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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范围内的试产该营销对于我国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有着积极的影响,市场营销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科学的预测和规划,以经济效益为目的而展开的经济活动。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不断的深化,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产品营销理念、营销策略和营销平台为世界市场的贸易发展带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而言,想要丰厚的利润回报需要树立品牌意识,对市场发展方向进行细致的把握,占据广泛的市场空间,吸引大量的客户群体,产生持久深远的市场影响力,活跃国际贸易的氛围。
二、我国国际贸易环境下市场营销对策分析
国际贸易环境下,市场营销的手段更加多样化,更多的资源、技术和资金可以为市场营销带来更多的可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市场营销的行动力和市场效率,创设更多的经济利润,在国际市场上形成品牌的优势,壮大我国市场营销的发展规模,打响中国品牌的国际知名度。
1.深入市场调查,了解国际贸易发展趋势
我国的市场营销对策和市场发展状况密切联系的,对于国际环境下市场营销发展规划需要深入的了解国际市场环境。从社会发展环境来说,各国的文化习惯、风俗习惯和认知习惯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把握这种差异性能够满足市场营销的策略调整,从而确定符合各个国家贸易习惯的市场营销对策。从经济环境上来说,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和经济实力都对市场营销的规模和利润有着深刻的营销,了解市场发展的综合性因素,了解国家消费群体的消费习惯能够为市场营销策略的是定提供丰富的材料依据。
2.创设自主品牌,形成品牌竞争模式
企业的长远发展需要形成自主的品牌优势,通过创设自主品牌打入国际市场,抓住产品营销的有利时机,通过创新性的市场营销手段,提升产品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份额。从生产能力和销售能力出发,提升企业的竞争实力,以产业的发展优势在国际竞争中获得有利的条件。尤其是在信息技术时代下,品牌营销的速度和效率影响着消费的走向。在市场营销的过程中,以品牌来最大程度的吸收消费群体,通过细致入微的服务来占领品牌销售的市场。积极的引进技术和人才,提升生产和销售的能力,以自主创新的竞争模式带动企业的发展能力,创造更多的经济利润。
3.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营销秩序
完善我国的市场营销法律规范,坚决捍卫我国在世界市场竞争中的合法权益,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解决贸易问题,避免贸易争端和贸易纠纷的产生。对于世国际贸易局势应该有准确的把握,以高度的经济敏感洞察市场贸易的发展规律。及时的调整相应的政策法规、为国际贸易和市场营销创设健康的发展环境,积极的拓展国际市场的发展份额。严厉的打击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现象,积极的捍卫我国的时市场权益,提升应对风险和争端的能力,以适应市场营销激烈的竞争环境。
三、结论
关键词明末清初华东市场海外贸易走私贸易
国内市场,无论是初级的墟集市场还是高一级的城市市场、区域市场,在明清时期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与发展。更具意义的突破区域范围的全国性市场,由于因交通的便利而发展起来的长距离贩运贸易的成熟和商品经济生产的拓展,也在明中叶形成。[①]在全国性市场及其网络中,由于多元社会经济结构导致地区发展的不平衡,[②]以运河为南北交通干线的华东地区(包括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广东)的市场发育较为成熟,网络较为密集,从而成为中国国内市场的重心。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华东市场的优先发育成熟不仅是国内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16世纪西方资本主义的扩张力量已经多次叩开了中国市场的大门,海外货币资本首先对华东市场产生了魅力,日益成熟和壮大的国内商人队伍及其资本,已不满足于国内市场由于发展不平衡而出现的不充分的流通能力,开始向海外延伸,参与以海外贸易为主体的海洋社会经济活动。华东市场与海外贸易的这种互动力也是华东市场成熟的营养剂。这是明末清初商业发展有别于前代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近代中外贸易的序幕。
一、华东市场的构成及其对外贸易的扩张力
市场的构成,主要是商品的流通量和流通内容。流通量的大小取决于市场的交通辐射情况和商埠码头的大小;流通内容则指集散商品的种类。明末清初,华东地区不仅拥有贯穿南北的大运河——长江——赣江——北江黄金水道,这条水道串连了以北京为枢纽通向全国各地的8条干线要道中的3条:北京分别至南京浙江福建、至江西广东、至山东;[③]而且拥有全国2/3的大中型工商城市[④]和大量传统与新兴的手工业商业小城镇。[⑤]明清两代人口密度前4名的省份在华东,明末华东6省人口6900万,为全国15省12000万人口的58%(1578年)。[⑥]清中期统计的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300人以上的府州全国有29个,华东占24个(1820年)。[⑦]便利的交通、发展起来的工商城镇和众多的人口为市场的构成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条件。
从商品生产与流通关系看,市场可分三类:
第一类是由专业特色明显的手工业市镇构成的专业市场。华东地区拥有一大批较为发达的手工业城镇,迅速增长的人口生存需求,极大地刺激了这些城镇及其周围农村的手工业商品生产,并且向更广的范围辐射,构成交易网络。例如松江棉纺闻名于世,因而形成了棉布市场;景德镇、佛山等地也都是这一类型的专业市场。
第二类是由传统文化城市或工商城市构成的综合性市场。例如苏州,既是文化古城,又是丝织业中心。杭州、南京、扬州等都属于这类市场。
第三类是并无特色的手工业生产,而是以交通枢纽或河埠港口地位而构成纯然市场,如临清、济宁、淮安、宁波、泉州、厦门、月港等。这些城镇港口市场首先是因商而兴,如果有手工业,也是在流通的刺激下然后形成的。又如江西广信府属铅山,既无特色手工业,而且偏僻落后,由于地处闽、浙、赣交界之处,又是闽浙商人经锦江入鄱湖北上湖广江皖南下广东的要道口,成了南方各地手工业产品和土特产甚至还有海外商品的集散地,纯然的贸易市场。如果我们认为为了商品的交换而进行的长途贩运的流通形式具有近代商业意义的话,那么最能体现这种意义的市场应是这第三类。
明清时期,国内市场最大宗的商品依次为粮食、棉花、棉布、丝、丝织品、茶、盐、铁、瓷器等。[⑧]按人均占有量、产地、集散地、人均消费量等方法计算,华东都是最大的市场并拥有最大的流通额,总人口与城市人口的基数决定了这一判断,而且前述三类市场使华东地区形成了层次不同的市场网络。
粗略的估计,明末清初,占人口58%的华东地区,占有80%以上的商品市场和更大比率的商品流通额,以及更多的商业资本。当时,国内市场是主要市场。但是,当我们注意到市场上最大的交易量为粮与布和粮盐,即Ⅰ类工业品(布、盐)和Ⅱ类粮食之间的交换,注意到Ⅲ类经济作物(棉、丝、茶)主要是城市消费,一个问题便出现了:Ⅰ类和Ⅱ类商品基本上都由农民生产,属于农民小生产者之间的交换,不形成由商人作为媒介的商业市场的交换流通,Ⅲ类商品又很少流向乡村,[⑨]城市的自我生产消费必须保持供需平衡。但是,已经发展起来的经济作物商品化生产和手工业商品经济决不可能停滞在自给自足的平衡水平,于是买方的缺乏便造成市场的不充分。这也许是明清时期手工业品价廉物美,江南城市消费趋于奢靡的一个重要原因。过多的商品必然由于国内市场的不充分而产生寻找新市场的欲望。向农村?可能性不大,农民缺乏购买力,那只有向海外,海外有需求,何况外国人已经用大船载着银元来做生意了。近代海外贸易序幕的拉开首先不是商人的企图,而是商品的欲望。当海外市场不仅广大,而且利润可观时,商品寻找市场的欲望与商人谋利的企图便构成了向海外贸易的扩张力。当时,除了武器装备落后于欧洲,中国的远洋航海技术与物质条件都是第一流的。如果国家允许,这种扩张力就能得到正常的外放;如果国家不允许,它就以各种非法形式实现不正常的外泄。
华东诸省,大多沿海,自古有涉海贸易的传统,至明,已形成宁波、福州、泉州、月港、厦门、广州等外贸港口。华东市场作为外贸腹地,正可借此外销商品。问题在于货利之谋与王权之稳之间的平衡。嘉靖中,原本为消极外贸之果的倭乱又成了禁海之因。隆庆开禁,准贩东西二洋,给明末华东市场的发展带来生机。万历中再次因倭禁海,海上“人辄违禁私下海,或假借县给买谷捕鱼之引,竟走远夷”[⑩]。清初为郑成功之事,海禁更严,但设法走私的商人渔船时有冒险出海。“海中之利无涯,诸番奇华本一利万,谁肯顿息哉”[①①]?
