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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优选九篇

时间:2022-03-19 05: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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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

第1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中国 北京 100088)

【摘 要】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我国申请人在申请日往往会同时提交内容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这一特点,从一个具体案例出发,分析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进行过修改,授权时有关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

关键词 发明;实用新型;重复授权;同样的发明创造

1 重复授权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1]。

上述条款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是为了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

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九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2]。

我国的专利申请中,针对产品发明,申请人往往会在申请日同时提交内容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然而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会基于各种原因修改权利要求,这样在授权时就需要判断此时的权利要求是否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探讨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出现修改的情况下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

2 具体案例及分析

2.1 案例

申请号:2012103969060,本发明请求保护一种防撬锁芯,申请人在申请日同时提交了内容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且分别做出了声明,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为:

1)一种防撬锁芯,包括钥匙(1)、内锁芯(4)、外锁芯(16);内锁芯(4)安置在外锁芯(16)内,钥匙(1)与内锁芯(4)配合,其特征在于:内锁芯(4)内安设有弹簧Ⅱ(12)、齿轮、齿条、下销子Ⅰ(8)、下销子Ⅱ(15),下销子Ⅰ(8)、下销子Ⅱ(15)通过内锁芯(4)上下内侧设有的销子槽安装在内锁芯(4)内,齿条一侧通过弹簧Ⅱ(12)与内锁芯(4)连接,齿轮与齿条啮合,齿条下侧设有的齿条下齿(7)与下销子Ⅰ(8)配合,钥匙(1)上侧设有的钥匙上齿(2)与下销子Ⅱ(15)配合,外锁芯(16)内安设有上销子Ⅰ(9)、弹簧Ⅰ(10)、上销子Ⅱ(14),上销子Ⅰ(9)、上销子Ⅱ(14)分别通过弹簧Ⅰ(10)安装在外锁芯(16)上下内侧设有的销子槽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撬锁芯,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锁芯(16)与内锁芯(4)通过外锁芯(16)内安设有的固定销(11)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撬锁芯,其特征在于:所述齿轮上侧设有的轮齿上齿(5)与钥匙(1)下侧设有的钥匙下齿(3)啮合。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撬锁芯,其特征在于:所述齿条上侧设有的齿条上齿(6)与齿轮下侧设有的齿轮下齿(13)啮合。

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与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一致,而发明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的过程中进行过修改,申请人将原始的从属权利要求3以及从属权利要求4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因此在考虑授权时,发明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包括原权利要求1、3、4的全部特征,此时需要判断其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与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同样的发明创造。

2.2 案例分析

针对此案,有一种观点认为: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4是多余指定,因为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齿轮和齿条啮合”又限定了“齿条下侧设有的齿条下齿与下销子I(8)配合”,既然齿条的下齿已与其它部件配合了,那么齿条如何与齿轮啮合呢?自然是齿条的上齿与齿轮的下齿啮合,因此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4是多余指定,这样授权的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就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3的内容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与本发明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申请人为了获得发明专利权则必须放弃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否则发明将因为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而被驳回。

那么经修改后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是否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相同,笔者有不同的看法。首先修改后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3的特征并非一一对应,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3中没有修改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齿条上侧设有的齿条上齿(6)与齿轮下侧设有的齿轮下齿(13)啮合”(即原权利要求4的特征)。

其次,该特征“齿条上侧设有的齿条上齿(6)与齿轮下侧设有的齿轮下齿(13)啮合”也不是多余限定,该特征不仅限定了齿轮与齿条的啮合关系,更进一步限定了这两个部件具体的配合部位,即齿条上齿具体与齿轮下侧设有的齿轮下齿啮合。虽然因为权利要求1已经限定“齿轮和齿条啮合”又限定了“齿条下侧设有的齿条下齿与下销子I(8)配合”,但并没有限定齿条与齿轮下侧的轮齿配合,因为齿条可以与齿轮上的所有轮齿配合,由于限定了齿轮上侧设有的轮齿上齿与钥匙下齿啮合,那么根据“齿条上侧设有的齿条上齿(6)与齿轮下侧设有的齿轮下齿(13)啮合”这一限定该齿轮只需上下侧设有轮齿即可,而不必在整个周面上都设有轮齿,因此该限定并非多余限定,其限定了齿条和齿轮的具体配合部位。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相同,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这一特点参见说明书附图更为直观。

3 结论

由于我国专利制度的特点,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的过程中经常需要在授权时判断是否存在同样的发明创造。在以前的审查操作中,往往机械的通过字面对比,字面上完全一样则认定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字面上有差异则不认定为同样的发明创造。这种处理方式过于机械片面,往往忽略了文字表达不一致,但保护范围实质相同的发明创造。而在目前的审查实践中,更加重视保护范围实质相同的判断,即使字面表达上略有不同,但保护范围实质相同也认定为同样的发明创造。这样的审查标准使得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变得灵活而客观,但同时也造成了审查员的困扰,这就要从发明的整体出发去判断,不能过分拘泥于文字表达。但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毕竟是基于权利要求的对比,因此权利要求的每一个特征都十分重要,不能轻易认定对某一特征的限定为无效限定。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判断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既不能机械的文字比对,也不能过分解读权利要求,必要时可以参考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的描述,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有助于判断的准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Z].

