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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给公司的个人简历一:姓
名:
性
别: 男
民
族: 汉族 出生年月: 1986年3月29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未婚
身
高: 182cm 体
重: 70kg
户
籍: 河南开封 现所在地: 福建厦门
毕业学校: 河南省通许县第三职业高中 学
历: 高中
专业名称: 其他 计算机 毕业年份: XX年
工作经验: 三年以上 最高职称: 高级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 职
职位类别: 保安/家政/其他服务-保安人员
职位名称: 保安 ;
工作地区: 福建厦门 ;
待遇要求: XX-3000元/月 可面议 ; 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可随时到岗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英语 一般 ; 普通话 标准
电脑水平: 一般
教育培训
教育背景: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XX年8月 - XX年6月 河南省通许县中等职业学校 中专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培训主题
XX年3月 - XX年4月 厦门市保安公司 保安工作日常工作程序和安全防卫以及体能训练。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 厦门招商银行
时间范围: XX年8月 - XX年1月
公司性质: 股份制企业
所属行业: 其他
担任职位: 保安/家政/其他服务
工作描述: 经济保安的管理。组织、布置、协调好保安部门的日常工作,负责督促和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为公司领导对保安的表彰和处罚提供切实可靠的依据。 带领全体保安人员,圆满地完成公司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离职原因: 因个人事件,需回家较长一段时间。
其他信息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积极进取,从细着手,努力学习,努力工作.不断进取使自己跟进社会的发展,踏上自己理想的旅程!
自我评价: 1、本人纪律观念强,军事品质过硬,处理问题灵活,有组织能力及责任心,服从意识强。
2、懂消防,热爱体育运动,对公司整个消防安全培训(预防策划及参与等)的工作流程训练,能独挡一面。
3、对突发事件处理(火灾、偷窃、打架等)与消防、治安单位的联系;
能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公平处事。
4、接受原则能做到四个忠于(忠于公司、忠于领导、忠于职责、忠于员工。
5、能管理整个公司和工厂的保安人员,并带领和组织其开展相关活动。
6、工作踏实肯干,有责任心,组织协调能力强、执行力强,求知,进取,敬业,个人简历模板
wdjl.net,爱业,善于开拓新的工作局面。
投给公司的个人简历二:姓名:xxx 性别:女
民族:汉 政治面目:群众
学历(学位):本科 专业:经济信息管理
联系电话:12345678 手机:1390111XX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xx大街10号 邮编:100007
email address: 呼机: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辽宁大学 1994.9--1997.7 货币银行专业 本科
另:其他培训情况
*熟练使用word,excel,power point,e-mail软件及其它办公设备
*英语通过国家6级考试,听说读写熟练
*掌握一定财务知识
工作经历
*1999.4---至今 xx外资企业 人力资源部 总监个人助理
协助总监管理部门日常业务/协助总监制定部门预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协助总监通过各种渠道招聘中、高级管理人才/管理总监办公室
*1997.9---1999.3 xx日化公司 销售见习助理
协助经理管理销售业务,拓展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在这段时间里,新建客户上百家,并锻炼了良好的沟通技巧,培养了较好的业务管理能力。
个人评价
熟练运用在工作中所学到的知识,能够对EXCEL、word、PPT进行熟练操作、熟练打字,对英语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在工作两年的期间,通过各种各样的磨练,增强了自身的沟通能力以及为人处事、应变能力,善于与人沟通、协调,平易近人,工作认真、负责,从不会推卸责任,做事果断、严谨,团队合作性是我做事的一大动力,对企业有高度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本人性格
开朗、谦虚、自律、自信(根据本人情况)。
另: 最重要的是能力,相信贵公司会觉得我是此职位的合适人选!
投给公司的个人简历三:姓
名:
性
别: 女
婚姻状况: 已婚 民
族: 汉族
户
籍: 江西-宜春 年
龄: 28
现所在地: 广东-深圳 身
高: 161cm
希望地区: 广东-深圳
希望岗位: 公司文职类-高级秘书
行政/人事类-行政经理/主管
客户服务/技术支持类-客户服务专员/助理
经营/管理类-总经理助理
寻求职位: 总经理秘书、行政主管、客服专员
教育经历
2004-09 ~ 2006-07 江西师范大学 英语 大专
培训经历
2005-02 ~ 2005-04 江西师范大学 商务礼仪 优秀学生奖
**公司 (2012-11 ~ 至今)
公司性质: 外资企业 行业类别: 机械制造、机电设备、重工业
担任职位: 行政助理 岗位类别: 其他相关职位
工作描述: 1、负责协助部门各组管理人员的相关协调沟通,并处理紧急问题;
2、负责部门资产管理,及工具仪器检定工作,创建外检ERP,就资产及工具仪器检定与相关部门或供应商的相应对接协调;
3、负责为部门管理人员派车服务工作,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部门人员的协调工作;
4、负责为部门香港同事取票服务工作,负责与公司相关部门及香港办事处HR协调以至于每位同事都能顺利地得到关口穿梭巴的票;
6、协助负责文档管理工作、部门同事考勤工时,负责文件打印等/国内外机票、酒店预订及其他外联工作/协助负责人进行重要行程安排,协助管理EPR采购、负责部门6S管理;
7、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邮件(公司内部、香港办事处及意大利办事处),及国外同事的服务工作;
8、协助部门大型活动的组织及现场管理;
9、在职期间参加过一次部门大型演出及公司6S演出活动,及个人组织过一次部门活动,都比较成功;
离职原因: 个人做事风格与上司不相同,限制了发展。
**公司 (2011-02 ~ 2012-09)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行业类别: 快速消费品
担任职位: 销售总监助理 岗位类别: 其他相关职位
工作描述: 1、对公司产品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建立每个合同的《合同履行一览表》,编制每个月、季、年度合同履行情况的统计表。将结果报上司及总经理、根据需要,合同执行情况可反馈给顾客。
2、管理公司业务员应用GPS系统,对于有异常行动的业务人员及时向上司汇报;
3、根据公司的营销政策建立核算总帐及明细帐目,按时登记明细帐目;
4、接、发、处理、保管一切商务来电来函及文件。
对客户反馈的意见进行及时传递、处理。建立用户 档案。
5、依据公司营销管理制度准确有效开展业务人员销售费用的费用核算、管理、服务,如出差费用的结
算、报销、工资奖金的核算等工作。
6、每个月度对合同履行,资金回笼,业务费支出情况进行统计和上报;
7、协助客服部做相应的客户回访、客户订单跟踪、客户关系维护及处理客户异常投诉等;
8、为公司全国各地办事处销售经理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9、协助业务人员回款;提供应收帐款及其相关信息;
10、协助销售人员编写商务文档;
11、按要求进行市场信息收集并每天提供信息简报,以邮件方式向上司汇报
12、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离职原因: 想到深圳看看,如以后回江西还是回原公司上班。
**公司 (2009-09 ~ 2010-12)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行业类别: 教育、培训
担任职位: 幼师 岗位类别: 其他相关职位
工作描述: 负责中班小朋友的英语、音乐、数学、舞蹈等的教育和护理
离职原因: 在职原因为方便照顾孩子,离职原因为想向别的方面发展
**公司 (2006-01 ~ 2006-12)
公司性质: 合资企业 行业类别: 机械制造、机电设备、重工业
担任职位: 经理助理 岗位类别: 行政助理/文员
工作描述: 工作描述:负责协助经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关系,处理紧急问题;协助行政人员招聘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并协助相关部门工作如:采购,出纳等;协助组织并主持公司年终会议和活动;协助组织与管理公司与客户的相关会议,签字仪式等;
离职原因: 结婚
技能专长
专业职称:
计算机水平: 中级
计算机详细技能: 技能名称: MS Powerpoint 精通 36月
MS word 精通 36月
MS Eexcel 精通 36月
E-mail , 网络,百度,阿里巴巴等熟练使用
技能专长: 技能名称: MS Powerpoint 精通 36月
MS Word 精通 36月
MS Eexcel 精通 36月
E-mail , 网络,百度,阿里巴巴等熟练使用
语言能力
普通话: 流利 粤语: 一般
英语水平: 英语专业 CET-4
求职意向
发展方向: 根据我的个人性格、职业兴趣和职业个性,选定职业发展方向为行政管理类,首先计划在下半年内报考专升本行政管理或公共关系类专业,系统地学习行政管理知识以用于公司行政管理上;
其他要求: 借助于我性格中的长处、以前的工作经验加上对新公司工作流程了解,专业地处理各项公司事务
自身情况
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男|28岁(1988年5月1日)
居住地:深圳
电 话:180******(手机)
最近工作[1年11个月]
公 司:XX有限公司
行 业:机械/设备/重工
职 位:材料研发员
最高学历
学 历:本科
专 业:材料科学与工程
学 校:深圳大学
自我评价
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善于沟通、协调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与团队精神。活泼开朗、乐观上进、有爱心并善于施教并行。上进心强、勤于学习能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与综合素质。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以充沛的精力,刻苦钻研的精神来努力工作,稳定地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与公司同步发展。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一个月之内
工作性质:全职
希望行业:机械/设备/重工
目标地点:深圳
期望月薪:面议/月
目标职能:材料研发员
工作经验
2013/7 — 2015/6:XX有限公司[1年11个月]
所属行业:机械/设备/重工
研发室
材料研发员
1. 负责搜集行业材料数据,掌握当前本行业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负责公司材料标准化体系建设。
2. 对公司产品所用的材料进行基础性分析研究,建立公司材料信息库及相关技术标准、模版。
3. 负责新材料选型、样品的确认、供应商的评选及样品材料的采购。
2011/7 — 2013/6:XX有限公司[1年11个月]
所属行业:机械/设备/重工
研发室
材料研发员
1. 负责大型寿命推算试验,为客户提供技术咨询,并制定试验方案。
