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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医药领域;必要性;措施
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1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4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5]。
【参考文献】
[1]刘彩凤.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3]陈朝晖,林万莲.浅述医药电子商务[J].医学信息,2002,15(12):683.
一、医药电子商务的定义
医药电子商务,指的是采用数字化的电子方式进行和医药相关的商业数据交换等一系列的活动,主要指使用Web提供的通讯方式在网络上进行线上交易,包括通过Internet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医药产品的售卖等,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开放的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目前,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网站已广泛涉及到医疗器械、制药工艺、分析仪器和药品等方面的交易。
二、我国电子商务医药市场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在近年获得了飞速发展,但仍然存在下面一些问题:①医药电商的法律规范问题存在某些缺陷。②医药产业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且参差不齐:真正意义上的医药电子商务指的是集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为一体的医药流通模式,这要求参与的企业具有较高的信息化水平,这样才能保证不同的医药个体之间能够建立直接有效的沟通。由于我国医药行业的信息建设周期还不长,目前很多医药企业只实现了部分的信息化,企业内部和外部之间难以实现信息化的统一管理。尽管一些大型医药企业,如同仁堂、海虹药业等已实现了企业资源管理(ERP),但国内大多数企业的信息化水平还非常低,企业的基础设施构建并不完备,同时掌握药品和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还非常缺乏。③我国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现代物流体系,第三方医药物流不成熟。由于我国医药产业的集中度非常低,物流配送基本都是采用的分散配送方式,影响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全面统一开展。同时,第三方医药物流应该是一个专业化的物流体系,它是医药领域中供需方以外的企业来提供的一种物流服务。只有第三方物流发展初具规模化系统化,医药流通企业才能专注于自己的主业,并通过信息化全面实现资金结算和业务沟通,使流通领域的运作更加方便高效。④尚未形成电子支付的思维习惯:我国电子支付方式占总支付方式较少的比例,降低了医药电子商务的效率。目前我国医药生产设备大部分交易为非电子支付型,即线上营销,线下支付;小部分为电子支付型,即线上营销,线上支付。电子支付型是医药电子商务的未来发展方向,但这种交易方式中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如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安全认证系统的建立等。因此,目前我国大多数医药电子商务为非支付型电子商务,涉及的业务和交易无关,如医药信息的和查询、商务在线谈判、合同文本的形成和传送等。网上银行的发展和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完备将会有效地解决医药电子商务中的在线支付问题。
三、电子商务医药市场模式分类
电子商务医药市场可以分成四种模式:企业对消费者(BusinesstoConusmer):企业对消费者主要指的是线上药店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网上零售随着网络的出现迅速发展,例如,保健品厂在网上将产品直接卖给消费者。企业对企业(BusinesstoBusiness):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指的是企业和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信息和服务的沟通交换。企业对政府机构(BusinesstoGovenrment):企业对政府机构包括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所有的事务交易。比如,制药厂向政府管理部门申报批文。同时,政府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信息化的方式处理企业的申报业务等。消费者对政府机构(ConusmertoGovernment):消费者对政府机构的形式目前已经出现。比如,消费者向政府管理部门投诉药品质量问题;政府管理部门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效仿商业服务模式,通过网上来进行投诉的处理。目前,医药电子商务主要采取其中两种模式:一是BtoB模式,它是医药电子商务的主要方式,占整个医药电子商务交易额的85%;二是BtoC模式,这种模式业务相对BtoB比较少,只占整个交易额的15%左右。
四、电子商务医药市场模式的发展