第2篇

一、加强区划地名法规建设,争取两个条例出台

(一)抓紧协调沟通国务院法制办,争取《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早日出台。待《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后,召开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工作会议,全力做好学习贯彻和培训工作。

(二)研究修订设市设镇标准,草拟制定市辖区标准。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地方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加以修订完善。

(三)积极促进《地名管理条例》尽早出台。进一步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协调,并就有关重点问题进行调研,争取《地名管理条例》尽快出台。

二、做好行政区划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完善行政区划规划体系。开展《行政区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及设市规划》项目研究。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的要求,结合四大功能区的规划,统筹区域城市增长与经济发展、国土开发和土地利用,合理确定设市的规模、布局和步骤。在深入分析主体功能区(国家和省区二级)的实施对我国区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层影响的基础上,提出适应四类主体功能区管理要求的行政区划调整思路与调整途径,明确城市体制改革与设市工作的基本思路,研究制定全国和分省设市规划方案。

(二)加大行政区划调研力度。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的要求,研究行政区划工作如何发挥在促进中国特色城镇化协调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积极研究行政区划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思路。合理调整县区布局和规模,完善行政区划设置和管理体制。继续开展县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和城市内部行政区划体制创新试点。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省管县体制的改革研究。召开行政区划管理体制创新理论研讨会,探索减少层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协调发展的行政区划新格局的模式和机制。

(三)加强行政区划调整具体指导。积极沟通,争取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撤并中改进乡镇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乡镇撤并工作的具体指导。

(四)完善行政区划调整审核论证制度。加强对重大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的调研、论证、沟通和协调。按照从严从紧的要求,对确有必要调整的事项,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区划调整变更方案的审核、论证、报批工作,分级建立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专家咨询制度,提高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性。

三、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

(一)加强工作指导和经验交流。召开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进一步推动地名公共服务各专项工作的落实。

(二)继续推进全国县乡镇地名设标工作。总结、推广县乡镇地名设标工作成功经验,力争年底前80%以上的县城完成设标任务。

(三)继续推动全国地名规划工作。制定颁布《地名规划通则》,加强对地名规划工作督促指导。结合地名规划工作,继续做好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顿低级庸俗、不规范地名的工作。

(四)加快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推进全国地名信息化服务工作。建立国家级地名数据库。做好国家地名数据库软件的升级完善工作,抓好建库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各地地名网站建设,增强地名网站服务功能。积极推动全国地名电话问路服务。适时召开数字地名示范城市经验交流会议,推动地名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工作。

(五)加强地名文化宣传和历史地名保护工作。积极推动《中国地名故事》系列专题片拍摄制作工作;加强区划地名工作宣传,对中国地名杂志、行政区划网进行升级完善。

(六)启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海岛地名标志和陆地边界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部颁标准。适时召开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会议,部署启动试点工作。

四、扎实做好界线联检工作,积极推动平安边界建设

(一)如期完成年度联检任务。协调完成冀鲁、晋蒙、蒙黑、辽吉、沪苏、浙赣、皖豫、闽粤、豫陕、鄂渝、湘桂、川藏、黔滇、甘宁等14条、长11979公里省界联检任务。指导各地完成年度县界联检任务。

(二)大力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加强与中央综治办的联系,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在平安边界建设中的作用、考核评比等问题,积极参加中央综治办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活动。制定下发《民政部门平安边界建设实施方案》,召开全国民政系统平安边界建设经验交流现场会。

第3篇

为推动地名管理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县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地名是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最广泛使用的媒介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加强地名命名与管理,推广使用标准地名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县地名命名与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是,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地名使用单位不依法申报,非法命名或冠名新建设小区;相关部门不按标准地名设标;广告媒体在宣传中不使用标准地名;地名命名与规划建设不同步;门牌户牌及镇街、村标牌设置少、不规范;地名名不副实、重名同音,有路无名、有名无牌等。这些问题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降低了公共服务效率,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带来了不便。因此,做好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对于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传播先进文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道)、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措施,不断提升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水平。

