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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监督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9-13 04:25:16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质量安全监督论文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质量安全监督论文

第1篇

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贯穿于建筑施工的全过程,指的是工程项目施工之前、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之后整个建筑的质量安全,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核查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要求、勘察设计与建筑施工是否达到了强制性的规定与标准以及建筑工程的结构在设计规划的期限内是否能够安全运行。在这个过程中,建筑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问题最为突出。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项目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这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主要目标。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的施工项目施工工期较长、工程投资金额巨大、施工工艺较为复杂,而且还会受到当地政府部门、业主和工程其他参与单位的关注与影响[1]。与此同时,建筑工程施工还会受到天气、市场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较大,如果没有及时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来进行防范,不仅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还会造成物力、人力和财力的浪费与损失,严重情况下,还会导致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致使人员伤亡,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的声誉形象,阻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而,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十分必要。

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建筑单位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

很多建筑单位在工程实际施工中,往往只对经济利益格外关注,当完成投中标工作之后,就立即开始施工,对施工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同时也没有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从整体上看,施工团队整体素质不高,而且缺乏一定稳定性。缺乏安全意识的主要表现为,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带安全帽、施工之前随意饮酒、不穿安全工作服、穿拖鞋高空作业等不安全现象经常发生,甚至有些施工单位在安装脚手架等基础性设施时没有设置安全网和铺设脚手片,因而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给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2]。当建筑监管单位例行检查时,多数施工单位只是简单的挂几幅安全警示语,临时性要求施工人员带上安全帽来应付安全检查工作,未能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

2.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位不清晰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基本都是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委托,要根据建设单位的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着重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建设环境质量等进行及时监督。但是,由工程监督机构的本身的性质可以将其定位成是经济来源自收自支形式的独立法人,因而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很可能会导致监督管理机构背离政府的委托,谋己私利。除此之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既作为独立法人,又作为建筑市场上的执法主体,这两重身份在一定条件下会存在矛盾。这种模糊性的角色定位,会使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管效果产生影响。

2.3工程监理单位工作落实不到位

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控制工作中,主要是要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详细规划,主动采取一些控制性措施,尤其是在那些较为隐蔽性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需要在整个项目建设中发挥出连续性作用。然而,由于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没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确认的权利,因而监管力度不强。另外,在很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下,会出现质量安全监督控制不严的情况。例如,监理日志记录不全、监理通知清单缺失,工程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够、例行公事,出现质量问题督促检查不及时等等。

3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措施

3.1规范建筑工程市场

针对当前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对国内的建筑市场进行规范与整顿,加强监管力度。需要对建设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从源头上降低不达标工程项目的数量,提高建设施工单位对安全施工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把所有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内容都要纳入到质量安全监督的范围之内;加大惩处力度,对于逃避质量安全监管的工程单位要给予严厉罚处,全面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减少安全监督的盲区与死角,从源头上严格把控监管关口。

3.2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一项工作顺利开展的要保障。因此,一定要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强化监督执法力度。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出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并要认真落实,促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从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要明确规定监管机构执法权限,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进行委托和授权,保证执法惩罚公开透明性,真正落实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督,重点工程重点监察,可以采取定期全面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的方式,但要保证每年至少有一次以上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以及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经常组织开展专项、综合、联合执法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实效性[3]。

3.3强化监理单位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对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一定要强化监理单位的监管工作。对于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需要明确规定,监理单位需要细化和真正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把安全监理的内容完全纳入到监理规划之中,施工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技术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等进行严格检查,在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防护等方面,要明确建设单位在施工准备、施工及工程竣工等阶段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作的程序和措施,要充分发挥出监理单位的监督作用。

4结束语

第2篇

关键词:建筑业;安全质量;建筑施工

中图分类号:P6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业同样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在各方面均有提升。但建筑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和基础性工作。尽管在质量上稳中有升,安全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也日益增多,引起了全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并且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在建工程质量的提升以及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仍旧值得我们探讨研究。

1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1.1政府在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着性质不明确、定位不准确,以及现行的质量验收规范过于超前,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现象。

政府部门的安全管理方式上,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习惯于现场的检查、验收以及评定工作,这些监督工作原本是由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员应当做的工作,因此势必影响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范围、深度和安全性能。在检查工作中,仅仅重视检查那几天的安全问题,而忽视了大部门不受检查的时间,这就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现行的质量验收规范的编制原则过度的强调最后结果,淡化安全过程,政府仅规定结果要求。对于实施过程的工艺和参数,则由建筑企业自身规定控制。由于建筑公司的资金人才力量有限,在很多企业中关于过程的控制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过程不严格导致结果不可能优秀。

另外,机制问题也是关键因素,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性质不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既不在国家的执法机构部门,也不属中介单位,性质不明确影响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的自身建设。

1.2 企业质量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了最大化的追求利益,建筑施工的企业往往忽视了安全工作的自我检查、自我监督、自我控制、自我验收。在安全管理中出现了一定的滑坡。政府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社会监理单位的不断发展,但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却在不断的后退,科室不断萎缩,人员不断流失,与当前重视安全管理的大局反差较大。

科室不断的萎缩,在原来的建设施工企业的内部,关于安全管理设有质量科、安全科等,但是现在这些科室都精简为工程管理部的一个岗位。

人员素质不断下降,人才不断流失,建筑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员应当是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士,但是在很多建筑企业中,企业往往把那些内部安排不下的人员安置到安全管理部门,他们的专业素质根部无法适应安全管理工作。很多相关专业毕业的专业人才,往往由于建筑企业内关于安全管理岗位的待遇偏低,也不受重视,跳槽离职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较多。造城了专业人才的流失。

