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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竞争;脆弱性;外资银行
1银行竞争对银行体系脆弱性的影响
1.1创新者进入
创新者进入后,行业内的竞争者数量增加,供应过剩,规模经济日渐消失,由此将会使整个行业承担着很大的潜在风险。此时,若是新进入者或是业内效率较低的银行破产,都将产生负的外部性,导致系统的脆弱性增强。举例来说,假定新进入者为渗透市场在广告上投入大笔资金,并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同时,管理当局为刺激竞争,提倡引入易携带的存款账户,并要求银行提供更详细的经营状况报告。这时,银行客户将会把目光投向这家新进入者,并把业务转向该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业内其他银行将被迫降低贷款利率,并经营较高风险的业务,从而破坏了负债比例,导致整个行业更易于受到外界的冲击。在这个例子中,新进入者使得行业的脆弱性增强。
1.2业务雷同者进入
业务雷同者进入行业只重复生产业内已有的产品,而没有创新。这类竞争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外国银行进入国内市场,经营国内银行相同的业务。假设某国外银行接管本地一家中型银行且信息透明化,能使本地消费者更了解新进入银行的经营状况。因为存在更高的成本收益率(否则外国银行将不会进入这个市场),所以国外银行付出少于本地银行的成本就能得到其相同的收益。因此,新进入的外国银行会占有相当大一部分市场份额。在这种竞争压力下,本地银行在成本上已无竞争优势,只有扩大其贷款额(如抵押贷款)以期望获得高收益。当越来越多消费者增加其抵押贷款时,资产的实际价格迅速下降,于是产生了泡沫。此时,银行体系脆弱性不断加剧,很容易爆发金融危机。但是在一些情形下,业务雷同者进入也可能不会增强银行体系脆弱性。因为业务雷同者进入往往表现为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局政府通过对其进行监管,一旦出现危机的苗头,可以及时制止补救。
1.3业内银行间的激烈竞争
1996年后,除了信用风险外,巴塞尔各银行还加入市场风险来计算资本需求量。此外,银行还可以运用其自身的风险价值模型来测算市场风险。1999年中期,巴塞尔政府还规定要在信用风险上计算资本支出。这项改革使得各银行可以在其自身经营的信用风险上更独立的确定资本支出,同时还表明银行在确定资本支出时考虑了利率风险,经营风险等的综合影响。此时,银行建立了自身内部的信用风险模型。这种加强风险评估、将信息透明化的方法是可以增强市场稳定性的。2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银行体系稳定性的影响及其对策
伴随着我国进入WTO,大量外资银行将涌入国内市场。从目前外资银行提供的服务来看,外资银行兼有创新者和业务雷同者的身份。外资银行进入所带来的我国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强银行系统的脆弱性。表现在:(1)优质客户的流失将削减中资银行的利润和竞争力;(2)银行特许权价值的下降将导致中资银行垄断利润下降;(3)存款分流可能导致国内银行的流动性危机;(4)中间业务竞争加剧将缩小中资银行盈利空间。
尽管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于建设一个更高效和更稳定的中国银行体系是有益的,但不可忽视的是,外资银行的参与会加剧竞争、减少中资银行的垄断利润,给中央银行的监管增加难度,从而给中国银行体系的稳定带来一定冲击。从长远来看,一个具有竞争性和稳定性的银行体系是所有国家的共同目标,在新的竞争与监管环境下,银行体系的竞争性和稳定性可能出现协调一致的发展趋势。中国应继续充分利用外资银行进入的契机,逐步提高市场的竞争程度、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并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具体措施:一是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银行管理层的监督;二是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培育内部控制文化;三是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逐步建立覆盖所有业务风险的监控、评价和预警系统,并进行持续的监控和定期评估;四是建立完善的稽核审计体系,完善专业监督检查制度。同时,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外资银行监管体系,按照《有效银行核心监管原则》的要求,借鉴国外相关法规,并针对开放以来外资银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一部规范外资银行经营行为的《外资银行法》,对外资银行的准入、市场运作和退出制定严格的法律依据。在该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注意在结合中国实际的同时遵守国际条约,并明确监管的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监管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邵英昕.银行业稳健经营与宏观经济政策[J].世界经济,1999,(05).
本文认为“存款上限,贷款下限”利率管制带来的利差保护、国际收支顺差带来的原始流动性累积以及市场改革带来的逐利动机增强等是导致国内商业银行普遍信贷扩张冲动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与扩张性货币政策是激励相容的,2009年宽松货币政策的结果就是银行体系累积的流动性和信贷冲动得到大量释放,形成了增速高达33%的信贷扩张狂潮。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与紧缩性货币政策是激励不相融的,也使央行的货币调控不得不依赖于数量型和直接管制型工具。然而,这类工具的使用虽然短期内能比较有效的抑制银行表内信贷资产的增速,但可能导致银行表内资产表外化等的管制规避和套利行为,导致银行体系“实际放贷”数据的模糊化和银行实际风险承担的隐藏化,反而可能导致银行体系风险的增加。根据保险效应理论,,由于“大而不能倒”和国有产权属性带来的隐性保险,大型银行的财政和货币政策救助预期相对更强,即扩张性货币政策可能对大型银行的风险承担刺激作用更强。即大型银行的风险承担更小,受货币政策的影响也更小,本文发现隐性保险效应存在的证据。但我们并不能据此推断中国银行业不存在隐性保险效应。理由有二,首行,银行规模变量包含了众多的异质性信息,用规模作为识别隐性保险效应的替代变量有效性有限;其次,除国有银行外,中国的股份制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大多被各级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这些银行行为的背后也都具有某种程度的隐性保险效应,规模变量可能难以将这种隐性保险效应的差异识别出来。
二、除了上述估计外,我们还做了多项稳健性检验
第一,差分模型的识别与估计。为谨慎起见,我们对货币政策与银行风险变量的差分值做了估计。估计结果显示,除同业拆借利率外,其他货币政策变量与银行风险变量的系数均显著为负,与水平值模型估计结果基本一致。第二,选用不良贷款率作为银行风险指标。估计结果显示,除贷款基准利率的系数不显著外,其他货币政策变量的系仍显著为负。第三,货币政策扩张紧缩周期划分依据的选择。我们还参考了ShuandNg(2010)的研究,将2004年、2007年、2008年、2010年设定为货币紧缩期,对货币政策与银行风险承担关系的非对称性进行了进一步检验。估计结果显示,本文的基本结论比较稳健。
三、本文检验了中国货币政策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验证了货币政策传导的银行风险承担渠道
摘要:本文着重介绍了在面对市场竞争、面对银行追求经济效益、面对眼前利益与长远发展矛盾情况下,一个竞争客户从营销到退出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分析A支行的营销与管理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对银行的客户风险管理具有深远借鉴意义。
关键词:客户营销信贷风险管理客户退出案例分析
一、案例基本背景
石家庄市某支行(以下简称A支行)为国际业务特色支行,但国际业务客户结构单一,进出口规模小,缺少高端客户。加大营销力度,拓展国际业务大客户为工作重点。
河北金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年国际结算量3000多万美元,在石家庄市属国际业务大户。A支行将其作为重点营销客户,为金达公司量身定做了一份包括融资、理财、规避汇率风险等方面的金融服务方案。A行在没有充分调查情况下为其核定了国际贸易融资额度授信,将金达公司通过某外贸公司开证业务转到A行(融资性进口手续费高),可以提高金达公司手续费收入近400万元,并以此为契机将该公司其他低风险国际结算吸引到A行。
金达公司到A支行办理业务后,管户客户经理王某,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为客户提供了高效、超值的金融服务:
1、根据客户业务特点,进行国际贸易融资品种组合,提供最佳融资服务方案;2、进行帐户资金管理、汇率风险规避管理使客户在规避风险同时提高资金运用效率;3、进行金融知识、财务管理、国际结算、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等方面培训;4、提供全面、专业的国际业务咨询;5、适时参与客户业务谈判,当好金融参谋。通过多方面努力,金达公司对A支行的金融服务充分肯定同时给该行带来了可观的综合收益。
连续两年,金达公司为该行AAA级信用客户,国际结算维持在2000万美元,对公存款最高余额达7000万元,用信余额最高达6000万元,每年为行创效300多万元,金达公司成为了A支行的国际业务大户。实现了银企双赢。
二、银行的贷后管理
随着银企合作逐步深入,王某对该公司的贷后检查也全面深入,风险点陆续暴露:1、财务管理不规范,只有一名出纳员和一名兼职会计,会计科目入帐不合理,对银行提供的报表存在虚假成分。2、担保单位为一关联公司,实力较弱,第二还款来源保障差。3、对资金管理不严格,有挪用被公司资金现象。4、增加了减免保证金开证业务,低风险国际结算业务逐步减少。5、业务品种单一,低端设备进口占用比例大,盈利水平低,抗风险能力差。
针对以上风险点,银行采取的管理措施:1、要求必须聘任专职会计,加强财务管理;2、将减免保证金开证业务被公司增加为相应业务的担保单位,降低担保风险;3、加强资金监管,不准挪用被公司资金,要求被公司资金直接汇到A支行的金达公司帐户,并由王某审核结算凭证,控制金达公司的结算资金回行率。4、建议金达公司拓展新客户,发展自营业务,提高盈利能力。5、合理控制金达公司的融资品种,以进口押汇业务代替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解决了客户的资金困难。
由于贷后管理到位,掌握公司详细经营情况,做到营销创效与控制风险有机结合。
三、风险预警、主动退出
2005年度,因国家进出口政策变化,金达公司出现了行业性风险:1、国家对进出口资格放开,同业竞争加剧,手续费大幅下降;2、国家取消了大部分进口机械产品的免税政策,仅此一项用户在购买进口设备需增加成本约为30%;3、国家禁止部分低端产品的进口。由于上述原因,金达公司进口业务受到较大影响,新定单签订缓慢,业务量出现大幅下滑同时盈利水平下降。
金达公司在A支行情况:1、金达公司进出口业务转型进展缓慢;2、开展新的自营进口原木业务,占用大量自有资金,还没有形成收益,资金出现困难;3、年国际结算量由最高3000多万美元下降到400多万美元,并继续是下降趋势;4、在A支行的减免保证金开证业务占其结算量的95%,其他低风险国际结算已基本没有,已无行业竞争力。金达公司发展进入衰退期。A支行的综合收益明显下降,相应的信贷风险加大管理成本增加。
