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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政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6-08 00: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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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政论文

第1篇

关键词:银行竞争;脆弱性;外资银行

1银行竞争对银行体系脆弱性的影响

1.1创新者进入

创新者进入后,行业内的竞争者数量增加,供应过剩,规模经济日渐消失,由此将会使整个行业承担着很大的潜在风险。此时,若是新进入者或是业内效率较低的银行破产,都将产生负的外部性,导致系统的脆弱性增强。举例来说,假定新进入者为渗透市场在广告上投入大笔资金,并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同时,管理当局为刺激竞争,提倡引入易携带的存款账户,并要求银行提供更详细的经营状况报告。这时,银行客户将会把目光投向这家新进入者,并把业务转向该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业内其他银行将被迫降低贷款利率,并经营较高风险的业务,从而破坏了负债比例,导致整个行业更易于受到外界的冲击。在这个例子中,新进入者使得行业的脆弱性增强。

1.2业务雷同者进入

业务雷同者进入行业只重复生产业内已有的产品,而没有创新。这类竞争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外国银行进入国内市场,经营国内银行相同的业务。假设某国外银行接管本地一家中型银行且信息透明化,能使本地消费者更了解新进入银行的经营状况。因为存在更高的成本收益率(否则外国银行将不会进入这个市场),所以国外银行付出少于本地银行的成本就能得到其相同的收益。因此,新进入的外国银行会占有相当大一部分市场份额。在这种竞争压力下,本地银行在成本上已无竞争优势,只有扩大其贷款额(如抵押贷款)以期望获得高收益。当越来越多消费者增加其抵押贷款时,资产的实际价格迅速下降,于是产生了泡沫。此时,银行体系脆弱性不断加剧,很容易爆发金融危机。但是在一些情形下,业务雷同者进入也可能不会增强银行体系脆弱性。因为业务雷同者进入往往表现为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局政府通过对其进行监管,一旦出现危机的苗头,可以及时制止补救。

1.3业内银行间的激烈竞争

1996年后,除了信用风险外,巴塞尔各银行还加入市场风险来计算资本需求量。此外,银行还可以运用其自身的风险价值模型来测算市场风险。1999年中期,巴塞尔政府还规定要在信用风险上计算资本支出。这项改革使得各银行可以在其自身经营的信用风险上更独立的确定资本支出,同时还表明银行在确定资本支出时考虑了利率风险,经营风险等的综合影响。此时,银行建立了自身内部的信用风险模型。这种加强风险评估、将信息透明化的方法是可以增强市场稳定性的。2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银行体系稳定性的影响及其对策

伴随着我国进入WTO,大量外资银行将涌入国内市场。从目前外资银行提供的服务来看,外资银行兼有创新者和业务雷同者的身份。外资银行进入所带来的我国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强银行系统的脆弱性。表现在:(1)优质客户的流失将削减中资银行的利润和竞争力;(2)银行特许权价值的下降将导致中资银行垄断利润下降;(3)存款分流可能导致国内银行的流动性危机;(4)中间业务竞争加剧将缩小中资银行盈利空间。

尽管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于建设一个更高效和更稳定的中国银行体系是有益的,但不可忽视的是,外资银行的参与会加剧竞争、减少中资银行的垄断利润,给中央银行的监管增加难度,从而给中国银行体系的稳定带来一定冲击。从长远来看,一个具有竞争性和稳定性的银行体系是所有国家的共同目标,在新的竞争与监管环境下,银行体系的竞争性和稳定性可能出现协调一致的发展趋势。中国应继续充分利用外资银行进入的契机,逐步提高市场的竞争程度、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并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具体措施:一是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银行管理层的监督;二是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培育内部控制文化;三是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逐步建立覆盖所有业务风险的监控、评价和预警系统,并进行持续的监控和定期评估;四是建立完善的稽核审计体系,完善专业监督检查制度。同时,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外资银行监管体系,按照《有效银行核心监管原则》的要求,借鉴国外相关法规,并针对开放以来外资银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一部规范外资银行经营行为的《外资银行法》,对外资银行的准入、市场运作和退出制定严格的法律依据。在该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注意在结合中国实际的同时遵守国际条约,并明确监管的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监管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邵英昕.银行业稳健经营与宏观经济政策[J].世界经济,1999,(05).

第2篇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契约是完全对等的个人之间通过自由协商缔结的协议,其价值基础在于承诺。社会契约论属于国家政治权力学说,其核心内涵是人们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给国家,由国家来确保人们的自由和安全。①社会化契约包括虚拟契约理论与具体契约两部分,民众让渡经济职能这一环节无需明示,是一种虚拟理论;而政府、第三部门、消费者、利益相关方、中介机构等各方相互之间通过协议、章程、行业规范、法律等建立的权、责、利关系,是社会化契约中的实际的、具体契约。社会化契约的具体化构建被认为是公共管理领域的一次重大进步。新公共管理便是社会化契约的具体实践。其核心仍是契约,通过多种形式以契约责任约束政府、第三方部门、消费者、利益相关方、民众等各方,但突破了传统契约“承诺”理论限制,法律、习惯、组织性、社会换、人们对未来的期待等均可以成为契约内容。根据准公共产品理论,与部分行业、部分领域或部分群体有直接利益关系,但关乎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正义,如能源、三农等产业,属于准公共产品。通过政策性银行为准公共产品提供金融支持,既可以弥补市场失灵,又可以避免财政配置低效,因此,成为大多数国家金融市场配置必选项之一。②政策性银行便是国家接受社会公众让渡的经济职能再次寻求的准公共产品供应商,即第三部门。但目前我国政策性银行发展中产生“四个低效率”,即,重视社会效应忽视经济效益而产生的低效率;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产生的低效率;与商业银行非协调合作的效率;适应性差导致的金融资源错配产生的低效率。这种低效率最终导致“商业性金融看起来更像是政策性金融,而政策性金融看起来更像是商业性金融”,金融领域混乱、无序。表面上主要是责任制建设薄弱、监管不力、考评机制缺失造成,根本上是各方角色模糊,职责不清。通过新公共管理中契约关系的构建解决政策性银行运行效率低下的问题十分必要。

二、政策性银行契约体系构建的外部条件

(一)明确的契约目标

新公共管理契约责任尽管是为代政府实现公共管理的目的,并不排斥经济效益,在准公共产品领域尤其如此。因此,新公共管理出现多目标化,包括社会效益目标、经济效益目标、程序性目标等,但不同的公共领域目标应有所不同,且必须明确。那么政策性银行的目标究竟应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是坚持经济有效性,还是社会合理性?若坚持社会效益为目标,还要不要市场化?金融资源论认为,在资源配置目标上,商业性金融配置首要目标是经济有效性,政策性金融配置首要目标是社会合理性。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必须履行特定职能,处理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政府必须弥补市场失灵。①从中国现实来看,政策性银行建立15年来,中国国民经济金融化程度大幅提高,市场能力越来越强,各行业发展更加充分和成熟,需要政策性银行支持的传统领域逐步缩小。但仍有一些行业和领域需要国家“扶上马、送一程”,如“三农”行业、县域经济、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企业,事关经济结构调整和国家竞争力提升的某些高风险性投资产业和领域,商业性金融机构普遍不愿介入,仍需政策性金融落实国家各项政策目标。由此可见,政策性银行仍应坚持政策性社会效益目标毋庸置疑,但政策性目标是否为第一目标?笔者认为,经济效益至上的商业性金融的负面效应正是政策性金融弥补和纠偏的价值所在。商业性金融根据“金融啄序”规律,垂青低风险高回报的优质客户,忽视和拒绝高风险低回报的弱势行业领域,造成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马太效应”,正因为此,需要政策性银行作为“白马骑士”来解决市场失灵。若政策性银行也以经济效益为第一目标,则加剧了商业性金融的负面效应。因此,政策性是政策性银行的灵魂,代为执行国家责任,扶持产业发展,贯彻产业和金融政策是政策性银行的天职。市场化运作是指经济主体根据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市场机制的要求,按照企业化的运营方式通过市场配置内外部资源,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的经营手段。②公共设施与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政策性银行也要承担市场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办事。但市场化运作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将市场化当做目的,为了市场化而市场化,在经济领域内屡见不鲜。如果我国电网改革,强行引入竞争实行市场化,将电网南北分治,但各自在南北领域内仍然是垄断,有市场化之“名”,却无市场化之“实”。在经济学上,如果某项技术产品呈现规模经济特征,即生产的边际成本少于相关范围的产量平均成本,即具有了自然垄断的特点。在实践中,电力、网络等基础设施系统的固定成本巨大,且为一次性投入,增加新的准入者则需要重复建设,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浪费。③对于有些领域市场化不仅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而且还造成重复建设的资源浪费。政策性银行采用市场化运作与其坚持社会效益的政策性目标并无冲突。在契约体系建设中,仍应坚持社会效益的目标,同时将市场化运作融入到契约建立、履行、评价等各个环节,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各方积极性的充分发挥。

