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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公众的认识误区
会计信息的编报日益复杂以及会计信息的常常失真导致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完全依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如果会计报表里有重大错报或漏报,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未发现,就肯定会给报表的使用者带来损失。此时,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往往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混为一谈,并且认为审计过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就是会计报表质量的当然保证人,注册会计师即要承担会计责任同时又要承担审计责任。从目前发生的诉讼案件来看,会计报表的使用者都是控告注册会计师,而很少有控告造假的被审计单位。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认识误区
由于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的增多,注册会计师总是过分强调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从而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审计责任。
(三)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认识误区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认为会计报表经过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就意味着会计报表经过了注册会计师的确认,一旦已审计过的会计报表被发现还存在重大错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常常以会计报表经过审计为借口来推卸自己应承担的会计责任,而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二、存在认识误区的原因
(一)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不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会计和审计职业在目标上存在关联性导致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不能区分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审计与会计关系密切,它们都以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作为工作对象。区别在于,会计强调收集和加工满足使用者要求的信息;审计则强调监督和鉴定被审计单位所提供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以便为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和判断提供依据。这两者的基本目标一致,即都是为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正是审计与会计目标的关联性使得那些使用错误的会计信息而造成了决策失误的使用者,很难分辨这是属于审计责任还是属于会计责任。此外,会计造假以后,企业往往会陷入破产的境地,会计报表使用者也难以追究其责任,因此只有让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责任。
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审计责任,能帮助和促进被审计单位充分履行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其审计责任,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会计报表里存在的重大错报和未披露事项调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和披露,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出具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这样可以使被审计单位重视其会计责任,帮助和促使其充分履行会计责任。所以当审计责任未充分履行时,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便认为注册会计师既承担会计责任又承担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遇到的法律诉讼源于社会公众对该行业的过高期望,这种期望又源自社会公众不了解审计活动的特性以及不了解在审计活动中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双方的责任。近年来,随着审计失败案例的增加,对注册会计师惩罚力度的加大,但对于造假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远不及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让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以为会计造假只需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二)注册会计师未能充分履行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未能充分履行审计责任,甚至参与造假,导致审计失败,又不愿承担审计责任,而过分强调会计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签发的是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这三种意见类型,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不会追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的,当然也不会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会计责任。但如果签发的是无保留意见而会计报表里又存在重大错报,就表明审计失败了。造成审计失败的原因在于:不遵守独立审计准则这一专业标准;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和业务能力不强。由于会计造假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如果没有足够的审计经验和判断分析能力,会计信息里存在的重大错报有时很难发现;由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少数注册会计师缺乏诚信的职业道德也是造成审计失败的原因。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罚力度的加剧,因此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尽可能的推卸自身承担的审计责任,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应让社会公众对审计活动的局限性和审计职责有基本的了解,让报表使用人理解并接受审计意见只能合理确信而非绝对保证,当出现审计失败时应正确认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其影响力,更多的承担起宣传与沟通的职责。特别是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理解。
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充分利用财经信息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首先,两者的责任内容不同。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负有的会计责任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是审计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负责。其次,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是会计报表质量的保证人,而审计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再次,所适用的法律不同。不充分履行会计责任,编制虚假的会计信息按照《会计法》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充分履行审计责任导致审计失败则按照《注册会计师法》承担法律责任。无论管理当局的会计报表是否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会计报表的质量永远由编制者负责。当审计失败出现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同在。
(二)完善相关法律
把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明确写进《注册会计师法》。
(三)注册会计师要诚信执业
1、坚持诚实守信,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原则。注册会计师行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存的资本就是自身的诚信。诚信具体体现为在执业时保持独立的、客观的态度、公正的立场这三个基本原则。
2、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这一专业标准执行审计业务,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虽然司法界和审计界在对审计准则的地位的认识上仍存在分歧,但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一些重大审计案件,大都是由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不遵守审计准则要求造成的。注册会计师只有严格遵守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审计失败。
3、重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的、系统、正规、制度化的职业后续教育,才能确保执业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应当重视并加强后续教育学习,规范注册会计师接受后续教育的方式和时间要求。
4、当审计失败案例发生时,会计行业监管部门既要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同时也应加大对企业会计信息造假者的处罚力度。让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分别承担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参考文献:
1、曾志华.浅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1).
2、杜贵军.浅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J].中国工会财会,2007(7).
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3(1).