2. 负责橡胶及其制品、塑料及其制品的老化性能测试。
3. 编写新设备和新方法的作业指导书,跟进仪器设备的校准。
教育经历
2007/9— 2011/6 深圳大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 本科
证书
2008/12 大学英语四级
[论文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立法;完善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础,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并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公司的市场主体作用,有效地缓和了市场经济效率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公司法制度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漏洞,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和公司利益的行为频频发生,在此情况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便应运而生。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必要补充,合理维护了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有力地打击了部分股东的非法行为。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于公司法制度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公司人格否认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以美国为首的英美法系的司法原则中,旨在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填补因公司法人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所带来的漏洞。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为了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债权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进行制约的制度。由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打破了原有的公司人格独立制度,使侵权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很多西方法学家形象地将该制度称为“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目的是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同样源自于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理念的进步。在二十世纪初期,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到了发达的自由经济时代,国家对经济发展采取不干涉的政策,以求激发市场活力。然而,个人经济行为的利益最大化趋向极有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现象的出现。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谋取非法利益就是自由经济模式所导致的不良后果之一。为了弥补自由经济模式的不足,国家开始有选择性地进行经济干预,通过法律、行政等多种途径维护经济正常秩序,这也是立法开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制约性
英美法系国家有一句古谚语“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有可能滥用权力,因此,权力必须得到适当的限制。”法律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限制权力的的使用,使权力在制度的框架内运行,防止因权力滥用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效制约了股东权力的滥用,该制度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否定,而是对其合理的发展和完善。
(二)公平性
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取向则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两者的法律原则看似相互冲突,实际上却是辩证统一的,共同维护着法律的权威。不法分子对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严重违背了设立该制度时候的基本宗旨,造成了严重的不公平不合理,使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甚至有沦落为侵权工具的危险。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发展实现了经济风险和经济利益的再分配,重新激发了债权人的投资积极性,使原来失衡的利益天平又再次回复平衡。因此,可以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基础就是公平正义原则。
(三)个案性
有些西方法学家研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时候评论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人格独立之墙上的一个小孔,对于该小孔之外的部分而言,这面墙依然是岿然不动的。”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个案性,即该制度的使用仅仅限于特定的情况和特定经济案件中的特定法律关系,而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部分否定,而非全面彻底的否定,该制度的适用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其适用目的应当是实现个案正义而不是社会普遍正义。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严重背离原有的立法宗旨的时候,法律才能够对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否认,直接让侵权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三、国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经验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
英美法系的人格否认制度最先起源于美国,美国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逐步研究建立了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学基础,并进一步将其作为指导相关案件审判的指南。在1905年“美国诉米尔沃基运输公司案”的审判过程中,法官认为,除非有充分的反对理由,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一般不得被否认。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其他侵权行为,那么法院不再认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合理性,将直接追究侵权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美国相关的立法,美国法院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公司资本明显不足、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手续、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其中,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情形,包括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资产界限不明、大股东过度干预公司运营等。尽管股东在公司资本不足的情况下也可能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但是,这却不是美国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因为对公司人格进行否认往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形,如果仅仅使用公司资本不足这一单一因素,很可能会导致新的不合理不公平,这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内涵也是不相契合的。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不论其立法理念,还是立法模式都在全世界范围内发挥着重要影响。德国的公司人格否认被称为“直索责任”,即否认公司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人格,责令有侵权嫌疑的股东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德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适用,但是,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依然是公司法的统领性原则。德国法院对直索责任的适用非常严格,只要能够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的经济纠纷,那么一般不会动用否认公司人格的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日本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引入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于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方面深受德国法的影响,因而日本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同时借鉴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精华,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日本法律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对公司人格否认具有特殊性和针对性,并不能彻底否定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原则。日本法律对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起诉人目的也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在日本,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主体必须是为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而不得为了股东的相关利益。提出诉讼的主体通常是公司的合法债权人或者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由于股东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根据法律公平性原则,为了形成竞争有序、风险均衡的市场环境,股东必须在享受公司制度带来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起必要的风险和责任,因此,法律没有赋予股东为维护自己权益而否认公司人格的权利。
