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2 15:37:02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行政许可法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严格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认真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切切实实抓好贯彻落实。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学习宣传到位。一是局主要领导在班子会议及中层以上干部会议上认真分析目前交通系统中个别执法人员执法不公、“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问题,带头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教育全县交通执法队伍彻底摒弃与实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传统观念,树立与法制政府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加强培训考核。组织运管所运管股、维修股、稽查队、派驻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和地方海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6人分三期参加省交通厅组织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学习;组织系统92名交通执法人员参加省政府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全部获得通过,使人人都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组织46名中层以上执法干部参加市、县组织的行政许可法培训考核,并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举办了一次行政许可法培训班,编制《行政许可法》学习材料,邀请市运管处法制科、县政府办法制科法律专业人员集中授课,统一考试,将考试结果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依据,局领导、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法制工作人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共98人参加了学习,使他们熟悉理解、掌握、遵守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三是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宣传,由局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民评办人员结合《道条》宣传贯彻活动,编制宣传材料5000份,到全县各乡镇运管站、车站、运输企业、维修企业和县城区主要交通路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横幅标语等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宣传交通法律法规的重大实施意义、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了解并充分行使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同时明确自己承担的义务,增强履行这些义务的自觉性。
二、抓好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一是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决落实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搞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衔接。认真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坚决予以取消,依法确需保留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格进行规范。二是配合县政府搞好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核处理的基础上,对涉及交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进行清理。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上墙。三是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对现行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依法进行清理,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明确实施机关,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及时得到纠正。撤消了与县运输管理所的行政许可委托关系,依照《道条》有关规定直接授权;重新明确了与县路政管理所、麦埔公路通行费征收站的行政许可委托关系。
三、建立健全与行政许可相配套的有关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一是全面履行职能。我局新任**局长三月份上任以来,在继续加强交通运输市场和建设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重视履行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真正促进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由“审批型部门”转向“服务型部门”,切实把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二是继续推进交通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本着合法、高效、公正、便民的原则,在运管股、维修股、规费征收股等部门集中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办公,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审批、税费征收等大部分交通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一步把各项交通行政许可全部放在窗口受理、审批。对全县各基层运管站和各职能管理部门涉及群众利益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据、程序、收费标准等行政许可事项都进行上墙公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增强办事透明度,真正成为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交通管理部门。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程序制度,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时效等规定,规范运政法律文书使用填写,加强对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力度,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按章办事,按程序办事,确保交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策符合法定程序,确保行政执法人员遵守法定程序履行执法行为,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四是成立专门机构,切实加强内部执法管理。及时取得县委编办的支持,成立法制股,配备专业素质较高、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人员,加强对全系统行政许可行为、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政。对违法和越权设立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切实重视和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局在党总支书记、局长**同志的高度重视下,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加强学习,切实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改进工作作风,认真履行好各项职责,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切实加强和改进交通管理工作,为推进全县依法行政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记得行政许可法刚颁布时,宣传声势可谓浩大,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法律实施前后更是剑拔弩张,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如坐针毡,惟恐自己的饭碗被行政许可法砸掉。
