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0 15: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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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新时期实现林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深化巩固现阶段林改所取得的成绩,配套改革尤为重要。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举措;改革
1 林权配套改革的举措分析
林改破解了林业的难题,拓展了林业的功能,提升了林业的地位,是一次对以林地权益为核心的森林资产权益关系进行重大调整的改革,是从体制上、机制上进行的一次全面系统的综合性改革。林改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林改后面临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深层次的矛盾和弊端也日益显现,各项改革必须予以实施,特别是森林资源管理、林业投融资、林业社会化服务管理以及科技创新等方面配套改革更是重中之重,全面推进配套改革迫在眉捷。
1.1森林资源管理改革
森林资源是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林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林改后,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森林经营主体众多和采伐指标分配不合理及盗伐、滥伐和乱收乱购违法行为等森林资源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加突显,加强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是当前林业工作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1)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的长效机制。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已是一项世界性的课题,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地区的未来发展,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特别是在全球气候变暖、洪涝干旱日趋严重的今天,各国高度重视本国本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作。森林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其商品属性和生态属性决定了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双重属性。林业要发展,利用就要优先,而建设生态家园,森林就要加以保护起来,森林资源管理处在“两难”的尴尬境地。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公开分配原则,做到用得科学,用得合理,该宽的,宽得合理;该严的,严得有度。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长效机制,是今后林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要两相兼顾,不能顾此失彼。森林资源总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应作为今后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根本原则。
(2)规范森林资源流转。森林资源流转又称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或称“山林流转”、“林权流转”),主要是指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及林地上附属物——森林和林木的流转。森林资源流转着重在林地流转,森林和林木作为地上附属物,依所有人的要求可一并流转或由所有人自行处理。林地流转实质上是林地资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经济权利的转移。当前,森林资源流转频繁、林权流转签约随意,合同管理混乱、流转形式多样等问题制约了森林资源的顺利流转,而森林采伐限制过严、流转市场不够完善、服务体系不健全等更扰乱林地流转市场。
森林资源流转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成为制约森林资源流转的瓶颈,其次,林业经营外部环境还须加强,科技、信息服务还有待健全与完善。建立林地林木的市场机制,建立流转监管机制,逐步代替政府干预,实现森林资源的竞标拍卖;在资源丰富、人流物流量大的地方,建立区域性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实现跨区域性的森林资源交易。同时,针对资源评估问题,各地可组建森林资源评估机构,着力解决好森林资源评估资质问题,培育一批森林资源评估师;出台相关森林资源流转法律法规。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森林资源流转的重要性,认识到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完善的内在要求。
1.2投融资体制改革
开展以林权证抵押贷款为主要内容的林业投融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家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使资金快速且有效率地流向林业的相关体制和制度,采取有效对策来改革和完善我国林业投融资体制,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建设和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从目前的做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林业投融资新模式:①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②政府信用贷款;③农户联保贷款;④担保公司担保贷款;⑤企业资产抵押贷款。
(1)推进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投融资体制改革,扩大利用信贷和社会资金的规模。要多层次、多方面筹集资金建立林业发展基金,积极研究安排专项贴息资金、降低融资门槛、简化贷款手续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给林农抵押贷款创造条件。
(2)建立新型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林业产业化经营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林业产业化进程的关键环节。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林农进行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保护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模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分散小规模的林业生产单位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重构与市场机制相衔接的林业合作经济基础。林改后,建立适合新时期林业发展的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从更新观念上入手,强化引导。
1.3科技创新管理改革
(1)实施科技示范工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的经营主体增加了,林农的造育林积极性明显提高,森林的经营利用正在朝高科技、高水平、结构更优化的方向发展,但林农的现有的经营水平却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实施林业科技示范工程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实施林业科技示范工程,有效提高林业科技水平和林业建设水平,调整林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实现林业建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同步提高。科技示范工程可以通过林业技术培训、试验示范、林业科技推广基地、林业科技普及教育等基地的形式辐射带动林农的营造林积极性和科技投入水平。
(2)加大林业基础性研究工作。基础性研究的目的是探索自然规律,是科技发展、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础。科学和技术,既密切联系,相互促进,又有不同的内涵和职能。技术可转化为生产力,为经济发展作直接贡献,而科学则是技术的基础。科技发展史表明,以发展科学为主体的基础性研究,是诞生新技术的土壤。作为我国科学技术体系中第三层次的基础性研究,应该真正有效地发挥其源泉、先导和后盾的作用。在林业基础研究中,要遵循基础性研究的特点和规律,紧紧把握国际重要科学前沿,突出创新,注重新兴学科和边缘交叉学科,在优势领域努力拼搏,攀登科学高峰。基础研究是关系国计民生、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研究,林业基础研究要在总体安排上与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需要结合起来,站在战略的高度,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动力作为中心任务。为提高我国综合实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直接和间接贡献,为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后劲。
2 林权配套改革的关键环节
改革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既有部门内部管理的完善与创新,又有外部政策投资等软环境的变革。作为改革的深化,配套改革的关键点在于:
(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林地分山到户,放活了林地林木的经营流转,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有关森林资源流转的法律法规,亟需出台森林资源流转的法律法规,规范森林资源的流转。
(2)强化内部管理。林改后,当前的林业管理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后的管理模式,政府部门要强化内部管理,转变工作作风。
(3)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进林权配套改革。
3 结束语
林业,作为一类开放的、复杂的系统,它的特点是地域广阔、生产周期长、系统层次结构复杂、功能综合多样,有许多不确定性的特点和滞后效应等。林改涉及面广,改革力度大,触及到林地制度的深层体制问题,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创新探索,需要解决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因此,林权配套改革的制定与实施,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考量现阶段实际情况,通过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系统分析与系统综合,并最终予以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一、强化工作机制调处纠纷