四、完善我国人格否认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健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
新《公司法》正式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对该制度的具体适用却没有详尽的规定,还有待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细化,在一般性的规定之外,尽可能多地列举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情形。新《公司法》只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作出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对具体的损害赔偿标准和限额却没有提及,给案件审理和判决增加了难度。因此,新《公司法》应当增加公司人格否认专章,将我国司法中常见的公司人格否认情形特定化、法定化。对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条件、情形、处罚标准等进一步明确化,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为司法审判提供更加权威和系统的法律依据。
(二)明确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举证责任
有些学者认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举证责任规则应当是“谁主张,谁举证”,有些学者则认为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债权人是否能够赢得诉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提供充足的证据。公司的债权人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相对于股东来说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位置,使得作为原告的一方的债权人很难通过自身的能力收集到足够的证据。
因此,如果单一地采用“谁主张,谁举证”一般性规则,则很难维护债权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极大地增加了债权人的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无法充分体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价值。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明确,导致了司法审判中程序适用混乱等问题。立法部门应当确定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主,以“谁主张,谁举证”为辅的举证规则,并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适用的具体情形更加明晰化,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
(三)充分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法理、要件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是指当公司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时 ,将忽视其与公司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 ,而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为一体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措施。该法理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 ,是以矫正公司法人制度在具体运作中出现的不公平为己任的。但是 ,如果不恰当地适用该法理 ,又会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 ,也违背创立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本来意义。所以 ,不仅各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理一直都极其慎重 ,除非有极具说服力的理由 ,而且为了发挥法人制度的积极作用 ,同时也为了防止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滥用 ,各国还针对各自司法判例的实践 ,以公平、正义法理念为宗旨 ,对该法理的适用要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无疑 ,普通法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上是有差别的。美国将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法理念作为适用法人格否认的一般法理依据 ,而不局限于任何固有的理由和固定的适用范围 ,并把该法理的适用看作是一种司法规制或事后的救济 ,而不是一种立法规制或事先的预设。恰恰相反 ,德国、日本在继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同时却倾向于尽量限定和缩小该法理的适用范围 ,主张如果能在契约、侵权等现行法规中解决问题 ,则尽量不适用该法理。即使适用 ,也要确定法律根据 ,严格适用要件。所以 ,德国、日本都强调该法理是以成文法上的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一般条款为基本法律依据的 ,并力图将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类型化 ,充分体现了大陆法系强调其理论体系具有完备性和逻辑性的特点。但是 ,两大法系国家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时毕竟都以公平、正义的法理念为最基本的遵循原则。这一点 ,是无本质区别的。因此 ,依笔者之见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构成如下 :
一、主体要件
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主体要件包括两方面 ,一是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 ;一是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受到损害 ,并有权提起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之诉的当事人。
(一)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
无疑 ,公司法人格否认总是针对特定场合下的特定法律关系的。但是 ,是否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首先就应考察是否存在公司法人格之滥用者。不存在公司法人格之滥用者 ,则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无适用对象。而公司法人格之滥用者应限定在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定群体之中 ,即必须是该公司之握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具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 ,或曰支配股东 ,并不一定必须持有公司多数股份 ,而应以实际对公司的控制作为表征。在一人公司 (包括家庭公司、小规模公司及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 )或母子公司 (指母公司对子公司保持高度控制权 )的场合中支配股东过度控制公司的情况最为明显。
作为公司的股东 ,可以有积极股东和消极股东之分。积极股东是指那些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 ,只有积极股东才有滥用公司法人格的可能性和机会。而消极股东则是指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 ,或有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不能或不愿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 ,公司法人格被滥用与他们无关。所以 ,揭开公司面纱直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 ,自然是对积极股东而言 ,消极股东并不因此而受到牵连 ,其有限责任仍然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在有些场合下 ,还应分清名义股东和实际支配股东 ,以便使真正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股东承担责任。如英国 1 948年公司法第 1 72条规定 :贸易署有权委派监察人员对公司股东资格进行审查 ,以决定谁是对公司经济利益或损失真正感兴趣或真正支配影响公司决策之人。德国有一A公司的职员B被授予转委托公司业务的权利 ,B以一“稻草人”C的名义成立一完全属于自己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D ,亲自D公司之业务 ,并从A公司获得费用。后D公司因债务问题涉诉法院。德国法院认为 ,公司D是由B一手控制 ,其成立的唯一目的就是通过对公司A的诈欺而使B获得佣金 ,所以D公司的设立是对法人制度的滥用 ,应否认D公司之独立人格 ,使其背后的事实上的股东B而不是名义上的股东C直接承担公司债务 ①。
值得强调的是 ,利用公司法人格为不法行为者不一定局限于公司股东 ,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都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司法人格 ,以谋自己之私利。对于后者不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而只能依有关公司法之规定适用董事、经理之责任。因此 ,应将支配股东与公司董事或经理的身份区别开来。然而 ,现实中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 ,通常是由公司股东出任的 ,即股东之身份与董事之身份或其它身份集中于一身。即使如此 ,也必须将不同身份区分开来 ,因为不同身份将涉及不同的责任。只有以支配股东的身份滥用公司法人格时 ,才能因符合适用要件而揭开公司面纱 ,否认公司法人格 ,直索公司背后支配股东的责任。当然 ,在现实生活中区分支配股东与董事等公司高级职员的身份 ,是一件复杂的事情 ,应当依照股东和董事不同的义务标准来衡量。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主张者
由于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针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制度而设立的一项严格责任制度 ,其适用必须经过司法途径 ,通过事后的方式对公司法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进行救济 ,因而必须有原告提出适用该法理的诉讼请求。无提起适用这一法理之主张者 ,该法理的适用就无从谈起。
