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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合同守信用申报材料优选九篇

时间:2022-12-07 23:23:32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重合同守信用申报材料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重合同守信用申报材料

第1篇

一、活动目的

1.通过“市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弘扬诚信道德,树立诚信形象,营造最佳投资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

2.提高企业知名度,培育我市诚信企业品牌。

二、组织管理

成立市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为其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用办,负责资格认定、组织评选和授牌表彰等具体工作。组织成立市诚信示范企业评审委员会,评委会由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和知名专家组成。

三、申报工作

1.申报范围

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3年以上,实行独立核算,并在全市同行业中主要经济指标处于领先地位,有广泛影响的企业皆可参加。

2.申报方式

采取各县(市、区)政府推荐和企业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申报要求

申报提交的资料必须详尽、真实。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包括:参评表;申报报告;有关证照复印件;所获县级以上主要荣誉证书复印件等。申报报告要参照各项申报条件要求,能够充分反映申报单位诚信经营的主要业绩,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统一用A4纸打印。对重大失信行为瞒报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连续3届不得参评。

4.申报正常条件

(1)企业坚持“信用至上”的经营理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较强的信用意识和良好的个人信用。

(2)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包括: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解除制度;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

(3)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合同守信用。三年内连续被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4)企业依法建账和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连续三年没有会计账务弄虚作假行为。

(5)企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在当地税务部门中有良好信用。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A级以上记录。

(6)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认真履行借款合同。在金融机构有良好信用记录。

(7)企业加强应收应付账款管理,按期如数支付客户货款,在客户中有良好信用。连续三年无因恶意拖欠客户货款引起的诉讼。

(8)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标准生产,为社会提供优良产品和服务。通过相关质量体系认证。

(9)健全本单位价格管理制度。无哄抬物价、虚假标价、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10)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兑现用工承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1)企业重视环境保护。

(12)企业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13)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14)通过由市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资信评估机构评估,资信等级达到A级以上者。

(15)无其它按照《市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应该禁止的行为。

5.申报否决条件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企业不得进行申报:

(1)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2)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部门处理;

(3)不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恶意欠贷、欠息逾期在6个月以上;

(4)依法被认定偷逃税款;

(5)违法用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

(6)企业发生重大以上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

(7)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

(8)违反环保法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9)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四、评选步骤

1.申报和初审(9月22日—10月9日)。各县(市、区)要按照规定条件对推荐的本地企业进行严格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于年10月9日前,报市政府信用办。

2.管理部门审查(10月11日—10月20日)。各县(市、区)推荐的企业和自行申报的企业由评委会分行业交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具体意见。

3.新闻媒体公示评议(10月25日—11月4日)。候选企业名单在新闻媒体和网站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各界评议。社会各界可以用电话、短信或网上留言的方式对候选企业进行评议。针对社会各界反映有关候选企业的问题,评委会将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4.公开投票(10月25日—11月4日)。对候选企业,广大市民可以通过邮寄选票或发送短信的方式进行投票。

5.评审委员会评议(11月6日—11月8日)。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候选企业基本条件、管理部门意见、群众投票结果和评审委员会评议等综合分值进行排序,评选出“市诚信示范企业”和“市诚信示范企业”提名单位。

6.公示(11月9日—11月18日)。对认定的“市诚信示范企业”和“市诚信示范企业”提名单位名单,在市主要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以接受社会监督。

7.表彰(11月22日)对认定的“市诚信示范企业”,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表彰。

五、认定管理

第2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成功率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政府扶持补助中小企业项目越来越多,国家对中小企业在科技发展、自主创新、产业结构升级改造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大,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均出台各类资金(基金)使用计划,针对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扶持补助。中小企业如何利用于国家相关政策,提高项目申报成功率,争取政府更多资金扶持,以解决企业创新发展或升级改造中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是众多中小企业应该充分重视的事情。

一、我国现有扶持项目申报渠道

按照目前申报渠道来分,主要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科技部和相关的行业归口部门,如国防科工委、总参谋部、总装备部、公安部等部门。按照项目所处的阶段,当前主要有三大类资金可以支持:一是研发阶段的技术创新资金,主要有国家科技部的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省科技厅的科技(攻关)计划,省经信委的技术创新计划、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商务部的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研发基金以及各行业得专项基金;二是产业化阶段的资金,主要有国家工信部的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发改委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财政部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部的重点新产品计划和火炬计划等;三是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主要有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资金。在上述资金中,一般都为无偿资助和贴息贷款两种。除了上述资金以外,各级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的技术创新、文化经济的发展,也都从地方财政上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的优势项目,例如北京市有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颁布的《关于公开征集2013年和2014年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产业类)资金支持项目的公告》、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颁布的《关于公开征集 2013 年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公告》(京经信委发〔2013〕53号)等文件,文件对企业的各类创新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品牌建设、投资及快速发展等进行奖励。

