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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环境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4-18 05: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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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环境论文

第1篇

(一)人口膨胀加剧资源消耗速度近几年,北京市常住人口仍保持较快增长的趋势。2013年常住人口达到2114.8万人,其中常住外来人口802.7万人,分别比2012年增加45.5万人和28.9万人,增速分别为2.2%和3.7%。外来人口的增加已经成为北京人口膨胀的主要原因。人口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首都带来能耗、资源、交通等方面的巨大压力。从能耗看,2013年北京每天消耗2.6亿度电、2707.7万立方米天然气、3.1万吨成品油和1000万立方米水,与2009年相比,分别增加0.6亿度电、707.7万立方米天然气、0.8万吨成品油;从排放看,2013年北京每天产生生活垃圾1.84万吨、排放污水425.5万立方米,与2009年相比,分别增长0.04万吨生活垃圾、51.5万立方米污水。从出行情况看,2013年,每天仅公共交通客运量就达2204.9万人次,与2009年相比,每天增加400万人次。初步测算,常住人口每增加1人,平均会带来大约2.6次的出行。目前,北京常住人口规模的快速膨胀,特别是中心城区人口过度聚集的状况仍在延续,而新城疏解中心城区人口的作用并不明显。

(二)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加重城市承载力北京作为资源输入型的特大城市,自然资源匮乏,98%的能源靠外地调入。近年来,虽然在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上做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是,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严重等城市顽疾仍然大量存在,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1.垃圾处理出现缺口。2013年,全市生活垃圾清运量671.7万吨,比2012年增长3.6%。全市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24座,垃圾无害化日处理能力2.1万吨。根据2011年北京市环保支出项目调查结果:全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已填容量占设计容量的58.5%;生活垃圾焚烧场实际处理能力为1955吨/日,超过设计处理能力1835吨/日。市环保局公告指出,未来两三年内,北神树等7座垃圾填埋场均将填满封场,而目前新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压力巨大,全市或将出现近万吨处理能力的缺口。2.水资源短缺与浪费矛盾加剧。一方面,北京属于资源性严重缺水城市,目前又处于历史上最大枯水期。北京的供水结构,已由2000年前的以降水和外来水等新水为主,转变为目前的以地下水为主。水资源的严重短缺,不仅对经济产业发展的硬约束不断增强,而且也造成地下水超采日趋严重。2013年末北京平原地区的地下水平均埋深24.5米,比1980年末下降18.1米,储量相应减少92.5亿立方米。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同时,地下水环境污染也随之加剧。由于缺乏河道稀释用水,全市特别是中心城区的河道水体污染问题十分严重,水环境质量十分堪忧。另一方面,生活用水浪费明显。2014年5月份,北京开始实施阶梯水价。在此之前,居民用水一直实行统一价格,对价格不敏感。同时,节水技术创新和节水设施开发不足,节水政策法规不够完善,节水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生活领域用水浪费明显。3.环境污染情况严重。2013年,全市PM2.5为89.5微克/立方米,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距离世界卫生组织要求的PM2.5年均浓度安全值(10微克/立方米)差距更大。2013年,北京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不足全年一半,五级和六级重污染天数累计占比高达15.9%。能源结构低端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目前北京化石能源尤其是煤炭比重仍然偏高,清洁能源比重偏低,对大气环境质量产生直接影响。2012年,煤炭在北京终端能源消费中占比15.6%,比世界平均水平高5.8个百分点,比OECD国家高12.1个百分点;而从国外的情况看,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首都煤炭使用率极低或基本没有煤炭消费。

二、缓解首都人口资源环境矛盾的对策建议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城镇化正处于质量与速度并重发展的新阶段,加强城市化管理和人口服务已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问题。北京作为一个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人口高度聚集膨胀、日益被“城市病”困扰的特大城市,必须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准确把握首都市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稳妥推进人口规模调控。

(一)多层面做好人口压力的疏解1.创新人口发展调控体制,统筹人口服务管理。加强人口发展和调控综合决策体系建设。成立由国家有关部委、驻京部队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首都人口发展协调机构,负责统筹人口的综合管理与服务,督促检查人口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形成更为健全的首都人口工作体系。建立科学的人口规模调控指标体系和人口调控责任制。目前北京市委市政府已将调控人口规模的目标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县党委、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还需加快建立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公共资源配置的人口评估机制。建立北京市与中央部委、军队进京落户工作协商机制,研究制定统一的进京落户标准和审批办法。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2.调整北京城市功能,疏解人口分布压力。调整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切实按照城市战略定位,加快产业布局优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继续深化落实、调整《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对不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要求的产业进行疏解调整,对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产业进行合理引导。促进北京各功能区之间以及北京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提升整个首都经济圈的产业竞争力,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多手段治理环境问题1.增强公众环保参与意识。控制PM2.5,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相关部门应抓住时机,采用多种形式适时宣传。例如通过各种媒体制作形式多样的电视节目、宣传片、公益广告、漫画等;让公众参与到治理大气污染的行动中,如不燃放烟花爆竹、不随意街边烧纸、减少餐饮油烟、出行时尽量拼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2.做好收集运输过程中的垃圾分类。建议相关部门做好餐厨垃圾的分类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收集运输过程中的垃圾分类,确保垃圾进入生活垃圾处理厂时已经处于分类状态,建立从源头分类、储运到终端处理较为完善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同时,还应注重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政策,鼓励居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在此基础上优先采用综合处理、垃圾焚烧和餐厨垃圾资源化技术,降低垃圾填埋处理量。3.引导研发向节能环保项目倾斜。一方面加大政府引导,增强企业对科技节能环保项目投入的积极性,特别是把部分科技力量投在节能减排上,从前期减少污染发生;另一方面加强周边地区联动,对服务对象在周边地区、享受不了北京优惠政策的节能环保企业给予关注和支持。