二、地名命名、更名原则

地名命名要严格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命名。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批原则。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命名、更名地名。

(二)采词规范原则。要使用规范的汉字,做到雅俗共赏,名副其实,特点突出,指位性强。

(三)突出特色原则。要突出自身特点,注意发掘古地名,保护历史地名,新命名的地名要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三、职责分工

(一)县民政局。负责县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宣传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规划;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地名命名和更名的有关审核工作;对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进行指导,根据路牌、门(幢)牌的标准,对地名标志的生产及设置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检查公用设施使用标准地名;指导镇(街道)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工作;收集编制辖区内各类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指导辖区内涉及地名的有关工作;对各类地名出版物进行地名审定;向社会提供地名咨询服务,推广并监督标准地名和标准地名标志的使用。

(二)县发改局。在计划立项及审批基建项目中凡涉及到地名命名、更名的,应督促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将拟定命名的名称报县地名办审核后,凭地名办的审核意见给予办理有关立项手续。

(三)县财政局。保障地名办的日常办公经费,落实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经费,及时核拨地名管理工作中必需的专项经费。

(四)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开发建设项目中凡涉及到地名的,应负责将拟定命名的名称报地名办审核;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建筑物名称的,应当查验地名审核文件,未经审核的,督促办理有关手续;协助县地名办进行地名规划编制工作;对各类住宅、大型建筑物的竣工验收,应将地名标志的设置作为验收内容之一,并请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在办理房屋登记时,所涉及的地名必须以标准地名为准;对未办理地名使用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暂缓办理房产手续。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交通设施中的桥梁、公路等名称的申报;在省道、国道两侧设置地名标志时,必须使用标准地名;做好国道、省道两侧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工作;凡涉及地名的公共交通站点,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六)县公安局。在户籍管理过程中,坚持使用标准地名;协助相关部门告知前来办理证件的群众应当使用标准地名;道路、交通指示牌上的地名应使用依法批准的标准地名;协助县地名办做好地名管理的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毁坏地名标志的行为。

(七)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变更、发放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所涉及的地名必须以标准地名为准;对未办理地名使用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暂缓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八)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楠溪江风景旅游区管委会。负责文物古迹、游览地等地名名称命名申报和地名标志设置及使用管理。

(九)县工商局。户外广告涉及地名的,必须查验相关的地名批准证明。

(十)电信分公司、县邮政局。负责在本部门业务工作中使用标准地名。

(十一)县档案局。负责提供各类涉及地名的档案资料。

(十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标准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设置和维护工作,做好辖区内标准地名的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门(幢)牌的编码、制作、安装及管理工作。

(十三)其它部门。凡涉及地名的事宜,必须以标准地名为准,配合地名管理部门开展地名管理工作。

四、开展地名整顿、规范标志设置活动

地名整顿规范标志设置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调查摸底阶段(5月15日—6月15日)。各镇(街道)对未按审批程序命名的地名或命名不科学,以及重名、有路无名、有名无牌、有楼无号、有门无牌等,进行普查,并登记造册。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6月16日—8月15日)。对需重新命名、更名的,各镇(街道)要按照命名、更名原则和审批程序上报命名、更名。第三阶段为地名标志设置阶段(8月16日—10月15日)。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志》强制性标准,全面开展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设标的范围包括:农村的村标、户牌,城区及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所在地的街、路、巷、桥、楼、门牌、单元牌、广场、台、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场所。第四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10月16日—11月30日)。对重新命名、更名及设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志设置,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4篇

20xx年最新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乡、民族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自然村(集镇)和城镇内的居民区名称;

(三)城镇内的街、路、巷、楼(含门牌号码,下同)、广场、立交桥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建筑物名称;

(四)山(峰、岭、岗、关隘)、河、湖、溪、沟、泉、滩、洞、潭、合、岛、礁、矾、洲、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开发区、保税区、示范区、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油田、矿山等名称;

(六)机场、港口、铁路(线、站)公路,桥梁、隧道、船闸、交通站点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七)水库、灌区、堤防、闸坝、发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八)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等名称。

第三条 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地名工作规划;

(三)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四)审核、承办本行政区地名的命名、更名;

(五)组织编纂地名图书资料;

(六)监督地名的使用,对地图、牌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

(七)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

(八)组织地名科学研究。

公安、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邮政、通信、水利等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实行地名申请、登记、审核、批准。公告制度。

第五条 使用标准地名、保护地名标志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有利于人民团结;

(二)反映当地人文、自然地理特征;

