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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借款合同优选九篇

时间:2022-02-11 06:57:4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印花税借款合同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印花税借款合同

第1篇

1、并非银行跟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企业向各类银行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企业内部员工借款和向民间借贷等的借款,只就企业与各类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按照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其他“借款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3、因此,借款合同印花税率的多少要看借款人是跟谁借得款。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民间借贷个人借款合同范本1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___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利率:______,按年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___年___月___日 起至___年___月___ 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民间借贷个人借款合同范本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定以下借款合同:

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帐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确认书。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 年,从甲方出具上述确认书之日起计;利率以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即为每年______%;如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作相应的调整;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乙方;

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则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称__________公司)的所有股份(占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 _____%)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___________公司的股东名册,由_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的确认书。

四、双方确认,如果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则本合同于该结束之日同时解除,此等情况下甲方应于该解除之日起的______________日内归还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部分用于质押登记等;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之前的政策——

财税[20xx]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相关问题——

小微企业的税收界定 国税函[20xx]6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

金融机构简介——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6、中国的分类。20xx年,中国人民银行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

该《规范》对金融机构的分类:

一、货币当局:1、中国人民银行;2、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当局: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

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

五、证券业金融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期货公司;4、投资咨询公司。

六、保险业金融机构:1、财产保险公司;2、人身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保险经纪公司;6、保险公司;7、保险公估公司;8、企业年金。

七、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1、交易所;2、登记结算类机构。

第4篇

[关键词]印花税;纳税筹划;流动资金周转;融资租赁;电子商务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7-215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在企业所需要缴纳的各种名目繁多的税种里,相对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而言,印花税只是一个财产性质的小税种,这也造成了财务人员对该税种的纳税筹划不重视甚至是忽视了这项内容,其实,虽然是小税种,做好纳税筹划也是必要的。下面我们就印花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和纳税筹划技巧等进行简单的分析。

1 进行印花税纳税筹划应把握的几个方面

①认真学习印花税政策,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及时了解最新的税务政策,做到有备无患。②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梳理本单位印花税涉税事项,做到应该交的不少交,能不交的就不交。③认真学习纳税筹划技巧。印花税和其他税种不一样,因为印花税一般就算多贴也不允许退税,因此,相应的印花税纳税筹划需要事前进行,事后进行纳税筹划没有任何意义。

2 具体的纳税筹划技巧

(1)既要及时了解税务机关颁布的新规定,以免根据新规定需要计提印花税而没有计提导致税务罚款,也要及时了解原有规定是否已经被废止,以避免据以计提印花税的规定已经废止而继续计提上缴印花税,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例如,金融企业的票据贴现业务,原来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中规定:“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山东省境内的金融企业需要对票据贴现业务进行计提印花税,而后来,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该法规自2013年10月31日起废止,山东省内金融企业据此可以自2013年11月1日起对票据贴现业务不再计提印花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中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根据最新规定,对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签订和借款合同,一定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区分对方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对相关借款合同不再计提印花税。

(2)合理区分记载合同中的不同经济事项,对于在同一份凭证中记载不同经济事项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对待:

第一,同一凭证中,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经济事项的,一定要准确区分各个经济事项的记载金额。根据税法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使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照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进行贴花。”例如,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同时又提供房屋维修,如果分开记载,出租按照千分之一贴花,房屋维修按万分之三贴花,如果不分开,房屋维修的金额就要和出租金额一起按照千分之一进行贴花,导致企业多缴纳印花税。

第二,同一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时候,在分别记载应税金额和免税金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免税金额,减少应税金额,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例如,某物业公司签订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同时提供物业服务,如果不能区分相应金额的话,则需按照合同总金额及租金的税率千分之一进行贴花;而在分别记载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物业服务费的金额,减少租金金额,保持总金额不变,这样由于物业服务费不属于印花税征收项目,既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又不会引起承租方的反对,达到双赢的局面。

(3)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利用。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对于信誉较好,但流动性资金借款不大并且比较频繁的优质客户,可以考虑与其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对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合同签订时进行贴花,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需要另行贴花。根据这项规定,金融企业在对优质客户进行放贷尤其是进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发放的时候,应根据公司的经营规模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共同确定最优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达到税收筹划的最大效益。

(4)融资租赁的应用。对于一些经营状况稍差的企业,金融机构为避免风险,往往会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进行放贷,如果企业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抵押物就会被转移给金融机构来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而税法规定: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数据,按照产权转移的有关规定进行贴花。但同时税法也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据此规定,当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经营状况较差的企业,不妨考虑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在降低本单位风险的同时,也获得了印花税的纳税筹划效益。

