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7 10: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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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抓住举全市之力承办一届高水平、有特色奥帆赛和“十一运”的重大历史机遇,围绕建设具有城市特点的全民健身体系,不断加大群众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力度,倾力打造15分钟健身圈,掀起了重在参与、崇尚体育、踊跃健身的热潮,焕发了奥帆赛举办城市群众体育的生机和活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全民健身工程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不断加强。近年来,在政府、体彩、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投入支持下,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的全长43公里的**黄金海岸健身长廊、1655米长的**体育街、**市全民健身中心、**市老年人体育活动中心、健身大道、青少年户外活动基地、1420条健身路径、篮球场、门球场、乒乓球室等,各区、市还建设了山头健身公园、社区健身广场,为群众健身需求提供保障。**体育街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社区体育健身示范工程”。
(二)全民健身网络体系不断健全。以市全民健身领导小组为龙头,各区、市均成立了相应的全民健身领导小组,所有街道(镇)建立了文体站(点)。目前,全市体育健身辅导站(点)3456个,老年人体育活动站(点、室)10109个,社会体育指导员10943名。各区、市还成立了田径、射击、篮球、排球、足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象棋、围棋、钓鱼等体育协会。
(三)群众健身活动丰富多彩。我市每年举行的全民健身万人健康跑、全民健身万人登山、全民健身万人健步行、全民健身万人横渡汇泉湾、沙滩体育健身节和社区健身节等,广大市民踊跃参加。四方区糖球会期间组织系列体育比赛和民间体育项目大展示,黄岛区金沙滩文化旅游节举行群众喜闻乐见的健身活动,胶州市举办胶州秧歌大赛,莱西市举办青年自行车比赛。我市还成立了100个青少年帆船俱乐部,开展帆船体验日、帆船夏令营等活动。
二、存在的问题
(一)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区市、部门在贯彻实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引导群众参与健身、为群众提供体育健身公共服务方面不到位;挖掘开展民间传统体育项目不够;一些体育协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全民健身设施不能满足群众的健身需求。一些新建小区没有预留健身用地,缺少健身设施。社区健身场地普遍较小,健身器材数量、品种较少,缺乏管理和维护。一些健身设施损坏后不能及时维修和更换,影响使用。现有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程度不高,制约了活动的开展。
(三)全民健身活动城乡发展不平衡。由于受思想观念和生活环境的影响,农民参与活动的人数较少;健身设施的匮乏和分布不均,在客观上限制了农民健身。
(四)部分经营性的健身场所经营不规范。一些经营性健身场所收费高、环境差、卫生条件不达标。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全民健身的重视、宣传和指导。全民健身运动对于提高群众身体素质、调节身心健康、改善人际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全民健身是一项多元、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重视和支持。各级政府应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使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与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各种方式普及全民健身知识,指导开展适合不同人群需求的健身活动。新闻媒体应发挥各自优势,宣传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二)多方筹措资金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按照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体育法》的要求,依法保障并逐步增加对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积极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构建全民健身设施网络,支持全民健身活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城市公共体育设施人均用地的标准要求,在新建、改扩建居民小区时,预留公共体育设施场地,配建公共体育设施,确保公共体育用地面积落到实处。加大农村健身设施的建设力度,将农民健身工程建设列入政府新农村建设的内容,积极开展适合农民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引导农民利用山、海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健身。
(三)实现各类健身场地设施资源全民共享。充分利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资源,提高现有场地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为全民健身服务,缓解健身场地不足的矛盾。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在不影响工作、教学和安全的情况下,应向社会开放。要充分发挥各类体育协会、体育健身辅导站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作用。
一、研究文献与现状
高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相关的研究文献以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经营模式和制约因素等方面为研究主流。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研读,认为高校的体育硬件资源、体育人力资源、科研成果和信息资源在充分满足高校教学和训练的情况下,只有直接地、全方位地为社会服务才能使高校体育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才能发挥其最大优势;不同的高校应结合自身特点,采取适合本校的社会服务模式,才能更好地使高校体育资源为社会服务。高校体育资源服务社会的制约因素可以归结为三点:第一,政策制度缺乏、观念落后,服务形式单一,这是高校体育资源服务社会的制约因素之一。第二,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高校体育资源的资金投资力度小,投资渠道单一这是制约高校体育资源服务社会的另一因素。第三,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欠缺,这是制约高校体育资源的关键因素。由此可见,研究普通本科院校的文献占很大比例,但是以高职院校的体育场馆为研究对象来进行研究的却寥寥无几,高职院校的数量远多于本科院校数量,其体育场馆资源也是如此,因此本研究在全民健身的大背景下以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为课题进行研究是很有意义和很有必要的。
二、研究的内容
(一)全民健身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分析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分析,梳理全民健身的理论知识和现实情况,分析出我国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在体育场地方面的限制因素和瓶颈,为本研究探讨实现路径提供理论和现实依据。
(二)长沙市高职院校体育场馆基本情况及服务社会现状调查分析
通过实地走访,收集长沙市高职院校体育场馆基本情况,了解长沙市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所做的工作(含已做的工作情况和未开展工作)及其原因分析,包括体育场馆人才、对外开放情况、资金和信息来源、经营模式、承担比赛情况等,为本研究提供参照系。
(三)专家对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观点和建议分析
拜访本领域的学术专家和体育场馆一线管理者等,获取专家们站在学术角度和现实角度对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观点、建议、注意事项、要做的工作、长期规划、实现的可能、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等,为本研究的进行提供专业的数据信息和专业知识指导。
(四)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实现路径分析
根据前期工作的成果,对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实现路径进行探析,结合全民健身的热潮,研究出符合实际可行的服务社会计划和探讨出可行合理的实现路径。
三、调查的结果分析
(1)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行为和情况不太乐观。(2)高职院校体育场馆的经营方式、办学效益和学校的社会影响力是制约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主要因素。(3)全民健身的切实开展需要较充足的体育场地设施来予以保障。(4)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实现是多因素的综合表现,不能简单地以某一个或某一部分因素为依据,要在统筹兼顾的视角予以对待和开展。(5)长沙市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有较大的可为之处。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法理充足,法规缺位。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缺乏民事公诉的具体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立法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认识不一,法学界对此仍存在分歧,因此开展此项工作目前仍举步维艰。
人民法院的单方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对检察权进行限制的现象日趋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底在重庆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是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限制甚至剥夺。再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按照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宣读抗诉书,不参与庭审的其它诉讼活动…”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规定也是对检察权的限制,可以说是严重违法,缺乏法理基础。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所在
