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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计划经济时期,因统购统销政策的约束,药品流通企业(这里主要指医药公司)都是依靠自己的力量管理和承担医药商品的储存和运输的。长期以来,这种经营和物流模式直接影响了我国药品流通管理,尤其是药品物流管理等诸多政策法规的定位.在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生产力水平下,这种物流模式对我国医药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确实是非常必要的,也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至今这种模式依然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改革开放之后,医药企业开始自寻出路,无论是药品生产企业还是药品经营企业渐渐地告别了传统意义上的药品经营管理和药品物流管理模式。医药企业随着销售网络的延伸和扩大,由于自身的承运能力所限,医药企业开始寻求委托第三方进行药品的储运管理(其中包括借助海运、空运和陆运等力量),即所谓的外包物流(又称之为物流托管,下同)。时至今日,这种外包物流模式依然是药品流通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就在上述药品物流运输的托管过程中,药品在运输部门滞留、中转达数天甚至多至一个月的现象早已是司空见惯,其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及经济损失不容忽视。药品企业原本以为借助第三方可以节约运输成本,但对于如野蛮装卸以及中转库温过高等造成的药品包装破损、污染、变质等问题却又无可奈何。长期以来,在此运输环节中,药品的安全和质量隐患始终未能得到各方面应有的重视。国家没有要求作为第三方物流的运输部门必须对托管承运的药品进行质量验收和养护。诚然,这也是我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最难以监管的一个薄弱环节,因为这是一个需要跨行业协调管理的问题。
那么,医药物流的现状是怎样的呢?近年来,一部分正规的全国性制或区域性制的药品企业,由于其市场覆盖面广等原因,在销售目标市场区域找一家较有实力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该区域经销商。该经销商按照GSP规范管理,药品通过这样的流通渠道最终进入当地的医疗机构或零售终端系统。
但也有些企业仅仅从当地名义上的经销商那里过过票而已(于是挂靠者有之,转让证照者有之。近年来出现的针对私人性质的招商活动及非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药品的现象比比皆是),药品根本就不进入该分销商仓库等管理系统。更有甚者,在当地随便租赁一个仓库,或者干脆将药品直接存放在各地的办事处,亦未进行任何质量验收就进入终端。也有相当一部分的药品经营企业即使有仓库,亦形同虚设,对经销的药品按照GSP要求储存、质量验收、保管、养护等基础工作根本就没有条件开展。目前,在国家限期实施GSP认证的政策下,药品流通企业的经营条件有所改善。但药品流通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工程,如何才能做到安全高效而富有竞争力,需要多方积极的探索。
1第三方物流托管之思路
药品经营企业的主要责任是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管理。但随着市场细分和物流业的发展,我们设想:是否可以将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物流管理剥离出来?即把药品流通过程中的一般入库、质量验收、储存、保管养护、配送、包装、装卸、承运及其相关信息管理等各项物流业务工作,全部委托给更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代为管理。自己则在承担法定责任的同时,集中精力做好市场营销工作,将主要精力转移到资金流、信息流的管理上来,以达到节约时间、成本,加快物流和资金的运转速度,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的目的。换言之,基于药品管理的特殊性,药品物流能否像一般商品一样亦实施第三方托管呢
笔者认为,这是当前医药企业尤其是一些小型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如果真的能够采用这样一种简捷的物流管理运行机制,那一定会得到众多企业的欢迎。也有人大胆预言:将来取代现有药品流通方式的最佳物流方式,必然是通过专业的、合法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当第三方物流业高度发达,其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将迅速提高,那时任何药品企业都愿意将药品物流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代为管理。
但设立纯粹的、不参与药品经营活动但又涉及药品质量管理内容的全新的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笔者认为并不现实。首先在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规体系框架下,其企业属性尚无法界定,即它到底是属于药品经营企业还是属于一般物流企业,有没有承担药品质量管理职能的主体资格,尚缺乏法定依据。这个法律瓶颈问题不解决,严格意义上的纯粹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就难以得到合法与健康的发展。其次是药品安全问题。再次是其配备、规模等条件对于经济实力的要求。
我们再进一步设想,那些有能力承担物流托管的其他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可以取代上述纯粹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进行药品物流托管服务呢?笔者以为,这完全有可能,而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2第三方物流托管的重要意义
药品经营企业之间药品物流的托管和被托管行为在现行药品法规中虽无明文规定,但如果将药品物流业务委托给已经通过GSP认证的、有足够配送能力的企业托管,在现有的药品法规框架内还是有一定的依据和一定可操作性的。
(1)按照现行药品管理法及GSP的要求,作为药品物流管理最重要的硬件设施之一,药品经营企业必须设有达到标准要求的仓库,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按照GSP的程序和方法予以管理。
然而药品法规并没有严格的定义规定企业设置的仓库必须拥有产权。所以,目前在实施GSP的具体过程中,国家允许企业可以采取租赁的方式等变通方式设置企业仓库,而实施第三方物流托管即是这种变通方式之一。
(2)按照现行药品GSP的规定,国家允许药品经营企业从厂家或商业企业直调药品,其本身考虑到了药品市场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流通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性问题。国家考虑到这一“特殊需要”,为了节约企业的运输和管理成本而制定这一政策。换言之,这一部分药品的物流业务完全是国家赋予企业免于实行自有仓库储存、养护和配送管理的一种特殊政策。
可以设想,将来随着药品制经营模式的发展和丰富,直调药品的业务比重将会越来越大,甚至极有可能一个企业的所有药品物流全部采用直调方式运作。这就不只是GSP所说的“特殊需要”的个别业务问题,而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根据现行GSP规定,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硬性地规定企业的仓库面积要求,其现实意义并不大。否则,这种质量管理的成本太高,这也是目前国家推行GSP认证难度大、企业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政府在依靠设立技术屏障、采用强制性的行政措施以推行GSP认证制度的同时,应适当地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和大多数企业的承受能力,能更好地达到预期目的。
仓库是药品物流环节的一个重要的基础硬件设施。因此,我们可以考虑让一部分企业设置仓库,另一部分不设置仓库。换言之,一部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偏重于做药品物流业务,而另一部分企业偏重于做药品经营。如果强行要求每个企业设置仓库,将会使企业陷入重复建设的覆辙,造成国家和企业资源新的浪费。而实施第三方药品物流托管将是节约资源、缓解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之一。
(3)近年来,随着药品管理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尤其是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流通管理等上游政策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已经逐渐形成了制度化、系统化、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作业。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的物流管理过程中,在技术上已经没有太大的差异性。因此,这些都为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实行第三方物流管理创造了技术条件。
