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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环境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04-18 05: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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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环境论文

第1篇

毛乌素沙地早在第四纪时期就存在于中国北方[7],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脆弱生态区和自然地理区域的过渡带,受人类活动影响较为深刻,它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中国半干旱、干旱沙区的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中的许多典型问题,是农牧交错区现代土地沙漠化发展和治理恢复比较典型的地区之一[8]。因此,国内外学者纷纷将此地作为典型研究区,从不同尺度开展了生态环境变化与人为活动关系的研究。近年来与毛乌素沙地生态环境相关的研究工作,主要是通过区域自然指标并结合政策与统计数据,来探索一定时间内毛乌素地区的生态环境变化及其原因,以及通过遥感手段结合人文经济数据来研究该地区的地表变化过程,从而进一步研究各种变化的原因和驱动力。人为活动对该地区生态环境的影响研究,基本集中于毛乌素的土地沙漠化、土地利用及覆被变化、植被演变3个方面;虽然各种环境效应评价方法在该地区的研究与应用也在逐步开展,但是目前仍缺乏对由于决策制定、生产生活对沙漠化影响的定量研究,需要用有效科学的环境监测方法对其进行系统的探索[9]。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整理与归类系统总结,分析现代毛乌素重要人为活动的环境效应研究进展及存在的问题,明确人为活动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研究的重点。

2土地沙漠化

关于毛乌素沙漠化的原因有两种说法,即人为因素说和自然因素说。在同一气候条件下,不合理的人为活动占据主导时就是本区沙漠化加速发展时期,是典型的负环境效应,而现代积极的人为活动(如退耕还林/草等政策的实施)对沙漠化的逆转也有促进作用,是正环境效应。对于毛乌素沙地的沙漠化问题,众多学者通过自己的研究工作给出了不同的见解[10-12],但很少有研究从土地利用政策和能源利用入手来深入分析[13]。许多研究通过对气候数据、遥感数据与统计资料的分析发现,现代毛乌素沙地退化加速,其沙漠化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增长的巨大压力及各种破坏性的人为活动[14-17]。人类不合理的耕作和放牧等活动破坏地表植被,对流沙面积的增加和草地、湿地面积的减少等非地带域环境变化的作用明显,而对受自然因素控制的地带性显域环境变化的影响并不显著(如流沙分布南界变化)[18]。黄银洲等[19]认为,人为活动不但是沙漠化的主要原因,而且是导致沙漠化过程与气候过程不同步的主要原因。虽然如今沙漠化程度有所缓和,但这也只是基于植物耕作本身的控制[20-21]。有研究则认为,自然因素是主导因素,而人为活动只起到了加速的作用[22]。毛乌素沙漠化是在特定的自然条件下过度的人为活动导致的“古沙翻新”的结果,如果未来温室效应继续致使全球变暖,毛乌素沙地便不会南侵,有向北退缩的可能[23]。毛乌素地区生态脆弱是沙漠化加剧的内因,人为活动是沙漠化的主要驱动因素,而其中人口增长是人为活动强度的内驱力[24]。也有学者通过遥感数据发现,近30年毛乌素沙地的部分区域沙漠化进程在时空上出现了逆转,主要是积极的人为活动作用的结果[25]。对于人为活动与毛乌素沙漠化是如何关联的问题,马玉芳[26]展开了细致入微的研究,从某种具体的人为活动行为入手,综合考虑农户经济行为面对的资源禀赋、政策环境、市场因素等,探析该地区农户土地开垦、畜牧业生产和薪柴利用等行为及相关因素与沙漠化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对毛乌素沙漠化的研究结果大部分都表明该地区生态环境在逐步恶化,但在局部地区或部分时间段有逆转现象存在。探究该地区沙漠化因素发现,历史上从农耕文明出现以来主要是人为因素主导,而在此之前主要是自然因素起主导作用。无论是哪种因素,现在还未能清晰地区分它们各自对毛乌素地区环境变化的贡献程度,以及它们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尤其是重要人为活动对沙漠化正逆过程的影响缺乏明确的对应分析。

3土地利用/覆被变化

土地利用/覆被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人文和自然因素都很活跃的“热点区”和“脆弱区”[27]。在毛乌素沙地这样的生态脆弱区开展相关研究,有利于人们认识其形成演变机制、揭示各种自然和人文因素对土地利用可持续性的影响。现代随着空间科技的发展,对毛乌素土地利用与覆被变化的研究多数都是利用遥感的手段,对不同时间段土地利用/覆盖数据加以对比,结合其他数据和指标(如地形、水文、气候等自然指标,交通、居民点、人口、经济发展与政治制度、居民调查数据等)来分析并揭示人为活动与气候变化在土地利用/覆被变化中所起到的影响作用以及更为复杂的驱动机制[28-30]。如今众多研究都是围绕土地利用/覆被变化的驱动机制而展开的,而各种人为活动作为重要的驱动因子备受科学家们关注。蒙吉军等[31]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毛乌素土地利用变化的因素进行多尺度研究,认为不同尺度下的土地利用变化的自然与人为影响因素各有差别,尤其是社会政策等经济因素会影响到区域宏观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国内近些年不少研究是围绕重大的环境建设工程和政府相关政策实施对土地利用/覆被情况变化的影响而开展的。从景观角度入手研究人为活动对毛乌素沙地土地利用的影响发现,人为活动强度的大小与景观的破碎化程度有最直接的关系[32]。随着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积极的人为活动会使毛乌素一些区域林地面积增加、水体面积增加、耕地和草地面积减少等,产生一定的正环境效应;而与此同时,未利用土地和建设用地的持续增长又会造成当地土地退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剧等负环境效应,该地区的景观格局变化以1995年为转折点,至2010年人为活动在空间上的影响作用更为明显[33]。如果以城镇为核心来研究人类活动对土地利用格局的影响,会发现人为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当地的土地利用格局,但在此过程中也会受到自然条件的制约。虽然气候因素是驱动土地利用/覆被的重要自然因素,但政策制度的导向、人口压力及社会经济活动会直接影响土地利用/覆被变化的时空分异,驱动了土地利用/覆被格局的变化[35]。在土地覆被的预测研究方面,有学者对毛乌素沙地植被覆盖的动态变化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并运用马尔科夫模型预测研究区未来21年的植被转化情况,综合了自然和人为因素分析,认为毛乌素沙地总体气候变化有利于植被生长,但其不合理的人为活动将会直接产生负环境效应,导致植被退化等环境恶化问题[36]。国内诸多关于毛乌素沙地土地利用/覆被变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土地利用/覆被变化的监测及其解释。近些年也有不少研究工作开始进行土地利用变化在区域尺度上的环境响应与驱动力研究,并从多尺度开始研究各个因子的综合作用及其相互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对其变化状况的预测与评价研究。

