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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点思惟
以进修理论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惟为指点,仔细贯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修建用材不合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要告诉》(发改运转〔〕1003号)、国度质检总局、国度发展变革委、国度电监会《关于印发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施行方法的告诉》(国质检执联〔〕386号)等文件精力,以取缔“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生产点为重点,严厉打击不合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违法行为,促进我县钢材市场的进一步标准。
二、工作目的
经过专治,摧毁我县局限内“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生产窝点,促使区域性生产“地条钢”和劣质钢材违法行为获得有用管治,钢材市场监管轨制不时完美,修建工程所用钢材监管获得进一步加强,防备劣质钢材进入修建工地的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对“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整治结果根本知足。
三、组织指导
立大邑县“地条钢”和劣质钢材专治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县当局分担副县长任组长,县经济局、县公安局、县建立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星明电力公司等单元相关担任报酬指导小组员。
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担任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质监局局长兼任。
四、工作职责
(一)县经济局担任落实国度有关工业政策,接纳办法裁减关停掉队生产行动办法,关停并转违犯工业政策的小钢铁企业,取缔生产“地条钢”企业。
(二)县公安局担任供应需要的警力保证,对回绝、阻碍反省职工依法执行公事或运用暴力抵抗法律的企业或小我,按照相关司法律例予以严惩。
(三)县建立局担任加大监管力度,严禁在修建工程中运用不契合国度标准的钢材,对修建工程中运用“地条钢”造工程质量变乱或平安隐患的相关单元或责任人,按照相关司法、律例的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四)县环保局根据环保律例,撤消“地条钢”生产企业的排污答应证。
(五)县工商局担任发展疏通流利范畴钢材商质量量的看管反省,加大对销售“地条钢”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撤消“地条钢”生产、销售单元的工商营业执照,对无证生产或超局限运营的企业按有关司法、律例进行查处。
(六)质监局部担任增强生产答应证管治,对列入关停名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深化发展钢材质量看管抽查和强迫检修,加大对生产、销售及在修建工程中运用“地条钢”等劣质钢材违法活动的查处力度,严厉依照“五彻底”和“五不放过”的要求落实到位。
(七)县电力局部依据县“地条钢”和劣质钢材专治工作协调指导小组供应的“地条钢”及其成品生产企业名单,担任对列入关停的生产企业施行彻底断电,并担任撤除其供电行动办法。
(八)各乡镇人民当局担任对辖区内生产修建用钢材企业进行查询摸底,并协助共同相关局部发展整治工作。
五、整治重点及要求
(一)整治重点。
以取缔“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生产窝点为整治重点,包罗一切生产“地条钢”的小炼钢厂,一切运用“地条钢”的小轧钢厂,无生产答应证生产螺纹钢或有伪造、冒用别人厂名、厂址及质量标记违法行为的钢铁厂。
(二)整治要求。
对生产、加工、销售“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企业要做到彻底断电、彻底撤除和充公设备、彻底充公原资料、彻底充公其产物。
六、工夫铺排和步调
专治工作从年7月开端,12月底前完。分3个阶段进行:
(一)查询摸底,制订方案阶段(7月1日到7月14日)。各乡镇人民当局要仔细对辖区内一切“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生产窝点进行查询摸底,于7月15日前将查询摸底状况上报县质监局。
(二)结合打击、集中整治阶段(7月15日至7月30日)。县质监局向“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生产企业送达立即停产、限日撤除生产行动办法告诉书。对过期没有撤除的,由整治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组织有关局部结合步履,施行强迫撤除、集中销毁。新闻媒体对整治步履实时宣传报道。
(三)稳固果,总结验收阶段(8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一致步履完毕后,各乡镇人民当局和有关局部对重点地域进行综合管治,建章立制,增强监管,对前期查处过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工地要“回头看”,避免反弹,稳固整治结果,完成标本兼治。
七、首要工作办法
(一)仔细落实专治工作责任制。各乡镇和有关局部要严厉法律,责任到人。对在“地条钢”和劣质钢材专治工作中不管全局好处,执行当地维护或整治工作不力,不克不及改变场面以及本次整治后泛起反弹的,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增强协调,形合力。“地条钢”和劣质钢材专治工作工作重,触及面广,状况复杂,各乡镇和有关局部要增强组织协调,严密密切共同,形工作合力,依照各自职责,仔细抓好落实,提高全体工作效率。
(三)严厉法律,依法行政。要严厉依照司法律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顺序发展整治工作,对冒犯刑律的案件,依照国务院《行政法律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实时移交司法局部处置。对在行政法律中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罚过放行的行为,要严厉处置,决断制止。
关键词: 渎职案件; 定性; 难点
中图分类号: D9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7-0098-02