电子商务医药市场从萌芽至今已发展20多年,最早在1996年,医药企业开始运用互联网对售卖的药品进行广告宣传,之后医药信息网开始出现,BtoB和BtoC的服务模式开始形成,主要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收集、产品广告的以及药品服用的指导等基本服务,属于医药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1998年随着信息管理水平的提高,医药信息服务上升为业务管理的高度,医药电子商务得到了更深层次的发展。很多医药信息网已不满足于收集与信息,而是利用软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检索和分类、数据分析、市场调研和预测、企业战略制定等一系列信息服务,帮助医药企业优化企业流程、规范企业管理、提高管理能力,例如SAP、IBM、用友等企业。1999年,医药电子商务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政府对电子商务的运用。政府创建了采购招标网,并创立了政府对企业的GtoB商品交易模式。该模式由政府创建网上交易平台,提供给给医疗机构和企业,让其实现网上交易,从而起到降本成本的作用并利于政府监管。该模式出现后受到各界关注,并在原基础上不断的创新,推出了“挂网限价”和“阳光采购”等有效模式。非政府机构在此基础上也开始招标业务,它们作为第三方,建立招标采购平台,吸引医药企业进行在线交易。由于第三方的大量介入,为加强管理,国家在2004年出台了《互联网药品交易审批暂行规定》,对申请建立网上平台的第三方企业进行严格审核。截止到2007年7月,仅有五家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平台获得国家批准,例如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先锋环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肥徽之堂医药信息有限公司等。2005年以后,随着我国药品电子商务的政策逐步放开,企业通过网络直接向消费者出售OTC药的“网络药店”开始大量出现。我国网上药店从2005年第一家正式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京卫大药房开始,到2011年9月,全国获得资格证书的药房已有86家,其中直接网络销售的有47家。随着网络药店的数量越来越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获取更大的点击率和效益,很多网络药店已经不仅仅单纯的售卖药品,并开始提供免费药品信息、专家在线咨询等业务,以增加消费者的满意度。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已经发展20余年,其中GtoB、BtoB以及BtoC的模式发展的较为成熟,分别形成了基于GtoB的网上招标采购模式、基于BtoB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和基于BtoC的网上药店,并且整体的功能性也从原先的单一性向综合化发展。
五、电子商务医药市场新模式的发展对策
传统医药流通领域的交易成本较高且信息不对称,电子商务使得药品信息得到有效的和传递,减少库存,进一步降低成本,加快了企业资金周转,促进了医药健康发展。
1.传统流通中的利益集团的重新定位。传统医药流通领域中有4个利益集团:生产企业、医药公司、医院药房和最终消费者。要想发展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实现医药领域的信息现代化,就要对国内传统医药领域的利益集团重新定位和分配。24小时商业运作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大大增加了商业机会,减轻企业对实物设施的依赖,实现了医药信息流的通畅。这些发展趋势必然对医药利益集团产生影响。对此,医药公司已经感受到变革带来的压力,其究竟是充当商和经销商身份,或是充当物流企业,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市场选择。
2.整合资源,实现信息的双向传递。传统的医药模式是BtoBtoBtoC(生产to企业to医院/药店to消费者),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则直接是BtoB或BtoC,减少了众多的销售环节和成本。医药企业都在尽力提高信息化水平,引入ERP(企业资源计划)和HIS(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而企业和企业之间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实现一致的数据交换标准。为了整合医药资源,增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医药供应链上的利益集团一定要利用国内已成型的电子商务服务和软件(如海虹企业自助开发的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对自身的管理和销售进行重新定位和布局,使有限的企业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增加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3.电子商务医药市场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收益模式主要表现为网站会员费、交易服务费、网站广告费等模式。对于即将涉足电子商务领域的医药企业来说,要制定合理的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找准市场切入点,分清企业的主次缓急,制定出适合企业发展状况的战略,在药品流通过程中的研发、生产、经营、咨询等方面,企业必定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支撑点。关于信息流、物流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信息流推动物流还是物流带动信息流,网络服务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减少药品的流通环节,增加信息传播方式,做好信息中介服务,即时满足客户需求。做到了以上几点,必将赢得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客户的关注和信赖。
六、结语
【关键词】医药电子商务;医药电子政务;系统建设
一、医药电子商务和医药电子政务关系辨析
医药电子商务是指医药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互联网上交易药品、医疗设备及其它产品或服务的活动。在医药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参与的主体是医药企业。我国常见的医药电子商务平台有健一网、华源医药网、药百川、天猫医药馆等。2014年5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了《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放开处方药在电商渠道的销售。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有望迎来井喷。