(5)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印花税纳税筹划。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该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其中,销售合同就属于所列举的应缴纳印花税的凭证之一。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间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洽谈业务,进行商品销售,其有关商品销售的电子邮件也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所以按照规定企业间有关商品销售的电子邮件也应按照销售合同计提、缴纳印花税。但企业间有关商品销售的电子邮件虽然也属于销售合同,却具有非常特殊的特点,即这种合同不是纸质的,而是电子数字的。在目前国际上多数国家对电子商务免税的情况下,进行电子商务往往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我国也不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明确规定: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因此,企业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商品销售目前不用缴印花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商品销售,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6)签订时不能确定金额的合同的纳税筹划。比如有些技术合同,是约定提供技术后按照企业销售收入提成或按照实现利润进行分成。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却无租赁期限,对于这类合同,可以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进行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补提印花税。值得注意的是,补提印花税要抵减先前计提的5元,虽然金额较小,但“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细微之处也不应放过,这才是进行纳税筹划的核心所在。

总之,印花税虽然是个小税种,但特殊规定比较多,税目税率也较复杂,不重视也会造成不小的损失,企业财务人员应该防微杜渐,从小处着手,积少成多,为企业减少支出,才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第5篇

1、营业税应纳营业税税额=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税率: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7%、5%、1%

3、教育费附加: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3%

4、印花税主要涉及范围包括: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应纳税额=借款金额*适用税率,税率:0.005‰财产保险合同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适用税率,税率:1‰财产租赁合同应纳税额=租赁金额*适用税率,税率:1‰

5、房产税:(1)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2)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第6篇

一、企业所得税

正常情况下,关联企业中出借方根据借款金额、期限、约定利率提供资金给借款方,出借方对收取的利息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借款方在税前列支并抵扣支付的利息支出,就整个公司合并口径看关联方借款可以说是企业所得税零税负。但受国家在防止资本弱化和资本金未到位情况相关税法规定,使借款方一部分利息支出不能完全在税前列支,导致增加企业所得税。

1.自有资金拆借

(1)资本弱化调整利息

结合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关联方借款比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借款利息方可扣除:

①借款方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在5:1金融企业)或2:1(其他企业)内;

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③借款方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在实务中,关联方借款比例可能会突破规定比例,但文件相关规定表明,只要能够证明借款行为符合条件,可以税前列支利息支出;反之,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证明债权、债务双方所得税税负相同的证明材料,以说明不存在利用税负差等规避所得税情况。

(2)资本金未到位调整利息

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对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造成的利息支出和扣除问题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只要是投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预期的合同缴纳足够的资本额,那么这个企业在外部借贷所产生的任何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能算作企业的合理支出金额,这些资金都必须让企业管理人员独自承担,计算企业应该缴纳所得税的过程中不允许扣除。

2.统借统贷

统借统贷,即借入资金是关联方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后分借给企业的,借款方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可以全额扣除。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做出了以下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能否推广到所有企业还有待明确。

二、营业税

1.自有资金拆借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关联方借款过程中产生利息问题,则应由出借方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另外一点需要提及的是,及时二者之间没有太多的利息流通,但是涉及到了融资转让定价,税务部门有一定的权力按照当时条件下的利率计算借贷款方面的利息收入,以此作为企业营业税的计算税率基础。因此,关联方面免费拆借资金有很大的风险,这个过程要尽量的缩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并要及时和税务机关沟通。

2.统借统贷

财税〔2000〕7号中规定,企业核心单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之后,将贷款的金额如数下拨到基层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要按照自身向银行借贷时的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同样高的利息。另外国税发〔2002〕13号中又规定,集团企业中的母公司(下面简称企业集团)委托本集团中涉及财物的公司统一借贷、统一还款的业务形式,从财务公司收取上来的用于归还给银行等经融机构利息的金额不进行营业税的缴纳;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金融机构借款频繁,自有资金往来较多,统借统贷确认比较困难,因此应与税务部门的充分沟通,在签订统借统贷合同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实际同期金融机构平均贷款利率,同时满足利息支出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按“税不重征”的原则不计征营业税,而对资金的划拨,利息的计算、财务核算不做具体要求。

三、印花税

实务中,由于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故不少地方税务局要求企业按照印花税中《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但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明涉及到印花税的缴纳合同指的是:“贷款方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并没有提到贷款方面和那些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因为印花税的征收范围是采用的正列举征税的方式,只要是不在举证范围之内的任何合同都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所以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那些借贷合同都不在印花税的缴纳范围之内。

