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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建设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1-23 15: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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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建设论文

第1篇

关键词:会计理论;道德建设;创新意识

一、前言

在网络时展的今天,会计基础的发展依然至关重要,在这个信息时代的变化的发展中,我们依然可以看见会计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地前进,不断地成长,可想而知,我们应该学好会计理论知识,不断地加强道德建设,改革创新,才能使我们的社会得到进一步地发展,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更加美好。我们在加强会计理论道德建设的时候,同时也要不断地去完善自己,不断地去了解社会的变化,在这个会计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生活在不断地前进,我们可以通过网络化和信息化去更多地了解和关注会计信息化时展的一些变化,开拓我们的视野,增强我们对社会的认识,提高我们对会计信息化的认识,推动社会进步。加强舆论道德建设。有的时候我在想,会计理论化时代有时候也会处于一种衰落时期,我们只有不断地努力提高自己对会计的认识,才能加强道德理论建设,我们应该从新的起点出发,为自己树立好榜样,开拓自己的见解,加强道德建设,才能使社会不断地进步,不断地创新。人类才不会被这个社会所淘汰。会计在发展,我们的科技也在不断地发展,随着生活的变化,我们对会计理论化也在不断地深入研究,会计理论道德建设仍在不断地发展着,我们更要为会计理论道德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去创建一个新的平台。在我们周围,随处可见的是网络银行的发展和邮政储蓄的发展成为了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它不仅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同时还不断地丰富了我们的社会生活,还有手机的发展也同时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提高了我们对网络化和信息化的认识,同时也为我们的会计生活提供了方便,没有通过这些信息化的了解,我们更不会对会计知识更深入地去了解,我们必须加强道德理论建设,才能不断地去了解会计信息的变化。有的时候,我会发现我们周围不是缺少什么,而是缺少更多对会计信息化的认识,要想使会计理论不断地发展,我们必须树立自己的目标,加强社会监督,不断地去深入了解会计信息化和会计网络化。还要不断地加强道德建设,才能使我们的社会得到不断地发展。才能进一步提高我们的社会生活。加强道德教育也仍然重要,我们必须加强和巩固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去调整自己的状态,人类对会计知识的欠缺才能进一步地提高。对会计知识才能不断地发展,不断地提高。人类才能不断地进步。加强道德建设的关注,我们必须树立好对会计理论的创新意识,不断地提高变化,才能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我们作为一名学生,可能更要去对会计知识的理论不断地去深入研究,不断地去丰富我们对会计生活,不断地去提高会计知识的认识。开阔自己的视野,为我们的会计生活提供服务。第一次接触会计知识,对许多东西我还不太了解,尤其是对会计一些理论知识我还不太熟悉,还没有去更多地掌握一些会计道德理论方面的教育。后来自从学习了这方面的内容,对会计知识更有了深入的了解,让我对会计知识产生了共鸣。在学生时代我们对很多东西还不太了解,因此我们更要不断地去改变自己的一些看法,我们才能不断地进步,生活才会不断地提高,努力改变自己对生活的看法,不断地去学习很多没有学到的东西,我想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进步,更进一步地提高自己的思想,改变自己的观点,社会才会不断地创新。不断地发扬光大。会计知识,有时候对我们而言,就是要不断地开拓知识的见解,努力学好会计知识,对会计知识每一门都必须熟悉掌握,这样我们才会对社会更加了解,更加对会计知识的认识,在这个物质发展的今天,人类在不断地在丰富对会计知识的了解,我们必须努力提高对会计知识的了解,才能更熟悉掌握会计知识的教育,加强会计理论建设,不断地努力提高会计知识的理解,才能为社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才能为我们的生活提供方便。刚开始学我会学好每一门会计知识,即使对我而言,我们更要对会计知识深入地去了解,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也在不断地发展,在21世纪发展的今天,会计理论道德建设仍然重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社会生活也在不断地发展,会计教育仍然重要,我们不要放弃对会计知识的了解,不要总是忽视它的存在,在会计道路发展的路上,我们依然要不断地学习会计知识,人类才会不断地对会计知识的掌握,成就会计之梦。学习会计的时候,觉得难度非常之大,但是只要你掌握了一些重点知识的了解,我想你就会学好它,开启你对会计知识的梦想,才能丰富我们的会计生活。要想对会计知识更深入地了解,我们必须掌握好它,掌握好每一门会计知识,好好学好会计理论知识是非常重要的,有些人对这方面总是若无其事的样子,其实学好它对我们自身都是非常重要的。不要总是依赖别人,要相信自己才能将所有的事情都能做好。可能很多的时候我们觉得它对我们来说,要想学好它非常地难,其实你只要花点时间就应该可以将它做好,对学习要多下点功夫,掌握学习技巧,这样你就会能将它完成地好。当我们看到会计知识在不断发展地时候,也许我们更应该多去收集一些会计知识,多为我们的生活不断地更新,不断地去深入研究,多为会计知识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我想我们才能学好会计知识,要多关注会计生活,提高会计知识的认识,加强会计理论道德建设,不断地开拓社会生活的发展,我们的社会就会不断地提高,人类才会不断地进步,才会成就会计知识的梦想。我在生活之中看到了有些同学对会计知识还不太了解,比较生疏,觉得学起来比较吃力,但是你只要掌握了会计知识其中的奥妙,我想你就会对会计识更加深入了解。好好学习会计知识对我们的生活非常重要。树立创新意识,加强会计道德理论建设,仍为重要,我们要不断地加强创新意识,不断地加强教育发展,才会使我们的会计之路得到不断地发展。无论我们走到哪里,会计无处不在,我们的生活处处都会接触到它,我们要更能够掌握好它,把握好每一个知识的细节,掌握每一个理论建设,我们就会对社会有所认识。更加突出社会的变化。

二、结语

有很多时候我在想,学好它对我们非常重要,因此,我们要更深层次地去了解会计知识,才能使它得到更好的发展。努力学好它,我想你会更多地去掌握会计知识的理解。才能建设好我们的社会,才能加强好理论道德建设。

作者:吴瑾 单位:贵州大学明德学院

参考文献:

[1]丁俊超.浅谈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弊根及出路[J].江门财会,2004(2).

[2]王伟.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探讨[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8).

[3]吴慎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重塑会计诚信形象[J].山东煤炭科技,2007(1).

第2篇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道德、道德权利、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权利精神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其次,权利精神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权利的道德意义就在于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从而使道德主体因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R·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举例说,一个英国游客为了保卫古老的英格兰权利,为抵制旅店老板和车夫的过分要求,宁愿为此花费十倍于他被索要的钱财,也要讨个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这样的争权利难道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吗?相反,在侵权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让或者任意地割让权利,尽管也可以说是“自我牺牲”行为,但决不属于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卖或牺牲公正的卑鄙!权利的品德和作风不仅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还表现为对肆意侵犯权利现象的反抗和斗争。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而如果他是出于对肆意剥夺自身权利行为的反抗,那么他就具有抗恶的意义,从而道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精神的道德意义之所在。

再次,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权利精神内在地蕴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着崇高的道德之光。

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不仅是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之所以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资格来确认,就在于它有着要求他人或社会给予尊重和保障的内在因素。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在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权利就是主体人的自由,就是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那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权利的维护与对义务的承担,在公民社会里应当是对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明确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1]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二、道德权利较之于法律权利的特殊性

