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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民间文学作为一个学术名词,是“五四”之后才出现和流行的。它指的是:广大劳动人民的语言艺术──人民的口头创作。这种文学,包括散文的神话、民间传说、民间故事,韵文的歌谣、长篇叙事诗以及小戏、说唱文学、谚语、谜语等体裁的民间作品。
民间文学一般认为有下列几种特征:
一、口头性
由于在过去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广大劳动人民,包括他们的专业艺人或半专业艺人,被排斥在文字使用之外,因此,他们的文学创作,一般只能用口头语言,甚至还用地方土语方言去构思、表现(包括演出)和传播。现在新社会的人民,虽然大多数已经认识文字,并且有的还能使用它,但不少的场合,他们仍然要用口头语言歌咏或讲述,而且,它要取得民间文学(新民间文学)的资格,必须基本上采用广大人民熟悉的、千百年来民间传承的文学形式,如故事、歌谣等,并且能够在群众口头上流传。因此,口头性──用口头语言创作和传播是民间文学的一个主要特征。
二、集体性
专业作家的书面创作,大都是个人的产物,民间文学作品,大体上可说是群众集体的创作。所谓集体的创作,在作品内容的思想、感情和想象,在形式和艺术表现以及作品的所有权等方面,比起专业作家的作品来,都存在着特有的集体性问题。但这种集体性的重要表现,更在于创作和流传过程中。有些作品,一开始就是集体参与的,但是更多的、也更经常的,却是在它已经成为“初坯”之后,在不断的传唱或讲述的过程中,受到无数的唱述者的加工、琢磨。在这种加工、琢磨中,不但渗入那些唱述者的思想、感情、想象和艺术才能,也包括那些听众所反应的意见和情趣在内。这一点,与那种主要属于个人的一般专业作家的作品,是很不同的。所以民间文学作品一般是无法署名的。民间文学作品,有一部分(可能还是相当优秀的部分)是群众中具有特殊优秀才能和丰富经验的歌唱者、说故事者的创作和加工的结果。它具有一定的个性。但是,由于生活经历和文艺教养等大体相同或相近的关系,其个性是能够与广大群众口头创作的集体性融和在一起的。集体性是民间文学的又一特征。
三、变异性
民间文学作品的结构、形式、主题等在长期口头流传中,有相对稳定的一面。但是,由于口头语言的不稳定性,作品在流传过程和具体的讲唱中,常常因时间、地域、民族的不同,以及传播者的主观思想感情和听众的情绪变化等因素,而有所变异。这种变异在语言方面是经常的、大量的(尤其是散文作品),其他诸如作品的情节、结构、人物甚至主题都会发生变异。特别是在社会发生大变动时,群众往往将传统作品加以变化来表现新的生活和思想感情,这也是某些新作品产生的一种原因。这种相当广泛存在的现象,在一般专业作家的书面文学中是很少见到的。作家作品中,虽也有前后版本文字不完全相同的情形,特别是古典作家的作品,往往有文字出入的现象(所以须有校勘)。但是,这毕竟是比较个别的情形,它除了由于本人的修订或别人的篡改外,大都是由于抄写、刻印、排字等技术失误所招致。它不象民间文学的变异现象那样经常和大量。民间文学的变异性蕴涵着所经过的历史、社会和传述者等的思想、才艺的因素,对于研究者来说,是具有积极的意义的。这种特征与上文所述的口头性、集体性密切相联,或者说,是它们所产生的自然的果实。这是民间文学的又一个特征。
四、传承性
人民在过去,由于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不能使用文字等工具去记录、保存他们所获得的知识、经验和所创造的各种文化,一般都靠行动、语言传播和继承。风俗习惯如此,民间文学也是如此。这种群众集体所传承的文化,也许没有文献或古物那样能够经久保存,但是,它的生命力也不可低估。我们现在有些故事或谚语。已经在两千年前就被文人记录下来了,但是,直到今天,它还能够以基本相同或相似的形式活在人民口头上。至于产生已有千年左右的这类作品现在还流传人民中间的,就更不用说了。自然,这种靠口头世代传承下来的故事或歌谣,在形态上或内容上多少不免会有些变化。但总算是在生存着,成为我们现代活文化的一部分。
导读,顾名思义就是指导阅读,其源于20世纪80年代上海特级教师钱梦龙提出的语文导读教学法:“‘导’,指语文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指导、引导、辅导、因势利导;‘读’,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的阅读实践。‘导’和‘读’的结合,勾画出语文教学过程中一幅‘师生互动’的图景,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教师滔滔讲授,学生默默聆听’这种单向的‘授—受’格局”[4]。本文所说的导读并非教学方法,而是一种体裁样式,即写于作品后面,指导读者有目的地阅读文章的一段文字,也叫“作品提示”或“阅读提示”、“作品评析”。周作人认为儿童文学:“内容与形式不但多与原始人的文学相似,而且有许多还是原始社会的遗物,常含有野蛮和荒唐的思想”[5]。因此,实践理念下民间文学与儿童文学整合的第一步就是从儿童视野出发,为民间文学写导读。对于导读的写作,钦州学院的做法有三:第一,导作品主题。民间文学与儿童文学一样,内容体现着人们对真、善、美的赞赏与追求,导读作品主题时,应抓住这一点进行分析。如钦州民间童话《金沙奇源》,讲述看牛仔六哥与谭财主丫环三妹遇仙发财,被谭财主陷害的故事。故事主题是好人有好报、坏人受处罚。在写导读时要注意从儿童心理出发,抓住童话的幻想特征,说明六哥与三妹如何遇仙,如何得到金银,又如何被财主陷害,财主如何受到处罚,分析过程中要突出六哥与三妹的善良与勤劳、财主的贪婪与丑陋。通过分析主题,引导儿童做一个善良、勤劳的人。第二,导人物形象。民间文学中的人物大都没有具体名字,但人物的性格特征非常突出,在写导读时应注意把人物的这些性格特征描摹出来。如《傻姑爷》,讲述一个傻姑爷娶了个聪明的老婆,一次岳父过生日,夫妻俩回去拜寿,路上老婆说什么,傻姑爷也跟着说什么。到了岳父家里,大家都想看傻姑爷的笑话。厨子有意看傻姑爷出洋相,给他舀了碗没苡米、没鸡蛋的糖水,也没有给他勺子。傻姑爷把途中跟着老婆学的三句话说出来,居然误打误撞被认为是最有学问的人。在写导读时,要对表现傻姑爷傻样的句子进行分析,通过他的语言、动作、神态等表现出来。第三,导语语言特色。民间文学的语言质朴、生动、简练,易于理解,叙事结构与方式与儿童文学非常相似,在写导读时要把作品的这些语言特点找出来。如钦州儿歌《倒卷珠帘》:“年三十晚月光光,贼上屋顶偷粪缸。盲婆看见惊失魂,聋公听到吓出汗。哑仔大声喊捉贼,跛佬快快走出屋。一抓抓到贼头发,一看原来系和尚”,写导读时应说明这是一首颠倒歌,用了较多的叠词,如“月光光”、“快快”、“一抓抓”等,儿童念这首颠倒歌,不仅接受了一定的思维训练,而且体会到“胡言乱语”的谐趣。从学生所写的导读看,基本都能根据以上步骤来写,但也有“偏题”现象,把导读写成读后感,究其原因就是语言表述上不是“导”,而是“感”,教师要注意引导。
二、把民间文学改编为儿童文学
民间文学属于原生态文学,表现的生活面极为广阔,囊括了劳动人民的思想、观点、道德、习俗、和生产劳动等方面的内容。法国理论家拉法格说民间文学是人民灵魂的忠实、率真和自发的表现形式,是人民的知己朋友,也是人民的科学、宗教和天文知识的备忘录。这种包容性使民间文学往往良莠交织,精华和糟粕并存。面对这种情况,钦州学院的做法是:首先对改编的民间文学进行筛选。南京师范大学刘晓东教授认为:“儿童教育,特别是幼小儿童的教材,应当主要以原型和母题为主要内容和永恒不变的内容,这些内容主要集中在神话、童话、传奇、民间故事等原始文学题材中”[6]。因此,改编民间文学,要从儿童的培养教育与审美需求出发,在内容的选择上要符合道德感化、智力开发、美育感染等要求,体裁上可选择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神话、童话、民间故事等。钦州民间文学有些也属于糟粕,如《好人死得早》、《懒人福》、《驼背娶亲》等,改编时要舍弃。其次,理清主要情节、明确线索。作为口传文学,民间文学大多描述故事轮廓,由于集体创作、世代传承的特点,很多作品在流传过程中,增加了讲述者的创造而横添了枝叶,使民间文学作品情节杂乱无序,甚至故事杂糅。因此,改编时要理清主要情节、明确线索。对只有简约故事轮廓的民间文学作品,应从故事讲述的需要出发,按情节发展的规律展开合理想象,进行情节和细节的补充和丰富,变概括的故事梗概为具体而有变化的故事情节。而对情节繁芜的作品,则应删繁就简,以故事的完整性、变化性和丰富性为核心,大胆剔除与故事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旁枝末节,从而变芜杂为明晰,使情节具体生动。如钦州幻想故事《鞋沓鱼的嘴为何歪》,用了很长的篇幅讲述小白鱼骗鲸鱼的过程,而主要角色鞋沓鱼嘴变歪的过程只用几句话就讲述完毕,与题意相差甚远,改编时删减小白鱼骗鲸鱼的情节,增加鞋沓鱼嘴变歪的情节,突出主要情节。第三,规范语言。民间文学以口头讲述为主要传播方式,在传播过程中受到地域文化的影响,在口语化的表述中不自觉地注入了方言或习惯语,印上了明显的民族性、地域性色彩。对于儿童来说,文学的接受过程也是一个学习语言的过程,语言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他们对作品的理解,以及对语言的运用。因此,对民间文学的改编,必须规范语言,要注意对话语方式的运用,消除方言,以文学口语为故事的叙事手段;对句式结构的安排,要多用短句、简单句,少用长句、复句或复杂句式;对语汇词汇的使用,要多用实词、浅词,少用虚词、深词,不用生僻词。如改编钦州生活故事《三太公请客》,这是一则吝啬鬼的故事,有太多的方言俗语,改编时要注意把方言改为普通口语,如把俗语“赖账是乌龟野仔”改为“赖账就是王八蛋”,方言“得”改为“行”或“可以”,“为内”改为“好友”,“东看看,西瞄瞄”改为“东看西看”,“头壳”改为“脑袋”,等等。在叙述方式上,把文中过多的对话改为叙述性语言,突出主要情节。
三、在儿童文学课堂开展感受
民间文学魅力的专题活动德国教育大师斯普朗格认为“教育的任务就是传递文化,体验文化价值,并培养能创造文化价值和人格。”儿童文学课程的开设对象是学前与小教专业的学生,他们是未来的幼儿园、小学教师,地方文化的传承很大程度依赖于他们。地方文化的很多内容都体现于民间文学,儿童文学与民间文学又有着天然的联系性,因此,把民间文学内化到儿童文学课程中便成为两者的最佳结合。所谓“知识内化就是把教材中的外部知识经过学生的认知活动重新组合转变成其内部的知识,也就是使教材新知识与学生主体认知结构中原有知识建立内在联系,形成其新的认知结构”[7]。
(一)角色扮演
社会心理学认为“每个人在社会中都要扮演一定的角色,它是一个社会成员的思想、情感、行为和责任的集中体现,反映个体与自己、周围人群和客观事物之间发生作用时独特和一贯的行为方式”[8]。角色扮演的教学模式是心理学家谢夫倡导的一种以社会互动理论为指导的教学模式。概括地说,就是让学生表演问题情境,然后讨论表演,借此引导学生共同探讨情感、态度、价值、人际关系和解决问题的策略,并且形成处理这些情境的恰当方法。民间文学作品以角色表演教学,可以加深学生对内容情节的记忆与理解。但并非所有的民间文学都适合表演,只有那些故事情节曲折、人物形象突出的民间文学才适合表演,因为“圆滑的故事性,具体的行动性,人物性格的明确性。并且使事件具体的展开,把原因、结果交待清楚,然后加上简洁一贯的架构,动听的音乐和富有韵律感的台词,就可以达到理想的境界了”[9]。在进行角色扮演时,钦州学院的做法体现如下:第一,创设情境。创设情境是角色扮演的起点,也是表演取得成功的保证。创设情境最重要的就是情境介绍,把故事发生的环境最一个简要介绍,人物的动作、神态要符合故事的发展。第二,分配角色任务。要根据学生的参与热情、表演能力进行挑选“演员”,不能敷衍了事,因为表演效果会影响接下来的分析与讨论。第三,确定表演框架。确定人选后,学生形成“演员”小组进行讨论,筹划表演内容,确定角色的台词,教师要动员其他同学帮助他们准备表演所需的场景、道具等。第四,训练“观众”。在角色扮演中让不参加表演的学生进入状态,也是一项不容忽视的任务。要引导与培训他们与“演员”互动,并布置一些观察性的问题,如角色表演是否真实?情节发展是否合理?有没有更好的选择?等等。只有大家都进入情境,才能营造出一种活跃的气氛,获得真实的体验。第五,进行角色扮演。这是表演的核心环节,“演员”按照计划进行表演,教师在观看的过程中切忌苛求完美。由于心情的紧张或产生新的想法,学生在表演过程中发生忘词或改台词的现象实属正常,教师应给适当鼓励。第六,组织学生进行评议。由于对故事情节的理解不一,学生对角色的行为取向有差异,教师要分析表演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深入挖掘表演的内涵,将评价集中在角色所作的决定上。
