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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找开发商协商。如果是购买新房的话,房产证一般都是开发商在负责办理的,购房者遇到房产证办理不下来的情况时,首先想到的应该是找开发商协商处理。一般购房合同中都是有约定房产证办理时间的,房产证办理不下来肯定是有原因的,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不能够办理产权证的,购房者可以选择跟开发商协商继续等待,或者是选择退房,一定要记得带上购房合同,找开发商协商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发律师函。因为开发商的问题导致房产证一直办不下来,购房者和开发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委托律师向开发商发律师函。律师函主要是起到一个催告和警示作用,催促开发商积极主动承担责任,积极解决办不了房产证的问题,发律师函比走司法途径要方便一些,但是律师函是没有强制性的,如果开发商一直拒不赔偿或积极处理问题的话,还是要提起诉讼的。
3、诉讼。一般我们国家的纠纷处理问题都是会采取由轻到重的方式,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协商后完全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购房者是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是提起诉讼的前提是要先进行仲裁,仲裁时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同时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违约金。
(来源:文章屋网 )
银行银行律师函是表明招商银行已经对你们之间的纠纷准备诉讼到法律的一个提前告知。
发出律师函一般意在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具体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要看合同的约定。一般发律师函到提起诉讼,会留一段时间由对方主动履行。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律师函;合同纠纷;货物买卖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7—113 —02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迅速蔓延,中国的进出口企业不仅利润会大幅下滑,面临的风险也将增加。企业在积极扩大业务,寻求生存空间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遇到纠纷时,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要企业在业务操作中注意保存证据、遇到纠纷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选择合适的境外律师处理案件,仅仅利用律师函也可以成功解决纠纷,下面一则国内一家大型进出口公司(下文简称“A公司”)与香港一家进出口公司(下文简称“S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真实案例就是例证。
一、事件的起因
2007年,A公司与S公司签订了一笔货物买卖合同,S公司开立了信用证,明确了交期、海运为运输方式。A公司开始组织工厂生产。因时近春节,工人要放假,未能及时交货。A公司与S公司商议后决定更改交期,并空运部分货物。空运费用由A公司与S公司各半承担。货物出运后,S公司支付了海运部分的货款,却迟迟未支付空运部分的货款和一半的空运费用,并找出种种理由逃避付款责任,拖欠费用达20多万美元。不仅如此,对方的业务经理干脆不接A公司的电话,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的处理过程
(一)保存完善的证据为案件成功解决打下坚实基础
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研究了A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令人欣喜的是,相对很多业务员在发生纠纷时拿出的薄薄几页纸张,负责该笔交易的业务经理A女士保留的材料中不仅包括订单、售货确认书、货物装箱单、发票、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还有分门别类加以归纳的往来电子邮件,这些保留的详细全面的案件材料为整个案件最终取得圆满的结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尽管A公司未能按照双方最初的约定如期交付货物,但S公司已经在之后的邮件中确认了新的交期,并承诺承担一半的空运费用,也就是说双方实际上已经对先前的协议作了变更,达成新的协议。因此,A公司要求S公司支付空运部分的货款和一半的空运费用是有很大胜算的。
考虑到S公司位于香港,我们果断建议,委托香港律师打这场官司。同时,我们和A公司商定,公司将不再就此事与S公司直接联系,一切交给律师处理。事实证明这一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仅便于对外统一口径,也可以避免业务人员由于不懂相关法律随意陈述导致权益丧失的风险。
(二)选择专业律师是关键
律师业务是非常广泛的,从律师事务所到具体承办律师,都有各自的专业方向和精通的领域,国内这种趋势已是日渐明显,国外更是如此。因此,选择专业的国/境外律师是非常重要的,不仅要专业对口,更要值得信赖。
由于我们的专业正是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合资企业等涉外领域,并且与境外多家专业律师事务所保持着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此,我们与香港的合作律师事务所联系,找到该所国际贸易纠纷方面的专业律师Z。Z律师研究案件材料后,给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并表示愿意接受委托追回欠款。
(三)准备委托手续
准备委托手续是前期的工作,这在国内比较简单,国/境外的手续则复杂许多,不仅需要签订合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还要确定指示人,并根据香港律师协会的新规定填写问卷调查。我们将需要的全部资料做成清单形式,并明确具体要求,起草了有关决议,交A公司盖章,并经律师签字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后,将资料寄给了Z律师。
(四)研讨案情确定处理思路
Z律师一直与我们保持良好的合作,在听取A公司介绍基本案情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自己的思路和想法,Z律师也与我们交换了意见,尤其针对性地就香港法律的一些特殊规定提出了宝贵的意见。考虑到:1、A公司保留的资料比较完整,各部分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链,2、对方可能会提出的抗辩理由,我们针对国/境外的信用制度完善,国/境外公司害怕败诉的特点,确定了本案的处理思路:即先发律师函催收,如不奏效再向申请法院传讯令状。
(五)发函催收
之前A公司的法律顾问也发过一封律师函,催收欠款,但没能得到回应。对于香港律师发函能否有成效,A公司也有疑虑。对此,我们在律师函中直接切中要害,明确要求S公司限期支付货款和空运费用,否则就将提讼。
第一封律师函我们即限定对方于两个星期之内支付货款和空运费用。时间很快过去,直到期满前的最后一天,A公司接到S公司业务经理的电话,希望能够不通过律师,私下解决。A公司表示不能同意,需要通过律师解决纠纷。
A公司跟我们商量后,决定再宽限对方一个星期,于是我们又发出第二封措辞更为严厉的律师函,宽限对方一个星期,并明确A公司的目前要求就是货款和空运费用,但如对方不能按期支付欠款,我们将追讨包括利息、汇率损失、退税损失及诉讼、律师费用在内的全部损失。S公司在期限内回复了一封律师函,不再以种种借口拒绝支付货款,表示S公司愿意支付90%的货款,但不同意支付空运费用。
Z律师找我们商量,询问A公司意见,我们几乎异口同声表示,不能接受,请准备诉讼,随即发出了最后一封律师函。在该律师函中重提了我们的底线,并请对方准备应诉。S公司接函后立即打电话联系A公司,A公司不接电话。第二天,S公司律师函到,表示愿意支付全额货款,不付空运费用。当天下午,我们到A公司开会,商讨下一步如何处理,最后一致决定“打”!没想到就在我们就Z律师撰写的状进行修改时,S公司业务经理的电话不期而至,请我们不要提讼,称S公司已准备支付全额货款和空运费用,并且正在办理相关手续,估计这两天可以到账。我们和A女士相视而笑,这场仗我们胜了!
