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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优选九篇

时间:2022-10-02 12: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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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1篇

第一条为完善*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市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绍政发〔*〕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含越城区、*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范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循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互助共济、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以下人员可以户为单位,以行政村(居委会)为整体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户籍在市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业人口;

(二)户籍在市区,被征用土地后“农转非”,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包括后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人员;

(三)上述人员户内未成年人一般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也可以在补差的基础上选择参加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医办”),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定期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

第七条越城区和*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均应设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本区域范围内的政策宣传、筹资和其他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配备合作医疗专管员。镇(街道)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发动工作,确保辖区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二)负责辖区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经费的收缴及登记工作,同时确保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协助管理中心做好参合人员身份确认以及在办理审批、审核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完成上级政府和部门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同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

第十条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

(一)*年度按每人140元筹集,其中省、市财政补助每人70元,镇财政补助每人20元,参合人员个人缴纳50元。以后根据市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2010年前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0%,至2010年达到年人均220元,政府和个人出资数额原则上按*年的比例确定;

(二)参合人员为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其个人应缴纳部分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参合人员中已领取计划生育优惠证的双农独女户,给其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元,补贴所需费用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由所在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在筹资完成后核发;

(四)村集体组织对参合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费用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建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该项基金由个人缴费资金、集体扶持资金、政府补助资金以及社会捐助资金和利息等组成。其中个人缴纳部分资金按整户参加的原则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收缴,政府补助的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划拨。

第十二条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设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由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并接受管委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自然年度为单位收缴,每年的第四季度为缴费期,全年费用一次缴清,限定在每年的

1月10日前全部资金收缴入库。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由镇(街道)负责收缴的资金应在收缴入库截止日之前缴入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合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在市区镇(街道)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对基金预算的审核。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条件具备时可建立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资金,资金的筹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参合人员的待遇与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参合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凡在规定缴费期限以后要求参加的,须在下一结算年度才能缴费参加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参合人员的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等,参照*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以下情况不列入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

(一)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家庭病床费用及康复性医疗费用;

(四)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工伤意外、医疗事故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群体性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医疗费用;

(七)治疗不孕不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的费用;

(八)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参合人员被暂停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

(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合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的报销办法,对于在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实行分次报销、累计计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参照住院报销办法。

(二)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立起付标准,市区镇(街道)卫生院为300元,其它医疗机构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合人员个人自负。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1.市区镇(街道)卫生院300元及以下部分,其它医疗机构800元及以下部分不予报销;

2.在市区镇(街道)卫生院住院300元以上至6000元(含6000元)部分报销35%,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800元以上至6000元(含6000元)部分报销35%;

3.6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报销40%;

4.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5%。

(三)参合人员在外地医院就医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参合人员经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后,转外地特约医院,其住院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报销标准的70%给予报销;

2.未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直接去外地特约医院住院的,按报销标准的35%给予报销;

3.到外地非特约医院住院的,按报销标准的15%给予报销;

4.在营利性医院诊治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经市区三级医疗机构确诊,管理中心同意,并办理申报备案手续的特殊病种人员,在核准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同住院医疗费用。

(五)每一合作医疗结算年度内每人最高累计报销限额为3万元。

第二十一条参合人员在市区镇(街道)卫生院门诊诊治的,凭个人合作医疗证、卡可在就诊卫生院实时报销当次就诊医疗费的15%。其报销费用由管理中心根据各镇(街道)卫生院所在区域范围内参合人员数及实际门诊工作量,经考核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根据新结算年度筹资标准的变化和基金平衡情况,管委会可以对医疗费报销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参合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待遇,个人自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具备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可向合医办申请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符合要求的,由合医办公布列为定点医疗机构。*市各县(市)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特约医疗机构由合医办选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对就诊病人进行身份确认,告知有关合作医疗政策,按规定办理入出院手续、掌握入出院标准,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报销政策。

(二)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等有关规定。

(三)按规定做好患者的转院备案、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等工作。

(四)按规定做好就诊参合人员的费用结报工作。

(五)配合合医办和管理中心做好其它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由管理中心向其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中止或者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参合人员有冒用、伪造、出借合作医疗证及个人信息卡等行为,或伪造、涂改医疗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获取医疗费报销的,可暂停其合作医疗待遇三个月,并依法追回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2篇

          试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周大新

 

(会泽县茚旺高级中学  云南省曲靖市   654200 )

 

内容摘要:随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不断合理化,城乡经济得到不断融合、发展,以前的“以农补工”的政策逐渐发生改变。时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以工哺农,劝富济贫”思路方兴未艾。为了更好的建设新农村,完善小康社会,国家、政府也更多到投入到“三农”问题中,并且逐年加大力度,加大投入。在这样一个大好的时机和前提下,国家和政府在搞好全面取消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对农民实行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补贴等等工作外。现在,又在为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而不遗余力,笔者下面将详细阐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由来、实施的意义以及它的制约因素和针对制约因素提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新型     农村合作     医疗     发展对策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由来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由政府通过制度设计与维护、基金筹集与管理、卫生维护调控与监督的,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一种综合性医疗保障制度。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在各个方面的建设也逐渐完善,但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却显得相对缓慢,尤以农村医疗保障问题突出。现阶段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农村医疗条件问题。我国大多数乡(镇)卫生院房屋破旧,缺乏基本医疗设备,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相当一部分业务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专业医疗知识,导致不必要的医疗事故。第二、农村医疗保障的费用问题。我国农民的人均收入也就几千元,也些地方低的可能就几百元,农民一旦生病住院,一年所有的收入还不够。局部地区农村贫困户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比例高达50%,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的制约因素之一。现在的医疗费用又不断上涨,农村医疗保障存在的资金短缺问题是一个很大的瓶颈。这些现状也就需要一种新的制度来填补时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缺陷和漏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运而生了。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民自愿参加的,政府有组织、有投入的一种互助共济制度。是一种基本的医疗保障机制。作为社保的重要补充,完善了社保机制,改善了农业居民的生活,促进了和谐社会,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它的具体意义主要体现在:

首先、有利于为农民减负,缓解农民压力。对于缓解农民家庭经济压力作用是明显的。国家和政府的投入,说到底,是一种政策的倾斜,财政税收的倾斜。这样一种倾斜完善了农村医疗机制,改善了农民自己的生活,缓解了农村因病致贫和看病难问题,促进广大农民致富奔康。

