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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以下简称“准则”)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它规范了承租人和出租人传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使企业更加稳健地反映资产和收益状况,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拟就该准则谈一些认识。
一、准则对融资租赁进行了严格的界定
准则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准则还规定了认定融资租赁的条件:“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①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②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③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准则不适用。④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准则不适用。”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准则特别强调了租赁资产的已使从年限不得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粮的大部分。这样规定符合所有权的风险与收益相对位的原则,若该项资产的巨使用年限已超过了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此时与该项资产有关的大部分收益已由出租人获取,其与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已由出租人承担;因此该资产的所有权仍应归出租人,而不能转移给承租人。此时这项租赁只能认定为经营租赁,承租人不能将其列为自己的资产,也就无法达到虚列资产的目的。这样便有效地防止了一些企业滥用融资租赁进行报表粉饰。为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此规定处理,笔者建议应要求企业披露确认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若确认标准为准则所列的③或④,则企业还应披露租入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以及租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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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是指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不抬高资产或收益,也不压低负债或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它是我国会计工作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在该准则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1.在融资租赁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中的体现。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企业按此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会虚增资产和收益。否则,当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高于最低租赁付款额时、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其高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部分将列在贷方,形成一项融资收入或所有者权益,也就相当于企业租入的这项资产除了能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为企业带来正常的使用收益外,还会带来一笔额外收益,这样便提高了收益。反之,当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低于最低租赁付款额时,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最低租赁付款额,资产价值与长期应付款之间无差额,也就相当于企业的租赁活动使该项资产的价值得到了增值,这样不仅提高了资产,而且二者之间的差额——增值部分也未得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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