二、企业申报项目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个企业无论是处于初步建设期、产业化生产阶段、升级改造阶段,只要其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都可以申报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扶持。但随着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每年每项扶持资金都会有较多企业去申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会按照项目申报通知与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结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选,如何保证自己企业申报的项目不被淘汰,获得政府相关资金支持,各中小企业应积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加强沟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申报信息

现代社会已步入信息时代,实力的竞争也包括了信息的竞争,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是取得获胜的先机。通常可以通过媒体报纸、政府网站、行业归口部门网站了解项目申报的政策和信息,或者与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直接了解相关项目申报信息。其中经常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咨询和联系最为重要,因为每个资金项目计划的推出,一般都有相应的执行办法,而这些政策和细则的制订者正是各级政府部门。企业要想避免政策理解上的盲区和误区,应注重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具体做法可以是企业负责人经常将企业的重点项目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让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了解企业正在实施和未来拟建设的项目,请他们对这些项目做相关指导与帮助,为未来项目申报做好准备工作。通过各种方法与途径收集各类行业信息和产业政策,充分学习政策出台的背景,了解政策支持的方向以及重点支持的领域,以判断自己企业所处的行业领域和申报项目是否属于支持范围,是否符合相应产业发向。通过和政府相关人员或专业人士以及中介机构去了解和把握自己企业建设项目应申请哪项扶持资金,如科技项目,是研发类、还是产业化项目以及项目申报时间和申报流程等前置性关键信息,确保自己在项目申报起初阶段就能任务与目标明确。

(二)注重积累,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企业的实力往往是项目建设效果的保障,也是项目成功申报的保障。因此,项目申报成功率的高低,不仅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竞争性,同时还取决于企业的基础保障力。企业需要在平时多注重无形资产的积累,如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软件企业认定、创新型企业认定、科研单位认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银行信用等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取得IS09000质量体系认定证书、获得良好企业信用等级、出口创汇企业评选情况资料,收集产品的专利证书、商标、著作权、科技成果鉴定、产品测试、重点新产品认定、技术查新和专利申报等相关证明材料,充分展示企业管理优势和项目的已具有的技术、人才、装备等方面的优势,为项目成功申报奠定坚定的技术、人才、物质基础。

(三)突出重点,全面抓好项目申报材料编制

项目申报材料的好坏严重影响着项目申报的成功率。国家或地方政府扶持资金项目通常都需要企业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格式或要求通常都会在下发的申报通知中附件中给出明确要求。主管资金政府相关部门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专家组或中介机构除重大项目外较少赴现场考评,项目申报材料是项目评审组评审项目的重要依据。因此,项目申报材料包括报告编制及相关附件的组织就极为重要,项目申请报告通常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类,项目申请报告应抓住项目申报通知中的规定条款与目录进行严格论述,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明确论述申报项目符合本次申报资金支持产业方向和范围;其次需明确项目产品市场前景良好,最好有相应支撑说明材料;第三需突出本项目技术的创新点与论述技术的可行性,说清技术来源,保证知识产权清晰和技术方案合理可行,科技类项目尤其需要突出产品的技术创新;第四投资预算应详细合理和自筹资金应有保障,预算总额应满足申报通知要求规定的限值,预算明细需要具体细化不可虚大,自筹资金有相应辅助证明材料保障;第五,项目组织与建设周期合理;第六,项目效益明显,具有积极的社会、区域或地方促动作用。