建筑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存在明显缺陷。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由项目经理发放,因此,他们不可能违背项目经理的意志,难以实现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

建筑企业过分依赖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有时企业内部质量安全检查人员甚至站在监督、监理单位的对立面。为阻止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弱化,

1.3施工现场一线劳务队伍存在的问题

建筑施工现场一线操作工人、劳务队伍严重缺乏.培训,质量安全意识淡薄,技术能力、整体素质极其低下。随着建筑企业改制和用工制度的改革,建筑工人队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管理层与劳务层两层分离,使建筑企业一线工人由原来的固定工转变为现在的临时工(农民工);建筑工人从原来具有l~8级技术的工人,转变为现在未经任何培训的散兵游勇,民工成为建筑工人的主力-培养技术工人摇篮的建筑工程技工学校已销声匿迹,民工对建筑工程的高风险认识不足,发生死亡事故的绝大多数是刚进工地不久的年青劳力。

2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问题解决的措施

2.1政府安全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政府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应当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为重点,严格执法。安全监督行为要积极参与各方面的质量行为,改变以往的现场实体质量监督;要监督现场有关两个保证体系健全与否,是否有效运行,功能是否持续改进。工程建设各方的责任落实是否到位和责任履行情况,当出现违反违规现象时应当对相关人员和组织予以处理和处罚。

加强诚信理念,利用市场信誉制定安全质量管理,建立诚信守信相关的档案信息,对市场定期公布,对于不遵守安全质量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在新闻、网络上予以共识。将安全结果作为企业升级、年检和承接工程的标准和依据,全面的与企业的利于挂钩,通过市场这个杠杆来调解企业对安全质量的重视。

建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扣分制.超过分值,进行强制培训,降低项目经理资格等级,直至取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处罚企业时,同时处罚项目经理。

注重工程质量安全理论的研究,解决深层次问题,确立长远发展目标,在招投标中,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单列,不进入竞标范围。关注科技创新,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运用,保证质量与安全;组建行业协会,减少政府审批;不断修订、完善和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法律体系,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企,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2 企业安全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为阻止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弱化,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鬣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在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明确各类资质等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设置与人员要求。

2.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加强建筑工程劳务队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施工人员技术能力及整体素质。充分利用协会、学校资源,建立建筑劳务培训教育基地,培训建筑工人基础知识、质量安全基本要求。

注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理论研究,解决深层次问题,确立长远发展日标,在招投标中,将安伞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单例,不进入竞标范围;关注科技创新,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运用,保证质量、安全;组建行业协会,减少政府审批;不断修订、完善和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结束语:总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和马虎,在市场竞争中,必须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不能见利忘义,不能忽视建筑工程中的任何一个小问题,将会给整个工程带来严重的后果,必须事事处处保持高度警惕。

【参考文献】

1. 杨长安 创建项目监理站管理制度提升监理人员责任感[期刊论文]-建设监理20108(5)

2. 张艳芳 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分析及探索[期刊论文]-山西水利2008,24(4)

第3篇

关键词:电梯,检验

 

电梯是用于高层建筑中的固定式升降运输设备,泛分布于各大办公楼、居民住宅、商场等人口密集、流动频繁的场合,是人们生活中密切接触的特殊交通工具,而中国也成为世界上电梯保有量最大的国家。但是,随着我国电梯数量的增长,电梯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电梯是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对其进行安全检验检测,也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通过加强电梯的检验检测工作,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对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维护和谐社会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电梯的检验检测工作。

1.做好前期验收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给电梯的定义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可见,电梯出厂时只能算是电梯部件,电梯的安装是电梯制造的继续,所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了电梯的安装过程要实施过程监检。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1.1检验依据及检验标准

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要对经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特种设备,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目前,检验的标准大多依据《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9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等标准进行。论文参考网。

1.2对以下类别进行检验

检查电梯的随机文件是否齐全;土建交接检验、机房设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驱 动 主机、导 轨、门 系 统、轿 厢等应符合标准;安 全 部 件、悬挂装置、随行电缆、补偿装置、电 气 装 置等都应保证其安全性能,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最后是整机安装验收。

1.3检查使用单位的制度和档案等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当包括:①电梯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②电梯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③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④电梯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⑤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此外,还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2.对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测

2.1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组织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能掌握有效的电梯安全信息,方便相关部门、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维修,减少电梯安全隐患。特别是建议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电梯(尤以公共场合的电梯为重)进行清算,制定出合理的定期检验检测方案,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排除,未雨绸缪。

2.2检验检测

为加强电梯的使用安全系数,方便使用单位维护、使用,防止电梯出现安全事故,保护乘客人身安全,《电梯试验方法》,GB10060-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电梯的检验检测应当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2.2.1电梯控制系统检测

目前,电梯出现安全事故,很多是因为电梯的控制系统出了问题。其中以门锁的问题为多,门区的伤亡安全事故是电梯发生伤亡最多最严重的事故。很多时候,发生安全事故往往是因为,控制系统故障,使得轿厢开门、关门不正常而造成的剪切伤亡事故。因此,电梯控制系统的运行正常与否,对安全事故多、少有很大影响。

