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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霍家村一组界内两条荒沟的所有权为一组村民所有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情况
松洲区夏家乡霍家村委会共有142户、740多口人。全村有五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各有自己的名称:一组霍家(村委会所在地)二组前水泉、三组后水泉、四组敖包沟、五组房身沟。各小组之间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最远的距离有3公里,最近的也有1.5公里。每个小组都有自己的土地及边界(详见地图)
争议的土地位于一组村民所在地的南端,有一荒沟,叫前洞沟,又名二道沟。多少年来,一组村民一直在这条沟的两侧耕种、劳作(有两块地是二组村民与一组村民互换形成)再往南便是鸡冠山,属于另一村的边界,西北东,均属一组土地。与其它组均不搭边,历史上属于一组村民所有,一直由一组村民经营管理。
2000年春天,为防止水土流失,一组进行了治理,用推土铲将土坎推平,形成大坝,并在南侧斜坡挖了鱼鳞坑(见光盘)
2002年在李永任一组组长期间组织一组村民投入义务工在该荒沟内栽植了树木。当年发生火灾,部分树木被烧毁。2003年又组织一组村民进行了补种,大约有杨树150余棵,现该树木仍在。(一组村民李永、赵强证实)在沟内有一组村民赵强的承包地合同书。
2007年9月末,一组村民准备进一步治理该沟和山坡时,遭到村支书吴富的阻拦,说已发包给乡干部李某了。直到这时一组村民才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村民三十多人找到书记与其理论,书记说霍家村委会就是我说了算,愿哪告就哪告。
二 主要事实
原来早在2000年12月30日,村委会就将这条荒沟以6000元的价格发包给了乡干部王清,承包期限为50年,用以偿还村委会的外债。
争议的第二块地是位于一组村民居住地村子中间的一条荒沟,该沟长约2.75公里,宽窄不一。这条沟将一组40户村民隔为南北两部分,此沟是一组村民出入的必经之地。在这条沟内有一组村民拦截大坝形成的承包地。
可在20007年9月12日承包给了刘枝(王清之妻)50年,承包费21000元。
两份合同,村委会均未征得一组村民的同意而擅自对外发包。不但侵害了一组村民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而且也剥夺了一组村民的优先承包权。
上述事实有书证赤峰市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土地勘查时制作的《霍家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村民承包地合同书及本村其它组证人三组、四组组长李祥、郑海、本组当时的负责人王永的证言证实,与书证相互印证。
事实证明:该争议的两条荒沟属一组村民所有,村委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擅自发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 主要理由
1、从两条荒沟的历史沿革看
早在时期,该荒沟就属一组村民所有,由一组(一队)经营、管理,沟的上下沿均为一组的土地直到现在也未改变(有证人李彦、李祥、董瑞清、郑海证实)
2、从两条荒沟的历史形成看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这两条沟很窄,也不象现在这么深,是从山体往下形成的一条小沟,沟的上下沿均是一组的承包地。
近二十多年来,随着植被破坏的加剧,水土流失逾发严重,现在这两条沟,沟体深10_15米、最宽的地方有30多米、最窄的也有8米多。这么宽、这么深的沟不是一次洪水形成的。由于历年来洪水塌帮,一组村民的承包地逐渐减少,而沟却不断加宽。于是一组村民想出了一个办法:在沟内拦截大坝,使沟内的土地淤积,覆盖沙层后,再种植树林或庄稼。(有一组村民霍强和现场照片证实)
显而易见,这两条沟是以牺牲一组村民的承包地为代价而形成的。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土地是不动产,不能因为地形、地貌的改变,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3、从两条荒沟的地理位置看 第一条沟(前洞沟)位于一组村南,距离鸡冠山也就是另一村的边界还差六、七里路,沟延伸的北端、南端、西端均为一组的耕地或退耕还林地,与其它组的土地不搭边,没有任何权属争议。
第二条荒沟横穿一组村子中间,南侧、北侧均为村民的居住房屋,在荒沟向西延伸处沟的两岸,均为一组的土地,沟内有一组村民拦截的大坝(有一组村民霍富的合同书及光盘证实)这条沟是一组村民的出入村子必经之路,也是出入耕地劳作的必由之路。
上述两条荒沟内均有一组村民拦截大坝形成的承包地,亦有合同书为证。
假如在甲村所有的土地内由于地震形成一道宽窄不一的深沟,难道这条沟就成了乙村的了吗?村委会主张为其所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以下几个:一为国家所有,二为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又分为乡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小组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还有我国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都对发包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如果以村委会的名义发包的,一是程序要合法,二是不得改变村内土地所有权性质。而被申请人在行使职权时,无视一组村民利益,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承包方案等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而是暗箱操作,擅自发包,非法获取不当利益。其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申请人的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综上,恳请行政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将争议的两条荒沟确认为一组村民所有。
申请人: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基本案情
原告:xx市xx区吕庄社区第七村民小组。
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xx市xx区xx乡人民政府。
原告xx市xx区枣林街道办事处吕庄社区第7村民小组 (以下简称吕庄社区7组)诉称,第三人原溧河砖瓦厂占用我村7组土地25亩,6组约10亩土地,依照原合同约定在砖瓦厂解散后土地归原告所有。1992年公社砖瓦厂解散后,原砖厂占用的土地一直由原告使用至今。2004年被告以(2004)字第003号集体土地所有证把该片土地确认给“xx区溧河乡农民集体”,原告曾依法主张权利,xx市中级法院(2006)南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被告的前述办证。被告本应尊重该终审判决把该片土地确认给原告,但被告却无视终审判决于2006年8月再次把该片土地以(2006)字第001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办到“xx区溧河乡农民集体”名下,被告的办证行为因土地来源资料缺乏、所有权人虚化不实和违背生效判决无效,原告请求法院撤销(2006)字第001号集体土地所有证。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辩称,本案所涉及土地的行政处理中存在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一个是确定土地权属的行政行为,另一个是颁发土地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前者已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后者尚在吕庄7组提起的诉讼当中;2004年答辩人颁发给第三人的土地所有证因程序存在违法之处而被中级法院撤销,判决书并未判决答辩人不得再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为土地所有权人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是答辩人依法肩负的职责;法院依法撤销了后者,并不当然撤销前者,因此原告认为撤销原土地所有权证后即应将相关土地确定给其所有缺乏事实上的根据和法律上的根据。本案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由政府确定为溧河乡农民集体所有,原告对政府的确权决定在规定期间内未提讼,政府的确权已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答辩人根据溧河乡农民集体的申请发证,未侵犯原告的权利。根据行政法相关规定,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另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最长时间是二年,二年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本案中答辩人为乡农民集体颁发土地所有权证的时间是2006年8月,颁发土地所有权证过程中,就颁证情况在当地进行了公告,原告当时应当知道了答辩人的颁证行为。即使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其也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请求依法驳回原告。
