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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子妍
在短短的几年内,海盐的道路已由原来崎岖不平的水泥路,取而代之的是一条条宽阔、崭新的柏油马路所替代。东西大道、盐湖大道、秦山大道、南北湖大道、跨海大桥等等。对于海盐交通道路的高速发展我感到无边的骄傲和自豪,但海盐道路交通安全却使我万分的不安和担忧。
就拿前几天报纸上的一则事故来说吧,一个十字路口,一辆金龙大客车停在路边,停车灯一闪一闪,一辆装满液化石油气的大型半挂车撞了上去。看到这里,我耳边仿佛发出金属的碰撞声,传来一声声命运归宿的哭泣。
1月31日晚 ,东西大道海盐县武原镇居堂村十字路口发生了这样一幕。听目击者说,当时客车司机还在小卖部里,大客车停车,警示灯一直在闪烁,理应不会被撞,但不一会儿,后面开上来的半挂罐装车行驶到红绿灯时,为避让一辆摩托车,车头被撞了上去。还一位司机因为酒后驾车,撞倒了一位老人,不但害得那位老人生命垂危到现在还没拖离生命危险而且还跑走了,真是可恶极了。还有一司机把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当儿戏,在跨海大桥上逆向行驶数公里,一旦逆行车与顺向行驶的车辆发生正面碰撞,后果不堪设想,极易发生恶性事故。
关键词:海洋灾害;遥感课程;改革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46-0067-02
遥感是现代空间信息学的核心技术之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各高等院校都相继开设了“遥感”方面的课程[1-2]。但现有的遥感教学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如:(1)遥感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教材更新缓慢的矛盾;(2)内容过深,与实际的生活接触有所差异;(3)遥感基本技能的培养与实践时间过少的矛盾;(4)专业素质的培养与传统的授课方式和考核方式的矛盾[3-5]。《遥感应用技术》是上海海洋大学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其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且技术性很强的课程。本文结合上海海洋大学培养海洋类人才的目的,对遥感课程的教学改革进行了探讨。
一、“海洋灾害”案例驱动下的遥感课程教学改革的简介
现代海洋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海洋环境,良好海洋环境的维护离不开迅捷、快速准确的监测,遥感作为新兴的监测技术在海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6]。而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海洋观测技术的发展。在2010年两院院士大会上再次提出:“要大力发展空间和海洋科学技术,提高海洋探测及应用研究能力和海洋资源开发能力,使我国海洋技术水平进入世界前列。”
上海海洋大学的办学宗旨即与国家海洋发展的主战略衔接,为国家和区域海洋经济发展及产业需求提供技术支撑、人才服务等智力支持。设计“海洋灾害”案例驱动下的遥感课程教学改革,在学生掌握遥感技术的同时,提高学生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锤炼学生解决实际海洋问题的能力。
二、“海洋灾害”案例驱动下的遥感课程教学改革的内容
“海洋灾害”案例驱动下的遥感课程教学改革主要是通过设计不同的海洋灾害案例(如风暴潮、海浪、海冰、赤潮、海啸以及溢油),将系统性和理论性较强的遥感基础理论融入到每个案例中,让学生在实际的海洋灾害案例中掌握系统的遥感基础理论知识。
1.“海洋灾害”遥感数据的收集。通过播放新闻报道或模拟的方式,让学生接触一场海洋灾害,以风暴潮为例,并告诉学生他们的任务是:对海洋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做到防灾减灾的目的。在第一阶段,引导学生分析预测预报“海洋灾害”所需的数据。故此,引出遥感的基本概念、遥感系统的组成、遥感的主要类型以及遥感的主要特点等基础知识。
2.“海洋灾害”遥感数据的处理。面临收集到的海洋遥感数据,大多数初学者无从下手,也看不懂,其原因是不懂遥感数据的原理。在此,引入遥感的成像原理、电磁辐射与地物光谱特征,以及遥感图形的特征等概念。
学生们了解了遥感像素的实际意义的同时,主要培养学生的空间意识。因此加入数字图像的校正等实际操作内容,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边操作边讲解何为辐射校正、几何校正、图像增强以及多源信息复合等知识。
3.“海洋灾害”遥感数据的判读。以风暴潮为例,风暴潮是指由强风或气压骤变等强烈的天气系统影响而引起的海面异常升降现象。通过两景不同时段的遥感影像的判读,提取海面的异常变化,是通过遥感方式监测风暴潮的主要手段,而此时就要熟悉遥感影像的判读。为了很好地判读影像,需要对影像做一系列的处理,包括对比度变换、空间滤波、彩色变换、图像运算、多光谱变换等,同时对遥感图像的解译方法和过程也要熟悉掌握。
4.“海洋灾害”遥感数据的可视化。通过三维绘制引擎、地形的识别技术、场景的显示等技术,实现海洋灾害的再现。在此作为知识的扩充,讲解遥感在与其他数据(如DEM数据)融合,以及后期制图和可视化显示等知识。
三、“海冰”灾害监测案例驱动下的遥感教学示例
以“海冰”灾害监测为例,在结束的遥感教学中,对案例驱动的教学方式进行了实验。
海冰灾害主要发生在渤海和黄海北部和辽东半岛沿岸海域。海冰的主要危害上威胁船舶和海上构筑物的安全,影响渔业和航运等。2001年2月,渤海出现近20年来最严重的海冰,辽东湾最大冰厚60m,辽东湾北部港口基本处于封港状态,秦皇岛海域航标受损,40多艘船舶被困,航运中断,天津港船舶进出困难,渤海海上石油平台受到流冰严重威胁。现以渤海湾海冰预警预报为例,实现遥感的知识讲授,整体流程如图1所示。
在“海冰”监测数据需求分析阶段,通过分析渤海湾的“海冰监测”要求,分析所需数据,主要包括MODIS数据、Landsat数据、SAR数据、微波散射数据等。故此,为学生解惑,不同遥感平台、不同的探测手段等,同时,掌握遥感的基本概念、遥感系统的组成、遥感的主要类型以及遥感的主要特点等基础知识。为了实施后期操作,主要提供了同一地区三个不同时间段的数据(免费数据),如图2所示,由此可以清晰地看出该地区的海冰覆盖。
在数据的预处理阶段,主要是上面三景数据进行预处理。此时结合操作软件ENVI,讲解坐标系的定义、图像的几何纠正、图像的剪裁等。但是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些操作的目的及原理,需要学生掌握遥感的成像原理、地物光谱特征和大气对辐射的影响等。
在数据的特征提取阶段,为了更好地监测海冰的边界等信息,需要对比度变换、空间滤波、彩色变换、图像运算、多光谱变换等。同样结合ENVI操作,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熟练其操作工程。最后根据不同的要求,对监测结果以出图或报表的形式数据。
四、结语
“海洋灾害”案例驱动下的遥感课程教学改革,使得遥感教学从以理论教学为主的传统遥感教学模式中摆脱出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而激发他们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实际海洋灾害案例的设计,培养学生海洋意识,从根本上提高教学质量,全面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和解决海洋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白淑英,沈润平,王莉,等.遥感科学与技术专业综合实习教学环节改革[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26):174.
[2]陈述彭,赵英时.遥感地学分析[M].北京:测绘科学出版社,1989.
[3]张飞,买买提・沙吾提,丁建丽.《遥感概论》精品课程的“教学与科研互动模式”探索[J].科技创新导报,2011,(3):174-174.
[4]熊勤学,朱建强,尚正春.遥感与信息技术探究型自主学习网站设计与开发[J].安徽农业科学,2010,38(22):12255-12256.