其次、有利于引导农民进行合理的健康投资,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合理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第三、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依然还将在一段时间内长期存在。时下,随着农村实施这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得城乡医疗体制得到不断的融合,农民得病也可以得到像城市居民一样的医疗对待。同时,这种“多方筹资”的制度还会部分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减少经济差距;完善城乡二元的医疗结构;有利于城乡的交融。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制约因素与发展对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体现,是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健康素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0多年的发展历程,农村“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好转。但是,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农合资金筹集难、农村医疗服务资源匮乏以及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健全。

针对这些制约因素,笔者认为应该从五个方面来进行应对。

(一)正确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是要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二是要正确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于增加了政府筹资责任,突破了原有村级社区限制,提高了社会化程度。可以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原有社区型医疗保障与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过渡形式,是农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初级形式。这种初级形式已经具有了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因素,其发展方向是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二)加强政府支持

一是宣传支持。政府拥有宣传的资源,并具有权威性,宣传的同时表明自己的承诺。政府在宣传中应避免夸大,力求客观,以免误导农民。二是资金支持。三是组织管理支持。此外,政府要在多元化农村卫生保障制度中,引进国内外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医疗保障市场,以弥补社会医疗保障的不足,提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作效率。

(三)提高农民对医疗服务的有效需求能力

一要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这是增强农民支付能力的最根本途径。同时,农村的税费改革以及部分省取消农业税的做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为农民更好地就医创造了经济条件。二要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信誉。地方政府要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向农民通报相关信息,使合作医疗实施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并自觉接受农民的监督。三要改变农民的医疗消费观念。包括医疗保障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长期以来深受中国传统的家庭保障的影响。应帮助农民了解,这种自发的低水平的保障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医疗费用提高、疾病风险增强的现实,要充分调动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积极性。

(四)实行有效的管理制度

一要重视初始制度的设计和论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收入分配和宏观调控的大问题,严格论证和设计是必经步骤。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取得一定成果后,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使其成为正式制度,保证其稳定性。二要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制度,提高制度效率。可通过医疗费用支付制度、补贴医生劳务支出等方式,将医生收入与药品数量脱钩。实行起付线基础上的医疗费用共付制,可抑制消费者的道德风险,控制卫生总费用水平。三要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系统管理。

(五)提高农村卫生医疗服务质量

首先要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其次,加大县乡对医疗卫生服务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这是吸引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有效途径。第三,引导农村村级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方向转变。

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执政为民、稳定农村、关心农民的民心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体现,是政府的责任。这项制度作为当前农村社会中政府实施政策当中的一朵奇葩,是国家和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一环。它解决了多年来遗留下来的重要问题,“看病难,看病贵”现象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

相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会在农村医疗体制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能够更好的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减小城乡差距。

 

参考文献:

第3篇

一、统一认识,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件大事来抓

自省政府《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的通知》下发后,市政府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学习和贯彻,充分认识到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问题以及加快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重要意义,决定把它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民办实事的一项具体行动。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我市于*年4月成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农村工作的市委副书记和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农业、卫生、财政、计委、民政、劳动、审计等部门的负责人,并设立了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配备了4名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各镇也相应成立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设立管理办公室,配备3—5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各村委会也指定一名村干部兼职负责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工作。全市共有320名专兼职人员从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成为农民群众最亲近的干部。经过充分准备,*年10月在合水镇开展了试点工作。*年全市各镇陆续建立了以镇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我市近两届党政班子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都非常重视,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社会发展规划。每次召开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都作了重要讲话。人大、政协也为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去年我市根据省政府关于理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的决定,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和机构成建制移交卫生局,并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确保了农村合作医疗健康运行。今年市政府换届后,又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在总结去年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基础上,今年我市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市委书记周乐荣、市长敖广恩多次主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并亲自为参加合作医疗的特困群众发放医疗救助金。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分工又合作,集中有限资源,全力支持农村合作医疗发展。各镇建立了工作责任制,采取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和党员包户的办法,层层落实责任制,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序地进行。今年7月,市政府又与各镇(街道)签订了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责任书,做到有组织领导、有规章制度、有专项经费、有检查指导、有考核表彰,有效地推动了农村合作医疗开展。

为了引导农民群众参加合作医疗,我市在财政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增加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年,市政府划拨32.588万元作为引导补助资金,*年,市人大常委会又批准财政预算320万元作为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套资金,人均8元。

二、以点带面,宣传引导,广泛发动群众参加合作医疗

*年省和*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市就着手制定工作方案,做到早规划、早准备、早动手,在没有现成经验借鉴的情况下,先后出台了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章程、实施细则和各项管理制度,把工作的日程、内容具体化。8、9月份,有关部门到合水镇调查摸底,制定了试点方案。10月份,试点工作在合水镇平南村正式展开。为了抓好试点,全市抽调全各镇主管农村合作医疗的副镇长参加试点工作。通过近半个月的工作,试点村有81%的农户参加了合作医疗。至*年上半年,各镇相继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我市在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过程中,按照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规律办事,避免简单、粗糙的工作方法。一是宣传发动求“广”,营造良好氛围。为了提高农民群众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认识,争取他们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印发“给农民一封信”和召开村民的组长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座谈会、家长会以及工作队下去和基层干部一起走村串户进行宣传发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提高农民群众对合作医疗的认识。同时,各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张贴《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药费报销人员一览表》,通过实实在在的事例,使群众觉得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得到实惠的“德政工程”,坚定了农民群众参加合作医疗的信心。二是工作方法求“活”,提高参保率。在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过程中,我们注重抓好“五带头”:①村干部、村长及其亲戚亲属带头;②党员及其联系户带头;③外出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的家属带头;④群众积极分子带头;⑤外出务工、经商致富的农户带头。为做好农民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镇、村干部深入群众做细致宣传发动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位村支部书记把提高参加率的经验概括为:“理解政策,晚晚到户”。由于工作方法得当,宣传到位,农民群众参加合作医疗的热情高涨。如合水镇潭震村委会新云自然村,全村农民群众100%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宣传、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单位主动配合支持,全市各镇加大宣传力度,共出动宣传车250车次,印发“给农民一封信”等宣传资料28万多份,播放有关的电视、广播节目420次,报道有关的新闻30条,挂贴宣传标语、横额7333条(幅),出版板报670期。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发动,提高了农民群众的认识,消除了疑虑,树立了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信心,取得了农民的信赖和支持。