第三人xx市xx区溧河乡人民政府称,原告所诉涉及的土地因土地权属争议,在2001年经xx区人民政府以(2001)9号处理决定、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确权给溧河乡农民集体所有,并依法由第三人代管;原告所谓的所有权人虚化不实问题,由于第三人所属集体企业原溧河乡砖瓦厂已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属于原砖瓦厂所有的集体土地应确权给溧河乡农民集体所有,并且有溧河乡政府代管,证书冠名完全符合法律政策,不存在虚化不实。原告曾为此所有权证书冠名问题于2004年诉讼后,xx区人民政府于2006年重新纠正冠名,颁发的新所有权证书不存在违法无效的情形。原告吕庄7组在本案中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其请求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且原告所诉事实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1980年10月26日xx县溧河社队企业办公室、xx县溧河砖瓦厂革命委员会与原告签订征地合同,合同约定公社砖厂征用常庄七队(原告原名)土地25亩,地价每亩250元。该合同最后注明砖厂停办以后,所占第七生产队地皮应给第七生产队。1999年9月原告与溧河砖瓦厂因部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2001年xx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乡人民政府与吕庄村第七村民小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一)溧河砖瓦厂占用的70526.67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归溧河乡农民集体所有,其四至边界均按查证事实中确定的位置界定……”。xx区吕庄村7组不服,申请xx市人民政府复议。2002年6月8日xx市人民政府以(2002)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xx区人民政府(2001)9号《关于溧河乡人民政府与xx镇吕庄村第七村民小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xx区吕庄村7组对此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后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土地登记,被告根据第三人提供的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报告、xx区人民政府(2001)9号、(2001)38号文件和xx市人民政府(2002)12号复议决定书等文件资料,经地籍调查,制作宗地图、指定界址,审核、审查,于2006年8月21日为第三人xx市xx区溧河乡人民政府颁发了(2006)字第001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备注:该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政府代管。2010年6月4日原告以被告的办证行为土地来源资料缺乏、所有权人虚化不实、程序违法等为由 ,请求法院撤销(2006)字第001号集体土地所有证。
裁判结果。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宛龙行初第7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xx市xx区枣林街道办事处吕庄社区第七村民小组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的判决。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虽然原告提交的征地合同中有“砖厂停办以后,所占第七生产队地皮应给第七生产队”的约定,但涉案土地发生争议后,已经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征地合同的约定不具有确权效力。《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规定:“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本案中,第三人申请登记时向被告提交了上述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该宗土地已经宛城区人民政府和南阳市人民政府确权,确权决定已经生效,具有公定力和约束力,该宗土地权属明确。被告在登记程序上虽然存在着表格填写不完备等问题,但未达到违法程度,属于行政瑕疵,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这些瑕疵未侵犯原告的土地所有权,不能据此撤销行政登记行为。被告经审核为第三人登记发证并无不当。
1 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组织准备、宣传动员、资料准备、技术培训4个版块。其中组织准备指的是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序进行成立相应的登记发证领导小组来指导工作;宣传动员则是针对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了解不足的问题通过各种途径如广播宣传、村干部访问等来宣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以此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为后续工作奠定稳固基础;资料准备则是收集第2次农村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基本农田调查数据库、农村集体土地以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村民据点分布资料等;技术培训则是组织相关的工作人员集中学习相应的法律制度和作业技术,以此来保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践不会出现偏差。
2 申请登记
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能够依法进行,因此在正式开展工作之前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到县国土资源局或者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对应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填写,连同法人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上交县国土资源局或者乡镇国土资源所。
3 土地权属调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中土地权属调查环节包括土地权属状况调查核实、界址确定、绘制草图、填写调查表等内容,对土地权属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将其按照一定的要求制定成调查表,为后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提高重要的数据参考,例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资料和土地权属调查表结合相关规定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审核,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够进行登记。