华东市场的扩张力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看,一是国内市场的不充分与华东商品经济的较发达的矛盾,促使商人向海外寻找市场。“闽广奸商,惯习通番,每一舶,推豪富者为主,中载重货,余各以己资市物,往牟。利恒百余倍。”[①②]“童华,兰溪人,以巨资为番商”。[①③]明人王在晋《越镌》卷21中列举4件海商案,其中3件为商人聚资购买当地的丝织品和磁器白糖等,与日本通商。徽州、宁波等地商人携带大量资金进入沿海市场,参与海外贸易,而广东、福建沿海商人以特有的地理优势活跃于海上贸易。[①④]“海滨之民,惟利是视,走死地如鹜,往往至岛外区脱之地曰台湾者,与红毛番为市。”[①⑤]据日本学者岩生成一《近世日支贸易数量的考察》,1611年到1646年约有1100艘“唐船”赴日;1662年到1699年有2819艘,其中从中国本土赴日的为1972艘。[①⑥]又据钱江《1570~1760年中国和吕宋贸易的发展及贸易额的估算》,当时中国赴马尼拉商船总数为3097艘,其中明末的64年中有1677艘,康熙开海禁后的第二年1685年至1716年有525艘。
二是发展起来的华东市场对海外诸番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是两夷者,皆好中国绫缎杂缯,其土不蚕,惟藉中国之丝到彼,能织精好缎匹,服之以为华好,是以中国湖丝百斤,值银百两者,至彼得价二倍。而江西磁器、福建糖品果品诸物,皆所嗜好。”[①⑦]“大抵日本所须,皆产自中国,如室必布度,杭之长安织也;妇女须脂粉,扇漆诸工须金银箔,悉武林造也。他如饶之磁器,湖之丝绵,漳之纱绢,松之绵布,尤为彼国所重。”[①⑧]至于西欧对中国茶、丝、丝织品、磁器、糖等商品的向往,乃是自丝绸之路阻断之后,欧洲人冒险开避通向东方商路的主要动机。据美国学者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卷第二十六章统计的1739年和1740年广州的欧洲商船情况看,两年中商船24艘,运载吨数为13905吨,分别来自英国、法国、荷兰、丹麦、瑞典。葡萄牙和西班牙的商船在澳门出入,1740年1年中有12艘,运载吨数为4400吨。华东市场的商品价格内外有别,外销比内售明显高出许多,也有劣质货物,但总体上是价廉物美,外商能够接受,即使再加上船钞税银、官吏勒索及其他费用,以及万里航海之险,欧洲人也愿来中国投资贸易,因为回去后仍有大赚头。即以丝织品论,中国的要价是西方市场上同类产品的1/3或1/4。[①⑨]
二、外来贸易对华东市场的拉力
利润是推动商业发展和市场成熟的主要动力,商品寻找市场的扩张力通过商人的趋利行为表现出来,因此,商品的扩张力与寻找中的市场的利润拉力是一个事物的两面。明末清初,正在向中国寻求贸易的欧洲和东西洋诸国市场拥有的货币对华东市场产生了这种利润拉力。这实际上是已经形成的世界市场初期竞争在中外贸易上的表现。
以英国为例,在明末清初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1635~1753年),“英国对东印度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22条远洋商船运来货物约合中国白银727669两,运来白银(主要是银元)折合中国银元7713078两,总资金达14267452两。[②⑩]英国对华贸易中悬殊极大的入超在证明中国商品的扩张力的同时,也表明那数以百千万计的白银对中国市场,首先是对华东市场的拉力。
这种拉力主要表现在同一商品的内外差价上。在中国的出口货物中,签约并完成贸易最多的先是丝和丝织品;后来由于英国国会法令禁止几种丝和丝制品在英伦零售或穿着[②①],丝和丝织品贸易曾略有下降,而英国人对中国茶叶越来越感兴趣,茶叶贸易上升很快;还有糖、瓷器、铜、白铜、水银等。在“公司”大多数商船的货单上,茶叶和丝、丝织品常常放在首位。以茶叶为例,1701年至1736年,茶价每担,工夫茶38两或35.3两或23.1两,武夷茶27两或17.15两或14.8两,白毫38两或35.3两或24.4两,松萝19两或16.15两或22.1两,瓜片24.5两,色种49.4两,最贵的是贡熙细茶54.9两。而道光初年的茶叶国内市场价每斤在48文至200文之间,[②②]当时的银钱比率是1两:1300文左右,每担约合3.7两至15两。以此来计算“公司”当时从广州买到的茶叶,至少是国内市价的三倍甚至更高。
实际上,外商已经注意到这种内外的差价。在广州,英商“自行进入城内,询问店铺的货物价钱,我们发觉比他们从来向我们索讨的价钱便宜得多”[②③]。
内外贸易中的价格差额构成的更高利润,对商人的诱惑力是极大的,这其中首先被吸引的是华东商人。“茶叶是由安徽、江西及湖南等省运来的”[②④]。“董事部又命令购买南京手工织制品,特别指定幅宽一英码的南京棉布”[②⑤]。“我们与米森诺会同和德少、秀官及保商启官平分订约,购入最好的南京生丝400担,每担175两银,缴清各项费用,一百天内船上交货。该商人等在广州没有这样大批的生丝存货,一定要到外地搜购,逼得我们预付款的80%给他们,这是我们能够劝诱他们索取的最低数额。”[②⑥]以广州为交易市场,货源100天内搜集,应是从广州到江浙来回所需的时日。利玛窦从广东北上去南昌、南京、北京沿途见到了这种长途贩运以供外贸的盛况。[②⑦]当时来华外国商船不仅在广州贸易,也沿海岸线北上厦门、舟山(定海)等地商贸。有的外船在广州订到货后,还必须航往舟山、宁波口岸去装货。[②⑧]可见华东市场接受海外贸易的拉力的形式是多样的。
由于各种原因,借依广州、厦门、宁波等港口在政府官员的监督下与外商贸易是有限的,港口管理外贸的官员对外商成千上万的银元更具贪婪之心,他们千方百计地向中外商人勒索,官商、皇商欺行霸市现象也很严重,市场交易常常出现波折甚至夭折。但海外贸易的高利润依然存在,它吸引市场以商人走私的形式进行交易。于是,华东商人走私贸易在明末清初更为盛行。“夫漳、泉之通番也,其素所有事也,而今乃及福清。闽人之下海也,其素所习闻也,而今乃及宁波。宁波通番,于今创见。又转而及于杭州。杭之置货便于福,而宁之下海便于漳。以数十之货,得数百金而归,以百金之船,卖千金而返,此风一倡,闻腥逐膻,将通浙之人,弃农而学商,弃故都而入海。”[②⑨]漳州、泉州、福清和宁波、杭州之间的市场辐射关系已发展成走私外贸的利害联系了。“原来这边中国的货物,拿到那边,一倍就有三倍价;换了那边货物,带到中国,也是如此。一往一回,却不便有八九倍利息?所以人都拼死走这条路。”[③⑩]明中叶后发生在东部沿海的海外贸易、海外移民、走私冲突甚至倭寇之乱的主要原因应是华东经济发展与海外贸易之间的推拉作用。顾炎武的《天下郡国利病书》对此作了阐释:“今海贼据浯屿、南屿诸岛,公然番舶之利,而中土之民,交通接济,杀之而不能止,则利权之在也”。[③①]
明末清初的海上走私贸易可分为近海岛、港贸易和远海诸番贸易两种。第一种近海岛、港贸易。如浙江,舟山城东南百里的双屿港,“为倭夷贡寇必由之路”[③②],在嘉靖年间发展成为华东走私商人与日本、葡萄牙等国商人的集散中心、国际贸易港,主要经营丝和丝织品。[③③]这个走私市场有多大?当时曾到过中国沿海活动的葡萄牙人宾托(FernaoMendezPinto)在他的《游记》中写道:“双屿港总人口有三千多人,其中葡萄牙人占一半以上,还有房屋一千余幢,有的房屋建筑费达三四千金;还有教堂三十七所,医院二所。每一年进出口贸易额达三百多万葡币(Cruzado),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用日本银锭作货币的。”[③④]浙江沿海还有可以避风良港四五十处,都成了当时海上走私的贸易市场。又如福建,福建沿海由于海岸线更为曲折,岛屿众多,加上闽东南郑芝龙家族海商集团拥有较强大的武装力量,台澎相距不远,形成接应之势,沿海的走私贸易更为活跃。“漳之诏安有梅岭、龙溪、海沦、月港,泉之晋江有安海,福鼎有桐山”[③⑤]等,其中月港为最大海港。明末,月港衰微,郑氏海商集团总部所在地安平港兴盛起来,到清初,成为与清廷抗衡的海上贸易大港,直到清军剿郑的战火把它毁为灰烬。福建还有下属台湾府的澎湖、大员、鸡笼淡水港。广东除了人们熟知的澳门之外,还有可以辐射闽、赣、粤三省的南澳岛,也是当时走私贸易的国际性市场。走私贸易的商品流通量与贸易额永远是一个谜,双屿港的年进出口贸易额也只是一个参考数字,但不可怀疑的是,以华东丰富的商品市场作为腹地,沿海岛、港走私量一定很大,否则,不足以引起再三发生的“倭乱”,不足以形成持续16、17两个世纪的十几个私人海商集团。[③⑥]
第二种远海诸番贸易。这是沿海岛、港走私的辐射性向海外的延伸,所及的国家与地区东起日本、朝鲜,南经吕宋至南洋群岛,西及阿拉伯半岛并直至东非,而且在这些地区和国家同葡、西、荷、英等国商船贸易:这种贸易额也是很难确计的。林仁川先生根据国外有关史料,作了估计工作。其中1641年6、7两个月,郑芝龙运往日本长崎的诸多货物中有白生丝25700斤,黄生丝15550斤,各种纺织品140760匹;1641年,销往日本长崎的各种糖5726500斤,1644年为1417550斤,1645年为3377900斤。[③⑦]明末清初远海贸易的总额估算,年平均出口约918万两,进口约738万两,利润约942万两。[③⑧]
综上所述,明末清初,华东市场参与海洋社会经济的海上贸易,与世界性的海上贸易存在着互动作用的关系,这种关系显示出华东商品经济和市场网络的新发展。但是这种新发展的主要动力是在民间,中国的海外贸易主要特征是民间走私,在本国政府的有限贸易和海上禁令以及番国洋人中的海盗前后夹击中,华东特别是沿海商人不畏艰险依然起锚,趋利而去,干着赴汤蹈火的事业。中国近代中外贸易的序幕充满活力与艰难。注:
①⑧⑨关于国内市场等级的界定和明中叶始全国性大市场的形成,参见吴承明先生《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一书的有关论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17~256页。
②关于多元社会经济结构的理论,主要参见傅衣凌先生的《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③另外五条干线要道为:北京分别至河南湖广广西、至陕西四川、至贵州云南、至山西、至(辽宁)开原。见明人黄汴的《一统路程图记》和儋漪子的《天下路程图引》,杨正泰校注,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265页、第354~512页。
④根据傅崇兰先生《中国运河城市发展史》统计,明清时期比较发展的32座城市中,华东占21座;清代工商业城市,华东占六座。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7页。
⑤傅衣凌主编,杨国桢、陈支平著:《明史新编》,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9~342页。
⑥胡焕庸、张善余:《中国人口地理》上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表12、13。
⑦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表88。
⑩[明]张燮著,谢方点校:《东西洋考》卷7,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33页。
①①[明]王世懋:《策枢》卷一,《通货》,丛书集成初编本,第十二页。
①②[明]周玄wéi@①:《泾林续记》,丛书集成初编本,第二十七页。
①③①⑧[明]姚士麟:《见只编》卷上,丛书集成初编本,第五十、五十一页。
①④参见张海鹏、张海瀛主编《中国十大商帮》有关章节,黄山书社1993年版。
①⑤①⑦③①[明]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二十六6册,《福建》;四部丛刊三编本。
①⑥转引自郑永昌:《明末清初的银贵钱贱现象与相关政治经济思想》,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1994年版。
①⑨《利玛窦中国札记》,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3页。
②⑩这里的三个数字根据马士著《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以下简称《编年史》,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中文版)第一卷第309~321页《东印度公司的英国船只对华贸易表(1365—1753年)》的有关数据统计而来,原表多用镑和八单位里亚尔后称元为计算单位,这里根据100英镑=416.67元、100元=72两、100英镑=300两换算,0.72两×416.67=300.0024两。又:货物价值与白银相加不能等于总资金的原因是有许多船只只有总资金的记录。
②①②③②④②⑥②⑧《编年史》第一卷第十一章、第八章、第十五章、第二十八章、第八章。
②②黄冕堂:《清史治要》,齐鲁书社1990年版,第441页。
②⑤《编年史》第一卷第二十一章。所谓的南京棉布应是指当时苏松地区的棉布织品,南京和苏州都有棉布市场。
②⑦《利玛窦中国札记》,第278页。
②⑨[明]王在晋:《通番》,《越镌》卷21。
③⑩[明]凌蒙初:《转运汉遇巧洞庭红波斯胡指破鼍龙壳》,《拍案惊奇》卷之一。
③②天启《舟山志》卷2,《山川》。
③③③④③⑦③⑧林仁川:《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贸易》,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5、136、219、456~465页。
【关键词】敦煌/市场/等价物/麦粟
【正文】
晚唐五代吐蕃、归义军统治下的敦煌市场由于政治和交通不便等因素的影响,中原地区的货币很难流入,唐代的钱币不再使用,因此敦煌贸易市场钱币匮乏。从敦煌文书反映的情况看,自吐蕃占领敦煌起直到归义军政权末期,不再有任何关于使用钱币进行交换的记载。其次敦煌市场有白银黄金流通,文书中有使用银碗支付物价的记载,银器成为晚唐五代敦煌市场上流通的一种特殊货币。但是银器有其不可克服的弱点。银器贵重,一般重六两以上,按当时比价,一两银相当于三石麦(注:张亚萍、láng@①阁:《唐五代敦煌的计量单位与价格换算》(《敦煌学辑刊》1996年第2期)据P.2583号文书推算出银壹两价值麦四石八斗。我们据P.2049所载得知银壹两价值麦叁硕,参拙稿《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的物价》,《敦煌研究》1997年第3期。),故银器不利于小宗贸易。而小宗贸易一般来说是市场交换的主体,虽然辅之以碎银,仍然不能满足需要,分割还是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保障贸易顺利进行,必须使用一种既方便分割又不损耗其价值的东西来代替钱币。钱币取消后敦煌贸易市场是以什么作为等价物进行交换的?这个问题不解决,对敦煌贸易市场就无法深入研究。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这个问题还没有进行任何研究。本文主要根据敦煌籍帐类文书所载在交换收支中的所用物,来探讨晚唐五代敦煌市场中的等价物。
一、黄金白银在晚唐五代敦煌市场流通
在敦煌贸易市场上,粟特等西域人充斥其中,西域地区的商品多见于敦煌市场。姜伯勤先生指出,粟特人的贸易路线是一条白银之路(注:姜伯勤:《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文物出版社1994年版)第二章第一节《萨珊波斯通往高昌的"白银之路"》,第五章第二节《敦煌吐鲁番的流通经济与"白银之路"上的粟特人》。)。晚唐五代敦煌商业贸易在唐代钱币奇缺而不得不以实物代替的情况下,金银等是否作为货币进入流通领域并在敦煌使用呢?