2.2.2安全部件检测

电梯安全部件包括限速器装置、安全钳和缓冲器三种部件。

限速器是一种超速探测装置,通常安装在电梯机房或电梯井道顶部,也有装于底坑的情况。限速器安全钳系统是电梯必不可少的安全装置,当电梯超速、运行失控或悬挂装置断裂时,限速器安全钳装置迅速将电梯轿厢制停在导轨上,并保持静止状态,从而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及设备损坏事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要求,要对电梯限速器进行校验。论文参考网。

安全钳是在限速器的操纵下,是电梯轿厢紧急制动在导轨上的一种安全装置,是电梯保护系统中,最后的保护装置之一,也是电梯结构中重要的安全保护装置。论文参考网。安全钳每月应加机油1次,同时紧固,保证提拉力迅速传递到安全钳拉杆上,且不超过300N。同时检查弹簧、螺钉、销轴等零件是否松动,松动则应加紧;每月往楔块、钳座涂少量凡士林1次,定期清洗、调整安全钳楔块,保证钳块的动作灵活。

限速器要勤检查。轮轴与轴套每周应加一次油,每年清洗一次,铅封处不得拆卸,离心甩动装置应定期清理上油,保持动作灵活同时。限速器的绳索伸长超出规定范围时,应截短绳索。每2年要经有关部门校验1次限速器动作速度,确保其动作速度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3.检测人员的安全防范

2008年发生电梯事故中,主要是电梯维修保养环节事故上升,因此,进行检测、维护的人员应当做好相关的安全防范如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严禁任何可能造成制动器完全释放或厅、轿门电气连锁失效的短接操作。严禁在电梯正常状态下短接安全回路。检验人员不得从事受检设备的修理、调整和电路短接等工作。检验完成后应确认所有短接线均已拆除,所有试验部件均已恢复到正常位置。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条例进行操作,保护自身安全。

第4篇

论文摘要:现代房屋建筑向着更高、体型更复杂、结构形式更多样、功能更齐全、综合性更强的方向发展的。房屋建筑与大城市间的关系这个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和敏感。本文对当前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以保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进度和质量。

建筑行业领域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据的地位是无可替代的支柱作用,所以它的安全事故问题变得非常的重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基础建设投资规模迅速增大,建筑业得到蓬勃发展,但同时,我国建筑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建筑业施工伤亡人数居高不下。建筑施工的各类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因此,要做到工人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做好个人安全防护、认真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是当前树立新的安全管理理念,建立新的符合建筑工程管理规律和项目管理特点的安全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杜绝施工事故的重要任务。

1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意义

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共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治国,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我国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违背安全管理的行为提出了处罚措施。《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第一个法律文件,其中,对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总承包企业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责任,把所有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到统一管理中,明确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建筑行业是高风险、事故多发行业,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重复性事故时有发生。形势在发展,技术在进步,体制在变化,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仍延续着“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宏观管理体制,但是,该管理体制的概念和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为此,更新安全管理理念,树立企业安全文化,建立现代化安全管理体制以适应新的形势、新的技术、新的体制、新的生产者,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也是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安全观念淡薄,重视程度不足

当前,部分建筑企业没有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生产理念,没有处理好经营、效益、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关系,没有确立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重要组成部分的思想,没有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放在首要位置来抓。有的企业领导只是在口头上讲“安全第一”,实际工作中往往把经济效益摆在第一,认为把时间和精力放在抓进度和提高经济效益上就行了,对安全生产不重视、不检查,或是对检查出的问题不解决,对安全生产存有侥幸心理,重视程度不够,这是造成安全隐患的原因之一。

2.2经费投入不足,管理工作滞后

按照规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专用经费的提取必须专款专用,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没有执行到位:一是未提取或提取不足;二是对已提取的经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甚至有些企业领导将提取的安全生产经费认为是额外支出,把在安全生产上少投入作为企业利润挖潜的一种手段。不能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安全自查、自控工作形式化,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还有部分建筑企业将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精简、合并,专职安全人员配置不足。有的虽配备了安全员,但有的安全员责任心不强,自身素质差,监管水平低,不能很好地履行安全员的巡查纠错等职能。

2.3岗前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够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建筑施工企业,由于企业三级安全教育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大量既没有进行岗前劳动技能培训又缺乏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务工者上岗后,对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一无所知,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没有足够认识,缺乏规范作业的基本常识,安全技能差,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严重。

2.4建筑市场不规范,安检措施难落实

建筑施工存在的安全问题,从根本上讲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产物,许多不规范的市场行为是引发安全事故的潜在因素。主要表现在一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管理措施难以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总承包企业与分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缺乏相互有机配合机制,给安全生产留下隐患,导致事故频发。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垫资、拖欠工程款、肢解工程和非法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尤其是一些根本没有施工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队伍擅自承担施工任务,安全意识更差。一些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工程后,削减安全投入,导致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严重不足,措施落实也得不到保证。甚至有一些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规避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不少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着抢工、赶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现象,也给安全生产带来了隐患。

2.5审批把关不严,安全监管不力。

部分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了解不多,把关不严,责任不落实,监管力度不够,在机构设置、工作体制机制方面还不能适应当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需要。  3 安全事故的对策和建议

3.1对施工人员的房屋建筑施工安全培训的加强。要想搞好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首要前提就是要提高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患素质,而这又依赖于企业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够了解最基本的安全知识,提高他们进行安全施工的技能,并且增强了自我保护的能力,减少了工程和人身伤亡的事故比例。

