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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优选九篇

时间:2023-02-22 22: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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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第1篇

[关键词] 巴塞尔资本协议;信用担保;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 F830.5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09-0138-03

[作者简介] 贾春光,农行宜春市分行经济师、厦门大学在职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信贷风险管理(江西 宜春 336000)

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条件,在间接融资中一直被广泛使用。2004年6月正式公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对作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担保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尽管新协议中相当一部分具体规定对国内银行目前并不适用,我国银监会也已经明确表态暂不实行新协议文本,但是掌握和吸收新协议中具体规定背后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对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担保在信贷风险控制中的主要作用

西方融资担保理论研究认为,信贷担保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解决借贷双方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委托问题。处置成本的存在使得担保对借款人的价值高于对贷款银行的价值,因此担保可以加大借款人的违约成本,抑制借款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最终降低信贷风险;二是担保质量是确定信贷定价的重要因素,并实现银行对信贷客户的筛选。对银行而言,担保价值比借款人预期的项目收益更容易被客观识别,因此银行可将担保和利率按相反的方向来设计一套信贷合约,低风险的借款人选择低利率、高担保合约,而高风险的借款人选择高利率、低担保合约,从而使银行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类型对其进行分离和筛选,良好的担保可以降低借款人的借款利率水平;三是降低信贷风险处置时借贷双方谈判成本。在没有债务担保的情况下,借款人一旦违约,其所对应的各债权人在协议分割借款人剩余资产的谈判中将耗费很高的成本,而在债务担保情况下,由于担保条款事先已经决定了担保资产的归属,这将不仅降低借贷双方事后的谈判成本,而且将剔除其他无担保债权人的“免费搭车”问题;四是担保质量是银行进行信贷风险分类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重要依据。

二、新协议对担保的相关要求

1.担保的确认。一是对担保主体的原则性规定。标准法规定,有资格的抵押品应该具有法律地位明确、能客观估值或采取盯住市场价值、良好的流动性、价值波动较小、和交易对象的信用相关性较低等特征;保证人的风险评级必须高于借款人,否则不予认可。二是认可的担保主体的具体范围。标准法认可的抵押品包括现金类、黄金、债券类、股票类、证券和基金类等五类,全部为变现能力强的金融产品,而变现能力稍差的实物抵押品没有得到认可;保证人为履约能力容易得到认可的实体,主要包括国家、公共部门实体、银行和风险权重低于交易对象的证券公司、评级为A-以上的其他实体等,范围非常有限。

2.担保的接收与管理。银行使用担保作为风险缓释工具的政策,包括对担保的接收、管理和会计上处理的各项具体规定,都必须清晰一致并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在接收担保时,银行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履行法律要求,确保在借款人违约、无力偿还或破产时银行能够及时处置担保并获得担保权益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贷款发放后,银行应该连续考察贷款的信用状况;经常对担保人重估;连续追踪抵押品价值,经常盯住市场,对抵押品的种类、位置和质量进行考察;保守地估计抵押品的市场价值。

3.担保的处置。银行应该建立清晰和稳健的程序及时处置担保,以保证能够有效遵守违约条款的规定,一旦借款人违约迅速处置担保;对担保进行最终处置时,违约损失的估计应该建立在历史清偿率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而不应该只建立在估计的抵押品市场价值基础上。为了建立合理的违约损失率模型,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历史数据积累机制,这种健全的历史数据至少要覆盖两个以上的经济周期,才能得出比较可靠的结论。有专家认为,我国两个经济周期的年限通常在10年以上。

三、我国信贷担保存在的主要风险

新协议认为,尽管使用担保等风险缓释工具可降低或转移信用风险,但它同时可能使银行承担其他的风险,这种情况在具有注重担保传统的我国银行系统表现得非常明显。

1.担保法律风险。与新协议要求不同的是,我国金融实践中采用的担保主体更加多样化;与此同时,目前我国涉及信贷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既庞杂又分散,导致银行在现实操作中遇到了很多的麻烦。以目前很多银行办理的各种收费权质押贷款为例,《担保法》中所列明的权利质押中并没有明确包括收费权质押,在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第九十七条确认了“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地位,但是对于类似学校、医院等收费权质押还是没有涉及,也就是没有明确承认其法律地位。类似的情况还有关联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或循环担保、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借款人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抵押贷款等,这些贷款一旦涉及担保处置,很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判决为担保无效,或者银行即使胜诉也根本无法执行,最终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2.担保操作风险。新协议对担保作为风险缓释工具在接收、管理与处置各环节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但是这些环节在银行的实际运作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操作风险。接收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未核实担保人对抵押品所有权及处分权的真实性、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存在瑕疵、未履行法定担保登记手续、相关担保权属凭证未转移银行占有、信贷档案管理混乱导致重要法律文件缺失等;管理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缺乏对抵押品保管状况的后续监测、缺乏对保证人担保能力和抵押品市场价值的重新评估、贷款展期重组时未征得担保人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等;处置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担保权诉讼时效维护不力、对担保处置不及时以及处置方式不恰当、不注重对担保处置成本及其效果的数据积累等。

3.担保价值风险。一是担保与借款人信用度相关,违背了保证人与债务人在法律人格上应当相互独立、第二还款来源应具有补偿性的担保原理。二是保证人保证能力不充分,如担保人与借款人同属一个行业,具有相同的行业风险,或者保证人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低于借款人,这种不被认可的担保却往往成为银行考虑的第二还款来源。三是高估抵押品价值。为了增加融资能力,有的借款人会通过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增加抵押品价值,如果银行调查不到位或者抵押品价值认定政策存在偏差,将导致抵押品价值被高估。

4.担保流动性风险。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担保能否被及时处置变现就成为银行降低信贷风险的重要因素。《商业银行法》要求银行非自用不动产必须在一年之内处置完毕,各银行同时进行大量抵押品处置导致市场成交价格大幅下跌,再加上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抵押品交易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交易秩序不够规范、交易法规不够完善、交易手续十分烦琐而且交易费用偏高,因此大部分抵押品变现费时费力且损失惨重。另外,外部是否存在一个高效、快速和透明的法制环境,也是决定担保流动性高低的重要因素。据调查,银行执行担保债权的司法费用平均占请求金额的4.7%,税费占担保物金额的17%,如果加上法庭费用,则整个司法费用基本要占到银行诉讼标的金额的22%以上,有的金融机构此类案件的费用最高达到34%以上。

四、加强我国信贷担保管理的建议

1.树立科学担保理念。银行信贷人员长期以来一直都在争论放款时是应该更多地注意借款人担保的价值,还是关注整个借款人的财务实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担保可以解决信贷业务中多种经济问题,但是由于在估价和处置变现上存在诸多困难,其为银行带来的好处是很有限的。在金融实践中,担保不能代替对借款人的全面评估,银行必须将借款人自主还款能力(第一还款来源),特别是借款人未来产生稳定、足额现金流量的能力作为最主要的贷款条件,不应该过度依赖信贷担保。对银行而言,通过法律手续处置担保以弥补贷款损失的成本很高,事实上银行已经在担保处置上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此,担保作为对借款人违约的防备,最好是备而不用,一旦需要使用则必须确保担保合法、足额、有效。另外,我国近期的金融实践表明,银行对不同规模的贷款提出的担保要求赋予了不同的功能,对较大规模贷款的担保要求主要用以解决逆向选择,降低信贷风险处置时的谈判成本;而对小额贷款的担保要求则主要用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信贷运营成本。

2.加强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新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现有的法律法规不断被修订,这些变化可能对信贷担保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银行必须加强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一是银行各级信贷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熟练掌握与信贷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在信贷实践中灵活运用。二是银行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纠正政策法律无风险的错误观念,把防范政策法规变动风险放在重要位置。对国家涉及银行贷款债务存在和处理的法律规定调整变化,要认真学习、及时把握,深入研究分析对贷款可能造成的影响,如可能造成贷款风险的,要及时研究对策,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三是谨慎对待“另类担保”。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而非判例法,因此学校、医院收费权质押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或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担保方式很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3.规范担保接收处置操作。基于担保的信贷业务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需要准备复杂的法律文件、公开登记等,实施过程中很容易犯一些操作错误,这些错误的成本极为昂贵,因此有必要对担保接收处置操作进一步予以规范。一是科学界定认可的担保种类及对象,所确定的担保种类和对象必须被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认可,并具备与借款人信用相关性低、可客观估值、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等特点,尽量向新协议文本的要求靠拢,严格控制担保准入关;二是合理确定抵押品的担保价值。银行一般通过历史成本价、市场评估价来确定抵押品的价值,这两种方式确定的抵押品价值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实际操作中银行必须在充分考虑抵押品价值市场波动、处置变现所需的估计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最终确定抵押品的担保价值;三是严格规定担保接收程序,担保法律文件的签订、担保法定登记应该有银行法律部门(人员)的全程参与,相关档案必须得到妥善保管;四是制定明确的担保处置政策,一旦出现信贷违约,应该立即进行风险评估,符合担保处置标准的应尽快选择合理方式进行处置,处置的时间越长管理成本越高、处置难度越大,久拖不决将导致风险扩大。

4.连续追踪担保市场价值。担保在接收时所确定的价值即使是准确的,也仅仅是当时的静态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价值可能会发生波动,其风险缓释的效能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导致风险敞口扩大,因此银行有必要对担保的市场价值进行连续追踪。对保证人的价值追踪主要包括保证人的重大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净资产价值、资产构成以及或有负债等方面的变化。对抵押品价值的追踪主要采用盯住市场的方式进行。抵押品价值盯住市场,客观上要求抵押品具备高度的流动性,每天能够获得市场交易的成交价格,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尚未形成完善的抵押品交易市场,盯住市场存在较大难度,频繁价值重估则存在操作成本过高及评估结果可信度差的缺陷。现实的解决方案是,跟踪当地金融系统抵押品拍卖实例,以同类型抵押品拍卖成交价格剔除相关费用,如律师费、交易税金、佣金、抵押品过户费用等,作为本行抵押品的当前市场价值。在追踪市场价值时应该采用非常保守的方法并考虑抵押品折旧损耗的影响以及估价和处置中的各种限制。