吐蕃及归义军统治下的敦煌寺院,黄金白银使用很普遍。黄金白银用于制作寺院的法器,像寺院的镀金佛像、金银泥书幡写经、金银器皿等。P.3432《龙兴寺卿赵石老脚下依蕃籍所附佛像供养具并经目录数点检历》记载吐蕃时龙兴寺有数量众多的镀金和金铜佛像、菩萨像、黄金装饰物品,又有陆两金花银盏壹、散金肆钱及"银盏壹,拂临样"等。(注: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2-6页。)尽管原卷后部残缺,但这些足以表明龙兴寺在吐蕃统治时期黄金、白银使用普遍。除散金、金花银盏外,其余都与流通领域无关;散金是否用于流通,亦无资料说明。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当时敦煌市场中有数量较多的黄金白银流通,寺院才有可能得到数量可观的黄金白银。P.2706《年代不明某寺常住库什物交割点检历》记载该寺有生银、银末、银珠子、金饼子等。S.5897《子年领得常住什物历》记载有银钗子。银末可能是做银泥用的,银珠当是做法器装饰用的,银钗子是施入物。在吐蕃统治下的敦煌寺院普遍收藏金银,到归义军时期黄金白银在寺院的作用更为普遍。P.2613《唐咸通十四年(873)正月四日沙州某寺交割常住物点检历》点检物品中专门列具了金银器皿一项,所列的器皿有柒两拂临银盏子壹、弱金肆钱、贰拾肆两银香炉并银师子、银珠子贰拾陆。(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第9-13页。以下所引敦煌文书不注明出处者,并见此书第二辑至第四辑。)从拂临银盏子看,有很多金银器皿是从拂临(东罗马)等地传入敦煌的,这显然是粟特人商业活动的结果,说明归义军时期,敦煌的粟特人仍然是对外贸易的主体。这些银器是以货币的性质还是以商品的性质进入敦煌,虽无法肯定,但其入藏寺院一定是商业交换所致在舍施活动中,官员和富商把金银施入寺院较常见。P.2583《申年比丘尼修德等施舍疏》记正月十五日吐蕃某官施物中有黄金五两;二月五日尚乞心儿福田施僧拾伍两金花银盘子壹、拾两银瓶子壹;宰相上乞结罗福田施僧拾伍两金花银盘子壹、拾两银盘子壹、柒两银盘子壹,"三事准得麦陆拾驮",即上乞结罗所施三件银器共32两值麦60驮。这表明银器有可能作为硬通货流通。又P.2567《癸酉年(793)二月沙州莲台寺诸家散施历状》记载散施物中有银@②子四、银一两三钱、十量金花银瓶子一、八量银胡禄带一、银火铁一、又银一钱半、金八薄、又金一钱、银鞋带一量等。这都表明晚唐五代敦煌市场有大量黄金白银在流通。黄金白银除作为器皿或装饰品外还有一部分保持着原始状态的散金碎银。
归义军时期寺院使用的大部分金银购买于市场,这可以从大量的收支帐中看出。P.2049《后唐长兴二年(931)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愿达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稿》记载:"麦叁硕,张兵马使买银壹量打wǎn@③(碗)用。麦陆硕,张兵马使买金水柒钱,渡(镀)金刚头冠用。麦叁硕,李员住买金壹钱付库。麦两硕叁斗,徐和员买金半钱,亦付东库保达。""粟叁硕,张兵马使买银一量,打wǎn@③(碗)用。粟肆硕,李员住买金一钱,付库。"毋庸置疑,张兵马使等人是从市场购买的金银。这些流通于市场的金银其作用是充当一般等价物,还是作为商品流通?从籍帐记载看,敦煌市场出现的是一逆反现象,即金银充当商品,而真正的商品反而变为一般意义上的等价物。人们购买金银不是作为货币以备使用,而是制作成各种器皿并加以保存,故本卷记载着敦煌还活跃着一个专门负责金银器皿制作的行业(金银行)及其下属的一批工匠(金银匠)的一些情况(注:参拙稿《唐五代敦煌手工业研究》,《敦煌学辑刊》1996年第1期。晚唐五代敦煌手工业中有金银匠都料及大批金银匠,构成了敦煌金银器皿制作行业。榆林窟第24窟有供养人题记"社长押衙知金银都料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太子宾客郁迟宝令一心供养"。)。从市场上购买金银制造器皿还见载于S.6452《辛巳年(981)十二月十三日周僧正于常住库借贷油面物历》:"粟两硕,于fàn@④都料边买银用……酒壹瓮,打银wǎn@③(碗)博仕(士)吃用。"P.2776《年代不明(十世纪)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面伍斗,看造银wǎn@⑤(碗)博士用。"S.6330《年代不明(十世纪)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记载:"粟肆斗,与金银匠李员住用。"为此敦煌专门设有金银匠都料,管理该行工匠。从P.2641《丁未年都头知宴设使宋国清等诸色破历状并判凭》记载归义军官府一次动用的工匠中就有金银匠十人。S.1366《年代不明归义军衙内面油破历》记载四月十一日衙内造腰带金银匠七人,工作十五日,支面两硕壹斗。又于四月二十九日动用金银匠五人造作三日。说明晚唐五代敦煌手工业中金银器皿制造很兴盛。为数甚多的金银匠在都料的统官下,经常活动在官府、寺院和民间制造金银器皿,表明在当时市场上有很多金银或者金银器皿在流通。
敦煌高级僧侣或者出身富家的僧徒大量使用、保存金银器皿在当时蔚然成风。P.3410《崇恩和尚析产遗嘱》记载索崇恩和尚的财产中,就有伍两金银间腰带壹、银碗壹枚、拾伍两银碗壹枚等。上行下效,甚至一般僧徒也使用金银器皿,佩金戴银相沿成俗,严重影响到佛教教团的清规戒律,佛教教团不得不用明文加以限制。S.2575《后唐天成四年(929)三月六日应管内外都僧统置方等戒坛榜》曰:"银匙银筋,辄不得将入……银匙银筋打碎,莫惜功夫。"榜文中这一限制规定表明在当时的僧徒中使用金银器皿等奢侈品较普遍,情况十分严重。
敦煌文学文书中记载晚唐五代敦煌民间使用有大量金银器皿,市场流通有金钱、银钱。P.2058《儿郎伟》、P.2569《儿郎伟》、P.3270《儿郎伟》记载敦煌使用的器物有金盏、银瓶、银碗和纯金作的幄帐,与其他文书记载相符。敦煌市场使用的金银钱币主要来源于回鹘和西域等地,与贸易、纳贡关系密切。P.2569《儿郎伟》记载"焉祁送纳金钱"。P.4011《儿郎伟》称甘州回鹘"献纳金钱城川"。金银钱币在敦煌的使用情况亦有记载,P.3302《儿郎伟》记载长兴二年都僧统于宕泉建窟,窟成之后,为庆窟上梁,"尽向空中乱撒,次有金钱银钱"。P.3909《障车词》有"金钱万贯,绫罗数千"。金银钱等硬通货不但流通,而且数量不小。P.2612《儿郎伟》记载敦煌街南、街北市场贸易繁荣,商铺林立,外商众多。(注:以上所引敦煌文书中的《儿郎伟》,录文参黄征、吴伟《敦煌愿文集》,岳麓书社1995年版,第943-976页。)P.3718《梁幸德邈真赞并序》记载他出使西域:"西城奉主,金盏亲传。"(注:拙著《敦煌碑铭赞辑释》,甘肃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450-451页。)金盏等当由西域传入。金银钱的流通使用与当时敦煌对外贸易关系密切,并主要使用于对外贸易中,故敦煌籍帐类文书不见金银钱使用的记载。归义军官府中亦收藏银器,时常用作赏赐和支付物价。P.3750《归义军时期某守官与瓜州家属书》称归义军恩赐诸物中有银碗一枚。S.6010《归义军时期衙前第六队转帖》记载有:"押衙王通信银碗,兵马使李海满、宅官马苟子银碗。"归义军官府和官员收藏银碗也有来自中原地区,P.3547《沙州上都进奏院上本使状》记载唐朝赐给沙州贺正专使阴信均等的银器有押衙三人银碗各一口、军将十三人银屈厄各一枚,尚书答信物中有银盏一具、银盖碗一具、判官三人都衙一人银碗一口。此外,银钗等装饰品和器皿也很常见。
为什么晚唐五代敦煌人要打制保存那么多银碗、银盘子等器皿,是单纯为了使用还是作为其他用途?从寺院所收藏的金银器皿看,主要是银碗(或金花银碗)、银盘子等,这使我们联想到吐蕃时期敦煌富商粟特康秀华向张金炫所在的乾元寺施舍的物品中除胡粉、粟麦外还有银盘子三枚三十五两。(注:P.2912《某年四月八日康秀华写经施入疏》。参拙稿《都教授张金炫和尚生平事迹考》,《敦煌学辑刊》1997年第2期。)康秀华是经营胡粉生意的富商,胡粉价格昂贵,若换为粮食不便于保存,难以携带,我们推测银盘子是康秀华用胡粉换来的,是流通中使用的硬通货,故标明重量,便于计算。S.4215《庚子年(940或1000)后某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亦记载有白银碗壹枚重捌两半;P.3579《宋雍熙五年(988)十一月神沙乡百姓吴保住牒》证实银碗等是用作支付物价的等价物:"牛价银碗壹枚。"关于白银用于支付物价充当货币还可以由下列文书证明。S.4525《付什物数目抄录》记载:"付白山银@⑥(碟)子壹双、银锄壹双、银盆子壹、大银wǎn@③(碗)壹枚,盘盏壹副……付岳富定银wǎn@③(碗)四枚、孔员昌壹枚、米永兴壹枚、张章儿壹枚、史残友壹枚。"文中所载支付银质器皿,其性质显然是货币,不是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器皿。表明银碗是作为货币流通于敦煌等地的贸易市场中。金银器皿用于支付物价,而且其中相当部分来自西域,文书所载最小银器也重六两,按照时价,当在18石麦左右,相当于一头牛的价格,故在敦煌籍帐中一般性支付物价,很少使用银器。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虽然有散金碎银流通,由P.2049、S.4642等号文书中的记载看,占不到整个支付物价的百分之一。
二、吐蕃统治下敦煌贸易市场支付物价的方式
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的贸易市场虽无钱币、金银等充当等价物的明确记载,但是交换却表现得十分活跃。关于商品交换的一般原则以及市场贸易支付的方式,可以从敦煌籍帐类文书看出。P.2912《炫和尚货卖胡粉历》记载张金炫等出卖康秀华舍施的四十九两半又一分胡粉时是用麦来计算其价值,但实际支付的不完全是麦,如宋友友妻半两胡粉准麦两石五斗,旁注"付粟稻收了";贺进玉、fàn@④什德买胡粉准价是麦,实际支付的是青麦;惠兴、fàn@④兴国购买胡粉以麦计价,实际折为经价、画幡价,另外还有折为chèn@⑦价等。(注:参拙稿《康秀华写经施入疏与炫和尚货卖胡粉历研究》,载《敦煌吐鲁番研究》第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208页。)在残存的61笔帐中无一例外。可以说明在这次出卖胡粉的贸易活动中,麦是作为等价物的身份出现的,是出卖胡粉的计价标准。
以麦计价还可以由其他文书找到相应的例证。北图咸字59号《寅年(822)fàn@④英振承造佛堂契》记载慈灯雇fàn@④英振于东河庄造佛堂一所断作麦捌汉硕,"其麦平章日付布一匹,折麦肆硕贰斗,又折先负慈灯麦两硕壹斗,余欠fàn@④英振壹硕柒斗,毕功日分付"。议价当天订的工价是麦,而实际支付的是布,也表明麦是当时支付物价时的主要计价标准。以麦计算工价而不支付麦,是因为当时敦煌用麦计价比较方便,已形成习惯,易于交换双方接受。北图鸟字84号《丑年至未年某寺得付麦油布历》记载:"丑年五月十五日杜都督当家书幡四十二,每一麦壹硕,准合麦肆拾贰硕。"(注:查原卷图版,该卷右下角今已残。录文中"每一麦壹硕,准合"系据许国霖《敦煌石室写经题记与敦煌杂录》下辑"书幡帐目"条补。)"寅年正月五日使车牛七日折麦叁硕伍斗;三月五日使牛具种两日折麦一石;又布一匹,折麦肆硕二斗……九月十日wéi@⑧课折麦壹硕肆斗,又使车牛两日折麦一石,又wéi@⑧课折麦一石……寅年三月廿日僧海印书幡十二口,每口麦壹硕二斗……靴一量折麦肆硕贰斗……又@⑨一具折麦贰硕贰斗……卯年三月十日僧福渐书幡十二口,每口麦壹硕贰斗……索朝宰书行像麦叁拾硕,内领麦柒硕,八宗(综)布二丈壹,花毡壹领折麦陆硕,又使牛具两日折打祛(?)子一。""北兰若杜家书佛堂领麦陆硕,高行真处得。"从以上记载看,吐蕃时期敦煌的工价、物价计算都是以麦为标准进行的,折算成麦子并不说明实际支付的一定是麦,像索朝宰书行像以麦计价而交付的有八综布、花毡等。故支付的可以是麦,也可以是按麦与其他东西的比价关系而换算成所需要的东西。因此帐中所标示的准麦、折麦数,实际含义是用麦来折算工价或物价。S.2228《辰年巳年(九世纪前期)麦布酒付历》记载:"五月十四日于李日照家边买小银钗子一三(枚),其钗子折麦拾硕,并汉斗",清楚地表明麦是用作支付物价的等价物。吐蕃统治时期,不但麦在支付物价时似乎具有等价物性质,而且粟同麦一样可用于支付物价。记载最为突出的是S.6829《丙戌年(806)正月十一日已后缘修造破用斛斗布等历》,帐中记载因修造买木、铁及支付工价用的主要是麦和粟:"(正月)十九日买张奉进木付麦肆硕。廿二日买康家木价付布肆匹;计壹佰柒拾陆尺折麦壹拾硕。又付粟叁硕。"麦在帐中仅作为木材价格折算标准,实际支付的是布和粟。"四月二日,出麦柒斗,付曹昙恩解木七日价。同日出麦贰斗,付索家儿充解木两日价。又一日价麦壹斗。九日,出粟柒斗,付索鸾子充解木五日价。廿一日出粟柒斗,付彭庭贤雇车载城西木。""五月三日出粟壹硕肆斗,粟壹硕捌斗,付孟家木价。同日,出粟壹硕,与荣国造chuán@⑩及毗离(篦篱)手功。九日出麦壹硕肆斗,粟叁斗伍胜,买铁四斤打钉。同日付康太清粟叁硕,充先买材木价。六月二日出粟柒硕,付荣清等充仰泥手功。同日出粟叁硕,麦壹硕伍斗,与王庶子仰泥手功。""(九日)同日出粟贰硕,付康太清买柱子价。十二日出粟陆硕叁斗,还道萼等先修佛殿手功。廿一日出粟肆硕、麦壹硕伍斗,与王庶子仰泥手功。"从这数笔支付帐分析,粟和麦等都用作支付木材、铁、手功(工)价,唯麦作为计价的等价物。我们从帐上表象看,似乎粟也是一种等价物,实际上从粟与麦比较来看,粟更偏重于以物易物而不是等价物,之所以用粟来支付,背后有麦与粟等其他东西的比价在里边。
