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1 00:02:0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版权管理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分类号]D923.4
图书馆版权危机是指各种原因所造成的在图书馆领域内版权利益关系失衡而可能给图书馆声誉、形象、服务、管理以及经济利益带来负面效应的非常规事态,是当代图书馆危机的主要类型之一,对和谐图书馆建设有着重要影响。我国图书馆版权危机呈多发态势,有的案件甚至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全国100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但是,在关于图书馆危机管理的研究中,却鲜有涉及版权危机的探讨和理论成果,这同实践形成了明显反差。版权危机管理是图书馆管理的新型范畴,学会预防和处理版权危机对图书馆领导者及有关从业者来讲都是一堂必修课。
1 图书馆版权危机的类型
1.1 入藏侵权产品发生的版权危机
这种版权危机是由于图书馆主动或者被动地入藏和传播了存在版权瑕疵的文献资料,客观上为此类文献资料提供了市场,侵犯了出版者和原权利人的利益而引起。比如,2002年,香港公共图书馆因被动购入约500本盗版书后,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在“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犯版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图书馆在采购、收藏各种介质的图书、期刊时所应尽的主要注意义务是购买合法出版物。”图书馆不仅不能主动购入盗版物,而且要防范盗版物的被动入藏。对入藏的盗版物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或者销毁。
1.2 开发馆藏不当发生的版权危机
这类版权危机的共同特点是图书馆在馆藏资源开发中对版权合理使用规则的违犯。比如,编辑馆藏资料引发的版权危机、对馆藏数字化和传播引发的版权危机,还可能因为开展对馆藏音像制品、软件的出租、刻录引发版权危机。图书馆在馆藏资料汇编、翻译、馆际互借、音像制品服务、信息咨询、数据库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等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相关条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等相关条款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办事。
1.3 供应商责任连带引发的版权危机
这类版权危机的共同特点是其起因并非由于图书馆的行为侵权,而是供应商没有解决好授权问题。比如,“吴锐等诉超星公司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诉超星公司案”、“樊元武诉上海图书馆、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案”、“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犯版权纠纷案”、“何湖苇等诉浙江省图书馆侵权纠纷案”、“何海群等诉北京交大、中国人大案”、“李昌奎诉超星图书馆系列案”等。防范这类危机的难点是图书馆无法具体审察供应商提供的电子资源本身是否存在侵权问题,但图书馆只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合同中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资源进行无瑕疵担保就往往可以免责。相关图书馆版权危机事件证明了这一点。
1.4 信息导航不当引发的版权危机
深度链接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但却使得设链者使用了被链接网站的内容,未经授权地行使了其本不应该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到了传播被链作品的作用。所以,深度链接的设链者往往会成为被和法律惩处的对象。比如,2008年8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重庆市涪陵区图书馆未尽到注意义务,以“深度链接”方式在未得到作品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直接通过网络链接使用涉案作品,且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判决图书馆赔偿北京三面向版权有限公司1万元。这是我国发生的第一例因图书馆开展信息导航服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表明版权危机正在涉及新的技术领域。
1.5 读者违规行为引发的版权危机
读者的故意侵权,或者无知侵权都可能引发图书馆版权危机。比如,2004年4月,某高校学生在检索SPIE时连续短时间内超量下载全文,致使该校IP被数据库供应商关闭。2007年暑假开始后,某高校相继收到国外CA网络版、ACS和SDOS供应商的邮件,告知该校IP中有连续下载同一刊物的整期(册)文献的现象,属于恶意下载,被停止使用三大数据库。某高校学生通过图书馆的服务器批量下载了西文电子过刊全文库――JSTOR中的数千篇文献,导致JS-TOR立刻封锁了该服务器的访问权限。JSTOR还委托律师向该校图书馆提出法律质询,损害了学校声誉,并带来2万余元庞大国际通讯费的损失。读者的违规行为还有使用软件工具下载、冒用他人账号下载电子资源等。
1.6 帮助侵权可能导致的版权危机
我国法律没有“帮助侵权”的特定表述,但是这一概念在我国民法制度中得到认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人将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比如,许多图书馆都对超星公司的互联网版税解决方案――读书卡表示接受。表面上看,这属于法定许可行为,即不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其作品,却向其支付报酬。但在我国版权制度中,图书馆并非“法定许可”的权利主体,把有版权意义的馆藏数字化并放到网上供阅览和下载是在法律的边缘上行走,容易导致法律纠纷。在这种服务模式中,图书馆有帮助供应商侵权之嫌。对于上述超星公司与图书馆的合作方式,图书馆如果“明知”侵权而为之,则在可能的诉讼中会被法院认定是主观故意,而承担法律责任。
1.7 精神权利纠纷所导致的版权危机
精神权利纠纷导致的版权危机可以由于图书馆未获授权而行使发表权,或者在馆藏资料开发中漏掉、误写权利人姓名,或者在三次文献编辑撰写中未经授权地对享有版权的馆藏资料的修改,或者对其中心思想的擅自篡改而引起。比如,在崔世勋、周诚望分别诉辽宁省图书馆、黑龙江省图书馆、吉林省图书馆侵犯版权纠纷案中,三家省级公共图书馆均因在编辑出版《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一书的过程中侵犯权利人的署名权而败诉。图书馆在开发馆藏中,要按照《著作权法》第十条(一)至(五)、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和《条例》第十条(二)的规定保护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另外,图书馆如果是委托他人创作作品,或者是同他人合作创作作品,精神权利的享有和行使要依合同约定。
2 图书馆版权危机的防范
2.1 思想防范
“自律”可以“让图书馆变得好一点”。防范危机的前提是通过多种渠道与形式来提高图书馆员和读者的版权意识和保护版权的能力,即提高自律性。比如,从2005年开始,岭南大学每年都在新生中宣传版
权知识,列举侵权行为,请各位学生关注。实践证明,在图书馆员和读者中开展版权教育,能有效避免侵权事件及版权危机的发生。在提高图书馆员和读者保护版权意识的同时,要强化版权危机意识的教育与正确、完整危机观的培养。危机教育要注重对象的普遍性、内容的针对性与过程的长期性,要通过专家演示、情景模拟训练、以案说法等方式增强图书馆员对版权危机的心理准备和知识储备,提高处置危机的能力。
2.2 组织防范
研究表明,图书馆危机管理小组(LCMT)有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在版权保护日渐趋强的法律环境中,我国图书馆应建立以馆长负责制为中枢的危机管理常设小组,或者将其职能包含在图书馆整体的危机管理组织之中,但是应有专门人员来负责此项工作。比如,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图书馆就设有版权图书馆员岗位。馆长(副馆长)是“首席危机官”,在版权危机管理中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版权危机管理涉及到不同的专业领域,因此图书馆还应聘请法律、技术、公关、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建立危机管理顾问组织,为危机管理提供咨询决策服务。危机管理组织不能只是一种装饰,或者只在危机到来时才启用,而应采取措施使其运作常态化、规范化。
2.3 制度防范
我们不能把版权危机的责任完全归罪于法律的不合理,更不能完全归罪于权利人的“私欲”,而应该首先“检讨”我们自己的行为是否合理与合法。行为要受到制度的调整,制度的缺失与不完善是版权危机的重要隐患。防范版权危机必须在制度层面贯彻危机管理的思想。图书馆需要逐步建立健全的版权危机预防制度包括:《图书馆版权政策》、《图书馆藏版权瑕疵防范与鉴别制度》、《图书馆使用版权授权协议签订制度》、《读者利用馆藏资源版权保护警示制度》、《图书馆收费服务成本核算制度》、《图书馆藏版权状态评价制度》、《图书馆版权危机责任认定制度》等。
2.4 机制防范
要使版权危机管理收到理想的结果,必须建立若干科学正确的、高效率的应对机制:①计划机制。版权危机管理建立在完备的应对计划(应急预案)之上,目的是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机事件进行预测、监督、控制和协调。在国际图书馆界,危机预案越来越受到重视,牛津大学图书馆、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哈佛大学图书馆的预案都有其特色。②预警机制。准确预见,是危机管理的第一步。基于经验教训,应建立图书馆危机预警系统,对版权危机可能发生的原因、方式等进行分析,开展超前管理,降低危机发生的突然性和意外性。③合作机制。各个图书馆本身缺乏应对版权危机的所有类型的必要资源(人才、技术、信息等),有必要在合作基础上以资源共享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④技术机制。技术不仅能保护版权,而且受到版权法保护,图书馆要在技术上尽到保护版权的义务,这也是法律规定的重要免责条件之一。
3 图书馆版权危机的消解
3.1 正面应对,快速反应
危机爆发的突发性和极强的扩散性决定了危机应对必须要迅速、果断。因为,危机的破坏性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呈非线性爆炸式增长。通常认为,“24小时”是危机反应速度极限,处理危机要遵循“24小时”法则。危机发生后,图书馆不能抱着侥幸的心理,任由事态发展,或者惯性思维,拖泥带水,慢条斯理,力求四平八稳。危机管理小组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介入危机,控制事态,降低损失。在“杜修贤诉中国国家图书馆侵犯版权纠纷案”中,国家图书馆采取先入为主的策略,迅即行动,同当事人积极沟通,并表明希望和平解决问题的态度,最终使危机得到化解。
3.2 以诚相待,谈判磋商