5.重视担保历史数据的积累。目前各银行对担保的折扣率、处置的完全成本、对违约损失挽回率一直依靠历史经验主观确定,管理方式原始、粗糙,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存在巨大的差距。以抵押率的确定为例,由于未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估市场,同一抵押品在不同机构的评估结果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既定的抵押品价值折扣率很难发挥作用。银行应该认识到担保历史数据的重要性,尽快建立担保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历史数据的积累,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合适的定量模型,分析担保的不同特征,包括价值波动、变现难易程度、处置成本、违约损失挽回率等,为规范担保管理、精确量化和控制信用风险提供决策依据。据金融时报报导,最近工商银行在担保历史数据积累方面取得了突破,该行抵押品价值评估管理系统2006年1月已经正式投产,标志着该行风险管控能力正在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

6.将担保质量作为信贷定价的重要依据。风险和利率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首要关心的两件事,每一笔贷款所确定的利率必须覆盖其风险及成本,否则,银行就难以控制其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盈利性也无从谈起。担保程度直接影响着信贷风险大小,风险大小影响了利率的高低,而风险水平又取决于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质量,因此担保质量与信贷利率水平存在较高的相关性。根据风险与收益配比的基本原则,银行应该制定明确的信贷产品定价政策,将担保质量作为信贷产品定价的重要因素,在可以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对高质量的担保提供优惠利率合约,而对低质量的担保要求高利率合约。将担保质量与信贷产品定价直接挂钩,一方面可以增强银行的自主定价能力,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提升信贷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借款人自主提高担保质量。

参考文献:

[1]马亚军.西方融资担保理论综述[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1).

[2]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报告[R].北京: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2005.

第2篇

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三大支柱 风险监管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达成一致意见,委员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第3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管制放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监管重构

金融自由化(Financial liberalization)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R.J.Mckinnon)和爱德华肖(E.S.Show)在20世纪70年代,针对当时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金融市场不完全、资本市场严重扭曲和患有政府对金融的“干预综合症”,影响经济发展的状况提出的。他们严密地论证了金融深化与储蓄、就业与经济增长的正向关系,深刻地指出“金融压抑”(financial repression)的危害,认为应该减少政府干预,确立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金融自由化理论主张改革政府对金融的过度干预,放松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限制,增强国内的筹资功能以改变对外资的过度依赖,放松对利率和汇率的管制使之市场化,从而使利率能反映资金供求,汇率能反映外汇供求,促进国内储蓄率的提高,最终达到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

金融自由化的主要方面——利率自由化、合业经营、业务范围自由化、金融机构准入自由、资本自由流动——都有引发金融脆弱性的可能。如果一个国家解除了金融管制,即实现了国内利率完全市场化、银行业进出完全自由、资本项目完全自由流动等,就可以说其已经基本实现了金融自由化。但是,截至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已经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金融自由化,即使像美国等发达国家,经过金融自由化改革后,反而加大了对资本账户管制的力度。就发展中国家来讲,由于金融抑制的时间过长、程度太深,要想在短期内实现金融自由化几乎不可能。

一、 金融管制的放松

在20世纪30年代华尔街股市大崩盘的背景下,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案》(Glass Steagall Act),实施分业经营原则,禁止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对定期存款也规定了最高利率上限(Q项条款)。之后一系列的《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逐渐完善和强化了这一规则,形成了分割金融市场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由于金融机构实行的是专业化经营,业务简单而安全,在这一时期内各金融机构基本相安无事,也很少出现经营失败,金融业处于长时期的繁荣之中,每年破产、关闭的银行寥寥无几。但是,随着经济的一体化,金融服务开始全球化。美国花旗银行率先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业务,它发现,在海外开设分支机构不受国内法律的严格监管,不仅可以翻过分业经营的“防火墙”,绕过禁止跨州经营的“篱笆”,还可以突破利率管制的“天花板”。堡垒从外部开始攻破,花旗银行的成功,使西方金融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切,都加快固定汇率制的解体步伐。

然而,随后的浮动汇率制和资本自由流动使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加大,为了达到转移和分散风险的目的,各大金融机构开始寻求新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策略,进行了多种多样的金融创新。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大公司都需要某种金融工具,使其以很小的代价锁定自己的收益,衍生工具便应运而生。金融衍生工具最本质的特点,其实是它的风险转嫁功能。作为衍生产品中的一种,住房低押贷款证券也是如此,它的目的,就是帮助贷款银行分散风险、提高资产的流动性。然而,在罗纳德麦金农等学者的金融自由化理论的支持下,借助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金融衍生工具的避险目的逐渐让位给了投机套利。由于金融业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换言之,谁能开发出规避政府监管法规的产品,谁就能率先拓展经营空间,获得丰厚利润。规避政府监管成为金融新行业的重要平台。投机套利和规避监管,这些都为今天的金融危机埋下了伏笔。

在金融创新产品的冲击和既得利益者的游说下,美国金融当局开始对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了各种修改。1980年的《储蓄机构取消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放松了储蓄机构的业务范围,直到1986年,美国彻底实现利率自由化。此后,金融机构以控股为名,爬过分业经营的障碍,解禁跨州经营,并购潮此起彼伏,到新世纪初,以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案》为代表的金融管制已经变得面目全非,金融自由化逐渐成为主流。1999年底,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均以压倒性多数票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实行了近70年的金融分业制度的终结。正如有人所言,从《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案》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这是一场金融管制与放松管制之间的反复博弈,更有意思的是,现在,美国次级债危机的爆发,则让人们再次以全新的眼光打量金融自由化和金融管制。从本质上来看,美国的整个金融史就是一个“放松管制再放松重构管制”的过程。

金融自由化是一个风险极高的制度变迁过程,所以金融自由化的实施必须在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下按照严格的规则进行。然而,金融自由化虽然解除了利率管制和外汇管制等金融约束,为金融创新创造了充分的条件,但金融市场上有效的监督机制并未自发形成,金融自由化反而使国内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变得更加不平衡。在发达国家,以日本为例,随着20世纪80年代金融自由化的急剧展开,日本的泡沫经济逐渐膨胀。日本在金融自由化的同时,并未及时建立对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形成了只破不立的局面。比如,在泡沫经济形成的过程中,由于管制的放松,日本许多银行在提供贷款时既不认真审查贷款用途,也不考虑偿还能力,许多银行还通过各种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参与股市和房地产市场的投资,而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则对此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许多审查形同虚设。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的这种激励增强而约束软化的状态,使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充分暴露,进一步推动了泡沫经济的膨胀。同样,在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也并未取得很大的成功。在孟加拉国、津巴布韦、萨尔瓦多、厄瓜多尔等发展中国家,研究表明,其金融自由化的结果是极端失败的:一方面,银行资产被集中到少数精英分子手中,他们垄断金融,热衷于投机活动,将利率大幅提高,从而获得巨额投机利润,却使生产性活动得不到投资,国家自主的工业化进程完全中断,整个国民经济萎缩;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令许多人选择了短期行为,并将有限的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活动以及以消费为目的的借贷行为。

二、美国之鉴: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

金融自由化加剧了货币在各个虚拟经济部门之前自由、快速地流动并投机、套利。毫无疑问,住房金融制度的改革和住房金融约束的放松,为大量货币流转于房地产市场形成房地产泡沫提供了原材料。金融自由化使信贷约束放松,造成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货币资金增加,也就是需求增加,在供给刚性的情况下,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信贷约束的放松在很大程度上应该对房地产泡沫负责。美国这一次次贷危机,本质上是一种以资产价格泡沫破灭为特征的信用危机。房地产抵押贷款本来是一个信用产品。但是,由于金融自由化和近乎疯狂的金融创新,由于管制的放松,由于法律的不到位、缺位或者刻意被规避,银行的抵押贷款给了一群没有信用的人。信用标准的降低,次级债款越来越多,使银行的信贷资金过度流入到了房地产市场,制造出了一个巨大的资产泡沫。而且,在合业经营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业务与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的业务交织在一起,房地产行业一旦出现问题,风险就会迅速传播。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按揭证券化在美国经历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截止2007年末,美国按揭贷款市场规模已经接近11万亿美元,年增长速度甚至一度达到近16%。基于1.5万亿美元的信用泡沫,美国创造了超过2万亿的资产证券化产品(MBS),为了这些证券的高评级,债券保险公司又产生2.4万亿担保产品。眼花缭乱的产品泡沫以及伴随的价格泡沫,创造了一个巨大的市值泡沫。在美国,与房地产有关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造就了一个倒置的金字塔,房地产虚拟资本的规模大大超过了房地产实体经济的规模。房地产市场和证券市场以及商业银行等整个金融市场通过抵押贷款证券化、担保债务凭证(CDO)等金融衍生产品紧紧联接在一起。在按揭项目不断进行证券化的过程中,银行及其它机构把原本一部分的借贷款及相对风险转移给按揭证券的持有者。由于证券可以在市场自由流通,在货币循环流的作用下,更多人可以间接投资于房地产市场,按揭证券的资金来源也不再只局限于本地的存款金额,也可以来自证券市场。毫无疑问,这又变相增加了房地产及其衍生品市场的资金来源渠道,在扩大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范围的同时,也在放大房地产的泡沫,在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时候,房地产泡沫就会通过这种具有“传递”性质的证券,将房地产领域内的风险转嫁给固定收益市场。很容易理解,这是一整条的泡沫链:信用泡沫——产品泡沫——资金泡沫——价格泡沫——市值泡沫。

