工作台帐。

社区消防志愿者工作职责

一、自觉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消防基本常识,提高服务社区消防的能力。

二、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消防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主动参与社区组织的“社区消防志愿者活动”等各项社区消防公益活动,积极协助做好社区消防宣传、检查等工作。

四、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夜间消防巡查、夜间消防值班等工作。

第6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消防建设要按照"基础工作社区化、消防建设社会化"的总要求,大力加强社区消防组织、消防设施、消防教育、防火管理等方面的功能,逐步实现社区消防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第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第六条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贵,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履行所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行政职能。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驻社区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八条每个生活小区都应当建立由社区志愿者和社区安全保卫人员等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并开展定期演练。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负责社区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督促社区内物业管理单位按要求设置消防宣传板报,配备、维护和保养楼栋内的消防器材。

(六)组织、督促和指导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

(七)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八)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九)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负责住宅楼院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和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四)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

(五)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档案。

(六)制订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七)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专(兼)职消防民警,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

(三)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

(四〉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业务档案。

(五)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六)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民警职责,作为评比考核内容。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单位、部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六)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单位整改。

第十五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消防巡查制度。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二)小区消防车道或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

(三)消除火灾险情,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实施有效处置。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

第四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六条社区单位、居民家庭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或单位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六)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对于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要对整第十八条改期限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检查人员应当督促社区单位或居民家庭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社区单位,要立即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对于社区单位涉及规划布局等原因而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基础设施、档案建设

第二十一条社区消防要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加强社区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新建住宅楼除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设置固定消防设施外,还应配备以下消防器材:

每单元至少配备4公斤装ABC类干粉灭火器4具;有条件的社区每户居民家庭配备4公斤装ABC类干粉灭火器l具;每户配置自救滑绳1副;

第二十三条各个社区要依托社区警务室、保卫室和值班室等设置消防服务室,安装报警电话,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等工具,随时接受居民群众的求助。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不得向居民额外收取各种费用。

第五十条街道办事处应设消防工作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

(三)火灾隐患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防火检查档案。

(六)消防宣传培训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八)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九)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六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防火检查档案。

(三)消防巡查档案。、

(四)消防器材配备档案。

(五)居委会与各居民签订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六)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八)其他有关档案

第六章消防宣传培训

第二十七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社区消防宣传阵地,设置固定宣传设施:

(一)在社区内主要道路两侧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

(二)在社区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

(三)在每个居民楼旁设置消防宣传栏;

(四)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

(五)有条件的社区可建立有线广播网络,负责平时的消防宣传和火灾时的报警及疏散指示。

第二十八条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对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按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第二十九条社区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学生放假期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群众到消防站参观,开展火场逃生演练,提高群众的消防素质。

第三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培训。

第7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五条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五)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

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

第八条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

(一)建筑面积**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面积**0平方米或者摊位**个以上的地下市场。

第九条集贸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

第十条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三章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

第十三条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四条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5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十六条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

第十八条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

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第二十条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

第二十一条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二条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第五章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集贸市场内的营业厅、办公室、仓库等用房,应当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主办或合办单位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机具。

第二十四条集贸市场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集贸市场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由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配备。

第二十六条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条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8篇

1、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搞好消防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加强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开设学生消防知识等安全课堂。

2、建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有关人员将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加强用电管理,安装电器,布设电线要符合规定。定期检查电线、电器,不得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

4、学校的重要部位要配备齐全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性能良好有效,存放位置合理。

5、对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等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保管,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6、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严格执行安全“三同时”制度。

第9篇

关键词:消防监督; 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

      消防监督管理是指消防监督管理主体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相对人)就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是否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所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包括消防监督与管理。而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则是是指消防监督管理主体对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事务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手段、方式、方法等一系列相关制度的总和。

1 目前我国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颁布及实施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仍有不少不足之处。如,《消防法》中存在对部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不够及责任追究偏轻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消防法》也没有将外企、外资、外商的消防安全纳入保护范围。由此可见,《消防法》的法律程序有时过于繁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此外,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标准采用国标或行标,并未采用国际标准,这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更须提及的是,各地方的消防法规更是五花八门、参差不齐,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都严重表明目前我国消防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

(2)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权责混乱,影响工作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了“三级”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即市、县及公安派出所消防机构分别管理各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如何界定成为难点问题,最终导致有的单位无人监管,有的单位受多家监管。这样势必增加消防监督检查的行政成本。

    此外,公安消防机构内部亦存在职责混乱的问题。执法监督岗位与执法监督人员十分重要,但偏偏这个方面出现问题。比如,执法监督岗位的设置数目、位业务设置和岗位人员数目等,一直难以达到合理科学配置。这就使得长期以来执法者、管理者、审核者、监督者角色混乱,自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越位执法”、“错位执法”和“缺位执法”等不良现象。

