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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优选九篇

时间:2022-02-02 04:50:59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1篇

近年来,一些地方校车安全事故频发,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出台专门法规,建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显得十分迫切。如今,在万众的期待中,国务院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关切,法律的威严和刚性无疑能够为校车安全增添一个厚重的砝码。

然而,一纸条例能否护佑校车驶入“安全通道”,是留给社会的一道思考题。就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前一天,广东阳春一辆校车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2名儿童死亡,15名儿童受伤。这提醒我们,《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布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呵护校车安全仍待全社会共同努力。

要强化制度执行。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执法必严决定了法律的威慑力和公信力。以不避让校车罚款200元的规定为例,既是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警示,更是对执法部门的考验,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成本。一旦出现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无疑会加重一些人的侥幸心理,难以形成校车优先意识,而规定也会沦为徒具观赏价值的花瓶。因此,维护校车安全必须强化制度执行,促使公众树立对于校车的敬畏意识。

要塑造汽车文明。校车事故不是孤立的现象,而是当下汽车文明缺失的缩影。尽管我们已经跻身汽车制造和消费第一大国,但安全行驶、礼让三先等文明驾驶意识远未形成。不改变马路竞争的“丛林法则”,校车安全就不可能“独善其身”。试想,如果公交优先尚且难以保障,在公交专用道上行驶的校车谈何优先?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违章惩戒,只有文明驾驶内化为每个驾驶人的自觉行动,校车才能畅通无阻,平安出行。

第2篇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学校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条例》的和施行,是我省教育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一个重大举措,它就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家庭和社会对学生人身安全所负的职责,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预防及处理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对于保障师生安全,促进我省中小学安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构建学校安全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工作,积极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推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校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以人为本”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使命感、紧迫感、责任感,结合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以及平安先行学校创建和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把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提上议事日程,作为近期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要以《条例》的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校进程,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广泛宣传,加强培训,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利用板报、宣传栏、校园广播、校园电视台、校园网、班队会、专题讲座、家长会、家长学校以及向学生、家长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大力宣传《条例》的内容。采取多种渠道,通过多种方式,使社会各方面人员都能明确在学校安全管理中自己的职责和责任,营造全社会学习、宣传和落实《条例》的良好氛围,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的格局。

各校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学校领导、教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在8月30日前组织本校教职工进行集中学习,在开展的 “校园安全知识”培训中,把学习《条例》作为培训主要内容之一,安排学习《条例》的专题,并组织好考查或考核。通过培训和学习,促使学校领导、教职工深刻领会和准确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及主要内容。

第3篇

从法律的角度反思《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析校车涉及的法律关系,对解决校车问题应该有所帮助。

一、关于解决校车问题的建议

针对频频发生的校车事故,社会各界提出了解决校车问题的诸多建议。

希望政府加大投入,保障校车的配备与运营。校车事故频发,有关人士认为,主要原因在于符合标准的校车匮乏,因而建议政府加大投入,为学校配备合格校车。从公民受教育权角度考虑,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应当承担提供免费教育的义务和提供与受教育相关的物质条件(包括校车服务)的义务;从公共产品角度考虑,校车属于“准公共品”,政府应当为校车的购置和运营提供充分的财政支持;从事后补救角度考虑,与其事故发生后由政府“买单”,不如摒弃那些“形象工程”,加大投入建立完善的校车制度。

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尽量减少校车的使用。《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是不应该存在校车问题的,上海市政府也曾因此规定全市所有公办中小学校都不得配备、使用校车。既然如此,校车问题为什么还存在呢?首先,撤点并校导致学生对校车的需求增大。从2001年至2010年,全国小学由49.1万所减少到25.7万所,其中农村小学由41.6万所减少到21.1万所;初中由6.8万所减少到5.5万所,其中农村初中由3.7万所减少到2.9万所。撤点并校导致学生特别是农村学生上学距离变远,对校车的需求由此产生。其次,公办学校实行就近入学,民办学校则不受此规则的限制。最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并没有严格执行就近入学原则。学校门口的交通拥堵、家长对校车的呼声折射出就近入学政策的执行不力。针对造成校车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许多人建议要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实现教育均衡,尽量减少校车的使用。