第2篇

1.1环境心理学理论的内涵

环境心理学必然的与地理学、建筑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以及园林设计等专门学科紧密相关,但就具体的环境心理学理论来说,我国当前的研究课题还在进一步的规范与重建当中,在学术界还没有明确的定论。自从环境心理学在20世纪初的诞生到60年代的完全建立,相对来说有了完整的学科体系,但是对环境心理学的基本内涵的规定还是很模糊的,ProshanskyHaroldM.在HumanBehavior&Environment∶Ad-vancesinTheory&Research一书中对环境心理学的定义解释成“环境心理学所研究的范式”,从概念本身来说,对环境心理学的说法只是一个大概的描述,并未阐述清楚环境心理学的研究者是谁,也没有说清楚环境心理学研究者的承担者是谁;再者,对环境静心理学研究的范式并未详细说明,是指环境对心理的影响?还是环境致于整个社会环境中的各个对象的对环境的影响?这些问题始终像谜一样的存在着。但是有一种趋势,主要的涉及到对环境心理学与生态心理学、建筑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园林设计在研究方法、方案设计上有着不谋而合的地方,这就造成了环境心理学的自身的矛盾,既要解决自身的研究方向问题,又要研究与其交叉学科的界限问题,这就为环境心理学的理论发展增加了很大的难度。综合以上的分析,本文对环境心理学界定主要的取向在于环境对人的心理发展的影响和在传统视觉之下的人文环境对整个人居环境的布局的影响,尝试着对环境心理学做一个明晰的解释,并应运于实际的操作当中。

1.2环境心理学理论所涵盖的必要要素分析

虽然环境心理学的主体概念并不是很明确,但是对环境心理学所涉及到的因素,学术界有着一致的认可。这主要的包括自然环境、建筑环境和心理环境。本节就此三者进行简要的分析。第一,自然环境。是人生存和生活创造的主要载体,围绕着整个的自然环境,我们可以进行生活和生产活动,自然环境主要的包括水体、土地、植被、动物、矿物、太阳辐射以及空气等等,这些物质构成了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基本的条件。第二,建筑环境。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当中,在地球的角角落落里都有着人雕刻自然的痕迹,正如马克思所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人类社会无时不刻的在创造着艺术形式,而这与环境就密不可分了。最早的建筑还是属于洞穴,虽然是半自然半人文化的创造物,但是因为其有了人的居住而变得温暖而更具人性化。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历史进程,推动着各式各样的建筑群的产生,在科技水平的进步与人类智力的大幅度提高,建筑水平也在进一步的提高,人类对建筑的舒适度要求也在进一步的加强,因此,建筑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性的结果。第三,心理环境。对心理环境的研究,学术界有两种比较明显的倾向,一种是心理环境影响着人的行为方式,一种是心理环境影响着整个人类社会的进程。但是详细分析,其实心理环境就是人的心理活动对环境的真实影响,因为从成人的角度来看,环境可能是熟悉而且是烦躁的,但是对儿童来说,同样的环境可能是陌生而又温和的。

2与当代人居区域环境相关的环境心理学理论

因此,遵循上文的阐述,我们可以说环境心理学虽然的研究内容还是相对模糊的,但是在学术界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理论。

2.1生态知觉理论

所谓的生态知觉理论由J.Gibson首倡,主要的比较看重人的先天遗传对环境的影响作用。主要的理论内容是指人的直觉是一个过程,人的感官器官和心理在受到环境的刺激之后,形成的一系列的行为活动,主要的包括娱乐、安全的需求。这就影响了人们对环境的需求,并对环境的好坏而产生的喜怒感受,例如,人们一般的都会选择植被覆盖率高、水源充足的地方,如果没有良好的植被覆盖率和充足的水源,人们将会选择逃离该区域,另寻去处。那么,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环境的喜好程度与环境本身的质量息息相关,这就符合人类的基本生理需求,而且人们更注重自身的心理欲求,并渴求对信息的控制能力。

2.2概率知觉理论

概率知觉理论由EgonBrunswik提出,这一理论的特征是主要的注重现实生活对环境的影响,这就必然与人类的后天学习能力相挂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会更加注重自身经验的积累,以解决生活环境的问题。比如就客厅来说,从后天的知识结构中人们会说“室雅何须大,花香不在多”。这种设计理论,主要的是以某种功能为主导功能,并潜藏其他的功能,比如对小区室外环境的设计之中,设计者往往会设计出比较大而且边缘比较广的碗型花盆,其主要的功能是对小区进行景观覆盖,其实潜藏的功能是缓解人的视觉疲劳。

2.3格式塔心理学

格式塔心理学没有具体的理论内容,但其主要的对形式和内容的合理布局,以符合人类的审美标准。如果在小区的设计中,运用格式塔心理学中的简化环境处理法,环境就会被规划成合理的族群,塑造丰富的景观。

3案例分析———老年人活动空间分析以及运动场所空间分析

结合以上三种设计方式,结合现实生活中景观的实际操作,对以下两个特殊场所进行案例分析。

3.1老年人活动空间分析

老年人因其生理功能衰退和年龄因素,造成了对居住环境的特殊需求。在休憩空间的设计上,主要的应包括座椅、凉亭、方桌和简易运动设施的基础建设,并注意安全配套设施建设。因老年人性格各异,设计者要满足老年人在心理、休闲和娱乐等等的需求,提供观赏和园艺种植场所、简易运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并设置专门的老人托管所,为老人的安全负责。

3.2运动场所空间分析

一定的体育锻炼能够增强人的心理素质和提升身心健康水平,因此在小区设计中应该注重篮球场、网球场、高尔夫球场、羽毛球场和兵乓球场所的设计,在位置上应该远离车道、过道、走廊等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并要把植被条件考虑在内,以缓解因过度吵闹而造成的噪声对环境的污染。

4结语

第3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有一定理论基础,且这一模式有诸多优点,故而有它存在、发展的合理性。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的理论基础

1.环境产品的公共性。环境的利用及治理的受益是普遍的,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一种公共产品。在生产生活中,由于生态环境“私人”使用与社会付出成本的不对称性,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可能会给周边环境带来污染,出现负外部性问题,这时亟须政府发挥作用,督促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企业完全承担环境后果可能会导致生产中断甚至破产,此时,需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挥作用。此外,由于环境的公共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较难找到买主和卖主,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不景气从侧面印证这一事实,这种情形下可考虑采取强制的方式。