权利表示着某种社会关系,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权利的最基本涵义就是一个人应该或可以从他人、从社会那里获得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最初是由道德和习俗来支持的表示应然的正义观念,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是融为一体的。中世纪后期,阿奎那提出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格老秀斯把权利看作一种品质,认为权利是人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一种品质。由于它是一种道德品质,就使得一个人拥有某些东西或做某些事情是正当的和正义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根据自由权来解释权利。权利就是一种免受干扰的条件。耶林提醒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他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在边沁那里,对权利的认识就更为极端。他说:“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只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与法律相反对的权利,没有先于法律存在的权利。”[2]他甚至直截了当地声称:“权利和法律权利是同一个东西。”[3]这种一味强调权利的法律属性,而排斥了任何非法律权利形式的说法被后来的许多学者予以了修正。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说:“权利体系存在整个规则体系之中。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规则、习惯规定、游戏规则等等。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4]美国法学家庞德也认为:“影响他人的行为之能力即可称之为权利。倘使某人虽有一种能力足以影响他人的行为,因关系某项利益之故,使之必为或必不为一事。然是持道德为后盾者,可称之为道德权利。惟一经法律承认或创造之后,而法院又随时可用国家权力加以强制执行者,如此能力可称为法律的权利”。[5]由此可知,道德权利并非不存在,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被包含在权利之中的道德权利也就渐渐为人们所了解。按照阿奎那的观点,权利就是一种正当的要求,它反映了人们对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我们知道,这种正当性的评价根据既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风俗习惯,所以权利就不应局限于法的领域。它应当体现在社会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等诸多方面,包含着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法律权利等许多内容。就是在边沁自己的理论中,也不得不隐晦地承认法律权利并非权利的唯一形式。边沁曾说:“除了通过法律或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任何概念都不能与像‘权利’这样的词语联系在一起。”[6]可见,边沁的说法是留有余地的。既然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那么,存在另外一种权利语言也就成为可能。于是,有人不无道理地推断边沁有这样的意图:即承认可以被称作为实在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东西。因此,道德权利的存在不是虚构,先前种种把权利局限于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就显得过于狭窄、失之偏颇了。那么道德权利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

道德权利指的就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依据道德所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道德主体有权作为或不作为,作何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必要时借助于一定的道德评价形式(如社会舆论)协助实行一定的道德权益。为了更好地说明道德权利的特性,我们把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作个比较,从而使其更加清晰。

首先,道德权利的范围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人的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无不为道德所规范,而一切权利与义务都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因而也就无不为道德所规范,无不为道德所承认或拒斥。反之,法律则仅仅规范人的一部分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法律权利义务亦仅仅是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权利义务则只是道德权利义务。按照富勒的说法,道德可以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便可视为法律。亦即若是违反了义务的道德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若是违反了愿望的道德,则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可以这么说,法所禁止的,必为道德所不容;法所提倡保护的,必是道德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种种权利都是在道德上受到保护的对象,而反过来就不一定正确了。比方说,友谊和爱情中的关系就只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人们在友谊和爱情中所应享有的诚实对待、不被欺骗的权利只是而且只能受到道德的维护,只有当侵害他的这种权利的行为到了触犯法律的时候,法律才可以插手。否则的话,人们就不能请求法律的保护。因而,从权利范围的大小来说,道德权利的范围明显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

其次,道德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只是通过舆论的力量和内心的自省,不如法律权利受损时所得到的救济那么有效和明显。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上来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保证的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一旦法律权利受到侵害,人们可以诉诸法律,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通过刑罚手段惩治侵权人,或是通过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手段将权利受损的程度降到最低点。而道德规范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由社会舆论、习俗、一般的社会影响和人们内心信念所保证。当道德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只能通过舆论的谴责或者侵害人的良心自省来救济。显然,这种救济力度十分有限,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很微弱。所以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人们可能不会因为出于对道德的敬仰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道德权利,但是人们却会因为出于对法律惩戒的惧怕而尽量避免对他人法律权利的肆意践踏。

再次,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上,道德权利显示出不同于法律权利的特性。一般而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经典论述。在法律领域,权利与义务具有严格的对应性。法在赋予权利时应要求义务,法在要求义务时应赋予权利。有主体行使权利就必有相应的履行义务的另一主体;有主体履行义务就必定有另一主体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各法律关系主体都应在享有权利时自觉履行义务,在履行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比如,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享有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年老时享有被赡养的权利,子女则相应地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是因为其必须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是因为他必然享有权利。但是在道德上情况又是怎样呢?一方面,从权利和义务的对象来看,倘若像权利和义务的“逻辑相关性”所表达的那样,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就必定有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的另一主体,那么,一个人在道德上负有仁慈的义务、行善的义务,但是对于接受了他的仁慈对待和他的善行的人来说,是不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拥有受到仁慈对待和得到他人善行的权利呢?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论的观点,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权利,这另一个人就有义务让他行使这种权利。但是,如果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义务,则另一个人未必就有要求履行这一义务的权利。比如上面所举的行善的例子,有行善的义务存在,但这种义务并不赋予相应的权利。弗兰克纳在《伦理学》中写道:“一般说来,权利和义务是相关的,如果X对Y有一种权利,那么Y对X就有一种义务。但我们已经看到,反过来却不一定正确,Y应对X仁慈,而很难讲X有要求这一点的权利。”[7]很显然,这里涉及的道德义务不可能与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相提并论;至少,这种道德义务在其对象上不可能像债务人的义务对象那样确定和无可争辩。也正因为如此,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对等性就得以了弱化,即认为一切权利都赋以义务,但并非所有义务都赋予权利。[8]另一方面,从道德主体自身的义务和权利而言,其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也不是简单的直接相关关系。他获得的某种权利不是一定因为他履行了义务,他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即使具有某种因果关系,也不是完全对等的。举个例子来说吧。一个人在道德上有行善的义务,帮助困难中的其他人。对于其他人来说,他获得了接受帮助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获得不是一定因为他在此之前也履行了行善的义务;对于行善的人而言,他履行了行善的义务,但是即便当他日后处于类似情形之下也有请求报答或帮助的权利(这个问题在下文中将要论述),这种对等关系也不像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那样严格。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这种不完全对等性,而否认了道德权利的存在。

三、道德权利的在公民社会中的表现

道德权利的范围要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可以这么说,法律上规定的种种权利基本上在道德上有着同样的体现,法律权利同时也受到道德的尊重和维护。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道德权利以不同于法律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也就构成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第一,道德行为选择的自由权。道德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道德的领域是人自由自觉活动的领域。它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人们的行为在道德领域具有鲜明的自律性特征。人作为道德关系的主体具有的意志自由,体现了人的能动性、主动性,使人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和人格,它使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进行选择,使人不是屈从于外界的压力,按照别人指定的方式去生活,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来造就自己的德性和价值。因此在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享有的行为选择的自由权,意味着行为主体有权在不同的道德价值之间、在对立的价值准则之间作出取舍,这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干预。只有在这种自由权的行使过程中,人的本质、人的特性才得到了充分的发挥,道德的功能、道德的作用也才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当然,道德主体在行使了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后,如果违背了道德义务,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上的责任。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此暂且不论。但是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总有一定的道德选择的可能性范围,这种范围也就是人们道德行为自由选择的范围。

第二,道德主体的被尊重权。这指的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关系中所应受到的对待,即被尊重。人作为平等和独立的道德主体,有着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他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人们某种道德角色能否得到社会认可,将直接关系到人的道德利益能否实现的问题。在特定的道德关系中,人们往往扮演着特定的道德角色,有其特定的地位、尊严和人格,因而都应受到对方的尊重。比如在师生关系中,老师有权受到尊重,因此学生应珍惜老师的劳动,对老师的教诲诚心领悟、感激在心;同样,学生也有他的人格尊严,老师也应对其予以尊重,教而不厌、诲而不倦。在买卖关系中,买者应受到的对待是卖者的百拿不厌,百问不烦;而卖者所应受到的对待则是买者的恳切询问和真诚交易。在医生和病人的关系中,病人理所当然应得到尊重,医生应对其精心治疗,耐心调理;医生也须得到同等的对待,病人应积极配合,不能无理取闹。其他诸如演员与观众、律师和委托人,都存在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就是在家庭关系中,也仍然存在这种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在夫妻关系中每一方都有要求对方爱自己,关心自己、体贴照顾自己的权利。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给子女以家庭的温暖和长辈的疼爱;子女赡养父母,关心父母的生活,给父母以爱和晚辈的孝心关怀。近年来,不断地有一些年老的父母状告子女只在物质上尽义务而忽视对其情感上的关心,一些法院在判决中对这种权利也给予了认定。尽管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扩张、侵犯道德空间之嫌仍然有待商榷,但是这种权利无疑首先应该是道德权利的应有之义。