(二)游戏活动
《中国大百科全书》认为:“游戏是儿童的主要活动形式,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儿童在游戏中反映着周围的现实生活,通过游戏体验着周围人们的劳动、生活和道德面貌,同时也理解、体验着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游戏是实现儿童与周围现实联系的特殊形式、特殊活动”[10]。游戏具有灵活性、积极情感、非精确性、内部机动性等特点[11],在儿童文学课堂上以游戏形式感知民间文学,可以调动学生的参与兴趣,使学习者主动探求知识。学生在游戏过程中不仅体验到民间文学的魅力,而且有重拾童年时光的感觉,身心得到娱悦。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钦州学院归纳出民间文学设计形式的两大原则:第一,娱乐性与认知性相结合。给游戏者带来情感的娱悦是游戏的基本特征,并不是目的本身,对民间文学的认知才是游戏的目的。只有将民间文学转化为游戏内容,才能让学生在获得游戏体验的同时也获得对民间文学的认知。如钦州儿歌《打叉叉》:“打叉叉,卖咸虾。咸虾臭,留俾阿侬送宴昼”,进行游戏时教师在前面进行操作示范,学生跟随教师一起游戏,游戏过程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思考:这则儿歌反映钦州的哪些生活习俗?体现什么样的语言文化?边游戏边思考,学生很容易了解这首儿歌的文化内涵。第二,自由选择和全面参与相结合。“自由在何处止步或被限定,游戏便在那里终结”[12]。有自由选择的情感是游戏的心理学基础,因此,是否参与游戏应根据学生的意愿来决定。但并非放任自流,而是在指定的游戏中学生有选择的自由,但在一些团队游戏中,则要求全体学生参与。如要让学生了解钦州文学中的传说人物,如刘永福、冯子材、冯敏昌等,设置为“你说我猜”的游戏,第一环节可采取自愿报名的形式来决定游戏者。开始游戏时,“说”者只能说与人物有关的事迹,但不能点出他的姓名,“猜”者根据所说的事来判断。第二环节则采用团队合作的形式。按自愿组合原则组成几个团队,团队成员排成纵队,主持人把写有人名的卡片给纵队的最后一位成员看,要求他用动作把所猜的人名告诉相邻的队员,相邻的队员再把他的理解示范给下一位队员,最后由第一位队员猜。误解与错解使这个游戏妙趣横生,使学生轻松学会描述人物就是要抓住人物的典型特征来显示谜底的方法。
(三)举办故事会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现状及我国的立法现状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首先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各国的国情千差万别,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主体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
(一)发展中国家的保护现状
尼日利亚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主体为某一个群体或个人。其在1988年《版权法》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群体或个人创作的体现群体共性和传统基础的创作物,反映该群体的期望,是对其文化、社会地位、准则及价值观的充分表现,并以口头方式、模仿或者其他方式加以流传。”[2]突尼斯1994年新颁布的《文学艺术产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艺术属于国家遗产,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都应经过国家文化部的许可,民间作品的全部或部分著作权转移,需经国家文化部的特殊许可。”同时突尼斯是世界上第一个以著作权法形式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加纳《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作者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授予加纳共和国,因为加纳共和国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
(二)发达国家的保护现状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历来以知识产权保护先驱自居,强力主导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秩序,其不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因不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不具有合理性,而是要维护其国家利益。
英国1988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169条第l款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作者身份不明之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之作者因与联合王国以外的国家有联系而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在得到反证之前应推定其具备主体资格,因而其作品应享受著作权保护,但须服从于本编之各项规定。
澳大利亚是发达国家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最积极的国家,这与那里生活着众多土著人有直接的关系。澳大利亚尚没有通过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而是以判例的方式为其提供保护的。
(三)我国民间文艺保护的立法以及司法现状分析
1997年,国务院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促进了传统工艺的振兴。但是,《著作权法》已经颁布实施了十余年,这个保护条例至今尚未出台。之后施行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福建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相关条例基本上都是地方性的法规,同时带有明显的行政性质。
从我国的著作权保护的第一案《乌苏里船歌》案到“刀郎系列案”、天津“泥人张”、“滨州剪纸”著作权侵权案等一系列案件来看,这些都是我国民间文艺在市场经济冲击下演变的一个个缩影。在最终的判决上是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著作权法》中的个别原则来判决的,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处于极尴尬的局面。现实生活中,因为民间文艺权益的纷争越来越多,因此笔者认为,出台一个具体的保护性法律是切实需要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价值可行性分析及权利主体的界定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的纷争
目前,理论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给予法律保护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源”,民间文学作品与现代文化是“源”与“流”的关系;如果人们仅仅注重各种智力创作之“流”的保护,而忽视对它们“源”的关注,则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3]
因为任何智力成果的产生无不与他人劳动成果相关联,保护人类创作之“源”就是保护人类创作之“流”。而这也是版权立法的要旨所在。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为公众所共同积累、创作,公众可自由使用,如设定权利保护则不利于人们方便利用,将阻碍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况且,用知识产权保护新的客体时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客体的确定性和主体的确定性。这两者是成功协调利益关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言,由于无法准确界定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传统知识到底包括哪些传统成果,它和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文明成就的边界区分的模糊性使得通过财产权制度来理清权利义务关系的目标落空。至于主体,无论国家、民族、社区和个人,任何一个主体都很难被确认为某一区域内传统知识的唯一的所有人[4]。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势在必行的,笔者并不反对以上的纷争,因为有纷争的存在,就说明在相关领域就还有完善的可能。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者是谁创造了智力成果就保护谁,因此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体现在至少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文化传承的功能。民间文学艺术是在世代的口传、身教中得保留,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大多都是在其基础上收集、整理,经过加工得出的。它不仅吸收了原有文化的精髓,也加入了作品加工者的附加值。中华民族有着上下5000年的悠久历史,在世界历史上也是唯一一个历史文化不曾间断的国家,这期间民族文学艺术作品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民族文学艺术作品的经济利益的功能。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中,大多都是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凡是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的文化和超过著作权所保护的期限的,都是属于共有领域的,那么任何人都是可以随意使用的。我国有着非常丰富的民间文艺资源,发达国家对我国民间文艺资源的利用所创造的价值远远大于国内本身利用所创造的价值。典型的表现在美国好莱坞利用我国的民间文艺创制的动画片《花木兰》获得了五亿美元的票房收入。在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民间文艺被篡改、滥用、歪曲等现象是屡见不鲜。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远远不止上面介绍的两点,其价值是无法用经济利益来衡量的,民间文艺不仅是一个民族间感情维系的良好的纽带,更是一个国家的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资源相当的丰富,我们更加应该注重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使其得到应有的保护。