客观地讲,破解民行检察长期以来路障重重的原因时,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现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样,都会削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
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力量配备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较晚。由于历史原因,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民事检察工作才被重视起来。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在检察业务中增加设立了民事检察部门,专门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加之这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的关联性不大,与各业务部门横向联系较少,而且实事求是地讲,工作业绩上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家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从而监督意识不强,观念上难更新,思想保守,对新的监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没有开拓进取精神,使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缓慢。二是随着机构改革,以延安检察机关为例,13个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机构均被撤销,民行人员被充实到控申部门,名义上配备一名民行专干,实际上除宝塔区院外,其他十二个县院无一名真正从事民行专干。领导班子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弱化,使民行检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现有些县院民行工作几乎不能正常开展,全年工作为空白。三是由于民行队伍力量严重不足,民行检察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极度不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临时凑数思想严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工作没有积极性,执法意识不强。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民行检察的工作重点定位不准。
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的抗诉,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法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依法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民行检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软,导致最终结果是被动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查处上;对、枉法裁判者的惩处便是最好的监督。目前全国各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人员配备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寻找抗诉案源、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监督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级院下达的岗位目标评比任务,致使在查处法官职务犯罪工作上没有力度;后果是抗诉案件数量上升,改判却很少,检察建议发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会各界对监督的效果也不认同,难以达到社会所需要的监督效果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同样,现行的《民法通则》第5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对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以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的案件,或者合同的签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法院都是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作出合法有效的判决,如有一方不服判决、裁定来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却无法进入监督程序,因为,此类情形并未纳入《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中。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过于狭窄。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完整的抗诉权是将法院全部的判决、裁定、调解都置于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调解和二审判决、裁定、调解都可以抗诉,而不论其是否生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并不是完整的抗诉权,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按照这样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二审判决、裁定和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这就是所谓的“事后监督”。同样,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也没有监督权,而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可以提出抗诉,那么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检察机关也应有权提出抗诉。实践中,法院主张民事调解工作,近几年,就我市两级法院每年民事案件调解率占40%左右,占的比例相当大,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此项权利。这些充分说明现行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抗诉权过于狭窄,是不完整的抗诉权。
3、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权过于狭窄。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职能既然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那么,就不应当仅仅享有抗诉权,仅仅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面监督。这种全面监督,不仅仅包括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也包括对至判决、裁定、执行全部活动的监督,以及对重要的民事案件参与诉讼的权力和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益的案件的权。这样的民事检察监督,才是完整的法律监督。然而,现行立法除了赋予检察机关所谓的“事后监督”的抗诉权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的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这样的立法面前,无法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职责。例如,今年一个基层院受理了一件当事人不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民事裁定,该裁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检察机关就是无法进入监督程序。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进一步完善立法,改变民行检察监督的被动局面。
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程监督;通过立法途径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权,把调解和执行纳入民行检察监督范围,将民事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拓宽和完善;赋予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检察监督相应的权利,特别是对再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纠正违法权、检察建议权。
加大措施,狠抓办案,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立足点、出发点,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更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得以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因此,首先要从增强民行监督意识入手,充分认识民事行政检察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错误裁判进行抗诉,平息民怨,对正确裁判进行息诉,化解矛盾,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职责。其次在审查案件中,要坚持“敢抗、抗准”和“公开、公正、合法”的办案原则,紧紧抓住办案质量、办案效果、办案效率三个环节。坚持正确的审查方法,在办案中积极推行公开审查制度,制作了《民行申诉案件受案、立案告知书》,维护当事人的及时告知权利和义务,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全面了解、查清案情,保证案件的正确办理。坚持把握好抗诉标准。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决定是否抗诉时,严格按照抗诉条件审查把关。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第三,理顺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要明确办案质量是民行监督的前提,办案数量是保证民行监督效果的基础,要把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衡量民行检察工作量化指标,规定立办案件数量,以促进全市民行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关键词:吉林省;抚松县;人参文化;人参旅游产业
中图分类号:F3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1131204
1抚松县地理位置优越、有雄厚的人参资源基础
抚松县位于吉林省东南部,长白山西北麓,地理座标为:N41°42’~42°49’,E127°01’~128°05’。抚松县幅员面积6530km2。抚松县下辖12个镇2个乡,162个行政村,总人口32万。抚松县是中国著名的人参之乡,栽培人参的历史迄今430余年,1995年被国家正式命名为“中国人参之乡”。抚松县有国有参场4个,集体参场79个,人参种植专业户4841户,从事人参生产的专业人员达到4.5万人,占农村人口总数的1/2。
