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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来,不知有多少高堂大厦、琼楼玉宇,由于自然或人为的火灾,顷刻之间化为乌有。近代就有天安门城楼遭雷击起火。秦代的阿房宫、始皇陵,楚人一炬,可怜焦土明清两朝的北京故宫,几百年间烧毁过多少次,现在真正的明代以前建筑,已经所剩无几了。古建筑古建筑起火,造成的火灾损失是无法以金钱来估量的。除建筑物本身的艺术价值以外,在建筑物内一般还保存着大量的历史雕塑、绘画、古代碑刻等具有极强欣赏价值的珍贵文物和艺术品。古建筑是祖先给我们留下来的珍贵遗产,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严重的后果,我们都有可能成为历史的罪人。
古建筑往往和当地的自然景观融为一体,成为当地的旅游资源。成为当地政府收入的一部分,一旦发生火灾,肯定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如果火灾扑救不及时,造成游客伤亡事件,会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1998年临汾市尧庙发生特大火灾,烧毁广韵殿砖木结构建筑一座,尧王等泥塑9樽,直接经济损失450多万元,损毁的历史文化价值更为巨大。
其次,我认为引起古建筑火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木质建筑,极易燃烧。
因为大多数古建筑都是木质建筑,木材经过一百多年或几百年的干燥,成了极易燃烧物品,特别是一些枯朽的木材,火灾载荷远远高于现行的国家标准所规定的火灾负荷量,火灾危险性极大。再加上古建筑一般都有油漆彩绘以及屏风、挂画垂帘等大量可燃装饰,一旦失火,室内散热差,温度升高快,很容易引起轰燃。
(二)人为火灾隐患较多。
(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古建筑火灾。
再次,我国的古建筑,由于容易发生火灾和蔓延,难于施救,是消防工作者千百年来棘手的问题。对于古建筑灭火的复杂性有以下几点来决定的。
(一)建筑部局决定了其灭火的复杂性。
古人基于空间和相互照应的初衷把古城内的建筑设计成了珠联璧合式的构造,形成一种:登上一户屋顶便可游万家灯火的奇观。这就决定了一旦起火,即有可能形成火烧连营的后果。如1964年,承德外八庙的普佑寺遭雷击烧毁,今仅存遗址;1985年4月坐落在甘南高原上的拉卜楞寺大经堂发生火灾,连同正在展出的1000多件珍贵文物,被无情大火毁于一旦。
(二)人口众多决定了其灭火的复杂性。
古建筑往往都是旅游胜地,游客往来众多,一旦发生火灾 ,现场混乱不堪,如果是在平常,工作人员如果疏散得当,会减少人员伤亡,如果是在大型宗教集会活动时,一旦发生火灾,很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三)交通不畅决定了其灭火的复杂性。
有的古建筑远离城镇,建于偏远的高山深谷之中,交通不便,有的消防车根本无法通行。一旦发生火灾,消防部队鞭长莫及,延误了灭火战机。有的古建筑还设有门槛、台阶,消防车根本无法通行,只能望火兴叹。
(四)设备不足决定了其灭火的复杂性。
古建筑设计建造时并不像现代人设计楼房那样把消防设施都列在其中,大多数古建筑周围都缺乏灭火设备。后期为了保护古建筑原貌,不破坏建筑的完整性,很少在古建筑中增加现代建筑消防设施,这就造成古建筑一般无消防水源、无消防车救火或有车无路、有水无设施的尴尬局面,唯一能够用的多是一些轻便灭火器、消防桶等简单的灭火设施,对于燃烧猛烈、蔓延迅速的古建筑火灾真可谓是杯水车薪。
古建筑是历史文物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以及重要的纪念和教育意义。古建筑是珍贵的,其价值也是无法估量的。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我们非常明白,防火工作是主要工作,是第一位的。以上的情况是我们不愿看到的,我们从事消防工作,应该忧天下之忧而忧,乐天下之乐而乐。那么我们怎么才能有效的预防其火灾的发生呢?我觉得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它。
一、农村火灾发生的原因
目前,农村火灾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也是农村经济发展长期落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缓慢的必然产物,众多的火灾隐患直接威胁着人们生活和财产安全,也为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诸多的问题,这不仅仅是消防问题,更是沉重的农村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和探讨。
(一)消防安全责任缺乏落实。现阶段,个别乡镇党委、政府没有把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消防工作重视力度不够,对本辖区内存在的较多火灾隐患不闻不问,基层消防组织和各项安全
(二)村民报警意识差,易造成火灾损失大。由于郊区通信条件相对较差、电话少,在家里的多为老人,发现火情比较晚,一些村民遇有火灾时,不及时报警,先自己扑救,等到火灾无法控制时才想到报警,报警时心情过度紧张,由于方言等原因情况对起火地点、火灾性质、消防车行进路线说不清楚,这样延误了消防部队出动时间,造成火势一时无法控制,导致火灾损失大。
(三)农村消防组织少,易造成灭火力量弱。部分乡村无义务消防组织,且大部分青壮年外出打工,家中只留老人和小孩,虽有人却无力及时扑灭初起火灾。等消防部队赶到一般要一个小时左右,已经错过了最佳扑救时间,大部分都是到场清理余火。
(四)村民消防常识少,易造成灭火速度慢。发生火灾后,当地居民普遍缺乏消防知识,无救火经验,手忙脚乱,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初起火灾,采用截然不同的方法灭火,往往不能将火灾在初期阶段扑灭。而等消防车到场后,由于居民不懂灭火的相关知识,又想尽快的配合消防队开展灭火工作,会发生抢水带和水枪的情况,造成灭火工作开展缓慢。
(五)农村消防水源少,易造成火场供水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农民普遍用上了自来水,水池、水塘和水沟等由于年久失修,蓄水量日益减少,有的干脆被填平为农田。虽然部分村镇在安装自来水时考虑了消防问题,安装了消火栓,可供灭火用水很少,往往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只能望火兴叹。
(六)农村道路状态差,易造成灭火救援迟。现在通往各乡镇的公路基本上都是水泥路,农村火灾现场大多路途远,道路狭窄,潜在危险多,民房一旦发生火灾,消防部队无法在短时间、近距离赶赴现场扑救,错过了扑救初起火灾的最佳时机,到达火灾现场时往往火灾已蔓延开来或者已发展至猛烈燃烧或熄灭阶段。甚至个别村庄根本就没有路,消防车都进不去,导致消防员无法顺畅到达火场进行灭火。
二、预防农村火灾的对策