随着我国社会的飞跃发展,在人民检察院事业逐渐进步的同时,渎职案件也由此层出不穷,渎职问题日渐凸现出来,在社会经济和国家安全中的位置也越来越突出,产生了许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影响着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这种新的形势下,群众的呼声要求我们反渎职侵权部门的重视,去探索应对的方法,在查处渎职案件的时候,切实关心群众之声,将事实传递到群众中去,为维护社会和谐安定而作出不懈的努力。因此如何加强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开创反渎职侵权新的局面,就是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并着力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当前我国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面临定性难点
由于渎职犯罪案件线索匮乏、隐蔽性较大、侵害对象不具体明确等特点,使各个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往往受到以上不利因素的约束。加之许多法律规定仍然不是很健全,各个方面矛盾突出,干扰阻碍力量滋生,尤其是在渎职案件的定性问题突出,其产生许多不同的见解,成为开展查办渎职案件工作的瓶颈,阻碍了反渎职工作顺利进行,此问题亟待解决。
南宁市某反渎局对一渎职案件中所遇到的定性问题进行分析:
2009年,南宁市某反渎干警局在工作中发现的本市某局执法人员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线索,经南宁市院指定管辖,该反渎局于2009年12月28日开展初查,基本案情如下:
2007年10月22日,北京一专业周刊的两名记者来到广西南宁市某城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举报位于该城区某镇的一家小型钢铁厂正在非法生产“地条钢”,要求工商人员立即前往查处,接到举报后,该工商分局由副局长刘××带队,带领经济检查大队的大队长方××、副大队长周××、队员梁××共四人随两名举报的记者到那家钢铁厂进行执法检查,当晚约8时40分到达该企业的生产现场,经检查,该企业在工商部门有注册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是:钢材轧制、加工成品钢材、次料加工。该企业现场有四台中频炉,两台轧钢设备,工商人员到达现场的时候,有工人正在使用中频炉熔化废钢筋、废铁丝及其他废旧的钢材,并将已熔化的钢水倒到旁边的约100多个模具里,凝成长135厘米重20多公斤的钢锭(坯),也就是人们平常所说的“地条钢”。除中频炉旁刚生产出来的钢锭外,加上该厂的一间库房里的“地条钢”钢锭存库。经清点,共有15000条“地条钢”钢锭。另外,在该厂的轧钢设备上,还有工人正在用这些钢锭作原料,分别轧制规格为φ12mm×9m的螺纹钢和φ8mm×9m的圆钢。轧钢车间旁,有一间存放已打包好捆扎好的螺纹钢和线材成品。在工商人员检查期间,该厂有人切断照明电源,并趁黑将部分螺纹钢成品吊上当时在现场的重型货车拉走。工商人员发现后,冒险堵住该厂大门,并报警叫来当地派出所民警协助,才得以控制该厂的行为。后经清点,该厂剩下螺纹钢的总量有6吨,圆钢的总量有42吨。鉴于这样的情况,工商执法人员认为该厂已涉嫌非法生产“地条钢”建筑用材,属于应受到查处的行为。但根据现场情况,该厂的违法行为处于生产环节,依据国务院国办法[2001]56、57号文件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由于当时已是22日深夜,不便通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人员遂暂时封存该厂产品,并守护现场待次日通知质监部门处理。
2007年10月23日,先到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的工商分局经济检查大队的大队长方××通过电话向有管辖权的某局通报了案情并要求他们派员查处。当天,某局先有稽查支队三大队的两名执法人员林××、刘×赶到现场,随后又有稽查支队副支队长李××带领刘××、武××、彭××共四名执法人员也赶到现场。某局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之后,先向工商人员询问了基本情况,然后依据相关管辖分工规定及职责要求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生产设备、地条钢、螺纹钢、圆钢等物品进行清点并向该厂发出查封通知书,对经过清点的设备、钢锭及钢材成品贴上质监局的封条依法进行查封。
但是,从10月23日某局到这家非法生产“地条钢”及地条钢建筑用材的钢铁厂现场进行执法活动以后,此事再也没有下文。而且,有群众反映这个被查处过的钢铁厂随后又继续生产,得知此事的北京某专业周刊的记者又先后向南宁市、自治区的相关主管、监督单位反映、追踪此事。但某局的上级并不符合事实的“工商部门没有将案件正式移交给某局”作为未立案的理由答复北京某专业周刊的记者。
检察机关某反渎局在对以上问题进行查处时,在取证及对案件的定性方面遇到了一些阻力及一些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
鉴于“地条钢”的危害性,我们国家从来都没有认可生产地条钢的合法性,特别是从2003年以来,国家及我们广西都多次开展整治生产地条钢及地条钢建筑用材的专项行动,明确把生产地条钢及地条钢建筑用材列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其通知文件下发:
2003年6月,由广西区政府办公厅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4年6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九部委联合发出《关于深入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电监会七部委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
2004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
这些通知文件,要求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第三批)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清理、取缔所有生产地条钢的企业,对其生产设备必须就地销毁,不得转移;电力部门要立即依法停止向其供电,拆除相应供电设施;涉及行政许可的,由许可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撤销行政许可,办理注销行政许可手续。对“地条钢”生产窝点做到“五彻底”,即彻底断电、彻底捣毁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彻底没收原材料、彻底没收不合格产品等等。
根据国务院2001年[2001]56号、[2001]57号文件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