2走出吉林,宣传抚松人参文化
抚松县长白山地域采挖野山参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满族先祖时期,距今已经有3000多年的历史,他们在发展人参经济的同时,组织抚松县的文化精英整理创作人参文化作品,宣传抚松。
2.1抚松县地区在人参文化传承方面具有良好基础
从1987年开始,抚松人民有了自己的专有节日——抚松长白山人参节,近2年又把吉林世界人参博览会争取到抚松县与人参节一并举办;相继举办了人参烹饪大赛、人参姑娘评选、参王评选、人参百岁寿星评选、祭拜山神老把头等一系列活动;抚松电视台还开设了人参频道,说人参、唱人参、画人参、写人参已在全县形成了浓厚的氛围;52集动画片《人参王国》于1997年在中央电视台动画栏目播出;抚松县申报的长白山采参习俗已列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长白山采参习俗与《孙良闯关东》(模拟重现放山老把头孙良故事短片)在北京奥体中心祥云小屋吉林巡回播放,观众每天都达5万多人次;迄今为止,抚松编著出版关于人参文化方面的书籍有30多种,电视剧达60多集。书画、摄影等其它艺术形式作品也大量涌现。
3建设具体人参文化观光景点
3.1露水河镇人参种植观光基地
总种植面积4万m2,游客可看到,人参的茎、叶、花、果实、根的植物学特征,深入了解人参特殊而严格的生长条件、生长习性等。游客还可亲自起挖人参,参加种植人参的生产劳动,体验长白山区特有的田园生活。
3.2中国人参博物馆
已经于2008年9月建成,是中国首家人参专题博物馆。人参的茎叶根具有人体形态特征。古人不能解释人参的一些奇特生命现象,便产生了许多美妙的传说、故事和诗歌。经口耳相传,人参变得越来越神秘,加上历代将相、诗人的吟咏和推崇,各个时期都有美丽动听的故事问世。如今以人参为主题的戏、歌舞、电影层出不穷。对这种特有的地方传统文化现象,人们称之为“人参文化”。中国人参博物馆集收藏、保护、研究等功能为一体,占地面积3240m2,展厅面积2021m2,内设参史厅、参俗厅、参品厅、影视厅等,馆藏人参相关展示品200余件、图片500余幅,全面展示人参文化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历史。
3.3老把头府
已于2007年春天建成,是抚松县祭拜老把头孙良的重要场所。山神老把头是长白山区人民心目中的保护神。相传,明末清初,山东莱阳人孙良因老母病重,需山参入药,闯关东来到长白山。与同乡张禄结拜为异姓兄弟,他为寻找迷路的张禄,筋疲力竭死在山中。在孙良身上既有“孝”、“义”等传统美德,又集中体现了生长在长白山里要有团结、助人为乐等优秀品质,就成为采参、放排、淘金、狩猎等各行业的保护神,进而成为长白山山神。在人参故事中,老把头孙良形象随处可见。
3.4长白山人参文化一日游路线及项目
祭拜老把头孙良,地点抚松县城;参观中国人参博物馆,地点抚松县城;参与采集野山参全过程,地点兴参镇、北岗镇、万良镇。
4取得的成绩及启示
4.1充分利用资源优势
抚松县地处长白山区,具用发展人参的地理优势,建设了全国最大的人参经销市场,把人参产业发展成为产加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模式。
4.2抓住政策优势
在吉林省“3化”统筹战略指引下,抚松县委、县政府围绕“长白山区域重要发展中心”的战略目标,率先走出具有吉林东部山区特色的生态城镇化发展之路,成为了吉林省统筹推进特色城镇化示范区。
4.3充分利用特色文化优势
人参文化是吉林省独特的乡土文化,但是抚松县能够去深入挖掘和发展人参文化,真正使一些零碎的、传说的小故事经过文学创作形成了文化。使人参文化不仅仅是抚松的、吉林的文化,而是成为了代表中国的一种地域文化。
4.4走生态旅游之路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法理充足,法规缺位。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缺乏民事公诉的具体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立法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认识不一,法学界对此仍存在分歧,因此开展此项工作目前仍举步维艰。
人民法院的单方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对检察权进行限制的现象日趋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底在重庆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是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限制甚至剥夺。再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按照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宣读抗诉书,不参与庭审的其它诉讼活动…”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规定也是对检察权的限制,可以说是严重违法,缺乏法理基础。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所在
客观地讲,破解民行检察长期以来路障重重的原因时,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现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样,都会削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力量配备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较晚。由于历史原因,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民事检察工作才被重视起来。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在检察业务中增加设立了民事检察部门,专门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加之这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的关联性不大,与各业务部门横向联系较少,而且实事求是地讲,工作业绩上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家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从而监督意识不强,观念上难更新,思想保守,对新的监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没有开拓进取精神,使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缓慢。二是随着机构改革,以延安检察机关为例,13个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机构均被撤销,民行人员被充实到控申部门,名义上配备一名民行专干,实际上除宝塔区院外,其他十二个县院无一名真正从事民行专干。领导班子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弱化,使民行检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现有些县院民行工作几乎不能正常开展,全年工作为空白。三是由于民行队伍力量严重不足,民行检察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极度不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临时凑数思想严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工作没有积极性,执法意识不强。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民行检察的工作重点定位不准。
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的抗诉,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法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依法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民行检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软,导致最终结果是被动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查处上;对、枉法裁判者的惩处便是最好的监督。目前全国各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人员配备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寻找抗诉案源、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监督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级院下达的岗位目标评比任务,致使在查处法官职务犯罪工作上没有力度;后果是抗诉案件数量上升,改判却很少,检察建议发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会各界对监督的效果也不认同,难以达到社会所需要的监督效果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同样,现行的《民法通则》第5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对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以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的案件,或者合同的签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法院都是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作出合法有效的判决,如有一方不服判决、裁定来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却无法进入监督程序,因为,此类情形并未纳入《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中。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过于狭窄。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完整的抗诉权是将法院全部的判决、裁定、调解都置于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调解和二审判决、裁定、调解都可以抗诉,而不论其是否生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并不是完整的抗诉权,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按照这样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二审判决、裁定和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这就是所谓的“事后监督”。同样,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也没有监督权,而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可以提出抗诉,那么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检察机关也应有权提出抗诉。实践中,法院主张民事调解工作,近几年,就我市两级法院每年民事案件调解率占40%左右,占的比例相当大,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此项权利。这些充分说明现行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抗诉权过于狭窄,是不完整的抗诉权。