政府、学校、家庭共同努力,解决校车问题。校车问题既然不可避免,那么最可行的办法就是政府、学校、家庭共同努力解决问题。在强化政府加大投入和监管义务,学校、家庭合理分摊校车费用的基础上,社会各界对校车的运营模式提出了建议。如,家政公司校车服务的合法化与规范化,校车公交化运行,步行校车模式等。

二、关于解决校车问题的法律规定

基于社会各界的建议,经过专家认真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国务院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面规定了政府、学校、家庭的责任。

政府的责任。由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解决校车问题的关键在政府,因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了政府的责任。第一,合理设置学校,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第二,发展公共交通工具,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第三,提供校车服务。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第四,筹措经费。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另外,第十二条规定了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义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随车照管义务。

家庭的责任。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三、校车法律规定的效果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面规定了政府、学校、家庭诸方面对解决校车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的确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校车安全事故同比下降42.1%,校车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50.2%。但是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上半年,校车事故仍接连发生,而且还引发了其他相关问题。

首先,校车配备不到位或者停运。《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财政补贴制度,但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许多地方的财政收入又有限,因而校车配备没有完全落实。部分配备了校车的学校,由于运营费用的不足,校车成为摆设,成为校园的“不动产”。其次,转嫁成本,导致学生上学成本提高。有些地方在取缔黑校车或提高校车标准之后,又把成本转嫁给了学生家长,甚至出现每月交通费翻倍的现象。最后,标准强制实施直接导致部分民办学校关闭。民办学校不能享受政府的补贴,而且其校车大部分不符合标准。因此,校车新标准强制实施,导致了部分学校(主要是打工子弟学校)校车停运,学生被迫退学,引起家长的不满。

第4篇

关键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政策制定 政策议程 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7.179

1 背景案例

2011年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正宁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校车行驶至该镇西街道班门口时,与一辆陕西籍大翻斗运煤车相撞,致使20人遇难,18人重伤,26人轻伤。核定载客9人的校车,实际载客64人,属于严重超载车辆。难以想象在超载7倍的校车里,孩子们只能像“沙丁鱼”一样摞着,开车司机、随车老师以及家长们眼睁睁地看着孩子往里塞。拼起这些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匪夷所思”变成了“原来如此”――政府监管是一纸空文,父母监护成了空白,教育资源过于集中带来交通困境,校车就成了一匹高危的脱缰野马。

2 政策出台

早在2010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就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对专用小学生校车的定义以及校车的配置标准进行了相关规定。

2012年1月13日,《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通过审查。

2012年4月5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公布并实行。《条例》对校车的管理责任主体、校车使用地区、制定和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部门、校车驾驶人资格、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相关责任等进行了规定。4月10日,国务院正式《条例》,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同年5月1日,国家标准委《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此《标准》由两项强制性国标《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组成。这两项国标明确了校车及座椅系统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试验方法,更加注重车辆安全性能、车辆配置的人性化、车辆安全管理的可操作性。同时规定幼儿校车的最大乘员数不超过45人,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的最大乘员数应不超过56人。

3 政策议程分析

政策议程又称为政策日程,通常指某已引起公共政策决定者深切关注并确认必须解决的公共问题被提起正式讨论,决定政府是否需要对其采取行动,何时采取行动,采取什么行动的政策过程,主要分为系统议程和政府议程两种类型。

3.1 由社会问题到系统议程

科布和爱尔德认为,系统议程是由那些被政治社区的成员普遍认为值得公众注意,并由与现存政府权威中的立法范围内的事务相关的一切问题组成。它在本质上属于讨论议程,可以是从大众传播媒介甚至从平时的谈话中了解到的人们对国家大事和各种社会问题的意见与社会问题,这是政策议程的第一个阶段。

