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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律实施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是建立在我国规划历史经验和国外规划经验上的,同之前的“一法一条例”相比,指导思想相当先进,内容比较完善。《城乡规划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入城乡总体规划新时代。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是否能够有效的实施,能否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城乡规划法》出台后,其能否有效实施和发挥最大的功效必须是我们应该关注和研究的重点。结合我国城乡规划现状及特点,本文对我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试图从3个方面提出思考和建议。
一、加强城乡规划法律细化工作,健全相关配套法律
立法是实施城乡规范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律的实施首先要制定法律,没有法律,无法可依。有了法律,如果比较粗放,也会有法难依,甚至钻法律漏洞。城乡规划法的法律细化工作是指制定出完备细致的法律制度,使城乡规划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保证《城乡规划法》的有效实施首先要保证做好城乡规划法律本身的细化工作。国家立法机关要做到健全配套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通过一个逐步完善,逐步严密的过程健全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为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构建完备、协调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绝不是一、两部规划法规所能涵盖的。因此,必须强化规划法规体系的建设。规划法规体系应包括垂直体系和平行体系。所谓垂直体系就是指建立以《城乡规划法》为主体的从国家到各地区、到各城市的层层相关的法规体系。这其中包括与各级规划法规相配套的解释性、实时性的细则。平行体系是指《城乡规划法》隶属于行政法律体系,要与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相协调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反映出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
我国在城乡规划法系的平行体系方面,先后制定了多部国家级法律和各种技术规范和标准,法律构建已较为完善。目前,对于我国城乡规划法律的细化工作来讲,关键是城乡规划法系的垂直体系的构建,由于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对空间规划(如省域、市域、县域规划)还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因此,各省、市、自治区要跳出部门利益的窠臼,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各个地方具体情况,颁布与之相对应的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逐步形成一个国家、省市自治区和城市的3级城市规划法系的垂直体系。
第二,法律细化要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按照法学上的关于法的分类的一般原理,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其中的主要分类方法之一。以“一法一条例”为代表的我国原城乡规范法律制度是不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原《城市规划法》共6章46条,但涉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的仅有4条(第21条关于城市规划分级审批的规定,第31条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定,第32条关于建设工程规划分级审批的规定,第38条关于工程竣工资料的规定)。虽然,以《城乡规划法》为代表的我国现行规划法律制度逐步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起来。但是,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法律细化过程中尤其要强调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制定。正如哈耶克所说:“正是对这些程序性保障措施的尊重,才使得英语世界能够将中世纪的法治观念维续下来。”如果缺乏程序性保障措施,法治就难以延续。强调程序法律规范的制定,要明确一些“刚性”指标非经法定次序,不得变更,这样可以对具体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进行有效规划控制。当然,必须同时在程序上保证这些实体内容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以便保障规划意图得以贯彻。
二、真正使公众参与制度落到实处
《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前公众参与缺乏法律的支持和制度上缺乏保证的漏洞,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体现。这些进步虽然是令人可喜的,但是这绝不说明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就一定能发挥实效和真正起到作用,由于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相关措施还不健全,公众参与从总体上看,仍有可能继续停留在形式化的表象运作阶段。这说明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具体来说,落实公众参与制度的对策有以下内容:
第一,培育城乡社会的自主性,建构合理的公众参与组织形式。公众在参与城乡规划的过程当中,因为个人所代表利益的片面性,参与力量的微弱性,实际所能发挥的参与作用有限。虽然有法律来保证公众参与权,即便是公众能够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思路和举措也很难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公众的参与过程很可能仅仅只是停留在形式和走走过场,这样的公众参与根本不可能发挥实质性作用。一方面,要由政府承担起培育市场自主意识的责任,通过家庭、学校和各种舆论工具等社会化途径,强化市民的世俗化倾向,从而使公众在自主意识增强的基础上,主动参与城乡规划。另一方面,要根据我国城市政治、文化传统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我国现行行政体系及不增加机构的前提下,促进和培育各种社会组织的成长,构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非政府组织,其中最重要的是健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功能,搞好社区和农村管理。
第二,要扩大公众对于规划的决策权和影响力,提升公众的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能只是停留于规划的表层,例如周边楼层的高度、道路的走向、市政和共建配套的布置等,这种表层的参与是不可能深入到城乡的发展目标、规模和功能定位等深层的规划活动的。要改变参与的事情仅仅只是那些涉及自身直接利益的行为,要从全局的角度来把握利益,要能提高到公共利益的角度来参与规划,改变以前的那种“自家打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行为,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形成一个多数社会公众参与的局面。
第三,落实公众参与必须加强其他配套改革。公众参与归根到底就是一种参政议政的民利,公众如何参与规划又是一个如何行使公民权的问题。所以,公众参与是和我国的民主化进程紧密相关的。其中,政治民主化、政务公开化是公众有效参与的政治前提和基础。因此,政府管理部门需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方法与社会公众合作,减少规划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增强城乡规划透明度。
三、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权力(权利)-行为-责任”的框架,是法律对权力或权利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主要模式。这一模式要点包括:首先,设定合理、合法的权力或权利是法律监督的前提;其次,人的行为是法律监督控制的对象。对于超出合法权力或权利范围的行为和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要予以处罚,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了义务性的内容之后,一般就应当有一套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如果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如责任惩处太轻、过于原则化,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落实制度,则在实践上就会使得制度上的追究很难被落实。而一旦违法行为人可以逃离法律的追究或者法律的追究不能够起到威慑的预防作用,那么这个法律也就形同一纸空文。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在第6章用了12个条文的内容专门针对近年来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所出现新特点,规定和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这种新变化相对于以前无疑对《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现在的责任追究内容仍然不够有力和具有威慑性,正如加尔文所说:“倘若一个公共秩序(国家)为骚乱所扰乱,由这种扰乱所产生的邪恶就必须以法案来纠正之。若不以胜于通常的惩罚,使人生畏惧之心,则一切人道必将崩溃。”所以,要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
具体来说,分析《城乡规划法》之后不难看出,现在的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表现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吊销资质证书、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即便是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在刑事责任立法方面的内容也是有缺失的,全法只在第69条笼统的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划法缺乏对关于严重违法者如何进行处理的刑事责任条款,并且在刑法中也没有设定相应的罪名,那些因违法建设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的责任人便不能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城乡规划法》的一个缺陷。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可以首先从以下方面操作:
第一,从刑事责任的立法方面来看,首先,可以将违反城乡规划的犯罪行为分为两类:明知故犯的犯罪行为和知错不改的犯罪行为。前者针对在实施违反行为之前已经知道行为的违法性,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主体,后者针对事前虽不知道行为的违法性,但在规划管理部门指出后仍拒不停止违法、改正过失并导致严重后果的犯罪主体。但是,无论那种行为,最终都属于知法犯法、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都应受到刑罚的惩处。其次,立法工作者的工作任务必须跳离只是停留在对规划立法缺乏刑事责任制度的危害性和建立该制度的意义上进行讨论的现状,不能仅仅只是把工作停留在呼吁和宣传的阶段,必须在理论上对刑事责任方面的立法进行分析和论证,更重要的是要拿出具体的立法技术和定罪量刑的措施。
第二,对违反规划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需要一个由轻到重的顺序。首先,可以将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时间看作一个分界,在此之前的行为只视作违法,此后的建设行为,就构成犯罪;其次从违法建设的规模和造成的危害来看,可以规定一个量化的界线,界内视作违法,而界外就构成犯罪,量化了标准,法律就有更好的操作性。
综上所述,现行《城乡规划法》是一部起点高,内容科学完善的法律。所以,利用以前我国城乡规划的经验,以现行《城乡规划法》为依托,只要能使现行《城乡规划法》得以很好地实施,我国就能开创城乡规划的新纪元。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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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旺生.立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9.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办函〔xx年〕34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及审批情况、城市控详规划执行情况、城乡规委会建立及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
㈠年初由万源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了由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全体规委会成员、规划和建设局中层以上干部及相关股室人员共300余人参加的《城乡规划法》培训及宣传动员大会。市委常委胡永芳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认真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做了详细的安排步署。同时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四大家领导分别做了重要讲话。市规划和建设党组书记局长郭明均同志、总工程师宋伟平同志、规划股长裴刚同志、监察大队长张思林同志分别就城乡规划的编制、执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讲解。
㈡今年四月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集中宣传。一是在太平镇城区主要街道及各建制镇悬挂长幅标语,共计100余幅;二是街头咨询宣传,由规划和建设局牵头,相关股室人员参加,邀请市法制局、市司法局参加在太平镇中心地段进行了街头集中咨询,散发宣传资料,宣传巡回宣传,共按街群众街头咨询3000余人次,散发宣传资料1.5万余份,出动力宣传车150余驾次。同时各建制镇也进行了各种形式宣传,做到经常性宣传,主要通过广播电视媒体及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对广大市民及管理相对人散发资料及讲解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通过宣传,使《城乡规划法》家喻户晓,对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
二、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㈠万源市原城市总体规划是1996年编制完成,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xx年年,**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十一五”发展规划。万源市被明确定位为中等城市规模进行建设发展。为此,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函139号)和万源市人民政府(万源府函141号)文批准,决定修编万源市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xx年年6月,市人民政府委托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对万源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xx年年3月完成万源市城市总体规划大纲修编。xx年年由万源市人民政府组织对“万源市总体规划纲要”和“城市总体规划成果”进行了两次评审并已通过,目前已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㈡乡(镇)场镇规划编制情况:
一是现已完成8个建制镇、乡场镇的规划编制(官渡镇、白沙镇、青花镇、罗文镇、旧院镇、大竹镇、黄钟镇、铁矿乡、石塘乡);
二是完成省级试点镇官渡镇和太平镇的总规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是完成了对万源市太平镇坪长村、仙龙潭村,固军乡中河村、梨树乡池家坝村、白羊乡泉溪坝村等26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村庄规划和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制定了蓝图;四是完成2个村庄(白沙镇郑家坝村、罗文镇严家坝村)的规划编制,并上报主管部门待审批;五是xx年年沙滩镇、草坝镇、河口镇、井溪乡、庙子乡、茶垭乡、石窝乡等7个乡(镇)与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编制合同。
三、严格执行城市控详规划
㈠万源市中心城区太平镇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过去该城区的房屋结构多为清代后期及民国时期修建木结构1至3层青瓦屋面房,少量的为建国后50至70年代修建砖木、砖混结构平房及两层楼青瓦屋面房。旧城改造掀起前(xx年年以前)除“明珠广场”,“万宝商场”2处初具规模外,其余各类旧房仅仅只是配合道路拓宽工程进行了零星改、扩建,1986年至xx年,旧房改造面积只有25万平方米,年平均不足1.5万平方米。xx年年4月,万源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城乡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结合万源的实际,对万源城市的规划建设定位为:
围绕构建绿色万源、活力万源、红色万源、开放万源、和谐万源。把万源市建设成为联运秦巴的山水园林城市。并提出了:
“突出重点,连片开发,放宽政策,增强活力,拓宽渠道,多元筹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的要求。同时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制定并印发了《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的决定》、《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城镇拆迁补偿标准及被拆迁房屋认定规则》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吸收市内外有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的单位、个人参与旧城改造,推动城市建设发展。xx年年7月,万源市人民政府委托重庆大学建筑规划学院编制完成了《万源市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xx年年编制完成了万源市河西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市“十一五”规划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区位优势的变化,原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已远远不能适应万源市城市规划建设的发展要求,为把我市建设成为中等城市规划目标,为此,万源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城市总规及详规进行修编,并经省人民政府90号批准同意修编,于xx年年9月委托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对万源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目前总体规划修编纲要大纲已通过万源市级评审,正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㈡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审查、审批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xx年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我局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土地供应及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进行严格控制和审批,严格按程序进行规划指标的调整和变更。对规划区内未编制控规的地块按程序报批和制定规划条件进行审批。
一是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万源市实际,制定了《万源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万源市城区危房加固、维修、改建须知》、《行政责任追究》和“一书两证”办事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二是在规划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对所有在建项目和开发项目进行了全程监督,各项目建设单位能够严格执行规划所确定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规划审批“一书两证”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层层把关,分级负责,确保建设项目能严格按规划执行。
三是经审批后严格按程序进行现场定点放线,并监督建设项目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在城市规划的管理执行上有效推行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工作方法,大大增强了法律的严肃性,审批的公开性,办事的公正性,从制度上和监督的力度上来提高办事效率,预防腐败。
