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1 22:16:2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森林防火条例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长、县(区)长、镇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林业公安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镇林业站负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村民委员会对本村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负有直接的责任,必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林果场、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名胜区、采石场等单位的管理机构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负有直接的责任,必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公告。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山,禁止携带火种进山。
第十一条 本市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组织护林人员巡山了望,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准备工作。
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重阳、国庆等节日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和民兵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第十二条 禁止在山边、林缘、林内的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田边草、烧灰积肥;
(二)烧山驱兽、烧黄蜂、熏蛇鼠、火枪狩猎;
(三)燃放烟花、爆竹;
(四)烧烤、生火取暖、丢弃烟头或者其他火种;
(五)夜间持火把照明;
(六)其他有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
因生产经营需要用火的,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上山扫墓、焚烧拜祭物品的,必须采取防火措施,不得留下火种。
第十四条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一切烧垦活动。经批准烧垦的,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每万亩林地应当开设防火线营造生物防火林带10-15公里;每2-3万亩林地应当建立火情了望亭(哨)一座;在主要进出路口及山边居民较集中的地方设立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配备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及扑火器材。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所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按辖区内的林业用地面积拨付森林防火经费,每年每亩不少于1元。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扑火队,配备扑火器材,随时准备扑火。
第十八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公安、工交、城建、财贸、邮电、卫生等部门和军警部队,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扑火和后勤援助工作。
第十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必须按国家规定逐级上报。下列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报告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市界或者县(区)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面积5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林区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条 发生森林火灾,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调查起火时间、地点、原因,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或者抚恤。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责任人由于工作失职,致使本行政区域在1年内发生重大森林火灾1次以上的,或者一般森林火灾3次以上的,或者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追究其领导责任。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因玩忽职守造成森林火灾,或者拒不履行扑救森林火灾义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肇事者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前款行为引起森林火灾的,除责令肇事者赔偿林木损失、承担扑火费用和植被恢复费外,并可以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处以下罚款:
(一)造成森林火警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森林火灾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重大森林火灾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特大森林火灾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3月6日—11日,准备工作,制定调研方案、召开动员会;
第二阶段:3月12日—16日,开展对村社区森林防火执法检查、视察调研;
第三阶段:3月17日—18日,各组将调研成果形成书面材料交镇人大办;
第四阶段:3月19日—22日,镇人大办汇总资料,形成全镇调研报告;
第五阶段:3月22日—4月中旬,迎接先人大到镇开展检查调研;
第六阶段:4月中旬—9月底,整改落实
二、检查内容
(一)贯彻实施《森林防火条例》所做的主要工作
1.村、社区宣传贯彻森林防火条例的情况;
2.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及队伍建设情况;
3.护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及防火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4.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火源监督管理情况;
5.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扑救准备情况;
6.组织扑救及灾后处置情况。
(二)《森林防火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把执法检查作为总结成绩、查找不足、促进工作的契机,认真总结在宣传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困难和建议。镇人大主席团要积极配合,组织衔接好在本区域的执法检查,为执法检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今年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经济增长,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突出宣传重点,大力营造宣传教育声势,全方位,多角度,加大依法治火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高标准的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切实增强群众参与森林防火工作的自觉性,不断强化森林防火工作的群防群治基础,努力开创社会化森林防火工作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重点内容
1、着力加强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狠抓法规制度建设。各地要认真对照《森林防火条例》,强化依法治火的宣传力度,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森林防火组织机构,积极推进森林防火事业科学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各地要切实把《条例》等有关法规作为今年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务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2、强化安全和警示教育,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各地要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强化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意识。要充分依靠各部门力量向林区群众广泛宣传生产、生活用火和防扑火知识,突出宣传安全用火、紧急避险常识以及在林区内违规用火的危险性和发生森林火灾的危害性,切实提高全民的防范意识。要把森林防火宣传融入到当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防火氛围。既要大力宣传森林防火的先进单位、典型人物和事迹,起到应有的模范带头作用,又要公开曝光典型火灾案例、人员处理和违章用火行为,发挥应有的教育警示作用。3、完善森林火险预警机制,拓宽防火宣传渠道。镇防火指挥部在接到县防火指挥部火险等级后,及时到各村、各单位。各单位依据火险等级,指导林区群众科学用火、合理用火,避免在高火险时段野外用火,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在宣传过程中,要克服各种不利因素,结合实际,拓宽渠道,积极研究适应本地的宣传手段,切实做到不留死角。
