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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2-12-10 14: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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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论文

第1篇

通过观察发现很多作者在论文的写作当中都做了大量的资料收集,通过这些资料来整理引用到论文当中,引用的过程就是我们所说的参考文献了。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小额贷款论文参考文献,给大家提供信息方向。

小额贷款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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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就是姓小额,这个市场定位已由他的名称所决定,凡是违背了这个市场定位,势必会步履艰难。因为市场上的商业银行比比皆是,一个小额贷款公司如同一叶小舟,如何能与商业银行这些航母在市场的海洋中争斗呢?因此,小贷公司在金额市场中只能是“拾遗补缺”他的客户群体,应该锁定在“小微企业”、“小生意人”、“三农”等方面,最大程度地为他们的金融需求服务,这就是小贷公司的使命。因为这些客户群体很难从商业银行中获取金融支持,也就是说这个群体本身就是商业银行在市场中的“遗漏”点,也是小贷公司的市场“契入”点。由此而知,为“小微企业”、“小生意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就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定位。根据这个市场定位,小贷公司一定要比商业银行做出特色来。一是真正帮助“小微企业”“小生意人”“三农”解决融资难问题,改变商业银行繁杂、时间冗长的办事程序,简化手续,简易便利,让客户省心,小贷公司才能逐步拥有固定客户,做大做强。二是手续规范,这里的规范是指我们的借贷行为要有别于民间借贷,让客户认识和体会到小贷公司的借贷行为是公正的,合法合规有据可查的,即充分让客户放心。三是满足客户的合理要求,小贷公司的借贷方式要灵活多样,这样才能有别于商业银行,我们应该记住,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要比商业银行高得多,客户群体之所以愿意到小贷公司融资,一方面是因为商业银行门槛高难进,另一方面是小贷公司在风险抵押、贷款利率上面比较灵活。因此,我们不能一味追求盈利而忽视了灵活的企业经营特性。只有保持转换角色的思维方式,多为客户着想、多为客户考虑利益,多为客户提供便利,这样我们的客户群体在与我们的交易时,才能愉悦开心。

2经营方式创新

从2006年国家开始批准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以来,全国迄今已有5000多家了,按照市场规律,每个企业都有有他的生命周期,因为经济也有生命周期。小贷公司要想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经营方式的创新也尤为重要。我们既不能照搬照套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和经营产品,也不能像民间借贷那样没有政策底线。实际上我们是在狭缝中求创新、求发展。如今国内金融市场改革已经逐步展开,过去的一些政策壁垒已经逐渐松动。这为小贷公司的经营方式创新提供一定的空间和机遇。一方面小贷公司业务可以与典当行业挂钩,典当行业因为它的市场特性在借贷市场中具有独特性。首先借款利率和综合管理费可高达50%多;其次典当行业借贷时按行业特性,借贷人的物品实行了质的转移;第三典当行业借贷期较短。小贷公司可以从两种行业中的差异性入手,开拓新的经营品种。另一方面小贷公司可以与资产租赁行业挂钩。随着工业的竞争白炽化,有些生产企业和商业银行都相应开辟了资产租赁业务。小贷公司可以选择从一些价值不高的工业产品入手,特别是农业机械产品,如果我们小贷公司创新相应的经营品种,既服务了微小企业、三农产业,扩大了客户群体,又开辟了新的盈利渠道。为小微企业增添了市场活力。

3融资渠道创新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是非公众性的,不吸收存款的放款机构。小贷公司的性质决定了他只能够利用他的资本金对外发放贷款。小贷公司本身又属于轻资产公司,没有固定资产,有的只是有限的货币资产。现实中,轻资产型公司在担保抵押规则里面很难融资。因此小贷公司的对外融资几乎是企业发展的命门。融资渠道的创新对于小额贷款企业尤为重要。目前小贷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拓宽融资渠道:一是利用公司股东的资产到商业银行抵押担保融资。这种方式有可能给股东带来风险。小贷公司一般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需按股本金出资比例承担责任。而用资产抵押融资有关股东会承担额外的风险。二是与典当行业和融资租赁行业合作,利用典当行业质押的物品和融资租赁的设备向商业银行抵押融资。三是与担保公司合作,由担保公司担保为小贷企业在商业银行融资。四是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为小贷公司作信托产品融资。(以上四种融资行为,又局限于小贷公司负债率不得高于70%的政策规定。)五是增资扩股,当小贷公司经营走上正轨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知名度后,择机以每股﹤1元的价格对外增资扩股,这种方式没有政策限制,操作起来不失为较佳之作。

4企业文化创新

商业模式创新中如果没有与之相匹配的企业文化创新,那所有的创新都等于零。因为企业文化创新是企业一切的开始,你做小贷公司就要树立做小贷的理念,做小贷的文化。如果既没有树立做小贷的理念,又没在做小贷的文化,如何创新?如何参与市场竞争?现在只要是做小额贷款公司,从公司管理层到从业人员,大量都是从商业银行流动过来的。我们投资人在招聘人员时只是单方面考虑到人才的“拿来主义”,没有认识到拿来的除了人以外,还有他们的思想、理念、行为,最要命的是“惯性思维”。每个企业都有他的特性。小贷公司绝对不能与商业银行划等号。如果简单地把小贷公司与商业银行等同起来,照搬照套商业银行的文化理念、经营风格、办事程序等,那这个小贷公司就可能向前走不多远了。因此小贷公司文化创新至关重要,当我们的管理层和员工拥有了全新的小贷理念、小贷文化,就会明确小贷的市场定位、小贷的生存法则、小贷的发展目标;就会拥有积极向上的心态,展示自我的能力。创造人生价值动力;拥有这种文化理念的团队,我们的小贷公司就会在市场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5结论

第3篇

(一)贷款业务量快速增长,重点投向个人贷款,涉农贷款占比超六成

2014年全市114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为10.6亿元,同比新增0.8亿元,增长8.1%。从贷款投放的对象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主要投向个人。2014年末,个人贷款余额8.4亿元,同比增加2.2亿元,增长35.5%,占全部贷款总额的79.2%。从贷款的用途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主要投向“三农”,2014年末,涉农贷款余额达6.5亿元,同比增加1.3亿元,增长25.1%,占全部贷款总额的62.3%。