(4)按照GSP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承担GSP及其他药品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笔者认为,企业可以将其中的责任和义务在适当的情况下予以分开:药品质量的最终责任理应由自己一方承担;而义务,只要不存在商业竞争的风险,作为药品流通供应链上的一个物流管理环节,则完全可以将其中的药品质量验收、储存、养护和配送等业务内容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另一家已经通过GSP认证的、又有能力承担第三方物流管理的企业承担。这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也不违背现行GSP等药品管理法规的原则精神(前提是后者的药品仓库、验收、养护及配送等硬件设施、管理软件以及相关的管理人员素质要求已获得了国家的认证,其各项作业活动已经完全标准化、程序化了,完全能够满足GSP的要求)。因此,在现有的药品法规体系框架下,这将不失为一种更直接、更有效、更理想的第三方物流托管过渡方式,而且更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这比现在有些经营企业异地设置仓库(甚至不设仓库),“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尴尬储运管理方式要好得多。
此外,有能力实施第三方药品物流服务、愿意接受托管的药品经营企业,仓库等硬件设施齐全、适宜,配送能力足够强,在药品物流托管过程中,既能满足现行药品流通法规中的诸多法定义务,又能确保药品的安全、质量以及药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第三方物流托管也是对其产能的一种充分利用。
3第三方物流托管的过渡问题
作为国内药品流通主渠道的国有商业企业,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其基础设施完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不惜成本地投资建设,特别是在药品物流仓储设施方面的投入更是巨大。但发展到现在,据有关报告显示,国有商业中的亏损率已高达35.5%以上。其亏损原因,除了体制问题以及管理上的漏洞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以往在仓储设施等固定资产的投入比重过大,使得产生的历史包袱过重。目前,国有商业企业中,有相当多企业的仓库是吃不饱甚至是闲置未用的,这是极大的资源浪费。
如果我们实施了上述第三方物流托管的模式,国有商业企业正好可以将它闲置未用的仓库物流资源优势发挥出来,与那些需要仓库的企业共用,完全或部分开展药品物流托管业务,合理地收取一些费用补偿因仓库闲置损耗增加的亏损。这种把劣势变优势的双赢战略,何乐而不为呢?
实际上,目前国内有些大的企业集团已经就其下属的医药商业企业进行仓储设施、人力资源的整合,就属于第三方物流管理的模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有较强实力的民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尤其是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虽然起初声势造得很大,亦有较强的配送能力和本地市场的辐射力,但时下却存在业务量吃不饱、面临亏损的边缘。因此,如果政府能够出台实施第三方药品物流托管的相关政策,那么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托管服务的收入极有可能成为这些企业的重要收入来源,将为这些企业的健康发展助一臂之力。
《中国医药导刊》对我国医药行业的技术交流和企业及产品的宣传具有行业主流强势媒体的功能。多年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管理和领导下,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领导的支持和编辑部全体同仁,作者和读者共同努力下,近10年来《中国医药导刊》一直高质量按时出版,2008年6月又被科技部正式评为“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核心期刊)”。同时,《中国医药导刊》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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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设置
构建长效监管新体制
《创建学习型机关三年规划》,给全局员工带来一个全新的理念。管理局力争用3年的时间,在局机关树立起“个人自觉学习、终身学习、团队学习”的现代学习管理理念,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类型的学习组织。
抓与不抓绝对不一样。陈作武所做的工作,不仅实,而且很有艺术。特别是陈作武求真务实,开拓超前的工作作风,深受县委书记邹河的好评。
陈作武回顾已往的工作,2005年的时候,重点工作是全面强化个人素质建设。管理局先后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通过“领导示范、股室负责人述职讲评、岗位述职、工作经验交流、岗位培训、演练分区培训、征求意见恳谈会、案例分析学习、联防交流、食品安全监管交流、技能学习、轮岗交流、竞聘上岗、创建学习型机关专题讲座、建章立制、反思学习、AB岗位成才培训、企业挂职锻炼、撰写论文、体会文章”等一系列工作,很快形成了“比学赶超”新风尚,队伍的形象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个人素质得到强化后,管理局把重要精力放在严格执法上。在办理案件时严格依照执法程序,坚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对制售假劣药械和无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决不手软。3年来,全局共出动车辆923车次,行程15万公里,出动人员3526人次,查处案件697起,涉案值近79万元,销毁货值30余万元的假劣药械,取缔无证经营户142户,规范和净化了药品市场经济秩序。
在严管的同时,管理局更注重文明执法,倡导“人性化执法”。2004年8月对广德县柏垫镇某一个体诊所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查封了从河南、江苏等地邮购的无生产厂家、无批准文号、无批号的假劣药品7个品种,没收使用价值金额6110.90元的假劣药品和违法所得17446.00元,罚没款64559.80元。
此后,工作人员主动上门6次,反复耐心的宣传法律和政策,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通过协商,先调查,再定性,并要求当事人主动配合收回已使用的假劣药品,消除社会危害。李某感触地说:“我服法了,你们不仅挽救了我,还拯救了我的全家”。
在执法过程中,以法论“情”,主动帮助相对人寻求法律的救济,直到无法救济为止,杜绝了畸重畸轻事件,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强化监管配送“两网”建设
近年来,广德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药品“两网”建设中取得成效。解读其中奥秘,记者发现招招实用。
陈作武局长告诉记者,为巩固、完善和发展药品“两网”建设成果,管理局将食品药品监管“两网”并一网。
构建药品三级监管网络。一级监管以县局为主,将全县分成6个监管责任区,监管责任落实到全局每个人。二级监管以各乡镇分管领导为主,由计生和卫生系统共同组成。三级监管由村级计生网络构成。目前,在全县建立了305人组成的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监管为主,药品社会监督员、乡镇协管员、乡村两级信息员等社会监管各司其责、部门协作、县、乡(镇)、村三级联动的立体监管网,监督覆盖率均达到100%。
健全药品直接配送网络。管理局确定了“主体配送、市场引导、招标补充”的直接配送模式,确立全县药品直接配送的主体单位。一个电话、一个口信,即使再偏远的乡村,药品销售人员也可在24小时内将药品配送上门,大大缓解了农村特别偏远乡村的药品供应问题。如今,全县已形成了7家招标采购中标企业和其他60余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补充的药品直接配送网络。全县乡村药品直接配送覆盖率达100%。
论文关键词 知假买假 消费者 惩罚性赔偿 社会道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一直是社会争议热点,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此作明确规定,结束了我国司法界在相关案例审判中存在的认知不同现象,令各级法院不再以是否“知假买假”作为判案条件,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的市场环境。在此司法解释出台的大背景下,本文拟对“知假买假”行为作具体分析,探究其产生原因,并通过对各方争议点的详述,具体分析其对各方争议做出的解答,并从法理角度探讨“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的合理性。
一、“知假买假”概述
(一)“知假买假”行为定义
在制造商品时,模仿同类产品外部特征或在未获授权情况下复制销售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即称为假冒商品;而生产销售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质量、性能不达标甚至无标生产的商品,称为伪劣商品。上述二者通常合称为假冒伪劣商品,是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伴生产物,具有社会危害性,“知假买假”现象中,“假”字是“假货”的简称,“假货”正是“假冒伪劣商品”的通俗说法。
所谓“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之前就已经对商品的性质有一定清楚的认识,并在主观上判断此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但仍然主动或放任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事实发生的行为。这一行为实际有两种情况:一是消费者认为假冒伪劣商品存在价格优势,虽然知道其侵犯知识产权或存在安全风险,但仍因其价格低廉而购买;二是消费者在认识到商品的假冒伪劣性质后,为获取《消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高额赔偿金,购买假冒伪劣商品之后主张赔偿。本文讨论的是第二种情况,且因在实际生活中,假冒伪劣食品和药品的惩罚性赔偿额较高,“知假买假”纠纷也多是这类案件,故与新司法解释配合,在此重点讨论食品药品的知假买假行为。