4 数据库建设
信息时代背景下,建立相应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对于登记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当前市场上存在相当多的专业数据库建设软件如北京苍穹数码测绘公司开发《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系统》正是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发的一个专业软件等。对此可以结合实践工作状况选择合适的数据库建设软件。在专业软件选定之后,将对农村土地权属的调查结果和地籍测量数据以及各种土地登记表、卡、册等建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系统数据库,有数据库自动生成地籍图、土地所有权分布图等资料。
5 登记发证
这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关键环节,全面的所有工作流程都是为这一环节服务的。一般来说,如果前期准备工作、申请登记工作、土地权属调查核实工作、数据库建设工作顺利完成的情况下,只需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簿和归户卡,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在电脑中完成资料归档工作即可。
6 工作成果检查验收
第一条 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范围:全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独立的工矿区、农、林、牧、渔场场部建成区(包括已办妥征地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及其他企事业用地、军队用地。上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也一并申报登记。
申报对象:申报范围内一切拥有地上附着物的产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且有法人资格的用地单位和个人。租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由出租者申报,房主或者收房租的单位放弃申报登记的,由用房户申报登记。
在非农建设用地清查工作中已建立用地资料档案的城镇,由于清查的标准和现在申报的要求不完全吻合,用地单位和个人都要重新申报登记。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应当由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申报,业务主管部门不能代替申报登记。
铁路线路用地由铁路分局到线路所在地的市、县国土局申报;公路线路用地由交通部门向所在地的市、县国土局申报;军队经常换防的哨所,营房用地,以一宗地为单位,由部队团级(含独立营)以上机关办理申报手续。上述铁路、公路、军事单位使用的其他土地,一律由用地单位申报。
第三条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按本办法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或者拒不申报登记的,按收费标准加倍罚款或者当作违法占地处理。
第四条 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以市、县为单位组织进行,由市、县国土局承办。
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的意义、程序及有关政策,以取得用地单位和广大群众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五条 省、市、县要成立土地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人民政府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建委、财政、税务、司法等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解决土地申报中的重大的问题。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镇一级也要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由镇国土管理所办理申报登记业务。
第六条 市、县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申报登记工作计划。划分登记区,组织力量,办好试点,培训干部,在取得经验后,全面铺开。凡参加申报登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登记业务的培训。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的各种卡、簿、证、表的格式,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样式,由市、县统一印制。土地登记卡、簿、证、表包括:
(一)土地登记通知单;
(二)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审批表;
(三)土地登记收件簿;
(四)土地登记卡;
(五)土地证书;
(六)土地证书签收簿;
(七)土地登记费、土地证书费、土地勘测丈量费的收据。
第八条 申报及登榜公布。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期限携带填写好的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及其他规定权属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申报。申报的内容、办法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及市、县国土局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市、县国土局要以街坊为单位,将申报后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者,张榜公布,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异议的,再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
张榜公布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使用者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地址;
(二)土地权属性质、面积、位置、四至用途;
(三)对公榜提出异议的期限、受理机关、地址。
土地使用者因历史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权源证明的,个人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其房产权证明或可由四邻认可,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单位使用的土地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证明,由县、市国土局签证认可,确认其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今后发证的权源证明。
第九条 审查。市、县国土局对用地户的申报进行实地调查、审核。凡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在公榜后二十日内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
审查内容:
(一)申请登记的用地权属性质是否正确,土地来源是否合法;
(二)权属界线是否清楚、有无争议;
(三)申报面积和地类面积是否准确,与依法批准面积是否相符;
(四)实际用途和批准用途是否一致;
(五)涉及土地的他项权利(如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合法性。
对于在申报中和地籍调查中虽经协商仍未解决的土地纠纷,可以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范围登记,并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对双方均无权源证明而又有争议的土地,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仲裁。