四、集团内部关联方管理费用划拨的涉税处理

1.关联单位间的管理费用划拨或效果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2.划拨管理费用的企业实际税负率小于或等于接收资金的境内企业实际税负率,只要符合上述之一的资金往来所产生的利息支出是允许税前扣除的,除这两项外,其他的关联单位间的资金往来是必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7篇

【关键词】印花税;企业;会计处理;思考

一、印花税的概念

我国的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使用、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

二、印花税的税率

目前我国的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常见的比例税率有4档,包括0.1%,0.05%,0.03%,0.005%,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合同和账簿。而适用定额税率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未记载资金的账簿,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

三、我国企业涉及到的主要印花税税目

我国企业的形态及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千差万别,所以涉及到的印花税税目范围比较广,具体来说,以下印花税课税对象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见到的,包括:(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2)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3)购销合同,技术合同;(4)借款合同;(5)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

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实务中对印花税的常用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印花税金额相对较低,对企业的权益及损益产生的影响不是很明显,因此在实务中对印花税的处理采用了比较简易的方法,不需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如果企业一次性购买的印花税金额较高,也可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然后按期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五、对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缺陷分析

我国的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如此简单,主要是由于印花税的纳税方法比较简单。与其他税种的纳税方法不一致的是,印花税不需要通过先申报再缴纳的纳税程序,而是采用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的纳税方法。实际中也可采用缴款书、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代扣税款汇总缴纳三种简化的纳税方法。由于印花税纳税方法的简易性,导致了企业中对印花税的处理方法也比较简单,可以简化会计人员工作量。但是上述印花税的会计处理对于不同业务类型的印花税而言,显得过于简化。如果无论何种业务类型,都将印花税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则无法反映印花税对不同经济业务产生的影响,特别对按比例征收的印花税而言,不能准确反映印花税的实质。具体而言,现行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有如下缺陷:(1)“管理费用”科目本身是专为管理而发生的费用,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的费用。如果将其他各类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与管理费用无关的印花税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则影响了会计科目核算的准确性,对会计报表的编制、所得税的计算都将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影响报表的准确性。(2)对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由于会计处理中对企业投资的专业证券有专门的会计处理方法,并设置了专门科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对证券交易进行专门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再将证券交易中的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显然是不合理的,严格意义上说,是对会计科目的错误运用。对企业的财务人员及企业证券投资决策者而言,容易忽视证券交易印花税所带来的影响。特别在我国证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水平较低的状况下,0.1%的印花税率也会对证券交易的整体收益收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易对证券投资者造成误导,不考虑印花税成本,虚增了证券投资收益水平,特别对于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企业和行业而言,影响更为严重。(3)产权转移书据,是企业在购入或出售、转让不动产、有形动产和无形资产过程中所书立的书据,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转让合同等。例如,某企业要购入一栋厂房,需要与对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对于在购入房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全部计入房屋的采购成本。根据这一原则,对购买房屋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也应全部计入房屋成本。如果采用现行的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显然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同时也对房屋的成本及折旧产生影响,并同时影响当期的利润、所得税等企业其他财务数据,因此也是不合理的。(4)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广,税目较多,如果只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印花税”明细科目反映企业实际交纳的印花税,则无法细致反映印花税的构成情况,难以分析不同经济业务所产生的印花税税负,不利于企业管理层进行准确的税务规划和筹划,势必影响企业管理者、投资人进行决策分析,影响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严重时可能对企业决策造成误导。总之,如果不考虑经济业务的类型及实质,单纯将所有的印花税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无法反映不同业务的印花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不利于企业管理层进行分析决策。

六、对企业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合理设计

1.能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印花税税目:(1)适用定额税税率的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这部分税目的印花税税目按件贴花,每件5元。(2)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比例税率0.05%。由于营业账簿与其他经营活动无关,因此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3)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005%,按借款额的0.005%计算。这部分印花税由于与其他经营活动无关,属于企业筹资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可以认定为管理费用。(4)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保险费是通过管理费用进行核算的,合同产生的印花税也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2.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处理:购销合同是按比例贴花,税率0.03%,这部分印花税不应视为管理费用,对于销售方而言,应视为为销售产生的费用,应该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对于采购方而言,应视为采购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3.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的处理:对于承租方而言,合同产生的印花税应视为承租财产产生的费用,应计入与租赁费相同的科目,如“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对于出租方而言,应视为出租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体现印花税的承担对象。

4.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处理:对于购入方,应根据所购买的标的物的种类,将印花税计入该标的物的采购成本,如“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相应科目;对于销售方,应计入为销售、转让财产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营业成本”等科目。

5.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会计处理: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印花税由销售方承担,因此,应根据证券转让方转让不同证券的相应科目,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更为合理。

