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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本性所至
我国著名教育家谢觉哉说过:“不是不能见义,怕的是见义而不勇为”。是呀:世上有多少人能把一件看似平常的事做得不平常呢?又有多少人能见义而又勇为呢?
**,1960年出生在**一个普通工人家庭,自幼吃苦,乐于助人,从小学一直到初中深受同学及老师的好评,1978年参加工作以来,从通信员到汽车司机,他默默无闻兢兢业业甘于奉献,总是第一个先到,最后一个离开。在三十多年的司机生涯中,他安全行驶300多万公里无事故,他始终坚持任务就是命令,风里来雨里去,不分昼夜,没有节假日,却毫无怨言,用自己的汗水踏踏实实地实践了车辆和人生安全,始终如一地以思想文明、语言文明、行为文明、仪表文明、生活文明作为自己的行动指针,很好地树起了供用电分公司的“门面”和“窗口”形象。
他常常根据自己多年的行车经验,按道路、季节、车况、任务等情况,对危险点进行预控分析,提出许多安全小建议和注意的安全注意事项,使大家在行车中做到心中有数。他经常利用休息时间熟悉道路及交通状况,为安全行车打下基础。他爱车如爱自己的眼睛,空闲的时候,或每次出车回来,他总是把车擦洗得干干净净,有条件的话,再把车晾干,打上蜡,以延长车辆寿命。车子有了哪怕一点点小毛病,他都搁在心上,非得修好才踏实。他从不开带“病车”上路,让交通安全完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他勤思考、勤动手,在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中,当好“医生”和“美容师”的双重角色。他行车时严格遵守驾驶规定,遇到过马路的老人、孩子、孕妇、甚至是横川马路冲的行人或车辆,总是停车谦让,始终坚持宁停三分,不强一秒的安全行车理念,并时科提醒自己谨慎驾驶。此外,他们还处处做好事,时时急他人之所急,想他人之所想。
**年1月3日上午10点40分左右,**同志在参加完供用电分公司举办的迎“双节”登山比赛活动后。与同事们步行由南雷村口经市育才小学,沿坡道下行返回。突然间,停在路边相同方向坡道上的一辆无人且车门大开的微型面包车,开始缓慢顺下坡方向向下移动。此时,恰遇育才小学学前班放学,学校门前人流如织,接学生的家长像平时一样,领着孩子毫无顾忌的顺坡道向下走。在场的许多人都惊呆了,甚至有人高喊“快闪开!”。
凭借多年的汽车驾驶经验,**意识到危险即将发生,他毫不犹豫的冲到了车的前面,试图用手推住车辆,但车辆已经借助坡度和惯性,产生了一定的动能和速度。无论**怎样用力,汽车毫无停止的意思,还将他向下推出了3米左右。情况万分紧急之下,他只好绕过车头,在追出车辆3米多后,跳上了驾驶室,以娴熟、精准的动作,刹住了车辆,避免了一场意外车祸的发生。赢得了在场同事、车主、学生家长和学校老师的一致称赞。**同志的义举,为这个寒冷的冬天注入了阵阵暖流,传递了正能量,也展示了铜煤人敢于担当,无私无畏的良好精神风貌。
**年4月14日9时,他去**市人民医院看病,专家的号还真是忙,前面还有七八个人在排队,他只好坐在旁边等着,队伍中一对农村夫妇抱着发烧的孩子正心急火撩,满头大汗,他们不停的再给孩子敷湿毛巾降温,浑然不知自己已经被小偷盯上了!一个穿紫色衣服的,相貌有点猥琐的人,围着他们转了一会,突然将手伸进了那个妇女的挎包,掏走东西后,瞬间快步的向门口走去,**第一直觉,那人是个小偷,于是立即追向他,抓住他的衣领,大声的吼他,“把钱包还给人家。”小偷挣开向前跑着,看见**不舍的在追他,只好扔下了钱包落荒而逃,他拾起钱包,没放弃,还想去追小偷,朋友在后面喊,别追了,你还生病着呢。当他满头大汗的把钱包还给那对不知所措的夫妇时,他们激动的不知道说什么才好,而**却什么也没说就默默的离开了,消失在人群之中。因为他的勇敢才没让小偷得逞,因为他的勇敢才没让病人雪上加霜。
法国伟大的思想家、文学家,罗曼兰说过:“没有伟大的品格,就没有伟大的人,甚至没有伟大的艺术家,伟大的行动者”,**的行为绝非偶然,他的见义勇是他本性所至。
**是一个平凡的人,他看似只在他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了他认为应该做的事,但他却用他的实际行动向我们诠释了一个普通工人的人性光辉。让我们在和平年代再次目睹了平凡人的不平凡壮举。
——记商城县城关镇车站路社区居民李成宏同志,见义勇为勇救落水儿童先进事迹。
李成宏.男.现年43岁.住城关镇车站街社区滨河小区98号附1号.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与妻子合伙以开办废品收购站为职业,全家收入在当地属中等,其居住生活条件还行,前年还盖起了楼房。李成宏同志思想觉悟高,有一定的经济头脑,能经常性积极参加社区组织和开展的各项有益活动,邻里和睦、乐于助人。由于居住在滨河小区,紧邻陶家河橡胶坝深水区<</span>平均水深2米左右>,居住环境优美、自然条件好。由于河边防护设施设置不够,大人小孩不慎落水现象,时有发生。
今年八月十三日下午,太阳快要落山的时候,李成宏正在收拾全天的工作,忙碌的很,忽然听到有人大声呼救。“救人啊!有人落水了!”听到呼声,李成宏连正在整理的钱物都不顾了,看到岸边有人指水中间的浪花,连身上衣服都没来的及脱,一个猛子扎下去,还喝了两口水,将一个10岁左右的小孩高举头顶救上了岸,并紧急做人工呼吸施救,人得救了,李成宏拖着浑身的湿衣,又赶回家中继续整理白天的收尾工作。事后,小孩的父亲李良钦,母亲刘红领着小孩<</span>名叫李金豪,今年刚满10岁,三年级学生>,赶到李成宏家,带着好烟好酒和礼品要送给李成宏表达感谢之情,礼品都被李成宏婉言谢绝了,李成宏说:做这件事,是我应该做的,没什么,只要听到呼声,我还会照样扑下水去,这也是每个年轻人应该做的。李成宏勇救落水儿童的事迹,被周边群众广为流传,深受好评和赞扬。其实李成宏早在XX年的一个秋天,正在忙活工作的他听到有人呼“救命”原来是一对负气的年轻夫妻,男的走远了,女方因一时想不开,将年仅三个月的婴儿不慎掷于深水之中,万般无赖之机,忙呼救命,李成宏听到后,二话没说,竟直跳入水中,将婴儿救上岸。男婴得救了,第二天年轻夫妇带着孩子前来答谢,李成宏借势好好的教育了他们,说:“天大的事也不能拿孩子出气”。这对年轻的夫妇当即表示:“保证今后要永远看护好孩子,绝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了,”李成宏委婉的拒谢了他们带来的礼物。李成宏勇于担当、舍己救人的事迹,让周边群众看在眼里,也敬佩在心里。他见义勇为的事迹在小区广为流传,深受群众赞扬。(商城县文明办)
以一己之躯多次挺身而出,勇敢与犯罪分子进行较量,凭借一身胆气捍卫了社会平安,柴建新不仅拯救了犯罪的受害者,更唤醒了整个社会对正能量的呼唤。 (内蒙古文明办) 作为一名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的青年,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农业局干部柴建新多次在路见不平时挺身而出。柴建新的英勇行为在五原县广为流传。
XX年7月11日15时,柴建新上班途中路过菜市场,在一条巷道里看到有两男一女三人正与一位老人纠缠、争执。柴建新感觉事有蹊跷,于是上前询问缘由。三人见柴建新过来,立马深色慌张、乱了阵脚,拉着老人要离去。柴建新看到后,快步上前拦住了去路。就在这时,三人迅速地抢走了老人的手镯,并四散逃窜。柴建新放下自行车,朝其中一位人的方向追去,最终在一个宾馆大厅内将该人制服,并送至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审讯,该男子姓闫,因赌博欠债,伙同其他两人以迷信手段诈骗老年人钱财。想不到在第一单“业务”还没达成,就被柴建新逮了个正着。
这已经不是柴建新第一次挺身而出了。XX年2月,凌晨1时,照顾妹妹生孩子住院的柴建新离开医院回家,当他走到五原县工行小区楼下时,发现一中年男子正在撬一辆厢式货车的后门。柴建新上前制止时,被该男子威胁不要多管闲事。柴建新并未退缩,奋勇上前与该男子展开激烈搏斗,最终将其制服。后经公安机关勘勘察现场,货车后门已被该男子撬开一半,而且该男子是一名惯犯,从XX年以来实施盗窃8起。
