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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第三章产地认定
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四章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后,方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活动。
第二十二条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九)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自收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或者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认证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
承担产品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和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自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副本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重新办理。
在有效期内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以外的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办理认证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标志管理
第三十条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二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
(二)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无公害农产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检查;
(五)对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
(六)必要时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交通行政许可机关或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依法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七条监督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特点和其它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措施和方式。
第八条监督机关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检查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书面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程序等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监督机关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十条监督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监督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一条监督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监督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检查人员应当将当事人拒不到场的情况在检查记录中记载。
第十二条监督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可以定期检验的,监督机关不得擅自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三条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违法行为或依法应当作出处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监督机关在作出不利于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结论前,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并说明作出监督检查结论的理由。
第十五条监督机关在作出不利于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结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后,应当告知被许可人不服处理的救济途径。
第十六条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总结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报告书。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检查报告书等材料,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七条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举报、投诉制度,受理个人和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落实专人受理或处理。
监督机关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十八条对个人或组织的举报,监督机关应当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监督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督机关应当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一、基本思路
按照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以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把维护劳动者利益放在重要位置,积极探索工作中的新规律、新特点,强化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今年,劳动监察科计划围绕三个重点,开展各项工作。一是以“机构标准化、人员专业化、执法规范化”的“三化”要求为重点,不断完善监察队伍建设,增强执法人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提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质量。二是以打击违法用工,规范劳动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通过开展日常巡查、书面材料监督审查、各类专项检查行动,提高用人单位规范劳动保障管理行为的自觉性,及时受理查处投诉举报案件,确保案件结案率在95%以上。年末,书面审查工作覆盖率要达到85%以上,日常巡查用人单位不少于150家。三是以劳动保障“两网化”系统运用为重点,充分发挥网络系统和社区网格的作用,建立起“横到边、纵到底”的劳动保障体系,推进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三、工作措施
(一)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展现监察队伍新面貌。继续深化劳动保障监察“三化”建设,按照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实现监察队伍能力的提升。
一是强化队伍建设。当前,除局劳动监察科的专职监察员外,各办(镇)、村居都设有兼职监察员,共计72名。为了使监察员队伍,特别是兼职监察员队伍在劳动保障工作中最大限度发挥作用,今年我们将按照“夯实基础建设、强化监察队伍”的原则,对全区兼职监察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对“两网化”系统运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监察员进行培训考核,对通过考核的兼职监察员办理监察证件,对于不合格的解决淘汰,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
