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3 05: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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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市和区、县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工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有有害作业的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建立劳动卫生制度,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
第九条劳动者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权利。劳动者有接受劳动卫生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有依法要求单位改善有害作业的劳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治疗的权利。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无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的,劳动者有权检举、控告和拒绝操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卫生操作规范。
第二章预防
第十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的劳动卫生监督,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和劳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付的执法检查任务。
第十一条禁止将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相应防护设施的单位。
第十二条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涉及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设计的审查和工程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学评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单位使用新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材料的,应当在使用前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其毒性评审资料。
第十四条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与其他作业场所分开,并配备必要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急救人员。有剧毒、放射源或者产生放射线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防范管理。
第十五条单位对有害作业应当制订劳动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各种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发生职业病的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健康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有害作业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内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测定
第十九条本市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不得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委托测定。单位自测人员的测定资格,由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实施资质认可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对作业场所中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进行测定;也可以委托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测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结果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向职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工作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抽查测定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测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测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测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和统一的检测技术规范,测定必须科学、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或者本市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超标费。超标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健康保护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和建立健康档案。单位应当对曾长期从事过有害作业的并可能患晚发职业病的离休、退休和调离岗位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性健康检查的范围、内容、间隔时间和职业禁忌症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害作业。
第二十八条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急性职业病可以由初诊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慢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病医疗终结后疑有后遗症的,由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对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临床症状及相应的理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集体作出职业病的诊断。
第三十一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交职业病患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或者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第三十四条单位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复查。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其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由造成该职业病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可以分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按照每人次五百元处以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止有害作业操作。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时,凡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分工范围的,应当会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认为有可能引起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可以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水稻条纹叶枯病、水稻黑条矮缩病及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发生的主要相关因素分析:今年我市水稻病毒病有暴发流行的态势,其依据如下:
1、灰飞虱冬后残留基数较高。由于持续的暖冬气候条件,近年来灰飞虱连续大发生,冬前基数高,冬后发生量大,据4月中旬调查,全市平均每亩虫量1.1万头,高于去年同期0.68万头/亩。白背飞虱近年迁入虫量高,发生程度重。
2、水稻品种。目前,我市水稻主体品种虽然较抗条纹叶枯病,但均不抗水稻黑条矮缩病和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有利于水稻病毒病的流行。加之今年山区推行籼改粳,水稻秧苗期农民没有压低灰飞虱数量控制病害的习惯,容易导致粳稻条纹枯病的重发流行。
3、毒源充足。年我市水稻黑条矮缩病发生面积近7万多亩,病区的灰飞虱带毒越冬后经过小麦、杂草等寄主的过渡后将成为水稻上的毒源。据高邮、宝应植保站今年麦田灰飞虱带毒率测定,黑条矮缩病带毒率均为4%,今年水稻黑条矮缩病发生流行潜在威胁大。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年在我省已查见。
4、生育期吻合度高。4月中旬调查,麦田越冬代灰飞虱处于成虫盛期,预计一代成虫迁移盛期出现在5月下旬至6月上旬,此时水稻正处于出苗至分蘖期的易感病生育阶段,与灰飞虱迁移高峰吻合度高。
二、防治对策与目标
防治对策:根据水稻病毒病的发生规律及致害特点,我市防治水稻病毒病应坚持以农业防治为基础,全面实施“切断毒链,治虫控病”的综合防治策略。针对水稻条纹叶枯病重病区推广种植抗病品种为主体,具体措施为:“品种择优抗病害,栽培优化避虫害,药剂浸种防侵染,麦田防治压基数,秧田狠治断毒链,田边普治除隐患,大田防治保丰收”。密切关注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在我市的发生动态。
防治目标:通过水稻条纹叶枯病、水稻黑条矮缩病综合防治技术的实施,全市力争将水稻病毒病病株率控制在5%以下,危害损失控制在2%以下。
三、防治技术
1、准确监测虫情动态。认真做好传毒媒介(灰飞虱、白背飞虱)和水稻病毒病的预测预报工作,对麦田要做到7天一次普查灰飞虱虫情,对秧田要做到2天一次系统调查灰飞虱及黑条矮缩病、条纹叶枯病病虫情,5天一次大面积普查,本田在分蘖盛期前,坚持做到5天一次系统调查,7天一次大田普查,确保准确把握灰飞虱田间消长动态和病毒病流行趋势。要做好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的监测,密切注意白背飞虱的迁入情况,及时掌握灯下和田间虫情消长动态,做好迁入代灯下白背飞虱带毒率检测和稻田疑似植株调查鉴定,为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及时组织虫情会商,提高决策的准确性、科学性。要定期向省、市植保站汇报灰飞虱、白背飞虱和水稻病毒病发生动态。
2、因地制宜推广抗(耐)病品种。在水稻条纹叶枯病重发地区以选择种植抗(耐)病品种为主,在选择抗水稻条纹叶枯品种时,也要防范是否感水稻黑条矮缩病,目前种植的一些抗(耐)条纹叶枯病的水稻品种不抗黑条矮缩病。如淮稻5号等抗条纹叶枯病而较感黑条矮缩病。