(二)重点时段
1、进入春、秋防火期前的动员教育。2、春、秋入山采集、旅游和备春耕农业生产暨秋收高峰期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宣传教育。3、国家法定假日期间的宣传教育。4、防火期内出现持续高火险天气等特殊时段的超常规宣传教育。
(三)重点工作
1、以科学发展为统领和我县“八严一强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丰富宣传内容,层层组织召开会议,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和思想发动,提高全民主动参与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2、继续抓好《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全面掌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努力提高运用《条例》指导实际工作的能务。3、巩固、提高“彩旗工程”建设质量。在认真吸取、借鉴外单位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按照“五个统一”标准,保证密度、质量,进而在全镇形成浓厚的森林防火警示氛围。4、加大对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和森林防火吉祥物“防火虎威威”的宣传力度,知晓面达到100%。5、3月15日至4月15日、9月15日至10月25日为全镇春秋两季森林防火宣传月,大造声势,营造氛围。6、认真落实“县森林防火规定”、“火险预警分极标准和防御指南”、“十户联防联保责任书”、“确权林地森林防火联防联保责任书”的入户签订工作。7、防火期前,全面维护、扶正、刷新原有宣传警示物、宣传牌(碑),有条件的要适当增设。8、以村、屯、农贸市场、大集的宣传教育。9、以中、小学校为组织单位,组建5支宣传队,深入市场、村屯、家庭开展社会宣传及家庭宣传,扩大宣传教育层面。10、充分发挥村、屯广播喇叭的宣传作用,指派专人(村干部)适时广播,森林防火警示信息,随时提醒村民注意防火,山火家火一齐防。11、充分利用宣传板报、村务公开专栏,书写森林防火标语等内容,告之村民防止火源进山。12、抓好对特殊人群的宣传工作。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加大对痴、呆、傻等特殊人群的监管;对受传统习惯影响较深的中老年人,采取引导、警示的方式进行;对中小学生采用课堂和板报宣传的方法,全面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13、针对林改新特点,组织林农、山菜收购点、散收户认真学习、宣传有关防、扑火知识,把住入山火源源头。14、对偏远的生态沟、散居户组织护林员、防火员开展送法上山活动划片承包,落实责任区,尽量消除死角。15、组建摩托车宣传队。充分发挥公益林管护员作用,将摩托车安装功放器和扩音喇叭,组织公益林管护员驾驶摩托走街串户、翻山越岭进行宣传。16、镇广播站要充分利用农村有线电视网络优势,适时播放森林防火规定、滚动字幕、领导讲话,确保宣传教育面达到100%。
三、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步骤
(一)防火期准备阶段
1、结合春防动员会议,部署森林防火宣传工作。2、组织学习《森林防火条例》及相关文件、政策和法规。3、做好宣传设施设备维护和各类非固定宣传物布设前的准备工作。做好《森林防火命令》张贴工作。4、组织村社干部和护林员逐村、逐社、逐户检查、落实“县森林防火规定”和“十户联防联保”、“确权林地森林防火联防联保责任书”的入户签订工作,凡未送达到户的,清明节前必须到位。镇防火指挥部将深入农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全镇通报批评。
(二)防火期实施阶段
1、全面启动各种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掀起春、秋防火工作动员。要围绕《森林防火条例》、《省人民政府2014年森林防火命令》、《县森林防火规定》、《县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分级标准及防御指南》等有关法律、规章,大力开展全民防火、依法治火的宣传普及有关法律知识,强化林区群众的法律观念。2、要做好“彩旗工程”的布设工作和“12119”森林火情报警电话的宣传工作。3、全力做好农事用火宣传教育工作。大力组织动员林内单位和群众在森林防火期前,将森林防火区内的农用秸秆提前移出、回运、清理工作,做到既满足群众用火和备耕需求,又遵纪守法,提前消除火灾隐患的目的。4、开展“清明节”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提倡文明祭祀,坚决避免因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5、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森林防火期内经常进行检查,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漏洞、隐患以及森林防火责任事故和查处结果进行曝光,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防火期重点时段
1、开展紧要期防火宣传活动,加强对入山人员野外用火和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防止野外用火的发生。2、做好节日期间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3、大力宣传森林火灾的危害性和有关扑火知识、安全常识以及对火灾肇事者的处罚规定与典型案例分析。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领导
2013年全乡的森林防火工作,通过全乡广大干部的艰苦努力,没有发生森林火灾。今年全乡森林防火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发展现代林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以宣传贯彻《森林法》、《应急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主线,坚持依法治火、科学防火,全面提高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确保人民财产安全,维护林区和谐稳定。对此,要求全乡干部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早谋划、早部署,早落实,认真做好2013年森林防火各项工作,确保森林防火工作顺利开展,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发生。
二、明确工作目标,落实防火责任制
要坚持以“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要以野外火源管理为核心,紧紧抓住预防和扑救两个关键环节。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务院、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强化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落实。一是坚持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的目标考核。二是落实乡级部门和村分工责任制,各村、森林防火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三是落实管护责任制,通过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等形式,把森林防火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强化林区管护责任,严格村长、组长、家长和专(兼)职巡山护林员、林区经营单位的管护责任,要按照分片、包村、包山头地块的方式,确保林区各单位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林、防住自己的火,共同把森林防火工作抓好。四是对于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并发生重大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加大防范力度
各村及有关部门要立足辖区实际,突出森林防火的重点部位和时段,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防范力度,将野外火源管理工作放在首位,把人为引发森林火灾的势头控制住,实行死看硬守,坚决避免发生大的林火。一是筑牢用火审批防线。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要求,规定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二是筑牢入山检查防线。防火期内,要在林区要道和景区入口设立检查站,加强对进山人员的检查教育,坚决把火种堵在山下林外。三是筑牢林内巡护防线。要组织乡村干部和护林员深入林区巡护,对重要部位,要严看死守,确保万无一失。四是筑牢管护责任防线。要认真落实“两项”制度,巡山护林员、挂牌值班村民要全部上岗到位,将山头、地块的管护责任落实到人头户主。对智障人员等特殊人群,要明确专人监护,严防玩火弄火引发森林火灾。同时,要依法处罚未经批准用火和违章用火行为。
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防火扑火知识培训
