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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这个合同适用于直接从外国出版社购买翻译版权,由被许可方负责制作的情形。付款按约定的印数一次性支付。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___________(中国出版社名称、地址)(以下简称为出版者)与___________(外国出版社名称、地址)(以下简称版权所有者)双方签订。
版权所有者享有___________(作者姓名))(以下简称作者)所著_______(书名)第____版的版权(以下简称作品),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根据本协议,版权所有者授予出版者许可,准许其以该出版社的名义,以图书形式(简/精装)翻译、制作、出版该作品中文(简体)版____册(以下简称翻译本),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发行,不包括香港和澳门。未经版权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出版者不能复制版权所有者对该作品的封面设计,也不能使用版权所有者的标识、商标或版权页。本协议授予的权利不及于该作品的其他后续版本。
2.对于出版____册翻译本的权利,出版者应按照第18条的规定一次性支付版权所有者费用,版税按翻译本定价的百分之____计算,并以下列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时支付_______美元;
(2)翻译本出版时或_______日期之前支付_______美元,以时间早者为准;
如果在该协议履行期间,出版者有任何过错,此款项不予退还。
如果出版的翻译本实际价格高于原估价,版权所有者将按一定比例提高收费,相当于翻译本定价增加的部分,该费用于出版时支付。
3.直至版权所有者收到第2条所列款项,本协议生效。
4.出版者将负责安排一位合格的翻译者,保证准确无误翻译该作品,并将译者的名字和资历报告给版权所有者。未得到版权所有者的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对作品进行省略、修改或增加。版权所有者保留要求出版者提交译稿样本的权利,在其同意后,出版者方可印刷。
5.如需要,翻译本出版者应取得原作品中第三方控制的版权资料的使用许可,并应当为这些许可或权利支付费用。直到版权所有者收到出版者书面确认--出版者获得了许可,版权所有者才会向出版者提供生产资料用于复制该作品中包含的插图。
6.出版者就确保翻译本的印刷、纸张和装帧质量,尽可能达到标准。
可供选择的表述:
如需要,版权所有者负责取得原作品中第三方控制的版权资料的使用许可。对于获得这些许可而支付的费用,由版权所有者再向出版者收取额外的行政管理费,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直到版权所有者获得许可,他才会向出版者提供生产资料用于复制该作品中包含的插图。
7.出版者所有翻译本的封面、书脊、护封(如果有的话)和扉页上都必须醒目的印上作者的姓名,并在扉页背面注明下列版权声明:“_______(原书版权详细信息)”以及下列声明:“此_______(书名)的翻译版由_______(外国出版社名称)许可出版”。出版者也将对翻译文本进行版权声明。
8.翻译本出版后,出版者应向版权所有者提供_______本免费样书,并说明该翻译本的实际出版日期和定价。
9.如果出版者未能在_______日期前出版该翻译本,该合同中的所有授权将由版权所有者收回,而出版者向版权所有者支付的或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受影响。
10.未事先征得版权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出版者不能处分该翻译本的任何附属权利。
11.如果本合同中所规定的款项逾期3个月仍未支付,授予予的许可将立刻失效,转让的任何权利将收归版权所有者,而无需进一步通知。
12.版权所有者应向出版者保证其有权利和能力签订本合同,根据英国法律该作品决不会侵害任何现存版权,或违背任何现存协议,该作品中不含有任何内容会引起刑事或民事纠纷造成损失,否则因此而给出版者造成的损失、伤害或开支,版权所有者应给予赔偿。
13.未得到版权所有者书面同意之前,出版者不得将所获得的版权许可转让或惠及他人,也不能以出版者以外的任何名义出版该翻译本。
14.除本合同中明确授予出版者的权利外,该作品的其他所有权利由版权所有者保留。
15.出版者应将翻译本的详细情况向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以得到正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依相应法规尽一切努力保护翻译本的版权。出版者还同意对侵犯该翻译本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提起诉讼,费用自理。
16.当翻译本已绝版或市场上已脱销,出版者应当通知版权所有者,则所有权收归版权所有者,除非双方达成协议,出版者则享有优先权对该翻译本进行重印;但在得到版权所有者的书面同意或达成协议前,出版者不得自行重印。
17.如果出版者宣布破产,或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规定,且在接到版权所有者书面通知(用挂号信寄到本合同第一段所写的地址)后的一个月内仍不纠正,本合同即自动失效,授予出版者的版权许可将收归版权所有者,而不影响出版者向版权所有者支付的或应付的任何款项。
18.本合同规定的应付给版权所有者的款项都应按支付当天汇率以英镑/美元支付,不得以兑换或代办费为由扣除。付款可以支票或银行汇票支付,寄至___________(外国出版社财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或直接通过银行转达账,汇至版权所有者的账号___________(外国出版社银行的名称与地址)。如果出版社依法应扣税,他们应声明并提供相应代扣税凭证。
19.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双方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双方必须遵守。但本合同任何条款不限制版权所有者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提起诉讼,以防止该翻译本在本合同第1条所限定的市场范围外发行。
20.(1)如果版权所有者全部或部分业务被收购,版权所有者可以不经出版者的同意转让本合同。
(2)本合同包含了双方充分而完全的共识和理解,取代了之前就本合同有关事宜达成的所有的口头的、书面的协议与承诺,除经双方书面协商,不得改变。
(3)只有出版者在本合同制定之日____星期之内签字,本合同才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出版者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版权所有者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注解
序言
这部分给出了合同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翻译作品的详细资料。对于一部很快会被修订的非小说作品,西方出版社通常会将版权许可仅限于当前版本。
第1条
这一条说明了被授予的专有权在语言、地域和印数等方面的规定;以图书形式出版该作品的权利,从技术上这就排除了外国出版社单独授予其他出版社中文图书俱乐部版权(参见第5章“附加权利”中对中国图书俱乐部现状的描述)。如果权利限定以精装或平装、二者之一的图书形式出版,这就使版权所有者可以自由将另一种装帧形式许可另一家出版社,尽管该另一家出版社要面临使用中文译本的问题。如果市场可以保证两种版本的出版,那更可取的做法是,首要的被许可方获得图书出版权,并通过修改第10条的规定,要求有权将另一种装帧形式的出版权再许可另一家中国出版社。然而,本书写作之时,中国图书市场的低定价大概不能保证两种不同定价版本的存在。
本条的表述限制了中国出版社未经许可使用原书的封面设计,这是因为封面图像可能来自外部版权资料。如果不存在这个问题,且被许可方希望使用原书同样的设计,本条表述可以修改。
被许可方是否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版或与原出版社联合出版,这个问题很重要。实践中有多种情况:一些出版社非常看重自己的名称(如:美国微软对其计算机软件),可能会明确要求被许可方使用其标识;另一些可能不希望其标识被使用,因为翻译版本可能被认为是某种形式的合资。一些出版社为使用其名称收取一定费用或额外的版税。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澄清这个问题是很重要的,如果许可方明确要求以联合名义出版,则本条的表述将被修正。
第2条
这一条说的是付款;一次性付款是根据约定即数和中文版定价基础上的版税百分比;中国目前有一个固定的图书定价体制。以本合同为例,付款一般分两次付清,第一次在合同签订时,第二次是在出版之日或约定的“最后日期”。这个日期一般是翻译本的预计出版日期,这意味着款项应当在该日期支付,即使翻译本还没有出版;这是对快速出版的刺激。
像付款货币种类一样(见第18条),付款的时间和比例当然可以协商。如果中国出版社认为所有付款数额以美元表示比较容易支付,而如果美元又不是该国流通货币,就必须与外国出版社协商。
如果中国出版社违约,付款就被没收。还有一条规定,如果图书最终定价高于谈判时的估价,应按比例提高一次性付款,如果价格上涨,这是一个重要因素。
第3条
只有首笔款项被支付,本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第4条
本条旨在确保翻译应由一名合格的译者准确的翻译。未经许可不得修改,这样使外国出版社能够控制修改情况;为使本书更符合中国市场,作者对省略或增加资料没有异议。这种修改应当在谈判之初尽早提出,以便许可方与作者就这些修改商议。这条还规定外国出版商可以要求一份译稿以审查批准。必须提到的是,中国出版社提出的任何政治性的修改都可能危及此次交易--如果作者认为这些审查是无法接受的。
第5条
许多西方图书包含插图或其他外部资料的引文。中国出版社应与国外出版社认真核对,根据本合同整体许可,这些资料是否可以自动再次使用,或者再次使用必须获得同意并另外付费。在提供复制软片前,“再次清理”外部版权所有者(如商业图片商和博物馆等)对这些资料版权的许可,遵守合同,这是非常重要的。
本条规定“再次清理”版权的责任和付款义务由中国出版社承担,外国出版社则必须清楚地提供外部版权所有者的名单和地址及其所控制的版权资料;然而他们无法为中国出版社提供“再次清理”版权费用的具体信息,因为这曲单个版权所有者确定。有些外国出版社也许会代表被许可方进行版权的“再次清理”,但可能会收取许可费及一定手续费。合同样本中提供了另一种规定的表述,以供选择。
第6条
这条要求根据当地条件,翻译本的制作质量要尽可能达到标准。
第7条
原作者的姓名必须得到适当的认可;原版图书的版权信息必须印在扉页背面并对原出版社予以承认。这是有必要的,因为版权行也许是作者的名字。由于目前根据英国法律对作者主张其精神权利的规定,一些英国出版社可能要求被许可方做下列声明:“根据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案,(作者)在此声明其享有精神权利。”中国出版社还需要注明其对中文文本的版权所有声明。
第8条
这条规定翻译本出版后应免费送给外国出版社的样书的数量,并提供出版日期和最终定价等具体信息;万一定价提高而需补付版税,这是有必要的(见第2条)。
第9条
本条规定了一个现实的出版时间。实践中,如果中国出版社确有原因延误了出版,并适当提前通知,大多数出版社会考虑延长期限;但是,定期更新版本的图书(如教材)出版社很可能会担心中文版的出版是否耽误,原书新版本是否即将出版,所以他们希望协商将许可转到新版本。
第10条
第1条已将授权限定为图书形式;转让中文版的附属权利被自动排除。如果像平装本或俱乐部图书出版权等附加权利被授予,它们必须在谈判最初阶段讨论,任何版权收入以何种比例与外国出版社分配都应达成协议。
第11条
合同可以因为逾期不付款而被取消。一些西方出版社和商也许会对逾期未付金额收取利息作为对逾期付款的处罚。
第12条
这一条是对中国出版社的保证和损失补偿条款。这项保证是根据英国法律而作出,因为我们不能指望英国出版社了解中国立法的具体情况。关于立法的表述要根据不同的版权许可国家而调整,如美国、德国等。
第13条
未经国外出版社的事先同意,本许可不得转让。
第14条
许可仅限于第1条中列出的权利。
第15条
中国法规要求被许可方到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许可合同,此程序至少需7个工作日向那些不熟悉中国版权许可的外国出版社解释这一点,是明智的。版权登记使中国被许可方能够对在中国市场同一选题的任何未获授权版本提起诉讼,并得到中国国家版权局的帮助(更多信息见第7章“版权登记程序”)。
第16条
因为许可仅限定出版一定数量的版本,该条规定了双方可协商续约。如果一本书成功且要重印,许可方可能希望就下一次印刷商谈新一轮的付款,版税才会比第一次印刷高。
第17条
这条说明了合同取消的几种情况:被许可方破产或违约。很少有西方出版社会自动提供一条相应的适用于他们自己的条款--如果许可方破产或违约,该合同取消;但这可以被要求。
第18条
本条规定了汇款的实际操作;付款货币种类应与国外出版社约定。一些出版社可能希望在本条中插入收款部门的准确信息;大型出版社有专门版税部门,可能位于总公司之外的不同地址。如果是通过文字作品商获得版权并付款,那么有必要插入此商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并说明该商的委托费已被扣除。需要提供银行扣税文件,以便外国出版社能在自己国家要求归还已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应对版税付款扣税取决于中国与该许可方国家适用的税收协定,如果有必要的话在本书写作之时,对英国出版社授予中国出版社版权的版税收入,中国先扣除5%的营业税,然后再就此余额扣除10%的所得税。支付公司税的英国出版社可以通过从他们每年缴纳的公司税中抵扣所扣所得税,但无法重新获得营业税。