通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更好地保护民间文艺。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的界定
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创造者,只要有主体创作行为,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取得著作权。只有先确定其著作权主体,才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这是最基本的前提。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其权利主体难以确定。现就国内相关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的界定做简单介绍。
第一,国家。有的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主体为国家。[5]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群体的共同创造的成果,其权利应该是属于该群体的,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其权利是属于国家的,国家代为行使其权利。
第二,创作地群众。因民间文艺是经过创作地的群众或最初的个人创作,在经历了几代或几十代人的加工、整理后形成的作品。其权利人应当是创作地的群众。
第三,整理者。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创作者,只要有主体的创作行为,著作权就给予保护。
有学者认为,民间文艺作品的整理者经过大量的劳动,经过其整理,作品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创新或创作,理应得到保护。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的确定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地区实际情况,笔者更倾向于其权利主体应当是来源地的创作群体或创作个体为主兼具其他的主体,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情况总是在变化。其理由如下:
首先,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这不仅是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著作权法所遵循的一个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智力成果,是来源地的创作群体或创作个体在经过长期的加工得出的。其应该是作品的作者,是著作法上的主体,而不是其他人或组织作为其主体。其次,确定来源地的创作群体或创作个体作为其著作权的主体,能够更好地保护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这不仅是对来源地创作群众或创作个体的尊重,还更加能够提高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积极性。
再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其来源地群体的智力成果,具有文化价值、经济价值。美国法学家昂格尔认为:“公平,即特定情况下直觉的正义。”[6]把来源地的创作群体或创作个人作为其权利主体不仅体现了尊重来源地群体或个人,而且更加切合直觉的正义,因为它是来源地群体的创作,所以主体就应该是他们。
国家作为特别情形下的主体,主要有以下情形:第一,对已经失传的民间文学艺术在能够查证其来源群的情况下,著作权主体为其来源群;在无法查证其来源群时,由国家作为其著作权主体。第二,对于流传范围广的民间文艺,不宜将某群体或某些地区或某些人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主体,那么此时将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是比较合适的。比如广为流传的后羿射日、嫦娥奔月、牛郎织女、端午节、重阳节等。
综上,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最直接目的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的著作权,使他们得到尊重的同时享有应得的利益,在尊贵民族习俗、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发展原则上,最大限度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模式的构建
我国的著作权对民间文艺的保护的法律法规迟迟没有出台的原因有各方面的,但只要把主要矛盾处理好,即能够确定权利主体,就能够较好保护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此根据上文的介绍,对民间文艺的保护的构建和原则做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从立法上着手,以法律法规为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制度建设是一个工作量庞大且极其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但最主要的是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主体的确定。制定专门的法律可以更加全面地保护。比如可以制定一部专门的《民间文艺保护法》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等。
第二,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首先必须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这样法律保护才有针对性。否则就无法保护,就有可能把公有领域的作品划入专有领域,把专有领域的作品划入了公有领域,从而造成法律秩序的混乱。笔者认为,应当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和外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定是智力劳动成果。
第三,以有利于民间文艺的发展和繁荣为准。
社会上利益至上的观念越来越浓,使得民间文艺在面临利益的选择时增加了失传和消亡的危险。因此,民间文艺的著作权保护首当其冲应以促进民间文艺的繁荣和发展为基本出发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最直接目的就是为了使其得到更好的发展,相反如果保护民间文艺仅仅是为了经济上的利益,那就失去了保护的最初目的。
第四,保护民族利益为上。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组成了这个大家庭。各个民族之间的生活习惯、、生产生活方式都有各自的特点。民间文艺是本民族或几个民族间的宝贵财富,是一个甚至多个民族间维系感情的纽带。民族的内部稳定和民族间的团结事关重大。
论文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拟就内涵、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予以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相关制度的出台有所裨益。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分析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们发现作品的定义是要求“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这些要求显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界定有很大的难度。
我们知道大部分知识都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但其不断地发展和创新出新的知识。以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题材创造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原先的素材是分开的,具有确定的创作主体和特定的表达形式,但是这两者之间有时重叠性比较大,界限模糊,难以区分。这是我们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我们进一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规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刘春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的文学艺术形式[1]。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特定民族或区域的社会群体集体创作,通过口传心授、模仿等方式,在本区域内世代流传的、反映本地域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群体特征、自然环境等特有成分,又不断的为群体发展的文学艺术作品。列举式规定可吸收和借鉴《示范法条》的典型表现形式,具体表述为:1)故事、诗歌、谜语、谣谚、传说、寓言、神话以及其他口头或书面民间文学作品;2)民歌、戏曲、器乐以及其他以音乐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3)舞蹈、游戏、民俗活动以及其他以活动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4)皮影、剪纸、绘画、书法、服饰、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以有形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确定的权利主张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体现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个群体的,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它“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其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2],这会导致谁是真正的权利主张者的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整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财富,“有些民族或群体认为属于本民族的作品或宗教仪式是神圣的,不愿为外人所知,若随意发表,不论其赢利与否都会严重损害该群体的精神利益”[3]。