在“李昌奎诉青岛理工大学侵犯版权案”中,作为唯一被告的青岛理工大学图书馆采取了真诚相待的态度,并努力斡旋,促成李昌奎与超星公司谈判达成和解协议,使李昌奎撤诉。以诚相待是处理危机的一项重要原则。版权危机发生后,图书馆要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站在对方立场上思考问题,无论危机的原因如何,责任归于何方,都要对当事人的遭遇表示同情与安慰。另外,对版权危机的处理不仅要着眼于解决直接的利益问题,而且要根据当事人的心理特点采用恰当的情感联络策略,解决其深层次的心理和情感问题,这有助于危机的解决。
3.3 媒体友好,引导舆论
“苏图事件”的实质是围绕我国版权制度中复制权限的合理使用规定与文物保护条例中相关规定的不一致产生的争执,特别是善本文献版权归属与读者的复制权利问题。在该事件中,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把图书馆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在危机中采取媒体友好策略,可以化解媒体对危机事件的过分关注,逐渐将媒体视线引向其他方面,使负面报道慢慢平息,或者是创造新的关注焦点使媒体舆论转向,还可以对抗噪声、阐释缘由、化利为害。危机管理中,图书馆不能采取“鸵鸟政策”,刻意回避媒体,而要准备充分的资料应对媒体访问,要避免向媒体挑战,要统一信息口径。在日常工作中,图书馆要同媒体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不断加深友谊。
3.4 把守底线.合理抗辩
在“樊元武诉上海图书馆、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案”、“殷志强诉金陵图书馆侵犯版权纠纷案”中,图书馆都作了合理抗辩,并得到了法院的充分支持。合理抗辩是解决图书馆数字版权问题的重要途径。在处理版权危机中,图书馆要坚持“核心立场”法则与“最高利益”法则,对涉及图书馆和广大读者利益的原则问题毫不动摇,积极抗辩,争取最大权益。
3.5 寻求干预,权威支持
在处理危机的进程中,图书馆要注重寻求第三方干预(third party in tervention)。“第三方”往往是图书馆的上级领导部门、图书馆学术团体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第三方对版权危机干预的目的在于起到催化、协调和认同等作用。就我国图书馆的现状来讲,在第三方的角色中,中国图书馆学会下属的“图书馆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应该积极介入图书馆的版权危机管理,发挥其权威性。
3.6 尊重事实,承担责任
专家指出,在危机管理中的基本建议就是承认错误,并且尽量不要表现出过于自我保护,推脱责任。版权危机发生后,面对权利人的责难,图书馆不要企图逃避责任,对于权利人再小的诉求与损失也要认真对待,把权利人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图书馆要及时向权利人赔礼道歉,并在查明问题后向其作出合理补偿。否则,图书馆可能会遭受更大的损失。在“娄师白诉湘潭市图书馆案”中,图书馆败诉并被判赔偿原告60万元就是个例证。
【关键词】 出版企业 版权 战略管理
【中图分类号】G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853(2012)03-0025-05
1930年,喜剧大师卓别林曾告诫迪士尼创始人沃尔特:“你要想有所发展,一定要有能力控制你的一切……要保持独立,必须拥有所摄制的每部影片。”沃尔特对此深信不疑并坚持了这一原则,而迪士尼公司后来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拥有作品的原始版权或者买断版权,从而保证有权将公司作品版权进行不断演绎与开发。美国出版人同样深知版权资源是出版的生命之源,因而美国出版企业非常重视版权的获取、运营和保护。这种版权战略管理意识,也使得美国长期保持着国际版权贸易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事实上我们今天对美国出版业如此熟悉,大多来自中美版权贸易领域的交流。今天的中国出版社,如果要引进教育类图书,会想起联系美国的麦格劳・希尔,如果要引进专业学术类图书,会想起联系美国的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如果要引进大众类图书,则会想起哈珀・柯林斯和兰登书屋。美国出版企业的国际知名,缘自其长期以来对版权产品的市场认知,更缘自其对版权产品成功的战略化运作,相关经验值得我国出版企业借鉴。
1 美国出版企业的版权获取
美国出版企业版权管理有一个鲜明的“由总到分”的战略特征,即在获取版权阶段采取对版权权利内容的尽量全面引进,而在版权开发阶段却经常是波段式开发或分割式销售。版权权利内容的总体获取为后期版权的充分运作提供了权利基础,而这种整体获取版权模式的实现虽然有着美国版权法保护“版权所有人”立法精神宏观背景,实际上的完成更多地需要出版企业不断地与作者或其人之间艰苦地谈判。
美国版权法的立法精神在于通过对作者的授权保护和促进作者从事创作的积极性,从而达到促进文化发展和科学进步的社会目标。因此美国版权法的发展目标是以发展社会文化事业和经济利益为核心的,不像欧洲等以作者权利为核心。在美国版权法立法精神的影响下,美国政府在制定版权保护政策时一直注重对版权人经济利益的保护,它不仅保护作品在法定条件下的转让和使用,而且规定雇佣他人代为创作作品或出卖版权是合法的。这就为出版企业合法获得一部作品的大部分权利内容提供了法律基础,从而为后期的规模化版权运作提供了可能。
但版权的运营必然涉及出版企业和作者等几方的利益,版权权利内容的全面获取需要出版企业说服作品的创造者及其人。大部分美国出版商凭借自身的商业实力和信誉,以及承诺给予版权合作者以富有竞争力的条件从而能够获得几乎所有的权利内容。但有时候也不是一帆风顺,如西蒙&舒斯特联合出版公司就为实现版权权利的全面获取而产生了与作者阵营之间的冲突。2007年5月,西蒙&舒斯特联合出版公司在与作者签订的出版合同中新添加一条:在出版合同的授权期内,如果该书的电子版还存在于出版商的数据库里,不论该书是否还在付印,出版商有权继续保留该书版权;而美国作协则认为西蒙&舒斯特联合出版公司以按需出版为由,想拖延作品的权利却并不积极为作品的促销做准备,奉劝作者不要与西蒙&舒斯特联合出版公司签署协议。在巨大的反对声中,这家老牌出版社还是不得不放弃了原来的打算。无独有偶,兰登书屋首席执行官马库斯・多尔(Markus Dohle)在给十余家文学公司的信中表示,兰登书屋拥有所有已出版的纸质图书的电子版权。尽管出版企业和作者阵营的争议仍在继续,但是由此也可以看出,美国出版企业一直在谋求版权权利获取的全面性,因为他们深深明白占有版权资源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
2 美国出版企业的版权运营
美国出版企业的版权运营收入通常分为图书俱乐部版权、影视改编权、报刊连载权和海外版权等收入。后来由于在国内包括图书俱乐部版权、影视改编权、报刊连载权等版权贸易收入下降,而美国在海外的版权收入已经成为美国出版社的重要经济支柱,并且已经成为美国整个出版业发展的重要经济基础。因此美国出版企业的版权运营,既注重对版权权利内容的不断演绎,也重视国际版权贸易市场的多元开发。
2.1 版权权利内容的不断演绎
由于美国出版企业版权产业链的经营环境相对成熟和专业,对权利内容的分割开发能产生更多的收益,因此与注重版权引入的整体性不同,美国出版企业版权运营的一大特征就是对版权作品权利内容的多层次演绎和开发。
目前美国出版企业版权权利的演绎开发方式,主要包括:作品翻译权转让、平装本版权交易、影视与图书相互改编权的转让、作品中形象使用权转让、报刊连载权转让、电子版制作权的转让等形式。除这些常见的版权市场开发形式外,一些大型出版企业还会设计其他形式的版权开发,如图书俱乐部版权、缩编权、影印权等版权演绎也常见于美国出版企业版权开发中,版权的立体开发为美国出版企业所取得的商业利益相当巨大。
2.2 国际版权贸易市场的多元开发
20世纪90年代后大部分美国出版企业的版权收入来自海外版权贸易,海外版权收入已经成为美国出版社的重要经济支柱和整个出版业发展的重要经济基础,很多美国出版商也将出版社的收入来源重心由国内移至国外。这种收入重心的成功转移,主要缘于其对版权这种文化产品在国际版权贸易市场的多元开发。
在版权销售对象方面,美国出版企业售出的版权,追求多个地域或多种语言的成功运作。在对外版权贸易领域,美国出版企业成功地全面获取版权后,在版权销售过程中将会对版权作品的各项权利充分开发。如兰登书屋自1994年推出理查德・普莱斯顿的《热点地区》以来,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等12个国家和地区购买了版权,此书的海外版权总收入已超过100万美元。许多中小出版社也依靠海外版权收入活跃于国际舞台上,如位于加利福尼亚的贝莱特克勒尔出版社成立3年以来,其出版的15种图书已签署34份海外版权合同,其中有葡萄牙文、西班牙文、中文、朝文和德文版。对中国版权的输出也可以看到这个特点,如美国出版企业往往把版权合同分为繁体版和简体版两种,繁体版卖给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的出版商;简体版卖给中国大陆的出版机构。近年来为适应中国大陆高等教育的需要,大量的英文影印版图书版权也为美国出版企业重点推出。
美国出版企业的版权贸易方式也显得多种多样。传统的版权贸易方式,如参加法兰克福国际书展、北京国际书展、东京国际书展等书市盛会,通过版权公司运作图书版权输出等,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开展版权贸易的重要方式。此外,新型的版权贸易方式多以出版企业间的国际合作面目出现,这种合作能够实
现一些大规模的版权输出。就中国大陆而言,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国内出版社与美国出版企业有着紧密的版权合作关系,如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与麦格劳・希尔结成战略联盟,吉林出版集团与哈珀・柯林斯结成战略联盟。这种战略联盟形式的版权合作,促进了美国出版企业对外版权贸易的规模化发展。
3 美国出版企业的版权保护
美国出版企业深知版权保护对于出版产品开发的重要性,因而不仅在版权获取阶段追求权利许可在内容和程序等方面的严谨,在后续的版权管理和开发过程中也始终把版权问题放在出版运营的核心位置,始终突出版权对于产品运作的战略地位,以至于一部版权作品运作过程中几乎始终伴随着一份“版权说明单”,以指导后续的出版工作。可以说,美国的出版工作是始终围绕版权保护这个前提而展开的,这在美国一些大型出版企业中已成为版权文化的核心部分。相比于中国国内出版企业而言,美国出版企业的版权保护最大特征不仅限于强烈的版权保护意识,更表现在他们敢于并善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版权利益,因此,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出版企业经常会成为一些版权诉讼案件的主角。
3.1 对非法复制的坚决打击
尽管美国侵权盗版的情况相对而言并不突出,但美国出版企业历来重视反盗版等版权保护工作,如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近年来用于侦察盗版的人力增加了4倍,可以看出美国出版企业在打击盗版等非法侵害版权行为方面付出了大量人力和物力。
近年来,在美国教育出版领域出现多起打击非法复制的诉讼。教育出版历来是出版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虽然美国教育出版业是完全放开的,但经过多年的市场竞争后,教育出版市场渐渐被几家大型出版商垄断,因而产品价格较高,也成为盗版的主要对象。但也正是因为出版商相对强势的地位以及对版权的高度重视,一旦他们的出版物出现盗版等非法侵权时,这些出版巨人就会高扬起维权的法律大旗。从目前来看大部分诉讼以庭外和解告终,但出版企业几乎都是胜利的一方。
如2006年2月一位复印店老板Kenneth R.Roberts(位于Gainescille,Fla.省略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又加入到加拿大出版巨人汤姆森出版集团与另一个侵权者之间发生的类似版权纠纷中,两起官司最终都达成调解协议,出版商无一例外地获得胜利。侵权者被要求支付一定数额(未予公开)的侵权费用并永久停止未经授权的在线或线下销售。出版商的委托律师也表示将与eBay等网络服务商紧密合作,以提供自身商品的版权信息并监督一些非法版权产品是否合法下线。