第19条
这一条说明本合同在中国法律下执行,适用中国仲裁程序。这种规定是与众不问的,因为在世界版权许可中的惯例是适用版权输出方国家法律,也可能遭到不熟悉中国市场的西方出版社的反对。尤其是美国出版社经常要求合同应当受他们公司所在国家的法律约束。
【摘要题】比较法学
【关键词】行政合同/制度/比较研究
【正文】
行政合同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成为一项较为成熟的制度。统观世界各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以普通法为本位的政府合同;第二种是法国以行政为本位的行政合同;第三种是德国以合同为本位的行政合同。(注: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51页。)除此之外,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合同制度,基本上以此三种模式的合同制度为框架,通过借鉴和吸收其有益的合理成份,并揉和自身国家行政合同的某些特色而发展起来。
一、英美法系国家以普通法为本位的政府合同制度
英美作为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素有公私法不分的法律传统,在这两个国家的行政法中,并没有出现过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合同表现为以普通法为本位的政府合同。同私人合同一并适用普通法规则。
但是在具有公共性质的政府合同中,政府机关双重身份地位的特性,在完全适用普通法上关于私人合同的规则时遇到了很多的困难。为了在法律上解决现代政府合同所遇到的问题,通过议会(国会)立法和法院判例在实践中又逐步发展了一些专门适用于政府合同的特殊法律规则。在英国,关于政府合同的基本法律规则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以1947年颁布实施的《王权诉讼法》为基础的平等契约责任基本规则;二是契约不能束缚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特殊规则以及1974年工会和劳动关系法的英王雇用契约规则;三是除以上这些规则以外,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公共部门如财政部所颁布的规章以及政府部门对某些契约规定的标准格式或标准条款的规定,也成为行政机关订立契约所必须遵守的次一等级的规则。(注: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24—227页,233—240页。)美国对于政府合同的规范也是将普通合同法和联邦政府关于政府合同的一些成文形式的专门法律规定结合起来。大概亦可将其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美国宪法第1条第10款的规定为公共契约提供了最具基本性的规定;二是以判例和成文法组成的普通合同法体系;三是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的专门立法。(注:该款规定,无论任何州都不得行使行政权力制定剥夺公权的法律、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在政府合同的缔结方面,英美均实行实际授权制原则。在美国,缔结政府合同的权力属于各机关内专门负责缔约活动的契约官,《联邦采购规则》规定,只有契约官能够代表政府缔结和签署契约;契约官只有在其获有授权范围内的缔约活动才对政府产生拘束力,根本没有缔约授权或超越授权的,对政府不发生拘束力,其风险由相对方自行负担;除非无权行为被合同申诉委员会或法院解释为“默示授权”或者经有权官员“认可授权”方产生拘束政府的后果。同时美国政府合同发展了私法上的所谓“缔约道德”理论,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缔结政府合同的三类禁止事项,可能影响政府公正决策的“不当商业惯例”;政府或公务员与合同商的不当利益交换;妨碍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注: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102页。)英国越权无效原则同样适用政府机关缔结政府合同权限的行使,认为:除英王在普通法上具有签订一切契约的权力和契约的相对人不受限制外,其他法定的机构例如地方政府和公法人只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签订契约;中央各部在不代表英王行使权力而是行使法律直接给予的权力时,也只能在权限范围内签订契约,否则无效。(注: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24页。)
统观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政府合同制度,以普通法为本位,同时适用判例法和专门法所创设的特殊规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受司法平等保护,行政主体往往不享有单方特权但却受到较为严格的程序规制,在法律特别授权情况下方可享有某种特权;政府签订合同受到自身法定权限范围的严格限制,越权签约通常无效,无效后相对方当事人自负其责;因政府合同发生争议时,通常由普通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在法律有规定时亦可选择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
二、法国以行政为本位的行政合同制度
法国受公私法划分理论的影响,公共利益优先观念根深蒂固,立足公法因素角度,确立了其以行政为本位的行政合同制度模式,行政性较强,合意性不足,是法国行政合同制度总体上的一个主要特征。作为执行政府计划的一种合同政策,行政合同被广泛应用于经济发展、资源开发、科研、教育以及其他社会事项等诸多领域,但最为主要的是法国的公共工程领域。
在法国,行政合同适用公法规则,受行政法院管辖,但“法国没有一部法律规定行政合同的意义”,(注: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86页。)关于行政合同的基本规则大多依靠行政法院的判例来加以明确。通过判例形式,法国行政法院创设了一整套完整的适用于行政合同制度的法律规则。判例规则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最高行政法院创设的判例规则;二是权限争议法庭在认定合同性质归属问题时针对行政合同而创设的判例规则。除判例法外,法国一些成文法也构成了行政合同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成文法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从司法程序上规定行政合同属于最高行政法院管辖的法律,主要有1906年6月11日关于国家或者殖民地达成的供应合同的法律,共和八年雨月28日关于公共工程合同的法律,1793年9月26日和1890年7月17日关于公共债务的法律;另一类是综合性的规定行政合同的法律,主要是1964年公布的《公合同法典》,该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行政合同。
在行政合同缔结方面,对于允许适用行政合同的行政事项,大多数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例如供应合同、运输合同、雇佣合同既可以是行政合同又可以是民事合同;但法律强制性规定使用行政合同的事项,如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公共工程捐助合同、公务特许合同、独占使用共用公产合同、出卖国有不动产合同等,必须缔结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对此无自由裁量的权力。同时,在缔结权限上行政机关必须在其自身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否则无效,并应对善意的相对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越权签约导致无效后的合同外赔偿责任问题,法国的作法显然要优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对方自负其责的规定,由行政主体负赔偿责任,有利于促使行政主体依法签约和保护相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另外,在法国还存在有强制缔结的行政合同,如电力供应合同。
与英美国家相比,价值取向上注重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国行政合同,视行政性为行政合同的第一内在属性,先有行政,后有合同,行政合同中的合同性相对于行政性而言永远是从属性的。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行政机关享有法定的单方特权,这种特权的行使无须向行政法院申请判决,更无须同相对方协商,只需建立在行政机关对于“公共利益需要”的主观判断上,而对政府的“公益判断权”所可能产生的危害性,只靠经济利益平衡原则下损失补偿及事后的司法审查来加以防范。笔者认为,把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权和保护权授予同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而不加以严格的规范控制,是很不合理且极其危险的。构建我国行政合同制度时,对于如何处理好这一问题,很是值得我们深思,而德国的行政合同制度似乎对此作了较为圆满的回答。
三、德国以合同为本位的行政合同制度
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一样,受传统上公私法划分理论的影响,强调行政合同中的公法因素,因行政合同引起的争议也由行政法院管辖。但与法国相比,德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对法国有借鉴,更有发展,以合同而不是以行政为本位,强调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实行同等法律保护,强调行政主体享有有限的单方特权,并要受到严格的行政程序规制,以及援用民事法规则适用行政合同案件的规定,既符合合同的本质,同时也符合现代契约行政的民主精神。
德国行政合同立法的成文化可说是其行政合同制度的一大特色。197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占据着德国行政合同制度的法律基础地位。在行政合同适用《联邦行政程序法》时,以《联邦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合同专章规定为主,关于行政行为的规定为辅。(注:与中国和法国的理论不同,德国把行政合同视为行政行为以外的行为,即与行政行为相并列的管理手段。)行政程序法第54—61条关于行政合同的规定,限于对行政合同某些最为基本方面的原则性规范,相对于行政合同对法律规则的需要来说,还很不足。为此,该法第62条规定:对第54条至61条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适用本法的其他规定,还可以补充适用德国民法典的相应规定。除《联邦行政程序法》、《德国民法典》以外,为该法第61条所涉及到的1953年《行政执行法》、1960年的《行政法院法》以及《德国法官法》中关于执行、管辖等方面的规定也适用于行政合同案件。
以合同为本位的德国行政合同,其合同性集中体现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于因缔约后合同关系发生重要变更,导致行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便履行时,德国在此的做法显示出它的独特优异之处。它既没有严格地追随英美国家所适用的“无效说”,也没有采纳法国“不可预见理论”的做法。德国的作法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单方解除行政合同;或者行政主体方当事人为了预防和免除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单方面解除合同。后一种方式实际是对行政主体单方特权(解除合同)的赋予和肯定,这似乎与法国作法无异,但前一种方式——合意变更或解除的在先规定,又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后一特权方式行使所可能带来的消极性后果对相对方当事人利益不利的影响。这种作法比起英美式的无效,法国式的特权强制更为周全地保护平衡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我国行政合同制度之构建,大有借鉴意义。
四、对三种不同类型行政合同制度的评析
通过以上对于各国行政合同制度较为深入的剖析,笔者认为,由于受法律传统差异的影响,英美法系的政府合同制度同大陆法系的法德国家的行政合同制度之间存在有很大的差异,即使是同为大陆法系的法德两国行政合同制度也并非完全相同,而在行政合同制度的某些具体方面各自呈现出不同的特色。
一、FIDIC条款的解析与利用