(二)保护时间不易确定
现在各国是对于一定的知识产权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其自身价值形成的特殊性,简单地规定一个期限非但不能给予保护,这样会使相关的权利合法地被免费使用,原因就在于其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我们知道民间文学艺术是世代相传的,民间文学艺术所形成的价值是一个集体在漫长的时间跨度内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此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的起始点和终结点。
(三)保护存在很大局限性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就是一个民族的人创造出来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它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就是它的广泛性、开放性,民间文学艺术更多所体现的是其群体的文化特征,注重这种文化能否得到持续存在并受到他人的尊重和认可,不被歪曲和随便利用。另外,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核心就在于经济权利的确立、合理的商业利用及市场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特定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又无法行使专有权是令人遗憾的,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所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乃至于传统知识和遗传基因等传统资源的初始意图不同。
(四)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差别性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集体性质,创作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但是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其权利主体是明确特定的,他们根据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理解,经过改编整理,创作出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特征。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成于民间,具有长期性,而再创作作品是“作者在运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产生必须依赖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4],它们是源与流的关系。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经历几代人的发展完善过程中,不断地注入新的内容,虽有创新,但还保留着原有风格特色,而再创作作品想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根据其进行再创作的作品的区分把握也是需要解决处理的一个问题。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明确著作权的主体
针对主体不确定的问题,我们可以在民族聚居地或地方设置例如××民族理事会、研究会、××地区会所等形式,来研究整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民族文学艺术作品,从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以保护并发扬光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内容广泛、博大精深,根据其内容、表达形式、体现的特色等可以明确属于某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如某个民族特有的民间习俗、故事传说,像属于全体赫哲族群众的《想情郎》等,可以由该民族的理事会、研究会来代为行使整个民族对此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等权利,国家可以规定文化行政部门主管该项工作,各民族理事会可以将本民族特有的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经过整理,报经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明确改编者的权益
我们可以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任何人的歪曲、篡改和丑化,鼓励改编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改编者和整理者对其改编整理后形成的新作品必须注明来源出处,并且要向一定的部门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任何人都不得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据为己有,也不得反对他人对其重新进行改编和整理。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个人或组织,应尊重产生该作品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不得歪曲原作品,不得给产生该作品的群体造成精神伤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经改编创作而形成的作品不得向外国人卖断著作权。同时私人、集体所有的非常重要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坚决禁止出售或转让赠于给外国人。
(三)无期限保护
《著作权法》第2章第3节“权利的保护期”中规定了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到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都有明确的期限。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它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经人们改进,再创作流传数年,认定它的起始与终结不易,以至无法从事实上来确定它的最后一个创作者,来确定它的保护期限了。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民族、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不能抛弃丢失它,更不能确定一个期限来保护它而其他时间任由他人任意践踏它。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事实上和民族感情上来说,它的保护期限都应该是无期限,无期限保护我们丰富多彩、宝贵的文化遗产。
(四)使用上采取许可使用和收费制度
让文化行政部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它也可以将其部分权利下放由各民族理事会、研究会来许可,但是要向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另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收费。明确属于某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费用由该民族理事会收取,提取其中少量部分上交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该许可使用费除支持理事会的基本运作外,主要用于宣传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组织专业人士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整理和研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传播,使更多的人知道了解它,还可以与地方政府等联手搞项目,像建旅游基地、度假村,让游人身临其境感受某个民族的民族风情等。
面对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这一公众性课题,一方面,要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相结合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应积极地在知识产权制度以外,运用多种法律诸如文物保护、旅游管理等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扶持如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民间传统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等项措施,更重要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商业上的开发和利用的,而是以保持、尊重与弘扬为直接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7.