美国的版权结算中心(CopyrightClearanceCenterInc.CCC)经常成为美国出版企业打击非法盗版的代言人。如2003年2月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赛奇出版公司和芝加哥大学出版社模范图书公司(Paradigm Books Inc.)、模范课程资源公司(Paradigm Course Resource Inc.)侵权,此外,美国的版权结算中心也代表哈珀・柯林斯、约翰・威利、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和赛奇出版公司印第安纳大学布鲁明顿高校复印店(collegiate Copies 0f Bloomington,Ind.),因被告未经许可即对原告版权产品进行系统复制。两起案例由美国版权结算中心代表出版商同复制商达成和解,复制商同意赔付一定数额的损失补偿并通过美国的版权结算中心以版税形式获得法律许可。美国的版权结算中心还于2003年1月帮助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赛奇出版公司等出版商洛杉矶韦斯特伍德复印店(Los Angeles-based WestwoodCopies),因为该复制商非法复制课程包(coursepacks)而侵犯上述出版商的版权利益。
3.2 对数字版权的高度重视
在维护数字版权方面,美国出版企业维护权益最著名一战,莫过于麦格劳・希尔、西蒙&舒斯特、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等五家出版巨人代表美国出版商协会,在2005年控告Google未经版权人许可造成作者和出版社的利益损失。从2008年10月达成和解的协议内容看,Google将拿出图书使用过程所获得收入的63%(1.25亿美元)用于解决此事件,包括Google将投入3450万美元成立图书版权登记处,投入至少4500万美元支付给2009年5月5日前被扫描的图书及插入内容的版权持有者,其余4550万美元用于支付律师费。
在教育出版物数字版权领域,美国出版商协会作为出版商的代表,针对高校滥用出版物数字版权的现象,与一些大学达成协议,商定使用教材电子版权的一些原则,特别提出在教材复制领域,不仅纸质图书复制需要尊重版权,数字内容复制同样要先得到出版商的许可。
美国出版商也一些数字服务商来维护自身数字版权利益。如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在波士顿地区联邦法院科斯勒&汉考克信息服务公司(Kessler-Hancock Information Services Inc.)。根据美国版权结算中心的调查,作为一家文件传输服务公司,它采用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大量版权作品作为库存资料,在向外输出过程中收取相应的版权费用,但这家公司并没有把相关使用费交给出版商,因而侵犯了出版商的版权。针对网络服务商侵犯数字版权行为,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已将10个不法卖家告上法庭,并在媒体上以曝光这些侵权行为,现在约翰・威利父子出版公司处理的侵权事件已从原来的每天200件至300件降到现在每周20件至30件。
3.3 对国际版权市场的版权保护
美国的版权产业获得了巨大发展,并逐渐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版权产品出口国,国际版权保护对美国的经济意义不断上升。因而在国际版权贸易领域,美国出版企业同样高度重视版权利益的维护。而这种权利维护,既体现在由美国出版商协会等组织推动的政府之间的版权谈判中,也体现于美国出版企业主导的个体版权纠纷中。
在宏观层面,美国出版企业利用“特别301”条款,推动国际版权市场对美国出版企业的整体保护。如2010年4月30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就美国贸易伙伴知识产权保护适当性和有效性公布了年度
《特别301报告》,报告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列出保护不力的国家名单。中国自2005年起,已经连续6年被列入黑名单。而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包括八个版权产业组织:美国出版商协会、美国电影市场协会、商业软件联盟、电脑与商业装备制造商协会、信息技术协会、美国电影协会、全国音乐出版商协会和美国录音产业协会。每年的“特别301”条款名单直接体现了美国版权业的利益要求,而美国出版商协会即代表美国出版企业版权利益的整体诉求。
在微观层面,美国出版企业也经常利用法律诉讼或行政请求来维护自身在国际版权贸易中的合法权益。如美国出版商协会、英国出版商协会联合向我国版权部门投诉,称上海某高校侵权复制使用其会员单位麦格劳・希尔等公司出版的大学教材,上海市版权局经过调查取证发现被投诉单位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社会福利建设理论与实践》等3种图书,每种复制数量在30本至40本之间,以每本6元至12元的复制成本价提供给学生,据此侵权事实于2006年6月26日依法做出责令停止侵权、没收侵权图书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西蒙&舒斯特出版公司也曾与译林出版社就《亲历历史》一书版权贸易产生纠纷,由于译林出版社擅自删节了书中几乎全部有关批评中国的内容并拒绝完全恢复,因而西蒙&舒斯特出版社正式发函取消译林出版社在中国大陆的《亲历历史》出版权,并要求译林出版社销毁库存的擅自删节的印本。
版权管理信息有两种基本分类方法。依管理权利的不同种类划分,可分为著作权管理信息和邻接权管理信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2条第2款规定,版权管理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1]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第19条第2款规定,邻接权管理信息是指识别邻接权主体(如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等)、邻接权保护对象(如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等)或对邻接权保护对象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使用邻接权保护对象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信息均附于邻接权保护对象的复制品上或在这些保护对象向公众提供时出现。[2]依版权管理信息的存在形态划分,又可分为版权管理电子信息和版权管理非电子信息两类。前者又称为数字形态的版权管理信息,应用于网络环境;后者又称为非数字形态的版权管理信息,体现为文字编码,主要应用于非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或邻接权管理。我国著作权立法规范的版权管理信息仅指版权管理电子信息,其根本立法宗旨是解决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协调网络环境中作者、其他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
版权管理信息源于传统著作权制度下的著作权标识制度(Copyrightnotice)。其基本内容是,法律允许权利人对作品加注著作权标记,以向公众表彰著作权主体权利存在及权利状态。其立法体例分为自愿和强制两种。大陆法系国家和主要的版权保护公约奉行著作权自动保护制度,即著作权产生于作者的创作活动而不取决于是否履行任何手续和完成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公示以及公示的方式,除行政管理规则(如出版物)要求之外,著作权公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这些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并与作品的来源国给予的保护无关。”[4]英美法系国家曾实行著作权强制标识制度,但随着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加入伯尔尼公约,[5]著作权强制标识制度逐渐被自愿标识制度所取代。我国著作权立法承袭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精神,没有著作权标识的强制性规定,在新修订《著作权法》之前也无版权管理信息的任何法律规范,只是在有关出版管理的行政法规中有“行政管理信息”,如1997年2月1日生效并于2001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有关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出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这些行政管理信息客观上也具有标示权利的作用,在发生纠纷时这些信息甚至还具有证明权利主体的证据价值,但这些信息与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版权管理信息仍有重要区别:首先,标示这些信息的主要目的在于查处非法出版物、制止倒卖书号、版号、制裁盗版活动,信息标示也是出版者的义务,而非出版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主动采取的措施;其次,这些信息绝大多数都是非电子形式出现的。
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与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关系十分密切,电子签名、电子手印等技术措施本身就能起到版权管理信息的作用。因特网上的版权管理信息都是电子形式的,它们被嵌在电子文挡里,随同文件一起来到用户。它们不仅能够标示版权权利人,按预定条件许可用户使用,而且能够查找侵权行为,监控用户的使用,能起到保护版权人或邻接权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作用。
二、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立法
非数字形态的版权管理信息具有固定性和永久性,作品的权利人与利用人之间的授权关系往往通过出版商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得以建立,出版商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可依据大量的版权管理信息寻找著作权人或有关权利人,并代为处理授权许可和著作权转让事宜。所以,传统的版权管理信息仅具有确认作品权利和公示权利状态的功能、并不具备授权功能。而网络改变了这一切。网络传播的特征之一就是变化速度快,网上资料会随着时间变迁而发生变动,甚至完全消失,人们利用网上资料多有不便,寻找权利人授权更为困难。因此,著作权电子商务应运而生。与之相随,在实务中,国际上协助处理著作权人权益并具有授权功能的电子著作权版权管理系统在全球逐渐产生,如美国的著作权交换中心(CopyrightClearanceCenter,CCC)、英国的作者授权及收费协会(AuthorslicensingandCollectingSociety,AlCS)、欧洲的非常广泛权利信息资讯(VeryExtensiveRightDataInformation,UERDI)和日本著作权信息服务机构(JapanCopyrightInformationService,J-CIS)等。为了保证网上电子交易系统能够正常运转,网上标示权利人、许可条件等的信息必须具有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果别有用心的人改换了版权人的姓名,或者把“版权所有”改成“自由使用”,不仅会导致损害版权或邻接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直接大量产生,而且还会使上当受骗的用户对电子授权系统失去信心,从而损害网上版权交易的发展。因此,保护电子形式的版权管理信息尤其是因特网上的版权管理信息是完全必要的。[8]