(二)责、权、利角色的合理设置

政策性银行的目标是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不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但同时又要求资源配置和机构运作更为合理和有效。因此,政策性银行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契约。即负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委托政策性银行代为实现政府的部分责任。在这个契约中,各方的责、权、利、效的角色责任应配置合理。

1.受托人职权和权利。

即便政策性银行追求社会效益,但它是在目标的指引下和规则的约束下,能够有自主选择决定权的“人”。经理人制度应赋予经理人相应的职权、权利,并根据效果给予利益奖励。但就我国政策性银行情况并非如此,对于政策性目标的误读,使政策性银行和高管背负更多的国家义务、道德责任和行政干预。而行政性的人事关系和薪酬机制,使其工作人员缺乏活力和积极性。因此,政策性银行不仅应有职权,而且应有契约和法律保障的明确职权和权利。

2.委托人的职责和受托人的责任。

即便在普通私人企业中,也难免出现“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两种极端。尤其是由于国企普遍的“老板缺位”特点,政策性银行“内部人控制”现象更为严重。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管理若缺乏有效监督,不仅难以实现公共管理职能,还可能成为“内部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将委托人的监管职责和受托人的管理责任通过契约明确,才能作为双方责任划分和追究的明示依据,这也是削弱“内部人控制”损害的重要前提。

3.第三方机构和公众的监督和约束。

承担着公共管理职能,向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的政策性银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其经营管理不应当是私人、秘密的、不受监督的。哪些行业和领域应当通过政策性银行予以扶持?政策性银行内部的内控体系是否适当?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完成效果如何?已经成熟的行业是否需要退出?在契约关系中,政府是名义的委托人,仅仅依靠其道德感、责任心来实现对受托人的监管,并不现实。在经济集中向经济民主转变的经济背景下,需要审计、评估、律所、研究机构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的参与,也需要公众通过听证、信息披露等途径开展广泛的监督。

(三)外部程序的民主、透明、科学

在普通契约中,契约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市场竞争等途径减少信息不对称以达到充分合意。而在公共管理特殊契约关系中,政府与企业地位不平等,公众监督和表达途径受限,造成契约构建、履行、评价中信息不对称,契约目标不可避免出现偏离。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契约构建需要外部程序主要是政府、第三方机构、公众和企业之间的程序,包括契约目标决策程序、监督程序、信息披露程序、考核程序、行业退出程序等。(四)司法上引入对民事责任的实质判断和责任追究传统上对国企负责人的行为仅有形式评价,没有实质评价,只有对违反刑法和党纪的司法追究和行政问责,不过问对履约过失的民事责任。而新公共管理强调契约性,更注重契约实效,并通过实体化的价值判断追究民事责任。国外的新公共管理实践中,“合同形式的责任不再是程序意义上的,对程序的依赖让位于质量控制和责任落实;合同化的公共责任日益纳入司法审查,意味着司法对行政的控制趋于实体化,从单纯的行政责任发展为经济激励和法律责任,以完成公共目标。”①引入对民事责任的实质判断是经济民主化和实质正义的要求,也需要司法体系改变固有的定势,不能以“豁免”和“自主商业判断”等法律观念使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经理人仅受党内约束。

三、政策性银行契约履行体系的构建

(一)有效制衡的企业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体系

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产权和银行绩效的提高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②但治理结构与银行稳健运营之间存在必然性联系。参照公司法建立和商业银行法有关原则,建立“三会”构架,并成立专业的风险内控管理机构、财务机构、人事管理机构等,保证各机构间有效制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科学的公司治理机构框架下,还应增加内部风险控制,约束政策性银行信贷扩展冲动,强化规范经营。由于政策性银行信贷扶持对象是根据政府政策导向来选择的,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四个弱化”:弱化项目准入,弱化贷前调查,弱化贷款担保,弱化贷后管理。“四个弱化”不可避免地造成“三个风险”:因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信用风险,因贷款对象集中引起的同向化市场风险和内在约束体系脆弱产生的操作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限度内,实现“保本微利”经营,是保证政策性银行可持续经营与发展的基本前提。反之,若风险过大,政策性银行便有被当做“唐僧肉”沦为“第二财政”的可能。政策性银行应对国家指定的贷款项目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同时,进行经济效益评估和社会效益评估,并确定该项目可承担的风险,同时,结合市场需求变化,动态调整贷款分类,并提取风险准备金,启动盈利项目对亏损业务的风险补偿机制。政策性银行应践行契约义务,建立更为具体的内部控制流程和科学的管理体系,监管机构更有义务建立公司治理标准,制定内部控制目标,并监督契约的实际履行。

(二)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没有对契约履行的考核评价,契约责任就无从谈起。日本在政策性银行改革中,重点完善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由两大类指标组成,共计八项内容:一类是关于政策性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稳定资金供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的资金需求、提供金融服务和经济信息、补充和完善商业性融资活动不足等四项公益性指标;另一类是围绕机构经营绩效,包括风险管理措施、组织运作情况、专业人才培养和机构盈利状况等四大类商业化指标。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评价标准均采用商业性金融的评价标准。如银监会2007年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监督管理将参照商业银行的标准,即保持在8%以上,没有考虑到商业银行的开办业务的特殊性和资本金来源的特殊性。2009年1月,财政部为了加强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绩效评价工作,印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办法设置了盈利能力指标、经营增长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和偿付能力指标,共四项指标,几乎全部都是经济性指标。这样的监管法规有失公道,若严格和认真地贯彻下去,必然造成两个不公平。一是逼迫政策性银行收缩政策性业务,积极开展商业性业务,在金融市场中与商业银行开展“同构”竞争,政策性银行坐拥国家信用兜底、财政补贴等各种优惠政策,与商业银行开展市场竞争有失公平;二是若政策性银行严格恪守“本职”,继续突出政策性职能,在承担了较重“政策性负担”的情况下需要与商业银行使用相同的监管和评价标准,显然有失公平。②这两种不公平最终导致整个金融市场的低效率。我国政策性银行契约体系中可以借鉴日本政策性银行改革中的八项指标,引入社会效益指标,同时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三)有进有退的契约解除机制

第3篇

摘要:本文着重介绍了在面对市场竞争、面对银行追求经济效益、面对眼前利益与长远发展矛盾情况下,一个竞争客户从营销到退出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分析A支行的营销与管理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对银行的客户风险管理具有深远借鉴意义。

关键词:客户营销信贷风险管理客户退出案例分析

一、案例基本背景

石家庄市某支行(以下简称A支行)为国际业务特色支行,但国际业务客户结构单一,进出口规模小,缺少高端客户。加大营销力度,拓展国际业务大客户为工作重点。

河北金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年国际结算量3000多万美元,在石家庄市属国际业务大户。A支行将其作为重点营销客户,为金达公司量身定做了一份包括融资、理财、规避汇率风险等方面的金融服务方案。A行在没有充分调查情况下为其核定了国际贸易融资额度授信,将金达公司通过某外贸公司开证业务转到A行(融资性进口手续费高),可以提高金达公司手续费收入近400万元,并以此为契机将该公司其他低风险国际结算吸引到A行。

金达公司到A支行办理业务后,管户客户经理王某,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为客户提供了高效、超值的金融服务:

1、根据客户业务特点,进行国际贸易融资品种组合,提供最佳融资服务方案;2、进行帐户资金管理、汇率风险规避管理使客户在规避风险同时提高资金运用效率;3、进行金融知识、财务管理、国际结算、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等方面培训;4、提供全面、专业的国际业务咨询;5、适时参与客户业务谈判,当好金融参谋。通过多方面努力,金达公司对A支行的金融服务充分肯定同时给该行带来了可观的综合收益。

连续两年,金达公司为该行AAA级信用客户,国际结算维持在2000万美元,对公存款最高余额达7000万元,用信余额最高达6000万元,每年为行创效300多万元,金达公司成为了A支行的国际业务大户。实现了银企双赢。

二、银行的贷后管理

随着银企合作逐步深入,王某对该公司的贷后检查也全面深入,风险点陆续暴露:1、财务管理不规范,只有一名出纳员和一名兼职会计,会计科目入帐不合理,对银行提供的报表存在虚假成分。2、担保单位为一关联公司,实力较弱,第二还款来源保障差。3、对资金管理不严格,有挪用被公司资金现象。4、增加了减免保证金开证业务,低风险国际结算业务逐步减少。5、业务品种单一,低端设备进口占用比例大,盈利水平低,抗风险能力差。

针对以上风险点,银行采取的管理措施:1、要求必须聘任专职会计,加强财务管理;2、将减免保证金开证业务被公司增加为相应业务的担保单位,降低担保风险;3、加强资金监管,不准挪用被公司资金,要求被公司资金直接汇到A支行的金达公司帐户,并由王某审核结算凭证,控制金达公司的结算资金回行率。4、建议金达公司拓展新客户,发展自营业务,提高盈利能力。5、合理控制金达公司的融资品种,以进口押汇业务代替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解决了客户的资金困难。