4植被演变

对于毛乌素沙地的植被演变问题,大多是针对植被退化方面。针对温度、降水、沙尘暴频率、风、植被的空间结构及其变化等自然因素与植被退化之间关系,更多是在关注人为活动所导致植被退化等负环境效应[43]。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频繁的人为活动及其不合理性对当地的植被造成影响,以至于沙地植被退化严重,这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①人口及牲畜量的增加使原本承载力较低的土地不堪重负而导致的植被覆盖度的退化与植被种类的退化[44]。由于过度放牧使草场的生长不抵消耗,草原面积减少;而与此同时,当地植被优势物种的减少使一些有毒物种趁虚而入,造成了草场植物物种变化,比如说毛乌素沙地植物老瓜头(Cynanchumkomarovii)就是由于重度放牧而入侵的有毒物种[9]。②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使得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植被也因生长环境的恶化而逐渐退化。国内学者通过1950年至20世纪90年代共35年的统计数据结合遥感数据对比分析得出,由于过度放牧、过度开垦等原因,该地区东部和南部极少范围沙漠化有逆转现象,其余大部分地区植被退化,地表景观遭到破坏,植被覆盖减小[21]。③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大规模的农场和牧场开发、商业性采伐、采矿等行为没有得到合理的规划和治理[45]),使得矿区部分地区植被遭到人为大规模的破坏而导致了退化。如高国雄对毛乌素地区煤矿开发引发的环境问题进行研究表明:在矿区,道路挤占、地下开采引发地面塌陷、地下水位下降、滑坡、岩崩及矿渣矸石堆放占地等各种因素,都会造成矿区植被大面积退化、生态环境恶化。毛乌素沙地不合理的人为活动所导致的植被演变产生了诸多负向的环境效应,不少研究围绕着生态恢复问题而逐渐开展。对于积极的植被演变方面的研究,除了对生态恢复方法技术的关注,有不少工作是从不同的角度着眼于环境建设改变植物生长从而产生相应的环境效应而进行相关研究的,至今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毛乌素沙地种植草对遏制该区域的沙漠化进程效果不佳,而种植灌木是减缓沙漠化的最佳途径[47]。Runnstrom[48]利用毛乌素地区某时段内NDVI值,通过计算与分析得到人为干预的地区(如耕地和人工林地)其生物量都有明显的增长;植物群落可以作为一个指标,从侧面反映不同年限内、不同区域里环境恢复措施的恢复效应[49]。通过实际验证,毛乌素沙地腹地的乔木林、灌木林以及草原群落的群落盖度、重要值、生物量、植物多样性在经过多年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之后,植被得到明显恢复,植被群落正趋于稳定[50]。

5人为活动的生态环境效应评估

鉴于对中国北方生态安全的特殊性与重要性,毛乌素沙地成为中国生态恢复及评价实践研究的重要区域之一。毛乌素沙地现代重要的人为活动主要有1955—1956年、1958—1962年及1970—1973年3次较大范围的开荒;1978年开始实施三北防护林的生态建设工程;1983年以后又实行包地到户;20世纪80年代后期沙地牧区限养山羊;1998年以来开始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由于这一系列重要人为活动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了广泛且深刻的影响,对其生态环境效应的评估研究与实践也在随之发展起来,但许多评估方法和体系都处在探索阶段。在对毛乌素沙地现代人为活动所产生的环境效应进行评估时,国内有些研究主要是反映单项环境要素的某些指标,而专门分析土地利用环境影响指标体系的研究工作不多,其中大部分研究都是有关生态脆弱性的评估。相关研究主要有:从气候变化、水资源变化、生物变化、气象灾害、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以及沙漠化状况等几个方面分析环境脆弱性变化特征,并建立评估模型对其环境脆弱性进行评估并提出治理对策与开发利用模式[51-52];借助GIS空间分析技术建立生态脆弱性评估模型对特定时段内毛乌素草地生态脆弱性进行动态评估[53];从人文调查的角度对毛乌素地区生态足迹与生态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估,采用生态盈亏平衡分析方法定量分析该地区的生态风险并对其进行评估[54]。有研究工作发展了构建沙漠化逆转和发展过程中不同气候变化和人为活动作用情景下的评估方法,来评估气候变化和人为活动在沙漠化过程中的相对作用。同时根据当地居民对沙漠化的感知与适应的相关调查数据,多学科结合并使用专业分析方法讨论了生态环境政策的实施效应[56]。目前的生态环境效应评估还存在许多不足,如评估指标体系的量化和尺度选择的局限、评估方法在定量化与客观性方面的欠缺、在价值计算与经济可比性方面的严重不足,使得各种评估实践与研究都处在初级阶段。国内众多对毛乌素沙地人为活动的环境效应研究,都是针对某一时间段内的环境事件,从不同的侧重点或方法入手在不同的时空尺度下进行研究,或构建相应的模型来讨论生态环境政策实施的生态效应。不同的指标体系与评估模型各有其侧重点,研究工作更倾向于各种因素的综合分析和各种指标模型的有机结合。而国外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影响评估、森林开采活动的环境效应、人为活动对流域开发的环境影响等方面,常将研究区植被的动态(常以净初级生产库NPP和归一化植被指数NDVI来表示)作为衡量气候变化和人为活动作用的指标[57-58]。对流域进行评估或通过花粉等指标来研究历史上人为活动的环境效应,也有学者主要从人为活动(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来研究对当地渔业的影响及其他一些生态灾难等问题[59-61]。对农牧交错的沙漠地区人为活动的生态环境效应的研究相对较少。

6总结与展望

第2篇

1.1环境心理学理论的内涵

环境心理学必然的与地理学、建筑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以及园林设计等专门学科紧密相关,但就具体的环境心理学理论来说,我国当前的研究课题还在进一步的规范与重建当中,在学术界还没有明确的定论。自从环境心理学在20世纪初的诞生到60年代的完全建立,相对来说有了完整的学科体系,但是对环境心理学的基本内涵的规定还是很模糊的,ProshanskyHaroldM.在HumanBehavior&Environment∶Ad-vancesinTheory&Research一书中对环境心理学的定义解释成“环境心理学所研究的范式”,从概念本身来说,对环境心理学的说法只是一个大概的描述,并未阐述清楚环境心理学的研究者是谁,也没有说清楚环境心理学研究者的承担者是谁;再者,对环境静心理学研究的范式并未详细说明,是指环境对心理的影响?还是环境致于整个社会环境中的各个对象的对环境的影响?这些问题始终像谜一样的存在着。但是有一种趋势,主要的涉及到对环境心理学与生态心理学、建筑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园林设计在研究方法、方案设计上有着不谋而合的地方,这就造成了环境心理学的自身的矛盾,既要解决自身的研究方向问题,又要研究与其交叉学科的界限问题,这就为环境心理学的理论发展增加了很大的难度。综合以上的分析,本文对环境心理学界定主要的取向在于环境对人的心理发展的影响和在传统视觉之下的人文环境对整个人居环境的布局的影响,尝试着对环境心理学做一个明晰的解释,并应运于实际的操作当中。