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有关法规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等有所规定,但并未细化。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由于各种困难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审计质量,增加了审计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不明确。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细则规定中只说明了什么可以评价,并没有规定不可以评价或不可以过多评价的内容。因此,在部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中,为使审计报告更容易得到被审计对象的认同,往往存在审计评价内容过于全面化的倾向。表现为:一是充分肯定责任人的成绩,对存在的问题只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这种对成绩、问题避重就轻的评价,不利于审计目标的实现;二是把被审计单位的社会效益、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把被审计单位可持续发展纳入评价内容,增加了审计评价的难度,加大了审计风险。
2、审计内容过多,造成审计评价目的不明确。许多审计单位将经济责任审计同一般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等合并进行,把经济责任审计建立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之上,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内容过多,这就产生了审计评价目的不明确的问题。为了避免矛盾,审计评价往往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谈事实,对经济责任的归属采用回避的态度,违背了审计评价的重要性原则。特别是不能区分被审计领导的个人责任和单位集体的责任。
3、经济责任的不确定性和审计对象种类的复杂性,给审计评价带来困难。在高等学校中,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种类非常复杂,涉及院校职能部处、院系所、教辅单位和后勤产业等不同经济运行模式的单位,以后还有可能涉及到校级领导。有些干部上任后并不知道自己有什么经济责任,学校没有直接授权。有些院长、系主任和所长是专家学者型的人物,他们甚至不直接分管其单位的财务和行政工作。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不明确给评价带来困难。
4、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未能建立,审计报告文本非标准化。评价最大的困难是没有指标和标准。虽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经有几年的时间,但是审计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未能建立,审计人员在审计评价过程中缺乏标准,比如对重大经济事项、重大经济损失的判断标准不一致,对审计责任大小的评判就难免存在偏差。
此外,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并未采用严谨的、规范的标准文本。在实际评价中没有严格遵照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文件规定,往往带有主观随意性,评价用语不够准确规范,使人难于理解或产生歧义,有些评价结论过于绝对化。
5、审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审计评价质量难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审计工作政策性强、责任大,要求审计人员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然而,审计工作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不被重视,审计人员地位不高,造成人员素质不高。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差异较大,不能满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需要。
一、前期准备工作
1、经济责任审计委派书的取得。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离任审计之前,必须取得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书面授权之后或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才能开始实施审计工作。在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之前,审计人员应该与委托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在进行经济责任鉴定时,委托人的支持力度是非常关键的。
2、审计通知。在取得审计委派书之后,必须对被审计人与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单的包括审计时间、审计范围、被审计单位财务部门应作的准备工作,以及要求被审计人提供的材料,如离任述职报告等。
3、取得被审计单位主要部门的支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部门进行沟通,有利于审计活动顺利实施,对搜集到真实的信息资料,及时反映在审计过程中未觉察到的有很大的帮助。
二、审计工作实施
1、存量资产的核实。存量资产的核实是经济责任审计所关注的重点,其一,委托人需要对被审计人任期内资产的安全性、增值性等进行核实;其二,离任人与接任人都要求对企业的存量资产进行审计核实,以划清前后任的经济责任归属。因此,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谨慎原则。例如,对于资产报废的认定,必须有亲历证据(如房屋毁弃现场等)或者有相关技术鉴定书,否则就不能确认。
2、真实负债情况的核实。对负债情况的核实,主要集中在被审计单位是否隐瞒情况,被审计人可能以隐瞒部分负债,以达到粉饰其任期业绩的目的。
在核实负债情况的工作中,除了检查未入账合同或其他财务资料外,还可以与接任者进行沟通。作为接任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未反映出来的负债情况。他从不同的渠道也许能得到一些相关信息,且接任者对审计工作的细化要求相对离任者要高得多,这些信息可为我们进行深入的审计调查提供线索。
3、潜在损益的核实。在实践中发现,几乎每一个都存在着未入账的费用与收益。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从潜在费用方面来说,主要原因为:已支出但未及时入账;损失已经形成,但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而未入账;已经发生但相关部门认为不合理的费用等。从潜在收益方面来说,主要原因为:为了避税等原因而考虑多列费用部分,比如多计折旧等;收益已经实现,但由于票据等原因未入账。
上述情况随着经营活动的继续,在将来形成或部分形成费用或收益入账。由于交、接双方不同角度的要求,他们对此类事项处理的态度也不一样,给审计人员在进行核实清理时造成困难。在核实潜在损益时,审计人员搜集到完整的资料后,可以先按照处理与原则,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由于票据未到,不能入账部分单独列表进行说明,再与双方征求意见,在掌握主动权的前提下协调双方的意见。当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从尊重客观事实出发,向审计委托人征求意见,达成共识后,进行确认。
三、根据审计结论进行责任审计评价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评价,对其任期的企业经营状况发表审计意见,界定企业负责人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负何种经济责任。
一、亟待出台统一、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法规
经济责任,一般是指作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承担的经营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本单位业务经营活动及与之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
(三)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四)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