2.市场失灵。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市场无法达到完成竞争、供需理想状态,会出现“市场失灵”。环境污染事件中,很多都是信息不对称的,政府公布环境污染事件后,群众和保险公司才知道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官员考核的主要指标是GDP,很大程度上公司与当地政府利益一致,很多环境污染事故中,由于地方政府的放纵,企业环境污染的成本其实很低,助长了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对一些小公司而言,则可能产生“肇事逃逸”问题,污染者在事故一旦发生时反倒不再顾虑可能的污染责任惩罚,对污染不予控制。这些导致企业不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生市场失灵的情况。

3.公民环境权。1970年,日本律师联合会第十三次拥护人权大会上首次提出了“环境权”的问题。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条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随着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人们的环境权受损时,可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侵权者停止损害并进行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正是体现了公民的环境权,是政府介入以保障公民环境权的一种表现。在环境事故发生时,每个人都可以主张自己的环境权利,请求赔偿。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的优点

1.强制模式可以减少逆向选择和保险公司拒保问题。在任意保险的情况之下,会出现较高风险的投保人则倾向于购买保险的逆选择现象,采取强制模式,会减少这一现象,因为在强制模式下,所有的在规定范围内的投保人,不论其损失概率,都须投保,只不过保费有所不同而已。环境责任风险涉及人数众多,损失危害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赔付往往巨大,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盈利,在任意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那些环境风险大,污染频率高的企业可能会拒保。而强制模式下,保险公司不能拒投保人的投保,但可通过收取的保费的多少来规避自身的风险。

2.推行更快且推行成本较低。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给国民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方面可以减少政府对于环境救济的支出,使政府有更多资金专门用于治理环境,另一方面还有利于企业经营的稳健性,减少其因重大环境事故而带来营业困难等问题的概率,此外,还能通过对环境风险的评估及环境风险管理等手段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次数和程度。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作用,特别是在目前这种环境污染导致经济损失巨大的情况下,所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刻不容缓。而相比较自愿的方式而言,使用强制方式显然能够更快地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使用强制方式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节省资金,省去了保险公司前期宣传等众多费用。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的完善措施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处于试点阶段,不尽完善,且强制保险模式本身也存在损害供需双方自由选择权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本文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依靠法律予以强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要形成一个制度就要有法律的保障,而不能只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与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强制相比,由法律进行强制可以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加深入人心,发展更加稳固,对于我国现在一直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手段处理有污染事故发生企业的现状也是一种发展,且由法律进行强制更加的强有力,可以使推行更加快速,就我国的情况而言,由法律规定强制更加适合。

(二)逐步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我国目前还不适宜全面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从国际上来看,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各国也非一蹴而就,大部分国家都是逐渐推进。我国在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可分地区、分行业逐步推进,先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及可能发生重大污染的行业和企业,在试点运行成功之后,保险公司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也被逐步接受时再在更广的行业和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一定的任意险作为辅助前文提到强制险也有许多问题,而任意险则刚好可弥补这些不足。对于环境危害程度很小的企业而言,强制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损害了其投保自由的权利,对于这部分企业,可以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此外,环境损害风险分为突发性事故和累积性事故。突发性事件概率小且企业可通过其他的风险管理手段来进行控制,所以对于这部分环境风险,可采用任意险的方式自愿投保。

(四)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和环境测量体系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初须对企业进行一个全面的风险评估,这既是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参考,是承保工作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环境风险评估体系还不完善,应鼓励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环境风险评估和其他相关技术支持,保险公司也加强相关方面的服务。准确的监测数据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基础,目前环境污染的“监”“、测”均由环保部门完成,未来,应建立一个独立于环保部门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测量机构,环保部门只负责监督和环境信息的披露,以保证监测和披露的独立客观性。

第4篇

当今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实行自愿型保险,承保的机构多为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由于尚处于试行阶段,在我国该保险开展的范围不大,并且由于缺乏历史的损失数据,保险公司为了应付巨额的环境污染赔偿数额,除了限制较窄的保险范围外,还不得不依靠较高的保险费率来形成足够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于是,相较于其他普通险种千分之几的保险费率,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最低保险费率为2.2%,最高为8%,这使得许多企业失去了投保积极性,一番博弈后,企业宁愿自行承担风险,导致许多试行地甚至没有企业投保。再加上我国缺乏成熟的法律体系以及技术支持,种种因素导致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实践中总是踌躇不前。

二、国外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笔者就中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现状及实践中所遭遇的瓶颈进行的介绍,可知我国现行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加之缺乏法律的规制,单凭政策层面上的规定远无法使该项制度在我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推行。为此,我国应当总结实践失败的原因,对中国式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重新进行定位。笔者通过与国内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加上己身的拙见,试图提出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一)保险方式:以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以任意环境责任保险为补充

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选择,是由于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环境事故发生的高危期,但企业的环境责任保险投保意识不强。如果以任意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一旦无法调动起企业投保的积极主动性,最终仍难以将环境责任保险在全国推广,从而无法保护受害人的赔偿利益,我国现行的实践结果就是最好的验证。但如果完全使用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不但对于污染较轻的企业不公平,也不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紧接着,是对强制责任对象范围的选择。笔者认为,对于从事石油、化工、废弃物处理等高风险、高污染企业或是污染事故频发的企业,尤其是资产规模有限的中小企业,应当严格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为了强制这些企业进行保险,我们可以采取一些间接强制的手段,例如高危企业在未进行环境保险之前,环保部门不予以审批通过。这样,就可以借助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能,促使这些企业自觉投保。而对于污染较轻、污染事故发生概率较小的企业,可实行任意环境责任保险。

(二)承保机构:以联合承保为主,商业保险机构独立承保为辅

中国没有西方国家雄厚的经济实力以及较高的保险水准,理论和实务经验也极其欠缺。若要单纯采取美国式的专门保险机构,必须有雄厚的政府财力支撑;而在我国由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对所有的环境保险进行承保,显然是不现实的;当然,更不用说较前二者经济实力较弱的非特殊承保机构了。笔者建议,可以根据企业以及事故的性质不同来选择承保机构。对属于强制承保范围内的大型企业,笔者认为无论是突发性的环境事故还是持续性的环境事故,所造成的赔偿数额都将十分巨大,若一律将突发性事故交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可能会导致其财力难以承受。而专门的承保机构也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建成,笔者认为由国家环保局和中国保监会协商联合,选取和推动有实力的保险公司进行联保,更具有现实意义。当然,为了让保险公司能够积极承保,政府应当给予愿意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或政策补贴。对于中小型企业持续性的环境事故,由于持续性的事故往往造成的损害范围较大、时间较长,所以即便企业的规模不大,也可能产生巨大的赔偿后果,所以理应由上述联保集团进行承保。而对于属于强制承保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的突发性事故,以及自愿承保的各种企业,由于其风险和损害结果相对较小,所以可以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进行承保。无论是采取联合承保或是商业保险机构单独承保,其风险都是难以预估的,为此,若是能够引入再保险制度,能更有效地分散风险,同时也能提高保险公司的财政稳定性。