对农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矛盾纠纷问题,组成有农、林、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妥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公布于众。结合林权调处工作的实际,全市出台了25条意见,大力组织协调,兼顾各方利益,合理统筹调处,加快了林权争议调处步伐。全市共有争议林地面积34万亩、7782块,其中:与省属森工局争议林地面积11.4万亩、4408块,已经调处解决10.9万亩、1813块,分别占总争议面积和地块数的32%和23.3%。对全市集体与各森工局之间的林权争议问题,抚松县已完成争议地块的现地核实工作,其他三个县区由双方到现地对争议地块进行共同核实后,提供详实材料和充分的证据,提交省林业厅统一调处解决。
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集体与森工局的林权纠纷问题,是群众关注的焦点。由于问题历史久远,成因复杂,农民群众意见很大,现地核实调查任务繁重,林权纠纷得不到解决,致使农民林改的积极性不高。靖宇县东兴村,能参加林改的集体林仅483亩、6块地,全部与森工局有争议,无法林改。江源区松树、湾沟两镇1612块、29218亩人工林与湾沟林业局有争议,湾沟林业局认定集体所有37块、520亩,国有与集体所有交叉30块、3088亩,另有1133块面积达18899亩的林地还未核查完。另外,森工局提出农民在森工局国有林地内造林,营造的人工林树种为农民所有,天然起源的树种为国有,农民不认可这种说法。
(二)集体与地方国有及集体之间的林权纠纷调处困难,影响了林改推进。集体林与地方国有林插花交错,地块零星分散,存在着诸多林权纠纷;集体林与集体林之间有些林权纠纷,需现地逐块核实,工作量大,很难在短时间内调查完成,未解决的林权纠纷影响了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全部完成。
(三)合同纠纷问题,成为引发矛盾的不稳定因素。合同纠纷主要由山林管护经营承包和流转引起,调处解决特别困难。临江5755亩集体林在1999年实行山林管护经营承包,承包村民与村里四六或五五分成,未承包林地的村民要求收回集体分成的林地参加林改,原承包村民认为合同未到期,不交回承包林地,双方各不相让矛盾突出,有些同意解除山林承包合同的包括已流转的集体林,村集体又拿不出补偿资金,林地也无法收回。集体林价格流转过低、面积过大,但由于购买方已有投入或经营成果,调处不成,法院也不予受理,问题难以解决。有些流转合同纠纷已走司法程序,但诉讼时间过长,造成林地不能参加林改。这些合同纠纷问题,直接影响林改的进行,同时成为引发群众上访的不稳定因素。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不断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现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绿色草庙,不断创新林业经营体制机制,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林地林木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调动广大群众和各种社会经营主体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林业生产力,加快林业发展步伐,为建设生态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稳定并重,确保积极改革稳妥推进;坚持多种模式并重,确保改革符合当地实际;坚持三大效益并重,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三、总体目标
计划用三个月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政策,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明确、责权划分具体、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融资渠道通畅、监管服务到位的集体林权制度,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目标。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1、基本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和林木。
2、改革重点:将我镇集体林业用地全部改制到位,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将初始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明确经营管护主体的,维持原经营主体不变,完善相关流转手续。
3、利益分配。一是承包金一次性缴纳并使用仍有节余的,70%按股分配到人,3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承包金为分期支付的,均股落实初始产权,从下一次支付承包款的时间起,集体经济组织每次均要将承包收益70%按股分配到人,3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二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收益分成的,在收益分配时,不低于净收益的70%进行股权分配,其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三是对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木、林地的收益可将提取20%公积金后的剩余收益不低于70%进行股权分配,其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四是对经济条件较好、林地面积较小且农民对林地、林木依赖性不大(由村自行确定)的村,依法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的2/3以上村民代表(或户代表)同意,可以将林木、林地的股权统一交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全部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
4、勘界发证。明确林地林木产权关系后,要依法进行确权勘界、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五、工作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从2014年8月份启动,至2014年10月底主体改革全面完成,改革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4年8月)
1.成立机构。镇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政府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林改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林改办设在镇林业站;村建立林改领导小组和林改工作班子,由书记挂帅,主任牵头,工作人员由村根据工作量确定,一般3—5人。
2.宣传发动。镇、村两级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林改工作任务。同时,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让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
3.组织培训。抓领导干部特别是村级领导干部的培训,解决村级领导干部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认识问题;抓各级林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林改的具体操作人员吃透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4年9月上中旬)
1.调查摸底。主要摸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农户数,调查本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分布、数量、类型、经营状况等。在明晰产权过程中,行政区划调整以后合并的村或村民小组,明晰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产权时,原则上以合并前的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如果是按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确权,需经2/3以上村民或农户同意。
2.制定方案。村制定林改方案,明确改革的范围、内容、方法以及措施。
3.张榜公示。公布林改实施方案,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
4.召开会议。依法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经2/3以上成员(代表)通过实施方案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9月下旬—10月上旬)
1.明晰股权。填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登记表。
2.张榜公示。股权登记表张榜公布。
3.召开会议。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进行决议。
4.确立股权。享有股权的村民签字。
5.登记发证。根据经营权落实情况,登记发放林权证。
6.建立档案。镇、村均要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
7、自查验收。各村(居委会)按照《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及目标考核办法》全面自查,自查结果由镇林改领导小组审定,合格的形成书面材料向市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市对各镇上报的所有有改革任务的村进行全覆盖检查验收。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0月中旬)
林改结束后,以市为单位,统一上报申请省、市林改办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村要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改革。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参与改革,形成支持改革的合力。
2、积极稳妥推进。在搞好调查摸底充分掌握本地社情、民情、林情的基础上,科学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先易后难,有步骤、分阶段推进改革。
一、我市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20*年,我市启动了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当年泗阳人江鹏来到珊瑚镇祯祥村,承包该村的路沟渠等宜林地栽下意杨1.2万株。20*年,*镇引进台商徐雄星投资1000万元开发农田林网绿化工程,全镇路
、沟、渠等村级集体公用地,包括镇内干河、*、生产沟等两侧的闲置土地,全部租赁给台资企业,租赁期限15年,栽植意杨20多万株。全市各地先后出现了股份合作造林、独资造林、承包造林等多种投