1.2环境心理学理论所涵盖的必要要素分析

虽然环境心理学的主体概念并不是很明确,但是对环境心理学所涉及到的因素,学术界有着一致的认可。这主要的包括自然环境、建筑环境和心理环境。本节就此三者进行简要的分析。第一,自然环境。是人生存和生活创造的主要载体,围绕着整个的自然环境,我们可以进行生活和生产活动,自然环境主要的包括水体、土地、植被、动物、矿物、太阳辐射以及空气等等,这些物质构成了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基本的条件。第二,建筑环境。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当中,在地球的角角落落里都有着人雕刻自然的痕迹,正如马克思所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人类社会无时不刻的在创造着艺术形式,而这与环境就密不可分了。最早的建筑还是属于洞穴,虽然是半自然半人文化的创造物,但是因为其有了人的居住而变得温暖而更具人性化。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历史进程,推动着各式各样的建筑群的产生,在科技水平的进步与人类智力的大幅度提高,建筑水平也在进一步的提高,人类对建筑的舒适度要求也在进一步的加强,因此,建筑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性的结果。第三,心理环境。对心理环境的研究,学术界有两种比较明显的倾向,一种是心理环境影响着人的行为方式,一种是心理环境影响着整个人类社会的进程。但是详细分析,其实心理环境就是人的心理活动对环境的真实影响,因为从成人的角度来看,环境可能是熟悉而且是烦躁的,但是对儿童来说,同样的环境可能是陌生而又温和的。

2与当代人居区域环境相关的环境心理学理论

因此,遵循上文的阐述,我们可以说环境心理学虽然的研究内容还是相对模糊的,但是在学术界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理论。

2.1生态知觉理论

所谓的生态知觉理论由J.Gibson首倡,主要的比较看重人的先天遗传对环境的影响作用。主要的理论内容是指人的直觉是一个过程,人的感官器官和心理在受到环境的刺激之后,形成的一系列的行为活动,主要的包括娱乐、安全的需求。这就影响了人们对环境的需求,并对环境的好坏而产生的喜怒感受,例如,人们一般的都会选择植被覆盖率高、水源充足的地方,如果没有良好的植被覆盖率和充足的水源,人们将会选择逃离该区域,另寻去处。那么,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环境的喜好程度与环境本身的质量息息相关,这就符合人类的基本生理需求,而且人们更注重自身的心理欲求,并渴求对信息的控制能力。

2.2概率知觉理论

概率知觉理论由EgonBrunswik提出,这一理论的特征是主要的注重现实生活对环境的影响,这就必然与人类的后天学习能力相挂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会更加注重自身经验的积累,以解决生活环境的问题。比如就客厅来说,从后天的知识结构中人们会说“室雅何须大,花香不在多”。这种设计理论,主要的是以某种功能为主导功能,并潜藏其他的功能,比如对小区室外环境的设计之中,设计者往往会设计出比较大而且边缘比较广的碗型花盆,其主要的功能是对小区进行景观覆盖,其实潜藏的功能是缓解人的视觉疲劳。

2.3格式塔心理学

格式塔心理学没有具体的理论内容,但其主要的对形式和内容的合理布局,以符合人类的审美标准。如果在小区的设计中,运用格式塔心理学中的简化环境处理法,环境就会被规划成合理的族群,塑造丰富的景观。

3案例分析———老年人活动空间分析以及运动场所空间分析

结合以上三种设计方式,结合现实生活中景观的实际操作,对以下两个特殊场所进行案例分析。

3.1老年人活动空间分析

老年人因其生理功能衰退和年龄因素,造成了对居住环境的特殊需求。在休憩空间的设计上,主要的应包括座椅、凉亭、方桌和简易运动设施的基础建设,并注意安全配套设施建设。因老年人性格各异,设计者要满足老年人在心理、休闲和娱乐等等的需求,提供观赏和园艺种植场所、简易运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并设置专门的老人托管所,为老人的安全负责。

3.2运动场所空间分析

一定的体育锻炼能够增强人的心理素质和提升身心健康水平,因此在小区设计中应该注重篮球场、网球场、高尔夫球场、羽毛球场和兵乓球场所的设计,在位置上应该远离车道、过道、走廊等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并要把植被条件考虑在内,以缓解因过度吵闹而造成的噪声对环境的污染。

4结语

第3篇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有一定理论基础,且这一模式有诸多优点,故而有它存在、发展的合理性。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的理论基础

1.环境产品的公共性。环境的利用及治理的受益是普遍的,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一种公共产品。在生产生活中,由于生态环境“私人”使用与社会付出成本的不对称性,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可能会给周边环境带来污染,出现负外部性问题,这时亟须政府发挥作用,督促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企业完全承担环境后果可能会导致生产中断甚至破产,此时,需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发挥作用。此外,由于环境的公共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较难找到买主和卖主,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不景气从侧面印证这一事实,这种情形下可考虑采取强制的方式。

2.市场失灵。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市场无法达到完成竞争、供需理想状态,会出现“市场失灵”。环境污染事件中,很多都是信息不对称的,政府公布环境污染事件后,群众和保险公司才知道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官员考核的主要指标是GDP,很大程度上公司与当地政府利益一致,很多环境污染事故中,由于地方政府的放纵,企业环境污染的成本其实很低,助长了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对一些小公司而言,则可能产生“肇事逃逸”问题,污染者在事故一旦发生时反倒不再顾虑可能的污染责任惩罚,对污染不予控制。这些导致企业不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生市场失灵的情况。

3.公民环境权。1970年,日本律师联合会第十三次拥护人权大会上首次提出了“环境权”的问题。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条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随着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人们的环境权受损时,可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侵权者停止损害并进行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正是体现了公民的环境权,是政府介入以保障公民环境权的一种表现。在环境事故发生时,每个人都可以主张自己的环境权利,请求赔偿。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的优点

1.强制模式可以减少逆向选择和保险公司拒保问题。在任意保险的情况之下,会出现较高风险的投保人则倾向于购买保险的逆选择现象,采取强制模式,会减少这一现象,因为在强制模式下,所有的在规定范围内的投保人,不论其损失概率,都须投保,只不过保费有所不同而已。环境责任风险涉及人数众多,损失危害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赔付往往巨大,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盈利,在任意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那些环境风险大,污染频率高的企业可能会拒保。而强制模式下,保险公司不能拒投保人的投保,但可通过收取的保费的多少来规避自身的风险。

