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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毕业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12-03 04:13:42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法律系毕业论文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法律系毕业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体系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有不少学者对经济法主体体系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例如,王全兴教授提出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其中市场主体又具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四种。[2]又如,单飞越教授以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为标准归纳出了三大经济法主体群,即市场、社会、国家,其中市场主体按经济性标准分为企业和消费者两大类。[3]学者们的这些观点较之已往的“政府—市场”的二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有了新的发展,但是仍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据此,本文结合相关概念,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略作一番探析。

一、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其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⑴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门一样,都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各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与其他法律部门在法的共性方面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即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国家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协调意志。所以,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不属于国际法体系,更不同于国际经济法。

(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经济法是对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它的调整对象是现实中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事关系等非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属于国内法体系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利益关系。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权利(权力)和经济义务。

三、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体制所成立的主体,如根据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所成立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以及直接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等。二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本文所称的经济法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或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成立,或由法定机关授权,均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经济法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

(1)国家机关。国家协调经济、干预市场的活动主要通过国家机关来实施,所以国家机关是经济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主体,特别是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综合职能机关和行业管理机关(如信息产业部、交通部等),其主体地位和作用都十分突出。

(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细胞,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主体,其数量大、种类多,作用更是不可估量。其又可以分为三种:①企业(如个人独资、合伙、公司等企业),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他们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②事业单位,即拥有一定财政预算或其他拨款,并从事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组织;③社会团体,即根据自愿原则进行社会活动的群众团体、公益性组织和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是市场主体的主要部分。

(3)公民个人。其主要是指以个人(或家庭)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或特定服务的个人(如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经济法专门规定的个人(如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的农村承包户),还有各类消费者个人,都是经济法主体。

同时,以上的三大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一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又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①政府,包括宏观经济调控主体和微观经济调控主体(即市场规制主体)

②社会中间层,包括社会团体类主体、中间交易类主体、社会评价类主体和经济调节类主体等;[5]③市场,包括政府和社会中间层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四、经济法主体体系

所谓经济法主体体系,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主体体系,依存和限制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类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6]显然,此观点并没有给经济法主体体系下一个完整而明确的定义。

笔者以为,经济法主体体系,是在一国的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和归纳所形成的各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简言之,经济法主体体系就是一种由各类经济法主体有机组合所形成的关系模式。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构建,首先须对经济法主体进行系统划分和归纳;然后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再将各类经济法主体加以有机组合,进而形成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关系模式暨经济法主体体系。据此,我们可以以上文所涉及的“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框架(以下简称“三层框架”)为例,对我国的经济法主体体系做一番浅显的探析。

笔者以为,“三层框架”其本身就隐含了三类经济法主体(即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之间的三种关系模式:①“政府市场”的关系模式;②“政府社会中间层”的关系模式;③“市场社会中间层”的关系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说,“三层框架”就是以上三种关系模式有机组合而成的一种关系模式(即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有学者认为,理想的“三层框架”应该是对称互动的“三层框架”,在这中理想的关系模式下,社会中间层有适度独立的地位,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与政府的力度大体均衡。[7]由此,笔者以为,学者们所理解的理想的“三层框架”,是一种以“社会中间层”为中点,以“政府”和&

ldquo;市场”为端点,左右对称互动的(直)线型的关系模式。但正如学者们所认为的,在中国的现实中,社会中间层尚未成为与政府、市场相对独立的第三种力量,在许多领域还不存在社会中间层或者只有其名而无其实,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远远超过市场通过社会中间层作用与政府的力度。[8]因而,在中国的经济法律关系的现实中,线型的左右对称的“三层框架”的关系模式是尚未定型的。但是,组成“三层框架”基础的三类经济法主体(即政府、市场和社会中间层)又是客观存在的。据此笔者以为,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法主体体系是非线型的关系模式。如下图所示:

这种“三角”型的关系模式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等三大类经济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所共同组成的一种较为合理的经济法主体体系。

五、结论

基于对我国经济法领域内相关概念的认识和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浅显探析,笔者认为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法主体体系,应该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有机组合所形成的一种非对称的“三角”型的关系模式。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刘大洪.经济法的成本分析[J]..2004.

[2]王兴全.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第2篇

1946年生,沈阳市人。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湖北省检察院咨询专家。

“如果说在做专业以后,写文章、出书,文字上还算过关,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十年的记者、编辑生涯。”

记者(以下简称“记”):吴教授您好,能先请您谈一下起初是什么促使您报考法律系的呢?

吴振兴(以下简称“吴”):我从小就对法律感兴趣,可能是受到小说和电影的影响,觉得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上侃侃而谈让人非常羡慕,想得很单纯。我报考大学的时候要填五个志愿,我的前四个志愿都是政法院系,第一志愿就是吉林大学法律系。

记:当时的法律系开过哪些课呢?

吴: 入学以后到以前,大约九个月吧,我学过两门专业课,上学期的专业课叫“国家与法的理论”,当时国家与法是合在一起的,相当于现在的政治学与法理学。“国家与法的理论”课程结束后,我就确定了毕业论文的题目,――“法律的工具性问题”,而且我还搜集了不少资料。当时,我对法律的工具性有些疑问,觉得法律的确有工具性,是政治统治的工具,但法律不完全是政治统治的工具,因此这个问题是可以探讨的。除了专业课以外,上学期还开设了外语和政治两门课。下学期的专业课叫“法律制度史”,同时继续学外语。在“法律制度史”和外语课还没结束的时候,开始了。开始后,我利用业余时间,看了一些哲学和经济学方面的书,积累了一些基础知识。1969年下半年,我开始实习。那个时候的公检法工作基本停滞,我就到市公安局的政法大队去实习。在政法大队,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联合办案。研究案件主要凭经验,不谈什么构成要件,当然法律根据之类更是无从谈起。后来我又到长春市汽车厂派出所和桂林路派出所实习过。前前后后实习了一年时间。

记:当时学习的外语是俄语吗?