由于贷后管理到位,掌握公司详细经营情况,做到营销创效与控制风险有机结合。

三、风险预警、主动退出

2005年度,因国家进出口政策变化,金达公司出现了行业性风险:1、国家对进出口资格放开,同业竞争加剧,手续费大幅下降;2、国家取消了大部分进口机械产品的免税政策,仅此一项用户在购买进口设备需增加成本约为30%;3、国家禁止部分低端产品的进口。由于上述原因,金达公司进口业务受到较大影响,新定单签订缓慢,业务量出现大幅下滑同时盈利水平下降。

金达公司在A支行情况:1、金达公司进出口业务转型进展缓慢;2、开展新的自营进口原木业务,占用大量自有资金,还没有形成收益,资金出现困难;3、年国际结算量由最高3000多万美元下降到400多万美元,并继续是下降趋势;4、在A支行的减免保证金开证业务占其结算量的95%,其他低风险国际结算已基本没有,已无行业竞争力。金达公司发展进入衰退期。A支行的综合收益明显下降,相应的信贷风险加大管理成本增加。

此时,对金达公司银行是退是进左右为难:退出该客户,对目前银行经营业绩有影响,同时影响效益工资;继续支持,公司本身经营已存在较大风险,出现行业性衰退,业务发展无起色,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对银行的安全经营不利。

在此情况下,金达公司资金回笼不畅,通过拆借资金兑付了一笔减免保证金开证业务。王某敏锐的察觉了风险,果断确定金达公司为退出客户。

但当时该公司在A支行存量用信余额近1000万元人民币,包括进口押汇、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等多笔业务,信用到期日分散。如直接一次性退出会造成信贷资金损失,只能采取逐步退出,为此制定了科学退出计划:

(一)调整业务结构。压缩金达公司的自营业务,控制其业务的种类,只办理稳定熟知业务。

(二)改变业务品种。停止办理进口押汇业务,逐步调整结算方式,压缩远期信用证,办理即期信用证及100%保证金开证。

(三)采取有效措施

1、逐步提高减免保证金开证业务的保证金比例,并逐步只办理100%保证金开证业务;2、调整其减免保证金开证业务的付款期限,并改变保证金存入协议,提前存足保证金。3、在原担保单位不变的情况下(已增加被单位为担保单位)增加法人代表保证担保。4、积极与被单位联系,将应收帐款直接汇入A支行,有效控制其现金流,保证货款回行率。

通过以上措施,金达公司在A支行的用信逐步压缩,压缩过程为:1、将自营业务压缩;2、业务只办理稳定成熟业务。3、压缩进口押汇,只办理减免保证金开证4、将远期证压缩,只办理即期证。最后无风险退出。

事实证明,王某的对金达公司的退出是及时正确的,金达公司目前国际结算已下降到100万美元以下。行业的衰退是不可逆转的,昔日的辉煌已不会再来。

四、案例分析

(一)A支行对金达公司的营销策略及手段是成功的,及时、准确的抓到了营销切入点,并作出了让客户满意的金融服务方案是成功营销的关键。

成功营销是以精通的业务知识、优秀的综合素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为后盾的。能够根据客户的经营特点,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只有“有利”才能“可图”,才能吸引客户。

因金达公司是竞争客户,它笼罩着国际结算量的光环,王某没有充分调查情况下为其授信。只注重了其结算量,对业务结构、内部管理和财务真实性调查欠缺。为以后的信贷业务埋下了风险隐患。

在发展业务的压力下,银行对竞争性黄金客户的准入调查,存在风险隐患。将优良客户营销成功,肯定是将其优势与劣势一并引入,取得收益的同时也投资了风险,收益与风险共存。在营销初期,银行被大客户的光环笼罩,往往忽视其经营风险,应将营销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提高风险意识。

(二)在案例中客户经理王某的竞争客户管理是非常到位的。营销时,为发展业务,整体接受了客户,对客户的调查不全面。在以后管理中,王某凭借丰富的管理经验、高效的金融服务主动管理客户,没有因金达公司是竞争客户,业务量大,收益可观,而放松贷后管理,忽视风险控制,对金达公司的管理到位,对其业务经营全面掌握,为以后无风险退出的打下坚实基础。

目前、优良客户左右银行,银行为维持业务量,被动迁就,管理缺失,不能了解客户真实全面的经营现状,不能发现真正风险隐患。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只有在全面掌握客户经营情况下,化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才能有效控制风险。

(三)客户经理王某对金达公司经营形势判断是及时、科学、准确的,能敏锐觉察到客户的衰退期,是把握无风险退出的关键。在客户发展的黄金期介入,在衰退期适时退出是信贷管理的重点。

A支行的营销与管理总体是成功的,虽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但能做到管理到位,放弃即得利益,适时退出,对银行的借鉴意义亦相当深远。

五、案例启示及结论

(一)A支行的基本情况折射了银行国际业务发展现状。在加快业务发展形势下,同业竞争激烈,如何解决竞争客户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如何确保竞争客户准入、授信、用信的调查质量?是我行如何深入探索解决的问题。

(二)对优良客户“提供高效、超值的金融服务创造效益”与“加强贷后管理、有效控制风险”两手都到硬,发展与管理并重。主动高效管理是安全经营的关键。以管理要效益,以控制风险为保障,以安全经营为核心,全面掌握经营的真实情况,敏锐发现风险,化解风险,达到资产业务的健康、高效发展。

第4篇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资本结构资本补足

资本充足率是一个用来衡量银行资本与资产风险预防程度是否充足的重要指标,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用于衡量其资本充足程度。在市场经济成熟的西方国家。利用资本充足率的限制管理商业银行资产是一个通用的办法,它成为银行监管的重要工具。1988年7月15日西方10国集团国家中央银行签订了巴塞尔协议,即《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不低于4%,而在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新巴塞尔协议,即《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更是把这一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确定为新框架的第一支柱。至此,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已经成为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金融监管原则。

1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现状

资本不足依然是目前困扰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从表面的金融统计数据看,这几年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水平大幅度提高,总体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2005年末我国银行业总资产高达37万亿元,同比增长18.4%;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银行已达40家,比2004年增加10家,达标行资产约占银行业总资产的73%,比2004年提高25个百分点。主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达到或超过了8%的监管要求,工行、建行、交行达到了10%的稳健水平。但这距国际活跃银行12%的资本充足率还有很大的差距。资本严重不足仍然是中国银行业的突出问题,按照2004年银监会颁布的新的资本监管口径计算,从资本中剔除专项准备、其他准备及当年利润等传统项目,并且对尚未提足的贷款损失准备也从资本中扣减,同时不考虑国内外风险资产发生变动的情况,要使整体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最低要求,中国银行业的资本缺口依然巨大。事实上,由于资本补充渠道相对有限,在经历2002~2004年业务快速扩张之后,一些股份制银行的资本约束问题已经开始凸现。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等几家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直徘徊在8%警戒线的附近,深圳发展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更是远低于监管标准,中信银行在2005年年底获得集团注资后资本充足率也仅为8.18%。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缺口则更为突出。2005年底,117个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7.7%,平均资本充足率约2.7%。另外随着2006年底入世过渡期的终结,中国银行业将直面外资银行的全面竞争,倘若不能补充资本金,势必会令自己在业务扩张和市场竞争方面受到诸多约束。

2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业绩指标的实证分析

资本充足率的构成与影响因素,已经有不少学者进行了研究。1983年,AlanJ.Marcus分析了从1960~1978年按市场价值计算的美国银行资本结构的变化趋势,对影响银行资本结构的多个因素进行了回归分析,结果表明银行权益比率与利率及股权融资的税收劣势均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1999年,AnthonySaunders&BerryWilson研究了银行在资本结构和银行资产风险程度方面的影响,结果表明银行权益比率随银行并购的增加及安全网支持程度的增加而降低,但银行资产的风险程度与安全网的支持程度没有明显的相关关系。2002年,MarkJ.Flannery和KasturiP.Rangan认为资产收益率与资本资产结构显著正相关,银行规模与权益比率正相关。2005年,邹平、王鹏、许培在借鉴了MarkJ.Flannery和KasturiP.Rangan的研究结论后,又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得出结论:固定资产比率和固定资产增长率指标也是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因素。这些研究,都深入分析了资本充足率与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我国学者的研究还是建立在中国股份制银行现状的基础之上,所以他们的研究成果能更好地解释近年来资本充足率下降的原因。但不足之处是这些研究仅仅做了理论上的解释,而没有通过计量模型来验证资本充足率与这些因素的具体关系。