资模式,投资主体有机关及镇村干部、社会能人等,涌现出了“镇前模式”、“肖榨模式”、“常桥模式”等改制工作的先进典型,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新局面。非公有制林业在我市林业
经济中的比重达90%,我市的森林覆盖率也从5年前的8.5%提高到现在的19%。全市现有有林地面积35.7万亩,定植银杏650万株,意杨800多万株,活立木总蓄积量50多万立方米。基本上消除了栽植姓公的
树的现象。
二、面上调研问题
(一)、集体林地资源现状
全市集体林地面积35.7万亩,自从20*年实行林权制度改革以来,除市水务局所有的*河道上的1300亩集体林地上的树木没有改制以外,其余的全部采取多种形式承包到个人,由个人承包经营,目前
由各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林地所有权属各乡镇人民政府,使用权归市水务局,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各乡镇水利站。目前还没有发放林权证,全部为生态公益林。
(二)集体土地林木资源现状
近几年来,为了实现森林覆盖率达20%的目标,我市充分利用*、*、*、*河道、高速公路两侧、农田路渠等大搞植树造林20多万亩,在栽植之前就进行改制,所有栽植林木基本改制到位,其中有
48000亩划入省级公益林。未进行登记发证。
(三)林业场圃、森林公园现状
我市现有两个市级场圃,一是市果园场,原来连续多年亏损,土地面积1015亩,职工173人,退休63人。近年来,经多方筹集资金,已进行了改置,置换了职工身份,腾出土地对外招商引资。园区先
后吸引丹阳、无锡及本地能人投入1200多万元,投资发展花卉苗木、高效设施栽培、奶牛养殖三个项目,已成为苏中地区规模较大优质葡萄栽培基地。改制后,原场的部分职工继续在场圃内打工,部分
职工自己创业,走上致富之路,场圃又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二是市第二捕捞公司,
(四)林业管理现状
1、机构设置及队伍建设
我市林业主管部门为*市林业局,事业单位,其中事业编制个,参照公务员管理编制个,在职职工人。
全市共有22个乡镇,有镇设立了林业工作站。各乡镇共有在编专职林果员人。
2、财政收入
财政预算内林业行政事业经费万元,纳入财政支出的人数人(含乡镇人员),乡镇林业工作站人员工资市财政补助一点,不足部分有自筹和镇财政补助两种形式。各类林业工程建设项目一般由镇财
政投入,市政府实行以奖代补。
3、育林基金征收
20*年共征收育林基金元,征收范围为集体和个人生产、加工、销售木材、林木采伐等,征收标准为12%,上缴比例为,留存部分作为发展林业事业的专项资金。
(五)流转的情况
近年来的我市林权改革主要集中在路、沟、渠等宜林地块,通过转让这些宜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激发广大群众投资绿化造林的热情。5年来,全市路、沟、渠等宜林地两侧共拍卖林木42.83
万株,回收资金850多万元,签订改制合同1400多份。针对这些集体权属的宜林地块被改制后用于发展意杨可能会对农民的粮食生产产生胁地的现象,我们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和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吸引
农民主动参与林权改制,特别是部分地区采取的4:4:2分成方式,即林木栽植及管护费用全部由投资者承担,其收益得4成,农民得4成,村集体得2成,极大的提高了农民参与林权改制工作的积极性。
由于我市没有专门的森林资源评估机构,本地的林木、林地的流转过程中,大多是承包方和镇、村进行自行协商,还没有进行林权登记发证,不存在林权变更登记。最好是有省里面进行专门培训,
在各个市县建立一个进行森林资源评估的专门机构,这样就具备了森林资源的评估和对损坏林木的评估的资格。
(六)、投融资体系情况
目前,我市仅开展的以农民家前屋后银杏树定权登记发证工作,全市尚未办理一起林权抵押贷款。而全市大面积的成片造林的发证尚未进行,即这些成片林发了林权证,可能也贷不了款。建议省市
部门出台有关林权抵押贷款政策,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的评估机制,建立一套完整的林权抵押信贷体系。
我市地处苏中平原,自然林木资源较少,大多为人工造林,树种单一,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特别是近年来我市高效规模林业发展迅速,我市冬枣、葡萄等特色经济林果和花木种植发展迅速,森林保
险的推行将有利于化解由于天气等不可抗逆因素对林业的影响,降低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提高其积极性,促进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建议省市部门统一出台森林保险制度,同时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促
进该制度在林业生产领域的推广。
(七)林业社会化服务
我市于20*年由市政府牵头成立了*市银杏协会,建立中介服务组织,对本地的生产、销售等都带来了极大的好处,进一步拓宽了林农信息渠道和增收途径。
(八)关于推进改革的其他问题
林权改制后,我市仍然执行采伐审批制度,通过健全和落实“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对各采伐单位提交的采伐申请,我们都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严格把好采伐审批
关,做到责任明确,监督检查到位。通过加大对乱砍滥伐、无证运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林政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在森林防火方面,由于我市成片林多为新造林,且连片面积不大,每到冬春季节,我们都强化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至今未发生一起森林火灾。主要表现在四夏期间
烧秸杆时有林木被烧现象。但随着造林速度的加快,我市的森林防火工作也不容乐观,一是缺少专业的森林防火人员;二是没有森林防火专用设备。建议上级部门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必要设备及防
火经费等方面加大对县级森林防火投入。
对于我省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林业行政执法,是一个单独的执法体系,现在有的地方林业行政执法与农业行政执法联在一起,人员不足,执法水平不高,有着单纯的以追求经济
效益为目的,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没有真正起到保护资源的作用。
二、点上调研问题
(一)已进行林改的点
近几年来,我市农村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个村及各个村民小组,都召开了相应的会议,充分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将林改方案进行公示,如我们的*镇,镇政府在与外商签定合同之前,就与各个
村签定管护合同,各个村又与各农户签定管护合同,明确了各个农户的责任和管理的棵数。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办理林权证。
目前已经进行林改的地方,有的收入是作为集体公益事业的费用支出,比如修路等,有的村就是直接分到老百姓了。没有强迫流转的现象。
(二)未进行林改的点
到目前为止,我们这儿没有进行林改的只有属于水务局所有的*河道上的树木,水务局正在和各个乡镇的水利站进行规划。
三、对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要组织基层林技人员外出参观学习,解放思想,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吸引能人、外资参与林权改制,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动员本地能人、村干部、群众投资林
业产业,对栽植的树木进行收购等,真正形成“户户参与,个个竞买”的林权改革工作格局。
二要加大组织领导的力度。林权改制过程中要成立专门的班子,制订工作计划,确保林权改革有计划、有步骤、有效果的开展。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透明度,制定完善好改制手
续。
三要加大改革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力度。抓好改制资金的收、管、用等问题,并用于林业产业发展,使资金权属不变,投向合理,滚动发展,良性循环,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林地林木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加快林业发展步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到依法、规范、有序;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因地制宜,依法办事,确保改革符合当地实际。
(三)总体目标。从年5月至年11月,用半年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落实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改革任务,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明确、责权划分具体、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融资渠道通畅、监管服务到位的集体林权制度,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目标。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重点和方式
(一)改革的范围和重点。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和林地。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集体组织经营,以及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明确经营主体,但尚未明确初始产权的集体商品林、宜林地。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有争议的林木权属,争议未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改革前已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二)改革方式。对面积较大的林地,以采取均股、均利的改革方式为主,也可尊重农民意愿,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对人均面积较少的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承包或集体统一经营等方式明晰产权,明确管护责任和收益分配办法;对省级以上公益林,提倡实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护为主,并明确收益分配办法。
均股、均利即按本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此次改革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或户派代表)会议认可的人口,将每宗林地、林木以平均的方法进行折股,确定股权总份数和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股权。股权期限原则为70年。股权登记由实施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民主议定程序进行。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明确其经营管护主体,但尚未明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始产权的集体林地,应当按照均股、均利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权属有争议的,要积极调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分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承包期内允许继承。责任山承包到期后,可以均股均利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落实产权,也可以依法继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承包期为70年。对面积、界址不清的责任山,在明晰界址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林地林木产权改革方案,要按照村民民主议事的方式审议通过。