3、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权过于狭窄。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职能既然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那么,就不应当仅仅享有抗诉权,仅仅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面监督。这种全面监督,不仅仅包括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也包括对至判决、裁定、执行全部活动的监督,以及对重要的民事案件参与诉讼的权力和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益的案件的权。这样的民事检察监督,才是完整的法律监督。然而,现行立法除了赋予检察机关所谓的“事后监督”的抗诉权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的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这样的立法面前,无法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职责。例如,今年一个基层院受理了一件当事人不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民事裁定,该裁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检察机关就是无法进入监督程序。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进一步完善立法,改变民行检察监督的被动局面。
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程监督;通过立法途径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权,把调解和执行纳入民行检察监督范围,将民事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拓宽和完善;赋予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检察监督相应的权利,特别是对再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纠正违法权、检察建议权。
加大措施,狠抓办案,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立足点、出发点,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更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得以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因此,首先要从增强民行监督意识入手,充分认识民事行政检察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错误裁判进行抗诉,平息民怨,对正确裁判进行息诉,化解矛盾,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职责。其次在审查案件中,要坚持“敢抗、抗准”和“公开、公正、合法”的办案原则,紧紧抓住办案质量、办案效果、办案效率三个环节。坚持正确的审查方法,在办案中积极推行公开审查制度,制作了《民行申诉案件受案、立案告知书》,维护当事人的及时告知权利和义务,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全面了解、查清案情,保证案件的正确办理。坚持把握好抗诉标准。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决定是否抗诉时,严格按照抗诉条件审查把关。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第三,理顺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要明确办案质量是民行监督的前提,办案数量是保证民行监督效果的基础,要把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衡量民行检察工作量化指标,规定立办案件数量,以促进全市民行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一、关于以科学发展观指导自律组织工作的熟悉和体会
自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以来,协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学习为基础,以“进步思想熟悉、查找突出题目、促进工作开展”为目标,以“以服务和自律促进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为载体,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大功夫:一是着力抓好理论学习,在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二是着力联系思想实际,在转变党员干部思想观念上下功夫;三是着力找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题目,在选准突破口、解决题目上下功夫;四是着力抓好班子队伍建设,在进步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上下功夫;五是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在构建适应科学发展的新机制上下功夫。
通过前一阶段的学习和调研,协会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对科学发展观的熟悉上普遍有了新的深化进步,在思想观念上有了新的转变,对如何以科学发展观指导自律组织工作形成了一些新的共叫:
第一,践行科学发展观,必须更加注重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进一步强化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孤立地、整体地而不是割裂地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践行科学发展观,必须注重解放思想,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发展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以科学发展观指导自律组织工作的开展,必须坚持解放思想,紧密结合期货市场实际,认真分析市场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题目,明确协会“应该干什么、怎么干、怎么干好”的思想熟悉;坚持统筹兼顾,进一步强化总揽全局、统筹谋划的大局意识和战略思维,增强员工的机遇意识、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
第三,践行科学发展观,必须加夸大查研究,认真查找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突出题目。要找准党员队伍、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熟悉、工作作风等方面,不适应、不符合市场要求、会员希看和监管要求的地方;要带着题目深进调查研究,解决期货行业存在的突出题目;要查找协会员工中存在的不适应市场发展的地方,并深刻分析题目产生的主客观原因,进一步找出解决办法。
第四,践行科学发展观,必须真正落实到协会“自律、服务、传导”基本职能中,进一步提升自律水平。通过协会服务于市场、服务于会员、服务于监管机构的服务意识,来赢得市场和监管部分的尊重;通过勤于思考、积极主动工作、努力解决题目的实际行动,来赢得市场和监管部分的理解;靠及时沟通协调、圆满完成好自律职责,来赢得市场和监管部分的支持。
第五,践行科学发展观,必须更加注重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进一步强化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着力进步党员领导干部运用科学发展观解决实际题目的能力,进步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为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二、协会近年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表现
近年来,协会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期货市场的发展实际,深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果断执行党中心的指示精神,在中国证监会的同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自律、服务、传导”职能,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特别是20*年6月换届以来和20*年党委成立以后,协会整体面貌焕然一新,为促进期货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了自律规则体系,加强了自律治理职能。目前,协会已经制定了21个与会员和从业职员相关的自律规则或规范性文件,成立了纪律、申诉和信息技术三个专业委员会,并开展了合同备案审查、纠纷调解、信息技术行业规范与安全检查、会员和从业职员数据库治理等工作,逐步强化了对会员和从业职员的自律监视和检查,提升了市场运行质量。
二是加强了期货从业职员考试和资格治理,开展了分层次、分种别的从业职员后续培训工作,制定了行业人才发展战略规划,特别是开展了高管职员资质测试工作,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实际的人才培养和治理模式。
三是积极开展了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尤其是突出了对客户在开户环节的风险提示以及对合同指引的检查,制定了会员单位开展投资者教育的工作指引,进步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保护了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四研究建立了期货公司诚信评价体系,开展了期货行业反贸易贿赂和诚信文化建设,为行业的诚信合规经营提供了方向性指引,也为监管部分分类监管提供了依据。
五是积极发挥了传导作用。认真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公道诉求,促进会员做优做强,使会员达到监管要求;建立联系会员制度,加强了与地方协会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创办会刊、编写年度报告、组织课题研究等加强行业发展和创新研究,发挥上传下达、内外沟通的桥梁纽带作用。
六是扎实推进内部基础性和制度性建设。成立了协会党委、纪委,注重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了党的领导;制定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进步了内部治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进步员产业务素质和思想觉悟,形成了奋发向上、团结*的工作氛围。
当前影响协会科学发展的突出题目
经过八年多的努力,协会固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照市场的发展,对照监管部分的要求,协会在思想观念、工作作风、服务意识和专业能力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比如缺乏积极主动开展自律监管和服务传导的精神和创新意识,在市场变化过程中,特别是突发事件和危机眼前,缺乏及时了解和分析市场题目的敏感性和反应能力,在自律、服务、传导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地方:
一是自律治理职能的发挥还不够深进和完善。具体表现为:固然制定一系列自律规则,但对会员及从业职员在遵守和执行规则方面的监视处罚力度不够;在某些方面还存在自律治理滞后于行政监管的现象;一些公司存在聘用无证职员、为非公司员工申请资格等违规行为;从业职员资格审核和存档资料不完备;对会员失信和违规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的自律惩戒等;对居间人、手续费恶性竞争等会员单位反应强烈并影响行业发展秩序的重大题目缺乏自律规范和监视;对会员单位建立投资者教育长效机制的引导尚需加强;期货公司信用评价体系尚未正式实行,老实取信、合规经营的诚信文化缺失等。
二服务职能的发挥还不够全面和有效。具体表现为:对服务职能的内涵理解不够深刻全面,挖掘不够深进,主动服务的意识不强,服务的内容不丰富,服务的水平不够高;对会员单位情况的了解不深不透,不清楚会员想什么,不了解影响会员做优做强的根本因素,不能从体制机制上切实为会员发展提供高水平服务;对市场发展变化不够关心和敏感,抓不住为会员提供有效服务的时机等。
三是传导职能的发挥还不够充分和深进。具体表现为:对传导职能理解不全面、不深刻,对其重要性缺乏足够的熟悉;对市场发展和会员情况把握不充分,不能为监管部分提供及时有效的决策支持;对监治理念、政策和制度领会不完整、不正确,不能向会员和市场正确传达监管部分的声音;行业宣传和*引导工作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在宣传市场功能、澄清媒体错误观点方面尚需进一步加强;在推动期货行业与相关行业及境外市场之间的沟通交流方面不够积极主动等。
四是人才培养和建设滞后于期货市场需要。具体表现为:行业现有从业职员的数目和结构与市场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从业职员培训尤其是营业部治理职员、研发职员、市场开发职员等专业岗位的培训难以满足公司需求;期货分析师的资格考试和认证体系尚未实施等;期货行业人才战略规划短期内难以产天生效等。
五是协会内部建设和治理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具体表现为:内部治理制度建设尤其是检查落实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专业素质还不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在与会员单位交流业务、分析研究市场、发挥顾问和助手作用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部分员工存在“软懒散、等靠要”的思想,缺乏主动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领导班子与普通员工之间的沟通交流还不够充分等。
四、存在题目的原因分析
深刻剖析存在的题目和不足,我们感到,除了协会成立时间相对较短、人手不足、缺乏自律治理经验等客观原因外,更多的是我们在主观上还存在很多与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市场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思想和观念。回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点:
第一,理论学习还不够主动、深进和系统。受自律监管工作日益繁重的影响,协会近年来在理论学习方面被动性学习多,主动学习相对较少;对时势政治、领导讲话学习多,对科学发展观要求把握的经济、社会、文化等现代知识学习相对较少;对用正确的理论、完整正确地领会监治理念指导协会工作的重要性熟悉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自觉性、坚定性和创造性。
第二,对“发展是第一要义”的理解还不够全面。发展期货市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服务于国民经济,因此期货市场的发展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协会的自律治理也必须紧密围绕这一根本目的开展工作。但在协会实际工作中,有时对“发展是第一要义”的科学内涵理解不够全面,往往割裂了它与另外三句话的相互约束性和有机整体性,有时存在过于注重市场规模等量的增长,对提升市场运行质量等题目有所疏忽。
第三,对“以人为本”核心地位的把握还不够坚定。“以人为本”就是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协会而言,就是要以会员和投资者为本,尤其是要注重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协会近年来固然不断加强对会员利益、行业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的深刻熟悉,逐步理清了三者之间的关系,但在具体工作中,有时仍存在对投资者利益的核心地位不够重视、把握不够坚定的题目。
第四,对“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根本要求理解不够深刻。全面协调可持续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也就说,在发展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有产品和规模的增长,技术系统、监管能力、风控水平、投资者的风险意识等基础性建设也要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规模和速度,风险只有在可测、可控、可承受的范围内,市场的发展才能可持续,才能实现速度、结构和质量的同一。而我们在工作中对这一根本要求的把握不立体、不深刻,有时一味重视发展速度和规模,忽视了要把“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有机结合起来;或者片面夸大品种和制度创新,而忽视了创新必须与市场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相匹配的题目。
第五,对“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运用还不够到位。统筹兼顾,要求我们在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上,要努力统筹会员、市场、投资者以及监管部分之间的利益,统筹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然而,在现实工作中,我们在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上运用还不够到位,比如夸大自律规则和制度的完善,但在检查落实方面投进相对较少;工作中更重视推动解决当前题目以及相对轻易解决的题目,对一些影响行业长期发展的难点题目推动不够。
第六,推动科学发展的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科学发展要求我们的干部要具备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责任感、使命感,具备领导和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深进基层,深进群众,调查研究,开拓创新。但是,我们推动科学发展的工作有时作风不够扎实、不够细致,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畏难情绪和浮躁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协会科学发展的进程。
五、进一步推进协会科学发展的工作目标、思路和措施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协会今后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工作目标是: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和全体会员的支持下,进一步深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期货业稳步健康发展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坚持统筹兼顾,深进探索和丰富自律、服务和传导职能的内涵,开创自律监管事业的新局面,为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今后一段时期,协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工作思路和措施如下:
第一,深刻熟悉当前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和金融形势,深进理解“新兴加转轨”时期期货市场的特点和发展规律,明确新形势下期货市场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并将其作为进一步发挥协会作用的基本条件。
我国社会主义低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期货市场具有典型“新兴加转轨”的特征,固然各项基础性制度不断完善,整体质量和结构得到了一定改善,社会认可程度显着进步,但是影响期货市场发展的内外部因素也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市场发展仍面临着很多制约性的因素和严重的挑战,尤其是近期次贷危机的不断深化将对我国宏观经济、资本市场和期货市场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期货市场面临着结构性的调整和更加激烈的竞争,很多深层次的、结构性的题目需要进一步解决。
具体而言,我们要在清醒熟悉当前期货市场良好发展机遇的条件下,重点把留意力放在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上,着力解决好影响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题目上,比如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诚信评价体系建设、推动建立期货行业信息技术的标准和规范、研究解决期货居间人题目、引导期货公司发展成为专业的期货经纪商等。
第二,积极探索和完善“自律、服务、传导”基本职能的科学内涵,进一步明确在期货市场转折发展时期协会的定位和工作模式,努力走出一条既符合我国实际又能充分发挥协会自律组织作用的道路来,并以此作为开展协会工作的基本立足点。
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的基本职能是“自律、服务、传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协会的自律职能就是要在政府主导下,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达到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维护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监管目标。发挥协会的服务职能,就是要积极协调市场各方利益,督促协会成员达到监管要求,不断提升经营治理水平和竞争力。发挥协会的传导作用,就是要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与行业间的桥梁作用,促进监管部分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及时反映行业的公道诉求,就监管部分和会员关心的题目进行沟通协调,促进行业*有序的发展。
具体而言,协会一是要通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一步加强对会员和从业职员执业行为的自律性监视和处罚,督促会员正当合规经营;二是研究探索期货公司中介服务模式,支持期货公司服务现货产业、服务企业套期保值,引导期货公司适应分类监管的要求;三是完整正确地理解和领会监管部分的监治理念与工作思路,围绕“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加快建设期货市场运行监测监控系统、促进期货公司做优做强、培育机构投资者、有序推进期货市场和行业的对外开放”等监管工作重点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上风。