本文将资本结构理论与资本充足率结合起来,将资本充足率的变化分为内生的原因和受外部条件的影响。借鉴了国外学者MarkJ·Flannery和KasturiP·Rangan的研究结论,既资产收益率与资本资产结构显著正相关,银行规模与权益比率正相关。同时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加入了不良贷款率和存贷比率作为解释变量,定量研究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状况。

2.1模型建立

2.1.1变量定义

为建立资本充足率的解释模型,本文用资本充足率作为被解释变量(Y),选取不良贷款率(X1)、总资产(X2)、资产收益率(X3)、存贷比(X4)和总资产增长率(X5)为解释变量,并采用取自然对数的总资产衡量银行规模。总资产增长率代表商业银行的成长性,成长性较强的企业本身的负债要求比较高,反应在资本充足性上两者之间应该存在负相关关系,文章用(当年总资产-上年总资产)/上年总资产计算总资产增长率;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总资产)代表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资产收益率提高,在总资产一定时则意味商业银行的利润增加,从而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两者之间应该存在正相关关系;存贷比(贷款总额/存款总额)反映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也能体现银行的扩张速度,银行的存贷比越高,风险加权资产越多,与资本充足率应是负相关关系;不良贷款率是不良贷款在总贷款中所占的比例,它与资本充足率之间应该呈负相关关系。

2.1.2模型设定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用不良贷款率、总资产、资产收益率、存贷比和总资产增长率做解释变量,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分析其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模型如下:

Yi=β0+β1lnX1i+β2X2i+β3X3i+β4X4i+β5X5i+μi

2.1.3样本选取

本文的研究样本数据采用1998~2005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的横截面数据(此数据为合成数据,也被称为时序与截面混合数据),包括我国9家主要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广东发展银行的数据可获得性较差,故未纳入本文的研究样本中。数据来源于银行的年度报表和各年度的金融年鉴,数据处理及分析采用SPSS软件。由于资本充足率指标在样本期间计算口径于2004年之后由银监会进行过修订,这可能对分析结果产生影响。

2.2实证结果分析

(1)不良贷款率分析。从理论上说,不良贷款率应该与资本充足率呈负相关关系。但从模型回归的结果看,却恰恰相反。主要原因是:我国股份制银行加强了治理,可是重视不良贷款的清理工作,而银行在处理不良贷款时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是呆账消核,即从利润中拿出很大比例用于核销坏帐,这必然就降低了资本充足率。

(2)总资产分析。在模型拟合的结果中,总资产系数为负,它对资本充足度有影响。新资本协议的内容可以说明这一点:对于规模巨大、声誉良好的银行,监管当局可以考虑降低对其的监管力度,换句话说,就是降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进行适度的分类监管。

(3)资产收益率分析。资产收益率与资本充足率在模型分析中有显著的正向数量关系。资产收益率反映了银行盈利水平的高低,所以银行的首要任务就是重视资产收益率,提高资产收益率,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目标。

(4)存贷比率分析。模型拟合结果显示,存贷比系数为正,并且是不显著的。存贷比对资本充足率有双向的影响,从银行盈利的角度讲,存贷比越高越好,因为存款是要付息的,即所谓的资金成本,如果一家银行的存款很多,贷款很少,就意味着它成本高,而收入少,银行的盈利能力就较差。提高了存贷比例,银行的盈利增加,进一步补足银行资金,提高资本充足率。从银行抵抗风险的角度讲,存贷比例不宜过高,因为银行还要应付广大客户日常现金支取和日常结算,在就需要银行留有一定的库存现金存款准备金,如存贷比过高,这部分资金就会不足,会导致银行的支付危机,如支付危机扩散,有可能导致金融危机,对地区或国家经济的危害极大,央行为防止银行过度扩张,目前规定商业银行最高的存贷比例为75%。从这一角度看银行存贷比例越高,对资本充足率有负作用。模型中,存贷比系数为正,原因是:银行对贷款质量控制加强,在提高存贷比的同时风险加权资产的增长并不快,这使得存贷比对资本充足率有利的一面显现出来。这一点与总资产增长率的结论是一致的,

(5)总资产增长率分析。从总资产增长率来看,它与资本充足率呈正相关关系。近年来,股份制银行为了增强自身实力,在竞争中立于不败的地位,开始大力发展资产业务,这使得银行资产规模快速增长。而资产质量也在快速提高。相比之下,银行的资本增长速度略好于风险资产增长速度,这就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增加。

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提高途径管理的建议

商业银行一方面有通过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获取高额利润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有扩大债务依存度的冲动和便利,破产风险因此不断累积。这些举措“增加了每个银行冒险的积极性”;它们会鼓励银行承担贷款风险和沉重的负债,那些通过投保以避免风险的存款机构“实质上是对甘冒风险的银行和储蓄机构提供补贴”。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以及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才逐步将银行的监管从修补转到内部调控,并对影响银行风险的主要因素进行详细的剖析。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管理要建立长效的资金补足机制,就不能只关注获取外源性的资金,应将内源性资金作为长期的重要资金获取途径。

根据上述分析以及本文建立的以资本充足率为被解释变量的多元回归模型的结果,本文对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提高途径提出如下建议:

3.1建立有效的资本约束经营机制

商业银行应树立经济资本理念,充分认识到任何业务产生的风险都将占用资本资源,将短期盈利水平与长期盈利能力、质量、规模、收益与风险都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基于长期稳定的收益而非单纯规模扩张的资本约束经营机制。

3.2积极调整业务发展结构

资本充足率的分母——风险加权资产是各种资产按风险大小的加权之和。当前商业银行应大力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理财等低风险权数的零售业务;进一步扩大银行卡、POS业务、支付结算、保险、代客理财业务等资本占用低的中间业务的比重,高度重视信用卡和国际结算等发展潜力巨大、收益丰厚的中间业务领域,逐渐由低层次的代收代付向国债代销、基金托管等高附加值品种发展;努力创新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业务等资产负债表外业务,积极拓展以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资产托管等高附加值的资产托管业务,并为发展基金管理、投资银行、参与设立货币市场基金等新兴业务创造条件,从而实现基本盈利模式从存贷差占绝对优势转向存贷利差和中间业务并重的轨道上来。

3.3提高盈利水平,增强资本内部积累能力

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利润留成都将是商业银行最为重要的资本补充渠道。为此,商业银行要加快业务发展,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提高盈利水平,以利润增量带动损失存量的化解。在核销呆账和提足弥补预期损失的专项准备的基础上进一步夯实利润,合理进行利润分配。为增加核心资本,今后应优先采取转增股本金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避免现金分红,促进利润分配与资本积累的相互促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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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lanJ.Marcus.TheBankCapitalDecision:ATimeSeriesCrossSectionAnalysis[J].JournalofFinance,1983(9)

3王晓枫.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3(10)

4邹平,王鹏,许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问题比较研究[J].新金融,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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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斯蒂格利茨.陆磊,张怀清译.通往货币经济学的新范式[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

7罗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及其影响[J].银行家,2004(9)

第5篇

(一)无增级的信用转换

信用中介化经常利用第三方的流动性和信用担保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并大多采取流动性或信用认沽期权的形式。信用转换是指信用中介化通过运用优先索偿权以提升发行债务的信用质量。从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运行情况来看,存款人的资金到投资者的过程中一共进行了三次转换。首先是证券金融公司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商业银行的信用转换为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其次是证券公司获得证券金融公司贷款,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转换为证券公司的信用;再次是投资者获得证券公司的资金支持,即证券公司的信用转换为投资者的信用。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仅实施最后贷款人制度,商业银行的信用存在隐性增级,而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目前都没有明确享有最后贷款人制度,其信用转换过程基本属于无增级的信用转换。

(二)复杂多样的流动性转换

与银行类似,证券金融公司利用期限错配为贷款及证券投资组合融资,但不同之处在于它不吸收存款。证券金融公司在试图实现各类金融产品的流动性转换。这里的流动性转换是指运用流动性工具满足缺乏流动性资产的融资需要。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从批发融资市场融入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资金;也可以从金融机构借入证券,通过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供其卖出。通过流动性转换,可靠的评级机构能够减少借款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缺乏流动性的贷款的市场交易价格可能低于以之为担保的高流动性证券。

(三)主动错配的期限转换

证券金融公司与传统银行类似,通过管理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进行获利,但不同的是期限创造信用的过程主要依赖批发交易模式,而非传统银行的零售模式。证券金融公司在努力实现资金、证券的期限转换。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合约期限为固定期限,分别为:7天、14天、28天;转融券融入/融出合约期限也均为固定期限,分别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均为六个月以下的短期融资融券的信用借贷交易。而作为资金借入方,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或借入证券,贷款的期限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证券金融公司也可以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期限限制为6个月;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得到保险基金等基金的支持,支持的方式多样,期限也有所不同;证券金融公司甚至可以发行债券,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获得持有时间更长的资金支持。而作为上述资金的初始源头,广大存款人的存款和中央银行的高能货币才是这所有资金的来源。也就是说,一分钱从存款人的口袋存入银行开始,到向证券公司融资的融资人手里时,已经经历过了多次期限转换。

