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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优选九篇

时间:2022-10-30 02:34:1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1篇

2007年1月28日,某县安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家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私自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执法人员立即行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仓库内储存了非法生产的特装大地红15箱、烟花26箱、擦炮18箱。这是一担情节严重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案件。县安监局给予该企业没收非法产品及非法所得1万元,罚款3万元并吊销该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分歧

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该案的定性一致。但是。在县级安监部门是否可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当事人实施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县级安监部门不能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实施烟花爆竹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理由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据“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原则,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应由发证的安监局来实施,县级安监局无权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县级安监部门可以适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该企业实施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理由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分析

这是一起涉及分级管辖与处罚批准的案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发生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省是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两级管辖,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未做特殊规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管辖权和批准权。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不同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规定了本条例行政处罚的机关是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做出具体规定。

结论

第2篇

【关键词】烟花爆竹;爆炸物;危险物品;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6)项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定罪处罚”。每年由于生产、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爆炸、火灾以及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有些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就把烟花爆竹所含的黑火药和烟火药进行折算,按照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1000克或者3000克,够的上定罪标准的就按司法解释进行定罪处罚。如要按解释处理就必须将烟花爆竹纳入解释规定的爆炸物。公安部明确规定应将烟花爆竹认定为爆炸物的范围。是否应将非法储邮寄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也列入刑法调整的范围,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看法还不一致。

一、烟花爆竹是否属于《刑法》第125条中所指的爆炸物

根据我国刑法第125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烟花爆竹是否属于《刑法》第125条中所说的爆炸物,法学界和司法实践曾存在一定的分歧,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一)肯定烟花爆竹属于《刑法》第125条中所说的爆炸物的观点

此观点认为爆炸物包括军用爆炸物和民用爆炸物。军用爆炸物指各种手榴弹、地雷、炸弹、爆破筒等;民用爆炸物主要指炸药和雷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国务院)第2条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范围相当广泛。具体分为三类:一为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是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是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将烟花爆竹列入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范畴,因而我国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由公安机关进行特殊行业管理。公安部2001年7月4日给河南省公安厅的《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非军用的烟花爆竹及含有烟火药、黑火药的制品均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范畴。”同时该批复规定,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6)项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定罪处罚”。这样,连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如引信(因爆竹引信可能含有黑火药或者烟火药)也纳入爆炸物范畴。

(二)否定烟花爆竹属于《刑法》第125条中所说的爆炸物的观点

此观点则认为,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军用的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不包含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不应认定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烟花爆竹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娱乐品,以其发出声响、喷发烟花等给人们以感官的体验与享受,一般不具有较大的破坏威力。从法理、法条和经验上判断,把烟花爆竹作为爆炸物定性处罚明显过重,是崇拜“刑罚万能”的表现,直接违背了少用、慎用的刑罚适用原则。也有些地方法院认为烟花爆竹的性能和危害不能与枪支弹药相提并论,对烟花爆竹属于爆炸物从而适用爆炸物的严格法律责任,不符合罪刑相一致的原则和立法原意。如2004年4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涉爆案件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讨论稿)》,该讨论稿明确规定:“烟花爆竹不属于刑法所指的爆炸物,对烟花爆竹中含有司法解释规定的黑火药、烟火药等爆炸物成分的,也不应折算爆炸物数量予以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将烟花爆竹列入爆炸物的范围。第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虽然将烟花爆竹列入民用爆炸物范围,但这只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规定的。违反这个规定也只是行政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行政规定与我们刑法的规定是有一定差别的。管理的方式不一样,管理的对象不一样,处罚的责任也不一样。第三、对这种行为不依照刑法第125条来处罚不等于承认其合法性,也不等于不给其任何处罚。而是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有的可以按照过失犯罪来处罚,比如说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也有一些刑法上没有规定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我们认为这样理解和解释更利于把握立法和司法精神。

二、烟花爆竹案的法律适用

烟花爆竹不属于《刑法》第125条中所说的爆炸物,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不应认定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那将如何追究行为人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案件的法律责任呢?为避免和减少“或枉或纵”,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司法实践,在法律的适用方面,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笔者提出如下看法:

(一)行为人未经许可而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情节较轻未触犯刑法的;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情节较轻未触犯刑法的,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行为人未经许可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情节严重但未发生爆炸事故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第1项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烟花爆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专营、专卖的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未经许可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是一种非法经营活动,其直接客体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的是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当然这种非法经营活动有其特殊性,不同于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之处在于烟花爆竹所具有的高度危险性,虽然该种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是潜在的、间接的,但这种威胁即使在合法生产、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的活动中也是存在的。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可能发生危险就改变对行为人性质的认定,加大对行为人的处罚。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凡已由《刑法》明确单独规定为犯罪的非法买卖特定物品的行为不应该再作为这种非法经营行为处理。也就是说,凡已由《刑法》中其他罪规定为犯罪对象的特定物品,均不能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随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这两部管理条例的相后颁布,烟花爆竹已不再属于民用爆炸物的范畴,也就不属于《刑法》第125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爆炸物罪(特别法)的犯罪对象。现为非法经营罪(普通法)的犯罪对象,应按非法经营罪量刑处罚。

(三)行为人有相应的许可手续,但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爆炸事故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或《刑法》第115条第2款过失爆炸罪定罪量刑。行为人虽拥有相应的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但烟花爆竹属于”爆炸性危险物品”,而危险物品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一旦使用、管理不当,就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一系列有关烟花爆竹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上述烟花爆竹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就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等都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确定了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于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的,按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处罚。严重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的,而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毛手毛脚、缺乏谨慎等引起的,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按过失爆炸罪定罪量刑。

(四)行为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烟花爆竹,发生爆炸事故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非法经营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过失爆炸罪)数罪并罚。因未经许可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是一种非法经营活动,侵犯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过失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若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毛手毛脚、缺乏谨慎等引起的,构成过失爆炸罪)。因此应按非法经营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过失爆炸罪)数罪并罚。

(五)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烟花爆竹中,利用烟花爆竹的“爆炸性”特点以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爆炸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特征,应按爆炸罪定罪处罚。因为行为人是故意制造爆炸危害了公共安全。

(六)行为人获取烟花爆竹中的黑火药、烟火药来制造爆炸物、爆炸装置,行为人的行为应按《刑法》第125条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定罪量刑,此时刑法评价的对象是所制造的爆炸物,烟花爆竹仅是获取爆炸物原料的工具。

三、结语

第3篇

按照“禁平时、控节日”的要求,2015年2月17日至19日(农历腊月廿九至正月初一)不限时,2015年3月4日下午17时至5日晚22时(农历正月十四下午17时至正月十五晚22时)、2015年3月6日早7时至下午14时(正月十六早7时至下午14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三)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四)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车站、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八)公园、绿化地带、蔬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

(九)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商业步行街、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十)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一)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周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周边60米范围内,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

(十二)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一)所有a级、b级和非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二)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箱(件)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

(三)单发药量大于9克的双响、单发药量大于5克的旋转升空类烟花;

(四)铁管炮、拉炮、摔炮、砸炮等敏感度高、安全系数低、危险性大及其他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部门核准,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应提前20个工作日根据燃放级别向燃放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将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以及组织实施方案、燃放设计方案等材料提交燃放地公安部门审核。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未取得公安部门《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平安四方”建设目标,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精神,特将今后全区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按照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实现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的要求,区政府成立由安监、公安、工商、城管、质监、物价和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参加的四方区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建立四方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全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格局,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长治久安。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区安监局负责全区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管工作;公安四方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燃放、运输以及非法制售、储运刑事案件侦查、罚没等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工商四方分局和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查处工作;质监四方分局负责对经营单位烟花爆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负责对经营单位烟花爆竹价格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社区对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燃放等实施监督。

二、切实加强对私自制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各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组织专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严格限制、综合监管、综合整治,坚决打击非法制作和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关于经营品种、经营时限、销售方式、燃放时间以及场地安全的规定。

三、严格实行烟花爆竹安全许可证制度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实行烟花爆竹安全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安全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证由区安监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核发证。

第5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加强2021年教育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保障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节假日期间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教育局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教育局王巍清副局长担任组长,教育安全管理中心秦红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教育安全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各基层单位落实《条例》中规定的各项措施要求,指导平安志愿者积极参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

二、工作步骤

1、宣传教育。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校门口大屏幕,依托假期作业、课外活动、安全课等形式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主题教育;引导本单位党团员、干部要带头移风易俗、遵守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通过告家长书、钉钉平台等载体宣传并督促学生家庭遵守《条例》。使宣传工作实现多层次、全覆盖,让全体师生、家长知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要求,并遵守实行。

2、“平安马甲”行动。各单位要积极参与平安志愿者服务,按照《条例》规定要求,严格落实本单位及周边50米范围内的守护、巡查、劝阻工作。积极举报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9、110。