一般而言金融创新是能够分散风险的,然而,伴随衍生产品越来越多,金融创新和衍生工具的初衷不再是真正地为了防范风险和分散风险,而是演变成了一个投资性乃至投机性的产品。在美国次级债危机中,这种异化强烈表现在衍生产品的杠杆交易比例上。美国政府一直相信“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相信市场主体的理性,可是,正如经济学中的合成谬误,集体行动的结果往往却是非理性。就拿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来说,一家金融机构将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但如果全市场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在创造这种资产证券化,甚至在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上,创造结构化,在结构化的基础上,创造一系列的更高层次,更深层次的衍生产品,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持有,风险也就会相互分散,最后,整体的市场由于繁多的创新衍生产品,变成一个全球性的系统风险和市场风险。

三、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管制重构

与金融创新相伴而生的,是金融管制的重构。“管制——创新——再管制——再创新”,这是金融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规律。金融法紧跟金融市场的变幻和金融技术创新的步伐,而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之中,成为法律体系中市场导向性最强、变化最快的部门之一。以巴塞尔协议为例,作为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的一系列划时代的文件群,最初的原型诞生于联邦德国赫尔斯塔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此后,一系列金融领域的变革以及危机均成为巴塞尔协议修改和完善的领先表征。在经过20世纪80年代一系列的金融自由化和衍生工具创新潮后,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并在风险权重计算标准的基础上确定了资本充足率,即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必须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不低于4%)。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事件和日本大和银行事件,则导致了《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修订和1996年《市场风险修正案》的问世。随后,20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危机的蔓延所引发的金融动荡,使得重新修订现行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己刻不容缓。于是在1999年和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两次就新协议草案向各国政府和银行公开征求意见,该新协议的正式文本于2003年底完成,2004年6月正式签署,并于2006年底至2007年初正式生效。

然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实施的一年,也正是美国资级债危机爆发的一年。2008年3月,美国第五大投行、有着85年历史的贝尔斯登崩溃。紧接着,美国两大房地产低押贷款公司房地美和房利美陷入危机,雷曼破产。这一系列国际金融事件进一步凸现了加快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美国次债危机的根源之一就是银行业在评估信用风险时,过于依赖外部评级机构,放松了内部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据统计,2007年三大评级机构为75%以上的CDO(债务抵押债券,次级贷的衍生品)产品提供了AAA级评级,从而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对危机爆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本身有助于改变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外部评级的状况。此外,2001年以来,国际上许多银行在监管套利动机的驱使下,大量发放MBS(抵押支持债券)、CDO等衍生工具,将表内资产转移到表外,只不过是在金融体系内部转来转去,这大大减小了资产证券化的避险功能。旧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并没有作更详尽的规定,这形成了一个明显的盲区。而新资本协议则不但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还详细规定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计量方法,这有利于加强资产证券化监管,也有利于防止资本套利行为。有人就认为,如果国际银行业是在2003年就实施新协议,而不是等到2007年,那么也许本次金融危机是可以避免的,至少损失也会大大降低。

君生我未生,我生君已老,法律的滞后性也使得新资本协议未老先衰。这也告诉人们金融市场的管制重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与金融技术创新重复博弈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的过程。本次金融危机虽然凸显了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必要性,但在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它的许多内在缺陷,这为下一步新资本协议的改进、修订和升级指明了方向。中国光大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武剑撰文指出,首先,应重新审视衍生工具带来的衍生风险。一方面,金融衍生产品与基础资产相分离,使交易者难以了解基础资产状况,一旦基础资产质量发生问题,交易者更容易采取拒绝所有同类资产的方法自我保护,市场也更容易丧失流动性;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通过证券化将资产负债表风险转移出去,然后又作为结构性产品投资者承担这些产品新的风险,这些做法均未减少金融市场整体风险,甚至通过杠杆作用增加了风险。为此新资本协议应更加重视金融创新带来的创新风险,制定新的计量标准和监管规则,将衍生工具产生的衍生风险一并纳入金融监管视野。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对内部评级模型和风险参数的审慎性要求,改进风险计量的模型与方法。在这次危机中,大型金融机构风险信息的透明度不够,误导了市场参与者的判断,加剧了市场波动。而且,本次金融危机也说明,基于先前良好经济环境下历史数据估计的风险参数可能低估了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基于市场繁荣时期抵押率发放的贷款,在经济衰退时期风险上升的程度往往超过预期;按揭贷款及结构化贷款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之间存在强相关性。针对上述问题,监管当局应改进风险计量模型,使历史数据更具有前瞻性国;检验银行估计风险参数的方法,督促银行更新风险参数以便及时反映违约率和损失率的上升;在评估借款人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间的相关性时,应充分考虑系统性风险因子的影响。

四、 结论

金融自由化不是不切实际的金融创新,不是单纯的放弃政府管制,而是改变政府管制的作用方式与政策工具;金融自由化所抛弃的仅仅是妨碍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金融抑制政策,而不是放弃所有正当而必需的金融体系游戏规则。事实上,要使得金融自由化导致真正的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必须有一整套完善有效的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则,以此来支撑金融体系的自由化过程。此外,对于金融衍生工具,鉴于美国次级贷危机,出于审慎监管的考虑,应确立先严格规管、后有序发展的原则。在一项金融创新正式或者全面启动前,必须先进行法制准备,这是确保衍生工具市场发挥正常功能及有序运作的前提。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其实,也暗合了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发展趋势,即:从强调统一的外部监管标准转向多样化的外部监管与内部风险模型相结合,从强调定量指标转向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从一国监管转向国际合作监管,从合规导向转向风险导向的监管思路。

2008年10月1日,我国银监会了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包括《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这5个监管指引是实施新资本协议系列监管规章中的一部分,今后银监会还将陆续第二批、第三批相关监管规章,建立一整套以新资本协议为基础的风险监管制度。应该说,这一系列监管指引将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然而,由于金融市场变化多端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过程中,也应该充分考虑到与时俱进的问题。此外,快餐可能很方便,但是慢火的烹制可能更好吃,以美国次级债危机为鉴,对于爆炸般的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以便稳扎稳打地一步步走过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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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关键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资本计提 信用风险模型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07)03-032-05

一、概述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的根本目的是要求银行持有充足的经济资源(包括:准备金、资本和核销)来抵御银行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和可能遇到的损失。其中,准备金用来覆盖银行的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 EL),这是可以通过历史的长期数据来估计的;而资本则被要求用来覆盖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 Loss, UL),即实际损失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见图1)。由于银行无法预先知道非预期损失发生的时间和大小,而且有些巨额损失的发生对于银行经营和生存的影响是致命的,因此持有充足比例的资本来保证银行的长期稳健经营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银监会用于对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是按照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一版(以下简称老协议)制定的,该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统一按照风险加权资产的8%来计提每笔敞口的资本要求,该方法简便易行,但对于风险的区分能力和敏感度明显不足。新协议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针对各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差异较大的状况,增加了内部评级法,鼓励有能力的银行自行开发信用风险评估模型,计算相应的信用风险参数:违约概率(PD,初级法的要求)、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时的敞口(EAD,后两者为高级法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给出了覆盖每一笔贷款非预期损失的资本计提公式,着重于将银行资本无法覆盖巨额损失的概率控制在监管当局能够接受的水平内(公式中为0.1%),同时提高资本要求对于风险的敏感度和精确度。

计提资本的公式基于随机信用组合模型的研究成果,公式设定了具体的分布状态、贷款风险关联度和统计精确度,并针对不同的资产类别设定了不同的权重参数。根据该公式,银行对于每笔信贷资产所需的资本大小主要取决于客户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时的敞口(EAD)、敞口的期限、资产违约的相关性和资本覆盖损失的置信水平等参数。对于实施高级法的银行来说,不仅应该有能力按照新协议的要求估算PD、LGD、EAD等参数,输入公式计算所需资本,还必须了解这些公式背后所蕴含的含义和委员会的真正用意。

笔者基于对新协议的研究,总结了新协议对于资本计提要求的三个原则,并通过对资本计提公式的理论基础和公式含义的解读和探讨,以期让读者了解委员会在设计资本计提公式时所考虑的因素和用意,在此基础上对国内银行业使用新协议资本计提公式提出三点建议,希望对国内银行风险管理人员实施新协议能有所帮助。

新协议中资本计提的具体公式详见文章的第五部分。

二、资本计提的原则和理论基础

根据笔者对于新协议的研究和理解,认为新协议资本计提公式最主要体现了三个风险管理原则:

1)资本计提要求的理论基础应当尽可能在简单和精确之间取得平衡,可操作性强,能够为尽可能多的国家银行业所接受;

2)银行对于风险的计量应当基于谨慎保守的原则,充分考虑经济萧条等恶劣环境的影响,确保银行在任何情况下的稳健经营;

3)不同信贷资产的风险特征和水平差异很大,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业务发展方向,找到最适合自己的风险和收益配比点。

基于以上原则,委员会在设计资本计提公式时遵循了“抓大放小”的思想,既考虑到关键的风险影响因素,保证计量结果的精确度,又尽可能使公式理论简单、易操作,达到“精确――简单”之间的平衡。委员会考虑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资产组合之间的相关性、经济周期的影响、贷款的期限长短和资产价值的分布规律等。

针对资产相关性,委员会考虑过两种不同的信用风险体系,一种体系在模型中考虑到资产组合之间的相关性,典型的如:J.P. Morgan的CreditMetrics模型,该模型有专门的模块来计算资产组合的相关系数,并以此来计算整个组合的风险价值;另一种体系在模型中不考虑资产组合之间的相关性,因此只能通过别的途径来对模型的结果进行调整,典型的如:瑞士信贷金融产品公司的CreditRisk+模型,该模型将保险精算技术引入信用风险评估,把客户的违约事件看作被保险人的死亡,通过建立借款人违约“死亡表”来对信用风险进行预测,由于没有关于违约原因的任何假设,因此该模型无法计算组合之间的违约相关性,解决的办法是通过分析信用风险与宏观经济因素之间的相关性,估算出各项资产之间的违约相关性。