(三)一般不用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在全国范围内市、县名称,一个县内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集镇)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五)一个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广场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和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桥、渡口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一致。

(七)地名用字避免使用生僻字、同音字和字形、字音易混淆的字;

(八)新建的城镇街、路、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第七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不文明、不健康、庸俗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地名、应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予更改。

第八条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其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乡、民族乡、镇和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集镇)的命名、更名,由其所在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抄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镇内街、路、巷、居民区、楼、广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抄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跨市、县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分别由省、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邻省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具有地名意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名管理部门同意,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因行政区划变更、城镇改造、工程建设等原因消失的地名应予废止。废止的地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部门不得编纂。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告、文件、证件、广播和电视节目、报刊、教材、广告、牌匾、商标、地图等方面使用的地名,除特殊需要外,均应使用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

第十六条 城镇的街、路、巷、居民区、楼,自然村(集镇)、桥梁、纪念地、风景名胜区、台、站、港、场等必须设置地名标志。

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志应当统一。

第十七条 地名标志中地名的书(拼)写形式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费用,可采取受益单位出资、工程预算列支、同级财政拨款等方式筹措。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保证地名档案安全、完整。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及保护、管理地名标志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二条 偷窃、损毁或擅自移动、更改地名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5篇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的目标。这就对地名公共服务在内的各项公共事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进一步实现工作重心向服务型转变的重要举措。

一、 标准地名地址库建设在智慧北仑建设中的意义

随着北仑“智慧城市”建设的开展,各行业数据库、信息资源交换和服务共享体系建设陆续展开。地名地址数据库建设是开展多种形式地名信息服务的基础和前提,如地名语音查询、地名网站建设、地名信息触摸屏设置、电子地图建设、“地名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建设等。地名信息标准化、数字化是地名为公众服务最高效、最便捷的手段,是全区公共信息服务效能和“智慧北仑”建设最基础的社会公共信息资源。不仅能方便大家查询地名信息,而且可与城市经济信息、应急联动、智能交通信息等系统联动,成为城市“救命线”,真正实现城市的“智能化”。

二、全域城市化形势下地名标准化数字化建设的现状

虽然我国地名管理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还存在明显的问题。地名标准化数字化进程缓慢,跟不上信息化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具体表现如下:

1、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城乡规划与地名规划严重脱节,各部门登记备案的街、巷、道路名称不统一;

2、地名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如地名标志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地名更新维护不及时、申报、登记、审批手续不规范,出现有路无名、有名无牌、有门无号的现象;

3、地名档案管理手段落后。存在人员配备不齐、条件设施简陋、管理模式落后、手段原始单一,要素不全、数据陈旧,甚至出现毁损或丢失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地名档案的开发利用;

4、地名信息化建设滞后。一些地方只有纸质地名资料,尚未借助信息化设备进行成果转换处理,开发利用率低,致使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不配套、不完整,不能较好地服务于社会和方便群众。

三、北仑区地名管理工作的现状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新老地名更替速度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也使北仑区地名档案管理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已有的地名数据和管理手段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如下:

1、地名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包括办理手续不规范、登记备案制度不健全,随意性强,数据存在"缺、漏、错、乱"现象。地名要素不全;地名存在错别字,地址信息与建筑实体不符;新、老地名、标准和非标准地名并用,如“大碶”和“大矸”、“霞浦”和“亚浦”混用;不规范的缩略数据缺乏专指性,如将“新碶镇新大路1#商住楼”缩略为“新大路商住楼”等。

2、地名档案管理手段落后。早期我区地名工作人员少,且未经专业性培训,地名管理工作缺乏技术支撑,地名建设缺少系统性和规范性保障;我区地名管理工作长期以来采用纸质化办公,纸质地名数据未经数字化处理,不利于地名数据的开发和利用,更谈不上地名信息共享,这是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一个丞待解决的“瓶颈”。

四、北仑区标准地名地址库建设的几点建议

地名信息是重要的社会基础公共资源,完整、准确的地名信息能够保证社会各界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高效率。开展标准地名数据库建设,发挥地名信息化服务功能,积极推动智慧北仑的建设,能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1 、组织保障,抓好地名地址库工作队伍建设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地名工作的支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北仑区标准地名地址库建设领导小组,积极发挥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多个职能部门协作的地名地址库建设机制。地名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广大地名工作者既要了解人文、历史、地理、社会、文化等知识,又要熟悉有关地名方面的政策、法规,并重视地名管理干部的培养使用。