美国1992年《家用录音法》和1995年的《录音制品数字化表演权法》规定了版权管理信息的保护,但其范围仅限于数字化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美国是电子信息产业强国,从1993年开始克林顿总统任命并组建了信息基础设施工作机构(IITF),以推动信息技术在美国的发展和应用。工作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工作组于1994年提交了草拟的报告(“绿皮书”),在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后,于1995年9月公布了《知识产权和国际信息基础设施》(IntellectualPropertyandtheNation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简称知识产权白皮书或百皮书),阐述了信息时代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政策。白皮书则建议版权管理信息保护普遍地适用于各类保护客体。除美国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国际互联网迅猛发展所带来的版权管理信息、技术保护措施及其他问题都相当重视,一系列信息化政策或法规纷纷出台,如俄罗斯《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1995年)、日本《著作权审议会多媒体小委员会工作
小组研究过程报告》(1995年)、欧洲共同体《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绿皮书》(1995年)、德国《信息社会和通信服务规范法》草案(1997年)、新加坡广播管理局《互联网络管理法规》(1996年)等等。这些政策法规有的对版权管理信息保护没有涉及,有的对版权管理信息的界定及其保护措施存在不同的理解。为了协调各国网络时代的版权立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密切关注网络发展对传统版权法的影响并致力于研究法律对策。世界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向1996年日内瓦外交会议提交的实质性建议受到美国白皮书的重要影响。经过认真的磋商和讨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都专门规定了权利信息的保护条款。WCT第12条第1款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i)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版权管理的电子信息;(ii)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WPPT第19条第2款对有关邻接权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也作了上述类似规定。WCT和WPPT为各国在网络环境下重建版权和邻接权管理规则提供了合理的模式和立法契机,许多国家和地区在修订著作权法过程中纷纷予以吸收和借鉴。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最早援用WCT规范版权管理信息的法域,1997年6月27日生效的《版权条例》第IV部科技措施与一般条文中—版权管理资料第274条规定了就干扰版权管理资料的不合理作为而具有的权利及补救措施。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作为新增加的《版权法》第1202节对版权管理信息的界定、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免责事由及其法律责任均作了较详尽的规定。[10]除出版行政管理法中涉及出版物的行政管理信息规定外,我国早期著作权立法没有版权管理信息保护的任何规定,但WCT和WPPT的通过及各国著作权法相应修正也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和法院系统的密切关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4项对”故意去除或者改变著作权管理信息而导致侵权后果的行为构成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权威解释,[11]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7条第7项进一步明确了下列行为属于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为认定和制裁故意删改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侵权行为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与我国香港地区或美国的DMCA法案相比,仍缺乏对版权管理信息的界定、侵权免责事由等具体规定,因而我国有必要尽快出台专门规范网络版权,其中包括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保护规定的行政法规。
三、删改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7项的规定,删改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这里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单位或个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要是指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等邻接权人。在WCT和WPPT的相关规定及各国立法中,均未明确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能否采取版权管理管理电子信息保护措施问题。鉴于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和管理著作权或邻接权,并且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被授权后,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主张权利、签订合同以及独立参加诉讼、仲载活动,因而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也应是采取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保护措施的合法主体。未经权利人及其授权主体许可删改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表明了侵权行为人违背权利人意志的特征。
(2)主观上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明知删改的版权管理电子信息将造成危害后果,并希望或放纵这种后果的产生。与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立法不同,WCT和WPPT均明确规定这种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美国DMCA法案也明确规定禁止伪造消除或变造版权管理信息的主观要件均为“故意”,如1201条(a)款规定:“禁止任何人在知道状态下,故意以下述手段引诱、促使、方便、掩匿侵权行为:(1)提供虚假的版权管理信息,或(2)发行和为发行而输入虚假的版权管理信息。”如果广播电台和有线电视网去除或者改动版权管理信息并非故意诱使、促成、便利或者包庇侵犯版权的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删除或者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与WCT和WPPT以及其他国家版权立法相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保护方面的侵权行为表现形式较窄,只包括删除或者改变两种行为。而WCT第12条第1款第(ii)项、WPPT第19条第7款第(ii)项以及美国DMCA法案均规定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还应包括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作品的复制品或邻接权保护对象及其复制品。这表明我国著作权立法中对版权管理信息的保护未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如果未经许可故意删改的版权管理信息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合法行为,则不得以侵权论处。如美国DMCA法案:联邦、州或州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正执法、调查以及其他政府行为中,对版权管理信息的处理属于合法行为。我国目前没有类似免责条款的规定,亟待通过立法完善。
在认定删改版权管理信息侵权行为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删改版权管理信息从性质上讲仅是一种故意引诱、促使、方便、掩匿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权或邻接权的间接侵权行为,但这种间接侵权行为可以独立存在,并不需要直接侵权行为产生后才作侵权认定;二是版权管理电子信息并不构成一种独立的权利保护对象,其实质仍然是类似于版权技术保护措施那样维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一种管理措施,WCT和WPPT以及我国著作权立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意味着会产生一种独立于著作权和邻接权之外的“管理信息权”。正如有学者指出:传统的非电子版权管理信息不容易被去除或改变,即使做到了也容易被人发觉并且被追究责任。而在电子环境下,特别是网络环境中则非常容易做到去除或者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而且被去除改变后不容易被人发现,甚至会出现真假难辩、真伪颠倒的情况。作品的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一旦被他人擅自去除或者改变,将直接影响著作权人的精神利益和财产收入。因此,禁止去除或改变版权管理电子信息仅是表面现象,其实质是通过这种禁止维护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14]三是是否采取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措施是权利人的权利而非义务,不能将其作为版权或邻接权受保护的前提,否则就构成对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的违反。
「参考文献
[1][2][9]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66;397—398;365.