二是提高业务能力。今年,我们将通过召开“月会”和“季会”的形式,逐步解决各级监察工作人员专业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的现实问题。“月会”主要是集中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提高监察人员对法律法规适用的准确性;“季会”则邀请有多年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经验的同志为大家进行业务指导,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高监察人员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
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区劳动保障监察员职业道德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树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文明执法、秉公办案的工作作风。在案件处理中,落实主办监察员制度,严守监察程序,将立案调查、案件处理、责任分解到个人。通过规范执法行为,树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良好形象,杜绝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
(二)着力规范,力求实效,实现执法水平新提升。面对当前劳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将以强化工作责任、严格工作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为重点,提升执法水平。
一是案件处理做到及时准确。为了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将继续发挥维权绿色通道作用,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对于案情简单,单位积极配合的案件,通过投诉双方协商方式解决;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按照规定及时立案处理。同时,在接待群众来访和来电咨询过程中,要做到态度和蔼,规范用语,认真解答劳动者所提出的问题。对于属于受理范围的案件,及时立案处理;对于超出受理范围的案件,进行耐心解释,若有其他处理途径及时告知劳动者。
二是日常巡查做到严格规范。坚持“关口前移”,按照《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制度》的要求,本着“宣传服务在前,依法行政在后”的原则,着重围绕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情况等内容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我们将根据辖区内用人单位情况和监察人员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日常巡查方案,将日常巡查任务分解到个人,年人均主动监察用人单位不得少于50家,并建立日常巡查台账,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迅速做好调查取证,提交处理意见。
三是专项检查做到突出实效。监察科根据不同时间段可能出现的劳动用工问题,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针对节后可能出现的招工用工,监察科将在3月份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行动。元旦春节前后,还将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预防和处理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此外,还将根据市局市支队的具体部署,开展相应的专项检查执法行动。
(三)扩大覆盖,加强联动,推进监察工作新发展。今年,监察科将继续在“两网化”系统运用、劳动保障监察联席会议、书面材料监督审查等重点工作上,立足实际,扎实开展工作。
一是“两网化”运行规范有序。在今年的“两网化”工作中,我们将着力扩大两网化的覆盖面,加大协调和整体推进力度,力促薄弱办(镇)网格管理员和系统上线等基础性问题的有效解决,争取四级网格联通率达到30%。同时在劳动监察工作过程中,充分利用“两网化”信息管理系统各大功能模块,我们重视发挥各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和三、四级网格兼职监察员和协管员的地域管理优势,促进各项工作开展。在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和专项检查行动过程中,我们按照程序严格执法,做到立案、调查、处理、审批、结案所有环节的网上办理,并对用人单位信息随时进行更新。
为了进一步推进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规范自制商品标价签、价目表行为,市物价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自制商品标价签、价目表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求
1、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规定,凡在市行政区域内需使用自制商品标价签(含降价商品标价签,下同)、价目表的,应报市物价局核准,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销售和使用自制商品标价签、价目表。
2、自制商品标价签、价目表,必须符合《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施明码标价的规定》,由各经营企业或个人根据经营需要自愿申请,只限于各申请单位内部并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不得转让或销售。
3、原“市物价检查所”于更名为“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并已向社会公布。但个别经营企业仍在使用“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商品标价签、价目表。为了统一规范使用自制商品标价签、价目表行为,原经核准自制商品标价签、价目表单位自本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西侧楼316房间)重新登记申核。
4、落实物价员(收费员)上岗制度。“商品标价签”中“物价员”一栏需持有经价格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物价员(收费员)证的专(兼)职物价员(收费员)签章。
5、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自制商品标价签、价目表单位每年1月1日—31日以书面形式向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及标价签的印刷数量、使用情况,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6、如擅自印制或销售商品标价签、价目表,或仍继续使用“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商品标价签,一经发现,将根据《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
二、申办程序
使用单位或个人向市物价局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含申请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专兼职物价员或收费员信息、申请理由等);
2、自制标价签、价目表的规格、式样;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携带以上资料提交市政务大厅发改委(物价局)窗口;
2、市政务大厅发改委(物价局)窗口初审合格后正式受理;
3、市政务大厅发改委(物价局)窗口首席代表审核签发,窗口打印复函;
一、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要在职能及分管工作的基础上,将具体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目标要求等分解到每位工作人员,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同时,要制订保证工作落实的措施,明确每项工作的标准及时限,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产生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
二、制订岗位目标责任制应坚持在保证工作质量和充分履行职责的原则基础上,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和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