(六)顺利拿到货款和空运费用
第二天,欠款到账,我们给Z律师发函表示感谢,并决定不再追究S公司其他责任。至此,通过三封律师函,A公司顺利拿回了拖欠的全部货款和空运费。
三、本案的借鉴意义
从案情上看,本案并不复杂,但也不乏借鉴之处。从货物出运到委托律师将近半年的时间,A公司做了很多努力,写信、打电话,请国内律师发函,都未能成功的追回欠款。而为什么三封简单的律师函却产生这么大的效力,令对方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呢?我们总结,主要有三点原因:
(一)书面证据完备
在贸易过程中注重自我保护,协议变更要采用书面形式,对外商口头提出的要求应当用电子邮件确认。纠纷发生后,切忌为了拿回货款轻易承诺可以少付、延期支付,或对质量、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同约定进行确认。
(二)善加利用国/境外的信用制度
在国/境外,资本的融通是普遍的,既有银行,也有投行、风险投资基金等。企业一旦涉讼,尤其是败诉时,将面临信用等级降级的风险,出现融资困难,甚至被提高贷款利率,或要求提前还款,这对企业而言是致命的。因此,很多企业不愿意诉讼。国内企业在面临外商恶意拖欠货款或其他违约行为时,可以有针对性的利用这一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委托律师处理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专业。常言道,术业有专攻,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专业化程度较高,更需要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来处理。本案中,正是专业的涉外律师,在A公司保留的完整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有效地利用国/境外完善的信用制度,追回了欠款。
第二个意义是能够快速解决纠纷。律师会从法律角度及对诉讼结果的预判上综合考虑如何处理案件,沟通会更有效率。尽管从信函中没有表现出来,但我们相信对方律师一定给S公司分析过案情,并提出建议,正如我们对待A公司一样。
合同期满后,我与叶某又续租一年,约定:租金每月为2500元,押金2300元,期限自2010年7月16日至2011年7月15日止。距离合同期满前一月,大约是2011年6月中旬,我与叶某商量,在合同到期后,可否再续租两三个月,因我购买的房子还有两三个月才能入住。叶某说,续租两三个月不可能,因为这房子位于学校附近,两三个月后再出租就不好租了,最多可续租一个月。我想那也没办法了,就续租一个月吧。我提出以房屋押金抵租金的方式,就不再支付叶某房租了,叶某当时也表示同意,但让我补交200元租金,因为押金是2300元,租金是2500元。我当场补交200元租金,但没要求叶某出具收据。
过了几天,叶某找到我说,他回家和老伴商量后,觉得用押金抵租金的方式不对,我应再交给他一个月的租金,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我没有同意,因为我们已经口头商量好了。此后叶某多次来我居住的房内吵闹,甚至在我居住的房门上贴条:要求我于2011年7月16日必须搬走,否则视我违约。我没有理睬他,后来他又请律师给我发律师函,要求我合同期满搬走,否则按一天500元计算违约金。我按律师函上面的电话给叶某委托的律师打电话,此电话号码不存在。之后,叶某分别去我和我爱人的单位吵闹,又找居委会调解,居委会最终也未调解成功。
现叶某已到法院我,要求我支付违约金11000元,赔偿律师费5000元,诉讼费用也要求我承担。问:我与叶某口头达成的续租一个月的说法算不算合同,我是否要赔偿他上述费用?