第三,道德行为公正评价权。从道德主体而言,他履行道德义务,是出于无偿的动机和奉献自我的精神。但是从社会和他人的角度而言,则应该对其的道德行为给予褒奖和肯定,使尽道德义务的人能够得到社会和他人公正的评价。虽然他自身没有要求给以公正评价的权利,但社会必须认可道德主体有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这是社会、他人对履行义务者应尽的义务,是对权利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道德主体因其行为的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满足感。从而,不仅鼓励了道德行为主体,更重要的是还鼓励了其他的道德主体向其学习,促使社会当中产生更多的高尚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评价的形式不仅包括精神的褒奖,如新闻宣传、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而且还应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有人认为,给予物质奖励会使人们基于得到奖金的目的去行善,使高尚的行为变质。当然,道德义务的履行的确不能以获得某种物质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和动机。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否认这种方式不合理的理由。事实上,善行的崇高并不因为他们在事后得到的荣誉和奖励而降低。现在有的人自己不履行道德义务,只要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可一见了别人拿了物质奖励就眼红,就说风凉话。对于这种人,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做了好事就只能默默无闻,做一辈子“无名英雄”吗?他们的高尚行为难道就因为他们事后得到了物质奖励就变成了不高尚的行为了吗?许多现象充分表明,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能完全尽到公正评价的义务,道德主体的道德权利往往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社会强烈要求建立的“见义勇为者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某人为了救落水儿童,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剩下他嗷嗷待哺的孩子和需要赡养天年的父母,由谁来管?这个问题不解决,只怕见义勇为的事是没人去做了。道德主体在履行了道德义务后,自己的道德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权利和义务严重脱离的现象必须得到改变。因此,道德行为的社会公正评价是道德主体价值分析方面的权利的要求和道德价值的显现形式。道德主体通过这种评价来完成价值观照,看到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为的价值和意义。人们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就内在地包含有“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自由,激发他的勇气并唤起他对祖国的热爱。”[9]

第四,请求报答权。这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它与前文所述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密切相关。这种权利适用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例如,甲见义勇为,帮助了处于困境中的乙,由于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特殊相关性,我们并不能说乙就有权利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的义务。然而,如果乙在此之前,在类似的境况下曾经帮助过甲,那么他就有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义务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对于行善的人来说,他在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可能产生主张道德权利的要求。这些道德权利除了上述的社会公正评价权可能还包括对受惠人的请求报答权。这种权利的主体和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但是这种请求报答权是否合理?这里涉及到一个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问题,也就是说,当我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就不能是以日后得到他的回报为目的,不能以获得请求报答权为行为的动机。一般说来,道德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或动机,被看成是道德义务区别于法律义务的重要特征。道德义务的这一特性,集中体现了道德的纯洁和崇高。其极致的表达就是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这一经典命题。不过,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弄清以下两个基本问题。其一,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并不意味着道德权利不存在,它不能作为否认道德权利的理由,不以获得道德权利为动机并不表明由义务行为所构成的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存在。一个人在某种境遇中履行某种义务就意味着他在相似境遇中处于义务对象的地位时亦能享有某种权利。他在履行其义务时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利,或者是否把享受这种权利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动机,都不影响到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存在。其二,作为道德舆论,不能只是鼓励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还应当号召人们维护由于这种义务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权利要求。密尔曾经指出,施惠的人在需要救助时希望得到受惠人的报答,这是人的“最自然”和“最合理”的期望之一,如果受惠人不予报答,那等于是对施惠者的侵害,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也会使施惠的行为变得少见。可见,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不完全、不绝对的对等关系只是相对的,在特定的情境下,强调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这种对等性对于维护一种公正合理和谐的道德关系是很有必要的。超级秘书网:

[1]《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出版社2001年10版,第7页。

[2]《边沁文集》第3卷,第221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2页。

[3]同上。

[4][美]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6页。

[5]《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集》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07页。

[6]哈特:《边沁论集》,第84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4页。

[7][美]弗兰克纳:《伦理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23页。

第3篇

1.增强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与奖罚制度

会计工作的主体是会计工作者,他们的职业道德程度与工作精神,对单位的会计信息的质量有很积极的作用。单位经济经管制度的主要内容就是单位内部控制机制与奖罚制度的建立,同时还有一个最主要的因素就是会计工作者的行为与道德观念。《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者、单位负责人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阐明,单位负责人要负责监督本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善性。首先单位负责人一定要对会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有清楚的认知,这样才会更好的把握本单位会计信息质量。鲁冠球是一个著名企业家,同时也是万向集团的董事长,他觉得企业之本就是信誉,同时也是效益之源。他有过这样一句话:我们可以经过市场调查与研究取得产品的信息,对人才信息的获得可借助人才市场,而公司的财务信息只有从会计那才会取得。从美国的商业行会的调查统计得出:失败企业中的百分之八十四,全部都是因为企业对于会计记录缺乏完整性,不能够及时、恰当、准确的掌控会计信息有关。当前,中国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者缺乏会计职业道德,不遵守会计法律,出现违法乱纪的现象很多,归其原因主要在于企事业单位缺乏内部控制机制与惩罚制度,有的单位即便是有,在真正执行起来力度也不够。在《会计法》中对单位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有清晰的要求。《会计法》提出各个企业一定要构建完善的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机制。与此同时,《会计法》对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监督机制也提出了要求:首先,一点对于会计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有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记账人员、会计事项的审批者、经办者、财物保管者等,要求他们之间要实行互相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第二点,要有清晰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整和其他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互相监督、互相控制的手续;第三点,要有明确的财产清查范围、时间和组织手续;第四点,对于会计资料应该按规定实施内部审计,并且程序与方法要明确。要想使得各个单位更好的建立内部会计控制机制,财政部在《会计法》的内容基础上,又逐渐的颁发了几个《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与此同时,企事业单位一定要建立健全的单位惩罚制度评估出有事业心,对工作认真负责的单位经营管理者,还有就是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办事的会计人员实施奖励,并把这个标准作为以后晋升、晋级、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衡量标准,促使会计工作者积极主动的提升职业道德素质。

2.构建财政部门与社会各界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制度

会计职业道德的实施这一系统工程比较复杂,这就要求政府机构以及社会各界主动参与其中。在《会计法》中明确的提出,财政机构重在经管全国会计的工作。在《注册会计法》规中清晰的指出,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有效的监督指导。财政机构一定要意识到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要给予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高度的重视,看到起长期性与紧迫性,能够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当做新时代下会计经管工作的第一任务,做到坚持不懈,要有目的的、有明确计划的、有目标地实施各个环节的工作。会计职业道德思想的构成与保持,会计从业环境的优化,等等都与社会舆论和监督分不开。加强社会舆论与监督的功效,有助于诚信社会环境的打造。例如银广夏等会计系列造假案的成功破获,与新闻媒体坚持不懈的报道有很大的关系。与此同时,要加大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的力度,文化部门,工会、妇联组织以及社会各界一定要积极踊跃的参与其中,尽其所能,互相协作,将道德建设和业务工作有效的联系在一起,并把其作为目标来管理,制定合理的规划以及完善的方案,互相作用,这样才会促进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品质的形成,使他们自觉的形成优良的职业道德品质,热爱工作、讲信用、有原则,这样才会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性。

作者:李锐单位:赤峰市松山区众诚国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第4篇

教师职业道德,就是指教师在其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以及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教师职业道德素质主要包括:道德理想、道德品质及道德修养等。所谓道德理想,就是指人们依据并结合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要求,激励人们向往、追求并力求实现的完美人格的高尚品德;所谓道德品质,是指体现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并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倾向的个人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总体的根本属性,主要包括: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道德为;所谓道德修养,主要是指个人在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方面,自觉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所进行的自我锻炼、自我改造和自我提高等行为活动,以及教师自身的道德情操和道德境界。对于教师来说,是指按照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所进行的锻炼、改造和提高,以及由此所形成的道德情操以及所要达到的道德境界