1、FIDIC是法文缩写,中文常翻译为“菲迪克”。FIDIC是国际咨询师联合会的简称,该会为世界银行和其他金融国际组织认可的国际咨询服务机构。99新版FIDIC合同条件体系包括施工合同条件、工程设备与设计建筑合同条件、EPC交钥匙合同条件、简明合同条件。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主要适用于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建设周期较长的建设工程项目。这些项目通常采用竞争性招标选择承包商,合同该选中通常监理为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施工承包合同多采用单价合同。新红皮书是在1987板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的,在结构安排上相对老红皮书更加紧凑。内容上淡化了工程师的独立裁决人的地位,更加强调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明确了终止合同的概念。
2、FIDIC合同起源于英国ICE合同,以英美法为法律基础,判例法为主、制定法为补充,强调遵循先例极端重视程序保障。FIDIC合同适用于国内房屋建筑工程、国内合同谈判、部分地区选择性使用。FIDIC合同以工程师为中心的专家管理机制,施工雇主、工程师、承包商之间三角框架关系,工程师地位相对独立和公正。工程师掌握控制资金、进度、质量的权利,其中投资控制权可谓进度和质量控制的基础。在合同约定价格内,工程款支付审批与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与否决权,不享有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批准付款的权力,不享有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批准付款的权力,不享有签发工程变更令与确认变更价格的权力等,不享有解释合同文件的权力,也无权对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争议做出决定等。FIDIC合同经征得雇主同意,承包商可以转包(合同转让),未经工程师同意而转包,雇主有权终止合同。FIDIC合同禁止转包和合同转让,非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有法律限制性规定。
3、FIDIC合同允许指定分包,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享有总包管理权,一般承包商应与指定分包商向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享有异议和免除雇用该分包商的权力。未直接规定指定分包事项,但司法解释实践是因发包人指定分包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承包商向雇主提供履约担保,想对应雇主在收到承包商任何要求28天内,提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强化资金保障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发包人相对应的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二、FIDIC工期安排与工期索赔
1、FIDIC合同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承包商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延长和(或者)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国情况。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回付款和延长工期,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应在知道或者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失去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力。
2、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有“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两种。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约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守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地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工程合同常见的违约行为:工期违约、质量缺陷、变更索赔通知、逾期结算、逾期支付价款、逾期提交竣工图纸等。为了规范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约定明确的违约金额;(2)工期违约的注意;(3)从控制风险角度出发,均应该约定违约责任的上限,往往发生这种极端的情况下,合同履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双方重新协商履约显得比较公平。
三、结语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2-0126-03
一、外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美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研究
美国实行雇佣自由制度,双方根据意思自治产生雇佣关系,也就是说,不定期劳动合同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或终止劳动。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雇劳动者,另一方面,劳动者如果对工作不满意或者其他原因可以随时辞职。当然,法律对这种自由会加以限制,例如,劳动者辞职必须遵守法律并且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用人单位解雇,要有正当理由。
对比中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美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很多我国该制度不具备的特色。
首先,基本含义不同。美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上产生的,在合同订立之后,劳动合同可以随时取消。而我国的该制度,是合同订立后一般不可解除。只有在满足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才可解除或终止的一种合同。
其次,合同的解除条件不同。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指引下,美国的合同解除条件相对宽松,符合约定、双方合意,或者在满足法律规定就可解除,而对于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说,解除条件就严格法定。
最后,意义不同。美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完全与劳动力市场相联系的用工形式,体现出一种自由的就业观,尊重双方的选择。它适用所有的劳动者,而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体现对老职工等的照顾,具有强制性和单向性特点。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对用人单位有比较严格的制约。
雇佣自由原则因其灵活性而在在美国有着很强的生命力,美国的劳动力市场是全世界最市场化的,完全开放,与市场经济高度结合。而我国虽然进行改革开放,但是市场的开放程度不比美国,加上我国人口众多,就业形式严峻,为了职业的稳定和我国经济的发展,我们不能轻易照搬。
(二)德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研究
德国的一般状态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固定期限合同是例外。只有当实际的理由出现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才能产生和订立,从对劳动者的保护上看,德国劳动法的这一规定比较合理。虽然现在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所提高。但是总的来说,德国劳动法仍然主张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德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它有着相当完备的解雇保护制度。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通常只需要提前通知即可。而因存在“重大理由”的特殊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则不需要遵守提前通知的终止期间,也就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要求雇主解雇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这些理由包括:一,雇员自身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二,雇员在工作中失职。第三,经济危机等企业外部的原因,或是企业内部的改革。
德国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放的比较宽松。但是这并不是不保护劳动者,因为在《解雇保护法》中解雇就显得相对比较严格。例如,德国的解雇是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的,而这些在《解雇保护法》中都有比较具体详细的规定,有完善的解雇保护制度,所以德国的劳动关系也是相对稳定,德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观念能使劳动者确立一种终身服务的理念。对中国的劳动制度有借鉴意义。
(三)日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研究
日本用工实行的是终身雇佣制。它是指职工一旦被企业雇佣,除非企业破产倒闭或职工无故长期缺勤,有严重损害企业名誉的行为和犯罪行为,一般就在该企业一直工作到退休为止,企业不轻易解雇员工,职工也不轻易中途跳槽[1]。日本的终身制是约定俗成的规则,不具有法律上强制力。约定俗成根源于一个国家的历史和习惯,日本的终身制中所反映的理念值得借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作共赢,形成利益公布共同体,对立统一。而企业则又承担了社会责任。
对比中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发现几点差异。
一是解除条件的不同。对于日本的终身雇佣制来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来说,它只有在满足法定的或者约定的特定条件才可解除。
二是立法取向不同。我国对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老职工、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运动员、等等作为适用范围。由于工作能力有限,在竞争中不占优势,处于弱势地位,劳动立法对其进行倾斜保护。日本劳动立法为了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并不倾向保护老职工。
三是保障措施的不同。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过由国家立法的强制规定来保障这一劳动合同的运行,因为企业甚至会刻意规避这一劳动合同。而对于日本的终身雇佣制,由于在制度长期存在,已经在企业中形成习惯,企业愿意订立终身雇佣的劳动合同。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立法当然也会做出规定。只是对比来说企业具有更强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日本的终身雇佣制,促进劳动者双方关系的稳定,但是终身制的机动性不强,也使得该制度虽然正在受到挑战,日本国内开始注重从法律上调整劳动关系,追求职业的稳定。终身制的优点之一就是稳定,企业所消耗的成本换来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秘密不会轻易转移给其他竞争者。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的企业的竞争力。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现状、问题
虽然我国法律制度在不断发展和进步,但是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身存在理论上的问题。
(一)理论上的问题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国是常态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特殊情况,有法律作出特殊规定,《劳动合同法》14条较之《劳动法》相比增加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这是立法上的进步所在,但是一些问题还是存在。