2、 统一标准,建立完善规范的数据标准体系

加强地名法规建设、依法管理地名,是地名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轨道的重要途径。以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依据,结合宁波市编码标准,会同建设、规划、公安、房管等部门统一制定地名地址编码规则和数据采集、录入规范,修改完善适合我区的《地名管理条例》、《地名标志管理办法》、《门牌号码编码规则》、《地名命名、更名程序》等地方性法规文件,建立完善规范的数据标准体系,确保地名规则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 、部门协调,把好地名地址数据标准化关口

地名主管部门与经常性地与建设、规划等部门保持联系,把地名规划纳入城乡总体发展规划范畴,编制符合北仑区情况的地名规划方案。地名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地名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地名相关规范对现有地名数据进行整合梳理和完善,对使用门楼牌号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把关,禁止私自编制地名地址信息;规划部门对新建建筑物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填报已领取的门楼牌号。

4、 数据入库,建立高效、便民的地名信息资源共享体系。

建立标准地名地址数据库,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和建库需要,及时向地名主管部门提供地名地址信息数据。标准地址库建成后,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地名数据库的维护和更新,并通过政务网络建立地名信息共享系统,实现地名成果信息资源共享。以该 数据库为支撑,积极推动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如开通地名信息查询网、公共场所设置地名信息查询触摸屏等,使地名信息化建设成为一项服务群众的便民工程,努力发挥地名信息化服务功能,积极推动智慧北仑的建设。

第6篇

    原告诉称,2月1日,万科的一名工作人员在查阅资料时发现,在2002年8月9日,萧山地名办向绿都颁发了“四季花城”的地名使用批准书。“四季花城”是万科在2001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在同年8月被核准的一个注册商标。当时,万科的“四季花城”已经获得“中国名盘”等多项荣誉,在全国拥有很高的知名度。

    万科认为,商品房是一种特殊商品,其专用名称就是该商品房的品牌,是此商品房和彼商品房赖以区别的标志。但由于国家规定住宅小区的名称必须纳入地名管理,就会形成商品房品牌与地名竞合的情况。反过来,一些开发商就完全有可能利用这种规定,盗用已经形成名牌效应的商品房品牌,并将之获准成为地名,为自己的房地产项目增加商业价值。

    同时,万科还认为,绿都使用原告已注册的“四季花城”,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第5条“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的规定,该地名应予变更。

第7篇

以“清理整顿地名、迎接盛会”为主题,以全区实施“动迁拆违、整破治乱”专项行动为契机,以《市地名管理条例》、《地名标志》国家标准等法规标准为依据,以清理整顿不规范地名、规范地名标志、规范地名使用三项工作为重点,以完善地名管理制度、建立地名规范长效机制为落脚点,通过地名清理整顿,建立合法规范的标准地名使用体系、统一有序的地名标志导向体系、城乡统筹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协调互动的地名管理工作体系,优化地名环境、方便群众生活;打造文化名片,提升形象,为青奥会、亚青会的召开,提供优质地名工作服务。

二、任务重点

此次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的任务是:对全区现存的不规范地名,包括道路名称、住宅区名称和建筑物名称进行全面的梳理清理整顿,及时纠正、纠偏并进行标准化处理;对全区城乡各类地名标志进行梳理检查,补设、增设和纠正纠偏,更新门牌和路街巷牌,对交通指示牌地名进行统一规范,进一步完善城乡地名标志导向体系;广泛宣传教育,及时纠正各类不规范使用地名行为,清理整顿房地产广告中不规范使用地名问题,营造良好的地名使用环境。

依据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任务要求和《市地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重点应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1、对地名命名和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组织对所有地名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未命名的路街巷、住宅区、建筑物等予以申报命名;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的名称、不符合地名命名要求的名称、不使用审批的标准地名的名称进行清理和补充命名;对名实不符或含义不佳的地名予以申报更名;对改建道路名称进行调整、对新建道路及城郊结合部街道化公路命名更名。对其他有地无名、一地多名、重名同音、名不副实、用字不规范及其它不符合地名法规的名称进行清理更名和重新命名。

2、对门牌和交通指示牌地名情况进行清理整顿规范。按照《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和门牌管理相关规定,对跳号、缺号和编排不规范的门牌号进行调整设置,对有号无牌、有编制需求但无门牌号的路街巷予以编排设置,对清理整顿中重新命名更名的路街巷统一编制门牌。对交通指示牌上的地名标注进行纠正纠偏和统一规范。

