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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优选九篇

时间:2022-05-08 22:50:23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代理合同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代理合同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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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新合同法》实施对规范民事流转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对《合同法》中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等方面作了详细的阐述,使人们对合同的生效有了明确的理解。

关键词合同效力效力待定无效

1999年10月10日,新的《合同法》生效。新《合同法》的实施对规范民事流转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中,合同的效力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写入《合同法》,而在此之前,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生效是没有区分的,而合同的效力又区分为效力确定与效力待定。笔者针对合同效力的特殊形式,效力待定的合同作为一下探讨:

一、效力待定合同概述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状况不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在于该合同不符合有关合同生产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即可能转变为有效合同,也可能转变为无效合同。而决定效力未定的合同归于有效亦或无效则取决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为承认权人。如果有承认权人的承认该合同,合同即为有效,而若拒绝承认,合同则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是有区别的。对于无效合同而言,其不发生效力,自始已经确定,并不因其他行为而使之再生效力;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而要待承认权人的行为使之确定。对可撤销合同而言,其未被撤销之前,应被认定为有效,只是撤销权人先例撤销权撤销该合同,而使之归于无效;而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发生与否尚未处于悬而未决状态,需待承认权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是否产生效力。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关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时,无论是丧失权利或负担义务,纵使其在经济上获得巨大利益,亦不属于能获得法律上的利益。德国、瑞士、奥地利民法采用此种标准。以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这是因为:(1)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所造成的,这类合同并非不可补救的。(2)这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3)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谓“催告”就是指的相对人要求法定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法定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则视为法定人拒绝追认。设立相对人的催告权,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也可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但是相对人的催告应当有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时,对于相对人催告中一般要定一个期限,合同法规定以一个月为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人不作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外,还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类合同中,如果仅有法定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法定人作出追认前,相对人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只能被动的依赖法定人追认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设定相对人的撤消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三、因无权订立的合同

1、因无权订立的合同的种类

所谓无权的合同就是无权的人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1)根本没有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人的授权,就以被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人与被人之间有关系而存在,但是人超越了被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人之原有关系,但是由于期限届满、事务完成或者被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人仍以被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2、无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无权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人签订的合同尽管缺乏权,存在着主体的瑕疵,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

我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中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将无权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被人不利,有些因无权而签订的合同对被人可能是有利的。

(2)从本质上讲,无权行为也具有某些人的特征,如无权人为被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愿意与被人签订合同,如果被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

(3)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无权人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合同一旦经过被人的追认,就具有效力。所谓追认是指,被人对夫权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人作出追认,因无权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是被人的一项权利,即被人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人明确的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人产生法律效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都是经过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等。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的权限不是无限制的,他们必须在法律的规定或者法人的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责。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却大量存在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如何对待此类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合同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由此可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本身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组成部分。一般说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行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因此他们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应当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2)对于合同的相对人来说,他只认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就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一般并不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权限到底有哪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规定也不应对合同的相对人构成约束力。否则,将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也不利于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对合同相对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3)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对大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而订立的合同作无效处理,严重地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助长了一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此逃避责任,谋取非法利益。因此,承认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职权的行为有效,可以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也符合交易的规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在订立的过程中,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行为超越了权限,而仍与其订立合同便是具有恶意的行为。那么此时,合同就不具有效力。因此,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所谓无处分权人,就是对归属于他人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该财产上负有义务而对此不能进行自由处分的人。无权处分的合同就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例如,甲将某物租赁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物非法转让给丙,则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处分,就是指法律音效上的处分。例如财产的转让、财产的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财产只能有处分权的人进行处分,无处分权人对其他财产进行处分是对他人的财产的侵害。既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的部分,不能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因为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