此时,对金达公司银行是退是进左右为难:退出该客户,对目前银行经营业绩有影响,同时影响效益工资;继续支持,公司本身经营已存在较大风险,出现行业性衰退,业务发展无起色,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对银行的安全经营不利。
在此情况下,金达公司资金回笼不畅,通过拆借资金兑付了一笔减免保证金开证业务。王某敏锐的察觉了风险,果断确定金达公司为退出客户。
但当时该公司在A支行存量用信余额近1000万元人民币,包括进口押汇、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等多笔业务,信用到期日分散。如直接一次性退出会造成信贷资金损失,只能采取逐步退出,为此制定了科学退出计划:
(一)调整业务结构。压缩金达公司的自营业务,控制其业务的种类,只办理稳定熟知业务。
(二)改变业务品种。停止办理进口押汇业务,逐步调整结算方式,压缩远期信用证,办理即期信用证及100%保证金开证。
(三)采取有效措施
1、逐步提高减免保证金开证业务的保证金比例,并逐步只办理100%保证金开证业务;2、调整其减免保证金开证业务的付款期限,并改变保证金存入协议,提前存足保证金。3、在原担保单位不变的情况下(已增加被单位为担保单位)增加法人代表保证担保。4、积极与被单位联系,将应收帐款直接汇入A支行,有效控制其现金流,保证货款回行率。
通过以上措施,金达公司在A支行的用信逐步压缩,压缩过程为:1、将自营业务压缩;2、业务只办理稳定成熟业务。3、压缩进口押汇,只办理减免保证金开证4、将远期证压缩,只办理即期证。最后无风险退出。
事实证明,王某的对金达公司的退出是及时正确的,金达公司目前国际结算已下降到100万美元以下。行业的衰退是不可逆转的,昔日的辉煌已不会再来。
四、案例分析
(一)A支行对金达公司的营销策略及手段是成功的,及时、准确的抓到了营销切入点,并作出了让客户满意的金融服务方案是成功营销的关键。
成功营销是以精通的业务知识、优秀的综合素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为后盾的。能够根据客户的经营特点,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只有“有利”才能“可图”,才能吸引客户。
因金达公司是竞争客户,它笼罩着国际结算量的光环,王某没有充分调查情况下为其授信。只注重了其结算量,对业务结构、内部管理和财务真实性调查欠缺。为以后的信贷业务埋下了风险隐患。
在发展业务的压力下,银行对竞争性黄金客户的准入调查,存在风险隐患。将优良客户营销成功,肯定是将其优势与劣势一并引入,取得收益的同时也投资了风险,收益与风险共存。在营销初期,银行被大客户的光环笼罩,往往忽视其经营风险,应将营销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提高风险意识。
(二)在案例中客户经理王某的竞争客户管理是非常到位的。营销时,为发展业务,整体接受了客户,对客户的调查不全面。在以后管理中,王某凭借丰富的管理经验、高效的金融服务主动管理客户,没有因金达公司是竞争客户,业务量大,收益可观,而放松贷后管理,忽视风险控制,对金达公司的管理到位,对其业务经营全面掌握,为以后无风险退出的打下坚实基础。
目前、优良客户左右银行,银行为维持业务量,被动迁就,管理缺失,不能了解客户真实全面的经营现状,不能发现真正风险隐患。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只有在全面掌握客户经营情况下,化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才能有效控制风险。
(三)客户经理王某对金达公司经营形势判断是及时、科学、准确的,能敏锐觉察到客户的衰退期,是把握无风险退出的关键。在客户发展的黄金期介入,在衰退期适时退出是信贷管理的重点。
A支行的营销与管理总体是成功的,虽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但能做到管理到位,放弃即得利益,适时退出,对银行的借鉴意义亦相当深远。
五、案例启示及结论
(一)A支行的基本情况折射了银行国际业务发展现状。在加快业务发展形势下,同业竞争激烈,如何解决竞争客户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如何确保竞争客户准入、授信、用信的调查质量?是我行如何深入探索解决的问题。
(二)对优良客户“提供高效、超值的金融服务创造效益”与“加强贷后管理、有效控制风险”两手都到硬,发展与管理并重。主动高效管理是安全经营的关键。以管理要效益,以控制风险为保障,以安全经营为核心,全面掌握经营的真实情况,敏锐发现风险,化解风险,达到资产业务的健康、高效发展。
引进外资对我国中小银行增强核心竞争力的促进作用
增强资本实力。引进外资,最直观的一个效应就是扩充了中小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增强了中小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有利于缓解目前中小商业银行业务规模快速发展与资本实力不足之间的矛盾。近两年,随着我国银行监管日益与国际接轨,监管模式逐渐由以往的合规性监管为主向以资本充足率为重点的风险监管为主转变,监管机关对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越来越严格。另外,我国中小商业银行业务规模快速扩大,但受制于各种因素,中小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补充速度滞后于业务发展,资本金不足与规模扩张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引进外资特别是大比例地引进外资,对中小商业银行进一步充实资本金,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满足金融监管要求,支持业务持续快速发展将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改进公司治理。首先,引进外资直接优化了中小商业银行的股东结构,并进而改变了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约束条件,为中小商业银行改进公司治理提供了“原动力”。目前,国内中小商业银行主要都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控股或相对控股,从而产生趋同的企业行为模式。引进外资可以有效地改变这种状况。其次,外资股东加入公司治理的博弈过程,必然引入其在公司治理上的先进理念和成熟制度,这为中小商业银行逐步按照国际惯例对公司治理进行改进提供了有益的制度参照。从已经完成引资的几家中小商业银行看,在引入外资股东的过程中及引入后,其公司治理都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例如,恒生银行等三家境外投资者对兴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改进进程非常关注,在兴业银行开展的新一轮公司章程修订过程中,三家境外投资者都十分积极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其中很多意见和建议,例如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的划分,对董事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规定等,都要求严格参照国际先进银行的治理标准,这些都对兴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改进产生了积极作用。
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一是管理促进作用,特别是在中小商业银行比较薄弱的战略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客户管理等方面,通过引进外资股东先进的管理经验、管理技术和管理模式,可以使中小商业银行在管理上获得一个全面、快速的提升。二是业务促进作用。通过引进外资股东成熟的金融产品和技术,可以使中小商业银行在传统产品完善、特色产品创新、产品定价管理以至业务经营模式转变等方面获得较大的帮助。三是品牌促进作用。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普遍具有实力雄厚、品牌卓著的优势,通过股权联盟和业务合作整合其品牌资源,将大幅提升中小商业银行在国际国内市场的品牌形象和地位。
当然,对中小商业银行而言,引进外资并不一定意味着在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必然改进,并不一定意味着核心竞争力的必然增强。要使引进外资切实成为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举措,一方面需要中小商业银行本身具备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坚定决心和有力行动,另一方面,引资具体对象的选择、发挥外资作用的方式也很重要。具体而言,就是要注意区分引资对象的参股目的、参股主体以及其经营特点,同时要解决好向外资学什么、怎样学的问题。
引进外资一一加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契机
引进外资不仅为中小商业银行加紧完善公司治理提供了有利条件,也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外资股东加入公司治理博弈后,必然要求中小商业银行尽可能地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开展公司治理。这也是增强中小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健全公司治理组织和制度。在组织架构上,加紧引入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以及外资股东委派董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组成结构;加紧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辖属专门委员会,例如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高级管理层议事规则,完善公司治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则。
明确权责划分和决策程序,完善运行机制。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责,建立规范、高效的决策程序和运行机制。在具体操作上,要遵循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规律和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坚持三个标准:一是权责划分清晰,边界明确,没有或很少存在职能交叉或模糊的领域,应摒弃“银行领导班子集体负责”等笼统的提法,公司治理各方是分权、分责的关系,该是谁的权责就由谁承担;二是相互制衡,既确保公司治理各方权责能够得到充分行使,又要能使各方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的本义,实现应有的制衡,防止内部人控制;三是权责对等,有效问责,确保治理各方真正负起治理责任。在此过程中,还应注意建立起清晰有效的公司治理传导机制,完善经营管理层内部的运行机制,促进各项经营管理行为与公司治理要求和目标保持一致。
强化激励约束,确保权责落实。重点是完善激励约束手段,畅通激励约束传导机制,确保激励约束落实到位。具体而言,一是完善薪酬体系,在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的基础上,让薪酬真正体现经营者以及员工的贡献水平,同时着眼建立经营者和员工分享经营成果的长期激励制度,如期权期股、员工持股制度等;二是推进各级人员选用聘任的市场化,彻底打破“官本位”,真正让公司治理各层级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以至银行各级干部员工都来接受市场检验;三是强化股东的最终控制和约束,建立股东诉讼追究制度,实现股东对银行及其决策机构的最终责任追究。