柴建新同志英勇事迹让很多人竖起了大拇哥,有人问柴建新,和歹徒搏斗的时候怕不怕,柴建新说,怕,但是真正去做的时候就不那么怕了。当下,许多人遇到突发事件漠不关心,哪怕去拨打一个报警电话都做不到,唯恐惹祸上身。柴建新敢作敢当、机智英勇的行为在感动很多人的同时也极大地震撼了他们的心灵,激发出了大家伸张正义的热情,他的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018年8月23日下午,高新区实验中学全体教师深入学习了李芳老师的先进事迹,弘扬她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的高尚师德。
为了让老师们更好的了解李芳老师事迹,感悟李芳老师的大爱精神,在会议开始前,学校组织全体老师观看了中央电视台对李芳老师以身挡车救学生先进事迹的视频报道。
观看视频之后,老师们深受感染。李淦书记作为教师代表宣读了人民日报对李芳老师的深度报道并谈了自己感受,言词恳切、感人至深。同时,李淦书记结合身边老师的事迹,宣扬了平凡的岗位也可以造就不平凡人生的理念。
其后,李静老师说:“我要以实际行动向李芳老师学习,学习她爱岗敬业、爱生如子的高尚师德,不仅把教书育人作为第一责任,更要以实际行动关爱学生,守护学生健康成长!”。
团委副书记刘春阳则动情地说,李芳老师的英雄事迹,一直在感动着我、激励着我,她奋不顾身,舍身救人的行为是她高尚师德的最好体现。
王子瑞老师表示,李芳老师在这种形势万分紧急的情况下,毫不犹豫的冲上前去用身体护住学生,将个人安危置之度外。这是李芳老师对高尚“师德”的生动注解,她用生命诠释了一名教师的职责和荣光。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教师是一个平凡的岗位,既然选择了老师,就是选择了大爱;既然选择了老师,便是选择了奉献。我们要以李芳老师的事迹为榜样,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3月7日,省政府法制办官方网站将省综治办起草的《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网站查看全文,4月7日前可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意见。
见义勇为核实确认不超60天
华商报记者对比发现,此次《条例》草案比之前实施的条例细则不仅多了四条,而且将原条例中的《奖励和保护》拆分成《奖励》《保护》两个部分,内容更加细化,便于执行。
《条例》草案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救人、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行为。较之之前所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表述更加全面详细。
不过,对于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此次草案规定的内容较之前减少了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内容。
草案还规定,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机构。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报、举荐见义勇为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般情况不得超过2年。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核实确认应当在收到申请、举荐或自行调查核实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奖励大大提高还有奖金增发
华商报记者对比还发现,此次草案另外一个变化最大的地方就是对于见义勇为的奖励大大提高,并对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各个级别的见义勇为行为分别给予奖金增发。
本次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十五万元的奖金。原来条例规定为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省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金。
本次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设区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原来条例规定为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设区的市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二万元以上奖金。
本次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三万元的奖金。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见义勇为事迹较为突出,在本县(市、区)有一定影响的,由县(市、区)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至三万元的奖金。原来条例规定为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千元以上奖金。
本次草案还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所得的奖金,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治疗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给予生活补助。
3月7日,省政府法制办将《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者,将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
范围:这些行为都可以申报见义勇为
《条例(征求意见稿)》旨在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的;在救人、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其他应依法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
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要求保密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奖励:见义勇为最高可获25万元奖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十五万元的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三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见义勇为事迹较为突出,在本县(市、区)有一定影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至三万元的奖金。
此外, 省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每两年表彰和奖励一次,也可以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见义勇为烈士子女入托入学优先接收
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
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由工伤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见义勇为人员被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其子女入托入学、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与优先安排。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低保范围。