在校车事故频发过程中,甘肃省“11.16”事件的发生将校车安全问题置于大众传媒和公众的广泛关注中。事件发生后,新华、人民、搜狐、网易等新闻类网站都在第一时间发表了相关新闻。当日下午,甘肃省卫生厅公布了第一条相关微博,随后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庆阳市卫生局等政务微博也陆续了信息。大众媒体在舆论形成过程中扮演“信息源”和“推动者”的角色,“校车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社会的广泛关注形成了一股巨大的力量,公众认为出现严重事故主要在与:①农村道路状况差,公共交通设施匮乏;②“撒点并校”导致上学路途遥远,无车可能只能辍学;③农村教育经费不足,学校无钱买车;④学生家庭贫困,无力承担寄宿费,并普遍呼吁相关部门积极采取行动。

3.2 由系统议程到政府议程

科布和爱尔德认为,政府议程是由那些引起公共官员密切而又积极关注的问题组成的。政府议程是行动的程序,是决策机关和人员对有关问题,依照特定程序予以解决的实际活动过程。它比系统的程序更具体、更明确。

基于11月27日温总理的讲话,2011年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民意。2012年1月13日,《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通过审查。

这些政策的先后出台,指向更加具体与明确。《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均有系统阐述,两项国标的通过审查,更是从具体技术和操作层面对校车本身的明确规定,通过校车安全问题的界定与陈述阶段后,问题为决策系统正式接受,并采取了具体方案试图解决,系统议程就转入了政府议程。

4 结语

从“11.16”事件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可以看出整个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对迅速、方法科学,公众、大众传媒、政府等个人或组织在其中都积极推动了政策出台的进程与发展。

但校车安全发展,是否已有了出路?暂且不论政策的执行、评估与监控过程中潜在的问题与矛盾,这种“事后补救型”政策是否应该引起社会和政府的思考?在教育经费的投入问题上,还有社会安全意识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上,都应该有所提升。

参考文献:

[1]汪玉凯.公共政策[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7.

[2]康伟.突发事件舆情传播的社会网络结构测度与分析――基于“11.16校车事故”的实证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2,(7).

[3]滕燕.校车安全立法的冷思考――兼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J].宁夏社会科学,2012,(3).

[4]吴庆荣.我国《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的不足与完善[J].教学与管理,2012,(6).

[5]肖宝华,张新风.用“教育”为校车打上“安全结”――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看学校的校车安全教育[J].学校法制,2012,(8).

第5篇

一、整治对象

在本乡范围内从事幼儿接送的车辆(包括校车、公交车、农用车、三轮车、面包车等)、校车驾驶员、校车运行路线。

二、整治时间

此次整治活动从2014年7月30日至9月30日,为期两个月。

三、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幼儿园是否具有校车使用许可证;幼儿园校车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国标专用校车,驾驶员是否具备校车驾驶资格;校车是否安装了GPS系统和3G视频监控系统,是否购买校车学生座位险;校车是否按规划运行路线运行等。

四、整治步骤

集中整治行动从7月30日至9月3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30日至8月5日):各地要对本辖区内所有幼儿园的校车基本情况进行自查,摸清幼儿园校车、驾驶员、运行路线等具体情况,再上报乡政府审核汇总盖章后,交县教育局安稳办。县教育部门根据各地摸底情况,对全县各幼儿园校车进行审核。

(二)宣传发动阶段(8月6日至8月10日):召开相关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整治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校车整治的相关内容,广泛宣传乘坐不符合规定校车的严重危害性,以及开展此次整治的重要意义。

(三)校车审批阶段(8月11日至31日):县教育部门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将对全乡幼儿园校车使用进行重新审批,对符合要求配备校车的幼儿园在8月20日前向县教育局呈报《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经教育、交通、交警审验符合规定后报县政府审批,再购置国标校车,安装GPS及3G视频监控设备,办理校车学生座位险。根据幼儿园规模控制校车数量。对不符合要求配备校车的幼儿园不予审批,并取消原有校车。

(四)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乡校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教育、交警、交通部门对校车进行专项整治。凡未经审批许可仍在使用车辆接送学生的;已审批但未安装监控设备、购买学生责任险、未按规定线路运行、驾驶员不符合要求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整治措施