北京市密云县某小区居民 魏铭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魏某与叶某的口头协议算不算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因此,依据本案魏某的陈述,魏某与叶某在2011年6月中旬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房屋租赁期限延续至2011年8月20日,延续期间收取房租2500元,并同意用押金抵租金,因叶某收取的押金为2300元,故叶某另行收取了魏某200元租金。魏某在本案中作为承租人支付了租金,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叶某接受,故双方达成的口头租赁合同已经成立。该口头租赁合同系叶某与魏某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本案中叶某在与魏某达成口头租赁协议后,又要求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不同意以押金抵租金,在魏某不同意变更合同后,叶某进而要求解除口头租赁合同。在叶某的一再要求下,魏某于2011年8月6日搬离居住房屋,应视为双方的口头租赁合同于2011年8月7日解除。现叶某认为魏某违约,没有于2011年7月16日搬出居住房屋,并以此为由,要求魏某给付违约租金11000元,因魏某已经交付了租赁期间的全部房租,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违约行为,叶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同时其计算标准也是有误的。
另叶某要求魏某赔偿聘请律师的费用,因此笔费用与叶某提讼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直接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叶某的此项诉讼请求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那么在本案中,魏某可以就叶某提起的诉讼提起反诉,也就是说要求叶某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在此过程中,因叶某的违约行为给魏某造成的损失,魏某也可以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要求叶某赔偿上述费用。
本刊记者/何照新 特约撰稿/武希捷
回顾2013年,国家采取了各种措施抑制房价,仍止不住大多数城市房价不断攀升的趋势。一方面,普通工薪民众买不起住房;另一方面,我国一线城市房屋空置率达到40%。这种反差,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投资性消费是房价高涨的有力推手。然而,能够一掷千金购房无数的炒房团,却打起逾期收房的主意。
2013年1 1月,北京市天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晴公司)的法务部门先后向7位炒房人发出《律师函》,要求这些炒房者分别缴纳因逾期收房拖欠的20万元物业费、供暖费以及违约赔偿金,并及时收房。炒房团的成员收到《律师函》后,发现开发商果真将维权诉诸于行动,也改变了强硬态度,开始面对面地与天晴公司商谈收宜。
具有强势地位的开发商,为何会被炒房团牵制?
炒房团北上“囤”房
201 1年,是北京房地产市场剧烈波动的关键时期。
2011年3月,天晴公司一个项目楼盘开盘。开盘当天,人潮涌动,很多人都是售楼处的常客,他们有的为子女结婚买房,有的为改善住房条件买房,有的则为了在北京安家。因而,这些家庭将买房列为头等大事,他们时常与售楼顾问沟通,生怕漏掉细节影响买房进程。与此相比,投资客买房可谓不问价格,只求升值潜力。
在该楼盘开盘后的一天下午,十几位带有温州口音的购房者一同来到天晴公司售楼处,向售房顾问咨询买宜,问的问题大多关于楼盘的区域环境、房屋户型朝向及升值潜力。这些人虽然穿着普通,但听口气每个人都想当即买下几套住房。售房顾问一看来了这么多大客户,卖力地宣传楼盘的升值空间以及团购房屋的优惠幅度。
后经询问得知,这些人是专职炒房人。一位中年女子介绍,他们在2011年前三个月已经为买房转战了好几个城市,上海、广州、成都等大城市都有他们的足迹,而北京是他们购房的最后一站。“我们每次都是组团来,大家一起商量,一起买,就图个心里踏实!”这位女士说。
炒房团中一位老人说:“我现在就把买房当成事业,既锻炼身体,又能投资理财。”后来,经过这些炒房者的推荐,售楼处又陆续接待了几波来自温州、陕西等地的购房者。
由于炒房团购买力度大,使得该楼盘刚开盘三天,房屋即告售罄。天晴公司负责人闻昕此事,也乐开了花。
开发商苦盼收房
2012年6月,楼盘竣工。天晴公司的销售人员第一时间将这一好消息通知了买房人。此时,大部分买房人听到这个消息,都火速赶完售楼处取钥匙收房,紧锣密鼓地进行自己的装修计划。谁知,买房时干脆利落的炒房团成员此时却没了动静,销售人员一再通过电话、书面方式催促他们收房,但结果都是只闻其声、不见其人。. 销售人员李凯回忆道,那段时间他每天不停地打电话给温州团、陕西团的业主们。然而,电话那头不是回答“现在生意忙,过两天再收房”,就是手机永远占线。更有甚者,竟然说:“房子钱都全款付你了,我爱什么时候收就什么时候收,你管不着!”
后经天晴公司调查发现,此处楼盘120套房屋,交付率为73%,剩余29套房屋未交付。这29套中的27套为炒房者购买的房产。
随着时间的推移,炒房团逾期收房的弊端显露出来。天晴公司负责人眼看着公司为业主垫付的物业费、供暖费等多项费用成几何状态骤增,再加上空置房屋中的维修问题凸显,负责人犯了难。一位知情人士苦言:“过去是卖不出去房子发愁。现在房子好卖了,可让人痛快收房子又成了愁事。如今,炒房团占了我们业主相当一部分比例,光垫付费用我们开发商每年就要损失200多万元。”
时至今日,炒房团采用消极收房策略,让开发商“被迫持有”房屋的做法在房地产行业相当普遍。炒房团为何要逾期收房呢?仔细分析,不难发现,炒房者购买房屋不为自用,只为投资需求。因而,炒房人需要等到房价涨到预期值才会出手房屋。由于收房和卖房之间存在时间差,炒房人为了减少物业等费用的支出,会想尽办法将该笔费用转嫁给下家。
担不起的债务和风险
通常情况下,物业费由购房者本人缴纳。如果炒房团逾期收房,房屋风险转移给了天晴公司。而这些风险通常包括房屋毁损、物件损害及产生的相关费用。
天晴公司卖房之时,虽然与购房人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约定买方应当在入住通知书载明的交房日期当日交付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但对于住宅项目来讲,物业费在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是由天晴公司负担(购房人收房达到建筑面积50%,才能实现共用部分交接)。如果购房人大规模不收房,天晴公司将无法转移责任。况且,房产项目一般采取地源热泵供暖,由于楼盘近三成的房屋是空置房屋,天晴公司必须在供暖季采取地源热泵低温运行等方式避免设备损坏,公司每年为此支付百万元的维修费用。
此外,天晴公司还要承担房屋毁损风险。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房屋未交付,天晴公司就要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法律风险。