健全兼顾多元主体利益的协调机制。商业银行作为利益牵涉主体多元、影响面广泛的特殊企业,兼顾多元主体利益是改进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具体而言,一是自觉接受监管机关监管,确保各项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二是不断健全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增强经营管理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保护存款人利益;三是健全内部员工参与民主管理途径,保护员工利益,四是健全中小股东参与议事、决策有关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发挥外资优势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加强战略管理。重点是借助外资股东经验和智力资源,对短、中、长期的战略目标、战略定位以及实现不同阶段目标、定位的基本战略举措等进行详细规划,并指导银行的经营管理。这在当前中国金融市场不断发生深刻变化的环境下尤其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对业务增长模式和盈利模式的定位和规划,研究如何结合自身特色,创造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模式,率先走出当前国内市场存在的严重同质化格局。
再造业务流程。重点是借鉴外资股东先进的业务运作模式,按照扁平化、专业化、集约化的要求,稳步推进组织架构和劳动组合创新,全面提升市场响应速度,提高经营管理质量。
改进财务管理。重点是引进外资股东先进的财务管理理念和技术,还原银行价值管理的根本经营目标,提升财务资源配置效率。
健全风险管理。重点是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理念,借助外资股东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手段,强调有限资本对风险资产的覆盖,逐步建立起覆盖各主要业务全流程、各级机构、各个部门、各个工作岗位,涵盖信用、操作、市场、合规等各类风险,技术先进、制度健全、执行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一)无增级的信用转换
信用中介化经常利用第三方的流动性和信用担保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并大多采取流动性或信用认沽期权的形式。信用转换是指信用中介化通过运用优先索偿权以提升发行债务的信用质量。从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运行情况来看,存款人的资金到投资者的过程中一共进行了三次转换。首先是证券金融公司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商业银行的信用转换为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其次是证券公司获得证券金融公司贷款,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转换为证券公司的信用;再次是投资者获得证券公司的资金支持,即证券公司的信用转换为投资者的信用。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仅实施最后贷款人制度,商业银行的信用存在隐性增级,而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目前都没有明确享有最后贷款人制度,其信用转换过程基本属于无增级的信用转换。
(二)复杂多样的流动性转换
与银行类似,证券金融公司利用期限错配为贷款及证券投资组合融资,但不同之处在于它不吸收存款。证券金融公司在试图实现各类金融产品的流动性转换。这里的流动性转换是指运用流动性工具满足缺乏流动性资产的融资需要。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从批发融资市场融入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资金;也可以从金融机构借入证券,通过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供其卖出。通过流动性转换,可靠的评级机构能够减少借款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缺乏流动性的贷款的市场交易价格可能低于以之为担保的高流动性证券。
(三)主动错配的期限转换
证券金融公司与传统银行类似,通过管理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进行获利,但不同的是期限创造信用的过程主要依赖批发交易模式,而非传统银行的零售模式。证券金融公司在努力实现资金、证券的期限转换。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合约期限为固定期限,分别为:7天、14天、28天;转融券融入/融出合约期限也均为固定期限,分别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均为六个月以下的短期融资融券的信用借贷交易。而作为资金借入方,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或借入证券,贷款的期限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证券金融公司也可以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期限限制为6个月;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得到保险基金等基金的支持,支持的方式多样,期限也有所不同;证券金融公司甚至可以发行债券,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获得持有时间更长的资金支持。而作为上述资金的初始源头,广大存款人的存款和中央银行的高能货币才是这所有资金的来源。也就是说,一分钱从存款人的口袋存入银行开始,到向证券公司融资的融资人手里时,已经经历过了多次期限转换。
二、证券金融公司风险及救助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较好地解决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资金融通问题,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同时发挥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但从目前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设计架构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存在天然的脆弱性,需要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体系及风险救助机制。
(一)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风险
1.证券金融公司经营管理风险
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金融企业,也与普通金融企业一样存在经营管理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操作性风险、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安全内控风险、违规违法经营风险等。
2.交易对手风险传导
证券金融公司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都可能向证券金融公司聚集,证券金融公司处于融资融券交易的核心,由于其规模、关联性而具有系统重要性机构特征,可能会放大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1)业务规模风险。
信用交易对证券的交易量具有放大效应,为获得更高利润,证券公司可能会最大限度地拓展规模。随着规模不断扩大,其承担的客户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也就越大。若证券公司盲目地扩大规模,就会带来很大的信用交易风险和损失,而这些风险都可能传导给证券金融公司。
(2)流动性风险。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资金一旦向客户融出,在一定时期内就会被占用。同时,公司从外部筹来的资金也是有期限的,如果投资者不能按时归还所融资金,即使对其质押证券平仓亦不足偿还融资款,而证券公司又没有新的筹资渠道,就会造成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旦证券公司发生流动性风险,可能向证券金融公司主动违约,从而引发证券金融公司流动性风险。
(二)证券金融公司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1.扩张整体信用规模,可能引发虚拟资本的增长及经济泡沫
在单轨制模式下,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向银行贷款,银行在放款后,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贷款方必须偿还这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在银行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便形成了信用关系。转融通具有双重信用的特性,扩张了整体信用规模。信用规模的扩大一方面引起虚拟资本的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从而对中央银行在宏观控制社会信用总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虚拟供求有可能助推证券价格上扬,形成证券价格脱离实际经济状况的泡沫现象。
2.联结资本与货币市场,使证券市场风险
向整个金融体系传导“一边是货币市场,一边是资本市场”,证券金融公司是连接两个市场的桥梁。融资融券交易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将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连接起来,同时,通过证券融出和资金借贷将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机构的业务相互串联起来。从国际经验来看,银行、保险公司、各种社会基金等可通过融资融券机制,开辟再投资渠道,利用长期投资的证券进行信贷交易,获得利息收入。通过融券交易,银行、保险等机构可以在不违背稳健、严格风险管理原则的基础上,间接介入证券业务,并从这种业务中获得新的利润来源,增加了银行、保险机构的盈利渠道。但另一个方面来说,这种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联通也使风险易被传导,证券市场风险也可以通过转融通扩散到银行、保险行业,形成系统性风险。
3.信用交易特征影响货币政策有效性及价格稳定目标
证券转融通业务一方面在传统信贷中介环节上放大了银行业信用规模,导致资本市场虚拟信用扩展,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中介渠道、货币流通速度与货币乘数因子。同时,在经济上行时期,微观经济向好预期可能助推证券转融通市场融资信用规模快速扩大,通过市场参与主体的财富效应、企业证券投资美化资产负债表以及拓展企业再融资功能,进一步导致社会信用规模急剧扩张;而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则加剧社会信用规模收缩。证券转融通业务由于信用交易特征导致资产价格快速变化,并通过各种路径与渠道影响社会一般物价水平,导致货币政策稳定物价目标的可控性、可测性下降。资产价格助涨助跌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保持一般价格水平稳定的目标。