在本案中,违法生产行为所在的辖区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后,于当天到达违法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尚处于生产环节便通知有管辖权的某局来查处,符合程序规定。而某局接到工商部门的通报后,已经派执法人员到达违法生产现场,并依职能开展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清点了违法生产现场的生产设备及“地条钢”和用“地条钢”为原料轧制的建筑用品,并对这些设备和产品生产发出了《查封通知书》,并贴上该局执法部门的封条。就是说,从接到工商部门通知,到派员到现场开展执法,某局已经按规定正式履行了管辖职责,但在其后的时间里,某局没有进一步履行职责,对前期已开展的工作也不了了之,由于该被查过生产企业事后又再继续生产,引起了群众对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的质疑。
根据现场的情况,非法生产的300多吨“地条钢”、及用“地条钢”轧制建筑用钢材,属于特大案件,按某局执法的内部规定,此案应移送上一级执法单位查处甚至应移交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进行查处,但某局在回复举报人及相关部门对其不履行职责质疑时,竟然是以“工商部门没有正式移交案件给某局”这个理由来推脱,这完全违背事实,是故意推卸自己责任的行为。并且,在检察机关介入调查,要求某局提供他们到涉嫌违法生产钢铁厂执法时的相关执法卷宗时,竟以卷宗丢失为由,不提交相关材料给检察机关。
另外,某反渎局在对上述事实继续往下深查的时候,遇到了如何去对此案件定性的困难。从以上事实看,某局的执法人员确实存在严重不履行职责行为,并且他们的行为已涉嫌渎职,不严厉查处会失去群众在这方面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同时由于放纵这类渎职行为,给国家继续打击生产“地条钢”违法犯罪的行动带来不利,但对其渎职行为进行查处,本案又存在立案上的法律问题:
1. 如果以涉嫌立案侦查,会涉及到这个罪名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问题。由于某局对航宁钢铁有限公司的设备、产品只在现场查封并没有扣押,最后由于不了了之。这些物品,特别是钢材产品的去向目前无法查明,即使查清去向,在尚未发生楼倒桥塌、人员伤亡等后果的情况下,很难依立案标准的具体损害结果条款认定,而是否可以以立案标准第8条“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来认定,又由于存在侦查、审查、审判等不同办案环节的不同承办人有不同的理解的情况,所以在初查阶段检察人员很难把握。
2. 如果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立案侦查,会首先涉及到所放纵的制售“地条钢”是否属于伪劣商品并构成犯罪,由于某局没有对航宁钢铁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地条钢”行为进行查处,也没有移交其他机关查处,因此目前也就未能确定航宁钢铁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制售伪劣商品犯罪。
3. 如果以不移交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同样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对前述涉嫌非法生产“地条钢”的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还没有得到该企业涉嫌非法经营或涉嫌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证据,在公安机关应以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结论前,我们检察机关立案就缺乏必要的依据。
面对此问题,某反渎局提出了对该问题的考虑:
①依据本案事实及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部案件管理规定,以及根据九部委《关于深入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对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支持或参与制假售假的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等“五不放过”要求,向某局的上级机关执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责令其依法对非法生产“地条钢”违法企业进行查处,经查处确认该钢铁企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才能适时对涉嫌渎职的人员立案查处。
②通过通报或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对有非法经营或制售伪劣商品得犯罪嫌疑的钢铁企业进行查处,经查处确认该钢铁企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才能适时对涉嫌渎职的人员立案查处。
二、造成案件定性难的原因
综观以上事实,某局有关人员显然存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涉嫌渎职,但在认定其渎职性质的时候却难以定性,我们认为主要原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定性难具有普遍性。在我国现阶段,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中,普遍存在由于案件的性质多样性,当没有具体的事实证明及事件的后果、影响来反映的情况下,则很难将案件的性质定性,而这一现象目前仍阻碍着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健康发展。
(二)造成事件后果的具体事实表现不完整。在上述案件中,其厂方的机器及生产的钢材产品不知去向,即使查清去向,因为在未造成对社会的危害,损坏国家声誉的前提下还无法以去定性。
(三)事实认定缺少前提。某局对于那家涉嫌违法生产企业非法生产“地条钢”行为没有进行查处,也没有移交其他机关查处,检察机关也就未能确定该企业是否构成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没有这个前提所以就无法进一步证实某局存在故意放纵的渎职行为。
(四)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没有公安对其工厂的查处和该厂的犯罪证据以及没有得到具体的侦查结论前,我们检察机关便无法去认定该行为存在渎职嫌疑。
(五)法律规章制度不完善。目前刑法对某些渎职罪采用了简单的规定方式,如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罪和最等。由于表述过于简单,对该罪的主观罪过和行为特征没有具体、明确的描述,造成了理解上的歧义和执法上的混乱。这样的规定也和修订刑法所规定原则不相适应[1]。
渎职案件往往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多凭言词证据定案,案件具有多变性和反复性。如前所述,一方面,多数渎职案件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办案工作缺乏积极的、稳定的、有利于控方的言词证据的支持,而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原案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又使得据以定案的言词证据极具消极性而缺乏稳定性;另一方面,多数渎职案件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这就给侦查工作中发现、收集各种物证,确定犯罪地点和场所增加了难度。
