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优选九篇

时间:2023-02-12 13:18:24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第1篇

一、大型活动期间消防安全问题的提出

1.活动形式多样,安全问题被忽视。以我国传统节日“春节”、“五一”、“十一”三个法定长假为例,为了搞好庆祝活动,全国上可谓是不亦乐乎。各种娱乐、旅游接待、探亲访友、商品促销、公益演出等活动多之又多,一来造成了人员流动量的增加;二来,一些商家为促进经济发展,渲染气氛,都会举办一些诸如大型文艺演出、艺术展演、焰火晚会等活动,这些活动人员集中、物质集中、消防安全问题难度大。还有的活动负责人消防法制观念淡薄,消防安全意识差,只考虑经济效益而忽视消防安全。因此,做好重大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势在必行。

2.活动期间人员密集、流动量大。如我市每年的正月十五焰火会、以及各种重大节日庆典,大家都会纷纷涌上街头,举行各种庆典仪式,特别是礼花更是不可缺少的节目,在这些规模宏大、人员众多的大型活动中,无疑给消防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3.各种致灾因素增多,安全系数低。由于活动期间,规模大、人数多,与其相关的宾馆、饭店、商场、歌舞娱乐场所和交通运输等产业在享受巨大利益的同时也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大部分处于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行状态,用火用电量猛增,甚至还出现违章用电现象。特别是一些本来就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更是“雪上加霜”,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人身安全。而且大部分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差,同样增加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或其他突发事件,势必导致人员拥挤、踩踏,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做好大型活动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之重点

为了确保各类大型活动的顺利举行和圆满结束,根据笔者执勤保卫工作经验,就如何做好执勤保卫工作浅谈以下几点观点:

1.健全机构,明确责任,恪守职责,消除隐患。为了使各项消防保卫工作走在前面,本着统筹安排,确保重点的原则,在每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筹备工作的筹备阶段,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针对举办活动的规模、内容、形式和特点,派出有关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参加筹备委员会,并根据工作进程,及时参与活动的安全保卫职能机构,专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场所筹备和组织工作的消防安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协助活动组织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安排相应的人力、物力,做好活动举办前和举办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以及活动举办中的执勤保卫任务。具体来讲,消防部门在活动举办前对举办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活动举办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经检查或整改合格后实施安全许可;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活动组织者要落实活动消防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除安全隐患。

2.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现场监护,检查到位。消防部门加强监督是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保障。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办集会、烟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下列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二)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同时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对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火灾隐患且当场不能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当日制作并送达《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并依法予以处罚。这就以法”律的形式在内容和程序上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做出了规定。因此,对于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部门要积极主动,提前介入,检查到位。首先是对活动所涉及的重点工程和场所,消防监督人员在审核规划选址时,要了解工程属性、规模和地点,同时要掌握工程的设计单位和设计进度等情况,及早对设计方案进行具体研究指导,提出并督促解决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在工程进入实际设计后,要根据现有的规范和工程的特殊要求,会同举办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商讨研究,制定相应的建筑工程防火技术措施,以便在抓好消防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能充分利用工程竣工前的宝贵时间,在隐蔽工程封闭之前,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同时,为了做好举办场所竣工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期间就要结合本次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保卫特点和实际需要,及时研究制定活动场馆、配套使用场所的消防保卫工作规格要求,从消防组织制度、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防火档案的建立,以及情况信息反馈等方面逐条提出具体要求和标准。其次是高度重视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机构对涉会场所要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逐一排查所有涉会场所,掌握存在火灾隐患的基本情况,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采取定点、定人、定目标等方式,督促各隐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对于不能在限期内消除隐患的,坚决不允许场所使用,杜绝任何形式的带病作业。再次是做好活动期间的执勤备战,落实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必要时部署兵力深入到重要场所,实行全天候监护,确保万无一失。