医药电子政务是指运用互联网手段,实现对医药产品的监督与管理,以便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高效、优质、规范、透明的管理与服务。医药电子政务的办公流程中,参与主体主要是医药行政部门。
医药电子政务是特殊的医药电子商务。不同之处在于,医药电子商务的主要功能在于构建线上医药交易平台,以交易量、成交额为衡量标准;而医药电子政务的交易功能较小,主要功能在于医药政务信息的、医药信息的公众服务以及医药企业的行政许可服务等,以服务质量为衡量标准。
二、医药企业开展医药电子商务所取得的经验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正式起步于2005年,到2013年线上医药市场规模已达42.6亿元。8年中,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也获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
(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由于医药电子商务可以为医药企业带来巨大利润,2003年、2004年时,许多医药企业纷纷投入医药电子商务行业攫取利润。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各个商家表现出极大的自发性、零散性与盲目性,系统不能相互贯通,建设多有重复,规模与影响十分有限,盈利水平较低。
2005年12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实施,本着“统一发展规划、统一运营规则”的原则,严格审核制度。2006年通过审批允许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仅有5家。这使得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有了高起点,从那一年开始,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正式起步。
(二)医药企业信息化建设
医药企业的信息化是医药电子商务的基石。提升医药企业信息化水平就是提升医药企业电子商务的水平。首先,应当提高的是企业内部信息化水平,可以建立企业内部局域网站,实心内部信息沟通的无障碍。还应当构建管理信息系统(MIS)与制造资源计划,提升企业生产能力,并且使其与财务系统形成有效闭环。然后,应当提升企业外部信息化水平,引入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与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从供应链角度考察医药产品的采购、生产与销售。最后,利用医药企业的内外电子综合平台开展商务活动。
(三)加强医药电子商务的服务意识
医药电子商务市场的扩大与繁荣与其强大的客户服务意识密切相关。在销售前,要提高交易平台的回复速度,及时回复客户咨询。此外,医药电子客服人员不同于其它行业客服人员,他们必须是具备扎实医药知识的药师。在销售中,客服人员应当与客户及时沟通,倾听客户需要,为客户准确推荐药品,获得详细收货地址,确保支付安全。在销售后,对客户反馈信息第一时间回复,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准确、耐心回答,提升客户网购体验。只有加强医药电子商务的服务意识,才能吸引客户、留住客户、提升客户,才能拓展市场份额,提高经济效益。
三、借鉴医药电子商务经验,开展医药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
医药电子政务作为特殊的医药电子商务,可以借鉴医药电子商务的成功经验,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建设医药电子政务系统。
(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我国医药电子政务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独自设计运营,呈碎片化、零散户趋势,彼此之间亦很难互联互通。目前,跨部门、跨地区数据共享十分迫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统一规划各地医药电子政务建设,搭建网络平台,构建统一的企业审批管理、药品注册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为企业、个人提供政府机构职能查询、政府业务信息、政策法规查询、信息咨询等各项服务。只有有了统一的规划,才能实现各地区医药电子政务系统的“无缝对接”,才能最大程度降低内耗,为医药企业与消费者提供优良的服务。
(二)加强医药行政部门信息化建设
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的社会。任何行业不能实现高度的信息化,就不能实现高度的现代化。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借鉴医药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利用信息化促进医药电子政务的不断前进。
医药电子政务的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建设政务内网、政务专网以及政务外网,实现内网隔离、专网专用、外网互联;建设医药电子数据库,便于企业或个人查找核对;建设医药电子政务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特殊药品监管系统、医药广告查询系统、药品实时监控系统、药品生产质量实时监控系统、安全信用管理系统、抽验办案系统以及信息系统等。信息化的建设要注重便捷性、实用性、艺术系以及易操作性,为医药企业与消费者提供优良的电子政务服务。
(三)加强医药行政部门的服务意识
医药行政部门需要转变政府职能,从“监管型”部门转变为“服务型”部门。医药电子政务的建设目的是为了方便医药企业或者顾客在互联网上进行各项工作。医药行政部门面向企业时,应当以促进医药企业更好更快发展为目的,做好医药政策宣传、相关信息宣传,为医药企业提供网上相关文件、公告、公示、缴费信息、行政许可事项申办须知、申请表及软件下载等各项服务。医药行政部门面向公众时,应当以公众为中心,认真听取建议与意见,改进服务质量,提升公众满意度。
参考文献
[1]孟令全,武志昂,刘颖.基于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C].2009年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暨“国家药物政策与《药品管理法》修订研究”论坛,2009.