第十条 登记。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审查合格盖章后,一份存镇国土所或者镇人民政府,一份归档存市、县国土局,一份交税务机关,作为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同时向用地户发送准予登记注册,领取土地证书通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登记发证:
(一)房屋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未解决者;
(二)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未经处理者;
(三)房屋产权和用地来源不明,一时无法确定者;
(四)属临时使用的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者。
第十一条 发证。经申请、调查、审核、批准登记注册的土地,以地宗为单位发给土地使用证书。
土地使用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二种。
土地使用证书须盖市、县人民政府证明专用章才能生效,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证书按国家土地管理局样本,由省国土局统一印制,供应各市、县,收回工本费。
第十二条 汇总建档。国土部门对申报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证明文件,宗地图等图件资料,处理权属纠纷意见、裁决书等)要及时分类汇总建档,每宗地设一个档案袋,长期保存。各类土地面积汇总结果须逐级上报省国土局。
第十三条 土地申报登记工作需要的费用,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一)调查、确权、丈量(测量)以地宗为单位,五十平方米以内收费十五元;五十平方米至一百平方米收费二十元;一百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收费一角三分〔其中确权每平方米五分、丈量(测量)每平方米八分〕。
(二)土地证,以地宗为单位发证,用地单位每本证收费十五元,居民户每本证收费五元。
(三)土地调查、确权、丈量,下列单位只收确权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4)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
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业务培训,印刷表册图件、土地申报、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登记发证、购置仪器设备的开支以及工作人员补贴和交通费用等,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或者侵害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县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市、县《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实施办法》,报省国土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局负责解释。
现将启用新《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新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于1996年7月1日正式启用。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北京市房产所有证》、《北京市房产共有执照》于1996年6月30日停止颁发使用。
二、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已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北京市房产所有证》、《北京市房产共有执照》继续有效。
三、1996年7月1日以后,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使用统一颁发的新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
一、指导思想、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为目标,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利用,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加快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开展,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年底,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50%以上。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基本建立全区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以“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原则,严格执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严禁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二)便民高效服务。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设立服务窗口,抽调业务精干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妥善处理权属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因土地权属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积极化解土地矛盾。
(四)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图件、数据库成果资料,年以来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还包括近年的土地利用动态遥感影像资料、土地统计台帐等资料。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与日常地籍管理、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实现土地登记与土地调查有机衔接,推进地籍信息化动态管理、查询,基本实现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地籍管理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底前,完成全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写、论证工作,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根据确定的范围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区、镇(街道)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应机构,落实培训区、镇(街道)、村、国土资源所以及专业测绘队伍参与确权调查有关工作人员;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公告。
(二)实施阶段。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建设农村地籍数据库和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农村地籍数据库为基础,按照土地总登记的要求,集中受理确权登记申请。登记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经初审符合登记要求的,以村为单位将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区政府审批后,为权利人颁发集体所有权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权利证书。
(三)总结检查阶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成果资料进行整理、自查和数据汇总,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成果、数据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市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权属确认。