可这项法律实施刚过半年,紧张的气氛就消失得无影无踪,原有的威慑力也好像减了一大半,不能不让人怀疑法律的实施似乎也是一阵风。难道是我们当初过高估计了这部法律的杀伤力?还是政府严格执法,转变职能,从根本上减少了纠纷?纵观行政许可法从颁布到正式施行的全过程,我们发现,最关键的因素可能是立法者低估了执法者规避法律的本领。
法律实施后,特别是审批项目清理接近尾声时,有些机关渐渐意识到,行政许可法虽然厉害,但只要将自己的许可审批行为“更名换姓”,改成诸如“核准”、“备案”等叫法,或者想方设法纳入所谓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以及“内部审批”、“有关民事权利的审批”,就会安然逃脱它的规范。
我们不禁要问,制定良好的法律何以被成功规避,立法者的智慧为何总是赶不上执法者?这究竟是行政许可法的困惑,还是中国法治的悲哀?事实上,这不是行政许可法独有的尴尬。早在8年前行政处罚法颁行时,就上演过立法者和执法者“猫捉老鼠”的游戏。当初,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被人们誉为中国正当行政程序的新起点,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成为无数百姓寄托希望的救命条款。可法律一旦实施,很多按照法律应当听证的处罚决定,却被一些执法者排斥在听证范围之外。方法也很简单,就是“指鹿为马”,把性质上属于处罚的行为换个名目,比如法律规定“吊销”许可证必须听证,那就把所有的吊销决定改称为“注销”或“撤销”;较大数额的罚款必须经过听证,那就把罚款改称“保证金”。汉语词汇如此丰富,语义又是这般微妙,靠文字游戏规避法律看来并非难事。法律的实施者恰恰就是这样逃脱了立法者的“围追堵截”,成功迈向随意行政的“自由王国”。
看来,再好的法律,如果忽视了执法者的规避能力和虚置可能,最终都可能会落得这样的结果。当然,我们不能要求立法者全知全能,预见到所有规避法律的可能,也不能在丰富微妙的汉语词汇中穷尽各种说法,更不能频繁修改刚制定的法律。最重要的是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就应当有防范执法者的意识,即使不能穷尽各种规避的可能,也必须为日后的解释和司法机关适用法律预留足够空间。尤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要针对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及时作出立法解释和必要的回应,而不是任由执法者自行解释和适用法律。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1、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力度,集中时间,开辟专栏,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等有关情况,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具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府法制局配合。
2、在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年7月1日)前,进行一次宣传行政许可法的大型咨询活动。具体工作由市依法治市办牵头组织,市直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参加。
3、在普法计划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作为今年普法工作的重点。具体工作由市普法办负责。
(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
1、各镇、各部门领导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并通过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组织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2、在**年4月——5月期间,举办2期行政许可法培训班,邀请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专家讲课,对各镇、各部门股级以上领导干部、具体实施行政许可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具体工作由市府法制局负责。
3、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岗位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作为初任公务员的考核内容之一。具体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4、**年在市委党校举办的股级以上领导干部培训班等活动,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学习研讨内容。
二、关于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
各镇、各部门要对照省政府及省直部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对保留的审批、核准、登记、备案事项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再次清理。凡是以本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取消,凡是以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项目待上级机关公布清理结果后要视情况作出处理。此项工作由市发展计划局负责组织,并对我市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编制目录、明确项目名称并列明依据,在**年5月31日前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关于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一)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在前期清理的基础上,对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再次审核,该保留的保留,该废止的废止。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文件的公布工作;对一些暂时保留的以部委办规章或省政府规定作为设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列作暂缓处理,待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清理结果公布后予以处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年6月中旬完成。此项工作由市府法制局负责。
(二)其他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行政许可规定,自**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对已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清理后分期公布。
四、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在前期清理的基础上,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根据市政府对行政审批项目处理的决定,对现行各类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进行再次清理。此项清理工作由市各有关部门和市编办负责。
(一)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
(二)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四)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单由市政府公布。
五、关于配套制度的建设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四)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上述各项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在**年6月10日前制定,并报经市政府审核后,于**年7月1日前予以公布。
六、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各镇、各部门要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逐项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订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
(二)市监察局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
(三)市政府将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后,组织专项检查,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
七、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