四是城建监察大队加大规划的执法监察力度,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规划,不准超越红线,不准随意改变规划内容进行建设,城建监察大队即实行领导包片、中队包区、监察队员包项目,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巡查、监督、督查力度。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按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查处。仅去年城建监察大队共查处违法违章建设150余起,违法占地面积5000余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35000余平方米,发出停工通知书112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7份,处罚决定书24份,拆除违法建设4起(其中强制拆除2户)建筑面积900余平方米。截止目前共处违章建设罚款31万元。通过严格执法,有效遏制了违法违章建设的势头,确保了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健全城乡规委会,依法履行职能职责
第一条经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商业、住宅)工程,按本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的批后规划跟踪监督管理,其内容包括:规划验线、跟踪督查、规划竣工验收以及对发现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批准的用地范围、建设位置、建设性质、平面布局、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绿地指标、色彩造型、建筑间距等规划限定条件及核准指标进行规划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跟踪监督管理时,应对照原审批文件和图纸,并作出核查记录。
第四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放、验线管理,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房地产单项工程基础建设至±0.00标高时,业主单位应向放样单位申请验线,验线记录单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继续建设。业主单位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时,应附已进行工程验线的记录单。
第五条房地产项目涉及建筑密度指标调整的,按照《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密度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及《区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房地产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定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内容为单元组织。对未完成整体建设但要求部分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实行分期核定。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分期实施方案,同时提供竣工施工图、竣工总平面图、报建项目明细表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但分期认可方案和分期认可结果应当公示。
第七条建筑面积误差核算按照《市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房地产项目竣工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但在累计合理误差范围内,不突破容积率指标的房地产项目,由业主单位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补缴相关规费后予以规划验收;在累计合理误差范围内,超容积率指标的房地产项目,容积率调整方案获批准后,业主单位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决定书”,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后,再予以办理规划验收。
房地产项目竣工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且其建筑面积累计误差超过合理误差范围,不突破容积率指标且不影响使用功能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行政处罚,由业主单位缴纳相关规费后予以规划验收;超容积率指标的,原则上不予以验收。确需组织验收的,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经国土部门初审同意并报区政府审查批准后,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容积率调整相关手续,业主单位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决定书”,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并经行政处罚、缴纳相关规费后,再予以规划验收。
第八条房地产项目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时应附由市政园林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验收的审查意见。绿化面积原则上要求按照绿化景观专项设计方案实施,确实达不到要求的,由业主单位申请,经区政府审查批准后,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或按相关补偿标准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后,再予以规划验收。
第九条停车泊位建设需满足日常使用要求。房地产项目不宜设置地面机械式停车位。已规划配建机械式停车位,且小区车位需求不突出的,由业主单位申请,经审查同意,可暂缓建设,但需缴纳相应的建设资金。地面按3万/每个有效机械式停车位,地下按5.5万/每个有效机械式停车位缴纳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应缴入专户。待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全额划转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专项用于停车位建设。
第十条不计入容积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作为人防、设备用房或车库使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凡违反规划、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认定其验收合格。其中,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的,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实施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依法及时查处,建设单位接受处理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二条房地产工程规划审批核定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认可工作,对于、、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测绘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测绘准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基础测绘条例》、《省测绘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规划编制工作进展顺利
1、完成了园艺场游客服务中心规划设计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2、完成了西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的编制;
3、完成了新农村太平片区整治规划和樟树桥、烧田村庄规划;
4、完成了康家垅门票所广场改造修改设计;
5、完成了庙西二期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6、完成了刘家台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7、完成了“南岳衡山”牌坊广场改造规划。
二、围绕区中心工作及时、优质做好规划服务工作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同时也是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和客商的一个重要窗口。我局秉着为民服务、为客商服务、为南岳经济发展服务的准则,对于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我局明确专人负责,尽职尽责,尽心尽力,跟踪服务,为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献计献策,提供规划保障和服务。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南岳游客服务中心建设是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申世遗工作和景区交通格局调整的重中之重,为加快工作进度,我局派专人负责该项目从规划选址、初步设计至施工图设计等步骤的规划服务工作,积极协调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部门、业主单位之间的关系,多方与专家进行衔接,虚心接受专家对该项目的宝贵意见并督促设计单位迅速修改到位。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按时圆满地完成了该项目的规划报批工作。
2、西城区是核心景区村民搬迁安置地,为促进景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优先做好西城区安置地的规划。我局组成了专门工作班子,积极参与实地调查,多方听取村居民、专家、领导的意见,协助设计单位多次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在区规委会上获得通过。我局也正在准备将该规划设计进行规划公示,听取搬迁村民和社会意见,为最终的规划实施工作做好基础。
3、为区重点项目开辟快速通道,及时为区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当好参谋、服好务。我局对区里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实行责任分工制,每个班子成员都联系多个重点项目,其中民营经济集聚区,新农村建设、衡山牌坊广场改造,祝融北路管线入地、景区环境整治恢复等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进展,而我局工作人员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