3、积极改进耕作方式。一是科学选用适宜的苗床址。育秧的苗床应选择远离麦田,排灌方便、相对独立的田块,育苗时要清除秧田四周杂草;在商品化集中供秧区推广应用防虫网、无纺布笼罩育秧。二是适期内推迟水稻播期。各地应根据水稻生育特性,在最佳播期内适当推迟播期,使得水稻秧苗易感病期与灰飞虱传毒高峰期错开,减少传毒机率。三是大力推广轻型栽培技术。推广抛秧、机插秧等轻型栽培技术,集中育秧、商品化供秧。适当增加栽插密度和基本苗,通过栽培措施的调节,达到栽培避病的作用。四是加强玉米粗缩病防治。玉米、水稻混作区,应重视对玉米粗缩病的防治,控制灰飞虱从玉米上获毒传播水稻黑条矮缩病。五是加强发病田块的管理。要做好水稻因苗管理、分类指导工作。根据不同苗情,合理肥水运筹,提高植株抗病能力。要科学指导改补种工作,并及时拔除田间病株,减少田间毒源。
4、控制传毒媒介(灰飞虱、白背飞虱)发生数量,压低传毒基数。对水稻条纹叶枯病和黑条矮缩病,坚持“切断毒链,治虫控病”策略,要通过药剂浸种,麦田防治,秧田狠治,田边普治,大田防治,多个环节防治灰飞虱,阻断毒源传入水稻植株体内。一是全面推广药剂浸种新技术。采用吡虫啉、吡蚜酮等药剂浸种,充分发挥这些药剂的内吸传导优势。二是开展麦田防治,压低灰飞虱发生基数。在灰飞虱虫量高的田块,结合小麦穗蚜防治时进行兼治,对麦套稻和秧池周边麦田采用敌敌畏熏蒸或吡蚜酮喷雾等防治方法,控制灰飞虱向秧田迁入的基数。三是狠抓秧田防治切断传毒链。要从水稻播后成苗期开始,对秧田交替使用稻丰散、异丙威、吡蚜酮等药剂。第一次在秧苗露青期开始使用,后根据灰飞虱迁入峰期,增加防治次数,调整农药品种,采用速效药剂与长效药剂相结合,实行全程药控,在移栽前必须做到带药移栽,确保秧田灰飞虱群体数量降到最低。四是普治田边杂草上灰飞虱,消除毒源隐患。在麦田防治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对周边杂草一并防治,要十分重视秧田周边杂草灰飞虱防治,减少其栖息、繁殖场所。五是抓好大田期防治。根据大田灰飞虱虫情及条纹叶枯病、黑条矮缩病发生趋势,在二代灰飞虱卵孵盛期至2-3龄若虫高峰期和若虫羽化高峰前,适时防治。晚熟品种根据灰飞虱发生情况重视第3代若虫的防治。对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要切实压低秧田期和大田前期的白背飞虱发生数量,减少其传毒机率;可选择吡蚜酮、噻虫嗪、噻嗪酮、异丙威、乙虫腈、噻虫嗪等高效低毒单剂及其复配剂,示范烯啶虫胺防治白背飞虱,坚持持效性好与速效性好的药剂配合使用;对染病稻田,还可采用毒氟磷、超敏蛋白、碧护等抗病毒剂防治,同时喷施叶面肥,增施磷、钾肥和农家肥,增强水稻植株抗病能力。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水稻病毒病防治工作事关今年水稻亩增百斤目标的实现。各地要高度重视水稻病毒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增加投入,使防治工作由部门行为变为政府行为,使各项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切不可因前几年对水稻条纹叶枯病的防治成效显著而麻痹大意和放松防治工作,要将水稻病毒病防治作为水稻生产的主要工作来抓,切实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制。
2、加强技术指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病虫情监测,水稻病毒病发生期间,加强虫情会商,准确掌握灰飞虱、白背飞虱、水稻条纹叶枯病、水稻黑条矮缩病及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发生动态。要加强技术宣传培训,特别要加大技术资料与“明白纸”的发放力度,使广大农民群众掌握科学的防治方法,确保防治技术到户。加强防治示范方建设,通过示范方以点带面,促进广大农民群众防治水平的提高。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病虫发生与防治信息。防治关键时期,组织工作组到基层,督促基层开展防治工作;要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田头一线,指导农民正确开展防治,确保技术到田,服务到户,提高防治效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附赠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应当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贴有“销售许可”标记。
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桦甸市白山学校
学校人群聚集,流动性大,接触面广,是传染病的易发场所。少年儿童由于其免疫功能尚不完善,抵御各种传染病的能力较弱,是多种传染病的好发年龄,一旦发生,极易传播和流行,并可扩大到家庭和社会。必须高度戒备地重视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我市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我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有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群防群控
健全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
组
长:赵英波
正校长
全面负责。
副组长:王俊海
安全副校长
负责传染病安全管理
王秀娟
党支部书记
负责全面管理落实
组
员:
贾淑蕊:
校医
负责校园卫生消毒、传染病知识培训,传染病宣传教育。负责疫情报告,晨检汇总。
张久玲:
食堂管理员
负责食堂管理及住校生管理、食堂从业人员晨检。
李秀彬:
负责饮用水的管理。
各班主任:全面负责本班传染病防控工作。
刘智慧:
幼儿园长
负责幼儿园传染病防控工作
二、开展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1、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确保学生掌握健康知识。
2、充分利用板报、班会、国旗下讲话、致家长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卫生防病意识和社会公共卫生的责任感。