二、教师职业道德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我国经济、政治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总的来说,经济的发展促进了道德的进步和发展。在教育领域,广大教师在工作中,把自己的学识、能力、宝贵时间无私地奉献给了教育事业,为教育事业作出了很大贡献,同时,也涌现出了一批忠于党的教育事业,致力于教育教学改革,无私奉献的好教师。但是,也有一些教师的行为与教师的基本道德大相径庭。

首先,缺乏学术诚信,剽窃别人科研成果,学术腐败。一些教师缺乏严谨治学的态度,缺少求真务实的学风,为了评职称,出成果,窃取别人的科研成果,滥造学术论文,这些剽窃别人劳动成果的行为,是当前教师职业道德缺失的表现之一。如原浙江大学药学院副教授贺海波,论文造假、抄袭他人实验数据。

其次,以教谋私,搞“有偿家教”。有些教师利用本专业的优势开办各样的辅导班,此举本应无可厚非,但关键是本是课堂上完成的内容,却变成了教师课外辅导获取经济收入的手段,影响了正常的教学。

再次,乱收费,接受贿赂。有些教师自编讲义、自拟习题、试卷,高价向学生出售,增加额外收入。还有甚者,利用工作之便向学生索要贿赂,如在奖学金的评定中存在不公平的现象等。

第四,缺乏爱岗敬业,进取之心,得过且过。在市场经济大潮影响下,“跳槽热”“第二职业热”冲击着校园,教师不认真教学,教学成了次要的事。

第五,不尊重学生。有的教师高傲自大,目空一切,对犯有错误的学生,批评不顾场合,损害学生人格,伤害学生自尊心,不易被学生接受。

诸如此类教师的行为,极大影响了教师队伍的形象,给教师光荣的职业蒙上了阴影,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影响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三、加强教师思想道德建设的途径

教育是根本,教师在育人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教师的道德建设尤为重要。

第一,加强制度建设,把师德师风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在师德师风建设过程中,思想工作固然重要,但必须与科学的法制化管理相结合,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作保证。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对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教师年度考核、职务晋升等方面加以体现。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各单位和部分精神文明建设及教育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到师资管理的政策导向中。建立和完善监控机制,制定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对违反师德师风的教师要进行必要的批评和相应的处罚,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师德建设还应取得社会的支持。新闻媒体要积极报道教师师德的先进事迹,形成尊师重德的社会舆论,批评教师中不良的道德行为,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扬善惩恶,形成师德风范与文化氛围,提高教师的育人水平。

第三,建立抑恶扬善机制,创造良好的职业道德环境。教师的道德状况,是教师行为的反映和表现。在教师职业活动和生活中,如果善行得不到及时和应有的褒扬,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而逍遥自在,不受谴责,那么违规者会越来越放肆,还会引起其他一些职业道德自律意识不强的人起而仿效,以致恶性循环,污染社会风气。因此,建立抑恶扬善机制,创造良好的职业道德环境,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对我国社会道德风气的根本好转至关重要。

第四,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师德师风建设。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师德师风建设中,要注意归纳、挖掘、提炼师德师风建设中的真人、真事、真心、真情的典型材料,大力宣传师德师风先进典型的好思想、好作风、好经验、好方法,努力营造尊重先进、学习先进、追赶先进、争当先进的校园氛围,进而带动校风学风的建设。要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把树立典型与培育优秀的教师群体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既抓典型又抓群体,以典型带群体,以群体育典型,形成良好的互动局面,达到宣传一个人,带动一大片的效果,从而树立正气、凝聚人心,使整个教师队伍形成了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

第五,完善职业道德的载体建设。职业道德教育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来实现,没有一定的载体,活动难以开展,教育难于落实。这种载体包括场所、设施和器材等方面。如教师不准打麻将,应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娱活动,就必须有教工俱乐部、歌舞厅等活动场所;不随地吐痰、乱抛乱扔,就应设痰盂和垃圾通道等。载体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为大家喜闻乐见,容易收到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第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教师自觉进行道德修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担负着“振兴教育希望”的教师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显得更加重要。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会议、板报、墙报、广播等),大力宣传教师职业道德知识,像扫除文盲、法盲那样扫除“道德盲”;另一方面,要对初登讲坛的新教师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开展讲座、介绍先进人物的师德经验、专题演讲等活动,倡导职业道德新风,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深入人心,自觉成为广大教师行动的指南。

参考文献:

[1]马健华.谈高校师德师风建设[J].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8).

[2]支戈壁.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道德规范体系[J].实事求是,2007(4).(1.河北科技师范学院,2.燕山大学)

第5篇

一、广义概念:责任与道德的不可分割性

对于国内学者提出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前面“企业社会责任”与后面的“责任”是不同概念,区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后,这个问题就不再是问题。如果将责任和道德都放在一个广义的角度,二者是不可分割的,“企业社会责任”既可以说是“责任”问题也可以说是“道德”问题。

(一)道德的定义

道德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从古至今,横贯中外关于道德定义和本质的研究文献可谓汗牛充栋。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给道德描绘出丰富的图景。有道德的德性论、情感论、功利论、现象论、活动论、价值论等等不胜枚举。我们仅从道德的字面(朗文英语字典[①]解释)来看,道德有四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表示“关于对与错的”之意。即指与行为的对、错原则和与好、坏区别相连的,如道德感,道德困境等。这里表明的是道德所涉及的范围是关于对错的问题。

第二、表示“基于什么是对的”之意,基于你的思想关于什么是对的,而不是什么是合法的或者实用的,如道德责任(moralresponsibility/duty)、道德权威等。即从立足点考虑,特指一种与合法性或者实用性相区别的回答“在精神与道义上什么是对的”问题。

第三、专门用来表示好的行为的原则和标准的集合体,带有明显的正面含义的、人们意识中普遍认可的原则和标准,如公共道德。

第四、表示道德主体的品质或行为特性,是表示一个人始终以一种基于很强的关于对和错的原则的方式行事。比如说一个人道德或不道德。

我们认为对道德的理解要和其所处的语境相联系。“企业道德”或“商业道德”可以依据上述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只是多了“企业”或“商业”的限定。

(二)责任的定义

“责任(responsibility)”的词根“response”有“反应、回应、答复”之意。根据其形容词“负责任的(responsible)”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责任最为广义的含义:可以是对事件负责、对人负责、对行为负责、对某个职务负责、对他人委托之事负责等。所以,“责任(responsibility)”是指能够做出适当反应的性质。

据此可知“责任”应该包括所有因果关系引起的责任,人和动物均可以对某一事件负有因果责任。有的因果关系引起的责任有对错之分,而有的因果关系引起的责任则没有对错。“对错”之分,也就是对行为进行道德的判断,只有对人才可以进行道德判断,只有人才能负起道德责任。我们这里所说的“广义”责任是指因果关系中人所能够负起的道德责任,也就是康德的观点“责任是人们自身立法意识所产生的一种道德必要性,也可以叫做人的自我强制性,或约束性。”PeterStrawson认为,某人是一个负有道德责任的人,因为他能够适当地对他的至少某些行为(或者他的性格的某些方面)进行道德判断。也就是说,可以把一个有道德责任的人解释为一个具有道德性质的适当人选[②]。在这里把责任归因解释为于一个人的道德价值有关的首要判断。广义的责任是指人的责任,人的与道德直接相关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从这一点上来说,就是在经济世界企业的与其道德意识水平相关的对社会压力或期望的一种反应、一种行为的自我强制与约束。