(三)中央银行对证券金融公司可能的支持和救助
1.中央银行参与证券金融公司救助的必要性
证券金融公司系统重要性特征是中央银行参与证券转融通业务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内在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规模大、关联性高、传染性强,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具有系统重要性机构特征并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中央银行法赋予中央银行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要求必须参与到可能影响系统性金融稳定机构的决策管理过程,况且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期间也仅有发挥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才能遏制风险传染与扩大。
2.中央银行参与证券金融公司救助的可行性
一是法律存在允许中央银行实施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一旦国家决定对证券金融公司采取救助,在法律上可以允许中央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发放特种贷款。二是法律赋予中央银行监督管理特种贷款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其他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包括“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三是中央银行对证券公司的救助经验有利于对证券金融公司实施救助。近年来,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实施的一些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提供给证券公司的周转贷款,主要是创新类证券公司获得的贷款,用于缓解流动资金紧张问题,包括给申银万国和华安证券的200亿元,合计300亿元;另一类是偿还被关闭或被托管证券公司的债务,即从2002年鞍山证券开始,中央银行承担了11家被关闭或托管的证券公司的债务缺口,合计270亿元。在这两类救助中,人民银行积累了大量的救助经验,对以后可能的证券金融公司救助有着重要意义。
3.中央银行参与证券金融公司救助的操作性
证券金融公司出现流动性危机或出现重大风险状况,人民银行可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流动性予以支持,避免市场进一步恶化,同时也有利于防止风险向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传染。但具体操作上,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建设性模糊。科里根(Corrigan,1990)首次提出的“建设性模糊”是指最终贷款人在事先故意模糊履行其职责的可能性,即最终贷款人向其他银行表明,当银行出现危机时,最终贷款人不一定提供资金支持。“建设性模糊”要求最终贷款人从谨慎出发,关于是否、何时、在何种条件下提供支援的任何预先承诺都应该制止。在作出任何决策时,最终贷款人都要严格分析是否存在着系统风险。如果已经存在,应考虑应对系统性传染的最优方式,尽量减少对市场运行规则的负面影响。二是高利率惩罚。沃尔特-巴杰特(Bagehot)认为,中央银行的贷款或贴现,应该是大量的、及时的,同时执行高于市场利率的利率。“惩罚性”利率在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实施中有存在的必要性。它可以有效地遏制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和资源浪费问题。“惩罚性”利率会驱使出现流动性困难的银行首先利用市场资源,求助于同业市场,也可以剔除掉那些并不是真正需要最后贷款的机构,防范公共资源的浪费。目前人民银行的最后贷款多数没有实施这一原则,应当适时改进,尝试实施这一原则。三是实施市场退出。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金融机构在破产清算时遇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依赖政府处置,特别是依赖于人民银行的最后贷款清算,结果产生了巨大的风险。在我国由于缺乏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需要较长的时间、较大的成本。同时,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原则不能贯彻,金融体系中许多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存在降低了整个体系的抗风险能力。鉴于此,应当尽快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
三、完善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证券金融公司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是应减少监管盲区和监管重叠现象。加强和改进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管方式,促进监管标准趋同,防范监管套利风险;二是应加快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努力实现“一行三会”、地方金融办间的横向协作,将微观层面的监管机制纳入宏观管理框架,缓解顺周期影响,提高金融稳定协调处理能力;三是应前瞻、灵活、合理制定实施监管政策。要遵循审慎平衡原则,综合考虑潜在的政策干预对成本与效益的影响,并使用适当标准来评判其效率,考虑金融市场调整和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监管政策的前瞻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监测体系的建议
应尽快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监测体系,监测体系应考虑宏观审慎规则。监测重点在于期限/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和过度杠杆化现象,主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风险。一方面,应基于宏观视角监测。目标是估算证券金融公司体系金融资产的规模与增长速度,通常以资产绝对额及其与总债务、GDP、传统银行体系规模的相对量来衡量,数据信息主要来源于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另一方面,仍然需要基于微观视角监测。微观监测视角同样需要定量和定性信息,来源不仅限于证券金融公司本身。传统银行部门或其他受监管部门(如保险公司)的交易对手信用敞口数据有助于识别证券金融公司向传统金融体系的风险溢出效应。
(三)完善中央银行监管措施的建议
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可以分为“货币渠道”和“信贷渠道”,其中与银行关系密切的是信贷渠道。早期关于信贷传导渠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信贷传导渠道的存在性及其与货币政策贷款渠道效率的比较(Kashyap、Stein和Wilcox,1993)。如今,众多国内外学者将研究视角从宏观转向微观,利用银行或企业的微观数据来研究银行异质性对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效果的影响。部分国外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在面临紧缩性货币政策时,规模大、资本水平高、流动性水平高的银行信贷收缩越不明显(Altunbas等人,2012;Jimenez和Ongena,2013)。但一些国家金融体系的制度安排存在特殊性,在某些制度安排(如政府隐性担保、存款保险制度等)下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研究结论(Takeda等人,2013)。此外,一些学者还从银行业市场竞争结构、股权结构等视角分析了与货币政策信贷传导之间的关系(Bhaumik等人,2014)。在我国,企业和居民的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而存款又是银行主要资金来源,因此信贷渠道在货币政策传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周英章和蒋振声,2002)。王毓和胡莹(2011)利用我国加总的数据,通过VAR和VECM模型研究发现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对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有显著差异。李涛和刘明宇(2012)等学者研究表明,当央行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时,资产规模小、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率高的银行,贷款下降幅度较大。冀志斌、宋清华(2013)等运用我国上市银行数据研究了上市银行股权结构、高管薪酬与货币政策传导效率的关系。总的来说,我国学者早期的研究大多是利用VAR或VECM模型将银行作为一个宏观经济的部门进行总量分析,较少将银行作为一个微观主体来研究其对经济的影响。近期,越来越多国内学者将银行微观数据加入研究,但目前对于银行异质性的讨论大多基于银行资产规模、资本状况及盈利性这三个特征。本文将考虑银行资产规模、资本状况、流动性、盈利性、经营效率五大银行特征对货币政策信贷传导的影响,并进一步将样本分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两个子样本,将股权结构特征也纳入考虑。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选择