关键词海峡两岸五年制高职比较研究
台湾的五年制专科(以下简称“五专”)和大陆的五年制高职是同一种学制不同的名称,即专科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属1997年版《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中的第三级第一阶段的5B;其形式也是一样的,即招收初中毕业生入学,在校学习五年,经考试合格者,发给大专毕业文凭。这样一种学制在台湾称为“五专”;在大陆,1985年刚试点时称为“技术专科”,也称为“四五套办”,而现在则称为“五年制高职”。
台湾现有五专69所,占全部专科校的89.6%,1994年,台湾五专在校生135260人,占专科生数的66.2%。可见,五专是台湾专科教育的主流。
海峡两岸五年制高职发展简史
五年制高职的形成
19世纪后叶,近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在我国诞生,其标志是1866年左宗棠在福建船政局附设的船政学堂。1902年8月清政府颁发《钦定学堂章程》(壬寅学制),是中国第一个由国家正式的近代学校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职业教育以实业学堂的形式构建了初、中、高三个逐级递升的层次。壬寅学制虽经公布,但并未实施。而在全国实行的第一个完整的近代学校系统是1904年1月清政府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癸卯学制),初步构建了以普通教育,师范教育和实业教育为三条主干的国民教育体系。在实业教育体系中有五年制高等实业学堂,这是我国五年制高职的雏型。
1904年1月,清政府还颁布了《奏定实业学堂通则》,将实业学堂分为高中初三级。随《通则》同时颁发的《奏定高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规定,招收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学,学制分为三年、四年、五年和五年半四种;商船业中机轮科为五年。笔者认为,机轮科是我国最早的五年制高职的专业,标志着我国五年制高职的诞生。
2、五年制高职的消失1912年,中华民国第一个《学校系统令》公布,史称“壬子学制”。在这个学制中,实业学校分为甲乙两种,程度分别等于中学三年级及高小毕业水平,可视为中初级职业教育。为充实学制,教育部以学制公布至1913年8月,又陆续颁布了各种学校令,如《实业学校令》、《实业学校规程》。因与壬子学制有所差异,故综合后确定一个统一的新学制,史称“壬子一癸丑学制”,一直推行到1922年新学制的诞生。在“壬子一癸丑学制”中,实业教育虽得到了加强,如甲种实业学校从原来低于中学程度提高到平于中学程度,但五年制高职随之消失。
3、五年制高职的再生
1912年10月,教育部公布《专门学校令》。《学校令》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专门学校的宗旨是“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5)。笔者认为,这是我国普通高等专科学校诞生的标志。1913年8月,教育部公布《实业学校令》和《实业学校规程》,明确实业学校的宗旨是“教授农工商业必需之知识技能”,并将实业学校分为甲乙两种。甲种是“施完全之普通实业教育”,乙种是“施简易之普通实业教育”(6),其程度分别相当于清末的中、初等实业学堂。而作为高职的高等实业学堂则归人大学系列的专门学校。(7)。这是我国首次明确高职属大专层次的高等教育,这是优点;其不足之处在于难以区别5A、5B这两种专门学校。
《实业学校令》第九条规定“农业工业等专门学校,依本令规定,附设甲种程度之学科者,为甲种实业讲习科。”笔者认为,这条规定开了我国专科办中职的先河,也可以说是现行五年制高职的“四五套办”学制的雏型。
1922年11月,由黎元洪以中华民国大总统名义颁布“壬戌学制”,亦称“六三三四”学制。这个学制基本符合中国儿童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年龄特征,是我国教育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但就职业教育而言,明显存在不足之处:尽管有五年制的专门学校,但高职仍没有独立设置,而以专门学校代之。专门学校有两个接口,一是与中职接口,这类专门学校为5B;二是与高中接口,这类专门学校为5A。
1928年5月,在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重新制定《中华民国学校系统》,将职业教育分为初、高两级。所谓高级职业学校相当于中等教育水平。这次会议还将“专门学校”改名为“专科学校”,一直沿用至今。此时的专科学校主要与中职衔接,属5B性质。
1939年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后,在专科学校中设有招初中毕业生,修业期五年的专业,同年起先由音乐、艺术、蚕丝、兽医等科先行,再推广于工科专科学校。这样,五专首次出现在学制图中,此时五专属5B性质。实质上,五专是专科教育中的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中的专科教育。因此,五专与高工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有较大的相关性。
4、五年制高职的发展(1)大陆五年制高职的发展
1983年11月,高教二司选择少部分工科学校试办五年制专科教育(9)。这是五年制高职发展的前奏曲。1985年7月,国家教委职教司同意航空工业部、国家地震局和上海市的三所中专学校试办五年制技术专科,这是现代意义上的五专诞生的标志,而且是按5B要求进行教学,突出职业技术教育性质。经过十年艰苦探索,1995年5月,国家教委在试点学校之一的上海电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召开“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试点工作总结交流会”,充分肯定试点的成果,并为后来者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1994年10月和1996年6月,国家教委分别批准成都航空工业学校、大连海运学校等18所中专校试办五年制高职班。目前全国共有22所学校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并于1996年11月成立了“全国五年制高职教育学校协作会”,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
(2)台湾五专的发展(10)
1948年,台湾试办五年制农业职业学校。同年,教育厅批准创办五年制“省立台北工业专科学校”,至1950年8月正式成立,这是台湾第一所五专学校。1966年6月,台教育部颁布五年制高级农、工、商、家事等四类职业学校教学科目暨“五年制高级职业学校设置办法”,并于当年第一学期试办。1968年秋,五年制职业学校全部停办。随着台湾经济发展,专科学校培养人才已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政府鼓励私人或财团兴办五专。这样,台湾私立五专学校迅速发展起来,至1985年,69所五专中私立有4所,占71%。这一点明显与大陆的五年制高职不同:国家教委批准的22所学校没有一所是私立的。
台湾为简化学制,曾就“三专”存废作过研究,大多数意见赞同停办三专。原三专改制为学院或技术学院。因此,目前台湾专科以二专、五专为主。二专与中职接口,五专与初中接口。为强调五专的职技性质,台教育部在1968年将专科教育从高教司划归技术职业司领导。
海峡两岸五年制高职状况的比较1、学校数及科类
台湾的五专分为农业、工业、商业等12个类别。大陆的五年制高职分为工业、交通、海运和通讯等4个类别。
2、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
台湾为发挥五专的功能,于1967年9月制定五年制共同必修科目表。1971年9月又单独修订五年制工业各科科目表,1975年12月起对五专课程进行第二次(工科为第三次)修订工作,课程标准于1977年6月制定公布。五专采用学年学分制,至少须修满220学分,分配如下:(1)共同科目:语文学群42学分,社会学群12学分,数理学群10学分,艺术学群4学分。(2)专业科目(专业基础科目及专业核心科目),72学分。(3)校订科目(相当于大陆的选修课):80学分(其中必修科目最多不得超过70%)。
大陆1985年试点时三所学校因专业不同,难以统一课程。当五年制高职学校增加后,为统一课程创造了条件。1997年5月,全国五年制高职公共课开发指导委员会成立,着手对语文、英语、数学等六门课程进行开发。1998年1月,全国五年制高职专门课指导委员会成立,着手对专门课进行开发。目前,公共课和专业课教材有的已开始使用。大陆的五年制高职尚未实行学分制。
台湾五专的课程设置,早在1967年就已制定,后经五次修订,体现出的特色主要有:(1)增加课程弹性、发展学校特色;(2)理论与实践兼顾,并加强实作教学课程,提高学生技术水平;(3)扩大通识课程领域,加强学生人文素质;(4)注重五专与高中、高职(即大陆的职高)课程的衔接,以利学生互相转学。以机械材料工程专业为例,按三段式设置,分别称为“共同科”、“专业基础科”、“专业核心科”。共同科由语文、社会、数理和艺术等四个学科群组成。专业基础科由数学、物理、化学等三科组成。专业核心科由材料力学、机械材料、热力学等10门理论课、电机实验和机械材料试验等2门实验课以及工厂实习、专题制作等2门实践课组成。