[2]李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刘心稳.民间文艺作品:呼唤立法保护[J].时代潮,2003,(3).
(一)学风现状
1.学生学习或参加各种比赛的现实目的性更强。据调查,当前大部分民办高校的学生及其家长在选报学校、专业、专业方向、选修课程及选择是否认真学习某门课程时,首先考虑的是大学毕业后能否找到好的工作(或进入到通过亲戚已经找好的工作),考试能否顺利通过;选择是否参加某项比赛,考虑更多的是参加比赛素拓分能加多少、入党是否优先、对推荐优秀毕业生是否有帮助等。但是学生忽略了大学期间的习惯养成、人格塑造、学习方法的学习等更重要的内容。
2.目标不明确,纪律性不强,效率低下。调查发现,近1/3大学生常有无意思感、多余感和厌烦感等消极心态,学习上缺乏明确的目标和持久的动力。大学阶段的学习自主性较强,导致部分大学生表现出一种无组织、无纪律的散漫状态。相比中学阶段,大学的学习环境、教学模式、培养目标等发生了较大变化,过去被动式应试教育下形成的学习方式已无法适应大学阶段的学习要求。
(二)学风建设现状
当前,我国民办高校为加强本校学风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1.多变的活动多,稳定的制度少。开展专业知识竞赛、学风建设系列主题教育活动、邀请校内外专家老师开各种讲座等活动是各高校学风建设活动的不二选择。但目前存在为了搞活动而搞活动、活动结束后不注意总结,活动缺乏连贯性等问题。学生参加各种活动很少出于兴趣,也很少从中学到知识或技能,而是为了完成老师布置的任务;参与面小,只有少数同学疲于应付各种活动。
2.形式的过场多,管用的行动少。当前民办高校的学风建设中,有制度而不执行或打折扣执行、有活动方案而没按照方案开展、为对外宣传而不是求实效而开展活动等各种过场依然泛滥,真正的能够改善学校学风情况的实际行动少。究其原因,与这些活动是来自于上级的规定动作,而非学生的真实需求。
3.创新多,推广良政少。各高校、各学院为促进学风建设工作创新性开展,每年都会推出一系列激励措施,但造成的后果往往是各个部门为了争取相应的激励资金年年都会申请并推行创新性的举措,而这些创新的举措很少因为其有效而得到更大范围的推广。
二、我国民办高校学风建设的现状
当前民办高校学风建设问题很多,笔者通过阅读相关研究文献,结合个人近4年的一线工作经历,认为问题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一)对学风的理解存在偏差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精细化,社会需要的是掌握一技之长的综合性人才。综合性是指不仅要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强的技能,还要有在该领域不断学习、创新的意识和能力,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如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诚实守信的品格,健康的身心、健全的人格等。因此,大学要学习不仅仅局限于高校领导、教师,甚至专家学者所理解的学校规定教材或者专业知识,高校学风建设也不能只抓课程通过率、专业证书考取率、参加各种比赛的获奖率、考试违纪率等。
(二)课程设置和社会及学生需求不一致,导致读书、学习无用论盛行
学生在校学习的内容和社会严重脱节,如本科学习理论性过多,实际操作性太低,而当前我国本科教育已经大众化,本科生毕业后的工作大多与自己的专业学习无关,这就导致很多学生进入大学后就想着如何能够把每次的考试通过,不要影响自己顺利毕业。
(三)校园或班级文化建设缺失
有这样一个事实:同样是三本院校学生,有的学校学风很好,学生在各种比赛中频获大奖,而另外的学校情况则完全相反;同一所学校、甚至是同一个学院,有的班级学风特别好,而另外一些班级则特别差。调查发现,好的学风与校园和班级文化氛围密切相关。一所学校、一个班级,如果其管理者(学校、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能够为其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的文化氛围,那么这个集体的学风就必然比其他集体的学风要好。文化包括硬文化和软文化,硬文化包括校园和班级、公寓的卫生状况、教室的布置、图书馆、文化走廊等基础设施;软文化包括制度的完善和执行、班旗、班徽、班歌,班主任的管理风格和水平等。
(四)机制缺失是学风建设的主要障碍
(一)本体观
本体观是指学科之“存在”,反映了学科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本源性在实践层面上的意义。苏格拉底引导式的追问,单凭对话的方式获取本体性知识存在着片面性,唯经验性的归纳是不够的;柏拉图的理念论中,则以超经验的世界树立“理念”为本体性知识的内在依然存在偏激。毫无疑问,民族教育学科应探索出内在发展的研究逻辑,以此作为起点来实现学科的应然价值。对于学科建设这一命题来说,存在着三个重要问题:什么是民族教育学?学科建设应该做什么?如何进行科学的学科建设?这三个问题可以衍生出其他细小的问题,诸如当前我国民族教育实践面临的困境、主要范畴和基本规律问题、学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及人才培养模式等问题。诸多问题的解决都要以本体观作为突破口,遵循理论探索与实践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模式,方可挖掘出民族教育学科发展的创新点,完善其本体性知识。
(二)对象观
民族教育学科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以及研究方法可通过“目的-手段”关系发现其核心问题和边缘问题,这也是凸显民族教育学功能最富有成效的维度。“任何研究领域都有自己特殊的对象,每一个领域的对象又都有自己特殊的性质,正是这两个‘特殊’,决定了各学科之间在内容和研究方法上的差别”。民族学一级学科下设置的民族教育学应当以民族学基本理论为基础,同时兼顾教育学的基本理论,以小样本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研究成果的表达方式更形象、更具体;而教育学一级学科下设置的民族教育学则应当以教育学基本理论为基础,同时兼顾民族学的基本理论,比较偏好将大样本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研究成果的表达方式更抽象、更具概括性。笔者认为,民族教育学应从教育的微观领域去把握,探讨民族地区的多民族教育现象。它以不同民族群体的教育现象和教育生活为研究对象阐释多元文化背景下的各民族教育规律,学科体系包含一切与民族历史文化相关的理论与实践。比如宁夏回族教育的研究,一方面特指宁夏区域内的回族教育,另一方面也“包括回族地区各民族的教育,不仅限于宁夏回族的教育”,既要着眼于民族教育的共性,又要研究其个性特征。
(三)价值观
一门学科的建立和成熟要以专业化的努力实现学科内在的价值,完成学科体系的科学化构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下,广义的民族教育学指的是全国人民的教育;从狭义角度来讲,民族教育学指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下自成体系的各民族教育,比如民族学前教育、民族中等教育等,表明民族教育学科层次清晰。这些学科的分类以民族历史文化为依托,通过民族课程的实施,培养民族人才、传递民族文化传统,繁荣民族发展。民族教育学科一定要有科学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从而形成学科研究的内在逻辑,解决民族教育中的实践性难题。现代社会情境下,个人对社会的认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认同都是通过互动方式产生的。民族主义情感是认同的一部分,而民族教育提供给民族个体整合的机制以期望达到自己归属于某一民族强烈的认同感,从而形成具有鲜明民族文化特点的共同体。民族教育学应肩负起社会责任,由内在的“为己”意识转向为外在的“为他”情怀,传承共同民族文化和培养共同体成员的文化适应性。