(二)“知假买假”行为产生的原因
我国消费者“知假买假”之后索赔这一现象的存在并非偶然,而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性,企业家往往追求盈利最大化,希望以最小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回报,这样的重利思想容易诱使部分企业主置道德法律于不顾,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尽管我们的国家不断在加强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管,但是这并不能在短期内根治此现象。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现状,直接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提供了大量的假货来源,是“知假买假”并索赔这一行为的客观成因。
另外,对消费者而言,国家为了打击假货销售,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惩罚赔偿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均规定了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具有辨识假货的能力与知识的消费者认识到,自己可以通过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并索赔来获得经济上盈利的可能性。
二、“知假买假”行为长期争议及其分析
(一)“知假买假”行为长期争议
国内法学界针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行为”这一观点有着长期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的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学界对于“知假买假”这一行为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知假买假”者的事前知情是否影响事件中经营者行为欺诈性的认定,购买者能否成为“消费者”,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知假买假”行为的投机性是否有违社会主义道德观,进一步而言,“知假买假”者是否应当获得法律规定的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这两方面的争议中,“知假买假”者最终能否获赔,部分上取决于对其前置争议的分析,而前置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主体资格认定,欺诈行为存在的判定,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影响这几点,下文将对其争议双方观点做较为详细的说明。
(二)争议双方观点详述
1.“知假买假”者主体资格的认定
《食品安全法》中虽并未针对消费者做明确定义,但是我国《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反对者认为,消费者必须具有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前提,而在正常理解,以索取高额赔偿为目的的购买并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故而“知假买假”者不能够认定为消费者。支持者则认为,“知假买假”者的购买动机认定是道德范畴而非法律,对其审查有违立法精神,也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应当笼统认为,只要购买时并未以再次出卖为目的,就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范畴。
2.“知假买假”过程中经营者是否成立欺诈
反对者认为,由于“知假买假”者对商品的性质有足够清晰的认识,因而购买行为是基于其“明知”的主观心态发生的,经营者虽然试图用假冒伪劣商品欺骗顾客,但实质未能成功施行,故而双方行为中不存在欺诈。支持者认为,《消法》设立目的是为了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商品购买者,故而经营者义务的承担与购买者的消费心态无关,只要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并且购买者已经购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即成立。
3.“知假买假”行为对社会道德影响
支持者认为,“知假买假”行为人虽为自己带来了经济利益,但其对于整个社会假冒伪劣商品的遏制也起到积极作用,从而使得广大消费者以及社会全体能够获得更进一步的利益,“知假买假”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反对者认为,“知假买假”的投机行为一定程度上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它是在用“以恶制恶”的方式维护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能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正确方法,也有违《消法》的立法精神。
三、“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具体分析
(一)新司法解释对争议点的相关规定
新司法解释并未直接针对多年来学界的争议点做出相关规定,而是列明:不支持生产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抗辩。本文认为,这一条文实则已经对上文列出的争议点进行了部分解答。
1.主体资格。“知假买假”行为引起争议的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我国对“消费者”的定义不够明确具体,本次最高法院虽未对这一定义做补充规定,但解释条文已然撇开了凭借购买者主观因素来认定其消费者资格的做法,采用客观方式来界定,即,承认“知假买假”者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
2.欺诈行为认定。欺诈一词出现在《消法》第55条中,对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和提供有缺陷服务行为作了区分,惩罚性赔偿数额也不相同,但在《食品安全法》中,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认定标准与是否欺诈无关,主要在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而新司法解释并没有关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
3.社会道德问题。我国作为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已然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的法律与道德具有统一的性质和建设目的,并且二者正处于相互融合的过程中,故在这一体系的精神指导下出台的最高院新司法解释,明确肯定“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权,也就是直接肯定“知假买假”行为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符合性,认定其为人民自主维权的一种积极做法。
(二)新司法解释合理性探讨
1.承认“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范畴。法律的实质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为达到这一目的,国家需要制定具体规范并以此调整公民行为的方式,换而言之,法律条文的设立针对的是具体的行为,而并非人们的思想。以此论点出发,通过查探购买者购买时主观心态的做法是违背现代法制精神的,只要购买者购买物品后并没有再次出卖的行为或明显意图,便无必要详细区分何为生活消费。
2.承认“知假买假”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知假买假”行为是利益驱使的,但是最高法院表明态度,肯定此行为的善意以及社会主义道德符合性,这一判断是基于整体社会各方面价值的考量。因为“知假买假”行为对社会以及人体几乎不造成危害,并且这一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制假售价,在公权力监督不力的情况下,适当认可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积极采取自救措施,培养其维权意识。
关键词:食品安全溯源;网络交易食品;安全信息
一、引言
随着科技与社会的进步,网络消费正步入我们的日常生活,网购食品也成为人们采购生活必需品的一种便捷方式。然而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毒奶粉”、“霉大米”、“地沟油”、“疯牛病”、“口蹄疫”等时有发生,一件件让人触目惊心,这也让人们不禁对网购食品的质量安全感到担心。据了解,网络食品交易纠纷也经常发生,案件比例约占网络商品交易纠纷总数的20%。由于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主要是通过文字、图片、聊天工具等手段得到商品信息,才使一些不法经营者借机销售价高质劣甚至假冒伪劣的产品。还有许多消费者购买到劣质或变质的食品后,虽然气愤,但因维权过程相对麻烦,举证困难,个人损失又不太大,因而没有选择向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只好自认吃亏。由此可见,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亟待解决。2015年4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修订并通过,并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新法案进一步明确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监督与治理原则,并对网络食品经营新增了制度性规定。新法规定由互联网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主体审查义务、管理义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然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能做到的只是对食品经营者入网资格的审查和对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提醒,对于实际交易中商家销售食品的质量、食品生产源头管理、贮存及运输安全的实际管理也是力不从心的。