3.完善制度,强化落实,加强巡查,死看死守。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等制度,并认真落实岗位职责。活动举办期间,单位要加强巡查,对危险部位尤其要抽派专人进行昼夜监控。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领导和活动组委会,要采取果断措施,不能让危及安全的隐患进一步发展和扩大。在此期间,消防部门要认真督促参与活动场所的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值班,加大消防巡查频次,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完备好用。对可能出现的火灾隐患,逐个排查摸底,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和防范,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举办。监督检查中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对降低要求,随意批准举办活动而发生火灾事故,或不认真检查,敷衍了事,致使火灾隐患得不到整改而发生火灾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4.制定预案,协同配合,深化演练,齐抓共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单靠消防部门孤军奋战,难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需要广泛发动有关职能部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消防部门要在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和改善工作方法的同时,主动与各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宣传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了解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达成对消防监督工作的共识。对各场所、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公函的形式通报给相关部门,以便他们掌握这些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现状,督促整改,在多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期间,由于举办活动的场馆、住地等场所数量多,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易出现突发事件。从消防检查到安全落实,从现场执勤到灭火作战,从通信联络到后勤保障,需要动用大量警力和车辆,为做到组织指挥准确无误,灵活有效,提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工作方案十分关键。战训和防火部门要及早动手,从全局的角度,紧紧围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场所的比赛、表演、开闭幕式,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类型、特点和重点保卫目标、对象及任务,反复制定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场所消防保卫工作总体方案, 要及时着手制定各活动场馆、人员住地及人员疏散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及时补充修改,绘制出详细的警力部署图,做到方案周全,组织严密,统筹安排兵力,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参战的部队要加强对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保持通信联络的畅通,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和救援物资,开展贴近实战的“六熟悉”演练,切实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第一时间调动足够力量、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营救被困人员、第一时间控制火势,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七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六)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七)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八)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九)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安全许可

第十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主办的庆典和纪念性活动不需要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二)举办场所固定座席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组织参展,并且总展位数在五百个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主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者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主办者是自然人的,提交合">(二)有承办者的,提交其法人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大型??四)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五)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提交变更方案;

(七)有承办者的,提交主办者和承办者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八)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九)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二)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

(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主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十五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主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主办者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举办地点、内容需要改变的,主办者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大型活动取消的,主办者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主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主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安全规范

第十九条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机读验票设施、设备;

(六)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大型活动主办者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一条主办者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主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登记表》,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填写《大型社会活动安全隐患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主办者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违反大型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二十四个月内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自第二次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予安全许可。

第三十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方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含水面),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单场次参加人数在一千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活动;

(三)产品展览、商品展销、促销等商贸活动;

(四)游园会、灯会、庙会、花会、龙舟会、焰火晚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当场开奖的彩票发行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内举行正常营业范围内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建设、文化、体育、城管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举办大型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型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大型活动的主办方(以下简称主办方)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办方、场所提供方等对安全工作分工负责。

主办方不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的,应当与活动的承办方签订协议,由承办方作为安全责任主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主办方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庆典和纪念性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公安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方自行负责,公安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主办方的安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许可

第七条本市对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跨区、县(市)举办的;

(二)单场次参加人数在五千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向活动举办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九条主办方应当在举办大型活动二十个工作日之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主办方及承办方、场所提供方的合法身份证明,主办方同各方签订的与安全工作相关的合同文本或者意向书;

(三)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四)拟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方案、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办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二)安全责任人及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及识别标志;

(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证件及门票的样本、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活动现场平面图及核定容量。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受理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许可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大型活动的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安全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主办方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办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主办方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人数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安全管理人员落实。

第十三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五)违反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受到罚款处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主办方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内容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变更活动举办时间的,主办方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

需要变更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主办方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作出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主办方,由此给主办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主办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准予、变更、撤回、撤销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决定通知与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变更或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主办方应当在原定举办日期之前,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二)配备与所举办的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三)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或者经费保障;

(四)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五)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措施;

(六)需要临时搭建灯光、舞台、看台等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

(七)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接受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主办方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发现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二十条主办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或者变相转让他人举办;

(二)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三)不得在公安机关安全许可之前发放、出售票证;

(四)不得增加安全许可范围以外的活动内容。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场所提供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方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消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提供必要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六)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二十二条场所、设施未达到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出租、出借用于举办大型活动。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二)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三)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必要时实地核查活动场所、设施;

(三)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对现场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五)制定具体的现场警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应警力协助主办方维护安全秩序;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七)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除前款规定外,公安机关依法对大型活动的消防、交通、治安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大型活动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活动中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灯光等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负责对大型活动中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大型活动中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同时指导主办方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监督检查部门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方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及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防爆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被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大型活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指导应急处置,保护参加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大型活动主办方未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活动,或者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主办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时间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主办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主办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安全许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场所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出借场所,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4篇