3、重点巡守时段

(外环线以内)

(1)2021年2月11日(除夕)19时至次日凌晨1时,次日6时至8时;

(2)2021年2月15日(年初四)19时至次日凌晨1时,次日6时至8时;

(3)2021年2月26日(元宵节)19时至次日凌晨1时。

(外环线以外)

(1)2021年2月11日(除夕)20时至次日凌晨1时;

(2)2021年2月15日(年初四)20时至次日凌晨1时;

(3)2021年2月26日(元宵节)20时至次日24时。

上述时间段内,局层面由局主要领导值守,各基层单位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值守,确保学校安全。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基层单位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监管,保证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在全区教育系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2、加强检查。区教育局将在春节期间成立烟花爆竹专项督查组,对基层单位进行抽查,凡因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引发事故的,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重在防范、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以不发生重特大案件和事故,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过个吉祥平安的春节为目标,建立以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公安为主监管、供销为主营、其他职能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圆满完成烟花爆竹“禁改限”后安全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确定准入我市烟花爆竹产品种类。

*市政府已确定并公布允许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我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种类参照此规定,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烟花办”)向社会公布。禁止质量不合格产品、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和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我市。

(二)筹建烟花爆竹专用仓库、配送车队。

1、市供销社应当参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中有关烟花爆竹总仓库的安全要求,物色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确保仓库能在启用前通过相关资质部门的安全评价。烟花爆竹的配送车队组建,应采取自购专用车辆与临时租用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还应当雇请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驾驶员、押运人员负责配送工作。此项工作应在1月中旬前完成。

2、实行统一进货和配送制度。全市零售网点必须向市供销社统一进货,市供销社不得向无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也不得向无合法资质的批发单位进货。

3、实行回收制度。零售网点在进货时,必须与供货单位签订回收协议。零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在7日内由市供销社收回。

(三)制定批发企业、零售网点布局规划,上报编制。

市公安局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会同安监、消防、规划、工商、城市执法等部门对辖区内批发和零售网点进行合理布局规划。我市的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市供销社专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禁止设立在城市规划区内;零售网点布局要综合衡量各村(居)的人口、市场需求、地理位置等因素,按相邻的2-3村(居)设立1-2个零售网点的原则进行编制。布局规划完成后,应制作编制,上报市烟花办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于20*年1月上旬前完成。

(四)实行行政许可,做好“两证”发放。

市公安局应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20*年*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按照“方便市民、阳光操作”的原则,从人员资质、防火防爆、安全面积、安全距离、安全储量、安全标识、对外联络和内部安全设施等八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明确批发和零售企业以及道路运输许可的条件,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和审批程序。

我市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及运输证由市公安局核发。此项工作为20*年1月底前完成。

(五)界定禁燃区域、部位、明确标志。市公安局要会同市安监、消防、城管等部门,根据国家《条例》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及时界定禁燃的区域和部位,并在禁燃区域和部位设置明显标志,由市烟花办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应于20*年1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处置预案工作。公安部门要制定烟花爆竹燃放期间处置突发事故和案件的预案;消防部门要制定烟花爆竹燃放期间“事故灭火救援应急处置预案”;卫生部门要制定烟花爆竹燃放期间意外伤亡应急抢救预案。此项工作应于20*年1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由陈生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邱华焰副主任、市公安局吴凤鸣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安监、公安、质监、消防、交通、工商、城管执法、卫生、供销社等职能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由市公安局吴凤鸣副局长兼任主任,市安监、公安、质监、消防、工商、城管执法、供销等部门应指定1名同志做为联络人,负责联系、协调部门间的工作。各镇、街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相应机构,统一组织开展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立规建制,依法进行监管。