三、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我市原来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制定的,当时上级财政扶持资金没有到位,对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也没有把握,因此选择了“合药不合医”的办法,即:参加人因病住院,可报销药费的70%,其它费用不报,每年1000元封顶。一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方案虽然使不少群众受益,但补助标准较低,对部分群众帮助不大。针对存在问题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市在第一轮合作医疗到期后,及时修订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先后印发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章程、镇街工作规则、医疗救助办法等文件,新的资金管理制度也正在起草。新制度从8月1日起执行。主要内容是:1、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全市统筹。2、统一农村合作医疗的起止时间。3、调整报销范围和标准。参加人因病住院,由原来的1000元封顶提高到3000元封顶。4、明确了乡镇工作规则。通过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镇街道工作规则》,明确了镇和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责任。

四、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从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开始,我市就把缓解大病对农民造成的困难作为主要目的。因此,在建立合作医疗制度的同时,按照省人大议案的要求,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资助困难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对患大病重病的特困农户在合作医疗补助限额之外再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年,资助特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28786人,资助金额14.393万元,救助大病住院特困农民480人,救助金额72.01万元。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市部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看病难的问题。马水镇龙田村委会吴家轩因患肺肿瘤,到广州等地大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8万多元,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吴家轩及其家人失去信心,放弃治疗。市农医办得知情况后,根据其实际,除按规定及时为其报销医药费2500元外,还分两次给予医疗保障救助金5500元,从经济上支持吴家轩继续治疗,使其增强了战胜疾病的信心。合水镇潭震村委会崔庭琰(四年级学生),因患地中海贫血,其父母已向亲戚朋友借款5万元为其治病,去年参加合作医疗以来,我们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2600元外,还发给救助金5000元,帮助其解决部分医疗费。马水镇东风村委会村民曾裕军,遭遇双重不幸,妻子因病去世,自己又骑车摔伤,用去医药费2万多元,使他难以面对生活的困难,当镇领导带去合作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金共6500元上门看望他时,这位男子汉忍不住泪水,失声痛哭。这件事也深深教育了镇的领导班子,使他们感受到农村合作医疗确实是密切党和群众关系的民心工程,一定要办好。有不少农民也深有感触地说:“合作医疗是实实在在对农民的关怀”。

五、攻破难点,加强监督管理,搞好合作医疗服务

农民普遍担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合作医疗资金能否真正用到他们身上有疑虑,担心益了干部,亏了群众。为了消除农民怕吃亏的思想,使他们放心,从合作医疗试点阶段,我们除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外,特别注重加强监督管理,尤其是对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资金筹集、财务管理、医药费报销、卫生服务、审计监督等合作医疗运行中的各个环节,制定和落实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帐专户,专款专用。农村合作医疗收支情况,每月在镇、村政务公开栏上向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二是落实工作经费,充分调动农医干部的积极性。合作医疗试点阶段,由于我市财政较为困难,投入农医工作经费较少,致使镇级农医办的日常办公用品都无法配齐,工作人员下乡补助未能及时发放,严重挫伤镇、村农医干部积极性。*年,市政府在财政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安排农医工作经费17万元,各镇也投入一定数量的工作经费,并明确按参保人数人均0.5元奖励镇、村农医干部,从而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收到良好的效果。

今年7月份后,按照市统筹的需要,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并帐工作组,将各镇合作医疗结存资金全部划转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为了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我市为各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统一配置了电脑,最近又在省卫生厅的指导下,开始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已经对全市农医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化管理培训,并把农村合作医疗的全部资料录入电脑,今后可以通过电脑进行费用报销、统计、资金管理及监督,实行了电子计算机联网管理。目前,我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了县(市)统筹。各镇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向农民个人收缴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在农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规范医疗费报销程序,参加人出院后,持住院有关凭证票据到村委会讲报销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到镇农医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也可以由村干部代办。参加人的报销情况在村委会政务公开栏公示。各镇规定每逢赶集日为办理报销时间,每月市与镇结算一次,做到收有凭证,支有票据,严格审核,定期公布,接受群众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合理、合法,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信于民。

第4篇

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健全完善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不断增强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从根本上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全面提高全区农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

(二)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

(三)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逐步调整;

(五)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办事;

(六)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合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

三、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专项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

基金分风险基金和统筹基金两大类。

(一)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保持在当年新农合筹资水平的10%,用于防范本区新农合运行中的基金支出风险。

(二)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部分慢性病门诊补偿、普通门诊费用补偿和住院分娩定额补偿。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全区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区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检查合作医疗财务管理情况及对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三)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合管中心)。主要负责合作医疗日常工作,负责办理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结算和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价格及诊疗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各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监督组织。主要负责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五)各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合管站)。主要负责收缴农民自筹部分基金;负责所在乡镇参加合作医疗农户的信息资料收集、建立档案、规范管理等工作。

(六)各村确定一名协管员配合做好村级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人员登记、医疗基金的筹集上缴工作。

(七)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1.区卫生局:配合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新农合工作的协调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区合管中心人员及工作经费的预算和拨付;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区内补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和基金日常运行的监督。

3.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及在农村的伤残退伍军人个人参合基金部分及大病救助工作;

4.区发改委:负责将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区人事局、区编办:负责区合管中心编制和人员的落实工作;

6.区广电办:负责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

7.区审计局:负责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8.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参合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

9.区农委:配合做好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

10.区物价局:负责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工作;

11.区监察局: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工作。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属本区范围内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失地农民以及虽然有城镇户口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事实上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乡镇的新农合,保证他们能够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六、基金筹资与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农民个人缴费、中央、省、区政府资助、集体(单位、业主)扶持、社会捐助的筹资机制。

(一)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按年人均20元标准缴纳新农合基金;中央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补助30元,区财政每人补助10元。新农合年人均基金总额100元。

(二)农户缴纳的基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可以直接入户收缴或由农户直接到乡镇经办机构缴纳,也可在农户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乡镇财政部门一次性代收或从补偿金中代扣。

(三)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缴纳基金时,由乡镇经办机构向农户开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收据,签订参合协议,并发给《合作医疗证》。

(四)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及在农村的伤残退伍军人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由区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统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在农村伤残退伍军人参合人员因患大病、重病发生住院治疗的费用,在合作医疗补助的部分扣除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或难以承担的,可向区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

(五)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社会团体、个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资金,可直接缴存到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由区合管中心开具农村合作医疗专用收据。该资金用于补助合作医疗基金。