今年我乡继续强化森林防火的宣传工作,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与途径,通过广泛深入开展《森林防火条例》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政策,强化社会各界和广大林区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森林防火期内,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在进入林区的道路两旁、重要地段、交通要道等设立醒目的防火警示牌、宣传标语,开设森林防火专栏,出动流动宣传车等方式,加大密度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广泛宣传森林火灾危害、扑火安全常识、林火避险自救常识等,积极营造“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同时,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业务和安全避险常识培训,强化专业队伍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扑火作战能力。
国务院同意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火灾突发性强,危害性大。森林防火工作属于抢险救灾性质,直接关系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性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职能。森林防火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撤销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负起森林防火的责任,林业部要做好对森林防火的检查、监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国务院同意由林业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原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坚持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要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把各项预防和扑救措施落到实处,不断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我国的森林防火现代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名称】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报告
【题注】
报告
国务院:
我国的森林防火工作,以一九八七年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为转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全国森林防火综合能力明显提高,森林火灾损失大幅度下降,对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生态环境,保障林区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形势下,森林防火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森林防火任务日益繁重,森林防火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撤销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负起责任,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林业部将做好对各地森林防火的检查、监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森林防火是关系林业全局的大事,属于抢险救灾性质,是国家公安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森林防火工作,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有利于林区安定,有利于集中精力抓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着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森林火灾受社会条件和自然因素的影响,在目前条件下,只要把工作做好,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是可以办到的。但是,思想麻痹,工作放松,遇上恶劣条件,发生森林大火的危险性是随时存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和森林防火工作的关系,把加强行政领导,进行科学管理,讲究经济效益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二、继续坚持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强化森林消防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森林防火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职能,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省长、市长、县长、乡长,要对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实践证明,这是搞好森林防火工作的关键,应认真坚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是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在政府换届或机构改革时,应及时调整充实,落实责任,搞好工作衔接。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在同级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认真实施森林消防监督。
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撤销后,与森林防火工作有关的部门,要继续做好所承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议由林业部牵头,由有关部门参加,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遇有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组织指挥扑救工作。
三、依靠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做好森林火灾的各项预防工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增强“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强化林区的火源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严禁火种入山。要坚持火源管理同可燃物管理并重的原则,有计划有条件地消除林内可燃物,减少森林火灾隐患。要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地块人头,经常检查,兑现奖惩。要认真搞好森林火险区划,不断完善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工作,针对不同森林火险等级,采取不同的预防、扑救对策和措施。要积极开展争创无森林火灾单位活动。
四、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要逐步做到“专群结合,以专为主”。要全面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理顺关系,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努力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充分发挥人民和武警部队在森林防火灭火中的重要作用。国有林业局和大型国有林场应建立专职森林消防队。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村,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建以民兵为主体的义务森林消防队,做到组织、任务、训练、机具四落实。要进一步加强航空护林工作。要有计划地搞好森林消防队伍的培训工作,克服平时毫无准备,发生森林火灾临时找人扑救的现象。要加强火场的统一指挥调度,努力减少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关键词】转变观念;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
【 abstract 】 the forest and forest resources is on the basis of human survival, a forest fire prevention system, forest fir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s to protect the forest and forest resources of the basic measures. Green town after years of experience and 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local, change the traditional ideas, in order to fire prevention publicity for important measures, improve the entire town of fire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 realize the control by the masses.
