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劳动保险条例优选九篇

时间:2022-09-05 15:57:59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劳动保险条例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劳动保险条例

第1篇

关于职工参加学习后有关工龄计算和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经中央劳动部和国务院人事局同意,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职工(包括学徒工和转入企业工作的革命军人)经组织上调到上级机关举办的(包括本厂矿企业和受上级机关委托举办的)党校、干部学校、技工学校或政治、文化、业务训练班,作为在职学习时,在学习期间由原企业支付工资的,除了病伤医疗待遇按学校规定处理外,其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可继续享受本企业的劳动保险待遇;学习期间计算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如果是离职学习时,在学习期间不由原企业领取工资,而按本人工资百分比例领取助学金的,有关他们的劳动保险待遇事项按学校规定处理,学习期间可作一般工龄计算。其学习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可合并计算。

二、职工离开企业参加中等技术学校或一般大、中学校学习时,在学习期间有关他们的劳动保险待遇事项按学校规定处理。学习期间不作工龄计算,其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在工农速成中学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凡经劳动部门介绍或调配到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或复员革命军人,其学习期间不计算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但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有关他们的劳动保险待遇事项按学校规定处理。

四、各技工学校在社会上招来的工人、青年、学生或经劳动部门介绍来的失业工人,其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在学习前如曾从事过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可作为一般工龄计算。他们在学习期间的劳动保险待遇事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2篇

    职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时,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哪个单位出了工伤,就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责任。劳动保障部近日对《工伤保险条例》的8处规定做出补充说明,旨在更全面地保护职工利益。

    《工伤保险条例》是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此次劳动保障部对其作出的补充说明除上述内容外,主要还包括以下方面:除正常上下班途中以外,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出车祸也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中“48小时”以医院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起算时间;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院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出工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单位是否同意不是必经程序;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应按职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北京晨报·雷加 

第3篇

论文摘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的开展虽让农民喜出望外,但是参保率不高。其影响因素甚多,但随着农村老年人劳动能力的降低、经济收入的减少,老年人在家中的经济地位也相应的降低,子女的支持程度成为制约老人保障意愿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因此,子代的行为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回顾国家60年的农业惠农政策的改革历程,形式一直在不断演绎变化,但其核心思想都是让农民得到真正的实惠,满足农民的切实需要,让农村得到实实在在的发展的方向没有变。然而现阶段,农业虽一直处于高产状态但是速度趋缓,现形条件下能激发农民生产、生活积极性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全面推进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开展和普及,以及其他救济、扶助政策的落实都不同程度地惠及到农民的需要,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的出台虽让农民喜出望外,但现实情况是参保率不高,结果着实有些让人出乎意料。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随着农村老年人劳动能力的降低、经济收人的减少,老年人在家中的经济地位也相应的降低,子女的支持程度成为制约老人保障意愿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本文为深人研究子代的参与行为对农村养老保险实施情况的影响,随机地选取了菏泽市及金乡县部分村庄为调查研究的对象。通过调查,子代在25周岁左右都已成为已婚人或准婚人,也都有了相对稳定的经济收人,而60周岁以上的人群将一辈子的积蓄花在了子代身上,随着年龄的增长劳动能力逐渐下降甚至失去了劳动能力,经济来源变少甚至没有,因此,为了使调查更有参考性和说服性,特选取农村年龄为25周岁以上到59周岁以下的中青年人群,以期找到子代对养老保险参保率的影响。

1、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子代状况调查分析

为了使调查地区更具有代表性,确保调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随机选取的村庄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当地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可供农民选择;二是农民的投保行为出于自身的意愿无强制性政策的干预。在此基础上,笔者选取了两个村庄,共200户农村家庭,考虑到农村整体文化的水平,避免无效问卷的产生,调查以口头访谈的形式进行。全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察子代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的意愿;农村子代家庭的生活状况、养老方式与心理。

1.1子代家庭的日常生活状况及目前农村家庭的养老负担情况

首先了解一下子代家庭的日常生活状况对父代老人的养老情况.了解一下目前农村家庭的养老负担情况.目的是想弄清楚在农村是否会存在其他的更合适的养老方式。在调查访谈 中得知,子代家庭目前的土地已经不能满足农村家庭生活所需,收人来源主要为外地务工、小本生意等。在S村,按每户4口人来算,也仅仅是866.68 m地。而且1995年以来出生的男孩子也没有了宅基地,一定程度上更加重了子代为儿女建房的经济负担。同时25-40周岁的中青年是外出务工的主力,是家庭经济的支柱;老人除了照顾孩子之外,没有其他的选择,更不用提有其它收人的来源;土地经济地位的削弱,让子代更忽略了土地的分量。因此,土地养老已经不能像过去一样保证老年人的生存需要,而且在访谈中了解到老人也不愿活到老,干到老,也显示着老年人更加依靠子代经济收人养老的趋向性和必然性。