3、对路街巷牌等进行清理整顿规范。按照《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和市《城市道路路名牌设置规范》,对路街巷牌缺失的予以设置或增设;对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汉字、使用英文等外语拼写、拼音标注错误、设置位置不当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路街巷牌予以更换,对涂改、污损、倾斜、被遮盖和移动位置以及破损残缺的路街巷牌恢复原状或维护更新,对废弃不用的地名标志及时清除。对新建道路设置规范的路牌。对重要自然地理实体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完善镇村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4、对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进行整顿规范。按照《市地名管理条例》关于标准地名使用的规定,突出“清理整顿地名、迎接青奥盛会”活动主题,对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等房地产广告中的不规范地名使用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同时,宣传、引导各类地名、交通、广告等公共场所标识,地图、工具书等公开出版物,法律文书、身份证明等各类公文证件使用标准地名。加强对上述公共场合地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使用行为。严格落实地名命名审批前置要求,把好命名关,提高新地名命名质量,营造良好的地名规范使用环境。

三、任务分解

根据整治工作任务和区地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将主要任务分解如下:

1、地名整顿工作综合协调。总结汇报工作实施情况、报送综合性材料;协调联系各部门、各镇街场;与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协调配合。(区民政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2、地名命名清理整顿。对未命名的路街巷、住宅区、建筑物予以命名;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的名称、不符合地名命名要求的名称、不使用审批的标准地名的名称进行清理和补充命名;对名实不符或含义不佳的地名予以更名,对改建道路名称进行调整、对新建道路及城郊结合部城市化公路进行补充。对其他有地无名、一地多名、重名同音、名不副实、用字不规范、及其它不符合地名法规的名称进行清理更名和重新命名。(区民政局负责,镇街场和相关部门配合)

3、路街巷牌清理整顿。

对缺失的予以设置或增设;对设置不规范、设置位置不当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路街巷牌予以更换,对涂改、污损、倾斜、被遮盖和移动位置以及破损残缺的路街巷牌恢复原状或维护更新,对废弃不用的地名标志及时清除。(区城管局负责,镇街场和相关部门配合)

对新建道路设置规范的路牌。(区城管局、住建局负责,道路产权单位或养护单位配合)

进一步完善镇村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各镇街场负责)

对重要自然地理实体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相关主管部门或专业部门负责)

4、门牌和交通指示牌地名清理整顿。对跳号、缺号和编排不规范的门牌号进行调整,对有号无牌和有编制需求但无门牌号的路街巷予以编制。对清理整顿中重新命名更名的路街巷统一编制门牌。对交通指示牌上的地名进行排查梳理,对标注的未经批准的非标准地名、工程名等进行整顿规范、纠正纠偏,对交通指示牌上的地名统一使用汉语拼音拼写。(区公安分局负责,镇街场和相关部门配合)

5、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整顿。

对各类媒介的房地产广告中的不使用规范地名情况进行清理。对报刊、媒体等广告中的不规范地名进行规范。(区工商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区其他部门根据自身地名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实施步骤

根据工作目标和我区实际,此次地名清理整顿工作按三个时间节点推进。一是到今年底前,按照要求,将阶段性成果汇总上报;二是到2014年6月底前完成全区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目标,在亚青会召开前实现全区地名环境面貌显著改善;三是到2014年6月底前,完善各项地名整顿成果,为青奥会召开创造良好的地名环境。具体实施分五个步骤:

2013年11月中旬为全区动员部署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传达上级文件精神,明确整顿工作方案。各部门、各镇街场按照总体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地名清理整顿实施方案,部署地名清理整顿工作。

2013年11月底至12月底为清查摸底和初步整顿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各部门、各镇街场对照地名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查清地名管理、地名标志设置与维护、地名规范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措施。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各部门、各镇街场联合,集中力量进行初步的清理、整顿和纠正,重点是做好未命名地名的补充命名、不规范地名的更名调整和新建、改建道路的命名更名等基础工作。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同步启动实施地名标志整顿、交通指示牌地名整顿、房地产广告中地名使用清理规范等工作。12月底前,汇总阶段性整顿情况,将阶段性总结材料、数据上报。

2013年底至2014年3月为地名集中申报命名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针对清理出的未命名的路街巷、住宅区、建筑物、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的名称、不符合地名命名要求的名称、不使用审批的标准地名等存在问题,集中申报,进行更名和命名。

2013年底至2014年6月为地名整顿重点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由城管、住建和公安部门对全区路街巷牌、楼门牌和交通指示牌地名进行规范清理整顿;工商等部门对房地产广告和各类媒体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进行整顿;进一步协调规范地名前置审批要求,严把地名命名关。