二、理论概述
食品溯源是指在食品供应链的各环节(包括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及销售等)中,对食品及相关信息进行跟踪、管理和追溯,使食品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中。我国食品安全溯源理论起步相对较晚,目前还处于推动阶段。但随着物联网的快速发展,将食品溯源理论与网络交易相结合,将成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方法,也将极大地促进我国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发展。
三、我国网购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难点
1.网购食品质量难以保障,消费者维权困难
由于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主要是通过文字、图片、聊天工具等手段得到商品信息,对实际商品质量无从知晓。待收到商品后时常发现有腐败变质、临近或超过保质期、假品牌食品、甚至是“三无食品”等现象。因为要拆包才能发现质量问题,网购食品常常陷入不能退换货的困境。一旦消费者投诉,商家便以买家保存不当等理由拒绝赔偿,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只好自己承担经济损失。
2.假冒伪劣食品难以控制,损害正规企业利益
由于网络交易食品经营准入门槛较低,一些不法经营者获得准入资格后,就假冒正规食品企业经销商销售冒牌食品、伪造名牌企业商标冒充绿色或有机食品,以次充好,以不合理低价扰乱正规食品销售市场。他们在欺骗消费者的同时破坏了正规企业的声誉与品牌形象,给企业和社会带来很大危害。
3.网络交易第三方监管困难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互联网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主体审查义务、管理义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然而,由于网络交易跨地域性和虚拟的特点,使食品企业经营条件审查困难,加上网络交易食品经营准入门槛偏低,相当一部分的网店是以家庭作坊为据点的网购食品生产商,很难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其生产环境、生产环节和生产人员的健康状况以及食品安全认证情况,更令人堪忧,这些都为提供交易平台的第三方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
4.食品质量监督部门跨地域性执法困难
新《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这说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交易有共同监管的职责。但是,网络食品交易以网络为载体,有跨区域性或无境域性特点,导致以地域为基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存在职责划分与管辖问题。并且,网络交易中商家逃离了常态化的市场监管,使网络监管执法过程中的固定证据难获取,而电子证据取证又很容易灭失,也是监管的一个难点。
四、构建网络交易中的食品溯源体系
1.建立网络经营食品信息监管平台
信息管理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建立独立于网络交易服务平台之外的网络经营食品信息监管平台,不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全面负责网销食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相关系统信息对接及食品安全溯源信息监管。网络经营食品信息监管平台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导入系统,为消费者提供公开的食品安全溯源查询系统。生产者、经营者等将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贮存及销售过程中的所有信息进行记录,导入信息监管平台。信息监管平台要求食品供应链上各参与方必须提供完整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与监督。经信息监管平台审查,食品溯源信息完整真实,并符合国家安全指标的,信息监管平台进行合格标记。对标记后的商品,由信息监管平台提交给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经其审核通过后可以在该网上销售。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从源头阻止了不合规企业经营者进入市场。同时信息监管平台将食品安全溯源系统与网络交易系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对接,消费者在收到网购食品后可以通过食品安全溯源查询系统清楚地了解到该商品的详细信息,并通过“查询正确”和“查询不符”两个按钮,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网络交易系统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决定是否付款,对问题产品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保证了食品从产至销的全过程质量安全可追溯,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完善食品安全追溯法律与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溯源还没有形成专门的立法,但在新《食品安全法》中已经明确提出“要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可以以新《食品安全法》为支持,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溯源的内容与规范,明晰各级组织的职责与范围,细化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与责任,建立起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管理制度。司法部门应以实际案件为依据,查找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漏洞与隐患,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针对食品安全溯源领域管理不完善、溯源困难及网销食品监管复杂等问题,细化法律法规,建立起与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相适应的、相匹配的、互相补充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定,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食品安全溯源体系严肃性与强制力。
3.推行RFID技术的应用
食品安全溯源系统在国外建立的较早,特别是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被广泛应用。我国食品安全溯源理论虽然起步较晚,但已有了很好的开端。比如上海构建了“上海食用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北京市有蔬菜质量安全溯源系统,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2010年在广州亚运会清真食品追踪溯源体系中运用RFID技术,实现了清真食品追踪溯源项目路径上供应链信息环节无缝对接。借鉴这些成功的经验与技术,网络经营食品信息监管平台可以推广RFID技术应用,提供与食品供应链终端参与者对接的信息平台,便于食品溯源信息导入系统。而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等只需添置RFID识别设备,即可完成食品信息的输入,既方便快捷,又不会大幅增加生产经营成本。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可以通过电脑、手机、电话等手段进行查询和信息检验。特别是物联网为这一应用得以实现提供了有效的技术途径。
4.建立网络食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本质上就是信息管理系统,需要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与传递的连续性。在食品供应链中,各参与方必须将与食品及其属性相关的各种有效信息进行标识后,及时传递给下一个参与方,且保证后者能够正常应用传递的数据信息。在此系统中,信息的真实有效是关键。网络经营食品信息监管平台将各参与方导入的食品信息保存,并据此建立各参与企业的信用档案。一方面,作为食品安全溯源体系识别和追踪的基础信息来源,一旦食品安全危害事件发生,可以追溯和召回产品,及时阻断问题产品流向社会;另一方面,追溯食品“从源头到餐桌”过程中各环节全部信息,从而可以追究相应环节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也将进一步加强各参与企业的自律性,为食品安全加码。