    北京青年报报道,该草案规定,今后,在室内公共场所举办参加人数超过500人,或者在室外公共场所举办聚集人数超过100人的大型社会活动,主办方应当在举办大型社会活动之前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另一方案是:单场次活动参加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社会活动,应当申请安全许可。)

    同时,公安机关将对大型社会活动安全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规定,主办方在申请安全许可时,必须提交根据安全评估制定的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材料。

    对于可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大型社会活动,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时,当发生人员超过核准安全容量、现场秩序混乱,影响活动正常进行、发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

第5篇

2019年5月以来,我所多次召开70周年大庆安保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传达贯彻落实公安部、省市县公安机关关于70周年大庆安全保卫工作要求及相关精神,始终绷紧大庆安保这根“弦”,实施各项专项行动等多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社会面治安管控,尽全力维辖区安全稳定,取得一定的效果。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成立国庆70周年安全保卫领导小组

我所专门成立国庆70周年安全保卫领导小组,由XX所长任组长,XX教导员任副所长,全所民警为小组成员,根据市局和县局的安保方案要求制定了《XX派出所国庆七十周年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和《国庆期间XX派出所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预案》。确定了安保工作目标,明确安保工作措施,细化工作责任,以最高的工作标准、最强的组织领导、最实的工作基础,确保建国七十周年各项庆祝活动绝对安全,确保国庆期间XX派出所辖区社会政治稳定、治安良好。

二、提高民警对安保工作的认识,加强队伍内部管理

针对国庆70周年安保工作,我所召开国庆七十周年安保工作动员部署会暨民警队伍思想分析会,确保民警深入学习领会公安部、省厅、市局县局工作会议精神,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在工作中严格落实值班、备勤和请示报告制度,切实提高防范意识,把国庆70周年安保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和下半年的工作重心,同时要求民警严格按照各级领导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力以赴开展工作。

三、紧紧围绕70周年大庆安保工作,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1、加强巡逻工作,动态接处警与便衣巡逻相结台,增加辖区街面见警率和加大打击力度。针对我所辖区重点单位集中、场所集中、国庆期间人、财、物流量逐渐增大的情况。我所及时调整警力布局,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控制,做到警力跟着警情走,公开秘密相结合方式巡逻。一是调整了派出所接处警模式,安排民警在辖区重点区域公开巡逻,动态接处警;二是加强了夜间弹性巡逻和对重点娱乐场所的检查。

2、加强实有人口管理工作,特别是重点人口的管理,提高预警和处置能力。我所充分发挥了情报先行的职能作用切实掌握工作的主动权。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加强重点人口管理工作的力度。

1、确定重点列管对象,落实责任制管理,这项工作由所长牵头,。同时要求责任区民警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对发现有现实危害、影响社会稳定和有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人员,非正常上访人员,涉军人员、重大精神病肇事肇祸人员,及时列为工作对象加强管理控制。并进行建档重点人口的列管工作。目前我所建档管控涉军人员XX人,精神病人口XX人。

2、社区民警与派出所签订重点人口管理责任书,各个所领导分工承包重点人员,把责任落实到所领导和责任民警要求做到“五个控制”,一是活动场所的控制。对重点人口居住点、工作动态,形成生活控制网,二是交往人员的控制通过对社会交往人员的调查了解,及时掌握重点人口的行踪及思想动态。三是依靠社会力量的控制。通过做好重点人口的家属工作、争取其家属配合、发动村居治安积极分子、其左邻右舍、物建治安耳目等方式,充分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落实跟踪控制四是信息互通的控制社区民警互通情况信息,控制人员变更,及时交接信息,发现情况及时转递信息,通力合作确保控制到位。

第6篇

疫情期间开学返校后勤保障工作方案

根据省、市教育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

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XX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案》要求,特

制定本方案。

1、总体目标

全面做好开学前后校园的工作,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预防措

施,保障学生平安返校,教学平稳运行,防止不必要的恐慌情绪,

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和校园稳定。

2、组织领导

成立开学返校后勤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环境卫

生条件改善、校园环境卫生整治、防控物资准备、隔离房间准备、

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寒假期间学校后勤保障、开学后学校食品卫生

安全等工作。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后勤部全体人员

三、主要职责与措施

(一)