大陆五年制高职的课程设置,以我校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专业为例,过去也采用三段式,现在则逐步采用模块式,由公共、机械、电、计算机和选修等五个模块组成。
台湾五专的共同科目,相当于大陆的基础课,它以“学群”形式出现,是一大特色。但就其具体课目来看,与大陆基础深并无很大差别,如语文学群包括中文、英文两课;社会学群含有法学概论、宪法、职业道德教育等课;数理学群有数学、物理、化学、计算机等课。这些课目,大陆的五年制高职亦开设。当然。因政治体制不同,属社会学群的课程的授课内容是不相同的。
台湾五专设置课程数共有30门,大陆五年制高职设有34门(不包括选修课),在数量上相差不大。差别在于课程的安排,台湾五专的理论课集中在前三年,后二年很少,且从第4学年第二学期起一直到毕业的一年半内不再安排理论课,全部用于实验和实习。而大陆五年制高职的理论课一直要上到第五学年第二学期的期中,留出最后半个学期用作毕业设计。
三、海峡两岸五年制高职发展前景的比较(一)台湾五专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台湾学者的研究认为,五专已面临诸多问题,1984年后,曾提出五专教育学制的存废问题,可见问题之严重。影响五专发展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1):
1、入学原因。学生报考五专最优先考虑的因素是不必再受升学竞争之压力,还不能以高教育品质来吸引学生。学生入学前对各专业的教育目标及教学内涵不甚了解,也未能确定比较符合自己兴趣的专业。
2、课程。实习课程、专业课程和一般课程的内容仅小部分能适合就业需要,尤以一般课程最为严重。实习课和专业课的课时数不足,而一般课的课时数则过多。
3、教材。五专后二年专业课采用大学教材,前三年正考虑使用职高教材,也就是说,没有自身的教材。
4、师资。五专高年级的师资才学不足。
5、转科与转学。多数五专学生曾有转科(即大陆的专业调整)或转学的意图,但大多数学生未能达到目的。在校生转科最主要因素是所学专业不合自己的兴趣。转学的最主要因素是学校办学成效差,学生对学校不满意,故要“跳槽”。
6、就业。部分工科类五专毕业生在1973年以前曾高度发挥作用,获得社会重视。但以后因台湾经济衰落,普遍供过于求。另外,由于大量增设专科学校,使专科毕业生超实际需要,形成就业困难。
7、学习动力。约有40%的五专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动力不足,学习意愿降低,主要原因:一是学校教学效果差,二是所学专业不合自己兴趣,三是学生就读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修业年限长又在同一环境为时过长,易产生怠惰心理。
8、收费。五专的前三年课程与职高相近,但学生的学杂费按专科标准缴交,收费不合理。
9、私立学校。台湾私立学校经费筹措困难,导致教育质量下降,也影响五专的声誉。
10、服役。五专男生毕业后要入伍服役2年,这样延长了就业时间,且二年股役后再就业,学校所学知识与技术已不适应用人单位需要,造成教育资源浪费。
11、文凭。五专学生盲目追求文凭,许多学生到了四年级就放弃专业课程而上补习班,准备到大学插班,有的甚至考取跟自己过去所学完全不同的科系。毕业后五专学生纷纷改行,对自己所学专业无法学以致用。
为解决上述问题,台湾学者提出了改进建议,主要有:
(1)、改进教育制度。试行弹性学制,即学生修完前三年课程后,允许其选择就业或升学,满足学生不同的需求。根据专业特点,调整修业年限,以三年制为主流。教育目标多元化。
(2)、改进教育管理。加强招生前宣传工作,使学生更了解五专教育。畅通五专学生转学、转科的渠道。提高师资素质,制订进修计划。对才学不足的高年级师资调任前三年基础教育课程。进行课程改革:一是确定合理的各专业课程课时数,二是改革不适应就业的课程内容,三是课程设置采用前三年为共通性课程,以奠定基本技术为主,后二年为专业课程,以培养管理及工程设计才能为主。专家建议核心技术课为40%,社会经济知识课为8%,意见沟通的技术为10%,应用数学与科学为20%,专业课程为22%,也即一般共同性的科目约78%,专业性的科目约22%。四是按“能力本位”编写教材。一些专家还在设计按未来学为重心的新教材,以取代静态、传统教材。
(3)加强教育评价,使评价工作制度化。
(4)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
(5)加强私立学校经费的资助。
(二)大陆五年制高职的发展问题及对策1、确定合适校数
大陆的五年制高职学校仅为台湾的五专的三分之一多一点,应该再扩大。五年制高职规模扩大,并不意味着全国现有3204所中专校全部都来办高职,还要考虑学龄人口状况,五年制高职着重考虑初中人口状况。以上海为例,初中适龄人数在1995年是高峰期,达到59万人,以后呈下降态势,到2008年跌入低谷,只有28万人,还不到1995年的50%,再往后,又有所回升。由此可见,国家教育部要加强宏观调控,在全国确定一个合适的学校数。
2、改革教育观念
五年制高职从中专脱胎而来,又参照高工专而成长。因此,在教学计划、专业设置、课程等方面或多或少显现出中专或高工专的痕迹,亟待改革。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改革教育观念,摆脱“学科中心”论束缚,树立“能力中心”的观念。教育是发展人的个性的过程。笔者认为,注重学生个性发展的“人格中心”思想更符合面向21世纪高职的发展。没有个性,就没有创造,在“人格中心”教育观念指导下,情商教育,创新教育等才能得以实施,学生的个性特长和潜能才能得以更好发挥。小平同志、江总书记都很重视创新。五年制高职从现在起就要积极营造创新氛围,培养具有创造能力、创业精神的学生,使五年制高职更好展示自己风采。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高职教育应适当加强理论知识的传授。这既是时代对教育的要求,也是人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国政府1994年公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已经提出“加强对受教育者的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灌输……将可持续发展思想贯穿于从初等到高等的整个教育过程中”。当然,也要贯穿在五年制高职教育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教育的四大支柱: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和学会生存。笔者以为,这四大支柱强调的是能力培养,与高职教育十分匹配。五年制高职应围绕四大支柱设计、组织教育教学过程,以培养一代新人。当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现代教育技术像使用纸和笔一样方便时,职业教育对学生动手能力培养难度会下降,不必花很大功失去训练,也就减少了实训课时数,而可让学生更多去学知、学做、学生活、学生存,去培养创新能力。
3、借鉴台湾经验
台湾五专在办学过程中的有些做法和想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根据大陆的实际状况,主要有:
(1)试行弹性学制。我们可将台湾五专的做法稍作改动,前四年进行理论学习与实验训练,第五年集中进行实践性训练或上岗锻炼。这样,也有利于提高教室的利用率。
(2)加强招生前宣传力度。这一点很重要,学校应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不失时机地恰到好处地推销自己。到了招生之前,更要加强力度,使更多考生及其家长了解学校,报考学校,从而增加报考的人数和提高生源的质量。
关键词:承运人 迟延交付 海商法 合同法
原告:A出口公司
被告:B船公司
案情回顾
A出口公司(原告)与B船公司(被告)签订了一份货运合同,约定由B船公司7月底将一个装运该批物资的20个集装箱运往伦敦,合约中未约定交付时间。虽然B船公司知道伦敦收货方急需使用,但仍迟至8月末才运抵伦敦。由于交货延迟造成伦敦收货人近3万英镑的损失,收货人委托A出口公司向B船公司索赔由于迟延交付所带来的3万英镑损失。
被告B公司辩称,根据《海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只有当承运人未能在双方明确约定的交付时间内交付,才构成迟延交付,但在本案中,承托双方根本就未曾在合同中约定交付时间,不存在迟延之说。况且即使构成迟延交付,由于一个集装箱为一个单位,承运人的过失也没到丧失责任限制的程度。而且,如原告不能举证被告是故意迟延,那么按照《海商法》第57条,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原告A出口公司则认为依我国《海商法》,承运人有妥善和谨慎运输货物的义务,包括合理速遣的义务,如违反此项义务,导致不合理延滞的,合同中虽然没有规定交付时间,承运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由于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没有单独的商法典,所以《海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两者的规定相冲突时,《海商法》优于《民法通则》而适用;《海商法》没有规定,而《民法通则》有规定的,以《民法通则》为主。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故承运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交货,仍应负担迟延责任。而由于承运人此时所承担的是民法上的责任,故因迟延所致的经济损失根本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应赔偿由于迟延交货给原告所带来的损失。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案。笔者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一个关键问题,即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未约定交货时间时,如何认定迟延交付的构成问题。