[3][4][7]郭洁。著作权版权管理信息保护与著作权立法。[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C].2002(2)。
[5]截止2003年10月15日,伯尔尼公约共有15个成员国。英国于1887年,美国于1989年,澳大利亚于1928年加入该公约。http://wipo.int/treaties/documents/english/word/e-berne.doc.2004年2月12日。
[6][8]薛虹。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J].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50—151;153
[10][12]张玉瑞。互联网上知识产权—诉讼与法律。[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40—144;174—176;554.
[11]鉴于该司法解释第9条的内容已被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所涵盖,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月2日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明确废止了该司法解释第9条。
【关键词】媒体资产;版权管理;版权开发
在数字化时代,媒体行业中的数字化应用也逐渐增加,给媒体资产管理带来了新的契机和执行思路。IBM公司于2000年将媒体资产管理的基本概念和解决方案引入中国,经过多年来的普及和创新,媒体资产管理已被传媒行业普遍接受。我国各大广电媒体也逐渐开始进行媒体资产管理项目的筹建,并且将其作为传统媒体技术升级换代的主要途径。随着我国文化产业对版权保护的逐渐重视,版权保护立法的进度不断向国际标准靠近。我国于2008年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业界版权保护及管理的意识更加清晰。众多文化传媒机构都单独设立了版权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处理运营过程中遇到的版权问题。
一、媒体资产的本质是版权
媒体资产可以从狭义及广义两方面进行定义。狭义的媒体资产指的是媒体的内容资产,即媒体单位生产的大量文字图片或者音视频等节目业务数据,这些业务数据与描述业务数据的元数据结合其在生产过程中的版权信息构成了所谓的媒体资产;广义的媒体资产包括上述的内容资产,还包括媒体机构的品牌商誉、政策优待、媒体的市场份额及影响力,以及其关联方的各项信息及资金优势等等在内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二、版权开发与使用的前提是版权管理
媒体资产版权的开发与使用的前提是版权管理。在我国,由于早前信息管理的不完善及版权意识稀薄加之我国传统媒体对版权管理的认识不及国外先进,造成了我国对版权管理的体制建设和制度建设都晚于国外发达国家的进度。在早前,我国媒体机构并无专门负责版权管理的人员与机构,当时的版权管理完全依赖于机构内设的档案室。但是档案室的基本职责仅限于档案的录入与存管,没有一个完整且系统的管理模式,更何况在媒体资产的版权管理工作。不少的管理者对版权的管理的职能定位及工作范畴认识都比较落后,对其的工作范畴定位仅限于起草各类版权格式合同文本、审核版权合同、应对侵权与盗版纠纷等等。
近年来,国外先进的媒体资产管理理念传入中国,加之越来越多的版权纠纷问题导致人们对版权管理逐渐重视,并开始对其职能有了更加全面准确的认识。媒体资产管理的对象包括内容数据和元数据两部分。媒体资产的内容数据包括其内容中的文字、图片及影像等内容;而元数据是“关于数据的数据”,即用来描述数据的数据,其基本功能是保证数据的可查找性和使用方便。版权信息是构成元数据的重要内容,如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姓名或名称、权利权限、权利期限等等。
三、媒体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建立媒体资产管理系统的目的是在保护和管理好媒体资产信息的基础上,获得媒体版权资产在市场化效益中的最大经济利益。因此版权许可制度的指定与维护必须依靠完善的媒体资产管理体制,而版权许可制度又是媒体资产管理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
在对版权进行保护的方面,我国因在早期文化建设时的管理混乱及对版权管理的不重视,导致遗留了大量的版权权属不清的问题,更是存在将媒资库里的视频、照片资料随意泄露给其他同行媒体的现象,缺乏登记、收费等必要的保护环节。因此版权开发管理目前面临着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将版权清理工作提上进程,将历史遗留问题尽早解决。但是由于历史版权难以明晰,加之国内版权管理部门的重视程度仍需提高,给版权清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必须加强版权管理部门及机构的共同协作,同时负责媒体资产市场的开发工作,将各方权利与责任相统一,加快进行版权开发管理工作。
在媒体资产管理中,对媒体资产内容进行编目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编目即是对媒体资产的版权信息进行登记,然后根据其内容的重要性和稀缺程度确立版权的等级,并定期抽查,随时纠正错误。编目环节确保了版权信息的准确性,为之后的版权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四、版权开发与使用的建议
1、建立完善的版权管理制度。只有完善版权信息管理制度,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媒体版权的信息,使节目部门在版权登记注册时更为顺利,并且将会促进媒体进行版权保护和维权工作的进行。在媒体资产管理时期,版权问题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最核心问题,媒体资产的权属明确和交易顺利的情况下,其资产价值才能得到体现,从而促进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加大对版权的保护力度。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前提是版权的权属清晰,只有重视版权应用开发的正确价值及其在媒体资产管理中的重大战略地位,才会促进媒体资产版权保护在各国文化产业的重视度,因此数字水印技术作为版权保护的有力手段应运而生。数字水印技术通过节目资料中的信息处理技术,将隐秘的信号标记嵌入需要加密的数字化多媒体数据中,只有通过专业的数字水印检查器才能提取到嵌入其中的标记。同时,媒体资产管理应该注意保密性,同行媒体之间提取媒资库里的视频、照片资料需要登记、收费,不能免费、任意拷贝,以此来规范媒体版权的使用。
【关键词】媒体融合时代;信息管理;版权管理
在如今媒体融合的相关形式之下,信息方面的交流以及传播出现了无限复制性、全球覆盖性、载体不确定性、整合交互性、形态多样性以及内容高流动性等有关特征以及趋势。对于传统之中的图书作品信息在版权保护方面的问题来说,随着融合时代的进步已经日益凸显,特别是对于作品信息在网络化方面的管理升级早已迫在眉睫,必须要尽快提出有效的策略。
1有关媒体融合的背景下版权保护所面临的挑战
传统之中的版权保护对象大多都是指报刊文章、以及纸质图书等,一方面是保护作者所具有的著作权,另一方面是保护相关出版传播者所具有的合法权益,但凡是发表之后的作品如果需要转载或者是再版,必须要支付一定的稿酬。但是在如今媒体融合时代的背景下,传统当中的版权保护规则以及手段遭受破坏,有关版权保护的问题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信息数字化以及网络化给相关的版权保护添加了很大的难度。在网络信息方面的资源利用二进制代码的有关数字化形式实施编辑传播,能够随时为用户提供诸多可供选择的一些信息资源。
2现代信息管理方面的手段和版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在传统方面对于版权的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①在法律方面强调制度的秩序性以及安全性,从而使图书版权能够在法律机制的相关保护下得到安全传播。②在经济方面强调版权的效果以及权益,版权体现的不但是出版者以及作者自身的权利,并且其本身也有着产业性以及商业性等有关特征,能够在传播过程当中产生一种较为复杂的经济上的价值。而如今在媒体融合的背景下,与版权有关的信息管理大体包括以下几点:
2.1信息资源建设
包括图像、文字、影像、声音、软件以及程序等相关的信息采集以及归类,并根据这些信息构建对应网络信息方面的数据库,其根本目的就是为所有用户提供最大容量以及数量的相关数据信息,从而方便用户对信息进行利用与选取。
2.2信息技术应用
检索软件、采集软件、服务软件以及信息利用等相关软件技术的应用,信息技术能够为用户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从而达到传播、利用、交流以及共享全球信息的相关目的。因此,只要是对相关的作品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就不会涉及到侵犯版权方面的问题。
2.3信息应用方面的价值评估
对于信息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使信息利用实现最大化,从而为用户提供全面的、有效的信息服务。在如今媒体融合的背景之下,信息形态逐渐显露出了多元化的趋势,网络当中的海量信息由于不受时空限制而泛滥传播,对于用户来说,根本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价值评估,所以不能合理的对信息完成价值筛选。凭借对于信息管理以及信息技术的有效应用,根据信息价值等级来完成排列、分类以及筛选,例如正式文件、公共数据信息、正规条款以及经典文学艺术相关作品等可以优先检索,这样不但能够减少在独创性作品方面的侵权问题,同时也能够为用户提供一些更有价值的信息。
3利用多维度的有关信息管理实现版权保护与信息共享的共赢
如今,尽管在全球范围内还没有出善的有关新媒体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过对于版权保护来说基本都已经达成了共识,从而完成信息在世界范围内实现无国界共享的相关目标。这样不但可以合理维护版权利益,同时也可以使信息利用各种新旧媒体在世界范围之内进行传播,进而提高信息的贡献度以及应用价值。所以,对于信息传播以及版权保护两方面来说都离不开有关多维度信息相关的管理手段,必须要由多维度的视角应用信息集成管理的有关方法,从深度、速度以及广度等多个方面促成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双赢。
4结束语
切实实现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双赢是有关信息管理方面的功能以及目的,在当今媒体融合的背景之下,只有正确的利用现代信息相关的管理手段,才有可能妥善的解决如今网络传播产生的版权侵害以及信息传播混乱等有关问题,为完成版权专有保护以及信息全球化、国际化做出一定贡献。
参考文献
[1]范继红.媒体融合中的版权问题分析及解决方案———构建基于版权公共服务机构的模式[J].新闻与写作,2015(04):132.