5.开放公众查询,拓展社会监督渠道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难以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消费终端信息不易采集,但食品的网络交易可以解决这个难题。消费者通过网络采购食品,他们的自然信息就留在了交易系统中。通过信息对接,食品安全溯源系统也就保留了终端消费者的信息。并且消费者收到商品在确认收货之前,必须在食品安全溯源系统中查询该食品的信息,与食品包装上标签信息和实物进行对照,信息无误且质量未发现问题,点击“查询正确”按钮,通过链接转至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确认收货,网络交易服务平台向卖家付款。如果经对照发现该食品的实物信息与溯源系统中信息不符,或是发现质量问题则点击“查询不符”按钮中止付款,并将溯源信息截图与问题食品照片提交给信息监管平台。信息监管平台将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核实消费者诉求信息,同时向食品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检查经营者生产及经营条件的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投诉单位进行检查。如果属于个别食品问题,则买家拒绝付款,并由卖家承担相应赔偿;如果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整体条件不合格,则关停该企业,取消其生产与经营资格。网络经营食品信息监管平台将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帮助消费者取得损害赔偿,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了消费者直接参与食品质量监督。同时,网络经营食品信息监管平台建立开放型食品安全溯源系统,公众和社会各单位、团体均可在注册后查询到食品产、供、销等完整信息,将此系统与同时将此信息系统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商管理系统等进行对接,资源共享,将便于他们对食品企业的资质审查、产品抽检、日常检查、投诉处理、行政处罚、诚信记录等业务执行,拓宽了社会监督的渠道。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在食品网络交易快速发展的今天,利用物联网技术整合食品产业链数据信息,构建网络交易中食品安全溯源系统,可以使网络终端消费者直接参与食品质量监管,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参考文献:
[1]周应恒,张蕾.溯源系统在全球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农业质量标准,2008(1).
[2]高嵘.基于物联网的猪肉溯源及价格预警模型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0.
[3]吴雪飞.GDRC清真食品安全认证溯源体系研究.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现在的学校不仅注重学生学习的学习成绩,还特别重视他们在体育,卫生和艺术方面的修养,为培养综合型的人才努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1体卫艺工作总结,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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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卫艺工作总结一学校一直以全体师生的安全为第一位,只有师生的身体和心理得到健康愉悦的发展学校的教学质量方可进一步提高。新年里,为再次确保学校师生安全,学校进一步落实食品药品监管责任,杜绝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在校内的存在,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教育局出台了__年学校药品食品安全工作计划与目标。
一、县教育局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并在教育科设立工作办公室。各校建立健全校内食品安全工作机构,明确校长是学校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指定专人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分管人员对校内食品药品安全直接负责,并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分管人员年度工作计划中考核内容实施奖惩制度。
二、建立各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度主要应包括:食堂、商店从业人员体检制度、餐具消毒、保存及工作衣帽穿戴、清洗制度、向师生出售饭菜24小时留样制度、学校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8项制度。各友会校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要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减少或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防范校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积极开展学校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校要制定x年安全工作计划中食品药品工作的教育,大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倡计划导健康消费,要求每学期开展食品安全健康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
四、加强校内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必须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与承包者签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状,提出明确的食品药品卫生安全要求。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出食堂、商店的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
五、各校要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制订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预案。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建设活动,年内建成3个校内连锁超市,26所学校放心店建设任务,其覆盖面达到50%以上。积极推行蔬菜、肉品的定点配送工作。
六、配有校医的学校,要开展规范药房创建活动,做到药品管理规范化,确保年内通过“规范药房”的达标验收。
七、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根据《县重大食品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学校一旦出现食品药品安全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及时向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报送情况,决不允许迟报、漏报和瞒报,否则将严惩责任人。有关学校食品安全教育活动信息每学期上报办公室不少于2条。
体卫艺工作总结二根据上级精神和具体部署,结合我校办学特色,近两年来,我校扎扎实实地开展了体卫艺的各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了更好的承上启下,现将下学期学校体卫艺工作总结如下:
一,体育方面:
在教学工作中,严谨治学,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学习《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体育教学手段和方法,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对教案进行大胆改革,使其更符合新《课程标准》的要求,更贴近我校的教学.本着以"健康第一"的理念,认真备好每一节课,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自身的特点,安排每一节课的内容.在教学中以学生为主体,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学习环境中学习,充分调动全体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得到全面的发展.认真上好每一节课,并做好课后小结,对上课的情况进行分析,哪些好,哪些不理想,并寻找出解决的方案,力争使每一节课都达到良好的效果.在教学中注重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同时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力,逐步培养学生的自学,自练,自控,自调,自测等多项能力.
在组织课间操中,我校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学生.特别是对学生的队列队型,我们制定了新的标准,并在课后对学生进行了队列训练.本学期我校还组织了几次体育活动比赛,体育教师积极配合领导的工作,在当中制定了比赛规则,评奖办法并组织学生有序的进行比赛.学生们以班为单位,赛出了风格赛出了水平.
总之,体育组取得的成绩是我校领导和广大教师共同支持的结果,是全体组员用辛勤的汗水换来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反思,争取更大成就.
二,卫生方面:
1,防病治病.
2,搞好计划免疫及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3,上好健康教育课.
4,开展"六病防治".
5,配合学校总务处做好学校食堂卫生安全检查工作.
6,积极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7,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认真做好笔记.