第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问题。首先,如果用人单位主体变更,那么是否还是同一用人单位?法律未明确解释,我认为这应该解释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属于同一用人单位。其次,对于连续工作的问题。10年是指连续工作。《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经济性裁员后,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招聘人员时,之前被裁减的人员被重新录用的,其前后工作年限应该连续计算。①也就是说,被辞退或其他原因离职后再次被录用,或者经济裁员超过六个月这两个条件满足其一就不算连续,这明显缺乏合理性。最后,是对于10年的规定,从特殊情况考虑考虑,如果用人单位花费10年买断一个劳动者的黄金年龄,待10年后将劳动者解雇不是没有可能。
第二是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首先,还是连续订立的问题。间隔一段时间虽然在文字上不算连续,但是实际上还是在同一用人单位。其次,是两次的问题,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只是订立两次时间较长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后不续订第三次。最后是合同种类的问题,用人单位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代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避法条的规定,当然这是一种可能性。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都对劳动者保护规定得十分的严格,这样,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有一定的抵触。这就僵化了用工制度。另外,对解雇的严格限制与我国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不相匹配。
(二)实践上的问题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边缘化。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已演变为福利合同[2],不管是连续工作十年的规定还是“双十规定”都体现对老职工的照顾,而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限制严格,更加突出了合同的福利性。原劳动部的相关规定②甚至将其变成奖励措施。这些劳动者,本身具有很强的职业技能,赋予他们的权利更像是一种福利。现实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低签订率与此合同的福利性质很大的关系。劳动者虽然工作能力强,但是其年龄较大,剩余的劳动力价值已经不多。劳动力结构老化。企业还需要负担很多成本来保护老职工。这样用人单位会排斥老职工。所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虽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制度仍然在不断完善,但是签订率还是很低。
2.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实践中,对连续工作十年的劳动立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充足时,先与第一位劳动者订立不超过十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再寻找其他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代替与第一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连续订立两次的规定,有的替代性很强的职业,劳动者可能本意是为不断做短期工,劳动者也愿意不断雇佣劳动者。也就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法律规定只能订立两次,那么雇主在两次之后不得不解雇劳动者。这也是其中的问题。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完善建议
(一)理论上的建议
1.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一,在连续工作十年的问题,对于十年的规定,可以适当减少时间,毕竟,用十年换取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值得,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这耗时很长,可能会耗费他们的黄金年龄。至于到底多长时间,不同的人会有不用的看法,而我的建议是减为5年,用人单位花5年,可以足够了解一个员工,5年之后,需要用人单位拿出诚意,决定是否需要留住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雇佣,劳动者可以跳槽,因为他们可能还是处在工作的黄金年龄。对劳动者是有利的。
第二,就是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实中,用人单位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避此条的规定,因此,立法者可以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扩大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关于连续的问题,用人单位用不连续(包括强制休假、清空工龄等)来规避,我们可以把连续理解为总体上的连续,即在整个用工期限内,给出间断的时间。例如,在5年的工作时间内,如果劳动者因为特定原因(此原因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在半年内没有在用人单位工作,严格来说已经是不连续的情况,但是总体上可以视为连续。这样的话,还是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一,我国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条件的限制非常严格,由于用人单位受到一些束缚,他们可能不太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立法趋势的的是对于立法规定的解除情形,我们可以适当放宽,甚至是单独规定解除情形,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放宽可能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此,我们要对解除合同的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这样,无固定期限劳动共同的签订率会更高,劳动关系会充满活力。
第二,要限制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说,提前30日或者在试用期提前3日的预告解除时间,对于用人单位偏短,因为这些重要岗位很难找到替代的劳动者,这段空白期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就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产生抵触心理。具体建议是延长预告解除的时间,或者对两种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权分别规定,给用人单位一定时间招聘新的劳动者。这样才会公平。
3.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并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促进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转化。对比中外劳动立法,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常态化,以其作为主导形式,本人认为这值得商榷,一方面,我国现在劳动者数量庞大,劳动者素质不高,企业形式多样。将其常态化并不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另一方面,我国一些青年学者在呼吁引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普遍制度时,均忽视了对各国不同的雇佣制度进行具体的考查。他们引入的只是一个名称或标签,而这一标签所代表的内容则与他们的主张大相径庭[3]。现如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然很普遍,使它非常态化确实值得斟酌。但是,我们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做出适当修改。
第一,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并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在立法上应该结合我国实际,对于不适合订立的岗位作出禁止性规定。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先,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限制,一方面,要对不同的职业进行区分,有些短期工和临时工可以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生搬硬套应当订立的情形,这样反而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另一方面,对于有些中小企业,也是可以不适用应当订立的情形,对于这些企业来说,本身实力不强,如果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疑会增加企业的压力,企业会产生排斥心理。其次,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扩大。例如,对于视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适当增加。
第二,我们要充分认识两种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体现的是平等的理念,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平等的,合同是在双方平等、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建立的;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所体现的是倾斜的保护劳动者理念[4]。为了订立而订立,这虽然是保护了劳动者,但是会让企业承受压力,企业如果不能产生经济效益,这对我国经济建设会产生重大影响,那么这与立法者制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初衷适得其反。
4.完善惩罚机制。对于现实中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应该通过立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的后果,用法律的强制力改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二)实践中的建议
1.消除无固定期限劳动的福利性观念。如果在现实中需要将该种合同作为一种福利性合同,那么对老职工的照顾可以说会引起用人单位的排斥。具体的建议就是加大宣传,企业要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多加学习,加强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也不是大锅饭,不是终身制,当劳动者在有过错时还是可以解除的。此外,虽然职工老,但是经验丰富,属于高素质劳动者,从长期来看这对企业是有利的,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职工,高素质劳动者可以带给新人经验,新老互补,会形成融洽的企业氛围。
2.提高劳动者素质。正如前面所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和终止的,劳动者如果因此而不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加强对实践知识的学习,这样往往会被用人单位嫌弃。加强劳动者素质,善于学习,善于创新,放低自己的姿态,使自己成为企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这样,用人单位会毫不怜惜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劳动者需要加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学习,合同的签订只是一份保障,但具体的工作职位还是不变的,加强认识,改正态度,追求进步。
注 释:
①《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9条: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②参见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5条。
参考文献:
〔1〕平井常雄.论日本终身雇佣制[D].华东政法大学,2006.12.