检查和改善学校环境卫生条件检查和改善教室、宿舍、

食淳、运动场馆、图书馆、厕所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环境卫生条件,

做到日常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遏制病毒传播。

(责任人:XXX,成员:XXX、XXX、XXX)

(二)

整治校园环境卫生加大对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力度,按要

求做好校园公共区域消毒卫生工作,设置废弃口罩与容器,设与人

定时回收处理。

(责任人:XXX,成员:XXX、XXX、XXX)

(三)

做好防控物资储备做好防控物资需求统计、申报、询价

等采购准备工作,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实施紧急采购;

根据发

展情况,分类分阶段实施;

开学前确保测温设备、曰罩、洗手液、

消杀器械、药品等物资储备到位,做到物资充裕,防控落地,建

立防控物资发放领用台账。

(责任人:XXX,成员:XXX、XXX、XXX)

(四)

严格按要求报送信息

严格落实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按要求每日收集各部门相关

防控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后报学校党政办公室;

严禁迟报、漏报

(责任人:XXX,成员:XXX、XXX)

(五)

制订防疫应急处置方案制订防疫应急处置详案,将应急

处置流程广而告之;

定时定期开展筛查、检查,发现患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疑似病例的学生及时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

断、早治疗、早隔离;

设置学校留观室,安排与人负责,做好防

护工作。

(责任人:XXX,成员:XXX、XXX、XXX)

(六)

强化联防,有效处置,严格落实防扩散措施;

配合安全保卫处在校门口设立检查点、消杀点,进行体温

测;

配合学生工作处做好学生晨、午检测等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开

展防控宣传教育。

(责任人:XXX,成员:XXX、XXX、XXX)

(七)

做好寒假期间学校后勤保障工作每天对办公楼等区域实

施消杀灭菌工作;

对值班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控保护措施;

保障所

有值班人员的餐食供应;

提供应急车辆保障。

(八)

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开学后,对食埠从业人员进行全覆盖的排查,排查合格才能上

岗,按照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责任人:XXX,成员:XXX、XXX、XXX)

四、工作要求

(一)

统一人识,提高站位。充分认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特殊性、复杂性和严峻性,高度重视防控工作,切实增强紧迫感

和责任感。

(二)

明确责任,履职到位。充分认识开学返校后勤保障

工作,特别是防控物资储备和防疫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

任意识,坚决防止扩散蔓延,确保师生平安返校,确保教育教学工

作正常开展。

开学返校学生管理工作方案

2020春开学返校学生管理工作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要求,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学生返校工作,切实保障

学生平安返校和校园稳定安全,根据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

本方案。

1、总体目标

全面做好开学前后校园的工作,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预防措施,保

障学生平安返校,教学平稳运行,防止不必要的恐慌情绪,维护学

校正常秩序和校园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学生返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返校期间的预防、

管控、科普宣传、监管协调、掌控及及时报告、应急处置等工作。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XXX

成员: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

生工作部,学生工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学生开学

返校工作。

三、主要职责不措施全面做好开学准备、宣传不科普教育、和

突况(事件)处置等工作。

(一)开学前全员排查分类处置

1.学生工作部负责开学前排查统计。未接学校通知不得返校

。学校全面通过班级QQ、微信群等各种渠道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普

防治知识和防控要求,收集有无从外地返回、与外地人员接触

和有

无发烧、干咳、乏力等症状的相关信息,由学生工作部汇总,做好开

学准备。从外地返回、与外地人员接触、有发烧、干咳、乏力等症

状的同学在家自主隔离14日后方可报到。

2.学校做好返校学生信息统计,学生工作部做好食宿安排。

3.后勤处负责在建设留观室,完成对校园尤其是教学楼、图书

馆、食堂、宿舍、办公等重要场所的消杀任务。积极采购物资,配发

洗手液一瓶。负责安排及送诊车辆。

(二)

报到时全员检查妥善安排

1.安全保卫处负责在学生进校门时测量体温。车辆进入校园进

行消毒处理。原则上禁止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确需进入的,实

行严

格实名登记,并测量体温,一旦发现,实行倒查制,及时将

接触人

员送留观室观察。

2.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对外地返回、与外地人员接触和有无发

烧、干咳、乏力等症状的同学送留观室观察。

(三)