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人而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的事后追认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取得对财产的处分权。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事后同意处分该财产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追认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可以用口头形式作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作出,不管用何种形式,追认都必须用明示的方式作出,沉默和不作为都不视为追认。追认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就是使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追认以前,买卖人可以撤销该合同。在追认以后,则合同将从订立合同时就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无权处分的本质就是处分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他人财产,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如果处分人在合同订立后取得财产权利或者取得了对财产的处分权,就可以消除无权处分的状态,从而使合同产生效力。

参考文献:

王利民:《合同法新论•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05页

李旭东、赵云芬主编《合同法》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80页

第3篇

高利息贷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甲方)(全称):

地址:

电话:

银行账号:

高利贷人(乙方)(全称):

地址:

电话:

担保人:(丙方)

地址:

电话:

鉴于:甲方为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高利贷作为__________,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高利贷给甲方。为此,双方特订立本合同:

一、借款用途

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__________,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就挪用借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__________%计收罚息。

二、高利贷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

三、高利贷期限:本次高利贷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四、高利贷利息

1、借款利息自放款之日起计算,按实际放款数计算利息。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__________%。

2、借款利息从借款放款之日起按月结息。甲方应按期偿还借款,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__________%计收罚息。

五、高利贷的偿还

1、乙方须在合同生效的当日,将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交付甲方。

2、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本息。本合同下甲方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六、借款保证

丙方根据甲方的请求,同意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丙方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1、保证方式: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对本合同中的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担保的范围: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甲方应支__________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3、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延期的,以延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丙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丙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如果不足弥补乙方的,应赔偿乙方实际遭受损失。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甲方违约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乙方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甲方承担,丙方对此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借款和应付利息应付给乙方。

3、甲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前天向乙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丙方同意后由乙方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丙任何一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时,应在变更后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附则

1、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乙方提供借款并且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丙方(公章):

第4篇

银河证券高级经济学家。1978-1982武汉大学数学系学士学位,1983-1984法国南希欧洲共同体大学(欧洲经济),1984-1986法国巴黎国家统计学院(经济统计学),1988年8月获美国伊里诺依大学硕士学位(国际金融),1992年8月获美国伊里诺依大学博士学位(国际金融、经济计量学)。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对于经济形势如何判断?我们认为中国经济将出现很多新的增长亮点,但是通胀压力也会持续整个2011年。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1年将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怎么理解呢?我个人认为,稳健的货币政策是以“保经济平稳增长、控制通胀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为目标。

这跟2011年的经济形势有关,实际上中国经济没有过热。在这一基础上,2011年的货币政策将不会明显紧缩。这可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稳健的货币政策并不是紧缩的概念,紧缩的货币政策通常发生在经济过热时期;另一方面,由于2011年不会出现明显紧缩,所以加息只是一种预期,并不是全年经济的主基调。

对过去6个五年规划的执行情况研究显示,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一年,GDP增长率与其他年份比较,一般处于五年中较低的水平。这种规律说明,五年规划的第一年,通常是“蓄势待发”的准备阶段,呈现平稳增长态势。

我们认为,2011年的我国经济应呈现平稳增长的态势,增长可能稳定在9.5%左右的水平。同时,政府不会把8%的引导性年度GDP增长指标下调为7%。我认为这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判断:一是顺势因素,国内前10年GDP平均增长9.7%,明年将保持一定的惯性;二是从2010年前三季度GDP增长为9.6%来看,中国经济已经走出了危机,增长基础比较稳定;三是有政策引导,中央在制订“十二五”规划建议时提出了“平稳较快引导经济增长”的目标。目前最值得担忧的是地方政府刻意推高GDP的增长,这不仅会激化通胀,还会为将来埋下高通胀、低增长的隐患。

从国际上分析,亚洲各个主要经济体,2010年经济增长都是强劲反弹,这可能和2009年低增长有关系,但是这个增长率都已经超过了2008年的水平。泰国是9.1%,越南是6.8%,韩国是7.2%,印度是8点多个百分点。根据经济学的原则,如果经济连续四个季度呈现正增长态势,那么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国家,我们都认为全球经济进入了恢复期。