1.区别对待,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
(1)凡是土地界线清楚,土地更新调查时已签订了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由相邻权属单位重新签字盖章确认后,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给村民委员会。
(2)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给该镇(街道)农民集体,没有镇(街道)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镇(街道)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行使。
(3)不能证明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或村(社区)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村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已经打破了村(社区)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农民集体。
(4)因“合村并组”导致行政村或村(社区)小组区划调整的,将土地所有权确定给合并后的村农民集体所有,但不得改变各农业集体成员在合并前所享有的土地份额。
(5)因采煤塌陷村庄搬迁、土地综合整治等情形,涉及土地所有权调整的,要在经农民集体协商同意或按土地调整协议约定,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人侵害的前提下确定土地所有权。
2.注重现实,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批准文件确权。
(2)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至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
(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镇(街道)、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镇(街道)、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
(4)镇(街道)、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①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②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③以兴办“乡镇企业”、“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④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⑤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⑥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尊重历史,分阶段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超出面积只登记不确权发证。
(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3)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房屋拆迁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6)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颁发证书的,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收回。
(8)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9)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调整而转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因工作需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转为城镇户口等原因,宅基地仍在继续使用,面积符合规定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材料,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①宅基地使用者未申请登记的;
②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的;
③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⑤一户多宅的;
⑥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的;
⑦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村建设规划的;
⑧出租、出卖住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⑨经批准即将征用、拆迁的宅基地;
⑩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土地登记簿。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地类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凡确权登记的宗地,必须根据土地登记审批表填写土地登记卡,将登记卡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成土地登记簿,并按土地登记卡建立土地归户卡。在建立纸质土地登记簿同时建立电子土地登记簿,并明确专人管理及更新,确保其现实性、真实性。
(三)争议地、插花地、无权源土地等土地的处理。切实做好对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源土地的处理。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调查统计造册。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可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登记。
(四)工作协作。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和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确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并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对集体土地登记申请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村委会负责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埋设界线拐点,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组织完成村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址调查、设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申请。
1.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镇(街道)、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其中村是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
请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有下列资料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资料:
(1)土地详查时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
(2)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土地的相关资料;
(3)镇(街道)、村共同出具有关面积和界线证明;