(二)贷款业务特征明显,短期、担保贷款占主导,单笔贷款金额、规模趋增

2014年忻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体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主要反映在贷款方式、贷款期限及单笔贷款规模集中度方面。2014年末,抵(质)押、担保贷款余额为6.7亿元,同比减少0.2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63.4%;短期贷款余额10.1亿元,占全部贷款的95.3%;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贷款余额达4.3亿元,占贷款总额的40.6%,同比大幅上升18个百分点。

(三)资产质量状况良好,利率水平同比有所上升,盈利能力较为理想

2014年末,忻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逾期贷款2239万元,其中,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余额为1050万元,仅占贷款总额的2.1%。小额贷款公司的收益来自于贷款利息。2014年,忻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年化利率为22.1%,同比上升2.69个百分点。2014年,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量快速增长,加之贷款利率有所上升,因此年内盈利能力较为理想。据统计,至年末,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净利润达0.51亿元,同比增长23%;缴纳税金0.46亿元,同比增长28%。

二、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机构性质定位不够明晰,社会认可度不足

根据2008年人民银行、银监会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经营、监管和终止受《公司法》的约束。从这个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普通企业的性质。但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贷款业务,其又具有金融业务的性质,不完全适用《公司法》,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成为依照《公司法》经营金融产品的公司。这种特殊的机构性质定位,使其难以像金融机构那样享受到一些政策优惠,且在向商业银行融资的过程中,享受不到同业拆借的利率。

(二)内部风险控制不够完善,外部日常监管不到位

调查显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产品和市场开拓方面只是简单复制商业银行模式,由于其内部风险控制的意识和能力不足,小额贷款公司的潜在风险较大。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省政府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机构,市、县政府金融办是其监管机构。但目前,忻州市各县(市)的金融办尚未成立,监管力量不足,面对不断增加的小额贷款公司,难以保证日常监管到位。

(三)资金来源、信贷产品单一,制约其可持续发展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发放贷款,不吸收公众存款。至2014年末,忻州市已开业的114家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加外部融资总额为16.4亿元,但与金融机构相比,其资金量相距甚远。目前,忻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使用率已超过95%,若无增资或银行贷款注入,将陷入“无钱可放”的困境。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只是简单复制商业银行模式,主要还是采取抵(质)押、保证等方式,鲜见其他创新。这种单一的信贷产品,不仅制约着其盈利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其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四)相关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及时到位

省财政出台多项奖励措施,大力支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调查发现,在众多奖励政策中,有部分奖励则由于财政资金紧张而无法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的税率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即所得税按12.5%、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目前,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正逐步到位,但仍存在部分税收优惠难以执行的情况。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从法律层面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尽管小额贷款公司现有的法律地位备受争议,但这所谓“瘸腿”的公司正是符合我国国情、并能在我国茁壮成长的公司。如果小额贷款公司一旦能够吸收存款甚至被赋予金融机构的资格,便会为那些以法律名义违法集资的违法者提供便利。因此,应坚持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机构性质,并争取从法律层面加以规范,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与此同时,还应看到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性,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制订与其身份相宜的政策规章,如减免税收,允许其承担低于现有水平的税负等。

(二)加强监管,完善内控,加大业务培训力度

对小额贷款公司,建议从上到下统一明确监管的牵头部门和职能部门,确定各自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协同配合,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监管部门要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细化制定相应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措施,将其纳入区域金融风险分析和预警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本身也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控机制。此外,为了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必须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其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拓宽融资,创新业务,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4篇

一是关于小贷公司功能、作用研究。夏秀渊以小贷公司在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方面的作用为主题展开研究,认为受制于亲缘、地缘和业缘的传统民间借贷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小贷公司正是一个良好的补充。二是关于小贷公司性质及运营研究。欧梦柳就小贷公司的法律定位问题展开讨论,认为小贷公司是以企业法人之名、行金融机构之实,法律性质的混乱导致其法律适用不明确,应该将其纳入金融机构行列。董晓林等以江苏省227家农村小贷公司为研究样本,利用数理模型实证分析小贷公司运营效率的影响因素,得出资金规模、贷款利率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以及平均贷款额度与运营效率间存在倒U型关系等结论。三是关于小贷公司未来发展研究。张正平等选择小贷公司发展相对成熟的五个典型地区,对其政策设计和发展状祝进行比较,总结出小贷公司发展面临法律法规缺失、监管主体虚置、后续资金短缺等障碍,并提出相关建议。谭敏总结了小额贷款的国际起源及其主要模式,分析了小贷公司存在的意义、阻碍其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及其对策,认为应运用适当的企业文化及激励机制来促进小贷公司的发展。

二、小贷公司特征分析

小贷公司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在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经营发展,同时作为最基层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其实际业务经营又具特殊之处。由此,为全面把握小贷公司的整体特征,这里先对各地政策相关条款进行简要的梳理和比较以了解政策层面的特征,再根据对江西省小贷公司的考察情况总结其在治理结构、资金来源、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特征,最后分析小贷公司的重要作用。

(一)小贷公司地方政策

一是监管与设立。在监管主体上,除福建、贵州分别以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为主管部门外,其他省份均以政府金融办为主管部门。在股东人数上,多数省份与《公司法》相同,即有限责任公司在50名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在2~200名之间,而闽青渝将股东人数的下限分别提高为8名、10名、10名。在注册资本上,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有限、股份),其下限一般在500万元至2亿元不等,其中粤桂豫黑湘苏赣宁鲁沪川新滇浙根据地方行政级别或者经济发展程度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而闽粤豫湘苏辽鲁津浙还设置了1~5亿元不等的上限。二是经营与管理。在业务范围上,皖京闽粤冀琼鄂苏赣辽宁青鲁晋陕沪川新滇规定只能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甘桂豫湘吉浙增加了企业咨询业务;贵州允许经营小额贷款和票据贴现业务,重庆则增加了资产转让业务;业务范围较大的省份有:黑龙江允许开展小额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业务,内蒙古则是小额贷款、中间业务、资产租赁、信用担保等业务,天津为小额贷款、票据贴现、贷款转让、结算、担保、咨询等业务。在贷款集中度上,对单一客户的贷款占比,除宁陕的1%和北京的3%之外,其他省份均为5%,而闽粤苏陕沪川津浙青鲁在额度方面还有不同程度的限定。三是融资及投资。在融资上,多数省份都沿用央行、银监会的规定,而甘肃、福建规定质量优良的小贷公司的融资比例可放宽至资本金的100%,且福建还没有限定融资机构的数量;青海除允许向若干银行融资以外,还允许向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中心融入不超过资本金100%的资金。在贷款投向上,多数省份鼓励投向“三农”及小微企业,京甘宁规定该类贷款要占全部贷款余额的70%以上,江西、青海对于70%以上的内容还增加了额度要求。