【 keywords 】 changing ideas; Propaganda education; Improve fire prevention consciousness
中图分类号: S7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森林和森林资源的功用及意义
森林作为地球土重要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具有蓄水保土、防风固沙、减少灾害、调节气候、净化大气、美化环境、降低噪音、养育生物、保留物种、提供林产品,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保护森林,减少森林火灾,对于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科学研究有重要意义。
2、森林火灾的特点和对人类的危害
森林火灾是指由自然或人为理由引起的失去人为制约并对森林造成破坏作用的森林燃烧现象。它是危害森林资源的主要灾害之一,具有季节性、突发性、难以预料和发现晚、但可以顶防等特点。森林火灾一旦发生,能对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很大的损失,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破坏,影响到人们的工作、生活、休息。我国早在20世纪印年代就颁布了《森林防火条例》,说明我国对森林防火的高度重视。
3、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
会泽县雨禄乡位于会泽县城东南70公里,全乡为山地地貌,辖区面积241.66平方公里。雨禄乡地处云贵高原乌蒙山主峰地段,东与大井镇和宣威市接攘,南邻鲁纳乡和待补镇,西与新街乡相连,北与者海镇毗邻。镇内最高海拔3021米,最低海拔1598米。全年光照充足,气候温暖,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气候温凉,属滇东北亚热半干燥地区,年平均气温16.5℃;年平均降雨量为800毫升,平均降雨150天。全镇有林地面积14.5万亩,森林覆盖率40.5%。辖13个村委会,181个村民小组,254个自然村。全乡总人口40371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197人,农业人口39174人;总人口中少数民族主要有回族和彝族,乡内农民的生活不足主要依靠种植业,农地多开垦于林缘或林中,农业生产中烧杂草桔杆、烧地埂、烧灰积肥等陋习难以转变,容易跑火形成森林火灾,是本地区最大的火灾隐患。
4、森林防火措施
“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是我国防火的一贯方针,在此方针指导下,与省、州、县森林防火工作同步,在雨禄乡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定岗、定人、定责,组建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制定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带班制度及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义务扑救队,定期进行各项防火技能和常识培训;明确后勤保障措施,保障通信畅通、车辆及时到位,以及其他各项的协调配合;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和与村民签订防火责任书;进行防火宣传教育,严格制约火源。从制度上把责任层层落实到位,但仅有严密的制度,却无法从根本上转变广大群众的传统观念,提高人们的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更无法调动广大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和支持。对防火,靠你靠我和大家,人人有责;灭火,打早打小,事事无患,无法落到实处。
5、传统的防火意识及现实状况
由于环境、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理由,重取轻予观念的存在,人们对森林防火,保护存活环境的意识淡薄,对存活环境重要性的认识不充分,普遍存在的观点:森林防火是林业部门的职能工作,与己无关。“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观念没有贯穿到日常生活中,虽有完善的防火措施,但森林防火工作仍处于被动局面,无法实现群防群治的日的。同时山区地理环境复杂,交通、通信的滞后,全镇在历年虽没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但防火工作也面临严峻考验。针对此情况,在各项措施并重的同时,结合实际,把狠抓宣传教育,提高全镇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作为重点,变被动为主动,群防群治,实现森林防火千秋业,生态安全万代兴,为子孙后代幸福的目的。
6、宣传教育采取的应对措施
“以人为本,依法治火”的理念和原则,始终贯穿于我国的《森林防火条例》,新的《森林防火条例》是我国森林防火发展史仁的里程碑。雨禄乡在针对森林火灾的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害性高、处置困难等特点,以森林火灾重防源,严格制约火源是关键为指导,结合当地实际,采取了以下宣传教育措施。
6.1 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
结合省、市、县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重点来抓。在采取严格防火措施的同时,狠抓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从当地实际出发,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在防火宣传月,大张旗鼓地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性、社会性、必要性、长期性以及预防和扑救林火的基本常识。进一步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各项防范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并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支持与参与。以实现全民总动员,防火保安全。
6.2 结合实际,因材施教
坚持把抓好宣传教育作为森林防火的第一道防线,仅仅围绕强素质,提能力,减灾害这一主题,突出防火政策法规,森林防火基本常识,应急避险知识,先进典型等。对居住在林区的村民、放牧人员、林区从事经营活动人员及长期出人林区的人员,必须宣传到位。对林区中小学校开展“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以及对特殊人群,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加强怜理。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森林防火氛困,使“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而。
6.3 森林防火与林业持续发展相结合
森林防火,保护森林和森林资源,目的是为了实现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把森林防火上升到社会主义建设高度,有利于带动全乡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使森林防火山由自发阶段上升到自觉阶段。只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作后盾,林业经济才能得到持续发展,才能带动国家、集体、个人的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子孙后代创造良好的存活空间。
6.4加强联防、积极宣传
针对与外乡(镇)、县接界的林区,坚持“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的同时,必须广泛.深人地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提高片区内广大干部群众爱林,护林的积极性。把制约火源,搞好护林防火及禁止一切破坏森林的行为变成自觉行为,依靠各方面的力量,把森林火灾降低到最低水平,为开创林业的新局面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会泽县林业局编.会泽林业志.1997.1.