通过访谈获悉,由于子代每口为生计奔波,长年在外,看望父代的日子少之又少,其中算是具有孝心的子代也仅仅是隔三差五的为父代送些日常用品,相互沟通感情的时间屈指可数。养儿无望成了子代的一大感慨,在一定程度上也打破了多子多福的传统观点,因为子女越多,在养老的责任上彼此就会产生一种侥幸的推卸依赖行为。由此可见,随着生存紧迫观念的转变,子代更趋于是血缘的延续,赡养老人的义务被单薄化,子代养老已经不是一种可靠的长期的唯一的养老方式,巫待一种新的养老方式的产生来弥补现行的不足。

1.2农村家庭的养老方式

通过访谈,每户家庭一般要负责4个老人的养老,老年人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并且严重地影响着子代的家庭,儿子养老基本上成为代代传承下来的思想。据调查,每户至少有一个儿子的家庭占85%,儿子是每户家庭正常生活的开始,所以子代不惜采取一系列逃避计划生育的措施仅仅是为了生个儿子,并为此花去了家庭的大部分收人。在父代到了养老的阶段,子代的经济跟不上,有强烈责任感的子代基本因此在心理上产生了强大的自卑感,造成思想上的负担,甚至有的子代承担不了父代的养老义务干脆让老人仅保持到吃饱穿暖的水平,有的老年人甚至无奈地进了养老院,这不但没有让老人享受到养老的意愿反而精神生活每况愈下。这反映了子代盼望社会提供更多经济帮助的迫切需要。

在访谈的过程中,还了解到家庭目前的养老方式主要是老人自己独居,子代定期提供物品和金钱.而且这些物品和金钱在毫不影响子代生活消费地极小部分。无子代的老年人不愿意进养老院,靠政府补贴艰难的维持着生存,揣着“走一步算一步,活到哪算到哪”的想法,残酷地剥夺了老人享受养老地权利,有90%地子代与老年人独居,原因是方便、自由、规避一些生活上地矛盾。因此,子代在日常地生活中,与父代沟通甚少,使老年人陷人了孤寂地状态。 转贴于 在“家庭每年花在家庭老人身上地养老费用”的调查中,100元以下的占4% ,101-300元的占25% , 301一 500元的占50% , 501-1000元的占10% ,1000元一2000元的占90% , 2000元以上的占2%,在200户子代的调查中,这笔费用刚好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90%的子代声称养老是有心却无力的迫切需要解决的负担。

1.3子代的学历程度分析

通过访谈,学历越高的子代更容易接受理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本质内容,经常外出务毛的子代比在家务农的子代更容易考虑社会养老,在相同学历中,男性子代比女性经济意识强,更容易算清社会养老的经济帐,眼光更长远。。原因是女性一直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家庭经济收人大部分都来源于男性而受教育程度越高,意识里更趋向于接受新事物,更愿意尝试农村社会养老。

综上所述,在子代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以上特征可以综合为二点:一是子代急需一种新颖快效的养老方式,二是子代的经济能力薄弱,承担不了太高的养老缴费标准,后者是决定是否参保的关键因素。因此,抓住子代的行为特征,从子代的经济能力为突破口,扎扎实实地保证落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使农村老年人生活得体面,有尊严,不再向往城里人的生活。

2、解决农村社会养老问题的建议

2.1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在农产品价格飞速提高的现阶段,激发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充分做好农民外出务工的工作,避免拖欠农民工资等不良情况的出现。给农民营造一个勤家富路的氛围,鼓励农民做好自己家乡的特色产业,勇于挖掘出自己家乡的潜在特色产业,将产业做大、做强。因此,乡政府要加大地去农村调研的力度,为致富当地农民尽一切力量,保证农民参保的经济可行性。

2.2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制定合理地农村养老缴费标准

在调查的两个村庄中,发现每个村庄都是制定出统一的缴费标准,规定每年缴纳1700元,由于养老金制度是一项投资周期性为20年的长期制度,50周岁左右参与投保的积极性高达85%,这意味着这些人群需要在5年左右的时间缴足34000元,对于那些子代消费很高的家庭来说,保险根本就是一场场美丽的梦,毫无实际。因为调查发现,同一个村庄里,每户家庭的经济生活条件都不同,统一的缴费标准让相当多的人群徘徊在外,违背了农民意愿的原则,失去了保险本身的意义,因此,政府在制定缴费标准时,应该充分结合当地的实际,灵活地制定出儿种不同的可选择性的缴费标准,即使一个村庄也不例外。

第4篇

吉林省、辽宁省人民政府:

按照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改组为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同时组建辽宁省电力公司,与黑龙江、吉林省电力公司一并作为国家电力公司子公司。原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的丰满发电厂、白山发电厂、丰满电力工业学校即将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吉林省。根据上述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经与国家电力公司研究,从1999年3月1日起,原参加辽宁省养老保险统筹的丰满发电厂、白山发电厂、丰满电力工业学校,改为参加吉林省养老保险统筹。现将这三个单位1997年末财政决算数字附后,对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发生数据,请你们协商后核定。望共同做好划转工作,确保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养老金发放。

附件(略)

第5篇

最近我们接到不少厂矿企业、机关、团体和职工群众来信询问:运动员在比赛中负伤,应给予何种劳动保险待遇的问题。我们共同研究解答如下,希即掌握执行。

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厂矿企业中,职工正式通过组织代表本企业或某单位参加运动会或比赛而负伤时,可参照劳动保险第十二条规定按因工负伤待遇处理。在未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厂矿企业中职工,亦可参照上述精神,按各单位的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或现行办法按因工负伤待遇处理。

职工参加运动会或比赛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不宜做为本企业生产伤亡事故论,可不列入本企业的生产伤亡事故报表之内。

第6篇

为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落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目标任务

当前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目标任务是:4月份基本完成对新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5月份全面实行缴费申报制度并实现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6月份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全年基金收缴率保持在90%以上。到6月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1.1亿人,净增2613万人,基金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100亿元,全年增收260亿元;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1.37亿人,净增5739万人,基金收入上半年达到80亿元,全年达到200亿元。医疗保险从各地医改方案实施开始,就要覆盖所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基金征缴工作同步到位。现将有关指标下达各地(见附表),各地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指标层层分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指标的按期完成。劳动保障部将通过月报制度等措施,对各地的进展情况进行统计、通报、检查和督促。

二、明确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工作重点和有关政策

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要把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重点,同时做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

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在缴费单位所在地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发给本人。

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确定,缴费比例一般为18%。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从业人员本人缴纳8%,其余由业主缴纳。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统筹地区的规定。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负责缴纳原来应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记帐。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所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从1999年1月起参加失业保险。事业单位要将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渠道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抓紧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抓紧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新参保单位的登记和对原参保单位补办登记的工作。缴费单位只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几项社会保险只进行一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和印制标准由劳动保障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采取正、副本办法。由企业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持登记证到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登记证副本,基本养老保险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向发给登记证副本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四、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制度。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一律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费,过去实行差额缴费的单位要在1999年5月底之前改为全额缴费。一律不得实行“协议缴费”以及企业自提社会保险费、自支社会保险金的“封闭运行”方式,原来实行的要立即改正。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前成立的单位,今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从1999年1月开始。条例后成立的单位,缴费时间从成立当月开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从当地医改方案实施当月开始。

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保险审查、稽核制度,加强对缴费申报的审查与缴费情况的稽核。每年重点稽核的单位应不少于本地区参保单位总数的10%。对企业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今年力争收回欠费总额的50%以上。

五、实现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只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的一个机构或由税务机关统一合并征收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已经开展工伤、生育保险的地区,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也要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原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分别征收的地区,应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中一个机构统一合并征收;原来由几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的,可确定由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合并征收,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收职能移交给统一征收的机构,从事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人员统一组织调度。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要在今年5月底之前完成。要进一步完善征缴工作责任制,将征缴情况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考评、任用、奖励等紧密结合起来。

六、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1998年基金清查中查出的挤占挪用、违规违纪动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尚未收回和纠正的,要在1999年底之前全部回收、纠正。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工作,应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纳入财政专户前,要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一次认真清理。

在保证失业人员所需费用的同时,要加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用于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力度。根据“三三制”的筹资原则,今年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的数量,要比1998年有较大幅度增加,有条件的地区社会筹集部分要达到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资金总量的三分之一。

七、认真开展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提高基金收缴率目标的如期实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今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检查,对各类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按时足额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仍未参保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进行专案检查。要严格执法,对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单位,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进行新闻曝光。

第7篇

邮电部:

一、职工的母、妻以及符合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一章的规定范围的亲属被动员回乡以后,只要其生活来源基本上依靠职工供给,仍然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回乡后患病在企业所属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治疗时,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的规定可以享受医疗补助待遇;不在企业所属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治疗时,其全部医疗费用应由本人自理。对于自理药费有困难的,企业可在福利费项下按照生活困难的程度酌予补助。

第8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二、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

第9篇

云南省转业建设委员会:

关于革命军人的军龄如何计算工龄的问题,我们经过征求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和中央内务部的意见以后,提出如下几点处理意见:

2.革命军人转入企业(包括直接转业或复员后转入)以后非经组织调动而自动离职,离职后又到其他企业工作,因为在其第一次转入企业以后他已经是一个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规定的精神,其本企业工龄同样应自再次转入企业之日算起,原来的革命军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3.由部队经过复员生产以后才转入企业工作的,如果复员后和未转入企业前是参加农业生产的,或者暂时没有参加生产的,不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此一段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包括一般工龄、本企业工龄)。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