(六)区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项管理规定,并接受同级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七)乡镇合管站可设立短期收入过渡户,暂存由乡镇合管站征收的农民个人缴纳的基金收入。过渡户的收入要及时缴入区财政合作医疗专户,月末无余额。收入过渡户除向财政合作医疗专户划转基金等收入外,不得发生其它支付业务。

(八)按照“当年缴费,次年受益”的原则,参合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农户自筹基金部分,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参合金每年收缴一次。享受补偿后次年的2月底前为当年住院费用报销的截止日期。

七、补偿模式

采取住院统筹结合门诊统筹模式;即住院补偿+慢性病门诊补偿+门诊补偿+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八、补偿范围与标准

(一)参合人员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慢性病门诊医疗卡》到定点医院就医,按规定享受相应补偿。

(二)补偿范围:

1.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支付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慢性病主要包括:高血压(Ⅲ级以上)、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慢性肾炎、肝硬化腹水、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共14种疾病。在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慢性病费用不予补偿。

3.支付普通门诊和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三)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1.首次参加合作医疗者,交费前已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

2.自购药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年版)》(以下简称《基本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未经区合管中心备案自行转诊的医疗费用;与患者疾病无关的药品治疗费用,与诊断、鉴别诊断无关的检查费用;

3.因医疗事故、各种原因造成的集体性食物中毒所致的医疗费用;各种不育(孕)症、保胎、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用;

4.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犯罪行为、酗酒、酒后闹事、吸毒、性传播疾病、有责任方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因素发生的费用;

5.镶牙、配镜、装配假眼、假肢、义齿、美容、手术矫形等非治疗性医疗费用、包用或住超标准病房及输血、营养品、保健品等费用;

6.就医交通费、陪伴费、伙食费用,请上级专家会诊的交通费、食宿费;

7.住院病人故意拖延出院,经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治愈或可治疗终结而拒不出院的,从鉴定确认的次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

8.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9.《**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范围设施范围》(**卫农〔**〕128号)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住院补偿标准:

1.起付线。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立不同的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区外协议医疗机构500元,区外非协议医疗机构600元。五保户、低保户、在农村伤残退伍军人不设起付线;一年内因患不同种疾病,在区级及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

2.封顶线。住院补偿实际所得封顶5**0元,以每位参合农民年内实际获得住院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3.补偿比例。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同级医疗机构只设一个补偿比(名义补偿比)。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为50—60%。

区外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分段设定补偿比例,实行分段累计补偿。(详见下表)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区级定点

医疗机构区外医疗机构

起付线100元300元协议医疗机构500元、

非协议医疗机构600元

补偿比例(名义补偿比)70%60%1**0元以下50%

1**1元以上60%

4.保底补偿。为兼顾受益程度,参合农民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最低保底补偿。具体标准为:在区级或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总费用在1**元以上5**元以下的,按照补偿方案测算后,实际补偿比低于25%的,按照25%给予保底补偿;医药总费用在5**元以上的,按照补偿方案测算后,实际补偿比低于30%的,按照30%给予保底补偿。

5.住院分娩。参合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费用实行定额补助,每例补助3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照住院标准补偿。

6.特殊病种补偿。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半年结报一次。

(五)非住院补偿

1.门诊统筹。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区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为主。门诊补偿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全年以户为单位补偿总额不超过参合人均10元的总和。区外及其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予补偿。

2.慢性病门诊补偿。慢性病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半年结报一次。按40%比例(名义补偿比)进行补偿,年度最高补偿数额2**元。

九、其他补偿

(一)使用《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药品,其药品费用按甲类药品纳入总费用中按相应比例进行计算。

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品目录》外用药费用占药费的比重,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25%。超过以上比例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规定,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元以内按85%、1**元以上按75%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在1**元以内按70%、1**元以上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三)参合农民门诊检查随即住院,与本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本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外院进行特殊查治,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后,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四)鼓励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出生后7日内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五)为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农合中应用中医中药治疗,更好服务广大参合农民,凡在中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比同级综合医院降低100元,住院补偿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提高10%

(六)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他方责任的,其医疗费用纳入相关补偿。

(七)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等血液病人,其血液实际支付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

十、就医程序及结算办法

(一)住院治疗:区内实行即时结报制。参合人员因病确需住院,可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选择本区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就诊医院的结报员对患者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由各医疗机构将补偿资金先垫付给患者,医院的垫付资金由区合管中心审核后拨付。

(二)危急重病人可直接在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但必须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报区合管中心备案。出院后将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急诊病历、就诊证复印件交当地乡镇合管站,各合管站结报员于每月12-15日报区合管中心审批,补偿金由区合管中心直接存进患者涉农账户。

(三)转诊、转院治疗:参合人员因病确需转往区级以上医院就医的,由首诊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经业务院长批准,报区合管中心备案。医疗终结后,将就诊证复印件、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住院材料及转诊转院审批表交当地乡镇合管站,由结报员报区合管中心审核,补偿金由区合管中心审批后直接存进患者涉农账户。

(四)异地急诊住院:参合人员外出期间(区外)急诊住院,应在乡镇以上医疗机构治疗,并于5个工作日内与区合管中心联系,通报病情,登记备案。治疗终结后,将患者就诊证复印件、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住院材料,交当地乡镇合管站,由结报员报区合管中心审核,补偿金由区合管中心审批后直接存进患者涉农账户(补偿按照上一级医院类别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执行)。

(五)外地务工(居住)人员住院:外住期间住院报销手续及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参照异地急诊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六)慢性病门诊就医:通过区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鉴定,并领取《慢性病门诊医疗卡》的慢性病人,现金门诊就医。凭《慢性病门诊医疗卡》、门诊病历、费用清单、收费收据、就诊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每半年到区合管中心办理一次补偿,补偿金由区合管中心审批后直接存进患者涉农账户。

(七)参合人员持证住院分娩:在本区住院分娩的参合人员,由本人或其家属填写《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申请表》,经住院医疗机构审核后,按照定额补助标准直接垫付给参合人员。医疗机构凭申请表、发票报销联及出院小结按月与区合管中心结算。确因外出务工或因事外出期间在外地分娩者,凭生殖保健卡、发票,外出证明直接到区合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