3、教育学生做到“四勤”、“四不”、“一报告”。即:勤洗手脸、勤通风、勤晒衣被、勤锻炼;不随地吐痰、不喝酒抽烟、不共用毛巾、不要过度紧张和疲劳;发现传染病可疑者立即报告。
4、根据传染病流行季节的特点,每期至少集中开展两次以预防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病为重点的卫生宣传教育。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告家长书等形式,宣传传染病预防知识,以取得家长的配合与支持。
三、落实学校卫生制度,依法治校常抓不懈
1、建立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每期入学进行一次查验。
2、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学生晨检及定期体检制度;
3、加强校园重要场所定期消毒制度;
4、建立教室、宿舍、公共场所卫生清扫制度;个人卫生清洁制度;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体育活动卫生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四、落实“四早”措施,确保疫情预防和控制无漏洞、无死角
1、早发现。坚持晨检制度并保持经常化。由班主任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特别是请病假的学生应及时查明病因。对可疑者应及时通知家长带到医院做进一步检查、确认。
2、早隔离。建立留观室,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可疑病例的早期症状者,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确保其他学生不与之接触。
3、早报告。在确认疫情的第一时间内报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并按照当地疾病控制中心的要求做好疫情的登记、分析和整理工作。
4、早治疗。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可疑病例的早期症状者,应根据不同类型传染病,协助家长及时将病人送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或在家隔离治疗,同时在当地疾病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病人所在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并做好病因追踪报告。
五、落实经费保障,改善学校卫生条件
1、学校卫生条件好坏,直接影响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教学用房、宿舍、餐厅要通风良好;食堂建筑、设备及环境要求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厕所应有冲洗和洗手设施;
2、要为学生提供符合标准的饮用水;
3、保证疫情发生时有足够的消毒、防护用品以及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
六、落实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处置有序高效
1、对疫情发生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疫情,要有人指挥,有人值班,有隔离、消毒、防护、救护等具体措施和物质保证,确保在第一时间内控制疫情的发展。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七、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1、每天开展校园清扫和消毒,并做好记载。
2、加强学生午餐和住校生的管理。
3、派专人每天查看学生教室、食堂、宿舍等人员集中场所的卫生状况,经常检查督促有关责任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将其工作实绩纳入考核与奖惩中。
4、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责任不到位的情况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因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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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法定职业病共10大类115种。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实践中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制度尚未得到全面落实。
我国的职业病形势十分严峻,对职业病的防治与快速发展的经济水平极不适应,职业病已经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我市职业病危害和防治情况也不容乐观。据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提供的数据,我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为150多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数达18000余人,而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数远远超过这个数字。2007年我市组织职工查体的企业30多家、8000余人。这30多家企业均为我市的大中型企业,其中主动查体的少,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下被动查体的多。可见我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并付诸实施的企业不足20%。