(二)小贷公司治理运营

一是股权特征及组织架构。首先,各地均有规定要保持小贷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的分散性,法人和自然人持股比例均有上限。其次,小贷公司基本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了“三会一层”的组织架构,其中客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财务部和综合部是常设部门。最后,据考察,江西省小贷公司股东中涵盖企业和自然人,发起人或大股东多是当地有实力的实体企业,这些企业设立小贷公司主要是其多元化经营的需要。二是贷款以“小额、分散”、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为主。首先,“小额、分散”是小贷公司发放贷款的基本原则。目前,江西省小贷公司单笔贷款以30万~50万元为主,占全部贷款余额的80%以上。其次,从深入考察的两家小贷公司看,均没有向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也没有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主要投向养殖业、种植业、林业、加工制造业、生态农业以及商贸业,其中农业种植、养殖户贷款占比在50%以上。三是贷款期限以短期为主,利率以浮动为主。从贷款期限看,小贷公司的贷款以3~6个月为主,3个月的贷款比重最大,达到60%以上。利率水平按规定基准利率的0.9~4倍执行,整个江西省小贷公司的实际平均贷款利率为25%左右。

(三)小贷公司资金来源

一是银行融资难度较大。首先,银行出贷主动性不强。出于经营“三性”的考虑,银行对抵押物少、经营风险较大的小贷公司的融资政策相对严格,且整借整还的贷款方式与小贷公司灵活的贷款期限难以匹配。其次,市场竞争和成本因素使得小贷公司获取银行信贷支持的可能性不大。据考察,江西省只有个别小贷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有少量融资业务,而后者也有收缩存量、控制增量的倾向。二是内源融资规模有限。首先,发展时间不长。以《指导意见》以来的时间计算,小贷公司发展至今不过五六年时间,且多数小贷公司成立于2010年以后,发展时间十分有限。其次,可盈利资本规模有限。由于注册资本门槛不高,小贷公司可用于贷款的资金规模不大,导致业务收入难以快速增大。总之,受制于发展时间短及业务收入有限等因素,小贷公司经营所得净利润不高,导致其难以依靠内源融资的方式迅速扩大资本规模。三是小贷公司成立时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金是其主要资金来源。首先,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可以保证小贷公司的生存。各地对小贷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在500万元以上,基本上可以确保其正常运营。其次,目前股东对小贷公司的增资不多。小贷公司的大股东多为实体企业,在小贷公司的分红收入不是其主要的利润来源,因而大股东对小贷公司增资扩股的意愿不强烈;此外,增资扩股需要经过小贷公司内、外部流程耗时较长,难以满足小贷公司不定期的资金需求。

(四)小贷公司风控方式

一是风险控制以“熟人连带”为主。小贷公司的贷款客户基本是商业银行筛选过后的客户,大部分不具备足额、优质的担保抵押物。小贷公司主要是通过人际关系网络获取贷款客户“软信息”,利用自身及股东在当地形成的“熟人社会”关系网,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考察评价,由此形成了以“熟人连带”为主的风控方式。二是利用股东优势优化风控措施。由于小贷公司的股东多为当地实力较强的企业集团,业务经营范围较广,小贷公司可以利用股东的经营优势保障自身资金的安全,像股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小贷公司,可以构建小贷公司对供货商的贷款、承建商对供货商的欠款、开发商(股东)对承建商的欠款这样一个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贷出资金能保持在小贷公司及其股东共同构成的现金流圈中,为贷出资金的安全回收提供保障。三是利用多种评价方法提升风控质量。虽然没有先进的风险评估防控体系,但小贷公司可以利用一些基本的、比较成熟的估值评价方法对具有抵质押物的贷款客户进行评价。此外,对于已经获准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小贷公司,可以借助这个有力工具大大提升对客户的信用评价效果,降低贷款本金及收益的回收风险。

(五)小贷公司重要作用

一是小贷公司与“影子银行”本质不同。影子银行引起系统性风险主要关注的四个核心因素为:流动性转换、期限转换、信用风险转换和杠杆运营。而对于小贷公司:资金是依靠自有,尚不具备流动性转换功能;期限是通过自身资产负债表进行转换,影响范围较小;信用风险上,现有业务经营范围有限,没有从事信用风险转换业务;杠杆上,鉴于监管要求及实际困难,只能低杠杆经营。因此,作为正式制度安排的小贷公司,有明确的经济功能和严格的监管政策,与“影子银行”本质不同。二是小贷公司正外部性明显。首先,小贷公司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最底端,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已成为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资金来源的主要提供者之一。其次,按照现有税收政策,小贷公司缴纳的税收已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来源,并且对实体企业的支持也间接增加了地方政府收入。最后,小贷公司对普通员工的业务技能及知识水平要求不高,在引进人员时门槛较低,能够直接解决很多应届毕业生及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

三、小贷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关于小贷公司的研究很多,在本文第一部分有所归纳,但少有将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去研究。制度经济学认为,一个制度安排是由国家规定的正式制度、社会认可的非正式制度以及能动有效的制度安排实施机制构成,制度安排的绩效主要取决于这三个环节是否完善和相容。以下按照这种逻辑来分析小贷公司面临的问题。

(一)正式制度安排不完善导致小贷公司面临多种发展窘境

在法律法规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没有关于小贷公司的法律、条例,仅有一些监管部门出台的意见、办法,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相对较弱。在身份定位方面,政策规定的“只贷不存”的经营特点与非金融机构的身份定位已经成为小贷公司发展的主要瓶颈,导致其面临严峻的融资问题。在行业监管方面,现行的监管体制导致监管区域化现象严重,各地在监管主体、权限设置、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难以形成全国统一的监管体系,不利于行业整体发展。