委员会最终采纳了后一种体系的方法,因为前一类诸如CreditMetrics的高级信用风险模型虽然更符合实际情况,但是这种模型由于考虑了各组合之间的相关性,结构往往非常复杂,对于绝大多数的监管当局和银行来说是难以实施的。委员会希望新协议框架能够在尽可能多的国家和金融机构中被实施,因此新协议所采用的模型的理论框架应该尽可能的简单、容易实施。

因此,委员会对模型作出了重要的限制:假设模型具有资产组合不相关性,即对于一笔特定贷款所需计提的资本应当仅依赖于该贷款本身的风险大小,而与该贷款所属的贷款组合风险性质无关。也就是说,在这种方法的框架下,资本的计提仅仅与反映该笔贷款本身的风险因素EL和UL有关(也就是PD、LGD、EAD),这种满足资产组合不相关性的资本分配方法也称为是“基于评级的资本计提方法”。

当然,委员会也意识到“资产组合不相关性”的限制使得资产组合分散化的效果无法体现。因此,新协议框架以分散化程度较好的银行作为基准,对模型的结果进行了校验,确保模型的结果较好地体现组合分散化的效果,同时,新协议还在第二支柱中针对贷款集中度要求各国监管当局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风险和问题。

数学上可以严格证明,只有一种叫做渐近单风险因素(ASRF)模型才是满足“资产组合不相关性”假设要求的,该模型假设整个贷款组合是由许多相对较小额的暴露组成,每个单项暴露所特有的风险之间往往可以相互抵消,因此只有那些系统性风险(诸如行业和地区等风险因素)才会对整个组合的损失分布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这样一来,模型就能够比较简单地加总各贷款的EL和UL之和作为整个组合的EL和UL。但是,由于在ASRF模型框架中没有考虑组合的分散化和集中度方面的信息,委员会采用了设置转换函数的方法,将各银行自行估计的反映在一个一般的经济环境下的平均违约率PD转换为能够反映宏观经济较差时期的系统风险因素值下的条件违约概率CPD(对于LGD,新协议并没有提供转换函数,而是直接要求银行基于保守原则,自行估计能够反映经济衰退情况下的LGD,后面将介绍委员会的具体考虑),从而将模型的结果校验到组合分散化效果较好的水平上,同时也反映出经济周期对于资本要求的影响作用。

针对贷款期限的影响,事实上,几乎所有银行的经验和研究结果都表明,期限越长的贷款违约风险也越高,因此也就需要越多的资本,委员会也认可了这一观点,在其资本计提公式中考虑了贷款期限的影响,对公式基于一年期贷款计算出的资本结果进行了修正。

另外,资本计提公式中还对资产价值的分布做了正态的假设。这实际上来源于Merton的信贷组合单资产模型。Merton(1973)将借款人的资产的市场价值看作为一个随时间变化的随机变量,并假设借款人的资产的市场价值服从正态分布,他将借款人的违约定义为其资产的市场价值低于其负债总额。Vasicek在2002年证明了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Merton的模型可以满足“资产组合不相关性”的条件。因此,委员会采纳了Merton和Vasicek的研究结果,决定采用正态分布的假设。

三、资本计提公式的解读

我们以一般公司贷款的资本计提公式为例,来具体解读体现以上原则和风险因素的资本计提公式的具体构成(其它贷款类型的公式类同)。

资本计提公式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体现图1思想的UL计算公式(基于一年期贷款计算),第二部分是贷款期限的调整公式。

上述公式中,就是委员会提供的条件违约概率转换函数。该转换函数要求两个输入变量:一个就是要求银行自行估计的平均违约概率PD,另一个是委员会确定的风险抵御置信水平99.9%。新协议采用正态分布函数的逆函数将平均违约概率PD和置信水平99.9%分别转换为“违约临界值”G(PD)和反映系统风险因素的保守估计值G(0.999),并以资产相关系数R的函数为权重将两者加权求和得到所谓的“条件违约临界值”。随后再用正态分布函数N(x)将这个“条件违约临界值”转化为条件违约概率CPD。因此,LGD×CPD就是前面图1中的VaR,扣除预期损失PD×LGD,就得到了覆盖非预期损失的资本要求(详见图2),这个资本要求总额能够抵御给定的概率水平下(99.9%)整个组合的可能损失。

正如前一节所述,对于LGD,新协议并没有提供类似于PD的转换函数,而是直接要求银行基于保守原则,自行估计能够反映经济衰退情况下的LGD(一般来说,这个LGD要比银行基于整个经济周期历史数据估计的平均LGD来得高,详见[1],468段 -471段)。因为委员会意识到,各国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对于LGD的估计能力和水平总体来说不论是数据积累和建模方法,远没有达到开发PD那么成熟的地步。因此,简单地给出一个转换公式,并不是一个好办法,因为转换公式所需的输入变量并不是每个金融机构都有能力准确估计的(例如:LGD、业务品种、抵押品类型和价值等),所以委员会最终决定要求银行基于内部数据直接估计能够反映经济衰退时期下的LGD,所以最终在资本计提的公式里,LGD就不像计算PD那么的复杂,而直接选取银行自行估计的LGD。

资本计提公式中,采用了资产相关系数R的函数作为和的加权权重,对于不同资产类别,相关系数R的计算公式有所差异,这体现了委员会的观点:不同资产的相关性和分散化效果是不一样的,因此需要做不同的校验,以体现他们各自不同的风险特征,见图3。

从图3可以看出,高波动性的商用房地产敞口之间的相关性最高;公司、和金融同业敞口次之;中小企业和零售敞口之间的相关性最低。这种规律也是与我们的主观经验相吻合的,通常房地产之类的价值往往与整个市场的景气有很大的关系,相互间的关联性很强;大企业和、金融同业组合中的客户数量往往较少,因此相关性也会比较高;而中小企业和零售之类的敞口往往数量很大,更多地取决于借款人本身的质量好坏,相互间的关联性就比较弱。同时,相关系数R与PD是呈递减关系的,即:当前违约概率越低的客户,相互之间的违约相关性越高;对于那些当前已经是较差的客户来说,其自身违约概率已经较高,因此相互间的违约关联性就比较低了。

另外,中小企业的相关系数还与销售额的大小有关,见图4的三维图。图中,x轴是违约概率PD,y轴是销售额,中小企业的相关系数就是PD和销售额的二维函数关系。委员会用销售额来衡量企业的规模,规模越小的企业,相互间的违约相关性也就越小。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老协议而言,新协议对零售信用资产的资本计提给与了优惠措施,结果是导致零售信用资产所需资本的下降,从而鼓励银行开发零售模型,发展优质零售信贷业务。

公式的第二部分是一个期限调整公式:[1+(M-2.5)×b(PD)/[1-1.5×b(PD)。该公式同时考虑了贷款期限和违约概率PD的双重影响,这体现了委员会的两个基本观点:

1) 贷款的时间越长风险就越高,贷款的资本需求随着贷款期限的增加而线性增加;

2) PD较低的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对于资本需求的影响程度要大于PD较高的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对于资本需求的影响(实际上这个观点来源于KMV模型所做的违约概率迁移矩阵分析,因为长期的历史数据表明,评级较好的公司,其降级的可能性往往较高;而那些评级较低的公司,其降级的可能性相对前者来说反而比较小,因为他们往往一年期的违约概率就已经比较高了,下降的空间有限)。

期限调整的基准定为2.5年(这样可以和实施初级法的银行保持一致,初级法中的贷款期限统一定为2.5年),最少一年(某些特殊的短期贷款可以例外),最高5年,318段-325段)。期限调整公式中的b(PD)=(0.11852-0.05478×ln(PD))2实际上就是基于2年期贷款和3年期贷款的迁移数据对2.5年的基准期限所做的平滑回归估计。

四、资本计提公式在国内实施的若干建议

新资本协议是西方十国集团的监管当局制定的用于十国集团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纲领,其资本计提公式的分析基础和数据来源也是基于十国集团金融业所积累的数据,这些国家的监管当局已经建立起自己的评级体系和历史数据,他们用这些数据对资本计提公式进行校验和测算,得到相应的权重系数,应该说这些数字是适合于十国集团的,特别是资产相关系数,非十国集团的国家与十国集团的标准差别会非常大,统一按照十国集团的标准实施对于新兴市场的金融机构是有失公允的,因此建议我们的监管当局应当对这些参数进行调整和校验。

1、尽快研究和探讨建立国内银行业统一数据库的可能性,由监管当局汇总各家银行数据,为监管当局校验和调整新资本协议公式提供国内统一数据支持。笔者认为目前更可行有效的方法是监管当局提出需要修改的参数,由各家大银行根据各自的数据测算这些参数值,上报监管当局;监管当局可以根据这些参数采取某种方法的加权平均,得到国内统一的参数值。

2、基于国内银行业的数据,尽快研究和建立我们自己的违约概率迁移矩阵表,用于资本计提公式有关期限调整的校验和修正。

3、对于资产相关系数R计算公式应当做适当调整,以反映国内的真实情况。资本计提公式中针对不同类型资产设定了不同的权重,比如:大企业的相关系数公式:

公式中权重系数分别是0.12和0.24,根据公式的含义,当PD=0(无风险资产)时,R=0.24;当PD=100%(违约客户)时,R=0.12。因此,需要测算违约客户和无风险资产的相关性,作为对资产相关系数公式权重的修正值。而对于像住房抵押贷款和合格循环零售贷款给定固定的相关系数R,就需要针对国内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并作调整。

另外,对于中小企业的相关系数R计算公式:

其中还考虑了企业销售额S的影响因素(公式最后一部分),委员会基于十国集团所制定的标准是小于5000万欧元年销售额的企业称为中小企业,并且设定了下限500万欧元,小于这个规模的,统一按照500万欧元来考虑,公式中对于销售额S的调整是基于这个标准的,其中S的单位是百万欧元,因此公式中的5代表500万欧元,45其实代表了上限5000万欧元和下限500万欧元的差。建议监管当局制定适合中国情况的统一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对此公式作必要的修正(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对此公式的调整是港币5亿到5000万之间)。

五、新协议资本计提公式罗列

新协议中对于资本计提的公式区分不同的资产类别,针对各自不同的风险特征和相关性,给出不同的参数调整,具体如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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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Vasicek, O., Loan portfolio value[J], RISK, December 2002, 160-162

第5篇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风险承担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11)03-0045-06

[收稿日期] 2011-03-18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经成为各国银行业监管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争论最多的是资本充足率问题。与在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广义的风险分类不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预想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完全依赖于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无论是内部评级还是外部评级。然而信息披露的要求如此之高,只有少数银行可提供必要的信息。因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给银行以选择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的权利。但是,一方面引进内部评级法的固定成本很高,会阻止小银行使用该方法;另一方面,缺乏足够的历史数据也使小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小银行也不会从相对安全的风险暴露而减少的资本充足率中获益。[1-3]这种对大银行和小银行的不对称对待会如何影响银行的风险承担、绩效和经济中的总风险?本文将作出理论回答。

如果有选择两种方法的权利,左边表示存款利率均衡。在模式3和4中的边界,实际上移向更低的竞争,与标准法相比,风险承担由于监管而增加。在模式3和4中的边界,小银行偏好于提高利率。不同的是,曲线分开有无风险承担的模式表现为单调递减。因此,如果银行允许在两种方法中选择,且大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该方法扩大了α的参数设置,小银行承担过度的风险。

即使在转移到模式4的情况下,小银行也受到束缚。考虑到在选择内部评级法前,银行仅仅只考虑在模式3和4的边界中情况。β极小的增加有两种效应:第一,导致银行离散地增加存款利率,边际利润没有任何变化;第二,增加了银行存款利率,危害到小银行。即使在模式转换的情况下,小银行也将会丢失利润。从模式3和4边界开始,一个β极小的增加有两种效应:第一,由于临界利率的增加,大银行提高其利率;第二,为获得市场份额,小银行离散地提高利率。小银行市场份额增加,大银行利润减少。因此,在由标准法转换到内部评级法后,大银行利润也许下降。方法越复杂,固定成本越高,小银行更可能不会愿意采用新方法。大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潜在利润是巨大的。总的来说,与标准法比,内部评级法的引入也许引起小银行承受更高的风险,从而转化为总风险增加。因此,监管没有达到它阻止银行风险承担的目标,表现出内部评级法的优势被选择的权利所破坏掉。[4]

五、结论

银行可以采用很多办法对新监管做出反应,而不被模型所捕捉到,尤其是小银行之间或大银行和小银行之间的并购。被并购的银行会选择更安全的项目,资本利用效率更高,这样也会提高福利水平。考虑到模型外因素后,该观点并非令人满意。具体而言,小银行可以建立联合评级系统,甚至可以将其风险管理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来应对新监管的规定并节约固定成本,仍然可以独立运作从规模经济中受益,提高福利,并避免兼并的不利影响。只有当监管者接受累积数据的激励,允许小银行克服缺乏历史数据的问题,但法律约束(例如银行保密法)仍可能阻止银行与其他金融中介机构交换客户的敏感性信息。如果中小企业更愿意找中小银行借款,那么模型会预测到大银行减少对中小企业贷款,且贷款会从安全项目移向风险项目。尽管最有效率项目的中小企业贷款注定损失最多,但通过内部评级法可以减轻该损失。但是,大银行也可能没有准备好在软信息的基础上扩展贷款。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大银行和中小银行的不公平对待可能是基于公平(权益)的原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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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关键词:次贷危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启示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从2007年起在全球范围内开始实施,而美国次债危机也正是在这一年爆发,这一历史性巧合使我们更加关注次贷危机对新资本协议的影响。在次债危机中,国际著名银行花旗、瑞银等风险管理水平领先的机构不仅未能幸免,反而蒙受巨大损失。这一事实让大家对代表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最新成果总结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开始了新的反思,甚至于对新资本协议提出了质疑。在各国积极出台应对危机的措施后,如今次债危机对金融、经济的影响正逐渐减弱。站在这个历史阶段,总结这一经济现象,有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我国即将开始的新资本协议实施提供理论上指导。本文正是基于次贷危机的成因这一新的视角,来探讨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际意义。

一、美国次贷危机的产生背景及成因分析

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简称次贷危机。它起源于美国住房市场火爆时期,商业银行发放了大量的次优抵押贷款。在追求房价上涨时次优抵押贷款带来的收益时,也积累了房价下跌次优抵押贷款违约陡增的风险,这些大量的次优抵押贷款正成为后来危机爆发的风险隐患。在美国政府为挤掉住房市场泡沫改变前期宽松的货币政策操作思路相应采取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后,住宅市场明显降温,次优抵押贷款拖欠率不断上升,商业银行前期积累的风险开始显现,次贷违约率上升导致了次贷放款机构遭受巨大损失。这就是次贷危机的起源。

按道理讲,信用违约率大幅上升,只会导致次贷损失本身,也就是它的损失范围在银行系统内,并不足以演变成危机,对全球金融市场产生深刻的影响。但从事情随后的发展来看,次贷危机对美国乃至全球经济、金融的影响却远远超过了储贷协会危机。通过深入分析,我们会发现,其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以次级抵押贷款为标的创造出的大量金融衍生品增加了市场的联动性、风险的扩散性。次级贷款作为相关衍生品如CDS、CDO的基础资产,它的损失会导致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仅波及银行系统,而且通过衍生品相关到证券系统、保险系统等整个金融系统。在这种过度信用创造的条件下,不断暴露的资产损失动摇了整个金融市场信心,市场的连锁反应使得风险进一步放大,继而引发了全球性信贷紧缩和金融市场动荡。

二、从次贷危机看新资本协议的制度合理性

新资本协议(Basel II),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总结最新风险管理实践经验和修改98年版旧资本协议的基础上,于2004年6月公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资本协议)。其主要变化是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新资本协议代表了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有助于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和推动业务创新。

站在次贷危机的角度来审视新资本协议,就是要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范围内,分析新资本协议的实践能否起到防范次级贷款损失发生的作用。要探讨这一问题,需要追溯商业银行在次级贷款损失发生过程扮演的角色。其可以总结为三点:首先是商业银行放宽了房贷授信标准,扩大了信用风险。其次是商业银行过于依赖外部评级,不能及时与准确把握资产的风险。最后商业银行证券证券化等表外业务在转移信用风险的同时,由于创新衍生金融工具过程又创造了新的风险,使信用风险在银行内循环回归。针对这三点,我们来看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有效性。

(一)实施新资本协议可以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务的监管

旧资本协议的特点是静态的、粗略的,缺乏对内部管理流程和风险标准的审查。旧资本协议只有“一大铁律”:最低资本金要求。而新资本协议在继承与发展旧资本协议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现代金融监管的三个支柱。实施新资本协议,可以通过三个支柱的联合作用,从源头上防止金融机构在未受监管状态下肆意降低信贷标准,发放大量没有偿还能力保障的贷款。而事实上,这正是次贷损失的原因之一。

(二)实施新资本协议可以进一步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和高级计量法等风险计量方法。内部评分法应用在信用风险评估中,它是以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值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来度量信用风险,从而能极大的提高银行对风险资产的敏感度。该方法的推进,有助于改变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外部评级的状况。本次危机充分暴露了外部评级机构的弱点。美国次债危机的根源之一就是银行业在评估信用风险时,过于依赖外部评级机构,放松了内部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从而使风险评估成为一个严重的风险隐患。

(三)实施新资本协议可以加强资产证券化监管,防止资本套利

2001年以来,国际上许多银行大量发放以次贷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工具来转移表内资产,他们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快速回收现金,用于进一步的业务扩张,而金融机构的实质性风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降低,只不过是在金融体系内部转来转去、不断聚积,为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准备了条件。而新资本协议正针对旧协议的这一盲区,对资产证券化及表外实体提出了资本要求,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

在这里要强调的是,从新资本协议制度的合理性上讲,我们不能推定出新资本协议的提前实施就能够避免本次金融危机发生,但我们至少可以说让金融危机的损失大大降低。也就是说,新资本协议也并不是完美的。

三、次贷危机对我国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启示

在我国,银监会于2007年4月出台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意见要求银行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银监会规定的

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到,次贷危机的发生从侧面表明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具体来讲,在推进新资本协议加强银行风险管理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处理好风险管理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的关系

与1998年的政策框架相比,新协议定量计算更为精细,这些措施有利于银行提高对风险的敏感度。但是我们要看到模型本身的局限性以及运用风险管理过程带来的风险,不能夸大模型的作用。风险的管理归根结底是靠人来完成的,不是靠机器与模型,不应忽视定性分析的重要作用。正确的态度是在定量方法的运用中,注重内部评级结果和风险参数估计的审慎性。同时,要通过监管过程、银行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利用市场约束等定性的要求与定量有机的进行结合,来加强银行风险管理,提升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次贷危机的教训告诉我们,实施新资本协议过程中,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要同步发展。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新的金融产品的出现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但若处理不当,用于防范金融风险的金融工具也有可能带来新的金融风险。故必须通过金融市场的变化来加强金融监管动态调整,以适应金融创新提出新的监管水平要求。

(三)处理好金融发展实践与金融制度建设的关系

新资本协议作为最新国际银行风险管理的经验总结,代表最新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新资本协议的完美性,也不意味着它运用到我国银行业的实际会产生良好的效果。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的深化,在金融领域会出现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从美国次贷危机中我们可以看到,没有任何一种金融制度能够一劳永逸来完美地规范金融实践问题,金融制度的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来加以完善。故我国在推行新资本协议时,应该紧密结合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不能生硬照搬。同时要注意新资本协议对风险管理的实践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以期更好地借鉴国际先进银行治理成果,来提升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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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乔方亮.次贷危机对中国推行新巴塞尔协议的启示[J].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9年第158期.P1-6.