(一)各镇、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并抽调得力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对先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是政府行政管理领域的“一场革命”。要贯彻实施好该法,首要任务是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是在今年3月初召开大会,布置贯彻实施工作。二是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四五”普法规划,作为**年度普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悬挂宣传标语,开展街头咨询宣传活动。三是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公务员轮训内容。四是邀请行政法学专家教授为全县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举行《行政许可法》专题法制讲座。在宣传教育和培训中将《行政许可法》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责任制度等系列制度作为重要内容。由县司法局(县法建办)牵头,会同县监察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人事局、县府法制办等单位共同实施。上述工作要在**年5月底以前全部完成。
(二)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和依据的清理工作
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从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府法制办、县物价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清理工作办公室,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全县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遵照“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先行清理现有行政许可的项目和收费项目及依据(含全县规范性文件),并于**年3月底前向清理工作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初审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实施。此项工作要求在**年5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规范行政执法队伍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按照市里规定,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实行一个窗口服务,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有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法,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许可法,都要予以纠正。并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向社会公布。由县编办牵头,会同县府法制办等单位共同实施。
(四)完善行政许可运行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实施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改善行政审批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公开、高效、便捷、廉政功能。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会同监察局、目标办、县府法制办等单位共同实施。
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明确主持听证人员条件;进一步完善有关听证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制度,便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认真执行有关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有关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
(五)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确保《行政许可法》严格实施
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重大行政许可的备案制度、行政许可统计制度、行政许可评价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强化对行政机关实施许可的监督和检查。重点放在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设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是否仍在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等,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由县监察局牵头、会同县府法制办、物价局等单位共同实施。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及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成立以常务副县长陈中举为组长的**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行政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文件起草、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以及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情况汇总等职责。赵宗洪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纳入目标考核,严格奖惩
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起来,纳入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实行量化管理。
(三)纳入财政预算,提供资金保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给予经费保障。要防止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费或间接收费作为办公经费、福利费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集中体现了现代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体现了现代政府作为“福利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具体表现在:
一、现代政府是有限的政府而非全能的政府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是全方位的,不仅要发挥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的作用,而且要发挥分配资源、安排生产等作用,其结果是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行政许可法严格限制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四项不必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通过以上四种方式可以规范的,都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这充分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和权力的行使应当是有限的,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竞争创造公平宽松的制度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服务,解决市场机制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问题,现代政府应该是一个有限的政府而不能是一个“保姆式”的政府。
二、现代政府是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