4、景区村民危房改造一度成为全区的焦点和难点,村民动不动就集体上访,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为解决景区村民“要建”与“不能批”的矛盾冲突,根据区政府相关会议精神,我局派人多次进行现场踏勘迅速拿出了初步意见提交规委会研究讨论。一方面,我们耐心细致地做群众思想工作,一方面根据规委会研究的意见迅速组织选址规划设计,协调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做好景区村民危房改造审批和监管工作,妥善解决了村民危房改造的问题,既保护了京区风景资源,又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规划审批工作有条不紊
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因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出台,配套的审批程序和相关表格还未到位,过渡时期我局不断完善规划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
1、继续实行规划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事关城景区主要地段的规划、建筑项目及规划管理的重大问题,召开规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半年来召开规委会4次,通过规划项目15项,否决2项,打回重新设计2项。
2、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办事效率。规划管理工作由过去的行政管理型逐步向服务型转变。我们根据区政务中心的要求及新的城乡规划法规定,变更了办事制度和流程,实施了“一般事物直接办理制、特殊事物承诺办理制、上报事物负责办理制、控制事项明确答复制”等政务公开制度。上半年通过政务大厅受理建设项目89个,我局共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12个,计用地面积10715.0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4个(其中正本6个,副本28个)计建筑面积28635.36㎡,“一书两证”发放率达100%。另外办理新建工程放线10户,办理竣工验收73户,共计113665.26㎡,整理技术档案34卷,档案入库率达100%。
3、全面实行公示制度。《城乡规划法》出台后,我局针对新的规划法中变化部分做了相应宣传栏予以公示。对情况复杂项目、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公示制度。上半年已对《昌鑫协和苑项目规划》进行了公示,并就群众反馈意见做了相应协调工作。下一步我局即将对《南岳区西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对规划报批项目的内部审批程序我们实施规划红线、建筑蓝线、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规划建筑方案的股室内部集体会审制度。全面实施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避免了因审批人员个人的失误和偏差造成的审批错误,使全局人员对每个建设项目都了如指掌,心中有数,管理有方。
四、规划管理工作日益规范,规划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
俗话说“三分规划,七分管理”,规划实施管理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中之重。我局管理人员克服矛盾多,经常面对纠纷等困难,继续严格规划执法,进一步加强了规划执法力度,有效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1、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开展一系列城乡规划法宣传活动。一是组织上街开展咨询、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制作了宣传板报;二是在广播电视台刊登了宣传标语;三是组织培训,印刷了《城乡规划法》单行本1000册,并送法下乡。四是邀请省建设厅巡视员肖常锡、省建设厅规划处副处长黄立为全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授课。
2、在建工程批后管理实施从放线、验线到竣工全程包干到人管理,并纳入管理人员考核,并对施工过程中各阶段填写管理日志。
3、对规划巡查实行分片包干制,执法人员每天填写巡查日志,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半年时间内共下发停工通知书15份,查处违章建筑10起,其中景区3起,城区7起,涉及建筑面积643.8㎡,下达限期拆除书8份,限期整改通知书1份。办理竣工验收工程许可证73个,共计109812.28㎡,对验收中存在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按时进行了补办手续或处罚。
4、为保证违法违章拆除工作的顺利实施,多次主动联系街道、城管、居委会等职能部门对违法建设户仔细清查,了解思想动态,解释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化解矛盾。
5、对相关职能单位或个人举报的4起违章建设情况及时迅速到现场查处或制止。协调矛盾纠纷5起,如对岳东昌鑫协和苑项目矛盾两次召集项目部和群众召开现场协调会,使建设方和群众达成一致意见,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利益。
6、逐一清查我区的违法违章建筑,拟定了违法违章建筑拆除集中行动方案,近期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采取集中行动拆除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章建筑。
五、加强规划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规划队伍综合素质
1、加强对职工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一方面派出人员参加省市业务培训,如派人参加了市规划局组织的城乡规划法培训班,全市档案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班。另一方面,在全局开展业务学习竞赛活动,督促大家对业务钻研,熟悉新的城乡规划法,提高大家学习的积极性。同时每周五下午的政治业务学习是我局的例会,既对工作进行点评,又组织大家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通过半年来的学习,全体干部职工业务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2、注意对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反腐倡廉教育、爱岗敬业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允许干部职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红包礼物,要求每个干部职工做廉洁自律的表率,争创一支廉洁、高效、务实的规划队伍。
3、完善了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如实行工作日上下午考勤制度,周五例会制。各项规章制度的实行,使我局的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成效显著。
六、存在的问题
上半年,我局在工作上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划管理体制不顺,一些城乡结合部违章建筑时有发生;二是业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相当一部分人员对新形势下的规划工作适应性不强,掌握现代化管理知识、专业知识不够,独立处理问题能力不强;三是管理人员不足,管理执法难度大,存在个别未批先建现象。这些问题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七、下半年工作计划
1、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规划服务力度,推进区内各重点项目进程;
2、按照申世遗工作的要求,继续做好核心景区的环境整治的规划服务,主要有景区交通格局的调整及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游客服务中心、景区服务点等);
关键词:农村规划管理规划意见管理方式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城乡规划的主要目的是在一定的时期内达到城乡经济与社会共同发展的一个新的高度,明确合作性质、规模与方向,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合理利用城乡土地、空间布局,进行综合部署与协调安排。它本身是一个复杂而又浩大的工程,它的设计与管理将会在系统运作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城乡规划设计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发展较为落后,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制定出相关的对策与管理思路、措施。
一、城乡规划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城乡规划设计前瞻性不足
城市相关部门对于城乡的定位不准确、不清晰,主要原因就是对规划的前瞻性把握不准,没有明确的导向性,从而导致不系统。另外对于农村的研究不够深入,没有完全理清农村在规划设计中的地位与作用,从而无法利用科学、系统的手段对各种有利资源进行整合。在规划设计中主要体现为缺乏人文理念,从而在发展定位上与产业升级、文化发展、区域竞争存在偏差,无法协调。
规划研究是整个规划工作中的第一步,同时它也是规划能够进一步进行的前提与基础。在规划研究阶段,要全面系统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地位,对特色资源、竞争力优势、文化特色进行全面分析。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城乡规划设计中更加重视经济的发展与作用,往往忽略了精神、文化方面的研究,缺乏对历史文化、风土人情、传统风格等的考察与掌握,片面地理解了城乡一体化,把精力放在外观与形式上,而对于各自的特色没有形成有效的发展,人们对于生活的幸福指数自然无法提升。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地方领导的因素,导致了热衷大改造、大建设的风气不断蔓延,不断打造人为景观,效果却往往不理想,没有贴近百姓生活,从而造成了大量资源浪费的同时,也引起了普通民众的不满。
2、规划编制体系不健全
2.1规划监管制度欠完善
很多政府在做城乡规划设计时,对于设计过程与施工过程都非常重视,但对于其管理的监督却几乎不在乎,对于监管体制的作用察觉不到位。而且很多政府根本就没有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联系与沟通,这就使得每一个部门只能了解到城乡规划的一部分,无法达到信息共享,对其他部分的监管也难以达成。行政纠错制度不完善,没有人愿意去得罪其他部门。
2.2乡镇的规划不够合理,机构不健全