当前,全国各地农村滞后的消防工作有着长期的历史背景,要想一时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的现状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事情,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任重而道远。因此,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根据目前农村的实际生活小平和经济发展条件,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大力预防农村火灾发生,逐步推进农村消防工作。
(一)以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为核心,不断构建农村群防群治网络。
农村消防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从农村现行管理体制、生产生活现状和发展要求出发,将农村消防建设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责任书,督促、统筹、指导农村消防建设发展,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新机制,完善农村消防工作措施,积极构建新型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农村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严格实行火灾事故倒查责任制,对于出现的火灾责任事故,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而构建农村群防群治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网络。
(二)以大张旗鼓开展宣传教育为载体,不断增强农民消防安全意识。
农村防火工作,宣传教育系于一半。各乡镇要根据农村火灾特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普及消防常识、提高农村群众的消防素质入手,要始终把加强农村消防安全教育、提升村民消防安全素质纳入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的重要位置,结合送消防知识下乡、农村消防知识大讲堂、村官进红门等活动,在各类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专版,进行长期、广泛、深入的消防宣传 。
(三)以千方百计完善消防规划为根本,不断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格局。
各乡镇要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将农村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同步推进,把消防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小城镇建设总规划和村庄规划,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编制工作,大力加强镇、村消防规划和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以及消防装备建设,特别是要将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全面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有效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确保农村火灾形势持续平稳。
一、低保实施基本情况
宜丰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从2002年开始实施,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农村阳低生活保障体系2006年正式实施,救助对象为乡村困人民群众,重点包括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孤老、孤残、孤儿以及年老、体弱、多病、轻残、低智、单亲、单身等原因造成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低保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是上级拨款和县本级投入,2013年全县共有19089名城乡困难群众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助,发放农村低保资金1110.38万元。
低保审报的程序为:村委会人员(一般应由两人以上组成低保专干)调查核实申报,召开“评审团会议”,确定对象后进行公示;公示完后将名单交所在乡镇民政办负责审核,审核后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交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最后进行公示,确定最终救助名单,据此发放低保救助款。
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区分为“常补”和“非常补”特困人群,为短期内改变生活条件的给予“常补”;短期内可以依靠其他手段改变生活条件的为“非常补”。同时根据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进行进行调整,特别是在有突况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整,以保障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标准,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
二、低保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低保评审程序不够规范。主要体现在入户核查工作不够仔细,按要求应当由两名以上低保专干负责该项工作,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变通为同村干部代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而村干部可能仅凭印象代替实际核查,并没有真正去核查;同时按规定要召开“评审团会议”民主评议低保对象,而村委员有时以没有此项办公经费,经济困难为由不开、少开会议,仅仅在认定低保对象后张贴名单在村委员公告栏内。