[2]筱舟,王波,雷鑫.传统媒体版权管理与保护面临的四大问题[J].中国记者,2014(11):118.
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取得新进展
加强版权行政执法,坚决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最重要的职责之一。为加大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力度,厦门市版权局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并逐步建立了与市“扫黄打非”、文化稽查等部门紧密配合,与工商、公安及各区政府分工协作,与法院、海关等相互衔接的版权保护体系和运行机制。厦门市版权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力度逐步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2004年1月,组织开展“保护民族版权产业,打击盗版卡通制品”集中行动。查处了六家童装店和一家音像店,并收缴了涉嫌侵权盗版“蓝猫”等卡通形象的VCD216片、服装鞋帽108件。
2004年4月,组织开展网络游戏“私服”、“外挂”专项治理。专项治理期间,厦门市版权局对厦门一网吧架设“私服”案作出了行政处罚。这是国内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首例网游“私服”案。国家版权局、福建省版权局领导对此案十分关注,并对案件的查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2004年9月,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厦门市政府统一部署,厦门市版权局与市新闻出版局、市扫黄办联合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下发各区文体局和扫黄办。在历时一年多的专项行动中,坚持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守土有责与齐抓共管相结合,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重点打击出版发行、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互联网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开展了一系列集中行动,推动厦门市版权执法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004年9月,组织开展打击软件盗版专项治理行动。查处了3家销售盗版软件的经营单位,收缴盗版软件近6000件。同时,逐步建立硬件制造、销售及系统集成企业“黑名单”制度和预装软件反馈跟踪制度。
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厦门市版权局和有关部门开展了印刷业专项整治工作。在整治过程中,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500人次,检查印刷经营企业520家,立案查处42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起2人。依法没收一批印刷机械设备,没收违法所得1575万元,罚款500万元。
2005年1月,继续组织开展打击互联网游戏“私服”、“外挂”集中行动,查处了6起“私服”、“外挂”案件,并对本市网络服务商集中进行了网络著作权法律法规培训。
2005年5月,组织开展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专项行动,查处了销售《怪物史莱克2》、《星球大战前传3》等盗版音像制品的经营单位12家,收缴盗版音像制品2000余盘。
2005年8月,厦门市版权局与市文管办、市“扫黄”“打非”办等单位在SM商业城广场组织非法出版物集中销毁行动。共销毁非法出版物总数34万余件,其中盗版音像制品26.24万张,盗版书刊8.2万册。
2005年10月,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专项行动,查处5起互联网侵权案件。
2006年1月,厦门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全面完成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自《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制定以来,厦门市版权局联合市有关部门还开展了春、秋季打击盗版教材教辅集中行动、打击盗版光盘专项整治、以及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城乡集贸市场非法出版物专项整治、打击游商兜售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行为等专项整治等活动,对各类侵权盗版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宣传教育工作卓有成效公众版权意识逐步提高
宣传普及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版权、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是版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大版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厦门市版权局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培训和宣传活动,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调动各种宣传力量,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版权意识。
厦门市版权局成立以来,已连续三年组织开展了“著作权保护宣传月”活动。宣传月活动在每年的4月份举行,结合“世界图书与版权日”及“世界知识产权日”,在整整一个月的时间里举办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版权宣传活动,在全市掀起著作权宣传的热潮,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2004年4月,举办了“我与版权”有奖征文、“书与玫瑰”读书赠花、街头版权咨询、张贴反盗版宣传海报、集中销毁侵权盗版制品等活动,还在《厦门日报》推出了“世界图书与版权日”专版。市版权局还选派人员组织参加全国著作权知识电视竞赛,在此项由国家版权局主办的赛事中荣获全国第四名。
2005年4月,开展了制作播出著作权保护电视公益广告、开设“厦门市版权协会网站”、中学生著作权知识竞赛、街头版权宣传咨询活动、组织参加“拒绝盗版,从我做起一一中学生版权保护主题教育活动”、全国著作权好新闻评选等活动。其中2004宣传月活动中的“世界图书与版权日”专版荣获“全国著作权好新闻评选”三等奖。
2006年4月,举办“著作权保护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暨侵权物品集中销毁活动、制作刊登新闻媒体平面公益广告、互联网游戏问卷调查、版权宣传进大学校园、大学生网络游戏设计大赛、编制未成年人教育读本及大型知识产权现场咨询活动等。同时,宣传月期间还举办“厦门市网游动漫产业与版权保护研讨会”,并举行“厦门市入协会推进版权产业发展合作协议”签署仪式暨“厦门市版权保护重点企业”授牌仪式。为强化各项活动的宣传效果,还在《厦门日报》推出“厦门市网游动漫产业与版权”专版,在《厦门晚报》推出“互联网游戏问卷调查分析报告”专版,在《厦门商报》推出“厦门市版权保护状况”专版。
在开展“著作权保护宣传月”活动的同时,为进一步加大著作权保护宣传力度,厦门市出版局还不断拓宽宣传内容,拓展宣传渠道,拓新宣传方式,开展各种形式的版权宣传及教育培训活动。
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过程中,广泛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形式,追踪报道专项行动,重点宣传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有计划地曝光查处的大案要案,动员全社会参与打击侵权盗版行动。
在2004年第八届和2005年第九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及APEC高级别知识产权研讨会在厦门举行期间,厦门市版权局参与组织了保护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并与相关部门联合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咨询投诉台”,进驻展馆,努力为投洽会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在2005年初开展的打击网络游戏“私服”、“外挂”专项行动中,厦门市版权局、公安局、通信管理局联合举
办了培训班,对全市部分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了网络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2005年11月8日,厦门市版权局与中国软件联盟、商业软件联盟共同举办了“正版万里行一一大型软件资产管理培训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版权社会服务逐步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初具规模
版权产业的发展对版权保护和版权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版权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厦门市版权局充分发挥版权部门跨行业的优势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坚持版权保护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服务,积极为市场主体服务,努力为经济建设和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004年初,厦门市版权局联合厦门大学世界经济研究中心开展了《厦门市版权产业现状及对策建议》课题调研。调研组历时近一年时间,深入厦门市出版发行、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等版权相关行业调查研究,并广泛收集国庆外相关资料,多方征求意见,数易其稿,最终完成课题调研报告。一些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对课题报告进行了报道,厦门市委机关刊物《厦门特区论坛》也专门予以刊发。这是全国首次针对城市版权产业开展调研并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对进一步促进厦门市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2004年11月9日,厦门市版权协会成立大会在厦门人民会堂隆重举行。这是福建省成立的首家版权协会。厦门市版权保护中心也同时挂牌成立。