应当引起我们关注的是,在大多数中小企业,尤其是乡镇、私营企业中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工人,多年来无从享受职业健康检查,且接害人群数量不详。调查人员从疾控中心了解到,前去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人员,多数是企业的正式职工,包括行政人员。由于高危环境的作业普遍存在外包外聘的用工形式,在高危环境中作业的外包外聘的接害工人往往享受不到正式职工待遇,其健康状况着实令人担忧。比如我市煤矿的矿工,其尘肺病的发病率极高。我市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患者分别来自煤矿、冶金、建材、造船、电力等10多个不同行业。这些患者多数属于尘肺病、职业性中毒和职业性听力损伤等。其中90%的人不了解职业病,他们在高危环境作业时从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
1 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在对企业项目的审批过程中,有关部门目前尚未建立起相应的机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尚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由于在招商引资、经济发展过程中,忽视了工人健康的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措施,以致有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在未经职业病防治评价、验收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能拿到批文、领到执照、开工建设、投产运营,造成职业病危害隐患。
据调查,到目前为止,我市只有少数企业对职业环境主动申请现场监测,委托检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ISO质量体系认证。全市新增工商登记的乡镇个私企业中,几乎没有企业提交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预评估审查、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前期预防工作几乎没有开展,使我市的职业病防治在源头上失控,从而使我们处于一方面忙于治疗职业病患者和处理职业中毒事故,另一方面职业危害源又在不断增加的被动局面。
1.2 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负责人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制意识薄弱,忽视职业病预防措施和制度建设,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职业病防治责任不落实。
1.3 基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机构缺乏既懂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又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专业人员,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存在数量少、人员少、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不足的问题,难以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亟待加强建设。
1.4 在企业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的同时,使企业人员流动性加大,职工的变动也非常频繁,大中型企业以外协、外包等形式,将职业病危害作业转嫁,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形成流动劳动力队伍,其社会保障、职业防护等都难以得到保障,健康影响难以估计和控制。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
1.4.1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借鉴全国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及时制定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章、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意见。职业病防治涉及到政府、卫生、劳动、安监、工商、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多部门,因此,应分工协作,明确责任,建立起多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1.4.2 加强企业的制度建设。企业应当从制度建设入手,将劳动用工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列入日常管理工作中,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护措施,常抓不懈。如:对工作环境及时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采取科学方法改善工作条件和环境、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定期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发现职业病病患的职工应积极救治;企业应当尊重职工的知情权,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企业应当自觉履行告知义务和安全防护教育;认真落实职业病患者的劳动待遇等。