另外,吐蕃时期布绢等纺织品支付物价时似乎也具有等价物的性质。前引S.6829号文书中记载:"二月十一日,付翟朝木价布壹匹肆拾伍尺。"七月八日"出布叁丈贰尺与法日赤白。"八月二日"同日出布陆拾柒尺,付灵图金光明充杜邕木价。"单从这些记载看,似乎布也是等价物。但是帐中最后一段文字无疑是对其作为等价物性质的否定:"又布一丈一尺出卖,每尺伍升"。表明这11尺布以每尺0.5斗的价格出卖。北图鸟字84号文书记载"张山海书幡价领得物七综布壹匹,麦壹硕,油壹升"。书幡价实际支付的实物是麦、油、布三样,只表明布与麦、油一样都用于支付物价,至于是否具有等价物性质,还无法肯定。S.2228《辰年巳年(九世纪前期)麦布酒付历》记载:"布九匹,并付兴胡胡充悬欠用。断麦伍硕伍斗,至春还,其布纳官用。又张老于尼边买布一匹四十二尺,至折麦壹硕五斗两家合买,其布纳官用,各半……又于寺家取布两匹,辰年十月折麦纳官用。"取布而折麦,说明布的价格是以麦来折算。P.T.1261《吐蕃占领敦煌时期斋chèn@⑦历》记载几笔帐亦表明布以麦计价:"都计八十三人,绢布五十八尺,八十三人人支麦七升一寸。"58尺绢布折合麦平均每人得麦七升,其中每人余一寸未折算。"其道真斋chèn@⑦布壹匹四十二尺,布二丈一,二石一斗,海净,计麦四石六斗。"亦以布折算为麦。郝春文教授认为,作为等价物麦比布有更多的优点,就是分割为最小的单位也不会损失它自身的价值,而布则不然。(注:参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沙州僧尼的宗教收入(四)--为他人举行法事活动之所得》,《敦煌学辑刊》1997年第2期。)面在吐蕃时期也用于支付物价。S.3074《吐蕃占领敦煌时期某寺白面破历》记载白面充修wéi@⑧轮、博(?)羊皮等价。但未见有关以白面计算物价的记载。
由此可见:第一、吐蕃统治敦煌时期市场贸易支付方式普遍采取实物支付,表现为以物易物的原始交换。在支付物价的实物中,以麦为主,还有粟、面、油、布、绢等。第二、在物价的折算方面,主要用麦为标准来计算各种物品的实际价格,不论当时支付物价种类多么丰富,但计算物价的标准基本划一,说明麦是当时贸易市场中的等价物。第三、麦子用作等价物除了当时实际情况需要外,还有其自身的优点,即便于分割,适于小宗贸易。绢布和金银虽有物轻价重便于携带的优点,但分割困难,不能适应小宗贸易。小宗贸易是市场贸易的主体,故吐蕃时期麦作为贸易市场的等价物在当时具有历史必然性。转三、归义军时期敦煌贸易市场中的等价物
归义军时期,敦煌贸易市场除仍流通着金银之外,交换时所用的等价物与吐蕃时期一样,以麦为主,辅之粟、布等物。归义军时期留下来的籍帐最多,一般来说,仓储支出多为平常用度。若支出不用在市场交换,不应当是等价物。只有当麦、粟用在市场交换中并且用以支付物价折算价格时,才具备这一等价物性质。
归义军时期敦煌市场交换在支付物价时,粟麦并用。敦煌籍帐文书记载当时市场贸易用麦粟支付各种物价:S.4373《癸酉年(913或973)六月一日wéi@⑧户董流达园wéi@⑧所用抄录》记载用麦支付闸头赛神买羊价;S.4899《戊寅年(918或978)诸色斛斗破历》记载用粟买草柴柽等;P.4674《乙酉年(925或985)十月麦粟破用历》记载用麦粟买灯心布、胡饼等。P.4907《庚寅年(930)九月十一日--辛卯年七月九日诸色斛斗支付历》记载有还阎骨子舍价粟拾硕、fàn@④都头舍价粟壹车、曹达坦树木价粟两硕伍斗、丑挞都头地价粟叁拾硕、买bì@(11)篱粟拾壹硕等,故粟多用于市场交换中支付物价。S.5800《唐光化三年(900)正月一日已后讲下破除数》亦记载用麦粟买纸、买绢、买墨等,是知粟与麦一样,都用于支付物价。S.5927《戌年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记载:"麦伍硕肆斗,看园人善奴价值用。""粟陆斗,买盐用。"可知粟用于买盐比麦用于支付工价,是更为直接的交换。P.2838《唐中和四年(884)正月上座比丘尼体圆等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记载支麦壹硕肆斗买wéi@⑧老捣木、油壹斗打幡杆索价、麦叁斗粟肆斗刘再晟出粪价、麦两硕粟捌斗烟火价三笔、麦贰拾肆硕粟陆硕肆斗修wéi@⑧堰买枝刺、粟麦各肆硕陆斗买枝五车白刺二车,又用麦粟支付柽、大木等物价,是知归义军时期麦与粟同时用于支付工价、物价。同卷《唐光启二年(886)安国寺上座胜净等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记载用粟陆斗买飞桥木、麦五斗支出粪人工价。S.5050《年代不明(十世纪)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稿》记载用粟买金青、买纸、买油、买胶等,表明粟也用于支付各种物价。
除麦粟之外,其他粮食及粮食加工品也可在交换活动中用来支付手工价、物价。像麸就用于支付物价。S.5048《庚子年(940)麸破历》记载二月九日以麸五硕还索僧政白刺价、三月十日麸两硕伍斗还慕容使君柽价,似乎连麸也具有了货币的支付功能。以麸支付物价,虽然有两笔帐记载,其他文书亦有零星记载,但这毕竟不是普遍现象,而属于市场交换中的特例。值得注意的是,未见在任何情况下用麸来作为计价标准的记载。因此,单单以麸使用于交换支付物价,还不能确定它是否作为等价物,这种零星的交换只能看作是以物易物的交换。此外,麻、糜、豆、油、酒等都可用于支付物价。
归义军时期敦煌贸易市场交换活动中用于支付物价的除粮食及粮食加工品外,还有纺织品类如布、褐、绢等。S.4120《壬戌年-甲子年(962-964)布褐等破历》记载:"斜褐壹拾捌段于胡衣买楼绫一匹,""斜褐两段、细褐贰仗(丈)肆尺于甘州使面上买@⑨用。土布壹匹于索盈达面上买柽壹车用。土布壹匹安憨儿舍价用。又土布壹匹亦安憨儿舍价用。昌褐壹疋与张宅官wéi@⑧价用。……细昌褐贰仗(丈)陆尺,付安憨儿舍价用。""布壹匹于高押牙(衙)面[上]买柽用。布壹匹于画师面上买铜lù@(12)(?)。"褐与布一样,在交换中被用于支付物价。P.3156《庚寅年(930或990)十月一日已后破xiè@(13)数》记载xiè@(13)布也用于支付物价:"官家骆驼价粗xiè@(13)一匹;东河北头剥(?)价与孔目细xiè@(13)一匹,粗xiè@(13)一匹;帖绫价细xiè@(13)三匹,粗xiè@(13)六匹;肃州去(?)细xiè@(13)六匹,粗xiè@(13)十一匹。"这批xiè@(13)布是住儿从西州贩来,除用于支付物价外,又贩往肃州。我们由P.2250、P.3156号文书所载支付情况得知,布一般用于大宗贸易支付物价,以整匹支付为主,这可能由于布的不可分割性所决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中用布、xiè@(13)、绢等支付物价,亦见载于P.2638《后唐清泰三年(936)沙州chèn@⑦司教授福集等状》,状文记载chèn@⑦司唱卖阴和尚、曹大王、梁马步等衣物得布58502尺,用楼机赎鞍,用生绢付鞍价。P.3579《宋雍熙五年(988)十一月神沙乡百姓吴保住牒》记载除粮食外亦用官布、斜褐支付物价。敦煌文书中保存了相当多的出使借贷绢、褐等契约,归义军时期使团带有很强的商人色彩,所以借的生绢等物显然是为贸易用的,每篇借贷文书都无一例外,所借数目为一整匹,出使回来后还本利。这都毫无疑问地说明,生绢在敦煌或其余各地充当等价物。由于生绢质轻价重,便于携带,有利于大宗贸易等特点,故一般使用于对外贸易中。S.4445《庚寅年(930)二月三日寺家汉不勿等贷褐历》记载有:"画定兴买油褐壹段,苏家永富白鞋壹两断麦壹硕贰斗……索苟儿买油白褐壹段。"说明褐与麦一样,也用于支付物价,并且褐的支付以段为单位,反映了褐在交换支付活动中的局限性。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敦煌贸易市场以麦、粟、豆及布、褐、绢、xiè@(13)等支付物价的情况,在敦煌文书中有很多反映,有时单一支付,更多的时候是合并支付,合并支付具体表现有两点:一是在一卷文书中以多种东西支付物价;二是在一笔帐中以两种以上东西联合支付物价。P.2032《后晋时代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己亥年西仓破"条下记载有支康都料造西仓檐手工价粟拾贰硕、支造钟楼博士手工粟叁拾硕及苏定子青价、院生手工、郭文进柴价等七项合计51.2硕。麦粟合并支付物价有三项:麦一石、粟两硕五斗支王再盈梁子价,麦贰斗、粟贰斗付都师买炭用,麦肆硕柒斗、粟四石陆斗支陈留信铁价;麦单纯支付有福子珠价、都师炭价两项2.4硕。布破中仅有一项用于支付物价:"布壹匹,王博士边买榆木用。"
由以上记载得知,在市场交换中支付物价表现得非常繁杂,总的来说主要有两类东西最为常用:一是粮食,以麦为主,辅之粟、豆等,甚至粮食加工品面、麸、油、酒在特定情况下也用于支付物价;二是纺织品,以布为主,对外贸易以绢及贵重丝织品为主,辅之以xiè@(13)、褐等。支付方式有单纯支付,也有合并支付,贵于实用而轻于形式是其突出特点。
麦同粟、豆、油、酒、麸、布、褐、绢、xiè@(13)相比较,用于支付物价更为普遍。P.6002《辰年某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牒》有用麦支付布、罗底、木条、柴、柽价的十余笔帐,而粟用于支付物价仅见一处。P.2049号记载用于支付物价的各种物品中以麦为主,其次是粟和布,与P.6002的记载基本相符。从这些记载看出,在晚唐五代商业交换支付活动中,麦比粟、布使用更为广泛,更易为人接受。P.2040《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记载支付物价共用麦39.7石,在粟破中用于市场交换的有买纸、买铁、买瓜、买楂木、支手工价五项共用粟4.4硕。在油破中有史生买铁支油五升一项。从以上P.2040号记载看,麦、粟、油、豆等粮油面都可以用于交换支付物价,其中用麦支付物价较其他粮食更为普遍。
无论支付形式多么杂,麦在支付中充当等价物的中心地位始终不变。P.3763《年代不明(十世纪中期)净土寺入破历算会稿》记载:"麦五石二斗,欠在净胜,折绢价用",用麦折算绢价足见麦在敦煌当地贸易中地位之高。其次又以麦支付有程早回木价,王昌闰、张万达、曹虞候生铁价,龙家生铁价,fàn@④再胜梁子价,唐清奴、程富子、安谷穗、王骨儿bì@(11)篱价等用麦共23.4石。粟破有买铜、买铜录两项6斗,又有"粟叁石欠在净胜折绢价用"。净胜可能是从事绢生意的商僧。从支付量来说,粟远不及麦。P.4642《年代不明(十世纪)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用麦支付地价、买银、买色、褐价、酒价;用粟买纸、稷价、褐价、色价;用麸买丹、买胡粉、买柴,用油买葱、簇博士工值价等。虽然寺院支付物价时形式各异,但麦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对整个帐目进行综合分析,虽然个别情况下豆、麸、粟在部分帐中支付物价量大于麦,但总体上麦仍然是支付的主体,特别是折算价格时以麦为主。S.286《年代不明(十世纪)某寺麦粟油黄麻入历》记载:"@(14)(橛)一束wéi@⑧户石盈昌折债入,准麦粟七石。"是证麦为交换中的等价物。S.5039《年代不明(十世纪)诸色斛斗破用历》记载:"麦叁硕,于寺主教真褐袋一口折麦入用。"表明麦是折算物价的等价物。粟不但支付物价,有时还用以折算物价。S.4649+S.4657《庚子年(970)二月十日沿寺破历》记载:"又粟壹硕伍斗,折毡价用。"粟用于计算物价,就具有了等价物的性质,但是文书中见载以粟计价非常少,说明它不是计价的主体。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以粮食计算物价的方式,在各种契约文书中亦有反映。P.3331《丙辰岁宋欺忠卖宅舍契》断作舍价计斛斗陆拾捌硕肆斗,内麦粟各半。S.3877《乾宁四年张义全卖宅舍地基契》其舍"都断作价值伍拾硕"。同卷《唐天复二年壬戌岁曹大行回换屋舍地基契》折价"斛斗玖石",从罚麦两驮看,折价斛斗亦应是麦。从归义军时期的地契记载看,用麦粟等计算价格并支付地价非常普遍。唐代敦煌郡(沙州)有公廨本钱出贷生利,到晚唐五代由于钱币匮乏,市场贸易一般不用钱币而改用粮食作为等价物,这个时期的公廨本钱改为公廨麦粟出便与人生利。P.3370《戊子年(928)六月五日某寺公廨麦粟出便与人抄录》便物人有沙州赤心、洪润、莫高、玉关、龙勒、平康等乡百姓及当寺僧众,麦粟生利为至秋百分之五十。这从侧面说明晚唐五代敦煌不使用钱币,贸易交换主要以粮食等实物作为等价物。
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以麦作为等价物,表现最为明显的是P.3631《辛亥年(951)正月二十九日善恩愿通等柒人将物色折债抄录》:
辛亥年正月廿九日,先把物团善因、愿通等柒人,欠常住斛斗,见将物色折倩(债)抄录谨具如后:善因入褐布柒拾捌尺,准麦粟柒硕捌斗,折黄麻叁硕玖斗。愿通入褐布柒拾五尺,准麦粟捌硕,折黄麻肆硕。愿威入榆木两根,准麦粟陆硕;入昌褐肆拾尺,准麦粟肆硕;木及褐价折黄麻伍硕。保瑞入昌褐叁丈贰尺,准麦粟叁硕贰斗,折黄麻壹硕陆斗。保端替老宿入白方毡壹领,准麦粟肆硕,折黄麻两硕。又入人上典物铜锅子壹口。上件物色等对众僧分付,领入库内。领褐布人王上座,后要破数。又六月九日,保遂入斜褐壹段,准麦粟(注:此行及此后四行下部有还物人名及画押。不录。)肆硕伍斗,折黄麻两硕贰斗伍升。又紫绵绫衫表(?)壹领,准麦粟玖硕,折黄麻肆硕伍斗。又白羊毛毡壹领,折麦粟两硕伍斗。故僧愿住入昌褐肆拾尺,折麦粟肆硕。又愿通入布叁丈捌尺,折麦粟叁硕捌斗,其布僧政贷还。善因入褐袋壹口,折麦粟肆硕。保端替故张老宿入布壹丈伍尺,折麦粟壹硕伍斗;又昌褐贰丈肆尺,折麦粟两硕肆斗。其文书内物于李法律算时总入破了,更无理词。其文书内黄麻及麦粟并入愿通交历及李法律交历。
善因、愿通欠常住物色主要是黄麻和麦、粟,还物有布、榆木、昌褐、毛、斜褐、衣物等。所还物与欠负物间的价格换算是以麦粟为标准进行的,先把所还物换算成麦粟,然后根据麦粟与所欠物黄麻的价格关系,再折合成黄麻数。由还物-麦粟-欠负物,麦粟起着所还物与黄麻间的等价物的作用。表明麦粟是交换中的等价物,起着计算物价的作用。
1.广西艺术市场发展的资源优势
广西艺术市场具有独特的文化优势与地缘优势。广特的少数民族文化和旅游资源,形成了区域特色鲜明的产业群带。尤其是著名的旅游城市桂林,其丰富的喀斯特地貌山水资源,为艺术品的创作提供了独特而丰富的素材,山水画成为了广西山水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广西书画永恒的主题。广西与东盟相连,处于东盟大市场的前线,CAFTA的设立和发展为广西书画走向东盟提供了巨大的市场便利。
2.广西艺术市场发展的政府支持
