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3 10: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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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湿地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等,拟定我市的地方性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
2、拟定全市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3、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及林木良种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全市果品的生产管理。
4、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负责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与监督;负责全市林地、林权管理,协调处理林权纠纷;监督和管理林木的采伐与更新、木材运输、经营与加工,指导木材检查站的规划、申报和管理。
5、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颁布;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木本植物新品种、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湿地保护;负责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市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贵树木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和申报。
6、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查处林木案件;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及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7、组织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设立、变更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全市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申报、审批;组织指导全市林业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
8、负责全市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管理市级以上林业资金;筹集和管理市级林业基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国有林业资产。
9、制定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和林业科技开发;负责林业科研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制定全市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10、组织、协调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林业引进国外智力、引进外资项目工作。
11、组织、指导、协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指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组织开展绿化评比表彰工作。
12、负责*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森林火灾信息。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岗位职责
根据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局长岗位职责如下:
(一)局长岗位
1、全面负责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工作,为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
2、率先垂范,带头依法行政,在全市林业系统营造遵守法律的氛围;
3、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和落实依法决策工作机制;
4、按照林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需要由市林业局主要领导审批的重大林业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对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讨论决定;
5、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二)主管市属场圃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设立、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2、负责审定市属场圃年度工作计划;
3、参与组织制定市属场圃长期发展规划;
4、指导市属场圃业务生产工作;
5、指导市属场圃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6、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7、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场圃行政工作。
(三)主管造林绿化、林木种苗管理及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全市造林绿化、林木种苗年度工作计划;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长期发展规划;
3、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工作;
4、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负责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6、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7、承办局长交办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种苗管理的其他行政工作。
(四)主管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计划;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长期发展规划;
3、指导全市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4、指导全市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6、承办局长交办的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行政工作。
(五)主管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管理等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计划;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长期发展规划;
3、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
4、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6、承办局长交办的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行政工作。
三、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按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和“林业三定”方案的规定,市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16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处罚91项。资源和林政科、森林公安科、*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和*市森林植物检疫中心站、*市林业站等内设机构或二级单位分别为上述权力行使的责任部门。
资源和林政科
资源和林政科为市林业局内设科室,负责全市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具体承担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权管理、征占用林地管理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临时占用林地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4)对林种变更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5)对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砂、取土开矿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6)对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
(7)木材运输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8)林木采伐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行政处罚权