我国《海商法》第50条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如果要依据《海商法》确定是否构成迟延交付,则必须以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明确约定交付时间与交付地点”为前提。本案中合同双方没有明确交付的时间,显然不属于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迟延交付的一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未能在本应交付的时间内交付货物,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首先,从《合同法》来看,我国现行《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合同法》的这条规定与《海商法》的规定并无冲突之处,对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也应适用。即按《合同法》,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将承担两种迟延交付的责任:一种是由《合同法》所确立的未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货的迟延交付责任;另一种是由《海商法》所确立的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货的迟延交付的责任。
按照上面的分析,本案是否可以依此来判决呢?笔者认为不可。与《合同法》相比较而言,《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海商法》将优先适用。由于《海商法》对“迟延交付”问题已有明文规定,若再补充加诸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在未约定交付时间的情况下,未在合理期间内交付货物的迟延交付责任,则实际上使《海商法》中的规定没有真正地得到适用,而直接适用了《合同法》中的规定,这无疑违反了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
从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虽然案件发生时《合同法》已生效,但原告时并未以《合同法》第290条中的规定作为诉讼的法律依据,而是以被告违反了“合理速遣的义务”为由,并且根据“特别法无规定时适用一般法”的原则,将《民法通则》作为其的法律依据。可见,本案的原告也已认识到根据法的效力层次原则,《合同法》中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虽然有利于自己,但却因为“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而不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适用。
“男孩,别哭!二十多年后,当我脱口对自己儿子也说这话时,我才发现简简单单的四个字,竞是一种成长的标识。我怀疑父亲的父亲肯定也对父亲说过这四个字,而我儿子的儿子也会在某个未知的时刻对他的儿子说出这四个字。”这段话摘自一位父亲的文章《男孩,别哭》,它深深地打动我。在我所教的班级中就有一个非常爱哭的男孩――小葛。男孩爱哭我们会很自然的想到:他是一个胆小、唯唯喏喏的孩子。但事实并非如此,我班上的小葛是聪明胆大,自由散漫,脾气暴躁,心理承受能力差,遇到挫折就号啕大哭。五年级的学业比较繁重,他屡次不完成家庭作业,让老师们非常头疼。我尝试过很多鼓励他完成家庭作业的方法,但都收效甚微。最后我想:只有了解分析他的家庭教育状况,这样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因为现代家庭教育倡导理念中就有:问题孩子的产生主要源于问题家长。
男孩爱哭的背后
男孩小葛,汉族,出生于1995年11月17日。四岁时,小葛的母亲因病去世,奶奶一直照顾着他。到了三年级,由于奶奶年纪大了体弱多病,他只有双休日住在奶奶家,其余时间和父亲住。父亲每天给小葛十元钱,让他叫“外卖”,自己解决晚饭。而他的父亲总是八九点才回家,孤独的小葛回到家盘算好自己的晚饭如何解决后,无所事事,要完成的家庭作业早已抛在脑后。现在读五年级的他已经养成不做回家作业的坏习惯。到了学校,小葛的课桌抽屉里塞得满满得,里面是各种杂物“聚会”的好地方,因此,流动红旗总和他们班失之交臂;他喜欢集体生活,上课积极举手发言,渴望老师的认可;但因为要补家庭作业,便恼羞成怒,哭声震天;他的哭声是全校“闻名”,有一次,监考老师没收了他的乒乓球,小葛哭闹之下摔坏了课桌。最后只有联系了他的父亲才平复了他的心情。
小葛爱哭的背后,是一颗年幼丧母创伤的心,是一个渴望指引的迷路小孩。于是,我决定多花一点时间来爱护关心这个孩子。在他上五年级的第一学期里,我采用:放学留下完成作业再让小葛回家的方法。当我许下承诺时,我也有些后悔,我能坚持每天都陪他吗?转念一想:如果我利用剥夺他上考核学科的时间,来要求他补做作业,自己又能准时下班。那和他的父亲用十元钱填补父亲的责任,又有什么区别?在那四个月的日子里,我对小葛有了充分的了解,在我的日记里有这样一段:
二一年十月八日 多云 十元的晚餐
今天,小葛很快地完成了家庭作业,我和他痛痛快快地聊了一番。我问他:“小葛,你用十元钱怎么安排你的晚饭的?”他兴奋地回答:“我会适当的存一些,比如周一、周四吃方便面,那就用不了十元,多下来的钱存起来。周三、周四可以吃两顿好的,比如叫“两荤三素”的外卖,这就需要用足十元了。”没想到十岁的男孩就有那么强的理财头脑了。我的感觉就像打翻了“五味瓶”,是酸是甜,是悲是喜,无语言表。
我的身体毕竟不是“铁打”的,由于长期的疲劳,二一一年初,我无力再实现诺言――每天放学陪伴小葛完成家庭作业。让我伤心的是,小葛并没有被我感化,他又开始回家不做作业。整日游手好闲,有时还欺负弱小的同学。我陷入了迷茫,这时现代家庭教育理念给我了启示,其中“问题孩子的产生主要源于问题家长。”男孩爱哭的背后有个怎样的父亲呢?
唯我独尊的父亲
当小葛三年级不完成家庭作业时,班主任就和他父亲谈过,小葛好了一阶段又故伎重施,就这样反复谈了好几次,最后老师都不好意思再找他的父亲。就此说明小葛的父亲是一个没有责任心的人。从以下这段日记里你就能看出小葛的父亲是个怎样的人?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阴天十元的生日
昨天,小葛有些反常,一放学就拿来了已完成的作业。我很诧异地问:“哎呀!难道我们的小葛同学终于被骆老师感动了,让我早点回家。”他的回答让我的心凉了半截,“今天爸爸答应我去吃自助餐,庆祝我十岁生日,所以要早点完成作业。” 他注意到我失望的表情,接着又说:“老师,那你可以早点回家休息了。”听他这么一说我也释怀了,看着小葛的高兴劲头,我说:“看来你今晚的十元钱可以全部存起来了!老师借你手机,打个电话给你爸爸,问他加不加班。”小葛打通了电话,他的表情由晴转阴,沮丧地说:“爸爸说今天有事,明天再去。”看着伤感的小葛,我开解道:“看来你爸爸的确很忙,那老师给你过生日怎样?”他的眼神中闪现出一丝快乐。我用了十元钱买了一块蛋糕和数字是10的蜡烛,可惜没有打火机,蜡烛也没点燃。就这样我用了十元钱给小葛过了十岁生日。
今天,小葛一边做着回家作业,一边玩着一个打火机。我好奇地问:“这个打火机用来干什么?”“点我的生日蜡烛的,可惜用不着了。早上爸爸说今天也去不成自助餐厅,到下星期再说。”看着这个可怜的孩子,我的鼻子酸酸的,心想:我一定要和小葛的父亲谈一谈。
据我了解,这位父亲是运动员出身,现退役在银行工作,时常应酬客户。当妻子去世,父亲拜托自己的母亲照顾小葛,此后很少关心儿子。有时小葛的父亲还和自己的母亲发生矛盾。他认为:自己早年丧妻很悲惨,全家人应该同情、照顾他们父子。他的“唯我独尊”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小葛。
阳光灿烂的日子
针对小葛父亲的家庭教育问题,我尝试了一些方法:
其一:用无私的“师爱”唤起缺失“父爱”。
笔者利用课余时间指导小葛完成家庭作业,还给他讲智力小故事,讨论动物世界。小葛智商很高,而且爱好了解各种动物的习性。我和小葛父亲沟通有了良好的开端,我在日记里这样写到: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晴 十元的价值
前不久,我和小葛的父亲进行了深入的交谈。我得知:小葛的父亲已经有了再婚的对象,但女方不愿接受小葛。处于无奈的父亲冷落了小葛,他更关心未来的妻子。同时,他也非常感激我对小葛的关心。就此感谢的话题,我说:“老师的爱永远替代不了父母的爱。小葛非常需要您的关心,这个“关心”并不是让他吃饱、穿暖就足够了,需要您和他心灵的沟通。如果您能早点回家;能多问问他在学校的表现;能谈谈他喜欢的动物世界……”我有些激动,“父亲一句关爱的话语胜过无数个10元的价值!”