三、完善查办渎职案件的机制体系,为案件定性提供对策
渎职侵权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检视查办渎职犯罪中所遇到的定性难而面临的窘境,我们不难发现,造成目前的状况是多方面的,有立法的不完善,也有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也有规章制度不健全等等。要解决此问题,必须确保有法可依,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等方面。具体应从一下几方面着手:
(一)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大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使社会、人民接纳反渎职这一部门,支持反渎职事业的发展。
(二)要加强沟通,健全完善案件移送制度,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外部联系,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协作,建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结反馈等制度,从而达到资源共享;自觉把其他检察业务部门与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协调配合,共同促进。
(三)要切实提高反渎职侵权检察队伍素质,确保办案质量。目前,渎侦队伍的素质与执法水平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加之办案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紧缺,装备落后等不利因素,使得渎职案件的侦查缺乏深入性和持久性。因此,加强渎侦队伍建设迫在眉睫。
(四)建立侦查一体化机制。几年来的办案实践证明,高检院倡导的以“省级院为指导,以市级院为主题,以县级院为基础”的侦查一体化机制,着眼于基层院的实际困难,强化省自治区、市院在办案上的主导作用和基层院的侦查实体作用,形成上下级院的工作合力,可以有效地整合办案资源,解决困扰基层院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所面临的困难和阻碍,是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五)加大对证据的收集、巩固力度,为案件定性铺路。在办案过程中,要使办案干警走办精品案件的路线,深入案件的各个细节,使各个线索最终形成证据链,甩掉无法将案件定性这一劣势格局,从而使案件的定性有充实的法律事实依据,最终办成铁案。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针对渎职侵权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难点问题,更新侦查理念,提高办案效率,树立现代科学侦查理念,从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抓起,把获取线索的目光集中到行政执法机关中那些权力比较集中,容易滋生渎职侵权犯罪的领域和部门上来,依法运用科学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力量,加大对新领域、新罪名渎职侵权案件的侦破力度,力争攻破如何定性这一难题,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成效。
一、基本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开展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统一部署,及时启动了本辖区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成立了组织机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重点,并认真组织实施,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1、饮用水源安全隐患排查与后督查活动情况。在前几年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各地都按要求组织对县城以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进行了全面排查和饮用水环境安全后督查专项行动,全面排查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污染源,对一些多年来整治不力或死灰复燃的排污口进行了全面整治。如中心城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安全隐患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环保部门责令上海城建集团修复了塌陷的河东滨江污水渠围堰,防止了生活污水直排赣江对河东饮用水源取水口造成污染隐患;青原区取缔了一家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养鸭场;泰和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挖沙船进行了严格的跟踪督查,防治越界开采;县将多年未解决的县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采砂场进行了关闭;县关闭了对蕉源水库存在水环境安全隐患的两家小造纸厂。
2、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中心城区新源污水处理厂和山刘家坪污水处理厂运行正常,运行负荷都达到95%以上,COD出水浓度平均在35mg/L以下。今年开工建设的12个污水处理厂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主体工程建设顺利完工,第一批要求投运的污水处理厂中山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已投入试运行;泰和县、新干县污水处理厂正在进行菌种培养工作;青原区、安福县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管网已完工但未投运;永新县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完工,管网工程未完成。第二批遂川县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配套管网已完工但未投运污水处理厂的主体工程建设已完工,但配套管网工程正加紧施工。