1.4.3 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估工作的监督审查,立足从源头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对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无视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企业,严格行使执法权。加大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中小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尤其应重点监查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1.4.4 开展以中小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业主为主要对象的《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活动,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教育,让职业病防治的宣传乃至服务工作进工厂、进社区、进农村,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使全社会了解《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权;对工作场所状况及职业病相关防护措施的知情权;要求健康工作条件权;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权;要求赔偿权,以及劳动者行使权力的程序等等)。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九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条 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附赠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应当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贴有“销售许可”标记。
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疫情,是指某种计算机病毒爆发、流行的时间、范围、破坏特点、破坏后果等情况的报告或者预报。
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计算机软盘、硬盘、磁带、光盘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天然气;长输管道;冰堵;防治;处理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的进步,人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好,越来越多的人在生活中使用了天然气,然而在现实情况中,其长输管道常出现冰堵的现象,使天然气管道不能够正常运作。对于这一问题,受到了广泛研究人员的关注,人们开始对如何解决天然气管道冰堵的问题进行研究。为此,本文对其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对使用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并为天然气管道冰堵问题提供解决对策。
1天然气中长输管道冰堵问题所带来的危害和产生的原因
1.1天然气中长输管道冰堵问题所带来的危害
当天然气中的长输管道发生了冰堵的现象,将会影响天然气中的输气进程,而且发生在不同管道的位置,其产生的危害将不相同。比如说,在一些比较寒冷区域或天然气管道在投产的初期,那么其冰堵现状将极易在死气段或关闭阀门中的阀腔产生冰堵的问题,进而引发管道的破裂。要是在节流板控中产生了冰堵的现象,将难以对天然气中的流量进行计算,并且将会影响天然气运作的工作。要是冰堵发生在引压管中,那么其将会对控制单元中的信号检测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会因截断出的阀门检测失败而误关。
1.2天然气中长输管道冰堵问题产生的原因
通常来说,对于天然体中的长输管道冰堵问题,主要是出现在冬季气温较低的情形下,是因为在该季节中,天然气管道中具有一定量的水。在管道内中的水通常是呈现气态或者是液态形式的,当在低温时,将容易产生一些结晶现象,进而对天然气中管道的正常运作产生一定的影响。通常来讲,管道中气态的水会在不同条件下产生液态的水,并且还会形成天然气的水合物,进而产生冰堵的现象。对于这一现状,通常是因为在天然气中存在较高的含水量而引起的,并且绝大部分是在管道正常运作时产生的。然而,其液态的水之所以会在管道中残留,那是因为管道在投入使用之前没有对其进行全面的干燥,导致气温达到一定的温度时就产生了冰堵的问题。这种液态水所产生的冰堵现象,通常都是在管道投用初期产生的,而且在弯道较多的地方以及地形不稳的位置处极易发生冰堵现象。
2天然气中长输管道的冰堵防治以及应急处理
2.1天然气中长输管道的冰堵防治办法
对于天然气中长输管道的冰堵防治问题,可以从产生的原因进行着手,也就是对管道中存在的液态水与气态水进行防治。通常来说,可以在管道干燥以及气源质量的控制方面进行处理,进而有效的防止冰堵问题的产生。首先,应对气源中的质量进行把控,把天然气中的水露点减少到一定的标准,因为水露点的含量决定了气源的质量。通常来说,天然气应在处理厂进行干燥处理之后才可以进行到管道中,所以说,处理厂中的干燥流程是非常重要的,而在干燥过程中,通常来说是要用到固体吸附与液体吸附两种方式方法。其次,当天然气进入输气管道之前,应对其再次进行彻底干燥是非常重要的。在天然气中的管道通常是要进行水压试验的,所以常常会遗留一些水下来,为此就应做好管道中的干燥工作。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通常采用的方法有真空干燥、干燥剂以及干空气干燥等方式方法,此外还可以采用化学抑制剂和提高天然气中的问题来进行干燥,在应用的时候,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方法进行干燥处理。