三,艺术方面
1,业余时间,加强教师培训
2,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艺术教育活动
(1),全校师生器乐展示
(2),"我是家庭小帮手"竞赛
(3),举行科技,书法,绘画展览
(4),学生各方面才艺展示
体卫艺工作总结三一年来,阳日中心学校按照上级教育部门,体卫艺工作文件精神,根据学年初阳日中心学校制定的体卫艺工作目标,在学校领导的重视、关心和全校教师的辛勤工作下,体卫艺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对于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艺术综合素质,注重实效,突出“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使全校师生更新观念,统一认识,促进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在教育思想、发展水平、办学条件、管理机制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进一步做好体卫艺工作,现将20__年体、卫、艺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推动体卫艺工作的全面发展
,积极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艺术教育条例学年初,学校设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体、卫、艺工作,成立了以袁校长为组长的体卫艺工作领导小组,统管全校的体、卫、艺工作》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扎扎实实地开展了各项工作,通过宣传、发动,统一认识,落实体、卫、艺工作的责任,明确体、卫、艺工作的要求,使体、卫、艺工作做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强化管理,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使体、卫、艺工作生动蓬勃发展。
二、体育、卫生工作
1、严格要求中小学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12月份完成对中小学生的健康体质测试工作,并及时上报国家教育部体质测试网站。
认真落实中央七号文件精神,督促各校利用课间活动和课外集体体育锻炼时间,开展规范的、内容丰富的、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让学生“体教结合”使每位学生身心得到健康发展,从而增强学生的体质和基本活动能力,促进学生强体益智、全面发展。
2、进一步加强大课间、广播操的管理。
为了做好本项工作,我校推广了国家校园舞,湖北版校园舞和武术操。十月份举行校园舞比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从而促进了我校大课间及广播操的有秩序的发展。
3、我校每天都能坚持做好课间操、眼保健操,开展规范的、内容丰富的、形式多样的“大课间”活动,经常性组织学生的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举行拔河比赛,踢毽、跳绳比赛,通过此项活动的开展使学生的身体素质得到提高。文体活动是体育锻炼的“推进器”,是营造学校体育氛围的有效手段之一。同时可以丰富校园的体育生活。
4、20__年10月,我校教师篮球代表队,参加了阳日镇举办的篮球赛,取得第三名好成绩。
5、学校对各班环境卫生、学生个人卫生常抓不懈,定期进行检查督促,使学生养成了讲卫生的好习惯,使校园环境整洁。
6、该学年规范了学校卫生管理制度,要求各班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学校卫生管理工作措施,通过各班的共同努力,我们在校园卫生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改进,对食堂食品卫生工作,我们更是狠抓落实,检查督促,严格贯彻落实《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完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管理,要求学校食堂采购索证、食堂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做到饭菜留样等制度,杜绝学校师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食堂安全卫生无隐患。
7、学校与镇卫生院相结合,对全校师生进行了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加强了对学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8、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建立建全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成立了校长、联络员、镇医院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把具体的防控措施落到实处,有效地控制了传染病不在我校蔓延。
9、认真落实教育局颁布的课程计划,学校均能按规定每年级每周一节健康课,开足开齐艺术类课程,学生健康教育知晓率达80%,增强学生的体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少年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搞好心理咨询,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防止独生子女孤僻、任性、自私等性格缺陷,保证所有青少年学生都能健康成长。
三、开展艺术教育
1、积极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生书法绘画比赛文体活动,从而拓宽了学生的视野,锻炼了学生的能力。
2、为推进艺术类课程开设,我校培训了音体美教师,确保了音体美课程的开设,进一步加强了音乐、美术等课程课堂教学与研究,培养了学生欣赏美、感受美、展现美、创造美的能力。
3、在“六·一”安排各班组织召开庆六.一文艺汇演活动,通过此活动,培养了学生的艺术情操。
4、积极组织参加教育局举办大家唱,大家跳红歌比赛,我校学生;
张银:荣获一等奖,饶国铎,雷爽荣获二等奖,谭会林,孙子静,万鹏荣获三等奖,受到领导的一致好评。
5、学校都能根据学生的特长和爱好,成立若干个兴趣小组,并能纳入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学生的个性得到发展,能力得到提高,促进了艺术教育向素质教育的发展。
学校体卫艺工作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正在健康的发展,一方面我校配备了体育器材,加大了体育设施的投入,另一方面校领导和老师都能从推进素质教育的高度抓好、抓实体卫艺工作,将体卫艺工作摆上了重要的位置,能立足持续推进素质教育。虽然我们的工作还有一些不足之处,但这是前进中的不足,我们要在发现不足的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完善我们的工作。可以相信: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体卫艺工作之花一定会开的更加鲜艳夺目!
体卫艺工作总结四这一学期来,我们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我校的体育卫生工作能按计划地顺利开展,并做了几项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落实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条例》,开展体育卫生工作。
本学期,我校按照市体育卫生工作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体卫工作计划。一学期来,我们建立健全了卫生制度,做到全校范围内划分地段,包干到班级具体负责搞好清洁工作。组织红领巾卫生监督岗检查评比。使学校的卫生工作常抓不懈,校容美观整洁。为我校创建成扬州市绿色学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还利用体育健康课课、大晨会、小晨会课大力宣传卫生知识,号召同学们不吃不买不卫生的零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体育工作在学校领导的直接指导下,本学期主要抓好了两课两操。组织了全校性的广播操比赛。基本克服了放羊式的体育课,做到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教学,使同学们都能健康发展,促进学生的身体素质水平的提高。
二、抓好课外活动及业余运动队的训练。
抓好学校的课外活动和业余训练,是推进素质教育的具体体现。一学期来,我们因地制宜地开展了多项课外活动。如全校性的个人跳绳比赛、拔河赛等。大大地活跃了学生的课余生活,也有效提高了同学们的身体素质,更重要的是发挥了同学们的团结协作精神,培养其克服困难的毅力和决心。利用现有的篮球场,坚持篮球的技能和技巧训练。通过训练,学校篮球队的球艺球技都有较大的提高。
三、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安全教育工作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学期以来,我们能按上级的指示,做好各项安全教育。认真上好各班的健康安全教育课,严格执行落实《食品卫生法》,有效地防止了食物中毒的事件发生和杜绝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本学期我们对全校学生进行了全面的体检,对学生的身体健康给予高度的关注,并且得到了广大家长的认可。同时关注季节性流行病的发作,与镇防卫所积极配合,及早发现及早防治。
五、存在问题和努力目标。
本学期我们的工作做了以上几点,这都是微不足道的。在工作中,还有做得不足的地方,如训练工作还抓得不够严,存在得过且过的思想。今后,努力按要求搞好体育工作,力争上游,再上新的台阶。
体卫艺工作总结五现在对学生的成长不仅仅只看他们的学习成绩和思想素质的高低,还要注意他们的体育、卫生和艺术的修养的高低。国家最新教育改革中,体卫艺的成绩和需诶系程度也成为测量学生成长的很重要的因素。对学生就应该讲究全面发展,而不是只注重学习成绩和思想素质,为此,我们学校必须也要改革!