[2]杨莉,孟令全,常艳.我国医药电子政务的发展与对策研究[C].2009年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暨“国家药物政策与《药品管理法》修订研究”论坛,2009.
从整体上来讲,医药电子商务属于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医药电子商务是在传统医药产业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新兴商务形式。它的出现体现了信息技术与医药产业的完美结合。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带动着各行各业迅速转型,医药电子商务则就是医疗行业的代表。它的出现大大改变了传统医药行业的运作模式,从企业管理、产品营销、供应链一体化等多个方面给医药行业带来了变革。
电子商务是新时代下的新兴产物,但是由于各国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各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因此,暂时没有对医药电子商务形成统一的概念。美国将医药电子商务称为健康保健电子商务,涵盖了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医药产品生产与销售、集团采购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商务架构。而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则是药品生产者、经营者或使用者,通过信息网络系统以电子数据信息交换的方式进行并完成各种商务活动和相关的服务活动。无论各个国家对于医药电子商务有怎样的概念和定义,但是总之,医药电子商务将参与主体定位为医疗机构、医药供应商、医药配送商、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终端消费者等。而医药电子商务正是以上各主体之间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信息交换、管理服务、商品交易等商务活动的一种形式,简单来说就是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的所有医药相关的商务活动。
二、医药电子商务应用模式分类
从专业的角度讲,电子商务模式就是由产品流、服务流、信息流所组成的体系结构,这个体系结构同时描述了各参与者及其角色、体系结构的收入来源以及各参与者的潜在利益。该定义在过去为大多数的学者所赞同,但是随着信息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商业模式的不断变化,对于电子商务应用模式的概述应该进一步的加深和完善。
一些学者认为电子商务其本质就是主体、交互关系、交互内容三个关键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故将电子商务模式定义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个主体,按照一定的交互关系和交互内容所形成的相对固定的商务活动样式。在该定义中,主体一般是指经济活动中的各参与方,主要包括企业(Business,B)、消费者(Consumer,C)和政府(Government,G)。所谓的交互关系就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 5 种交互关系:企业对企业(BtoB)、企业对消费者(BtoC)、企业对政府(BtoG)、消费者对消费者(CtoC)、政府对消费者(GtoC)。交互内容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各个主体间开展的活动内容,包括网络通信、信息服务、业务管理、商品交易 4 个方面。
医药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因此,它带有很多电子商务共有的特性。众多学者沿用电子商务的分类方法对医药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分类,主要将医药电子商务分为 BtoB(企业对企业电子商务)、BtoC(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BtoG(企业对政府机构)、CtoG(消费者对政府机构)四种模式。一些学者为了深入挖掘不同医药模式下的特征,按照企业功能不同将医药电子商务分为了 6 种模式: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为切入点的医药电子商务网站、以药品供求关系为主的医药电子商务网站、药品技术转让以及研发信息的电子商务网站、医疗器械医药耗材等信息的电子商务网站、制药机械科研小设备的医药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我国民族医药信息的电子商务网站。这6中模式清晰的反应出了各种模式的业务功能与经营范围,但是由于模式过于具体,无法在复杂的商务环境中应对各种变化。本文所讲的电子商务应用模式,则以医药电子商务中的四种模式为基础。
商务活动复杂多变,将其归纳为若干模式,只是便于进行比较、观察、研究。在实际应用中还要根据特定需求,选择特定的参照物对医药电子商务模式进行细分与扩展。例如按照平台搭建情况可以分为平台型业务模式与非平台型业务模式,按照服务内容分为单一型业务模式与综合型业务模式等等。
三、医药在线供应管理模式创新