本部分设定参照Kashyap和Stein(2000)、Gunjia和Yuan(2010)的经验模型。Kashyap和Stein(2000)运用分组法将银行按照规模、流动性水平、资本充足程度分组,讨论了货币政策变量在银行异质性条件下对银行信贷行为的影响。Gunjia和Yuan(2010)在Kashyap和Stein(2000)研究的基础上,首次将银行异质性特征与货币政策变量的交叉项纳入模型。分组法的优点在于可以更加清晰反映出货币政策及银行异质性特征对信贷投放的直接影响,而交叉项法可以进一步考察不同银行在面临货币政策变动时,各银行异质性特征对其信贷投放的间接影响。这两种方法各有千秋,根据研究目的和意义,我们综合采用了Kashyap和Stein(2000)分组法与Gunjia和Yuan(2010)交叉项法,选择相应的变量考察银行异质性特征对货币政策信贷传导的影响。基于分组法构建的模型如下:d(lnloani,t)=α0+α1d(lnsizei,t)+α2eai,t-1+α3roai,t-1+α4roei,t-1+α5liqi,t-1+βMPt+γd(lngdpt)+mit模型中,被解释变量d(lnloani,t)代表信贷规模的变量,以银行贷款的对数增长率表示。解释变量分为三类,一类是表示银行异质性特征的变量,主要有d(lnsizei,t)(银行总资产)、ea(资本水平)、roa(盈利水平)、liq(流动性)、roe(经营效率),分别以银行总资产对数增长率、权益/总资产、净利润/总资产、流动性资产/总资产、营业成本/营业收入表示。为减轻内生性问题,我们将银行异质性特征变量取滞后一期值。第二类代表宏观调控层面的货币政策变量MPt,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及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数据。第三类代表信贷需求层面,以国民生产总值(gdp)的对数增长率(d(lngdpt))作为信贷需求的变量。mit为随机误差项,它满足相互独立、零均值、等方差的假设。在这个模型中,货币政策对银行信贷投放的影响通过系数β体现出来。而银行异质性特征对银行信贷增速的影响,具体就体现在系数αi上。基于交叉法构建的模型如下:d(lnloani,t)=α0+α1d(lnsizei,t)+α2eai,t-1+α3roai,t-1+α4roei,t-1+α5liqi,t-1+β1MPt*d(lnsizei,t)+β2MPt*eai,t-1+β3MPt*roai,t-1+β4MPt*roei,t-1+β5MPt*liqi,t-1+γd(lngdpt)+mit在该模型中,交叉项考察了在银行异质性条件下,货币政策对银行信贷投放的影响,可通过直接观察系数βi识别。为了验证银行异质性对货币政策信贷传导的影响,我们选取上市银行进行样本研究,至今,已有16家银行完成上市。其中,农业银行和光大银行上市较晚(两家银行均于2010年上市),数据不足予以剔除。此外,考虑到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不尽相同,基于数据的统一性,本文将深圳发展银行和宁波银行(两家银行均在在深圳交易所上市)在样本中予以剔除。最终选择12家在上交所上市的银行2007年一季度至2014年二季度的面板数据进行模型分析1。数据来源为国家统计局及wind数据库。本部分的解释变量主要是政策变量及前定变量,因此内生性问题并非是主要问题,主要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或随机效应模型进行估计即可。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在估计方程之前,通过Hausman检验判定是随机效应模型还是固定效应模型,检验结果详见表1。
(一)分组法估计基于分组法的估计结果如表2:从总样本的分组回归结果看,银行规模、资本水平、盈利性、流动性水平对银行信贷增速的影响显著,而银行效率变量的系数基本不显著。规模因素是影响国有银行和中小银行信贷增速的最主要因素,银行资产规模与信贷规模增长正相关。我国实际GDP增量对各类型银行信贷增速具有2%个点的负向影响,表明我国银行信贷具有一定的逆周期性。从子样本的实证结果看,国有大型银行和中小型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驱动因素存在一定差异,国有银行资本资产比率系数不显著,而中小银行更易受资本资产比率的影响。存在差异的原因是,一方面,国有银行背靠国家信用,即使资本金下降,也未对其信贷规模产生显著影响;另一方面,国有银行面临更加严格的资本“硬约束”,特别是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作为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为了发挥银行业“稳定器”的作用,势必将资本比率控制在较高的水平内,资本金的微弱下降不会对其信贷投放产生过多影响。而中小型银行与国有银行相比缺少足够的政府隐性担保,随着银行业市场化的不断深入,中小型银行对其风险资产和信贷的约束逐步强化。从表2可以看出,存款准备金率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系数为负且在统计上显著,说明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会导致银行信贷供给的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验证了我国货币政策信贷渠道的存在性。
(二)交叉项估计采用交叉项估计,一方面可以检验分组估计的稳健性,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考察银行异质性微观特征是否会影响银行信贷行为对货币政策的传导。基于交叉项法的估计结果见表3、4。从表3、4可以看出,银行规模、资本水平、盈利性水平、流动性水平对我国上市银行信贷增速的影响显著,而银行效率未产生显著影响,这与分组估计的结果是一致的。对比子样本估计结果,不难发现,中小型银行的信贷增速更易受资本比率的影响,这同样验证了分组估计的结果。我们更关注的是银行异质性特征变量与货币政策交叉项的系数符号及其显著性。1.银行规模变量与货币政策交叉项的结果观察表3、4,银行规模变量与货币政策交叉项的结果都十分显著,且为负相关关系,表明银行规模越大,其信贷增速对紧缩性货币政策的反应越敏感,对信贷规模抑制作用越强。银行规模作用的效果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存款作为我国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其供给者存在明显的“规模偏好”,在存款利率下限受到管制的情况下,存款者更倾向于将资金存放到大银行。2.盈利性水平的交叉项估计结果当央行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时,中小银行的盈利性水平越低,货币政策对其信贷规模抑制作用越弱;而国有银行的盈利性水平并不会显著影响货币政策抑制银行信贷增速的效果。这是因为,国有银行盈利水平高且盈利来源多元,紧缩性货币政策对其盈利性风险的影响较小,信贷规模收缩并不显著。而中小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更加注重盈利性,更具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动机。即使央行为了控制信贷扩张实行了紧缩性的货币政策,盈利性水平低的银行也有较强的信贷扩张冲动,所以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对其信贷规模抑制作用弱。3.银行效率的交叉项估计结果银行效率大小与货币政策信贷渠道之间的关系较为模糊。大多数情况下,银行效率与货币政策银行贷款渠道关系不显著,但当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时,国有银行的银行效率越高,对信贷规模增速的抑制作用越强。4.资本水平与流动性水平的交叉项估计结果综合表3、4,资本水平与流动性水平的交叉项均不显著,对此,我们提出如下解释:第一,我国宽松的资本补充机制弱化了资本水平对货币政策信贷传导的作用。在我国宽松的资本补充机制下,资本金管理中并未建立起资本、信贷规模的自我约束机制,并且陷入了“信贷扩张———资本水平下降———再融资———资本水平上升———信贷再扩张”的被动状态,因此资本水平并不会影响央行紧缩性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第二,银行同业拆借制度弱化了流动性水平对货币政策信贷传导的作用。经过近20年的发展,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不仅作为同业之间调整资金余缺的市场,而且成为了银行扩大资产业务的重要手段。样本期内,我国上市贷款规模增长率增加明显的时期,流动性水平下降明显,随后,各家银行寻求同业拆借资金补充流动性比率,陷入了“信贷扩张———流动性水平下降———银行同业市场拆入资金———流动性水平上升”的被动情况。因此紧缩性货币政策下各银行的信贷供给水平并不会因流动性水平的不同而有差异化反应。
四、主要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12家上市银行2007年一季度至2014年二季度的面板数据,探讨了银行异质性特征对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效果的影响,分析表明:
(一)规模特征是影响银行信贷对货币政策异质性反映的重要因素;中小银行的盈利性水平会影响货币政策的信贷传导,中小银行的盈利性越低,货币政策对其信贷规模抑制作用越弱;资本水平和流动性水平对货币政策信贷传导的影响并不十分显著;银行经营效率对货币政策信贷传导之间的关系较为模糊。在“吸存放贷”为主导的经营模式之下各大银行热衷于不断扩大资产规模,随着银行资产规模的扩大,银行资产的风险也在集聚。现阶段,我国银行资产风险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房地产贷款这两个方面。在此情形下,银行业要不断加强自身的风险控制水平,将资产规模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内,在提高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效果和规模经济及控制资产风险之间达到最理想的状态。对于中小型银行来说,提高盈利性水平能够增强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效率,但并不意味着盈利性越高越好,银行经营应始终保持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统一原则,在提高货币政策效果和维持银行“三性”原则之间尽可能达到平衡。
作者:赵宇翔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模型
为了验证信息的有效性,多数学者采用了界定违约阈值,将违约、不违约二值变量作为因变量进行分析的方法。本文认为这一方法用于微观层面当然可行,但无法立足宏观层面验证征信系统的合宜性。鉴于此,本文引入信息需求及获取成本概念,建立征信系统信息模型。(一)总效用函数(函数略)(三)基于商业银行需求的模型鉴于我国信用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也是我国征信系统的主要建设者和需求者。商业银行对征信系统信息的需求及获取成本,是征信系统信息的决定因素。为此,本文将上述模型中的信息需求与获取成本由商业银行信息需求和获取成本代替。商业银行需要的信息可分两种:第一种为商业银行间共享的信息,主要为信贷交易信息,假设这些信息为同质信息,以X变量表示;另一种为来自商业银行外部的信息,主要为政务信息。本文将这些信息分为N大类,假设每大类信息为同质信息,以X1,X2…Xn表示。上述两种信息也可进一步分类进行研究,但非本文研究重点。此假设下,将征信系统信息模型调整为:(函数略)其中,X为商业银行间共享的信息,X1……Xn为来自商业银行外部的信息,Pi代表商业银行对某类信息的需求,Ci代表商业银行信息获取成本,ui为随机向量。
实证