(三)责任与道德的不可分割性

根据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责任的性质必然地与道德相关联,责任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每一个在道德上有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承担责任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条件。而使人恪守责任的人的意志就是道德力量,而正是这种道德力量是一种把责任的“应该”转变为“现实”的力量。人们正是通过责任的观念找到道德规律;通过责任的履行来实现道德价值。责任与道德是不可分割的,责任是人通往道德的“必经”之路,是道德的核心,而道德是责任的意识层次,是责任之所以为责任的根本。

道德与责任是同一事物的不同层面:道德是意识层面的,而责任则是实践层面的。

尽管企业作为行为主体与个人主体存在很大差别,但是,企业以其独特的角色在社会中存在,是人的集合,其行为符合道德与责任的基本规律。因此,“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SR)问题是责任(responsibility)问题还是道德问题?”的答案是:既是责任问题,又是道德问题。

二、狭义概念:责任和道德的层次性

(一)责任和道德的层次性

我们采用的狭义的“责任(obligation,通常用于特定原因,如法律,引起的具体限制)”是指主体在外在的法律强制下必须履行的义务。这是与法律规范紧密相联的概念,即责任总是因外在强迫而履行的与权利对应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规范约定,那么此时“责任”不是主体行为的动机,获得法律赋予的权利才是动机。所以主体的满足是在履行责任后,而不是在履行责任之中或之前。虽然在法律之中也蕴含了道德的观念,法律的强制性和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才是狭义责任的本意。

而我们专指狭义的“道德”为道德“义务(duty,尤指出于道德或伦理的考虑而受到的限制)”,是指主体不以权利或报偿的获得为动机而自觉履行的义务,即道德义务的非权利动机性。“道德义务不仅仅是他人、社会对主体自身的行为要求,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它是主体自身对自己的要求。这种自觉性表现在道德义务使自身成为行为动机。”[③](为论题的需要,我们不考虑道德权利问题。)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责任与道德同指的是义务,但是两者处于不同的层次。

责任是一种完全责任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完成的责任,履行法律责任是处于底层次的伦理,是“底线伦理的底线”而道德义务则是一种不完全责任是可以根据环境权衡的责任,是在狭义责任(法律责任)层次之上的。而叔本华关于责任和义务的区别的论述[④]也表达出了这两个层次的含义。

广义的责任就包含外在强制性的狭义责任含义和有意承担责任的道德义务含义两个层次。

(二)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层次性

我们同意历史伦理学认为道德是随着历史发展和进步的观点,道德规范不是静态的、僵死的原则和规范的组合体,是个动态的、发展着的指导人生的、调节关系的准则和促使个人与社会和谐发展和不断完善的活动的意识反映。而法律法规等成文性的规范,则是相对静态的,其变迁是随道德发展而行的,即“法律的变革也常常是根据人们调整了的道德观念”[⑤]。所以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存在有很大部分的重合,制度变迁存在的时间上的滞后性,总会导致法律在某一时段的空白,以及两者之间的层次性使他们存在着很大差异。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层次性表现在:

1、法律规范随道德规范而变革,道德规范对法律规范引领、导向性的作用。

2、法律规范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处于最低层次,底线伦理的底线。

3、道德规范没有边界,而法律规范有边界,道德规范绝对地包含法律规范,并在法律规范的上层超出它的范畴。

此外,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层次性还表现在它们在实践层面与意识层面的差异。

法律规范专注于行为和结果,而道德却要考虑内在动机和社会背景。而且它们与不同的制裁手段相适应的,法律采用了强制的手段,硬约束,直接的、刚性的,立竿见影的。而道德则是通过内心信念社会舆论来起作用,是一种软约束,间接的、较温和的,但也是长久的。

法律要得到有效遵守有赖于制裁的机制和人们的法律观念,也有赖于人们的道德意识。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回答“企业社会责任(CSR)问题是责任(obligation)问题还是道德(道德“义务”duty)问题?”的答案是:既有低层次的责任问题,也有高层次的道德问题。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SR)”是广义的责任概念,加上对主体及范围“企业”与“社会”的限定。普遍接受的Carroll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意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或道德)和慈善(自由决定)的期望。”这一观点涵盖了企业对社会期望的反应,同时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用包括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以及慈善责任四个层次的金字塔结构来表示。而且Carroll等对这一理论结构进行了实证检验(Aupperle,CarrollandHatfield,1985)。站在企业伦理和利益相关者角度来看,企业社会责任的这一定义具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们以此观点作为我们的分析基础。

我们把经济责任看成是受托责任与法律责任一起并入狭义的责任范畴,而把伦理和慈善责任归入狭义的道德义务范畴(如图1纵轴所示)。那么,企业社会责任既有责任问题也有道德问题。

对应此责任和道德,其信息披露是否也就一一的应为责任和道德呢?结论是否定的。

(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区域

企业尽了责任,是否相应的信息披露就一定也是责任?企业履行的道德义务是否其信息披露就一定不是责任呢?我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及其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应如图1所示,在大的方面存在四个区域(不看图中虚线)。

图1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区域划分

图中I部分是边界可以明确的区域。在这个区域,企业履行信息披露的责任对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是通过确定这一区域的边界来进行的。

图中II部分是对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的信息非强制性披露,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的责任,但却没有规定企业必须披露相关信息(或者披露内容与程度在技术上难以实现),也就是说尽管企业在确保社会责任的某些方面履行了法律责任,但是他们并不需要就其相关政策、行为或结果等方面进行公开披露,甚至也不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任何报告,除非在涉及到法律诉讼的调查时候。企业是否披露取决于企业的道德水平(或技术水平,如对社会成本的计量等)。这个区域比较大,是信息披露监管的空白区域。对该区域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的目的是:区分信息的披露动机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使留在监管之外的信息披露是企业会有动机自愿披露的信息。

图中III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但理论上应该存在这一区域。基于信息的社会性,以及信息的有用性来考虑,对某些利益相关者,该部分信息也是重要的,因此要强制性披露。如对企业的股东而言,企业的慈善支出的金额、对象及过程信息是重要的。该区域的信息披露的监管目的在于:体现公平。

图中IV部分是没有边界的,是最大的区域,是无从监管的。

进一步的细化可以是在非强制性披露中再给出一个层次(如图1中虚线划出的边界):自律性披露。所谓自律性披露,我们在这里将其定义为除了国家的法律强制披露和企业内部自愿披露以外的,诸如行业协会或其他民间组织的自律性规定中要求的信息披露。企业作为这些协会或组织的成员,应该遵循这些要求。对这些规定的违背,可能并不会遭受多少明确的惩诫。但是,肯定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层次

根据上面的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就分为下面的三个层次(根据图1中的横轴划分的):

图2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层次

在这三个层次中,强制性披露是处于最基础的地位,满足这一层次的披露要求是企业的完全责任,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有上面两个层次的披露。

对于中间层次,可以在法律精神和国家政策鼓励和指导的基础上,由企业的行业协会、社会媒体联盟或其他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民间组织等制定企业社会信息披露的规程、准则等非强制要求企业披露,以满足社会的一些较高层次的期望,这些社会期望尚未达到能够立法的程度。企业的披露与否受到一定程度的来自自律性的压力。这一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企业的不完全责任。

而自愿性的披露则是企业完全自主的社会责任意识促使的行为,对此社会没有期望更没有强制性的要求,这一层次的披露完全取决于企业的道德水平。所以企业的自愿披露是企业自愿履行的道德义务。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及后果

针对上述不同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企业会根据自身的状况及对可能后果的预期来选择自己的披露行为。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的评价如下表所示:

企业披露或不披露社会责任信息都会有一些后果,首先对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企业必须披露,不披露则可能带来法律的惩诫;其次对自律性披露的信息,企业披露的话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但不披露的负面影响会更大,可能会伤害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影响企业的社会声誉等等;最后,是对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企业不披露所受到的影响不大,倒是披露会让企业多方斟酌,避免披露成本、避免提高利益相关者对企业预期从而加重企业的负担等等。