2、低保对象认定不够严谨。按国家政策规定单亲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家庭、因病因灾致贫家庭等三类家庭为重点低保家庭。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村组干部一般由当地村组中的强势家族掌握,加上有一些村组干部素质不高,使得在认定低保对象时往往会产生一定的倾向性,“人情保”、“关系保”时有发生,造成应保人员不保,不完全符合条件人员却享受低保的局面。即便现在对低保政策的落实愈加完善规范,但这种状况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人民群众还是怨声载道。
3、低保金领取不够公开。根据规定,低保金应当足额及时打到低保对象的“一卡通”账户中。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村组干部暗箱操作,将所在村组低保对象的“一卡通”账户统一保管,低保金到位后将其支取,有的部分用于低保户生活补助,部分挪作弥补村组公用经费使用。
4、低保金监管不够到位。对低保金往往重视前期申报、审核等程序上的监督管理,而对确定了低保对象后包括发放、重新审核、复核等却不够重视。特别是每年进行一次年审,按规定我县集中在每年的6-8月份进行,宜丰县总共有1万多低保户,仅凭民政部门社会救助中心4名工作人员办理,任务非常繁重。因此大量的年审工作被放到乡镇一级的民政部门办理,基于人员的原因,年审也走马观花,流于形式。这容易人为的造成已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年年吃低保”,极容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1、村组干部综合素质不高,为民服务意识淡薄。调查发现,很多村组干部文化水平都是初中文化程度,高中文化程度以上的都很少。这一部分农村干部长期在农村工作,政治待遇却很难解决,工资待遇也很低,很多村组干部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是被动性的工作。这样一来,在一些涉农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上就容易产生偏差,有时掺杂了个人利益。
2、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村组干部面前农村工作的复杂性,很多时候是采用“说理”方式解决,但有时对涉及违法犯罪的事情也通过内部调处方式解决,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可能激化矛盾。特别是在涉农惠民领域有违法违规情况发生时,不能盲目掩盖,否则可能犯下更大的错误。
3、农村低保工作不透明。过去,由于村委会干部不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导致群众对低保工作认识不足,对享受低保情况不清楚,无法进行监督,群众反映强烈。我县现在对低保申报进行的“三榜”公示制度,很大程度上改进了低保工作,增加了透明度。
四、预防低保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
1、加强村组干部的教育培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村组干部素质。充分运用各级各类培训学校作用,通过科普下乡、送法下乡等让村组干部加强农业科技知识、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学习,让村委干部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强化法律意识,真正将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农村低保这项惠民政策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关键词:金融机构;货币政策;货币信贷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2―0062―03
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施货币政策的现状
(一)加强金融服务意识,贯彻落实货币政策
从经营情况看,市场定位主要倾向于个人消费、私营个体企业和票据融资业务,票据融资业务也全部面向乌海市中小企业。2007年6月末,三项贷款分别占乌海市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11.63%、26.65%、23.95%,合计占62.23%,服务大众、服务中小企业的意识深入乌海市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全过程程。为进一步深化强化这种服务定位,2006年12月,乌海市商业银行与辖内三个区级政府签订了《担保贷款合作协议》,与三个区政府成立的担保中心进行合作,在担保资金范围内以1:3的经例发放贷款,重点支持三区农户、下岗职工、中小企业等客户,解决弱势群体流动资金困难的问题,从政策上保证了国家相关货币政策的有效贯彻。
(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挥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家为了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等。2006年,乌海市银监分局配合国家政策出台了《改善乌海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小企业信贷业务操作细则》,乌海市商业银行给予了积极配合,目前已成为支持乌海市中小企业发的主力军。2007年6月末,乌海市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3.21亿元,比年初增长8.41%,占城市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的64.30%,高于上年同期43.71个百分点;支持中小企业2763户,占全市中小企业贷款户数的97.05%。以上数据显示,乌海市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不断增强,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有效作用,对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三)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较好