3.2完善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体系

(1)针对承包施工的单位来说,对其房屋建筑施工的有关安全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其在正常施工的工作情况下是否在充分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另外,还可以结合着对工地进行抽查。

(2)根据房屋建筑施工的现场环境和施工工程的发展进行有效的预防控制监督工作,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建筑施工的管理工作,将房屋建筑施工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传到网上获取有价值的反馈,使得监督机关可以及时的根据具体情况作适时的施工工程调整。

(3)均衡施工。均衡安排各个施工单位内部之间以及各个项目之间的安全生产,提高整体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水平。

3.3房屋建筑施工工程的意外伤害保险。确立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中介机构等,完善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运转模式。

3.4对房屋建筑施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安全事故中的一小部分是由于意外导致的,而大多是因为人为的因素造成的,所以进行全面的检查可以起到及时发现隐患,并避免事故发生的作用。

3.5建筑安全生产法规的研究。针对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的现状,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周边国家进行比较研究;为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及其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3.6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研究。企业应该推广建筑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进行工程规范技术等软件的研发。

4 结束语

安全管理是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和物质财产安全的大事,每个单位、每个从业人员对此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不单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我们施工安全监督部门都须予以高度重视。从施工安全监督的角度讲,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已从以往的现场监督为主转向行为监督为主。我们相信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尽职尽责,群防群治,施工生产事故一定会得到有效预防,使我国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更快更好地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健康化的发展轨道。

参考文献

[1]何强.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措施浅议[J].科技资讯,2007(12).

[2]杨宝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科技创新及途径[J].职业,2007(12).

[3]梁月清,张开立.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评价[J].安徽建筑,2006(05).

[4]龚梅.房屋建筑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8(20).

[5]李世蓉,兰定筠.房屋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J].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7).

[6]张永涛.浅议房屋建筑施工的质量与安全管理[J].建筑科学,2009(10).

第5篇

论文摘要:安全质量是工程建设的“底线”,它关系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立。分析住宅建筑业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实现建筑业安全管理的控制措施。

从目前住宅建筑安全生产状况来看,无论是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还是建筑企业的内部管理,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甚至制约着建筑安全工作的发展,必须加以改进。

1 住宅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对住宅建筑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抓安全生产形式主义

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但是,在住宅建筑企业中的部分领导,不能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抓安全生产得过且过,依然是“讲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特别是有些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懂安全工作却要领导和协调这方面的工作,以致只能应付任务,造成所管辖范围的安全工作滞后于质量管理和资质管理;有些住宅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不能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摆在应有位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制度不落实,或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甚至放在抽屉里,形同虚设,甚至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知识一问三不知,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上级来检查工作时,才动手抓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事过之后依然故我。

1.2 安全监督队伍结构不合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偏低

许多地区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网络虽已形成,但监督队伍的人员组成不合理,专业不配套、不对口,监督人员没有施工经验,专业技术素质低,严重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许多地区监督经费一直未得到解决,职工工资都难以保障,造成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低、主动性差。监督机构也缺少必要的监督检测设备和仪器,监督工作难以适应社会发展,更无从谈什么现代化、科学化管理。

1.3 安全监督模式不适应生产形势发展的实际

目前多数地区的安监机构采取的是监督员分片跑工地的方式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这种方法在安全监督起步阶段是行之有效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这种替代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方式属于越位管理,也不利于促使企业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向自我负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激励的方向发展。另外,监督人员疲于检查,工作难分主次,且由于监督人员少,有的施工项目进度很快,监督员仅在基础施工时检查过一次,第二轮检查未到工程已竣工,一旦发生事故,责任难以分清。

1.4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后

从总体来看,目前住宅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属于“经验型”和“事后型”的管理方法。过分注重经验,未形成安全管理的闭合体系,造成安全管理工作松松紧紧、抓抓停停,难以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安全检查仅是做好安全工作的一种手段,不是治本的方法,从本质上讲也属于“事后型“的管理范畴。“经验型”和“事后型”的管理模式都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事故发生的根源,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所以,必须积极借鉴和采纳国际先进的经验和管理模式。

2 加强管理,确保住宅建筑安全的主要补正与构想

2.1 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建设,完善安全监督管理运行机制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经济快速发展及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时期,往往是安全事故发生的高峰期。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运行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出现经济快速发展。所以,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法规建设和国际、国内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目前建筑安全方面的法规还很少,许多工作的管理依据不足。如对违反建筑安全规范标准、施工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者的处理,没有具体的处罚条文可作依据。“违法必究”具体操作起来难度很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受到影响。另外,许多工作与有关部门职能交叉,管理责任难以划分,也影响工作的深入开展。所以,应尽快健全建筑安全法规,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个方面的工作有法可依,有标准可循,执法依据更充分、更具体,责任更加明确,并通过法规约束建筑企业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促进安全生产均衡发展。

2.2 提高领导者对住宅建筑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的认识

领导者对安全工作有高度的认识,对搞好安全生产至关重要。一是强化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和协调部门的工作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的安全培训,使之深入了解和认识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落实到行动中。二是切实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安全生产与企业资质、安全资格、工程招投标及企业业绩和领导者的政绩挂钩。加大处罚力度,迫使企业领导把安全工作真正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树立起“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到行动上时时处处重视安全生产。