(4)其他有关证明农村土地权属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资料。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组织)及法定代表人或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宅基地由户主申请。
请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镇或街道审查);
(5)其他证明材料。
(二)地籍调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镇(街道)及专业测绘队伍开展地籍调查。全区农村土地所有权调查统一使用1:1000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所有权界址坐标。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线核定工作优先采用双边确界模式;其次可采用农民集体各自单边走界模式(重叠部分为争议区);如相邻农民集体中的一方不配合、不提供单边界线的,可采用缺席指界模式核定双方界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要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全区村庄地籍调查统一使用1:50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土地用途具体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确定。
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三)登记材料组织汇总。以村为单位,各镇(街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并对材料初审,按每月一次汇总初审通过的材料报送至区国土资源分局;
(四)审核。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各镇(街道)报送的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对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四至、面积、用途(地类)等进行审核。
(五)公告。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确权登记结果在现场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公告张贴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宣传栏或村委会宣传栏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公告张贴在登记宗地现场和该宗地所有权人办公场所宣传栏内;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公告以村为单位集中张贴在该村委会宣传栏内。
(六)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并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颁发土地证书。登记卡应记载权属总面积及耕地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证书填写土地权属总面积。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成果的,应在土地证记事栏加以备注。
六、工作成果
(一)文字资料: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二)图件成果:反映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村庄地籍图,宗地图。
(三)调查统计表册: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统计表;以镇(街道)为统计单位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权源文件,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等资料。
(五)数据库成果:建立全区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调查数据、登记数据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组织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情况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农业部门负责协助确定集体土地地类、位置和面积;公安部门负责协调调阅户籍档案;民政部门负责行政边界确定和行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协调国有林区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协调水利设施占用的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工作;公路部门负责国道、省道等道路占用的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相关工作;区、法制部门负责协调在签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维稳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支撑。
(二)保障工作经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严格规范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的土地登记表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具体操作规程,依据《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实施。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乱发证书。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统一和规范,确保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到权利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
提出如下意见,农业部、国家档案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1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并结合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管理工作实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整理工作,统一标准。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材料。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业务中形成的档案材料,主要集中在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社区)各地要按照不同档案门类进行准确区分。应该纳入专门档案管理;对各种会议材料、统计汇总等档案工作材料,应当纳入文书档案管理;对电子声像类档案材料,应当纳入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管理。
一)文书档案类文件材料
包括机构成立、意见、方案、指导性通知、计划、总结、简报、会议记录、规划、报告、检查记录、统计汇总等文件材料。1.归档范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分为永久和定期,2.保管期限。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要求。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以“件”为单位,3.整理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应纳入机关文书档案统一整理归档。按照《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4号)进行整理。