随着我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成为了乌海市商业银行一项重要信贷业务。2003年11月,乌海市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始启动,在乌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及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此项业务进展顺利,2003年11月――2007年6月末,乌海市金融机构累计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1008笔,金额4028,2万元,有力的支持了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实现“第二次”创业,其中,91.35%为乌海市商业银行发放。2007年1―6月份,乌海市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03笔,累计金额504万元;6月末,小额担保贷款余额1278万元,比年初增长20.23%,贷款全部为马海市商业银行发放。目前,乌海市商业银行已成为全市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独家承办机构,曾经承办该项业务的农行乌海分行和建行乌海分行已先后退出该业务领域。
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施货币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支持农业力度不足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乌海市农区建设对信贷资金需求潜力逐渐释放,而支农信贷服务却日渐萎缩,导致信贷资金需求的缺口越来越大,资金严重短缺成为乌海市新农区建设中面对的现实。当前有限的信贷投入也是投入涉农龙头企业的多,扶持农户的贷款少,金融支持力度从一个侧面成为了制约乌海市农牧业产业发展“瓶颈”因素。
(二)农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高,加大农户及地方政府负担
2004年10月29日,人民银行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制,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为尽快增强资金实力。扩大公司规模,乌海市商业银行一直实行高利率政策,在未改组前对农业贷款利率采取一浮到顶政策;改组挂牌后,由于与各区政府签订了《担保贷款合作协议》,对农业贷款利率执行本行制定的期限利率上浮80%,如6个月期限的贷款利率为10.53%。为减轻农户负担,引导乌海市商业银行对农业给予积极支持,2006年4月,乌海市政府专门出台会议纪要,对已发放的农业贷款利率高出基准利率的部分,由区、乡两级财政负担,年底时,市级财政酌情给予补贴。调查显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一政策并未很好贯彻落实。同时,对农户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在乌海市地方性金融机构并未得到很好的体现。
(三)市场定位局限性较大,难以全面有效落实货币政策
乌海市金融业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严重的信贷扶持失衡问题。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扶优扶强”、“抓大放小”的经营策略下,信贷集中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和大集团;大客户,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挡在高门槛之外,唯一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成为了被阻客户群竞相追逐的焦点。乌海市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呈现出户数多、金额小、行业广等特点,信贷多集中于煤焦、化工、冶金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行业,但受制于乌海市产业发展的局限性,乌海市商业银行很难有更大的信贷选择范围。
商业银行由于市场定位和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性,还将承受地方政府和生存问题的双重压力,其信贷行为很难完全与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衔接,导致货币信贷政策在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落实效应减弱。
(四)小额担保贷款发展压力增大
目前,乌海市商业银行已成为乌海市唯一的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承办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已全部退出。由于此项业务有很强的政策性因素,商业银行开办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性难以得到真正调动,此项业务在地方政府强力推行下才出现发展势头,即该项货币政策的落实是在行政调控的协助下才取得了一定成效,如果没有行政干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将不会成为地方性金融机构的重点。
(五)助学贷款业务起步较晚,尚未形成规范的发展模式
1999年12月,《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从乌海市的实际情况看,农业银行乌海分行积极响应政策,在2001―2003年期间开办了助学贷款业务,其它金融机构均未开办此项业务,乌海市商业银行虽然有小部
分贷款用于支持学生上学,但均列为综合消费贷款,未单独进行统计。2006年,政府下发了“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生源地助学信贷业务在全区得到快速发展。由于该项业务是自治区政府与农村信用社合作开展的,乌海市没有该机构,受金额小、笔数多、风险不确定等因素影响,马海市商业银行对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业务仍持观望态度。引导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助学贷款业务,促进货币政策的有效落实仍需时日。
(六)收入结构不合理,导致地方性金融机构对存款准备金率上调等政策反映强烈