四、道德建设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弹性监管

如果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的目的在于扩大图1中第I区域,有理由怀疑这一区域的扩大能否提高企业的最终的道德水平,如果单纯地认为强制性披露就可以促成企业的道德进步,那也只能是一种感觉,并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但是,在道德建设的漫长过程中,法制的作用确是不容忽视的。

立法的过程就是将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在于这部分道德规范已经是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最低的要求,法律使之不容违背;在法律规范面前道德水平不同的人都一律平等。强制性的法律通过惩诫让人们遵循这部分道德规范,让人们形成法律意识。但是,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之间尚存在很大的差距。这需要一个相反的过程:由他律性转化为自觉自愿的自主意识。道德主体仅仅是遵循道德规范还不能说他就是道德的,道德的判断还是取决于主体行为后面的真正动机。

“只要道德主体尚未将道德规范转化为自己的品格,尚未从他律到自律的历程,那么道德规范的道德性就是不完全的,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道德规范”[①]。道德他律向自律的转化需要一个道德社会化的过程。

这一社会化的过程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的力量的推动: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强化人们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动机,;二是道德自律的他律源泉,即法律的作用。

存在于企业层面的观点是“对组织最好的,就是对社会最好的,并由此推出来:社会责任正被企业很好地把握着”(RobGray,2000),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事实并非如此。很多的证据表明,企业并没有利用其所掌握的社会资源,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它们所做的只是履行法律和经济责任而已,其动机并非出于道德。因此社会必须使企业的权力与其应负的责任对应起来,并让其正式地对社会承担责任,将道德规范法律化在这样的阶段是基础的。因此,图1中第I区域的扩大起码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奠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基础。这也就是国外学者认为“责任必须是社会责任会计的核心”观点的来源。

然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除了责任的层次,还有很大一部分处于道德层面,使其披露行为出于自愿才是社会的最高理想。而且,由于人性本质、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立法进程、人类技术的各种各样的局限,使得责任永远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所以,我们的观点是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的监管要采用分层次的(如图2所示)随社会发展阶段而变的弹性监管。这三个层次对应不同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并且不同层次的范围大小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结论

本文分析了责任与道德的不可分割性和层次性,回答了“企业社会责任是责任问题还是道德问题”这一问题。同时,也回答了与此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问题。

我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从广义上讲既是责任问题也是道德问题,从狭义上讲既有责任问题也有道德问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从狭义上来说,既有责任问题也有道德问题,其与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有四个大的区域。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的层次,我们认为具体又有强制性披露、自律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三个层次,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监管应该相应地采用弹性机制。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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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论文关键词】儒家;敬畏;道德

一、敬畏之于儒家的道德传统

儒家学说是包含着一种深刻的敬畏之感的学说。敬畏思想在儒家传统中多有体现,天道、自然、人类社群、自我等等都是敬畏的对象。

儒家的敬畏传统自原始儒家创立时就建立起来了;孔子对此有原创性的阐释:“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大人,侮圣人之言。”古代百姓普遍对于天、神等心存敬畏,而孔子则敬畏“天命”。天命在于孔子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上天主宰人的命运,即自然的定数,它是朝着一定目标前去、非人力所能左右的一股力量;一是指上天赋予人的使命、才能,即自然的察赋。较之前者,后一层含义更为重要深刻,因为“孔子和儒家所关心的是生命的意义和价值一类的问题”。孔子的敬畏天命,兼具敬畏超人间的力量,和敬畏人所担负的神圣使命的双重含义。因此,孔子对于鬼神的问题采取敬而远z的态度。不管其存否,既要有虔诚敬畏之心,又要保持距离。对自然界的现象也是心存敬畏,以一种不同寻常的态度去对待,因为理性之于自然的现象,完全应该从中感悟出现象以外的真理。

孔子提倡“知命”,更重要的意义是在于对自身肩负的神圣使命的感知和履行。做自己应该做的事,因为这是道德的要求,是天所赋予的使命。因此,对于德行要躬身而行,不可懈怠、轻忽。为仁由己,“我欲仁,斯仁至矣”。但是,“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人们行事的成败与否,并非人力能够全部控制,还有赖于各种外部条件的配合。不过,人的态度应该是竭尽己力,成败在所不惜。

孟子之于敬一良,主要见之于对天和道德本心的敬畏。孟子沿用先前天论的思维传统,将道德的终极根源归结为上天。“这个表面看起来并没有实质内容的天,对于儒家来说,却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儒学不是宗教却有宗教的作用,根本原因就在这里。”孟子借助“天”对于普通民众的无限威慑力量,使道德本心拥有了强大约束力,确立起人们对道德本心的敬畏。

孟子说“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万物皆备于我”说的正是:“良心本心我全具有,道德根据就在我心中,除此之外,毋需外求”。在道德本心的指导下,凡是正确的一定要去躬行,这样做也就成就了道德,做到了“自诚不欺”。

“仰不愧于天,俯不作于人”,是孟子人生三乐之一。人只有做到心正无邪,才能无所愧作。是否愧于天,作于人,其根据全在于心,所以只有无愧于心,才能仰不愧于天,俯不作于人。做了道德本心已经告知不该做的事情,就会良心不安,就会有愧,这是有愧于心;按照道德本心的要求去做该做之事,良心则安,不会有愧,这才是无愧于心。无愧于心是性善说的一个重要思想,体现了人对道德本心的敬畏。

汉代的董仲舒结合阴阳五行的学说,推出了“天人感应”论。他从“以天为律”、“天主人从”这一核心意识出发,形成了一套强调秩序与持守、以他律性自律为本质、并与封建社会器物文化、制度文化相适应的思想文化体系。这一学说在为统治者寻找政权合法性的同时,为天的宗教性增添了浓重的一笔。董仲舒言“阳尊阴卑’,,建立起以“三纲五常”为基本内容、带有浓重政治倾向的伦理学。徐复观先生认为三纲之道的提出“是儒家向专制政治开始低头,是伦理思想的一大转变”。这一改变对儒家思想的本身影响至大。

宋明的儒学家们进一步沿着先秦将道德的终极源头挂到天上的做法,努力完善儒家的形上系统,以与佛教道教相对完善的形上系统抗衡。

周敦颐提出了“寻孔颜乐处”的思想。探求、了解颜回何以在贫困中保持快乐的问题对于宋明理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周敦颐看来,颜回代表了儒家自我修养的典范。周敦颐的寻孔颜乐处的思想“使古代儒家以博施济众和克己复礼为内容的仁学增添了人格美和精神境界的内容,对后世理学的人生追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于如何成圣,周敦颐的回答是“主静”,圣人以“仁义中正”为道德原则,又以“主静”的方法进行修养。“主静”便是周敦颐的成圣之方。

张载通过对宇宙人生的深刻思考,建立了“民胞物与”的精神境界。从宇宙的观点来看待个人与社会生活。通过这样一种血缘宗法的网络,他提出天地是父母、民众是同胞、万物是朋友,织起了整个宇宙的关系网。张载所建立的这一精神境界,用意在于使人对自己的道德义务有更高的了解,对一切个人的利害穷达采取超越的态度。

二程在道德修养方面提出“敬”而代替了“静”,但两人对“敬”的理解有所不同。程颖把尊重自然界“生生”规律与人的善良品德联系起来。他认为,天之生理在心为仁性;天之生理又同时普在万物。万物皆有“生意”,人与天地万物为一体。因此,人要有“诚敬”之心,敬畏之心,只有对天之生理具备真诚而又崇敬的心理,“仁性”才能在心中得以留存。程颐则强调以主一无适和整齐严肃为主要内容的“主敬”的修养,既要求内心的敬畏,也要求外表的严肃。他认为内外是相联系的,外庄,则内自然敬;外不庄,则内怠。要把注意力专注于意识的养善闲邪,使内心始终保持敬畏的状态。同时注意外在的形象举止是否合于规范,时刻从容貌举止上检查自己,以取得“天理自然明”的内在效果。