(五)应承担的其他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指对经济责任关系的主体之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据此,经济责任审计主要目的在于鉴证、评价责任主体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和经济责任。如果是由真正独立审计主体实施该项审计工作,就更能体现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也便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但在现实中,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强制性又是相对的。因此,亟待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法规。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分别为:
第一,从社会对内部审计的认同程度,内部审计远远未达到其应有的地位和权威性。比如:内部审计职能不明确,内部审计工作不到位,内部审计容易受长官意志的影响,甚至遭到阻碍和干扰等等。如果有了全国统一、明确的配套法规,为内部审计“对症下药”,那么内部审计就有法可依;就可避免在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审计内容甚至审与不审等方面的随意性;就可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审计结论的真实可靠。
第二,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其查账标准和评价标准有别于其他审计,对于考核指标如何设定(特别是考核责任主体如何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发展关系等涉及后劲指标),如何评价责任主体在其任职期间的功与过,如何达到定量与定性的结合。如果没有统一、可行的工作标准,那么在鉴证、评价上就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第三,尽管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考核责任主体的有效手段,但内部审计由于缺少处理依据,对于涉及个人问题的处理,主要是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而执行起来力度是不够的,使审计处理意见落实较难。
二、内部审计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辅相成
经济责任审计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两种方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责任主体进行的阶段性审计监督和鉴证;离任审计,是指对离任者整个任职期间所承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总体评价。
现行的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文件规定,对领导干部因任期届满、提拔、调动、免(辞)职及离(退)休等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离任;特殊情况先离任后审计的,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往往是已离任,再审计,而且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所以,为了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效率,减轻下阶段离任审计的“工作压力”,使离任者放心,接任者安心,必须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际上并不局限于财经法纪审计,它是站在管理者、主管部门的角度,认识和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研究和解决企业存在的不足,它实质上是管理审计。为此,内部审计要从以财务审计为主转移到以管理审计、效益审计为主。审计的范围要从单纯的对会计资料的审计,扩展到对管理组织结构的合理性、管理机构职能的有效性、管理机制运行的灵活性进行审查监督;审计要参与对企业风险的评价和分析,要对投资、生产进行事前的可行性研究,提供制定最佳方案的分析报告,等等。
1.外部因素
(1)审计环境的多样性导致的审计风险
审计环境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产生影响的各种环境事实。首先,油田单位资金投资大,投入产出不具备可比性,存在大量的隐蔽费用和工程,很难通过历史数据、投入产出比准确计算所消耗物资,这样审计风险增大。其次,被审计单位对现有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也已十分了解,提前做好了“准备”,使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另外经济责任审计直接涉及到个人,比较敏感,被审计单位在一些问题上往往不配合,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增大了错误和舞弊的可能性,审计人员将会承担更大的审计风险。
(2)审计委托部门委托项目的集中性和突击性导致的审计风险
油田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油田组织部门委托,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油田规章制度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往往都是“先离任,后审计”,属于事后监督,审计缺乏应有的约束力。一般来说组织人动都具有批量性,经常会出现短时间内需要对多个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力量不足的现象,使内部审计人员难以处理风险、成本和效率之间的矛盾。审计人员时间紧、任务重,容易产生审计风险。
(3)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增加了审计风险
经济责任审计既要对其所在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也要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经济决策规范性执行情况和个人廉政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活动变得多元化,这些都给经济责任审计提出了新课题,使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和多变。这样,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也就直接增加了审计的难度,审计结论和实际情况发生偏差的可能性就更高,也就增加了审计风险。
2.内部原因
(1)审计主体素质和能力的有限性产生的审计风险
由于内审人员往往与被审单位责任者及员工较为熟悉,易受上层或局部利益驱使、人事和人际关系的限制和影响,有时无法做到客观、公正。在实施项目时,如果审计人员本身能力不足,缺乏足够的审计手段和方法,对生产工艺流程不懂,或是不重视责任落实和被审计单位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很难找到审计切入点,更不能通过现象分析问题的本质。这样就要求审计人员应具有较为全面的综合素质。
(2)审计方法本身固有的局限性产生的审计风险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采用的方法主要侧重于基础制度的建设及执行审计,过分依赖被审单位内部的控制制度,而内控制度本身在执行过程中就难以避免责任者个体主观性、随意性和偶发性干扰的风险。从审计工作的实际看,要在短时间内把责任者几年的经济责任搞清楚,单靠人工的方法是不可能的。
(3)审计评价不恰当产生的审计风险
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对包括企业绩效、经济责任、经济效益等多方面经济技术指标定量和定性评价,对审计事项不应评价而评价;对审计过程中涉及的具体事项不应评价而评价;对证据不足的审计事项不应评价而评价;虽然获取了审计证据,但证据可靠性不强而草率做评价。
二、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应采取的措施
1.争取领导的重视、支持,部门配合是搞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取决于部门单位领导的决策与指令,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搞好经济责任审计的前提。有的责任者工作经营业绩显著,潜盈多而不露;有的责任者潜亏多而不露。由于责任者在任时间较长,涉及的部门、单位、资料较多,仅靠审计部门是不够的,领导的支持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配合,将大大节约审计人员的时间和降低审计风险。
2.完善审计法规、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的良好内部审计环境
油田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是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强制性是相对的,内部审计远未达到其应有的地位和权威性。