今明两年的中国经济可望呈平稳增长态势,但是通胀上升的压力在不断增大。关于2011年的CPI(物价)指数,我们认为由于通胀变数很多,预计会达到4%。从国内来说,2010年食品价格对于CPI上升所占的份额很大,特别是7~9月份的食品涨价,对CPI的上涨所起的作用就非常大。另外,我们还看到有非食品价格因素,11月份的数据中,在通胀水平里面,非食品贡献达到1.9%,是2008年10月以来的高点。同时,国内CPI的增长,还会受到国际资本的流入、大宗商品价格推高等因素的影响。

回过头来看看2007年的情况,由于流动性过剩导致了通胀水平的上升。当时的说法是猪肉价格上涨引起的,是结构性的,但实际上跟2005年以来的宽松货币环境密切相关。我相信,类似猪肉价格上涨这种结构因素,等于在物价上涨上放了一把火。而对比2010年下半年以来的通胀,不只是猪肉一个单一品种的涨价,而是整个生活必需品,特别是农产品的集体性涨价。因而,2010年以来的物价上涨己呈现出一种很少见的态势,必须加大力度加以遏制。

从根本上来说,通货膨胀就是一个货币现象。我们把通胀又跟CPI联系起来,CPI是价格因素。从2009年开始一直到今年,国内货币流动性充裕的环境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货币发行和通货膨胀大概有两三年的滞后时间。比如2005年开始宽松的货币流通性,导致2007年通胀上到了4.8%;2009年货币发行同比超22%,远超经济增长,导致2010年11月CPI超过了5%。这说明市场处于非常高的流动性状态,2011年是第3年,所以我们非常担心通胀的发展态势。

第5篇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因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规定,合同尚处于未生效状态,其生效与否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表示承认。

新合同法第三章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有四种: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人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人或征得法定人同意后实施。在民法通则中,这类主体所为行为被列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正,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3、无权人以被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指欠缺权的,主要有四种情况:(1)根本无权;(2)授权行为无效的;(3)超越权范围进行的:(4)权消灭后的。关于无权人所订之合同,新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的法律后果。

无权应区别于表见,表见行为是指无权人的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权;而前者则不存在这一情况。判断表见的构成关键在于区分善意相对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人具有权。表见的效果相对人可直接请求本人负责。而对于狭义无权行为,如果本人不追认,则不负责任。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当效力待定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时,如何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下列规则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1、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消权两项权利,以维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

第6篇

贷款人:

借款人因出口生产需要,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外汇贷款,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双方为了保证贷款的顺利实施,并维护各自的经济权益,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贷款金额:____万美元,包括应付利息____万美元。

二、贷款期限:____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

三、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1.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内利率固定为借款人第一笔用汇之日总行公布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水平。或2.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___计收一次,结息日____(从存款帐户中扣收要写明)。

四、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____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挪作其他支付。

五、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付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六、用款计划:根据支付进度,本项贷款提款计划为:

____月____万美元;

____月____万美元;

____月____万美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其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七、贷款偿还:借款人以新增出口创汇和人民币销售收入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

____月____万美元;

____月____万美元;

如贷款项目提前实现经济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如月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事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罚息。

为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处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八、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____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九、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2.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挪作他用。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用转卖用贷款购置的物品。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2.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为50%的罚息。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还贷款项。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盖章) 贷款人(盖章)

企业负责人 银行负责人

第7篇

首先,合同立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合同应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其次,合同管理应采取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顾问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主要有供销、基建、技改等)和所属各单位(主要有各个分公司、驻外机构)作为台同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向法律顾问部门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这样.企业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

二、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据多年来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实践,合同管理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2、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坚持持证上岗和年检考核制度,这不但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