法律制约炒房团
炒房团消极收房的举动触动了天晴公司的经济命脉,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由于天晴公司在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加入“约定解除权”条款,即若买受人未在交付通知书所载明的交接期限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自该商品房交接期限届满之日起,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天晴公司经过深思熟虑,通过公司法务部门发出《律师函》最后通牒炒房团成员,催促炒房者尽快收房并缴纳相关费用,并告知炒房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不收房,应以正式函件回复并说明理由;否则,天晴公司将对逾期收房者提起民事诉讼,并按照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关系。
炒房团成员收到上述载明巨额违约金的《律师函》后,一下子慌了神儿,他们主动和天晴公司取得联系,央求两方坐下来协商解决问题。
这种情况下,国内商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呢?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一)谈判签约阶段注重预防
在签约谈判阶段,国内商可以更加细致一些,就是说,商不要仅仅因为对方的宣传或者自称的一些东西,而盲目的认可外国厂家,或者认为外国厂家的产品都“靠谱”,还是要多方搜集了解厂家及其产品的信息,利用互联网或者在海外的信息源多进行了解和分析,以确定是否值得合作。
同时,在签约谈判阶段,不要因为对方是外国厂家,就对于一些该坚持、该要求的条件放得太宽,导致到了事发时,无法处理善后事宜。比如关于保证金、服务保证金等等这些,还是尽量要外国厂家提供。
可能有时候,外国厂家会主张“没有这样的惯例”,那么,我们可以告诉外国厂商,对于GE或者SIEMENS、A.O.史密斯这样的企业,因为他们在中国经营很多年,市场和服务体系很完善,所以可以按照“惯例”,但现在是商在帮助厂家打开中国市场,应当给厂家更加“给力”的支持,这样才能实现双赢局面。
在这个阶段,尽量争取厂家铺货、服务保证金、零配件充足率等方面的保障,另外,还要在合同条款上与厂家斤斤计较一下:比如关于厂家的办事机构撤离、战略重心从中国转移走等情形发生时,商可以采取合理措施减少自己的损失等。这一个问题,尤其重要,否则,当这样的情形发生,合同里面又没有约定,如果商低价快速出货,外国厂商可能会根据一些国际公约或国际司商务惯例向商索赔,这个时候,就容易让商得不偿失。
(二)履约阶段留意动向
在合同签订之后,商进行市场动作的时候,也要留意厂商的一些经营动向,比如是否急于回款、是否在削减国内工作人员数量、是否在市场和营销上的支持度降低了。这些都可能是厂商“抽身”的信号。一旦发现这样的信号,要第一时间和厂商进行书面沟通,确定下一些解决方案或者类似的事情,比如,告知对方,市场支持力度的下降会导致产品销售和回款速度的放慢等等。并且尝试要求延长账期,以争取更多的回旋余地。
履约阶段,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经常和厂商进行书面确认,确认销售额、确认备品备件的数量、服务损耗(以及因为损耗引起的备品备件数量的增加要求,和因为服务损耗超过之前预计而引起的服务成本增加)等事项,以便降低商的各种成本。
如果厂家不配合,商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提醒对方,你们的行为,让我方感觉厂家即将违约(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如果我们双方不能就这个事项尽快达成一致,我们将中止履行合同,并寻求法律解决手段。
这个提醒方式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保证的手段,无论是中国法律,还是国际惯例,都是支持的,但这样的方式,不能轻易使用,一旦使用一次,可能今后双方合作的“友好”氛围都会受到影响。但如果确实有理由或者信号表明对方要走人,就一定不能犹豫,第一时间请律师来发律师函给对方,要求解决!
(三)厂家“蒸发”之后的法律补救手段
有时候,厂家“闪人”并不是有那么明显信号的,甚至是完全没有信号,就突然关门大吉了。给商留下了一堆库存,这样的库存,商无法轻易处理,一旦处理,可能会产生无法预料的法律后果,比如厂家突然出现,以商违法合同为由要求赔偿,尽管这个时候,厂家并未提供继续的市场、服务、技术等支持。
那么,厂家突然闪人,商可以选择如何应对呢?笔者给商如下建议:
首先,在公开的媒体上公告(比如工商类杂志),公告的内容是要求厂家及时和商联系,这样的公告,是一个法律程序,是为了在将来面对诉讼的时候,有已经催促过厂家履约或者提供履约担保的证据。同时,聘请律师向对方的海外公司发一封律师函,要求对方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响应,并商定后续事宜的处理问题;
其次,同时考虑将存货和备品备件向公证机关要求“提存”,提存是一种法律救济手段,也是各国司法机关都认可的,而提存的费用,是要计算在厂家头上的,并且由律师告知对方,存货和备品备件我们已经提存,如果厂家尽早和商达成一致,那么,就能降低厂家的法律成本(提存的费用每天都在增加),以便保护厂家的合法权益,并且向厂家说明,如果合理的时间内不解决问题,商将会把提存的货物进行拍卖,用于支付提存所得,并按拍卖价格向厂家按分成比例返还其应得款项;
最后,如果厂家不及时响应,或者根本不响应,可以直接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解决。
董旭阳是淘宝网上的一位资深会员。2005年11月他以会员名“bhdtdong”在淘宝网注册了阿里旺旺账户,之后几年间,他通过这个网络平成了上百次交易。作为一个信用良好的纯买家,2013年,他的会员级别被升格为V4级,这更加深了他对淘宝交易平台的钟爱。但从2013年9月28日到2013年11月6日,他分别向多个卖家下单28笔进行交易,除一单交易成功外,其余27单均因卖家未在约定时间内发货而没有实际成交。为此,董旭阳在申请退款后屡屡在网站上发帖投诉卖家不守信用。
2013年11月7日当他再次登录账户准备购物时,网页界面却赫然跳出“非常抱歉,您的账户存在违规情况,已作‘限制登录’处理,不予开通”。起初,他还以为是自己操作不当所致,便试着一再登录,但均出现了同样结果。董旭阳当即打电话联系淘宝客服并询问缘由。客服告知他,接到技术部门的通知,bhdtdong的账户被系统检测出存在安全隐患,暂时做限制登录处理。
董旭阳对自己的账户无故被关闭的事很纠结。他一连数天要求淘宝公司做出合理性解释,并恢复其使用状态。与此同时,他还频繁登录淘宝论坛,在论坛上大肆吐槽,强烈要求淘宝公司给予“说法”。
之后,针对董旭阳的异议,淘宝公司告知他因为bhdtdong的账户有两个同机关联户,且这两个关联户没有进行过实名论证,并出现了登录地异常的状态,因此淘宝公司交易平台的自动检索系统认为其账户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根据《淘宝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淘宝有权针对危及交易安全或者淘宝账户安全的行为,对账户进行限制买家行为等交易安全保护措施。