吴:是日语,当时我们班学习日语的同学并不多,有二十人左右。

记:1980年,您回到吉林大学读研究生,当时您已经在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待了十年,是什么原因促使您回去读研究生的?

吴:就个人来讲,我还是有点名利思想的,认为在广播电台是为他人作嫁衣裳。不过,实事求是地讲,在省电台的十年中,我不仅在政治理论上有提高,而且通过组织法律讲座、编辑法律讲座稿件,在法学基础理论上也得到了一定的弥补。特别值得一提的事,这十年中我自采自编的稿件较多,凡有采访任务,我从来不用下面的通讯员,从调查、提纲到写作,均自力而为,从而使我的文字功夫受到很大的锻炼。如果说我搞专业以后,写文章、出书,文字上还算过关,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十年的记者、编辑生涯。

“那时候,我几乎每天都看到、写到半夜12点,无论冬夏,光读书笔记就做了几大本。这段硕士生期间的学习,对于我夯实自己的基础理论起了重要作用。”

记:您是吉林大学第一届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吗?

吴:是的,吉林大学从1980年开始招收刑法学的硕士研究生,我是何鹏老师的开门弟子。当时之所以选择刑法学专业,主要是出于几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个是我的外语不太好,所以就没有考国际法专业。除了国际法以外,宪法学也开始招硕士研究生,但我对宪法学没兴趣,觉得宪法没有什么好研究的,但现在看来,这种看法还是很肤浅。但刑法作为实体法,与现实生活和法律事务联系比较紧密,这也是确实的。这也是我当时选择刑法学专业的粗浅想法。

记:当时您研究生毕业后就留校了吗?

吴:其实毕业的时候我很想到实务部门锻炼一下,但法学院坚决不同意,于是我只好留校任教。

研究生入学以后,我主要是跟何鹏老师学习外国刑法,吉林大学的刑法学是靠研究外国刑法起家的,准确地说,是靠研究大陆法系刑法起家的。何鹏老师外语好, 1981年(或1982年),吉林大学第一次组团去日本访问,随行的翻译人员的翻译水平还赶不上何老师,有时候还需要何老师充当翻译。由于何老师的日语好,看日本刑法方面的书就像看中文书一样,给我们讲起外国刑法来就非常方便。

那时候,我还帮助何老师整理过《外国刑法简论》,这是国内关于外国刑法的第一本书。上课除了我以外,还有一个老师叫赖宇,就我们两个人听课。听完课以后进一步加以整理,就形成了《外国刑法简论》。此外,我还帮助何老师整理过《外国刑事法选论》。再有,在何老师和甘雨沛老师合作撰写的《外国刑法学》中,我还协助何老师撰写了分则部分;还以副主编的身份参与编写了《现代日本刑法专题研究》。

记:能不能谈一谈你硕士生期间的学习情况?

吴:1980年入学后,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是百废待举、百业待兴。从客观上看,当时刑法方面的著述(包括译作)还不多。好在1979年刑法典颁布,我们有了高铭暄、马克昌等前辈一起编辑的刑法学教材,还有一些老一辈学者和少数年轻学者撰写的文章,他们为我国刑法学的繁荣拉开了序幕。虽然我是法律系毕业的本科生,但实际上在校期间并未系统地学过刑法理论。于是我开始不折不扣地勤奋刻苦学习,如饥似渴。我是住在校外――省电台分配的住宅,只一间房,不到20平方米。当时孩子小,我又抽烟,都是自己卷的烟,因为工资低,买不起烟卷。看书写作时烟抽得多,孩子挨呛,得了急性气管炎。为了孩子的健康,我只好弄了一张三条腿的桌子放在室外走廊上,然后再拉一条线,在室外支个灯(这种三条腿的桌子现在已经很少见了,就是有一条腿是活动的,拉出来可以将桌面支起来,放回去桌面也收回那种)。几乎每天都看到、写到半夜12点,无论冬夏,光读书笔记就做了几大本。这段硕士生期间的学习,对于我夯实自己的基础理论起了重要作用。

记:您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是关于哪方面的?

吴:我的毕业论文题目叫《教唆犯的概念与特征研究》,这篇论文是从我的关于教唆犯的书稿中抽出来的,这本书稿在我提交毕业论文时就已经完成了,有十四五万字之多,并且在1986年正式出版。现在看,这本书在有些方面研究得还不够深入,但当时确属为数不多的刑法专著。

记:您的博士论文是关于哪方面的?

吴:我的博士论文题目叫《罪数形态论》,现在看来,书中的一些内容还需要补充,我也想在武汉大学期间进一步完善这本书。但当时对这本书的评价还是相当不错。我的博士论文答辩时的评委是高铭喧、王作富、曹子丹、何鹏、高格五位老师。在这次答辩会上,评委们的提问让我汗流浃背,而我在重要场合下一般不会流汗。这些评委都非常认真,问了我33个问题,使得答辩足足花了半天时间。同时,这次答辩对我博士论文的修改帮助很大。评委们对我这篇论文的评价还是很高的,至少有这么一句话:“为建立我国的罪数理论体系做出了贡献。”我这篇论文也被评为优秀博士论文。

“法律实践为我们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很多课题。要研究这样的课题,不仅要有法律功底,没有法律功底就无法进行研究,而且还要有研究能力。”

记:能不能请您谈一下法学重建过程中您的主要贡献呢?