一、明确森林防火工作目标
一要严格执行《省森林防火条例》的各项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二要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法治火和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三要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不发生因扑救火灾引发群体性伤亡事故;四要千方百计将森林火灾损失率控制在0.1‰以内。
二、扎实开展森林防火“三进”工作
(一)开展好森林防火进校区工作
发挥学校教书育人的优势,大力开展森林防火进校区“六个一”活动,着力抓好“两周”(开学第一周,放假前一周)森林防火知识进校园活动。乡各中小学要把森林防火的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综合安全教育计划,落实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和责任。各村(居)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学校森林防火安全教育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开展好森林防火进社区工作
各村、组要在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集中开展森林防火“进村入户”宣传教育,继续实行森林防火小组成员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各村(居)务必要建立森林防火知识宣传常态机制,认真落实“五必须”要求。一是在每年11月至次年5月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森林防火宣传周、宣传月活动;二是抓住春耕、秋播季节农事用火特点,高频率宣传野外火源管理、防扑火科学知识。扩大森林防火宣传辐射面,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森林防火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开展好森林防火进林区工作
乡森林防火成员单位、各村(居)委会要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林区、景区发展的首要工作来抓,做到责有人担、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打。设置防火标识标牌、林区永久性防火标语和防火临时标语要醒目(各村(居)书写标语10幅),要按照森林防火进林区“七到位”的要求,在春节、清明节等关键时段,积极倡导文明祭祀,尽量减少烧纸、放火炮,采取有益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方式祭奠。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对各村(居)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三、切实抓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是预防森林火灾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全面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要认真做好“五清”“十查”工作,各村(居)委会、组要全面落实智障人员的监护人,避免因肇火引发森林火灾。电力、燃气、铁路等林区施工单位要深入工程作业沿线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
四、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综合能力建设
(一)完善扑火预案和处置办法。各村(居)委会、乡级各单位、涉林经营单位要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巴区金府发(2015)11号文件的要求,修订完善森林火灾处置办法,添置扑火物资机具,保持扑火装备数量充足,加强扑火物资机具管理,确保遇到火情能拿得出、用得上。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巴区金府发(2015)12号文件规定成立相应的森林防火处置领导小组,落实行政首长(村主任)负责制、专职指挥制度,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三)加强扑火队伍建设。乡成立了50人组建的森林防火应急处置队伍。各村(居)民委员会要组建一支30人的兼职扑火队、各组要组建一支20人的兼职扑火队(2015年3月15日报乡林业站备案)。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林业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以青壮年为主的群众扑火队伍,承担森林火灾初始阶段扑救,坚守火场,运送物资和清理余火等任务。
(四)严格森林火灾管理信信息报告制度。各村(居)民委员会、涉林经营单位、森林防火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有关单位要实时监控重点山头、地段,严格执行森林火灾实行辖区管理和逐级报告制度,严禁隐报瞒报或不报火情,严格执行森林防火领导带班和成员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森林火警举报电话:
(五)科学处置森林火灾。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领导和挂包领导要及时赶赴火场掌握火情动态,科学组织扑救。要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扑火人员和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决杜绝老人、孕妇、儿童参与扑火。
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长效机制
(一)大力推进森林防火村规民约制度建设。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要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巡山护林员、森林防火信息员“三项制度”;严格执行“五不烧”“十不准”规定,制定并完善森林防火村规民约,让村(居)民知规守约。
第二条凡本区内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以下简称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林区各单位要在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确需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六条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卫生、教育体育、气象、电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区防火办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区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国有林场都应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规定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负责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负责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负责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半专业队和义务扑火队人员的扑火技能和安全常识;
(五)负责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六)负责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及时科学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负责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章用火行为;