(三)扩大承保范围,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赔付限额

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赔偿往往数额巨大,而我国现阶段的保险机构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十分有限,如果不缩小承保范围,提高保险费率,实行保险限额,那么可能出现或者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或者部分保险公司走向破产的问题。但是,如果承保范围过小,费率过高,又会降低企业参保的积极性,这也是我国现今环境保险存在的瓶颈之一。当然,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正处于起步阶段,保险范围也不宜过宽,根据国际大趋势,笔者以为除了突发性污染事故外,持续性污染事故也应逐渐纳入承保范围之中。而保险费率的确定,应本着“高风险,高费率,高赔付;低风险,低费率,低赔付”的大原则。我国还需要培养一批专业人才,针对不同的领域,能够做出更为精确的评估,再根据我国国情,从而制定出较为适宜的保险费率。同时,实行保险赔付限额也是十分必需的,有了保险限额,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将会出于减少自己损失的考虑,从而积极地减少和防止损害的发生,最终将有利于整个社会。同样的,保险公司为了限制自己承担的责任,理应设定一个索赔期限,美国是30年,但日前环境污染事故已经趋近严重化,例如日本的水俣病事件其潜伏期就长达50年,所以笔者认为,将索赔期限延长至50年将更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四)加强政府的推动力

笔者认为,整个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能否顺利推行,政府在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如果能够调动起政府的力量,无疑是给我国环境保险的推行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1.政府对外部环境的作用

政府不但能够通过加强环境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促使企业积极主动投身环境保险,同时也能够通过其监督职能,监督保险公司的运行,尤其对财务方面的监督,从而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2.政府财政政策的支持

(1)政府的税收优惠。

政府可对投保环境责任险的企业,实行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从而引发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同样,在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当给予承保环境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毕竟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往往较大,承保该类险种,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而税收优惠能够增加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

(2)政府的财政补贴。

由于强制参保的中小企业往往资力不高,却因为潜在的风险较大,所以需要承受较高的保险费率,为此,如果能够给予适当的政府财政补贴,在为企业减轻一定负担的同时,也能刺激环境保险的发展。

3.政府建立特别基金制度

政府可以将平日所征收的环境费、环境税等特别费,甚至是一定的财政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取出建立特别基金制度。该基金不仅能够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援助无法得到救济的受害者,同时,也能作为保险公司的储备资金,一旦发生巨灾保险,能够给予保险公司及时补助。

(五)加强法制建设

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立法体系尚不完善,相关的法律屈指可数,这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广泛推行形成了很大的障碍。首先,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今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强制保险,只有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险。所以相关的法律规范一天不出台,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就很难登上正式的台面。其次,我国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健全,对于环境赔偿和损害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即便是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在遇到环境诉讼问题,有时也是无可奈何。这对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开展有着很大的阻力。所以,尽早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对于推行环境责任保险有着重大的意义。

三、总结

第5篇

1.1个人空间实验室研究。

试验共得到97组数据,其中男生作为被试者,有55组(男对男24组,女对男21组);女生作为被试者,有52组(男对女23组,女对女29组)。1.1.1个人空间距离的分析。实验过程中,我们发现当主试从正前方走近被试时,当被试喊“停!”的前1~2s内,很多被试有一个后倾的过程且伴随着皱眉,好像是前面有一股气流袭来一样,其它方向皆有这种反应,只是主试从前面走近时最强烈,从后面走进时最微弱。如图1,正左和正右方向的距离明显有差异,且左边距离明显大于右边距离,这是因为大部分的被试为右利手,他们能很好控制右边的事物,能对右边的不利事物进行有效反击,因而觉得右边更具有安全感,而这种安全感被试自己却不知道,更像是一种内隐的集体潜意识,故距离就小;反之,左边距离就相对较大;正前和正后方向的距离明显有差异,且前边距离明显大于后边距离;正后距离存在被试差异,即部分被试正后距离很大,甚至超过了正前距离,部分被试则几乎为零。有研究认为这与被试的安全感有关,即安全感高的,正后距离几乎不存在,主试可以无限靠近;安全感低的,总觉得后面有潜在的危险,其需要的空间距离就大。1.1.2不同性别在试验的差异分析。1.1.2.1当被试者性别固定时,不论接近他的主试者的性别如何,其气泡形状基本没有发生太大变化,男生为倒卵形,女生则为椭圆形。这说明个人空间的形状一般是不太变化的,但会根据接近他的人的不同而调整其大小。1.1.2.2当主试者变成异性时,不论男女,其个人空间会变大一圈。这说明同性之间的防卫会少些,沟通交流应该比异性的障碍小。1.1.2.3整体看来,女生比男生的个人空间大一些。由此推断,这源于女性天生的性格及生理因素,使其缺少安全感,故其防卫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会多一些。1.1.3影响因素分析。首先是性别,由于本身的生理因素影响,及不同的成长经历,教育背景等原因,是造成允许陌生人最大接近其距离远近的主要原因。另外,加上个体的种种差异性。其次,主试者虽然是陌生人,但由于性别,亲和力,衣着等第一眼印象好坏的原因,造成了当被试者不变时,面对不同的人会得到不同的结果。因此实验结果是受到主试和被试者的共同影响,相互作用的。1.1.4个人空间在实际中的应用。人际距离包括亲密距离(0~45cm)、个人距离(45~75cm)、社交距离(75~120cm)、公共距离(120~360cm)。在进行园林设计会经常遇到个人空间的问题,如桌椅的设计需要了解不同人群的适当谈话距离;教室中讲台与第一排座椅的距离;绿地中座椅及其他设施的尺寸、形状、朝向及其与道路的距离等。