公司法人格滥用的受害者通常是公司的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 ,有时是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因此 ,只有他们有权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必须明确 ,这些受害者皆是因股东之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而受到损害 ,如果因公司董事或经理擅权谋取私利而使上述当事人受损害 ,可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通过追究公司董事、经理之责任来予以补偿 ,不能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当然原告的身份对法院是否揭开公司面纱有一定影响。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律教授罗伯特。汤普森 (RobertB‘Thompson)先生曾主持一项关于“揭开公司面纱”的实证调查 ,该分析资料表明 ,以政府身份出现的原告 ,胜诉的比例远远超过一般的债权人原告和非债权人原告。前者的胜诉比例为57 8%,而后者分别为 42 3%和 40 3%②。这说明政府多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并且多出于法定政策的需要 ,不允许公司法人格制度被用于非法目的而追究滥用公司法人格者的责任 ,故而胜诉的可能性就大。
实践中常有公司自己或公司股东 ,为某种利益提起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之请求的情况 ,这是不能允许的。这一原则基本上为各国法院所接受 ,但不排除有些国家法院在掌握这一原则时不够严格。如上述资料统计了公司自己作为原告和股东作为原告来主张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况 ,虽然胜诉的比例远比其他原告低 ,但也分别占到 1 3 4%和2 5 4%③。这一方面反映了公司和股东主张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一般是很难成功的。法院通常都会告知当事人 ,既然你们选择利用公司形式从事经营 ,那么 ,不管处于有利地位还是不利场合 ,都应当坚守公司形式。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美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并不是十分严格的。笔者认为 ,根据该法理适用要件的规定 ,揭开公司面纱的请求是不应当由公司自己或公司股东提出的。就公司而言 ,公司提起法人格否认法理之请求 ,无疑就意味着公司在主张自己不是“人” ,这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逻辑上都难以说通。就股东而言 ,公司之独立人格和股东之有限责任制度 ,使他们成为最大的受益人 ,但不排除公司制度对其要求的法定负担 ,如公司税赋 ,甚至不排除公司形式有时置利用者于不利之境地。但既然股东选择了以公司形态进行经营 ,依公平、正义之目标 ,股东就必须在享受公司制度带来好处的同时 ,承担相应的负担 ,接受公司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一切法律后果 ,包括对其不利之后果 ,而不能为股东个人利益主张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来排除对之不利的后果。否则 ,有失于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但是 ,当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之诉的当事人 ,既具有股东身份 ,又具有其他身份时 ,就必须确定其适当的身份 ,才能适用这一法理。例如 ,在LeeV .Lee‘sFarmingLed④,一案中 ,李拥有李氏公司 30 0 0股股份中的 2 999股 (典型的实质意义上是一人公司 ) ,李同时又是该公司支薪的主管业务的董事和主要飞行员。李在一次为公司工作时 ,因飞机失事而死亡。李的妻子根据《1 92 2年新西兰工人赔偿法案》(NewZealandWorkers’Compen sationAct 1 92 2 ) ,要求公司给予李应得的补偿。因为依据该法对劳动者的定义 ,李如果以劳动者的身份出现 ,理应获得赔偿。可公司辩护人声称 ,李不是公司之雇员 ,而是公司之唯一所有人 ,应该撩起公司的这层面纱 ,确认李本人就是公司。那么 ,岂有自己赔偿自己之事。但英国枢密院根据萨洛蒙一案所确立的原则认为 ,李与李氏公司的人格是各异的 ,李不仅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 ,而且也可以是公司的雇员。李依其雇员身份完全有权要求获得公司赔偿。此外 ,公司之大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 ,有时也会引起公司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但小股东只能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 ,而不得求助于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
二、行为要件
行为要件强调的是公司法人格之利用者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格之行为。根据法律之一般规定 ,权利之行使 ,必须有一定之界限 ,超过正常之界限而行使权利者 ,既为权利之滥用。公司法人制度最积极的意义即在于通过这种企业形式 ,授予投资者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权利 ,有了这种权利 ,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投资风险在那些同公司进行交易的各个债权人以及社会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恰当地分配。虽然从一定意义上讲 ,债权人分担股东的投资风险 ,必须建立在公司股东合理地利用公司形式基础之上 ,即要求股东必须正当地行使有限责任的权利。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及有限责任于不公正之目的 ,公司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揭开公司面纱 ,直索公司背后之滥用者股东的责任。当然 ,控制股东并不是一定要对公司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虽为控制股东 ,但没有实际参与公司带有欺诈目的的公司业务活动 ,其有限责任仍为法律所保护。所以 ,公司股东具体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 ,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行为要件。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两类 :
(一)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和契约义务之行为
其一为利用公司法人格回避契约义务。具体表现为 :(1 )负有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如竞业禁止的义务、不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 )的当事人 ,为回避这一义务而设立新公司 ,或利用旧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在英国有一逃避契约中竞业禁止义务的判例 ⑤(Gil fordMotorCo.v .Home)。被告霍恩原为吉尔弗德汽车公司的董事及经理 ,被告在辞去公司职务时与原告订立一契约 ,约定被告于一段时间内不从事与原告发生竞争的业务而向原告的顾客拉生意。但被告辞职后让其妻与另一雇员作为股东和董事成立一公司 ,从事与原告竞争的业务。原告请求法院颁发禁止被告所控制的该公司执行业务的命令 ,法院批准了原告的请求。因为法院认为 ,被告之妻组成的公司不过是被告逃避其竞业禁止契约义务的工具 ,该公司的法人格应予否认 ,将公司之行为视为被告个人之行为。 (2 )负有交易上巨额债务的公司支配股东 ,往往通过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 ,再以原有的营业场所、董事会、顾主、从业人员等设立另一公司 ,且经营目的也完全相同 ,以达到逃脱原来公司巨额债务之不当目的。德国法院适用法人格否认法理处理利用公司形式逃避债务的案件。在TrvoliTheatre⑥ 一案中 ,被告成立了一歌剧公司 ,公司业务由被告亲自经营 ,剧院也属被告所有 ,但被告以租赁契约形式将剧院租给歌剧公司。其后歌剧公司经营不善 ,其债权人取得对歌剧公司的强制执行权。被告知悉后 ,解除了与歌剧公司的租赁合同 ,将剧院收回 ,并以被告个人名义继续经营 ,但也因之导致歌剧公司丧失了重要资产和营利工具 ,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权落空。法院认为 ,被告利用公司名义经营剧院 ,却又于债权人求偿时将剧院收回 ,实属利用公司逃避债务 ,故公司之人格应予否认 ,将公司与被告视为一体 ,由被告承担公司债务。 (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诈欺以逃避合同义务。被告布希与其妻设立一经营不动产的房地产公司 ,并拥有该公司的全部股份。但该公司实际上没有任何财产 ,亦未经营不动产业务 ,只是股东用来买卖不动产的工具。被告通常以公司名义买进不动产 ,除付清订金外 ,其余价款均以公司名义签发支票给付。当不动产产权一转移到公司后 ,被告马上将不动产转移至他们个人名下 ,使公司无不动产。而后被告由于以公司名义签发的支票无法兑现被诉至法院 ,原告主张以被告名下之不动产偿付购买上述不动产之价款。法院认为 ,这里的公司只是股东的“另一个自我” ,股东利用公司只是为了逃避债务 ,实现自身的经营。而且 ,利用公司名义进行交易 ,足以使债权人产生误解 ,进而导致欺诈。所以 ,应无视名义的法律主体 ,揭开公司之面纱 ,由背后的股东负责。
其二为利用公司法人格回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义务 ,通常是指受强制性法律规范制约的特定主体 ,应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之义务 ,但其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格 ,人为地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 ,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真正目的 ,从而使法律规范本来的目的落空。强制性法律规范一般是以调整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当事人规避法律 ,不仅该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和诈欺性 ,而且使社会整体利益的调整难以实现 ,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遭到破坏 ,有违法人制度之根本宗旨。若不制止 ,则法律规定之实效性不复存在。因此 ,为确保法律之尊严和其实效性 ,实有必要揭开公司面纱 ,恢复躲在公司法人格面纱后面的股东的真实面目 ,让其承担规避法律的法定责任。例如 ,出租车行业为防止公司业务之不法行为可能导致的巨额赔偿 ,将本属于一体化的企业财产分散设立若干公司 ,使每一公司资产只达到法定的最低标准 ,并只投保最低限额的保险 ,因而难以补偿受害人之损失。或者利用公司形式逃避税务责任、社会保险责任或其他法定义务。在琼诉李普曼 (Jonesv .Lipman) ⑦一案中 ,被告为逃避交付房屋之强制执行义务而设立一公司 ,并将房屋转让给该公司。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被告履行交付房屋义务之诉。法院认为 ,被告企图以公司之面纱阻碍法院发现真实、正义 ,因此 ,应否认公司之独立人格 ,继而认定房屋转让无效 ,房屋仍为被告自身所有。由此 ,法院可命令该公司将房屋转让给原告⑧ .