2.推行更快且推行成本较低。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给国民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方面可以减少政府对于环境救济的支出,使政府有更多资金专门用于治理环境,另一方面还有利于企业经营的稳健性,减少其因重大环境事故而带来营业困难等问题的概率,此外,还能通过对环境风险的评估及环境风险管理等手段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次数和程度。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作用,特别是在目前这种环境污染导致经济损失巨大的情况下,所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刻不容缓。而相比较自愿的方式而言,使用强制方式显然能够更快地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使用强制方式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节省资金,省去了保险公司前期宣传等众多费用。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的完善措施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处于试点阶段,不尽完善,且强制保险模式本身也存在损害供需双方自由选择权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本文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依靠法律予以强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要形成一个制度就要有法律的保障,而不能只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与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强制相比,由法律进行强制可以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加深入人心,发展更加稳固,对于我国现在一直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手段处理有污染事故发生企业的现状也是一种发展,且由法律进行强制更加的强有力,可以使推行更加快速,就我国的情况而言,由法律规定强制更加适合。

(二)逐步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我国目前还不适宜全面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从国际上来看,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各国也非一蹴而就,大部分国家都是逐渐推进。我国在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可分地区、分行业逐步推进,先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及可能发生重大污染的行业和企业,在试点运行成功之后,保险公司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也被逐步接受时再在更广的行业和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一定的任意险作为辅助前文提到强制险也有许多问题,而任意险则刚好可弥补这些不足。对于环境危害程度很小的企业而言,强制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损害了其投保自由的权利,对于这部分企业,可以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此外,环境损害风险分为突发性事故和累积性事故。突发性事件概率小且企业可通过其他的风险管理手段来进行控制,所以对于这部分环境风险,可采用任意险的方式自愿投保。

(四)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和环境测量体系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初须对企业进行一个全面的风险评估,这既是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参考,是承保工作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环境风险评估体系还不完善,应鼓励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环境风险评估和其他相关技术支持,保险公司也加强相关方面的服务。准确的监测数据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基础,目前环境污染的“监”“、测”均由环保部门完成,未来,应建立一个独立于环保部门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测量机构,环保部门只负责监督和环境信息的披露,以保证监测和披露的独立客观性。

第4篇

当今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实行自愿型保险,承保的机构多为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由于尚处于试行阶段,在我国该保险开展的范围不大,并且由于缺乏历史的损失数据,保险公司为了应付巨额的环境污染赔偿数额,除了限制较窄的保险范围外,还不得不依靠较高的保险费率来形成足够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于是,相较于其他普通险种千分之几的保险费率,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最低保险费率为2.2%,最高为8%,这使得许多企业失去了投保积极性,一番博弈后,企业宁愿自行承担风险,导致许多试行地甚至没有企业投保。再加上我国缺乏成熟的法律体系以及技术支持,种种因素导致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实践中总是踌躇不前。

二、国外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笔者就中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现状及实践中所遭遇的瓶颈进行的介绍,可知我国现行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加之缺乏法律的规制,单凭政策层面上的规定远无法使该项制度在我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推行。为此,我国应当总结实践失败的原因,对中国式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重新进行定位。笔者通过与国内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加上己身的拙见,试图提出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一)保险方式:以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以任意环境责任保险为补充

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选择,是由于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环境事故发生的高危期,但企业的环境责任保险投保意识不强。如果以任意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一旦无法调动起企业投保的积极主动性,最终仍难以将环境责任保险在全国推广,从而无法保护受害人的赔偿利益,我国现行的实践结果就是最好的验证。但如果完全使用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不但对于污染较轻的企业不公平,也不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紧接着,是对强制责任对象范围的选择。笔者认为,对于从事石油、化工、废弃物处理等高风险、高污染企业或是污染事故频发的企业,尤其是资产规模有限的中小企业,应当严格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为了强制这些企业进行保险,我们可以采取一些间接强制的手段,例如高危企业在未进行环境保险之前,环保部门不予以审批通过。这样,就可以借助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能,促使这些企业自觉投保。而对于污染较轻、污染事故发生概率较小的企业,可实行任意环境责任保险。

(二)承保机构:以联合承保为主,商业保险机构独立承保为辅

中国没有西方国家雄厚的经济实力以及较高的保险水准,理论和实务经验也极其欠缺。若要单纯采取美国式的专门保险机构,必须有雄厚的政府财力支撑;而在我国由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对所有的环境保险进行承保,显然是不现实的;当然,更不用说较前二者经济实力较弱的非特殊承保机构了。笔者建议,可以根据企业以及事故的性质不同来选择承保机构。对属于强制承保范围内的大型企业,笔者认为无论是突发性的环境事故还是持续性的环境事故,所造成的赔偿数额都将十分巨大,若一律将突发性事故交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可能会导致其财力难以承受。而专门的承保机构也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建成,笔者认为由国家环保局和中国保监会协商联合,选取和推动有实力的保险公司进行联保,更具有现实意义。当然,为了让保险公司能够积极承保,政府应当给予愿意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或政策补贴。对于中小型企业持续性的环境事故,由于持续性的事故往往造成的损害范围较大、时间较长,所以即便企业的规模不大,也可能产生巨大的赔偿后果,所以理应由上述联保集团进行承保。而对于属于强制承保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的突发性事故,以及自愿承保的各种企业,由于其风险和损害结果相对较小,所以可以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进行承保。无论是采取联合承保或是商业保险机构单独承保,其风险都是难以预估的,为此,若是能够引入再保险制度,能更有效地分散风险,同时也能提高保险公司的财政稳定性。

(三)扩大承保范围,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赔付限额

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赔偿往往数额巨大,而我国现阶段的保险机构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十分有限,如果不缩小承保范围,提高保险费率,实行保险限额,那么可能出现或者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或者部分保险公司走向破产的问题。但是,如果承保范围过小,费率过高,又会降低企业参保的积极性,这也是我国现今环境保险存在的瓶颈之一。当然,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正处于起步阶段,保险范围也不宜过宽,根据国际大趋势,笔者以为除了突发性污染事故外,持续性污染事故也应逐渐纳入承保范围之中。而保险费率的确定,应本着“高风险,高费率,高赔付;低风险,低费率,低赔付”的大原则。我国还需要培养一批专业人才,针对不同的领域,能够做出更为精确的评估,再根据我国国情,从而制定出较为适宜的保险费率。同时,实行保险赔付限额也是十分必需的,有了保险限额,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将会出于减少自己损失的考虑,从而积极地减少和防止损害的发生,最终将有利于整个社会。同样的,保险公司为了限制自己承担的责任,理应设定一个索赔期限,美国是30年,但日前环境污染事故已经趋近严重化,例如日本的水俣病事件其潜伏期就长达50年,所以笔者认为,将索赔期限延长至50年将更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四)加强政府的推动力

笔者认为,整个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能否顺利推行,政府在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如果能够调动起政府的力量,无疑是给我国环境保险的推行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1.政府对外部环境的作用