[4]顾弦,钟伟.次贷危机背景下新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趋势及期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09年第2期.P37-40.

第7篇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全面风险管理;信用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9)02-0020-03

近日,银监会在中国银行业新资本协议实施高层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明确,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制度将在2008年、2009年准备和测试,2010年起监管部门开始接受商业银行的实施申请,银行推行基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正当其时。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BIS)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典(十国集团)以及里斯本和瑞士在内的12国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其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nnBanking Supervision)于1988年提出以规范信用风险为主的“统一计量资本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对银行的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然而,此协议存在着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粗线条的风险权重不能精确地把资本与银行面临的风险密切地结合在一起,未能从监管上为银行改善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提供激励;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所有的企业,无论其信用如何,风险权重均为100%;没有充分认可风险缓解技术的作用,例如抵押和保证。有鉴于此,巴塞尔委员会不断修改完善协议,于1999年6月,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简称新协议);其后,在广泛征求各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意见的基础上,新协议又经过多次修改,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并计划从2006年底开始在成员国推广实施。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分别从资金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角度、监管者角度以及投资者角度对银行风险的内涵、计量方法以及风险防范方式等做出了更加全面系统的阐述。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金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角度)。新协议将银行风险的范围确定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方面,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

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便银行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者角度)。这部分内容是第一次纳入协议框架。新协议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情况、所在市场的性质、收益的可靠性与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在其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进行必要的干预。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投资者角度)。它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研究重大进展的体现,其作用在于进一步强化资本监管和促进银行体系运作中的安全与稳健。新协议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合理地分配资金及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奖惩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为了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须要建立和完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考察更广泛、全面、灵活。它摒弃旧协议“一刀切”式的监管框架,为银行提供了更多的风险计量方式,银行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等灵活地进行选择。同时,新协议提供的衡量风险的方法具有更高的敏感性和准确性,从而能够更为有效地确保监管目标的实现。此外,新协议重点强调市场约束,这使银行经营更加透明。随着银行一系列敏感信息被定期、强制地披露,公众能够更为准确地了解银行的清偿能力,充分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保证银行经营的合法、高效、透明,同时也有效避免了由于信息不对称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为达到新协议的要求,银行必须将构建自身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作为今后的工作重点。

二、全面风险管理

通常情况下,风险管理是指银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所承担的各类风险的全过程。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20世纪80年代,由于信用风险导致金融机构大量倒闭,结果是产生了“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性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第二,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衍生金融工具及交易的迅猛发展,市场风险日益突显,其结果是出现了市场风险测量新方法VAR(风险价值方法)。第三,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银行风险管理理念、方法与模式需要重新设计,于是全面风险管理应运而生。

全面风险管理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其内在推动力主要有二:其一是金融风险机构面临的风险因素多样化,各银行都会因风险控制措施不当而发生损失,有的案例损失金额巨大;其二是银行风险管理模型和风险度量技术日趋成熟,尤其是信用风险和操作性风险量化取得了较大突破,全面风险管理具备可行性。

全面风险管理是指统一集中管理整个机构的各种风险。这是一种思想或理论,而不是具体的风险管理方法或技术,是基于风险一体化的基础,采用一致的标准测量并加总这些风险。对于银行而言,全面风险管理就是银行为了达到经营目标,由董事会推动和参与,由具体业务和管理部门实施的风险管理程序。该程序贯彻于战略制定和业务经营各个环节,覆盖各风险类别和业务单元,目的在于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并实现银行利润目标。其内涵包括:一要覆盖全面的风险因素,这些因素来自不同风险种类(信用、市场、操作、流动性及其他风险)、不同地理区域、不同业务部门和不同的管理层面;二是强调从银行整体的角度对这些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的汇总和整合,但不是简单罗列和汇总。

三、基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从2007年起,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将开始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因此有许多银行已经开始全面风险管理的实践。尽管全面风险管理不存在统一的模式,但由于其覆盖面广,技术复杂,整合程度高,信息传递频繁,因此要求银行合理设计组织架构,优化职能配置。具体而言,应该包括如下若干要素:

1 构建全员化的风险管理文化

风险管理文化决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理念和经营模式,它影响着银行业务的各个环节。要建立风险管理文化就是要倡导和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囊括各个部门、各项业务、各种产品的全员化的风险管理理念。一些金融机构发展的历史和经验表明,风险管理文化是内部控制体系中的“软因素”,在银行经营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落后的企业文化尤其是风险管理文化往往是金融业在风险管理上出现问题甚至失败根源。因此,银行应当针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建立学习型团队,重点加强学习、提倡和培育风险管理文化、鼓励银行各部门对全面风险管理与新巴塞尔协议进行研究,逐渐形成一种全员化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积极推行涵盖事前预测、事中管理、事后处置的全过程风险管理行为,为防范金融风险打下良好基础。

2 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行为组织学告诉我们:组织结构是企业的“经脉”,是保证企业经营正常运转的基础性制度因素。为了提高风险管理的准确性和针对性,职能配置往往要与业务单元紧密结合;为了增强管理的有效性,又必须在整个银行层面上进行快速整合,这就需要管理架构存在强大的综合和集中能力,这种集中包括风险基础数据的集中、风险报告的集中、限额管理的集中等等,因此就需要构建一套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结合我国银行的风险管理实践,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应将高级管理层、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团队及风险经理等全面囊括进去,实现上下联动,保证风险管理实施效果。具体组织模式不一而足,下面所示组织模式仅供参考。

3 应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

新资本协议中包含了三种方法: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

(1)标准法(Standard Approach)。新资本协议对不同的信用风险标的加以区分,主要有国家、银行、公司风险等。同时按照不同信用等级,给予了不同的风险权重。例如,对公司风险不再一视同仁皆为100%的风险权重,而是依据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评级,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此外,新协议要求进行国家信用评级,并鼓励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但在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时,不允许使用者仅将信用评级结果纳入风险权重的计算,而是要深入了解并复核外部评级的方法及结果。

(2)初级内部评级法(Foundation Internal Ratings Based Approach)。新资本协议规定银行运用内部评级法估计借款人资产的信用风险时,要遵守严格的方法和计量标准;同时,针对不同的贷款种类要采用差别的分析架构,如公司贷款损失与消费性贷款损失等。使用初级评级法的银行需评估借款人的违约概率(PD),并将其结果转换成未来可能发生损失的金额。如果银行采用自己的评级体系来计量风险资产,必须由金融监管机构审查,并通过批准,而且应严格遵守财务披露的规定。在内部评级法下,银行被允许按照监管标准,使用其内部评级法估算违约概率(PD),而其他要素则由监管机构提供。

第8篇

关键词:评级方法论;时点评级法;跨周期评级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8-0071-04

一、引言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要求银行通过内部评级体系计算监管资本,进一步增强监管资本对于所面临风险的敏感性。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银行首先要重新构建适合监管要的内部评级体系,包括评级等级的划分、评级参数的估计、评级结果的使用以及评级体系验证等一系列内容。评级方法论(Rating Philosophy)是对经济周期的一种态度,反映了信用评级的本质,具体表现在评级使用何种信息、评级期限等方面,主要包括时点评级法(Point-In-Time,PIT)和跨周期评级法(Through-The-Cy,cle,TTC)。评级方法论是银行构建评级体系之前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影响到违约概率(Probability0f Default,PD)和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等风险参数的性质、评级稳定性等方面,但是银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这一根本问题,本文从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内涵与应用着手,分析了两种评级方法对风险参数PD与LGD和监管资本要求的影响。并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评级方法进行了选择,最后得出对我国银行的启示与建议。

二、时点评级和跨周期评级的内涵和应用

(一)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内涵

实证研究表明,受经济周期影响,信贷也呈现出明显的周期性,虽然二者的周期并非同步。因而。就是否考虑经济周期因素而言,信用评级就需要区分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受到的关注较多,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较充分。而银行内部评级方法问题在20世纪末才开始受到重视。1998年,美联储的一份有关“美国大银行信用风险评级”报告中提到了银行在使用内部评级方法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和不明确性。2000年左右,巴塞尔委员会在工作论文中正式区分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但是并没有给出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准确定义。至今,理论界和业界对于两种评级方法仍有不同的理解,尚未形成比较权威的、被广泛接受的定义,尤其是在跨周期评级法的理解上争论更多。

一般而言,国外学者或者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论文是从两个方面来定义和阐述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从评级所使用的信息角度去理解两种评级方法,时点评级法使用有关企业的所有静态和动态信息以及宏观经济信息,而跨周期评级仅使用企业的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不对周期性经济变动做出反应。当然也有学者从违约概率性质角度定义两种评级方法,时点评级法是基于现时条件下企业的状况以及对未来的展望所做出的评级,时点评级与未经压力的违约概率相对应;而跨周期评级是考虑整个经济周期,根据企业可能出现的最坏状况或者极端事件压力测试下的承债能力所给予的评级,由此跨周期评级是与压力状态下的违约概率相对应的m。

两种视角都体现出信用评级如何处理经济周期因素的方法,进而区分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从所使用的信息角度理解评级方法论对于建立合适的评级模型和选用恰当风险因子具有较大指导意义。从违约概率性质的角度理解评级方法论,能够清晰反映出评级与违约概率的互动关系,更深入的刻画出经济周期对于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影响。

(二)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应用

时点评级法基于评级企业现时状况考虑,评级期限较短,多为一年,也可能2-3年甚至更长时期,评级结果能够精确反映企业的信用风险程度。跨周期评级是基于较长时期内的经济周期出发,评级限期可能为3-5年,或者整个信贷周期,评级结果较之时点评级精度要低,具有顺序评级特征。两种评级方法的不同特征使得它们在银行内部应用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时点评级法在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应用范围较广,包括贷款定价、风险监测、经济资本配置、限额管理、收益分析等方面,而跨周期评级主要应用于长期信贷决策、确定监管资本等方面。