〔2〕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125.
分析:我们在涉外合同签订之前,一般都有外方相关人员的前期的接触与谈判,通常会得到对方的初步信息,但需要注意及时是一个谈判团队,各个成员所隶属或代表的公司很能不同(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各种原因不尽相同。联系方式非常重要,最好能够能够将对方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邮箱地址等一一列明,便于日后定期联系。同时,也保持对上述信息的更新与整理。否则,如果某一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要而紧急的事项,如果没有完备的联系信息,而能导致双方不能顺利有效沟通,甚至导致意想不到的后果。
二、 交易对方主体基本资信的调查了解
分析:公司业务人员一般不是很关注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资本资信情况的了解,然后公司法务人员应关注此问题的严重性。就本人了解,许多公司,包括境外的大公司,都基于其内容运营成本节约考虑,通过境外关联交易进行采购、销售、对外合同等相关事项之操作。 不同的交易主体,它的定位及风险承担能力都存在很大的区别。如一家BVI公司作为采购方与其在美国总部的母公司在整体资信方面差距巨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一概要求对方都通过母公司签约,但至少应了解签约的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资产、实际管理机构等信息,从而能够对相关问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与分析。
三、 合同标的物描述与规定
分析:也许商务人员认为合同的标的物已约定清晰明确,但法务人员需要提示是否存在其他理解,即各方就标的物的外延是否清晰界定。如双方合作某一款产品,该产品技术、数量、销售领域等能够清晰并防止今后因交易环境的改变,可能导致各方对合同的标的物及范围作偏离各方已达成的共识,进而影响合作。
四、 合同生效及自动续展约定
分析:相关人员应关注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不能以各方的前期合作及个人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某种商业行为。如尽管交易各方已久重要交易交款达成初步的共识,但中方企业在尚未就上述合作事项达成正式生效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进行备货备料,后因境外交易方的突发事件,导致不能如期签约,给中方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很多协议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一年,期满前30日内任何一方如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续展一年”等,由于目前中国企业并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很多合同签订后没有专人跟进,特别是一些重要条款的持续跟进,导致合同后续何时到期、到期后的处理、自动续展等都无从得知。如果某一天企业突然想起终止合同,但该合同已自动续展,从而影响企业的商业操作目标的实现。
五、 合同附件
分析:我们比较关注主体合同的内容,商务谈判很能围绕主合同展开,在合同审查过程中也容易发生重要主合同、轻合同附件的情况,上述情况也避免,否则,极易造成合同条款重组或合同附件条款加重一方责任的法律风险。比如,某些境外厂商通过合同附件的形式约定“合同条款与附件内容相冲突以附件内容为准”或通过附件条款细化、补充主合同的内容,影响交易对方的利益。
六、 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事项的约定
分析:由于国外交易主体的强势或有利地位,很多涉外合同中合同终止/解除条款启动非常容易,有的合同甚至约定国外厂商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且对合同解除后的赔偿等没有明确规定。上述约定对于中国厂商非常不利,我国许多中小型企业在接单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上述条款的风险,造成前期投入很大,后期却遭毁约,导致严重亏损的经营事件。
七、 违约赔偿的上限限制
分析:很多涉外合同,特别是销售合同,都约定供货方应承担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等。国内企业应高度关注该条款,据理力争,争取将相关赔偿事项能够限制在一定范围,否则,巨额损失赔偿情况很有可能发生。
八、 合同争议的解决
前言
1)定义
2)公司名称、法定地址
3)宗旨、经营范围
4)注册资本和投资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6)权利、债务和责任
7)董事会
8)经营管理机构
9)技术投资和技术转让
10)生产计划、购买和销售
11)银行帐户和外汇安排
12)财务、会计、审计、保险
13)税务
14)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及工资、福利
15)筹备期
16)工会
17)期限、解散和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
20)违约责任
21)争议的解决和适用法律
22)合同有效期及修改
24)通知
附件、会计程序
前言
_____(以下简称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织并建立的独立法人。其总部设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其主要业务所在地设在_____。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下列各条款及其附件的内容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因特殊需要在本合同上下文另有明确含义外,下列各词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定义如下:
1.1 公司是指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_____公司。
1.2 专有技术(know-how)是指_____方从获得的按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转让给公司的,为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本公司产品,以及为改进本公司这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所需的一切专有技术、知识、经验的技能。它包括技术资料、图纸、试验方法、试验报告、制造工艺、设备说明书、质量控制、计算机程序与应用、安装与调试方法、企业管理、销售、技术服务和_____方通过其关联公司派遣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工人所掌握的各种经验、知识和技巧。
1.3 专利(patent)是指_____方从其关联公司得到的,以_____方在_____国和其他国家已获取专利和将依据技术转让许可证合同转让给公司的发明。
1.4 合同产品是指公司按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要求而设计、生产、制造、安装和调试的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有关产品。
1.5 工业锅炉是指压力小于_____公斤/平方厘米,容量小于_____吨/小时的蒸汽锅炉和不同容量等级的热水锅炉。
1.6 电站锅炉是指容量大小或等于_____mw,用于发电的锅炉。
1.7 签字日期是指合资经营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的日期。
1.8 批准日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本合同的日期。
1.9 成立日期是指在上述当局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签发本公司营业执照的日期。
1.10 筹备期是指成立日期后,不超过_____个月这一段时间。
1.11 开业日期是指筹备期结束,公司开始营业和生产的日期。
1.12 合同是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1.13 关联公司是指合营任何一方具有法人地位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母公司及合营任何一方或直接或间接母公司的子公司。
1.14 主管部门是指_____。
第二条 公司名称、法定地址
2.1 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共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文名称为_____,英文名称为_____,法定地址是_____。
2.2 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本公司改组、变更或期满时,应分别报请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或撤销注册。
2.3 本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
2.4 当公司合营期满、终止、解散或_____方不再是公司资产拥有者时,_____方同意在公司完成最后一个销售合同交货后,更改公司的名称,并使更改后的公司名称不再有“_____”或类似字样。_____方和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在合营期满,终止或解散或_____方不再是资产拥有者之后六个月内,完成公司名称的更改。
2.5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同意,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公司可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办事处和机构,或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销售机构。
第三条 宗旨、经营范围
3.1 公司的宗旨是在中国设计、生产、制造和装配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有关产品及服务,并在中国国内和国外销售这些产品,以获取合理的利润。经董事会决定,并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可以从事其他适当的经营活动。
3.2 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1)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各种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其他有关产品;
(2)装配、维修、保养和调试上述产品;
(3)进口有关上述产品的原材料或部件,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上述产品。
3.3 公司的生产、销售和发展规划如下:
(1)初期目标:
_____年前公司达到年生产_____千瓦电站锅炉和_____蒸吨/时工业锅炉的能力。_____年前公司达到年生产能力_____千瓦电站锅炉和_____蒸吨/时的能力。
产品质量应达到国际标准并有合理的盈利。公司产品以_____千瓦电站锅炉为主。
(2)发展目标:
_____年以后根据市场需要,公司将把_____千瓦电站锅炉和超临界参数_____锅炉作为发展目标。
第四条 注册资本和投资
4.1 公司_____年投资总额为_____美元,注册资本为_____美元,甲方缴百分之_____,为_____美元,乙方认缴百分之_____,为_____美元。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分_____期交付。每期的应缴数额如下:
①从公司成立日期起的_____个月内,甲方应以价值_____美元的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库存物资做为其投资;乙方应以_____美元现金和价值____美元的技术做为其投资。
②_____年,甲乙双方各缴_____美元,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_____美元。
③_____年,甲乙双方各缴_____美元并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_____美元做投资(资本化的利润):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_____美元。
④_____年,甲乙双方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_____美元作为投资;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_____美元。
⑤_____年,甲乙双方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_____美元做为投资;甲乙双方累计认缴股本_____美元。
对于上述4.1①、②、③等项中提到的_____方现金投资,董事会有权决定接受_____方用公司所需要的先进机器设备来代替_____方的现金投资。
4.2 甲乙双方出资方式分别为:_____方以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库存物资和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_____方以先进的机器、设备、许可证技术和外汇现金作为出资。
4.3 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双方按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损失。
4.4 双方向公司缴清每期应缴的股金后,由公司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稽核由一个国际会计事务所和一个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承担。国际会计事务所承担的上述稽核费用由_____方负担。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承担的稽核费用由_____方负担。根据验资结果,公司将分别向双方颁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各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年、月、日;
(3)出资者的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包括投资内容附件中双方同意的对实物出资的作价;
(4)出资年、月、日
(5)出资证明书签发年、月、日。
4.5 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联名签发。
4.6 由于特殊情况,_____方需要把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一部分或全部出售或者转让给_____方的一家关联公司时,如果符合下列条款,_____方将给出示书面的认可,①该关联公司必须能象_____方一样,有效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②该关联公司同_____方一样从_____获得同样条件的担保,担保该关联公司履行本合同的义务;③这种出售或转让要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和批准。
除上述情况外合营的任何一方欲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均须事先征得合营他方的同意,合营任何一方在取得他方同意以后需按下列规定进行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转让、出售或处置;