(二)非正式制度安排不配套影响小贷公司的快速发展

在社会信用体系方面,全社会诚信意识、契约精神参差不齐,导致了以“熟人连带”为主要风控方式的小贷公司面临极大的贷款回收风险,同时社会征信管理体系尚不完善,小贷公司在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时普遍面临准入难问题,阻碍了小贷公司客户信用评价能力的提高。在社会认知度方面,受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的普遍影响,合法经营的小贷公司在短期内难以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可,同时由于其股东准入在行业要求上相对宽松,容易形成“谁都可做小贷公司”的错误认识,导致对小贷公司在认知上的偏差甚至是误解。

(三)制度安排实施机制乏力难以成为小贷公司快速发展的有效推动力

在辅助机制方面,虽然各地均允许小贷公司向银行融资,但实际效果较差,银行出于风险控制及业务竞争等方面的考虑,难以给予小贷公司实质性支持,而其他金融机构与小贷公司的合作更加困难。此外,关于小贷公司行业发展配套的评估、担保等业务也还没有发展起来。在交易服务方面,有助于小贷公司资产转让的市场机制仍处在发展初期,虽然有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尝试推行类似业务,但从全国范围来看,现阶段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小贷资产交易机制。

四、促进小贷公司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一)调整正式制度安排

调整小贷公司正式制度安排的关键,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小贷公司正式制度安排上存在的各种缺陷和问题。一是出台专门法律真正赋予小贷公司名副其实的法律地位,制定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小贷公司的身份,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条例》或《小额贷款公司法》。二是有效增加小贷公司制度供给,尽快解决制度供给不足与滞后的问题,在当前无法改变小贷公司非金融机构身份的前提下,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融资渠道、专项扶持基金等方面不断增加有效的制度支持。三是以正式制度安排的形式,明确全国统一的监管主体,例如央行或者银监会,逐步改变由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划区监管的监管状态,同时不断提高行业监管的专业性,针对小贷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形成有力的监管体系。

(二)优化非正式制度安排

完善小贷公司制度安排,还要提高非正式制度安排与正式制度安排的相容性,以非正式制度安排来保障正式制度安排的正常运行。一是大力开展全民关注、全民参与的经济诚信道德教育,完善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习俗,特别是要在县级以下区域推广,为小贷公司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二是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完善市场声誉评价传导机制。从法律法规制定、政府职能履行、行业模式选择、数据系统建设等方面推进征信行业的发展,尤其是要进一步扩大央行征信系统的覆盖面和使用权限,逐步提高小贷公司系统接入比率;此外,要不断完善市场声誉评价传导机制,提升各类经济主体的市场声誉维护意识以及对他人违约失信行为的举报意识,使得每一位主体都能得到合理、公正的市场评价。三是强化社会舆论引导,树立良好正面形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小贷公司协会等组织要加大对小贷公司的经济社会职能、合法合规经营等方面的正面宣传,改变社会固存的负面看法,让更多有融资需求的“三农”和小微客户了解和关注小贷公司。此外,小贷公司自身也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合法经营,致力于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以实际行动彰显行业的良好形象。

(三)强化制度安排实施机制

第5篇

(一)“公司+农户”:北育南种,冬种马铃薯带动农民致富

广东省惠东县九华农贸有限公司(下称九华公司)创立于1990年,拥有资产1000万元,是一家主要从事马铃薯种苗繁育、生产和市场销售的民营企业。公司利用马铃薯上市的“时间差”,实行“北繁南种”,将内蒙古繁殖的种薯在冬季转到南方种植,冬种马铃薯产品销往港澳、新加坡、马来西亚以及国内大中城市。2008年,公司销售额达14500多万元。

九华公司在内蒙古阴山北麓和草原隔离区建立3000多亩脱毒繁育基地,经过“微型薯—原原种—原种”三阶段科学育种,现年产“九华”牌脱毒种薯3900吨,然后将种薯转运到广东惠东县进行冬种。公司实行“统一种薯供应、统一农资服务、统一农机服务、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品牌营销”标准化生产。下设33个农村网点,直接带动50多村的8500户20000多农民。在其运营框架中,农村网点居于枢纽地位,每个网点作为一个基本管理单位,由网点负责人发放种薯、农资,提供农机、技术服务。九华公司对网内农民的马铃薯实行“保底收购,随行就市”,保证农户能够“丰产丰收”。“九华”种薯亩产比普通本地种薯高出1~2倍,农户每亩收益约3000~5000元,远高于水稻种植收益。现惠东县年冬种马铃薯8万亩左右,九华公司带动农户种植3万多亩,占全县近1/2种植面积。

(二)金融合作:公司为农户贷款担保与公司通过向银行借贷、对农户赊销进行间接授信两种模式相结合

1.“公司担保、农户贷款、农户联保、财政贴息、农信社创利”的金融创新的“多赢”模式。2003年以来,九华公司和惠东县农信联社建“贷款互保信用网”,农户申贷,公司担保,农信社放贷。款项批给九华公司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九华公司将等额的马铃薯种薯、肥料、农药和农机等农资送到贷款户手中,马铃薯收成后,再由九华公司各网点负责人督促农户按时还款,贷款利息全部由九华公司承担,公司再向政府申请全额利息补助①。九华公司为了更好督促农户按时还款,以每个网点为基本单位实行非常严格的贷款联保机制,即网内200~300农户中任何一户欠贷,就取消该网点内所有农民次年的种薯供应资格②。据统计,2003—2008年以来,惠东县农信社为九华公司联系带动的农户信贷款累计8000万元以上,三方金融合作呈现公司解决产品来源、农户解决生产资金短缺、农信社实现赢利的“三赢”局面,并最终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2.龙头企业为媒介,对农户提供间接金融支持。公司担保农户贷款模式也存在一定局限性,主要是担保农户面偏窄,三年来铁涌镇农信社所放贷的农户中,九华公司担保农户分别占17.2%、25.1%和19.8%,所占比重并不高。据调查,主要原因是农户申贷很积极,但须经过网点负责人推荐,然后由九华公司担保。由于担保条件非常苛刻,只要网内任何一户欠贷就影响九华公司实质上已经扮演了政府支农政策的受益者和执行者的双重角色。