(一)严格幼儿园校车使用许可。幼儿园配备校车一定要符合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县幼儿园校车审批和管理规定》文件规定要求,即幼儿园园舍属按专门标准设计建设且有独立办园场地的幼儿园才有资格申请配备校车,幼儿园园舍属店面式、住房式、租学校教室等的,一律不准配备校车。不够资格配备校车的幼儿园,现在有校车的,不论是国标专用校车,还是非国标专用校车,一律按国务院颁发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县政府印发的《县幼儿园审批和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取消。

(二)严格校车驾驶资格审核。对有资格配备校车的幼儿园校车驾驶员进行审查,驾驶员未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予以清退。取得了相应驾驶证的,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校车驾驶资格条件”执行审核,符合的予以办理校车驾驶证。

(三)校车安装GPS系统和3G视频监控系统。幼儿园已获批准配备的校车,每辆均要安装GPS系统和3G视频监控系统,没有安装的校车,一律不准运营。

(四)购买校车座位险。每辆校车按照每人座位30万元的标准购买学生座位险,没有购买校车座位险的,一律不准运营。

(五)规划校车运行路线。有资质申报校车的幼儿园,在申报校车许可的同时要申报该校车服务线路,所有校车禁止在临崖、旁水、道路状况差的道路上运行,村级有幼儿园(已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其他幼儿园校车禁止进村接送学生。

(六)依法严格查处。加强路面监管,对于仍使用非国标专用校车接送学生的,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要求车辆所有人恢复机动车原貌。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取得校车加强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立即停运;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强制报废,确保上路行驶的校车安全性能良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为加强校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乡政府成立校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开展校车专项整治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工作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第6篇

【关键词】校车事故;成因;对策;完善立法;教育理念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22-01

一、校车事故简介

校车是用于运送学生往返学校的交通工具。按常理说,载满了活泼稚嫩的小生命的校车应该充满勃勃生机,然而,近年来频发的校车事故却使人谈及校车怎么也无法轻松。众多校车事故留给人们的是一声叹息。

二、校车事故成因

(一)立法缺失

在2012年4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前,我国没有对于校车安全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位阶最高的规范性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并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诸如,这个标准本身就存在规定模糊的问题,如4.8.1对“扶手和把手应有足够的强度”的要求以及4.8.2对“扶手和把手不应有伤害乘客的危险”的要求的规定都过于模糊。作为一个行业标准,其目的就是在于为“校车”这个产品提供合乎安全要求的技术参数。何为“足够的强度”,何为“不应有伤害乘客的危险”是该标准应解决的问题,但是它却把它直接写入文件,真可谓“该清晰的始终模糊”。

二、执法障碍

(一)保障校车安全在执法上存在障碍

但是解决了立法缺失并不能使校车事故问题迎刃而解,执法障碍也严重影响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在2010年7月1日就已经实施,但其中的许多技术要求并未落实。

执法的障碍并不单纯来源于校车的经营者,甚至也来自于自身安全受到“黑校车”威胁的校车的消费者。

(二)需求与满足需求能力的矛盾成执法首要障碍

有学者指出,基础原因是二次、三次至多层次继发来自事故本源的原因。而造成校车事故的基础原因则是学生对上学代步工具的日益增长的需求及目前的客观条件无法安全地满足这种需求之间的矛盾。

由于城镇化水平愈来愈高,一个村庄的入学适龄儿童逐渐减少。为了充分利用和节省教育资源,教育部门采取了并校的政策,从而使很多农村学生上学路途变远,这就对校车有了很大的需求。因为政府部门在并校的同时没有考虑并做好相关配套工作,解决随并校产生的农村学生上学难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靠学生家庭和所在学校自行解决。

一边是学生必须乘车才能去路途遥远的地方上学,一边是农村家庭经济情况不能为孩子提供正规合格的交通工具,在这种需求与满足需求能力的矛盾下,“黑校车”的产生和执法人员的执法障碍都得到了合理的解释。

三、避免校车事故发生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立法

随着2012年4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我国已经有了全国性的有关校车安全的法律文件。

该法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各方责任。

在政府方面,该法规定对校车安全负有保障责任的政府及其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等。而其职责主要包括合理调整区域内学校布局,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等。