第三,正确熟悉时代赋予协会的使命,紧密围绕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维护市场整体利益、解决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题目展开工作,并以此作为协会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协会工作,就要围绕解决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题目展开工作,在解决行业发展面临的题目,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方面充分发挥协会作用。
具体而言,一是针对期货市场持续稳定运行的基础仍不牢固,市场风险防范与化解的自我调节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的局面,从行业自律的层面督促会员建立健全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机制;二是针对行业诚信约束机制不健全,缺乏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的现状,进一步加强期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合规”、“对投资者负责、对行业负责”的行业自律文化;三是针对当前期货市场参与结构不尽公道,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有限的局面,加强培育和壮大机构投资者,完善市场结构,积极探索促进市场功能发挥的机制和体制;四是针对规范化、经常化和制度化的投资者教育体系和机制尚未完全形成,机构在投资者教育过程中忽视风险教育和提示的题目,进一步深化投资者教育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五是针对当前期货行业人才资源严重短缺,人才素质亟须提升的现状,实施期货人才战略,建立“个人成才、企业用才”的期货业人才培养体系,全面提升行业的人才素质。
第四,以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团结协作和勇于奉献的精神和态度,进一步做好协会内部基础性制度建设、组织建设,不断进步员工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并以此作为协会开展工作的基本保障。
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必须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协会自律水平为主线。一是要坚持求真务实的态度,捉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事关行业根本利益的突出题目,着力推进,重点突破。二是要树立开拓进取的意识,以创新的精神探求解决题目的方法,以进取的态度和决心克服面临的困难;三是要创造团结协作的气氛,发挥团队气力,增强协会队伍的战斗力、凝聚力;四是要发扬勇于奉献的精神,以高度的行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承担起行业发展关键时期的重任。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问题
(一)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质是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是否适当,是否与国家宪法、法律相冲突,是否与上级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本质是为了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有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个别部门的负责同志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充分,重视程序不够,对提交的规范性文件只做表面审查,没有深入实质认真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如何进行审查,审查哪些内容,发现问题如何处置等问题不甚了解,导致审查部门不能很好地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职责,甚至有的部门至今还没有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二)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不到位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是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但是现实中很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存在审查不到位的情况:一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不到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其首要目的是为了使法律条文更加准确,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利益和责任更加清楚,更有利于上位法的贯彻执行。但是个别制定部门受利益的驱使,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片面强调本部门的权利和利益,忽视本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审查机构如果对这一情况不进行认真审查,听之任之,势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使规范性文件成为部门争权夺利的工具。二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不到位。规范性文件是部门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查漏补缺的辅手,也是理清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更好地加强行政管理的工具。而有些部门抛弃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根本目的,不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上级文件“照葫芦画瓢”,简单地进行复制,造成规范性文件重复制定,数量不断增多。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内容不规范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事项之一,就是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内容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备案审查,发现个别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够严谨、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不规范。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是抽象行政行为。但是现实中存在部门内设或下属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现象,如有的行业协会在没有行政部门委托的情况下,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二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形式不规范。有些规范性文件缺乏层次性,没有按照总则、分则、附则以及章、节、条、款、项、目的形式制定,有的虽然包含上述层次,但是前后次序混乱,还有的章节缺失,内容不全等等。三是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术语不准确。规范性文件具有反复适用性和长期有效性两个特征,规范性文件一经公布,就在本行政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这就要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结构严谨、措词准确,要经得起推敲,不能朝令夕改。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不及时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这就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必须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依据山东省法制办《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或超过5年最长期限的试行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适时进行修改和废止。但是现在仍有个别部门继续沿用一些已被废止或超过有效期限的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不利于维护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五)现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际是一种事后审查制度,属于事后监督范畴。《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五条规定“乡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或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上述规定,极易造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备案已经适用或未经审查完毕已经适用情况的发生,如果备案审查中发现已经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或存在缺陷,而通过政府法制监督手段进行修改或废止,不但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而且也会给政府法制工作造成被动,不利于法治政府的建设。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策
(一)提高认识,增强备案审查的层级监督功能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部门进行法制监督重要形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必须要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范与否、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进步和长治久安,必须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增强审查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二)严格备案审查程序,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可行操作性
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法制监督的作用,必须建立一套规范、完整和操作性强的程序性规定予以保障。一是改事后备案为事前审查。建议在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之前进行备案审查工作,待通过备案审查后,再进行公布实施;二是提前介入。备案审查机关在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的同时即介入审查活动,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依据进行把关,减少备案审查时间,提高备案审查效率;三是备案审查与专家协审相结合。邀请法律专家参与规范性>!