(1)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2)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3)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4)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5)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6)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对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7)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8)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9)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0)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11)对擅自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2)对出租、转让、抵押、拍卖或者作价出资森林资源资产未进行评估;对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3)对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权: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百分之八十五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4)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地内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进行工程建设等活动的,超过批准数量多占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5)对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及移植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内的树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6)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7)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8)对在林地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在林地内建造坟墓;在封山育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防护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幼林地内放牧;在林地及其边缘地带烧荒、烧纸、吸烟、野炊等野外用火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在树下堆放或者焚烧作物秸秆、杂草等可燃物;乱砍、乱折树木;在林地或者树下堆放垃圾;其他危害林木的行为的处罚权。
依据:《*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二)岗位职责
1、资源和林政科长岗位
负责科内全部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管理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2、资源和林政科副科长岗位一
(1)协助科长进行林权管理;
(2)协助科长进行林地管理;
(3)协助科长做好林政执法工作;
(4)协助科长做好林业执法的复议与应诉工作;
(5)协助科长做好市政府法制办及行政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
(6)协助科长做好林政行政案件的督查指导;
(7)协助科长做好依法行政的相关工作。
3、资源和林政科副科长岗位二
(1)协助科长进行各级森林公园管理、规划、编制、评审、申报、审批;
(2)协助科长做好旅游收入统计报告;
(3)协助科长做好绿委办的日常工作;
(4)协助科长做好执法培训及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5)协助科长做好行政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
(6)协助科长做好科技管理工作;
(7)协助科长做好、转办件、督办件的督查;
(8)协助科长做好信息工作。
4、资源和林政科员岗位
(1)协助科长做好林木采伐更新、验收、档案管理;
(2)协助科长进行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及林产工业管理;
(3)协助科长进行木材运输及木材检查站管理;
(4)协助科长进行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照管理;
(5)协助科长进行生态公益林及护林员的管理。
森林公安科
森林公安科为市林业局内设科室,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管理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2)林区生产性用火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
2、行政处罚权
(1)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二)岗位职责
1、森林公安科科长岗位
(1)在市林业局和市公安局的领导下,主持市森林公安科全面工作;
(2)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3)协调各类森林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
(4)组织协调全市森林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工作,组织协调侦破重特大案件;
(5)及时主持召开科务会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制定编制、拟定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
(6)负责市森林公安科各项公安业务管理工作;
(7)依法履行职责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森林公安科副科长岗位
(1)在科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科长负责全市森林公安的业务工作;
(2)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3)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森林公安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工作;
(5)负责市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制工作;
(6)分管负责全市林业派出所等级达标考核工作;
(7)依法履行职责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林业站
*市林业站为市林业局下属事业站,负责全市林木种苗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制定全市造林绿化、林木种苗年度工作计划;参与组织制定全市造林绿化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全市种苗生产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工作;指导全市种苗生产工作;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组织召开全市种苗工作会议;负责区县两证发放指导工作;负责市直单位两证发放工作;负责全市种苗半年报和年报统计工作;负责林木良种标签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参加各类苗木交流会;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培育和管理;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及林木良种的审核和申报;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木本植物新品种、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组织指导苗圃、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组织开展绿化评比表彰工作。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种苗行政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2、行政处罚权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二)岗位职责
1、*市林业站站长岗位
负责站内全面工作,是本站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人,对上述行政管理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2、*市林业站副站长岗位
(1)协助站长进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
(2)协助站长进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
(3)协助站长做好林木种子执法工作;
(5)协助站长做好市政府法制办及行政中心相关工作;
(6)协助站长做好林木种子行政案件的督查指导;
(7)协助站长做好依法行政的相关工作;
(8)协助站长做好全市种苗生产长期发展规划;
(9)协助站长做好全市种苗生产指导工作;
(10)协助站长做好林木良种标签发放使用工作;
(11)协助站长做好种苗统计工作;
(12)协助站长做好苗木交易会的参展工作;
(13)协助站长做好苗木调研工作。