就我国的商务环境和实际国情而言,发展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优势。但我国各种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发展有独自割裂的问题,缺少协作,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流通环节增加,成本提高。因此,为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增进商品的流通,要建立起一种具有广泛包容性能将各参与主体集中在一起协同运作的新型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即医药在线供应管理模式。该模式可以利用信息技术为企业提供 ERP 在线管理、供应链在线管理、医药在线交易管理、医药零售管理、医药信息技术服务、在线监管对接服务等多种服务。
医药在线供应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四个工作平台,如下所述。第一,医药企业在线管理平台,该平台主要为企业提供一个在线的企业内部管理平台,带动小型医药企业实现信息化,帮助大中型医药企业提高信息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为实现医药行业全供应链对接奠定基础。第二,医药供应链管理平台。该平台是一个供应链管理模型,将供应链上中下游客户集中在统一平台,进行统一的管理服务。我国现阶段医药电子商务平台主要从事药品招标采购活动,关注药品成交撮合与合同订立的阶段,没有将其服务延伸到供应链全过程,无法实现供应链管理。而传统的供应链管理系统一般是针对某一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单独开发,与其他企业供应链系统对接难度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选择合作伙伴的灵活性。医药供应链管理平台则不再局限于这些因素,每个企业都可以自由加入,从而实现交易、配送、支付一体化管理。第三,医药商品交易服务平台。该平台是一种供应链级别的 BtoB 在线交易服务。平台根据用户授权将用户部分或全部医药商品放在交易服务平台进行销售,客户可以在平台上自由选择合适的买家或卖家,在线下达订单,网上支付。第四,医药在线零售平台。改平台主要面向于广大的消费者,是一种 BtoC 型电子交易平台。商家可以在平台上设立店铺,对自己的商品进行调整与介绍。普通消费者可以登陆平台,根据疾病与药品进行搜索,寻找价格合理,治疗效果好的医药产品。药品选购一经确认,系统自动将订单转向医药供应链管理平台系统,提示企业开始出货流程。
医药在线供应管理模式与其他的传统模式相比有着优越的优势,首先,它实现了供应链零成本对接。医药在线供应管理模式采用在线供应链管理方式,帮助企业轻松实现供应链对接工作。其次,它可以实现方便的软件交付方式。这种方式符合时代的发展潮流和人们的实际需求。第三,采用国际化标准数据库,保证数据信息的安全高效。医药在线供应管理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如果能够在现实中得到应用,将大大的降低医疗机构的采购成本,降低医药企业的销售成本。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医药领域; 必要性; 措施
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1 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 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 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 TO 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 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 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 to 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关键词】医药 电子商务 专业教学平台 建设过程
【基金项目】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08年度校级科研课题资助项目(No.ZPCSR2008010)。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11-0243-01
一、前言
从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电子商务是未来各个行业的主要交易发展趋势,如果不能紧跟形势构建有效的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将会在未来的行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对于医药行业来讲,要想从事电子商务平台交易,必须对药理学、护理学及基本医学知识有深入的了解。
二、建设医药电子商务专业教学平台的重要意义
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经常暴露出这样的问题:学生不了解专业的课程设置和目的、学生和老师之间缺乏交流或者是缺乏交流的渠道、学生无法方便的获取教学相关资源、教师之间的教学资源相互独立无法共享。为了更好地体现本专业信息化的特点、更好地开展教学工作、让学生更多得了解专业、让师生之间的交流更多、让教师之间共享更多地教学资源,从而实现专业建设的信息化和精品化。