广西地方政府在艺术教育与文化发展上给予了大力支持。近年来,政府通过各种途径推广了广西艺术文化品牌——“漓江画派”,把打造“漓江画派”文化品牌列为广西继文学、戏剧、音乐、舞蹈之后的第五个文化发展战略和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重要内容。围绕中国-东盟文化交流,广西大力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广西气息、东盟元素的各类艺术品,通过举办中国-东盟书画艺术展,建设中国-东盟书画艺术产业园等一系列举措,加强推进书画作品的艺术培训和人才培养,并通过中国东盟博展会等商业平台,积极促进美术工艺品和书画作品产业链的形成,打造广西艺术品牌。
3.广西艺术市场发展的政策支持
广西制订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引导、推动艺术市场的发展。在产业制度方面,广西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相关文件;在投融资政策方面,地方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南宁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广西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了《广西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合作协议》,充分发挥政银合力,对解决广西艺术市场的投融资问题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广西艺术市场发展现状
随着CAFTA和国家西部建设大开发的发展,广西的艺术市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就书画市场而言,近年来硕果频出。广西美术馆、中西名人美术馆、如意画廊等十多家艺术场馆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涌现,广西三益、广西泓历、广西正槌等多家艺术品拍卖公司也逐渐发展壮大。2003年,广西从大文化发展战略的高度打造的“漓江画派”更是整合了广西整体的美术力量,共同打造极具地方特色的艺术品牌,在全国书画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处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前沿的广西,近年来还不断加大与东盟国家的文化贸易。随着中国-东盟文化产业论坛及中国-东盟收藏文化论坛相继在南宁召开,广西与东盟国家,特别是越南、柬埔寨、马来西亚等国的文化交流在不断加强。近年来,政府部门牵头组织了“魅力广西——广西美术精品展”“马来西亚•广西文化舟——漓江画派精品展”“无尽江山——中国油画邀请展•南方的风景展”等一系列展览,让画家们的作品一次次亮相国内外。漓江画派在打造壮族文化品牌的同时,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为平台,把漓江画派的作品推向东盟市场。
三、广西艺术市场存在的问题
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广西艺术市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总体产业水平不高,仍处于培育成长的初级阶段,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层次不高,精品短缺
目前,广西艺术市场的发展层次参差不齐,整体水平不高,市场中缺乏精品。以山水画为例,阳太阳、黄格胜等尽管都是广西画家,但他们的作品主要在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高端艺术市场流通,极少在广西市场出现,广西艺术市场名家作品短缺,名家精品更是一画难求。相反,以阳朔西街为主的低端市场却非常繁荣,西街等市场流通的大多是价格低廉、作品水准低的“阳朔的农民画”“通俗行画”,对于成熟的艺术品消费者和收藏爱好者来说,市场出现了“高不见、低不就”的尴尬局面。
2.市场培育不够
对于一个完善的艺术市场来说,画家、画商、消费者、鉴定评估者等相关市场要素都是必不可少的。广西艺术市场的建设尽管有政府的大力支持,但仍然处于培育和初级阶段。就消费者和画家这两大市场要素而言,其市场观念依然停留在初级阶段。对于许多非美术界的广西人来说,艺术往往只是一种爱好而不是一个行业,其艺术品消费的意识比较弱;而对于一些美术人来说,尽管这些人认为自己是在直接或间接地为艺术市场工作,但主动走向市场、积极成为市场主体的人并不多。即使具有市场意识,这些艺术家也大多只是通过自己开办画展或者把收藏者带回工作室交易,市场经营的意识仍然较为薄弱。这些掌握文化资源、美术资源的个体大量游离于市场之外,阻碍了广西艺术品市场的发展。此外,画商——艺术市场经营者更是发展滞后。一方面,经营者数量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艺术市场。当前广西艺术市场的从业人员十分缺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规模的扩大。相对于其他文化市场来说,书画市场整体规模相对较小,专业化程度落后。另一方面,懂画的画商更少。广西的一些书画经营者鉴赏水平、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一些市场经营负责人的思想停留在依赖政府资金办文化的观念上,用人机制不灵活,社会投资不积极,缺乏市场营运活力和创意活力,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3.政策执行不到位,效果不理想
目前,广西出台了一系列引导和推动艺术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广西艺术市场的发展。但由于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政策的执行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如签订并实施了《关于金融支持广西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和《广西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合作协议》,但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由于顾及艺术品作为精神产品的特殊性,银行对市场发展中的资金、人才、技术保护和创新,投融资和市场格局等方面的扶持力度远远不够,市场资源的开发、整合及资本的积累还处于一种初级状态,未能形成机制灵活、运作高效的市场机制。此外,政府和组织自身对于形成品牌的艺术产品缺少品牌保护意识,没有对新创作的优秀产品进行商标注册或专利保护,打击了新产品升级的积极性。
四、广西艺术市场发展策略
1.提高艺术品质
艺术作品的优化、精品化是激发艺术市场生命力和活力的有效手段。一方面,政府要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便利和鼓励政策,引进大师级人才,在艺术市场中的鉴定、交易、展览、拍卖等环节层层把关,为艺术品特别是艺术精品走向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本土艺术家走向市场。不仅要倡导“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也要积极促进“经济搭台,文化唱戏”,引导广西的艺术家特别是名家认识到东盟市场的前景,积极参与广西的“文化唱戏”。此外,还应发挥艺术经纪人这个独立法人实体的作用,他们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丰富的艺术品投资知识和经验以及高超的市场运作能力。
2.提升艺术品牌
继续打造漓江画派艺术品牌,带动南方画派的持续发展。漓江画派和南方风景画派近年来发展势头较快,在国内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应该继续努力将这两派发扬光大,使之成为广西书画的名牌。一方面,两大画派集聚了广西本土画家中的精英,本身就是广西书画家的代表;另一方面,他们把漓江、广西的自然地域环境和民族文化特色当做对象进行创作,其作品带有强烈的广西地方色彩。因此,打造“漓江画派”和“南方风景画派”艺术品牌,积极支持两大画派的发展,以具有民族特色和影响力的文化活动为载体,以本土名家和名作为支撑,可以大大地推动广西艺术市场的发展。
3.充分发挥CAFTA的市场功能
建设展示交易平台。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平台,举办美术作品产业论坛、优秀美术作品巡展和交易会等活动,高起点搭建广西艺术市场与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广西相关文化部门还可以与其他国内外相关组织合作开展“民族特色书画、工艺美术文化行”的巡展活动,汇聚广西优秀的精美艺术品,开展展览、销售、洽谈、拍卖活动,共同开发艺术品市场、美术工艺市场和消费市场,不断开发广西艺术市场的发展战略。同时,依托CAFTA积极发挥中国-东盟文化产业合作中的桥头堡作用,重点加强与东盟国家的艺术文化产业合作,让广西的艺术市场成为出口基地、产品和服务贸易与中介服务中心的市场平台,并且利用区域优势,引进东盟乃至国际企业以及国际资本入驻区内,对美术作品产业进行投资、发展,为艺术市场注入更多的活力和因素。
4.进一步完善市场软环境
产权(财产权利Propertyright,也等同权利)制度是文化传统与法律制度相融合的集中体现,因而,她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一个企业、一个组织的绩效的本质特征。
对于产权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无论从哪个意义上说,都是一件具有开拓性和挑战性的事情,因而,同时也是一件令人关注和振奋的事情。
一、产权制度建立的哲学基础
人类在以相互给予爱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的同时,也努力谋求从社会和他人身上获得更多的属于自己能够支配的东西。事实上,这种追求本身正是人类创造“美”的源动力。人性的美、智慧的美、艺术的美,以及人类征服自然的伟大的力量之美贯穿于这一追求的全过程。因而,属于“我的所有,他人不得干涉”的财产权利,是人格本身具有的品性和能力。
财产所有权的存在符合人类高级理性的原因,就在于所有权本身扬弃了人格中纯粹的主观性,而使人格趋于客观和完美。赋予人们以财产所有权后,能够使该财产所有者从其所能控制的财产上体现出他的意志中的规定和灵魂,从这种体现的过程和体现的结果看,这些财产已具有了人的目的性。
在人的需求体系中,对财产(或通称财富)的需要是第一位的。基于这种需要,当个人的能力不足以达到获得更多的财富或满足更高的欲望时,人们选择了婚姻这种合作方式,以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富远远多于个人的创造。在婚姻家庭中,即使只有一个人从社会上获得收入,其他人所做的一切(妻子操持家务,孩子认真读书),也是共同谋求最大化财富的合作模式。因而,婚姻在经济学上的意义就是创造了两者相加后的财富的增值,以达到各自的需求和满足,因婚姻所产生的家庭财富的性质及其维系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显露得十分充分。所以我们应该理解,也必须理解,基于爱情所产生的婚姻,因财产的争夺而解体或因解体而引起财产的争夺的客观存在。这时,因灵魂(或精神)的需求和满足而产生的爱情,已被具有实物状态的财产所征服。因而,在婚姻家庭法中,浓墨重彩地规定了夫妻离异时财产分割的原因。
对事物的分析,往往先从哲学的范畴或角度去思考,能使人怀有人性的情感,因而,也可以使人全面本制地去认识。
二、产权及产权交易的法律意义
产权(财产权)是人们对有价值的特定物具有排他性控制的权利,这种控制权充分表达和体现了财产所有者在自由的前提下任意运作的各项权利。因而,财产权就是自由权,这是法律的维度内所界定的。这就意味着,当将一组关于某些特定财产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分配给了某个人时,则同时就将该财产项下的自由权赋予给了这个人,那么,这个人就可以按着自己的意志,在不需要任何人知晓和允许的情况下,对该财产自由地行使其项下的权利。
财产权具有任何条件下的绝对所有权,笔者是难以苟同的。例如,在中国的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员,享有企业分配给他居住房屋的财产权,这时对该房屋的财产权仅包含了使用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置权,而不涉及具有绝对性意义上的所有权。鉴于,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是企业分配给该职员相应劳动对价的一部分,就是说,如果职员放弃了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则他会得到例如现金收入上增多的补偿。因而,当该职员接受了房屋使用权利的时候,就放弃了其他形式的权利,而对房屋行使其权利之时,就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的排他性和非相容性。
一个通俗的典故,能让我们形象地理解财产权的意义:
此路是我开
此树是我栽
要想从此过
留下买路财