村镇的相关规划基本上未受到政府的重视,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发展相对落后,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政府不打算投入多而收益少,缺乏必要的积极性,应付一下就算完成了。另外乡镇机构对于规划设置的部门不健全,监管机构不完善,没有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水平相对低一些,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乡镇规划的发展。
2.3管理缺乏保障机制
当前尽管在法律层次上确定了农村规划管理的要求,但仍较原则,缺乏实施细则,城乡规划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农村建设更是如此,但是因为与拆迁安置、宅基地置换、经济补偿等相关政策的不衔接,造成规划管理不规范,规划实施面临缺乏路径引导的困境。另一方面,许多农村规划编制成果过多注重理想化空间布局,在内容上对农村社会管理和文化传统、农业经济发展、农民生产和生活需求等方面缺乏统筹,在时序上与农村公共设施、农民建房等建设脱节,在工作组织上不重视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及基层政府主动性作用的发挥和村民的共同参与,与规划管理衔接不紧密,从而使规划实施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影响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根据2008年颁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依法审批的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规范,对城市各项建设用地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使其纳入城市规划的轨道,“一书两证”制度已经成为城市规划实施的重要保障,城乡规划法确立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建设违规用地处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以拆除等”建设管理处罚。由于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大都已分配到户,农民翻建房屋基本是在宅基地上进行,由于建设管理相对宽松,一些村民住宅主要参考村里先成的房子,建设不规范,建筑质量不达标,住宅内部功能布局不合理的情况时有发生。
3、农村资金缺乏
目前,我国城市的建设资金主要来自3个方面:一是财政资金投入,二是土地批租的收益,以土地拍卖的方式,通过土地批租获取的收益成为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三是通过资产运作,增加社会融资渠道。相比城市农村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还是国家财政投入,但由于其数量较小,难以支撑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大量资金。
二、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有效措施的探讨
1、完善城乡规划法规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法规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士地利用各项活动都纳入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统一管理,这样才能够保证城乡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是切实搞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保证。这也就要求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抓紧制定法制建设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当前城乡统筹工作框架内,根据农村地区建设需求,将农村规划管理内容分为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农民住宅建设、农业设施等三大类。上位法对农村公共设施的规划管理要求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未对农民住房和农业设施用地明晰管理要求,为此进行相应的补充和深化:1、深化细分农民住宅建设管理。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分为自建住宅和集中新建两类进行管理和控制。在规划布点村庄范围内,利用原有宅基地自建住宅。在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中增加了村委会书面意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增加了户籍证明、四邻意见和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必备文件;在非规划布点村庄范围内,不得新增住宅建设,防止造成过程性浪费。但是,村庄撤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于中远期撤并村庄内建造年代久、居住条件差、存在安全隐患、经房产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容许就地翻建。2、补充完善农业设施用地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的要求,充分考虑农业设施用地上建设活动多样化、规模化的趋势,可通过与国土、发改等部门的沟通和衔接,采取“规划意见”手段,而非规划许可,加强此类用地项目的规划管理。创新提出“规划意见”管理方式,这是一个在上位法基础上的新增内容,作为规划管理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工作沟通、相互衔接管理的要件。《选址意见书》的核发仅适用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对集体土地没有相关选址管理的要求。考虑到目前农村土地分为国有和集体两种,国有土地,参照城市用地规划许可核发方法,明确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农业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等的选址与布局实行“规划意见”管理方式。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核发“规划意见”。其中“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有效期和规划条件。这里,“规划意见”仅作为行政管理事项,而非行政许可事项。从规范建设行为的前期管理角度出发,通过“规划意见”方式,即可在项目建设初期加强与规划实施的有效衔接,逐步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一体化。
2、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人员有限、专业人才缺乏和流动性大以及规划经费难以保证等,影响了乡镇政府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因此,应进一步明确基层管理机构建设和经费落实要求,以加强基层规划管理工作。同时应重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的主导性和能动性的作用,乡镇是农村规划实施的重要主体,因此,应将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竣工后核实明确由乡镇办理,并授予其执法权,加强规划管理的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做到“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规划、一级管理”。
3、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规划观念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规划代表的是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目前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难以承担起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和协调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关系的职能。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商对经济效益过度追求往往会侵害公众的利益,造成士地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而作为城乡整体利益的代表,城乡规划部门难以对这类行为进行有效的干预和调控,使得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得不到有效保障。
4、完善管控方法。
4.1重视多视角的切入
加强规划“广度”中重视多视角的切入,可为规划方案的制定提供多元的考虑因素。注重多学科与多价值观的合作与交叉,可增强规划的“广度”,使规划的思路更加宽厚。
4.2确保群众积极地参加到其中
该项规划活动牵扯到政府以及开发机构等等的很多人或是群体,他们的价值观念等是不一样的,对于主体意识层次职工,具有非常多的不一致的思想。所以,在开展编制工作的时候,要保证群众能够积极的参与到其中。经由该项活动切实的体现出各个方的思想,进而降低矛盾的发生几率。
4.3做好多个机构间的协调活动
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台协调,调动各部门参与规划的积极性城乡规划的综台性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深对其他职能部门职权与城乡规划之间关系的研究,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突出各部门价值的导向,主动引导、明确职责,以期能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响应,为规划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政府基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
4.4关注关键事项
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建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体制;改革劳动管理体制,调节劳资关系,增加城市就业机会;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探索“以土地换住房”和“以地租换保障”等多种途径,解决农民进城的“门槛”问题。
结束语
社会经济体制的巨大改革给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城乡规划管理改革方面已经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果,但对于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一直缺乏有效的解决手段。只有将规划管理规范化、社会化、细节化才能将城乡发展推向新的。
参考文献
[1]高中岗.中国城市规划制度及其创新[D].同济大学,2010(06).