从软件和硬件上看,建设该平台的条件已经成熟。校园网建设为院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提供一个先进实用的信息网络环境。在校园网环境下实现该平台能充分利用和共享教学资源,更多的实现教与学之间的沟通交流,使传统模式的教学变成一个充满交互与交流的虚拟学习社区。同时基于B/S结构的Web数据库技术和交互式动态页面技术的发展成熟也为其提供了可靠的软件支撑。从实用性考虑,构建基于Web 技术的网络网络信息平台是当前专业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今后网络教学发展方向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目前来看,在医药电子商务专业建设教学平台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但是教学过程的必然需求,也是提高医药电子商务专业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考虑到医药电子商务专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如果不能建设有效的专业教学平台,将无法保证医药电子商务专业教学质量,从而影响医学院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基于这一考虑,我们应明确建设医药电子商务专业教学平台的重要意义及其重要性,将医药电子商务专业教学平台的建设作为医药电子商务专业的重要任务之一。
三、医药电子商务专业教学平台的建设方法
1.根据平台特点及功能设定,建立平台需要的专业大型数据库,保证数据库能够容纳大量医药学信息和客户服务信息,保证为客户端提供更快和更稳定的运行环境。
2.积极对部分国家精品课程和精品专业信息化建设的研究以及专业教师的需求进行分析,结合医药电子商务专业教学平台建设特点,科学的分析出平台建设需求,并创建适合本专业的数据库系统,完善数据库功能。
3.该平台建设主要采用了目前平台建设中主流的Java技术及动态Web技术―JSP( Java Server Pages)与SQL数据查询,从而实现平台的动态效果。
4.为了保证平台的建设效果,整个平台采用B/S模式构建,无需安装客户端,便于使用、维护和升级,从而在不增加维护成本的前提下提供更高的安全性、稳定性和高效性。允许学生及教师通过IE浏览器登录平台,浏览教学信息、共享教学资源、教学互动、开展多种教学模式、在线维护管理及讨论等。
5.最后平台内部提供接口供其他功能组件集成。通过从这五个方面入手,在功能设定、数据库建设、具体技术的采用和构建模式的选择及接口功能的集成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保证了医药电子商务专业教学平台的建设效果,达到了预期目的。因此,我们要积极了解专业教学平台的构建方法,保证现有平台能够实现系统功能增加和平台升级。
6.实行“双证书”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求毕业生在校期间就要在获得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这是我校毕业生职业能力的体现。通过与权威认证机构以及劳动保障职能部门密切合作,开发针对高职学生的电子商务职业资格培训认证及考核系统项目,将职业资格与岗位技能考证融入教学计划,使学生获取学历证书的同时考取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现“能力考核与技能鉴定相融合、学历证书与资格证书相结合”,让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实施“双证书”制度,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7.吸引企业参与,大力推行工学结合、订单式培养。为了保证医药电子商务专业教学平台的建设效果,医学院应与电子商务企业深度合作,通过对地区差异、行业特色、专业人才需求层次、职业岗位能力、职业素质与知识点等情况的调研,找准本专业的定位和对应的职业或岗位(群),在全面分析总结的基础上,确定职业领域的典型工作任务。在分析典型工作任务后,开始构建专业“一个平台,两个系统”的专业课程体系。
四、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考虑到医药行业的特点及未来发展趋势,构建医药电子商务专业教学平台是十分必要的,对医药行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平台建设过程中,主要采用了数据库技术、Java技术及动态Web技术,保证了构建效果的同时,也提高了医药电子商务专业教学平台的先进性。所以,我们不但要明确医药电子商务专业教学平台的建设意义,还要把握平台的建设原则,提高平台的建设效果,为医药专业学生服务。
参考文献:
[1]厉欢;案例教学在医药市场营销教学中的应用 [J];内江科技;2011年02期
[2]伍雪芳;关于医药市场营销的教学创新 [J];中国医药导报;2008年19期
[3]朱玉春;电子商务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J];高等农业教育;2006年06期
[4]胡军华,关键;电子商务课程案例教学探索 [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03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医药领域;必要性;措施
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一、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二、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三、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
【参考文献】
[1]刘彩凤.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3]陈朝晖,林万莲.浅述医药电子商务[J].医学信息,2002,15(12):683.