在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方面,“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同时,保障校车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包括学生及其家长在内的全社会成员都应尽责保障校车安全。

但是目前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在经费问题上,该法只是规定“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那么“多渠道,多种方式”具体都包括什么,这是关涉校车安全的重要问题;

其次,在责任问题上,该法规定,“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该法将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各自对校车安全应承担的管理责任的分配的权力下放给它们自行协商。这样做在尊重了二者意思自治的同时,却留下了难以监管、责任规定不统一等诸多隐患。

这些弊端表明,在《条例》出台以后,对校车安全的立法完善仍需继续努力。

第7篇

一、工作目标

创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公司管理、财政补贴”的校车安全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教育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协调检查和指导落实。各乡镇要相应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工作职责

区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1.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校车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的联络、情况综合。开展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学生寄宿,减少乘车风险,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合交警部门对车辆、驾驶员资格进行审核。

2.区交警大队:负责监管车辆、审查驾驶员资格,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校车专用标识,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指定车辆接送学生现象,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会同乡镇政府落实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公司,负责对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公司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取得资质而从事非法运送学生的车辆,做好申报国家燃油补贴的前期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区校车补贴办法,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加大争取车辆燃油补贴的力度,确保按期到位。

5.区发展改革物价局:负责对校车营运价格和学生乘车收费标准的审查。

6.区安监局: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7.保险公司:负责对校车提供高效优质的保险服务。

8.各乡镇政府、农林场:按“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场)是本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学生上下学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车辆及驾驶人排查登记、组织对驾驶人进行宣传教育及安全培训。

四、实施步骤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推行“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公司管理、财政补贴”的校车安全管理模式,具体推行分为四个阶段。

1.试点阶段

5月,召开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确定4家客运公司分别在周家店镇、大龙站镇、黄土店镇、许家桥回维乡等4个乡镇开展试点工作。试点乡镇的校车运营方案由客运公司和当地政府、学校共同拟定。其它乡镇(场)要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本乡镇(场)的实施方案,并报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批。

2.摸底阶段

5月至6月,各乡镇(场)组织辖区内的学校做好学生及学生家长的工作,提高学生寄宿率,减少乘车学生人数,并在此基础上摸清学生乘车底子,同时,对2012年秋季学生乘车情况进行摸底,合理调配,并确定学生乘车路线。

3.准备阶段

6月至7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与客运公司根据摸底情况,整合现有学生用车,选择性挂靠开展试点工作的4家客运公司中的一家,规范管理,并由客运公司与车主签定安全运营合同。目前,运力不够的乡镇(场)由相应的客运公司自行调剂,确保能满足学生用车需要。

4.运行阶段

9月为全面推广阶段。各乡镇(场)、客运公司、学校在8月20日前制定好运营方案,并于9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确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8篇

通知指出,这主要是为便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全国校车、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校车运营企业的基本情况,满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提高校车安全管理水平。

通知介绍,信息采集的对象是所有为义务教育学生和幼儿园幼儿服务的校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学校及幼儿园自备校车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校车。变化的信息应及时更新。省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督办机制,做到县不漏校(园),校(园)不漏车,车不漏人。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系统中为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设立专门的用户账号,为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方便,实现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

[相关链接]

枝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范本要求“一车一档”

2月26日,据教育部消息,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近期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范本)》供各地参考,以明确使用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确保校车安全。

责任书描述了使用校车的学校(甲方)、校车服务提供者(乙方)、校车及其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的基本情况,明确了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单位,详尽约定了甲方和乙方的责任。

责任书约定的甲方责任有六项:一是指派专人参与校车安全管理,负责与乙方对接:二是会同乙方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三是建立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学生在学校校园内或校门附近上下车的组织管理工作:四是配合乙方共同做好校车交通事故的处置和处理工作;五是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六是健全完善校车安全管理档案,实现一车一档。

乙方责任有八项:一是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技术条件检查,定期进行安全维护,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二是保证所有校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配备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有关安全设备和卫星定位装置:三是加强校车驾驶人管理,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开展安全教育,保证校车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记载的驾驶人一致;四是保证提供服务的校车和校车驾驶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五是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校车标牌载明的线路行驶;六是及时处置校车接送学生期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转运学生,配合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做好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七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校车标牌和校车标志灯;八是在校车因故不能接送学生时,调配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