今天,小葛又早早地交了回家作业。手里拿了几本旧的《科普画王》,兴高采烈地说:“骆老师,今天我爸爸要考我对动物的了解有多少?我得早点回家!” 我看着封面有些破旧,有意地问:“这书买了很久吧?”他满脸得意地回答:“是一年级的时候买的,爸爸说我喜欢动物,就拿出这些《科普画王》,让我再阅读一次,今天回家考考我。”看来小葛的父亲终于被我唤醒,他在试图多花些时间关心他的儿子。
其二:潜移默化地指导父亲如何教育孩子。
小葛的父亲在教育孩子上,根深蒂固的认为:只要他将来不要成为一个坏人,也不需要成为一个好人,一切任其自由发展。那我要改变他的家庭教育观,只有自己的所作所为去影响他了。笔者从“如何帮助小葛克服“懒惰”的毛病?”入手,其中开展了“一起准备晚餐”、“做家务发计时工资”的尝试。
二一年二月五日晴给老师打工
放寒假了,我邀请小葛到我家来玩,我提议;“小葛,今天你给老师打工如何?现在钟点工每小时平均赚5元,你是孩(转上页)(接下页)子,工作效率比较低。劳动一小时我给发你4元工资如何?”小葛欣然答应。在劳动过程中,小葛干了一小时就有些不耐烦。我见状便说:“看来小葛体会到赚钱得不容易了,如果一个人太懒的话,很难养活自己。”今天小葛帮我拖地板、擦桌子、捡韭菜,一共赚了6元钱。他高兴地说:“通过劳动赚到零花钱,好高兴啊!”事后,我把这件事告诉小葛的父亲,他也开怀大笑。我趁势说:“如果你能和孩子一起做顿晚饭,也可以发他计时工资,要比给他10元钱强。”我想让小葛的父亲意识到:老师在不断帮助孩子,自己作为父亲更应该多花些时间陪伴孩子渡过阳光灿烂的日子。
一、海峡两岸抢夺罪立法之比较
在祖国大陆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抢夺罪与盗窃罪、 诈骗罪一起规定在第151 、152条中。其中第151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152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说,这一规定较好地贯彻了罪刑均衡的要求,但由于将盗窃罪和诈骗罪一并规定在第151、152条中,因而有违刑事立法一条一罪的技术要求。此外,上述规定还忽略了财产刑在惩治和遏制抢夺罪这种侵犯财产性犯罪中的作用,对财产刑的适用明显不足。1997年修改《刑法》时,立法机关注意了上述不足之处,在现行《刑法》中将抢夺罪单列为一个条文,提高了对除数额以外的其他情节在决定刑罚轻重中的作用,强化了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在遏制抢夺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此外,现行《刑法》第 267条第2款还明确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所谓的“刑法”中,抢夺罪规定于分则第30章之中,共有3个条文,即第325条的普通抢夺罪、第326 条的加重抢夺罪和第327条的常业抢夺罪。所谓普通抢夺罪, 是指行为人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抢夺他人动产的行为。该罪为一般犯与实害犯,是抢夺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所谓加重抢夺罪,则是指行为人犯抢夺罪有加重盗窃罪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的犯罪。具体地说,加重情节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其一,夜间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而抢夺;其二,毁越门扇、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而抢夺;其三,携带凶器抢夺;其四,结伙3人以上而抢夺;其五,乘火灾、 水灾或其他灾害之际而抢夺;其六,在车站或埠头而抢夺。所谓常业抢夺罪,是指行为人以犯抢夺罪为常业的情形,属于抢夺罪的加重构成。与加重抢夺罪相同,因犯常业抢夺罪无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故犯该罪而致人重伤或死亡,则应依普通抢夺罪的结果加重犯处断。
由上可见,两岸刑法对抢夺罪的规定,在立法上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就相同之处而言,两岸现行刑法典对抢夺罪的规定都比较简略,且内容大致相同,这与抢夺罪的司法实际状况及其社会危害程度是相适应的,表明两岸在抢夺罪的惩治方面具有一定的共识,为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不过,两岸在抢夺罪立法方面的不同之处,也是较为明显的。具体说来,主要有:(1 )祖国大陆对抢夺罪的规定,基本上限于刑法典的规定,很少在单行刑事法律中涉及;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所谓“刑法”对抢夺罪的规定则采取了“刑法典”与“特别刑法”相结合的规定方式。笔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所谓“刑法”的这种做法,既可以严密惩治抢夺罪的法律规定,同时又便于立法机关根据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新情况迅速及时地作出反应,从而有利于惩治抢夺犯罪。但从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出发,我国台湾地区的所谓“刑法”则应考虑将单行刑事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纳入到“刑法典”之中。这样,一方面可以尽量避免法律规范之间不必要的冲突和重复,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法律规范适用的质量。(2 )祖国大陆《刑法》中的抢夺罪只有一个罪名,对于不同情节、不同社会危害程度的抢夺罪,祖国大陆《刑法》并未在罪名上加以区分,而仅从量刑上予以区别对待。我国台湾地区的所谓“刑法”却不一样,除普通抢夺罪外,还单独设立了加重抢夺罪和常业抢夺罪两个罪名。当然仔细考察这两个罪的罪状规定不难发现,我国台湾地区所谓“刑法”中的加重抢夺罪和常业抢夺罪,并不是罪质异于普通抢夺罪的新的犯罪形式,而是罪质完全相同,仅是社会危害程度有别的普通抢夺罪的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根据同质同罪,不同罪名必须是不同罪质之罪的原则,笔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所谓的“刑法”对抢夺罪作如此详尽的划分,既过于烦琐、累赘,有违简明、精炼的刑事立法要求,又不利于司法实践对抢夺行为的正确定性,徒增司法实践的负担,并不可取。
二、海峡两岸抢夺罪构成特征之比较
(一)主体特征之比较
抢夺罪是一般主体的犯罪,即行为人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构成,并不需要附加身分条件。在这一点上,两岸刑法的规定相同。但在抢夺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上,两岸刑法则出现了差异。根据祖国大陆《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抢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应是16周岁;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所谓“刑法”对于所有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都是14周岁,抢夺罪自然也不能例外。由于抢夺罪并非性质十分严重的犯罪,因而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一定能够清楚地有所认识,既然如此,就很难说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抢夺行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而如果让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实施的抢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一方面有违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原理;另一方面,也难以达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刑罚适用的目的。故笔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所谓“刑法”对抢夺罪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似有检讨的必要。
(二)主观特征之比较
两岸刑法理论界都认为,抢夺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但对于抢夺罪的犯罪目的,祖国大陆学界的传统观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对此的主张则是:“本罪(即抢夺罪-笔者注)之主观之不法要素除抢夺故意外,尚有不法之取得意图,亦即是行为人必须出于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图而实施之故意抢夺行为,始构成本罪。”(注:林山田:《刑法特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修订初版,第253页。)由于“所有”容易与“所有权”一词发生混淆, 而且不能准确地反映出抢夺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因而笔者认为,祖国大陆学者认为抢夺罪的主观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比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理论界“非法所有”的观点更为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祖国大陆学者近年来有人提出,将抢夺罪的主观目的简单地表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不够准确的,主张抢夺罪的主观目的应是“以公然夺取的手段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注: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71页。 )笔者认为,这一主张很有见地。因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不仅仅包括犯罪目的即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目标,而且也必然包括对达到犯罪目的的犯罪手段即犯罪行为的认识和选择。具体到抢夺罪来讲,其主观方面不仅表现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而且表现为对采用公然夺取但并不使用侵犯人身方法的行为的选择和确定,即以公然夺取的手段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公然夺取财物是抢夺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但这一客观特征是受抢夺罪主观故意包括主观目的支配和控制的,所以,将抢夺罪的主观目的表述为“以公然夺取的手段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不仅更加符合抢夺罪的特征,而且可以避免与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相混淆。
(三)客观特征之比较
关于抢夺罪的客观特征,两岸共同的看法是:表现为夺取行为。但对于夺取行为的理解,两岸学者则众说纷纭。
1.“夺取”行为是否须“乘人不备”,“公然实施”