(二)公司法人格形骸化之行为
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 ,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公司的另一个自我 ,或成为其机构和工具 ,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
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的场合下 ,公司形骸化的情况较为严重。一旦发生公司同其股东或一公司同他公司的人格同化的现象 ,法院通常就要揭开公司的面纱 ,而且成功率几乎接近于百分之百。
公司与股东或母子公司、姐妹公司之间的财产混同是公司形骸化最基本的表征。财产混同是对分离原则的背离 ,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隐匿、非法转移或被股东私吞、挪作他。财产混同一方面可以表现在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等完全同一 ,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 ;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它财产混合 ,公司资本或财产移转为非公司使用 ,或两个实体拥有完全同一的所有权 ;公司缺乏独立财产 ,或与公司经营风险相比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财产无记录或记录不实 ,公司帐簿与股东帐簿不分或合一等。另一方面也可以表现在公司与股东或一公司与他公司利益一体化上 ,这样 ,股东自己就可将公司的盈利当作自己的财产随意调用 ,或转化为股东个人财产 ,或转化为另一公司的。因为财产混同无法保证公司贯彻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原则 ,进而影响到公司对外承担清偿债务的物质基础 ,所以财产混同是法院揭开面纱重点要考察的内容。
公司与股东之间特别是公司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业务混同也是公司形骸化的重要表征。例如 ,公司与股东或不同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 ;具体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 ,而是受同一控制股东或同一董事会指挥、支配、组织 ;公司集团内部实施大量的交易活动 ,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都以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的需要为准 ,根本无独立、自由竞争而言 ,资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间随意流动 ;公司对业务活动无真实记录或连续记录等。以上种种足以使公司与股东之间或母子公司、姐妹公司之间在外观上的独立性几乎丧失。
公司形骸化还有一种表征是组织机构上的混同。诸如公司集团中公司之间董事会成员的相互兼任 ,总经理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聘任或任命 ;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或经理的完全一致 ,甚至雇员都完全一致 ;一人公司中不召开董事会 ,公司在人事任免、发展计划等重大事项决策上不履行必要程序或无必要记录 ;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 ,不保持必要的公司记录或根本没有记录等。
1、徐州SOHO时代广场项目总面积73000平方米,地上19层,地下1层,为商住楼。建设单位主体预计投资1.6亿元,施工单位是国家特级施工企业南通四建集团。主体工期计划为180天。在组织安排上,南通四建集团作如下安排:……?
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南通四建集团徐州SOHO时代广场项目部一共安排治理人员17人。
?工期方面,能在175天的时间内顺利完成主体封顶。确保进度计划,并节约工期5天。
2、苏州一建集团承建的吴江大厦主体工程,建筑总面积115903平方米。办公楼建筑高度为98米,会议中心建筑高度为23.3米,地下一层,局部二层,地上二十层,局部二十二层。主体预计总投资2.2亿。根据工程的施工区域,苏州一建对吴江大厦工程做以下的组织结构:?……?
吴江大厦施工项目部光土建部分的治理人员就达36人。其中施工员共10人,分别治理办公主楼、会议中心、地下广场等不同的施工部位。
从现场的施工治理人员数目对比上,苏州一建吴江大厦项目部的人员明显多于南通四建徐州SOHO时代广场的人员。但是进度方面,吴江大厦工程明显滞后。
在质量问题的处理上,南通四建徐州SOHO时代广场项目上更加显得机动灵活。尤其在施工的过程中,南通的施工队伍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整改比较积极,创新。往往在上一次发现提出要求整改的问题,在下一次的施工中,就不会发生。例如:强柱弱梁的混凝土施工,在第一次发生低强度的混凝土渗入到柱头之后,在以后的施工过程中,现场的土建项目副经理能每次都亲自到现场指挥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在混凝土建筑过程中,因成型好的钢筋经过踩踏变型厉害,为确保钢筋成型,做好成品保护,在经常需要行走的,轻易踩踏到的位置上铺好木板,保证了钢筋成型质量;在钢筋验收的过程中,曾经有漏筋的事件,我们提出之后,在以后的验收中类似位置都没有发生过漏筋。
而在苏州一建集团施工的吴江大厦工程上,很多质量、安全的问题,往往都是我们直接找相关的施工工人来解决的。使得我们的工作量比一些施工治理人员多得多。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劳务承包上存在的隐患。苏州一建吴江大厦项目上的治理人员安排劳务队处理的问题,往往无法落实,施工治理人员又碍于劳务队是项目经理介绍的队伍不方便治理,从而影响治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很轻易造成质量、进度、安全方面的隐患。
因此,要经常对现场发生的问题及时地进行总结、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类似的事件不发生是很有必要的。
另外,要清楚地知道,对于项目经理来说,最大的挑战不是技术问题了,而是如何组织和协调好项目团队成员。确定好工作目标,使项目团队成员为同一个目标努力工作,相互之间向同一个方向用力,同时团队成员集体承担项目的压力。要从职位、团队、职责和分层结构等方面定义项目的组织结构。
选择什么样的项目组织结构取决于项目特征和客观约束。因此,要预先确定这种结构有一定困难,因为哪一种结构有效(甚至可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条件。所以需要定义项目所需人员的数量、类别、经验和才能。
根据项目的预计工作量、预期的进度、所选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由项目经理确定该项目所需的人员配置。要估计一个项目的工作量,当然离不开团队规模、经验、技能、才能等因素。项目经理在进行估计的过程中,很可能对人员能力早已心中有数。因此,一旦选定了可接受的总工作量和可行的时间表,人员的配备情况即随之确定。
项目经理还必须考虑到骤然大量补充人员可能导致的混乱,以及为了大幅缩短项目期而大量增加人员,对效率可能会造成怎样的灾难性影响。
因此我认为在成立一个完善的项目组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第一步,进行项目工作分析,确定好治理人员的治理流程网络图。这样,在执行具体项目时就会有章可循。
第二步,在工作分析的基础上,了解和定义完成项目各项工作都需要何种角色,这些角色都需要具备哪些技能、何时需要这些角色。
第三步,从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中了解企业有哪些人具备担任这些角色所必需的技能,有哪些人有过类似的经验,有哪些人有合适的时间能够担任这些角色。在此基础上,预选项目组成员。
第四步,对这些预选出的成员进行人气、性格、团队角色和谐性分析。
第五步,进行角色分工,初步确定项目团队成员。对选定的成员要表现充分的信任和工作上的支持。
第六步,劳务队伍的选择。很多好的施工劳务队伍,其实工人的素质很一般。要害是在队伍中有较好的起带头作用的骨干工人。对于各种劳务队伍首先要从严治理,要使队伍绝对服从治理人员的治理。在严格治理的前提下,做好赏罚分明。保证各方面工作的积极性。
一年来,作为动力组的一员,在各级领导及同事的支持下,本人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作风务实,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和领导交下来的其它任务,现将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日常工作
1、每季度对全市自维巡检维护一次工作,多次往返翠峦、皓良河、乌伊岭等基站。
2、和铁塔集团对我市基站进行核查工作,核查1000余次。在核查过程中,为给公司节省差旅费用,都是自己驾驶车辆进行核查,在核查的过程中,发现电信、联通等公司利用移动电源线路10多个基站,核查后经过整改,已查出涉及4家分割电费款项上万元左右,经与铁塔沟通,要求对线路进行整改,使我公司电费降低,进一步保障了我公司的线路安全,为公司节省了电费支出。
3、利用专业技术能力进行应急保障紧急抢修工作,2020年主要解决问题有夏天涨水进行支援和下雨天抢修线路,南岔停电支援更换电池等许多临时突发工作。
4、本人在一年的工作中,业务上有了相对的提高,每一次的实践工作,都是对我业务能力提高的一次经验积累。
二、2021年工作打算:
1、按照公司的2021年重点工作要求,积极主动的完成本职工作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内蕴及各国立法继受状况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在认定其作为法人存在的同时,否定其法人特性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的人格属性,使其不当滥用公司人格的操纵者承担法律责任以体现法律的内在意蕴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内蕴及其世界各国对其立法继受若何,这是本文要探讨的第一个问题。