三、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制定要科学、合理、严密,做到既有可操作性,又要便于检查监督。
四、加强对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的领导,局效能办和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应做好对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工作人员的岗位目标责任制一式四份,分别由局效能办、分管领导、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留存。
六、定期组织检查考评。效能考评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把考评结果同年终考核、奖惩挂钩。
七、效能考评分工。局效能办负责组织对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考评;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负责对所管辖工作人员的考评。
八、建立健全效能考评档案。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服务承诺制
为了进一步改进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及下属单位形象,精心打造服务品牌,特制订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服务承诺制。
一、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制度、程序和收费标准,按照程序将规划编制及审批项目在指定地点公示,充分吸纳公众的合理化建议,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二、文明热情服务,规范工作行为。工作人员必须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服务态度热情周到;推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否定报备制、失职追究制、限时办结制、目标管理制、政务公开制。
三、依法依规行政,公正廉明执法。执法人员秉公执法,按法定程序执法,首次检查以规范业主行为为主,对业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违法违章行为,书面责令其整改,整改到位的,不予处罚。对必须罚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自觉严格守纪,勤政廉洁治业。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做到“五个不准”:不准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和旅游活动;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向工作对象借款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利用工作职权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五、严格责任追究,兑现服务承诺。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务处理和业务办理过程中,若有违反上述承诺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一年内违反规定超过2次,取消其年度各项评先(优)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书面告诫,并视情况责令其待岗学习培训。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失职追究制
为加强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效能建设,树立全体工作人员高度事业心、责任感,坚持内增素质、外塑形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的管理水平,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解决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追究的对象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二、失职追究的内容
1、诫免提醒类: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2、组织处理类:调离、停职、免职、降职。
3、纪律处分类:按照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失职追究的运用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命令、决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告诫、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2、因长期疏于管理或不敢大胆管理,造成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和人员违规违纪群众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3、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行风评议工作考核测评中,当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取消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提拔,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连续二年不合格,视情给予调离、停职或免职。
4、对配偶、子女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或知情不管的领导干部、一经发现查实给予告诫,书面检查,故意包庇、纵容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5、在行政执法中,以及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更改数据,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吃拿卡要”,接受“红包”,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经查证属实、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6、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和人员发生的问题不报告,不及时认真组织查处或查处不到位造成小问题酿成大问题的,追究当事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7、办事拖拉、作风生硬、态度粗暴、故意刁难,不按时限要求办理公务,效能低下贻误工作,评议中群众意见较大。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8、在公务活动和向社会服务承诺中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单位形象或被效能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情节轻微给予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9、在工作中失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限时办结制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到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手续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有关事务。
二、承诺时限