对于这一问题,祖国大陆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抢夺罪在客观方面须是一种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即抢夺罪的成立,必须要“乘人不备”才能构成。(注:参见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条文释义》(下),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189页;张穹主编:《刑法适用手册》(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85页。)第二种观点认为, 抢夺罪的实施,无须乘人不备,只要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即为已足。(注:参见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6页;周振想主编:《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 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142~1143页。)第三种观点主张,乘人不备或者公然夺取是抢夺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认为具备抢夺罪之客观要件。(注: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10页。)第四种观点则认为, 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至于抢夺行为的实施是否乘人不备,于抢夺罪的成立不生影响,但必须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注:参见王作富:《刑法分则要义》(修订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页。)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的通说与祖国大陆学界的第一种观点类似,也是主张抢夺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注:参见韩忠谟:《刑法各论》,台湾三民书局1976年版,第414~415页;蔡墩铭:《刑法各论》,台湾三民书局1976年版,第161页; 赵琛:《刑法分则实用》,台湾三民书局1990年版,第815页。 )但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抢夺行为之成立即以行为人乘人不备,猝然使用不法腕力,使被害人不及抗拒,而中行掠夺,即为已足,而不以公然掠取为必要。”(注:林山田:《刑法特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修订初版,第251~252页。)
笔者认为,夺取行为无须“乘人不备”,但应以“公然”实施为必要。这是因为:(1 )“公然夺取”不仅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当着众人进行,而且也包括在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当着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或者采用可以使其立即发觉的方法夺取财物。这是抢夺罪与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根本区别之所在。这种公然夺取行为,既可以是直接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手中或身上用力夺取财物,如用力夺走被害人肩背的挎包,也可以是拿起被害人身边的财物就跑等等。(2 )抢夺罪夺取财物的行为多是“乘人不备”实施的,但司法实践中也有这样一些情况:行为人明知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对其抢夺财物的意图已有所觉察、有所防备,但是,行为人利用了当时的客观条件,如在偏僻无人的地方,在治安秩序不好、无人敢出来干涉的具体环境下,在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因患病、轻度醉酒等原因而丧失或基本丧失防护财物的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等,还是公然用强力夺走或者拿走了被害人的财物,但并未对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注:参见金凯主编:《侵犯财产罪新论》,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314 页。)这类情况的夺取财物行为当然不是“乘人不备”,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抢夺他人财物的故意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的是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夺罪是毫无疑问的。因此,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抢夺罪的夺取行为是乘人不备实施的,但也应该看到,在少数情况下,有的夺取行为实际上是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实施的。所以,将“乘人不备”视为夺取行为的特征之一,与抢夺罪的实际情况不合。
综上,祖国大陆理论界的第一种观点和我国台湾地区学界的通说由于强调夺取行为必须乘人不备而实施,将使相当一部分抢夺案件无法定罪,从而有放纵犯罪分子之虞;祖国大陆学界的第三种观点尽管承认“公然实施”是夺取行为的特征,但同时又将“乘人不备”并列为夺取行为的选择性要件,这样,无异于否定了“公然实施”在抢夺罪成立中的作用,同时又犯了和第一种观点相同的错误,同样不可取;我国台湾地区部分学者的观点虽然新颖,但却不符合抢夺罪的实际情况,不仅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而且还从根本上混淆了抢夺罪和盗窃罪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当然应予否定。至于祖国大陆学界的第二种和第四种观点都主张“公然实施”是夺取行为的特征,但是,在夺取行为是否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实施这一点上,两者看法又迥然有异。何者主张更科学,笔者将在后文分析,此处不赘。
2.夺取行为是否须使用暴力
对此,我国台湾地区理论界的通说是,行为人强行夺取之时,当然不免施用手段,但以尚未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为限。否则,若行为人之施暴行为已使被害人身体上或精神上处于不能抗拒之状态,易言之,即被害人之抵抗能力已由于行为人之暴行而丧失,则为强盗,而非抢夺。(注:参见王振兴:《刑法分则实用》(全三册增修本),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6月再版,第443页;刘景清编著:《刑法分则》(下册),台湾学知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373页。)
祖国大陆学界的观点则不相同。祖国大陆学者认为:“抢劫罪的暴力是行为人故意地用来作为强行占有财物的手段的。这种暴力的施加对象是他人的人身;而抢夺的行为人并不是故意以暴力侵犯他人人身的方法作为取财手段,行为人的‘力’是施加于财物上,以使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控制在自己手中。”(注: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83页。)
纵观两岸刑法典的规定,对于抢夺罪的夺取行为是否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来实施均未予以明确说明。而众所周知,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式来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抢劫罪而非抢夺罪的根本特征。如果主张抢夺罪的夺取行为也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实施,那么,抢劫罪和抢夺罪又如何区分呢?如果说抢劫罪的暴力方式须达到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而抢夺罪的暴力行为则未达到这一程度,以此区分抢劫罪和抢夺罪,那么,判断暴力行为是否达到“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的标准是什么?是以被害人的感受为标准,还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抑或社会通常理念为据?对此,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理论均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而祖国大陆学者在这一问题上的主张是比较符合抢夺罪的特征的。
3.行为人在抢夺他人财物的过程中如果致人伤亡的,应如何处理
对此,我国台湾地区的所谓“刑法”第325条第2项特设了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即对于此种情况,以加重抢夺罪论处。但要求,“此等加重结果须与行为人之抢夺行为具有因果关联,且行为人所能预见者,方有本项结果加重犯之适用。又若被害人只受轻伤时,自无本项之适用,除行为人另有伤害之故意外,乃施暴抢夺之当然结果,故无庸适用第55条之规定,从一重处断。”(注:林山田:《刑法特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修订初版,第254页。)
由于祖国大陆刑法典对此没有规定,祖国大陆学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抢夺罪和过失重伤罪或过失杀人罪合并处罚。(注: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各论》(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18页。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抢夺数额巨大又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应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定罪处罚;对于抢夺数额较小或者刚刚达到“较大”而又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以作为“情节特别恶劣”的过失重伤罪或过失杀人罪定罪处罚。(注:参见欧阳涛等主编:《经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73~274页。)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如果在抢夺财物中因用力过猛,而无意中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应按抢夺罪从重处罚;若造成被害人重伤甚至死亡的,这是抢夺与过失重伤(过失杀人)的牵连;如果抢夺侵犯的财物数额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过失重伤罪或过失杀人罪从重处罚;如果抢夺行为本身也构成犯罪的,则应从一重罪定罪并从重处断。考虑到抢夺罪加重构成的刑罚更重,而且犯罪的基本性质是抢夺,故应按照抢夺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处罚。(注:参见金凯主编:《侵犯财产罪新论》,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320~321页。)
祖国大陆学者的最后一种观点实际上与台湾学者的观点是一致的。由于这种观点既注意到抢夺致人伤害、死亡的各种复杂情况,又与刑法基本理论相符,笔者认为较为科学。
4.抢夺财物数额与抢夺罪构成的关系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根据其所谓“刑法”的规定,认为行为人只要具备了抢夺罪主客观方面的特征,就是抢夺行为。与此不同的是,祖国大陆现行《刑法》第267条明确规定, 抢夺行为必须侵犯的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成立犯罪。如何理解“数额较大”与抢夺罪构成的关系?有的认为,数额较大是抢夺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只要达到数额较大即构成抢夺罪;有的认为,只有行为人抢夺所得的财物已经达到较大数额的才构成抢夺罪,如果抢夺财物未达数额较大或者未能抢到财物,不管行为人意图侵犯的财物数额是较大还是巨大,都不构成抢夺罪,抢夺罪不存在未遂问题;还有的认为,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规定不宜理解为罪与非罪的标准,因为财物数额只是决定抢夺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因素,法律对抢夺罪等规定“数额较大”的作用有二:一是控制打击面,避免把抢夺财物数额很小的案件认定为犯罪予以打击;二是作为划分量刑幅度的标准,根据抢夺财物的数额是较大还是巨大,来决定案件是按第267条第1款的哪种情况判刑。(注: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78页。)