(一)科学制定乡镇村庄规划。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与实施,强化对农村居民点有序调整与优化的科学引导。依据乡镇村庄规划依法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农民自建住房。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尊重基层实践,便于农民直接参与,成果直观易懂。
(二)开展工程项目与村镇规划一体化推进试点。以村庄道路、垃圾、污水治理、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为切入点,推进规划编制和实施,吸纳和引导各类建设资金有序投入,探索村庄人居环境治理新机制。
(三)采取措施支持国家贫困县编制村镇规划。
二、稳步推动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一)组织实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编制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要求。抓紧制定农村危房鉴定标准。
(二)调研总结贵州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经验,适时召开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会,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与做法。
(三)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配合有关部门编制七省区定居工程规划,组织动员有关力量,加大管理与技术支持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与工程质量监管。
(四)组织研究农村住房建设政策,推动农村住房制度完善和改革,鼓励农民投资改善自身的居住条件,拉动农村消费,扩大农民就业。
(五)探索按照城乡有别、依法自愿、同一平台、预留接口的思路,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强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制度建设
(一)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按照国务院2011年度一档立法计划要求,组织全国力量,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农村改革发展的新要求抓紧修订。
(二)完善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在有关研究课题基础上制定《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办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
(三)修订农村规划建设相关标准。
四、继续做好灾区农村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农村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村镇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村建设规划),按规划要求有序恢复重建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区农民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对灾区农民抗震住房建设的技术援助,推进灾区农村建筑工匠技术培训与管理。
五、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一)编制发行《村庄整治技术手册》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图解》,继续推动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示范活动。
[关键词]电网建设;前期;外部环境;措施探讨
中图分类号:U66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5-0357-01
1、电网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
电网前期工作可以理解为电网项目开工建设之前所开展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电网规划、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相关专题评估、项目核准、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项目开工准备等一系列工作。
2、当前电网前期工作面临的外部环境分析
2.1 电网核准制给电网前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在项目核准阶段,涉及到的管理部门多,需要取得环评、水保、土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等批文,程序复杂、周期长。部分审批环节出现“死循环”,如部分项目开展环评需要规划部门出具原则同意建设的意见,而规划部门必须取得环评批文才同意出具意见。很多项目召开专题审查会、签发批文受个人影响很大等。因前期工作周期长,部分输变电工程的建设与电网规划脱节,给电网发展造成制约。
2.2 电网前期工作面临复杂的社会环境
由于社会利益格局复杂交织a,电网前期工作又牵涉到方方面面,具体问题层出不穷,让人应接不暇。比较突出的是,个别人为了达到不合理的、过高的自身利益或小集团利益,借规划、用地、环保知名设置障碍;相关审批部门对有些矛盾回避推诿,从而造成电网前期工作进展缓慢、受阻重重。
2.3 电网规划未纳入城乡发展详细规划,给电网前期工作中的选所、选线等带来很大难度
目前,规划部门一般都将电力设施纳入到了城乡发展总体规划,但往往只是在整体规划中予以考虑,并没有将电力线路走廊、变电站站址纳入到修建性详规并予以保护。这就导致电网企业在具体电网项目的前期、建设过程选址、选线困难,部分项目由于选址、选线困难重重而长期搁置。
2.4 电网规划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政策,这给变电站站址用地预审、征用土地等带来很大难度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在报批前要对用地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规划调整方案举行听证和充分论证。考虑到变电站的功能定位和供电需要,大量变电站用地无法避让基本农田和农用地,导致电网项目用地环节选址困难、审批周期长,严重制约了电网发展。如110KV孝昌变由于无法避让基本农田,在用地预审环节就用了近一年时间,前期工作时间过长,影响了该项目的及时开工建设。
2.5 《物权法》的实施,给电网前期工作带来了机遇更带来挑战该法律的征收补偿条款、相邻关系条款、建设用地使用权条款等给电网前期提出新的要求。征收补偿条款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就将征收补偿必须“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居住条件”上升到法律层面。电网建设需要征地、拆迁房屋,在补偿方面会碰到新情况、新问题。
2.6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对电网设施规划纳入城乡发展修建性详规提出明确要求和保障,同时也给电网前期工作深度提出更高要求该法第十七条规定,“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城乡规划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电网规划应纳入城乡发展规划的修建性详规并予以保护,同时也规定未纳入修建性详规的,必须依法履行听证等手续才能修改纳入。
3、加快推进电网前期工作所采取的对策探讨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保证电网规划的合法性现实意义上说,供电公司编制的电网规划,只是公司内部的规划。按照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电力规划的主体应是政府主管部门即发改委,而客观情况是由发改委编制专业性较强的电网规划还不现实。因此,电网企业应积极向政府回报电网规划内容,按照相关程序使电网规划经过政府审核后,使电网规划在形式上成为合法的、受保护的规划。这样,不仅能规范、顺利地开展电网前期工作,更主要的是能使政府从法律上起到承担电网规划的主体责任。
3.1 规范和改进电网前期工作,加快项目核准
目前,国家、省发改委基本明确了电网项目核准的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电网企业要按照新要求克服以前的一些习惯思维和做法,在前期工作中切实履行必要的行政程序。要紧紧依靠各级政府,协调解决前期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与审批机关的沟通,积极反映电网项目的特点和规律,取得审批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加强对公众的引导,努力营造有利于电网规划建设的氛围。
3.2 统筹考虑电网和城乡经济发展,做好电网设施布局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修建性详规
电网设施布局(通道)规划需与各级规划部门合作开展进行,在修建性详规中明确的电网设施用地上(电力线路走廊下)建房或挪作他用,应视为违章建筑并强制无条件拆除。在规划中,既要坚持电网建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也要充分考虑地方规划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考虑电网规划和地方规划在空间和时间上的衔接,对于规划中预留的通道和站址做好保护。为项目前期、建设创造了条件。
3.3 在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基础上,将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是尽量将电力设施用地安排在建设用地预留区,简化用地环节手续。二是在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基础上,将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调整修编时将电力设施用地性质调整为建设用地。三是电力线路走廊不征地(不预审),实行一次性赔偿到位(周边省份大部分电力线路走廊不征地)。
3.4 不断提高电网规划水平,保证电网规划的科学合理性
电网规划是建设坚强电网的首要环节,电网规划要不断提高理论分析计算水平,一是充分考虑外部环境制约,把供应方资源和需求方资源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筹规划,达到用最小环境代价最经济的资源供应方案满足电力需求;二是对可靠性指标、经济效益指标,节能环保指标等进行充分的分析比较;三是注意各级电网的协调发展,做好超高压电网规划、城网规划、农网规划和配网规划各级电网规划的衔接;四是滚动研究电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滚动修编电网规划。
4、结语:
为保证电网前期、建设能够顺利推进,积极应对《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的实施对电网前期的影响,应重点做好几项具体工作:一是加强对《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的研究力度,密切关注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要求,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二是在项目投资中完善征地补偿预算,将征地导致的农民社保与拆迁安置费用列入工程预算;三是全面启动电网设施布局(通道)规划,争取各级规划部门的支持,尽快落实电网设施布局(通道)规划纳入城乡修建性详规;四是密切跟踪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物权法》的进程,积极促成各级政府完善电网设施的用地办法,争取有利于电网发展的政策。