第9篇

11个花朵一样的孩子,最大的6岁、最小的4岁,就这样随着面包车坠入冰冷的水塘。每每发生这样的悲剧,总是让人心情难以平复。很多人可能会想到2011年的甘肃庆阳校车事故,以及在那之后的一系列法规健全上的进步。如今一年多过去了,改变的似乎只是纸上的法律——校车还是面包车,刚拿到驾照的园长做司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没能阻止校车事故发生,没能保护得了花朵般的孩子。

回忆2011年甘肃庆阳校车事故发生后,在总理的直接过问下,不到一个月就有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12年的全国“两会”上,校车安全问题首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随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顺利获得通过,中国的校车安全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应该说,《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亮点颇多,对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等每一个环节都有比较详细和可操作的规定。然而问题在于,究竟有多少得到了真正落实呢?

这个学期刚开始的时候曾有媒体报道,《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虽然已于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但是各地尚未制定实施细则,许多小学和幼儿园购买的新校车很难上牌,遭遇“办不了牌照无法取得校车标牌”的尴尬。如今又一个学期即将过去,不知道多少地方出台了实施细则?《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真正从纸上走下来了吗,学生安全上下学的权益因此得到更有力保护了吗?

如果不是像甘肃庆阳那样出了举国关注的重大事故,许多地方政府几乎不可能也不愿意“停购公车买校车”;如果说把面包车换成安全的校车仍旧需要一个过程,那么校车司机“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和“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的规定总可以执行吧?在江西贵溪这起事故中,肇事司机同时也是幼儿园园长的周春娥拿到驾照不足一年,为什么也可以驾驶校车在路况本就很差的农村土路上奔驰?

现场目击者的痛苦回忆

发生事故的幼儿园名叫春蕾幼儿园,位于贵溪市滨江镇金法村委会湖彭家小组,有4个教学班,126名学生。村民徐友珍说,这辆面包车一直都是由园长周春娥驾驶,每天上午9时和下午5时她都会定时接送孩子们上下学,尽管车辆限定为7座,但为了节省成本,只能让十几个孩子挤一辆车。

村民徐友珍哽咽着告诉记者,原本隔壁村的四个孩子是不会摊上这起车祸的,提前上车只为能有个座。原本他们离学校是最近的,每天上学出发的时间可以稍晚一点,等校车接完其他两个村子的孩子回来之后,顺带搭上。可是每次校车都挤满了人,只能站在车门旁边。孩子家长无奈之下只能让自己的孩子每天早早起床,赶在园长周春娥驾驶的校车出发之前先上车,这样就能够坐到座位。

事故发生的那一天上午8时,这4名孩子像平日一样提前坐上了校车。当校车接完邻村其他上学的孩子返回学校途经石童家村小组时,不幸发生了。“流岭村的4名孩子因为坐在最里面,被后上车的孩子们挤着出不来。”参与现场救援的家长名叫童辉兵,“我看见车体就快要被水淹没了,立刻跳入水中,当时车身上沿离水面只有10厘米的距离了。其中有个女老师在把车里面的孩子往外托,我就拼命地捞。”就在面包车彻底沉下去前的2分钟里,童辉兵和附近的居民一共捞起了6人,其中还包括自己的女儿童贝莹。“因为我女儿最后上车,才得以救上来,被挤在里面的孩子实在是无能为力了。”

经过附近村民的共同抢救,1名司机、1名女教师以及4名儿童幸免于难。

事故发生后,死者卢雨的婶婶周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讲述,当日早上,当地气温零下1~2摄氏度,她在外面散步时听到吵闹声。

“当时水塘附近围了上百人”,周女士说,她看到很多村里人在水塘里捞东西,以为是谁家孩子掉下去了。但过了一会儿又捞出一个,又过了一会儿再捞出一个。水面上漂浮着孩子们的书包。当捞到第三个的时候,她就觉得不对劲了,忙问周围人:“怎么那么多小孩子掉下去了啊?”周围人告诉她,幼儿园的面包车掉下去了。