(一)本文选取了山东省35家商业银行的数据质量、查询总量、平均查询量、贷款存量、贷款增量、信贷存量、信贷增量作为界定X的实证变量,数据来自企业征信系统。根据现行政策,这些变量全面反映了商业银行对企业征信系统的信息需求、使用成本及贡献度。就来自商业银行外部的信息而言,本文定义了登记注册类、项目政策类、行政处罚类、资质声誉类和宏观统计类五大类信息。数据来自对山东省35家商业银行的问卷调查,问卷统计了各商业银行不同类别信息的需求程度、采集难度、使用情况和缴费情况等信息。在统计中,本文对信息需求、获取成本采用二值和多值两种统计方法。(二)二值法统计结果首先,采用二值法统计来自商业银行外部的信息变量,同时先让外部信息需求变量进入模型,不让信息获取成本变量进入模型,KMO检验值为0.590,Bartlett估计值为467,符合因子分析要求。模型共拟合出4个公因子(见表2,A部分),累积方差贡献度为83.673%。公因子1~4的方差贡献度分别为34.972%、18.163%、15.281%、15.256%。表3给出了相应正交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经正交旋转后,公因子1在数据质量、查询量A和B、贷款和信贷存量上有较高的载荷,公因子2在贷款和信贷增量上有较高的载荷。公因子1和公因子2主要反映了商业银行间信息共享需求,其方差贡献度较高,说明银行对此类信息需求较大,银行间信贷交易等信息对征信系统的重要程度较高,是征信系统首要采集的信息。同时,公因子1在数据质量上载荷较高,说明了数据质量对征信系统也很重要。公因子3在项目政策信息需求、宏观统计信息需求上有较高的载荷,公因子4在登记注册信息需求、行政处罚信息需求、资质声誉信息需求上有较高的载荷。公因子3和公因子4主要反映了商业银行对外部信息的共享需求,其方差贡献度较低说明,银行对外部信息虽有需求,但不如对银行间信息需求强烈。商业银行项目政策信息和宏观统计信息需求,略高于其他三类外部信息。如在二值法下引入外部信息获取成本变量,则模型的累积方差贡献度提高至85.9%,但未通过KMO与Bartlett检验,因此无法验证信息获取成本与征信系统的关系。(三)考虑信息采集成本的多值统计结果为了进一步验证信息获取成本对征信系统的影响,本文采用多值法统计来自商业银行外部的信息变量,包括信息需求及获取成本,KMO检验值为0.574与Bartlett估计值为571,也符合因子分析的条件。模型共拟合出5个公因子,累积方差贡献度为79.7%。公因子1~5的方差贡献度分别为24.5%、16%、15.2%、12%、12%。表4给出了正交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从中可以看出,公因子1在数据质量、查询量A和B、贷款和信贷存量上有较高的载荷。与二值法相同,公因子1主要反映了商业银行间信息共享的需求,其方差贡献度最高,证明银行间共享的信息对征信系统的重要程度最高,同时公因子1在数据质量上载荷较高,说明了数据质量对征信系统的重要性。公因子2在贷款和信贷增量、项目政策信息成本、宏观统计信息成本上有较高的载荷。公因子3在登记注册信息成本、行政处罚信息成本、资质声誉信息成本上有较高的载荷。公因子2和公因子3主要反映了信息获取成本,既有银行间信息获取成本,也有来自银行外部的信息获取成本,其方差贡献度介于公因子1和其他公因子之间,说明就银行间信息而言,需求比成本的重要程度高,就银行外部的信息而言,则相反。公因子4在登记注册信息需求、项目政策信息需求、宏观统计信息需求上有较高载荷。公因子5在行政处罚信息需求、资质声誉信息需求上有较高的载荷。同样,公因子4和公因子5主要反映了商业银行对外部信息的共享需求,其方差贡献度较低,说明银行对外部信息虽有需求但并不强烈,不同种类信息对征信系统的重要程度略有差异。(四)征信系统信息模型根据上述实证结果,利用公因子的方差贡献度,得出以公因子为变量的征信系统信息方程:F=0.245F1+0.16F2+0.152F3+0.12F4+0.12F5其中,F1代表银行间信息需求,F2代表银行间信息获取成本和部分银行外部信息获取成本,F3代表部分银行外部信息获取成本,F4和F5代表不同种类的银行外部信息需求。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商业银行首先需要共享信贷交易等银行间信息,这些信息及其数据质量对征信系统非常重要,是征信系统应首要采集的信息。商业银行对政务信息等外部信息虽有需求但不如前者强烈。就银行间信息而言,需求比成本的重要程度高,就来自银行外部的信息而言,则相反。商业银行对不同种类外部信息的需求略有差异,其中项目政策信息、宏观统计信息、登记注册等三类信息需求较高。在引入信息需求和获取成本的基础上,本文建立了征信系统信息模型,得出了征信系统与各类信息需求、获取成本的关系。据此建议:一是征信系统建设要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不断提高信息报送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数据质量;二是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积极推动各部门、各行业、各地方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与互联互通,加快政务信息等银行外部信息共享;三是采取有效措施,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降低信息获取成本,促进征信系统建设;四是信息共享可分清层次和重点,先从商业银行急需的项目政策信息、宏观统计信息和登记注册信息入手,逐步推进。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义务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赔偿范围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款确定了以行政行为违法作为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和依。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应从作为和不作为两方面认识,①即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只要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由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该批复统一了对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在受理问题上的认识和做法,进一步明确了对行政不作为应予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精神,但司法实践中,对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中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认识不一,需要从理论和立法上加以明确。
一、行政主体行政义务的界定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以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为前提。对于行政义务的界定,有观点认为就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具体说来就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五)、(六)项所规定的三种情形。②笔者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只是行政不作为的一种通常表现形式,但如果将行政不作为仅限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势必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外的行政义务受损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不利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众所周知,行政机关是国家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它不仅负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章规定的职责,同时也必须履行其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承诺及在行政合同中约定自愿承担的行政义务,否则行政主体说了不算就有损于政府形象,行政行为的公信度将大打折扣。如果相对人对此又不能通过司法程序得到救济就势必损害公民对政府的信赖,也不利于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此外,由于行政机关内部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领导,因此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为下级行政机关设立的行政义务,下级机关必须履行,这样才能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因此,行政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义务,即法律法规设定的义务;2、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义务,即上级行政机关为下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3、行政主体自己设定的义务,即行政承诺;4、行政合同约定的义务;5、基于行政主体自身行为所派出的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基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行政主体则派生出了实施救助、行政赔偿或补偿的义务。③行政主体不履行上述义务都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给相对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相对人应该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证据制度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行政诉讼中也不例外,鉴于行政行为的先定性,法律确定了以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此条款确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存在矛盾和冲突,加重了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导致在诉讼中双方对抗的失衡。笔者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关系到诉讼程序公正与科学的关键因素,由于国家赔偿制度发端于民事赔偿制度,诸多的诉讼原则和具体规则,如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等都与民事赔偿诉讼一脉相承,但是行政赔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之一种,特别是行政不作为违法作为一类特殊的行政侵权行为,单纯地确定以行政机关举证或相对人举证都未免失之偏颇,应具体结合相对人主张的事由和司法应予审查的内容决定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相对人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的事实包括程序性事实和实体性事实。程序性事实有: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和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的事实和相对人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的事实,程序性事实的存在是人民法院行政赔偿案件受案的先决条件,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故程序性事实的存在是相对人的能否被法院受理的关键,主张该事实成立的举证责任应由相对人承担。实体性事实有:①行政主体所负有的行政作为义务;②行政主体不作为的事实;③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及其程度;④行政主体不作为与相对人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由于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是行政主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即司法审查的重点是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对此依照行政行政诉讼的一般原理由行政主体承担其行政不作为非违法性的举证责任当属应由之义。