吴:我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我曾参与过发表修改意见,另一个是《论教唆犯》中的一些观点直到现在也能够站得住脚。比如在教唆犯的种类中,我提出了盖然性教唆和半盖然性教唆,国内学界基本上认同这种观点。在最近由我组织的“四方谈”(全称为“刑事疑案四方谈”,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学界)中,我又将半盖然性教唆划分为单向半盖然性教唆和双向半盖然性教唆,将单向半盖然性教唆分为性质单向半盖然性教唆和对象半盖然性教唆,将半盖然性教唆予以细分。我觉得,将半盖然性教唆予以细分就便于把有些问题厘清。此外,我还提出了重合性过限和非重合性过限,这也得到了国内学界的认可。李光灿老师在《论共犯》一书中提到共犯过限问题,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中也提到共犯过限问题,但都只是简单地提到而已。在这一基础上,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共犯过限存在重合性过限和非重合性过限的问题。关于重合性过限,我还提出所谓的正重合性过限和逆重合性过限,国内学界对此并无反对意见,但也没有更多的赞同意见。

再一个就是关于罪数形态的理论。国内的一些教材对罪数类型的观点并不一致,当时大体上维持了高铭喧老师和罗平老师提出的“一行为在法律上为一罪,数行为在法律上为一罪,数行为在处理上为一罪”的分类方法。但是我提出了“三三分类法”,根据“三三分类法”,一罪的类型应该分为本来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我的“三三分类法”是第一步为基础步骤,即把典型的一罪、纯粹的一罪与典型的数罪、纯粹的数罪分开,将纯粹的数罪放在一边,并不去研究它。第二步叫中间步骤,即把一罪类型中属于一行为的类型和数行为的类型分开,将一行为的类型统称为本来的一罪。第三步叫完成步骤,即把本来的数罪划分为法定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这样一来,根据“三三分类法”,我就把罪数形态的类型分为了本来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三类。在很多的罪数个体形态上,我也提出一些自己的主张。比如说牵连犯和吸收犯的界定问题,这是很多年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我提出了同质吸收,我认为在牵连犯和吸收犯之间有很多地方都是重合的。比如说入室盗窃,我们可以说它是吸收犯,我们也可以说它是牵连犯。因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一种手段行为,盗窃是一种目的行为,发生了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二者互相牵连的手段牵连类型的牵连犯。在这种情况下,既符合吸收犯的特点,也符合牵连犯的特点。我认为,如果数行为属于异质性罪名,一律按照牵连犯处理。比方说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810年《法国刑法典》在入室盗窃上就规定了单独的罪名,我国刑法将入室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犯处理。换句话说,入室与非入室相比要重一些,因此按照我的观点,异质性犯罪应该作为牵连犯处理。

在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处理上,我还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从一重重处断,就是按照一个重罪然后再从重处罚。为什么要按照一个重罪来从重处罚呢?因为按照我的想法,想象竞合犯至少是一个半罪,如果从一重处断,就等于按照一个重罪处罚,还有半个罪没有考虑,这是没有道理的,至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以我认为应按照一个重罪然后再从重处罚。

此外,我的一个贡献是在国内引发了关于犯罪形态研究的热风,我正在组织编写“犯罪形态研究丛书”,该丛书由检察出版社出版。现在已经出版了八本书,但要实现出版五十本书的目标,恐怕很难。为组织编写该丛书,我们还专门在北京开了一个会,张明楷和陈兴良也都参加了,他们也是这个系列的副主编。

记:您到武汉大学后,在学术发展上有什么打算?

吴:我到武汉大学后,首先是协助马克昌老师组织撰写与其主编的《犯罪通论》、《刑罚通论》配套的《罪刑各论――百罪通论》。之所以叫做“百罪通论”,是考虑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400多个,而且已有多部系列性的分则著述。这部“百罪通论”只限于常见罪、多发罪和个别的新罪,共计108个,计划搞150万字。这样可以将这本书写得深入一点。

另外,就是参与了马克昌老师主编的《大陆法系刑法总论》的编撰,承担了违法性论一章的写作任务。自以为写得还不错。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马克昌老师的支持和鼓励下,与莫洪宪老师正在组织撰写《共同犯罪研究系列丛书》,计划搞24本,每本20万字左右。因为“共同犯罪”曾被有的刑法学者称为 “绝望的一章”,理论和实务中的疑难问题都很多。如果目标能够实现,共同犯罪的研究近500万字,应当会对刑法理论的发展有所贡献。

第3篇

81岁的郑建阳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是一名定居在马来西亚的华裔,他做过报馆的翻译员,也做过英文教员……而他最重要身份之一,是做一名学生。2005年,70岁的他报名参加了上海市教委与上海大学合办的交流项目,成为上海大学传播学专业的一名高龄留学生。老人“对故土特别向往,他父亲原籍福建,所以他特别想拿到国内大学的学位”。郑建阳的导师郑涵教授说。

郑建阳2009年如期提交论文开题报告,后来却几次与导师说,希望把结题时间后延。一是觉得自己年纪大了,论文必须做足做好;二是郑建阳突然中风,行动渐渐不灵活了;三是他还要照顾100多岁的母亲。“母亲生病期间,我和妹妹照顾她。我就坐在母亲床边,母亲的头枕在我的腿上,我手上拿着小木板,在木板上修改我的论文。尽管辛苦,但是写论文帮我度过了那段苦难时光。”郑建阳说。他不会打字,论文修改过程中,他一直是以邮寄的方式把手稿从马来西亚寄给导师郑涵,郑涵再请人把手稿输入到电脑中。

6月17日下午,郑建阳飞抵上海。由于中风后遗症,郑建阳“从大门到图书馆也就200多米的路程,要两个人搀扶着他走好久”。但直到答辩前一天,老人还坚持去图书馆查资料。郑涵形容他的材料已经“堆成山”了,论文前后已改了六稿,他仍嘟囔着“材料会不会有疏漏啊”,当晚还在这本16万字的论文上勾勾划划。

答辩那天,郑建阳是最后一个上台的学生,他为自己的拖延向答辩委员会致歉,泪洒现场。答辩过程中,“他每个问题都回答得特别认真,还引经据典地举例子。”答辩委员会主席杜友君说。经审核,答辩委员会一致同意当场授予郑建阳硕士学位。

“参加答辩并不是说我就是有学问了,而是可以提供一个学习的机会,继续深入下去。”老人说。

热议锐评:很难想象,这样一位耄耋老人,10多年求学路走过来,需要付出怎样的努力。或许有人会觉得,老人只是为了“拿到国内大学的学位”,但他的认真与执着,以及对学习成果的重视,早已超越了这个目的。诚如杜教授所言,他是将学习当成了一种生活方式,更有一种对知识的敬畏。这种纯粹的追求,才是老人最令人感佩的地方!(南亭)

第4篇

参考文献

[1]毕晓阳.基于BPEL及CCML的Web服务组合建模及开发方法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9.