依笔者之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内蕴在于,它能正确地展现法律的公正意蕴,阻遏法人制度的人为滥用,维护法律特别是法人制度所追求的最高价值,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债权人权益,达到与独立法人人格相牵制的、亲和的力量预期。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是绝对消灭法人制度,永久剥夺其公司生存权,而是针对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在其背离法人独立制度的价值目标,人为地恣意滥用这一制度时,启动阻遏机制,否认其形实而内瘪的本质,以恢复被扭曲了的独立人格肌体,保障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公平与正义。这种人格否认制度从动态上来说,应认为是暂时的、相对的。当被否认的公司矫正了扭曲的行为,复原了法律的内在意蕴时,则其人格本质将重新获得法律的再生。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所指向的仅是公司与其外部产生特定法律关系时的某些独立肌体,即人格的内在结构方面。其所不予认同的是承担责任的有限性、财产的独立性以及经营权的自主性。这些人格内在结构的否决,是揭开公司人格头上的面纱,使其滥用者的丑陋面目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让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直接冲破由独立人格筑起的藩蓠,毫无保留地追究恶意滥用者的法律责任,使其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甚至落得可悲的下场。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另一价值意蕴是充分展示法律的正义。作为法律的灵魂的正义本质,是其生来就永不停息地追求的目标,自从人类社会发生公正与不公正以来,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法一直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艺术和工具。正义有许多规定性,其中最具要旨的规定性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而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首先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正义问题。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正义正是通过这种分配权威而使社会步入理想的状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诞生,亦正是不余遗力地维系着该种理想状态的永恒而应运出现的。因为公司作为独立人格主体,在其实现社会的合作分工,不同市场主体的利益与负担方面,在促进大众投资,经济持续增长方面,均是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的。然而,在公司法人制度的运行中,一些不法主体,为个人私利,往往不惜侵蚀他人的利益而丰肥自我,不正当地、欺诈性地将公司人格独立责任滥用到了极点,导致了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遭受了莫大的损害。由此人为地将公司法人制度的优越性与法律维系的公平、正义极大地扭曲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生成,可以有效地阻挡这种恶意滥用行为,还其法律的本质和公信力、促进法律所追求的内在意蕴的复原。
当今世界,在普遍接受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同时,许多先进国家在立法上均设置了这一制度。最典型的是英国、德国和日本。在亚州的香港也深受其殖民地时期法律的影响,自1897年以来一直对公司区别于其他成员的独立人格进行确认。法院为了了解法律背后的隐蔽的经济现实,透过独立人格的面纱,针对性地控制法人的自然人的思想和行为,为其确定权利和义务,阻却不当滥用独立人格行为即刺破法人的面纱。英国公司法案第31条、第108条,德国有限公司法第32条、股份公司法第317条均做了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此外,德国判定构成法人人格滥用的行为主要是依据其民法典第242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和826条关于善良风俗的规定。德国关于特定类型公司的人格否认方面的立法设定也是比较全面的。如德国《股份法》第3编第303条第1款规定,控制性合同,盈利支付合同如终止,根据商业法典第10条,在合同终止登入商业登记册作为公布前有理由提出债权的公司债权人,在登记公布后6个月内,就此债权向合同另一方进行申报,合同另一方对此债权人要予以担保。德国的欧州公司法草案第329条规定,当债权人首先向从属公司就支付提出书面请求,并未受到清偿时,企业集团的控制公司必须对从属公司的债务负责任。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17条第1款规定:“如果股东受到损害,那么支配企业也应对他们因此受到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日本判定法人人格滥用的构成是依据民法典第3条“不许可滥用权利”来确定的。在认定构成投东控制权滥用上,日本法院对母公司实际控制了子公司而致债权人遭受损害时,也对子公司的人格给予否认。
美国应该说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始发起者。美国公司法中规定了“反向刺破”,它是指股东不是债权人在诉讼中主张公司的独立人格应该被否认。被认为公司人格否认的开先河者为法官桑伯恩。他在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的判决中指出:公司在无充分反对理由的情形下,应视为法人,但是如果公司的独立人格,被用以破坏公共利益使不法行为正当化,袒护、欺诈或犯罪,法律即应将公司视为多数人之组合而已。此外,美国在认定构成公司人格否认的各种滥用人格权行为方面也有许多有影响的判例。如规避法律型、回避合同或侵权债务型、逃避强制执行型及其他一人公司、母子公司等特定类型人格否认上都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除上述国家外,世界其他国家也逐渐认识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价值,也在积极探索这一制度的立法问题。我国虽然不在立法上确立这一制度,但通过司法解释,已使这一制度在我国法律上初具雏型。
二、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既然在国外有如此巨大的影响和实际价值,则我国不能不根据本国国情加以考量。依十几年来我国公司制度及其发展的状况看,不设置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利于公司的健康发育,而且对股东及其债权人的利益是难以获得保障的。因此,于笔者看来,继受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一)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应用公司制度以来,毫无疑问,取得娇人的成绩,促进了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极大地增进了社会财富。然而,由此而产生的滥用公司人格权规避法律责任、回避合同或侵权债务,逃避执行义务抑或特殊的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已极大地危害了法律的本旨,阻碍了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与健康发育,导致了三角债,甚至致债权人无处讨债,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引发了不安定的因素。这些不当滥用行为在规避法律责任与逃避强制执行义务方面主要有:
1.虚假出资,设立空壳公司。出资并且达到一定的额度才能符合设立公司的法定条件。然而一些不法商人伪造证件,虚报注册资本,设立名不符实的皮包公司,或者有些人在公司设立后,迅速抽逃资本,使公司成为一个空壳,丧失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使股东或局外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蚀时无法追索。
2.成立假中外合资企业。有些不法商人为了骗取税收优惠或者其他政策优待,在境外注册了公司,又通过在境外的公司绕道国内注册了中外合资企业或外资独资企业,实际上境外企业并不出资,而是利用这虚假企业向银行贷款,或者骗取其他内资企业与其合作。一旦发生经营失败,便溜之大吉,司法难以追及。
在回避合同或者侵权责任及至逃避强制执行义务方面的企业主要有:
1.设立公司将原股东的债务转移到公司中去,由公司来承担不由公司受益为目的的债务或其他与公司利益无关的风险。使本应承担义务的债务人的当事人地位发生了位移,导致了程序法律的不公正和实体法律的正义受到扭曲。
2.搞“金蝉脱壳”。为了逃避侵权责任或者纳税以及其他强制执行义务,在公司即将受到追究时,转移资产,在异地设立同类公司,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以逃避应尽义务或者另行设立新公司,把股东到期债务或者用于清偿到期债务的财产,转移于公司名下,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形态,搞“金蝉脱壳”,逃避强制执行义务。
在特殊类型的规避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有:
1.设立一人公司。即公司成立时虽然具有法定的股东人数,但除了公司总经理外,其他股东均为夫妻或者近亲属,实为一人所左右。或者公司成立后,其他股东把股份转让予一个股东所独享,但为了不让公司因此而解散,名义上仍保留数个股东出资,而实际上是一人出资之状况。
2.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名义上母子公司各自独立,互为法人。而实际上母子公司之间形成集团关系。母公司把子公司视为自己的经营整体,滥施老大权利,操纵或控制子公司的财力、物力、人力资源,以逃避债务,逃避税收或其他义务。