朱熹是宋学的集大成者。在修养方法方面,他所倡导的“主敬涵养”,在宋明理学中有较大影响。理学家之中,他尤为重视“敬”,视之为“圣门之纲领,存养之要法”,是“万善之源”。敬是贯彻上下、始终、动静、知行而无所不在的人生修养的根本方法。心思散乱、不清明的情况下,是不能够认识、了解事物之理的,所以“主敬以立其本,穷理义进其知”。

明学中最有影响力的王阳明提倡良知说。他继承了孟子有关良知自然具有的思想,说:“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底准则。尔意念着处,他是便知是,非便知,更瞒他一些不得。”人人本来都有一颗与天地一体的心,认为“应当先立乎其大者”,然后“用敬’,存之。若尚未“立乎其大”,便迫不急待地去“格物”,即便“用敬”,也全无功效。人应当做的便是遵行良知的命令,即“致良知”强调道德实践。

通过上述对儒家主要道德思想的考察,我们可以体会到儒学家提出的伦理主张背后所隐含着的深深的敬畏之情。“天”成为道德的终极根源之后,儒家道德宗教性的力量得以前所未有的加强。杨泽波先生认为,原本只是先秦儒家为道德寻找终极根源,后来却演变成了人们的一种信念和信仰,无论是宋明儒者所讲的“良知天理”,还是一般百姓强调的“天地良心”,天的地位都是无可质疑的。对于天的敬畏,使得人们将之转化为对于内心道德本身的敬畏,道德敬畏是开展道德实践的根本前提。对于道德的敬畏之情,始终贯穿着中国古代儒家的道德传统。确立道德敬畏成为了传统道德文化的核心内容。

二、确立道德敬畏,建设德性社会

道德需要是道德敬畏感生成的内在根基。康德在《纯粹理论批判》中有力地证明了上帝只是一种假设。但在《道德形而上学》和《实践理性批判》中又为上帝腾出了一席之地,把他请了回来。这是因为康德认为上帝虽然不是理性的对象,但在实践理性中,若缺少民众对上帝的信仰这一因素,道德终归不圆满。在今天的西方社会,仍然是大多数人的重要生活内容。对上帝的敬畏造就了大多数西方人的道德境界,赋予了他们履行道德的自觉性,这是源于道德的他律作用。

通过对孔子直至宋明理学等儒家主要道德思想的考察,我们明确了敬畏之于儒家道德传统的重要意义。对于道德的敬畏之情始终贯穿着中国古代儒家的道德传统,确立道德敬畏是传统道德文化的核心内容。孟子通过人与“夭”关系的设置,确立了德性的内在需求。在孟子,仁义礼智源于内心,由于内心的仁性,人有了自然向上的力量。本心认识到正确的,自然就会行;认识到错误的,自然就会加以阻止。这是道德的自律在发挥作用。

第7篇

关键词:新闻工作者;道德体系

1新道德体系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以及中西文化交流日益深入,一系列崭新的伦理道德观念,如效益观念、契约观念、自主意识、务实精神、民主要求等,这些体现时代要求的新的道德观念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融合,构成了我国新闻工作者崭新的道德体系。

对于新闻工作者而言,敬业无疑是值得褒扬的,但是当“新闻第一”原则与道德准则之间发生矛盾与冲突时,许多新闻工作者在作出取舍的决定前往往会表现出不同的理论支持和心理情绪。凯文卡特的《饥饿的苏丹》记录了那最经典的一瞬——一只等待猎食的秃鹰和那即将饿死的小女孩。凯文卡特因这张照片获普利策奖,但也受到很多指责。一年后,凯文卡特自杀。国内类似的新闻也有不少,厦门《东南快报》发表的骑车人雨中摔倒的连续动作照片。以及众多炒作明星绯闻和犯罪的新闻,这些看似体现了新闻工作者的敬业精神,实则有悖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2真与伪的矛盾

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浮躁之风日盛。在媒介竞争尤为激烈的情况下,有些记者对一些事件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缺乏核实新闻真实性的踏实作风。为了争夺眼球、争取发行量,有的记者甚至篡改虚构事实,把新闻事件离奇化、夸张化,完全违背了实事求是的职业道德准则。还有一些媒体,尤其是一些不负责任的报刊和网站,不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而虚假广告、不文明的广告,成为商业炒作的“帮凶”、商业竞争的工具,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3善与恶的交锋

古人云“择其善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作为新闻工作者,首要任务就是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媒体惩恶扬善,宣扬正义。但是现实并非如此。比如几年前被披露谴责的,在报道俄罗斯别斯兰人质危机事件中进行的“人质死亡人数有奖竞猜”活动,就是极端蔑视生命的尊严,把人的痛苦当作游戏,诱导受众在畸形的竞猜中将自己的幸运建立在别人的不幸之上的一个个例,像这样的媒体实为十恶不赦。

4冷酷与温情的对立

最近几年,我国一些传媒对所报道的有关人的生命、人的尊严的事实表现出漠然和冷血的事例不少,例如把民工跳楼事件称为“跳楼秀”,2003年从非人性角度报道人乳宴,2005年关于印度洋海啸的某些戏谑报道等都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和质疑。我们希望如此“冷血”的心态不要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无意识,麻木不仁地侵蚀着一些媒体工作者的良心。

5受众需求与新闻价值的失衡

在新闻传播者的受众角色期待中,有一种固定的需求模式,这种需求有时候表现出来是感性的、低俗的和腐朽的,它往往忽视了新闻的本身意义和价值,但有些新闻从业人员往往会去迎合这种需求,以求达到轰动效应,从而使受众需求压倒新闻价值。应运而生大批垃圾新闻,成为严重污染社会环境的精神糟粕。现象的背后隐藏着本质,任何存在都有其溯源。探究这些现象之所以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社会风气的影响。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快速发展,西方文化来势汹涌,传统道德标准失去了一定的控制力,新的社会思潮风起云涌。这些都对新闻工作者的道德体系形成了强烈冲击,导致有的新闻工作者在遇到道德冲突时难以抉择,无所适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面临的压力是前所未有的,一些在市场中成功的媒体。又给不少跃跃欲试者极大的诱惑,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一些媒体选择了将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将社会责任放在第二位,造成新闻工作者对经济效益的追求远远超过了对社会责任的追求。

其二是职业精神淡化。新闻工作者是社会的捍卫者,是时代的引领者,是“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天使。新闻工作的职业精神,其内涵不同于政治权力对传媒的要求,也不同于市场经济行为对传媒的要求,它是一种服务行业的专业化意识、一系列的规范以及评判标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闻传媒机构逐渐从党政机关中脱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进入了市场。然而,传媒界对形成必要的职业精神及职业工作规范思想准备不足。对于传媒业的基本职业规范不甚了解,因而实践中发生了许多涉及职业操守的问题,这也是我国传媒存在较多的职业道德问题的背景之一。

其三是监督机制乏力。目前,我国关涉到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和工作规范的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可谓相当全面,对绝大多数新闻从业者的违法和违规行为都有明确的禁止性要求。但是执行和监督不力,机制并不健全,监督效果打了折扣。那么,怎么办呢?难道任由这种现象泛滥存在?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必须建构以新闻工作者自律机制为核心的道德体系。

《论语》中提到:“君子忧道不忧贫也”,“骥不称其力,称其德。”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学者帕米尔耶里认为:“真正的道德旨在为公众谋利益的行为”。媒体最大的特性是公共性,本质上要求新闻报导具有公益性,为公众谋利益,它实际上是受公众委托使用的公共资源,而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的就是媒体的从业人员。因此,建构新闻工作者的道德体系对于新闻事业发展乃至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超级秘书网