*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为市林业局下属事业站,负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管理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预测预报、森林植物检疫工作、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管理、濒危物种管理等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
(2)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3)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对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的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5)对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6)对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
(7)对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8)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9)对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10)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11)对引进种子、苗木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六条
(12)对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13)对采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4)对出售、收购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15)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16)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一、在全县深入开展城乡三年绿化行动,以实施绿色城市、绿色屏障、绿色村镇、绿色通道“四绿”工程为重点,切实强化定目标、定任务、定设计、定责任、定管理、定奖罚等“六定”措施,城乡联动,整体发展,全面加强和提升城乡绿色水平。
二、各乡镇、县直部门单位是各辖区产权所有宜林地造林绿化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单位(含延伸机构)造林绿化的组织实施工作,县直部门单位负责完成县定方案确定的义务植树任务。
三、全县涉建项目均要配套建设绿化工程,配套绿化工程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35%,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25%。配套绿化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所有建设项目须在配套绿化工程经县绿化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房产销售须经县绿化委员会认可盖章后方可发放销售许可证。
四、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机关干部及个体私营户按照“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承包租赁土地投资造林。鼓励民营企业、私营业主和个人认建认养林木绿地,建设“冠名林”、“纪念林”。
五、严格实行林地使用限额管理制度,需要征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的,须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占用林地未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的,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六、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乱挖滥采野生植物、移植古树名木。重点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地实行禁伐、禁牧、禁建。凡违反以上禁止事项,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毁的,由县林业局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 的修改是一项极其复杂而严肃的立法工作,不仅涉及对修改方向的把握,而且涉及对修改内容的明确;不仅涉及对具体条款的调整,而且涉及对法律概念的梳理。
尽管梳理法律概念只是 《森林法》修改工作的一个方面,但它在 《森林法》 修改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确保 《森林法》 逻辑自足、 内容严谨和体系完整的基础,是正确理解和适用 《森林法》 的前提条件。 在 《森林法》 修改时梳理法律概念至少应该包括以下 3 个方面。
其一,法律概念的表述要统一。 这不仅是指 《森林法》 本身在指向同一事物时所使用的概念在表述上要统一,而且是指 《森林法》 修改时要注意与已有的、 现行有效的、 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相衔接,使《森林法》 和相关法律法规在指向同一事物时所使用的概念在表述上也要统一。
现行 《森林法》 将在林地上从事经营活动、 获取合法利益的权利表述为 “林地使用权” ,而 2007 年颁布实施的 《物权法》 实际上将对林地享有的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表述为 “林地承包经营权” ( 《物权法》 将对耕地、 林地、 草地等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统一表述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 ,具体到林地应该表述为 “林地承包经营权” ) 。 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修改 《森林法》 时,应将 “林地使用权” 和 “林地承包经营权” 统一为 “林地承包经营权”。
其二,法律概念的内涵要一致。 我国有关森林资源的法律颁布实施的时间间隔较大,既有上个世纪 90 年代颁布实施的法律,如 《森林法》 ,也有新世纪初颁布实施的法律,如 《农村土地承包法》 ,还有最近颁布实施的法律,如 《物权法》。 由于这些法律制定的时代背景和立法环境差别较大,它们所使用的法律概念的内涵就难以避免地存在差异,使同一个概念在不同法律中具有不同的内涵。 这种法律概念内涵上的不一致,不仅会给普通民众在理解法律时带来迷茫,而且会给法律工作者适用法律带来困惑。
因此,在修改 《森林法》 时应特别注意消除这种法律概念内涵上的不一致,将同一概念的内涵一致起来,使同一概念的内涵恒定。
其三,要增加法律概念的界定。《森林法》 的调整对象是围绕森林、 林木和林地而建立起来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关系。
可以说,森林、 林木和林地是 《森林法》 的基础,只有界定清楚森林、 林木和林地,才能明确 《森林法》 的调整对象,才能明确 《森林法》 的适用范围, 《森林法》 的制定才具有意义。 可能有人认为,森林、 林木和林地是林学上的概念,林学已对森林、 林木和林地进行了清楚界定,无需再在 《森林法》 中说明。
但是 《森林法》 作为法律只调整需要纳入法律调整的与森林、 林木和林地有关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全部与森林、 林木和林地有关的社会关系,同时,也不是所有林学意义上的森林、 林木和林地都纳入 《森林法》 调整范围之内,而是立法者认为最为重要的森林、 林木和林地才会纳入 《森林法》 予以调整。 因此, 《森林法》 所说的 “森林”、“林木” 和 “林地”不是林学意义上的森林、 林木和林地,而是法律意义上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能从林学角度去理解 《森林法》 中的 “森林”、“林木” 和 “林地”。
现行 《森林法》 没有给出森林、 林木和林地的法律概念,使得 《森林法》 的调整范围较为模糊。《森林法实施条例》 作为实施 《森林法》 的行政法规,在第二条中对森林资源、 森林、 林木和林地进行了描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 《森林法》 规定的不足。
关键词:林政管理 存在问题 措施对策
林政管理是针对林业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管理问题,依照林业相关政策法规,对林业相关产业实施的业务管理。其核心内容包括“六管理一执法”,即林业经营管理、林权管理、森林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林木采伐管理、木材流通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
近年以来我县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紧紧围绕发展和保护森林这一林业工作核心,以宣传《森林法》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公民林业法律、法规意识,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意识为重点,抓队伍强素质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森林资源保护力度。我县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下面谈谈我县林政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一、我县林政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资源林政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认识不足,法制意识淡薄人们往往只注重于森林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2、林政工作责权不明。林政管理中有权无责的现象普遍存在。林政工作在一个地方究竟谁主、谁副,出了问题由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在一个乡镇出现了乱砍滥伐,森林资源遭到了破坏,破坏究竟到什么程度才追究责任,其责任又由谁来负等问题都没有标准界定。3、管理力量薄弱,林政工作成绩不明显。4、乱占林地、毁林开垦现象仍然存在。