②这并非纯粹金融层面上的联保,而是公司通过内部机制,充分发挥公司掌握的种薯技术优势,强制要求合作网内农户进行联保,否则取消其合作关系。此网点所有农户下一年的供种资格,还影响到公司对推荐人(网点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因此,网点负责人对农户推荐显得很谨慎,经济实力较强的种植大户容易获得推荐并获得公司的担保,而贫困农户很难获得推荐和担保。

为了弥补担保贷款模式的缺陷,解决中小农户资金短缺问题,九华公司通过对农户种薯、农资等生产资料的赊销,并在农产品收成时抵扣的方式对农户提供资金支持,九华公司由于赊销造成的经营资金短缺则通过向惠东县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来解决。因此,这实质上相当于通过龙头企业为媒介,使农户间接享受金融授信,有效缓解了网内农户(尤其是小规模种植户)生产资金短缺的问题,并与第一种资金运营模式互为补充。

二、成功原因分析

1.公司经营得当、管理科学,具有雄厚实力。首先,公司利用马铃薯种植时间差,实行北育南种,发展特色农业,进行标准化生产,统一品牌销售,保证了公司优良的经营业绩。其次,公司走科技创新之路,提高产品附加值。如九华牌种薯经过科学育种,具有产量高、抗病虫害强的优势。再次,公司管理科学,充分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如九华公司有一套完善的网点负责制度,进行节点控制。在其扩张过程中,只要牢牢控制住网点负责人,给予适当激励,就能保证冬种马铃薯的标准化生产,统一销售。

2.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户收入,增强了还贷能力。政策性或商业性农业贷款良好运作的关键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使农民增收。九华公司的高科技脱毒种薯在南方冬种带动当地几万名农户致富。冬种从每年11月开始到次年2—4月,短短几个月内能为农户带来每亩3000~5000元收益。例如,2005年九华公司网内户均增收4500元,切实提高了农民收入,增强了还贷能力。

3.农业贷款资金能用得其所。一般农业贷款被挪作他用现象时有发生,金融机构很难控制风险。据铁涌镇信用社主任反映,以前信用社倡导在农村创建“信用户”、“信用村”活动,对农户发放农业贷款,结果款项被许多农户挪作他用,支农贷款效果适得其反。九华公司担保的农业贷款则是限定用途,专款专用,由公司负责管理并供应等额的种薯、化肥、农机,并在收成后进行抵扣;另外公司通过对农户赊销、授信的方式也能很好控制信用的使用。这使得农业贷款能用得其所。

4.公司促使网点内农户联保,能够有效控制农户还贷。在公司提供担保农业贷款模式中,尽管担保协议上公司是唯一担保人,但实际上公司通过内部管理,将担保风险分散到网点,由网点内所有农户进行联保。普通的农户联保贷款业务存在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农户间博弈行为导致联保关系很难成立,联保贷款很难推开。但该案例中,公司基于其掌握的核心技术产品,对农户具有了较强的控制力,况且农业贷款能对农户集体福利形成“帕累托改进”,再就是网点内二三百农户次年巨大经济利益而汇成的舆论压力促使每个贷款农户能按时还贷,这些因素综合铸就了九华公司担保的农业贷款还贷率100%的良好局面。

5.农信社风险控制易,放贷成本低、收益高。在公司担保贷款模式下,农信社的贷款风险控制相对简单很多,公司负责管理款项用途,实际上相当于公司承担了金融机构部分的贷后管理职能。农信社的贷前审查的主要工作其实已经由公司下面的网点负责人承担了,公司的一些奖惩制度和苛刻的联保制度可以有效防范网点负责人的“道德风险”,而农信社的贷后审查一般是半年一次。农信社放贷的年利息为5%,零坏账可以保证足够的赢利水平。

6.财政支农对公司为农户提供金融支持具有正向激励作用。在本案例中,公司在各主体间的博弈中实际上占据着有利地位,完全可以借此在分配中牟取更多利益。但九华公司还是实行“保底收购,随行就市”有利农户的价格策略,而且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这说明该公司的发展眼光较为长远,互惠互利的合作基础也较为理性。这其中,政府的支农政策发挥了较为重要的正向激励作用。另外,当地政府将该公司作为农业产业化的典型也增加了公司的无形资产,为公司的业务开展带来便利。

三、启示与借鉴

1.农业龙头企业应走科技兴农的特色农业发展之路,与农户互惠互利合作有利于长远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应走科技创新之路,发展特色农业,提高产品附加值,实行科学管理。公司与农户合作应着眼于长远发展,实行互惠互利,既可以获得政府的支持,又可以保证“公司+农户”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2.龙头企业可以承担对农业金融支持的部分功能。“公司+农户”模式中的龙头企业不仅可以在发展特色农业、促使农民增收方面扮演重要角色,还可以在一定前提条件下承担金融支持农业的功能。前提条件包括:一是公司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控制力;二是公司和农户内部具有较好的管理机制和金融风险分担机制;三是相关扶持政策(如财政贴息)能激励公司承担金融支持农业的部分职能。

3.金融机构对小额个体贷款、小额农户贷款应实行严格的联保措施。九华模式中是以公司担保为名、农户联保为实(联保条件较为苛刻),降低贷款风险。单纯的农户联保(一般是3~5户)由于各农户之间博弈反而阻碍了业务的顺利开展,如果能以龙头企业出面向金融机构担保,而龙头企业通过内部机制约束,促使农户进行联保,实行风险和利益的对等。类似地,对于商业银行发放城市个体小额贷款时,也应充分考虑联保条件和效果,可以借助居民社区和街道办等对贷款人有一定制约力和影响力的联保方式。

4.金融机构对于小额贷款的管理上应该严格限定资金用途,保证还贷率。为了提高金融机构对农户贷款风险的管理能力,使农业贷款用得其所,由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对农户款项使用进行控制,但同时要建立三方之间监督机制,以便另两方对公司款项使用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不侵犯农户利益。

5.龙头企业可以利用其信用发挥部分金融媒介作用。龙头企业凭借自身资信可以向银行借款,再对农户进行赊销农资等形式的授信,发挥部分金融媒介作用。这种方式可以弥补公司担保贷款惠及农户面窄的缺陷,为贫困农户享受产业化经营的利益和好处。另外,龙头企业可以在金融服务空白的乡镇行使部分金融职能。由此,可以有选择地赋予当地农业龙头企业部分金融职能,如负责当地农民贷款的推荐、债权维护和资产回收保全等问题。