市公安机关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立足本职和我市实际,积极承担起为主监管的职责,围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我市烟花爆竹许可燃放的种类、禁止燃放部位的界定、标准及审批程序、批发零售企业布局规划的要求及其安全标准、经营及运输许可证发放的前置条件及审批程序制定出明确细致的规范标准。为确保各类事项及审批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咨询和效能投诉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要严格依法监管,确保各个环节安全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三)强化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利用新闻会、媒体报道、宣传标语、印发材料及移动公司短信网络等各种宣传载体,发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物业小区等单位,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发挥宣传教育主力军的作用,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依法燃放意识。一是加大对国家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学习宣传工作,教育和提高广大市民学法、知法和守法意识;二是要对我市规定的禁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段的宣传,让市民自觉遵守,不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三是要加强对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要求市民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的不安全产品,确保燃放安全;四是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市民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识,减少因燃放不当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五是要加强燃放执法管理宣传,引导市民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引导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四)强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20*年是“禁改限”的第一年,现在离春节仅1个多月时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街)、各职能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各部门工作预案,强化各项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根据市政府会议精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凡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无工作方案和预案、措施、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要采取签订责任状的形式,把职责任务分解到各基层、部门和岗位,层层落实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活动,形成强大的合力,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净化烟花爆竹市场,有效防止非法和劣质产品流入市场。对未经许可经营或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对未经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确保销售和燃放环节的安全。

第7篇

关键词: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X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3-0041-02

一、绪言

烟花爆竹是中国非常传统而极具民族特色的玩意儿,目前,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烟花爆竹的从业人员超过100万,烟花爆竹的生产工厂超过7000余家,产值将近200亿元。然而,烟花爆竹虽然是一个成本低高回报的行业,但是其危险性也所有行业最高的,烟花爆竹无论是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均涉及安全问题,哪个环节“一不留神”就有可能引发烟花爆竹安全问题,严重危害公共人身以及财产等的安全。例如,2012年6月17日江西宜春袁州区慈化镇隆法烟花爆竹厂发生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该厂5间厂房坍塌、死亡7人、受伤1人,事故的原因为该烟花爆竹厂擅自开工生产,存在着超员超量作业、违规维修设备、闲杂人员进入危险作业现场等等严重违规现象。6月18日河南周口淮阳县东屯烟花爆竹厂发生严重生产安全爆炸事故,导致死亡7人、受伤14人,15间厂房完全倒塌,事故的原因是该烟花爆竹厂1.1级危险工序生产区的工房已经全拆除掉了,利用没有拆掉的1.3级危险工序厂房擅自违规组织开工生产,生产场所一片混乱及从业人员操纵不当

引发。

当前,尽管我国陆续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可是烟花爆竹企业在生产时还是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导致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还是屡禁不止。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地主要方针,因此,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原因探究以及提出有效的防控对策非常有意义。

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况

(一)什么是烟花爆竹

2006年1月11号中国国务院通过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本条例所指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与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以原料为黑火药、烟火药等制作而成的美术工艺品,经过引火线等火源引发的燃烧、爆炸而且伴随有光、声、烟、雾、色等效果的娱乐工艺产品。”

(二)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通常指的是经营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在生产烟花爆竹的过程中,由于生产作业或者生产环境等存在违规现象,导致人身的伤亡或者财产事物等的经济损失的事故。我国对“生产安全事故”明确地做了四项原则规定:第一,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定,从严要适度的原则;第二,实事求是,根据目前的安全管理体系,事故的认定不事宜做大范围变动;第三,要充分维护在事故中造成伤亡的人员以及他们家属地合法利益,维稳促谐;第四,要增强安全生产的监管,采取问责制,排除监督与管理上存在的盲点,确保生产的规范、安全、稳定。

(三)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有关规定

我国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应该具备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第一,要适应当时当地的产业结构;第二,烟花爆竹的基础设施建设要获得相关批准;第三,烟花爆竹厂的选址要适应城市布局,而且要跟周围的房屋和设施控制在一定的安全范围;第四,烟花爆竹的厂房、仓库在设计上、在构造上以及原料选用上要具备防爆、防火、防雷功能,生产设备要符合相关标准;第五,烟花爆竹的生产设施、工艺美术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准则;第六,烟花爆竹的种类、质量、相关规格要符合安全标准;第七,需要有完善生产安全的责任制度;第八,要有负责生产安全的管理组织与专业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者;第九,要依照法律法规不定期展开安全检查;第十,要做好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方案、应急救援人员,而且要配有应急救援器材;第十一,除上以外,其他法律、法规需要的条件。

(四)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

1.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高。烟花爆竹的生产作为一个高危险性的行业,根据有关数据的统计显示,1985~2010,我国的烟花爆竹生产共计发生安全爆炸事故超过九千例,年均发生的生产事故超过五百例,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计其数,充分暴露了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责任心不强、生产安全意识薄弱、生产安全的监管存在盲点、生产安全的配套条件与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2.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容易导致恶性群体性伤亡。烟花爆竹作为一种易燃易爆物,在生产环节一旦作业不规范就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他所引起的危害将是恶性群体性伤亡。例如,2000年6月30日广东省江门市烟花爆竹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34四人,受伤人数达到160余人。