1.2问卷调查分析。

根据对调查问卷的统计可以看出52%的认为最为私密的空间为林场,36%的人认为的私密空间为主楼后绿地。林场作为实验基地,具极高的植物覆盖率,这说明公共空间的私密性与空间的使用者多少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同时,较高的私密性,给人以安全感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安全的暗示。林场这类型的空间具双重性。得到36%支持率的主楼后绿地同仅得4%支持率的熊猫园位置临近,其周围环境也基本类似,皆是建筑所围合形成的空间,虽然熊猫园四面都是建筑物,但由于包围其的皆是学生公寓,不间断的行人通过和植物遮挡相较主楼差。而主楼后的绿地,虽然仅有三面建筑物的包围,但由于非上下课时间行人较少,大片的杜松,白桦的遮挡,形成了比较受欢迎的私密空间。由图2及其他调查数据可知体育场是了感到不适最低,且最常活动的场所。校园作为集学生学习、生活、娱乐的场所。其为学生提供的空间皆是公共空间。而体育场作为可以让大家最大程度的参与其中而得到大家的肯定。因此,可以推测目前校园中大量的使用者与校园的最适容纳并未形成和谐的关系,在校学生最迫切需要的场所并非是具有私密性的空间,而是足够的个人空间,足够的可进行集体公共活动的场所。

2结论与建议

2.1通过实验和观察法得出每个人都需要个人空间,一个人的个人空间大约可看作直径为一米的圆柱体。

2.2学生很喜欢可活动的开敞空间,同时作为可进行亲密交流的私密性空间亦是不可缺少的。

第6篇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定义、特征和作用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定义和特征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法定义务实施环境不法行为致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是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也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又与普通的民事责任有许多不同。它具有如下特征:

1、环境民事责任主体的多样性。依我国现行环境法的规定,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人系属机关、部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亦或居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排污行为并对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行为人均应依法承担环境民事责任。

2、环境不法行为的多样性。需要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环境不法行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和途径。环境不法行为既可以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也可在生活过程中产生。同时,环境不法行为还可以水、大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污染等多种污染形式通过环境介质进而对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

3、环境损害后果的多样性。环境损害后果作为环境污染的结果具有多样性。它不仅表现为水、大气、声,土地环境质量下降或不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功能和作用,致使人类的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遭到破坏,还表现为直接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精神权益造成损害和危害他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4、环境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不法行为人对于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被侵权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它是通过由不法行为人对于受到环境损害的被侵权人给予一定的财产补偿,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方式来达到私权救济的目的。因而不同于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侧重于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立法目的。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作用

环境民事责任作为对于受到环境不法侵害的被侵权人给予物质救济的环境法律责任具有如下作用:

1、维护环境法治。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环境法治的基本要求。而环境民事责任正是环境法治违法必究基本要求在环境法域民事责任体系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有通过环境民事责任的落实与完善,环境法域的法律秩序才能得到实现。

2、制裁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民事责任的意义不仅在于通过追究不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受到损害的环境法律规范恢复其圆满状态以维护环境法的尊严与权威,而且在于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而教育违法行为人本人及社会公众遵守环境法律规范。

3、保障环境权益。环境立法的基本目的就是保护环境权益和人类健康不受侵犯与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环境民事责任体系的基本内容就是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从而使侵权人受到损害的环境法益得到补偿以保证环境权益的实现。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定义务实施环境不法行为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必需的各种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包含如下内容:

1、损害后果。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不法行为人对于环境权益受侵害的被侵权人所承担的财产责任,其前提和基础就是不法行为人的排污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后果。有损害则有补偿,无损害则无补偿是民事责任的基础,不同于环境刑事责任和环境行政责任是为了追究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因而不以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后果只是违法行为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轻重的选择要件。

2、排污行为。排污行为作为特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行为,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它是单位和个人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活消费的过程,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尚无可或缺的附属行为。但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排污行为造成他人环境权益的损害均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而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或客观上实施的排污行为违法为要件。盖因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与生产与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排污量的数量与浓度的扩张不成比例,这既是排污者实施排污行为致人损害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国家环境管理政策由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的原因。

3、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排污者的排污行为与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既是行为人具有可归责任性因而应当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被侵权人具备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资格并可向排污者提出环境损害赔偿请求的基础。唯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因其复杂性、专业性、科学技术性难以确定,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之所以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是由于因排污行为而获益的不法行为人相对于受到污染损害的被侵权人而言在经济、技术和专业方面占据更大的优势,因而更应当就其排污行为与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是指由环境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在因环境污染致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可据以主张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环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属性为法定客观存在的事实,其作用是对抗或抵消受害方的赔偿请求以达到不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目的。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它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因自然或社会原因造成的非人力所能预见、避免并克服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的环境损害,强行规定由排污者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仅对于责任承担者有失公正,而且也不能发挥法律责任的教育警戒作用。因而在我国环境法中明确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但对于虽然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的,排污者依然不能免除其环境民事责任。

2、受害人的过错。它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未尽到自身应尽的注意义务而致其人身或财产因环境污染遭受损失。对于完全由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导致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由毫无过错的排污者承担环境民事责任有悖法律公正的本义;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但是当排污者对于损害结果也有过失,亦即污染损害是由于排污方与受害方双方的混合过错造成时,排污者则不能免责。

3、第三人过错。它是指由于排污方和受害方之外的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使受害方的人或财产因环境污染遭受损失。对于完全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受害方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因而免除对于损害结果没有过错的排污者的法律责任,更符合法律伦理和公平理念。因而对于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污染损害,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当排污者对于损害结果也有过错时,排污者则不能免责。

另外,在发生侵害人与受害人混合过错的情况下,也可以减轻侵害人的环境民事责任。三、环境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及适用

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十种,根据《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实践,可以发现,承担环境民事责任最经常采用的方式有以下5种: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要求环境侵权行为人结束侵权状态的法律责任形式。它发生在侵权行为正在进行,通过停止侵权活动就能使受害人的权益得以恢复的情况下。环境侵权行为在许多情况下都具有持续性,只有行为人停止其环境污染和破坏活动,受害人的环境权益才能得到恢复。比如,环境噪声污染,使受害人难以正常工作和休息,但尚未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就只能让排放环境噪声者停止侵害。在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停止侵害责任形式的规定,在一些资源法律、法规中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是以责令停止破坏行为的行政处罚形式出现的,明显地带有民事责任行政化的倾向。因此,在环境侵权方面,依照《民法通则》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的环境民事责任。