(二)勘界发证。明确林地林木产权关系后,要依法进行确权勘界、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要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经营者自愿按照公益林经营的,可依法依规划定为公益林,列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按照均股、均利方式明晰产权的集体林地,通过集体民主议事决策程序,可以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落实承包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对集体林地实行规模经营。
(四)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进行开发利用。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权流转要使用林业部门统一规范的林地经营合同文本,明确权属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要明确承包经营权人的责任,落实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抚育管理等措施,防止乱砍滥伐。
(五)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按照均股、均利方式明晰产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不低于70%的收益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余要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征收初始产权明确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林地,要依法足额予以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林地的补偿经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补偿经费的使用和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对已承包的集体山场,承包期未满的,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讨论通过的,可延期履行承包合同。
(六)利益分配。(1)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商品林、公益林等。其净收益可保留不高于20%作为公积金,用于扩大林业再生产。要将扣除公积金后的剩余收益,不低于70%按股权分配到人,其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2)已流转的林地、林木。在原林地流转的合同中承包主体一次性支付承包款的,本次改革时承包款仍有剩余,应将剩余款不低于70%按股权分配到人,其余用于公益事业。如原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主体采用收益分成的方式约定林地、林木的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其净收益不低于70%的资金按股权分配到人,其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对承包集体林地者,按承包方与集体经济组织签定的合同约定,承包方应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规定的承包金的,而没有缴纳的,除限期补交规定的承包金外,还要按一定比例缴纳滞纳金。逾期不缴纳承包金和滞纳金的,可依法终止承包合同,及时收回林地和林木所有权,纳入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年5月)。一是调查摸底。在改革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地区森林资源现状,准确掌握森林类别、面积、权属、现有经营状况等内容。二是宣传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要开展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使各级干部和林改工作队员能够全面了解林改的内容和政策,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6月-8月)。各地要按照“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一是科学制定方案。各地要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层层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乡镇林改工作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同时,各乡镇要指导各村制定符合本村实际又切实可行的具体改革方案。在制定林改方案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改方案,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到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者同意,改革方案和基准人口要进行公示。村改革方案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报区林改办备案。二是核实林地情况。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人员对林地林木权属、面积和四至界限进行核实,并公示核实结果。三是落实村民的林地林木产权或股权。根据已批准的林改方案,将村组集体的林地林木明晰到户。要挑选工作能力强、政策业务水平高的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工作,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对林改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改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严格程序,稳步推进。
(三)建档发证阶段(年9月-10月)。一是发放股权证。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填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登记表,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经公示无异议后,核发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股权证书。二是申领林权证。按照申请、审核、勘察、公示、登记、颁发等程序,由集体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人申领林权证。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经公示后,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确权认定,核发林权证。三是建立档案。区、乡镇、村均要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会议记录;成立集体林权改革工作小组的文件;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通过,并经过村民(代表)签名的各项决议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摸底记录;经张榜公示的股权登记表;各类《承包合同书》;乡规民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等资料。档案一式三份,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存档一份。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本地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林改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年11月)。各地主体改革任务完成后,要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一是乡镇自查。各乡镇要组织以村为单位的普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区林改领导小组上报林改工作总结。二是区检查验收。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的林改工作按照产权是否明晰、管理是否规范、政策是否到户、机制是否创新、矛盾是否化解、群众是否满意、资料是否健全等七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五、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农村经营制度调整,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重要工作来抓。各乡镇、村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并抽调精干人员组成驻村工作组。各村民小组要组建由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3人以上的工作组,负责本村民小组的改革工作。各级林改工作领导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6024403
1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水平不断增加,但随之带来了森林覆盖率低、森林资源贫乏、人均资源拥有量减少、城乡差距明显等问题。对此国家实施了林权抵押贷款等一系列政策,以解决农民贷款困难、经融机构经营效益低下等问题。但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林权抵押范围狭隘、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落实困难等问题,亟需解决。
丹东市是辽宁省林业覆盖面积较多的城市,因响应国家号召、提高农民经济收入等目的,成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之一,于2005年推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截至2016年末已形成了一定规模。为了解金融机构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资金支持情况,研究对丹东市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目前金融机构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资金支持呈现保险保障不完善、金融机构相关方面产品单一、贷后监管困难、相关手续复杂等状态,导致林权抵押贷款政策的实施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应加大力度以改善。