2014年7月至2014年6月为地名整顿完善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继续扩大地名整顿成果,在地名整顿重点阶段的基础上,梳理整改中发现的问题,完善整改措施,在地名规范使用、标志设置统一等方面取得较大成绩,使全区地名环境呈现新的良好的面貌,迎接青奥盛会。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地名清理整顿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科学性强的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分镇街、分部门推进,命名整顿先行,路门牌分批整顿设置,规范地名使用贯彻始终的实施方法,切实加强整顿工作组织领导。

2、把握工作重点。各部门、各镇街场要认真学习研究整顿工作任务要求,根据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按照地名工作职责分工梳理领受所承担的整顿工作具体任务分工。要在落实完成各自任务的基础上,把握整顿工作重点,前期要认真清查摸底并迅速推进地名命名整顿工作,并为相关部门提供准确规范的地名数据信息;在此基础上,着力抓好地名标志整顿和房地产广告地名使用整顿两个关键,通过路门牌地名标志设置整顿出新、交通指示牌地名整顿和房地产广告整顿规范地名使用,逐步展现地名清理整顿工作成效,获取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并最终实现我区地名使用环境和面貌显著改善的整顿工作目标,为青奥、亚青两大盛会打造地名的靓丽风景线。

第8篇

根据常委会立法计划,省人大农委从去年底即提前介入,组织开展了《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调研。先后赴绍兴、嘉兴等市召开座谈会,征求了当地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实地考察了白塔湖国家湿地公园、东白山高山湿地、石臼漾湿地、永秀白荡漾湿地等,并赴陕西、宁夏了解两省(区)湿地保护立法以及立法后评估的情况。期间,多次就条例草案修改事宜与省法制办、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沟通交流。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后,我们又就条例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3月14日,省人大农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称为“地球之肾”,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涵养水源、蓄洪抗旱、净化水质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我省地处东南沿海,湿地类型众多,湿地资源丰富。据有关部门统计,湿地总面积达246.7万公顷,占全省陆域土地总面积的22%。现已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8个,湿地公园15个,湿地保护小区30个。近年来,各级对湿地保护工作日益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整体情况看,湿地保护和管理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一些地方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随意改变湿地用途,导致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部分湿地水污染严重,带来生物多样性减少,野生生物栖息地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十分脆弱,一旦遭到破坏,修复起来代价很大,这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在省人代会上省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要求加快地方立法,加强湿地保护工作。去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杭州市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全省湿地保护立法提供了借鉴。为此,制定《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是必要的、适时的。农委认为,省人民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我省的实际,体现了加强湿地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结构内容也基本可行,已较为成熟,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同时,就条例草案有些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目前我国法律上对湿地尚无统一的界定。条例草案根据《国际湿地公约》中湿地的定义,结合本省实际,同时实行名录管理来界定法规调整范围。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动植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名录的潮湿地域。”同时明确省重要湿地保护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一般保护名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较好地体现了我省的特色,是可行的。农委认为,科学确定保护名录,是本条例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名录的制定,既要充分调动市、县(市、区)政府的积极性,自下而上,提出本区域需要保护的名录进行保护;又要从全省宏观上把握。对个别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重要湿地未受到保护的,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湿地保护规划,商湿地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需要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名单。”如果地方政府不上报或协商不成,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权提出并确定列入省重要湿地保护名录,对此,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时加以明确,使全省应保护的湿地切实得到保护。

二、关于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文件和现有体制,目前湿地保护实行的是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根据我省目前湿地保护管理的现状,在条例草案第六条对管理部门的职责作了划分,确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职责,同时明确海洋与渔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三个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为了加强领导,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应明确湿地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办事机构的设置,以便于工作的开展。另外,这一条放在第三章“保护措施”似有不妥,建议放到总则。

三、关于湿地保护的主要方式。条例草案第三章,对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如何进行保护分别作了规定。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滨海湿地需要保护的可划定自然保护区,所以对“海洋特别保护区”提法建议再作研究。有的委员认为,从我省实际看,今后兴建湿地公园是湿地保护的主要方式,条例草案除了要规范设立条件、申报程序、撤销变更等内容,还应明确湿地公园的具体管理机构。从已建的湿地公园情况看,尽管隶属的部门不同,但多数是采取政府组建管委会的方式来进行管理,有必要赋予管委会一定的管理权限,以有利于对湿地公园的管理。另外,第三章的章名“保护措施”和第四章章名“管理措施”不易区分,从第三章内容看也不贴切,建议作修改。

四、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五章,对违反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各类行为,逐项规定了罚则,由湿地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本章所指的湿地主管部门是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可以对第四章所列禁止进行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而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湿地名录时,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同时逐个确定相应的湿地主管部门。”这个湿地主管部门主要指的是权属管理的概念,两者概念容易混淆。建议修改时对这一概念加以明确。