二、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的措施对策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资源林政管理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林政管理队伍,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技术精,作风纪律硬,热情服务,廉洁奉公的林政管理队伍作为工作的重点,坚持内练素质,外树形象,把提高林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参加上级学习培训,集中自训,以会代训,安排自学,统一抽考,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组织林政管理人员对《森林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培训。规定凡林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培训,在考试及格、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凡调入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凡考核、考试不及格者必须待岗培训。这些措施的采取可以调动林政管理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积极性,提高了林政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搞好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积极向社会宣传林业法规政策,增强公民遵守林业法规的自觉性。知法是守法的前提,为了更好地让公民了解、掌握国家林业法规和政策,我们注意加强对林业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政策的宣传。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的同时,注意利用标语、宣传车、展板、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向公民宣传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是从事维护国土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向社会提供森林生态服务的行业等知识,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和依法治林意识。
3、扎实地抓好基础工作。为了扎实有效地搞好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我们注意按上级要求狠抓落实,如期完成了森林资源二类清查,为编制“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提供了依据,按要求顺利完成了我县第四次资源连续清查。严格限额采伐管理,控制林木过量消耗。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管理,规范木材运输管理。
4、严格控制限额采伐,解决林地逆转问题。根据以往在培育,发展森林资源时,忽视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一些乡镇的局部利益,短期行为,林业抓的落实不够,造成超限额采伐问题,使有林地变成疏林地,疏林地变成无林地,使林地逆转,严重制约了林业可持续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首先进行了林权证发怔工作。二是明确落实责任,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出现超限额采伐,毁林造成林地逆转的一发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是加强了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杜绝了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的事件发生。四是对一些低产林,疏林地由林业局下去调查,合理确定更新。五是加大了执法力度。制定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按照规划确定使用用途,采取相应的林地保护措施,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占滥用林地、毁林开垦和违法运输木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一些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由新闻单位公开曝光,依法进行处理,从而使超限额采伐,有林地逆转得到根治。
5、进一步加大采伐限额管理力度,坚决杜绝超限额采伐。确保森林资源消耗不突破国家下达的年度限额指标,是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总要求。一是要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严格凭证采伐制度,对申请采伐证明文件,要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省厅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省厅规定的发证权限,核发采伐许可证,严禁越权发证。二是要强化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证单位要对采伐作业实施现场检查和作业质量、采伐量进行验收。县局将继续组织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对超采伐限额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林业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杜绝超计划采伐。三是加强对采伐更新验收的检查工作,对于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得核发木材采伐许可证。
6、切实抓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搞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二是尽快完成林权检查登记发证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制度,包括征占用林地的审核、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和林地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使用林地的审批。四是加速调解林权争议,要积极做好林权争议的调查、调解工作,依照有关政策妥善处理。
7、进一步加强木材流通领域的管理,强化林木运输监督检查。一是严格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林木经营加工的检查监督力度。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已办证的林木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管理,把住进货渠道关,防止收购不合法的木材。二是依法强化木材运输管理,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严格签证制度。三是进一步加强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对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的投入,尽快使木材检查站达到国家标准。
8、深入开展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林业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治理。继续广泛深入开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特别是抓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真正把《森林法实施条例》落到实处。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严格执法来树立林业部门的形象和威信。加强舆论监督力度,对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由新闻部门公开曝光。下大力气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稳定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队伍,加大执法队伍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增加车辆、通讯、微机、传真机等基础设施,以适应现代管理的需要,全面推动我县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做好林业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9、深化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改革。要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改革,以适应新时期林业发展需要,对不利于森林资源有效保护管理的办法加以改进和完善。如制定“集体林经营管理办法”,“森林采伐限额审批和采伐管理办法”,“林地管理办法”,“造林成活率保存率成林检查验收办法”等操作性强的地方配套法规。逐步形成办事高效,监管有力,执法严明的新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体系。
经过实践证明,只有加强林政管理,林业才能有跨越式发展,才能把我县打造成林业大县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人、委托的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二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