笔者认为,对抢夺罪里“数额较大”的规定的分析和理解,应当将“应然”的法律规定与“实然”的法律规定区别开来,在立足于刑事立法原意的基础上,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辩证的理解。从这一原则出发,笔者主张,祖国大陆《刑法》抢夺罪条文里的“数额较大”的规定,具有如下两层含义:第一,“数额较大”的下限是抢夺罪与非罪相区别的界限之一,即抢夺行为所侵犯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反之,如果行为人抢夺财物的数额未能达到“较大”的标准,则不能认定为抢夺罪。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笔者主张“数额较大”是区分抢夺罪与非罪的界限,并不是说就是唯一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抢夺财物的数额虽然达到了“较大”的标准,但综合全案情节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祖国大陆《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自然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在经济犯罪中,数额并不是决定社会危害大小的唯一因素,其他情节也对定罪量刑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注: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61页。)其二, “数额较大”的上限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下限相结合,是确定具体抢夺案件适用的量刑幅度,即决定适用祖国大陆《刑法》第267条第1款第1种情况,还是第2种或者第3种情况所规定的量刑标准。
关于对祖国大陆现行《刑法》中抢夺罪的数额规定的理解,还应当明确,犯罪决定于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抢夺罪里的数额要求也应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含义,而不能理解为仅指行为人抢夺行为实际所非法占有的数额。祖国大陆现行《刑法》第267条第1款第1 种情况即抢夺罪的基本构成以及第2种、第3种情况即抢夺罪的加重犯罪情形的数额要求都应以此理解。据此,抢夺案件的定性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行为人主观上同时包含有抢夺数额巨大、数额较大或未达较大财物的意图,即不管抢多少都可以,客观上实施了抢夺行为的,应按其实际非法取得的财物数额定性。未抢得财物或抢得财物数额较小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以一般违法行为处理;抢得财物数额较大的,按第267条第1款第1种情况的抢夺罪处理;抢得财物数额巨大的,按第267条第1款第2种情况的抢夺罪的数额加重犯处理。(2 )行为人主观上企图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客观上实施了抢夺财物的行为,若已得到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为第267条第1款第1种情况的抢夺罪的既遂; 若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包括分文未得和得财数额较小),综合全案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认定为第267 条第1款第1种情况的抢夺罪的未遂,而不是不构成犯罪。(3 )行为人主观上明确地只具有抢夺数额巨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这种抢夺行为,如果得财数额巨大的自构成第267条第1款第2种情况的抢夺罪; 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夺得巨额财物(包括分文未得、得财较小、得财较大),不应认定为不是犯罪,也不应认定为第267条第1款第1 种情况的抢夺罪的既遂或未遂,而应认定为第267条第1款第2 种情况的抢夺罪的未遂。
应当指出的是,祖国大陆《刑法》把“数额较大”作为抢夺罪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来规定是不够妥当的。因为,侵犯财物数额虽是影响和决定抢夺案件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数额并不等于全部案情,更不是区别抢夺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祖国大陆《刑法》对抢夺财物的数额作这样硬性的要求,有可能出现这样两种不合理的现象:一种是综合全案情节来看,某些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但却因行为人所侵犯财物的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标准,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另一种则与之相反,只要行为人抢夺的财物数额达到了较大的标准,不管案件的其他情节和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加区别地一律以抢夺罪论处。无疑,这两种做法是违背祖国大陆《刑法》关于犯罪的基本规定和犯罪构成的基本原理的。因而笔者认为,祖国大陆《刑法》把“数额较大”作为抢夺罪犯罪构成必备要件之一来规定的做法值得改进。当然,我国台湾地区的所谓“刑法”对于抢夺罪的成立仅有质的规定,而无量的区别,易使司法实务部门将一部分危害程度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轻微抢夺行为也作为抢夺罪来处理,从而造成刑罚资源的浪费,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法的严厉性和权威性,也不可取。因此,从立法更加科学和完善的要求考虑,笔者建议,两岸在将来修改法律时,可以考虑在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中增加“情节严重”这一综合性规范要件,改变祖国大陆《刑法》将“数额较大”作为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的做法,以确保司法实践对犯罪的正确认定。
(四)客体特征之比较
对于抢夺罪所侵犯的客体,我国台湾地区学界共同的认识是财产法益。但也有学者认为:“本罪之刑法条款所保护之法益除财产法益外,尚有生命、身体与意思自由等法益。”(注:林山田:《刑法特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修订初版,第249~250页。)与台湾学界的通说相同的是,祖国大陆刑法理论界认为抢夺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注: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74页。)
自古至今,海峡两岸一脉相承,同祖同宗。但是由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教育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存在差异,具体表现在小学生守则内容的呈现上,其侧重点各有不同,现将两岸小学生守则内容呈现如下。
1.大陆小学生守则的内容构架
大陆先后五次颁布并修订《 小学生守则 》,最近一次修订是2004年,教育部将《 小学生守则 》与《 中学生守则 》合并为《 中小学生守则 》。其内容涵盖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其中,第1、第2、第5、第7、第8、第9条强调爱国情感、遵纪守法、自尊自强、团结互助、诚实守信等(德育);第6条意为自己动手,丰衣足食(劳育);第3条勤学好问,增长智力(智育);第4条锻炼身体,加强体质(体育);第10条涉及美育的知识,详见表1。[1]
2.台北小学生守则的内容构架
台北小学生守则主要内容涉及校内外安全,明确规定了校内的游戏安全、消防安全、楼梯安全,校外的交通途中安全;从小培养小学生的守时观念和责任观念等,同时还涵盖了其他方面的一些内容,例如:不准携带危险物品进校,在校期间不准出校门购买东西;“放学我会准时回家,跟上路队,不落队,不落单,不买零食边走边吃,不在不正当的场所逗留”等。其守则内容主要围绕学生校内外、上下学途中要注意的安全问题。校内安全详见表2,校外安全详见表3。[2]
二、海峡两岸小学生守则比较及思考
由上述守则内容可知,大陆小学生守则更多的是基于“理想人”的规则,强调的是要成为一个怎样的人,相比之下,台北小学生守则貌似琐碎地指导一些具体的日常行为习惯等,却有着深刻的内涵。比较两岸小学生守则的内容,有以下几点思考。
首先,侧重点不同。大陆小学生守则的10条内容涵盖了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面面俱到,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强调小学生从小要全面发展。台北小学生守则(校内外28条)共计600多字,强调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对校内外的安全问题有详细的规定。可见,大陆小学生守则出发点是好的,但过于拔高小学生的理解能力,对小学生各方面的要求过高,条文显得生硬;台北小学生守则强调生命教育。随着灾难的不期而至,尤其是自然灾害,从小培养小学生的安全意识显得非常必要。英国、日本等国的小学生守则中也有关于安全教育的规定,例如日本第七条规定“遇地震、火灾等紧急情况时不惊慌,按老师指示迅速行动”[3],英国第七条“遇到危险可以打破玻璃,破坏家具”,第八条“遇到危险可以自己先跑”[4] 等。当然,台北小学生守则中还注重从小培养孩子的守时观念,例如“遵守学校规定的时间上学,不早到也不迟到”;让小孩子培养一种责任感,例如“在校园或班上看到陌生人我会提醒老师注意”;加强小孩子的集体意识,例如“我会爱惜学校公物,不随意破坏;若有损坏学校公物情形,我会照价赔偿”。总之,台北小学生守则整体看似冗杂,可是细细解读却另有涵义,值得深思。
其次,表述语不同。台北小学生守则比较“ 嗦”,守则共计600多字,并且在表述上使用更多的是第一人称――“我”,语感亲切,学生时刻以此为心中的一杆标尺,在不知道怎样做的时候,就可以回忆起守则中是这么指引的,“我要…”“我不要…”“我会…”“我不会…”等。不管何时何地,小学生守则都能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相比之下,大陆小学生守则多以4字为文,语句精简,内涵深奥,字字如金。对于身心发展有限的孩子而言,难免出现解读不透的情况。
最后,做人与做事。大陆小学生守则更多的强调“理想的人”,从小强调成为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台北小学生守则内容则更多的强调做事,小学生应怎样做事,遇到具体的情况“我(小学生)”应该怎么办。自古至今,我们都认为做人是最重要的,毋庸置疑,如何做人是每个人必须面临的人生课题。但在实践过程中,很多时候行动做事远远比空想如何做人更重要。理想与现实的桥梁即是行动――做事。如果一味地只谈如何做人,却不脚踏实地从小事认真做起,空想如何做人难免显得不接地气,没有根基。反观台北的小学生守则处处告诉孩子应该怎么做,当“上下学途中遇有紧急状况我会运用附近的导护商店寻求援助”“在校上学期间我不任意出校购买东西”“无论校内或校外,我都不会对同学恶作剧,以免造成危险或意外伤害”等,对于小学生上下学、上课期间、放学期间、回家途中等都有详细的规定。而我们的小学生守则注重告诉孩子应该要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我们的问题是做人远比做事更难,如何做人这是一个人一生都在研修的课题,而且“告诉”并不等于“成为”,我们的孩子实际并没有“成为”那样的人。即使小学生守则被孩子深深地印记在脑海中,但多数小孩子长大之后也还是会忘记。行为习惯跟随一个人一辈子,台北小学生守则更多的是教导小孩子应该怎样做事,从小注重小孩子行为习惯的养成。
当然,台北小学生守则也有不足之处,例如守则过长、条文过多、不利于学生记忆和践行。纵观中国、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小学生守则,适宜的条文应在12条左右,既要易于被学生领会且能照着去做,又要易于学生牢记在心,以利于对自己的言行进行判断和加强自我教育;此外,台北小学生守则内容仅涉及“安全”方面,对于可塑性极强的小学生而言,难以诠释其应有的内涵。通过海峡两岸小学生守则的比较分析,我们在今后对小学生守则进行修订时应该考虑如何调整才更能切合小学生生活、学习的实际,我们翘首以盼。
(作者单位:吴天武,宜宾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四川 宜宾,644000;宋春霞,宜宾广播电视大学,四川 宜宾,644006)
参考文献:
[1]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小学生守则[EB/OL]/2004o326/3102378.shtml4K.
[2]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台北小学生守则[EB/OL].http:///content/541576.