2.3 改革和完善住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法

必须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更新观念,改革和完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法,使工作职能和工作方式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指导和引导企业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去组织生产,对行为主体的监督管理要重点体现在行政职能的发挥上。在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从行业监督管理的总体上去把握,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变微观检查为宏观监督。一是重点对企业安全保证体系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二是根据施工现场人机环境变化和工程的发展状况进行预控监督;三是抓典型。好典型推广、坏典型曝光,促进企业之间、项目之间安全生产均衡发展,提高总体水平。

2.4 推行住宅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HSMS)认证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HSMS)是八十年代后期国际上兴起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它与ISO9000和ISO14000等标准化管理体系一样被称为后工业化时代的管理方法。OHSMS是一套系统化、程序化,同时具有高度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机制的现代的安全工程理论和方法体系,是应用系统安全工程和管理方法,辨识系统中的危险源,并采取控制措施使其危险性最小,从而使系统在规定的性能、时间和成本范围内达到最佳的安全程度。OHSMS认证,首先可以推动企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其次,可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由被动行为变为主动行为;再次,可促进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国际接轨,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后,能产生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效益。

3 结语

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关系,安全与生产的统一性表现在:一方面指生产必须安全,而另一方面安全可以促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部分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安全投入不足,主要体现在项目领导在项目管理的同时,没有认清安全与企业效益的关系。建筑施工企业在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应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和创造效益,创建优良工程,提高市场竞争力。因此,安全生产管理是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证。

参考文献

[1]焦红,王松岩.现代建筑施工技术与项目管理[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第6篇

【论文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现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分析了现行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该项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自200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建立了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为有效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职责交叉等问题。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的“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本文在阐述我国现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分析现行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该项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一、我国现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

(一)《条例》确立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

1.关于检验检测的管理体制

《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款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按照上述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及检验检测机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2.关于检验检测的法律制度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起重机械的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按照上述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实行制造、安装监督检验和使用定期检验制度。

3.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制度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O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二)有关部门制定的检验检测法律制度

1.关于检验检测的法律制度

国家质监总局在其网站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中列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并明确该项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国家质监总局核准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质检部门的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和定期检测属于行政许可项目。

2.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制度

国家质监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国质检锅[2003]249号)第四条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国家质监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T001—2004),将检验检测机构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自检机构,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机构;第二类是非自检机构,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同时得到质检部门确认。有具体或明确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或者品种等。若申请机构所申请核准的检验项目(无损检测除外),在拟开展检验业务的区域或者范围内。检验对象的检验责任已经取得核准的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其申请不予受理。按照上述规定。质监部门将被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政许可机关,同时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并明确规定其开展检验业务的区域。

二、存在的问题

(一)《条例》中检验检测管理体制存在的瑕疵

按照《条例》确立的监管职责分工,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由于检验检测是确保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安全监管是动态管理过程,而检验检测是静态管理手段(检验检测仅反映检测时段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在实践中形成建设主管部门有监管责任.无监管手段;质监部门有监管手段,无监管责任。由于多头管理、职责不清,造成一些地区两部门相互扯皮.监管效率低下,这也是近年来起重机械事故高发的一个原因。

(二)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缺陷

根据《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属于社会中介机构。但根据质监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属于行政许可项目,由其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即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属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而不是社会中介机构。

目前,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建筑市场正在逐步形成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如从事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由原来政府部门设置现在已经全面推向市场,因此本文认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人员设备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而不应当由政府部门设置的事业法人承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当是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不应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检验检测市场应当是开放的市场,不应当指定专门检测机构负责某一区域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业务,实行市场垄断。

三、完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为完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法律制度,本文提出以下相关建议:

(一)坚持依法行政,积极开展《条例》及相关文件后评佑工作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相关部门要建立法规文件执行情况信息反馈机制和制度,对于执行中遇到问题较多的法规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启动立法后评估程序。法规文件的后评估工作要重点把握被评估的法规文件是否符合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否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以及成本效益的要求等。

(二)抓紧修仃《条例》,理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体制

在法规文件后评估基础上,通过修订((条例》,逐步理顺现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体制。建议在修订时明确“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时明确“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由省级建设主管部照法定条件核准,并报同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7篇

[论文摘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加强品牌管理,以树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本文探讨了企业品牌经营的重要性和普遍存在的几个品牌经营的误区,进而提出了树立国有品牌及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同时指出只有科学的进行品牌化经营才能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

在当今时代,品牌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市场竞争中的巨大价值不言而喻。因此,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一席之地,不仅需要有强烈的创品牌意识,而且也需要有强烈的品牌经营意识。为此,四川科特提出了品牌化经营策略,在品牌经营上不断创新,以促进国有企业的更快更好发展。本文在分析企业品牌经营重要性及品牌经营误区的基础上,提出了进行品牌化经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一、企业品牌经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

1.企业品牌经营的重要性分析

企业品牌经营是通过企业品牌实力的积累,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从而建立顾客忠诚度,形成品牌优势,再通过品牌优势的维持与强化,最终实现创立名牌与发展名牌。一方面,企业品牌经营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的外在表现。另一方面,企业品牌经营在企业经营中占据重要地位。品牌本身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潜在价值有利于企业的业务拓展。由于客户对企业品牌的认同,企业可以利用品牌的光环在投入阶段、生产阶段、销售阶段降低成本、提高单价和销量,从而增加销售额和利润总额。这种潜在的品牌效应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价值源泉。