2.2天然气中长输管道的冰堵冰堵问题的应急处理措施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不断的发展,对于冰堵问题应急处理的措施存在非常,目前最为常用的方法如下。第一,采用放空降压的技术方法处理冰堵的问题。该方法将被堵段中的两端阀门进行关闭,而后将适量的天然气放出,在压力降低的进程中,其水合物将会慢慢的分解,进而达到了解决冰堵的目的。第二,通过对天然气进行加热的方式去处理冰堵的问题。当产生冰堵问题现象时,可以借助相关设备对天然气进行加热,使其内部的温度升高,进而使其水合物被分解。第三,通过采用热水浇注的方式方法是一种较为简便的技巧。该方法主要应用于管径较小的位置处,直接采用热水喷淋的方式就可以使水合物完全分解掉。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天然气中长输管道冰堵问题将会对天然气输送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对这一问题引起重视。随着我国科学技术不断的进步,应与时俱进,不断将一些新的技术采用过来,采用合理有效的方式解决冰堵的问题,进而确保天然气的正常运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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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5-0864-01
据统计,目前,在我国静脉注射海洛因共用注射器及性关系混乱是导致感染HIV的主要原因,约占46%,部分地区高达70%以上。强制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吸食、注射的依赖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正、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道德教育的场所。近年来,在强制戒毒过程中发现HIV感染者、AIDS病人数日渐增多,对他们的治疗、管理也困扰着各强制戒毒机构,为了探讨适合于强制戒毒中HIV感染者、AIDS病人的管理模式,现将我所对32例HIV感染者、2例AIDS病人的管理教育情况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1998年6月---2009年12月收治的强制戒毒人员916例,全部进行HIV检测,查出32例阳性,均为男性,职业:个体、无业,年龄:22---36岁10例已婚,22例未婚,大多数有非婚性史,在性生活中不用或偶尔使用,其中1例全身淋巴结肿大、体重下降、高热、疥疮诊断为AIDS病人,另1例高热、体重下降、肺部炎症,抗菌治疗无效诊断为AIDS病人,出所二十余天死亡。
1.2方法 采用入所及所内管理与出所管理相结合的方法
1.2.1入所及所内管理 建立强制性HIV检测制度,所有强制戒毒人员入所时必须进行HIV检测,并以上大课的形式对所有强制戒毒人员进行吸毒危害、艾滋病基本知识及危险行为的识别,故意传播艾滋病应负的法律责任、形势政策、法律法规等教育。对确诊HIV抗体阳性的,由主管医生掌握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医生随时掌握病人的病情变化,对症治疗,并与其他戒毒人员分区管理,分别治疗、不得串房。对入所前本人已知是HIV感染者的病人给予心理疏导,每日定时体能锻炼,管教定期找病人谈话,了解思想动态,严防消极自杀与报复行为,在我所收治的强制戒毒人员中有3例入所前已确诊为HIV感染者,为了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入所后他们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闹事,我所在对其采取保护措施后,每日从生活上给予照顾,根据病情变化对症治疗,并对他们进行与艾滋病、艾滋病的基本知识、什么是危险行为、故意传播艾滋病应负的法律责任等教育,管教每日谈话、心理疏导,通过细致耐心的工作使3名戒毒人员安全渡过戒毒期。对HIV感染者的血、排泄物、分泌物及使用过的生活用品、医疗器械予以严格的消毒。
1.2.2出所管理 对于所内检出HIV抗体阳性者,于戒毒期满出所时告知检测结果,同时告知AIDS病人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对于2例AIDS病人经过抗菌、对症治疗,效果差,由于病情严重,办理了所外就医手续。出所的通知常住、暂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及卫生防疫部门,定期随访。
2 结果
2.1通过以上所内管理措施的实施,HIV感染者、AIDS病人对艾滋病基本知识有了了解,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没有1例出现消极自杀、报复行为,未产生医源性传播事故。
2.2两例AIDS病人因病情严重,办理了所外就医手续,一例出所后情况不明,一例出所二十余天后死亡。
3 讨论
对戒毒人员的管理分入所、所内及出所管理
(兵团第八师一五二团兽医站,新疆 石河子 832000)
收稿日期:2015—01—28
摘要:本文对石河子地区某规模化奶牛场368头犊牛的饲养管理、疾病的发生与防治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总结和分析了犊牛时期的饲养管理技术和主要疾病的防治方法,旨在为规模化奶牛场养殖生产提供参考。
关键词 :犊牛;饲养管理;疾病;防治
近年来,石河子地区从国外大量引入了荷斯坦高产奶牛,为本地区奶牛的养殖和奶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奶牛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对犊牛的培育越来越重视,而犊牛时期饲养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成年后体型结构、生产性能和养殖经济效益,也直接关系到本地区奶牛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对石河子某规模化奶牛场犊牛的饲养管理状况、疾病的发生与防治情况等进行了调查,以期为奶牛生产提供实践经验。
1调查对象与方法
2010—2011年,对石河子某规模化奶牛场1~5月生产的368头荷斯坦犊牛的饲养管理状况、疾病的发生与治疗情况进行了跟踪调查。将犊牛常见多发疾病按各系统或各病类进行分类统计,在统计过程中,如同一犊牛在不同时期患有不同疾病时,按不同病种登记。试验在统计和分析该牛场犊牛饲养管理状况、疾病类型、疾病的发病率及治愈率等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了犊牛的饲养管理技术和常见疾病的防治方法。