二、证券金融公司风险及救助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较好地解决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资金融通问题,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同时发挥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但从目前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设计架构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存在天然的脆弱性,需要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体系及风险救助机制。

(一)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风险

1.证券金融公司经营管理风险

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金融企业,也与普通金融企业一样存在经营管理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操作性风险、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安全内控风险、违规违法经营风险等。

2.交易对手风险传导

证券金融公司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都可能向证券金融公司聚集,证券金融公司处于融资融券交易的核心,由于其规模、关联性而具有系统重要性机构特征,可能会放大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1)业务规模风险。

信用交易对证券的交易量具有放大效应,为获得更高利润,证券公司可能会最大限度地拓展规模。随着规模不断扩大,其承担的客户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也就越大。若证券公司盲目地扩大规模,就会带来很大的信用交易风险和损失,而这些风险都可能传导给证券金融公司。

(2)流动性风险。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资金一旦向客户融出,在一定时期内就会被占用。同时,公司从外部筹来的资金也是有期限的,如果投资者不能按时归还所融资金,即使对其质押证券平仓亦不足偿还融资款,而证券公司又没有新的筹资渠道,就会造成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旦证券公司发生流动性风险,可能向证券金融公司主动违约,从而引发证券金融公司流动性风险。

(二)证券金融公司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1.扩张整体信用规模,可能引发虚拟资本的增长及经济泡沫

在单轨制模式下,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向银行贷款,银行在放款后,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贷款方必须偿还这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在银行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便形成了信用关系。转融通具有双重信用的特性,扩张了整体信用规模。信用规模的扩大一方面引起虚拟资本的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从而对中央银行在宏观控制社会信用总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虚拟供求有可能助推证券价格上扬,形成证券价格脱离实际经济状况的泡沫现象。

2.联结资本与货币市场,使证券市场风险

向整个金融体系传导“一边是货币市场,一边是资本市场”,证券金融公司是连接两个市场的桥梁。融资融券交易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将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连接起来,同时,通过证券融出和资金借贷将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机构的业务相互串联起来。从国际经验来看,银行、保险公司、各种社会基金等可通过融资融券机制,开辟再投资渠道,利用长期投资的证券进行信贷交易,获得利息收入。通过融券交易,银行、保险等机构可以在不违背稳健、严格风险管理原则的基础上,间接介入证券业务,并从这种业务中获得新的利润来源,增加了银行、保险机构的盈利渠道。但另一个方面来说,这种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联通也使风险易被传导,证券市场风险也可以通过转融通扩散到银行、保险行业,形成系统性风险。

3.信用交易特征影响货币政策有效性及价格稳定目标

证券转融通业务一方面在传统信贷中介环节上放大了银行业信用规模,导致资本市场虚拟信用扩展,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中介渠道、货币流通速度与货币乘数因子。同时,在经济上行时期,微观经济向好预期可能助推证券转融通市场融资信用规模快速扩大,通过市场参与主体的财富效应、企业证券投资美化资产负债表以及拓展企业再融资功能,进一步导致社会信用规模急剧扩张;而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则加剧社会信用规模收缩。证券转融通业务由于信用交易特征导致资产价格快速变化,并通过各种路径与渠道影响社会一般物价水平,导致货币政策稳定物价目标的可控性、可测性下降。资产价格助涨助跌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保持一般价格水平稳定的目标。

(三)中央银行对证券金融公司可能的支持和救助

1.中央银行参与证券金融公司救助的必要性

证券金融公司系统重要性特征是中央银行参与证券转融通业务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内在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规模大、关联性高、传染性强,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具有系统重要性机构特征并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中央银行法赋予中央银行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要求必须参与到可能影响系统性金融稳定机构的决策管理过程,况且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期间也仅有发挥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才能遏制风险传染与扩大。

2.中央银行参与证券金融公司救助的可行性

一是法律存在允许中央银行实施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一旦国家决定对证券金融公司采取救助,在法律上可以允许中央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发放特种贷款。二是法律赋予中央银行监督管理特种贷款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其他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包括“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三是中央银行对证券公司的救助经验有利于对证券金融公司实施救助。近年来,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实施的一些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提供给证券公司的周转贷款,主要是创新类证券公司获得的贷款,用于缓解流动资金紧张问题,包括给申银万国和华安证券的200亿元,合计300亿元;另一类是偿还被关闭或被托管证券公司的债务,即从2002年鞍山证券开始,中央银行承担了11家被关闭或托管的证券公司的债务缺口,合计270亿元。在这两类救助中,人民银行积累了大量的救助经验,对以后可能的证券金融公司救助有着重要意义。

3.中央银行参与证券金融公司救助的操作性

证券金融公司出现流动性危机或出现重大风险状况,人民银行可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流动性予以支持,避免市场进一步恶化,同时也有利于防止风险向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传染。但具体操作上,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建设性模糊。科里根(Corrigan,1990)首次提出的“建设性模糊”是指最终贷款人在事先故意模糊履行其职责的可能性,即最终贷款人向其他银行表明,当银行出现危机时,最终贷款人不一定提供资金支持。“建设性模糊”要求最终贷款人从谨慎出发,关于是否、何时、在何种条件下提供支援的任何预先承诺都应该制止。在作出任何决策时,最终贷款人都要严格分析是否存在着系统风险。如果已经存在,应考虑应对系统性传染的最优方式,尽量减少对市场运行规则的负面影响。二是高利率惩罚。沃尔特-巴杰特(Bagehot)认为,中央银行的贷款或贴现,应该是大量的、及时的,同时执行高于市场利率的利率。“惩罚性”利率在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实施中有存在的必要性。它可以有效地遏制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和资源浪费问题。“惩罚性”利率会驱使出现流动性困难的银行首先利用市场资源,求助于同业市场,也可以剔除掉那些并不是真正需要最后贷款的机构,防范公共资源的浪费。目前人民银行的最后贷款多数没有实施这一原则,应当适时改进,尝试实施这一原则。三是实施市场退出。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金融机构在破产清算时遇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依赖政府处置,特别是依赖于人民银行的最后贷款清算,结果产生了巨大的风险。在我国由于缺乏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需要较长的时间、较大的成本。同时,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原则不能贯彻,金融体系中许多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存在降低了整个体系的抗风险能力。鉴于此,应当尽快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

三、完善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证券金融公司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是应减少监管盲区和监管重叠现象。加强和改进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管方式,促进监管标准趋同,防范监管套利风险;二是应加快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努力实现“一行三会”、地方金融办间的横向协作,将微观层面的监管机制纳入宏观管理框架,缓解顺周期影响,提高金融稳定协调处理能力;三是应前瞻、灵活、合理制定实施监管政策。要遵循审慎平衡原则,综合考虑潜在的政策干预对成本与效益的影响,并使用适当标准来评判其效率,考虑金融市场调整和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监管政策的前瞻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监测体系的建议

应尽快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监测体系,监测体系应考虑宏观审慎规则。监测重点在于期限/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和过度杠杆化现象,主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风险。一方面,应基于宏观视角监测。目标是估算证券金融公司体系金融资产的规模与增长速度,通常以资产绝对额及其与总债务、GDP、传统银行体系规模的相对量来衡量,数据信息主要来源于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另一方面,仍然需要基于微观视角监测。微观监测视角同样需要定量和定性信息,来源不仅限于证券金融公司本身。传统银行部门或其他受监管部门(如保险公司)的交易对手信用敞口数据有助于识别证券金融公司向传统金融体系的风险溢出效应。

(三)完善中央银行监管措施的建议

第6篇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创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我国1994年成立政策性银行以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加大了对重点产业、基础设施、进出口企业和农产品流通等领域的政策性信贷支持,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最初设立三家政策性银行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为了弥补市场资源配置不足。20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市场经济刚起步,经济结构不合理问题一直困扰着经济发展。房地产热、开发区热导致投资过度膨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占用了大量信贷资金,使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因缺乏投资,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同时,投资效益低下使金融体系孕育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其次,为解决收购资金“打白条”需要。1994年以前,我国粮棉收购资金采取“地方财政、购销企业和农行各三分之一”的解决办法,地方财政和购销企业资金经常出现缺口,给农民“打白条”现象严重,直接侵害了农民利益,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最后,为专业银行商业化经营需要。专业银行既按国家要求办理政策性贷款,又按利润最大化原则开展商业性业务;另一方面,专业银行经办政策性业务掩盖了实际经营亏损。为解决上述问题,确保央行调控基础货币主动权,1994年我国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1998年以来,三家政策性银行每年近3,000亿元的信贷投入,成为我国GDP年均增长7.7%的重要推动力量,2002年末我国政策性银行贷款已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总额的12.16%。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制度缺陷