2.企业品牌经营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品牌竞争时代的来临。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实施品牌经营策略。首先,实施企业品牌经营策略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无品牌或弱势品牌的企业将成为强势品牌企业的贴牌加工厂,不会拥有自己的终端市场,只有拥有自己的品牌,才有竞争的基础和可能性。其次,实施企业品牌经营策略是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当今的时代已走入了品牌力时代,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已开始深化品牌认识,并倾向于购买有品牌的产品,因为对消费者来说,品牌又有了较为深刻的含义。作为质量安全监督测评中心,良好的品牌形象是消费者选择的基础,也是保证服务品质的基础,可以有效降低购买风险。

二、国有企业品牌化经营中存在的误区

1.缺乏正确的品牌经营意识

品牌化经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向消费者传递一种承诺的过程。然而,许多品牌的企业经营者缺乏长期的品牌经营意识,没有真正意识到品牌对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壮大的重要促进作用,常常把品牌经营作为一个短期行为。基于对品牌经营的错误认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许多品牌的企业经营者很难抗拒短期内迅速获取高额利润的强烈诱惑,最终以牺牲品牌承诺为代价去换取眼前的利益,导致许多品牌在无序的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

2.企业的品牌经营缺乏规划

企业的品牌经营是一个复杂而浩大的工程,需要精心的规划。然而,当前许多企业的品牌经营却缺乏相应的规划。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缺乏对品牌生命周期的管理。不少企业的品牌生命周期就是产品生命周期,当产品生命周期进入衰落阶段,品牌也步入了衰退期。第二,缺乏对品牌的全面维护。企业往往认识到了品牌的重要性,因此进行广告的狂轰烂炸,认为只要广告做多了就可以造就品牌,缺乏持续的品牌形象维护,当意识到品牌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不及竞争品牌时,已经给竞争者占了上风。

3.缺乏相应的机制

当前,在企业进行品牌建设的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把当前的或短期利益作为经营的主要目的,而忽视了品牌的建设及品牌的效应,也缺乏品牌建设的机制来保证品牌化经营策略的持续实施,这就使得企业的运行及企业职工的行为与企业的品牌化经营毫无相关,他们只要完成自己的任务就行了,而忽视了象品牌建设相关的形象、产品的识别等方面的建设,也没有相关机制来衡量他们品牌建设的绩效。

三、国有企业的品牌化经营策略分析

1.树立品牌化经营意识

品牌意识是企业对品牌作用的认识及运用品牌战略的自觉性。品牌在企业发展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企业只有建立自己的品牌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为此,企业必须具备品牌化经营意识,要对企业的品牌进行正确决策、科学设计,并对品牌进行得力的保护。首先,真正意识到品牌对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壮大的重要促进作用。要深刻认识实施品牌战略,是现阶段争夺市场份额求得企业生存的主要手段之一,更是企业为国家、为民族做出应有贡献的一个有效途径。其次,要正确认识品牌经营的内涵。企业经营者要意识到品牌经营是一个复杂而浩大的工程,包括品牌的整体战略规划、视觉形象设计、核心理念确定、品牌符号运用、品牌场景设计、广告调性等一系列工作。而且,品牌建设并不是一个短期工程,要真正成为品牌,还要着手品牌个性、品牌认同、品牌定位、品牌传播、品牌管理等各方面的内容完善。这样,消费者对品牌的认识,才会由形式到内容、从感性到理性、从浅层到深入,从而完成由未知到理解、购买的转变,形成顾客忠诚。

2.进行品牌经营的科学设计

企业要成功开展品牌化经营策略就必须在强化品牌经营意识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品牌经营设计。首先,进行企业品牌分析,包括顾客分析、竞争者分析和自我品牌分析。进行完整的企业品牌分析是品牌经营的理论基础。品牌分析涉及品牌形象、品牌策略、品牌遗产、企业组织价值、品牌力等关于品牌方面的内容。在进行企业品牌分析时要注重对品牌的文化附加值的分析和品牌个性的分析。此外,还要注意在品牌认同中树立品牌个性,提高顾客忠诚度。品牌是消费者与产品沟通的纽带,而品牌经营的成功需要赋予产品以个性,建立独特的品牌个性是品牌营销的重要内容,产品可以被竞争或者模仿,但品牌却是独一无二的,有个性的品牌可以真正吸引并稳固目标消费者。最后,根据品牌个性进行品牌定位,并针对某个目标群进行积极的传播。品牌个性是品牌和消费者相互联系互动的纽带,它具有强烈的情感感染力,可以抓住消费者的兴趣,使消费者保持品牌的忠诚。品牌个性塑造与品牌的定位联系得越紧密,消费者被品牌吸引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要利用信息网,实现组合经营。品牌一经开发,就要以最快的速度上网,迅速进入新品推进的导入期,推广营销、拓展市场。此外,应综合运营各种营销手段,从多种角度接触消费者,让企业的品牌得到全方位的推广,使客户能对企业品牌有足够的认识和认同。3.加强对科特品牌科技含量的经营管理