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本人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在确认、表彰奖励和宣传过程中应当为其保密。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7年4月7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宝贵意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政府法制办: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政编码:710006 联 系 人:矫慧丽
电 话:63916422 63916444(传真)
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20xx年安徽省见义勇为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宣传表彰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实施。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二章 确 认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扭送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三)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第九条 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综治机构确认。
第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申报见义勇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举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可以在调查核实和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直接确认。
第十一条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年,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线索。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见义勇为事迹材料;
(二)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
第十二条 县级综治机构在接到申报、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在六十日内提出是否确认的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综治机构,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的专业人员以及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见义勇为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见义勇为的受益人应当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据或者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自拟确认之日起十日内,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安全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举荐人及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综治机构和有关单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在调查后决定,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再次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人、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的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确认结论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综治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综治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报人、举荐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已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定期予以表彰、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可以载入地方志。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见义勇为模范或者模范集体、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迹比较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称号,给予一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模范集体称号,给予三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省人民政府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安徽省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称号,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励,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十倍以上奖励;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倍以上奖励;因见义勇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倍以上奖励。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捐赠。
第二十一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受表彰、奖励人员或者其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综治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当地综治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由综治机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垫付。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以下各方承担:
(一)由责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赔偿;
(二)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由受益单位、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补偿;
(四)由所在单位补助。
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的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机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符合工伤条件的,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未被认定为工伤的,由民政部门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给予抚恤。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公(工)亡的,按照国家因公(工)死亡规定享受抚恤待遇;未被认定为公(工)亡的,参照因公(工)死亡规定享受抚恤待遇,抚恤金从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支付;按照国家规定批准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烈士遗属待遇。
第二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在按照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受益单位、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给予力所能及的扶助。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推荐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认定为工伤的,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其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扶养人扶养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者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 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就业、保障性住房、入学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其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和回访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和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其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三十二条 合法权益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得到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
第三十四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同级财政拨款;
(二)募集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
第三十五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应当用于:
(一)救治、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抚恤、补助、救助、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见义勇为各项费用时,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补足。
第三十七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与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劳动关系。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以及相关费用不按照规定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见义勇为负有受理、调查、确认职责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受理、调查或者确认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抚恤和奖励的,由原确认机关核实后,撤销荣誉称号,追缴抚恤金、奖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按照综治办在春节期间开展走访慰问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活动的精神要求,我市春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慰问工作由市综治办牵头组织,各乡镇党委、市直单位党委协调配合的原则,把温暖送到每一名慰问对象,进一步动员、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与犯罪行为和灾害事故作斗争,弘扬社会正气,推动道德风尚进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一、深入开展调查摸底,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好慰问工作部署,切实全面了解慰问对象覆盖面,重点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家属进行慰问。迅速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春节慰问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通知》,对全市春节期间做好慰问工作作了安排部署,对慰问对象、慰问标准及相关要求提出明确意见。同时,规范和完善见义勇为人员基础档案和见义勇为工作档案。在原有基础上,全面规范和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基础档案和见义勇为工作档案管理,做到材料齐备、装订规范、保管妥善;进一步完善各类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切实做到春节慰问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措施、有落实、有保障。