对淘宝公司引用《淘宝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董旭阳则不予认同。他认为,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相关账户进行处理的前提是“会员如发生”,即有实际的“危及交易安全或者淘宝账户安全的行为”的发生,而不是“如可能发生”或“疑似发生”,淘宝公司在没有出示会员违规的相关证据并提前通知会员的情况下关闭会员账户显得过于“任性”。
于是,2014年1月10日,他委托北京铭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发送律师函一份,要求:1. 淘宝公司就无正当理由、单方面关闭其阿里旺旺账户的行为进行赔礼道歉;2. 恢复董旭阳在淘宝公司注册的阿里旺旺账户的使用状态。同时要求淘宝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接到律师函后,淘宝公司称,将对关闭“bhdtdong”账户的具体原因进行一次人工核查,如其账户确实不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即开放账户。但对董旭阳提出淘宝公司赔礼道歉等要求,只字不提。对此结果,董旭阳十分不满,2014年4月3日,他再次委托北京铭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要求淘宝公司就单方无理关闭董旭阳注册账号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恢复“bhdtdong”账户在淘宝网站的正常使用,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情况。还要求淘宝公司支付卖家未按时发货赔偿金116.55元,赔偿律师费用2.5万元,差旅费1万元。
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就在董旭阳淘宝公司之际,淘宝公司指令网站技术部门采取人工核查的方式,对“bhdtdong”的阿里旺旺账户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搜索式排查,在最终确认该账户没有事实上的安全隐患后,淘宝公司于2014年4月9日恢复了该账户的使用状态。至此,董旭阳的淘宝账户已实际被关闭了五个月之久。
2014年6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如期公开审理了董旭阳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淘宝公司为管理淘宝网站,制定并了《淘宝服务协议》、《淘宝规则》等协议和文件。其中《淘宝服务协议》约定:本服务协议由用户与淘宝公司共同缔结,具有合同效力。只要用户使用淘宝平台则协议即对用户产生约束。在《服务协议》中,还特别说明其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淘宝已经或将来可能的各类规则,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在《淘宝规则》中则约定,会员应遵照淘宝交易流程的各项要求进行交易。会员如发生危及交易安全或淘宝账户安全的行为,淘宝将依照其行为的危险程度采取支付宝账户强制措施、关闭店铺、店铺监管、限制发货、限制网站登录、限制使用阿里旺旺、限制发送站内信、延长交易超市、限制买家行为、全店商品屏蔽及全店商品搜索降权等交易安全措施对其进行临时性的市场管控。
综合本案案情,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淘宝公司创设淘宝网后,就淘宝网的适用制定了相应规则,并在淘宝网上进行了公告。董旭阳自愿注册为淘宝网的用户及入驻淘宝充值平台,同意接受上述规则,双方已就规则的适用形成合意。而上述规则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上述规则,淘宝公司在其认为有危及交易安全或淘宝账户安全的行为发生时,将采取相应的交易安全保护措施符合双方在淘宝网相关协议和规则中的约定。现董旭阳要求淘宝公司赔偿损失3.5万元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根据协议和规则的约定,未发货违约金的支付方是卖家而不是淘宝公司,故对董旭阳要求淘宝公司支付卖家未按时发货的赔偿金116.55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亦不予支持。此外,淘宝公司已将董旭阳的账户恢复使用,对该项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故余杭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董旭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董旭阳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于2014年7月28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淘宝公司在二审中答辩称,淘宝网作为受众面广泛的网络服务平台,有权在规则范围内进行合理的技术监管和预判。董旭阳自愿注册并同意接受淘宝网的相应规则,即应受其约束。
且董旭阳的淘宝账户被系统检索出存在安全隐患,并非基于单一的原因,而是综合各种因素之后的判断,除董旭阳账户“bhdtdong”的两个同机关联户没有经过实名论证,出现有登录地异常等情况外,尤为关键的是,根据淘宝记录显示,从2013年9月28日到11月6日一个多月时间内,该账户所发生的28笔交易涉及21家卖家,其中有20家都因涉及售假、描述不符、超过约定时间发货等违规事由被处罚过,且处罚的力度较大,综合这些情形,交易平台的自动检索系统认为其账户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故淘宝公司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暂时性地对董旭阳账户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无不当。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淘宝公司在系统自动检索到董旭阳存在其他两个未经实名认证的统计关联账号、登录地异常以及与之交易的卖家存在诸多违规情形等异常事项,认为董旭阳所注册的账号有安全隐患,进而自动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具有合同依据。在董旭阳提出异议后,淘宝公司通过人工核查等方式,最终确认董旭阳所有的账户没有事实上的安全隐患,于2014年4月9日开放了该账户。虽董旭阳的淘宝账户在2013年11月7日至2014年4月9日期间处于限制使用状态,但《淘宝规则》等并未对异议审查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故董旭阳主张淘宝公司存在违约依据不足,对其要求判令淘宝公司承担卖家未按时发货的赔偿金,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而在此之前,中石化与云煤化(云南煤化工集团)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云煤化拥有的YM气化炉工艺同样属于碎煤加压熔渣气化技术路线。终于到今年4月,泽玛克在技术交流会上提出要签署保密协议,泽玛克担心技术交流的内容泄漏到云煤化。此后泽玛克与中石化一直在进行保密条款的磋商。