参考文献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方式等。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从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上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五、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今天,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省、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年我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部署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这次会议本来打算组织与会同志到现场参观县城和部分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情况的,由于考虑到参观点比较散,为了节省时间和资源,我们就将这些参观点制作成录像视频来展示。刚才,进强同志传达了省、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利鹏、国辉同志就分管部门的工作谈了他们的意见。廖火副县长客观、全面地总结了*年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就如何做好今年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廖火副县长的讲话稿内容比较充实,会上他只挑出提纲来讲,希望大家会后认真阅读贯彻执行。同时,会议还对*年镇村建设“三四五”工程竞赛活动和村庄整治的先进镇村进行了表彰。等一下叶书记还要作重要指示。借此机会,我讲四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城乡规划问题
今天,会议给每位与会者分发了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修改的程序、规划监督检查、违反规划的责任等都作了全面的说明,希望与会同志认真抓好学习贯彻落实。我非常赞同廖火同志提到的对我县村官以上干部,特别是建设系统的同志进行《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培训,这样可以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城乡规划法》的内容,对如何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打下基础。规划是龙头,是生产力。建华书记在全市规划工作会议上提过一个观点:规划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的工作目的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规划就是最好地体现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因为人民群众要建设美好的家园和过上美好的生活,必须要靠规划作为保障。因此,做好城乡规划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城乡规划是城市与集镇发展的方略,镇村建设的纲领,城市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打基础、谋长远的工作。城乡规划工作搞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城镇功能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人口、资源环境能否得到协调发展,关系到城镇化水平能否得到全面的提高,关系到城镇经济和综合竞争力能否得到长足发展。近几年来,河源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跟河源市的科学规划是离不开的。前些年,河源市学习梅州市等地的城市规划建设经验,现在有些地方倒过来学习河源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经验,这是因为河源重视了城市规划工作,整个河源市区以及五县一区的面貌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变。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规划工作,最近结合古竹、临江纳入市中心城区概念规划的机遇,我们决定成立县规划建设局临江分局,目前市编委已经批准。为了推进我县规划工作,今年,我们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和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对县城26.5平方公里进行了控制性详细规划,而且就秋江两岸打造美丽景观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划。同时,也对临江、古竹首期规划40平方公里进行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使临江、古竹融入市中心城区概念规划之中。今年县政府就安排了900多万元用于县城、古竹、临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在这里,我对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提五点要求:
1、要树立全新的理念。一是要树立科学理念,合理确定城乡的定位、发展目标和总体框架,正确认识需要和可能、局部和整体、当前和长远、城市和农村、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真正使城乡规划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二是要树立人文理念,无论是县城规划还是村镇规划都要体现人文关怀,把能否为居民提供良好的人居环境作为衡量城镇环境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摆在优先位置;三是要树立生态理念,合理布局生产建设、生活居住、公共设施等功能区域,统筹工业区、商业区、生活区、绿地等空间布局,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四是要树立特色理念,把文化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的灵魂,深入挖掘和体现我县城乡在自然、历史、民俗、建筑、地域等方面的文化特色和内涵,加快形成一批文化内涵丰富、特色鲜明、风格独具、颇具影响的特色乡镇;五是要树立集约理念,将节地、节能、节水、节财和资源综合利用贯穿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力争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以最小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以最低的造价建设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六是要树立法治理念,坚持依法管理,尽快从粗放管理向规范化、现代化、信息化、法治化管理转变,不断提高城乡管理水平。
2、要处理好规划中的几个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城乡规划必须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要求,加强同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的协调,提高资源整体配置效率;二是要正确处理集中统一管理与特别授权管理之间的关系。城乡各类建设都必须统一规划,无论是哪一级规划管理部门都要严格规划管理,不得违规操作;三是要正确处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与适时修编的关系。从规划的分类看,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区域和城市长远发展的战略性规划,必须要有严肃性和稳定性;而详细规划是指导具体项目建设的直接依据,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适时调整。从规划的内容看,凡涉及公共设施和公众利益的规划都应该是刚性的,如果随意改变就会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便,造成社会不和谐。规划中的非强制性内容,作为政策导向,应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充实完善。
3、要提高规划质量。规划编制部门和单位对中央、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要吃透,要深入调研,把城乡经济发展普遍规律与城乡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突出城乡的地域特色和比较优势。同时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城市规划与土地、交通、环保等各类专项规划之间要相互协调,不能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坚决杜绝不按规划实施城市建设,或者为了一点短期利益,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随意变更和调整规划。特别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方面决不能随意改变,要从整个城市规划协调方面,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实施。要加快城乡规划编制步伐,对今年确定的县城和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要抓紧推进,争取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好县城26.5平方公里和古竹、临江40平方公里控制性详规编制工作。当前,各有关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河紫高速公路沿线9镇45个村的规划控制,严格防范抢搭抢建行为。
4、要强化规划审查。规划部门要严格规划审查程序,提高规划审查质量。我们一定要有这样的观念,缺乏科学性的规划一旦通过合法的程序批准实施,危害将不可估量,规划的评审、批准等一定要慎之又慎。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规划的科学编制和依法实施,切实解决“两张皮”问题,不能规划一套,实施一套,使规划成了摆设,这是坚决不允许的,也是必须杜绝的。这一工作,县规划委员会一定要严格把关、依法审查。
5、要加大对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建筑要深入开展清理行动。凡是未按规定程序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都是违法建筑,已经建成的,要依法果断处理;正在建设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下来。最近,大家从新闻媒体可以了解到,河源市特别是源城区刚进行了大规模的违章建筑清理行动,清理了几百户,严厉打击了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由于很多靠近东江边居住的源城、东源两地市民都知道市政府要开发市区东江边的土地,因此他们抢搭抢建成风,在很短的时间内建了很多建筑物。市委、市政府对此态度非常坚决,凡是违法违章建筑坚决全部拆除且一分钱不补,并依靠强大宣传声势做好户主思想工作,让其自行拆除减少损失,凡不自行拆除的坚决。今年以来,县委、县政府已在临江工业园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的违章违法建筑清理强拆行动,拆了20多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下一步,县委、县政府将在5月中旬依法对县城26.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违章违法建筑和用地开展大规模的清理整治,上星期已对这项工作作出部署。我在这里强调,如果在审批、建设过程中有政府部门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乱批乱建的,必须依法依纪严处。
二、关于市政建设问题