二、及时做好走访慰问,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我市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做好慰问工作。一是对获市级及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慰问,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补助、救济等工作;二是深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了解重点见义勇为人员现状,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存在的实际困难,做好具体的帮扶工作;三是深入基层,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见义勇为各项工作;四是坚持将市级慰问和镇级慰问有机相结合起来,慰问结束后由各乡镇党委、市直系统党委如实呈报。通过整合资源,多筹措施,对年终各项慰问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对2016年表彰的7名见义勇为人员(周浩然、匡睿智、向家洪、李东禹、张振宇、简海波、杨航)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慰问金,对每一个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都上门走访慰问一次,确保全覆盖、无遗漏的目标。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以走访慰问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活动为契机,深入社区、学校、企业、单位,向群众、居民、师生大力宣传见义勇为精神,宣扬、学习见义勇为英雄事迹,进一步扩大见义勇为社会影响力。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对有影响、突出的见义勇为事迹以及见义勇为活动进行跟踪宣传报道,带动全市关注见义勇为人员和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为平安建设作出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海口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加强平安海口建设,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及时有效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参与抢险救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予以救助的;
(二)制止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协助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机关抓获、扭送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免遭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五)其它可以申报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五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关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所在的区级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推荐见义勇为人员,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申请确认。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所在的区级公安机关受理;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项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所在的区民政部门受理。
(二)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见义勇为确认申请或者推荐之日起15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报区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审核。
(三)区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向市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申报。
(四)市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报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审查确认。
(五)市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所在的区级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推荐人。申请人或者推荐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提出重新确认申请。
第六条 市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确定对其表彰奖励的等级和奖励标准,并提出后续保障的意见。对于特别突出的,可推荐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予以表彰。
第七条 申报时间原则上以见义勇为行为发生的当年为限。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满一年未申报的一般不予受理。确因特殊情况未及时申报的可以补报。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区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管理。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区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对本辖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后续保障。
第九条 医疗单位救治见义勇为人员垫付的医疗费用,由致害人或者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支付。
在致害人和责任人承担责任前,或者没有致害人和责任人的,或者致害人和责任人无力支付的,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方式支付:
(一)已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在本市从业的见义勇为人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确无支付能力的,由所在区专项资金支付。
(四)未在本市从业或未从业的见义勇为人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条 见义勇为中的伤残人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各项社会保险,在本市从业者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无业者由所在区专项资金为其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属无业者并享受本市低保金的,其家庭低保金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50%的低保金。增加部分由所在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本市从业的由用人单位上报,经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依法鉴定后确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未从业的由所在区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上报民政部门办理,由所在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其家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烈属待遇并可享受以下优抚待遇:
(一)一次性发给其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抚恤金;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户籍在本市的遗属由市民政局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并享受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的。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新闻单位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应大力宣传。
第十六条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什么是见义勇为行为形成条件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关键词: 物质奖励;形式标准;实质标准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10)10-0236-01
一、设立物质奖励的积极意义
历史上,见义勇为是指导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准则。历代统治者为维护专制统治,顺应民意,大多制定了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令法规,以此来惩恶扬善、弘扬正义。如今,在法律中规定给予见义勇为者物质方面的民事法律救济,其现实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可以通过解决实际困难免除英雄的后顾之忧,促使他毫不犹豫地实施救助行为;另一方面,避免挫伤群众的积极性,鼓励人们帮助别人。因此,为了避免人们普遍产生“见义不为”的心理与行为倾向,立法者倾向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精神或者物质上的奖励。
二、我国当前的立法规定以及相关问题
(一)我国目前对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法律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还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另一类是地方法规及条例,如《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
(二)地方立法中物质奖励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湖北等九个省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对象除了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行为外还包括抢险救灾行为,北京市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见义勇为的行为对象范围除上述两项外,同时还包括救助他人等舍己救人行为;在奖励标准上地方立法尽量避免使用“奖金”等用语。但物质奖励的标准问题却是无法回避的,我国目前各地的奖励标准并不统一。有的是依据“事迹,贡献”的实质主义标准,有的是依据“功级,荣誉”等形式主义标准。实质主义的标准是指直接依据见义勇为的贡献大小、产生的社会影响来确定物质奖励的量。形式主义的标准并不是直接以“贡献、事迹”的实质来确定物质奖励的量,而是依据由“事迹、贡献”确立起来的“功级、荣誉”,来确定相应物质奖励标准,物质奖励因此也就不完全是依据实质贡献大小,而主要的是一种奖励的形式象征。初一看,两种标准在确定物质奖励的奖励数额,其差别并不大。形式主义标准本身也最终需要以实质主义标准作为评定标准,所以从奖励数额上来看,无论形式标准还是实质标准都是以“贡献、事迹”的实质标准来确定物质奖励的数额的。然而,两种奖励标准的的差异并不在于奖励结果上的量的差异,而在于奖励结果所产生的的激励功能的差异。
三、解决途径
(一)设立奖金条款应予明确规定。我国见义勇为地方立法之中,绝大部分地方立法都未明确设定奖金标准,绝大部分都是写明物质奖励。我们认为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奖金条款。这样在具体实施时操作性更加灵活。更加保障见义勇为人应得的合法权益。结合行为理论的激励机制而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理由:首先,依据激励理论,精神奖励与奖金的目的都是满足个体向预定的发展轨道行进,以引导、激励个体行为。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奖金较其他物质奖励更具有灵活性,奖金的激励方式在满足较低生活需要方面更具吸引力。第二,考虑到经济学上的激励理论,一定的物质奖励有一种信息传递功能,表明法律对此种行为进行的价值引导。第三,虽然依据行为强化理论,非金钱物质奖励和奖金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相同的强化措施,即都会削弱个体对行为本身意义的自主思考和兴趣培养.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弱化法律上对奖金重视程度来淡化它们的强化功能。因此,有节制地使用物质奖励和奖金是可以接受的,是符合社会需要的。第四,从现实生活出发,考虑到社会实践之中广泛使用见义勇为奖金激励手段,各地方也都成立了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众对于奖金奖励日渐支持,回避奖金字眼的物质奖励反而不能满足民众的激励需要,更容易让民众对见义勇为者打抱不平。
(二)奖金适用的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标准。综上,明确设立奖金条款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那么奖金条款的标准问题即奖金条款的适用问题,即是应该以“贡献、事迹”为标准,将奖金标准与实质贡献挂钩,还是以“功级、荣誉”的精神奖励为前提,将奖金标准与形式荣誉挂钩。我们认为,奖金条款应当采取实质主义标准为主,兼顾形式主义标准。理由如下:第一,依据激励需要理论,无论是采取奖金标准上的实质主义还是形式主义,对于行为激励而言,都没有实质的差异。因为,行为人受到奖金条款激励的效果根源于其自身的需要结构,所以,对于个体行为的激励应当以其需要程度为标准。因而,实质主义与形式主义之间的矛盾也就不是激励的程度问题,而是激励的逻辑问题。依据实质主义标准建立的奖金条款将奖金看作是见义勇为行为结果的报偿,类似于劳动获得报酬,多劳则多得,少劳则少得,而这种报酬式奖金实际上恰恰患上了行为强化理论的弊病。它非但不会激励个体的见义勇为品德的树立,反而会助长金钱至上的恶习,因此不符合见义勇为立法激励的逻辑。而形式主义可以避免实质主义的这种困境,淡化了奖金的行为强化功能,相对而言较为可取。第二,实质主义标准的结果是不确定的,有时是需要靠预测评估的。不稳定性会增加见义勇为奖励的难度。第三,从公平激励的角度而言,公平感也是行为激励的重要因素,我们需要在不同的行为效果之间建立一套级差体系,以此平衡不同行为在贡献与奖励之间的公平性。但是在奖励方式上不能完全摒弃实质标准,一定意义上考虑实质标准是考虑符合我国大众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郑显文.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J].中外法学, 1999,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