碎煤加压熔渣气化技术最早可追溯至上世纪50年代,由英国燃气公司科技部在鲁奇炉的基础上改造而成,其特点在于改固态排灰为液态排渣,且废水量大大降低。在当下国内煤化工投资热潮中,碎煤加压熔渣气化技术作为一种新型成熟煤气化技术,正逐渐受到市场的认可。值得一提的是,鉴于鲁奇炉在煤制气领域的优势地位,碎煤加压熔渣气化技术作为后来的改进型气化路线,有望在煤制气领域获得大规模应用。
自从2010年BGL煤气化技术从ADVANTICA公司(前身为英国燃气科技部)手中被泽玛克收购之后,碎煤加压熔渣气化技术所有知识产权均归属泽玛克。作为一家由中国人拥有的技术公司,泽玛克看好中国煤化工市场,正加码进行市场推广。与此同时,原先与ADVANTICA进行合作的云煤化,亦根据自有运行项目,改进推出云煤炉,目标亦指向国内煤化工市场。
由此,泽玛克以承袭熔渣气化技术正统的民营技术公司身份,与云南省属号称拥有熔渣气化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国有企业云煤化,同作为熔渣气化技术的技术提供商,在市场上展开了全面的竞争。鉴于熔渣气化技术输出未来收入规模或将以亿元为计量单位,这是一笔谁都不愿退出的生意。市场的竞争之外,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已经上升到仲裁庭。泽玛克与云煤化的缠斗,可部分折射这个将其裹挟其中的巨量煤化工投资热潮。竞争的内涵,亦远远超出技术本身。这个极具中国特色的商业竞争故事,仍需等待煤化工项目相继落地方能看到结尾。
官司
“国际商会仲裁院已经在香港成立了仲裁庭,但是云煤化方面却没有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所以现在我们还在等待。”泽玛克律师韩正说。韩正来自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负责泽玛克在香港国际商会由云煤化发起的对泽玛克的诉讼案。去年9月25日,云煤化向香港国际商会仲裁院亚洲办公室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仲裁院裁决德国泽玛克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与其解除许可协议的通知无效。
泽玛克与云煤化发生关系始于2010年。该年泽玛克从劳氏工业服务公司(此前ADVANTICA公司已并入劳氏工业)手中收购熔渣气化技术,获得所有相关知识产权并承继ADVANTICA相关权利义务。而在2004年,ADVANTICA与云南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煤化前身)签署了《关于熔渣汽化炉技术的商业技术许可协议》和《关于熔渣汽化炉技术的有商业许可方案的技术许可和技术服务协议》。泽玛克收购完成后,随之承担这两份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
2012年5月、7月,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以泽玛克清洁能源技术公司名义,向云煤化集团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泽玛克承担权利义务关系的上述两份合同。
“云煤化在未通知技术许可方的情况下在国内申请了熔渣气化技术专利,按照申请流程披露技术内容,这违背了合同中的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此外云煤化在未获得同意的条件下,擅自对外进行熔渣气化技术许可,同样违反了合同条款。”韩正说,目前泽玛克已掌握云煤化对外擅自许可的具体情况,但出于应诉需要,尚不便透露。
此后云煤化在云南昆明盘龙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律师事务所发讼,理由为金茂律师事务所所发律师函并未附带泽玛克清洁能源技术公司的授权证明,且指金茂律师事务所所发律师函扰乱其正常经营。
韩正认为,云煤化该次诉讼只是一种诉讼技巧。“在法律关系上,同样认定口头授权。”韩正说。2013年6月,昆明盘龙区法院驳回了云煤化的诉讼请求。
三个月后,根据《关于熔渣汽化炉技术的商业技术许可协议》约定的条款,云煤化在香港国际商会发讼,请求仲裁庭确认泽玛克提出的解除协议关系行为无效。
“他们的理由是,熔渣气化技术的知识产权属于德国泽玛克洁净煤公司,所以由泽玛克清洁能源技术公司发出通知无效。”韩正介绍说,泽玛克洁净煤公司是泽玛克清洁能源技术公司全资子公司,两者又都由上海泽玛克敏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全资控股。据韩正介绍,泽玛克一方面按规定缴纳费用,积极应诉,另一方面将泽玛克洁净煤公司作为关联方拉入诉讼,并进行反诉,要求仲裁庭就解除许可协议进行仲裁。
问题的焦点之一在于双方对技术许可权和拥有权的理解不一。云煤化方面认为,根据2004年与ADVANTICA公司签署的两份协议。ADVANTICA公司将自有的熔渣气化技术许可云煤化进行改进并进行市场推广,云煤化享有技术改进后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根据泽玛克方面对协议的理解,云煤化不管对内部项目或外部项目进行熔渣气化技术许可时,必须首先获得泽玛克的许可(此前权利方为ADVANTICA公司)。云煤化未获得一次许可而进行的项目属于违约。
据了解,云煤化下属瑞气公司和先锋公司分别于2009年、2013年开车运行的两个煤制甲醇项目气化环节即采用了熔渣气化技术,且初始并未得到许可。“2010年泽玛克收购熔渣气化技术后,和劳氏工业服务、云煤化三方一起,补签了这两个项目的技术许可协议。”泽玛克一位内部员工透露,到现在为止,云煤化尚未付清技术许可费。
目前泽玛克与云煤化的官司尚在仲裁流程之中。一位法律人士称,一旦国际商会仲裁解除合同关系有效。那么目前泽玛克与云煤化的合同纠纷即可从目前的违约行为上升到知识产权侵权。云煤化将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香港国际商会的仲裁结果,同样可在大陆法院援引。”该人士介绍说。
在韩正看来,从发出解除合同关系的律师函开始,需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正式生效。云煤化的种种行为有拖延时间的嫌疑。不过据其介绍,解除合同关系的律师函一旦发出,时间即开始计算,只要仲裁结果指向解除合同关系有效,时间即从初始发律师函计起。“所以我们现在只能等待仲裁程序继续朝前走。”韩正说。
对手
英国燃气公司投入巨资开发熔渣气化技术,历时数十年,经过了小试、中试、工业项目等全过程,其中由于国际市场油价波动,最终未能在国外实现规模发展。其后熔渣气化技术的拥有方几经变更。2004年,由原英国燃气公司科技部成立ADVANTICA公司着眼中国市场,对云煤化进行技术许可合作。
知情人士称,ADVANTICA公司与云煤化合作并不愉快。ADVANTICA公司原计划通过技术许可、工艺包费和专家咨询来获得收入。但受制高昂的咨询费用,云煤化倾向自己开车摸索经验,这些构成了后来云煤化申请专利的基础。许可费方面,云煤化仅在初始云解化公司改造鲁奇炉生产合成氨项目上履约,其后两个煤制甲醇项目均在未获得技术许可情况下擅自使用熔渣气化技术,直到2010年补签许可协议。