(3)消防监督人员数量少、素质不过硬,业务能力不过关。一个普遍的现象是,目前我国消防监督人员不稳定,流动性大,致使消防监督工作开展困难。消防监督执人员有一部分是现役公安部队的组成部分,目前部队干部实行特殊的晋职晋衔制度,一些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岗位上的工作时间,最多三年而已,有的还不及三年,此时他们已对相关业务比较熟悉,然而却被调离了岗位。此外,消防监督人员还必须应付各种形式主义、面子工程,各种达标考试等内部管理活动也常常开展,人员少,业务多,这自然容易造成监督不力与执法不到位等问题的产生。

    另一方面,消防监督人员业务能力层次不齐,不能较好的适应新时期对监督执法工作的要求。目前,根据我国现有的消防制度,消防工作人员大部分是部队出身,他们当初入伍时,往往只有高中或高中以下学历,受过高等专业教育的极少。大部分消防监督人员因工作繁忙,也没有深造学习的条件和机会。这种现状,很难适应城市建筑现代化、规模化的发展步伐。

2 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对策

(1)建立健全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我国的消防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的原则。但这些法律法规有一个明显存在的问题不容回避,就是它详细地规定了市、县及公安派出所三级消防机构的行政行为,而对消防安全重点监控单位依据法律进行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够多不够详细,特别是缺少相关的行业指导性标准。基于此,笔者认为,要对《消防法》的一些内容进行适当修改。比如,经实践证明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影响消防工作发展的相关条文应当修改;经执法实践证明急需的法律依据应当补充。此外,应当建立适应中国发展特色的消防行政法规体系,笔者建议制定《消防组织法》、《消防法实施细则》、《消防技术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

同时,在消防立法时,要创新立法机制,遵循公开、民主立法原则,充分让群众参与和监督立法。只有如此,才能完善消防安全法律体系,使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机构有法可依,使社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有据可凭。

(2)简化消防机构职能,大力建设消防监督执法队伍。目前我国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权责混乱,积久成弊,必须简化消防机构职能。笔者建议,变现行的“三级”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为“二级”模式,重点突出县及公安派出所两级消防机构的职能,而市级消防机构只负责本部门内的指导检查工作。此外,还要弱化消防监督检查职能,使消防机构主要职能转变为宏观消防监督,强化社会各单位自身的消防主动性。

各消防部门要改革现有的干部培训机制,大量培养合格的监督执法人才,尤其注重对学有所专的人才的培养。对于非领导岗位的消防监督工作人员,在任用时不能频繁调动,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提高其工作经验与实际工作能力。在培养消防人才时,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消防监督人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不搞特权,不讲私情,依法办事。

(3)提高消防监督管理中科技的应用水平。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火灾的形成和发展已经有一定的科学规律可循,国内外的火灾科学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因此,防监督管理应与时俱进,提高消中科技的应用水平,让科技对人类服务。在我国,传统的防火工程设计有一定的缺陷,它对建筑设计的各个环节的防火要求虽有详细的规定,但却严重束缚了设计人员的创造性。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建筑形式追求多样化、复杂化、智能化,此时,传统的防火设计已难于适应现代建筑设计的需要,因此急需通过新的防火设计模式来解决这些问题。消防部门必须尽快制定出科学的防火设计规范标准,利用系统工程等学科的相关原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通过对火灾事故成因进行科学分析,从而对建筑物消防安全现状得出客观及科学的预测。

此外,应建立健全我国的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得到量化结 果,然后通过消防安全优化组合,使人们有能力制定消防工作的最佳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手段对火灾隐患场所进行改造,最终达到相对安全的目的。

(4)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消防监管单位及普通群众的消防观念。消防宣传意义重大,不仅可增强消防监管单位及普通群众对消防事业的重视,而且能提其消防法制水平,使之能够自觉地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利于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我国的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应适当调整,坚持持久性、普遍性原则,注重实效,注重基础知识的宣传。相关部门应当经常对《消防法》进行宣传,充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舆论工具,通过向公民免费发放消防知识宣传手册、举办消防常识培训班、开展公益消防安全讲座、开展消防运动会及文艺演出、举办消防图片展出及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消防法规。消防部门应当经常走进校园,向广大中小学生进行消防宣传,提高他们的消防观念。消防部门还应该根据不同季节、不同地区及不同企业的特点,与重点监控单位联合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通过宣传教育,让消防意识在全社会普及,使广大群众懂得防火常识和逃生技能,从而提高消防监管单位及普通群众的消防观念。

参考文献:

[1] 公安部消防局编:《消防监督检查》,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2] 张:《充分运用市场手段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研探》,《中国消防》,2004年第4期。

[3] 白风领、高锦田、彭瑞章:《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武警学院学报》,200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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