(八)无责任人的意外损伤人员住院治疗,出院后将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就诊证和身份证交当地乡镇合管站,各合管站公示一个月,由结报员于每月12-15日报区合管中心审核,补偿金由区合管中心直接存进患者涉农账户。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及管理

(一)实行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卫生局制定。

(二)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程序。由各医疗卫生单位向区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奖惩及其他

(一)对在实施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管理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下,由区合管中心报区卫生局批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5篇

论文摘要:全国新农合制度经过四年的发展,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增强农民保健意识及促进农村卫生市场良性运转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筹资成本高、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该文认为,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只有探索创新机制,降低新农合的筹资成本、规范基金管理,强化卫生服务行为监管,将好的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有效地保证新农合的健康运行。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取得的成效

1.1农民的医疗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有所缓解。

按照新农合制度的规定,参合农民患病后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可以得到至少40%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偿,而且,这一补偿比例还在不断提高,在2005-2006年度将提高到50%以上。因此,从理论上看,今后农民患大病住院只需要自负少部分的医疗费用,而大部分医疗费用由新农合负担,这一补偿标准已快接近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水平。2003、2004和2005年三个年度,大理州弥渡县参合农民平均每次住院得到的医疗费用补偿额分别是358元、406元和429元,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1.2农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开始增强,潜在的医疗卫生需求逐步释放出来。

开展新农合之前,由于医疗费用高、收入水平低,因此很多农民都是“小病扛,大病挨,重病才往医院抬”。开展新农合以后,农民的看病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明显增强。在大理州弥渡县,2003-2004年度全县参合农民的门诊量是54694人次,2004-2005年度上升为70675人次,增长了29.2%;2003-2004年度全县参合农民的住院数是5163人次,2004-2005年度上升为9003人次,增长了74.4%。在宾川县,实行的是门诊费用的20%减免报销制度,参合农民的门诊就诊需求量更是快速上升。

1.3新农合推动了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新农合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推动作用,首先,表现在整个农村医疗市场的扩大和卫生业务收入的迅速增长,这为农村卫生事业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农村乡村卫生系统的服务条件、药品供应和监管等卫生供给状况也得到了明显改善。如弥渡的苴力镇、宾川的州城镇等卫生院在开展新农合以前医院设备落后、从没做过手术,在开展新农合后,通过国债资金加上地方补助及自筹资金,每个乡镇都增加了至少50万元以上的卫生投资,改善了医疗卫生条件,医院的业务收入大幅度增长。另外,新农合的开展还优化了农村卫生结构,促进了县乡村之间卫生资源的合理分工,提高了各级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初步形成了“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重病才需到县上”的局面。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新农合的启动和发展是一件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运转和作用发挥涉及到参合农民、医疗单位、卫生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等多方面的关系协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2.1新农合的筹资成本高,办公经费得不到保证,影响了卫生部门的积极性。

目前,新农合筹资成本很高。据测算,筹得每位参合农民10元医疗基金的成本在1.5~2.5元之间。并且,筹资期间也很长,部分乡镇的筹资仍然需要长达1~2个月的动员才能达到80%以上的参合率。在新农合的运行管理上,大理州在首年安排了40多名专职管理人员,办公经费也基本到位。但在后续发展中,由于贫困县财政困难,办公经费难以足额落实,只好由卫生部门承担运行费用。高昂的筹资成本和运行成本,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卫生部门继续开展新农合的积极性。

2.2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还不够科学,变动频繁。

大理州在试点四年多的时间里,住院费用的补偿比例调整了三次以上,合管办对基金的管理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由此造成基金沉淀比率波动大,影响了制度的稳定性和农民的信任。如弥渡县在2003~2004年度,家庭帐户基金沉淀额是174.7万元,沉淀比率高达73.1%;住院基金沉淀额为296万元,沉淀比率是62.8%,新农合基金的平均沉淀率为65.4%。如此高的资金沉淀率严重影响了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程度,也不符合新农合基金“以收定支”的管理原则。2004~2005年度在下调了家庭账户基金比例、提高住院补偿比例后,新农合基金平均沉淀率才迅速下降为20.5%。

2.3对卫生服务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医药费用上涨过快。基金管理上存在漏洞,影响了参合农民和村级卫生所的积极性。

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现象仍然严重,医院诱使参合农民住院、小病大治、开高价药、自费药等不规范行为依然普遍。医药费用的上涨,部分抵消了新农合制度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方面的作用。此外,由于报销手续繁多和宣传不到位,很多农民在申请住院报销时本可以按40%报销,但因为没有带身份证或其它证件,便只能按照20%的门诊比例报销了。一些乡镇报账点,由于管理人员较少往往会导致门诊减免资金不能及时下拨,造成卫生所因流动资金不足严重缺医少药,影响了农民看病,造成不良的影响;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致使新农合的效果受到影响。

3.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对策

3.1探索创新机制,降低新农合的筹资成本。

针对当前新农合筹资难、成本高的问题,可尝试采用报销资金预缴存和村卫生所包片制度。经过四年多的全面宣传,新农合政策已基本深入人心,筹资时可不再采用这种高成本的方式,而采用预缴存和包片相结合的制度。对于当年发生疾病报销医疗费用的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用报销所得的部分费用预缴次年的参保资金。对于未参保的农民,委托各村卫生所包片宣传发动和代收参保资金,合管办向代办点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因为村级卫生机构与农民群众较熟悉,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及调动村级医务人员的参合积极性,进而形成卫生部门与参合农民之间的一种良性互动机制。

3.2加强医疗基金的运行管理,落实管理经费。

新农合最终能不能让农民得到实惠,关键在于医疗基金的运行管理。建议从以下途径解决新农合的办公经费问题:通过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各地财政必须按照参合农民人头数核定人员编制和拨给办公经费,办公经费不能到位的不予下拨中央及省的新农合配套金,并对主要责任人实行严惩。对于财政确实困难的贫困县,由财政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下拨专项新农合管理经费,以确保贫困县新农合工作的正常管理。

3.3强化卫生服务行为监管,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上涨,保护新农合成果。

由各地医改办或卫生局统一建立新农合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到各地审查定点医院对参合农民采取的医疗方案或医生开具的处方单,重点审查药品的选择和用药量、大型设备检查的必要性、新特药和自费项目的控制情况、是否存在诱导性住院、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等,对违规医疗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重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3.4科学确定门诊、住院费用补偿标准,监控医疗基金运行。

新农合制度要逐步稳定医疗费用的补偿标准,避免频繁变动。补偿标准以“量入为出”原则为指导,通过科学测算来确定。当前,一些试点县在补偿标准的确定上有些保守,同时在基金的使用上也存在一定的“惜赔”现象,导致当年医疗基金过多沉淀。对于连年沉淀的资金,一定要加强监控,防止贪污、挪用。建议将沉淀资金计提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平衡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财务亏空,同时要适当提高补偿比例,保证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实现医疗基金的收支平衡。

参考文献:

[1]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03年6月.