目前,传统“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资金运作模式仍是商业银行的首选,乌海市商业银行营业收入中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之差由2001年的490万元,增至2006年的2424万元,增长4.9倍,由占营业收入的86%提高到95%,上升了9个百分点;往来收入与往来支出之差由2001年的32万元,降至2006年的16万元,由占营业收入的27.3%下降到13.6%。这种以货款利息为主的收入结构,决定了商业银行对资金的需求量增加,商业银行对任何影响资金来源的政策敏感性较强。2006年以来存款准备金率连续8次上调4个百分点,对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资金营运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乌海市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内力,为保持稳定的收益,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业务成为其另一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货币政策贯彻受阻的原因
(一)地市级人民银行落实货币政策手段缺乏
目前,人民银行总行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窗口指导等,各级分支机构只具有再贷款、再贴现、窗口指导等三种工具操作权限,而且调控权层层削减,“窗口”指导又缺乏相配套的措施、条件作保证,往往陷于“一厢情愿”的尴尬境地。由于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董事会与经营班子、法人代表与经营负责人合二为一,信贷投向由总部领导班子决策,信贷行为较为灵活,地市级人民银行依靠部分再贷款和货币政策“窗口”指导工具引导其信贷结构调整显然比较乏力。同时,货币政策在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传导由“人民银行总行―省会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一地市级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一企业和居民”,传导环节较多,导致货币政策贯彻时滞延长,不利于货币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二)货币政策与高利润回报的矛盾难以协调
乌海市商业银行是全国规模最小的城市商业银行,也是乌海市唯一的地方性金融机构,面临的机遇较大,生存的压力和挑战也较大,扩大市场份额、提升竞争实力成为其面对的首要问题。所以,取得较高的收益水平与贯彻以支持弱势群体的货币政策相比,前者对乌海市商业银行更为重要,导致许多货币政策在地方性金融机构难以全面有效贯彻落实。
(三)地方经济发展的局限性
乌海市地域面积小、人口少,是依托于资源发展起来的新型工业城市,能源、化工、建材、冶金已成为地区经济发展的四大主导产业。但其经济发展仍未摆脱粗放型增长之路,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矛盾明显,在近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压力下,全市关停企业300余户。在这种独特的经济环境下,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只能与地区产业结构相融洽,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中保持利润增长,难以拓展新的信贷空间,在有限的资金条件下,这种信贷定位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四、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对货币政策反应的建议
(一)建立良好的政策协调机制,引导地方性金融机构有效落实货币政策
地市级人民银行要切实做好与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金融办、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通过经济金融季度分析例会、政银企座谈会、信贷风险提示、货币信贷工作动态等形式,充分发挥地市级人民银行的行的“窗口”指导作用,构建地方政府与银行、企业全方位的交流平台,疏导政、银、企三方沟通渠道,提高货币政策的落实效果。
(二)建立多级化货币政策操作体系
要赋予各级人民银行灵活调控辖区货币政策的权力,促进货币政策目标在不同区域均衡实现。人民银行总行主要负责制定货币政策目标,监测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执行效果,通过各种货币政策工具操作,确保总体目标顺利实现。人民银行各级分行。省会中心支行在总行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货币政策目标完成,地市级中心支行负责监测货币政策目标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地区经济金融运行中与货币政策目标存在的偏差,因地制宜地做出有针对性偏差调整。同时,延伸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操作工具到地市级中心支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制定一套较为科学完善的再贷款指标考核体系,根据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财务状况适当赋予地市中心支行再贷款、再贴现利率浮动权限,最终促成货币政策目标在面上和点上均衡实现,进而拉动经济共同发展。
(三)采取有效措施,疏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贯彻落实货币政策的渠道
一是增强货币政策的激励作用,提高货币政策的落实效果;二是严格按商业化原则经营的同时,乌海市商业银行在信贷投放结构上要有新突破,逐步加强与货币政策的衔接,使货币政策的落实成为其稳定的利润来源,提高贯彻落实货币政策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在此次调查中,我们随机抽取了60位不同年龄阶段的小学生以及40位家长,从许多方面逐一做了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75%的小学生能够掌握红灯停,绿灯行,过马路走人行道,行人靠右以及不得私自下河游泳等基本的安全常识。然而对于地震、滑坡、雷击等自然灾害方面却了解甚少,只有9%。对于煤气中毒、家庭火灾等方面因年龄而异表现不同,年龄稍大的(四年级以上)的小学生能略知一二,其他的基本上都是一脸茫然。而对家长的问卷调查则令我们略感欣慰。几乎所有的家长一致认为必须加强对孩子门的安全知识教育。在这之中,83%的家长认为对自己机孩子的安全教育比较满意。
同时,我们也对此次活动的效果做了一个调查:有接近90%的学生和家长认为这次活动宣传效果很好,今后应多开展此类活动。也有4%的家长认为没有取得他们想象的效果,6%的家长认为无所谓。雅安八小的李校长也表示新颖有趣的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可以给同学们带来更多的知识,希望能和我们今后在这方面有更好的合作。