政府不但能够通过加强环境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促使企业积极主动投身环境保险,同时也能够通过其监督职能,监督保险公司的运行,尤其对财务方面的监督,从而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2.政府财政政策的支持

(1)政府的税收优惠。

政府可对投保环境责任险的企业,实行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从而引发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同样,在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当给予承保环境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毕竟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往往较大,承保该类险种,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而税收优惠能够增加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

(2)政府的财政补贴。

由于强制参保的中小企业往往资力不高,却因为潜在的风险较大,所以需要承受较高的保险费率,为此,如果能够给予适当的政府财政补贴,在为企业减轻一定负担的同时,也能刺激环境保险的发展。

3.政府建立特别基金制度

政府可以将平日所征收的环境费、环境税等特别费,甚至是一定的财政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取出建立特别基金制度。该基金不仅能够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援助无法得到救济的受害者,同时,也能作为保险公司的储备资金,一旦发生巨灾保险,能够给予保险公司及时补助。

(五)加强法制建设

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立法体系尚不完善,相关的法律屈指可数,这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广泛推行形成了很大的障碍。首先,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今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强制保险,只有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险。所以相关的法律规范一天不出台,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就很难登上正式的台面。其次,我国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健全,对于环境赔偿和损害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即便是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在遇到环境诉讼问题,有时也是无可奈何。这对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开展有着很大的阻力。所以,尽早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对于推行环境责任保险有着重大的意义。

三、总结

第5篇

1.1个人空间实验室研究。

试验共得到97组数据,其中男生作为被试者,有55组(男对男24组,女对男21组);女生作为被试者,有52组(男对女23组,女对女29组)。1.1.1个人空间距离的分析。实验过程中,我们发现当主试从正前方走近被试时,当被试喊“停!”的前1~2s内,很多被试有一个后倾的过程且伴随着皱眉,好像是前面有一股气流袭来一样,其它方向皆有这种反应,只是主试从前面走近时最强烈,从后面走进时最微弱。如图1,正左和正右方向的距离明显有差异,且左边距离明显大于右边距离,这是因为大部分的被试为右利手,他们能很好控制右边的事物,能对右边的不利事物进行有效反击,因而觉得右边更具有安全感,而这种安全感被试自己却不知道,更像是一种内隐的集体潜意识,故距离就小;反之,左边距离就相对较大;正前和正后方向的距离明显有差异,且前边距离明显大于后边距离;正后距离存在被试差异,即部分被试正后距离很大,甚至超过了正前距离,部分被试则几乎为零。有研究认为这与被试的安全感有关,即安全感高的,正后距离几乎不存在,主试可以无限靠近;安全感低的,总觉得后面有潜在的危险,其需要的空间距离就大。1.1.2不同性别在试验的差异分析。1.1.2.1当被试者性别固定时,不论接近他的主试者的性别如何,其气泡形状基本没有发生太大变化,男生为倒卵形,女生则为椭圆形。这说明个人空间的形状一般是不太变化的,但会根据接近他的人的不同而调整其大小。1.1.2.2当主试者变成异性时,不论男女,其个人空间会变大一圈。这说明同性之间的防卫会少些,沟通交流应该比异性的障碍小。1.1.2.3整体看来,女生比男生的个人空间大一些。由此推断,这源于女性天生的性格及生理因素,使其缺少安全感,故其防卫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会多一些。1.1.3影响因素分析。首先是性别,由于本身的生理因素影响,及不同的成长经历,教育背景等原因,是造成允许陌生人最大接近其距离远近的主要原因。另外,加上个体的种种差异性。其次,主试者虽然是陌生人,但由于性别,亲和力,衣着等第一眼印象好坏的原因,造成了当被试者不变时,面对不同的人会得到不同的结果。因此实验结果是受到主试和被试者的共同影响,相互作用的。1.1.4个人空间在实际中的应用。人际距离包括亲密距离(0~45cm)、个人距离(45~75cm)、社交距离(75~120cm)、公共距离(120~360cm)。在进行园林设计会经常遇到个人空间的问题,如桌椅的设计需要了解不同人群的适当谈话距离;教室中讲台与第一排座椅的距离;绿地中座椅及其他设施的尺寸、形状、朝向及其与道路的距离等。

1.2问卷调查分析。

根据对调查问卷的统计可以看出52%的认为最为私密的空间为林场,36%的人认为的私密空间为主楼后绿地。林场作为实验基地,具极高的植物覆盖率,这说明公共空间的私密性与空间的使用者多少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同时,较高的私密性,给人以安全感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安全的暗示。林场这类型的空间具双重性。得到36%支持率的主楼后绿地同仅得4%支持率的熊猫园位置临近,其周围环境也基本类似,皆是建筑所围合形成的空间,虽然熊猫园四面都是建筑物,但由于包围其的皆是学生公寓,不间断的行人通过和植物遮挡相较主楼差。而主楼后的绿地,虽然仅有三面建筑物的包围,但由于非上下课时间行人较少,大片的杜松,白桦的遮挡,形成了比较受欢迎的私密空间。由图2及其他调查数据可知体育场是了感到不适最低,且最常活动的场所。校园作为集学生学习、生活、娱乐的场所。其为学生提供的空间皆是公共空间。而体育场作为可以让大家最大程度的参与其中而得到大家的肯定。因此,可以推测目前校园中大量的使用者与校园的最适容纳并未形成和谐的关系,在校学生最迫切需要的场所并非是具有私密性的空间,而是足够的个人空间,足够的可进行集体公共活动的场所。

2结论与建议

2.1通过实验和观察法得出每个人都需要个人空间,一个人的个人空间大约可看作直径为一米的圆柱体。

2.2学生很喜欢可活动的开敞空间,同时作为可进行亲密交流的私密性空间亦是不可缺少的。

第6篇

关键词:环境犯罪;严格责任;正义;功利

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故意或过失、法人(包括特殊法人国家)故意、过失或无过失的污染、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和其他后果的作为与不作为[1]。关于环境犯罪,学者们争论得最大的恐怕就是其是否适用严格责任的问题,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一番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理论界关于环境犯罪是否要求严格责任的争论