今年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比较多,并郑重承诺为民办好十件实事。各级、各责任部门在抓重点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抓责任。重点项目建设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责任意识,我们能负责到什么程度,困难就能解决到什么程度,重点项目建设就能推进到什么程度。对此,一要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抓紧制定项目建设方案,成立项目组,抽调专职工作人员进驻工地、现场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问题。二要落实分级管理的责任。进一步划分各级、各部门在推进项目建设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做到项目谁管理谁负责,谁负责谁解决,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领导调度到位,目标责任到位,协调分工到位。三要落实有效服务的责任。服务重点建设,就是服务大局,服务发展。从领导到部门,从机关到基层,都要为项目立项、报批、筹建、竣工全过程服务,为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四要落实督查监督责任。县府办要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督促、督办力度,及时通报情况;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查处。
2、抓进度。一是要进一步强化时间观念,强化效率意识,每项工作怎么干,什么时间干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完成,都要一一加以明确,列表抓好落实,强势推进项目建设进度。二是要加快征地拆迁进度。要克服畏难厌烦情绪,想方设法、耐心细致地做好拆迁户的工作。对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向责任领导请示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各有关部门应为拆迁户在办证、搬迁中提供优质服务,切实落实政府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做到既能打开局面、推动工作,又不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前,要加大县城秋香江两岸的征地拆迁力度,尽快贯通沿江道路,为广大市民提供休闲、畅通的地方,提升城市品位。三是要加快施工进度。在项目进度上,要尽量把时间往前赶,尽量把工期往前排,对已经开工的项目,要抢时间,争速度,努力缩短施工周期;对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项目早开工、早建设;今年汛期比较早,县政府承诺要解决城南水浸街、黄泥路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对还处于项目前期的工程,要成熟一个上一个,赶工期、抢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目前,要抓紧完成*年未完工的县城6个市政重点项目建设,加快今年县政府安排的市政项目建设步伐。
3、抓协作。项目建设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多个行业,有的需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有的需要其它部门的配合,所以说,加强沟通协作,对于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至关重要。项目领导要认真负责地承担责任,敢抓敢管、敢抓敢建、负责到底。要勤联系、勤协调、勤调度;要率先垂范,拿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现场和一线,摸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作为建设任务的直接承担者,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沟通协调,包括与上级部门的上下沟通,与其他部门、行业的左右沟通,努力赢得上级部门的支持、有关单位的配合,为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争取主动。相关协助单位也不能认为自己没有承担主要建设任务,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要从全局着眼,从整体利益考虑,大力支持和配合建设单位推进项目建设,共同服务于项目建设大局。
4、抓质量。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制、监理制等规章制度,同时要按照精益求精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高、效果好,力争把重点工程都建成精品工程。刚才,我们给每位与会者分发了《河源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希望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有建设项目任务的单位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现在我们有些地方在项目建设上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来实施,这是犯错误的。现在纪委、监察部门每年都对工程招投标建设情况检查两次以上,大家要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工作。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技术指导与检查,对工程建设的每一道环节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与监督,坚决杜绝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三、关于城市管理问题
城市“三分建设、七分管理”,能否高效地发挥城市功能,关键在于管理。规范而高效的城市管理,是确保城市规划全面实施、城市建设有序推进、城市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近年来,在城管部门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下,县城的市容市貌逐步好转,环境卫生工作得到加强,人居环境有了改善,县城变得更加整洁亮丽。但是,个别场所脏、乱、差现象仍然较为突出,县城的管理与市民的愿望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推进市政建设,以依法管理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县城管理力度,全面提高我县城市管理水平。
一要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原则,充分调动各个层面的积极性,基本形成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权责一致的城市管理新格局。要以依法管理为抓手,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形成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机制。城管、交通、公安、交警、工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强化依法执法,尤其是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使之不敢轻易触犯,从而促进人们逐步达到自觉维护正常市容环境秩序的目的。要充分发挥和调动乡镇、居委会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要制定各类管理办法和规定,使城市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要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开展便民服务活动。加大城市管理的科技含量,对交通管制、环境监控、治安管理、物业管理等加大科技投入,实现城市管理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管理效果。要把加强城市管理与提高市民素质结合起来,以科学的城市管理促进市民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以高素质的市民来推动城市管理工作的不断进步,建立疏堵结合、以疏为主,教育惩戒结合、以教育为主的长效管理机制。要寓人性化于管理之中,寓亲和力于服务之中,变“以管为本”为“以人为本”。
三要强化宣传。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依然是今后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最主要的是要搞好舆论宣传,要在全县掀起一个声势强大的宣传热潮,把城市管理的意义、任务、工作要求和方法步骤,告知广大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形成人人关心城管、人人支持城管、人人参与城管的格局,推动城管工作出成果、见成效。
四、关于小城镇建设问题
中央提出了“小城镇,大战略”。小城镇一头连着农村,一头连着城市,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突破口,关系着全县统筹城乡发展全局。现代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工业化的过程,现在大、中等城市以至县城已不能满足那么多的农村居民来城市生活,那么小城镇的建设正好弥补解决了这些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城乡一体化、农村城镇化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发挥好小城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集聚带动作用。
1、发展重点小城镇。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方向和重点是,合理扩大城镇规模,完善城镇功能,改善城镇环境,使重点小城镇成为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区域经济、文化、教育中心。要遵循分类指导、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积极有序地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走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的发展道路。要以蓝塘、古竹、龙窝、临江等镇为基础,努力建设一批经济实力较强、功能较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具有特色的小城镇。
2、拓宽小城镇建设筹资渠道。城市建设需要资金,要千方百计筹集城镇基础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小城镇建设要“两条腿走路”,政府主要进行规划和基础性开发,深度开发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公开招标,吸引各类投资者投资建设。按“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有收益的基础设施要按市场机制运营,有偿使用,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滚动发展。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可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变现再投入。如县城污水处理厂由县政府和投资商合作建设,古竹、临江污水处理厂采用BOT形式进行建设,政府只要做好规划、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建设就交由投资商,由投资商运营若干年作为回报,若干年后产权交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