第6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问题;对策

一、当前小额农贷业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 风险大。睢宁县现有人口138万人,土地230万亩,其中农村人口128万人,是典型的人口大县和农业大县。2008年农村和城镇人均收入分别约为4000元和1万元,是全省扶贫县之一。由于农民的收入低,其偿债能力十分低下,贷款还款来源也十分有限,决定了三农业务风险比较大。

2 交易成本高。该县东西长约120公里,南北约80公里,现有16个建制镇和14个农村集贸中心,在地理分布上较为分散,加之小额农贷金额小、笔数多,到农村办理业务带来巨大的交通费和人工费支出,单位业务的作业成本比较高。

3 信贷员恐贷。由于该县农业银行多年来脱离农村市场,现有人员大多不了解农村市场,一些信贷员怕农民还不起贷款,存在着恐贷、惜贷心理,制约了小额农贷业务的发展。

4 审批周期长。与农村信用社相比,该县农业银行小额农贷的优势是利率低,但因为手续繁琐、审批周期长,与瞬息万变的市场需求脱节,满足不了客户的时效性要求,因而受到客户的冷落。

二、小额农贷业务风险的成因剖析

1 农民收入水平低,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目前,农民的收入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一是种植业收入。农民除自身消费一部分外,将剩下的拿到市场上出售,获取一部分收入;二是养殖业收入。农民养殖家禽、家畜拿到市场上出售。三是打工收入。劳动力多的家庭,年轻人到常年到外地打工或利用季节空闲就近打工获取收入。四是在农村从事商贸流通业或小制造业,如开小商店、小饭店、小药店、小农资门市,或开办面坊、油坊、板材厂、食品厂等微型企业,大多数规模比较小,没有或很少雇工,基本上除了挣够一个人工资,没有多少利润。

2 农民可支配的财产少,缺乏足值有效的抵押物,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没有保障。目前,由于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政策,农民对承包地和房产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没有处置权,不能进入市场买卖流通,无法变现,因此也不能向银行抵押,无疑进一步增加小额农贷的风险。

3 农业风险大。一是市场风险。一般针对农业经营户的放贷对象多为经营非粮食类种植、养殖业,如反季节蔬菜、瓜果、养鸡等,而蔬菜、瓜果、鸡蛋等的市场价格波动非常大,市场风险较大。二是异常事件风险。如旱、涝、病、虫等灾害都可能对种养业造成灭顶之灾,使农户血本无归。

4 无法获取农民的民间借贷信息,造成信息不对称。由于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不完善,税务部门也没有实行严格的个人资产负债及收入支出等财务申报制度,农民在正规金融机构以外的负债及担保信息缺失,造成个人的负债情况不好把握。往往存在一些客户,表面看来资产很多,有房有车,生意兴隆,但殊不知其对私人还存有大量负债,甚至是非法集资,有的到了严重资不抵债境地,给银行贷款的安全造成很大威胁。

三、完善小额农贷业务的可行性对策

1 定位目标市场。选准市场和客户,严把准入关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拓展小额农贷的关键环节:一是明确客户定位。将农贷对象定位于在那些在农村品德正直、头脑灵活、有经营意识和创业意识、精明强干的种养大户或从事工、商、服务业的农村企业上。二是明确用途定位。在贷款用途上,要坚持支持生产经营的原则,对看病、子女上学、盖房子等消费性需求,要慎重。三是要明确调点,把好客户准入关。在客户调查上,应强调对客户的个人思想品德、在本地的名声、信誉的调查。

2 创新担保方式,降低风险。目前可供探索的担保方式有4种:农户联保、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担保、公司担保、抵押等。对农村小额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可审慎选择农户联保,也可多采用有担保能力的(公务员、教师、医生等)个人担保、担保机构担保、企业担保等方式。待土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流转市场发展成熟的时候,可偿式开办承包地和宅基地抵押担保,降低风险。

3 创新管理模式,优化操作流程,将产品与客户需求有效对接。一是扩大授权,多给下级行自主探索的空间。在小额农贷管理上,将权限下放到基层,将县域市场作为一个整体,对农户和非农户贷款进行整合,以适应客户需求。二是实行先授信、后贷款方式,在授信期限和额度内,可循环贷款,实现一次授信,多次贷款,随到随贷,从而缩短贷款审批周期,吸引客户。

第7篇

为了响应国家在中央文件的号召,要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完善管理政策,完善管理政策。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用户是中小型企业和农民等草根阶级。

经过近几年的迅速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过程中,不能吸引散户基金,只能使用自己本身所具有的资金或者从金融机构融资,并且不能超过两家。并且现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只贷不存,这就无法实现民间融资,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融资问题是现阶段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难题。

二、内蒙古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现状及问题

内蒙古作为早期试点省份,经历了从福利性小额贷款转变为商业型小额贷款的重要过程。由于其地域性的特点,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了一系列政府优惠性政策,但在小额贷款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

(一)内蒙古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现状

近几年来,内蒙古经济发展迅速,农牧业在全国经济发展中占重要地位。内蒙古作为早期试点省份,经历了从福利性小额贷款转变为商业型小额贷款的重要过程。内蒙古人口众多,全区共有1138个乡镇,村镇人口高大1260万人,占全部人口的52.8%,而农业贷款仅占各项贷款的7.8%。有数据可知,农牧业发展并未得到原有金融组织地良好支持,原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受众面小。

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的蓬勃发展为农业运作、农业设备的更替和水利设施的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的蓬勃发展也缓解了就业和生活压力,为农民的创业项目和一系列惠民政策提供了有效的资金保障。

(二)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融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过程中,不能吸引散户基金,只能使用自己本身所具有的资金或者从金融机构融资,并且不能超过两家。并且现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只贷不存,这就无法实现民间融资,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农村产业在国家的支持下迅速发展,发展中的农业和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支持,这就需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金融总量;小额贷款公司意在开展小额贷款模式,但是现阶段农村金融存在小规模,多次数高频率的一系列问题;农村对贷款的需求量不稳定,直接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这些问题都是由于融资不足而引起的。