但是因为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其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使职权的放弃,客观上表现为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义务,故对其应作为而不作为的事实以及损害后果,相对人有责任予以证明,否则法院无从审查,相对人证据不足或就此要求行政主体举证,就不能达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具体而言,在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相对人必须就其提出过申请的事实进行举证,在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相对人应就请求过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或行政主体已发现自己需要实施救助义务的事实进行举证;在不履行行政合同的行政案件中,相对人应就行政合同的成立进行举证;在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的行政案件中,相对人应对行政主体的前一行为已然存在进行举证。除此之外,则应由行政主体就其是否负有行政义务,是否已经作为,相对人的损害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与其行政不作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因客观因素导致行政主体不能行为等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三、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
有侵权就有责任,但是如果相对人的损害并非行政不作为引起的,也即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与相对人的实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行政主体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如何认定这种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凡不作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不作为行为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凡不作为行为只是损害得以扩大的外部条件,则不作为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④这种观点以直接原因和外部条件来划分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行政主体只有在极其严格的条件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实质上提高了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限制了相对人获得赔偿权利的实现。比如一妇女遭人抢劫,正巧有一警察路过,该妇女向警察求助,警察无动于衷,此时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是罪犯的抢劫行为,警察不作为仅是损害得以扩大的外部条件,如果因此受害妇女得不到公安机关的赔偿,显然不利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法律原则和精神也相违背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赔偿的,我们认为存在行政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⑤这种观点实质上是以行政不作为作为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必要条件之一,只要行政主体不作为而且相对人有损害后果,行政主体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此说忽视了行政侵权的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简单地以必要条件作为行政主体担责的依据,容易造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宽泛化。特别在一些公共灾害事件中,如果以此认定行政主体的责任,就可能损害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程序,最终导致国家赔偿无法兑现。比如“非典”和“禽流感”的暴发,患者以卫生部门防护不力要求国家赔偿,显然不能得到支持。因此因果关系的确定还涉及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上既要考虑有利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请求赔偿,并促使行政主体积极地履行职责,又要考虑国家赔偿承担的可能性和维护正常的行政秩序。事实上在任何国家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都要受到政策和法律因素的制约,尽管没有人能够承认。⑥对于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依然要以是否存在客观关联性为基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在有的情况下可以按两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来认定,即以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看侵权行为是否必须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然的直接的原因,如果是,即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如某工商局拒不给某符合法定条件申领营业执照的公民颁发营业执照,该工商局的不作为是造成该公民权利受损的直接原因,即可认定有因果关系;在有的情形下,可从必要条件说的角度来分析,如前例中公安机关的不作为不一定导致该受害妇女人身权益的损害,但是没有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即公安机关作为,则损害就不会发生,此时如果按直接原因的标准来认定因果关系则于理于法均不通。从审判的角度来讲,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实质上是一种事实的判断,而非法律的判断,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在复杂的现实面前,任何一成不变的理论都是徒劳的,它要求法官在掌握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案情,公平、合理地进行认定。
四、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及国家赔偿范围的确认
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承担的种类众多,《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对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和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等三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事实上根据行政主体所负的行政义务,行政不作为还包括行政违约行为和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出的行政义务等情形,下面笔者就分别探讨以下几种情况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1、行政主体拒绝给相对人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或拒绝答复相对人的申请。对此种情形是否应予赔偿的及如何确定国家赔偿范围,实践中的认识和做法不一。多数情况下认为,相对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并没有造成相对人的损害,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是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此情况下,相对人依然可能存在损失。此种损失实质上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就是相对人信赖行政主体对其符合法定条件的申领会在法定期限内办颁发,而为此所付出的各项费用,因行政主体不颁证或延期颁证,这些付出没有回报,因而应认定为损失。如公民甲欲开一餐馆,租好了店面,请好了雇工、置好了设备,申请了卫生许可,在进行了所有人、财、物的充分准备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却拖延不办,造成餐馆迟迟不能开业,如果仅判令工商部门限期颁证,那么对造成甲的店面租金、雇员工资,本人误工这些客观存在的信赖利益损失得不到赔偿,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对于信赖利益的保护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已有先例,我国仅在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中有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这显然不够,应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予以明确。
2、行政主体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对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法定职责。这种损害责任较为复杂,因为在此种情况下,行政不作为侵权往往与其他侵权行为如民事侵权混杂在一起,对此有学者主张应采取赔偿的穷尽原则,即在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况下,才可请求国家赔偿。如警察发现甲被流氓乙殴打却不予制止,致使甲受伤,甲应先通过民事侵权诉讼要求乙赔偿,如乙逃遁或无力赔偿,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多数学者认为为了更及时、更充分地保护相对人受偿权利的实现,应采取选择救济原则,即相对人可以选择民事诉讼的途径求偿,亦可直接要求国家赔偿,笔者赞同这种做法,但如直接请求国家赔偿,应如何确定国家赔偿范围即确定国家赔偿数额,《批复》中的“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予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应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该规定具体考虑了两个方面:一是行政不作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如起主要作用,行政机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起次要作用,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其他因素,其他因素包括客观条件的限制对行政职责实施的影响,不可抗力以及相对人的过错等,如损害的发生是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双方原因造成的,则应采取过失相抵原则减轻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如损害结果的扩大是由相对人自己放任造成的,扩大的损失由相对人自己承担;如因自然因素造成不作为或迟延履行的,可酌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3、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这种情况一般不发生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主体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公民可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在确认该行政不作为存在的前提下,必然会责令该行政主体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该行政主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给相对人发放抚恤金后,相对人受损的权益得到了修复,不再存在权益受损,当然国家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因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而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致使相对人因断绝生活来源死亡的,则应按所产出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超级秘书网