3、县城垃圾处理场建设情况。全市现有的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除中心城区樟山生活垃圾处理场、山新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场建有渗滤液污水处理站外,其余均为垃圾填埋场。樟山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污水处理站未投入正常运行,渗滤液排放对周边地表水、地下水环境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山市新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场已建成,同时建成渗滤液污水处理站已投入运行。正在建的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有新干县、县还未开工建设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的有遂川县、永新县、安福县。
4、对“两高一资”、钢铁、重金属企业的整治情况。今年全市共关闭“两高一资”、钢铁、重金属违法企业37家,重点整治企业9家,一是各地对钢铁企业进行了全面清理,关闭违法建设或生产的小钢厂9家。区违法建设的地条钢生产企业吉顺金属制品厂虽被区政府批准关闭,但督查组现场检查时仍然在违法生产;其余8家小钢铁企业,督查中没有发现恢复生产情况。二是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偏钒酸铵(五氧化二钒)违法生产企业进行了关闭,共关闭企业21家,督查时各违法企业都已停产,但现场生产设施未拆除,堆放的原料、废渣还未清理,有随时恢复生产的可能。三是各地对涉铅、涉砷行业进行了重点整治,永新县金丰金属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投入试生产,永新县金土地硫酸锌有限公司、永新县金昌金属有限公司未经环评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未整改到位;祥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还在整改中;环球皮业有限公司整改基本完成已投入试生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的县(市、区)政府在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集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吉府办明电151号)的要求不彻底,对关停企业的整治力度还不到位,有的未对违法企业依照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
2、污水处理厂调试运行滞后于计划。大部分县(市、区)新建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建设完工后,一直在等待污水处理运营商的接收,没有及时组织调试和试运行,势必会影响全市今明两年主要污染物COD减排任务的完成。樟山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污水处理站至今仍未运行,污染周边环境的问题仍未解决。由于资金的原因,各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进展缓慢,多数还停留在选址、设计方案阶段。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隐患问题仍不容忽视。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餐饮经营未得到彻底清理整治;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采砂场设施还未拆除。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环保工作的认识,切实把做好环保工作提升到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高度上,完成好本辖区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任务。各县(市、区)要对本次督查组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梳理,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加强联合执法,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1、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对关闭的违法企业,特别是对21家五氧化二钒(偏钒酸铵)小冶炼企业,要组织好发改、经贸、监察、安监、环保、公安、工商、供电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其他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遗留废渣,并建立长效监督管理制度,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
一、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工作方案。
按照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的工作要求,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工作方案》,各县(区)、市直园区分别制定《2017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落后产能退出的职能职责,积极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
二、实施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取缔“地条钢”和治理“散乱污”企业工作情况。
按照省市“三大战役”办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对砖瓦行业开展了专项整治,制发了《砖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实现砖瓦行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由市质监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对钢铁、水泥、建材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开展了督查调研。我市目前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已无必须整体淘汰的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全市开展对“散乱污”企业的清理整顿,共清理出“散乱污”企业210户,目前已完成整治94户,完成率44.7%。