(八)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九)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建立森林专业消防队,并配备扑火机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相应建立扑火队伍,根据森林分布情况,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制定森林防火公约,开展争创无森林火灾单位等活动。
第十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随时处置火灾事故。对擅离职守和脱岗的值班人员,发现一次予以警告,责令写出检查,并扣发奖金补贴。连续发现两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带班领导发现一次责令写出检查,并通报批评,连续发现两次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建立火情报告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火灾发生后,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指挥扑火的同时,应当将森林火灾情况上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区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四)起火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五)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六)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七)镇行政交界区危险较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做好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情况记录,对火灾可能蔓延的地方,应当发出警报,并通知毗邻地区做好防范工作。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所,由主要领导亲临现场指挥。
第十四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人员清理和看守火场,经区人民政府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待彻底熄灭余火后,方可撤出守护人员。
第十五条发生森林火灾扑救后,各镇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它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凡年度内未发生森林火灾的镇、国有林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森林防火工作应当履行的职责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并根据情节轻重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度内发生2次一般森林火灾的(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重伤1——5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予以通报批评。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50公顷,或死亡1——3人,或者重伤5——10人),对镇政府、街道办进行通报批评。镇长、街道办主任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通报批评。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或死亡3——10人,或者重伤10——30人),对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30人以上),对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分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按《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及森林防火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按《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处理。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及实弹演习、爆破活动,分别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处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的,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省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为指导,全面贯彻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指示和总理批示及省、市、县领导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要求,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全面提高我镇森林防灭火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镇森林火灾发生,为全镇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二、目标任务
全镇干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禁烧工作,坚持“早谋划、早准备、早行动”,切实做好春耕生产及“五一”旅游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确保不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三、责任分工
(一)森林防火队伍建设
加强防火队伍建设,镇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由镇长:同志担任总指挥。武装部长同志为副总指挥,下设办公室。并建立20人以上的镇森林防火应急扑火队24小时待命,各村成立10人以上的村级群众扑火队,一旦突发山火迅速组织扑救。严格24小时值班值宿制度,杜绝漏岗行为,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值班制度的严肃处理。
(二)责任划分及落实
认真按照网格化责任落实做好网格划分的“三定”工作。即:“定区域”,一、二级网格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三级网格要充分尊重和征求农户意见,合理划分,切实做到边界明确,避免交叉。“定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村、组主要负责人是3级网格主要责任人。“定责任”,按照三级网格体系的职责内容要求,建立各级网格责任主体的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
四、保障措施
(一)做好防火宣传
全面做好森林防火宣传警示设施的更新、维护工作,加大固定宣传碑(牌)、防火虎威威、森林防火旗阵的布设密度,在林区公路布设醒目的森林防火宣传牌。在林区重要路口、村屯布设森林火警电话“12119”标识旗和森林防火预警信号旗。保证建设至少1处玻璃钢立体“虎威威”吉祥物、10处标准化“彩旗工程”(每处保证10面);每个行政村都要有1块标准化固定宣传牌、1块森林防火区警示牌、1条宣传横幅和20条标语;每户都要有“十户联防”公约入户张贴;各村屯制作至少10个防火员袖标或标志牌,并在上岗期间佩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