“这些事情让ADVANTICA公司凉了心。”上述知情人士称,这也构成了其后ADVANTICA公司出售熔渣气化技术原因之一。最终泽玛克竞得熔渣气化技术,获得大量技术资料、数据,及原熔渣气化技术研发人员的服务支持。
在泽玛克一位人士看来,云煤化自主摸索行为并不划算。“他们是省小钱花大钱,自己摸索,项目负荷并不高,开开停停,这其中的损失要以亿元来计算。”该人士称,同样采用ADVANTICA熔渣气化技术的金新化工煤制合成氨项目,初始也不聘请外方专家咨询,自己开车,导致项目一直不能持续稳定运行。其后泽玛克聘请外方专家现场指导,“现在项目已经持续稳定运行有一年半了。”
云煤化根据对熔渣气化技术消化吸收,及项目运行中获得的经验,一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两项发明专利(一项在审查中)和三项实用新型。据了解,实用新型申请相对容易,国家知识产权局查阅资料发现属于新创即可。发明专利则较为困难,国家知识产权局会组织专家进行专门审查。
“云煤化最重要的变化在于耐火砖的修改。”上述泽玛克人士介绍时候。但在其看来,这一修改并无必要。“云煤化技术没有吃透,运行不到位,才会烧坏耐火砖,然后又进行所谓改进,加固耐火砖。”该人士称,在泽玛克专家现场指导下,熔渣气化技术在金新化工项目及中煤图克项目,就没有出现烧坏耐火砖的情况。
该名泽玛克人士更愿意讲述其熔渣气化技术的正统地位,以及其带来的技术传承对项目的积极影响。除云煤化相关项目外,国内采用熔渣气化技术还包括金新化工合成氨项目、一拖工业燃气项目等。但由泽玛克提供熔渣气化技术的首个项目为中煤图克大化肥项目。一期工程为年产100万吨合成氨、175万吨尿素。自去年年底投产以来,气化装置一直保持平稳运行。
在上述泽玛克人士看来,中煤图克项目以及泽玛克为金新化工的后续服务,足以证明泽玛克对熔渣气化技术有了充分的消化吸收,并具备足够资格为国内煤化工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支持。“相比较之下,我们认为云煤化对熔渣气化技术还没有吃透。”该人士说。
《能源》杂志记者未能联系上云煤化人士置评。但在长城能化副总经理何柞云看来,云煤化和泽玛克在熔渣气化技术上各有千秋。何柞云与泽玛克、云煤化均有较深的交流。“泽玛克对熔渣气化技术的理解更为深刻,云煤化的项目运行经验更充足一些。”何柞云说,作为国内仅有的两家熔渣气化技术提供商,“泽玛克和云煤化的技术都非常成熟,完全具备工业化运行的条件。”
胜负
“以前金新化工开得不好,大家对熔渣气化技术不信任。现在我们去帮金新开好了,中煤图克项目也运行不错。但是市场又不好了。”泽玛克一名主管气化事业部的高管说,相比较去年,今年泽玛克负责熔渣气化技术的气化事业部业绩还有所下降。
目前泽玛克除中煤图克项目外,还获得龙煤天泰甲醇项目和晋煤集团制氢项目。但泽玛克中标的项目以煤制甲醇、合成氨等为主。熔渣气化技术作为气化路线一种,适用于需煤气化过程的各种煤化工类型。但由于在鲁奇炉基础上改进而来,熔渣气化技术承继了鲁奇炉气化后甲烷含量高的特点,尤其适用于煤制气项目。
由于投资规模大、经济性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审批门槛。煤制气的投资者们普遍处于观望状态。据赛鼎工程公司人士透露,今年以来,去年获取路条的煤制气项目无一动工建设。在此背景下,中石化的煤制气项目即成为泽玛克与云煤化争夺的焦点。
“现在我们的项目卡在审核上,现在也只能等待审核。”何柞云说,中石化煤制气项目核准现在卡在环评上,主要是受限于环境容量和水资源。据何柞云介绍,受制于环评影响,未来中石化煤制气项目存在规模缩小可能,但煤制气战略方向目前尚不会动摇。中石化在准东规划有8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在贵州规划有4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目前中石化在准东项目上倾向采用熔渣气化技术路线。
从去年开始,泽玛克即开始与中石化频繁交流,彼此召开了十数次技术交流,并提交了数版方案。“中石化他们还是非常认可我们的技术的。”上述泽玛克高管说。但与此同时,中石化与云煤化集团亦在不断磋商,并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此后权衡再三,泽玛克向中石化提出要签署保密协议,于是技术交流暂停,转入保密条款磋商。
在何柞云看来,泽玛克尽管由中国人拥有,但熔渣气化技术所有方为德国泽玛克洁净煤公司,注册地在德国,所以泽玛克所推广的熔渣气化技术属国外技术。“作为央企,我们有责任去使用和扶持国产技术。”何柞云并未明确表明中石化倾向云煤化,但其指出,如中石化与云煤化签署协议,依托中石化自身的技术实力,将对云煤化拥有的熔渣气化技术进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另一方面,何柞云亦透露了中石化选择合作方另一权衡因素。据了解,中石化拟将熔渣气化技术培育为自己的国有化亮点。但何柞云并未透露中石化如何将属于云煤化或泽玛克的熔渣气化技术培育成中石化的国有化亮点。
知情人士透露,中石化更倾向云煤化,其中一个原因在于云煤化拥有煤炭资源,中石化发展煤化工需要煤炭资源和云南市场,云煤化可以提供煤炭,换取中石化选用云煤化的熔渣气化技术。但这一说法未得到中石化方面证实。
依托大型国企背景,云煤化更易获得国内的政策资源。消息人士透露,国家能源局已经下拨资金,资助云煤化进行科研,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熔渣气化技术,并确定熔渣气化技术作为未来新型大型煤气化技术方向之一。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403民初5552号
原告:安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人:陈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人:王倩,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hjk,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安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hjk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于2018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人陈强、王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hjk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311元(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滞纳金2753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之后滞纳金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合计40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3日,被告作为金大地国际城二期1号楼508号房(建筑面积54.68平方米)的业主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在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该物业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前期物业管理费按包干制约定,收费标准如下:(一)住宅:1.26元/月/平方米;(二)公寓:1.26元/月/平方米;(三)商业:5.00元/月/平方米。