2、小额贷款项目从业者能力参差不齐。小额贷款项目的从业者需要进行定期的职业技能培训,要有良好的经济意识,管理能力,对小额贷款的业务流程要做到熟记于心。但是现阶段小额贷款行业从业人员的能力参差不齐。小额贷款项目的从业人员应该坚持小额和分散的原则帮助客户解决资金问题。但由于小额贷款项目从业者能力参差不齐,有某些小额贷款公司一味地追求利益,忽略了小额贷款项目小额的原则,使小额贷款趋于大额化集中化。这种趋势的出现不利于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违背了小额贷款项目的初衷。

3、小额贷款公司生存环境恶劣。我国中小企业借贷需求旺盛,不少企业由于向银行贷款受限,转而向小额贷款公司借贷。但是2014年小额贷款公司表现欠佳,风险频发,开始出现亏损。国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狭窄,生存环境恶劣,处于金融产业链的末端,由于现代担保制度不完善,小额贷款企业容易因为不良贷款的频繁出现而走向破产。我们以内蒙古鄂尔多斯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例子进行研究。2009年中央拨款四万亿资金推动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鄂尔多斯开始大规模的建造楼盘。大量的楼盘导致资金链供应不足,开发商开始瞄准小额贷款,房地产崩盘,贷款无法偿还,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小额贷款公司宣布破产。

4、风险性大。纵观我国经济金融政策,不管是逐步地市场化,民资银行试点,还是消费金融的试点,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都是好消息。但是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始终没有明确的规定,定位不明,融资受限。由于其不明确的企业特点,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对经济走向和金融变化的信息不能及时掌握,增加了中央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控制的难度。

5、不良贷款攀升。近些年来,小额贷款中不良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客户无法按时对贷款进行偿还,造成还款逾期的问题,最终将会演变成不良贷款。小额贷款项目的主要用户是农民和中小型企业。农民受教育程度有限,有部分农民法律知识淡薄,增加了小额贷款的风险性。农村贷款中人员众多,审核力度有限,导致小额贷款资金可能流向信誉状况不明朗的人的手中,造成了还款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不良贷款的概率。

三、解决小额贷款融资问题的方法

(一)小额贷款公司向国有银行借贷

可以采用银行为发展势头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方式,缓解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压力。银行可以将资金定量拨给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将资金贷给中小型企业和个人,银行可以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息并省去了前期的调查和后期的回收贷款的过程。这也是一个互利双赢的过程。小额贷款负责寻找客户,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行评定,实施贷后管理,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都处于一个销售的地位,如果把小额贷款公司看作一位商品零售商,那么银行就是一位商品批发商。

(二)与借贷平台合作

现代互联网科技发展迅速,一系列借贷平台不断涌现。小额公司可以通过借贷平台寻找到合适的投资人。利用互联网的特点和优势,使投资者和借贷人直接联系,这种融资方式方便、快捷,不受地域的限制,是一种可行的融资方式。

(三)贷款业务证券化

我们可以将各种贷款利率、金额、风险都不同的贷款项目融合在一起,再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这一融合项目进行评估,再出售给非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比如保险公司。这样有利于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动性。

(四)明确发展方向,进行上市融资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上市来进入资本主义市场拓宽其融资的渠道,以便于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可以为中小型企业和三农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

(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地位

小额贷款公司初步被定位为一个接受民间融资的金融组织。这一不明确的定位直接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和融资的力度。只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地位,使其享受与其他金融机构相同的优惠政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现状。

第8篇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现状问题 解决途径

当前,新农村建设正开展的如火如荼,但支农资金的匮乏却成为发展农业、建设农村、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最大障碍。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出于监管费用高和缺少抵押担保等多方面的考虑,缺乏对农放贷的热情;另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繁杂且需充足的抵押,贷款难度也使农民望而却步。对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针对农民和中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且手续简单、担保宽松,极大地适应了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

一、制约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状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在我国发展势头良好,但其本身也存在着固有的缺陷。突出问题表现在:

1、小额贷款后续资金匮乏

由于被套上了“只贷不存”的紧箍咒,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主要依靠自有资本金来开展业务。但是,单单依靠股东的注资并非长久之计,股东不可能向一个“无底洞”没完没了地投入资金。注入资本的严重不足和贷出资金回笼的缓慢性,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面对日益扩大的市场需求以及自己做大做强的良好愿望显得力不从心,在贷尽资金后往往因无资金可贷只得暂停业务。

2、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

在《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上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由于被严格限定为“只贷不存”的公司,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既归《公司法》所规范,但又无法被《公司法》所涵盖,因为在现行《公司法》中,没有对涉及贷款类业务的公司规定。另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经营存款,所以银监会又不认可其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实践中扮演着一种“名不正言不顺”的角色。这种尴尬的身份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难以获得像银行金融机构一样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难以像农村信用社所一样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3、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难

首先是设立程序复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要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区(县)政府完成预审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局和人行分行报送相关资料。不仅仅是设立程序复杂,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是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拦路虎”,《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要么是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的有限责任公司,要么是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些规定都给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架起了一道又一道的关卡,极大地打击了社会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不利于对农村小额信贷的支持。

4、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难

就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状况而言,主要由当地政府下设的金融办公室对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宏观监管,日常监管工作则交由工商局履行,银监部门迄今为止尚未介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然而,金融办公室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容易导致监管形式化、走过场;而基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专业性极强的特点,工商局作为日常监管主体也不适宜。

5、小额贷款公司转制难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大力推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同时,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前景予以了一定考虑,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转制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从而发展成为正规金融机构获取更多的融资渠道和经营项目。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制过程是十分痛苦的,因为根据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东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股东条件更加严格,限定投资人必须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从以上规定很明显的看出,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制还是严格控制的,希望通过大型商业银行的介入降低金融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要转制成为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必须由商业银行控股或经营,这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始发起人和投资者们不得不让出控股权和经营权,而这对于那些视小额贷款公司为其心血的原始发起人无疑是难以接受的。

二、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现状问题的途径

1、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匮乏问题的途径

(1)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被限定为“只贷不存”的公司,那么增资扩股将是其融资的最好渠道。2008年,银监会和人民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个发起人。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支农功能的特殊性,笔者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人数的上限,充分吸纳社会闲置资金入股。