三、评级方法对风险参数和监管资本要求的影响

(一)评级方法与违约概率

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要求,银行要建立起内部评级体系,而且信用等级要与违约概率相对应。不同的信用评级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违约概率,时点评级法的等级会随着企业和宏观经济的变化而变化,此种情况下企业的信用等级变动较频繁,但是每一信用等级所对应的违约概率是不变的。也就是说,经济衰退时,企业的违约概率将升高,其信用等级将被下调;而经济繁荣时,企业的违约概率将下降,其信用级别相应上调。跨周期评级结果不随经济周期变动,只会对具有长期性的变动做出反应,企业的信用等级较稳定。但此种情况下,信用等级所对应的违约概率不是固定的违约概率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的,银行应该设定浮动的范围,当变动幅度过大时,就要调整企业的信用等级。

就资产池违约概率而言,Heiffield(2004)以及巴塞尔委员会报告(2005,NO,14)实证研究表明,在经济周期内。虽然每个时点评级级别的未经压力资产池违约概率保持稳定,但是压力状态下资产池违约概率却发生了变化。每个时点评级级别压力状态的资产池违约概率与经济周期是正相关的。同样,在经济周期内,每个跨周期评级级别的压力状态下资产池违约概率保持不变,而未经压力资产池违约概率则与经济周期是负相关的。因此,银行不仅要区分其内部评级法方法,还要明确其违约概率性质,这样才能正确理解信用风险报告的内涵。

(二)评级方法与违约损失率

反映信用风险的两个主要参数是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要建立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的二维评级结构。对于实施高级法的银行来说,要建立债项评级,并且每一个信用等级要与相应的违约损失率对应。实证研究表明,违约损失率与违约概率具有正相关关系,经济衰退时,两个风险参数都会出现下降,进而导致银行的信用损失加大。

银行违约损失率的估算都是基于银行内部数据和担保品的分类,影响违约损失率的因素主要为合同结构、经济周期、行业、以及公司状况等。根据Moody(2002)在其

违约损失率预测模型LossCalc的技术文件中披露的信息表明,合同设计对于违约损失率的贡献度为37%,宏观经济环境因素对违约损失率贡献度为26%左右。虽然现在学者对于违约损失率与评级方法的研究并不多,但是贷款合同变动较少,影响违约损失率主要因素多为静态的,这就决定了违约损失率的稳定性。而且从银行的做法来看,频繁变动债项评级也不是一种常规做法。《巴赛尔新资本协议》中已经明确提到要采用较保守的方法估计违约损失率。因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建立的债项评级通常具有跨周期性质,违约损失率较稳定。

(三)评级方法与监管资本要求

不同评级方法影响到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的稳定性,由于两个风险参数是计算监管资本的重要输入变量,进而评级方法将会对监管资本要求产生深刻的影响。从理论上讲,时点评级法下评级等级的变化将会引起监管资本的变动。也就是说时点评级下监管资本随着经济周期变动而变动,即在经济繁荣时期,所需的监管资本较少,但是在经济衰退时期所需保有的监管资本较高,监管资本的变动性较大。同样,在跨周期评级条件下,虽然信用等级不变,但是违约概率还是会浮动的,也会引起监管资本的变动。相比较而言,跨周期评级考虑了周期性因素,使得监管资本要求能够保持较高的稳定性,但所要求的监管资本较高。并且,《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高级法下监管资本要求的波动性要比初级法的高,因为在初级法下,违约损失率是由监管当局给出的,不需要银行自己估算。

Frieda Rikkers及Andr6 Thibeauh(2008)利用标准普尔数据库研究认为,压力状态下跨周期评级法所要求的监管资本比时点评级法高出76.4%,这与压力水平有关。时点评级条件下,经济衰退时所需监管资本要比平均水平高37%至76%,这也与资产组合的风险状况有关。未经压力跨周期评级法的资本成本要比时点评级法高9%。压力状态下的跨周期评级法所需资本成本则可能比时点评级高出75%。这说明,跨周期评级法可以降低监管资本的波动性,但是维持这种稳定性的代价是较高的。

实际上,评级方法论除了对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以及监管资本要求有显著影响外,还会对银行信息披露产生较大影响,原因在于时点评级下,所披露的信息更为真实,更能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而跨周期评级法下,违约概率精确度不高,因而银行披露的信息就会失真,不利于投资者以及公众对于银行的监督。评级方法论也将影响评级体系的验证,这主要是因为不同评级方法的特征以及对于风险参数的影响,监管部门需要针对银行所采用的评级方法选择恰当的验证工具。确保验证的效率。当前各个银行在评级方法选择的多样性为监管部门的验证工作增加了困难。所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评级方法论的影响具有广泛性和深刻性,这就要求银行和监管部门重视评级方法论的使用和研究。

四、时点评级体系和跨周期评级体系的选择和建立

(一)银行监管部门对于评级方法所做出的要求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未就银行评级方法论应用问题做出明确的要求,银行可以选择合适自身的评级方法,但是要求银行要明确内部评级方法所属的类型。一般认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提到“要求使用长期数据估算违约概率”,进而推测新资本协议提倡使用跨周期评级方法。但是,这一推测理由是不充分的,因为使用长期数据估算违约概率是为了获得更为稳定而准确的模型参数,不论是在时点评级法还是在跨周期评级法下估算违约概率时,都适用这一准则,也就不能由此得出以上结论了。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在其关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中,指出“评级方法论是其监管的重要方面。银行要明确所使用的评级方法论的类型,制定企业评级迁移的政策,明确评级等级变动对于监管资本的影响”。我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第四节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中提到“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时点评级法、跨周期评级法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评级方法估计债务人的违约概率”,“商业银行的债务人评级应同时考虑影响债务人违约风险的非系统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商业银行应向监管部门说明所采取的评级方法如何考虑系统性风险因素的影响,并证明其合理性”。

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各有优劣,在没有深入研究的情况下不能说哪个更好。因此。或许是出于谨慎的考虑,各国银行监管部门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保持了一致的口径,允许银行自行选择评级方法。从监管角度看,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是第一目标。银行所保有的资本波动性过大,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时期,为补充监管资本要求必然压缩信贷投放规模,也将会对实体经济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甚至如果银行没有充足的流动性确保持有足够的监管资本,将会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部门更偏好保持稳定而充足的监管资本,这就意味着不论是巴塞尔委员会。还是各国监管部门在评级方法的选择上可能会更倾向于跨周期评级体系。

(二)国际商业银行在评级方法上的选择

根据Treaty及Carey(1998)和2000年巴塞尔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国际商业银行并没有明确区分评级方法的使用。从实践看,很少一部分银行使用跨周期评级,还有部分银行使用混合评级方法,大部分银行选择使用时点评级方法。这与外部评级机构形成很大反差,因为国际知名的信用评级机构都宣称使用的是跨周期评级法。由此可见,国际活跃银行在评级方法的使用上呈现多样性,并且多数使用的是时点评级方法。造成这一现实的原因可能有如下几点。

1,出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虑。跨周期评级和时点评级是收益性与稳定性之间的权衡。跨周期评级所要求的监管资本较高,有利于金融稳定,但是其成本也是较大的。银行是追逐利益的经济部门,需要为股东增加价值。选择时点评级可以降低监管资本需求量,虽然在经济衰退时监管资本需求增加较多,但是通过经济繁荣时期的大量放款来弥补,这样就有利于提高经济资本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2,银行多使用时点评级与违约概率模型有关。一般认为专家判断的评级方法可能更倾向于跨周期评级法,而以市场信息为主的统计模型则偏向于时点评级法。有时候,时点评级法下企业信用等级变动较少,而被误认为是跨周期评级法,这主要是由于评级模型的输入变量变动性较小的缘故。以财务信息为主要输入变量的评级模型就存在这样的问题。银行现今更多使用的违约概率模型为结构性模型诸如KMV模型,此类违约概率模型以市场信息作为主要输入变量,并且随着市场信息的波动而波动,从而形成了时点评级法。

3,银行对于评级结果的多种使用目标。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过程中需要不同评级方法的结果,因此导致了银行在建立信用评级体系方面的不一致性和多样性。

4,相比时,最评级体系,跨周期评级体系更难建立。时点评级体系较容易建立,而跨周期评级建立起来相对较难。时点评级可以利用企业的所有信息和宏观经济信息就可以建立起来,而建立跨周期评级体系需要将长期因素和周期性因素相分离,确保违约概率模型所考虑的因素与系统因素没有关联性。这会增加建立跨周期评级体系的工作量,维护成本也较大,使得跨周期评级法的实际应用范围不广。

五、对我国银行的启示与建议

我国将于2010年开始正式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都开始已建立或整合内部评级体系,并聘请了外部咨询机构,以适应监管需要。但从现有资料看,国内监管部门、业界专家以及学者都比较注重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参数的估计、评级验证方面的研究,对于银行内部评级方法论问题研究较少,甚至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可能会导致银行评级结果应用、信贷决策等方面的失误。鉴于评级方法论的重要性,在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如下。

第9篇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违约概率

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当今国际银行界最具影响力的风险监管指导文件。该协议继承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安全为核心的监管思想,但是却大大提高了对资本要求的敏感度。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手段是推进内部评级(IRB)法在银行的实施,即使用银行内部系统的风险度量作为资本计算的输入参数。因此,了解、把握IRB法的框架、难点以及探讨其在我国国内商业银行的实施是迫切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IRB法的框架