[2]蒋洪伟.基于MDA的Web应用系统研究与实现[D].电子科技大学,2009.

[3]蒋理.基于MDA的Web应用系统开发框架的设计与实现[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0.

[4]张晓峰.基于MDA的Web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D].上海交通大学,2011.

参考文献:

[1]黄悦深.基于HTML5的移动WebApp开发[J].图书馆杂志,2014(7).

[2]黄晟.基于用户体验的APP设计研究[D].西安:陕西科技大学,2012(5).

[3]于洋.浅析HTML5的特点及其在移动WebApp中的应用[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4(12).

[4]MarkoGr?nroos,BookofVaadin[M].2014.

参考文献:

[1]谭纯.手机阅读平台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出版参考,2012(Z1).

[2]樊陈.基于风险管理整合框架下的电子商务系统内部控制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3]王慧.电子商务企业内部控制案例分析研究——基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3.

[4]王莲峰.移动互联网App标识商标侵权若干问题探析[C].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论文集,2015.

[5]邸紫琪.基于风险管理的互联网金融的内部控制研究——以阿里巴巴为例[D].河北大学,2015.

[6]邓勇.移动医疗APP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探讨,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205办公室,2015.

[7]李琳.我国图书类App的现状与对策研究[D].河南大学,2015.

参考文献

[1]王富祥,刘铁军.企业形象策划[M].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14,4.

[2]张文玺.形象塑造:企业制胜的王牌[J].中国石化出版社,1998(2).

[3]李巍.对塑造企业形象的思考[J].辽宁经济出版社,2007(9).

[4]谷虹,陈梓妍.让你的企业APP更有创意[J].销售与市场(管理版),2012(8).

第5篇

很欣慰我有这个机会在这里和你们进行一次谈话.大家晚上好。这次“民法分则”期末考试,全班14名考生只有4名及格,另外2名55分以上的跟平时成绩综合后勉强及格,总评成绩不及格的高达8人,超过50%。对于这一结果我和不及格的同学同样难过,因为这无异于宣布我本学期的教学工作不合格。为此我要向你们道歉。我觉得光道歉还不够,我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受聘的是教学六级岗,每月除了一千多元的基本工资外只有1000元的津贴,比我担任图书管理员的同期收入每月少1200元,比我这个资历的人可能申请的教学三、四级岗那就少得更多了。我决定今年再申请教学六级岗一年,通过承受远远大于你们的经济损失来稍微平复一下你们因为考试不及格而遭受的痛苦。如果再一次出现这样的考试结果,我将开除自己的教职。当你们平静下来不再因为不及格而痛恨我的时候,我希望我们双方都能够从这次不及格中吸取教训。版权所有

我想要继续说的是,从这次考试的答卷中不难发现,你们对于那些需要自己归纳而不能在教材的某个地方找到现存答案的试题回答得虽然不好,但对于教材里有现存答案的基础知识回答得更差。显然你们大多数同学没有按我的要求在听课前预习,部分同学甚至在考试前没看过教材,仅仅凭着上课的时候听得似懂非懂而且已经遗忘了不少的那点东西就来应考了。我不知道是否你们真的感觉那样考试就完全可以高枕无忧了.老实说我的阅卷并不很严格,不但预先制定的标准答案上没有的内容你们回答得有理的酌情给了分,而且你们普遍存在的词不达意和病句现象我并没有扣分。你们的年龄大多在24岁左右,到了这个年龄还只有这点学习自觉性,这确实是我所没有想到的。或许,你们自己也从没想过吧?你们真的觉得心安吗?

反思造成你们那么多人考试不及格的原因,我觉得我也是有很大责任的。我并没有因为不务正业而影响备课,我这学期一直在看跟授课内容有关的书,我也曾试图改变教学方式,从前半学期的演讲式到后半学期的座谈式,你们应该能感受到两者的区别。但是我高估了你们的自学能力和学习自觉性。因为这种高估,我在教学过程中比较注重前沿问题而对基础知识重视不够。因为这种高估,我对你们看书的情况没有专门进行检查、监督。因为这种高估,我在命题的时候没有考虑到你们法学基础不如法律本科生这一情况适当降低难度。我想这些都是造成你们那么多人不及格的原因。尤其应当检讨的是,我布置的作业选物权、债权、继承部分题目的同学都有,其中选物权、债权部分题目的早该交了,可是你们拖延不交,一直拖到第18周结课时,害我来不及细看,更无法因此而在教学上做出相应的调整。我虽然中间有两次提到你们作业写好了的请交给我看,但没有采取任何有力的督促措施。究其原因,一则是因为你们年龄那么大了我不愿意对你们说威胁性的话,二来可能是因为如今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水平的普遍下降使我对看学生的作业有了心理恐惧。

第6篇

一、什么是问题意识

北京学者陈瑞华认为,学术研究中的“问题意识”中的“问题”应该是“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制度和法制层面的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经由这一问题的研究提出具有解释力的理论。所谓理论问题就是现有理论解释不了的问题。①这个概念把问题意识等同于:寻找“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了,而且这应该是对博士生或者硕士生的问题意识的要求,对本科生的要求理当把制度和法制层面的问题作为“问题意识”核心内容,本科学生更应侧重于关注司法实践中制度的完善等这些问题。

北京学者李婧、张琪从心理学的角度提出“问题意识”的概念,他们认为:在人们的认识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并由此产生一种怀疑、困惑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促使人们积极思维,认真探究,不断地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对于思维的这种心理品质,心理学上称之为“问题意识”。②持有此观点的学者为数不少,早在1995年安徽师范大学姚本先先生就已经提出过这样的概念。③这个概念的核心其实就是:人们在认识活动中,对现实和理论问题提出问题或质疑,并解决问题的过程。实质上将问题意识等同于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了。