周女士脑子一片空白,她的侄子也在车子上。周围不断有人在喊:“我儿子还没上来,我儿子还没上来。”越来越多的村民加入打捞,消防公安开着车子也来了。“村里人一直捞了七八个,还是不见我家侄子。”周女士说,消防和公安来了后,开始把绳子绑在面包车上往岸边拉。

但快到岸边时,绳子突然断了,面包车随即又沉入水中。换了一根绳子,再往上拉,才最终拉上岸来。“拉上来车子里是空的,还是没有我家侄子。”这时候,消防队员开始抽水。两个多小时后,她的侄子找到了,最后一个。她说:“拉上来的时候,都冻硬了,脸都是青色的。”

当地村民童先生在得知自己的儿子遇难后,嘴里一直嘀咕着“一去就回不来了”。他儿子今年5岁,已在幼儿园上了两个学期。周女士还描述,事故车辆冲进的水塘,跟当地操场一样大。童先生说,“路边完全没有护栏”。

回忆起事发当日校车落水现场的一幕,45岁的张美英依旧忍不住流泪。她是第一个打电话报警的人,并亲眼目睹了面包车坠入水塘的全过程。

“当时我吓得腿发软,心里很着急。”张美英说,当时站在岸边的她恨不得自己会游泳,那样就可以跳进水塘去救自己的孙女。

童辉兵是唯一幸存的女孩童贝莹的父亲。据童回忆,“我当时赶到现场后,面包车还有一点没有沉下去,村子里的老人拖来一条小船,我划过去后,车里的老师把身边的童贝莹和童国微递了出来后,随后面包车就完全沉了下去。

一名遇难孩童的父亲童秋发告诉记者,“当我跳进水里救人时,车门里面反锁了打不开,玻璃怎么也敲不破。水又深又冰,当我爬上来时人都已经失去知觉了”。记者了解到,童秋发年仅3岁的儿子童宇翔是遇难孩子中年龄最小的一位。

当地村民告诉记者,“村上的青壮年大部分在外打工,只剩一些老人和妇女。许多老人赶到现场的时候,即使听到自己的孙子在叫喊着‘爷爷、奶奶……’,但是他们也无能为力,只能等到后面赶到现场的青壮年村民下水救援”。

据交警部门现场勘测,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司机当时驾车速度较快,操作不当,为避开停放路旁的农用车而冲上沙堆,滑落水塘,发生事故。脱离生命危险的4名小孩目前仍在医院救治。

有钱赔偿家属,为何没钱买安全校车

悲剧发生后,当地政府以最快的速度拿出一笔钱,给每个死亡儿童家庭赔偿48万元,“工作效率”不可谓不高。然而这种拿纳税人的钱保自己乌纱帽的做法,本身就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若能把这些钱提前用于购置校车,在校车安全管理上投入更多精力,悲剧本来是可以避免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大半年了,平日不能吸取之前校车事故的教训,等到出事了拿纳税人的钱来“灭火”,这样怎能令公众满意?校车安全管理需要坚持不懈地做好日常工作,孩子宝贵的生命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拿钱来“摆平”的。

校车事故阴魂不散,一再轮回,一再刺痛人心。在校车事故发生前,当地对校车乃至学校的管理极为漠视,非法幼儿园、黑校车的猖獗与此紧密相关。事故发生后,经媒体报道成为舆论热点后,当地政府往往表现出甚为“重视”的一面,从上到下,批示的批示,救助的救助,处理的处理,做事效率之高前所未有。

事故发生没多久——恐怕还未超过24小时,当地镇政府就急匆匆地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且一次性赔偿额度达48万元。这意味着,只要家属拿到这些钱,双方就算“两清”了。

跟此前的几起校车事故一样,赔偿都是四五十万元,无论是从处理效率还是赔偿额度,遇难学生家长大部分还能接受。问题是,倘若我们反过来审视这个问题,一个7.5米长的大鼻子校车不过20多万元一辆,这些赔偿金若此前用来买校车,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了;倘若当地部门用处理校车事故的精力来管理幼儿园,不合格的幼儿园或许就不存在了……