报到后全程防控及时处置

1.坚持对学生晨测,体温异常戒呈现有发烧、干咳、乏力等

状的同学安排到留观室进一步观察。

2.学生工作部对进入留观室戒进行隔离治疗的同学,每天通过

电话网络进行谈心谈话和心理疏导。

3.期间,各部门不井行不必要的学生集会和大型活动。

4.安全保卫处负责做好防控期间的安全工作。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把确保学生平安返校,保障校园教学生活秩

序当作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

第7篇

[关键词] 展览会各方关系安全责任风险规避

一、展览会面临的责任风险和一般采取防范措施

展览会是展览行业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我国是一门新兴产业,就如何对该行业进行管理,建立一套有效的符合行业特色的法律运行机制、风险规避和保险保障机制,无论对政府主管部门和主办方承办方来说,均是个全新的课题。就政府来说,我国现在还未有统一的、专门的会展行政组织机构来管理、协调、监督会展市场,就安全管理上应归属公安部门管理还是生产安全监督部门管理尚未有法律规定;这一行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单位时间内风险高度集中,多种风险因素交错。通常说来,商业性会展行业的参与者主要分为组织方(主办、承办、协办)和参展方两大类,前者的风险远比后者要高。

一般而言,展览期间可能面临以下风险:物质损失风险、 财务损失风险、法律责任风险、人员损失风险(非展览期间的风险不在此列)。这么多的风险中尤其应该关注的是安全责任,它涉及人的宝贵生命、社会的和谐安定。而展会的组织方一般都会采取以下的安全防范措施――在规范参展商行为方面,各展览会一般都专门制定了安全规定。如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放射性危险品进馆,各特装展位参展商或设计施工单位进场布展前须与组委会签订安全保证书,保证此展位的整体设计结构安全、承重安全、消防安全,若因违反相关规定,或因设计和布展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该签订单位承担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责任。一般会展的秘书处还规定了《展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展馆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但这些规定尚不足以分清责任方关系。

二、一般商业会展各方关系及安全责任划分

我国既没有专门的会展法,虽说组织方采取了众多安全措施,但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就要分清责任关系,因此应首先依法明确各责任方及其相互间责任范围划分。

1.组织者内部各方的关系及责任划分

一个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必须要对它的安全责任负责。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组织者在这里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场地提供方。

关于主办方与承办方的定义,2005年3月15日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规定:主办方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而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展览事项的单位。《中国计算机学会学术会议组织条例》中规定:仅在道义上支持某会议而不承担组织、经济和法律方面的责任的单位称为“协办单位”或“支持单位”。

从上述定义可知,我们所指的主办方是起主要的组织策划及决策工作,并由其对展会承担主要法律责任,承办方则根据主办方的方案,服从主办方指挥,从事具体事务性工作的协议方。两者的定义决定了承办方要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协办方,一般而言,只是提供道义或赞质的支持,不享受实质权利,也无义务进行管理,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协办方享受了权利如从会展中取得了收益,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对主办方与承办方、协办方的责任划分我国法律仅有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如2005年6月14日公布的《济南市会展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活动主办方与会展场所管理方要签订明确的安全责任书,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对会展期间的安全工作共同负责。审批单位承担监管责任。在此明确规定主办方与会展场所管理方共同负责。

而在北京,2005年9月9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从条文理解,济南的规定是主办方与管理方共同负责,北京的规定是主办方对安全工作负责,有承办方的则由双方按协议共同承担。

在明确了主办方与承办方都负有安全责任后,还必须明确他们之间承担责任的法理依据与范围大小的划分。

从法律上来说,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在两者内部而言,是人与被人的关系,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人承担,因此主办单位应当对展会的一切法律责任负责,主办单位负责以后才可以依据承办合同追究承办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在实际操作中,会展具体事务的处理一般是承办单位在起作用,整个会展的运作也是承办单位在执行。因此许多安全保卫的工作责任应当由承办方按承办协议负责。

2.组织者与参展商和观众间的关系

组织单位对参展商与观展者负责二者之间的关系有两重性质:一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如果一方疏于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不必要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办展者具有中介的性质,即在参展商与观展者之间架起桥梁,让他们各取所需。