集成了信息、增值业务、第三方物流的中国民生医药配送中心电子商务平台日前开始运营。这是我国首家按GSP标准建立的专业化、现代化、网络化、信息化的特大型公用医药物流中心。
在电子商务中,药品这种特殊商品,具备严格统一完善的技术标准、名称、质量体系,而且流通量大,单位价值高,非常适合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购销。但据有关专家介绍,以往的医药类电子商务网站往往以提供信息为主,更多的是“企业的门面”,真正实现交易的没有多少。
“只有信息是不够的,我们需要的是一种全新的医药流通模式,而这种模式需要互联网作为基础来解决”,北京金象大药房的负责人表示。
现在,经国家药监局批准,中国民生医药配送中心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第一家试点企业,不仅大量的行业信息,还提供了遍及医药制造、医药产品、监管法规、药品信息以及遍布全国的生产、流通信息20余万条。
上下游企业都对这种“网上药交会”赞不绝口。一家医药企业的销售代表表示,必须全面提供销售、采购、招商、、科研成果、资源合作等医药行业的完整业务需求,并具备、查询、通知、业务配对等功能,才叫真正的电子商务。现在,通过该网站,企业不仅可以查到药品的订单,还可以查询药品的流向以及某个区域对于某种药品的需求程度。用户可以通过网站提供的数据库服务,做到以销定产。
1.什么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简称EC)指的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特别是因特网),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从贸易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可以在多个环节实现,由此也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级的电子商务应该是利用INTER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
2.电子商务的作用
电子商务是在商务活动的全过程中,通过人与电子通讯方式(特别因特网)的结合,极大地提高商务活动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降低了商务活动的成本,由于商务活动实时在网上进行,使得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实时监控商务活动的全过程,及时发现商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3.电子商务的形式
电子商务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企业内部电子商务:用以提高企业内部运作效率,降低企业内部运作成本,提高效益。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2C):即企业通过Internet建立在线商店,消费者进行在线购物、支付。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2B):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Internet进行商务活动,节省双方的时间,并避开了地理上的制约,有效地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效率与效益。
虚拟市场(TE):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高级形态,提供了一对多、多对多的在线交易模式,是目前国外最成功的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代表了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二、虚拟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1.虚拟市场的概念
虚拟市场是应用电子商务技术形成的一个虚拟的买卖双方聚集并进行交易的场所。它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结果,最大程度上体现了电子商务技术的先进性与有效性。卖方可以面向全球众多潜在买家方便地其产品、服务信息,并通过Internet与许多潜在的购买者进行交易,降低了交易过程的复杂程度,有效地提高了交易过程的效率,并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买方来说,在虚拟市场中可以更大程度地接触不同的供应商,并通过Internet进行及时有效的比较、沟通,提高采购产品及服务的选择方位,获得更好的价格和更高的质量,同时简化了原本复杂的采购流程,极大地提高了采购效率,降低了采购成本。
2.虚拟市场的形式