下一步,为切实贯彻遂污防“三大战役”办《2017年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工作要点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我委计划于本月会同环保、质监等部门对全市燃煤锅炉淘汰及“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开展督察,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三、重点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大力推进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和煤改气、改电工作,改善和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制发了《2017年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方案》,各县区、园区也分别制订了工作方案,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1-9月,全市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74台,额定出力共计176.29蒸吨,分别占全年目标任务的72.5%、68.7%,力争11月底前全面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大气质量。
四、依法依规关闭落后产能。
结合此次中、省环保督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艺设备落后、环保不达标的明辉竹业实行了关闭退出;对宏鑫铸钢落后产能中频炉等设备,责令企业予以退出,对金星苗圃铸造厂采取断电措施,责令其淘汰落后铸造工艺设备。
五、积极推进企业自主淘汰。
华润锦华在实施搬迁改造中,积极主动推进落后产能退出,在8月底已经全部淘汰落后纺纱6.3万锭,织机93台套;联恺照明实施转型升级,8月底已淘汰退出空压机、割脚机等生产设备59台套。
六、严格执行阶梯电价政策。
根据中、省要求,2017年全面实行钢铁、水泥、电解铝阶梯电价。按照全省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全面完成了省上下达给我市的阶梯电价政策的现场监察任务,我市共涉及4家水泥企业,其中3家正常生产、1家停产。
七、加快推进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对已完成油气回收加油站的装置进行了抽查检查,对未完成油气回收的加油站进行了停业整顿,并函请环保局加大执法力度。截至目前,全市共有120个加油站和2个油库进行油气回收改造,其中加油站已完成油气回收104个,油库已完成2个,占计划的86%,未完成油气回收加油站16个已进行停业整顿。
八、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一是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加强对钢铁、冶金、建材、化工、石化、医药、纺织、印染、电子等行业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管控,实现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主要污染物排放大幅度减少。2017年底,全市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4家造纸企业完成清洁化改造,4家氮肥企业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二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坚持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相结合,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优化产业、企业和产品结构。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延伸拓展配套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形成上下游一体化的集约式、链条化循环发展模式,建成产业间大循环、园区内中循环、企业内小循环的循环经济框架体系。三是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建筑垃圾、工业废物等综合利用,推进污水、烟气资源化,最大程度地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鼓励发展再制造产业,推动汽车零部件、电动机产品、变压器等行业再制造。
九、存在问题
(一)部分工业企业的环保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通过省上反馈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我们对企业的现场督察发现,一些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还有待加强,企业在新建项目时还存在环评“未批先建”,未严格实行“三同时”,未完全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少数老旧企业的环保投入不足,设施落后,造成排放时有超标。
(二)产业园区环保设施不能完全满足企业发展需求。随着企业入园和新企业的增加,园区规划、设计及环保设施不能适应企业发展对环保的要求,区域环评时的规划面积与实际建设面积不合,排污因子评估不全面,与产业发展的实际不相吻合,一些产业园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落后于企业发展速度,引进企业时环评批复企业的排放标准为三级达标,但因园区未有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就被迫要求企业达一级排放标准,不但增大了企业的治理成本,还造成环保监测时使企业的排放不达标。
(三)企业的废气治理难度较大。工业企业的废气治理还存在技术上的瓶颈,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在治理过程中还存在资金投入大,运行成本高,治理效果差,群众举报等问题。如我市几个屠宰企业的臭味治理还没有从根本上和技术上找到解决办法。
(四)企业发展与城市发展产生矛盾造成新的环境问题。在我市规划的企业发展区,企业建成投产后,由于城市发展的需要,又在工业企业周边新建设了一些居民居住区、学校及公共生活、服务设施,从而造成了社会对企业环境问题的投诉,让企业环保建设本已达标的企业又不得不增加新的治理投入。如新绿洲、天宏纺织、美宁食品屠宰车间等都存在上述问题。
(五)企业落后设备淘汰不彻底。由于经济持续低位运行,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虽然取得了重大成果,从整体上不存在落后工艺、落后产能和必须淘汰的产业,但少数企业落后设备的淘汰还不完全,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燃煤锅炉的淘汏和煤改气、煤改电任重道远,节能节水改造还有很大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