2奶牛场饲养管理状况
2.1犊牛的饲养管理
处于犊牛阶段(指从出生到6月龄的牛)的牛由于各器官尚未发育完善,自身免疫机制还不健全,对外界环境变化的抵抗能力还较弱,因此,犊牛期的饲养是奶牛养殖的关键时期。
2.1.1初生犊牛
该奶牛场生产的荷斯坦犊牛均为自繁自育,犊牛出生后根据不同生长时期进行了饲养管理。新生犊牛的护理方法:(1)清除黏液。犊牛出生后,立即清除其口、鼻部的黏液,以避免黏液妨碍犊牛的正常呼吸造成犊牛窒息。犊牛被毛要用毛巾擦干,以免犊牛受凉。(2)断脐。如脐带未自然扯断,可在距离犊牛腹部约8cm处用两手卡紧脐带揉搓2min左右,然后在揉搓处远端用消毒过的剪刀将脐带剪断,断端用5%碘酊浸泡消毒[1]。(3)吃初乳。犊牛出生后半个小时内哺饲初乳,初乳的喂量为1.5~2.0kg/头,初乳饲喂3d,3~4次/d,
2.1.2常乳期犊牛
犊牛出生3d后改为含有初乳的混合常乳进行饲喂,混合常乳饲喂量:0~5日龄5.0kg/d,6.0~20日龄6.0kg/d,21~30日龄4.5kg/d,31~45日龄3kg/d。哺乳次数前期2~3次/d,后期2次/d(2次饲喂之间一般间隔8h左右)。于犊牛7~10日龄时少量补饲苜蓿叶和犊牛饲料,随着犊牛采食量的增大,逐渐增加饲草料的数量和种类。对于生长发育不太良好的犊牛,可适当推迟断奶时间。
2.1.3断奶期犊牛
该牛场犊牛的断奶时间为60~75日龄,犊牛断奶后按体重的1%饲喂犊牛生长料,4月龄后饲喂育成牛饲料,自由添食添食砖,供给一定量的优质青干草和青贮饲草,保证犊牛有适当的运动和光照时间。在整个犊牛的饲养管理期间,圈舍温度保持在15℃以上,饮用水保持常温,断奶犊牛按月龄、断奶情况分群饲养管理。
经统计,被调查的386头犊牛的成活率在95.1%(351/368),6月龄体重达160kg以上者占95.5%(190/200)。
2.2犊牛常见病及防治
2.2.1主要疾病
对该牛场368头犊牛的常见病与防治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统计结果表明,该牛场犊牛疾病的发生以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脐带疾病、肢蹄疾病的发病数量最多,总发病率为42.39%(156/368),其中:消化系统发病率38.5%(60/156),治愈率83.3%(58/60);呼吸系统发病率35.3%(55/156),治愈率94.5%(52/55);脐带疾病发病率11.5%(18/156),治愈率94.4%(17/18);肢蹄疾病发病率13.5%(21/156),治愈率71.2%(16/21)。犊牛发病率由高至低顺序依次为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肢蹄疾病和脐带疾病。
2.2.2防治
2.2.2.1消化系统疾病
犊牛消化系统疾病是奶牛哺乳期常见的一种胃肠疾病,如果防治不及时或防治方法不恰当,都会影响犊牛的生长发育,严重时可致犊牛死亡。该类型疾病的病因较为复杂,治疗以腹泻为主要症状的消化道疾病时,多采取抗菌消炎、防止脱水、调节机体的酸碱平衡、促进胃肠道的消化功能、防止继发感染等增强抗病能力的综合治疗措施,对病犊牛的康复、减少死亡率和治愈率较为有效。
2.2.2.2呼吸系统疾病
犊牛肺炎是犊牛饲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呼吸系统疾病,犊牛肺炎的病因涉及到犊牛圈舍环境条件、饲养管理因素、感染病原微生物等多个方面。在治疗该类疾病时,首先要保持圈舍干燥,温度适合,防止刺激性气体进入呼吸道,并选择广谱、高效、低毒的抗生素进行持续治疗,同时辅以抗炎、止咳利痰的治疗方法,可取得较好的效果,治疗中应避免大量低渗液和等渗液的输液方式,以防止肺水肿的发生。
2.2.2.3脐带炎
脐带炎是犊牛出生后由于脐带断端遭受细菌感染而引起的化脓性坏疽性炎症。在调查的156头犊牛中,有18头患有此病,患牛表现为脐部增大、脐孔皮肤红肿,触摸脐部,脐部皮肤发热,内容物坚实,引起犊牛的疼痛;有的脐部内容物有波动感,用针穿刺流出灰黄色腥臭或者带血的粘稠液体;有的脐部皮肤破溃,用手挤压流出恶臭气味的脓汁。大多数病例体温基本正常。脐带炎发病初期可在脐部周围涂擦5%碘酊,然后涂抹鱼石脂;对化脓破溃形成瘘管的病牛,挤净脓汁,用双氧水、生理盐水依次冲洗,然后添塞磺胺粉,皮肤表面涂布碘酊,1次/日。
2.2.2.4肢蹄病
肢蹄病是指发生于蹄尖壁、侧壁的真皮小叶层以及血管层浆液性弥漫性炎症。调查的156头犊牛中21头患有肢蹄病,病牛不愿行走,喜卧,运动时出现跛行,关节屈曲不灵活、僵硬、关节肿大;有的腕关节下面可见黏液囊肿或已破溃,久治不愈。治疗肢蹄病可于肿胀关节部位逆毛涂布鱼石脂,并配合肌肉注射抗菌消炎药[2];对发生化脓、皮肤破溃形成蜂窝织炎的病牛,挤净脓汁后用双氧水、生理盐水依次冲洗,然后添塞磺胺粉,并放置浸有呋喃西林的引流沙布条,皮肤表面涂布碘酊即可,一般每隔2d处理1次。
3小结与讨论
初生犊牛各器官的发育尚不完善,饲养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引发各类疾病的发生,影响养牛生产经济效益。因此,对犊牛的各项管理措施必须落实到位。通过定时、定量、定人、定温哺乳,使初生犊牛吃足初乳,并在7~10日龄开始补饲,60~75日龄适时断奶,可促进犊牛消化系统的快速发育。同时,保持圈舍环境的温暖干燥、通风透光,可降低哺乳犊牛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脐炎、关节疾病的发病率;对断奶后的犊牛可按其体重的1%补饲犊牛生长料和育成牛饲料,供给足量的优质青干草和一定量青贮饲草,保证犊牛的运动量和光照时间,有助于后备奶牛的培育和快速成长。
犊牛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是规模化奶牛养殖场发病率较高、致死性较强,属于多病因多病原的疾病,在防制上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疗的方针。脐带炎和关节疾病的发病原因主要是圈舍潮湿、泥泞和地面坚硬所致,其发病率虽不及消化系统和呼吸系统疾病的发病率高,但对其的治疗却没有特别行之有效的方法,尤其是对化脓性脐带炎、关节黏液囊肿和蜂窝织炎的治疗,一般疗程可达数月,且多数久治不愈,有些病牛还会继发全身感染,引起脓毒败血症而死亡,在养殖生产中应予以重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