(1)当任何一方(以下简称“处置方”)希望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时,该处置方应书面通知合营他方,并给以合营他方_____个月的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从合营他方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算。处置方向合营他方提出的条件应与向任何第三方受让者或购买者提出的条件相同。
如果合营他方在_____个月以内未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处置方可按向合营他方提出的相同条件,将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出让给第三方。
如果选择购买处置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不止一家,这些购置方将按其购买份额的比例分享利润和亏损。
(2)处置方应向其他方提供处置方和第三方签订的股份转让或出售协议。
(3)公司的经营和本合同的履行将不受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出售或任何其他方式处置的影响。
(4)第三方受让人和购买人应向合营其他方担保他将完整、踏实地履行处置方根据本合同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合营任何一方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应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得到必要的批准以后,公司将到当地工商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4.7 双方出资比例需要变更,应经董事会讨论一致作出决定,并征得合营双方书面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生效。
4.8 双方在收到董事会增资决议和经双方书面认可后,必须在董事会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提供再投资。
4.9 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合营期内不得减少。
4.10 公司开业日期起的第_____年至第_____年,公司应对其使用的场地按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元支付使用费。公司使用面积,经双方同意可进行调整,以反映实际使用土地的情况。在_____年之后,场地使用费的增或减,或按中国有关法令和规定执行,公司应签订一项包含本条款的土地使用合同。
4.11 双方在投资按出资日期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按买价和卖价的平均值)换算为人民币。出资日期是指建筑物、设备、库存物资和仪器的提交日期,也就是公司收到这次资产的日期,第一次技术出资日期是公司收到第一张收据日期。双方股本不应因汇率浮动而变化。由汇率浮动而造成的损失和收益,其损益部分应记入公司帐簿内,因而不影响4.1条所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股权百分比。
第五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5.1 公司年净利润为公司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
5.2 合资经营期间,公司每年营业的净利润,扣除董事会决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作为可分配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超过净利润的_____%。
5.3 当董事会决定分配利润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头_____个月内,分配上一会计年度的利润(如果有的话)。
5.4 任一会计年度如有亏损,可将此亏损并入下一会计年度,并由下一会计年度利润弥补,在亏损未完全得到弥补前,双方均不得分配利润。
5.5 如果任何时候的累计亏损超过或等于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分之_____,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讨论决定公司的前途。
第六条 权利、债务和责任
6.1 双方有权按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
6.2 任何一方对公司的责任均以其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限。
6.3 在公司开业日期以前,为使公司充分地并适当地进行经营活动,在必要时_____方将随时在财政计划、外籍人员雇佣、专有技术、专长、管理、项目管理、监督和控制等方面对公司给予支持;_____方将按照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向公司转让适用的先进技术,以使公司生产的锅炉能达到_____方的水平;在本合同期间_____方将协助公司派遣的培训人员和共同工作的其他人员在_____国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旅行和食宿安排手续;协助公司按照_____国出口管理法律和条例在_____国为公司购买设备和外购件办理所需手续。除非有其他特别的同意,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他规定,这些支持将不向公司收取费用。
6.4 在本合同期间,_____方的支持将包括:办理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公司成立的申请(包括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的批准);向有关的政府机构办理公司的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按照中国法律协助申请对公司或双方所有可能的减征或免征税款(包括进出口关税,工商统一税的减征或免征);协助向有关的政府机构申请外汇以支付11.4款所列项目,协助申请得到土地使用权,进口设备的报关,招聘中国当地经营和管理人员、工人和其他需要的人员,协助外籍职员得到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安排,协助寻找合适的国内材料和国内用户。除非有特别的同意或合同另有规定或任何附件中有其他规定,这些支持将不向公司收取费用。
6.5 在从事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时,双方都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的任何法律和法规,也不能违反双方从事公司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法律。在执行本合同时,合营的任何一方都要保证不违反任一方所在地或任一方关联公司所在地公布的法律和法规。
第七条 董事会
7.1 董事会由_____人组成,甲方_____人,乙方_____人,董事长由_____方指定,副董事长由_____方指定。各方应以书面通知任免其委派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为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7.2 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讨论、处理和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7.3 董事会职权如下:
(1)修订公司章程;
(2)延长公司期限,终止或解散公司;
(3)决定年度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和发展计划;
(4)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以及年度会计财务报表;
(5)决定流动资金的最高限额和在此限额以上的借贷;
(6)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职权和待遇等;
(8)设立或撤销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办事处(包括注册办事处)和机构,并决定其设立地点;
(9)批准总经理的年度报告;
(10)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11)讨论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出资比例的调整和注册资本转让等问题,并向甲乙双方提出适当的建议;
(12)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和津贴等制度;
(1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批准经营计划;
(14)决定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公司的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
(15)讨论有关提前终止合同的提议。终止或期满时。负责清理结算工作;
(16)聘请中国注册的审计师;
(17)更改公司名称;
(18)建议增、减董事人数;
(19)建议增加、变更或取消公司内一方当事人在权益转让上的限制;
(20)审批以购买、租赁或其他形式获取董事会认为的对公司营业活动有必要或合适的不动产和私人财产;
(21)审批销售、出租、交换或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财产或其他资产;
(22)审批和其他公司或法律实体的合并或解散;
(23)制定公司有关投标、准备投标和提交投标的政策,采购、服务、保险以及其他必要的政策;
(24)有权对公司或代表公司出具担保;
(25)有权取得对公司财产的抵押、抵押品、抵押权、留置权或任何性质的对抵押财产地索赔权;
(26)审批开立帐户,撤销帐户;
(27)审批借贷资金。
7.4 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参加,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如果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参加会议,将由董事长授权一名董事召开并主持会议。
(2)董事会会议应有全体董事的法定多数出席或代表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表决。
(3)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董事会也可以决定在其他地点召开。
(4)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至少在会议_____天前以书信、电报或电传通知各董事。董事的代表可以每年指定一次或每次会议前指定,作为合法代表出席任何会议。
(5)董事会的决定应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作出。每位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只有一票表决权。除7.3(1)、(2)、(11)、(15)、(19)和(20)等项需出席或委托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才能决定的事宜外,董事会会议的任何决议须经法定人数的至少百分之_____同意。
(6)董事会会议应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作记录,会后将记录整理成书面文件分发各董事。各董事应在收到书面文件30天内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否则此书面文件将被视为董事会会议的正式文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文本送交各位董事。
(7)董事会的一切会议文件将保存在公司总部。
(8)公司须偿付或者承担董事参加董事会议所需的合理的全部路费以及生活费用,居住在会址的董事除外。
(9)会议通知须附有一份董事长提出的议事日程。任何一位董事所提出的日程项目应在会议日期的前十天通知所有其他董事。
(10)如果全体董事在会议前或会议后签署“免予通知书”则召开董事会会议,可以免予通知。该“免予通知书”应归入会议记录档案内。
第八条 经营管理机构
8.1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任命。
8.2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权为:
(1)总经理按照董事会的各项决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在总经理缺席或不能工作时,由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和权力,公司的重要决定(如7.3所列)要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共同签署;
(2)总经理、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与董事一样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有关他们本身的任免和工作表现的材料除外)。除同时兼任公司董事外,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3)总经理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和财务预算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总经理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向董事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策,并为董事会检查、审核公司的会计帐目提供方便。
8.3 公司初期的经营管理和组织机构详见附件(略)。经营管理和组织机构的改变应作为公司的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出,报董事会核准。
8.4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_____年。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也不得同与本公司竞争的其他经济组织有任何关系。
8.5 总经理、副总经理如发现有营私舞弊、贪污等行为或严重失职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九条 技术投资和技术转让
9.1 _____方作为出资的技术和设备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9.2 _____方从公司成立起开始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技术规范、图纸,设计及其他详细资料,详见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附件4。
9.3 _____方将根据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及培训计划提供人员培训。
9.4 _____方将担保它所提供的技术按照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规定应是商业上应用的,适合公司生产和经营需要的最新技术。
9.5 公司将就_____方作为出资的技术签订一项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见附件(略)。
9.6 双方同意公司建立计算机终端站,并和_____方的关联公司_____公司的计算机联机。
第十条 生产计划、购买和销售