2林权抵押贷款
2.1林权抵押贷款的含义
所谓林权抵押贷款是指森林、林地的合法所有人,依照《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森林、林地的使用权、所有权,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并获取一定金额的一种新型贷款方式。
2.2林权抵押贷款的条件
并不是拥有林地就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国家规定申请此贷款需满足相应要求。林业企业办理林权抵押贷款需具备的条件包括:首先,个人所用的林地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相关证件齐全,如持有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必需证件;其次,要进行抵押,且抵押的林地要有固定的经济收益,利用林地是合法的经济活动;再次,对于林地资源拥有者的品质方面也有相应的要求,林地所有人要有良好的品质,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不逃税漏税,相关的财务指标都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重要的是要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以按时偿还本金利息;最后,金融机构有可能存在其他各种要求,还需满足金融机构提出的各种条件。综上,只有上述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才可获得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资格。
3丹东市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及其特征
3.1丹东市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
从总体上看,林权抵押贷款政策虽然在表面上解?Q了农民贷款难、金融机构业务狭隘等问题,但实际上,开展林权贷款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相对于大户林农来说,小户林农申请林权抵押贷款较难,就算申请成功,获得的贷款资金也相对偏少。对银行来说,更愿意将资金借贷给经济实力较高的客户群体,这样会增加其保障性,同时银行认为很多小额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难度大,也易逾期,因此很多银行选择将贷款借贷给大户林农、林企。对于林业企业来说,想要利用其赚取利润需要花费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时间,因为林木生长需要时间,但银行的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有可能导致林户在贷款到期的时候没法还款。对于银行来说,风险较大。银行对林权融资贷款方面最大的困难在于程序上要对林权“确权”,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林权抵押贷款协议书、林权抵押合同、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等缺一不可。截至2009年,丹东市金融机构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2亿元,位居辽宁全省首位。
3.2丹东市林权抵押贷款的特征
通过丹东市林权抵押贷款现状的调查,发现丹东市开展的农信社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有着以下特征。
①林农一般都是根据《林权证》所记载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向银行贷款,且银行接受此类凭证作为抵押物。②成功贷款的对象大都是以承包、租赁、合作方式投资造林的经营大户和木材加工企业,几乎不存在以林农个人经营自有林地为贷款对象。③由于林木生长需要的时间长且种类较多,因此一般情况下只有生长较快的林木资源才可以办理抵押贷款。④林农向银行到款时,贷款金额受到很多方面限制,但一般情况下,办理的业务员可根据经验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情况下按每亩从投入到产出所需全部资金的60%~70%算贷款额度。⑤银行出于安全考虑规定贷款期限不可太长,一般不得超五年,具体时间的确定一般根据林木生产周期、林木长势、林地使用期限等因素。⑥办理解押手续被放在前面,即林农需先办理解押手续再向银行还款,这导致银行存在些许的风险,与常理不符。⑦目前国家没有相关的保险作为支撑林木抵押贷款顺利安全实施的保障,且尚无财政贴息。上述特征反应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问题。
4金融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通过丹东市案例分析了林权贷款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分析金融资金支持下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发展趋势。由于林权抵押贷款相关政策还不完善,许多银行还未授权基层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集体林权改革尚处于初级阶段,改革效果不明显,各金融机构对此项业务处于观察阶段,因此金融机构对集体林权改革的态度并不明确,导致集体林权改革执行起来越发困难。丹东市林权抵押贷款缺少风险补救保障如保险,向银行借贷的难度增大。金融机构同样因为林木资产保险不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过大且缺乏补救措施,因此金融机构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力度并不明显,趋于日渐低下的情况。林木资源存在的风险主要有森林盗伐和火灾,且林业产业的相关保险具有成本高、风险大、赔付金额大、高保额等特征,如没有相关扶持政策,保险公司一般不愿参与,林权抵押贷款缺少风险保障,银行机构对此仍有很大顾虑。
金融机构出于对市场风险的预测困难、林木的价格波动较大等因素的考虑贷后监管难,抵押物容易缺失。大多数被抵押的林木资源都在偏远的农村或者是郊区,而金融机构却在繁华的市中心,距离远,交通不便成为很大阻碍因素,对于抵押的林木资源,金融机构无法很好地监督管理,许多意外情况无法避免。另外,所有物品的市场都存在一定的波动不便于预测,或因供求原因或因国家政策问题,林木市场也是相同,如果价格波动过大,给金融机构带来暴利或特别大的损失,风险性太大。林木转让是一个长时间过程,需要合适的买家、合理的价格,但即使具备上述条件,如面临经营户违约的情况,就需要增加成本去雇佣人员对林木资源进行看管,这样不仅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还增加了此项业务的风险性,得不偿失。
相关的环境设备落后,体系不健全以及林权评估体系及林业资源流转平台建设滞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导致集体林权改革制度发展并不理想。以丹东市为例,目前丹东市的评估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较少,无法在短时间内准确地对林木资产做出价值评估;其次,收集和林权流转交易信息不健全,交易活动没有固定的场所;缺乏相关配套制度保障,如当到贷款期限又无力偿还时应怎样流转。
农民接受知识少,经济收入不稳定,单户林农贷款积极性不高。丹东市首次开展林权改革工作后,平均每户年收入仅4000元左右,如果农户出外打工,年收入将远超4000元。不少农民觉得林权抵押虽然可以为家庭带来收益,但所需要时间过长、投入精力也较多、得到的收益并不稳定随着市场的波动而改变,如果只靠林木资源生活,农民生活并不很富裕。但几年来出现的打工潮深得农民心,打工可以只靠体力赚取可观收入,赚钱速度快,因此对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不高。
对林户来说,如果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且家庭经济收入并不可观情况下,还款会存在一定问题。在贷款到期时,农户需要在还款后才可办理解押业务,但对林户来说,只有将贷款投入生产才可获取经济收入将贷款还清,在没有解押情况下,林户可对林木资源进行砍伐变卖,循环导致贷款人还款困难、银行收回资金也相对困难,增加了双方的风险,偏离互利共赢的基本目标。
5改善金融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资金支持的建议
分析金融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资金支持的现状及问题,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意见。由于并不是所有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都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等相关方面业务,即使开展了此项业务,对于大多数林户来说想要申请成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为规定对此项业务的相关手续比较复杂,这对于改革发展产生了阻碍。针对上述现象,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首先,国家应该号召、拓宽银行金融机构的参与面,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相关方面的业务开展。并且提高各金融机构、农民及相关产业对林权抵押贷款的了解程度、重视程度等,同时将相关事宜规范化、明确化。
其次,银行出于降低风险的意识,不予办理缺少保障的集体林权改革业务。由于森林、林地等产业风险较大,容易因为火灾,旱涝等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造成不可预计的损失,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承担如此大的风险而接受此改革,因此相关机构应尽快建立完善林业保险体系。同时保险机构可注重总结各个森林保险试点成功失败的经验,积极开办森林资产保险险种,并根据林业生产特点研究?O计相关可行的险种、投保办法,并适当简化手续等,切实为林业生产开辟抵御风险的途径。与此同时,中央财政应进一步推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充分调动林农参保的积极性。
[关键词] 三门县 林权制度 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6-0114-01
林权指的是权利人对森林资源享有的占有权、使用和收益权的权利,清晰的产权是保证林业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自2008年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三门县基本完成了“主体改革、稳步增长”的改革任务,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如今我县全县集体林地面积65252.7公顷,占全县林业用地总面积66675.3公顷97.87%。并且成立新型林业合作经营组织131家,入社农户2174户,经营面积4.97万 亩。
一、三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清晰的林业产权是进行林业管理的基础,林权制度改革的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在:
第一,林权制度改革推动了林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保证原有集体林地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将林地的使用权交给林农,使林农依法享有其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促进林业生产关系的不断完善,使其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形势相适应,从而有效的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
第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林农的地位和权利获得充分尊重,并且给予林农更多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将所有权的分配等重大问题交给林农进行决策,这在很大程度上激发的林农参与林权制度改革的积极性,并且有利于促进林农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发展。
第三,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能够促进林业部门服务质量的提升。在传统的管理制度下,政府在林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是尴尬的,一方面要实施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又是制度的执行者,林权始终集中在政府部门。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权转移到林农,政府部门的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也将发生巨大改变,有利于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管理方面,促进林业管理部门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三门县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举措
在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如经费紧张、管理制度不完善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对此,我县将进一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主要的举措有:
1.建立健全林业金融保险配套制度
林业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保证充足的资金才能保证各项工作的持续开展。因此,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林业金融保险配套制度,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给予足够的资金保障。一方面,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林农对林权的控制与管理;另一方面促进林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促进林业金融渠道的拓宽,调动林农的积极性。如今,我县已经办理林权抵押贷款超过300万元。另外,我县开展了关于森林火灾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给予受到自然灾害的林农更多补贴,如今全县31.93万亩生态公益林自2010年起全部投保政策性林火灾灾险。
2.促进林权交易市场的完善
对林权交易市场管理机制的完善,能够对林权交易行为进行全面的管理和规范,并且形成符合市场经济的林权交易机制。为此,我县建立了林业经济合作组织,通过合作组织的规范作用,对林权交易平台实施有效的管理,为林农的市场活动提供指导和保障。与此同时,根据《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森林资源流转体系进行建设与完善,促进林权交易制度的不断完善。
3.大力促进生态公益林的建设
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是促进林权制度改革不断完善的重要途径,因此要重视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一方面,要对管理的主体进行明确,实行统一的全责制度,并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提高生态补偿的标准,激发林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促进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同时,为林农创造更宽阔的受益渠道,确保各项补偿基金及时到位,切实保障林农的根本利益。
4.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期间,要由相应的部门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防止乱砍滥伐的现象,并且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为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基本的保障。与此同时,全省森林防火会议的召开,为我县林业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本的依据和保证,通过林权制度改革解决了长期搁置的林权纠纷问题和灾害防治问题,从而有效的保护了我县林区的森林资源。
结束语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三门县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得传统的林业体制更加完善,同时也促进了我县林业、科技以及其他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加快了林业市场的发展进程,实现了森林资源的有效盘活。总之,通过有效的林权制度改革,能够促进我县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从而推动了我国林业产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秀丽,谢屹,温亚利,李洪.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状与展望[J].世界林业研究,2011(04)
[2]徐丰果,周训芳.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制度[J].林业经济问题,2008(08)
关键词:林权;林权制度改革;研究进展
中图分类号:F326.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919(2012)02-0028-04
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研究
对于启动新一轮林权改革的动因,研究者们大多是从现有林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出发,提出林权改革的必要性和改革的方向。也有研究从林权制度变迁的视角,探讨林权改革的诱因。例如,柯水发
等(2005)构建了林权制度变迁的动因模型,认为林权改革有5个重要的诱因:资源稀缺的原始动因、利益的刺激和诱导、经济效率的激励、人类需求的变化以及林业外部环境的变迁[1]。张海鹏等提出虽然这些研究从一般意义上对林权改革得以发生的原因给出了解释,这有助于理解林权改革的必要性,但是,这些解释并没有体现出此次林权制度变迁的特殊路径[2]。此次林权改革首先是在福建省和江西省自发进行,然后中央政府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可以说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合。因此,探究福建省和江西省自发林权改革的动因就显得更加有意义。
郑育桃、李华在比较西方经济学与经济学对制度变迁基本动力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主观上变迁主体经济利益的驱动,要求降低税费、追求潜在经济利益、自主经营权利、实现兴林致富;客观上现有集体林业体制阻碍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林业生产长期低效,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要求,转变生产方式和提高林业生产力的要求[3]。梁霁等运用制度经济学观点,以“制度变迁”为切入点,结合现实因素,运用博弈分析的观点,从林农和政府之间的博弈竞争关系出发,在市场竞争、外部性和效用变化等方面分析了此次林改的现实原因。并通过分析的结论做出了林业产业要融入市场经济,政府要转变林业职能等政策建议[4]。张海鹏通过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分析,评价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短期效果。政府进行林权改革的动力则是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在过去的20年中,福建省和江西省政府财政收入来源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林业收入对财政收入的贡献逐步下降;同时,伴随着其他产业及私营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于林业产业的依赖程度逐渐降低。但也有学者认为,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在于过去改革的思路存在某种程度的混乱,是对土地问题复杂性的认知不明[5]。
2 法律制度与政策研究
2.1 林权及产权制度等概念研究
几乎所有的文献对林权内涵的界定都认为林权是一束产权构成的权利束,可以统一于一体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但对林权由哪些权利构成却有不同意见。何丕坤、何俊认为林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国家、集体,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刘宏明指出林权的客体即林权所指向的对象,是森林、林木和林地。顾善松、刘国顺等就林权概念进行了分析,认为林权就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一项权利,凡是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这一范畴中。徐秀英认为由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林权也指权利主体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方面的权、责、利关系。高岚认为林业产权不同于林权,其内涵要比林权广,林权的客体仅指林地、林木;而林业产权的客体是指林业资产,范围要远远大于林地、林木。此外,林权偏重于法律关系;而林业产权除了法律关系更偏重经济行为。
此外在林权内涵界定过程中还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在学术界和实际工作中对有关林权的称谓很多,主要有林业产权、林权、森林产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森林资源产权、林地产权、林木产权等。在使用中,有时混淆不清,尤其是不加区分地使用“林业产权”、“林权”、“森林产权”、“森林资源产权”,实际上这些产权是有严格区分的,徐秀英从产权客体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区别。