[2]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

第6篇

关键词:新农合制度 筹资机制 民主监督 财政转移支付 筹资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其筹资机制越来越成为新农和制度发展的障碍,因而,加强对新农合制度资金筹集机制的研究,破解筹资困境成了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现有文献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研究集中在新、旧筹资制度的比较、筹资制度主体行为分析等方面,多采用社会学分析方法,实证分析较多,规范分析较少,总体而言,忽视了新农和制度建立的原则,进而导致了缺乏有效性的运行机制研究。有鉴于此,本文从构建新农和制度筹资机制的原则为基点,试图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进一步深入挖掘,以求在破解当前的筹资困境的讨论中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并为制度可持续运转提供一些建议。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筹资困境

尽管新制度设计较传统制度的定位有新的突破,但仍存在着重大制度性缺陷。这些制度缺陷是筹资困难的主要原因,有可能导致制度运行陷入非绩效的恶性循环,最终陷入新农合利益相关主体如农民、政府、医疗机构三方的博弈困境,很难实现弱势群体农民的真正最大化保障水平,同时给政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而医疗机构却表现出严重的行为扭曲,主要表现在:

1.农民的参合意愿下降

从农村居民医疗服务保障需求看,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显示,农村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39.5‰,呼吸、消化和泌尿系统等感染性疾病成为农村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循环系统、运动系统等慢性疾病的患病率明显上升,农村居民面临感染性疾病和慢性疾病的双重威胁。但是由于政府前期政策的惯性作用,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度直线下降,农民心存疑虑,最终不愿参加。同时,经济欠发达地区,窘困的经济状况使他们只能应付温饱,无力考虑健康保障问题,导致了农民对合作医疗的参与需求不足。

2.政府的筹资责任缺陷明显

在中央政府方面,随着分税制的施行,中央政府对包括卫生服务在内的公共服务财政转移支付和投资严重减弱。政府允许公共卫生机构开展有偿服务弥补不足,在追求自身收入最大化目的驱使下,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收活动增加收入,对本应承担的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不足。在地方政府方面,没有提供医疗保障的动力和实力。地方官员业绩的评价体系中,主要依据是直接的经济增长指标数据,而不是指能提高人力资本的医疗卫生投入。因而对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地方政府没有直接的动力。在财政分权的情况下,责任下移使得缺乏财力保障的县级政府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出主体,大多数贫困地区“补贴”财政的县、乡镇政权长期负债运转,县级财政压力过大。由于缺乏省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的投入,单纯依靠农民筹资和基层财政的投入无法调动农户的出资积极性,合作医疗的公共筹资缺乏可持续性。

3.医疗机构的行为扭曲严重

医疗机构虽然不是筹资的主体方,但它的存在状况直接决定着筹资主体各方的出资质量。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他们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农村防疫防病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及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在卫生资源配置条块分割、资源浪费与短缺并存的情况下,医疗服务的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医疗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被行政性垄断所替代,政府直接拥有并经营医疗机构,自然而然成为公立医院利益的保护者。在商业化、市场化的改革原则指导下,医疗机构利用其行政垄断地位和信息优势,出现轻预防,重治疗,轻常见多发病、重大病,轻适宜技术重高新技术的倾向。甚至给患者提供一些不必要的、过度的医疗服务,如乱收费,滥检查,滥开大处方牟取暴利,而“供方诱导下的过度消费”加大了农村居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的难度,也加大了农村居民患大病、重病、因病致贫的可能性。因此在政府、医疗机构和农民三方不同利益相关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两方联合,一方缺位,合作医疗的主体——农民始终处于被动状态,此种筹资制度对合作医疗的持续发展构成瓶颈制约。

三、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困境的原则

1.体现筹资的公平性

筹资的公平性是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互助共济的前提所在,筹资的公平性包括垂直公平与水平公平。垂直公平是指不同的收入水平、不同经济能力的家庭所确定的筹资水平应该不同,这体现合作医疗保险费制度是按照遭遇疾病风险的家庭的实际支付能力而不是按风险大小来支付这一原则,以实现高收入者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确保低收入者在遭遇相同的风险时有相同的支付能力。水平公平是指不论劳动者的职业、身份有何不同,只要收入水平相同,则应支付相同的医疗费用。

2.注重新农村合制度覆盖面的拓展

由于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对农民参与与退出机制的规定是“自愿参加”,自愿参加的规定明显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即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高风险人群涌入制度,而低风险人群则滞留在制度之外,这种状况在我国小农经济习惯势力强大,缺乏互助共济意识的条件下更为严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逐步扩大覆盖面。

3.保证各责任主体对缴费责任的履行

新型合作医疗在筹措资金过程中的难点之一就是各责任主体对缴费责任的履行问题。在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中也存在着筹资难题,它的主要原因在于村级集体经济积累普遍很少,缺乏有效的筹资机制,农民互济意识不强,逃避缴费的现象严重。而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中应特别注意两个难点:一是参保对象复杂化,流动性大,为合作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医疗保险费的筹集都带了很大的困难,缴费基数也很难确定;二是集体经济实力下降,支持度下降,国家财政对农村卫生事业的重视也不够,给予农村的卫生费用逐年下降。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的创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稳定筹资机制的建立,必须在明确界定政府、卫生机构、农民的不同角色与职能的前提下,通过多元化的筹资渠道、科学合理的筹资标准、适宜的筹资模式几个环节完成。

第7篇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筹资困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能力不强。根据规定的合作医疗标准,2006年在政府提高补助标准后,新农合的人均筹资也只有50元,与城镇职工医保人均筹资1,000元的标准差距明显,这直接表现为最后补偿比例、最高限额等方面的差距。即使国家、地方政府、集体、个人筹资的钱全部用于村民的医疗支出,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专家调查统计,村民一次住院的平均花费是7,000多元,而有的大病住院动辄就是上万元,合作医疗只保住院,政府出资部分主要用于住院费用报销,农民自己出资部分多数试点区县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农民门诊费用报销,现有的大病统筹制度实为“杯水车薪”。在资金的来源上,如果上级配套资金迟迟不能到位,随着农民就医高峰的到来,各定点医疗机构也会因垫付资金过多而运转困难,影响医院的积极性。当大病到来时,这种制度对于收入有限的农民来说,根本无法发挥保障的作用。另外,针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操作性的法律仍很缺乏。目前,国家虽已出台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但是还没有具体的指导实践的法律法规。