这个拦路要财者对这条路虽然不具有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然而,他具有与其他任何人相比较而言的相对优势,这时,他就具有了他人所不具备的也无法行使的权利。
“财产权”,更诱人的意义,在于这种权利具有可替代性、可变换性和可流通性。
当财产权利者对他们的某一财产产生兴趣,而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失去经营价值时,他就想用自己的财产换取他所感兴趣的财产,这样,财产交易就由此产生了。然而,任何仅利已而无利于对立的交易是无法实际的,因而,人们试图努力地探求可以达到交换目的和满足的交易对象及交易条件,这样,基于期待获得成功交易的“谈判”就成为欲做交易者首要思考的课题。因而,谈判理论是基于私人产权的前提下产生的,并在保护、巩固和扩大私人产权的实践范畴内,得到了完整的彻底的体现。
人们把财产拿来进行交易,目的在于期望通过这种交易,使他获得比交易前更大的需要、满足和愉快。而约束这些交易行为并使交易的收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是实际、进行和完善交易的唯一保障。
法律的奥妙在于她会设计出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使交易的成本最小,而交易的收益或交易所创造的增值最大的一套规则及方案。同时,当交易出现障碍或困难之时,法律也能够帮助人们克服这些障碍或困难,以达目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在交易之中或之后若产生纷争,而交易者力图摆脱这种困扰又无可奈何时,法律又会帮助人们平衡这一纷争的利益关系,从中找到适当的切入点,以解决双方交易者的不快。
产权法律制度建立的原则,就是遵循财产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即,在赋予财产权的一组权利时,要使这种权利的使用效率和由此给社会所增加的财富均为最大化,只要该法律制度或规则的建立和履行所支付的成本小于所获得的收益,那么,这个制度或规则就是合理的、有效的。
三、世界产权贸易市场的创立与中国产权制度的进化
世界产权贸易市场(WorldTradeAssetsMarketInc.简称WTAMI)的创立,为全球寻求财产交易和增值的人士提供了最佳舞台。一方面,她促进了财产的流动性,为财产更能充分地体现其价值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有力地推动了全球性的和国家地域性的产权交易规则及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中国占有全球人口的四分之一的比例。如此巨大的人口数量无疑与所需求的交易数量是等同比例的。基于上述的分析,可以认定,产权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法律体系中核心的部分,同时,是代表文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绝对地难以置信,在一个没有私人产权,没有产权保护体系,没有产权交易的游戏规则的环境下,会有什么艺术家会天才般地创造出属于自己版权的能流芳人类的大作来?又会有什么艺术家在被人掠夺而署上别人名字的危险中,能将其用灵魂创造的大作诚奉人类?又会有什么艺术家在没有产权保护的压抑环境下,能够最大化地发挥其天赋?而如果没有艺术和艺术家,那么,这个社会的文明又用什么载体体现出来呢?
(一)人才培养目标趋同化,缺乏特色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不但要定位准确,更要有特色化。目前多数高校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都是“培养具备系统的经济学基本原理,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及谈判技巧,了解国际贸易发展现状和基本格局,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以及我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了解相关国家和地区尤其是主要贸易伙伴的社会经济状况,能在涉外经贸部门、金融机构、企业、政府部门从事实际业务的管理、操作、调研和策划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趋同化,没有从为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实际需求和人才结构现状出发,因地制宜地培养各类应用型人才。
(二)教学重理论,轻实践高校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联系不够紧密,难以满足外贸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过分强调基础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不够完善,忽视专业技能和专业素质的培养。受客观条件所限,部分高校实践教学条件严重不足,课程教学中普遍存在理论与现实、教学与市场相脱节的现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对实践教学的理解比较片面,在理论授课中简单穿插一些案例认为是实践教学的组成部分,忽视了学生国际贸易实践能力的培养,难以将学生培养成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三)课程设置单一,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相对薄弱国际贸易是一种复杂的经济行为,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国际贸易实用型人才应兼备经济、法律、外语甚至理工科等多门知识,而目前多数高校国际贸易专业课程设置以专业知识传授为主,注重专业素质培养,相关课程教学以经济学理论为主,很少拓展其他方面知识,课程设置单一,导致学生个人的国际贸易综合素质得不到良好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四)培养方式以课堂讲授为主,实践教学条件落后目前多数高校仍然采用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此教学方法相对于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培养非常不利,开展校企合作已成为目前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有效渠道。而多数高校校外实训基地数量不足,国际贸易实习基地建设相对落后,无法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实践教学需求。虽然有少数企业与高校也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但在合作过程中企业合作积极性不高,校企合作流于形式,弱化了实践教学效果。
(五)教师队伍单一,缺乏实践型专业教师国际贸易专业教师多数直接来源于高校,拥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知识,但没有从事过国际贸易工作,缺少教学必备的实践经验,不能很好地组织和指导实践教学活动。而有些教师虽然长期从事国际贸易专业课教学,但由于教学和科研任务繁重,少有时间深入企业进行锻炼学习,导致专业知识老化,教学观念陈旧,不能满足当代高级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高校对教师考评主要参考课堂教学数量和科研成果两个指标,有些高校仅以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标准,缺少对实践教学的考核,难以促进实践型教师队伍建设。
二、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需求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需求现状近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持续快速增长,贸易总额在世界排名不断提升,对外贸易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高速发展,社会对国际贸易人才需求势必大幅增长,这就要求包括国内各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向市场提供大量的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
(二)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需求发展趋势1.服务贸易人才需求增加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行业的相互影响促进,服务贸易的范畴越来越广,除了金融、保险、通讯服务,数据处理、技术咨询、广告策划等服务项目的发展势头也越来越显著,远远超过了诸如旅游、运输等传统项目的服务贸易。服务贸易的部门结构也发生着明显变化,从过去的主要以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为主开始向知识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转移,这就需要一批既熟悉理论知识又能够及时掌握新兴贸易知识的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2.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相融合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国际贸易方式与传统国际贸易方式不同,它主要以虚拟的信息网络为载体,而非通过传统的现场当面交流或是交换的形式才得以实现。这种新的贸易形势与传统的国际贸易形式相比,具有更好的时效性和更大的灵活性,能够极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广度和深度,并作为一种新事物、新方式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电子商务的发展,突破了以往的贸易形式,要求从业者既能够掌握国际贸易的各种实际操作技能,又能够快速运用各种电子商务作为交易的媒介。为此,基于市场需求发展的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改革势在必行。
三、高校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
对于一个应用型本科院校来说,在规划其人才培养体系时,首先必须保证其本科教育的基础性,并在此基础上着力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针对性和适应性。
(一)科学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应用型本科高校的主要职能是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为科技创新提供人才保障,办学目标是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高等教育正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应用型本科高校必须把人才培养目标从学历教育转移到能力培养上,更要注意学生在学习、科研和创新等方面的能力培养。应用型本科高校要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努力探索国际贸易高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体系。
(二)完善专业培养课程体系课程是学生获取知识的重要渠道,对高校培养出的人才是否符合社会需求、是否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高校本科层次中培养本科人才最多的应用型本科院校来说,其课程体系中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导致培养出来的人才没有足够的竞争力,不能满足社会对人才的要求。高校应基于对学生核心能力的培养,从学生需求、专业需求和市场需求三者统一的角度去设计和优化课程体系,使培养出的应用型本科人才具有开阔的知识视野、突出的实践应用能力、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学习创新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以及较高的身心调节能力。
(三)优化专业培养师资队伍应用型本科高校要始终把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作为根本任务,积极利用各种资源,努力培养一批德才兼备的应用型人才。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应用型人才应该具备包括专业技能、外语技能、沟通与适应能力、职业道德修养、终身学习能力等职业素质和能力,这同样对师资队伍提出了要求,如果教师自身都无法达到培养上述能力的要求,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就是纸上谈兵。当今高校的教师大多是硕博毕业后直接进入高校工作,可能缺乏行业及企业的工作背景,导致理论水平高而实践操作能力相对低。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教师既要掌握深厚的学科知识,又要拥有专业领域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行业前沿动态,因此,建设由具有行业背景、丰富实践经验的应用型教师与专业理论教学教师组成的应用型教学团队势在必行。