一、预案的启动
凡有下列情况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新区××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
1、受害森林面积在5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
2、在燃烧且受害森林面积在100亩以上的重特大森林火灾;
3、东堡山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村庄、居民区、国家重要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连续燃烧4小时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6、发生扑救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7、其它需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报告的程序
(一)各片、行政村必须层层制订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二)各村森林防火巡逻员接到森林火情警报,应立即向××报告;××如发现以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情况严重的立即向县防火办上报。
(三)林火报告基本内容:
1、地点:乡镇、村、土名;
2、起火时间、燃烧时间、起火原因;
3、林地植被状况;
4、现场风向、风速;
5、现场指挥人员和扑救力量、状况。
三、处置的程序
(一)各村森林防火巡逻员接到森林火情警报后,必须立即报告××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和××,并以最快的速度组织扑火队伍和群众进行扑救,孕妇、儿童和老弱病残者不得参加;
(二)各村森林防火巡逻员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火情的登记工作,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三)××应根据火情动态,按本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调派扑救力量,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四)××防火巡逻值班人员按照××领导的指示,立即向县防火办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火场情况拟定紧急处置方案;
(五)根据火情需要,××领导应亲自或指派××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成员赴火场督查,督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六)重特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调查组,赴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县指挥部和县防火办汇报。
四、预案的实施
(一)组织指挥。接到重大森林火灾报告后,××必须有领导坐镇指挥,并组织××干部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场,组织、协调、督促各村处理火灾事故。
(二)扑救原则。既要实施有效扑救,又要避免人员伤亡。根据不同的火情动态,采取相应的扑救原则:
1、加强现场指挥,确保扑救人员人身安全;
2、采取“牺牲局部、保护整体”的战略,利用自然地形,开辟防火隔离带,防止林火蔓延;
3、林火扑灭后,必须留有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三)扑救力量。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分二个梯队做好扑救准备:
第一梯队为当地村干部迅速组织的村义务森林消防队及当地群众,作为森林火灾主要扑救力量。
第二梯队为乡镇、村组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小分队和单位职工,附近村庄群众。
(四)后勤保障。遇到重大森林火灾时,××成立后勤保障组,负责扑火所需燃料、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后勤保障供应。
(五)秩序维持。××派出所要做好火场交通畅通、灾民安全等工作。
为了推动课题理论研究与产品实际应用的相互促进,一年多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与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一起,围绕课题研究难点,了解企业需求,在工程应用中汇总研究成果。组织召开了一系列以钢结构住宅技术、材料、产品为解决方案的技术研讨会、交流会,协会还分别在成都、绍兴、上海、长沙和包头等地召开了钢结构住宅技术交流和成果推介会议,积极总结、研究钢结构企业已经研发和应用的几种钢结构住宅性能与经济技术指标的特点,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成熟钢结构住宅体系的推进、研发步伐。
企业投入、行业推进、政府重视、社会关注,最终要为市场接受。形成市场需求,是课题研究的最终目标。协会在推进钢结构住宅产业化的研究工作中,十分注重钢结构住宅的推进环境改善,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建言献策,在政府制定产业政策中反映企业呼声,在组织完善有关钢结构住宅技术标准、规范的同时,向住建部提出了保障性住房建设采用钢结构体系的建议,并与协会参与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修订、与《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的制订工作紧密结合。组织专家团队深入企业车间,搭建技术成果转化的平台,帮助企业解决产品研发过程中的技术难题,提高钢结构住宅体系的推广价值。
10月26日,课题组专家与部分钢结构企业技术负责人在杭萧钢构股份公司开发的包头万郡・大都城高层钢结构住宅小区现场召开了“钢结构住宅产业化研究报告讨论会”,在参观了浙江杭萧钢构开发的成品高层钢结构住宅小区后,课题组对研究报告修改提出了新的思路,充实内容、精练篇幅,根据国内外钢结构住宅发展的最新成果,结合我国钢结构住宅的研发和应用现状,重点比较几种较成熟结构体系运用前景,对板材体系,建造成本、防腐防火等改进、优化,精装修、安装等系统集成协调进行改善和深入研究,满足市场和用户需要。