(2)允许商业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

请求大型商业银行批发贷款其实一直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强烈要求,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指引,贷款必须通过政府严格地行政审批。笔者建议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或法律将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纳入到商业银行的正式业务之中,商业银行有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的自和决定权,无须通过政府审批。与此同时,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贷款资金的目的主要是用来进行支农服务,国家应当对商业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规定较低利息,并对商业银行的每笔放贷予以利息补贴。

(3)逐步松开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紧箍咒

国家出于金融安全目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进行限制无可厚非,但这无形中又与国家所提倡的支农政策相冲突。要想最大限度的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支农功能首先应当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的持续性,而存款业务的开展无疑是解决贷款资金来源的最重要渠道,能大大调动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笔者建议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先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存款业务试点,从众多的小额贷款公司中挑选开办时间长、规模大、信誉好的公司开展存款业务,并在利率政策上进行扶持,允许其存款利率可在一定限度内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同期的利率水平。试点资格由银监会进行审批,日常经营由银监局监管。以试点作示范,逐渐放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存款业务限制。

2、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问题的途径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尚处于摸索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这种法律、法规的欠缺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尚不明确,由此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使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行为出现了法律监督的空白状态。笔者建议要尽快完善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特别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法》,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虽然目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其定为一般的公司企业法人,但笔者认为将其视为“小型商业银行”更适合,因为它比一般的公司企业法人在业务上更具特殊性、专业性、审慎性。所以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律的制定应更多的参照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

3、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难问题的途径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投资者兴业创办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有效利用社会的大量闲置资金用于支农建设,笔者建议取消繁杂的行政审批程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实行“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强调对其的后端控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程序应采用一般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即只要小额贷款公司符合了相关法律的设立条件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就可以成立,无须政府行政机关的事先批准或核准。而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较高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笔者建议大幅下调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甚至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实力是否雄厚并非光看注册时的资本,最重要的是公司运行时可用于放贷的资金,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信用度、与银行金融机构的良好关系等都是可以进行转化的无形资本。此外,还要取消单一股东持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的限定条件,以及取消“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限定条件。

4、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难问题的途径

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笔者认为应在相关立法中明确各监管者的职责,建议应由银监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金融办公室负责宏观的政策引导。其中银监局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每笔业务进行记载并随机检查,特别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从商业银行获批的贷款的用途及流向进行监控,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出于非用于贷款业务目的从商业银行套取贷款。另外,银监局应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防范高利贷违法行为,确保农民可以获得较低利息的贷款。为了鼓励创办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支农服务,国家应允许其贷款利率水平高于一般的金融机构,但不应超过太多,笔者认为不应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为宜,国家应当对低利率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抑或授意国有银行批给其更多的低息贷款从事支农放贷业务。

5、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转制难问题的途径

笔者认为金融风险的防范重在监管而不是在滥设门槛,只要监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做到全面、细致、及时,小额贷款公司在转制后能够审慎经营,那么金融风险是可以被扼杀的。建议在小额贷款公司转制的问题上,应当充分照顾小额贷款公司原始发起人和投资者们的感情和创业热情,弘扬公司法的民主与自治精神。取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商业银行必须控股以及必须是最大股东的强行规定,是否吸纳商业银行入股应当由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是否由商业银行控股经营则应当按照公司法资本多数决原则来决定。

参考文献:

[1]丁红萍.小额贷款公司的新机遇[J].江苏农村经济,2008;9

[2]王学.小额贷款先天不足[J].管理与财富,2008;8

[3]曹凤岐,郭志文.我国小额信贷问题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08;9

[4]胡战勇,谢华模,谢文君.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制度缺陷与政策修正[J].武汉金融,2009;4

第9篇

论文关键词:小额信贷,SWOT―PEST,战略

 

一:引言

小额信贷问题一直受到国内学者的关注。赵芝玲,邹帆(2003)通过对农户小额信贷的绩效的分析,指出中国小额信贷能实现农户增收与信用社盈利增加的双赢结果。李莉莉(2005) 通过对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运行机制的绩效评价金融论文,指出对于农户收入有正的显著影响论文开题报告范例。张立军,,湛泳(2006)通过分析小额信贷与当地农户贫困之间的关系,认为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对农户家庭经营收入产生了正面的影响。朱乾宇,董学军(2007)选取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研究对象,构建当地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农户小额信贷的扶贫绩效的研究,认为小额信贷对农户的增收有积极作用金融论文,且非农业贷款投向相对农业贷款投向而言具有更好的绩效。总体而言,国内对小额信贷的研究大多数还停留在小额信贷的绩效分析方面,采用SWOT―PEST分析整个小额信贷产业的战略选择的文献相对较少。在加快发展农村的同时,不能光靠增加小额信贷的投入,还应注重农村小额信贷的战略发展,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因此金融论文,有必要对农村小额信贷的现状作系统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厘清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优势与劣势,为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供有益的借鉴。基于以上思考,本研究运用SWOT―PEST模型对农村小额信贷进行评价和分析,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建议。

二:研究的方法

SWOT―PEST矩阵方法是一种战略分析方法,利用它可以把影响小额信贷发展的政治(P)、经济(E)、社会(S)、技术(T)等因素放到统一的框架内进行系统的SWOT分析金融论文,辨别出影响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关键因素,从而有利于了解小额信贷发展的环境条件,为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战略性的决策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表1 我国小额信贷产业的SWOT―PEST分析

 

Pest/

Swot

政策法律环境(politics)

经济环境(economics)

社会文化环境(society)

技术环境(technology)

内在因素

优势S

政府为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采用贴息的政策

激活农村金融市场

越来越多的农民从事非农生产,还贷周期短、投资回报率较高。

征信系统

无需抵押物与担保品

劣势W

未还款者法律追究问题、正规银行贷款贷款者的道德风险

农业的天生脆弱性使得小额信贷风险加大

农民的盲目投资

融资难、限制了规模、没规模效应、服务滞后

外在条件

机遇O

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视及对农村的发展建设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小额信贷违约率降低。

先让一部分区域先推广,利用“示范效应”逐步推广的理念得到认同。

 

  正规金融机构开办小额贷款业务金融论文,使得资金时间与安全性监管体系成熟。

挑战T

目前还没任何法律界定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

农业受到自然灾害与市场变动影响较大,贷款农户日益产生贷款危机,形成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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