(四)提高专业培养教学质量教学质量的监控从一定层面上来说决定了学校教学工作的质量,良好的质量监控有助于学校教学工作向健康、有效的方向发展,要研究和运用现代教学质量管理理念,通过确订目标、制订标准、落实责任,加强对教学过程的控制和对教学效果的评价,加强对影响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及关键环节的监控,构建全程、全面、全员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从管理学上来说,教学质量的保障取决于学校对教学体系的控制能力大小,要做好控制工作,需要在每一次新的教学过程实施前做好前馈控制,在实施中做好同期控制,并在阶段结束前做好反馈控制。对于学校培养应用型人才来说,由于鉴定人才培养是否成功取决于市场需求和市场评价,只有人才流入各个具体行业、企业,才能知道人才的适用性,为此,做好专业培养的反馈工作尤其重要,它是做好新的前馈控制和同期控制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人文贸易;增长方式;可持续发展模式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内涵
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世界经贸的变化和发展,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框架下,一种新的价值取向正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悄然形成,即贸易的人文化(即人文贸易)——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它通过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特别是“贸易与环境”等问题纳入WTO新一轮多哈发展议程,使国际贸易活动不仅重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问题,而且关注人类发展中的社会问题。
在传统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贸易的指导思想以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和对物质财富的最大限度占有为目的。不管是重商主义理论,还是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和H-O原理都只是重视贸易的总量,很少顾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承受能力。传统人文主义对国际贸易的影响集中体现在以GATT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宗旨之一是“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过分地强调人的“主体性”一方面导致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脱节,另一方面导致人类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对立,使人类社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失衡、贫富分化等。
现代人文主义思想从根源上改变了传统人文主义思想对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错误价值导向。以1995年建立的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旗帜鲜明地将可持续发展写入前言,作为一个重要宗旨,这是对GATT宗旨的重大发展。在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牢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目标,是着眼于全球的长远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幸福,防止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的倾向,防止由于一味地追求某一时期生产与贸易的发展,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以至从根本上动摇国际贸易的基础,降低人类的生活水平。从GATT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演变成WTO对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一方面反映出WTO寻求的人类对资源利用能力的扩大主要表现在对资源利用质的提高,而非对资源利用量的扩大;从更深层次上讲,也是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的体现,是贸易人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的动摇
第一,对指导国际贸易理论价值取向的哲学思考。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是现代经济学基本的核心假设,是现代经济学产生、发展和研究工作的核心与起点。经济学研究主要建立在人们受自身利益驱动并能做出理性决策的假设基础之上。因此,从哲学意义上讲,该假设其实是基于人本主义、功利主义的,把人看作是理性、自利、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现代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在国际贸易内形化的新价值取向。人文贸易的哲学基础——现代人文主义坚持“以人为本”,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人文主义关注人的发展与完善,强调人的价值和需要,关注生活世界存在的基本意义,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努力实践这种价值和意义的精神。其哲学价值取向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完全不同的,对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提出严重挑战。
第二,对传统自由贸易能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质疑。关于自由贸易可以改善经济福利的论断是经济学中最古老和最广泛接受的原则之一。它在构造国际政治、政府和制度框架(比如,单一市场地区,如欧盟和WTO)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传统自由贸易理论(不管是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李嘉图的相对成本理论还是H-O模型等)论证的条件假设中都没有把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负面影响计入生产成本。没有考虑环境成本的“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其实是一种“虚拟”、“现时”的增长,其增长的背后忽略了“现实”、“延时”的补偿成本,如果考虑环境成本带来的财富和福利的损失,传统的自由贸易会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结论实际上可能站不住脚。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随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如何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许多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如生产过程和方法(PPM)问题和双重环境标准的争论对现有国民待遇原则提出了质疑;国内禁止产品出口或对外投资问题及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不同待遇对非歧视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提出了挑战;环境补贴和与环境成本内在化有关的生态倾销问题使得人们重新思考公平贸易原则;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能否享有特殊待遇,还有数量限制是否符合多边贸易规则等。众多的多边、双边环保协议,大量的国家环保法规、政策和措施与现有的多边贸易存在很多不协调之处,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将从新的角度思考两者的协调问题。
(三)国际贸易人文化考验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较量
国际贸易人文化发展一方面促进发展中国家积极转变对外贸易的增长方式,将环境成本纳入贸易利益的评价体系中去,阻止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另一方面,国际贸易的人文化发展也考验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较量,从是否应该将贸易与环境议题纳入WTO新一轮谈判议程这一激烈争论中也可略见一斑。以美国、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积极倡导,因为如果在WTO中进行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谈判,要求各成员实施严格的环境法规和标准,发达成员就可以阻止发展中成员低环境标准和低附加值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同时,发达成员可凭借自身在经济实力和环保科技上的优势,在庞大的国际环保市场中占据领先位置。而发展中成员(包括我国)则普遍反对,因为保护环境固然能为发展中成员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资源,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执行严格的环境法规和标准,无论从提高生产成本还是从限制出口潜力来说,对发展中成员都是严峻的挑战;一旦发达成员所主张的严格的环境法规和标准为WTO所肯定,很可能被发达成员滥用,成为“人文壁垒”(如绿色壁垒、技术壁垒等),发展中成员的产品将无法进入其市场。
三、建立以人文贸易为基础的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初步探讨
(一)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目标
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必须以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对外贸易的人文化发展。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应与人文化发展方向内涵是一致的。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应跳出传统意义上的片面追求贸易额的“可持续”增长,而是在关注贸易总量的同时还应关注贸易的实际质量,从以物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到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从追求短期利益的可持续发展到追求长期综合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主要措施
第一,重新审视对外贸易效益来源,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外贸的增长方式,必须重新审视外贸效益来源。首先必须建立人文贸易的评价体系,在衡量外贸效益的经济指标体系中增加生态指标和社会指标,客观评估外贸对国家经济、生态、社会带来的整体影响。在此基础上,重新思考外贸效益的来源,对资源投入与贸易收益严重失衡的产业进行技术革新,减少其负外部性,促进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收益的现实增长。