2、排除危害。排除危害是要求环境侵权行为人清除因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对受害人造成的各种有害的责任形式。它通常发生在环境侵权行为发生或停止后,对他人的环境权益仍然存在妨碍、损害或危险的情况下,之所以需要这种责任形式,是因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发生或停止后,其危害影响往往继续存在,使受害人的环境权益继续受到侵害。例如,某工厂将危险废物掩埋于饮用水源地,结果造成饮用水污染,如果仅仅要求该工厂停止在此地掩埋危险废物,显然无法使受害人免受污染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工厂承担排除危害的责任,清除已掩埋的废物和被污染的土壤,并治理已经被污染的水体。排除危害的费用应由造成危害的人承担。

3、清除危险。清除危险是要求行为人消除对他人环境权益侵害可能性的一种责任形式。它发生在行为人的行为尚未对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现实的侵害,但已构成对他人环境权益侵害的危险或确有可能造成环境侵权的情况下。例如,某矿山企业开矿采煤,在没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就开始疏干地下水,如果达到可采煤的程度,将使当地的水位大幅度下降,使当地居民无水可吃,使当地森林和其他植被全部枯死。那么,在矿山企业一开始疏干地下水时,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就可以要求其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要求环境侵权行为人承担此种责任。

4、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要求环境侵权行为人将被侵害的环境权利恢复到侵害前原有状态的责任形式。它发生在环境被污染、破坏后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恢复到原有状态的情况下,如果环境的污染、破坏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难以恢复或者恢复原状经济代价太高,明显地不合理,则可以用其他形式代替恢复原状。

在环境法中,恢复原状的程度如何掌握,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如果要求被污染破坏的环境都恢复到原有状态,是比较困难的,有时是根本做不到的。那么,就需要一个恢复原状的标准。只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就可以说恢复了原状。这个标准可以这样掌握:对于环境污染的恢复原状,可以以被污染的环境要素在当地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只要将环境要素的质量恢复到其环境质量的要求即可视为恢复了原状;对于环境破坏的恢复原状,只要恢复到环境要素原有的功能要求即可。例如,要求复垦的土地恢复到可供放牧的状态,要求被破坏的耕地恢复到可供耕种的状态,要求被破坏的草原恢复到可供放牧的状态或当地的植被要求,等等。我国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恢复原状这一责任形式,一些资源法律中在规定恢复原状的责任形式时采用的是行政处罚方式,这是由我国自然资源的国有性质决定的。实际上,在环境法中应当强调采用恢复原状的责任形式。因为环境立法的目的就是要使环境保持在良好状态,只有将被污染破坏的环境加以恢复,才能达到这一目的。

5、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其造成的环境危害及其损失用其财产加以补救的责任形式。它发生在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环境危害及其损失不能通过恢复原状的方式加以补救或不能完全补救的情况下。赔偿损失是环境民事责任形式中应用最广泛和最经常的一种责任形式。它既适用于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也适用于环境破坏侵权损害。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对因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不管侵权行为人主管过错程度如何,应当全部予以赔偿。对因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应根据人身受损害的程度确定赔偿的范围。对于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的一般伤害,应赔偿医药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误工工资等;对于因环境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残废的,除赔偿必要的医疗费外,还应根据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和收入减少的情况,赔偿因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和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对因环境侵权行为造成人的死亡的,侵权人除应赔偿死者在死亡前因医疗或抢救其生命所花的医疗费用外,还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

以上环境民事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中致人人格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则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适用于正在进行的环境危害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排除危害。赔偿损失适用于造成环境损害后果的环境危害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给予受害人物质补偿。赔偿损失不仅包括对于因环境危害行为造成的人物质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对于因环境危害行为造成的人身权益遭受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这不仅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相关判例的支持。

三、追究公害民事责任的程序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我国解决环境污染危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程序有二:一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二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直接向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这是两种并列的程序。而且,后一种还是最终解决纠纷的程序。

(一)追究公害民事责任的特点尽管两种程序所依据的法律、处理的机关、以及法律效力等存在许多不同之处,但是,纠纷的共同性质—环境污染危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则使得它们有不少共同之处:

1、是平等双方当事人的公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因环境污染危害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性质,受害者一方因人身、财产受损害而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力;致害人一方则因实施了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而依法负有赔偿他人损失的义务。

2、执法或者司法机关是以“第三者”居间对民事争议做出调解处理或者判决。这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不同,后者是监督管理机关对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意愿为转移,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处罚,就是违法失职。

3、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原则。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可能导致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在公害的民事纠纷中,如前所述,受害者很难提出有关证据。因此,国外不少环境保护法律早就改变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而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即法律只要求受害者提出致害者已有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的证据,赔偿要求即告成立,若致害人要否认,就须提出保证。

4、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由于环境污染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比一般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要复杂和困难得多,这使得大量的公害行为逃脱了法律的惩罚。

5、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由于环境污染危害的潜伏期长、短时间难以发现;要查明致害人,提讼也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环境污染危害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应当与其他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有所不同。

(二)公害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环境污染危害造成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争议进行处理的步骤的总称。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可知,对环境污染危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行政处理,属于行政调解的性质,即通过行政部门的引导,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进行协商,相互让步,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之所以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其基础是所处理的纠纷属于平等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争议,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力进行自由处分。行政部门主持下的调解处理,是我国多年业解决公害民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程序,虽然这一种处理决定没有法律强制力。但是,时间表明,许多公害赔偿纠纷,都是在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主持下得到圆满解决。至于公害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具体程序,我国环境保护法至今未做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各地的实践,可概括为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处理和执行五个阶段。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为环境保护走向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道路指明了方向,环境民事责任则为依法保护环境权益和环境管理相对人依法履行环境法定义务提供了法律保障。这都将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与落实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环境执法全书》解振华编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194页