10.1 公司应自成立日期起,立即按照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制订的工厂改造方案实施工厂的技术改造(工厂指_____方作为出资的合营部分)并从成立日期起的第_____年生产_____mw电站锅炉,而后生产_____mw电站锅炉。
10.2 公司的生产计划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
10.3 公司的生产计划由董事会批准执行,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10.4 如果中国国内有符合技术要求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工具等(以下简称材料),公司将优先在中国国内按市场价格用人民币购买这些材料,购买价格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应相当于中国国营公司,购买同样材料的价格。需要进口的材料,在保证质量、性能和交货期的前提下,从价格最优惠的国家进口。公司按_____给其他类似合营企业的内部优惠价格向_____方和_____购买材料和配套件。公司从_____方或其关联公司购买任何材料、部件及服务,应向_____方(或其关联公司)提供中国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美元信用证,或为_____方所接受的其他外汇信用证。
10.5 公司将在中国国内和国外销售其产品。_____方或其关联公司应按销售代表协议作为公司的销售代表在国外销售公司产品,为此公司将尽一切努力使产品尽早达到国际标准,从_____年起,公司产品的出口目标是百分之_____,并在开业后第_____年达到外汇平衡,公司在中国境内如有外汇收入项目(包括以产顶进项目)也可以作为实现外汇平衡的措施,如果公司外汇不平衡,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向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协助。
10.6 公司将与_____签订销售代表协议。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和外汇安排
11.1 公司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后,凭该营业执照在中国银行以“_____”的名义开立人民币帐户和外币帐户。
11.2 本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11.3 公司的长期目标是保持自身外汇平衡,如公司不能保持外汇平衡,董事会将讨论这个问题并按10.5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11.4 公司支付外汇的顺序为:
(1)外汇贷款;
(2)公司临时和长期雇员的工资及费用;
(3)进口物资的价款及费用;
(4)工程设计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用;
(5)_____方应得的技术转让提成费;
(6)_____方应分得的红利;
(7)_____方应分得的红利;
(8)其他各项的支付。
第十二条 财务、会计、审计、保险
12.1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对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的检查。
12.2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会计程序由董事会审批。
12.3 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公司的年度报表和全年帐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合营双方都有权对公司的帐目进行审计,所需费用由查帐方自行负担。公司应对查帐人员提供所需要的凭证、帐簿和有关资料。
12.4 公司的财产、运输和其他各项保险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三条 税务
13.1 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13.2 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3 公司将依法向中国政府有关机构申请各种可能的减税或免税。特别是公司可按照财政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申请提成费的减税。公司有权优先享有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或包含在任何税收协定中影响_____方利益的那一部分税。
第十四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及工资、福利
14.1 根据劳务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辞职、升级、降级的调动,由总经理同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做决定。公司雇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上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14.2 公司的有效工作所需人数由董事会决定。所需中方职工由_____方或中国有关劳动管理部门推荐,经公司考试择优录用,劳务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
14.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甲、乙各方推荐,由董事会直接任命。
14.4 公司职工工资报酬标准、外籍雇员薪金和津贴等见附件(略)。
第十五条 筹备期
15.1 公司成立日期起_____个月的这段时间为公司的筹备期。
15.2 公司筹备期内,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备组。筹备组由甲乙双方指定专人组成。筹备组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由董事会决定并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工会
16.1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公司的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有权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16.2 公司董事会讨论有关生产计划、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励、工资制度、生活福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取得工会的合作。
16.3 公司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实际工资是指当地职工实际获得的基本工资总数,不是指公司支付给工厂劳动部门的工资总数,也不包括外籍人员的报酬。)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由本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等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七条 期限、解散和清算
17.1 公司的合营期限为_____年。合营期限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17.2 如经双方书面同意延长公司的合营期限,公司将在合营期满前_____个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报送由合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书。获准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
17.3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公司期限届满,而双方没有同意延长公司的合营期限。
(2)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双方中任何一方无力或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因不可抗力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解散;
(6)双方中任何一方被排除参加公司的管理;
(7)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或财产被没收,强行被征用和不可能行使正常的管理。
上述任何情况下的解散,都必须事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
17.4 公司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根据___年___月___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章的规定,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17.5 公司解散后,各种帐簿及文件由_____方保存,如_____方需要,可以查阅。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8.1 由于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延迟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任何一方,不承担延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8.2 不可抗力在本条中的含意是指以任何方式管辖公司或和双方或任何的一切经营活动的任何_____的,无论是以_____的形式,还是以其他方式颁布的任何命令、_____和书面指示;或是指_____、_____、战争、_____或其他_____、火灾、水灾;或指公司或受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能合理控制的一切其他原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及时通知对方,同时采取合理的行动减轻其后果,并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的证明文件寄给对方。
18.3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严重的、不可补救的损害时,应把该事件提交董事会以确定应采取的适当的措施。
第十九条 保密
甲乙双方在此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由于参与合营公司有关的活动,从他方或他方的关联公司所得到的一切数据和任何其他资料都要严格保密,只有对方书面授权或法律要求时才能公开上述数据和资料。保密义务的解除应不早于下列期限:(a)公司终止有效日期起_____年之后;(b)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终止有效期日起_____年之后。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20.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不少于_____天的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20.2 如果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0.3 因一方违反合同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严重的、不可补救的损害时,另一方有权依据17.4条在违约事件发生后_____天内书面通知违反合同的一方终止合同,此项终止不影响要求赔偿的权利。
20.4 上述20.1、20.2和20.3条款中所产生的损失金额双方同意根据国际惯例确定。
20.5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利润损失和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21.1 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执行或解释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友好协商解决。
21.2 如果双方在_____天内通过在友好协商不能就本款上项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将此争议提请_____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裁决,该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中文和英文为仲裁所使用的正式语言。
21.3 在仲裁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执行本合同和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所有条款。
21.4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按本条的规定提交仲裁的权利。
21.5 仲裁费用将由仲裁院在裁决书中确定并由败诉方负担。
21.6 本合同的适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二条 合同文件和文字
22.1 本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2.2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3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后,以前的一切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均自动失效。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双方签字的书面协议外,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条款、责任、章节、声明和说明,对本合同的修改将是无效。
第二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与合同修改
23.1 本合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至公司缴销营业执照之日止。
23.2 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23.3 如果在本合同签字_____天以内,公司尚未获有关的批准、注册及必要的营业执照,合营任何一方有权在通知对方十五天后撤销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通知
有关本合同的给甲、乙双方及各位董事的一切通知均应用_____文书面作出。上述通知可以用挂号航空信、电报、电传或其他常用通讯方法发出。通知生效日期为收件人收件日期。以航空信件发送通知,邮戳日期后第十四天为收件日期;以电报或电传发送通知,电报或电传发出后第三天为收件日期。
本合同签约双方的发送通知地址:
甲 方:_____
乙 方:_____
附件
会计程序
第一条 会计总则
1.1 此会计程序是_____(以下简称乙方)和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合资经营的_____(以下简称“公司”)的合营合同的附件,此会计程序规定条款的有效期限与合营合同一致。
1.2 公司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程序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使制造加工、利润管理和工程体系的采用更加合理。公司将采用_____方及其分支机构的会计制度和程序,以便充分利用吸收_____方及分支机构的管理经验、管理方法及现代化整体业务体系。