笔者认为,法律人的问题意识不能简单如以上学者所述——把它简单等同于去追寻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或去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法律人的问题意识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它是一种抽象思维活动的形式,即我们在面对社会问题时,应该如何运用我们的法律思维去思考它。比如,有这样的一道题: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有人说“75岁免死,君子报仇,75岁不晚”,老年人犯罪将会因此有恃无恐?你对该观点有什么看法。如果我们在回答该问题之前,首先会下意识地想:这个题目到底涉及什么法律问题呢?——这就是笔者所谓的“法律人的问题意识”。经过进一步思考,就可以发现这个题目涉及到罪责刑相适用问题、刑罚的正义目的以及刑罚的预防犯罪和教育目的等问题。如果能够找出这些问题,就能较好地解决这道题目了。其次,我认为,法律人的问题意识应当不仅仅局限于追寻“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对于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这可能是他们的问题意识的核心内容;但对于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律人来讲,我想他们的问题意识更应该倾向于制度和法制层面的法律问题。最后,完整的问题意识应当包括这样的思维过程,即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在《反对党八股》一文中早就指出:我们要学会“应用的方法去观察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样的逻辑进路。

二、问题意识的功用

在辩论中,问题意识强的人往往较容易处于主动地位,能紧紧围绕辩论主题展开论述。比如,在日常学习、研讨过程中的辩论、法庭辩论甚至于日常生活中的吵架,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住争议焦点、不能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讨论,就说明这个人问题意识不强、法律思维能力较差,一般来讲语言表达能力也不行。

当官从政更需要有问题意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政治体制改革面临着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的领导干部具备强烈的问题意识或者说忧患意识,善于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可以说,有没有敏锐的问题意识,是衡量一个领导干部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只有具备了敏锐的、前瞻的问题意识的领导干部,才能算是合格的领导干部,才能将社会问题防患于未然。没有问题意识的领导干部往往看不到存在的问题,意识不到潜在的矛盾和危机,其所谓的“施政”都是盲目的,实际存在的问题未能发现、更未能解决,使小问题淤积成了大问题、使新旧问题混杂成综合性问题,最后积重难返、最终走上不归路。从这个角度来讲,没有问题意识的领导干部简直就是党的事业的掘墓人。

问题意识在论文写作中有重大的意义。论文的写作往往起源于问题意识,它是论文写作的源头、是迈出论文写作的和第一步。没有问题意识的论文写作是盲目的、没头绪的,最后写成的东西最多只能象教科书一样,最多只是一大堆常识性的文字的堆积,未能揭示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读者阅读这样的论文或者著作,除了能积累一些常识之外,并不能得到任何启发。

三、如何获得问题意识

首先,要养成对社会事件、法律现象进行追问的习惯,即面对种种社会事件和法律现象,我们总要追问:它到底涉及什么法律问题?该问题的核心和本质是什么?当然,要想能够洞察各种社会事件、法律现象的本质和问题的核心,就必须有扎实的法理功底、较强的法律思维,而这两样基本功,必须通过长时间的学习和积累才能达成。

其次,我们可以从以下各种途径来获得单个的具体的问题意识:⑴从法学的基础理论中寻找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研读经典、体会经典,然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阅读时要以批判的眼光看待经典,发现前人理论的不足,从中找到突破口,对其进行超越、补正和发展。⑵在法律学科前沿中去寻找问题。法律前沿问题往往与现实中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变化有关。⑶在法律实践中找到问题。法律实践包括古今中外的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每个领域都有可能存在很多依然没能解决的问题。⑷从老师的课堂教学中找到问题。对于在校生来讲,把更多的精力放到老师的课堂教学中,从老师的讲课过程中寻找问题是最便捷的。因为老师的课堂教学一般都会提出很多学问供学生思考。

① 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第50页。

② 李婧、张琪:“经济类本科生问题意识培养与毕业论文写作”,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年8月第23卷第4期。

第7篇

20世纪只剩下最后3年,中国大地仍时时“发烧”,处处“热浪”起伏:炒股热、汽车热、旅游热、住房装修热、减肥热……其中,考研热的升温引人注目。1996年国家计划招收研究生4.63万人,报考者多达20.4万,比1995年增加31.8%。1997年,增幅接近40%,达到1981年我国建立学位制度后的最高峰。世纪末考研热的出现,既表明我们这个社会对知识和人才的日益重视,也表明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正向高层次迈进。从1981年至1993年,全国授予博士学位14209人,硕士学位25847人。研究生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担负着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各行各业提供专业人才的任务,然而,与考研热相伴而生的一些问题,又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考研热与学术冷

按常理度之,考研热必将带动学术热。但实际情况却是:考研虽热,学术仍冷。原因何在呢?

应届毕业的大学生中,许多人之所以挤进考研大军,并非有志于从事学术研究,而是希望以更高的文凭来谋求更好的工作。目前,每年毕业的本科生多达70余万,已形成巨大的就业压力。绝大多数毕业生又希望留在大城市,加剧了本来就已十分激烈的择业竞争。尤其是一些普通大学、冷门专业的毕业生,留在大城市希望渺茫,便像抓救命稻草一样盯住了考研的道路。

某大学毕业生小D,由于各方面表现平平,没有获得学校的留京指标,他又不愿回到自己所在的边疆省份,思虑再三,他毅然决定考研。所谓“前进一步,海阔天空”,希望研究生毕业后能在京城觅得一份好职业。地质大学的E君,深知自己学的冷门专业分配困难,从大学二年级开始,就基本放弃本专业课程而学习“前景光明”的法律。本专业考试时,他草草复习,糊弄过关。教师也深谙学生的心思,不忍为难。即使那些报考本专业研究生的学生,为了考研,也必然放弃许多与考研无关的课程的学习。这样,直接影响到本科阶段全面素质的培养,学生沦为考试的机器,因而丧失对学术的热情。国家教委在一次调查中发现,本科生毕业论文水平有下降的趋势。很大一部分学生表示:为了考研,只好把论文放一放。某教授叹息道:这难道不是买椟还珠吗?