对于四川科特石油工业井控质量安全监督测评中心来说,科特品牌的科技含量影响着品牌的竞争力。为此,四川科特石油工业井控质量安全监督测评中心要在服务中更多地采用新技术,提高服务的档次和功能,通过抢占技术制高点来提高科特品牌的市场占有率。首先,要加强对科技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素质。科特品牌要恒久发展,就必须有一流的人才来支撑,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素质和引进人才是企业成功的关键环节。为此,四川科特石油工业井控质量安全监督测评中心必须不间断地进行分层次、有侧重的技术培训,并且要有创造性,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员工的纪律和协作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素质。其次,要加强科研攻关工作,提高创新能力,申请更多专利。目前四川科特石油工业井控质量安全监督测评中心已经具有五大特色技术,并且已申报多项专利。针对这一现象,四川科特石油工业井控质量安全监督测评中心应当注意发挥自身的特色,努力提高创新能力,争取申请到更多的专利,从而提高科特品派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此,作为一个国有品牌,四川科特石油工业井控质量安全监督测评中心应当重视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扩大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一方面,积极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利用知识产权对公众公开的特点,学会利用和借助已公开的技术研发自主知识产权,并通过知识产权提升科特品牌的竞争力。

四、结束语

品牌关乎企业经营的成败,所以企业要十分重视品牌经营。四川科特石油工业井控质量安全监督测评中心要进一步强化品牌经营意识,注重对科特品牌经营的科学设计,充分挖掘科特品牌的文化内涵和品牌个性,并加强对科特品牌科技含量的经营管理,科特品牌更加深入人心,全面提升中心的核心竞争力,从而促进中心的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万卷:对我国企业品牌经营的若干思考[J].企业天地.2006.10:145-146

第8篇

论文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风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水平不断增长,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逐渐增多,建筑业越来越显示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筑工程项目由于投资大,工期长,技术要求高,在建设工程中会受到各种各样的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因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均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风险,如果不加防范,很可能会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使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目标不能顺利实现,甚至酿成严重后果。为此,就需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风险管理。本文将对建筑工程的安全风险管理谈一些看法。

一、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风险识别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是要确定在建筑施工中存在哪些安全风险,这些安全风险可能会对工程产生什么影响,并将这些风险及其特性归档。为此,就需要了解建筑施工中主要发生的安全事故有哪些及引起这些事故的原因。 下面将从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分析发生这些事故的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参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CTB6442-1986)的规定,可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施工机具、材料以及建筑产品(统称为物)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1)物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①安全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②机械设备、设施、工具等有缺陷; ③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手套、护目镜及面罩、防护服等)缺乏或有缺陷;④施工场地环境不良。主要包括现场照明不足、通风不良、作业场所狭窄、作业场所混乱、交通线路配置不安全、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和地面滑等; ⑤恶劣的气象条件或现场条件,如暴雨、酷暑、严寒、台风、龙卷风、洪水、泥石流等易造成事故。 (2)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施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操作错误,忽视警告; ②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③使用不安全设备; ④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和工具等)存放不当; ⑤手代替工具操作: ⑥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⑦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吊车吊钩等); ⑧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⑨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调整、检查等工作; ⑩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⑧在必须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企业管理论文,忽视其使用; ⑩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等。 2、事故的间接原因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建筑物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②安全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③劳动组织不合理; ④对现场工作缺乏安全检查或指导错误; ⑤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⑥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 工程管理人员可参考有关检查标准或规范规程及上述发生事故的原因,对照本工程的建设环境、建设特性、建设管理现状和工程技术文件等方面采用检查表法来分析可能出现的主要安全风险。 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估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估是安全管理中的必要环节,对于确定安全风险的相对重要程度并且获得关于它们的核心与外延信息很重要。而确定安全风险的相对重要性是确定安全风险控制的优先权的基础,包括确定安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伤害的可能程度。 工程管理者可以采用调查和专家打分法来确定安全风险的相对重要性。首先,识别出某一特定工程项目可能遇到的所有重要的安全风险,列出安全风险调查表;其次,利用专家经验,对所有安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伤害的可能程度进行评价。

三、建筑工程安全风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方面。建设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也需要完善。据统计,我国自建国以来颁布并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障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和和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及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这无疑对规范我国建筑市场,加强我国建筑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2、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方面。一直以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都局限于大检查、标准化验收,而现有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管人员正在做大量本该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员应做的工作。事实上,无论是从人员数量、工作范围、工作深度,安全监督人员绝对代替不了施工企业安全员应做的工作。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往往是以点代面。监督机构仅能发现检查的那几天的部分工程的安全问题,而对大量不在现场检查时工程的安全就无法顾及了。

3、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方面。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安全投入不足,在安全上少投入成为企业利润挖掘的一种变相手段,安全自查、自控工作形式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领导最注重的是经济效益,安全工作口头化,往往落不到实处。其次,企业安全检查工作虚化。安全工作有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没有形成严格明确细化的过程安全控制,全过程安全控制运行体系无法得到有效运行。而实际上,安全工作是保证利润的前提,如果一个工程在安全上出了事故,它的利润将受到非常大的损失。

四、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1、落实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

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能提高人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对新进入的职工和调换工种的职工进行基础安全教育,包括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的一般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明施工要求、工程基本情况、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另外施工项目要经常性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进行教育培训,对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规定、新法规进行教育培训,使之在施工项目中得到推广和应用。

2、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材料、机械相当集中,存在着多种危险因素企业管理论文,在错综复杂的施工现场对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危险源的识别与控制是施工管理的重点,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充分调动人的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错误行为予以坚决制止,用人方面也要从人的身体状况和业务水平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全面控制。施工现场把机械、物料、及其他生产对象存放位置,存放状态,存放条件进行控制,体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原则。准确及时的对危险源进行识别和有效的控制,施工生产用电、特种设备作业现场、水灾、高空作业、滑坡、塌方危险地址地段、塔机作业、重点防火防盗区域、爆破材料的管理和使用、化学品的使用储存与使用、机械伤害等。