从国外成功的事例来看,虚拟市场的建立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卖方或买方建立的,一种是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建立。其中第一种形式下的虚拟市场主要由大的采购集团建立,如通用电气、通用汽车、福特汽车、CISCO等,主要目的在于简化采购流程,降低采购成本,加强对采购过程的控制,提高自身竞争力。从目前市场角度来看,买方市场的形成导致了买方往往在交易过程处于较有利的地位,所以一般这种形式的虚拟市场大多从买方开始形成。而另一种形式的虚拟市场,也是目前国外最火热的一种虚拟市场形式,一般都是由第三方中介组织发起建立,如CommerceOne、Ariba、eSteel等等。因为对于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本身没有能力来建立虚拟市场,同时其购买能力也难以与巨型企业相比,导致其号召力较小,他们来建立虚拟市场是难以取得成效。而通过中介机构将许多中小企业集中起来,形成大的采购集团,对于各个中小企业来说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同时通过中介机构对买卖双方的规范与管理,提供在线信用,使得买卖双方得以放心地进行在线交易。这种模式的虚拟市场的好处在于第三方中介机构本身并不介入交易本身,可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公正、公平与公开。目前国外这种形式的虚拟市场一般由购买方、供应方、第三方中介机构、物流配送组织组成。
三、中国医药虚拟市场发展的几点思考
1.医药市场健康发展需要先进的电子商务手段
医药行业是国家的特殊行业之一,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医药产业是我国四大重点(计算机、汽车、医药、微电子)技术创新产业之一,是一个技术密集程度高、投入多、效益好、周期长、风险大的国际性产业。但同时,由于我国现存生产、流通领域等环节种种不合理因素,极大地导致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混乱,药品购销中行贿、索贿、回扣等不正之风盛行。医疗卫生单位也出现类似的问题,使患者背上沉重的药费负担。为了杜绝上述现象,国家曾三令五申建立行业有序竞争,规范行业管理,强化流通环节监督。可是,单单从法令法规方面规范市场行为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先进的电子商务手段,增强医药市场透明度和管理监控的力度,大力加强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将政府、市场、消费者联系在一起,最终实现医药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使消费者利益得到保护。
2.呼之欲出的医药虚拟市场
通过对虚拟市场理论分析可以看出,建立一个覆盖全行业的医药虚拟市场,一方面是发展的趋势潮流;另一方面也是符合我国医药发展需求的。同时这也是由药品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通过一个医药虚拟市场,药品流通中的买方和卖方平等地面对一个公平透明的市场渠道,而在这个渠道中进行的所有的药品购销行为都会通过现代化的信息采集手段记录下来,并经过相应的信息处理后成为各级相关政府部门执法监督的依据。这样一种市场渠道以及相应交易模式的形成,不仅可以提高药品流通的效率,降低药品流通的成本,同样对于规范我国药品生产、流通、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样有着重要的意义。
3.医药虚拟市场的完善是一个政府主导的全社会系统工程
从国外的经验可以看出,虚拟市场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虚拟市场只不过是实现的手段或表现形式。而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仍很不充分,那么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建立现代化的医药虚拟市场,是对医药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种促进,从这一点来讲,我国医药虚拟市场的完善必然是一个过程化的产物。同时,由于现有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不足之处,一部分人已经成为了其中的既得利益者,那么他们必然会抵制虚拟市场的推广。因此,一方面目前中国推广和完善虚拟市场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自发的动力,需要强有力的行政干预和支持,以及社会各方面积极的参与,因此,它也必然是一个政府主导的全社会系统工程。
4.医药虚拟市场的管理
首先,医药虚拟市场必须是一个合法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进行交易的双方也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因此医药虚拟市场的管理应该在传统医药市场管理的框架下来进行,并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进行创新和发展。其次,作为一种市场经济的产物,医药虚拟市场必须是独立于任何政府部门,相关政府机构对医药虚拟市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事前的资格认定和事后的监管,政府部门不应该直接参与虚拟市场的运营。同时,基于公平交易的原则,虚拟市场平台的运营者同时不应该与药品交易的收益直接挂钩。所以虚拟市场平台的运营者不应该是药品交易的双方,而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来承担,并通过提供与交易相关的服务获取利润。医药虚拟市场的管理主要是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在传统医药市场管理的框架下,通过对交易双方,以及运营虚拟市场平台的第三方信息中介机构合法资格的认定,并对交易过程的实时监控,和交易结果的事后审查,达到有效管理医药流通市场,加速我国医药流通市场规范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