(二)受经济发展制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合意愿不强。由于我国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农民在达不到特困救助而家庭情况又相当困难的情况下,有心入“新农合”,但拿不出参合资金;即使部分农民能拿出参合资金,但是大部分人更注重眼前利益,没有未雨绸缪的忧患意识和风险控制的保险意识,因而参合积极性不高;更有部分人现实心理较强,如确实是因病得到补偿的,其参合的积极性就高。反之,就认为参合没有必要。而现实是在农村经济条件还不富裕的地区,农民希望有“新农合”,但对医疗消费又存在着侥幸心理,与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刚性支出相比,看病花钱是次要的、随机的,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认识。

(三)管理制度不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作制度性不强。当前多数参与“新农合”的区县的管理方式是,各区县、乡镇均成立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以及“新农合”经办机构,机构的重叠设置比较严重,涉及的工作人员过多,这使区县级财政平均每年要增加50万~100万元的管理费用,乡镇级财政平均每年要增加2万元左右的开支。管理成本偏高,使有的试点区县可能会出现挤占“新农合”基金现象出现,有的乡镇可能把筹资成本和管理成本转嫁给医院,使医院不堪重负。也有的地方负责“新农合”的管理人员往往是医疗机构内部的人员兼任,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使管理的公正性、公平性受到制约。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大多源于管理制度,而健全的管理制度应正确处理医、患、保三方的利益关系,保证群众参与合作医疗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定期汇报、公布制度及定期检查、审计和公告制度,严格资金管理。

(四)农村卫生医疗机构条件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水平不强。自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各乡镇的卫生院、村卫生室均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多数乡镇卫生院生存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相当薄弱,基础设施和医疗设备资源仍然相当紧缺和落后,医疗机构业务收入低、房屋设备陈旧老化、队伍素质差、医务人员长期得不到培训、技术骨干流失严重、债务负担沉重等现象,许多地方农村地区的医务人员队伍依然以老医生为主,甚至还有一些赤脚医生,他们只会用传统的土方法为农民看病,购买的先进设备成了摆设,会用的人很少。近70%的乡镇卫生院出现亏损或处于亏损的边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机构积极性不高。农村卫生投入、医疗条件、医疗水平远远不能满足当地群众就近就医的需求,影响了参合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持续发展。

二、推动新型农村医疗体系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财政投入,探索多渠道筹资办法。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作为整个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应主要由政府组织生产和提供。中央、省市的配套资金是“新农合”基金的主要来源,应该及时到位,尽量减少区县财政或医院垫付资金的压力。建立国家与农户共同投入、风险共担的机制,使国家投入的有限资金发挥引导农民参加医疗保障体系的作用。同时,要强调多元投入的机制,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充实农民医疗保障基金。在适当的范围内扩大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保障能力,比如扩大住院报销比例等。

(二)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农村医疗保障意识。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是推行“新农合”的基础性工作。一方面要搞好对农民群众的宣传。需要大力宣传合作医疗的重大意义,使新农合制度深入人心,不断为农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形成自觉参加“新农合”的行动;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积极引导群众,转变思想观念,增加健康投入;另一方面加强对县乡级干部的宣传。使县乡级干部真正了解自身在“新农合”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使其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和参与“新农合”建设的有关服务工作。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宣传。着力加强对医院从业人员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在“新农合”中的重要性地位。

第8篇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参合人员; 医疗服务体系

中图分类号: F32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1-0014-0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截至2009年底,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达到农村的95.45%。有8.15亿农民参合,参合率达到了91.53%。

然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分析引起问题的深层原因,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由于政府工作不到位、医疗服务体系不完善以及农民支付能力不足,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要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必须从政府、合作医疗机构以及农民三个方面入手,分析三者之间的利益博弈,探究深层次原因。

(一)政府工作不到位

我国许多县乡财政是所谓的“吃饭财政”、“补贴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公共产品筹资更是难上加难,有的县乡为了套取上级财政资金在启动时一次性投入了资金,而后续投资难以为继。2010年,虽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年人均补助已提高到60元,然而中央政府资金投入仍显不足,而且严重滞后。由于地方各级政府的担负比例规定不明确,造成财政来源最匮乏的县级政府却成为筹资主体。同时,因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财政来源少,群众收入低,引起筹资水平低,统筹能力弱,报销比例低。而贫困地区的群众疾病风险抵抗能力最低,“因病致贫”程度最严重,应该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点扶持对象,由于中央政府政策倾斜不足,这种人群却成为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获益最少的人群。

(二)资金的收支管理不规范

一是目前全国大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立了起付线和报销比例,而且起付线设置普遍偏高,报销比例偏低,农民受益偏小,使部分参合者特别是贫困人群因交不起起付线而放弃治疗,这也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二是各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标准随意性很大。一方面由于各地区缺乏疾病风险资料,使得利用大数定律以样本代替整体风险事件计算的筹资标准偏差增大;另一方面,部分地区盲目照搬其他试点地区的筹资标准和补偿办法,未能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参合者的期望水平相符,筹资标准缺乏科学性。

三是由于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了解甚少,自愿参保的积极性很低,为了保证较高的参合率,很多工作人员不得不通过挨家挨户动员、宣传的方式筹资,这种被动筹资方式极大的增加了成本,降低了筹资效率。

(三)医疗服务体系不完善

医疗供给方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构建的重要参与者,能否提供合格的服务使参合者达到效用最大化,关系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否持续有效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差、质量低、收费高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开展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

(四)农民的支付能力不足

农民观念比较落后,缺乏自我保障和团体互助共济观念。农民的预防意识较薄弱,缺乏风险防范观念,没有同舟共济思想,不理解合作医疗,认为交钱不生病,等于替别人交钱看病。这些文化观念、风俗习惯等因素形成的落后观念,极大影响了农民的参合意愿。同时,由于相当一部分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能力有限,贫困人群更加困难。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通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可看出现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存在着政府工作不到位、医疗服务体系不完善和农民的支付能力有限三个主要问题。如不切实解决好这三大问题,就无法形成持续、稳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和作用