1.3 公司会计的记录、报告等将完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八五年三月四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营企业的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则执行。
1.4 会计记帐应以中文和英文同时记帐,公司的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所有记帐凭证、帐簿、报表表头和这些文件报表的标题均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
1.5 公司将采用人民币为簿记记帐的基本货币。
1.6 公司经营所需的经营资本和消耗资金应反映在董事会批准的预算中来。总经理将有权根据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中国银行的贷款以及要求乙方和甲方共同分缴公司的注册资本。
1.7 经费超出或经营预算以外的资金支出将由董事会批准采取有关策略和会计程序加以处理。
第二条 资本支付的计算
甲方转入合营企业公司的制造设备的价值将按合营公司收到财产日登记入册的单价值再加_____%来计算。
第三条 现金和往来帐户的计算
3.1 在记帐过程中,外汇转换成人民币时,应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月第一天的报价为准。
3.2 帐面汇率将按先进先出法计算。
第四条 财产盘存的计算
4.1 财产盘存科目的计算将采用后进先出法。
4.2 公司各种材料、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收、发和退还应按手续办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算
5.1 公司的固定资产应是指设备器材、机床工具、厂房及各种建筑物等,其使用期限为一年以上,按中国财政部门的规定计算。
折旧期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所允许的最小期限为准。
5.2 合营企业制定适当的程序以批准公司拥有的或租用的固定资产的增加及转让,这一程序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计算
6.1 技术转让许可证费应于转让许可证协议初期较短的时间内或_____年期限内摊销完毕。
6.2 筹建费用应在_____年期限内摊销完毕。
第七条 成本和费用的计算
公司将以契约的形式以确定成本分类核算制,这一制度应在合同的主件和附件中写明。销售费、一般管理费和非经营费或非经营收入将被视为日常费用或日常收入并将不予核查或分配入承包成本。
第八条 销售和利润的核算
8.1 合同规定销售记录和销售成本的计算应采用全部完工法。
8.2 公司将根据税后净收入提取储备基金、发展基金、职员和工人的奖金以及福利基金。三种基金的总数一般应当超过税后净收入的_____%。若有特殊的提取比例应由董事长决定。
8.3 总经理在财政年度结算后的2个月内准备出利润分配方案并将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批准并贯彻执行。
第九条 帐户分类和会计报表
9.1 未经审查的合营企业的会计报表,应于次月10日前发送管理者和股东手中。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贷款方:中国投资银行湖南省分行(简称乙方)
根据________________号文件批准的________项目。所需资金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发放短期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
外汇贷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美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外汇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期贷款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
本期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乙方按季计收利息,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息。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借款使用: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须向乙方提供订货卡片对外采购合同作为付款依据。甲方授权乙方凭有关进口部门的付款确认通知,主动从贷款帐户中支付款项。以外币计算的保险费,国外银行手续费等,甲方委托乙方从贷款帐户中扣收,并将“支款通知”联寄交甲方。
第六条借款偿还: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以所借同种外币偿还借款本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偿还,按还款日的外汇买卖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还款计划附后。
第七条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________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少用或多用部分须向乙方支付2‰的承担费。乙方因本身责任不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向甲方支付2‰的违约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十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按期归还的贷款,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第九条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工贸合同(或协议)、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经借贷双方和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的签字人共同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
经办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
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页):
四、受聘方的月薪为人民币元,其中%可按月兑换外汇。
五、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3.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配备合作共事人员。
5.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六、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1)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2)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方在病假连续30天后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1)聘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八、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500—2000美元(或相当数额的人民币)的违约金。
受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需出具有关机构证明,经聘方同意后,离华的费用自理;受聘方若无故解除合同,除离华费用自理外,还应当向聘方支付违约金。
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经受聘方同意后,离华费用由聘方负担;聘方若无故解除合同,除负担受聘方离华费用外,还应当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
九、本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一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
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一、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家事务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地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聘方受聘方
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附件
一、工作任务
(业务部门应将受聘方担任的工作任务详细列出,不能简单化。对受聘方的工作应有质量要求。)
二、工资待遇
1、直接报酬(货币工资)每月人民币元。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工资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发给,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受聘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2、间接报酬聘方将保障受聘方在华生活的基本条件:
(1)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对聘期在半年(一学期)以上的受聘方提供的住房须配有厨房。)
(2)提供公费医疗(聘方应支付受聘方的全部医疗费用。就目前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水平和我国涉外医院对外国人的医疗价格,尚不具备让他们自己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的条件)。受聘方须在聘方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受聘方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
(3)为工作地点和住所相距较远的受聘方提供上下班交通,或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4)国际机票(中国至受聘方国家最近距离经济舱国际机票)
(5)行李运输费(如果空运,应以24公斤行李分离运输价格计价.不要以随机运输价格计价。也可按国际机票费的1/5人民币[大致等于24公斤行李分离运输费]支付受聘方。因中美航线规定可免费承运两大件64公斤,所以,对来自美国的受聘方可不负担其行李运输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受聘方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五天。
2、聘方安排受聘方延长工作时间,将依据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受聘方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4、受聘方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下列节日休假:
圣诞节两天;宰牲节(古尔邦节)三天;开斋节一天、泼水节一天。
5、受聘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受聘方合同期为一年的,享受带薪休假四周。受聘方在教育机构工作,合同期为一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6、受聘方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须在两年以后。
四、病假和事假
1、受聘方请病假,须凭聘方指定的涉外医生证明,受聘方在一个合同期(一年或一学年)内,累计病假不满三十天,工资按照100%发给;超过三十天后,聘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将按70%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2、在合同期内受聘方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由聘方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在合同期内,聘方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3、受聘方请事假须经聘方同意,聘方将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一年或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一天,将扣发两天工资。
4、未经聘方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情节严重的,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聘方的违约责任。
五、合同试用期和信誉保证金
1、受聘方的试用期为60天,在试用期内,聘方如发现受聘方健康状况或专业水平等不能胜任本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有权解除合同。
2、受聘方属自荐或他人介绍而应聘的,应在来华前交纳一定数额(600-900美元.聘方也可自行确定)的信誉保证金以证明自己确有诚意应聘,聘方收到钱款后办理受聘方来华手续。聘期结束后聘方将如数退还本人。
3、聘方提供受聘方来华国际机票的,可由受聘方自购机票{以旅费作信誉保证金},合同期满前予以报销。
六、(当事人双方认为标准聘用合同中没有涵盖的其他事项。)
七、聘用合同附件各项条款的确定和变更均须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任何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
一、从脸部看人。一个人的贵或贱,基本可以从面部反映出来
1、额头宽而且饱满的人,聪明、记忆力好。
2、眉毛短,俗称“断眉”的人,寡情。
3、眉尾有痣的女人邪,对这种女人要避之三舍,否则惹祸上身。
4、眼睛小,嘴巴小的人心胸往往狭窄。
5、塌鼻的人,不管男女,一般都比较懒惰,意志不坚强,鼻梁高而直的人性格坚毅有担当。
6、眼睛明亮、清澈的女人往往生理上有缺陷。
7、大嘴、疏齿的人爱讲空话、大话,他们的承诺往往是空头支票,口惠而实不至。
8、牙齿歪的人心口不一。
另外,妇人的嘴巴和她的生殖器有对应关系:嘴宽者,阴门亦宽,产子后阴道容易松弛,嘴小者阴门亦紧。
9、后脑如削,看似悬崖绝壁的人,薄情寡义,如果与这种人发生利益冲突,哪怕是父母兄弟亲儿亲女,他们也会毫不留情地打击你。后脑长的人善良、富有同情心。
10、幼童额头、两边太阳穴青筋暴露者难养,这点几乎可成定论,所谓“少年色嫩不艰牢”也。这类儿童容易夭折。
二、从手部看人。从对方自然伸出的手,就可以看出对方的本性。
1、伸出手掌,大拇指无法伸直或者往掌心扣的人,一辈子没出息。
2、一个人聪明、实干与否,看他(她)手掌的中间横纹——即智慧线就知道。智慧线很短 的人,几乎可以说是比较笨的,这种人当然谈不上实干;智慧线比较长并且往掌根延伸的人一般都是比较聪明、实干而又勤劳的人,男左女右,左撇子男右女左。
3、伸出手掌,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紧靠的人会理财,这种人不会浪费,倡导节约。
4、伸出手掌,拇指紧贴掌心的人吝啬,吝啬者黑心。
5、拇指短而粗的人好斗,性格粗暴。
6、指甲短并且陷于肉里的人性格粗暴、没有礼仪。
7、手掌背青筋暴露的人劳碌,一般都是苦瓜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