3.严格履行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手段和审计方法,提高审计质量
经济责任审计既要严格执行《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及集团公司规定的审计业务流程,做到依法审计,依法处理、处罚。同时,好的审计方法是搞好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因此在充分运用审计承诺、AIS线上审计,现场审计应多采用“看、听、查、盘、问、析”等多种审计方法。
4.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
CSR报告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在70年代有过一段短暂的发展,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相关利益者越来越关注企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做法和绩效,加之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流行,越来越多的公司才开始披露社会责任报告。英国BP公司的石油泄漏(2010)、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泄漏(2011)更是在全球掀起了对社会与环境影响的关注。目前社会与政府组织普遍对企业社会责任和环境活动及其影响予以关注,CSR审计报告鉴证研究应运而生(Hopwood,2009),有效的CSR报告和审计鉴证都将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声誉(沈洪涛,2010)。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会计师事务所不仅在财务信息审计鉴证上能给CSR审计报告鉴证的开展提供技能支持,而且诸如电子商务审计鉴证、环境审计鉴证等新市场方面的审计鉴证业务的开展更能给CSR审计报告鉴证提供更直接的经验支撑。一项最新的研究表明,“四大”关于CSR报告的审计鉴证业务市场正在不断扩大,CSR审计报告鉴证业务被鉴证组织、专门的咨询公司以及“四大”专业服务公司所分享。全球范围内第一份CSR审计报告鉴证出现于1992年,毕马威(KPMG,2011)进行了全世界范围的调查,反映有70%以上的G250企业和近65%的N100企业聘请专业的会计机构进行了CSR报告的审计鉴证,这充分表明CSR审计报告鉴证业务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价值肯定和市场需求。与国际上由注册会计师主导CSR审计报告鉴证行为的状况相反,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在这一领域中的市场份额较低(沈洪涛,2010),CSR审计报告鉴证工作在我国的开展较为迟缓。我国第一份经审计鉴证的CSR报告是中远集团《200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由挪威船级社(DNV)和中国企业联合会全球契约推进办公室共同为其出具审计鉴证报告(2006),这也拉开了我国CSR审计报告鉴证的序幕。2009年上交所、深交所指引,自此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出现井喷式增长,企业社会责任中国网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前十个月了1525份CSR报告,比2012年同期增加了188份,增幅为14.1%,但仅有171家企业进行了CSR审计报告鉴证,说明进行报告鉴证的企业并没有同趋势地增长。2010~2013年,我国虽然经第三方独立审验的报告数量连续递增,但相对于报告整体数量增幅,经审计鉴证的报告数量增幅则略显缓慢(商道纵横《2012-2013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3),2013年CSR报告虽然在第三方审验方面有较大提升,但仍处在较低水平(《金蜜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3》,2013)。
二、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报告鉴证标准
目前在国际上,CSR审计报告鉴证多采用自愿选择的方式,在国家层面上强制要求企业对CSR报告进行审计鉴证的只有三个欧洲国家。其一是法国,自2001年起法国要求公众公司将环境信息纳入年报,并要对这些环境信息提供第三方鉴证。其二是瑞典,从2008年起瑞典所有国有企业要公布经过第三方鉴证的社会责任报告。其三是丹麦,从2009年起规模较大的约1100家国有控股公众公司要将可持续发展信息纳入年报或者出具独立报告,且这些披露的信息必须经过第三方鉴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自愿披露还是强制披露模式,国际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这极大地增加了CSR审计报告鉴证业务开展的难度。考虑到专业会计人员对CSR审计报告鉴证的职业素质与能力的增长要求,许多国际组织或国家机构都开始或正在制定相应的标准,例如社会和伦理责任协会(ISEA)是全球最早颁布关于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AA1000AS,2003)的组织,其制定的AA1000AS(2008)和国际审计与鉴证标准委员会(IAASB)制定的ISAE3000(2005)是国际上G250、N100企业最常用的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IS?EA颁布的《AA1000审验标准2003》以及修订版《AA1000审验标准(2008)》将审验标准中的AA1000原则独立为一个单独的标准,包含三项原则,即:包容性原则、实质性原则和回应性原则,它是与利益相关者视角最为贴近的国际标准;IAASB的ISAE3000则旨在为专业会计师提供非财务鉴证业务应遵循的原则和重要的程序。此外还有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制定的G4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欧洲会计师联合会(FEE)有关可持续发展鉴证的系列讨论稿、必维国际检验集团(BV)和挪威船级社(DNV)的各鉴证标准。GRI指引第一版于1999年,2006年的第三版也就是G3指南中就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报告鉴证的建议,2013年的G4指南中对鉴证提出了更深层次与更具体的要求,建议企业选择外部鉴证。FEE(2002,2006)在其系列讨论稿中认为在可持续发展标准传播的早期阶段,应通过独立鉴证提高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可信度,增强股东的信心。我国目前对于CSR审计报告鉴证采用自愿披露模式,同时也没有专门的、统一的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但是在审计报告鉴证的过程中除参考国际上通用的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外,还是应用了诸如《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验证准则》、《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等呈现本土化特色的审计报告鉴证条款。
三、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报告鉴证基础理论
1.从国外CSR审计报告鉴证基础理论研究情况来看,主要有:(1)对CSR审计报告鉴证概念的初步界定。Owen等将社会责任审计定义为“一个组织决定其对社会的影响以及衡量和向公众报告这些影响的全部过程”;CSR报告鉴证可以看做是为缩小报告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信任差距”,从而由报告编制者以外的独立第三方对企业所编制的CSR报告进行鉴证的一种社会责任审计活动;AA1000AS中“验审”被定义为审验机构通过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流程,根据适用的规范和标准,对组织公开披露的绩效信息及其管理体系、数据和流程作出评估,以提高组织公开披露信息的可信度。(2)CSR审计报告鉴证框架的研究,例如主体研究。在目前更多企业倾向于选择第三方独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CSR审计报告鉴证(Simnett,Vanstraelen&C.W.Fong,2009)的大流下,另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是CSR审计报告鉴证主要提供者,因此CSR审计报告鉴证应当由内部审计人员进行(Allegrinietal,2011;Ridleyetal,2011);二是发现存在管理者控制CSR审计报告鉴证的迹象,导致审计鉴证缺乏独立性,认为必要时应当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审计鉴证的过程中(Brendano’Dwyer&DavidL.Owen,2005)。(3)从不同角度分析报告鉴证的影响因素。PeregoP.和A.Kolk(2012)探讨了跨国公司如何采取保证措施来维持和发展企业问责制的可持续性,发现外部制度的压力和内部资源、能力是推动企业进行报告鉴证的基本因素;GaryF.Peters和AndreaM.Romi(2013)研究了可持续性治理特征对CSR报告自愿鉴证的影响,认为环境管理委员会的存在促使企业进行自愿的报告鉴证,并且多选择内部审计师进行审计,而首席可持续发展官对企业是否进行自愿报告鉴证并无影响。