1、缺乏相关法律制度保障业务运营。我国政策性银行至今没有单独的立法,成立时国务院的批复文件也没有根据发展条件的变化而修订,成为政策性银行业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而国外政策性银行一般是先立法,再依法设立并经营,金融制度通过立法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补充,如《日本开发银行法》、《韩国产业银行法》等。

2、国家信用和担保内容缺失。开发银行属于政府独资经营的政策性银行,享有准财政资信等级,这是开发银行运营的基础。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国家信用缺乏实质性内容,在资本金补充、财政补贴、税收政策等主要方面的支持有限,与国际上规范的政策性银行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3、资本金及充足率不足。我国政策性银行目前尚未形成资本金补充机制,资本充足率有下降趋势。而国外政策性银行除了实收资本外,还注重增加资本准备,资本充足率与政府给予的国家信用支持相匹配,通常高于一般商业银行。

4、银行功能不完善,管理手段不到位。近年来,国外开发性银行正由专业银行向综合银行转变,在传统银行业务基础上开拓资本市场业务。而我国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过于狭窄,主要资产业务仍为单纯贷款业务,缺少国外同业所从事的债券、股本投资以及担保等创新业务,难以运用市场化、商业化手段实现政策性目标,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市场开发程度的深入,将难以满足客户日趋多样化的需求,难以适应市场要求。

5、缺乏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国外政策性银行主要通过构筑政策支持体系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保证贷款回收和防范化解风险,其核心是建立可靠的担保体系,优先清偿债务,以及资产证券化等。而我国政策性银行这方面的支持和手段较少,运营中有较大的风险。因此,提高信贷决策质量,建立和改进信贷风险管理是政策性银行发展的迫切需要。

三、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必要性

回顾历史,我们在1994年建立三家政策性银行时,基本思路是模仿日本模式,即以政府补贴和非盈利为目标,该模式此后逐渐陷入困境。进入21世纪,改革政策性银行的呼声日渐高涨,而国家开发银行也通过有效引入商业化运行模式,成为三家政策性银行中最成功的典范。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曾经是中国金融体系改革中的重大制度突破。随着金融问题逐渐成为决定中国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环节,金融体系中各个层面的制度优化问题再次摆到了我们面前。其中,对于政策性金融在中国金融发展中的重新定位,也成为推进金融改革与提高金融效率的重要突破点。改革开放多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

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改革是进一步促进开发性金融的必然选择。开发性金融是适应制度落后和市场失灵,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增强经济竞争力而出现的一种金融形式,在国际上已有百年历史。从各国的实践看,开发性金融通常为政府所拥有,赋权经营,具有国家信用,用建设制度和开发市场的方法实现政府的发展目标,承担着支持经济发展、投融资体制改革及相关金融市场建设的重要任务。开发性金融对经济增长产生作用的主要渠道是投资资源的有效使用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完成的途径是通过较高水平的金融发展与金融深化。

政策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是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必然选择,并且在另一方面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贡献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全球化的竞争时代将不可避免的到来,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如何在与国外优秀商业银行的竞争中保持自身的优势,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是政策性银行在未来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商业化改革后,依靠自身的优势和不断发展的中国市场,逐步发展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并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支持。

通过分析,在当今金融体系发展及改革的形式下,为了尽可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鉴于我国政策性银行所存在的种种弊端,对政策性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势在必行。国家开发银行的商业化改造为其他政策性银行今后的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基础。为了更好地实现政策性银行的改制,我们应该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为依据,通过规范化改革,将政策性银行办成机构体系完善、经营目标明确、治理结构科学、资产状况良好、业务管理规范、内控机制健全、管理手段先进、具有较强政策执行能力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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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证券报.《政策性银行改革有望取得实质性进展》.

[3]浙商网:.《政策性银行改制国开行先行》.

第7篇

作者:赵宇翔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模型

为了验证信息的有效性,多数学者采用了界定违约阈值,将违约、不违约二值变量作为因变量进行分析的方法。本文认为这一方法用于微观层面当然可行,但无法立足宏观层面验证征信系统的合宜性。鉴于此,本文引入信息需求及获取成本概念,建立征信系统信息模型。(一)总效用函数(函数略)(三)基于商业银行需求的模型鉴于我国信用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也是我国征信系统的主要建设者和需求者。商业银行对征信系统信息的需求及获取成本,是征信系统信息的决定因素。为此,本文将上述模型中的信息需求与获取成本由商业银行信息需求和获取成本代替。商业银行需要的信息可分两种:第一种为商业银行间共享的信息,主要为信贷交易信息,假设这些信息为同质信息,以X变量表示;另一种为来自商业银行外部的信息,主要为政务信息。本文将这些信息分为N大类,假设每大类信息为同质信息,以X1,X2…Xn表示。上述两种信息也可进一步分类进行研究,但非本文研究重点。此假设下,将征信系统信息模型调整为:(函数略)其中,X为商业银行间共享的信息,X1……Xn为来自商业银行外部的信息,Pi代表商业银行对某类信息的需求,Ci代表商业银行信息获取成本,ui为随机向量。

实证

(一)本文选取了山东省35家商业银行的数据质量、查询总量、平均查询量、贷款存量、贷款增量、信贷存量、信贷增量作为界定X的实证变量,数据来自企业征信系统。根据现行政策,这些变量全面反映了商业银行对企业征信系统的信息需求、使用成本及贡献度。就来自商业银行外部的信息而言,本文定义了登记注册类、项目政策类、行政处罚类、资质声誉类和宏观统计类五大类信息。数据来自对山东省35家商业银行的问卷调查,问卷统计了各商业银行不同类别信息的需求程度、采集难度、使用情况和缴费情况等信息。在统计中,本文对信息需求、获取成本采用二值和多值两种统计方法。(二)二值法统计结果首先,采用二值法统计来自商业银行外部的信息变量,同时先让外部信息需求变量进入模型,不让信息获取成本变量进入模型,KMO检验值为0.590,Bartlett估计值为467,符合因子分析要求。模型共拟合出4个公因子(见表2,A部分),累积方差贡献度为83.673%。公因子1~4的方差贡献度分别为34.972%、18.163%、15.281%、15.256%。表3给出了相应正交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经正交旋转后,公因子1在数据质量、查询量A和B、贷款和信贷存量上有较高的载荷,公因子2在贷款和信贷增量上有较高的载荷。公因子1和公因子2主要反映了商业银行间信息共享需求,其方差贡献度较高,说明银行对此类信息需求较大,银行间信贷交易等信息对征信系统的重要程度较高,是征信系统首要采集的信息。同时,公因子1在数据质量上载荷较高,说明了数据质量对征信系统也很重要。公因子3在项目政策信息需求、宏观统计信息需求上有较高的载荷,公因子4在登记注册信息需求、行政处罚信息需求、资质声誉信息需求上有较高的载荷。公因子3和公因子4主要反映了商业银行对外部信息的共享需求,其方差贡献度较低说明,银行对外部信息虽有需求,但不如对银行间信息需求强烈。商业银行项目政策信息和宏观统计信息需求,略高于其他三类外部信息。如在二值法下引入外部信息获取成本变量,则模型的累积方差贡献度提高至85.9%,但未通过KMO与Bartlett检验,因此无法验证信息获取成本与征信系统的关系。(三)考虑信息采集成本的多值统计结果为了进一步验证信息获取成本对征信系统的影响,本文采用多值法统计来自商业银行外部的信息变量,包括信息需求及获取成本,KMO检验值为0.574与Bartlett估计值为571,也符合因子分析的条件。模型共拟合出5个公因子,累积方差贡献度为79.7%。公因子1~5的方差贡献度分别为24.5%、16%、15.2%、12%、12%。表4给出了正交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从中可以看出,公因子1在数据质量、查询量A和B、贷款和信贷存量上有较高的载荷。与二值法相同,公因子1主要反映了商业银行间信息共享的需求,其方差贡献度最高,证明银行间共享的信息对征信系统的重要程度最高,同时公因子1在数据质量上载荷较高,说明了数据质量对征信系统的重要性。公因子2在贷款和信贷增量、项目政策信息成本、宏观统计信息成本上有较高的载荷。公因子3在登记注册信息成本、行政处罚信息成本、资质声誉信息成本上有较高的载荷。公因子2和公因子3主要反映了信息获取成本,既有银行间信息获取成本,也有来自银行外部的信息获取成本,其方差贡献度介于公因子1和其他公因子之间,说明就银行间信息而言,需求比成本的重要程度高,就银行外部的信息而言,则相反。公因子4在登记注册信息需求、项目政策信息需求、宏观统计信息需求上有较高载荷。公因子5在行政处罚信息需求、资质声誉信息需求上有较高的载荷。同样,公因子4和公因子5主要反映了商业银行对外部信息的共享需求,其方差贡献度较低,说明银行对外部信息虽有需求但并不强烈,不同种类信息对征信系统的重要程度略有差异。(四)征信系统信息模型根据上述实证结果,利用公因子的方差贡献度,得出以公因子为变量的征信系统信息方程:F=0.245F1+0.16F2+0.152F3+0.12F4+0.12F5其中,F1代表银行间信息需求,F2代表银行间信息获取成本和部分银行外部信息获取成本,F3代表部分银行外部信息获取成本,F4和F5代表不同种类的银行外部信息需求。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商业银行首先需要共享信贷交易等银行间信息,这些信息及其数据质量对征信系统非常重要,是征信系统应首要采集的信息。商业银行对政务信息等外部信息虽有需求但不如前者强烈。就银行间信息而言,需求比成本的重要程度高,就来自银行外部的信息而言,则相反。商业银行对不同种类外部信息的需求略有差异,其中项目政策信息、宏观统计信息、登记注册等三类信息需求较高。在引入信息需求和获取成本的基础上,本文建立了征信系统信息模型,得出了征信系统与各类信息需求、获取成本的关系。据此建议:一是征信系统建设要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不断提高信息报送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数据质量;二是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积极推动各部门、各行业、各地方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与互联互通,加快政务信息等银行外部信息共享;三是采取有效措施,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降低信息获取成本,促进征信系统建设;四是信息共享可分清层次和重点,先从商业银行急需的项目政策信息、宏观统计信息和登记注册信息入手,逐步推进。