在职人员考研的动机就更加复杂了。其中固然不乏在工作实践中感到知识不够用、需要进一步学习的报考者,但

更多人仅仅把考研作为“高枝”来攀。有一名师范大学的学生,毕业后被分配到某小县城的一所中学当教师。他无法忍受清贫的物质生活和低下的社会地位,怎样改变现状呢?他想到了考研。于是,他不再认真备课、上课,不理会同事的批评,所有时间都用在复习迎考上。终于,他以第一名的成绩考上了人大哲学系的研究生。3年的学习很快过去了,导师很欣赏他的才华,想让他留下来继续读博士。他却说:“我来这里并不想搞学问,只想有张文凭,用它敲开一扇美丽的大门。”他昂首走进某政府机关的大门,两年后被提升为副处级干部,导师那失望的神情很快从他的记忆里淡漠了。

考研热令人喜,学术冷却令人忧。大学不是封闭的象牙塔,大学里的潮涨潮落,深受外界大气候的影响。一冷一热,更深层的原因还在于社会的选择机制。

择业标准面面观

据有关资料统计,当前研究生就业观念已从“老三到”(到高校、到研究所、到国有大型企业)变为“新三到”(到政府机关、到外资公司、到私营企业)。按照中山大学一名研究生的话来说,“哪里有钱就去哪里”。1995年全国毕业硕士、博士共26942名,其中到京、津、沪三城市的就占80%左右。仅深圳一地,生源本来只有6人,却接收了708人;上海生源581人,却接收了1712人。与之相反,内地省份输出大量生源,到头来却“孔雀东南飞”,人才匮乏现象一年比一年严重。

在北京的一次人才招聘会上,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的摊位前门可罗雀。前来招聘的一位将军说,基地目前已出现新老人才青黄不接的情形,特别需要年轻的研究生来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但现在的研究生们存在怕苦怕累贪图安逸的心理,不愿到西部地区。虽然到基地能学以致用,但他们宁可留在大城市,从事跟专业风马牛不相及的工作。

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一位研究生表示,他的就业思路只有两点:一是留京,二是去党政机关。去律师事务所倒是最对口,但他觉得太累了。去党政机关,虽然专业用不上多少,但一方面工作清闲,另一方面仕途上又颇有盼头,因此“是唯一的选择”。而英美烟草公司、雀巢公司、宝洁公司等外资企业纷纷抢滩北大、清华,吸收的往往都是研究生中的佼佼者。许多名牌大学的研究生供职于外资公司,几年后纷纷成为中高级管理人员,即所谓的“洋买办”。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急需年轻有为、思想敏锐、专业过硬的人才的国营企业,却遭到研究生们的白眼。长此以往,一边是人才越来越优秀,一边是人才越来越平庸,竞争的胜负就可想而知了。这种研究生的流向,使我国研究生教育“为他人作嫁衣裳”。这对整个国民经济、民族工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硕士不“硕”博士不“博”

外界信息反馈到大学城内,助长了研究生的厌学情绪。“研究生不研究”已成为高校一句不是玩笑的玩笑。某大学中文系副主任曾多次在会议上指出:“B大是一流本科,二流硕士,三流博士。研究生教育中的许多问题已经到了非抓不可的地步。”

第8篇

关键词:专门院校;专业法学人才;课程设置;课程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3-0066-02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学专业设置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专门的政法类大学,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二是综合性大学里的法律系或法学院,如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三是以专门院校里的法学院系,如吉林大学法学院、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等。通常政法类院校是以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为特色的,综合性大学以培养理论型人才为特色,而专门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与其他院校有所区别,体现自身的特色,即要培养出专门、专业法律人才。本文仅就专门院校专业法学本科课程改革谈本人之粗浅看法。

一、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改革的意义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高等学校要办出特色,要提高教育质量。高等学校要有特色、高水平,这不仅是国家发展的要求,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也是高校自身的选择。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法律人才为数众多,但高层次、高素质、专门法律人才短缺却尤为严重,培养法学专才已成为大势所趋。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如下:

(一)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要求“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到2020年,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升……。”《纲要》还要求:“……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要培养高素质法学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专门院校专业法学本科课程改革是当务之需。

(二)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是合理配置法学教育资源。据不完全统计,全国1000余所普通高校中已有650余所设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2009年北京市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北京市2008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失业或离职量最多的10个专业,占本科失业量的44.0%。失业或离职者最多的5大专业依次是:法学、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其中2008届法学类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79%,远低于当年本科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88%)。专门院校法学专业如果不根据现实的需要、改革课程设置,只能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加剧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负担。

(三)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是市场经济的需求。笔者由于职业的关系每年都能接触到来自专门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感触颇深:建筑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分不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医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不懂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竟搞不清中国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区别……可想而知专门院校法学教育的失败。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现象也比较突出:税收案件中法官、律师不懂增值税发票;建筑纠纷中法官、律师不懂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医疗纠纷中法官、律师不懂医疗常识……社会急需专门、专业化的法律人才。而专门院校对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要扬长避短,走专门化特色化的法律专才培养模式,改革现有课程设置。只有这样专门院校的法律专业才有生存的空间与市场的需求,满足市场经济对法学专业大学生的需求。

二、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不合理。专门院校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应当考虑到社会对专门、专业法学人才的实际需求。不少专门院校的法学课程开设没有专业特点,基本上是人家开什么可我们就开什么课程。没有对专门院校的法学课程的开设进行可行性分析,致使已开设的课程比较混乱,没有做到与法学专业的融合与衔接。以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为例,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基本上照搬、照操政法类、综合类大学的法学课程体系,其结果,专门院校培养的学生法学不仅基本功底不及其他政法类及综合大学,专门、专业法学知识也没有凸显出来。一方面,造成了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就业困难,另一方面社会对专业法学人才的需求也没有得到满足。