1.肯定说的主张

肯定说认为追究(部分)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无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不论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是什么,只要他造成了相应的损害,行为人就要负刑事责任。支持该学说的理由有:(1)环境和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密切相关,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人类的生活质量和舒适程度,而且能够影响社会各方面未来的发展,但是环境对于污染的容量和自净能力是一定的、有限的,因而社会需要对环境加以特别的保护,以促进整个人类的不断发展。(2)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企业有权利去发展、壮大自己,去谋取经济利润的最大化,不可否认的是,许多企业的发展是以环境为代价的,与权利一致的应该是义务,鉴于环境的重要性与企业的求利性,企业应当承担特别的注意义务,以保证企业对环境的损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证企业的活动不致损害公众利益。当其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时,自应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3)企业生产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一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公害事故,让司法机关去证明企业在行为时有过错,那将是非常困难的。若一味要求对犯罪人的犯罪心态进行证明,将使法律形同虚设。(4)在具有高度危险的行业中,由于多个法人共同的排污行为或共同的环境开发行为构成环境犯罪,认定各个法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比证明犯罪本身更困难,引用严格责任可以使这一难题引刃而解[2]。严格责任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有效地打击环境犯罪,又能使潜在犯罪人减少侥幸心理,促使他们更好地预防犯罪。(5)有不少规定环境犯罪的立法例的出现。英国的《空气清洁法》、《水污染防治法》,美国的《资源保护和再生法》、《废料法》,新加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等都规定了环境犯罪的无过错责任原则[3]。(6)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中国目前也面临着西方世界在20世纪工业化时期所遇到的那种严重的环境问题,前车之鉴,不可不学,现在对环境犯罪规定严格责任有助于加强侵害者的责任感,以减少犯罪、减少环境污染。

2.否定说的主张

否定说属于一种比较传统的刑法理论,该学说认为,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一定要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否则刑法便是不公正的刑法。支持该学说的理由有:(1)如在环境犯罪领域确立无过失责任,可能导致刑事司法职权的滥用,打击面过宽,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而且过多的依赖刑罚来使社会安定并不是个好办法,它能够打乱原来以行政制裁和民事制裁为主的体系;(2)由于刑罚所具有的严厉性,往往能够使企业将工作重心从革新与发展经济转移到采取更多的预防措施,以免受到犯罪指控,因此严格责任或许会阻碍社会发展;(3)严格责任适用的环境危害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不匹配。一些国家的无过失或严格环境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一些处以罚金的轻微危害行为,而在把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才宣布为污染环境犯罪的中国,对于这一类主观过错不明或无罪过,但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环境损害的行为,则纳入到了行政处罚的领域[4];(4)即使将无过失责任制度限于危险行业或某些特定的污染行为,也值得商榷。这些企业对环境所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是以企业整体作出决策,企业整体的意志能力和行为能力又是由其内部代表企业的自然人构成,在企业整体意志和单位成员个人主观上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仅根据结果判定刑事责任显然过于苛刻。对于环境的保护可以是多功能、多渠道的,在环境刑法出现空白的时候,可以试图寻求其他途径,而无须强加于无过失的责任制度[5]。

二、问题的评析

虽然,上述两种学说各自从多个角度对问题进行了讨论,但更深层次地看,是否追究行为人环境犯罪的严格责任这一争论,实质上反映的是刑事古典学派(旧派)与刑事实证学派(新派)之间在责任领域的争论[6]。

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它以自由意志论为其理论基础,以行为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实行犯罪为刑事责任的根据,主张道义责任论。该论认为,犯罪是基于行为人的选择在主观意思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意思是犯罪内在的决定因素之一,意志是既然是自由的,那么行为人就应当对自己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当人们能够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时又能够选择合法、善的行为时,却作出相反的决定,实施了犯罪、恶的行为,刑法便有了追究起刑事责任的根据与义务。

而实证学派的刑法理论则以意志决定论为其理论基础,主张社会责任论,认为犯罪行为是被内在的生理、心理因素和外在的社会因素决定的,社会对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也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应当改善那些的人,使他们重返社会是国家的义务。实证学派认为,由于不存在意志自由,那么,所谓道义对恶意志的非难是刑事责任根据的主张就毫无道理,既然犯罪造成的社会利益和秩序的侵害,从社会出于自我防卫的立场,刑罚对犯罪的处罚就不仅仅是为给行为人造成痛苦,而是使的人重新适应社会。

关于自由意志,已经有无数人论述或者证明了它存在的相对性,即人的意志不是完全自由的,但是人的意识是有主观能动性的。因此,在上述两个学派的争论中,最核心的问题应该隐藏于正义与功利之关系以及人的价值的问题之中,亦即如果人是社会的目的的话,一切刑法的最高价值在于正义,刑法就应该尊重人的意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应该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条件,否则刑法便是不合理的。

三、问题的解决

诚然,现阶段环境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确立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自然资源、环境和社会利益,符合环境刑事立法目的即惩治、预防污染破坏环境的危险行为发生,而且环境犯罪中,主观过错证明的困难性,也仿佛在敦促我们适用严格责任,但深层次地看,确立严格责任原则依然应该得到摒弃。

秩序,以保护自由为己任,如果我们以基本自由为界限的话,我们可以将法律秩序分为基本性生活秩序与派生性生活秩序[7]。对于任何法律而言,正义与功利都是很重要的,但是,就具体情况的不同而言,总有一个谁优先谁受到限制的问题,因为正义与功利毕竟是有冲突的。在基本性生活秩序中,正义无可厚非地应该要优先于功利,不因为别的,就因为法律是为人设计的,是为了每个人的美好未来而设计的,所以它应该是充满人性的,所以它必须满足每一个公民成为一个受尊重的个人的先决条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种蔑视任何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是为世人所唾弃的。而派生性生活秩序中,正义则应当受到功利的限制,因为社会要进步,国家为了社会的发展不得不限制一部分公民的非基本自由而去扩大另一部分公民的非基本自由,“少数服从多数”,在这个非基本自由的世界里,只要是为了社会的发展,只要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最多数人的利益,国家在合法范围内所采取的善意的行为,是可以侵犯任何人的,如果非基本自由受到了基本权利的礼遇,那么社会将会变成一盘散沙。如果行为人在无过错的情形下所实施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因此而被剥夺的自由是属于被剥夺基本自由的范畴的话,那么无意严格责任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如果被剥夺的自由是属于非基本自由的场合呢?这样的情形下就能说明严格责任的合理性吗?答案是否定的,无论何种类型的犯罪,即便是涉及非基本自由,它的成立都要满足最基本的正义的要求,否则公民的(基本的或非基本的)自由将毫无安全、毫无意义可言。环境犯罪即便作为一种行政犯,是行为人行为不符合行政目的而导致的犯罪,处罚它的前提条件也应该是行为人行为合目的的可能性,反映在法律中,也就成了行为人履行行政性质的义务的可能性。在行为人无法基于自己的主观心理而为适法行为之场合,行为人便欠缺履行义务的能力,也就不具备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处罚他也便是不正确的。

就现代法治而言,对于一个没有能力做到合法的人加以处罚,这是法律野蛮的表现,是不尊重人的表现,也是国家主义的表现,是与现代刑事归责基本原则不相符合的。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处罚这样一个人也是不正确的。由于这样的刑法是野蛮的、苛刻的,因此它不但不能够使人发自内心的去尊重它、服从它,还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蔑视与规避和反抗,甚至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在司法资源不断消耗的同时,社会却越来越不得安宁。

严格责任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关乎人道、关乎正义的问题,也是一个关乎利益、关乎功利的问题。个人,不仅仅应该作为一种目的而存在,他也应该作为一种手段而活着——只要尺度把握得当,那么幸福的最终都将是相互之间;个人,不仅仅应该拥有向社会索取的权利,他也应该履行促进社会发展的义务——只要尺度把握得当,那么受益的最终都将是作为整体的人类。我们既要追究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不能过分沉溺与责任的追究之中!