对于外部关系主体而言,包括参展商与参观者来说,并不清楚主办方与承办方的责任划分,一旦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这两者可以成为被追索的对象。2004年2月间,由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单位联合主办的“乘大风车玩动画城”充气动画城展在玄武湖公园巡展,一个女孩参加动画城游玩活动时,从气垫上摔下来受伤。为了索赔她的父母代表她将活动的承办方南京梦舟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和协办方为活动提供场地的玄武湖公园管理处双双告上法院。南京玄武区法院认定两家被告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只向当地两被告追索,如果把主办方列入被告,也是符合法理的。最终判决也确认了两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出现观众或参展商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事故,就需要按法律规定处理。

我国处理人身财产损失的法律依据一般而言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博览会中的损害一般而言都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对参展商而言,安全事故可能来自于参展设备和不当使用会展设施给观众带来的伤害,也可能来自于观众给其带来的伤害。

如前所述,商业性博览会中,主办方与承办方属于民法上的委托关系,双方对外共同承担安全责任问题,对内按安全责任协议分担。

在此,要区分安全责任事故的成果。如果造成事故是由参展商造成,其责任适用《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参展商也要承担起必要的责任。因为展览会秘书处大多已经在招商过程中有了相关规定,如各地展览中的《参展商手册》《展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展馆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如果是因为参展商没有遵守,导致展台结构搭建不合理而导致坍塌事故发生,或是因展台漏电而引发用电事故或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应由参展商负责。但组织单位因为对安全保障有监管职能,也会因此承担责任,有可能成为共同的索赔对象,虽然最终责任是由参展商承担,但以往的大型群众活动中的司法实践表明,当责任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往往由于经济实力问题,无力承担重大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最后只有由政府出面处理善后工作,这无论对地方政府还是相关责任方都会产生极大影响。

如果安全责任事故是由于组织方因组织不力原因,方案有缺陷,未能妥善安排,或是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或其他可归责于组织单位的原因导致的,无疑应由工作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展览会具体负责安保任务的力量来源一个是举办方组织的人员负责,另一个是基于公共安全保障而由举办地的政府的公安部门组成,因此如果因承办方的原因出现安全保障事故,在责任划分上如果哪一方面没有尽到职责也应按过错归责原则各自承担责任。从法理上,此时有可能成为被索赔的对象有: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承担责任的协办方和不能依法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地方政府部门。

为了在各责任方内部分清责任范围,应该将主办方与承办方的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在对外承担共同责任的情况下,主办方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其与承办方之间以合同形式对安全责任进行了授权与划分,则在主办方已经尽到安全检查与督促的义务时由于承办方工作上的过失而发生了安全事故,则主办方在内部可以免责。而承办单位如果提供场馆,负责安全保卫及其他约定的服务,收取场馆使用费与服务费,承办单位也只对自己的服务瑕疵负法律责任。

三、总结与建议

西方国家的商业性展览已建立统一的国家级展览管理机构和高度自律性的展览业协会,通过运用政府展览运算支持、对外信用保证保险、展览行业自保基金、组建相互保险机构,形成了产业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尽可能地减少了主办方和承办方所要承担的风险,促进了本国展览业的风险管理工作。

在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的背景下,应自己采取尽可能完善的安全保障机制,在内部责任范围中用合同形式进行调整。由于主办方与承办方大多都是公司法人因此可以享受有限责任,而政府公共安全部门只要依法行政就可以免责,但只要产生安全责任事故,赔偿责任自不可少。因此作为主办方与承办方及地方公安部门目前减少自身风险的方法,一是划分责任范围;二是有效规范参展商的行为,在安全规范和责任书上予以细化明确,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如果发现问题,应使用书面通知以增强自己已尽义务的举证能力;三是通过商业保险来转移责任。

西方国家展览业保险相对比较发达,依托保险业自身高效又全面的微观产品创新服务机制,展览业发展获得了强有力的风险保障与经济补偿支持。保险公司针对展览业经营中各种可能的风险损失(包括展览单位的营业延迟损失、展品与摊位的意外损害与灭失、未及时腾空展位的额外费用、展览或出售存货的风险、展位工作人员的影响、参展人员的意外伤害、交通延误、旅行意外等等)都在保单中予以明确提示。

展览会人员集中,风险也集中,责任大小难以预测,因此保险对于潜在的责任方来说都是一个规避风险的好办法。国内一些保险公司也开发了相应保险产品,如200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为承保“三高”演唱会而特别在“公众责任”项下设计推出了一条扩展条款“偶发事件险”。