4、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就行政职权内的公共管理事项,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建立、变更和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⑦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是一种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对违约方除应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以外,相对方还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的权利,赔偿的范围按照填平原则,使相对人通过赔偿的权益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
参考文献
①《国家赔偿与典型案例大全》,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2003年11月版,第82页;
②石佑启:《试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③董刚谦:《论行政不作为》、,2003-09-10
④程菊:《试析国家赔偿范围的几个问题》、《法商研究》,1996年第2期;
⑤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09页;
构建商业银行竞争力财务指标体系
本文选取2008年之前莆田市区域内成立的、开业满3年以上的莆田市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兴业银行和中信银行6家商业银行2011年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研究①。结合数据的可得性和统一性,按照商业银行提高经营绩效和抗风险能力两个方面的要求,预选了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状况、发展能力等方面情况的30多个指标。对于上述指标,本文通过两个步骤进行筛选。首先根据各指标值的离散程度筛选指标,对筛选后剩余指标的数据再进行标准化处理,消除正向和逆向指标的影响;其次对处理后的数据进行主成分分析,比较指标间的相关系数,对在同一主成分中有高相关度和不同载荷的指标,使用载荷最大的指标代替其他指标。最终得到下列指标:资产收益率X1、存款增长率X2、贷款增长率X3、不良资产比率X4、成本收入比X5、流动性比率X6、存贷比X7、净利润增长率X8、资产利润率X9、资产增长率X10、收入净利率X11、中间业务收入占比X12、资金自给率X13、成本率X14、费用率X15,构成莆田市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莆田市商业银行竞争力分析:基于因子分析法
(一)对表1中的部分样本数据进行正向化处理以消除量纲的影响。不良资产比率、成本收入比、成本率、费用率是反向指标,使用公式Xi′=1/Xi(i=4,5,14,15)对其进行正向化处理;存贷比指标属于适度指标,对其进行正向化处理。我国央行确认的存贷比标准值为≤75%,所以,本文使用公式X7′=1/ABS(X7-75%)进行正向化处理,对处理后的样本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并依据标准化处理后的数据进行分析。(二)样本方差的解释。利用SPSS11.0软件,选择标准化数据的相关系数矩阵进行因子分析,因子提取方法采用主成分分析法,选定的因子提取标准为:特征值≥1。按照正交旋转后的因子提取结果(见表2),前四个主成分的特征值分别为4.818、3.380、3.154、2.829,相应的方差贡献率分别为32.123%、22.534%、21.025%、18.858%,前四项累积方差贡献率达到94.54%。因此,四个综合因子能反映原始指标所包含的绝大部分信息,可代替15个原始指标。(三)通过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对因子命名。依据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见表3),结合各因子所包含高载荷变量的经济意义,对四个因子命名:1.存贷比、流动性比率、成本收入比、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资金自给率在因子F1中有较高载荷,因此将该因子命名为资产流动性因子。2.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净利润增长率在因子F2中有较高载荷,因此将该因子命名为资产盈利能力因子。3.资产增长率、收入净利率、成本率、费用率在因子F3中有较高载荷,因此将该因子命名为资产发展能力和经营成本费用因子。4.不良资产比率、贷款增长率和存款增长率在因子F4中有较高载荷,因此将该因子命名为资产质量因子。(四)求单个因子得分值与综合因子得分值及排名。运用SPSS11.0软件对各银行的4个主要因子进行评分,4个因子得分自动生成并以FAC1_1、FAC2_1、FAC3_1、FAC4_1命名,保存在SPSS数据编辑窗口中,再根据各因子的方差累计贡献率与累计的方差贡献率之比对因子得分进行加权汇总。例如,Fij(j=1,2,3,4)为第i个银行在第j个因子上的得分,Yi是第i个银行的得分,则有:Yi=(32.123×Fi1+22.534×Fi2+21.025×Fi3+18.858×Fi4)÷94.540%。按照该公式得到银行的总因子得分,最后按照总得分的大小对6家银行进行排名(见表4)。
莆田市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实证结果分析
(一)资产流动性分析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能够随时应付客户存取款、满足必要贷款需求的能力,商业银行应在保持一定流动性的基础上维持其盈利水平。在表1中可发现,建行的存贷比没有超标(≤75%),其他5家的指标都远远高于规定最高限额,最高的是中信银行;建行的流动性比率最高,除了中行,其他4家银行都未达到监管要求(≥25%),兴业银行的流动性比率最低;监管标准要求成本收入比不得超过45%,建行该指标最低,表现出良好的成本控制能力,农行略超警戒线,兴业银行和工行超标较多;6家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差距较大,建行最高,中信银行最低,二者相差近18倍,说明兴业银行和中信银行的收益来源有限且过度依赖传统业务,中间业务没有形成规模效益;资金自给率方面,中行该指标最高,建行紧随其后,工行和农行水平相当,中信银行和兴业银行居末两位。综上所述,在表4主因子F1中,排名依次是建行、中行、农行、中信、工行、兴业银行。(二)资产盈利能力分析盈利能力主要通过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和净利润增长率来考察。表1中,6家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均在1.5%以上,具有一定的收益水平。其中农行的资产收益率高居榜首,与其他5家银行的差距在15倍以上,中行的资产收益率最低,与其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有关;农行的资产利润率高达45.56%,远远领先其他5家商业银行,工行排名第二,其他4家指标水平相当;农行净利润增长幅度最大,两年间平均增长89.54%,显示其强劲的增长势头,中行该指标也比其他4家银行高出许多,工行、建行和兴业银行的比值相当,中信银行的净利润增长率最低,说明其在经营管理或业务拓展方面遇到一定困难,利润增长受到抑制。综合以上三点,农行在表4主因子F2的排名第一,建行第二,兴业银行第三,中信银行成立时间不长,资产质量良好,位列第四,中行和工行居末两位,与其充足的资本和大规模的资产极不相称。(三)资产发展能力和经营成本费用分析发展能力主要通过资产增长率来衡量。建行的资产增长率居第一位,但与第二名工行相差无几,中行和农行水平也相当,分列第三和第四名,中信银行该指标略低一些,居第五,兴业银行该指标为负数,而且负增长达到两位数,说明其前几年资产扩张快速,已达到饱和状态;经营成本费用方面,兴业银行的收入净利率最高,建行与其仅相差4个百分点,工行最低,与兴业银行的指标相差高达5倍之多,兴业银行、建行和中行的成本率较低,中行水平居中,中信和工行该指标最高,费用率方面,工行和农行最低,兴业银行居中,中行、建行和中信银行最高。综合以上分析,表4主因子F3的排名依次是兴业银行、建行、中行、农行、中信银行和工行。(四)资产质量分析不良资产比率是衡量资产质量的主要指标,表1中,6家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都不高,说明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总体继续向好。其中农行最高,为1.95%,中信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最低,说明其在2008年上半年成立后对贷款风险管理方面控制严格,贷款质量优;结合不良资产比率来考察存款增长率和贷款增长率,中信银行的存款业务发展迅猛,年均增速高达48.08%,表明其对存款市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兴业银行年均增速也达22.52%,工、建、中三家银行的存款增速在10%~15%之间,表明其吸存能力相当,农行存款增速最慢;中行的贷款业务发展一枝独秀,其放贷能力较强,资产质量优,工行和建行紧随其后,农行和兴业银行指标接近,中信银行最低,贷款业务增长的扩张能力较弱,与其存款增速不匹配。因此,在表4主因子F4中,中行排名第一,工行第二,农行第三,兴业银行第四,建行第五,中信银行第六。(五)样本银行竞争力的综合排名情况分析从表4的总因子得分F来看,排名第一到第六的银行依次为:建行、农行、中行、兴业银行、工行、中信银行。建行凭借其较强的流动性、较高的盈利能力、良好的资产质量占据了第一的位置;农行主要凭借其超高的盈利能力占据第二位;中行凭借其较强的资产发展能力,排名第三;兴业银行流动性最差,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也一般,但其经营成本和费用较低,故排名第四;工行虽然资产规模庞大,但其流动性差、资产盈利能力低、经营成本费用较高,排名第五;中信银行流动性和盈利性一般,经营成本费用较低,贷款业务扩张能力差,排名最末,显示其在经营发展战略方面存在一定的失误,应引起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