2.国内关于CSR审计报告鉴证的研究刚刚起步,研究较少,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1)对CSR审计报告鉴证概念的界定。《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验证准则》中阐述了验证、保证和鉴证的不同定义,验证和鉴证都是保证的具体形式。在CSR报告—GATEs体系内,CSR报告鉴证是指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就报告符合《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纲要》的程度做出评价,就报告验证的基本过程和结果做出的公开声明,以证明报告披露的信息的基本质量和报告验证的真实性、独立性和公正性。张和平(2012)给第三方审验下了定义,认为CSR报告第三方审验是指由与企业不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审验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流程,根据使用的规范和标准,评价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信息,管理体系、数据和流程,以及报告遵循实质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平衡性等原则的具体情况。(2)CSR审计报告鉴证框架的研究,包括动因(刘钧,2013)、主体(周晓惠、许永池,2011)、模式(赵哲,2011)等。袁蕴(2011)、严培蓓(2011)、张庆龙等(2012)从第三方审验的目标、审验标准、审验的内容、执行主体、程序和技术、验审时限和审验报告等七个方面来构建上市公司CSR审计报告鉴证的框架。而在主体研究方面,我国不同于国际上百花齐放的观点,国内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注册会计师应当成为CSR审计报告鉴证的主要提供者(黄彤,2012;张和平,2012),主要在于注册会计师可以提高鉴证质量,增强我国CSR报告的可信度和有效性(沈洪涛等,2010)。(3)对CSR审计报告鉴证影响因素的探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沈洪涛(2011)的研究显示,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能提升企业声誉;CSR报告能有效传递社会责任表现的信息,增强社会责任表现与企业声誉之间的正向关系;CSR报告鉴证并没有显著促进社会责任表现对企业声誉的作用。李正、李增泉(2012)运用事件研究法研究发现,CSR报告鉴证意见具有正向的市场反应,而董事会承诺不具有市场反应。
四、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报告鉴证风险控制
20世纪60年代,在研究以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审计的过程中,美国学者首次发现了控制风险的问题,并建立了评估控制风险的措施(Brown,1962)。
1.审计风险及其控制。目前,对于审计风险的涵义各执一词,国际审计准则第25号《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实质上误报的财务资料可能提供不适当意见的风险;国际会计师联合会(2004)则认为审计风险应为“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审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认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针对含有实质性错误陈述或重大错误陈述的财务报表不恰当审计意义的风险,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与检查风险组成。而就审计模式来说,目前国际上采用的审计模式是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因为能够在越来越复杂的业务和审计环境下发现企业资产缺失的问题(Knechel,2001)。近几年来,学者也对审计风险进行了长足的研究,包括审计风险的定义(谢晓燕、黎菁,2013)、成因(岳向黎,2013)、对策(李露璐,2013)等。与此同时,审计业务约定书不规范、风险评估程序未得到有效实施和进一步审计程序选择不合理(王海燕,2013)等原因造成了很大的审计风险,我们不能单一地看“发表不恰当意见论”和“带来的损失论”(谢晓燕、黎菁,2013),应当通过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风险意识和谨慎、客观发表审计意见来防范审计风险(李述有,2012)。马春英和周允征(2011)以我国环境审计风险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为基础,首次构建了我国环境审计风险模型,认为环境审计风险=外部风险(概念风险、准则风险、政治风险、环境风险)×执行风险(可接受的环境审计风险条件下的重大错报风险、环境检查风险)。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审计风险模式为: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下属的国际审计和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推行的审计风险模式(2003)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风险检查。
2.社会责任审计风险及其控制。社会责任审计风险即审计人员通过实施社会责任审计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心中存在的重大错误而发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可能性(宋娜,2012)。关于社会责任审计风险的研究文献屈指可数,韩晓梅(2006)基于社会责任观探讨了审计风险的演变,即:审计风险=企业社会责任风险×企业经营风险×企业控制风险×财务检查风险×非财务检查风险×委托人满意度风险;郑晓青(2014)在审计风险基本模型的基础上,加入了行业环境、内部控制结构、社会责任审计内容、社会责任审计标准、会计师事务所等五个社会责任审计的风险因子,构建了社会责任审计风险模型。范妮娜等(2011)认为应该从审计评价标准、内部控制、审计人员素质及审计方法等方面加强社会责任审计风险控制。梁飞媛等(2011)从企业内外部考察社会责任风险的控制路径,认为一方面企业应将社会责任风险控制纳入企业风险管理和控制之中,另一方面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应做好监管工作。王清刚(2012)基于智能风险管理理念,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中的主要风险,主要从企业内部四个方面构建了风险导向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框架。
五、研究述评与展望
国外对于CSR审计报告鉴证的研究很早就开始了,一些欧洲国家甚至强制性要求企业进行报告鉴证,鉴证发展较为迅速,而我国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目前也才停留在自愿鉴证的阶段,进行报告鉴证的数量还比较少。国内外CSR审计报告鉴证的相关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着问题,CSR审计报告鉴证研究仍是一个较新的、机会与挑战并存的领域。
1.CSR审计报告鉴证现状研究组织与学者齐头并进,研究成果丰硕。关于CSR审计报告鉴证研究现状方面,各组织的力量占据绝对地位,其中商道纵横和金蜜蜂等在这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时刻关注我国的CSR报告动态,可以成为各学者研究我国CSR审计报告鉴证的重要数据来源。重要的学者诸如沈洪涛教授,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方面成果丰硕,尤其是在CSR报告鉴证研究方面,居于我国该方面研究的领头羊位置,沈教授对我国CSR审计报告鉴证的情况开展了深入的研究,为该方面的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
2.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未统一,研究较为表面。国内有关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的研究较少,且较少从实证的角度来分析CSR报告鉴证标准,几乎都是对国际上的CSR审计报告鉴证各标准的比较研究,并且没有考量我国国情,研究较为表面化。同时,各类国际和国内组织都相继出台了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标准繁多也就意味着会促使各鉴证机构的鉴证依据选择自主性大且不统一,容易导致CSR审计报告鉴证结果缺乏可比性。可见,制定统一的鉴证标准亟待解决,未来应当加大对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强度,以期更加有效地引导CSR报告内外部审计鉴证业务的开展。