上述这些滥权表现,不能认为仅仅是个别情况,而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这表现在一些私营法人企业、或一些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公司、股份制企业等方面情况更为严重。有些已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有些采用欺诈行为把其他股东的巨额财产骗到手后大肆转移,使一个好端端的国有企业陷入倒闭,引发了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和不安定因素;有些则采用脱壳之计,大肆逃债和逃避国家税收。据笔者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统计,这种滥用公司人格权的不良行为,占经济案件受理数的相当大的一部分。由于我国缺乏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因此,大量的滥用行为难以获得法律的救济,而那些钻法律空子,滥用法律独立人格权的行为人采用这种偷梁换柱的手法,往往一年半载之间便大肆发迹,变成了著名民营企业家,被戴上各种桂冠,并产生了积极的、秀美的光环效应。这种丑陋脸面如果不加以揭开,任其继续下去,不仅大量的企业将遭受其害,而且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这样,必然会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严重的影响和危害,使市场秩序难以有序发育,社会经济受到巨大扼制。因此,在我国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目前不仅迫切,而且长远也是十分重要的。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设立的可行性
我国虽然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认识和探讨较晚,但最高领导机构应该说是有一定的认识的。这反映在我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商法的规定上。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关于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就是对公司成立及其注册资本的不实的行为,规定了有权撤销公司,收缴公章的内容,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公司若违反规定有不实行为,并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事由的,债权人有权利“撕开公司面纱”以寻求救济。
此外,1990年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也明文规定,倘若该公司资本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办公司的呈报单位应负补充清偿责任。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1994)4号批复中规定了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问题,初步在实践中一定范围内确立了法人资格的否认制度,可惜这一规定只局限于开办企业应承担的“开办责任”上,尚未有对母子公司有控制权要承担责任的规定。还有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的规定,均是对否认制度一定程度的采纳。
综上所述,我国立法虽然不设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司法解释及其相关工商经济政策均不同程度地对滥用公司人格权之行为给予一定的补救规定。可见,我国商法在公司人格否认方面已初现雏型,并且,市场本身的呼声,法律公正、正义的呐喊,均预示我国在采用与继受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方面条件是基本具备的。由此观之,有条件地、谨慎地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可行的。不能因为适用这一制度可能会造成法人制度的些许损害,而不顾客观实际的迫切需非要因噎废食。
三、我国立法设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思考
设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当然不能随意而应该规定一定的适用条件,或者是限制其适用范围。这一谨慎态度,来源于公司法人人格的稳定性,来源于投资的热忱,市场经济的发达。假若公司人格不受限制地被否认,则容易成为一些滥用司法权的法官“寻租”以获取不义之财的门径,使正当经营者因经营失败而遭受不必要的财产追究,影响了投资经营的积极性,由此直接导致了市场的萎缩。这一点,正是法律实践最为忌讳的所在。人们对过去行政权的恣意滥用,民意,名为公私合营,实为收归国有的局面已心存余悸,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让人怀疑是否是一种行政权滥用的司法化回复。基于此,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设立一个适用范围,对司法权的滥用,对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秩序均是十分必要的。于笔者看来,目前我国应予否认化圈定的范围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量。
1.应把否认限定在虚设公司,滥用法人行为的方面。这种行为表现主要有两种:一是虚设假中外合资企业,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特别是骗取贷款较为容易,欺骗性较大,虽然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但内外资企业的不平等待遇还不能消除,故这类公司仍然享有特殊优待。这种虚设公司一旦经营亏损或故意人为制造巨额亏损,不仅是国家税收成了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二是一人公司现象。如前面所述,公司设立时虚拟股东,但公司设立后实为一人出资,一人经营。另外,即使是数个股东,但公司成立后实行股份转让,使原来数个股东共同出资的公司变成一人公司,然而,在名义上仍保留两个以上股东的出资额。这种公司也具有极大欺骗性,往往成为某些不法商人利用来欺诈债权人与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
2.应把否认限制虚报注册资本、抽逃资金的滥用法人行为方面。这种公司在实行虚假注册,用不实资本或者根本不存在的零资本来欺诈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有些是注入资本后,迅速把资本给抽空,使公司蜕变成空壳,用这种方法对债权人进行欺诈。这种公司对债权构成的威胁也是极大的。
3.应把否认限制在母公司滥用隶属权无度操纵子公司的行为方面。这种滥用隶属关系之权利,过度操纵子公司用以规避法律义务,转嫁风险,欺诈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在我国其危害也是较大的,不给予有效规制,在其规避法律时揭开法人面纱,则债权人及其国家利益是难以实现的。
4.应把否认限制在“金蝉脱壳”的权力滥用行为方面。这种行为的滥用应该说在我国已不鲜见。它反映在中外合资企业或假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方面情况比较严重。这也是钻公司人格规范不足空子的一种非法经营手法,往往构成对国家税收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巨大威胁,故应加以规制,让滥用者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
5.应把否认限定于非法挂靠的行为方面。这种不实企业,往往借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举债然后抽逃资金,虚构经营亏损,人为制造债务,并把巨额债务转嫁到挂靠企业身上,使被挂靠企业无端成为承担债务的诉讼当事人。不过这种企业刺破面纱,让其与被挂靠企业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则法律是难以有效地保障债权人利益的。
另外,在具体操作上应考虑以下两方面。
①在立法上应立足于公司法的规定。因为只有公司法上明确设立人格否认制度,那些滥用公司人格权的行为人才畏惧于法律威慑,不敢贸然行使滥用行为。
关键词:建筑工程 管理思路 加强管理
1、构建完善的建筑工程管理思路体系
目前,在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中尚未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管理思路体系,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缺乏对工程管理理论的深入研究,没有将理论与经营相结合,致使建筑工程管理思路混乱、不明确。在此情况下,我国应当积极组建由资深建筑学专家和管理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组成的专研团队,对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思路进行深入研究,确保与国际先进理念相接轨。此外,建筑工程管理体系要吸收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研究其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借此提高我国工程管理水平。总之,建立健全工程管理体系是确保建筑工程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施工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对于规模较大、单项工程较多的建筑工程而言,应当推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和成本核算制。由于实施项目管理责任制的制约因素诸多,各参建方的工程管理重点不同,所以必须处理好甲乙方、业主、监理方、承包方、分包方、设计方之间的关系,确保项目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同时,在项目经理任用上,需要企业在建立完善的分配机制、用人机制、监督机制的前提下进行选聘,确保项目经理具备丰富的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做到优化配置资源,协调处理好各项管理工作。