(五)引发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

1.烟花爆竹生产工序有易燃易爆性。烟花爆竹加工厂大多带有药物性的工序具存在高危险性。当烟花爆竹的生产制造时,任何火星、电火花、光能、化学能等因素均有可能引发易燃易爆。所以,烟花爆竹生产工序存在高危险性,例如,配药工序、药剂晾晒等工序。

2.烟花爆竹生产工序多为手工作业,人为引发事故居多。烟花爆竹的生产属于劳动密集型,科技分量不多,烟花爆竹的生产设施较为落后,致使很多烟花爆竹的生产采用手工作业来完成,尤其在配料的粉碎晒干、集装等工序,只要作业人员“一不留神”就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除此之外,造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还有:一是有部分烟花爆竹企业为了谋取暴利,顶风作案,偷偷地不安安全法律法规进行非法生产制作烟花爆竹的行为比较严重。二是有部分烟花爆竹生产厂家在主要的安全因素都没有齐全的情况下,急于生产经营去赚钱而不顾安全防范。三是有一些烟花爆竹厂家安全生产的管理机制不完善,存在管理混乱的现象。四是部分烟花爆竹厂家对安全生产的教育宣传缺失,导致工作人员意识也淡薄,安全观念缺失。五是有些厂家生产时为了偷工减料而在烟火药配置的时候采用了禁用、限用材料。六是制作的烟花爆竹药量超标。七是烟花爆竹厂质量与安全保障能力存在不足。八是烟花爆竹厂存在违法违规作业。九是有一些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监管力度不强。

三、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对策

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也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厂家在防控生产安全事故时做了明确规定:“应该对生产作业的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对从事药物造粒、混合、筛选、筑药、压药、装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需要获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合格考核,才可以上岗作业。”

(一)生产管理控制

第一,严对安全生产进行严格把关。务必贯彻生产安全许可证要求,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烟花爆竹厂依法限期让其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取缔关闭。

第二,对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要严厉打击。有关部门务必加大对非法生产的打击度,用相关法规去让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厂家退步。

第三,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企业要从发展与社会责任的角度考虑,作好生产安全工作。加大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安全条件,加强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开展安全教育。对从作业工作人员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第五,坚持科技创新,改善安全生产技术和设施。吸收与引进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着力研究性能稳定、不易燃易暴的新材料,大力发展环保性烟花爆竹。

第六,加强对烟花爆竹原材料与产品安全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应要求生产企业委托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原材料和产品的安全质量的日常检测检验。

(二)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控制

第一,确保烟花爆竹的烟火药质量上,应该在烟火药材料进入加工厂之后,应该对其原材料进行化验,等到证实原材料合格方可使用,防范由于原材料里含有的杂质超标而导致烟火药的敏感度增加而引起的易燃易爆。

第二,确保隔离去保持一定距离上,烟花爆竹加工厂应该与居住区等周边建筑务必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烟花爆竹厂应砌防护墙。配备保安,禁止闲杂等人进入,严禁任何明火、严禁日晒、严禁烘烤等,工序房应由专人专业人员进行管理。此外,要设立通风透气装置和报警器。

第三,防止摩擦、碰撞与打击上,在烟火药工作坊,操纵的器具最好多采用木质,禁止使用铁质、石制等工具。门窗也应当采用不发火材料制成的。筑药、压药、截切与装引火线等工序作业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因剧烈冲击、摩擦引起燃烧、爆炸。

第四,烟花爆竹工厂选址应当与居民点、工业区、学校、旅游区与输电线路的距离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厂区平面布置、建筑物的结构等设计均应具有一定的防范性。

参考文献

[1] 焦前光.烟花爆竹生产安全问题分析[J].安全生产与监督,2009,(2).