3.对CSR审计报告鉴证基础理论研究不成系统,概念界定不严谨。CSR审计报告鉴证、CSR审计报告鉴证风险的概念界定是CSR审计报告鉴证框架和CSR审计报告鉴证风险控制体系构建的基础,如果对这两项概念内涵定义得不严谨或不清晰,必然会影响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的科学性、可靠性。但是,目前不仅是学术界对该定义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而且各国际机构对其的定义也没有统一。虽然国内对CSR审计报告鉴证框架诸如目标、动因、主体、标准及程序等方面都有涉及,但大多浅尝辄止,或仅就其中的某个方面进行重点探讨,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系统的理论框架,突出表现为:CSR审计报告鉴证框架内容方面零散而不成系统、CSR审计报告鉴证观点统一化(如主体)、偏向于从外部因素来探讨CSR审计报告鉴证等。未来可以加强对理论的整体系统研究,观点应当考虑实际情况,并且可以适当地内外部结合来探讨CSR审计报告鉴证的影响因素,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
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内部审计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离任和履职审计经验,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健全干部监督机制,同时为党委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参考依据,人民银行1999年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规定分支机构、重要业务部门、行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由内部审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其承担的责任。2005年,人民银行又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制度》,要求在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履行管理职责情况进行审计评价,促进其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单位的预算管理、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二、基层央行经济责任审计要素分析
(一)明确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人民银行的基本活动是经济活动。人民银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如何清晰界定审计内容是一项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内容扩大到人民银行所有经济活动,大而全的经济责任审计分散了审计注意力,耗费了审计资源。如果内容仅限于财务收支情况,则显然过于侠窄,不利于发挥内部审计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结合人民银行离任和履职审计,建议对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可以包括:执行金融法律法规、金融宏现调控政策和规章制度情况、执行财政经济法体法规情况、财务收支核算情况、重大经济活动决策与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有效性和风险管理情况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等。
(二)突出对重大经济决策的关注
人民银行离任审计对重大决策一直有所关注,离任审计制度中提及的“重大事项”包括大额信贷资金运用、金融风险处置、预算资金分配、大额财务开支、基建立项与变更、大宗物品采购等。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决策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确定下列事项作为重大经济事项:经费预算分配、执行和调整,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大额信贷资金运用,大额国库资金的拨付、退库,大额财务开支,大宗固定资产、设备购置及大型修缮工程,大宗固定资产的处置,大型基建工程的招标采购,基本建设项目,重大未决经济诉讼,群众反映大的事项。审计应当围绕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内容的合法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规范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效果的真实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资料的完整性进行。
(三)经济责任审计立项的特点
目前,人民银行开展的离任审计具有委托性的特点,立项依据是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调整计划发出的“离任审计建议书”,经行领导批示后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履职审计立项具有自主性的特点,内部审计部门拟定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计划,报行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正确看待对廉政情况的审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不宜回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否则不能体现经济责任审计对干部监督管理的宗旨。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干部廉洁内容,应不同于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廉政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也不能替代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的廉政监督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仍然是从内部审计的视角对干部廉政情况进行监督,围绕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核算和重大经济决策进行。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采取在审计现场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公布电话、征求意见在民主测评中设计内容等方式,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廉政情况。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对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决策的审计,获取相关情况或线索,筛选后进行进一步核实。可以包括:领导干部是否有长期借用公款未及时归还以及长期占用国家资产情况。是否未经批准,私自出国考察,有无超标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有无利用职权收受和索取有关人员礼金、回扣等贿赂问题,有无转移、挪用国有资产为个人或者牟取私利的问题。015年第4期下旬刊(总第586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4,2015(CumulativetyNO.586)
(五)对经济责任进行多层次界定