3、重大合同审查管理。企业重大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资合作合同、企业购并合同、联营合同,独家协议、重大技术改进或技术引进合同、涉及担保的合同、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合同等。把这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影响大的合同挑出来,做为合同的重点管理对象,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都由法律顾问部门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法律顾问部门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具体

可采取或制定贷款支付复核程序,实施有效的管理。

第8篇

提高人际沟通能力的方法:人际沟通技巧一、讲出来

尤其是坦白的讲出来你内心的感受、感情、痛苦、想法和期望,但绝对不是批评、责备、抱怨、攻击。

二、不批评、不责备、不抱怨、不攻击、不说教

批评、责备、抱怨、攻击这些都是沟通的刽子手,只会使事情恶化。

三、互相尊重

只有给予对方尊重才有沟通,若对方不尊重你时,你也要适当的请求对方的尊重,否则很难沟通。

四、绝不口出恶言

恶言伤人,就是所谓的“祸从口出”。

五、不说不该说的话

如果说了不该说的话,往往要花费极大的代价来弥补,正是所谓的“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病从口入,祸从口出”甚至于还可能造成无可弥补的终生遗憾哩!所以沟通不能够信口雌黄、口无遮拦,但是完全不说话,有时后也会变得更恶劣。

六、情绪中不要沟通 尤其是不能够做决定

情绪中的沟通常常无好话,既理不清,也讲不明,尤其在情绪中,很容易冲动而失去理性,如:吵的不可开交的夫妻、反目成仇的父母子女、对峙已久的上司下属……尤其是不能够在情绪中做出情绪性、冲动性的“决定”,这很容易让事情不可挽回,令人后悔!

七、理性的沟通 不理性不要沟通

不理性只有争执的份,不会有结果,更不可能有好结果,所以,这种沟通无济于事。

八、觉知

不只是沟通才需要觉知,一切都需要。如果自己说错了话、做错了事,如不想造成无可弥补的伤害时,最好的办法是什么?!“我错了”,这就是一种觉知。

九、承认我错了

承认我错了是沟通的消毒剂,可解冻、改善与转化沟通的问题,就一句:我错了!勾销了多少人的新仇旧恨,化解掉多少年打不开的死结,让人豁然开朗,放下武器,重新面对自己,开始重新思考人生,甚至于我是谁

十、说对不起!

说对不起,不代表我真的做了什么天大的错误或伤天害理的事,而是一种软化剂,使事情终有“转圜”的余地,甚至于还可以创造“天堂”。其实有时候你也真的是大错特错,死不认错就是一件大错特错的事。

十一、等待转机

如果没有转机,就要等待,当然,不要空等待成果就会从天下掉下来,还是要你自己去努力,但是努力并不一定会有结果,或舍本逐末,但若不努力时,你将什么都没有。

提高人际沟通能力的方法:人际沟通原则1、正直原则。主要是指正确、健康的人际交往能力,营造互帮互学、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的人际关系氛围。决不能搞拉帮结派,酒肉朋友,无原则、不健康的人际交往。

2、平等原则。主要是指交往的双方人格上的平等,他包括尊重他人和保持他人自我尊严两个方面。彼此尊重是友谊的基础,是两心相通的桥梁。交往必须平等,平等才能深交,这是人际交往成功的前提。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根本特征就是平等,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贯彻平等原则,就是一澳求在交往中尊重别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别人的感情。古人云:“欲人之爱己也,必先爱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尊重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取决双方,既要自尊,又要彼此尊重。

3、诚信原则。指在人际交往中,以诚相待、信守诺言。在与人交往时,一方面要真诚待人,既不当面奉承人,也不在背后诽谤人,要做到肝胆相照,襟怀坦荡。另一方面,言必行,行必果,承诺事情要尽量做到,这样才能赢得别人的拥戴,彼此建立深厚的友谊。马克思曾经把真诚、理智的友谊赞誉为“人生的无价之宝”。古人也说,“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心诚则灵”。其诚是换取友谊的钥匙。日本著名作家池田大作写道:“只有抛掉虚伪,以诚相见的人际关系,才识最有力、最美好、最崇高的”。