为了提高研究成果的实用价值,课题的结题报告分综合研究报告、技术报告、企业调查报告三个部分。综合报告对我国钢结构住宅推进的基础、环境和现状,针对钢结构住宅推进中的瓶颈和政策环境提出建议,将能为国家相关部门政策决策提供参考。技术报告和企业调查报告则侧重适合我国国情的钢结构住宅结构、性能、材料等技术数据进行研究,为钢结构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产品生产提供帮助和指导。三份报告的结构、内容和技术要点等多处修改,几易其稿。为此,在讨论会上,建筑钢结构分会领导强调,课题研究以促进钢结构住宅推广的效果为主,研究报告再次修改后要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层次,立足于企业的产品研发,争取年内完成报告的拟写和上报工作,为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发挥作用。
(建筑钢结构分会)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路外、民用航空、环境污染、核设施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安监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
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值班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急性工业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时间以值班电话记录为准。
建设工程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负责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人上报。
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七条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2小时内,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八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九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昼夜值班和事故接报记录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及时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保护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工作,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
事故现场的拆除,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拆除事故现场或者清理、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和相关记录,或者使用拍照、摄像等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事故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事故发生单位: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员工或者其他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二)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未签订协议的,根据事故责任确定事故发生单位;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作业区域内安全生产统一指挥管理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未签订协议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四)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工段、设备等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事故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五)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或者劳务承包单位发生事故,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非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六)其他依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的调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下(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查处情况应当及时报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监、劳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区、县人民政府委托区、县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下列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较大事故
2、列入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单位发生的事故
3、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4、鼓楼、玄武、白下、建邺、秦淮、下关、栖霞、雨花台区发生的建设工程事故
5、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事故
(四)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委托调查的事故,由被委托部门会同安监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事故的调查,市、区、县人民政府另有授权或者委托的除外。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由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等部门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应当邀请卫生、质监、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