(二)专业基础课程内容所占学分或课时的比重明显偏轻。要做到专门院校法学专门化,专业基础课程的开设尤为重要。以财经院校为例,要打造特色财经法学人才,财经类基础课程应该纳入学科基础课程当中。比如,财经院校应当把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等学科纳入学科基础必修课程范围之内。设想在没有开设金融学、会计学、税收学等学科基础课程或在所开课程学时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给学生开设金融法、会计法、税法等课程,只能使学生掌握的法律规范与经济学理论相脱节。

(三)专门院校专业法学课程严重缺失。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将本专业的法学课程作为开课的重点,开全专业法学课程。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才可能凸显专业特长,又可使法学专业符合本专门院校的特点,满足于本专业的法律需求。但在实际上,各专门院校对本行业的法律课程重视不够。以财经院校为例,目前财经院校中,体现财经法学特色的财经类课程的设置比较混乱,没有一个科学的、统一的财经类法学课程类别划分。各院校虽都开设财经类法学课程,但课程类别各不相同,有的为必修课、有的为选修或任意选修课,还有的为必修与选修相结合。同时财经类课程在教学时间的安排上随意性较大,财经类核心法学课程开设时间较晚,大部分学校在第三学期才开始安排此类课程。财经类课程没有结合相应的法学课程开设。

三、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对策

(一)准确定位本专门院校的专业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

专业人才的培养需专门院校应该在办学过程中准确定位,一是学校类型定位。学校要根据区域、行业的需求,选准自己的定位。二是办学层次定位。如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常热门,许多高校都争办这个专业,竞争非常激烈。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保持特色和优势,就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强。三是在办学规模上要考虑把资源集中到学生培养、提高质量上。学科建设始终是学校的龙头,学校如何保持优势的特色学科,是学校特色非常重要的内容。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注意在经济、管理的学科交叉中寻找特色,凸显优势。

(二)优化课程结构,强化法学专业特点

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类院校应该根据各自的人才培养目标,适当调整适合本校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的比例,使课程结构既科学、合理、相对稳定,又具有一定的弹性。因此,应细化大专业下的小专业,体现财经特色的课程设置,重新整合专业方向课,以突出财经类法学的优势。将限制性选修课作为专业方向课的学校,应增加其总的学分和学时,在总量上提升财经类法学专业方向课的比重。

(三)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及开课时间

为了培养法律专才,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应当有别于专门法律院校。笔者认为,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可分为通识课程、法学基础课程、法学专业课程三大模块,这三大模块中又按照重要程度分成选修课、必修课等,开课的次序、时间应当本着先一般通识课、后法学基础课、最后到专业法学课程这样的程序进行。具体对策如下:

1.通识课程

通识课程是指按照教育部的规定,不分院校、专业,所有高校必须开设的课程。比如,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体育、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哲学、政治经济学、外语、计算机等。对法学专业而言,为了给后续的法学教学打下基础,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也应当列入通识课程范畴。专业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将这些通识课程划分为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哲学、政治经济学等都可作为学生的通识选修课;而法学基础理论、外语等则应作为通识必修课。同时对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必须规定必修的学分。除外语、计算机课可在以后学期根据需要继续开设外,其他全部通识课程均应当在大学一年级修完。

2.法学学科基础课

专业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科基础课除了要开设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4科核心课程外,还应开设司法文书、外国法制史、律师法、法官与检察官法等课程。这些法学学科基础课也可以分成必修课和选修课。可将法学专业的14科核心课程作为必修课,其他课程作为选修课,同时对必修课和选修课必须规定必修的学分。全部法学基础课程应当在大二全学年修完。

3.专业法学课程

如果说专业院校中通识课程和法学学科基础课程设置没有差异的,那专业法学课程将是打造法学专才的核心与关键。各专门院校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对本行业、部门法学人才的需要,设置法学专业专门化的课程体系。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开设并强化财经特色,以经济生活中主要法律规范作为课程开设的重点。可将经济法律规范划分为经济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市场秩序法、经济管理法、社会保障法等。作为经济组织法内容包括公司法、各种企业法等。作为宏观调控法,包括财政预算法、税法、价格法、金融法等。作为市场秩序法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作为经济管理法包括会计法、合同法等。作为社会保障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每一部分又可根据本院校的实际情况再做细分。比如,金融法,内容可含银行法、票据与结算法、担保法、保险法等。这些课程也可分为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这些课程授课时间应当安排在大三及大四第一学期。其他院校可以结合本专业法学的实际需要选课、开课。

当然,专门院校要培养出专业法学人才,对策及措施还有很多,比如,论文写作和实习环节。论文写作应要求写本专门院校相关行业法律论文,医学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论文就可以围绕医疗法,而建筑大学的法学专业则可以建筑法为方面来确定选题撰写论文。毕业实习也应当有针对性的到医疗、建筑公司等单位实习……这样就能比较好的将所学专业与实践有机、有效的结合起来。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不仅要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理念、精通和熟悉市场经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更需要既通晓本行业、专业知识又懂法律的法律专才。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可利用自身的学科优势定位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而目标的实现重在课程设置的改革。

参考文献

[1]蒋悟真,张西道.财经院校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及改革研究――以江西财经大学为例[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3)

第9篇

关键词:准省属高校;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教育理念;课程目标;实施途径

一、 新形势对高校教育的要求

21世纪的中国高等教育将更加开放,更加现代化,学校要迅速跟上世界科学技术社会发展水平,就要建设一个具有创造性的高等教育,就必须树立全新的教育理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才的培养是统一招生统一分配,教育以是否符合国家计划为要求。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才的价值需要在市场中得到检验。因此,教育要考虑社会需要与学生自身发展的统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才需要有更多的创造性、主动性和适应性,这不仅要求一个人有较高的智力,而且在情感、意志力、合作精神、使命感和责任心等方面有较好的发展。我们在教育过程中不仅要教给学生知识,更应该教给学生学习的方法和提高其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因此,新升本高校在课程建设上,要特别注重贴近社会,充分考虑学生的自身发展。例如,在第四学年安排学生毕业实习的基础上,在第三学年适当增设专业实习,使学生有更多的实践机会去接近社会,去运用所学知识。通过这样的课程设置和调整,充分体现了教育以人为本的理念。