长期以来,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片面地认为政府就是行使权力、管理社会、约束相对人行为的,把行使权力当作政府唯一的存在方式,忘记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于是,实践中不断出现争夺审批权、处罚权、强制权、收费权等现象,也产生了漠视相对人权利的各种。为防止行政机关借行政许可争权夺利,在行政许可权的设定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比行政处罚法更加严格,它排除了国务院部委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可能性,规定只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规章能设定行政许可,剥夺了较大市政府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利。这是行政许可法的重要贡献,也是现代政府依法行政的充分体现。
三、现代政府是服务型政府而非管理型政府
传统的行政理念是“政府中心主义”,它简单地将管理方与被管理方对立起来,以为双方只是管制与服从的关系,习惯于“管”字当头,“罚”字殿后。现代政府最大的特点在于它的职能已经发生改变,即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给付职能或者称之为服务职能。行政许可法把便民、高效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体现出浓重的亲民、便民的服务色彩。它规定行政许可既可以由相对人自己提出,也可以委托人提出;规定可以用现代化手段提出申请;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书文本应又行政机关免费提供,行政机关应将行政许可的办事程序公开公示等,体现出“服务是政府的天职”、“管理就是服务”的现代政府理念。
四、现代政府是公开透明的政府而非神秘型的政府
信息公开、透明正逐渐成为现代政府的行为准则和目标。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运作的主体、依据、程序是公开的;行政权力运作的过程是开放的,公众可以依法参与。行政许可法将公开、透明问题由道德自律转变为法律强制,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程序,审查、决定程序,听证程序。并规定起草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行政许可的设定公开透明。对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同样规定有定期评价制度。这些措施有利于保障公民对行政管理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了政府行政措施的公开透明。
五、现代政府是诚信的政府而非无信的政府
诚信是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建设社会信用,首先政府要讲信用。如果政府在决策上随意性大,甚至出尔反尔,其结果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损害行政效率,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形象。行政许可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领域的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做到:一是所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政策要相对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要尽可能事先规定过渡期,给百姓明确的预期;二是所作的决定、政策不能朝令夕改、出尔反尔;三是因客观原因,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政策、决定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百姓造成财产损失,行政机关要依法予以补偿。
六、现代政府是人本的政府和亲民的政府
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情况
(一)抓领导,加大学习宣传力度。
一是成立组织,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扶余县政府高度重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今年1月6日,总理在国务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之后,2月初,县政府就成立了《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刘同志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
二是统一思想,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精神的落实。县政府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大会精神的落实工作,各部门负责人都能够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参与宣传,亲自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温总理、洪省长和常副市长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使全县各级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许可法有了充分的认识和理解。
三是召开会议,全面部署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5月27日,县政府组织召开了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常务副县长代表县政府作了重要讲话,从全面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深刻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抓紧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等三个方面,对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做了具体的安排部署。
(二)抓培训,提高行政许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法的认识和掌握程度,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因此,扶余县政府把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做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一项重要内容。6月19日—20日,县政府举办了全县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干部、从事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共698人参加培训班,培训班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常务副主任王启业、行政执法监督处处长赵同志来扶余讲座,省法制办领导从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行政许可的种类,原则及制度,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实施程序,行政许可费用、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行政许可法》做了深刻细致的讲解,收到了较好的培训效果。参加行政许可法培训班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法有了更深的认识,有效地提高了全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抓主体,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
一是制定了行政许可项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方案。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县政府于6月1日—7月13日,利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在5月27日召开的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上,就下发了《扶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工作方案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部门按照清理工作方案,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清理方案,认真开展好这次“双清”工作,及时上报清理结果。
二是公开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经过各部门自行清理、县政府法制办集中核对两个阶段的清理工作,扶余县将第二轮清理后保留的审批、核准项目153项,又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这次清理共取消审批、核准项目43项,工商、水利、物价、建设、交通、统计部门又新增加审批、核准项目23项,扶余县第三次清理后最终保留审批、核准项目133项;此外,将第二轮清理后保留的75项最终审批权不在我县但需要经我县初审上报的审核项目取消了30项,保留45项,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县政府各部门上报的53个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进行了确认,最终保留行政许可实施主体38个,其中行政机关33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5个,取消不合法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15个。扶余县“双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四)抓建制,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