第7篇

在分析法的本质之前,作者认为有必要先搞清楚法和法律的区别,这对于认识环境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有着重要的基础作用。此处所说的法是比法规、规章、条例等更加广义的法,是自然界中的各种法则的总称;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体现阶级意志的规范总和。早期的马克思从自然法学的某些观点中吸取并指出,“法是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而法律则是法的表现”。这里自由无意识的自然规律所指的法是客观存在的法则,而不是主观的认识,法律则是将这种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法规,也就是说法律是立法者通过自己的大脑和笔将自己所认为的法的样子描写了出来,法律的样子就取决于立法者的思想和认识。再后来,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时候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也就说明法的内容都是根据物质条件而变化的,物质条件的改变会引起法的表现形式和体现的意志有所变化,但是这不会改变法的本质,它所改变的都是法的表现形式———法律。

二、法的本质与环境法的本质———内容与形式的体现

作者认为,法的本质是调整关系,调整是促进、抑制、保护、协调等,它有很多种方法;关系有很多种,利益关系、身份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等。这种本质是客观存在的,环境法只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有些学者提出法的本质是变化的,但是这种变化的核心是利益,法的本质是随着利益的变化而同时发生着改变的,作者同样认同法的本质变化的观点,但是这种变化的根据是物质基础,也就是生产力,这是从意识根源到物质根源的转变。法的本质在于调整自然界中各个生物之内和生物之间的法则。法的价值、目的等都是法的本质的体现,以为在不同时期环境条件下,法的这些体现都是不一样的,因为基础不同,所以体现的内容和形式也就不一样。

三、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宏观方法———公法与私法的重新界定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从古罗马时代就有法学家提出过,他的分类标准是根据法律调整的主体和调整对象是否涉及社会利益。这种划分方法虽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作用,但它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法律公私性质的划分应当是在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内才能够进行的。例如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就超出了传统法律公私划分的边界,呈现“法律理论的基础与社会生活的状况极不一致的现象”。作者想指出的是,这种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对法律的划分,不是对法的划分,是对意识形态的进一步区分,而不是对法这个客观存在进行的分类。这也就说明,这种叫法是不准确的,应该是公法律和私法律。那么,以类似的标准———调整对象,对法进行分类的话,公法应该是自然之法或宇宙之法,私法应该是人类之法,私法调整人之间以及人组成的社会组织、团体、机关、国家之间的关系,公法调整其他物种之间以及人与它们的关系。

四、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微观方法———人的行为

第8篇

一、辽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中的工作重点

(一)抓住培养环节。培养是基础,健全人才培养教育机制,围绕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对人才的要求,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二)抓住引进环节。引进是重点,完善人才、之力、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的重大项目、积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和智力。

(三)抓住使用环节。使用是关键,健全人才配置和激励机制,围绕营造人才环境,完善政策体系,加强人才市场建设,留住、用好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辽宁科技人才资源现状分析

(一)辽宁人才市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人才开发力度进一步加大

目前,辽宁省已经形成了以中国沈阳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为龙头,区、县(市)人才市场为依托,专业和行业职业介绍机构为基础的市场体系。

第9篇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工程教育进行认证的国家,始于1936年。经过了近8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和完整的专业认证体系。1.专业认证主体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机构承担着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组织、监督和实施工作,是工程专业认证制度的主体。美国工程及技术教育认证委员会(Ac-creditationBoardforEngineeringandTechnology,ABET)是由美国联邦教育部和美国高等教育鉴定理事会授权的独立民间认证机构,不附属于任何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ABET由加盟的学会(协会)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8个委员会,分别是工程认证委员会、技术认证委员会、计算机科学认证委员会、应用科学鉴定委员会、工业咨询委员会、国际活动委员会、其他常务和特别委员会、执行委员会。ABET的主要职能是为全国的工程教育制订认证政策、准则和程序。中国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于2006年3月全面启动,2007年教育部聘请了工程教育界和企业界专家,成立了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为专家委员会),在专家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具体的认证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认证工作需要的文件体系,包括认证的标准和程序,在其之下还设立了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和专业认证分委员会。美国ABET是一个非官方性的认证组织,它与美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我国的认证工作是在教育部的领导下展开的,认证专家由教育部聘任,并要对教育部负责。这二者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两国的社会文化制度不同。2.认证标准工程教育认证标准是指导工程专业发展的准绳。美国工程教育现行认证标准是EC2000,这是2001年开始全美全面推行的新的工程认证标准。与之前的工程专业认证标准相比,EC2000的重心由院校转向了学生,由以往对院校各种资源、教学过程、课程设置和手段等的重视,转向对学生学习结果的强调。具体分为适用于基本水平专业的一般标准、适用于高水平专业的一般标准和专业标准3个层次。其中一般标准由八个指标构成,分别是学生(Students)、专业教育目标(ProgramEducationObjectives)、学生成果(StudentOut-comes)、持续改进(ContinuousImprovement)、课程体系(Curriculum)、师资力量(Faculty)、教学设施(Facilities)、学校支持(InstitutionalSupport)。《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是我国现行的最权威的工程教育本科专业认证标准,该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组成。其中通用标准包括学生、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持续改进、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支持条件七项内容。从整体来看,我国的认证标准体系与美国相近,都是由基础标准和专业具体标准构成。

二、我国环境工程专业认证的价值分析

(一)我国环境工程专业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全人类都面临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等问题,环保产业被认为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在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大背景下,由于国家的重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环境工程专业教育快速发展。然而环境工程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却堪忧,究其原因,除了与高校扩招、环境领域发展不成熟的原因有关以外,还与高校环境工程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不准确有关。我国的环境工程教育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末期初具规模,90年代后期飞跃发展。2010年我国共有306所高校招收环境工程专业,共招收18444人。这些环境工程专业毕业生就业总是倾向于政府环保部门、科研事业单位及国有大型企业,但这些部门或单位数量往往有限,目前需求趋于饱和。但环保产业的高速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许多行业都需要环境工程人才,如大型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工作,城市污水处理厂或给水厂的设施运行、环保设备的销售安装及售后、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岗位。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我国环境工程教育存在“重科学轻技术”倾向,实践类教学课程有待加强;工程专业学生缺乏工程实践训练,缺乏对工程设计在工程及工程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与社会、产业、企业的结合和合作方面存在脱节。此外,培养规格比较单一,创新教育重视和创新意识培养的不够,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尚未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对环境学科文化建设和培育重视不够,不利于培养学生综合理论素养和拓宽学生视野。