对于林业产权制度理论的研究主要包括对森林产权、森林资源产权、林权等基本概念的界定。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木、森林环境资源。石德金、马爱国认为森林资源的产权是指森林资产的所有人占有、使用和管理森林资源的权利,相应的也包括对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一系列权利。张敏新指出森林产权制度界定了所有者、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对林地、林木以及林内动植物等的权利。张春霞认为林权制度是对林权所包含的权能的界定、主客体的设定、确立和保护的一系列行为规范。
2.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
祝昌霖、林锦斌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提出了林业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短期掠夺性经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等问题,从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纠纷、林地使用权设立、变更等方面提出妥善审理涉及林改的林业民事案件的对策。韦贵红认为林权法律界定的关键在于明确林权主体、客体与内容,集体林权改革的法律内涵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以及保障收益权,各种形式的林权流转都要明晰权责,在不违反森林经营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进行抵押融资活动。张红霄提出在集体林业发展过程中,良好的政策是有效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森林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路径。认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法律意义在于落实集体林成员总有和林地承包经营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是通过制度变革与创新落实林地承包经营用益物权,建立低交易成本的林权流转制度。金银亮通过对贵州省锦屏县的实地调研发现,林农权益受到侵犯主要来自于两方面:集体内部和外部力量。在集体内部,由于现行的集体制度安排,所有权主体虚置,在集体外部,现行的林业政策、产权制度安排都造成了林农权益不安全,权益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都存在着缺陷。认为林农无论是在实体性权益还是在救济自己权益的时候都是弱势的,法律条文与现实的脱节导致林农在进行权益救济过程中困难重重,林农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岳海龙也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析了集体林改的法律问题,最后提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法律和政策研究。
3 改革成效研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定了林农的主体地位,林农的投入多了,管理的细了,林木蓄积量增长很快,据统计林农的林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在显著增加,而且每年增长速度都比前一年快许多。王长春等指出只有盘活森林资源,建立起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经营管理机制,将林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给予林农,才能切实保障林农的生产经营自,真正促进农民增收。张国明对江西省集体林权改革进行调查后,认为林改有利于林农增收、干群团结,但是给基层财政带来很大负担,林业发展后劲不足。裘菊等在福建省的调查分析得出集体林权改革使林地、林木的经营管理权得到法律保障,林业呈现可持续增长趋势,同时也指出村级民主状况、林改过程中的公平性问题、采伐限额分配中的寻租问题都会影响林改结果。随着改革的推进,配套措施不到位,农民新一轮的失山、失林现象将会出现。乔方彬等在总结国内外森林产权变革情况后提出,集体林产权变革可以减少林业投资风险、促进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盘活林农资本促进其他产业发展。张蕾基于江西、福建、辽宁及云南四省的调查数据,对比分析林改前后农户相关情况,发现林改促进了林农增收,对农户生计有显著影响。陈珂从林农对林业资金需求、资金来源渠道以及未来林业资金投资方向层面分析了辽宁林权改革后林农投资问题。孔祥智等通过对永安市15个村的实地调查,从村集体收入、财经使用、公共物品供给等方面分析了林改对于村级经济的影响,认为产权改革是一个利益调整的过程,通过改革集体经济实力增强,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张红霄等以福建省高南村的案例为对象,对轮包制的制度效应与瑕疵进行了分析,指出轮包制满足村民对集体山林平等经营与收益的要求,有利于实现森林持续经营以及维护森林产权的安全与稳定,但受到森林经营周期、采伐限额制度的限制,均山目标难以实现,通过招标方式满足村财政收入最大化的制度设计缺乏可持续性。王新清以福建永安市为例,分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认为林改促进了林业可持续发展,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推动了农村民主建设。
4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
随着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将出现森林资源资产有偿转让、出资联营、股份制改造、抵押贷款等多种经营形式,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也将日趋频繁。为促进森林资源的流转,保障森林资源转让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李祖贻、洪端芳等在长期从事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开展调研并参阅有关资料成果,分析论述了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工作现状,指出了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矛盾突出,伐区配置偏离森林经营,面对众多经营主体指标分配成为棘手问题,提出了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调整采伐管理政策等具体对策及建议。胡铭就目前湖北森林资源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层次分析,从如何正确界定森林资源资产产权范围,提出了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入机制、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和出台省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及操作办法等观点。韩玉才、钟传东等认为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主要是林木资产、林地资产的评估和森林景观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格的主要构成要素营林成本、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润、税金和林木生产中的损失。韩玉才、罗江滨、徐高福在对林木资产的评估中用到市场法、剩余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林木资产评估中林分质量调整系数须综合考虑林分的生长状况、立地质量和经济质量等来确定。
赵利梅在对2003―2008年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行实证研究中,认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殊性,针对集体林的森林资源评估的“双重特殊性”,对集体林评估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适当地进行放宽条件,在基层林业工作者中选一批经验丰富的“老林业”充当评估员的角色。许多林农,尤其是林业收入所占家庭收入比重较小和林地地处僻远地区的,特别渴望林地流转,但是过高的林地评估费用使经营的林地流转,按0.6%收取评估费,对100万元及其以上价值的林地,按2.5%来收取;森林评估费堪比房地产评估费用,经营者要负担额外高的评估费,这成为导致林地流转不畅的一个主要原因。所以在集体林权流转的时候对特殊地区、特殊的林地可以考虑一定收费优惠。
5 其他方面研究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对于其多方面、多层次、多视角的相关研究也日趋热烈。如孔凡斌采用定量的方法以江西省为例,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乡财政收入的影响,同时也对林区县做了进一步的分析;文彩云应用ordered probit和probit模型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农户林业收入、林业外出打工人数等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从理论方面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的影响;孙妍通过构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标体系,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作用进行了系统的评价;朱冬亮、刘常玲、肖佳、徐洪武通过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案例省和地区进行实证研究,找出当地集体林权改革出现的问题,进而对解决的办法提出对策建议。黄安胜应用SPSS软件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证实了林业资金投入行为影响程度大小;刘琼莲从村财政等角度出发,研究了它们本身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并就今后政府等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进一步发挥作用提出对策建议;王晓娟、林苇从理论角度分析了集体林权改革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并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自己的见解。
6 讨论