(三)完善机构配置,提高备案审查水平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审查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专业水平。没有一个专业的审查机构,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审查工作队伍,很难承担起这项艰巨工作。因此,基层政府要从当前工作的实际出发,要从组织机构和人员力量上给予保证,可以适当借助法律顾问、律师等外力因素,从专业角度考虑,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四)建立跟踪审查制度,保证规范性文件适用性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好坏,主要是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度大小,能否达到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因此,建议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后期的跟踪评估制度和动态清理制度,对通过备案审查并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对试行或者暂行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跟踪评估,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与国家政策不相适宜的规范性文件,并以公告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未列入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
关键词 担保物权 特别程序 担保权利
作者简介:张胜霞,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
一、担保物权案件的特点
4.担保财产为厂房、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执行处置难。Y法院审结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36件案件均已进行执行程序,以个人房屋抵押的财产均能顺利进行,而以公司企业房产、土地使用权为抵押财产进入执行程序的9件案件,均难以在拍卖流程中顺利处置。
二、审查实现担保物权中遇到的问题
(一)法律文书材料的送达问题
在送达文书上存在时间紧、被申请人故意回避不予签收导致送达难的问题。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须在三十日内审结,该三十日内必须进行立案、审查、送达、异议期、核实证据、作出裁定等环节,那么平均到每一个环节上的时间是非常有限的,这就意味着送达文书材料的时间不可能太长。对于送达,法院通常做法是先邮寄送达,在邮寄送达不到的情况下,再由法院工作人员进行送达。这一过程一般需花费5-7天。一些被申请人对法院的材料文书的签收故意采取回避态度,或拒不提供真实、详细的地址,或故意让他人代收。特别是被申请人是公司企业的,有些被申请人公司人去楼空,甚至已经将厂房转租给他人,导致无法送达。
(二)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利的问题
为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给予了被申请人3-5天的对申请提出异议的期限。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发现有些被申请人及案外人为了阻止法院的审查程序滥用异议权利,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恶意提出异议,故意拖延审查程序,拖延抵押财产进入执行的时间。
(三)受理案件的范围上还需进一步的明确规范
(四)审查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上存有问题
在Y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发现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除了设立担保物权之外,还有其他的保证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申请人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同时,也向法院对主债务人、保证人提起了相应的诉讼。在诉讼活动进行的同时,实现担保物权的担保财产可能还没有进入财产处置程序,那么就会出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与诉讼案件程序的衔接问题,典型的就是主债务金额的难以具体明确。另外,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参照其他法院的做法,收取相对于诉讼案件相同标的额的一半的受理费,如果裁定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则由被申请人负担诉讼费。但在另外提取的诉讼案件中,将可能由相应的债务人、保证人再次承担全额的诉讼费。这样,对债务人、保证人而言,相当于是同一笔债务支付了两次诉讼费,增加了债务人、保证人的负担,对债务人、保证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三、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做法与经验
(一)明确案件审查范围、标准
对于立案的范围、标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除了要求法院具有管辖权、担保物权数额明确、担保财产产权清晰外,还对立案的标的额予以了限制,要求债务金额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对主债务的类型进行了限制,对于商业汇票等类型的抵押担保,建议申请人采用诉讼途径进行维权;对于在执行中不好处置的财产如海域使用权等,建议采用诉讼途径进行维权等。为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权利,Y法院统一规定异议权利期间为五天。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该法院指定两名熟悉金融票据、房地产交易业务的法官进行审查,确保审查尺度的统一。对于一般案件的审查,采取法官独任制审查,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二)明确送达方式
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文书材料的送达上,Y法院采取直接送达为主,邮寄送达为辅的方式,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权利。在送达法律文书材料时要求申请人在送达环节上予以配合,提供被申请人具体详细的信息,申请人可以陪同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送达。对于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明确、详细地址的情况,Y法院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齐备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接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但对事实和法律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查清,法官对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等无法形成内心确信的案件,建议申请人另行可另行提起诉讼,裁定驳回申请。对于在签收了法院的相关文书材料后,但对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作出后,而故意逃避不签收的情形,法院可在法院公告栏或担保物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公告等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三)加强法院各部门间的协作