首先衡量新闻工作者的绩效标准要由经济效益向社会效益过渡。

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类的需要可以分为生理的、安全的、社交的、尊重的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因此要彻底改变新闻工作者的效益观,就必须为个体满足的自我实现需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而目前的自我实现需要的满足是以经济效益来衡量的,有些媒体甚至以工作人员拉到广告的额度作为效益标准,人为地将金钱作为新闻工作者效益观念的主导,作为实现自我价值的评判标准。由此可见,改变目前新闻工作者道德体系的关键就是效益观念的转变。这是建构科学的道德体系的大前提,也是导向性的客观因素。

第8篇

关键词:法务会计;职业责任;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法务会计的含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经济组织规模日益庞大,企业经营环境瞬息万变。与此同时,各国为了加强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颁布了许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犯罪、经济纠纷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而且几乎所有的经济行为都与会计和审计有关。而通过法律来调节市场经济行为是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对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来说,法律诉讼将成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2002年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法务会计准则公告-APS11》(statementofforensicaccountingstandardsAPS11),其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务会计服务是“为解决争端或法庭诉讼的需要”。张苏彤(2006)认为,法务会计的总目标就是“为相关人士或组织提供、陈述或解释会计证据信息,满足法律的需要,解决法律问题。法务会计提供的服务不仅内容上要满足法庭诉讼的需要,而且在形式上也要符合其要求,法务会计可视为以法院裁决经济案件中的罪犯可接受的形式提供财务信息的科学”。

二、法务会计(人员)对外承担的会计职业责任

1.什么是会计职业责任。提到会计责任,人们想到的好像就是当事人因会计舞弊案件受到的责罚,其实这是法律认定的狭义责任观。一般而言,会计职业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即会计行为当事人作为某个组织成员,应该富有服务于组织经济利益的责任。当前主要表现为会计应当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会计监督,并通过企业提供企业经营决策有用的信息,为提高企业的年经济效益服务。1.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即会计行为当事人呢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履行社会契约,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伦理,也是程序化的道德。1.3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是会计行为当事人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契约,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伦理,也是程序化的道德。1.4自愿责任:自愿责任处于自愿选择主动承担对于组织和社会的义务,使得自己的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不是简单的安分守己和明哲保身。2.法务会计的职业责任。前已说过“责任”的含义,这里就不加赘述。法务会计的职业责任主要分为会计责任和法律责任,前者为法务会计人员应尽的职业责任,后者为法务会计人员因未履行其职业责任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法律制裁。首先说会计责任:法务会计服务就是“旨在寻找符合既定责任或公司其他活动合法性目标的证据”,法务会计的行为方式可归为三种类型:法务会计调查、法务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咨询,这也是法务会计责任的负责对象。国内外的法务会计服务范围以及会计责任的对象也是不相同的,国内实务界一般以提供法务会计服务作为他的会计责任对象;而国外实务界出了提供法务会计服务,还提供一些会计、审计甚至非会计非审计的业务。法务会计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提出了欺诈或错误的专家意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务会计人员一般受当事人委托而成为专家证人,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或同时承担作伪证的刑事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务会计人员受公司司法机关指定或聘请而成为鉴定人,承担侵权责任或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和作伪证的刑事责任。

三、法务会计(人员)的自身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1.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内涵。1.1专业胜任能力。法务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就是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即法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从职业道德角度看专业胜任能力还需强调的是法务会计人员应努力培养敬业乐业勤业精业意识、服务社会意识等职业道德意识,通过内在意识反映到外部行为,正确处理公与私、集体与个人、奉献与索取之间的关系,切实遵守客观真实性、合法合规性、专业针对性等原则。1.2职业纪律与责任。法务会计的职业纪律是指在执业过程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章、行业规范,按时完成委托业务。法务会计的职业责任,是指法务工作往往会触及到不同方面的利益,经常遇到矛盾,甚至会遭到挫折和打击。具体表现为:保守秘密,执行相关规定,开拓创新意识,坚持独立工作等。2.如何加强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2.1加强法务会计基本职业素养建设。如会计审计和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法务会计人员要通过审查企业的各种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来追查与所调查事项有关的事实,审计技术能帮助法务会计有效地搜集证据并鉴别真伪)、辨别舞弊的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尤其是证据规则知识,对法务会计人员来说对证据规则的理解至关重要。这包括证据是什么、它有哪些具体的形式、如何合法获得证据、如何保留证据、哪些证据当事人需要证明、哪些证据当事人无需证明、如何举证、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举证的时限与证据交换等)、高度地职业分析判断能力、对人的心理和动机的理解力、沟通技巧(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对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理解、高尚的职业道德、独立敬业的精神等。2.2成立规范、权威且配套齐全的行业协会组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也可以成立规范、权威且配套齐全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维护社会公众和会员合法权益,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组织实施法务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对法务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及其事务所的职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开展国际交往活动等等。2.3制定一套可操作性强的法务会计执业道德准则。现代法律会计发展较早的美国已经早制定了注册舞弊审核师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我国亟需制定一套指导法务会计师工作、规范其行为、保证其工作质量、明确其执业责任的准则,有利于法务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规范化、维护法务会计师的职业信誉。2.4健全会计法务制度。加快法务会计的相关制度建设,由财政部、司法部牵头,组成由会计界法律界共同参与的研究机构,开展对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着手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

作者:李凌吉 单位:四川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谭立《财会月刊-对法务会计法律责任几个相关问题的探讨》.

[2]陈国辉崔刚《会计之友-论新时期的会计职业责任观》.

[3]GeorgeA.Manning.FINANCIALINVESTIGATIONandFORENSICACCOUNTING(secondedition).CRCPress,Taylor&FrancisGroup,2005.

第9篇

一个企业无论大小,如果每一名职工都能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和履行职业道德,都能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这样的企业才能强大。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石油企业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企业内部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队伍结构的大幅度调整,企业的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就业方式的多样化。面对这样的形势,石油企业要用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职工,切实使之成为职工爱岗敬业的一种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同时,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职工,用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职工,用科学理论和科学知识武装职工,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在推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中当时代先锋、做行动楷模。

二、加强石油企业职业道德建设,必须坚持创新发展原则

有着50多年发展历史的吉林油田,在职业道德建设方面有着坚实基础和较好成效。尤其是通过强化职工理想、职业操守、职业纪律教育,较好地引领职工弘扬了大庆精神铁人精神、中国石油企业精神和吉林油田“五上”精神。在新的形势下,要抓好石油企业职业道德建设,必须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内容,创新方式,努力提升创建水平。一是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核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在所有社会主义价值目标中处于统领和支配地位。离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职业道德建设就会失去发展根基和动力源泉。因此,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职业道德建设,确保职业道德建设的正确方向。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在广大职工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再教育,感恩教育、民主法治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为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企业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坚持以宣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根本。《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公民道德的建设过程,是教育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牢牢抓住实践环节,广泛开展群众性的道德实践活动,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途径。道德教育是“知”与“行”相统一的过程,最终要落实到“行”上。针对企业发展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道德实践活动,让他们在道德实践中进行自我教育,在实践中进一步强化教育的效果,体现道德教育的“知”与“行”的统一。深化开展创建六好站队、五型班组“、四优”青年文明号等活动,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在创建中树立行业文明新风,弘扬社会正气。要与石油企业基层工会组织开展的道德模范评选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道德模范的榜样作用,坚持用先进典型引领社会风尚。善于总结和发现各行各业特别是生产一线普通职工的典型,广泛开展向职业道德模范学习活动,使广大职工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见贤思齐、人心思进。三是坚持以基层企业和职工群众为重点。企业基层单位是职业道德建设实践活动的主要阵地,职工群众是职业道德建设的主体力量。只有贴近基层、贴近职工、贴近实际,吸引更多的基层单位和职工群众广泛参与,职业道德建设才会更富影响力、生命力和创造力。组织职工创造性地组织各种形式的职业道德实践活动,为广大职工提供实践道德规范的广阔舞台,让广大职工在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抓起,在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上下功夫,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违反职业道德的典型事件抓起,加大整改力度,树立行业新风,努力让人民群众满意。

三、加强石油企业职业道德建设,必须强化方方面面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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