二、多元化研究方法:民族教育学科实践的根基
方法论问题是理论与实践共通的桥梁。民族教育学科最终的目的是走向民族实践,丰富民族生活。在研究方法上,兼通民族学或人类学和教育学的研究范式,做到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我国学者苏国勋指出:“社会理论广义上关系到与人类行为有关的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内容上则涵盖和跨越社会学和社会哲学,而不专属某一学科领域”。从认识论层面来说,民族教育学理应拥有多学科的属性,因为民族教育学的研究涉及到多门学科。所有的社会研究必然包含文化的、民族志的或者说是人类学研究的视角。民族教育学坚守来源于民族学的研究方法,采用田野考察法和教育研究中诸多方法的综合使用。比如参与式观察、民族志、访谈法和实物收集与整理,这些方法强调现场的进入与观察,“把直接观察到的事项进行转述、分析和解释,最终书写出所理解的某种文化”,多维度地展现民族教育的现实和民族共同体真实的教育生活。从教育生态学的角度来看,“田野”二字被解读为本义上的原初、自然、本真和真实的再现;从民族学角度来看,“田野”则是指研究者进入现场,后来聚焦成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要求研究者亲自进入某一教育场域,通过直接观察、访谈、住居体验等参与方式获得第一手研究资料。走进教育的“田野”,意味着走向教育实践、体验教育生活的本真,开展真实的民族文化实践研究。民族学的田野考察法实际上具有既注重深入实际调查、体验生活,又强调从大量的原始素材中得出自己的理论研究构架,秉承自下而上地得出研究结论的学术传统,要求“研究者深入到研究现象的生活背景中,以参与观察和非结构访谈的方式收集资料,并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定性分析来理解和解释现象的社会学研究方式”。田野研究不仅是一种研究方法,更是一种有效的实践行为。当然民族教育学科的研究方法不仅仅局限于一种方式,除过民族学的研究方法之外,教育学或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也是可以采用的,比如说“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研究方法的运用。”考量研究方法科学化的同时,还应注重其他诸如教育叙事研究、比较研究法等。多元化研究方法的应用促进了民族教育学科不断走向实践、趋向成熟。
三、民族教育学科的实践模式
(一)功能建设
如前所述,民族教育学的一大功能是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探寻民族教育生活的过程和规律,注重文化性、区域性和多元性特点。民族教育学科建设的功能体现在对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价值。为什么需要民族教育学?在理论层面,民族教育学要树立学科自信,追寻民族教育的个性化。基于多元化需求、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差异化发展等因素,民族教育学理应破解个人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之间的矛盾,遵从研究的本土化取向。实践层面,民族教育学坚持文化多样性,开展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民族教育活动,形成自己的话语体系。比如民族地区建立文化学习交流中心、利用各种方式宣传民族优秀的文化,增强民族的包容性;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教材、作品等,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使民族共同体在融入现代社会情境中彰显民族特色。一门学科的价值,当站在为人类全面进步做出巨大贡献的角度去考量时才能获得对学科价值更科学的解释。民族教育学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始终以民族教育发展为己任,注重宏观与微观的结构化整合;始终以增强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为目的,自觉深入民族地区教育的内涵、重点和热点问题。通过加强与多学科的共同合作研究,为民族教育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和建议,它承担着双重任务。一方面通过教育培育民族认同感,发展民族族群自身;另一方面传承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提高民族地区学生的学业水平。通过多元化的路径,民族教育学研究不断自觉地介入民族地区,促进民族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制度建设
学术生产力的创造来源于良好的制度建设。民族教育学科的生产力一方面来源于运用多元化的研究方法开展田野调查研究,提高学术成果的转化力。另一方面来源于实践成果的理论回归,以便科学地指导民族教育实践。这两方面都需要规范的制度来支撑,促使民族教育学研究工作常态化、自觉化。民族地区高校应尝试成立专门的民族教育研究基地,制定研究计划、引进高层次人才、多方面筹措研究经费,开展有价值的本土化研究。不断与民族定点地区学校实施一系列的深度合作研究,加强与民族基础教育的联系和互动。不间断地深入民族农村地区,贴近民族教育的现实,探究民族教育前沿性课题。总之,制定好各种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民族教育的相关论坛、培养好学术研究梯队,加强国内学术机构和国际学术平台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能够推动学科实践的科学化。
(三)创新建设
民族教育学的发展,离不开跨文化、区域化的综合性研究。民族文化是民族教育滋生的土壤。民族教育的健康发展以民族文化为基因。教育因文化的发展而产生,而文化又因教育而得以传承与发扬,民族文化的丰富性是构成民族教育特色的客观基础。教育就是一种天然的文化现象,民族文化传承就其本质而言不仅是一个文化过程,更是民族教育的过程。因此,民族教育学的文化创新建设是其实践模式的一个重要因素,旨在鼓励学生利用民族文化知识、先前的经验、思维结构和表达风格,建立与学习之间的相关性,以提高民族文化学习的有效性。可以合理设置民族传统文化课程,比如民族语言、民族艺术和体育、民族风俗等课程;创设独特的民族文化校园环境,在积极渗透民族文化的同时,培养学生多元文化意识。民族教育学科的创新要立身于民族文化,注重学科的顶层设计,使学科拥有国际化视野和本土化融合的视域。同时关注民族教育学微观方面的实践,例如双语教育有效性的探索等,都离不开创新性实践模式的导引。
(四)人才培养