《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审计操作规程》对审计责任的认定,主要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确认审计对象所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参考政府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人民银行对经济责任可以区分四组关系:一是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前任责任指针对被审计事项,被审计者之前所有与之所处相同岗位的领导应承担的责任。现任责任指被审计对象在其任职期间内的责任。二是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集体责任是指由被审计者所处领导集体应当承担的责任。个人责任则是指被审计者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干部在集体领导中作为全面负责人,应当承担集体责任中的主要个人责任。三是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指被审计对象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其形成问题和造成损失起直接作用的行为;间接责任主要是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由自己负责分管的事项。由于监管不力,疏于管理等原因,造成的各种经济问题应承担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期内虽然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该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因而对其没有直接管理的部门或事项出现的各种经济问题都应当承担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责任。四是过失责任与故意责任。过失责任是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或监督而没有履行和实施监督,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后果发生的行为;故意责任是指责任人超越职权搜自决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经济事项或者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举措
(一)完善制度建设,加大执行力度
只有健全审计结果,运用相关制度完善制度环境,审计结果运用才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制度,并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明确内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等各部门和个人在运用审计结果工作中的目标原则、方式、责任、要求和考核检查办法等,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健全审计结果运用的组织协调机制
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等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力度。一是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细化其在审计结果运用方面主职责,如研究制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方面的规章制度,跟踪检查,交流通报各部门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结论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结果运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二是要明确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关于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什么时候应反馈、如何反馈、责任如何追究等。
(三)进一步营造审计结果运用的良好环境
只有营造基层央行内部重视审计工作,认可内部审计结果的良好氛围,才能提高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的质量,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效。央行内部审计部门需积极主动争取各方的重视。一是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宣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义、内部审计的理念,提高被审计单位各职能部门对内部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认识”,增强对内部审计根本目的(为单位增加价值、为各部门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服务)理解。二是可以把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突出的部门和个人通过一定形式进行推广,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建立任中和离任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先审后离”原则未真正落实是基层央行审计部门人员中认为影响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要因素。目前,基层央行“先离后审”的情况仍十分普遍,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效果,使其真正成为人事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应逐步建立起任中和离任相结合的审计监督机制。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在届内至少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实现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实时监督,又可缓解内部审计部门在领导干部集中换届时成批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压力,化整为零,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五)注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质量的提高
在数学领域中,矩阵(Matrix)用来表示统计数据等方面的各种有关联的数据,又可称为矩阵表,是指由集合S中的元素所构成的m行n列的矩形表,称为m/n矩阵,简记为S=(aij)m/n,其中aij为S的第i行第j列的元素。对于矩阵的研究,人类在史前时代就已经开始了。而现代矩阵概念的形成及其体系的建立,则归功于高斯、爱森斯坦、凯莱、埃米尔特等数学家对于矩阵研究的不懈努力。矩阵分析法是根据多目标规划原则,对每一项评价指标确定一个满意值和不允许值,以满意值为上限,以不允许值为下线,计算各指标实现满意值的程度,并以此确定各指标的分数,在经过加权平均进行综合,从而评价被研究对象的综合状况。矩阵分析法在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其中最著名的当属“波士顿矩阵”。使用波士顿矩阵分析和规划企业产品,成功地解决了如何使企业的产品品种及其结构更好地契合市场需求的问题,同时在生产目标确定的基础上,帮助企业有效地分配现有资源,保证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旺盛的战斗力。由于矩阵分析法具有简单明了、易于掌握的特点,目前这一数学理念已经广泛应用于我们生活中的各个领域。
二、矩阵分析法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分析中的应用
通常,综合分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我们可以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归结为人为原因和制度漏洞这两大原因,虽然有时这两种原因很难完全区分开,但总是可以区分其倾向于哪一种原因。同时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归纳总结时,通常会发现,总有一些问题发生的频率很高,而有一些则较低。我们可以应用矩阵分析法来进行分析,使经济责任审计的分析结果一目了然。如图1所示,纵轴,表示问题出现的频率。频率的高低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汇总得到。横轴,表示问题的成因,是指造成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是人为原因还是制度原因。这里所说的制度主要是指已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或者应当制定的各项规定。制度原因造成的问题,即由于制度性漏洞造成的问题,如经费支出等没有定额标准,招标采购制度不完善,基本建设可行性研究无制度约束等。人为原因造成的问题,即由于个人的有意识或者无意识行为所产生的问题,如将专项经费挪作他用的问题,伪造、变造票据等。纵轴,表示问题出现的频率。频率的高低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汇总得到。横轴,表示问题的成因,是指造成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是人为原因还是制度原因。这里所说的制度主要是指已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或者应当制定的各项规定。制度原因造成的问题,即由于制度性漏洞造成的问题,如经费支出等没有定额标准,招标采购制度不完善,基本建设可行性研究无制度约束等。人为原因造成的问题,即由于个人的有意识或者无意识行为所产生的问题,如将专项经费挪作他用的问题,伪造、变造票据等。Ⅰ区,处于这一区域的问题,其产生原因主要是制度上的漏洞,发生的频率高。对于这类问题,应当从健全制度的角度入手,针对制度漏洞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Ⅱ区,处于这一区域的问题,其产生原因主要是人为造成的问题或者漏洞,发生的频率高。对于这类问题,应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包括廉政教育、法规普及等;同时从管理角度入手,建议增强对内部控制执行过程的监管力度,维护各项制度的严肃性。Ⅲ区,处于这一区域的问题,其产生原因主要是人为原因,发生的频率低。对于这类问题,应针对问题或者漏洞的性质,有针对性地建议增强对相关内部控制执行过程的监管力度或者对重点人员进行培训。Ⅳ区,处于这一区域的问题,其产生原因主要是制度上的,发生的频率低。对于这类问题,应视其涉及制度的层次,提出修改或补充制度的建议或者暂缓解决。