Y法院要求立案庭自立案登记之日起两天内向申请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立案庭再将送达凭证和申请材料立即移交金融庭,由金融庭在三天内向被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异议权利告知书以及申请书等材料。在异议期限内,被申请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成立的话,审查法官将及时通知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原件,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申请符合规定的,作出许可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的裁定,裁定经送达即生效,对于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可以凭借民事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要求立案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执行材料后,在1天内立案执行,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执行局。执行局在收到移送材料的3天内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各部门的衔接工作必须有条不紊地进行,尽可能地精简审查时间。
4月27至30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洪斌的带领下,到市中院和基层法院对全市法院审判监督工作进行调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审判监督是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司法救济机制。审判监督工作的开展,对于法院切实纠正错案,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司法为民,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市各级法院十分重视审判监督工作,积极推进审判监督改革,建立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依法受理、审结了一批再审案件,促进了全市各级法院办案质量的提高。2004年1月至今年4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再审案件79件,审结77件;其中判决维持34件,改判16件,发回重审8件,其它19件。
1、正确把好立案关,保障确有错误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按照“立审分立”的原则,对全市法院申诉复查、再审案件的审查立案,从审监庭划归到立案庭统一管理和监督。正确把握和畅通提起再审程序的主要途径,按照提起再审程序的五种情形(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由立案庭统一受理审查,依照法定程序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一年来,全市法院依法共启动再审程序79次。
2、加强组织、制度建设,为审监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一是认真落实“审监分立”的要求,市中院和6个基层法院设立和健全审判监督机构,成立了审判监督庭,配备了一些精干法官。二是进一步明确审判监督职责范围,将原属于审判监督庭职责的接待等工作分离出去,明确审判监督庭承担再审、抗诉、赔偿确认等职责,使审判监督庭“纠正错误裁判”这一职能更加明确和强化。三是进一步规范再审程序,制定一些规范庭前准备和庭审环节的制度,特别是实行庭前证据交换、无争议事实庭前认定、繁简分流等措施后,增强了庭审工作的透明度,保证了再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3、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减少再审案件的数量。首先,市各级法院重视对一审案件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市中院制定并实施《案件质量评查规定》,对案件办理的程序、实体、文书制作、审判纪律等10个方面,由评查专班审核把关,审核结果每季度在全院进行通报,年终据此进行奖惩。一年多来,市中院案件评查专班共核查各类诉讼案件1140余件,发现有质量瑕疵的案件442个。其次,严肃认真地审理二审案件,市中院民一庭、民二庭、刑二庭等主要二审业务庭审慎纠正上诉案件中的错误,一年多来,各类二审案件656件,审结545件,其中维持原判266件,改判123件,发回重审75件,其他66件,较好地保证了审判质量。再次,加强对案件审理流程的全程跟踪监督,每一件案件进入法院后,即由立案庭对立案、开庭、结案、执行等各个阶段的工作进行安排并全程跟踪监督,审判各个环节的相互制约和监督,有效减少了超级别、超地域管辖立案和有案不立、乱立案的情形发生。这些工作的扎实开展,促进了全市法院办案质量的提高。
4、注重做好调解息诉工作,减轻再审工作的压力。全市法院坚持“能调则调、多调少判”的原则,规定再审民事案件要优先考虑调解结案,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即使调解不成的案件,也要做好疏导工作,特别是注意避免强判。一年来,全市法院调解结案民事再审案件达12件,使一些多年缠诉、多次上访的案件得以解决,既减轻了再审工作的压力,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是加强人大转办交办案件的办理,促进了再审案件的质量提高。市中院把认真办理市人大转办、交办的案件(包括交办案件)作为促进审判监督工作的动力,分管院长每件必看,承办部门认真研究收件、市人大转办交办的具体意见,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提请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院办公室负责全程跟踪督办。这些办理人大交办转办案件的措施带动和促进了再审案件的办理质量。一年多来,市中院共受理的市人大转办、交办案件96件,已办结73件。
二、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1、少数案件的办案效率不高。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少数案件反复审裁,有的长达十多年,至今尚未结案,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
2、少数法官素质难以适应繁重的审判任务。客观上讲,目前我市两级法院每年需要审理的各类案件多达上万件,案件量大,涉及面广,工作繁重;主观上看,极少数法官或法律素养不高,或责任心不强,或作风不正,或思想不纯,致使少数案件审理粗糙。
3、一些再审人员存在“怕得罪人”等错误认识。特别是在纠正本院裁判时,容易产生“自己人跟自己人过不去”、“有损法院形象”、“不利于单位内部团结”等错误想法。
4、法律对再审案件的抗诉规定不很明确,致使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在法律认识上存在一些分岐,特别是在审级审限等问题上有不同认识,影响了审判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几点建议
1、要进一步加强审监队伍建设。“审监庭的法官是监督办案的法官,是监督法官的法官。”市各级法院要一方面切实加强审监人员的教育培训,特别是民商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业务能力;另一方面,对业务能力不适应审判监督工作的法官及时进行调整,确保队伍业务水平的高标准。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增强敬业精神,从根本上解决“为谁办案”的问题。要认真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对相关环节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廉政教育,加大违法违纪事件的查处力度,确保司法廉洁。
2、切实加强对审判监督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市各级法院要继续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提高一审、二审案件的质量上,尽量减少再审案件的来源;要积极落实高法关于案件复查再审工作的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耐心听取当事人的申诉,细致审查申诉材料;要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坚决启动再审程序,切实解决“立案难”的问题;对不能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要多做解释、说服工作。要重视调解工作,特别是对那些复杂、疑难、社会影响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要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可能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尽量避免强判,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双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