4、宽容原则。在与人相处时,应当严于律己,宽容待人,接受对方的差异。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交往中,对别人要有宽容之心,如“眼睛里容不得一粒沙子”般斤斤计较,苛刻待人,或者得理不让人,最终将会成为孤家寡人。另外,要有宽容之心,还须以诚换诚,以情换情,以心换心,善于展再对方的角度去理解对方,回柳暗花明,豁然开朗。

第9篇

关键词:合理期待原则:保险合同漏洞:补充

一、合理期待原则概述

所谓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之时,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作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法院应重视并尊重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客观合理的期待,即使保单中严格的条款术语并不支持这些期待。

本文所探讨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仅指在保险合同内容没有歧义的场合。

合理期待原则的存在是实质正义的需要。保险合同是一个附合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没有提出格式条款的当事人没有机会对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因此才确立了、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原则。”

二、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

1、投保人不知道或应该不知道其所期待的保险风险不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在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的时候,保险合同已经用明确的语言表达了将特定风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那么,应当引起法官注意的是,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是否真正阅读并理解了保险人传达的意思。造成投保人没有阅读并理解保单条款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保单条款设计本身的缺陷:结构性不公正。具体讲,就是保险条款的规划和组织造成投保人在条款已经明确将其期望排除在外时还具有期望。

2、保险人为了将特定的事故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必须在合同条款中以明显、清楚、明白的词语表达对于希望将特定事故列为除外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有义务使用明显、清楚、明白的方式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如保险人没有用适当方式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法庭将做出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不知晓的推知。

3、依据保险合同文义是否导致投保人对保险核心保障内容的合理期待不可能实现投保人之所以与保险人对于保单条款有着不同的期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投保人不阅读保单,只是根据险种凭主观上的认识能力,形成对保障范围的期待。如果投保人充分了解了免责条款的内容,法院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的余地将大大减小。

4、投保人所缴的保费是否与其所期待获得风险保障相匹配考察保费与期待风险的匹配程度是一种有效防止保险人不当得利的手段。

三、合同漏洞的补充

合同漏洞本质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漏洞,通过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适当弥补使其臻于圆满,即可使合同漏洞得到补充。

1、合同漏洞补充的可能性――不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具有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的协议。在理论上,应把合同看成是当事人双方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对合同漏洞补充,要素必须由当事人确定,绝对尊重当事人之意思,由当事人作出选择。

2、合同漏洞补充的必然性――意思自治的相对化

契约自由是近代契约法至高无上的原则,其作用最充分地体现在当事人对契约条款的拟定上。依此原则,契约就是当事人在契约关系中所应遵守的唯一法律,契约的内容及效力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限,除此以外,当事人不受任何约束。

四、合同漏洞补充规则

1、当事人意愿优先的规则。该规则表明,合同解释应探求当事人真意,当事人意愿只要不违反强行法及公序良俗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目的应依当事人意愿确定,合同条款和合同陈述应作不同解释要求,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本质决定,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必然要求,合同漏洞的补充应依当事人推定意图优先填补。

2、文义解释规则。文义解释是指依合同所用语言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真意或目的要通过一定语言文字予以表达,并使合同内容固定化,所以依文义解释合同就成为最常用的解释方法。

3、公平合理的规则。该规则要求合同解释既要合乎公平,又要合乎事理。解释合同应综合所有资料予以判断,解释合同应符合社会经验,解释合同应公平合理还要求。

4、整体解释规则。它是指对合同各个条款应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含义。不仅单个条款应从整个合同来理解,而且合同条款间应作相互解释。

5、依交易惯例及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的惯常作法。交易惯例与一般习惯不同,后者范围要广泛得多,而交易惯例只在商业交往中才能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以善良的诚实的心理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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