第8篇

根据全省冬季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政办发明电〔20*〕8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次检查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20*-2009年)》、《*市人民政府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20*-2009年)》和《*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检查的范围、重点和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重点

1、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厅、夜总会、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学生宿舍、民工集体宿舍、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劳动密集型企业,各旅游景点及车站候车场所。

2、重要机构:党政机关、科研单位、金融、通讯、电力等重要部门。

3、火灾危险场所:高层、地下建筑,“三合一”、“多合一”建筑。

4、元旦、春节、元宵节节日庆典等大型活动场所。

5、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

6、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二)检查的内容

1、建筑物或场所的消防安全合法性。

2、建筑物或场所使用性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装修材料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3、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4、重点岗位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上岗。

5、是否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三、职责分工

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组织本行业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市*局、市*消防支队负责全市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的协调和督促落实。市直相关部门分工如下:

(一)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并集中力量组织开展以学生宿舍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治理活动。

(二)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院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

(三)市外事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景点等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

(四)市交通局、*火车站分别负责组织汽车站、火车站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

(五)*供电局和农电*分公司分别负责组织开展所属电力企业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

(六)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

(七)市文化局负责组织网吧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

(八)市粮食局负责组织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储备库冬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九)市文化局负责组织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

(十)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通公司负责组织所属电信运营企业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

(十一)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各类油、气储存销售企业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

四、工作步骤

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按照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12月20日前)。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消防安全大检查。

(二)检查落实阶段(12月21日至2009年2月9日)。各县区政府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深入各单位、村庄和社区开展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市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2月10日至2月16日)。各县区、各行业系统适时组织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政府将下派督查组,分别对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区消防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和验收(分组安排见附件)。

五、工作要求

(一)突出工作重点。各县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突出对消防安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同时,要按照市政府《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20*-2009)》、《*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对照检查,寻找差距,再添措施,全面完成。

(二)加大整改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大力度,确保把各类火灾隐患整改到位。要严把消防审查验收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特别是对一些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责任,挂牌督办,跟踪督查,限期整改。

(三)加强宣传监督。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大力宣传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第9篇

(一)、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

上学期我们专门组织班主任到北二小参观学习,回校后召开班主任座谈会,谈学习体会,谈以后工作的思路。本学期给班主任人手发了一本班主任管理之类的书,要求班主任在学期结束后谈读书以得。

本学期班主任工作政教处除安排指导外,加强了对班主任工作的检查。每月底,政教主任亲自检查班级三个日志的填写,两个记载本的填写。

(二)、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

学生干部是政教处管理班级的生力军,他们在少先队辅导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期初,从班级中挑选优秀的学生担任督导队员,由少先队辅导员进行岗前培训,在工作中根据工作情况不定期地进行工作指导,期末对表现优异的学生干部进行表彰。

二、安全工作常抓不懈

(一)、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我校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了针对性和操作性比较强的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传染病防治、值班、门卫管理、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校内小卖部监管、集会和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整改、安全经费保障、安全报告等制度,还制定了火灾事故、和突发事件、被盗案件、食品中毒事件、地方病防治、学生突发急病、校园周边治安等方面的应急处理预案,并将相应的安全制度的执行责任一一落实到学校校长、政教主任和全体教职工,形成了人人有责任、人人有担子的安全管理体系。

为了使全体教师树立“人人都是安全工作者”的思想,主动把学校安全工作与各自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增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意识,在思想上建立起一道安全防护线,我校与全体教职工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同时,制定了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特别突出执行安全责任的奖惩措施,做到了制度建立、责任明晰、奖惩分明,保证了学校安全管理无一真空、无一漏洞。

(二)、加强检查,排除隐患

学校突出加强了学校安全防范,始终如一地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排查。

1、学校建立“安全月查报告制度”。为了强化安全工作督查与整改,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初对校园安全进行了全面、认真、细致的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制度落实情况、各安全责任人执行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等方面。

2、开学前一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校园安全大检查。在检查中,一一列出检查项目和明细,明确检查范围、重点,对学校校舍、教学设备、消防设施、学校食堂等逐一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并经相关检查人员签字后,方可在开学时投入使用。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学校立即组织整改,以确保开学时正常使用。