第十五条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
第十七条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林权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登记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材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林权登记台帐;
(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
(四)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等文件。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应当将当年林权证核发、换发、变更等登记情况统计汇总,并于次年1月份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人、委托的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二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
第十五条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
第十七条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林权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登记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材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林权登记台帐;
(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
(四)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等文件。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应当将当年林权证核发、换发、变更等登记情况统计汇总,并于次年1月份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关键词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保障措施;宁夏彭阳
中图分类号 S75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0-228-01
为有效保护林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彭阳县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规划管理,完善配套法规政策,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制定并出台了系列保障措施。
1 广泛宣传动员,提高思想认识
要正确处理好保护林地、耕地与发展经济的关系,正确对待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提高全社会对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重要性的认识,树立依法、依规划使用林地的观念。要大力宣传《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全民的林地保护意识,增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意识[1-4]。
2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和规划目标的顺利完成,一是要建立林地保护利用协作管理机制,依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林业、国土、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协作,形成林地保护利用管理工作的合力。二是要把贯彻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府对林地的管理职能,发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作用[1-3]。
3 规范规划修订,健全管理体系
(1)规范规划修订。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工作要求,要划定全县林地范围,进行功能区划,突出空间性、结构性和操作性,制订林地保护利用的具体措施。
(2)要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县政府组织编制、颁布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规划内容符合林地保护利用的方向和要求,要充分衔接城乡、交通、水利、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切实落实各项林地保护利用制度和政策。
(3)严禁擅自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在实施评价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颁布实施。
(4)保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施。必须精心组织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严格按规划要求控制林地总量,将林地减少面积切实控制在允许范围。今后在编制和修订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发展规划、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时,应与原规划搞好衔接。
(5)强化对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要根据规划严格审查项目用地规模和范围,搞好林地占补平衡工作,并按规定开展使用林地可行性评价工作。
(6)要加强林地林权管理。规划一经批准,对确认的林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确权发放林权证,做到图、文、表一致,人、地、证相符。对已发放林权证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稳定林权。
4 严格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划的土地开发行为应严格禁止,对破坏林地与森林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制订相关配套政策。为了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要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制订相关的配套政策,明确生态公益林地用途管制、林地林木权属管理等,从多个方面强化规划的可操作性,做到有章可循,以逐步建立适应县经济体制要求的规划运作实施体系[2-3]。
5 推行政策引导,增加资金投入
林地保护利用工作涉及执法管理体系、生态林工程建设体系、商品林工程建设体系等多个方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是要用好管好林地保护专项资金,切实保障林地保护利用执法管理的经费,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二是要发挥公共财政在生态建设方面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的生态建设项目,推动生态建设的工程化运作。三是要运用市场化运作机制,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大力吸纳商品林建设发展资金,推动林业产业发展的社会化运作。四是要建立林地分等评级体系,健全征占用林地补偿和安置机制,制订补偿政策,实行林地优质优价、不同林地利用方向差别化经济调控制度。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应根据项目性质、林地的区位和用途等制订不同标准,促进建设项目科学、节约用地,保证占补平衡的资金到位率。
6 强化技术支撑,提高监测水平
一是为了向政府决策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并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可利用数字影像信息,建立面向全社会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其内容以林地保护利用管理与动态监测为主,并根据需要修改和完善规划,以信息化带动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和服务的社会化。二是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基础上,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与3S技术,完善林地地籍管理制度,并对林地利用进行动态监测,以便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违反规划的行为[1-4]。
7 夯实队伍建设,促进林地管理
县、乡2级林业工作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是林地保护工作的直接组织者和管理者,要健全相关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其职能和作用。强化教育培训,切实加强工作人员思想、作风、制度和业务建设,提高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8 参考文献
[1] 廖建伟,叶慧群,胡泽良,等.遂昌县林地保护利用现状及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J].绿色科技,2011(6):108-109.
[2] 俞文仙,楼建华,阮建刚.富阳市林地保护利用现状及实施规划的对策措施[J].华东森林经理,2011,25(4):46-47,51.