中央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改变目前农民先出资而政府资金后到位的筹资模式;明确规定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负担比例,适当提高省、市级财政的担负比例,提高筹资能力;为抵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风险,从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的预算中安排资金,建立合作医疗风险基金。

(二)加大宣传,提高农民健康意识

由于许多农民的保险意识不强,缺乏共渡难关的理念;医疗费用作为一种随机性的风险支出,很难受到经济水平不宽裕的农民群体的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身各项政策和方案的复杂性,对农民的理解和接受也造成障碍。

所以,应该利用广播、电视等传媒,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农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增强农民“互助共济”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理解和认识水平。

(三)建立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体系

首先,进行统筹模式创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必须以保障参合农民健康需求为基本目标,扩大受益覆盖面,提高受益率。因此,统筹模式应实行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相结合的统筹模式,参考民意,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费用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其次,进行筹资方式的创新。目前,大部分地区采取到农户家中逐户收费的高成本、高工作量的筹资方式,筹资效率、参合率受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各部门协调等因素的影响,筹资风险很大。所以,各地区应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参合情况等因素对筹资方式进行大胆创新。

最后,建立多元化的筹资体系。采取社会化、多元化的方法向社会统筹部分资金,扩大筹资渠道。

(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提高乡镇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缩小城乡医疗服务水平的差距是提高并确保农民参合率的有效措施。如果城乡医疗服务的差距减小,农民参合率和就诊率将随之提高,利润增加,医疗设施和制度的完善得到资金保证,从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形成良性循环。

(五)加强法制建设

目前,政府还未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随意性很大,充满了各种风险。因此,国家应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医疗机构和农民等利益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实施方法、资金筹集和运作方式,完善监管制度,并对各级政府的责任和负担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总之,建立稳定而有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关键是解决好政府工作不到位、医疗服务体系不完善和农民的需求不足这三大问题。实行由国家主导投入、社会多元统筹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保障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迎春,吴妮娜,王莉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方筹资风险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06(5).

第9篇

1.西华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所;2.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四川南充637009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社会主义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现阶段,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对于完善农村医疗服务,缓解农村居民的家庭负担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现阶段新农合制度由于实施条件的不完善而引发了许多问题,本文将主要针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困境进行思考,并探索解决其困境的对策。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政府引导的一种对于农村医疗服务政策性制度,是缓解农民生活压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统筹城乡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发展不均衡等因素,使得新农合制度的缺陷也暴露出来。如何完善新农合制度,促进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1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情况概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是与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以前,我国农村地区推行的是农村合作医疗,由于农村合作费用低廉,方便居民就医,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对医疗卫生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多,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已不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因此,2003 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促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在我国的推广,以减轻农村地区居民的经济负担,维护农村地区的安定和团结。所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就是指“由政府主导并组织的,农村居民自愿参加的,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由此可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为解决由于农民大病问题而引发的经济负担,并为农民提供经济补助,以降低农民因病致贫的风险,保障农民的正常经济生活水平为目的而设立的。在市场环境下,推行新农合体制对于缓解社会矛盾,缩小城乡发展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和团结有着重要的意义。

2 现阶段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人口流动导致新农合制度实施困难

在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人口流动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主要体现在一个庞大群体的出现———城市农民工,他们及其亲属大多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在原户籍地参加了新农合,由于城市报销标准和乡镇报销标准不一致,以及城市医院没有针对各地农村制定药目信息库,农民工在外工作时就无法到定点医院或药房就医或购药,而无法满足农民工的参合要求。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大批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农民工医疗问题必然会成为新农合制度管理的一项重要难题。

2.2 新农合基础设施服务无法满足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需要。

在新农合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级政府资金短,对新农合的财政投入不足,造成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无法满足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实际需求,相关的医疗设备和器械等一旦损坏,也没有精力和金钱进行维修,这严重影响了新农合工作的开展。此外,还有部分政府盲目投资,对城镇和农村的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造成城市医疗资源浪费而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薄弱、服务水平偏低等问题,也制约了新农合的发展。

2.3 新农合实施相关手续过于烦琐。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对象为农村户口群体,涉及人员众多,居住分散,且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前往城市打工,当办理参合手续时,必须要具备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参合的保险证等证件,此外,由于新农合相关机构工作效率极低,在办理参合手续和报销手续时耗时非常长,农民需要等相当长的时间才能领到医疗补助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合农民的积极性。

2.4 新农合相关监管机制不健全。在财政较为困难的基层政府,他们为了弥补政府办公经费的不足,往往会挪用合作医疗基金,使得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力度大打折扣。在实行合作医疗基金管办分离后,由于基金管理办法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以及贪污、挪用等情况的出现也使得新农合的作用大打折扣。

3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

3.1 完善流动人口参合机制。就现阶段而言,新农合制度管理首先应处理好流动人口参合的工作。首先,要灵活利用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将新农合与城市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衔接,从而在本地区形成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对城市和农村的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统一管理,避免出现重复参合和重复报销的情况。其次,还应加强新农合制度管理的信息库,实现城镇居民的医疗信息共享,从而解决流动人口异地就医和报销等问题。

3.2 改善农村基础医疗设施。地方政府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贯彻执行以“农村卫生工作”的工作方针为重点,保障经费落实,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动员各方面力量向农村倾斜,支援农村,添置和更新医疗设备,及时供给药品。同时,还应提供设备技术等方式,改进乡村医疗机构诊疗条件,使参加新农合医疗的农民不出村、乡就能获得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优质医疗服务,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运行。

3.3 统一合作医疗补助形式。医疗卫生部门应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补偿标准,规范和创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模式,简化转诊手续,扩大补偿范围,将门诊大病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消除县(区)之间新农合补偿差距,进一步方便农民群众看病就医,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3.4 强化合作医疗基金监督。各地方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应提高管理机构能力,健全基金监管体系,使基金管理规范化、流程化,实行并落实监督工作责任制,提高合医基金的监管力度,应该杜绝,同时强化健全内部和外部监管机制,基金监管不流于形式,而真正落到实处。

4 小结综上所述,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是实施农村居民生活保障的重要手段,在其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管理和制度层面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做好统一协调工作,加快新农合基础设施服务建设,简化相关手续,同时还应加强监管工作,积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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