第二,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加强贸易与环保法规、政策的协调,充分考虑贸易政策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及环境政策对贸易的扭曲代价,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双赢;其二是建立人文贸易措施保护体系,推行绿色贸易行动计划,合理建立中国产品绿色标准体系,既可以增加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实际竞争力,又可以实现以人为本,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的保障体系。
第三,构建应对国际贸易“人文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国际贸易的人文化发展伴随着“人文壁垒”的产生,为了防止其带来的负面影响,需构建相关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对人文贸易发展过程中有可能引起的“人文壁垒”的变化因素进行监测、识别、评价、预测、预防控制并及时矫正不良发展的趋势,以保证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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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世界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快速发展,跨国公司凭借其经济实力和垄断地位,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限制性商业惯例,加强在国外市场的垄断和竞争。本文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内容,分析反垄断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积极作用,并提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策略。
反垄断法的特点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实行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经济政策。反垄断法的特点是,它适用于所有的对国内市场起着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例如,2008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中国反垄断法所针对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
反垄断法不仅是各国保护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武器,而且还与对外贸易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商品、资本、技术和劳务的跨国流动已成为国际上普遍的现象,跨国公司随之也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十分活跃的经济组织,在世界生产、贸易和投资中居于主要地位,对国别经济和全球经济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跨国公司依靠技术创新,凭借全球生产和营销网络,在东道国的市场竞争中常常占据优势地位,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东道国的市场结构处于垄断或寡头垄断的状况下,先进的技术和价格低廉的产品会给封闭的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同时,竞争是跨国公司活力的源泉,竞争又会促使其通过内部积累和外部兼并走向集中和垄断。因为跨国公司掌握了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容易利用其经济优势在东道国的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成为限制竞争的势力,进而影响东道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
我国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跨国公司凭借其经济实力和垄断地位,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限制性商业惯例,打击局外企业,加强在国外市场的垄断和竞争,保证谋取垄断利润。目前,在华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横向限制竞争,即跨国公司联合起来控制产品生产、销售、价格以及在任何特定行业或商品中获取垄断地位;纵向限制竞争,即跨国公司作为上游生产厂商对销售商的经营地域、经营产品范围以合同的形式施加某种压力,其手段有维持转售价格、独家交易、选择易、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跨国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手段有不公平定价、超高定价、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价格歧视等。为了增强竞争力,跨国公司通过采用资本、品牌、技术与行政力量的结合,使其限制竞争行为更具规模性、长期性、隐蔽性,表现出以下特征:通过并购方式达到限制竞争目的。以控股的方式并购国内企业,是跨国公司扩大企业规模和实力、在东道国取得市场优势地位最便捷的途径;通过知识产权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目前,跨国公司已在我国形成了对技术的控制和垄断。我国专利申请数量呈逐年递增之势,平均增幅为20%,但在迄今为止的18万余件发明专利申请中,来自跨国公司的申请占87.8%。
为了遏制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保护本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在本国活动的外国企业和跨国公司,以及它们在国外产生的但对国内有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都作了具体规定:
(一)限制跨国公司的外部扩张
企业合并常常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但是集中度过高的合并则会引起经济高度集中,集中则会导致市场的垄断。跨国公司在国外直接投资时,一般是通过购买当地企业或者通过与当地企业的联合来进入东道国的市场。从竞争的角度看,这种方式一般不会受到东道国反垄断法的干预,因为它们一般不会提高东道国市场的集中度。然而,如果跨国公司在进入市场时或在进入市场后,以某种方式破坏了东道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即由此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那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按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将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为期30天的初步审查阶段。如果在完成第一阶段审查以后,认为该并购案影响市场竞争的可能性比较大,就会进入第二阶段审查。第二阶段审查为期90天,必要时第二阶段审查还可延长60天。
(二)禁止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根据该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要考虑企业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企业一旦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得承担特殊的责任,即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该法同样适用于在中国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外国跨国公司。
一般来说,外国企业或者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不容易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因为东道国政府可以通过其经济或竞争政策进行限制。而且,一旦有这样的事实发生,东道国政府一般也会通过推动国内企业的联合来抗衡跨国公司事实上或潜在的竞争优势。例如,“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化工作组”的正式成立,充分印证了中国企业正在通过联合,迎接外国企业的挑战。该组织由TCL、联想、康佳、海信、长城计算机集团5家企业自发成立,是一个采用会员制的、开放式的非营利性组织。凡从事计算机、家电和通信产业的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都可以申请参加。
基于反垄断法的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策略
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建立一个竞争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也有利于我国在对外经济和贸易往来中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建立有效的价格预警机制
加强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平台建设,及时发现市场的异动。限制竞争的秘密活动所导致的最终市场表现基本是一样的,即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一致地抬价,固定、僵硬的价格或多年不变的市场份额以及新进入者普遍生存困难等等。这些现象足以说明市场上有不正常的操作,竞争机构则可采取措施进行调查或干预。
(二)加强科技自主创新且实施品牌战略
据联合国工业计划署统计,世界名牌商品共约8.5万种,其中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经济体占据90%以上的名牌拥有权,处于垄断地位。而我国出口商品中90%是贴牌产品,我国光纤制造设备100%、集成电路85%、纺织制造设备70%、石化设备80%和高端医疗设备90%-100%都依靠进口。因此,实施出口名牌战略,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名牌,是增强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是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实现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当前,国际贸易竞争已从产品竞争进入标准竞争,把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就意味着拿到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因此,企业要注重长期效益,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加研发投入,建立技术标准体系,要在电子信息、基因工程等高新技术领域形成支撑高新产业的标准群;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领域及有中国特点的产业,建立起以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标准。超级秘书网
(四)建立行业协会或加强企业联盟
多年来,我国在DVD、电脑、汽车、数码相机等高科技含量的行业都存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问题。而国外的高科技企业通常会至少将纯利润的50%再投入到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上,并且,国外企业有强大的横跨全球的市场平台,如果国内企业不联合起来推广、保护自己的技术,该技术就会很快被国际大企业强大的市场力所吞并。
(五)加强国际合作以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
由于各国贸易法规不尽相同,在禁止国际卡特尔、控制企业合并、确定损害程度等方面,往往会涉及不同国家的企业,所以,应在互惠、公平合理和不损害国家和利益的前提条件下,在反垄断领域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信息共享,不断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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