6.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的会计处理:对于发包方,应根据合同产生的印花税金额,计入发包工程的成本,如“在建工程”科目;对于承包方,相应的印花税可以计入“营业成本”。

由于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税目比较广泛,按我国目前印花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显然不能满足企业精细化管理的需求,因此希望通过本文引起税务会计理论界及广大会计工作人员的思考,尽量使我国税务会计的处理更科学、合理,满足企业管理层及其他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

参 考 文 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2),

第8篇

第二条纳税人应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定应税凭证的单位,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第三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随意改变。纳税人应定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

第四条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税源特征,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下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2)。纳税人对核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条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按下列标准核定计税依据:

(一)购销业务:

工业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80-13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商业流通企业,按销售收入50-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房地产业,按照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业务:按加工或承揽收入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建设工程勘查设计业务:按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财产租赁业务:按租赁金额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货物运输业务:按运输费用6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仓储保管业务:按保管费用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借(贷)款业务:按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财产保险业务:按保费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业务: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一)产权转移业务: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第七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认定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重新认定的,可向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无论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何种印花税缴纳方式,纳税期限均为一个月,纳税人应于次月十日前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9篇

关键词:印花税 认识误区 谈谈

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由于纳税人对印花税的认识存在误区,导致很多纳税人少缴税,甚至被罚款。那么在印花税缴纳过程中有哪些常见的认识误区呢?

一、多贴印花税票可以申请退税或抵扣

很多纳税人认为多贴印花税票可以申请退税或抵扣,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举例说明:A单位财务人员对《印花税暂行条例》理解有误,导致对改制后原已贴花的资金账簿重复贴花500元,A单位向税收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或抵扣,税收征收机关根据印花税政策规定予以拒绝,并向其耐心宣传印花税政策规定,给A单位财务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以身说法的税法知识宣传课。A单位财务人员最终认识到对多贴印花税票者,单位只能自认损失,不可以申请退税或抵扣。

二、对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所有经济凭证都征收印花税

很多纳税人对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清楚,误将单位所有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凭证都作为计算缴纳印花税的计税基数。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目前列举的应税经济合同有十一大类,即购销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据此可将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十一大类应税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签订上述合同以外的合同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劳务合同、单位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等。

三、只有签订了书面合同才需要贴花

很多纳税人认为只有签订了书面合同才需要贴花。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除对依法成立的具有规范内容和名称的10类合同书征税外,还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应纳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不仅仅是单纯的合同,而应定义为“应税凭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如发货单、银行付款单、确认书、调拨单、入库单等都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范畴,都应按规定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如果在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就不需贴花

很多纳税人认为如果在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就不需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因此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并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五、签订电子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由于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许多纳税人喜欢利用互联网进行合同签订工作。随着电子合同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很多纳税人对电子合同是否贴花存在误区,认为电子合同不是书面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因此纳税人认为签订电子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是错误的观点,纳税人在经营中一旦采用电子合同,切记应“贴花”完税,不然纳税人不仅要补交税款,还要被重罚。

六、纳税人认为“转销为代”合同与“代购代销”一样,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很多纳税人一直认为“转销为代”合同与“代购代销“一样,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实,“转销为代”是指单位接受委托进行代购代销活动,并签订有合同,只是将本单位的产品做形式上的代购代销,实质还是一种销售行为,单位应该缴纳印花税。“代购代销”合同是一种合同,单位本身不生产产品,只是接受委托进行代购代销活动,实质是一种劳务,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因此“代购代销”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一定要分清“转销为代”和“代购代销”两类合同,以免因为理解有误,导致合同没有贴花,产生涉嫌偷逃印花税的严重后果。

七、租赁合同没有按合同所载总金额一次性贴花

A单位今年1月与其他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年,租金按年收取,每年10万元,该单位财务人员以今年已收租金计算缴纳印花税100元,明年应收租金的印花税准备明年再申报。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A单位上述纳税方法说明其对印花税政策规定理解有误。该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在签订时按照总的租赁金额(即年租金*租赁期)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单位签订合同时就应一次性按10*2=20万元为计算依据,缴纳印花税200000*0.001=200元,而不是分两次申报印花税100000*0.001=100元。

八、纳税人认为购买了足额印花税票就算完成纳税义务

很多纳税人认为购买了足额印花税票就算完成纳税义务。《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因此很多纳税人认为购买了足额印花税票就算完成纳税义务是错误的想法。正确做法: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足额印花税票,然后及时将足额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才算真正完成印花税贴花完税义务。

由于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自行完税、税务机关检查的征纳方法,并采取了轻税重罚的措施,所以纳税人要及时纠正对印花税认识存在的误区,正确及时贴花完税,以免涉嫌偷逃税款,给纳税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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