第一,人才培养要兼顾民族学和教育学的培养方案,做到人才培养模式相互补充和互动,这样有利于学科领域的拓宽。两种培养方案的结合既能够使民族教育学理论与实践特色更加鲜明,又能使人才培养结构多样化。民族学一级学科下设置的民族教育学人才培养方案,突出了厚重的民族学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教育学一级学科下设置的民族教育学人才培养方案,突出了教育学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应用。人才的培养过程要做到教育阶段的相互衔接,据此来设计相应的课程体系和实践环节。人才培养的核心是厘清培养机制的基本技术路线,掌握人才培养的现状,整合学科建设的外部环境和人的社会发展的内在目标,重视人才培养模式的科学化和应用性。第二,人才培养要坚持多元文化理念,开发多元文化课程。富有民族特色、内容丰富的课程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不同文化群体学生的教育需求。积极引导学生走向社会实践,形成正确的文化思维方式和价值观,从而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多元化教学目标,一方面注重民族文化传承的方式;另一方面帮助学生正确审视文化多样性,关注学生的情感和技能的发展,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以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感。另外,整合民族学和教育学的基础课和选修课,进一步探索、优化课程资源建设,提高教学和科研质量。在执行国家课程计划的同时,突出民族地区学校的办学特色,将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整合到相应的课程中。第三,学校职能部门制定出具体的保障措施。譬如人才培养目标、结构、评价等体系,通过相关的管理制度来监控、评估、反馈,产生民族教育学人才培养的“协调增益”之效。通过提升人才培养模式的机制化管理,做到不断优化整合和反思改进学科教学,从而科学地拓宽研究视野。提高民族教育学科的研究水平,要加强人才培养的质量。这个过程是一个培养方案、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绩效考核以及培养质量改进等因素相互适应、相互调整和再改进的循环性过程。
四、民族教育学的发展前景
(一)民间音乐
对于民间音乐的概念界定,比较科学并被大家认可的观点主要来自于伍国栋和周青青两位研究者的论述。伍国栋在他的《中国民间音乐》中指出:“民间音乐是当今世界、各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中存见的一部分既古老又现代的音乐文化类型,是创始于人民大众又供人民大众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口耳相传的方式来共同操纵、共同享有、共同阐释和共同传承的一种非专业创作的社会音乐文化产品。”周青青在其《中国民间音乐概论》中就“中国民间音乐”的“既古老又现代”的重要特征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认为中国民间音乐“伴随着中国各民族社会历史衍进,经受了社会生活环境变迁的影响、考验和选择,并在接受这种影响、考验和选择的漫长历史过程中,不断地在形式结构上进行构建,在题材内容上进行新的提炼和充实,从而具备了能够适应当代社会生活新环境的若干特征,具备了现代人所需求的艺术审美品格”。伍国栋就中国民间音乐的“类型”和“特征”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较准确的阐述,周青青就民间音乐的古老性及其形式结构与内容做了阐发,可见两人的观点基本一致。笔者通过查阅大量的资料后,认为民间音乐是由各民族劳动人民根据自己的生活实践体验和对生活的理解自发创编的、依靠口头传承的方式代代相传、具有浓厚的趣味性和最基础的层面———民间大众所特有的思想、行为、情感、审美趣味等各种音乐体裁的总称。其主要音乐体裁包括民间歌曲、民间舞蹈、民间器乐、戏曲音乐、说唱音乐五大类。民间音乐是我国民族音乐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二)民间音乐的特点
1.形象性强,俗味浓郁
在民间音乐中,民间歌舞中常常使用形象化、艺术化的道具,如:舞狮中的狮子、绣球,跑旱船中的旱船、轿子等这些具体形象化的实物,具有很强的民间文化色彩,俗味浓郁,具有大俗之美。它反映了民间百姓对这些和他们生活密切相关的音乐形式的挚爱,这些俗味浓郁、形象性强的民间音乐具有夸张性、拟人性和性和“亲融性”。
2.生动活泼,富有生活情趣
民间音乐有其独特的节奏、旋律,其音韵生动活泼、音乐情节起伏变化等都具有一种雅趣,音韵和谐,富有民间音乐的活泼性、趣味性,乡土气息和地方色彩都很浓郁,并且与方言紧密结合,尤其一些语气词、感叹词,比如梆啊梆等象声词富有很强的生活情趣,显得既生动有趣,又雅俗共赏。
3.适合游戏,富有戏趣
民间音乐是劳动人民为缓解劳动的劳累而自娱自乐的载体,它具有游戏性、娱乐性、因而富有戏趣。如民间音乐舞狮、舞龙、腰鼓、扭秧歌等都是集游戏性与娱乐性于一体的。如:嬉戏、诙谐的民歌《对歌》、《号子》、《小调》等。这些富有游戏性的音乐作品迎合了儿童喜爱游戏的天性,因而备受儿童青睐。
4.浅显易懂,便于传承
民间音乐既是对各民族特有文化的一种记忆与表现,同时又是大众所乐于接受的一种音乐形式。它的通俗、浅显、易学、易懂很便于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如民间歌曲和民间戏曲,歌词简单,曲调通俗,生活性强且俗味浓郁,不仅大众喜欢,而且极易于幼儿理解、记忆并帮助幼儿积累感性经验并进行想像与创造
二、民间音乐在小学教学中的作用
(一)具有民族精神的教育作用
民族精神是维系一个国家的精神纽带,它大则关乎国家命运,小则影响个人的言谈举止、喜乐好恶。因此要弘扬民族精神,就必须重视这个民族的历史文化,继承和发展他。而民族文化的精粹之一就是民族民间音乐,它集中体现了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气质、心理素质、风土人情和审美情趣等,具有非常鲜明民族特征,是一个民族优良传统得以传承的重要媒介。通过民族民间音乐教学可以激发学生爱国主义情感,爱国主义是民族精神的核心,它是一种伟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是建设和保卫国家的巨大的精神力量。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小学中开展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教育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所以在音乐教学中,教师不仅要教学生学会欣赏,演唱或演奏民族民间音乐作品,更重要的是通过一些优秀的民族民间音乐作品培养激发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操,且在潜移默化的教学中从小树立学生民族荣辱感,形成民族凝聚力、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
(二)具有思想品德的教育作用
在小学音乐教育中,我们的教育任务是让学生在掌握一定音乐知识的基础上使其具有理解音乐的基本能力,从而使精神受到陶冶,心理素质得到提高,而不是专业教育。而且,我们必须清楚的意识到当代小学生在思想品德方面存在过分追求自我价值、集体观念淡漠等问题,所以通过民族民间音乐的深层内涵来影响学生的品德素质,从而提升学生的品格和思想境界。卡尔奥尔夫认为,在音乐教育中,音乐只是手段,教育人,培养人才是目的。教育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要教给学生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教会学生学会做人。
三、结语
(一)强化民族意识,提高民族修养
高校钢琴教师直接对学生进行钢琴教育,担任着钢琴教学的重要工作,其自身行为举止对学生有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高校钢琴教师要以身作则,强化自身的民族意识,提高民族修养水平。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吸收西方钢琴音乐的精华以及中国钢琴音乐的先进部分,来强化自身的民族意识,同时,还要求高校钢琴教师在教育钢琴学习好坏程度不同的学生时,都要能够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提高他们的音乐节奏感,帮助他们强化民族意识,从而加强他们对民间感情音乐的热爱。
(二)丰富教学内容,完善教材结构