为了相应国家号召,还有为了学生将来的发展,我们学校特别制定本学期的体卫艺教学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本学期我校体卫艺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活动,努力实施《国家学生体质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以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重点,结合学校的实际,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提高学生的卫生意识,培养学生的艺术天赋。丰富学生课外文体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和协调的发展。
二、具体工作措施
(一)艺术教育工作:
1、开齐开足音乐、美术课,提高教学质量。
2、鼓励教师上好优质课,撰写高水平的论文。
(二)、体育教育工作:
1、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大力推进阳光体育运动的广泛深入和开展
扎实落实好学生的每天一小时活动,坚持做好眼保健操,继续学习新的广播体操,丰富多彩的大课间体育活动。鼓励学生参加各类体育活动,用实际行动响应阳光体育工程。利用学生活动时间,让更多的同学参与到阳光体育活动中来,发展学生的体能,锻炼学生的身体,愉悦学生的身心。
3、按照上级教育部门的要求,开奇、上足、教好体育课、体育活动课,全面提高体育课的教学质量。
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加强体育场地的维护、安全检查,杜绝一切伤害事故的发生。
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和时间段,做好学生的测试,测试成绩的登记、统计、分等工作,并将结果及时上报。进一步培养学生自觉参加体育锻炼的习惯,努力提高及格率。
(三)、学校卫生工作:
1、心理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日常教育教学主渠道,强调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学校也将开设心理咨询室,对广大学生开放,为学生解除心理上的困惑,让学生能健康成长。
2、加大健康教育力度,丰富学生健康知识。
按要求开设《学校公共卫生》、《心理健康》等地方教材。并在全体小学生中开展个人卫生习惯养成专项教育活动。
3、加强卫生工作,特别是班级的卫生和分担区卫生,教会学生打扫的方法,养成从小爱劳动、勤打扫的习惯。
4、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注意服装整洁,实行晨检制度,教育学生做讲卫生的好孩子。
5、有针对性地持久地开展常见疾病预防工作,如常见的流行性感冒、水痘、腮腺炎等,发现病症及时治疗,及时上报,并经常对教室进行消毒和通风。
四、工作安排:
二月份
制订计划、方案。
三月份
1、规范体育卫生行为习惯,进行体育卫生安全教育。
2、新眼保健操和第三套广播操的教学工作。
四月份
1、进一步规范体育卫生行为习惯,进行体育卫生安全教育
2、进一步做好新眼保健操和第三套广播操的教学工作。
3、组织体育、音乐、美术教师参加各级评优活动。
五月份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六月份
1、庆六一才艺展示活动
2、体卫艺工作总结
为了孩子们的将来,也为了学校将来的发展,我们必须要切实我们学校的实际,相应国家的号召,制定出符合我们学校学生的切实有效的计划,这样的计划事半功倍,让孩子们的身心素质全面提升,这才是一所好的学校要做的事情。
论文关键词 基本原则 全程监管 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
论文关键词:公共管理,缺陷
近期,“地沟油”再次成为民众热议的焦点,《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描述了“地沟油”从餐馆下水道里的“红色膏状物”轻松变成清亮“食用油”、经低价销售重回餐桌的经过。地沟油是用含油脂成分的残渣及泔水加工而成,加工后不论合格与否都不得食用。[1]不法商贩为了牟取暴利将加工后的“地沟油”用于餐饮服务业,给百姓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这是继“三鹿奶粉”事件之后,再一次暴露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监管的缺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于2010年3月18日下发了《关于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的紧急通知》。此次“地沟油”事件的暴露并非偶然,因为在几年前已经出现过这样的问题,人民日报在2001年11月29日的环境新闻《谁来管管地沟油》就曾提出对“地沟油”规范管理的担忧;时隔九年“地沟油”不但没有终结,产业反而日益壮大。正是这种事件凸显出政府公共管理的缺陷,特别是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管理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以个方面:
一、管理缺乏预防意识。食品安全的监管应该从源头抓起,建立食品安全评估预警机制,把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防范于未然。[2]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故将严重危害百姓的身体健康,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食品安全领域的事前控制尤其重要,防范胜于救火。“地沟油”事件无疑暴露出政府尚未建立健全社会运行状况的监测体系及危机预警系统,从以前发生的多起食品安全事故也可以看出毕业论文怎么写,“亡羊补牢”多于“未雨绸缪”监管缺乏预防意识。
二、没有建立完善的全程管理体系,管理漏洞多。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采用“一个管理环节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制度,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关管理权分别赋予了农业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海关部门、商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局部门等多个职能部门,这种分段管理模式可谓是“九龙治水”。首先,管理部门多、环节多导致了管理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效能论文提纲怎么写。其次,各部门对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标准要求不统一,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另外,“九龙治水”的管理模式在应急管理过程中权限不清、职责不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导致错过最佳管理时机。国家应明确授权一个行政管理机构对食品安全实施全程管理,改变政出多门“九龙治水”的多头管理模式。[3]建立严格的管理体系,用法律手段确保各项监管得以执行,重塑公众对政府的公信度。
三、对涉案人员的惩罚力度不够,惩戒作用有限。参与生产、加工、销售的违法经营者,惩罚的力度太小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对其它经营者起到有效的警戒作用。虽然我国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均有法可依,但是总体来说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责任设计不科学,处罚普遍较低,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效益。即使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管执法部门的清查也多是捣毁窝点、查封加工点或企业整顿,违法经营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而起不到有效的惩戒作用。
四、缺乏有效的政府官员问责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的目的就是要对其形成有力的监督和制约。然而,当前在我国的一些地方却存在着逃避问责、随意问责等问责不力和问责效能低下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官员问责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合法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官员问责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没有解决好问责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哪些情形需要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由谁追究、如何追究以及问责对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缺乏完备的官员问责程序将导致逃避问责、随意问责和暗箱操作的情况时有发生。完备的官员问责程序应当包括问责启动、问责事项的调查、问责对象的处理和问责决定的复核审查等步骤,同时也应对官员的复出情形作出规定。当前被问责官员短时间内重新复出的情形时有发生,建议对被问责官员先进行民意测评再决定其是否重新复出毕业论文怎么写,有利于体现官员问责制的严肃性和对民意的尊重。
五、绩效评价体系存在缺陷。政府发展观和政绩观要靠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来量化表现,不同的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导致不同的政府发展观和政绩观。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科学的、可行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政绩评价体系,导致“评价失灵”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国政府绩效评价体系难以引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误导政府决策和行为也在所难遇,主要表现在:首先,政府绩效评价的内容、程序、方法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过分注重经济指标在政府绩效评价中的比重,忽视经济质量、生态效益、民生质量和社会发展。现行评价指标体系中GDP指标比重过大,轻生态环境指标、民生质量指标,忽视在加强社会管理、增强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绩效评价。再次,领导干部缺乏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导致政府绩效评价失去正面的激励作用。部分领导干部片面认为“政绩”就是经济增长,大搞“数字政绩”和“形象工程”。“地沟油”事件的发生就是当前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下“评价失灵”的典型案例。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和社会发展多元化的新形势下,社会利益主体和社会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社会问题日益增多。这一现实对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加强社会管理,尤其加强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管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深入研究事物发展规律,正确预测未来趋势,做到防患于未然。为不断提高政府公共管理能力,提高管理的效率、效益,完善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强管理工作中的预测能力论文提纲怎么写。预测能力的提高,对于政府履行监管职能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预测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管理的起点,食品安全管理千头万绪、高度复杂,要求管理者从长远的、战略的角度出发,预先考虑和预测可能面临的各种安全问题,在心理上和物质上做好充分对抗困难境地的准备。“精明的人解决问题,天才避免问题”事前的预防重于事后的补救,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始终保持忧患意识、居安思危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事前做出妥善的安排。