1、城市规划区内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法定的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法定的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法定的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2、圩镇规划区内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法定的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法定的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3、村庄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按法定的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江西省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按法定的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三、上述事项应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结,审核期间,须由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在其内,须经上级批准的由上级另行安排。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为切实改进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杜绝推诿扯皮现象,根据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办事人到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或电话咨询办理有关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度,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四条一次性告知制的方式
基层或群众到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办事时,承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即时予以办理。
第五条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一次性告知制的管理
一次性告知制的实施落实和管理工作由局机关各股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负责,该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局效能办负责。
第七条一次性告知制的责任追究
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又不出具回执的,一经查实,视情给予诫勉教育,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
【关键词】训练 书面表达能力 培养
培养学生英语听说读写能力是当前英语教学改革的重点,其中,书面表达是对学生英语知识综合能力的全面考查的一种形式,英语写作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训练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是初中英语教学的一项重要任务。针对这些问题,笔者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从多方面帮助学生逐步提高书面表达的兴趣和能力。
一、活用教材内容进行训练
日常的教学中,课本教材是学生接触最多的材料,是学生进行书面表达训练的最便利的素材、典范。但教材不可能完全满足学生的需要,所以我们应正确认识教材的作用,合理使用,用教材去教,而不是教教材。所以在教学过程中,要适当整合教材内容,不能生搬硬套,要选择适合学生的训练素材。训练时应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开头可以只写一个问题或一两句话,然后逐渐拓展开来。应让学生学会用英语口头复述所学的课文内容。如:在教到九年级GO FOR IT 的Unit12的餐桌礼仪时,笔者把学生分成小组,先复述别的国家的餐桌礼仪,并动笔写出来,然后动笔仿写出中国的餐桌礼仪,再把每个小组所写的总结制成表格的形式。评出哪个小组总结的最多且好,并进行奖励。这样学生觉得既有兴趣又容易。
二、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相结合
学习语言,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都是语言的输出,两者紧密相连又不尽相同。口头表达是基础,可以促进书面表达的提高。对于中学生来说,在学习英语中,有了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就容易多了。学生写作前,教师可以给出一些关键词,或让学生说出一些关键词,再就写作的主题让学生进行口头练习,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在教新目标九年级Unit1 “How do you study for a test?”时,可以就这个主题让学生展开讨论,使用句型“I study by v+ ing形式”来说,学生通过相互交流、相互借鉴,拓宽和完善自己所要写的内容。也可让学生就此题目进行一次小型演讲,使口语好、能力强的学生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使口语能力得到提高和完善,同时又增加了趣味性和参与意识。而英语基础较弱的学生也可利用这样的机会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因此,在口头表达的基础上,进行书面表达练习,互相促进是提高英语书面表达能力非常有效的方式。
三、通过汉译英练习促进书面表达能力的提高
在教学中发现,中国学生学习英语,在语序方面和语言表达的思维过程中,受母语干扰很大。多年的教学发现学生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英汉思维并存或先用汉语思维再转到英语的思维方式。我认为汉译英能力的提高,会促进英语书面表达能力的提高。因为通过翻译,学生能使用正确的语法和语序的话,在书面表达中出错就会少。
在做汉译英练习时,要循序渐进,不能躁之过急,先单句,再片段,后全文去翻译。当然这只是低层次的教学任务,并非仅仅通过翻译练习就能提高写作能力,每种能力和技能的提高,常常都是多方面配合,特别应当强调的是这需要语言长期积累和积极掌握。
四、通过模仿和背诵训练书面表达
语言大师林语堂先生说过:“学习英语的唯一正轨,不出仿效和热诵。仿效即整句的效仿,热诵则效仿之后必回环练习,必须脱口而出而后已。”而要模仿,就必须熟读和背诵,不然模仿句无从谈起。英语的书面表达也是如此。但这个方法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学生自由想象的空间、材料的选择、题材等。因此难以使每个学生最大限度地把自己所掌握的词汇、短语、语法句型等运用于他们的作文中去,从而写出有个人特色的英语作文来。所以老师需要灵活应用加以补充和提高。
背诵可以加深学生对语言材料的理解,扩大对词汇、短语、习惯用法和英语句型的积累和培养语感。李阳《疯狂英语》的成功之处,就是通过背诵来实现口语和听力的有效训练。但背诵一定要选好材料。
五、用阅读促进书面表达能力的提高
在学生的阅读能力达到一定水平之后,可以慢慢有序地过渡到写作训练上来。语言学习要有一定量阅读的输入才能有一定质的输出。中国有句古话:“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了多读和能写之间的密切联系。汉语如此英语亦然。除了生活实践经验积累之外,广泛阅读吸取营养也是十分必要的。两者相结合,写出来的文章才会更美、更有可读性和更能打动人。通过阅读英语文章,学生可以学习到规范的表达方式,学习使用材料的技巧,学习如何开头和结尾等写作方法。
为提高作文能力而进行阅读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应该熟读课文和一些与课文配套的阅读材料。不要舍本求末,抛开教材。学习过的课文,要熟读到能够背下来的程度,这样,就会积累下许多有用的语言素材,也可以自己选择阅读材料,但要选择简短的文章,其内容应与生活关系密切,其语言难易程度应与个人所掌握的英语程度大致相当。
六、教师的作用
教师是教育教学的组织者,是知识的传授者。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今后的教学中,教师应注意这样的问题:
1.要求学生认真对待写作所涉及的问题
在写作中所涉及的问题很多,如语言、思想内容、所用的材料及如何组织、书写格式等。拼写、用词、句法、标点符号等都要力求正确。并且前后连接紧密,语气连贯、通顺,写后还要去检查修改,力求完美。
2.重视课堂教学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依照“短语――句――段――篇”循序渐进的训练程序,由易到难,由浅入深,层层递进。在初始阶段,要狠抓基本功的训练,如记单词、句型的运用等,培养学生勤于写作的习惯。具体可以仿读、仿写、造句等形式。在这个过程中,不管学生能写出多少句,要坚持训练,日积月累,学生的书面表达就提高了。
总之,英语书面表达的训练是综合能力的训练之一,单靠以上做法是不够的。大量的多种训练要贯穿于英语教学的始终,因为英语的听说读写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有机统一体。因此,平时要鼓励和指导学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多读多练,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熟能生巧。
【参考书目】
1.中学教学参考・语英版,2009.5.