一是建立健全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要求,扶余县政府重点加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下发了《扶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政府及各行政许可机关抓紧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制度》、《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制度》、《行政许可收费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度》、《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及联合办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能上墙公开的要上墙公开,给行政许可申请人以知情、听证和监督的权利。我县的行政许可行为已经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二是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定程序。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定程序性,改变以前重视主体,忽视程序的现象。我们重点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听证程序,以及应当场行政许可而不当场许可,应一次告知而不一次告知,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而不公开招标拍卖等程序性较强的工作环节和工作内容,进行了重点培训,使全县行政许可行为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减少了因程序不合法而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按照县政府下发的检查通知,县法制办对行政许可部门上报的自检报告进行了审查,并利用一周时间,深入到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土地、林业、建设、卫生、计经、交通、水利、农机、人防、文体等10个部门进行了检查,对制度建立情况,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后停止执行情况、依法定程序许可情况、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扶余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总的贯彻实施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一是个别行政许可程序仍需完善。在行政许可的程序上,我们虽然下了很大功夫,培训中也做为重点进行了讲解,但通过自检,仍然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受理、审查、告之、审批、送达、听证等程序上,还存在不规范的做法,还有死角死面。主要原因是个别部门和单位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不够,研究不透,还没有完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法定程序办事。
二是有的部门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该公开的还没有全部公开。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许可法颁布时间较短,一些部门由于认识上的原因,认为有些制度可建可不建,有的虽然建立了,放在办公桌里没有上墙公开。这方面工作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三是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还处于启动阶段。行政许可法要求建立的“一站式”审批服务,政府需要建立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扶余目前仍处于各部门“一站式”审批的阶段。主要原因是地方从事行政审批的单位和三权在上的行政审批单位想在短时间内全部纳入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还需要上下协调和进一步沟通。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人员的培训。按照省、市要求,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对《行政许可法》了如指掌。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对从事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重点培训,确定其审批资格,对参加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坚决调离审批岗位。通过重点培训,全面提高我县行政许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使行政许可工作完全依法进行。
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 政机关的依法审查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不同,后者是基于法律对行政相对人权益 的一种剥夺和限制,而前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对于什么是行政许可,有各种理论和观点,概 括起来有三种:一种是解禁说,普遍禁止的解禁;第二种是赋权说,即国家通过行政许可, 赋予被许可人特定的权利;第三种是赋权与解禁统一说,认为行政许可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 面,对被许可人来说,是一种赋权,因为取得了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但对未获得许可的人 来说,是一种禁止,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许可活动。行政许可法总结理论和实践,对行政许 可的定义作了立法界定。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许可行 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 动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颁发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第二,行政许 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 审查。这种审查的结果,可能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许可。第三,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 政行为。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不同,后者是基于法律对行政相对人权 益的一种剥夺和限制,而前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是一种准予当事人从事某 种活动的行为。
由于行政许可现象非常复杂,对什么是行政许可,各种学说观点并不统一。即便是按照 上面的界定,也有一些不同的认识。特别是人们通常把行政许可理解为“行政审批”,严格 来讲,行政审批只是依审批主体所作的界定,它和行政机关依相对人的申请而进行的审批, 是有交叉重叠的。这就需要进一步将不适用本法的事项排除在外。行政许可法对不适用本法 调整范围事项的规定,有两方面:
一是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每一个行政机关通常都承担特定的社会管理职能,属于管理者;但同时它们也是被管理 者,国家对行政机关的人、财、物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指定的行政机关负责审批、划拨 和监督等项工作,以保障国家财政资金运转的效率、人事任用的公平,促进行政机关的协调 运转。例如,每个行政部门都有自己的预算,这些预算是本级预算的组成部分,这些预算只 有经财政部门批复之后,才可以执行。财政、外事部门对这些事项的审批,虽然符合行政许 可的定义要求,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种社会管理职能,其对象是特定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非特 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因此,这种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不适用本法。