变身“暗黑少女” 《笔仙3》中体验“分娩”
在即将下线的电影《笔仙3》中,焦俊艳饰演了遭受悲惨经历的徐媛媛,一改往日清新、阳光的形象,化身成为阴郁诡异的暗黑少女,她被自己的养父兼美术老师,被迫生下女儿小艾,过着充满恐惧和怨恨的分裂人生。作为自己的首部惊悚电影,焦俊艳接受了全新的挑战,她突破尺度的激情戏码更是让“焦糖”们倍感惊喜。
早在《笔仙2》筹备期间,焦俊艳就曾被导演选中饰演一个女学生,但终由于档期冲突遗憾地擦肩而过。不久,《笔仙3》开始筹备选角,焦俊艳成为安兵基导演指定约见的第一个女演员,并轻松地得到“徐媛媛”这个角色。
生活中的焦俊艳喜欢在家看电影,但很少看恐怖片。自从接拍《笔仙3》后,她把能找到得恐怖片几乎全看了,包括中国版《笔仙1、2》和韩国版《笔仙》。除此之外,根据角色需要,她还找到了一些孕妇阵痛分娩的视频资料,询问身边已经有小孩的同学分娩时的痛苦经历,只为找寻阵痛时呼吸急促的感觉。焦俊艳对记者说:“其实看阵痛的视频还好,只是有点揪心,可鼠标点着点着就会手欠地点到剖腹产的全程实录,这才是真的被吓倒了。”
戏中徐媛媛在分娩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她一个人,是一种非常原始的状态,这场戏的拍摄也让焦俊艳第一次感受到拍恐怖片也是个体力活。为求真实,开始的几次表演,她呼吸急促的状态用力很大,尝试几次,都没能坚持将整场戏演完,“我不太会用技巧,就得靠感受演,要真的把自己调整到那个状态,结果拍到一半就大脑缺氧,有点供血不足,眼前一片黑,就像低血糖似的,耳朵也听不见,我跟导演说想爬桌上休息一下,工作人员给我递了杯热水,休息过后,为保持体力,我将喘气节奏重新做调整,这才把这场戏拍过。”
搜寻片场灵异 阴森布景也有欢乐
提到恐怖片,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阴森黑暗的拍摄现场,让人毛骨悚然。不过,这一点却让焦俊艳充满好奇:“刚入行时我经常听到哪个女演员在拍鬼片时发生了怎样怎样灵异事件的传闻,可我一直没遇到过这种情况,很好奇,也是这种好奇心驱使着我尝试了《笔仙3》的拍摄。
拍摄现场灯光很暗,布景很恐怖,为了让演员进入状态,导演会放一些阴森的音乐,确实有点吓人。但在监视器前看其他演员表演时,由于没有加特效,看着有点像喜剧片,又很欢乐。午饭时,安兵基导演还会在现场给大家煮面吃,虽然属于简易、原料不足的韩国面,但大家依然很开心。”
合作韩国导演 与想象中大不同
安兵基是个很有幽默感的人,尽管沟通有障碍,但他喜欢在现场调侃,也很会保护演员心态,即使表演不到位他也会耐心地告诉对方“应该有的感觉”。不同于和中国导演直接的沟通,跟韩国导演沟通会变得复杂些,通常要通过翻译以及分镜头脚本来理解他想要达到的效果,不过也可能就是因为复杂最后的理解反而更透彻。
焦俊艳坦言:“跟韩国导演合作,一开始真的以为能像韩剧似的,柔柔的光,美美的感觉,后来才发现,鬼片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再加上徐媛媛的状态是一种病态,黑演员,青色的皮肤质感,一切都跟想象中的相差甚远。几乎每天拍摄都是在夜里,以至于杀青后的两个月里,时差倒不过来,一直都是下午3点多才起床。
率性而为 认真对待每一个角色
生活中的焦俊艳不喜欢约束自己,也不喜欢约束别人,定点起床、定点吃饭,这都是拍戏时的生活,“只要休息,就尽可能让自己放肆一点。”对于自己的工作与生活,她从不做特定的规划,更不喜欢按照规划努力完成,达到预期目标,从小到大,她的每一步选择都是由别人制定,总有一双大手引领着她走向艺术。
关键词:海峡两岸;会计人员;价值观;比较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1
前言
如今经济全球化趋势越发明显,在此情形下我国除了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同时也在不断促进海峡两岸共同发展,从而提升我国整体国力,并提升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因此如今两岸经济发展如何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会计人员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分析两岸会计人员的特征可以发现,同属炎黄子孙其在价值观方面有着基本相似的认知,然而却由于双方政治、经济发展现状以及教育方式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两者在价值观方面依然存在些许差异。
一、价值观动机
在对海峡两岸会计人员价值观动机研究中可以发现,追求刺激是两岸会计人员价值观中差异较明显的部分,虽然相较于美国人而言,我国大陆人民属于较安于现状的类型,然而台湾人民却更趋向于美国人,台湾人民往往喜爱追求刺激,此种现象也导致了大陆会计工作者与台湾会计工作者在价值观动机方面产生了较大差异。众所周知,海峡两岸均属炎黄子孙,其在各个方面均应具备相同或相似的特征,然而却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双方在价值观方面出现了差异,而导致出现此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美援因素
美国经济实力雄厚,在我国发展历程中其曾经对台湾地区经济方面给予了极大的援助,使台湾地区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美国曾在15年的时间里向我国台湾提供了14亿多美元,年均9800万美元,这对于宝岛台湾的经济发展来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经济援助除了促进台湾地区发展之外,也对台湾经济发展走向起到了一定的影响,尤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管理方面,而会计人员作为经济发展的核心,其势必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受到美国管理理念的影响,从而与我国大陆经济发展和管理理念产生差异,在工作过程湾会计人员经过多年的美式管理,其价值观受到影响是无可避免的事情。相反,中国大陆会计人员一直响应国家号召,并紧跟中国式经济发展的脚步来调整自身工作状态以及管理理念,相较于宝岛台湾的台湾式、美式综合管理模式而言,大陆会计人员更加趋于现状,而台湾会计人员更倾向于美国人对刺激的追求[1]。
(二)教育因素
由于宝岛台湾长期受到美国资金援助,使台湾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此种情况则导致了大多数台湾学生崇尚美式教育,从而忽略了我国国学教育,其中更是不乏去美国、英国留学的学生,学生在经历过留学深造后重返台湾,对于此类学生而言各个领域均向其伸出了橄榄枝,留学学生则成为了各个行业中的核心力量。然而在工作过程中其会利用在留学中学到的知识来完成国内的工作,甚至会在工作过程中感染到其他人加入到此行列中来,很大程度上扩大了美式教育的影响力,而最能影响到台湾人民的则是教师行业,通过对台湾师资力量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很多重点院校中担任重要科目的教师往往具有同一个特点,均在其他很多不同的国家接受过高等教育,尤其美国博士或英国博士学位较多,而近年来会计专业在各个院校中得到了广泛推广,在接受过美式教育后,其价值观与大陆价值观一定有所不同[2]。
二、高阶价值观
(一)法律控制因素
由于会计行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较高,且通常会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尤其在资金方面,不难发现近年来我国会计人员因个人利益熏心或受到来自上级领导的压力等因素,时常出现“做假账”现象,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走向。鉴于此种情况必须加大法律法规对会计人员的约束,在此过程中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规范则不是由会计事务所来制定,而是按照国家法律来进行,在此点上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达成了共识,而美国会计注册机构则具有一定的权利来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通过此种现象可以发现,虽然台湾人民受美式教育熏陶,然而其内心依然依赖于中华传统,这也使得两岸会计人员的高阶价值观达到了充分的和谐,这对于促进两岸共同发展来说十分重要。
(二)缘于谨慎
虽然目前信息披露制度广泛应用于各个企业中,但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常常出现企业为了自身经济发展而篡改相关信息,使得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后才发现上当受骗,甚至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目前也形成了投资者不信任相关企业的现象,导致此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则是会计信息透明度不佳,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如今国内外对会计信息披露状况展开了多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信息透明度质量十分不佳,甚至得到了“会计不透明”排行榜中的第二位,相信形成这样现象的主要原因依然与我国传统文化有关,谨慎虽然是正确的做法,但也要分时机和场合[3]。
三、结语
综上所述,海峡两岸会计人员价值观具有很好的研究意义,其对促进双方交流以及调整经济发展策略等方面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同时也可以使海峡两岸人民了解彼此的人生观、价值观,对于促进民族和谐、共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我国海峡两岸会计人员在价值观方面并不会存在过多差异,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双方价值观在某些方面有些出入,但并不会影响到双方经济的正常发展,反而可以通过彼此的交流起到促进经济发展的效用。
参考文献:
[1]邓永勤,陆燕芳.海峡两岸会计准则国际化比较研究[J].会计研究,2013,02(06):15-2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