按《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各行政村(社区)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统一纳入村级文书档案的经济发展类”按照《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或《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要求,以“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二)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类文件材料
1.归档范围。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材料包括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入户核实(汇总)表、国土“二调”面积核实表、田(土)面积丈量记录表、现场勘界确认材料、承包土地空间位置图、农户委托书、承包土地确认面积公示表、农户签字确认的承包地块及面积分摊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表、新证领取表、原证注销登记表、公告材料;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台账;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人员花名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形成的承包面积确认落实方案、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补充完善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方案、注销(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材料;其他方式承包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请、登记等材料;其他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材料。
2.保管期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永久保管。
此次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结束后,3.整理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作为自身全宗内一种专门档案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一式二份。必须移交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一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作日常登记管理留存一份。
应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独立全宗单位,乡镇(街道)级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集中统一整理,参照《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4号)要求,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每户形成的且能按户分开的所有文件材料作一件,用线或不锈钢钉装订,同一全宗内以行政村(社区)顺序依次排列,同一行政村(社区)中按村民小组顺序依次排列并从1开始编制顺序号,加盖归档章、编制归档文件目录,装入文书档案盒保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及整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时,可根据需要一式数套。
村(社区)级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参照上述方法整理。
三)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类文件材料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电子、声像档案的归档整理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要求执行。其中电子档案按照《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细则》执行;照片档案按照《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6号)执行;声像档案按照《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声像档案管理的通知》渝档发〔〕43号)执行。
请按《意见》要求,原缺失二轮承包方案、合同、申请书、台账等补充完善材料。分类归档。
二、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移交和利用工作,强化服务。
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意见》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充分抓住本次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有利时机,认真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全面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一体化地籍管理;GIS
1 引言
根据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贯彻意见》(粤国土资地籍发[2011]136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为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适应不断深化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需要,各市、县必须把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必须确保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
随着各市、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断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外业调查的逐步完成,需要基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外业调查成果,建立符合各市、县实际、有一定前瞻性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管理系统,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权登记数据库的建库和管理,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图文一体化管理,并与现有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对接,实现数据高度共享。
2 系统设计思路
2.1 基于GIS技术实现农村集体土地两权数据管理
系统采用国土行业优秀的GIS平台――ArcGIS,利用ArcGIS Engine的二次开发技术,ArcSDE空间数据管理引擎技术,实现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建库和管理,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的业务审批与图形发证一体化管理。
2.2 一体化的地籍空间数据库设计
系统采用关系数据库统一管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空间数据和非空间数据,确保空间和非空间数据的一体化集成。主要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宗地、界址点、界址线等空间数据,以及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公示图、宗地图等非空间数据的一体化管理;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调查的多源异构数据的数据交换和增量交换;将不同尺度的空间数据综合在一起管理,实现不同投影(分带)坐标空间数据的一体化管理;通过对历史数据进行处理,采用相关的数据处理技术,如版本管理,实现不同时期国土资源空间数据的综合管理。