(一)IRB法的框架思想

IRB法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重大创新,它并非仅是一种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而是确定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的一整套标准和体系。它的主要思想是在资产组合层面处理信用风险,其中包含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假定,即假定单项资产的边际监管资本要求仅仅取决于资产本身的风险特征,而不必考虑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因此,IRB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相关定义将其账户分为具有不同潜在风险特征的五大资产类别:公司、、银行、零售以及股权,每一大类又可细分为更多的子类。而只要将各类资产的边际监管资本要求简单相加就可以得出信用风险的整体监管资本要求。

各类资产的监管资本要求都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量:风险要素;风险权重函数,即风险要素转换成风险加权资产及资本要求的方法;银行对某类资产实施IRB法必须满足的最低标准。对于后两方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对于前一方面,商业银行必须使用IRB法度量。根据对风险要素的度量范围不同,IRB法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

通过对风险要素的度量不仅可以计算出风险加权资产(RWA)和风险监管资本(RC),而且还可以计算出预期损失(EL)和非预期损失(UL)等相关指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倡导的风险管理思想就是商业银行通过提取坏账准备来抵御预期损失,而通过经济资本(EC)来抵御非预期损失。因此,这两个指标可以作为信贷授权、额度授信、贷款定价、资产组合分析、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等各项工作的基本依据。由此可见,对风险要素的度量是IRB法的核心内容。

(二)IRB法的风险要素

经监管当局批准有资格采用IRB法的银行度量的风险要素主要有:

1.违约概率(PD),即未来一段时间内借款人发生违约的可能性。对于公司和银行暴露,PD是借款人一年期违约概率和0.03%中的较大值。对于暴露,PD就是借款人内部评级一年期的违约概率。各个信用等级PD的确定必须是通过对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实证研究得到。无论是初级法还是高级法,商业银行都需要自行估计PD。

2.违约损失率(LGD),即违约损失占违约敞口(EAD)的百分比。此处的损失是经济损失而非会计损失,包括折扣因素、融资成本以及在确定损失过程汇总发生的直接或间接成本。LGD与关键的交易特征有关,如是否有抵押品及其从属(subordination)关系的影响。初级法下,公司、银行和的无抵押高级债权以及全部次级债权的LGD分别为45%和75%;有抵押债权资产的LGD服从较复杂的监管公式,以合理反映抵押等风险缓释技术对LGD的降低作用。高级法下,银行自行确定每一违约敞口对应的LGD。

3.违约敞口(EAD),即债务人违约所导致的可能承受风险的信贷业务的金额。EAD按扣除专项准备金后的净值计算。对于表外项目(不包括外汇、利率、股票以及与商品相关的衍生产品),EAD按照已承诺但未提取数量乘以信用风险转化系数(CCF)来计算,而度量CCF有两种方法:初级法和高级法。初级法下,证券回购的CCF为100%,短期自偿性信用证为20%,而对于承诺(不论期限)、票据发行便利、循环认购工具为75%。高级法下,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估计不同产品的CCF。

4.有效期限(M),即某一违约敞口的剩余经济到期日。采用初级法的银行,除了回购类型交易有效期限是6个月外,公司敞口的有效期限是2.5年;而在高级法及有明确期限标准的初级法中,银行必须为每项EAD提供一个有效期限度量值。对于有确定现金流安排的工具,有效期限计算公式为:

其中,CFt代表合约上借款人在t时间段内可支付的现金流。而对于其他无法确定现金流安排的工具则采用一些更加保守的方法。

(三)IRB法的信用风险衡量步骤

与传统的信用风险衡量方法一样,IRB法也是从客户和债项两方面来度量信用风险的,其思路可以参见图,而具体步骤包括:

第一步,筛选关键指标。这是IRB建模的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基本方法是:根据众多备选指标(一般在100个以上)与事后违约频率的非线性方程计算其敏感系数,主要采取决策树技术、多元概率回归技术和因素递减技术,在此基础上结合专家意见确定关键指标。

第二步,计算初步的PD。模型对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经营性现金流比率等在内的若干财务指标,根据规模、行业和区域进行系统分类,并作过滤性检验,然后导入主模型做概率回归、逻辑分析和对数分析等三种基本分析,最后经整合得到初步的PD。

第三步,调整PD。模型引入管理水平、技术实力、市场表现和法律环境等定性指标,权重根据层次分析法和数据包网络技术加以确定,将专家定性分析结论转化为定量指标值,据此对初步的PD进行调整。

第四步,确认客户风险评级。按照映射关系,将调整后的PD值转化为风险评级结果,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通常,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小客户采取批量审核,而对重大客户要逐一审定,并设立对模型评级的否定机制。风险评级结果一经审定,便成为业务决策的重要依据,进人并影响整个风险管理流程。

第五步,计算LGD。主要考虑资产担保方式、期限结构和产品种类等因素。然后,通过计算每笔资产的预期损失率(PD×LGD),按照预期损失率的分布区间,可以确定债项评级结果。

第六步,计算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前者是指事前估计到的或期望的违约损失,而后者则指由于波动而无法事前估计的损失,两者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其中,R为相关性系数,b为期限调整因子,K为资本要求系数,N(x)表示标准正态随机变量的累积分布函数,G(x)表示标准正态随机变量累积分布函数的反函数。最后,将各类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加总可得整体的风险加权资产,然后再乘以8%就可以得到整体的风险监管资本。

二、实施IRB法的难点

IRB法的核心内容是对风险要素的度量,而实施难点在于开发和选择有效的风险要素度量技术,其

中主要是对PD和LGD的度量。

(一)PD的度量

国外对PD的度量研究开始较早,成果颇丰,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基于会计数据的PD度量研究。Beaver(1966)和Altman(1968)最早利用会计数据进行单变量与多变量线性区别分析来进行PD度量,Ahman等(1977)还以此发展出了著名的z―Score模型。但是线性区别模型将各个样本区分成违约与不违约有些勉强,而其样本符合多元正态分布的假设又过于严格,因此,以样本发生违约的概率为研究对象的线性概率模型被发展起来。不过这一模型有两个特点明显不符合现实:一是条件概率并不一定处于0-1之间;二是条件概率与财务指标之间的关系是线性的。随后发展的累计概率分布模型很好地克服了这两点,如Logit模型和Probit模型(Martin,1977;Ohlson,1980)。上述统计分析模型都是建立在若干假设之上,而实际资料是否符合假设本身就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近年来,已经有不少学者致力于寻找毋需依赖变量分布以及其它假设的工具,由此发展出了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几种方法,如神经网络(Tam,1991)、决策树以及遗传算法等。

2.基于市场数据的PD度量研究。基于会计数据的PD度量方法缺乏有力的理论基础,容易产生预测的不稳定(zavgren,1983),而且这种预测往往具有很强的滞后性。因此,人们开始转向基于能够更快速地捕捉借款人状况变化的市场价格的PD研究。1993年,KMV公司利用布莱克一斯科尔斯一莫顿模型(BSM Model)提出了著名的CreditMonitor模型,经过Longstaff和Schwarz(1995)、Zhou(1997)等的进一步发展,现已成为当今世界最著名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之一。而对于不能获得股票价格数据的非上市公司,KMV公司则使用非上市公司模型(PFM)。实践中还有一些其它的高级度量方法,比如与Cred-itMonitor模型齐名的CreditRisk’、CreditMetrics以及CreditPorffolio View模型等。

(二)LGD的度量

LGD的度量研究明显滞后于PD的度量研究,因而LGD的度量方法要少得多。目前,银行业普遍应用的方法是历史数据平均值法。它是根据回收率历史数据进行加权平均算出某一类或组合资产的LGD历史平均值,加权的方式有三种:货币加权、违约加权以及时间加权。这种方法因简单易行受到欢迎。然而,它却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即贷款和债券的回收率的概率分布一般呈现出双峰分布特征,因而使用平均数作为预测值可能产生误导。

鉴于历史数据平均值法的局限性,人们开始寻求其他方法来更加准确地度量LGD。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1)历史数据回归分析法。这种方法实质就是根据违约资产的LGD历史数据和理论因子模型应用统计回归分析和模拟方法建立起LGD度量模型,比如著名的穆迪KMV公司的LossCalc模型。(2)市场数据隐含分析法。这种方法主要是从市场上尚未出现违约的正常债券或贷款的信用升水幅度中隐含的风险信息分析得出。这种方法需要复杂的资产定价模型和充足的数据,因而目前该方法主要应用于债券及信用衍生产品的定价,而在银行贷款风险度量中应用较少。(3)清收数据贴现法。主要通过预测违约后的不良资产在清收过程的现金流,计算出其贴现值而得出LGD。这种方法不需要市场交易数据,比较适宜于度量银行贷款的LGD。

三、国内商业银行IRB法的实施建议

鉴于实施IRB法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内已经有不少银行开始着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实施IRB法必须要满足包括评级体系设计运作、公司治理和监督、IRB使用、风险量化、内部估计值验证以及信息披露等在内的12个方面的最低要求。显然,国内商业银行要真正实施IRB法尚需要一段艰巨而漫长的历程,因此,我们主张分三阶段逐步推进。

第一阶段,数据清理与IRB模型的开发。主要工作包括:(1)强化对IRB数据的积累。一方面,对存量数据进行清洗、补录与整合,提高其质量;另一方面,强化对新增数据的管理,比如制定严格的数据收集、录入规则,及时对问题数据进行清理等。此外,还要扩大对数据积累的范围,比如LGD数据,以及各种表外融资便利的风险特征,包括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承兑、履约保函、投标保函、回购协议以及贷款出售等信用衍生产品等。(2)开发适合银行业务结构的IRB模型。目前IRB模型有很多,并不是国外最先进的模型就一定最好。比如,KMV CreditMonitor模型并不适合资本市场相对落后的我国,而神经网络模型就曾在亚洲一些银行遭受严重失败。国内商业银行可以首先开发出基于会计数据的PD统计模型,比如Logit或Probit模型,然后再开发出基于历史数据回归分析法的LGD模型,最后开发计算非预期损失的高级内部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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