2005年4月,厦门市版权协会网站正式开始运行,同年10月,网站改版为“厦门版权综合服务网”,初步搭建起版权社会服务网上平台。
2006年4月,厦门市版权协会、图书发行业协会、软件行业协会、印刷行业协会、工艺品(进出口)协会以及有关油画行业协会等八家协会共同签署《推进版权产业发展合作协议》,旨在版权保护与版权服务领域加强合作,共同推进版权相关产业全面发展。
2006年4月,厦门市版权局授予本市出版发行、计算机软件、工艺美术、游戏动漫、服装等领域的15家企业为“厦门市版权保护重点企业”,并将在2010年发展到50家。
在逐步建立健全厦门市版权社会服务体系的同时,厦门市版权局已就软件著作权登记、作品自愿登记、报酬收转等有关事项先后多次拜访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福建省版权局有关领导,并赴北京、上海、苏州等地考察学习。为更好地开展各项版权服务业务,厦门市版权局和版权协会还分别选派人员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上海知识产权园进行了相关的业务培训和交流。
自主创新意识不断增强版权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企业的自主创新意识不断增强,企业内部版权管理制度逐步完善,版权保护和版权服务环境不断优化,厦门市版权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包括出版发行、计算机软件、工艺美术、游戏动漫、互联网等行业的版权产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展现了强劲的发展势头,逐步成为厦门市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产业。
出版发行行业实力逐渐壮大,印刷、复制业在省内及全国还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目前,厦门共有3家出版社,6家公开发行的报纸,5家侨刊乡讯类报刊以及20家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309家书店。出版发行从业人员近5000人,资产总额20多亿元。全市现有印刷企业679家,总注册资本1617亿元,总资产61亿元,工业总产值36.8亿元,从业人员2.237万人,基本形成了门类比较齐全的印刷工业体系和完善的产业链结构体系。
厦门的软件产业已初具规模,现有从事软件开发、网络服务、系统集成的企业约1000家。并且近三年每年以40%的速度迅速递增,三资企业增长尤为突出。2000年厦门就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13个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之一。目前,厦门市已认定的软件企业94家,软件产品登记358个,其中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有百余项。厦华、厦新、中科大股份公司等多家通讯软件的研究开发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一批企业的产品在国内同行业应用软件中名列前茅。同时,厦门的域名注册服务商异常活跃,中国互联网中心的70多万个CN域名注册,有12万多个在厦门托管。厦门还是国内一批著名网站的网站软件开发基地。
作为全国发展游戏产业最早的城市之一,厦门市的游戏产业已经具备了较强的国内竞争力和较好的产业发展氛围,被誉为游戏产业的“黄埔军校”。如今全国的网游公司中,有许多骨干精英都来自厦门市这个游戏发源地。厦门有一批实力较强的游戏研发企业。近期,在不足一年的时间里,厦门市游戏企业陆续研发出8款网络游戏将正式亮相市场。目前,厦门市软件企业已达千余家,研发总体技术水平仍居全国前列。据《2005中国网络游戏原创力量调查报告》分析,国内现有网络游戏团队数量最多的区域为华东地区,厦门的网络游戏原创力量在华东地区排第二位(华东地区共41家)。
工艺美术行业是厦门市版权产业中的一个重要产业,目前,全市工艺品生产和贸易企业达300多家,2004年厦门工艺品出口达5亿多美元。除传统的树脂、陶瓷等工艺品外,厦门还是世界三大商品油画生产基地之一。全市目前共有油画从业人员6000余人。每年油画产量占全球18%,年创汇2亿元左右。工艺美术行业已日益成为厦门市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对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版权保护工作重点
结合“4・23世界图书和版权日”和“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重要纪念日,组织开展“著作权保护宣传月”活动,加强对社会普通公众的宣传教育,推动中小学版权宣传教育,在大学生中开展版权保护系列活动,树立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完善有利于版权保护的法制环境。
积极参与“9・8”投洽会等各种大型展会,查处侵权盗版行为,维护会展版权交易秩序,做好对企业版权的服务工作。
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建立数字版权监管平台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推进厦门市数字版权监管平台建设,实现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有效监控,进一步强化管理、提高效率。
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版权行政执法工作思路,突出重点。强化手段,把“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与“反盗版天天行动”结合起来,对计算机软件、互联网、教材教辅和音像制品等重点领域开展执法活动,严厉打击计算机生产、销售等领域未经授权预装软件的非法行为以及网络非法传播、复制行为,依法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全面推动版权产业发展。对版权保护重点企业进行跟踪回访,落实优惠措施。发挥版权保护示范单位规范诚信、依法经营的引导作用,增加企业自主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对版权保护重点企业的版权专兼职人员进行著作权法律法规培训,指导企业建立版权自我保护机制。
RMS工作原理
作为Microsoft数字版权管理(RMS)的一个组成部分,IRM成为其在Office办公套件中的具体应用形式。为了深入了解IRM实现文档保护的具体过程,我们首先来看看RMS的工作流程。
具体的版权保护过程如图1所示。首先,由支持版权管理的客户端软件(例如,Office 2003)创建相应的文档,并为之定义相关的版权管理策略; 然后,该客户端软件会向RMS服务器发送一个未签名的许可证,在接收到该许可证后,RMS服务器对其进行数字签名并返回给客户端,文档作者即可该文档。
而接收者使用同样支持版权管理的应用程序打开该文档后,该程序会将当前用户的信息通过RMS服务器进行核对,在确认了用户身份及要求的合法性之后,自动生成用户许可证书,并返回到用户手中,用户即可打开该文档并应用版权限制功能。
实战IRM
上面的介绍多少有些抽象,接下来我们就将具体结合Office 2003亲身体验一下IRM的强大文档保护功能。假设用户A()要在Office 2003中创建一个Word文档(注意: Office 2003的其他套件,包括Word、Excel、PowerPoint、Outlook也均支持IRM技术),且用户A对该文档享有完全的控制权。为了工作的需要,用户A要将该文档发送给用户B(),且要求用户B只能读取该文档,不能对其内容进行复制、编辑和打印,并且该文档只在当年有效。IRM在Word 2003中是如何完成这个任务呢?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
1.首先安装Windows版权管理客户端软件(Windows Rights Management Client Software)。下载地址为: /download/6/6/6/6665c621-ed5a-40f5-8c74-4fced417d9d5/MSDRMClient.exe。该程序是应用版权管理功能的基础,由于Windows中没有内置版权管理功能,因此需要用户自行安装该程序。另外,用户也可以不手工下载该程序,因为在首次使用权限管理功能时,系统会自动下载并安装该版权管理客户端。
2.打开Word 2003,创建或打开需要传递的文档。点击工具栏上的“权限”按钮(位于“保存”按钮的右边),首次使用时,系统会提示您创建一个版权管理证书。文档的权限与版权管理证书紧密相连,IRM就是通过证书来识别查看对象的。
获得版权管理证书的途径有2种: 如果企业中有RMS服务器,那么证书由RMS服务负责签发; 另一种选择就是使用Microsoft提供的免费测试用RMS服务,您可以从Microsoft获得一个证书,它基于Microsoft .NET Passport创建,用户可以通过申请Hotmail或MSN邮箱或者将目前所使用的邮箱注册为Passport认证邮箱来获得(本例中使用的是Microsoft的免费认证服务)。Word 2003会自动检测系统上是否有存在版权管理证书,如果没有,系统自动运行“Rights Management Certification Wizard”(版权管理证书管理向导,如图2所示),为用户下载并安装一份版权管理证书。
3.证书下载并安装完毕后,进入“权限”对话框(如图3所示)。0ffice 2003提供了3大类管理权限以及相关的一些附加选项,它们是“读取”、“更改”和“完全控制”。“读取”权限意味着对方只能读取该文档,但不能对其内容进行编辑、复制和打印; “更改”权限表示用户可以自由地编辑和读取文档的内容,但不能进行打印,其附加权限还包括打印权、设置文档的失效期等; “完全控制”权限在默认情况下只有创建者才能拥有。
在“权限”对话框的“读取”项目中,选中该对话框中的“限制对此文档的权限”复选项,并在“读取”项目中输入用户B的Passport注册邮件地址,由于不赋予用户B更改文档的权力,因此将“更改”项目保持为空; 然后,单击“其他选项”按钮,进入图4对话框。
选中“此文档的到期日期为”复选项,然后指定该文档的到期日期(2003-12-31),实现对文档失效期的设定。如果用户B没有使用Office 2003,则无法打开该文档,这时您需要选中“允许使用Office早期版本的用户使用支持信息权限管理的浏览器进行浏览”复选项,这样对方就可以通过一个安装了版权管理插件的IE浏览器打开该文档了。从图4还可看出,文档的创建者用户A()在默认状况下拥有“完全控制”权限。
完成上述操作后,用户的认证信息与文档的权限信息将组合成一个“许可证”传送到Microsoft的RMS服务器上,并进行签名操作(注意,该过程不会传递整个文档),签名后该“许可证”会被返回,文档信息并不会保存在RMS服务器中。
版权文档查看
用户B要打开该文档时,需要通过Microsoft的RMS服务器来确认是否拥有查看文档的权限,因此用户B必须连接到Internet上。在获得了RMS签发的用户许可证后,用户B即可使用Word 2003打开该文档了。如果用户B安装的是低版本的Office套件,则可以通过安装了版权管理插件的IE浏览器浏览该文档,但前提是要把该文档的扩展名改为.rmh。IE版权管理插件的下载地址为/download/8/b/9/8b9509d8-0ee9-438d-9b3e-92efddfb97ca/RMUSetup.exe。注意: 该插件仍然会要求用户到Microsoft RMS服务器或企业内部RMS服务器上进行认证(如图5所示)。