在实际工作中,Ⅰ区和Ⅱ区的问题是应当重点关注的。如果分析的结果发现这两类问题同时大量存在,那么就应当从管理系统角度提出包括设计、执行、控制、检查、修复等功能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提出的解决方案或建议应当具备系统性、可行性和一定的前瞻性,对该系统的描述应当简洁、易懂,切忌大而空的纸上谈兵。如果问题主要集中在Ⅰ区,那么应当在向管理层提交的分析结果报告中督促相关单位完善制度建设,并建议在相关范围内加强各级单位的管理制度建设。对于制度缺乏的情况,应当建议重点加快制度的书面化进程,一方面增强制度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使制度的执行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而对于制度执行力度差的情况,则可以采用建议实施岗位经济责任制的方式,将每个岗位的职责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一方面可以督促各级单位或部门理清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岗位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便于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审计业务,包括发现制度制定的缺陷和对制度执行进行评价。如果问题主要集中在Ⅱ区,那么应当在向管理层提交的分析结果报告中建议开展一系列大范围的培训和宣传活动,增强各个层次员工的经济法规常识和廉洁自律意识。在报告中,可以对各个阶段宣传教育的目的、方式、范围、内容等加以描述,以便于增强建议的针对性和提高实施效果。当然,另一方面,还要先于其他人考虑为什么某些制度被大多数人忽略了。是制度本身不合时宜,还是过度压制了工作热情,以至于导致了有意的抵触?上述思考,当然不能仅限于审计部门内部的闭门造车,还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调研。实际上,这相较于前面培训宣传的建议,对审计人员素质的要求更高了。
三、瓶颈问题
(一)风险导向审计有利于更客观地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
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中,对被审计单位的全面了解以及对其经营风险的评估,从宏观上把握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及其所面临的重大风险,从而可以客观地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避免了以往以资产规模和企业户数作为标准确定审计范围,以历史经验确定审计重点的弊端,克服了主观随意性。
(二)风险导向审计有利于揭示被审计单位更深层次的问题
风险导向审计与传统的账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相比,审计方法更加灵活多样,根据不同会计科目的情况,既可以从财务层面入手到业务层面,也可以直接从业务层面入手,通过对业务运行情况的了解,去核实财务层面会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这种灵活多样,互相稽核的审计方法,需要审计人员深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当中,而不仅仅局限于财务层面,可以透过现象看本质,揭示企业更深层次的问题。
二、审前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
对任何审计项目而言,充分的审前准备工作对项目的顺利开展以及取得预期审计效果都是至关重要的。
(一)通过审前调查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
风险导向尤其应重视审前调查工作,尽早了解被审计单位。审计组长可采用职能部门间审前沟通、风险调查问卷、访谈、查看重要场所、查阅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总结、会议记录、内控手册等内部文件,了解被审计单位,为制定审计方案以及开展现场审计工作打下基础。审计组长应了解的基本情况以及应关注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治理结构、机构设置以及职责分工情况,关注内控制度的健全性;主要产品及服务开展情况,关注新增产品及服务;企业战略目标及经营目标制定与完成情况,关注目标调整与完成情况;信息化建设及管理水平,关注存货进销存管理、合同管理等关键业务的系统应用与运行;接受内部审计调查情况,关注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情况,关注建设项目进展及投资效果;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关注发生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
(二)根据了解的情况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组长应根据审前调查了解的情况以及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总体要求,编制审计方案。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主要包括审计目的、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时间安排、审计人员职责与分工等。
三、现场审计阶段的主要工作
现场审计应按照审计方案的要求,理顺审计工作思路,严格审计程序把“规定动作”做到位,并结合现场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以风险为导向,使“自选动作”有特色。
(一)审计组长总览项目,评估重大风险
审计组长在审计现场,需要进一步做好企业重大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向审计组员明确和强调审计重点;做好组织协调与沟通、把握审计进度。根据近几年的审计工作经验,审计组长需要从具体的审计事项中解放出来,使其真正发挥审计组长的作用,总览项目,统筹全局。
(二)审计组员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组员在审计现场,按照审计方案的分工,对负责的会计科目和事项执行审计程序,必须做到把“规定动作”做到位,重点是严格落实审计组长强调的重大风险,使“自选动作”有特色。审计组员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是审计工作的灵魂,应具有适当性、充分性,对事实的叙述要清楚完整,关键环节要具体详细记录,内容和出处要具体详实。
(三)审计组长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特别是审计证据的质量。现场审计过程中,审计组长必须及时复核审计组员已完成的审计工作底稿,把好质量关,注意复核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程序是否有效执行,事实是否清楚,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四)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审计组长对审计组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析、汇总后,列出审计发现的问题和重大风险事项,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交换意见。交换意见时,先与被审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对有异议的问题和事项,提请补充资料或说明材料;最后与被审计单位班子成员或企业负责人交换意见,沟通审计结果。
四、审计终结阶段的主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