教育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的观念必须在课程设置与安排上得到充分体现。新升本高校专业应与市场紧密联系,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方向,对专业设置做出相应调整,为社会提供有效的服务。企业是学生就业的主要渠道,我们在课程设置上注意适应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从新升本高校毕业生推荐反馈的信息来看,企业需要的人才应具备的素质包括: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良好的工作适应能力,基本的经营管理知识,较强的组织和表达能力,同时要学有所长,具备本专业实用技能和综合职业能力。为此,新升本高校在课程建设上应注意研究企业需求、研究市场需求、研究就业岗位对人才的要求,如可以开设电子商务、财务及企业管理实务技术、商务英语、商务谈判与推销技巧等与企业紧密相连的课程。根据专业特点还可以开设辅助课程,如法律专业可以开设会计学、市场营销学、企业管理学等课程。学科之间还可以相互渗透,如在法律系和经济系开设“法律与经济”、“国际贸易与英语”等课程。

二、 课程创新首先应有先进的教育思想

教育的目的不仅是出人才、出成果,还应出思想。我国高等教育最早是人文教育,后来发展为科技教育( 所谓重理轻文)。重视文化素质教育和人文教育,把科技教育和人文教育紧密地结合起,中国教育正走向成熟。因此要确立符合时代要求的课程目标

时代呼唤人才,人才依靠教育,而教育的具体实施要通过课程来实现。因此,人才培养目标是课程建设的依据和出发点。新升本高校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是“崇德尚学、求实创新,知行合一、自信刚毅”。因此课程目标上首先应该坚持德才统一。在“德”的方面,不仅要加强正确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教育,还特别需要加强职业道德的培养。当前人才市场与用人单位对职业道德的要求明显提高,企业已把职业道德作为评价学生和学校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依据,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学生受聘的前提。因此,应该把培养生高尚品德放在重要位置上。“才”是为社会作贡献的基础。从市场经济对人才需求的现实出发,加强学生实用技能的训练,要求学生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能适应从单一专业型向专业――管理复合型人才转变。其次,要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现代社会特别是企业希望聘用的人才业务熟练、管理内行、忠实肯干,希望聘用的人才既是企业基层部门工作的实施者和组织者,同时又能为企业全局的经营献计献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问题是综合性的,要求具体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一专多能,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是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在课程设置上,要大力开发综合课程、模块课程,减少课程科目,增强课程特色,提高课程应用效率。对于具体的课程计划,应站在时代的高度,精心规划与设计各专业课程的结构,做好“增、减、删、补”工作。“增”就是要增加新开课程,及时将最新的研究成果吸收到了课程中去,如新开设的广告理论与实务、财务与企业管理技术、品牌管理、直效营销、网络营销等课程;“减”就是要减少陈旧过时的内容和纯学科性的知识,以必需、够用为度,如将原有的企业管理课程改为管理学课程;“删”就是要删除与提高学生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要求不相适应的知识,使学生更好地结合自己的专业和职业要求,掌握所需的知识,如删除原有的财经应用文写作,改设中英文应用写作和商务文秘实务;“补”就是在理论课的基础上,要补充实践应用方面的内容,如新开设的广告案例分析训练、推销模拟、会计模拟实验,用友软件操作、国际结算模拟实验、报关实务模拟等课程,提高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使学生能成为活学活用专业理论的社会有用人才。

三、课程建设与人才培养的实施途径

新升本高校专业课程大体可分为五大块,即大学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指选课和专业任选课。按照“厚基础、宽口径、一专多能”的原则,主要在上述模块课程及时间维度上合理构建课程结构。具体的实施途径是:

从适应人才的多层次要求出发,进一步拓宽专业知识面,加强相关课程的建设,主要是要加强数学类课程、外语类课程、计算机类课程、经济管理应用性课程和跨专业选修课建设。从社会经济发展和职业需求对人才的要求来看,课程建设特别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增加:一是要增加外语课程的教学时数,将外语课教学与各经济专业职业要求结合起来,重视提高学生专业外语应用能力,如开设营销英语、财会英语、外贸英语和第二外语等课程;二是增加计算机课程的教学时数,把计算机课教学与电子商务结合起来,突出时代对经济方面人才的要求,如开设网络广告实务、网络营销实务、电子结算实务和无纸贸易等课程;三是要增加有关心理课的内容,以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适应激烈竞争的社会所要面临的新问题,如开设心理学、心理咨询讲座等课程。

从“强化基础,分段培养”出发,在时间维度上合理安排五大模块课程的教学。按照国家教育部对各类专业指定必修课的要求,对专业学生的培养在课程设置上要做出不同的要求。各专业教学分阶段进行,对一、二年级学生主要根据本科教育的基本要求,开设通修课和专业基础课,大三则主要开设专业方向课,结合本专业要求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在第六学期安排专业实习,依据学生实习情况和他们个人的兴趣在第七学期开设大量的专业选修课供学生选择。第八学期重点为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撰写与答辩。

从培养学生获取知识及创新能力出发,加大学生科研力度,加强研究性课程的建设。在现有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在实践探究过程中的创造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主要措施有:启动并加强“研究型教学计划”的实施;组织学生参加教师的科研项目;开展学生学术讲座和论文评比活动;加强毕业论文的指导与管理。

作者单位: 熊华林南昌工程学院

艾英武江西水利水电学校

参考资料:

[1]田润华.以教育观念的创新为先导,推进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J].中国高教研究,200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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