第8篇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义务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赔偿范围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款确定了以行政行为违法作为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和依。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应从作为和不作为两方面认识,①即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只要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由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该批复统一了对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在受理问题上的认识和做法,进一步明确了对行政不作为应予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精神,但司法实践中,对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中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认识不一,需要从理论和立法上加以明确。

一、行政主体行政义务的界定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以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为前提。对于行政义务的界定,有观点认为就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具体说来就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五)、(六)项所规定的三种情形。②笔者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只是行政不作为的一种通常表现形式,但如果将行政不作为仅限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势必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外的行政义务受损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不利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众所周知,行政机关是国家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它不仅负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章规定的职责,同时也必须履行其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承诺及在行政合同中约定自愿承担的行政义务,否则行政主体说了不算就有损于政府形象,行政行为的公信度将大打折扣。如果相对人对此又不能通过司法程序得到救济就势必损害公民对政府的信赖,也不利于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此外,由于行政机关内部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领导,因此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为下级行政机关设立的行政义务,下级机关必须履行,这样才能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因此,行政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义务,即法律法规设定的义务;2、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义务,即上级行政机关为下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3、行政主体自己设定的义务,即行政承诺;4、行政合同约定的义务;5、基于行政主体自身行为所派出的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基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行政主体则派生出了实施救助、行政赔偿或补偿的义务。③行政主体不履行上述义务都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给相对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相对人应该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证据制度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行政诉讼中也不例外,鉴于行政行为的先定性,法律确定了以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此条款确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存在矛盾和冲突,加重了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导致在诉讼中双方对抗的失衡。笔者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关系到诉讼程序公正与科学的关键因素,由于国家赔偿制度发端于民事赔偿制度,诸多的诉讼原则和具体规则,如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等都与民事赔偿诉讼一脉相承,但是行政赔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之一种,特别是行政不作为违法作为一类特殊的行政侵权行为,单纯地确定以行政机关举证或相对人举证都未免失之偏颇,应具体结合相对人主张的事由和司法应予审查的内容决定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相对人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的事实包括程序性事实和实体性事实。程序性事实有: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和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的事实和相对人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的事实,程序性事实的存在是人民法院行政赔偿案件受案的先决条件,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故程序性事实的存在是相对人的能否被法院受理的关键,主张该事实成立的举证责任应由相对人承担。实体性事实有:①行政主体所负有的行政作为义务;②行政主体不作为的事实;③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及其程度;④行政主体不作为与相对人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由于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是行政主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即司法审查的重点是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对此依照行政行政诉讼的一般原理由行政主体承担其行政不作为非违法性的举证责任当属应由之义。

但是因为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其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使职权的放弃,客观上表现为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义务,故对其应作为而不作为的事实以及损害后果,相对人有责任予以证明,否则法院无从审查,相对人证据不足或就此要求行政主体举证,就不能达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具体而言,在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相对人必须就其提出过申请的事实进行举证,在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相对人应就请求过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或行政主体已发现自己需要实施救助义务的事实进行举证;在不履行行政合同的行政案件中,相对人应就行政合同的成立进行举证;在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的行政案件中,相对人应对行政主体的前一行为已然存在进行举证。除此之外,则应由行政主体就其是否负有行政义务,是否已经作为,相对人的损害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与其行政不作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因客观因素导致行政主体不能行为等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三、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

有侵权就有责任,但是如果相对人的损害并非行政不作为引起的,也即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与相对人的实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行政主体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如何认定这种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凡不作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不作为行为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凡不作为行为只是损害得以扩大的外部条件,则不作为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④这种观点以直接原因和外部条件来划分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行政主体只有在极其严格的条件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实质上提高了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限制了相对人获得赔偿权利的实现。比如一妇女遭人抢劫,正巧有一警察路过,该妇女向警察求助,警察无动于衷,此时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是罪犯的抢劫行为,警察不作为仅是损害得以扩大的外部条件,如果因此受害妇女得不到公安机关的赔偿,显然不利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法律原则和精神也相违背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赔偿的,我们认为存在行政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⑤这种观点实质上是以行政不作为作为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必要条件之一,只要行政主体不作为而且相对人有损害后果,行政主体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此说忽视了行政侵权的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简单地以必要条件作为行政主体担责的依据,容易造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宽泛化。特别在一些公共灾害事件中,如果以此认定行政主体的责任,就可能损害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程序,最终导致国家赔偿无法兑现。比如“非典”和“禽流感”的暴发,患者以卫生部门防护不力要求国家赔偿,显然不能得到支持。因此因果关系的确定还涉及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上既要考虑有利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请求赔偿,并促使行政主体积极地履行职责,又要考虑国家赔偿承担的可能性和维护正常的行政秩序。事实上在任何国家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都要受到政策和法律因素的制约,尽管没有人能够承认。⑥对于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依然要以是否存在客观关联性为基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在有的情况下可以按两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来认定,即以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看侵权行为是否必须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然的直接的原因,如果是,即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如某工商局拒不给某符合法定条件申领营业执照的公民颁发营业执照,该工商局的不作为是造成该公民权利受损的直接原因,即可认定有因果关系;在有的情形下,可从必要条件说的角度来分析,如前例中公安机关的不作为不一定导致该受害妇女人身权益的损害,但是没有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即公安机关作为,则损害就不会发生,此时如果按直接原因的标准来认定因果关系则于理于法均不通。从审判的角度来讲,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实质上是一种事实的判断,而非法律的判断,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在复杂的现实面前,任何一成不变的理论都是徒劳的,它要求法官在掌握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案情,公平、合理地进行认定。

四、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及国家赔偿范围的确认

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承担的种类众多,《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对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和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等三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事实上根据行政主体所负的行政义务,行政不作为还包括行政违约行为和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出的行政义务等情形,下面笔者就分别探讨以下几种情况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1、行政主体拒绝给相对人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或拒绝答复相对人的申请。对此种情形是否应予赔偿的及如何确定国家赔偿范围,实践中的认识和做法不一。多数情况下认为,相对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并没有造成相对人的损害,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是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此情况下,相对人依然可能存在损失。此种损失实质上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就是相对人信赖行政主体对其符合法定条件的申领会在法定期限内办颁发,而为此所付出的各项费用,因行政主体不颁证或延期颁证,这些付出没有回报,因而应认定为损失。如公民甲欲开一餐馆,租好了店面,请好了雇工、置好了设备,申请了卫生许可,在进行了所有人、财、物的充分准备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却拖延不办,造成餐馆迟迟不能开业,如果仅判令工商部门限期颁证,那么对造成甲的店面租金、雇员工资,本人误工这些客观存在的信赖利益损失得不到赔偿,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对于信赖利益的保护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已有先例,我国仅在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中有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这显然不够,应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予以明确。

2、行政主体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对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法定职责。这种损害责任较为复杂,因为在此种情况下,行政不作为侵权往往与其他侵权行为如民事侵权混杂在一起,对此有学者主张应采取赔偿的穷尽原则,即在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况下,才可请求国家赔偿。如警察发现甲被流氓乙殴打却不予制止,致使甲受伤,甲应先通过民事侵权诉讼要求乙赔偿,如乙逃遁或无力赔偿,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多数学者认为为了更及时、更充分地保护相对人受偿权利的实现,应采取选择救济原则,即相对人可以选择民事诉讼的途径求偿,亦可直接要求国家赔偿,笔者赞同这种做法,但如直接请求国家赔偿,应如何确定国家赔偿范围即确定国家赔偿数额,《批复》中的“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予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应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该规定具体考虑了两个方面:一是行政不作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如起主要作用,行政机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起次要作用,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其他因素,其他因素包括客观条件的限制对行政职责实施的影响,不可抗力以及相对人的过错等,如损害的发生是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双方原因造成的,则应采取过失相抵原则减轻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如损害结果的扩大是由相对人自己放任造成的,扩大的损失由相对人自己承担;如因自然因素造成不作为或迟延履行的,可酌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3、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这种情况一般不发生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主体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公民可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在确认该行政不作为存在的前提下,必然会责令该行政主体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该行政主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给相对人发放抚恤金后,相对人受损的权益得到了修复,不再存在权益受损,当然国家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因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而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致使相对人因断绝生活来源死亡的,则应按所产出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超级秘书网