[2] 王慧,王保民.烟花爆竹生产事故分析及其企业危险源辨识[J].安全,2013,

第8篇

本文作者:李向党 文秘站原创投稿

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班

为加强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在双节(元旦、春节)来临之际,防止烟花爆竹在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11月3日,在商务大酒店多功能厅(会议厅),__县安监局副局长__*同志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教育培训。县公安局、供销联社、日杂公司等单位领导也分别在培训会上就相关知识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讲解。

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__县日杂公司对零售网点的产品要统一配送,要有专用运输车辆,严禁搭客运、货运车辆。严禁非危险品运输车辆送货。根据实际,要科学地确定烟花爆竹需求总量,统筹规划、合理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网点。县烟花爆竹销售中心要严格把关,确保产品质量,杜绝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批发和进入市场,确保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的安全监督管理。从事批发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从事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当地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零售网点供货由批发单位统一配送,配送车辆、人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十一月份,全县将开展一次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相关部门(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部门、县供销社部门、县城管部门、县文物、教肓、卫生、电力、工信局等单位都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全面构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强大氛围。联合执法、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意识。要通过广泛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公益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识别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燃放注意事项等安全常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从合法渠道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

此次培训,县公安局、安监局、供销社、日杂公司分别结合烟花爆竹经营的实际情况,通过浅显易懂的方式 ,对从业人员讲授了烟花爆竹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和经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就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燃放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消防安全等相关知识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讲解。就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及面积、安全距离、消防设施的配备以及储存的数量方面等进行了重点的培训。通过培训,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对如何对烟花爆竹进行安全经营、如何发现安全隐患和避免违规操作等方面的知识有了全面的了解,对于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第9篇

一、指导思想

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依法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行为,落实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严防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以《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汕府办[*]18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为依据,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突出重点,夯实基础,部门联动,依法整治,逐步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持全区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

(一)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完善安全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二)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市场准入和各项安全措施,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秩序。

(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对象

全区范围内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要求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工作重点

(一)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依法没收其非法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彻底收缴、销毁其制造工具,防止死灰复燃。

(二)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的有关规定。

1、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根据“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按照《*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方案(*—2010年)》的要求,从严把好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市场准入关。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配送制度,不得批发、零售非法生产和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烟花爆竹;建立批发企业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执行上级关于零售单位烟花爆竹存放的品种和储存总量不得超过500公斤的规定。

2、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烟花爆竹的运输,应当经区*部门许可并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按规定的地点、路线进行,不得超种类、规格和数量运输。

3、严格烟花爆竹燃放规定。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不得在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不得使用限制的种类燃放。举办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有关单位应向当地*部门申请,严格按相关的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规定、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三)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基础工作。

1、认真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通过评价查找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

2、严格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经常性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法制意识。区安监部门要按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全面提高企业管理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处置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要求和督促各烟花爆竹批发、运输企业,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认真制订好本单位和活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区有关部门备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

4、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社会监督机制。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各种形式,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村和学校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燃放等有关安全知识和常识,教育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府、村(居)委会和广大群众的作用,设立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有效引导群众自觉、主动地参加打击私炮的活动。

五、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区成立*市*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由柯茂(副区长)任组长,林三岳(区府办)、张鹏(区安监局)任副组长,区安监局、*分局、质监局、工商局,区供销联社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陈志民(区安监局)任主任。

本项工作完成以后,该工作机构自行撤销。

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分工为:

区*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和确定运输路线,烟花晚会燃放许可,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区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按规定核发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区质监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督促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严把烟花爆竹质量关。

区工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非法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凡未取得区安监、*等部门安全许可的经营、运输单位,不给予工商年审或注册登记。

区供销联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管理,督促本系统企业依法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加强巡查和信息收集,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行为的,及时报告区*、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

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辖区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工作的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非禁止燃放的镇要建立“打非”巡查制度,确保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行为得到及时的制止。各基层村(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发现非法作坊,销售点及违法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通报区*、安监等有关部门予以依法查处。

六、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从现在起至*年3月底)

1、研究制订全区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2、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落实相关部门的职责。

3、明确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的牵头部门及各镇、街道,各村(居)委会在“打非”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各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村(居)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的负责人。

4、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二)规范和整治阶段(*年4月初至*年5月底)

1、完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许可工作。

2、完成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许可工作。

3、建立有效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各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牵头部门积极发挥作用。

4、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行为。

各镇(街道)安委办和区*、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应将上述工作的落实情况,于*年5月15日前书面报送区安委办。

(三)集中整治阶段(*年6月初至*年12月底)

1、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健全并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的各项保障措施。

2、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秩序,依法查处违规行为,有效遏制非法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活动。

各镇(街道)安委办和区*、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应将上述工作的落实情况,于*年12月15日前书面报送区安委办。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本次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把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作为我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和抓出成效。要切实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和区直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并组织有关监管部门和专门人员跟踪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依法整治。按照本工作方案的安排,各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针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把整治工作与促进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监督管理结合起来。通过专项整治工作,推动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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