随着个人电脑的普及,从CD或广播中分离媒体文件越来越简单,再加上互联网及文件共享工具的流行,人们能非常容易地复制数字文件。DRM这个术语主要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控制对拥有版权的技术内容进行复制。虽然娱乐业(如电影和唱片业)是DRM应用最广的领域,不过在其他媒介中也可以找到DRM的身影。近年来,很多在线音乐网站和部分电子书出版商都采用了不同形式的DRM战略。最近,很多电视剧制作商也纷纷开始采取DRM措施,保护其电视剧内容。
企业数字版权管理(英文缩写为EDRM或ERM)是指DRM技术在保护企业的电子文件,如Word文档、PDF文件、AutoCAD文件、电子邮件、企业内部网络页面等方面的应用。一般而言,EDRM旨在禁止对私有文件进行未授权的操作。微软的版权管理服务就是EDRM的实例。此外,Adobe公司和EMC公司也在出售EDRM技术。
微软的权限管理服务
RMS(权限管理服务)是一种信息保护技术,与启用RMS的应用程序配合保护数字信息,无论在联机还是脱机时,在防火墙内还是在防火墙外,都可以避免未经授权的使用。结合Windows Server 2003或者Windows Server 2008系统功能、开发工具和久经考验的安全技术(包括加密、证书和身份验证等),RMS可帮助组织创建可靠的信息保护解决方案。通过使用始终与信息相随的信息保护技术,RMS扩充了组织的安全战略。
启用RMS的应用程序可以创建RMS保护文件。RMS保护的内容经过了加密,并包含一个内置的使用策略。这个策略详细定义每个用户或工作组的权限。RMS系统将权限分配给用户组中某些可信任的实体。RMS还定义了几项缺省权限,如可读、可复制、可打印、可保存、可转发和可编辑等,每个应用程序都严格执行。在Windows Server 2008中,RMS可对用户或用户组进行权限分配。
RMS系统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当不能用指定应用程序打开文档时,可以用HTML格式预览。由于是混合型文档格式,因此包含了RMS的HTML阅读器可以显示文档里的内容。IE中的RMA(版权管理插件)允许没有安装Microsoft Office 2003的用户预览这些RMS保护文件。
以下微软产品可支持RMS:
Microsoft Office 2003中的Word、Excel、PowerPoint和Outlook
Microsoft Office 2007中的Word、Excel、PowerPoint、Outlook和InfoPath
SharePoint Portal Server 2007
Exchange Server 2007
XPS v1.0
Internet Explorer(需要添加RMA插件)
Adobe的策略服务器
Adobe的LiveCycle策略服务器是基于服务器的安全性系统,为PDF提供动态控制;可以配置为使用LDAP、ADS和其他企业系统来运行;提供的策略储存在服务器上,并可以从服务器更新。在LiveCycle Policy Server Enterprise DRM解决方案的7.2版本中,其客户端开始集成Microsoft Word、Microsoft Excel、高端CAD/CAM包中的CATIA等格式。而之前版本的LiveCycle策略服务器,只能处理Adobe Acrobat和PDF格式的文件。美国大型工程与建筑公司Fluor Corp也是7.2版本的客户。
在Adobe公司编写Acrobat插件代码的同时,他们已经开始制作Microsoft Office和CATIA的客户端插件了。Word和Excel插件与Acrobat插件有所不同,这些插件可以定义额外的权限许可,并在服务器上注册。
LiveCycle策略服务器在IE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依照EMC Authentica的方式,它拥有在任何时间改变任何人权限的能力。使用Acrobat插件,Microsoft Outlook可以将文档以PDF格式发送。如果用户将一个加密的文档发给一个不在寄件人公司的接受者,那么接受者必须建立一个Adobe ID才能得到访问该文档的权限。在企业防火墙内,策略服务器集成了几套用户身份管理方案。
微软公司也了基于SharePoint管理平台的、用于企业级DRM产品RMS的补丁。
微软公司和Adobe公司在企业级DRM方面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微软的权限管理服务RMS客户端拥有一个SDK(软件开发工具包);与之对应,Adobe的LiveCycle策略服务器也内置了相应的SDK。微软自身没有提供对Acrobat的支持,但是它的合作伙伴GigaTrust和Liquid Machines提供了。GigaTrust利用微软RMS SDK建立了一个Acrobat插件程序,Liquid Machines则利用它独有的应用程序重写技术也将Acrobat写入了RMS引擎。
当前的挑战
目前,DRM技术还有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所有DRM格式的音频和视频都受到“模拟漏洞”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想观看影片,数字信号必须转化为模拟信号,包括其中的图像和声音,这将降低观看的质量。
其次,目前使用的许多DRM系统通常在普通的计算机硬件条件下工作,种种因素表明这样的设计是不安全的。软件中包含了所有的信息,包括用于解密内容的解密密钥。只有突破DRM系统强加的限制,才能得到需要的信息,解密并进行内容复制。既然解密密匙需要安全地存储于TPM(可信平台模块)中,那么其他内容就不应该再依赖TPM了。
再次,许多系统都拥有一个加密的分布式媒体,以确保只有得到许可的用户才能访问电脑中的资源,而且它还会设法保护系统用户的解密密匙。当遇到强大的对手时,建立这样一个能够保护密码的硬件系统是十分困难的。虽然原则上行得通,但许多这样的系统在实验过程中就失败了。而一旦密码泄漏,利用这个密码建立的硬件系统就无法阻止别人入侵。
另外,用户认证系统也经常遭受攻击。
当前,人们对版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正是发挥作用的时候。另一方面,相信不久的将来,它还将在其他领域崭露头角。
链 接:Verance公司提供水印技术
著作权管理方案提供商Verance公司宣布,已向HD DVD和蓝光(Blu-ray)播放设备的生产商开放了音频水印技术的使用授权。该授权提供了技术的有关规范、实施方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Verance公司表示,该许可授权计划将使高清播放设备生产商在研发时能够充分发挥下一代光盘格式的优势。
关键词:使用控制;数字版权保护
一、引言
互联网和多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数字化媒体的传播越来越迅捷。由于数字化作品易于修改、复制和二次传播的特点,网上存在大量的盗版和侵权问题,严重侵犯了内容原创者和提供商的知识产权以及经济利益,使得数字版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要。一种以保护数字内容版权为主要目的新技术――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简称 DRM 技术)产生了,该技术以数字加密技术为基础,结合一系列软硬件技术,用以保证数字内容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合法使用。
使用控制(Usage Control, UCON) 是随着网络与信息安全发展的需求而提出的,是访问控制领域中的一种新型理论模型,它将传统访问控制、信任管理和数字版权管理结合在一个统一的大框架下, 是实现数字化对象特权管理较为完备的体系架构,已成为数字版权管理领域中研究的热点。对于连续可变的数据资源使用控制,UCON模型提供了一种统一的解决方案[1]。
因此,研究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中的使用控制模型对于保证数字的使用合法性是非常有必要的。而在DRM 中,UCON模型可以使资源提供者对客户端的数据资源进行更加灵活而且有效的控制。
二、DRM系统的UCON技术应用
1.DRM系统的基本控制模型
典型的DRM系统框架主要由内容服务器、许可证服务器、用户端三个
部分组成,基本的控制模型如图1所示,各部分主要功能分析如下:
内容服务器主要负责实现对数字内容的加密、插入数字水印、压缩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信息一起打包成可以分发的数字内容。
许可证服务器和数据库紧密联系,数据库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密钥信息、权限信息和用户身份信息。该部分主要对用户发起的申请请求做出判断,实现身份认证,并根据用户申请的权限和用户的信息发放相应的证书许可证,同时还要和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通信,完成交费等操作。
用户端包括 DRM 控制器/(Agent)和数字内容播发器。DRM 控制器主
要负责对用户身份信息的采集,控制数字内容的使用。如果没有播放许可证,DRM
控制器负责向许可证服务器发送请求申请许可证。
如果对DRM系统进行抽象简化,可看出DRM核心还是对信息的合法使用性的验证与控制,DRM系统的信息模型如图2表示,这和访问控制技术是相同的:
2.UCON模型
作为下一代访问控制技术--使用控制技术简称UCON,是近几年使用控制研究热点。UCON模型主要由主体、客体、权利、授权、义务、条件以及主体属性、客体属性8个核心元素组成,模型结构如图3所示:
使用决定的连续性(Continuity) 和属性的易变性(Mutability) 是UCON模型的两个重要特性。使用决定的连续性是指主体使用客体的过程中需要不间断地或重复地检查主体是否有资格进行或继续对客体的访问。属性的易变性是指在主体使用客体的过程中需要更新可能发生改变的属性,属性的改变是主体使用客体的副作用造成的结果现有的DRM保护方案都未将数字资源对象进一步细化。本文主要研究该模型的第一个重要特性,因为该特性可以实现数字版权内容的权利分发合法性验证的持续性验证。
三、基于UCON模型的版权保护系统设计
如图4所示,内容/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内容和版权服务器提供的密钥经DRM打包工具,生成DRM内容和版权对象(RO)。内容者发送DRM内容,版权者(RI)产生权限对象(RO)来控制DRM内容的使用。经内容/版权分发使用控制,内容者和RI将用户申请的内容和RO下发到客户端。可信平台(TMP)或可信密码模块(TCP)提供了基于硬件的可信根,用以鉴别用户身份。根据信任度评估,对客户端应用程序的数字内容使用进行控制,实现数字出版内容的版权保护。
四、结束语
DRM系统的信息模型表明,DRM关键要保护的就是信息的使用权限,这和下一代使用控制模型UCON是相同的,可以看成UCON的一个应用领域。本文给出了一个适于现商业模式的基于UCON模型的版权保护系统。在实际应用中内容使用和权力控制关系会更复杂,在此只讨论了系统模型,系统具体实现需进一步完善。希望本文能对版权保护系统的研究和实施推广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聂丽平.基于UCON访问控制模型的分析与研究[D].合肥:合肥工业大学,2006
[2]肖雷.移动终端数字版权管理组件的设计与实现[D].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3]吕井华,马兆丰,张德栋,闫玺玺.基于UCON模型的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系统研究与设计[M].计算机科学,2012,39(11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