第9篇

2016年3月22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北京召开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暨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视频会议,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要重点清理整治居民区、街巷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并加强地名文化保护。

今年2月,国务院《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3月22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视频会议,针对方案的实施做更详细的部署,明确要求,在明年6月完成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任务。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对地名的规范清理,除了为给群众提供标准规范的地名信息、方便社会交往,更是保护文化遗产、增进中华文化认同的重要手段。将重点清理整治“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

地名,是最能体现一个城市人文底蕴的地理信息,特别是一些老地名,有源远流长的文化积淀,有事过境迁的烟雨沧桑,是城市变迁的刻痕印记。而近年来,地名的命名和更改引起的争议屡见不鲜。一些地方偏爱仿古,觉得越古越有文化;有些地名很古怪,例如某地把“土桥”和“八公里路”合并后竟直接命名“土八路”;重名现象更是严重,某城市中光是“新村路”,就有6条;更有一些城市,热衷于起洋名,存在“曼哈顿、威尼斯”等洋名扎堆的乱象。林林总总,光怪陆离,让群众看着是一头雾水。

2014年全国地名普查数据,1986年以来,近30年的时间,我国约6万个乡镇名字、40多万个村名被遗弃,永远地躺在了旧纸堆里。2013年民政部资料显示,1980年到2003年,北京消失的胡同地名近40%。空间地理和历史脉络,由于地名的消失而中断。

2007年第九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上,地名被正式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实,我国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地名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很多地方政府也对该条例进行了细化。但由于缺乏明晰具体的操作,没有惩戒性规定的兜底,并没有遏制住地名更改乱象。

【多维解读】

1.保护历史记忆

地名既记录了丰厚的记忆与情感,也承载了大量的国家与民族文化历史,并非哗众取宠的工具。一旦头脑发热随意更改地名,改丢的不仅是“乡愁”,更是历史文化的痕迹。地名不仅是简单的自然实体标记,更是不可或缺的历史记忆。地名“承载着普通人的幸福感和归属感,具有不可替代的文化价值”。加强地名文化建设,还是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提高国民对中华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的重要手段。如果这个地方有其独有的历史与命运,地名便是这历史命运的容器。通过保护传统地名,对历史记忆和文化传统加以储蓄留存,强化城市文化的涵养功能,树立浓厚的地名自豪感、传统文化敬畏感,将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真正落到实处,为一个地区的公众打造风格独特的“精神的田园”。

2.留足民意空间

地名,已经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成为相应地方群众生命和生活中的一部分。因此,对于地名的保护,特别是变更方面,尤其需要注重听取相应群众、单位的意见。所以,在规范使用地名时,应该坚持沿用为主,坚持尊崇历史、尊重民意、规范简明的原则来使用地名。哪怕是一条街道或一个乡镇,改名也不是件易事,除了要投入庞大的资金来宣传外,政府公文、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工商执照、商店招牌、电话黄页,以及个人户口本、身份证、名片等的改变,或许会给政府和民生带来一系列的麻烦。若有改名的必要,那么,改成什么名字,也要听取民众意见,衡量改名利弊,提防粗暴的行政长官意志和政绩冲动。把拟命名交给公众广泛讨论,让全民知晓并参与,既是尊重民意的表现,体现政府的善意,也有利于新地名的认同与推广。

3.敬畏民间文化

地名是基本的社会公共信息,承载着历史与文化。规范地名就是留住文化根基和历史传承,切不可因政府意志或眼前经济利益而“任性”修改。近年来一些地方轻易乱改地名,导致许多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地名快速消失;一些地方在命名时盲目贪大、媚洋、求怪,丢了传统、断了文脉,对地名文化传承造成很大损害。当我们自己抛弃了自己传统文化的时候,我们丢失的其实是自己的灵魂。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站在一个历史的高度,对“洋地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就是十分需要的事情了,这不仅是方便市民生活的需要,更是对传统地名文化的敬畏。

4.暴露发展焦虑

地名不仅是一个地方的认知符号,还是一个地方的文化名片,不仅关乎群众生活便利,还关系到公众文化认同,可是一些人却打起了地名的主意,在地名上做起文章,随意修改地名,粗暴割裂文化血脉,让文化受伤,这种行为暴露出一些地方的发展焦虑。一些地方正是因为发展无方,感到发展饥渴,才会企图以修改地名引起社会重视,博取利益。殊不知,这种行为是扭曲的政绩观和错位的发展观在作祟,一个地方要想得到社会重视和认同,靠的不是哗众取宠标新立异的名字,而是现实的成绩,是老百姓实实在在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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