有赖于森林资源客观存在着的稀缺性,加之构建绿色低碳型社会进程的日益推进,森林资源在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中越来越凸显其生态意义,加强对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已愈加重要。
( 一) 我国森林资源禀赋状况
根据国家林业局2 月25 日的全国第八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当前我国森林覆盖率为21. 63%,全国森林面积2. 08 亿公顷。与此同时,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森林覆盖率远低于全球31%的平均水平,人均森林面积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 /4,人均森林蓄积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 /7。森林资源的稀缺性不可避免,仅靠市场的自我调控难以实现对于森林资源的合理永续利用。
( 二) 森林于生态环境之重要性
森林资源较之于其他自然资源而言,其最突出的特点在于,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远高于其经济价值,林业的发展对于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1. 维护生态系统,彰显生态绩效发展林业不仅仅意味着挖坑种树,提供林副产品。森林资源不同于纯粹的市场产品,其具有独特的生态价值,主要表现在保障三个系统一个多样性的生态功效。林业部门是发展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以及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部门。由此可见,森林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和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凸显生态功能。
2. 完善能源结构,助推低碳经济就全世界范围而言,木材、钢材、水泥是传统意义上最主要的三大原材料。较之于钢材、水泥,木材明显具有清洁、无污染、环保之重要特性,可谓是对环境污染与破坏最小的原材料之一。近些年来,森林资源也愈发成为继煤炭、石油、天然气之后第四大世界性战略能源,这对于改善能源利用现状,调整和完善能源结构至关重要。
3. 应对气候变化,履行国际责任森林是最大的碳储存库,加强营林造林,发展林业碳汇项目有助于减少二氧化碳的产生和排放,能有效地缓解全球气候变化。目前我国是世界范围内碳排放量最多的国家之一,虽然没有《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任务,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理应肩负起应对气候变化、减缓全球变暖的重任,切实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展现大国责任形象。
二、关于森林资源的国内法规定
我国虽未建立起系统完整的自然资源立法体系,但在森林、草原、土地等资源品种方面已有专属的行业法律法规,并确立了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在森林资源立法方面我国已有诸多尝试。
( 一) 涉及森林资源的立法体系
我国确立了上至宪法下至地方条例一整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关于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等事项已有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以下简称《宪法》) 从根本法之地位确立了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森林资源作为一般物所应具有的权利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要列举了涉及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几类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从大体范围层面界定了自然资源的监督管理等事项。作为林业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以下简称《森林法》) 则从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法律责任等层面对森林资源加以界定。作为《森林法》的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条例》针对《森林法》所确立的框架进行了细化的列举式规定。《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则就森林资源利用与保护中的某一具体事项进行了专门性的规定。
( 二) 现行立法确认的相关制度
关于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法律救济等具体内容,现行法均有不同的规定并创设了相关的法律制度。
1. 森林资源权属制度《宪法》确立了森林资源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制度,《森林法》第十五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森林资源的权属流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或其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2. 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森林资源的清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一地区的各类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质量等因子进行调查和核查。森林资源建档是在森林资源清查的基础上,将清查结果加以分类、整理、汇总、保存的制度。准确的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是森林资源建档的数据来源和基础,而完备的森林资源建档能够有效地反映森林经营的实际成效。林业规划是就我国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战略目标等事项的纲领性计划,在林业规划的指导下,应科学地编制森林资源利用管理的具体方案,即森林经营方案。应当说,林业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与合理监管。森林植被恢复费制度运用在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用林地等情况下,用以弥补因上述行为导致的林地面积锐减、森林破坏等负面影响。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部门主管并同意安排植树造林。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也不可避免地会遭受破坏,外部经济性难以克服,但森林植被恢复费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增加环境违法成本,从而更好地实现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3. 森林资源保护制度《森林法》以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采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采伐的原则、采伐审批程序、采伐方式和期限等,并特别明确了限额采伐制度。对于荒山荒地、幼林地等生态脆弱的林地环境,国家加强区域监管,设定封山育林制度,在封山育林区和封山育林期内禁止或者限制砍柴放牧,以实现对于特殊林区和森林的有效保护。与此同时,现行立法还规定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并确立了地方政府和林业部门的相关责任制。缘于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专业性、特殊性,为更好地应对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的侵袭,国家专门制定了《森林防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对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的监测、预警、治理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二条采伐迹地由采伐林木者整理,在采伐前向县林业局交纳300元/亩的整地保证金,整地后经验收合格退还整地保证金。未交纳保证金的不批准采伐。整地必须在次年春季造林前完成。
第三条采伐迹地更新造林要由村集体向社会公开竞价招标,中标者向县林业局交纳更新造林保证金700元/亩。阔叶树种二年验收保存率达90%以上,无断空,造林密度、造林苗木质量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规定的;针叶树种三年验收保存率达85%以上,无断空,苗高在80cm以上,造林密度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规定且生长良好的,退还更新造林保证金;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更新造林保证金不予退还,村集体将林地无偿收回,另行发包造林。无人承包的采伐迹地由村集体组织造林。
第四条林权变更登记须由采伐更新造林责任人的原林权人提出申请,而且必须先通过更新造林验收,否则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更新造林面积低于采伐面积的,必须补足更新造林面积,否则不退还更新造林保证金。
第六条村集体及造林承包人拒不更新造林,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面积低于5亩,其它林地面积低于10亩的,由县森林公安局对责任人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以每平方米10至30元罚款。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数量分别或合计面积5亩以上,其它林地面积10亩以上的,由县森林公安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违规将林业用地对外发包种植农作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