3、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

各地方应该有专门的建设工程安全职能部门,对重大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检查,并督促整改。政府官员应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尊重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尊重科学的施工进度计划,避免以不合理的行政命令干扰施工的正常进行。

4、监理单位安全监督是保障。监理单位作为整个工程建设过程的全程参与者,其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较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要重要得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树立“工程质量、百年大计”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切实履行法律法规的原则,积极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营造文明和谐工程建设环境。

第9篇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渎职罪 法律适用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修正案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新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规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但是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如“瘦肉精”、“三鹿奶粉”等事件。从曝光的情况来看,这些事件是首要问题是企业缺乏诚信经营的理念,以及监管职能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管。媒体频频曝光,而职能部门却后知后觉,这其中往往牵扯到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一些作为或不作为的渎职犯罪行为,甚至是贪污受贿行为。我国刑法在渎职犯罪之下,单独设立渎职罪名,目的就是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针对某类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因此单列“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这一罪名,是从保护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出发,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期望增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监管职责国家工作人员的威慑,从而促使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减少食品安全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实际上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就设定了对地方政府以及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其辖区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行政处罚措施。而且按照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应以渎职犯罪的相关罪名进行刑事处罚,最高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在近年食品安全事故中,尽管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引咎辞职,有的辞职或被免职,有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是按照渎职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对较少。新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实际也是敦促检察机关强化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重塑政府信用。

关于已颁布实施的《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和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般渎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相似,但是有一定区别:第一,限定了犯罪主体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损害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第二,提高了刑罚上限,相较于一般渎职犯罪的三年以下和三至七年,“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刑罚幅度为五年以下和五至十年,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因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刑幅相同;第三,“徇私舞弊”成为量刑的从重情节,而非一般渎职罪的确定量刑的加重情节。

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律适用进行几点探讨:

一、犯罪主体

“刑法专门增设‘食品安全渎职罪’,使食品安全究责走出“刑不及官”的误区。”这是网络上对于新刑法修正案增设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一句表述,实际上这句话本身就是对刑法的误读,食品安全追究刑事责任,原本就有法可依,完全可以按照一般渎职罪来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和其他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一样,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应当“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至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部门,分别在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依法进行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因此,该罪名的主体应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按照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应当表述为:县级以上政府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国家机关部门中,代表国家行使食品安全监督职能的工作人员。  二、客观方面

触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定情节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一般渎职罪一样“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定情节表述也较含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确定对认定是否犯罪相当关键,在行政监管部门的规章中或许有相关标准,但是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找到相关参考标准,鉴于相关部门规章的可修改性,如果没有相关明确的司法解释出台,实际上确定罪与非罪的标准还是落回了行政监管部门手里,于法理不合,同时给检察机关查处该类犯罪增加了难度。

食品安全事故具有一定“潜伏性”,可能后果在短期内显现不出来。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一段时间内看不到“严重后果”。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督渎职犯罪可作为一种危险犯来认定,即因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将公众安全置于危险状态,虽未产生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结果,但是涉案金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即可以认定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渎职行为,甚至是渎职犯罪行为。这样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因此期待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出台,以便于新法的实施。

三、法定刑期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最高刑期设定为十年,成为渎职罪最重的量刑。”这是网络上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量刑标准的评语。事实上又要重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量刑标准,相对于普通情节的一般渎职犯罪来说,“严重”和“特别严重”两个量刑幅度确实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要重,说明人大立法委考量增设该罪名时所表明的态度,该罪名产生的社会震慑效果应当重于一般的渎职犯罪。

但是比较“徇私舞弊”情节时,“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和一般渎职罪的量刑有明显的不同。“徇私舞弊”在渎职罪系列中有一定争议,因为其功能不统一。对于一般渎职犯罪,“徇私舞弊”是作为加重情节,也就是提升量刑档次;在特殊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却是法定的犯罪情节;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中,“徇私舞弊”仅是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既非法定情节,也不是加重情节。

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和一般渎职犯罪的最高刑期同样都是十年,“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处罚标准是参照一般渎职罪的量刑标准从重处罚。笔者认为,在其量刑比较恰当,但是“徇私舞弊”情节又产生了新的作用,可能又会引发一定的争议。

四、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有着环节多、涉及部门多、监督的覆盖程度受概率影响等特点。食品安全由卫生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农业部门负责地里的食品、服务业委负责动物屠宰、生产环节由质监局负责监管、流通环节由工商局负责监管、餐饮服务环节则由食药监局负责监管。因此,在查办渎职犯罪时可能存在以下情况:第一,相关部门职能有交叉或空白,导致权责不清,难以认定;第二,调查环节多、相对调查时间较长,证据容易灭失、伪造;第三,涉及相关部门利益,查办阻力较大。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认定,即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判断是否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以及有无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情节,与造成危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看起来较为容易判断,但是除个别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外,在食品安全监督领域,要确认其是否渎职有相当难度,监管部门一方面可以借口检测技术限制、抽样概率问题、监督体系标准滞后等因素进行辩解,另一方面部门之间责任的推诿更是让司法管辖无从下手。很可能的结果就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每个部门经调查都是恪尽职守,没有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现象,最终只能把发生事故产生损害的原因归咎于现有的监管体制,相应的责任人仅接受行政上的处罚,使得司法介入流于形式,难以彰显法令本身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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