参考文献:

[1]刘景一,乔世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03.

[2]刘莉.论环境犯罪的构成[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4):25-29.

[3]有关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几个问题的思考[EB/OL].[InstallDir_ChannelDir]HTML/19571_2.Html.

[4]浅谈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EB/OL].[InstallDir_ChannelDir]faxue/faxuelilun/200704/lunwen_18821.Html.

[5]何秉松.刑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22.

第7篇

在分析法的本质之前,作者认为有必要先搞清楚法和法律的区别,这对于认识环境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有着重要的基础作用。此处所说的法是比法规、规章、条例等更加广义的法,是自然界中的各种法则的总称;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体现阶级意志的规范总和。早期的马克思从自然法学的某些观点中吸取并指出,“法是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而法律则是法的表现”。这里自由无意识的自然规律所指的法是客观存在的法则,而不是主观的认识,法律则是将这种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法规,也就是说法律是立法者通过自己的大脑和笔将自己所认为的法的样子描写了出来,法律的样子就取决于立法者的思想和认识。再后来,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时候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也就说明法的内容都是根据物质条件而变化的,物质条件的改变会引起法的表现形式和体现的意志有所变化,但是这不会改变法的本质,它所改变的都是法的表现形式———法律。

二、法的本质与环境法的本质———内容与形式的体现

作者认为,法的本质是调整关系,调整是促进、抑制、保护、协调等,它有很多种方法;关系有很多种,利益关系、身份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等。这种本质是客观存在的,环境法只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有些学者提出法的本质是变化的,但是这种变化的核心是利益,法的本质是随着利益的变化而同时发生着改变的,作者同样认同法的本质变化的观点,但是这种变化的根据是物质基础,也就是生产力,这是从意识根源到物质根源的转变。法的本质在于调整自然界中各个生物之内和生物之间的法则。法的价值、目的等都是法的本质的体现,以为在不同时期环境条件下,法的这些体现都是不一样的,因为基础不同,所以体现的内容和形式也就不一样。

三、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宏观方法———公法与私法的重新界定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从古罗马时代就有法学家提出过,他的分类标准是根据法律调整的主体和调整对象是否涉及社会利益。这种划分方法虽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作用,但它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法律公私性质的划分应当是在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内才能够进行的。例如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就超出了传统法律公私划分的边界,呈现“法律理论的基础与社会生活的状况极不一致的现象”。作者想指出的是,这种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对法律的划分,不是对法的划分,是对意识形态的进一步区分,而不是对法这个客观存在进行的分类。这也就说明,这种叫法是不准确的,应该是公法律和私法律。那么,以类似的标准———调整对象,对法进行分类的话,公法应该是自然之法或宇宙之法,私法应该是人类之法,私法调整人之间以及人组成的社会组织、团体、机关、国家之间的关系,公法调整其他物种之间以及人与它们的关系。

四、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微观方法———人的行为

第8篇

一、辽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中的工作重点

(一)抓住培养环节。培养是基础,健全人才培养教育机制,围绕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对人才的要求,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二)抓住引进环节。引进是重点,完善人才、之力、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的重大项目、积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和智力。

(三)抓住使用环节。使用是关键,健全人才配置和激励机制,围绕营造人才环境,完善政策体系,加强人才市场建设,留住、用好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辽宁科技人才资源现状分析

(一)辽宁人才市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人才开发力度进一步加大

目前,辽宁省已经形成了以中国沈阳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为龙头,区、县(市)人才市场为依托,专业和行业职业介绍机构为基础的市场体系。

第9篇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工程教育进行认证的国家,始于1936年。经过了近8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和完整的专业认证体系。1.专业认证主体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机构承担着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组织、监督和实施工作,是工程专业认证制度的主体。美国工程及技术教育认证委员会(Ac-creditationBoardforEngineeringandTechnology,ABET)是由美国联邦教育部和美国高等教育鉴定理事会授权的独立民间认证机构,不附属于任何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ABET由加盟的学会(协会)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8个委员会,分别是工程认证委员会、技术认证委员会、计算机科学认证委员会、应用科学鉴定委员会、工业咨询委员会、国际活动委员会、其他常务和特别委员会、执行委员会。ABET的主要职能是为全国的工程教育制订认证政策、准则和程序。中国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于2006年3月全面启动,2007年教育部聘请了工程教育界和企业界专家,成立了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为专家委员会),在专家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具体的认证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认证工作需要的文件体系,包括认证的标准和程序,在其之下还设立了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和专业认证分委员会。美国ABET是一个非官方性的认证组织,它与美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我国的认证工作是在教育部的领导下展开的,认证专家由教育部聘任,并要对教育部负责。这二者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两国的社会文化制度不同。2.认证标准工程教育认证标准是指导工程专业发展的准绳。美国工程教育现行认证标准是EC2000,这是2001年开始全美全面推行的新的工程认证标准。与之前的工程专业认证标准相比,EC2000的重心由院校转向了学生,由以往对院校各种资源、教学过程、课程设置和手段等的重视,转向对学生学习结果的强调。具体分为适用于基本水平专业的一般标准、适用于高水平专业的一般标准和专业标准3个层次。其中一般标准由八个指标构成,分别是学生(Students)、专业教育目标(ProgramEducationObjectives)、学生成果(StudentOut-comes)、持续改进(ContinuousImprovement)、课程体系(Curriculum)、师资力量(Faculty)、教学设施(Facilities)、学校支持(InstitutionalSupport)。《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是我国现行的最权威的工程教育本科专业认证标准,该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组成。其中通用标准包括学生、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持续改进、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支持条件七项内容。从整体来看,我国的认证标准体系与美国相近,都是由基础标准和专业具体标准构成。

二、我国环境工程专业认证的价值分析

(一)我国环境工程专业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全人类都面临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等问题,环保产业被认为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在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大背景下,由于国家的重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环境工程专业教育快速发展。然而环境工程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却堪忧,究其原因,除了与高校扩招、环境领域发展不成熟的原因有关以外,还与高校环境工程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不准确有关。我国的环境工程教育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末期初具规模,90年代后期飞跃发展。2010年我国共有306所高校招收环境工程专业,共招收18444人。这些环境工程专业毕业生就业总是倾向于政府环保部门、科研事业单位及国有大型企业,但这些部门或单位数量往往有限,目前需求趋于饱和。但环保产业的高速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许多行业都需要环境工程人才,如大型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工作,城市污水处理厂或给水厂的设施运行、环保设备的销售安装及售后、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岗位。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我国环境工程教育存在“重科学轻技术”倾向,实践类教学课程有待加强;工程专业学生缺乏工程实践训练,缺乏对工程设计在工程及工程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与社会、产业、企业的结合和合作方面存在脱节。此外,培养规格比较单一,创新教育重视和创新意识培养的不够,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尚未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对环境学科文化建设和培育重视不够,不利于培养学生综合理论素养和拓宽学生视野。