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彻底终止“九龙治水”现象。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权责交叉重复,部门设置过多,分工过细毕业论文怎么写,职能相互交叉重叠,导致多层管理、政出多门。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必须撤销不该设的机构,根据政府应履行的职能重新整合政府组织系统,从而为政府正确履行职能,避免行政不作为提供体制保障;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要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部门的建设,从而使政府职能的履行更加符合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和完善官员问责制。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不仅要使其破产,还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对造成危害的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和官员要问责,要追究其失职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一个责任型和服务型政府必须建立制度完备的问责制度,建立“权责统一”的行政体制,明确划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在制度中明确规定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追究事故的类型、追究环节以及追究时限等。
四、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引导政府官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当前频发食品安全事故反映出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过分重视经济增长的政绩评价,而忽视对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与民生相关的政绩评价。针对当前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重新定位、研究和设计政府绩效的评价指标体系。薄贵利教授认为,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和要求;二是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转变职能;三是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民主行政、科学行政和依法行政能力;四是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效能;五是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4]这四点充分概括了当前我国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具有的特征和条件,也应当成为当前我国重新定位、研究和设计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
参考文献:
[1]朱永义、李静,泔水油、地沟油生产销售追踪调查分析[J],中国食品卫生,2004年第16卷第5期。
[2]胡税根,翁列恩.预见性政府治理与社会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
[3]黎慈.试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9,(1)
[4]薄贵利.推进政府绩效评估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1).
[5]唐娟.政府治理理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6](澳)欧文·休斯.公共管理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7]陈振明.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摘 要 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要求食品生产者如果确认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主动实施召回。对不按照规定召回的企业,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严厉处罚,对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吊销许可证照;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罚;落实行政执法部门的召回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
关键词 食品召回 监管 衡量标准
我国已在食品生产环节建立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食品销售环节还应建立可追溯和承诺制度。应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和召回制度,并以法律形式予以刚性化。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要求食品生产者如果确认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主动实施召回;对于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不履行召回义务或生产者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将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为应对国际市场的竞争,保护中国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应快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并尽快形成全面细致的管理体系。
一、监管部门要独立
从表面上看,美国食品召回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实质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下实施的强制行为。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食品召回的范围、告知大众的内容,最终都是按照 FSIS 或FDA 要求进行。而我国虽然在 2004 年八部委联合提出过食品召回,但部门职责不清,具体由哪一个部门来主导实施召回行动并不明确,这样很可能导致最后的结果又是互相推诿,不了了之。因此,成立一个专门负责食品召回的政府职能部门迫在眉睫。
二、缺陷产品的衡量标准要有规定
“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是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食品,是缺陷食品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前的预防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关注的是最终消费品,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这个风险。据研究,召回缺陷食品引起的所有者经济损失,平均占公司财产的1.5%-3%。这将促使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在召回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提高食品质量而增加的成本之间进行博弈。经济刺激和强制的压力将使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济商加强经营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和降低缺陷食品召回的可能性。”因此,这些企业一方面会加强自身的管理,另一方面,严把进货关,拒绝风险。在产品质量上提高对供货商的要求,拒绝劣质食品。食品召回制度必须以相关法律为基础。美国食品召回是依据《联邦肉产品检验法》、《禽产品检验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等法律进行的。而我国这方面相关法律的欠缺,目前只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所以应尽快明确缺陷食品行政管理的具体分工,制定缺陷产品的衡量标准,建立并完善与《产品质量法》相配套的缺陷食品召回行政法规,这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
美国的食品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如果不配合 FSIS 或 FDA 的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那么不但企业会被曝光,面对的还有巨额的罚款,碰到严重的事件,企业负责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但是目前,我国多头执法使很大一部分力量在相互依赖、推诿中耗掉,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监管责任落不到实处,监管部门对问题食品的生产者要严格执法,以质检系统为例,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应该推行食品安全区域监管召回责任制,建立并实施以“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召回责任制。“三员四定”即按照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的方式,确定质检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员到乡镇(办事处)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具体召回工作,协助企业做好食品召回。乡镇政府协管员协助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召回工作,社会信息员收集提供各种食品质量安全召回信息。“三进四图”即进村、进户、进企业,调查摸底,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制定企业变化动态图、食品行业分布图、监管责任落实图、食品安全警示图,实施动态监管,保障食品有效召回。“两书一报告”即政府签订责任书,企业签订承诺书,质检部门定期写出食品安全召回报告。总之,食品药品、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的查处力度,治理不合格产品生产的源头,依法对制假贩假的企业、个人进行坚决的打击,加大处罚力度,使企业由责令召主动召回。对不按照规定召回的企业,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严厉处罚,对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吊销许可证照;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罚;对违反《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从严处理,真正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落实行政执法部门的召回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
参考文献:
[1]刘洋.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吉林大学2005届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