6.1 研究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现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由原来的试点省份和地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并且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对林业产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它已经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焦点,学者们研究的领域也越发的宽泛。然而,虽然现有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某些方面的研究仍然是比较薄弱的。①专业术语运用方面:在中国期刊网上,有关林权的称谓种类繁多,在研究中发现有林权、林业产权、林木产权、森林产权、林地产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森林资源产权等,在使用时容易混淆,有待改进。而且目前的研究成果虽然很多,但是很零乱,缺乏对整个研究对象的系统研究,对研究对象某些方面的研究也缺乏深入的分析,特别是理论支撑不够。②林权政策和法律研究方面:多数研究只限于对现存问题的归纳和总结,缺乏深层次、多角度的原因分析。由于多数政策问题并不是孤立的,其相互之间互为影响,单就某一利益相关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是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的。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目前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评估制度研究不够深入,或者说没有根据集体林的特殊性进行全面的研究。在评估管理方面的成果较多,管理工作走在了前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尤其是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评估方法偏重于操作层面,对评估方法中涉及的技术经济参数缺乏深入研究,许多停留在经验判断的层面上。更为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较少,几乎为空白。④从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他角度研究看,学者们研究的角度更加多样,既有定性研究又有定量研究。但是定量研究明显不足,可能使某些研究缺乏定量分析而使研究结论比较单一并且缺乏说服力和针对性。专业术语运用混乱,对整个研究对象的系统研究;林权政策和法律研究方面缺乏深层次、多角度的原因分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尤其是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较少,几乎为空白;其他角度方面的研究虽然多样话,但是定量研究明显不足。
6.2 研究展望
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对巩固现有的改革成果和进一步完善和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现有研究必须不断深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未来的研究需要补充和修正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并需要把现有研究不断丰富和加以创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未来的研究方向可以概括为:①开展多学科间的交叉、整合。规范与统一专业术语,对林权制度改革进行全面、系统的深入研究。多学科交叉将有助于更加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与研究,其结果也应更符合实际、更科学。②深入加强对研究对象的细致分析研究。如加强对林农进行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研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研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和存在问题的研究,使提出的全面推进集体林改政策建议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案例地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实事求是得出所在地林改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继续强化提出适合当地具体情况的更加完善的对策建议。③广泛开展不同区域层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的各项实践。在取得区域性、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总结各地区具体做法,不断深化和完善大力推广应用已取得的经验与技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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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育桃,李华.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研究[J]. 中国林业经济,2011(3):1-3.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316.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5-0133-1
1 强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础
1.1 认清两个基本准则
(1)确保农民得实惠。必须把林改作为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渠道,该给农民的利益要给足,该减的负担要减够,该搞的服务要搞好,真正使林改成为惠及千家万户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2)确保生态安全。要按照有利于生态保护建设、有利于生态效益发挥的标准来实施改革,绝不能牺牲生态,更不能破坏生态,对借改革之机与民争利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
1.2 落实两个重要改革
(1)主体改革。核心是明晰产权。要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各乡镇、街道要派出专人,认真组织推进;尤其要认真总结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要坚持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积极探索分山到户、单户经营,均股到组、股份经营,均山到人、联户经营,招标拍卖、均利到户等多种模式。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改工作的督促指导,随时掌握工作情况,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林改任务。(2)配套改革。这是林改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林改能否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保证。要在具体操作中积极健全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探索宜林荒山承包到户后的投入机制,确定每亩补助多少、补助期限多长,切实提高农民投资造林和管护的积极性。要积极完善林木采伐制度改革,按照林改政策要求,坚持走商品林与公益林区别对待的路子,确保农民增收得实惠。要积极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制度,确保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有序流转。要积极推进投融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体系。
1.3 紧抓两个关键环节
(1)林权界定。这里一定要注意,好多纠纷都是鉴定不清造成的,各乡镇、街道要组织熟悉情况、技术过硬、公道正派的技术人员和当地农民,实事求是地深入山头地块,如实勘测地界,做到四至清楚、定位准确。在此基础上,核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2)民主决策。该开会的要开会、该表决的要表决、该公示的一定要公示,文件说了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一定要走程序,走程序要有记录、有签字,乡里边或林业站要有人参加指导,一定要有记载,而且至少要有两到三份记录,有备可查,一定要民主决策,按章办事。
1.4 贯穿两个始终
(1)把宣传政策贯穿始终。林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纸、标语和板报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而且要简单易懂,切实让广大群众了解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掌握林改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2)维护稳定贯穿始终。稳定压倒一切。既要有原则性,还要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尊重历史,林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尊重历史、依法调处”的原则,坚持原则性和历史现实性的统一,要把林改的过程,作为我们实施民主管理的过程,作为推进和谐社会的过程。全国推行农村决策“四议两公开”,我建议林改也按这个来走。
2 强化领导与精心组织
2.1 加强组织领导
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财力投放等方面切实体现重视林业的战略意图。当前特别是要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领导,各乡镇、街道都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尤其要切实发挥村级组织的作用,该公开的公开,该集体研究决定的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程序,依政策办事。
2.2 强化部门协作
林业建设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协作意识,及时研究解决林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主动配合,共同把林业工作推向深入。
2.3 广泛发动群众
加快林业改革发展不仅要加强党的领导,更要广泛发动群众、充分依靠群众。群众是参与主体、受益主体、决策主体、监督主体,要由农民群众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到市、乡、村三级联动,广泛宣传加快林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和党的兴林富民政策,引导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林业、投入林业,做大做强林业事业,拓宽农民就业、增收、致富的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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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朱冬亮,张梅.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一个简要的回顾[J].安徽农学通报(下半月刊),2009,(06).
[3] 杨志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探索:回顾、思考、出路[J].江西社会科学,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