前期物业管理费自甲方通知乙方入伙之日起计算(本条所称入伙,是指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到书面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关手续,业主或使用人收到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伙)。乙方首次入伙时全额缴纳半年的物业管理费,期满后于每半年首月15日前预交一次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可适时调整。自2017年6月1日期,被告无故拖欠缴纳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今仍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第八条第三款约定“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现被告未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履行交费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现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hjk未予答辩。
原告**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欠缴清单及照片、催缴律师函及邮寄单、服务价格登记证、照片一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公司陈述及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hjk系金大地国际城二期1幢508号房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54.68平方米。2016年4月13日hjk(乙方)作为金大地国际城二期1幢508室的业主(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物业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载明:“第一条在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该物业区域的前提物业管理工作,前期物业管理费按包干制约定,收费标准如下:(一)住宅:1.26元/月·平方米;(二)公寓:1.26元/月·平方米;(三)商业:5.00元/月·平方米”前期物业管理费自甲方通知乙方入伙之日起计算(本条所称入伙,是指……)。乙方首次入伙时全额缴纳半年的物业管理费,期满后于每半年首月15日前预交一次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可适时调整。……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四)依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各项费用……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见附件二,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附件二所约定的目标。……第八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十二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协议签订后,**公司对金大地国际城二期提供了前期物业服务。但是,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hjk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故**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公司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履行期间,**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hjk作为业主,在接受**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当负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本案中,被告hjk拖欠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物业管理费1311元,应当依法缴纳,原告诉请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实际为逾期交付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被告hjk作为该小区的业主,未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按期缴纳物业费,又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未尽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依法确定为393元(1311×30%)。被告hjk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hjk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物业服务费1311元,滞纳金393元,合计1704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hjk负担21元,由原告安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化冰
人民陪审员
崔 英
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雪
附1:证据目录
一、原告安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2、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管理规约及消防责任书,证明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3、欠缴清单及照片,证明截止到起诉被告欠的金额和时间段。
4、催缴律师函及邮寄单,证明被告已收到催缴函无异议。
5、服务价格登记证,证明按照标准1.26每平米收取物业费。
6、照片一组,证明原告已按照协议履行服务。
二、被告hjk未提交证据。
附2: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