参与调查的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调查组成员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者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按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人员立案侦查;
(三)工会负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察部门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对事故中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事故中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赔偿等工作,处理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和案件;
(六)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对建设工程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质监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
(八)卫生部门负责对人身伤亡、急性工业中毒等事故组织抢救、技术指导和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查明事故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
(三)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按规定期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密切配合、恪尽职守、信息共享,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调取有关资料。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单位的意见作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如实表述各方的不同意见。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并于作出处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批复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对事故原因进行统计分析,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向组织调查的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档案制度和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分析事故情况,做好报告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所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调查组成员分工履行职责,相互推诿的;
(二)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擅自有关事故信息的;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利用职权牟取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新的赛门铁克《第十四期互联网安全威胁报告》显示,2008年恶意代码活动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增长势头,而且主要针对计算机用户的机密信息。2008年,赛门铁克为应对新型恶意代码,共创建了160万个签名,这比过往17年创建的总量还多,足以体现新型恶意代码威胁数量增长并繁衍的迅猛势头。而且,更重要的变化是,攻击者开始从大规模地传播少数集中威胁转为小范围传播各种不同威胁。网络罪犯通过能够窃取机密信息的定制化威胁获取利益,尤其是银行账户信息和信用卡数据。可以说,尽管现实生活中经济低迷,地下经济却始终保持稳定。
互联网世界里安全威胁的变化不仅来自于外部环境,也来自于企业内部。根据我们与信息管理调查机构PonemonInstitute共同的一份以2008年美国离职员工为研究对象的调查报告显示,有高达59%的离职员工承认曾在离职时私自带走公司机密文件数据,如客户联络数据等,调查报告同时指出,如果企业建立并执行较完备的数据丢失防护策略与技术,便可大幅降低信息被盗事件的发生几率。
基于IT系统进行的业务运转必须有安全体系的保护。当然,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不同行业的企业来说,构建安全架构的方法可以有所不同。业务运营越依赖IT系统的、业务运作越网络化,防护级别则越高。但是安全防护始终“万变不离其宗”,即安全架构必须全面,能做到事前防范策略、事中查杀策略和事后恢复策略的多层安全防护。
我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企业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基础架构的安全性。企业可以按照网络使用者的不同,来架构企业的整体安全体系;当然,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和网络特点来架构整体安全体系。
目前,几乎所有企业都已认识到保护出入网络的门户――网络边界的必要性。但是,由于移动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员工分布的分散性,公司网络边界的确定也变得困难了起来,我们知道,远程访问为员工提供灵活性和自由,但也让企业面临着各种风险,其中包括漏洞和试图攻击这些缺口的恶意代码。而由于合作伙伴、客户和承包商需要连接到公司网络,则使形势变得更加严峻起来。
因此,为提供最全面的保护,企业需要在网络中各个级别应用各种不同的安全措施和手段,其中,包括外部边界的防线(例如,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网络内部的防线(例如,内部防火墙、网络准入控制)以及实际网络资源中的防线(例如,防病毒软件、反间谍软件、数据加密和自动安全策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