4、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就行政职权内的公共管理事项,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建立、变更和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⑦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是一种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对违约方除应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以外,相对方还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的权利,赔偿的范围按照填平原则,使相对人通过赔偿的权益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

参考文献

①《国家赔偿与典型案例大全》,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2003年11月版,第82页;

②石佑启:《试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③董刚谦:《论行政不作为》、,2003-09-10

④程菊:《试析国家赔偿范围的几个问题》、《法商研究》,1996年第2期;

⑤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09页;

第9篇

构建商业银行竞争力财务指标体系

本文选取2008年之前莆田市区域内成立的、开业满3年以上的莆田市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兴业银行和中信银行6家商业银行2011年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研究①。结合数据的可得性和统一性,按照商业银行提高经营绩效和抗风险能力两个方面的要求,预选了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状况、发展能力等方面情况的30多个指标。对于上述指标,本文通过两个步骤进行筛选。首先根据各指标值的离散程度筛选指标,对筛选后剩余指标的数据再进行标准化处理,消除正向和逆向指标的影响;其次对处理后的数据进行主成分分析,比较指标间的相关系数,对在同一主成分中有高相关度和不同载荷的指标,使用载荷最大的指标代替其他指标。最终得到下列指标:资产收益率X1、存款增长率X2、贷款增长率X3、不良资产比率X4、成本收入比X5、流动性比率X6、存贷比X7、净利润增长率X8、资产利润率X9、资产增长率X10、收入净利率X11、中间业务收入占比X12、资金自给率X13、成本率X14、费用率X15,构成莆田市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莆田市商业银行竞争力分析:基于因子分析法

(一)对表1中的部分样本数据进行正向化处理以消除量纲的影响。不良资产比率、成本收入比、成本率、费用率是反向指标,使用公式Xi′=1/Xi(i=4,5,14,15)对其进行正向化处理;存贷比指标属于适度指标,对其进行正向化处理。我国央行确认的存贷比标准值为≤75%,所以,本文使用公式X7′=1/ABS(X7-75%)进行正向化处理,对处理后的样本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并依据标准化处理后的数据进行分析。(二)样本方差的解释。利用SPSS11.0软件,选择标准化数据的相关系数矩阵进行因子分析,因子提取方法采用主成分分析法,选定的因子提取标准为:特征值≥1。按照正交旋转后的因子提取结果(见表2),前四个主成分的特征值分别为4.818、3.380、3.154、2.829,相应的方差贡献率分别为32.123%、22.534%、21.025%、18.858%,前四项累积方差贡献率达到94.54%。因此,四个综合因子能反映原始指标所包含的绝大部分信息,可代替15个原始指标。(三)通过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对因子命名。依据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见表3),结合各因子所包含高载荷变量的经济意义,对四个因子命名:1.存贷比、流动性比率、成本收入比、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资金自给率在因子F1中有较高载荷,因此将该因子命名为资产流动性因子。2.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净利润增长率在因子F2中有较高载荷,因此将该因子命名为资产盈利能力因子。3.资产增长率、收入净利率、成本率、费用率在因子F3中有较高载荷,因此将该因子命名为资产发展能力和经营成本费用因子。4.不良资产比率、贷款增长率和存款增长率在因子F4中有较高载荷,因此将该因子命名为资产质量因子。(四)求单个因子得分值与综合因子得分值及排名。运用SPSS11.0软件对各银行的4个主要因子进行评分,4个因子得分自动生成并以FAC1_1、FAC2_1、FAC3_1、FAC4_1命名,保存在SPSS数据编辑窗口中,再根据各因子的方差累计贡献率与累计的方差贡献率之比对因子得分进行加权汇总。例如,Fij(j=1,2,3,4)为第i个银行在第j个因子上的得分,Yi是第i个银行的得分,则有:Yi=(32.123×Fi1+22.534×Fi2+21.025×Fi3+18.858×Fi4)÷94.540%。按照该公式得到银行的总因子得分,最后按照总得分的大小对6家银行进行排名(见表4)。

莆田市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实证结果分析

(一)资产流动性分析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能够随时应付客户存取款、满足必要贷款需求的能力,商业银行应在保持一定流动性的基础上维持其盈利水平。在表1中可发现,建行的存贷比没有超标(≤75%),其他5家的指标都远远高于规定最高限额,最高的是中信银行;建行的流动性比率最高,除了中行,其他4家银行都未达到监管要求(≥25%),兴业银行的流动性比率最低;监管标准要求成本收入比不得超过45%,建行该指标最低,表现出良好的成本控制能力,农行略超警戒线,兴业银行和工行超标较多;6家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差距较大,建行最高,中信银行最低,二者相差近18倍,说明兴业银行和中信银行的收益来源有限且过度依赖传统业务,中间业务没有形成规模效益;资金自给率方面,中行该指标最高,建行紧随其后,工行和农行水平相当,中信银行和兴业银行居末两位。综上所述,在表4主因子F1中,排名依次是建行、中行、农行、中信、工行、兴业银行。(二)资产盈利能力分析盈利能力主要通过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和净利润增长率来考察。表1中,6家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均在1.5%以上,具有一定的收益水平。其中农行的资产收益率高居榜首,与其他5家银行的差距在15倍以上,中行的资产收益率最低,与其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有关;农行的资产利润率高达45.56%,远远领先其他5家商业银行,工行排名第二,其他4家指标水平相当;农行净利润增长幅度最大,两年间平均增长89.54%,显示其强劲的增长势头,中行该指标也比其他4家银行高出许多,工行、建行和兴业银行的比值相当,中信银行的净利润增长率最低,说明其在经营管理或业务拓展方面遇到一定困难,利润增长受到抑制。综合以上三点,农行在表4主因子F2的排名第一,建行第二,兴业银行第三,中信银行成立时间不长,资产质量良好,位列第四,中行和工行居末两位,与其充足的资本和大规模的资产极不相称。(三)资产发展能力和经营成本费用分析发展能力主要通过资产增长率来衡量。建行的资产增长率居第一位,但与第二名工行相差无几,中行和农行水平也相当,分列第三和第四名,中信银行该指标略低一些,居第五,兴业银行该指标为负数,而且负增长达到两位数,说明其前几年资产扩张快速,已达到饱和状态;经营成本费用方面,兴业银行的收入净利率最高,建行与其仅相差4个百分点,工行最低,与兴业银行的指标相差高达5倍之多,兴业银行、建行和中行的成本率较低,中行水平居中,中信和工行该指标最高,费用率方面,工行和农行最低,兴业银行居中,中行、建行和中信银行最高。综合以上分析,表4主因子F3的排名依次是兴业银行、建行、中行、农行、中信银行和工行。(四)资产质量分析不良资产比率是衡量资产质量的主要指标,表1中,6家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都不高,说明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总体继续向好。其中农行最高,为1.95%,中信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最低,说明其在2008年上半年成立后对贷款风险管理方面控制严格,贷款质量优;结合不良资产比率来考察存款增长率和贷款增长率,中信银行的存款业务发展迅猛,年均增速高达48.08%,表明其对存款市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兴业银行年均增速也达22.52%,工、建、中三家银行的存款增速在10%~15%之间,表明其吸存能力相当,农行存款增速最慢;中行的贷款业务发展一枝独秀,其放贷能力较强,资产质量优,工行和建行紧随其后,农行和兴业银行指标接近,中信银行最低,贷款业务增长的扩张能力较弱,与其存款增速不匹配。因此,在表4主因子F4中,中行排名第一,工行第二,农行第三,兴业银行第四,建行第五,中信银行第六。(五)样本银行竞争力的综合排名情况分析从表4的总因子得分F来看,排名第一到第六的银行依次为:建行、农行、中行、兴业银行、工行、中信银行。建行凭借其较强的流动性、较高的盈利能力、良好的资产质量占据了第一的位置;农行主要凭借其超高的盈利能力占据第二位;中行凭借其较强的资产发展能力,排名第三;兴业银行流动性最差,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也一般,但其经营成本和费用较低,故排名第四;工行虽然资产规模庞大,但其流动性差、资产盈利能力低、经营成本费用较高,排名第五;中信银行流动性和盈利性一般,经营成本费用较低,贷款业务扩张能力差,排名最末,显示其在经营发展战略方面存在一定的失误,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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