(二)我国环境工程专业认证的必要性环境工程是一门与土木建筑、化学工程、生物学、气象学、管理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相关的交叉学科,它通过评价人类生产和社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用具体的工程、规划和管理措施,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与资源,使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因此,环境工程专业是一个学科涵盖面广、知识体系复杂的新兴学科,培养的学生应具备较强的社会实践和创新能力,能适应社会的需求。中国加入《华盛顿协议》,这意味着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和认证结果将得到《华盛顿协议》签约国家和地区的认可,为学生走向世界提供国际质量标准的通行证。对于环境工程专业的发展来说,这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契机。比如,浙江工业大学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环境工程专业从1994年开始招生,已累计毕业1680名学生,在教育部学位中心2009年学科评估中浙江工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在全国高校排名第31名。但同时也存在着发展战略和目标定位不清晰、教学体系与社会需求脱节、课程体系相对陈旧、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部相适应的问题。与传统的环境专业名校相比学科整体实力较弱,在专业培养目标、专业核心课程体系设置上存在不足、实践环节略显薄弱。与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接轨来建设具有特色的环境工程专业,可以明确环境工程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教育基本标准以及改进与发展方向;也可为学校在环境领域、教育行政部门及社会上建立比较客观公正的教育质量信誉度,为在校学生实现对知识、技能等需求提供保障,为即将毕业的学生就业并获得职业资格提供了前提。通过全方位的专业认证建设,可以更明确和细化人才培养目标,全面整合教学资源和优化课程体系,针对性地配置师资和提升师资工程教育素质,促进本专业的良性发展和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因此,无论是出于自身发展需要、工程专业竞争力需要还是保证和提高工程教育专业质量,都迫切要求实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制度。

三、基于专业认证背景下的环境工程专业教学改革

环境工程专业认证的关键问题是确定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符合专业规范和专业认证标准。根据我国环境工程专业规范和认证标准要求,以浙江工业大学环境工程专业以例,在专业认证背景下,可在以下方面进行一系列教学改革。

(一)整体设计培养计划专业规范是指高等学校在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专业知识、课程体系、实践教学环节以及相应的参考指标进行整体设计,并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教育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条件、质量标准等给出定性描述和量化规定。专业认证更加注重的是其所培养学生具备的科学素养和从业能力。环境工程专业是一门工程应用型很强的专业,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变化、学校对人才培养的理念及学生的发展潜质方面对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定位。另外,在制定具体人才培养目标时,应以构建“大环境”为导向,围绕培养综合型环境工程人才,以行业发展需求为动力,以工程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建立具有比较优势的环境工程专业的有机整体。东华大学吸取认证专家的建议,从内部挖掘缺陷,进行培养目标、课程体系等方面的深度改革,顺利通过认证,便是一个很好的案例。浙江省在经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拥有巨大财富的同时,在资源和环境等方面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主要与在浙江省纺织业、造纸及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等污染密集产业比重较高有关。因此,在做好产业结构调整的同时,探索培养能直接参与浙江省以至全国环境保护的环境工程专业人才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浙江工业大学的环境工程专业设置在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有着强势的化学化工和微生物学科背景支撑,因此,能够在加强化学化工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多学科的交叉,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培养出具有与化学化工和微生物学紧密结合的创新型工程人才,满足社会对环境专业人才的需求。

(二)优化课程体系为了满足预期毕业生的能力,课程设置要服务于专业培养目标,要能保证毕业生获得进入该专业领域从事职业工作的技能。环境工程专业的课程体系首先要包括数学与自然科学类课程、工程基础类课程、专业基础类课程和专业类课程这四类认证标准里要求的基本内容,还应在此基础上精心挑选增设课程,突显学校的办学特色。另外,学生是直接面对市场就业的,是服务于企业的,因此课程设置时应邀请企业或行业相关专家参与,充分了解用人单位对人才能力的需求倾向,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体系。类比国外高校课程设置,在英国,经行业协会认证的专业,在课程设置时均要满足行业协会响应的能力标准要求:在其能力体系里要求的强制性能力、核心能力、可选择能力里,均有管理原则、信息与沟通、项目实践、选修课程等于其要求的能力要素相响应。根据上述基本要求,适当体现浙江工业大学办学特色,我们对环境工程专业的课程体系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课程体系由四大模块组成,包括通识课程、大类基础课程、专业及专业基础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通识课程和大类基础课程按一般工科要求设置,使学生主要获得基本能力;专业及专业基础课程是环境工程专业的主干课程,培养其核心能力和专家能力;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的各种理论进行有机整合,合理运用到实践中。

(三)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在掌握科学方法的基础上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工程教育认证把对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查放在突出位置,明确提出要设置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对培养学生的工程应用能力要求高。环境工程是一个工程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专业培养计划中要始终将本科生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贯穿于本科教育的全过程。首先,整合学科优势,形成多层次的工程实践和创新能力培养平台。本校的环境专业建有五个国家级和省部级教学和产学研平台,有国家级“环境工程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验创新区”,有教育部重点创新团队,这些都为专业人才的特色培养提供支撑平台。借鉴东华大学的成功经验,向各年级学生开放专业实验室,鼓励学生参加“运河杯”等科技竞赛活动,开展课外科技活动,或安排学生利用课外时间直接参加教师科研项目的部分工作,以增强科研意识和能力。其次,开展校企合作。在保障和加强现有实习基地的建设,保证投入的基础上,通过校企合作、产学研教育,拓展社会资源,为学生提供参与工程实践的机会,对于一些课程的实践教学,争取建设校内实习基地。建立“1+X”的专业模式,即以浙江工业大学为“1”,充分发挥高校的专业优势,“X”是浙江省从事环境工程应用的中小企业;另外,强化教学实践,实施本校教师和企业优秀专业人才为导师的双导师办学机制,建立高校、企业的产业实训基地,引导高校和企业资源共享。形成了一批较成熟的实习基地。最后,毕业设计作为实践能力培养的最重要环节,可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和方法提高其质量:一是改革毕业设计选题、组织等工作。选题应以实际项目为主,明确要求环境工程专业的学生多做毕业设计,多做密切联系实际的应用型毕业论文课题;二是延长毕业设计的时间跨度,将毕业设计环节提前到第三学年的暑假(7月)启动,为学生在校内完成毕业设计环节的前提下,给学生创造去企业实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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