3、加强对学生矛盾的排查。依靠班干部的力量,及时排查学生之间的矛盾,并将排查、调解结果记录在“学生矛盾处理簿”上。

4、学校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定期进行体检,统一着装。食堂的米、油、盐、肉、蔬菜等都是定点采购,严格验收、保管。对食物、蔬菜等的清洗、烹饪、售卖等,学校有严格的操作规程、措施和记录,有专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学校小卖部做到了亮证经营,销售环境清洁卫生,进货渠道合法,坚决不售“三无”产品和过期变质食品。

(三)、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在狠抓安全管理的同时,学校针对农村学生安全意识差的问题,将安全教育作为中心任务,注重学生安全意识的提高和良好安全行为的养成,从根本上防止人为安全事故发生。

一是通过周一升旗仪式“国旗下讲话”和每日课间操后的全校集会、黑板报、校园“红领巾广播站”、橱窗,各年级各班利用朝会、班队活动、安全教育课等,对学生进行新《中小学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安全知识教育外,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如“安全知识竞赛”、消防演练、应急逃生演练等。

二是加强家校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除了要求教师上门家访外,还要求班主任将与家长的交流记录在“家校联系簿”上,并印发了乘坐麻木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发放上、放学路上安全责任书,学生保险。

三是强化养成教育。为了培养良好的学风,确保校园无安全事故,制定了各年级“德育训练目标”,持之以恒地在全体学生中开展了“做好‘三管’(管好自己的口、管好自己的手、管好自己的脚),争当‘五好’(文明礼貌好、安全行为好、遵纪守法好、学习习惯好、勤俭节约好)”教育活动,重点抓了交通安全教育、上下楼道“轻声慢步,文明谦让”教育、课间活动“四不”教育(不追、不跑、不打、不闹)、放学路上“八不”教育(不在放学路上逗留,不乱买零食吃,不损坏群众物品和庄稼,不进电子游戏室和网吧,不与社会闲杂人员或外校生结伙,不私自下河游泳,不准打架斗殴,没有经过家长的允许不到同学或亲戚家)等,并做到了周周有安排、有重点、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严格训练,反复要求。为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学校还以班级“流动红旗”为杠杆,督导队员、校园小卫士对学生早晨上学、课间纪律、上下楼梯、交际礼仪等实行自主管理、评价,逐步让学生从“要我这样做”转变为“我要这样做”,让良好的行为习惯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动。

(四)、甲型H1N1流感防控不懈怠。

1、及时召开全校教职工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会议,成立了以刘顺银校长为组长的防控领导小组,明确了全校教职员工的工作职责。

2、结合甲型H1N1流感的传播特点,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了《荆北小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荆北小学甲型H1N1流感疫情报告制度》、《荆北小学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的消毒和隔离制度》和《荆北小学因病追查和登记制度》、《荆北小学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防控应急工作方案》等,并坚决贯彻落实,不打折扣。

3、利用班会、队会、专栏、安全教育课等多种形式进行H1N1流感等传染病的防控知识教育,增强了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在全校广泛开展了以“三管四灭”(管污水、管粪便、管垃圾处理,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不放过任何卫生死角,所有师生活动场所都通风换气,并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两天一次做好环境消毒工作。

5、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确保师生饮食,饮水安全,食品采购实行索证登记制度。

6、加强门房管理,实行校园封闭管理,切断外来传染病源。

7、9月1日进行了学生出境旅游情况调查,出境0人,医学观察0人。

8、实行了最严格的晨检、午检和学生病因追查制度,班主任与课任教师共同配合,与生病学生家长优质密切联系,获取第一手准确信息,上报学校,学校实行零报制,在排查完后及时向学区报告检查情况。

三、加强法制教育

本学期我校开展了一次法制教育讲座。现在很多家长已习惯孩子出事找学校,我校本次法制教育讲座就组织全校师生共同学习了《学校事故处理办法》,让老师在事故中能掌握最佳处理时机,学生能做家长的工作,减少家校矛盾。

五、增强德育实效,开展德育系列活动

城郊结合部的学生行为习惯较差,本学期政教处着力抓学生乱丢乱扔的坏习惯。每班派出2名学生在本班清洁区值日,专记乱丢乱扔学生的名字,在第二天的课间操时间播出,由班主任处理。我们每班学生每月或每学期都有不同的培养,并张贴在墙上,提醒学生时刻注意自己与目标的差距。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