二是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我国的法人组织中有企业、事业单位和 国家机关。其中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法人,是为发展特定的事业而设立的法人组织,通常不 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如学校、医院、科研单位和文艺团体等。这种审 批权来源于国家出资,来源于资金划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一般性社会事务的管理,因此不 属于行政许可,不适用本法。
除了本法明确规定不适用本法的事项外,还有一些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审批或确认行 为,但不属于行政许可。这类事项主要有:
第一,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这种 审查批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一种体现,不同于 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因此这种审批不适用本法。当然,在上级对下级报批事 项的审批中,有一些是下级行政机关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管理权限 ,经本级行政机关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级审批。这种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决定程序中的一个 环节,应当适用本法。
第二,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批。这种审批是因为资 产所有权而产生的,是行使的所谓“老板权”。国家将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由于交由行政 机关去审批,发生了主体的竞合。这时的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行政管理机关,又是 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它在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时,是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职责 ,因此不属于行政许可。这里如果不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就容易混淆两种审批的性质。国 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对国有企业有关事项的审批,当然不属于行政许可。
摘要: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一项突破性原则,对于推进诚信政府建设,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的行政法起步整体较晚,对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律规定还需进一步健全及完善,本文就信赖利益用“补偿”而不是赔偿、利益损失的具体量化及评估标准、对于到期许可证的延续及“补偿”、撤销时效等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信赖利益;评估;赔偿;奖励
一、行政法上信赖利益的构成
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是主客观的统一体,其主要有三部分构成:具有信赖基础;具有信赖表现;信赖利益值得保护。①信赖基础即在政府和公民的公法关系中,公民信赖利益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此客观基础即指行政行为,不仅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信赖表现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安排了自己的某项事务,并且对行政相对人的这项行政行为产生了确信和信任。行政相对人基于这种确信和信任,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财产有所安排,也有可能是不作为。基于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来说都是值得保护的,但是这也存在一些例外,一般而言,信赖产生的利益在现代文明国家的法律秩序中都是值得保护的,但是如果是通过欺诈、贿赂等行为使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那么基于此项行为,其信赖利益是不值得保护的。
当然,这里所说的是否值得保护,并不是以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为标准的,而是以行政相对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即民法上的善意相对人的标准来看的,至于该行政行为违法与否,不应在考虑的范围之内。换言之,即使该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这里的法是指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的法),但由于行政相对人是处于善意,不不知其违法或者已经被告知是合法的,其基于对该公权力行使行为的信任而为的利益,包括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是应当得到保护的。
二、行政许可法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规定
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对此,《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②《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一次在我国的行政法立法中确认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法条的规定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许可。二是这种财产权并不绝对,如遇到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并为公共利益需要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三是改变行政许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三、行政许可法对信赖利益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合法利益”的界定及评估
《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该“合法利益”如何界定及具体的评估量化标准问题,该法条无明文规定。对于“合法”性的界定问题,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看,只要行政相对人是处于善意,则其因该行政许可的撤销或变更而导致的一切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之损失,都应依法赔偿。对于该利益的具体评估标准,虽然国家赔偿法中对部分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的利益损害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如刑事赔偿中对于非法羁押的相对人的赔偿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日工资,但是应当看到其统一的量化,往往会带来个案的不公正,从而达不到对相对人利益的及时有效且合理的赔偿。另外,对于大多数情形,该法未对具体赔偿标准进行规定。③对于该问题的解决方案,我们不妨借鉴下西方由中立第三方即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方法。
(二)信赖利益的补偿与赔偿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规定中所述的“财产损失”包括即得财产利益损失和期待财产利益损失。那么,既然是由于政府行为,即公权的行使是公民个人利益受到了损失,政府,作为为人民服务的组织,经人民授权依法行使公权的机构,首先,应当进行及时有效且合理的赔偿,从而弥补因该行政许可的撤销、变更或者注销等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有效持有并使用该许可证的权利圆满状态发生变化,并因此产生的切合理的财产损失,而不是以公共利益高于一切的名义,仅仅对行政相对人予以极少的补偿。具体赔偿标准可以双发协商决定交由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从而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合理有效的赔偿,保护其信赖利益. 有学者提出,应当在坚持“有损失,必有赔偿”的基础之上,对基于公权力的滥用而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对其采用惩罚性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对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信赖利益受到侵害的相对人给予适当的奖励④。笔者是赞同其观点的,该赔偿及奖励方式,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权的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公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三)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的时效