(二)我国环境工程专业认证的必要性环境工程是一门与土木建筑、化学工程、生物学、气象学、管理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相关的交叉学科,它通过评价人类生产和社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用具体的工程、规划和管理措施,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与资源,使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因此,环境工程专业是一个学科涵盖面广、知识体系复杂的新兴学科,培养的学生应具备较强的社会实践和创新能力,能适应社会的需求。中国加入《华盛顿协议》,这意味着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和认证结果将得到《华盛顿协议》签约国家和地区的认可,为学生走向世界提供国际质量标准的通行证。对于环境工程专业的发展来说,这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契机。比如,浙江工业大学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环境工程专业从1994年开始招生,已累计毕业1680名学生,在教育部学位中心2009年学科评估中浙江工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在全国高校排名第31名。但同时也存在着发展战略和目标定位不清晰、教学体系与社会需求脱节、课程体系相对陈旧、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部相适应的问题。与传统的环境专业名校相比学科整体实力较弱,在专业培养目标、专业核心课程体系设置上存在不足、实践环节略显薄弱。与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接轨来建设具有特色的环境工程专业,可以明确环境工程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教育基本标准以及改进与发展方向;也可为学校在环境领域、教育行政部门及社会上建立比较客观公正的教育质量信誉度,为在校学生实现对知识、技能等需求提供保障,为即将毕业的学生就业并获得职业资格提供了前提。通过全方位的专业认证建设,可以更明确和细化人才培养目标,全面整合教学资源和优化课程体系,针对性地配置师资和提升师资工程教育素质,促进本专业的良性发展和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因此,无论是出于自身发展需要、工程专业竞争力需要还是保证和提高工程教育专业质量,都迫切要求实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制度。

三、基于专业认证背景下的环境工程专业教学改革

环境工程专业认证的关键问题是确定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符合专业规范和专业认证标准。根据我国环境工程专业规范和认证标准要求,以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工程专业以例,在专业认证背景下,可在以下方面进行一系列教学改革。

(一)整体设计培养计划专业规范是指高等学校在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专业知识、课程体系、实践教学环节以及相应的参考指标进行整体设计,并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教育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条件、质量标准等给出定性描述和量化规定。专业认证更加注重的是其所培养学生具备的科学素养和从业能力。环境工程专业是一门工程应用型很强的专业,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变化、学校对人才培养的理念及学生的发展潜质方面对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定位。另外,在制定具体人才培养目标时,应以构建“大环境”为导向,围绕培养综合型环境工程人才,以行业发展需求为动力,以工程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建立具有比较优势的环境工程专业的有机整体。东华大学吸取认证专家的建议,从内部挖掘缺陷,进行培养目标、课程体系等方面的深度改革,顺利通过认证,便是一个很好的案例。浙江省在经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拥有巨大财富的同时,在资源和环境等方面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主要与在浙江省纺织业、造纸及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等污染密集产业比重较高有关。因此,在做好产业结构调整的同时,探索培养能直接参与浙江省以至全国环境保护的环境工程专业人才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浙江工业大学的环境工程专业设置在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有着强势的化学化工和微生物学科背景支撑,因此,能够在加强化学化工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多学科的交叉,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培养出具有与化学化工和微生物学紧密结合的创新型工程人才,满足社会对环境专业人才的需求。

(二)优化课程体系为了满足预期毕业生的能力,课程设置要服务于专业培养目标,要能保证毕业生获得进入该专业领域从事职业工作的技能。环境工程专业的课程体系首先要包括数学与自然科学类课程、工程基础类课程、专业基础类课程和专业类课程这四类认证标准里要求的基本内容,还应在此基础上精心挑选增设课程,突显学校的办学特色。另外,学生是直接面对市场就业的,是服务于企业的,因此课程设置时应邀请企业或行业相关专家参与,充分了解用人单位对人才能力的需求倾向,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体系。类比国外高校课程设置,在英国,经行业协会认证的专业,在课程设置时均要满足行业协会响应的能力标准要求:在其能力体系里要求的强制性能力、核心能力、可选择能力里,均有管理原则、信息与沟通、项目实践、选修课程等于其要求的能力要素相响应。根据上述基本要求,适当体现浙江工业大学办学特色,我们对环境工程专业的课程体系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课程体系由四大模块组成,包括通识课程、大类基础课程、专业及专业基础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通识课程和大类基础课程按一般工科要求设置,使学生主要获得基本能力;专业及专业基础课程是环境工程专业的主干课程,培养其核心能力和专家能力;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的各种理论进行有机整合,合理运用到实践中。

(三)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在掌握科学方法的基础上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工程教育认证把对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查放在突出位置,明确提出要设置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对培养学生的工程应用能力要求高。环境工程是一个工程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专业培养计划中要始终将本科生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贯穿于本科教育的全过程。首先,整合学科优势,形成多层次的工程实践和创新能力培养平台。本校的环境专业建有五个国家级和省部级教学和产学研平台,有国家级“环境工程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验创新区”,有教育部重点创新团队,这些都为专业人才的特色培养提供支撑平台。借鉴东华大学的成功经验,向各年级学生开放专业实验室,鼓励学生参加“运河杯”等科技竞赛活动,开展课外科技活动,或安排学生利用课外时间直接参加教师科研项目的部分工作,以增强科研意识和能力。其次,开展校企合作。在保障和加强现有实习基地的建设,保证投入的基础上,通过校企合作、产学研教育,拓展社会资源,为学生提供参与工程实践的机会,对于一些课程的实践教学,争取建设校内实习基地。建立“1+X”的专业模式,即以浙江工业大学为“1”,充分发挥高校的专业优势,“X”是浙江省从事环境工程应用的中小企业;另外,强化教学实践,实施本校教师和企业优秀专业人才为导师的双导师办学机制,建立高校、企业的产业实训基地,引导高校和企业资源共享。形成了一批较成熟的实习基地。最后,毕业设计作为实践能力培养的最重要环节,可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和方法提高其质量:一是改革毕业设计选题、组织等工作。选题应以实际项目为主,明确要求环境工程专业的学生多做毕业设计,多做密切联系实际的应用型毕业论文课题;二是延长毕业设计的时间跨度,将毕业设计环节提前到第三学年的暑假(7月)启动,为学生在校内完成毕业设计环节的前提下,给学生创造去企业实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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