2.英语课程标准(实验稿),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2005年4月1日施行)
中国气象局令
第11号
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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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会议地点:县广电中心6楼会议室。
三、会议主题:
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要求,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以“反对‘’、服务群众”为重点,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民主团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解决“”问题,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广播电视服务群众的本领。
四、参会和列席人员(约20人):
(1)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科级干部(4人)。
(2)县挂点领导,第九督导组成员,县纪检、县委组织部有关人员(约5人)。
(3)邀请1名人大代表人员、2名政协委员、3名“三送”挂点助水村干部群众代表列席。
(4)各科室部门党员负责人(3人)。
(5)单位活动办有关工作人员(2人)。
五、会议议程
主持:专题学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同志主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由县挂点领导法院院长同志主持。
(一)第一阶段:上午9:00—10:30,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同志主持,进行专题学习和通报准备工作情况。
1、传达学习在指导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2、观看央视“焦点访谈”栏目的专题节目《一次“红脸出汗”的民主生活会》、电视台专题片《一场心灵的洗礼,一次党性的升华——全程指导县委常委会专题民主生活会侧记》。
3、传达学习中央“活动办”《关于河南省兰考县委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的通报》(书面)。
4、传达学习省委书记同志在参加市委、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精神。
5、传达学习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同志在市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的讲话,在指导县委常委班子、市卫生局党组、县乡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精神。
6、通报中心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准备工作情况(书面)。
7、传达学习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同志,经开区党工委书记、县委书记同志,市委教育工委委员、市委第八督导组组长同志在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的讲话精神。
(二)第二阶段:上午10:30—12:00,由县挂点领导法院院长同志主持。
8、同志就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提出要求。
9、同志代表班子进行对照检查。检查完后,由主持人征求班子成员对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的新的意见建议。
10、党员班子成员由同志带头,依次进行对照检查。每位同志作对照检查后,其他班子成员逐一对其开展批评。所有班子成员提完批评意见后,被批评者要作表态性发言。
11、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到会指导的同志点评。
12、第九督导组组长点评。
13、挂点县领导作重要讲话。
14、同志代表中心领导班子,就学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运用好民主生活会成果、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以及贯彻落实与会指导同志的指导意见,作表态性发言。
六、相关事项
(一)扎实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1、开展谈心交心。在单位专题民主生活会之前半个月内集中开展,由班子成员自行安排。做到“四必谈”,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每个成员必谈,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必谈,班子成员与分管和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之间必谈,督导组与班子成员必谈。每次谈话时间安排要充分,切实把问题谈开谈实,把思想谈深谈通,把意见谈好谈对。对在单位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批评意见,要充分沟通,基本形成共识。班子成员的谈心谈话情况要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的发言中简要作出说明。
2、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单位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要在单位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班子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要按照衡量尺子严、查摆问题准、原因分析深、整改措施实的要求,自己动手撰写。对照检查材料要直奔主题、直面问题,真正与事接茬、与人见面,做到写得实、画像准、见事见人见思想。要紧密联系思想工作实际和个人成长经历,对照历史先贤、革命先辈、时代先锋和身边典型查找差距,重点写清“”突出问题,列举具体表现和典型事例。单位班子成员还要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特别是“三公”经费支出、职务消费、人情消费、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和住房、家属子女从业、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是否“吃空饷”等情况逐一作出说明;对是否存在把作风建设同推动改革振兴对立起来、消极对待作风建设新的规章制度、“为官不为”的问题进行检查。重点从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性修养、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以及“三严三实”要求等方面分析原因。要明确努力方向,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班子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自行安排在班子成员间相互征求意见。班子成员之间都要互相提出有内容、有质量的意见。
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形成后,严格按照程序,依次报单位主要领导、县委第九督导组、县委“活动办”、挂点联系县领导、县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二)以精神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
1、专题民主生活会期间,应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人员一律不得请假。
2、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动真格有辣味,坚持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实是,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动真碰硬、敢于交锋,不当老好人,不马虎敷衍,不文过饰非,不发泄私愤,不搞突然袭击,不搞无原则纷争,做到干部群众提问题、班子成员相互点问题、班子成员相互找问题相统一,班子成员心里想提的意见、会前谈心沟通时提的意见、会上相互批评时提的意见相统一,使大家受到一次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红脸出汗、加油鼓劲,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
(三)认真做好会后工作
1、做好巩固民主生活会成果工作。对班子成员还存在思想疙瘩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召集相关同志进行谈心谈话,进行思想引导和教育,使每位同志都能够心情舒畅、心悦诚服地接受批评,做到相互体谅、相互理解。
2、修改审核对照检查材料。专题民主生活会后,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要充分吸纳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批评意见,对班子及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再次进行修改,并对查摆出来的“”等问题,列出问题清单,所列问题要与对照检查材料查摆的问题相呼应。在此基础上,要将修改后的对照检查材料和问题清单以书面形式向提出批评意见的对象征求意见,并按程序再次报审。
3、制定“两方案一计划”。民主生活会后,根据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起草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总的整改方案、专项整治方案和制度建设计划。
4、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会。由中心主要领导主持,通报内容主要包括:会前准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制定整改措施等情况。会议时间与县委督导组沟通后确定。通报材料提前送县委督导组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