时效的缺失源于我国对违法行政许可的信赖利益不保护,以至于行政机关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发现行政许可违法都可以即时撤销,而在违法的行政许可下的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无保障。这种做法会产生诸多问题:第一,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行政许可相对人以及与其进行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会对其交易没有安全感,因为只要行政许可被确认违法,行政机关就可以在任何时候撤销或变更,而是由行政相对人“后果自负”。为此,行政法应当针对不同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的撤销时效的规定,从而有效的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及促进诚信政府的建设。
(四)到期许可证的延续及赔偿
公权力的行使,应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高效便民,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等法律原则。⑤行政许可法第50条仅规定了对于公民或法人提出的许可延续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决定,对于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的法律依据,以及违反该法律依据作出了错误的决定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受到侵害的赔偿问题等未作明确规定。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针对具体的行政许可也作出了类似却又不尽相同的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该条文虽然仍未明确作出批准决定的法律依据,但是相较于行政许可法的“应当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变更为“规定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即应当予以延续,有其进步之处,但仍有不足之处需健全和完善。对于行政许可到期延续问题,应当从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公权力行使的价值目标出发,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予延续的情形外,应当自动延续并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关于赔偿问题,对于自动延续的,可参照有效许可的相关赔偿法规进行;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予延续的问题,若不存在信赖利益即相对人并非“善意“的情形下,自然就不存在赔偿问题,若相对人具有可依法认定的信赖利益损失,则亦应参照有效许可的撤销赔偿之规定进行及时有效合理合法的赔偿。
(五)行政许可变动的依据效力等级低
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就意味着如果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则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法规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规章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果将他们视为行政许可变更的一个依据条件,势必会影响行政许可的稳定性,不利于对公权力的限制,更加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为此,应当严格限制行政许可创设权及撤销权的行使,同时,加强权力行使的监督,引入及完善行政许可撤销听证制度,从而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四、总结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行政法起步较晚,在信赖利益保护方面有其局限与不足,应该对其进行健全和完善,完善国家赔偿之利益损失评估机制,对于撤销权行使之时效及法律位阶问题做具体规定,健全到期许可的延续之法律规定,使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权利得到更切实的保护。(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叶俊荣:“行政程序与一般法律原则”,《台湾经社研究报告》,2002年第2期。
[3]韩小平:“行政补偿制度的几个问题”,《东吴法学》,2001年版。
[4]韩大元:《论基本权利效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日]乙部哲郎:《信义·诚实的原则》,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张文显:《法理学》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注解:
①叶俊荣:“行政程序与一般法律原则”,《台湾经社研究报告》,2002年第2期,第36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8月,第6页。
③韩小平:“行政补偿制度的几个问题”,《东吴法学》2001年版,第4页。
一、组织机构
组长: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副组长:监委一负责人,宣传部一负责人成员:政府各职能部门(含条管单位)一负责人
二、宣传内容
以宣传行政许可法为主,其它行政法为辅(各职能部门宣传各自的部门法)。其中行政许可法主要宣传以下内容:1、政许可法的意义;2、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3、行政许可法确立的重要制度;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享有的权利;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7、行政许可有关收费的规定;8、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管理工作的影响。
三、宣传方式
1、领导电视讲话;2、举办电视专题;3、开辟报纸专栏;4、悬挂标语横幅;5、书写墙报板报;6、张贴彩色标语;7、散发传单资料;8、现场解答咨询;9、其它宣传方式。
四、活动形式
宣传活动要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除了分散自主宣传外,还要组织起来在5月14日进行一次大规模的集中宣传。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乡镇要在政府门前和主要街道组织好上街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咨询活动。
(二)县直各单位集中在府前街和梅花路进行宣传。具体事项安排如下:1、府前街的宣传活动由国土资源局牵头,参与单位有发展计划科技局、交通局、水利局、计生局、农业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工商局和建设局。具体分工如下:①每个单位印发传单2000份;②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国土大楼前设立咨询点一个,并组织10个人参加。咨询点由法制办主持,上述各单位参与,参与单位各组织4个人参加;③人事局、建设局、交通局、工商局和民政局各负责在办公点附近的府前街上悬挂一条标语横幅,其中人事局的标语横幅挂到县政府大楼前;④发展计划科技局、水利局、计生局、农业局和国土资源局各负责在府前街上张贴彩色标语20条。2、梅花路的宣传活动由卫生局牵头,参与单位有经贸局、教文体局、安监局、林业局、环保局、质检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检局和法制办。具体分工如下:①每个单位印发传单2000份;②卫生局负责在盖板桥上设立咨询点一个,并组织10个人参加。咨询点由法制办主持,上述各单位参与,参与单位各组织4个人参加;③林业局、安监局、质检局、教文体局和公安局各负责在办公点附近的梅花路上悬挂一条标语横幅,其中林业局的标语横幅挂到县宾馆大楼前;④环保局、经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检局和法制办各负责在梅花路上张贴彩色标语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