这背后有太多的“或许”需要反思,有一点是肯定的,没钱买校车是个伪命题。如人大代表冯芳英所言,“校车的问题,不完全是财力投入的问题,而是责任心的问题,有没有对孩子生命的责任感,有没有尽到对教育投入的责任。”概而言之,这就是一个责任的问题,责任的缺失是校车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几乎形成了一个这样的“悲剧逻辑”:校车事故发生后,媒体介入,发酵为公共事件,当地拿出能买几辆校车的钱“灭火”,迅速与遇难学生家属签订协议,息事宁人,以逃避舆论的指责与追责。此种逻辑揭示出,只有关系到官员的乌纱帽,他们才会认真重视。

不少地方宁愿事后用赔偿金来进行舆论公关,也不愿意事先将钱投入到管理中。这解释了缘何校车事故一再发生,血的教训一直没被汲取的原因。于是乎,形成了这样的奇特景象:办公楼华丽无比,领导用车颇为豪华,就是没钱、没心思用在教育上。

若要让有钱赔偿,没钱买校车的悲剧不再轮回,需要明确校车安全责任主体,将校车事故与官员的乌纱帼挂钩,对毫无责任感、生命感,只会赔偿了事的地方官员进行严厉的问责。

《人民日报》高级编辑李泓冰教授曾说过:“一个社会的未来,必须由孩子的人生幸福来垫定,亏欠了孩子,就是亏欠民族的未来与国家的前途,就是对这个国家的不负责任。”在校车安全上,官员们更该有责任意识。毕竟,懒政、不作为、空谈,将直接葬送孩子们的一切。

多少血的教训才能换来校车安全

悲剧无法假设,生命不可以从头再来。11个孩子,11个破碎的家庭。不敢想像孩子们在离开这个世界前有过怎样的恐惧与挣扎,也难以承受那些失去孩子的为人父母者那绝望的眼神。我们惟一能做的,是再一次发出这样的悲怆追问:校车悲剧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演?到底还需要多少血的教训,才能让一些人从麻木中醒来,让维护校车安全不再成为一句有口无心的“空谈”?

虽然,再多的诘问、反思与问责也无法挽回这些孩子的生命,但这不仅是向他们赎罪的一种方式,也是让“死亡校车”不再横行、让更多孩子得到安全庇护的惟一路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于2012年4月起施行,该条例规定,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级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但是这个过渡期到底要多长,应该尽快予以明确。此外,尽管当地政府与死者家属迅速签订了交通事故协议,同意以现金形式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48万元整,但这代替不了对相关责任人的严肃处理,处理也不能“抓小放大”,以小虾米充数来应付公众舆论。

尤其是,这起校车悲剧再一次给了我们一种泣血警示:在校车安全问题上来不得半点机会主义和形式主义。亏欠了孩子,就是亏欠民族的未来与国家的前途。如果人心还不曾坚硬,如果我们能拒绝遗忘,如果这11条生命还能像针锥一样扎痛监管者的神经,校车安全,就有望不再是一个让人感到无助、无力的词。

[相关链接]各国校车管理制度

美国:各级政府共同管理

从上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的教育法规定强制性的乘校车上学制度。美国的校车制度非常严格,包括校车的制造标准、驾驶人的筛选、交通优先规则等多个方面。美国运输部近年来颁布了36项用于校车的安全标准,包括校车车体结构、防倾覆保护、制动装置等。校车服务由联邦、州以及地方政府共同管理。联邦政府和各州为校车制定的法律法规,总共有500项之多。同时,各州每年都要开会,专门就校车问题进行讨论,每5年开一次全国性会议。

英国:成立校车委员会

英国政府于2009年颁布了《校车(安全)法》。内阁大臣指定5个人组成“校车委员会”,监控并上报该法案的执行效果,委员会定期向内阁大臣汇报,内容须包括当年与校车有关的交通事故数据、事故发生原因、受伤及遇难人数等。内阁大臣向委员会支付后者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及执行该法案产生的所有费用最终都由议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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