2.3 数据更新内外业一体化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地籍数据更新是系统运行以后最大的问题,如果不解决数据更新的问题,就难以发挥系统的作用及社会与经济效益。系统通过与全站仪、GPS的数据接口设计,实现测绘外业更新数据的直接提交,可以大大缩短数据变更调查作业周期。
3 系统总体框架
系统采用ArcSDE+ArcGIS Engine技术开发,基于NET4.0框架,数据库管理系统选用支持海量数据的大型关系数据Oracle,GIS平台选用ArcGIS,系统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的数据建库、信息管理、综合查询、统计分析、日常变更、制图输出等多方面应用, 满足窗口收件,地籍科室负责业务的审查以及注册登记工作,局领导参与业务的审核的基本工作流程。
4 系统功能设计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系统由图形管理子系统、登记发证子系统和运维管理系统组成。功能结构如图1。
4.1 图形管理子系统
数据入库实现shp、CAD、CASS、MDB、VCT等根式数据的导入和导出、导入导出方案定制、导入字段配置等功能。
数据检核实现对入库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调查数据进行数据结构检查、属性数据结构检查、空间一致性检查、属性一致性检查等,确保转入的图形数据本身不重复、不丢失。功能包括拓扑检查规则定义、属性检查规则定义、拓扑自动检查、属性自动检查等功能。
数据编辑是数据变更和修改的基础操作,主要功能包括图形绘制、图形编辑修改、宗地生成界址点线、属性编辑等功能。
数据查询实现属性查询、条件查询、自定义SQL查询,查询结果自动定位。
数据统计实现地类一、二级统计表、地类权属一、二级统计表、飞出(入)地情况统计表、界址成果表等。
图件输出实现宗地图、公示图、地籍区、地籍子区图的输出和打印。
4.2 登记发证子系统
登记审批功能模块严格遵照土地登记办法,根据土地登记业务审批流程,提供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登记资料的录入、转出、审批表打印等功能,并可实现条形码管理。
登记资料管理功能实现对申请登记前权属界线测量纸质资料和申请登记后纸质资料的电子文档分类管理,提供对登记资料的扫描录入功能,支持普通和高速扫描仪、老数据快速挂接、批量导入数据、图片放大和缩小操作功能、打印输出功能。
信息查询功能实现对宗地登记发证情况查询、附件查询、空间图形查询和宗地登记发证历史信息查询。
打印输出功能实现标准土地登记表、卡、册、证的打印输出,如土地登记卡、归户卡、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明书等。
4.3 运维管理子系统
组织机构管理包括机构管理、用户管理,主要实现国土资源局部门机构、岗位人员的增加、删除。
权限管理主要包括功能角色权限管理、空间数据管理角色权限分配、业务管理角色权限分配以及用户权限分配。
数据字典实现数据字典新建、删除、修改、更新功能,用户可灵活定义系统的数据字典内容。
功能配置通过系统功能组件的增加、删除,实现新的功能的增加、删除。
日志管理功实现任意时段的操作日志记录和查询,系统能够列出操作时间、操作人员、数据变更内容等日志记录。
5 系统应用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系统是为全国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外业作业单位设计开发的建库和登记发证系统。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用户可利用系统提供数据建库功能、数据管理功能、土地登记发证功能,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数据库建设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证书的打印输出。通过系统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程,早日完成国土资源部下发的任务。
6 结束语
系统利用GIS技术,并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外业调查、内业建库和土地登记发证审批流程相结合,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了直观的科技支撑,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调查成果数据库建设,达到了数据统一管理和内外业一体化数据更新;提高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准确性,减少了土地权属争端;提高了业务人员的登记发证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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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蒋绍年,阎凤霞.地籍数据建库方法研究[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0.
一、实施范围
镇集体土地上居民自建的合法住宅(含辅房),不包括畜舍。
二、工作目标
按照“集中推动、农户自愿、基础先行、要素保障、成效体现”的基本框架,先试点再铺开。计划于2015年起全面开展,两年内实现村级覆盖率100%,做到“应发尽发”。其中2015年完成测绘及成果报告,完成发证7800户。
三、工作原则
1、依法登记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依法办理登记。
2、先地后房原则。申请人应在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明的基础上,方可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3、权利主体一致原则。遵循产权明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应一致。
4、自愿申请、“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无争议对象先办,有争议对象暂缓。
5、尊重事实、维护利益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为前提,将违法建筑处置与合法建筑登记区分开来。
四、工作步骤
分为宣传准备、调查登记、确权发证三个阶段。
1、宣传准备阶段(3月份)
3月中旬召开镇、村两级动员大会,并通过广播、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同时安排人员进村入户发放房屋登记告知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广大农户的知晓率和支持率。
2、调查登记阶段(4月-6月)
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开展入户调查与核实,填写好申请书、询问笔录、实地查看表等相关表格,分批报送登记机构。4月底前完成试点村测绘工作,5月底前各村完成自身范围内70%农户的资料收集工作,6月底前完成全镇50%的测绘工作并出具35%的测绘成果书。
3、确权发证阶段(7月-12月)
在调查登记工作的基础上,由县房屋登记机构进行审核发证,对确认的面积在房屋所有权证主记栏中记载,实际面积在附记栏以测绘面积记载。7月底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数35%的发证量,8月底前完成各村所有农户的基础资料收集,10月底前完成测绘工作,12月完成7800户农房发证工作。
五、工作措施
1、建立组织,健全机制。成立镇农房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副书记及分管城建、民政、公安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村建、国土、综合执法、民政等单位的相关同志及各行政村党总支书记组成,部署开展具体工作。同时抽调5名同志充实镇专门工作班子,分别指导和督促相关村开展工作。各行政村亦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由分管村建的班子人员牵头负责,下面配备2名及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调查登记及协助房产测绘等工作。
2、先行先试,以点带面。坚持先试点再铺开的工作方法,确定长山河、良贤、新拱村为重点村,通过试点,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和质量标准,及时在其他村进行推广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