2、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质量的好坏是判断一个建筑工程的是否可以应用的最基本的保证,它同成本、工期有着相互制约、却又相互联系的关系。在整个的项目建设中,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冉施工的原则,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筑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标准,确保质量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并将施工人员、施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等各个施工要素均纳入到质量管理的范围内。首先,将施工人员作为质量控制核心内容,做好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充分调动起施工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树立安全质量第一的施工观念;其次,严把施工材料采购关、验收关和使用关,杜绝出现暗箱操作的采购行为,增强采购人员的责任意识。认真验收施工材料的批次、型号、种类、数量,判断其是否符合设计标准和质量合格要求,严禁不合格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再次,做好施工机械设备配备工作,提高施工机械的使用效率,防止因施工机械故障而影响施工进度和质量。因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强化现场施工控制,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奠定资源基础。
3、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在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中,除了日常必要的安全检查以外,还应做到每周一小检、每月一大检。在检查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同时要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定期对责任进行整改与监督,以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另外,在施工场地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宣传,通过张贴标语、开展一定的安全知识教育等,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确保现场的作业程序稳定,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进行施工。对于一些危险性较大的特殊工种,应做到“持证上岗”,经过业务培训符合标准后才能进行操作;实施安全技术交底的制度,在开展每道工序之前,由专职人员对安全技术工作进行书面交底,在班组长的带领下,各施工人员要认真进行贯彻、落实。
4、加强建筑工程成本管理
现阶段建筑工程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项目成本管理是工程管理不可或缺的内容。工程管理本质特征可以由项目成本管理体现出来。首先,建立项目成本管理责任制。项目管理人员的成本责任,不同于工作责任,工作责任完成不等于成本责任完成。在完成工作责任的同时,还应考虑成本责任的实施,进一步明确成本管理责任,使每个管理者都有成本管理意识,做到精打细算。其次,对施工队实行分包成本控制。项目部与施工队之间建立特定劳务合同关系,项目部有权对施工队的进度、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按合同支付劳务费用。再次,施工队成本的控制,由施工队自身管理,项目部不应该过多干预。
5、加强建筑工程进度管理
建筑工程的
工期是从从工程着手建设到竣工验收结束之间的期限,它是一个建筑工程的进度也表示着建筑工程的速度。如果很好的控制工期,能使建设项目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在合理的成本范围内控制好工期,也就是保证了质量问题,保证了工程管理体系的快速运行。首先,施工前的工期管理。在施工前,就是招投标之后,要提前进行数据收集,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分阶段的完场准备。要制定合理的进度计划表。而工程进度的任务是针对建设项目的进度目标进行工期计算,是施工单位工程师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工程量与工程复杂程度计算出工期的大概时间。同时技术人员根据相关的场地,环境,绘测出符合标准的建筑工程图样。还要编制先进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工程施工建立必要的技术条件,让企业通过图纸设计,来衡量工程的整体规划,从而达到缩短工期的目的。其次,施工过程中工期管理。针对有经验的建设单位来说,强大的施工队伍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另外还有施工物资和场地的控制和管理都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用专业的材料、设备人员进行购买.同时要对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测,严格把关,把质最问题落实到实处,以便将来工程的如期完成。而场地的选择也是尤为重要的步骤,要在施工前对场地进行完整的勘察。要有合理的进度计划表,按照进度计划要求,稳定、和谐、科学的完成工程建设。
6、结语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中心,提高项目运作质量,是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永恒的主题。建筑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关乎企业发展的方向。有效提高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水平可以带来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够使企业在变化万千的纷扰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于栋梁.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措施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6).
一、2014年总体工作情况:
(一)、立足本职,深入管理:
作为建设公司项目部经理,我深知自己责任的重大。在思想上,我积极的保持与公司上级领导一致,在实际工作中,我主要是负责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实施和督促,并根据各阶段成果及时制定以及修改相关政策和管理方案。比如,一是积极的针对有关的项目进行一定的工程分析,并结合多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制定出相关的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和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并且能够编制科学的施工方案和人机料计划,让成本在工程建设初期就受到全面的控制,并能以创新的成本管理措施,切实的确保公司制定成本目标。二是立足本职基础,相应地制定了一些相关的管理制度,以此做到全方位的将管理措施落实到个人。三是积极参与设计变更的论证,负责工程签证的审核与落实;四是全方面的负责处理施工单位现场提出的技术问题,重大技术问题并且及时的回馈给设计管理部;五是切实的组织解决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造价、工期、质量和安全问题,并及时上报。
(二)、务实基础,狠抓安全:
作为项目部经理,我一直把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因为安全不仅是工作的根本,更是公司效益的根本保证。所以,在本职工作当中,我一直本着认真贯彻落实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基础,切实的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力度,并且能够积极的针对各种情况,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了对各个安全相对薄弱的环节部位进行了一定的整改措施。这些措施的施行,不仅从根本上保证了个人员的安全,而且也有效的杜绝了各类违章作业。
(三)、积极执行,严把质量:
作为项目部经理,我以一丝不苟,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切实的做到了以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确保工作和实体质量。在工作中,首先我坚持“三检制”的贯彻落实,真实并且及时的填写各项质检记录,切实的做到了有记录、有再现性、有追溯性。其次在全面的控制各项施工过程中,能够重点控制工序质量,坚持质量标准,切实的做到了严格检查,恪尽职守。最后立足本职,积极贯彻以“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并且能够及时的组织会议,明确我部门工作方法、程序,用指导、引到的工作方法加强事前质量管理,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事后出现质量问题的批评与处罚。
总之,本年度,我在公司领导的指导下、在公司各相关部室的大力配合下,务实基础,改革创新,切实的做到了科学安排、合理调配,充分的履行了身为项目部经理的各项职责和任务,并且加大了项目部班子的建成力度和班子成员文化建设,从根本上做到了顾全大局,统筹管理。
二、存在的不足以及未来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