相较于外国的钢琴音乐教材,中国钢琴音乐教材数量十分稀少,教材结构也不完备。中国钢琴音乐教材的短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钢琴音乐教学民族化的进程。所以,在笔者看来,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根据不同的音乐内容、分类形式、等级制度来分配中国现有的钢琴音乐作品,使中国的钢琴音乐教材趋于系统化、一体化,从而能够更好的应用到高校的钢琴教学课程中去。并以此为基础,积极鼓励中国的钢琴作曲家进行关于民间音乐的创作,创作出更多的民间钢琴音乐作品,从而不断完善高校钢琴音乐教材体系。
(三)改变传统的教学体系
传统的教学体系使得中国钢琴音乐作品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事实上,传统的高校钢琴教学,大多是参照西方的钢琴音乐作品。而如果要体现中国钢琴音乐作品的作用,就要在教材的选取中体现出来,增加中国钢琴音乐作品在教材中的比例,使其成为重要的教学材料。例如,可以多开设一些关于中国钢琴音乐作品的课程,让学生在欣赏作品的同时,感受到民间钢琴音乐作品的魅力;还可以向学生介绍作曲家的创造过程,加深学生对作品的理解。在钢琴演奏时,还可以要求学生每一学习都必须要演奏出固定量的中国钢琴音乐作品,并作为期末考试的一部分成绩。同时,要注意中国钢琴音乐作品的质量,教师可以强化对学生的教学力度,最大限度上帮助学生了解作品的深层含义,让学生能够理解透彻作品创作的意义所在。只有改变传统的教学体系,才能够使民间音乐在高校钢琴教学中更好的应用。
(四)充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学生的学习兴趣对中国钢琴音乐作品也存在很积极的作用。学生缺乏对中国钢琴作品的理解,没有理解作为前提条件,学生自然不能产生学习兴趣。因此,教师采用合适的教学方式,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为学生日后的学习提供有利的条件。例如,中国现有的钢琴音乐作品,有很多是以民间音乐为题材进行改编得来,教师通过向学生展示原音乐作品,让学生了解原音乐作品的创作背景和创作历程,激发学生对改编后的钢琴作品的好奇心;或是选取一些模仿民族音乐器材的钢琴歌曲,教师向学生们展示不同音乐器材的演奏效果,引导学生如何用感情进行模仿,从而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结语
关键词:民间舞教学规格风格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有着几千年优秀灿烂的文明史,历史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中国各民族民间舞在我国历史文化长河进程中,世代生息演进,流传至今,其风情醇厚、绚丽多彩的民间舞蹈生动而鲜明地表达了我国各民族、各地区人民的审美心理、审美意识和审美情趣,构成了我国传统艺术丰富的内容之一,是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瑰宝,是舞蹈艺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生命源泉。
一、民间舞教学目的和意义
在中国舞蹈教育和艺术人才的培养课程体系中,民间舞始终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进入舞蹈课堂教学,是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训练课,也是培养民族舞蹈或舞剧演员、舞蹈编导、舞蹈教育、舞蹈理论研究工作者的专业必修课程。民间舞这门课程所担任的教学任务及目的是:通过系统规范化的教学内容,配合相适应的、生动有效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在民间舞基础知识、技术运用方法、基本能力(形态技能、心智技能)等诸多方面得到培养开发和训练,以适应掌握各种民间舞所特有的节奏、动律和风格,提升学生的综合表现能力,为学生在舞台艺术实践和将来从事民族舞蹈教学科研创作等方面的研究奠定基础。
民间舞的课堂教学,是以中国各民族独具风格特点、生活气息浓郁、个性特点突出、有极高的审美价值和训练价值的教材为教学内容,解决学生在其他专业课程不能解决的技术技能问题。同时,通过民间舞这门课程学习,使学生了解、熟悉和掌握民族民间舞的基本技能、美学思想和舞蹈历史文化知识,其教学目的和训练意义是其他课程无法取代的。
二、民间舞教学特点
民间舞的课程教学特点,体现在以不同地区、不同民族有代表性的民间舞教材为教学内容,而其教材是经过无数艺人和民间舞专家、舞蹈教育工作者几十年来的悉心研究、精心磨砺、不断加工、提炼升华、在实践探索中逐步规范而形成的,非常丰富而具有代表性,有较强的系统性和规范性,使之变成课堂教学培养训练学生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有很大的训练价值意义。在民间舞教学中,以具有训练形体技能和心智技能两方面价值和作用的内容,着重解决学生的身体松弛和协调性、灵活性、柔韧性、气质性以及控制力、力度、弹性、速度、节奏感、乐感、技术技巧性和表现力等。学生通过长期实践与研究学习,不但学到和提高了表演技能和心智技能,还体会感知和掌握了解了不同民族民间舞的风格韵律和民俗风情,包括对其民族审美思想、审美追求、审美心理、审美表达和审美情趣等基础文化知识的积累。这容易激发学生尊重和热爱民族舞蹈文化艺术的热情与追求,有利于学生人文精神的塑造与培养,有利于民族民间舞蹈艺术的传承和发展。我们深知,教学的过程不单是知识技能的传授,同时又是育人的过程。实践证明,在舞蹈专业学科对培养优秀的舞蹈艺术人才的教育中,中国民间舞是一门必不可少的专业必修课,其意义是深远而巨大的。民间舞与其他舞种的区别在于,无论是形式、风格、动态都有着其固定或特有的地域风格,这是中国民间舞区别于其他舞种所固有的一种舞蹈形式。另外,舞蹈以非文字语言的肢体为特征,它对内心情感的表达,要通过身体的形态、动作的表现得以实现。那么,在民间舞教学中,经过严格的训练与学习,不但让学生充分掌握民间舞的动律特点和节奏的要求,还要学会把握民间舞的风格及表演技能。如今,我们的民间舞课堂教学的教材与教学内容,不是简单纯粹地把流传在民间的自然形态民间舞搬进课堂教学,而是经过反复深入研究,找出其规律特点,不断进行提炼、加工、升华、规范而形成系统的教材,并以此作为训练学生和舞蹈演员的有效手段,其针对性、目的性是很明确的。不同地域的民间舞,其舞蹈的形式、风格、动态有其共性,也有个性,而民间舞蹈内在特有的规定性,形成了民间舞蹈自身特有的风格特点和形态样式。例如:东北秧歌的风格特点概括为“稳重浪”,其舞蹈的“艮劲儿、美劲儿、泼辣劲儿”,以动作急出慢落、有动有静、有张有弛,音乐曲调以唢呐和小钹器乐吹奏出迷人的节奏变化,把舞蹈烘托得更动人,为其舞蹈的“艮劲儿、美劲儿、泼辣劲儿”增添声色。从动感和风格上,艺术地概括出东北秧歌的韵律感和审美特征。由此来分析,在民间舞的教学中,规格的要求(动和静、力度大小、位置、高低、过程、线路、方向等的规范)、风格的把握,是学习民间舞方式方法中的着眼点,也是民间舞教学中最为重要的两个环节。
三、民间舞的规格与风格分析
在民间舞教学中,如何使学生理解教师的教学意图和要求,在既严格又生动活跃的气氛中展开互动学习,以致达到老师对学生的要求,完成教学目的?显然,分析研究民间舞动作规格与风格的关系,这在教学过程中尤为重要,它关系到学生如何能更好地准确把握不同民族民间舞的动作规格与表演风格。从理论上分析:规格是风格的基础,风格是呈现的结果。民间舞的规格与风格是水融、紧紧相扣,离开规格(动和静等的规范)、风格(格调、气质、情感、韵律、节奏等),就难以完整地表现;而规格的统一,确定动的流程、线路、力度、高度、方向等,又是完美的动律体现风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朝鲜舞中膝盖柔韧的运动伸展、身体的呼吸移动、手的自然松垂、抽丝般的舞韵“雕塑感”;维吾尔族民间舞的优美挺拔、步伐稳健,“上身洒得开、脚下不离散”,以及山东鼓子秧歌舞中的“稳、抻、沉”等,成为表现细腻情感和内在精神气质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