申请报告的编制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有的申请报告必须有资质的专业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申报通知对申请报告没有相关要求的,企业可以自行组织编制也可以委托专业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专业工程咨询机构的编制人员由于长期专业从事产业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各类报告编制与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评审工作,对我国各类产业政策支持方向、资金支持原则、市场宏观分析、投资估算及财务效益分析的合理性以及申报材料的组织上均有着特有优势,虽然由于某些项目技术的专业性与独特性,专业工程咨询机构人员对其技术原理与技术创新的表述可能不够精准明了,存在不能满足专家组对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的深入理解的不足,但专业工程咨询机构通常在项目编制过程中,会通过与企业技术人员反复深入沟通,通常可以简明通俗地表述出项目技术的创新点和独特点,可以更好地把握住项目报告编制环节中的关键点,能更好地论清楚申报项目的立项主旨,建设方案的可行性、投资估算构成以及项目最终取得效果,使其能更清晰地显示企业在技术、实力等方面的优势,使评委们能在较短时间内抓住该项目关键信息点,使项目更易于通过其他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的评审。因此,在企业申报国家扶持资金过程中,尤其重大工程或科研项目,笔者建议项目申请报告最好由专业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士帮助企业科学规范编制,以最好的书面材料展现项目的最佳真实水平,最大程度地提升项目申报成功率,以少量的投入获得相关政府资金支持还是值得的。

(四)重视管理,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企业在取得国家或地方政府项目资金支持后,要加强管理,按时完成项目,及时申报项目验收。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应建立项目与财务管理制度,按照项目预算内容和时间进度开展项目建设,如遇到必须调整内容时,须即时向主管机关提交调整申请说明;项目财务支出应单独建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完成后,须即时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项目建设能否按时完成,管理是否规范合理,影响到企业能否再次成功申请政府资金扶助。因此,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各企业应充分重视项目管理与项目验收工作。

此外,中小企业要做好政府扶持项目的申报与建设,中小企业主管领导必须充分重视和支持该项工作,因为一个项目的申报和建设通常涉及到该企业的计划发展、技术、财务等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方能申报和实施好这个项目。如果企业主管领导不充分重视,不统筹规划,各部门在分工协作时可能会因为相应主管人的理解不到位,导致不同的环节出现失误,而耽误整个项目的申报或建设的成功率。

第3篇

__县电力公司多年来一直认真执行国家、省、市的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积极参加价格诚信活动,加强价格管理,特别对老百姓所关心的电价问题保持公开与透明,多次被省、市、县评为重合同守信用、诚信单位、价格信用单位,具体做法如下:

一、提高认识,营造价格诚信经营氛围

__县电力公司多年来一直秉承“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理念,踏实做人、诚信经营,努力提升服务品质,倾心打造服务品牌。首先,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不管重大决策还是一般工作布置,价格诚信始终是前置条件。第二、诚信理念内渗全体员工。公司在建立学习例会制度以来,经常组织员工学习相关价格政策,教育全体员工认识到在通信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下,__电力要想生生不息、发展壮大,必须在实施技术领先、服务领先的前提下,努力争取全社会的信任和支持,而价格诚信则是达到这一目标的关键所在。第三、把握前端窗口重点。在营造电费价格诚信氛围的过程中,我们把服务用户的市场前端部门作为重要阵地,特别是将客户服务中心、基层供电所营业厅和95598客服热线作为提升电力服务品质的首要环节,常抓不懈。这里既是用户咨询、办理业务的场所,又是我们宣传价格诚信,用心与用户沟通的重要平台。为我们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不断丰富服务内涵,强化服务手段,改进服务方式,创造出了求实、求细、求新的具有特色的服务优势。

二、加强领导,充实价格管理队伍

为了把价格政策执行到位,价格诚信工作抓到实处,公司至上而下成立了一支价格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市场营销的副经理担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室中层干部组成,明确了营销部、财务部为主抓价格管理的部室,同时指派专人负责价格政策咨询。在有价格行为的各个经营和管理层均配备了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为把我公司的价格管理上新台阶,我们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有全县聘请行风监督员50人,这些监督员来自于物价、工商、政府、公检司法、企事业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有利于从多角度、多层次对电力服务展开全方位的监督与检查。公司除按常规在各营业厅设置意见箱、意见簿、公布客户服务投诉、查询服务热线电话外,还组织服务暗访组对各营业厅进行明查暗访,对营业窗口、客户服务热线、公用电话、业务支持、服务时限、客户关怀、服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20__年以来我们在全县共召开座谈会4次,走访用户1457人次,面向重点单位发用户意见调查表200份,从多方面广泛征求用户对电力服务水平的满意程度和服务质量的建议。

三、立足规范,建立价格管理制度

在市、县物价局的指导下,为了以服务赢得用户,靠诚信占领市场,我们狠抓了价格政策的业务学习,建立健全了系列的价格管理制度。在前端电力客户服务部门、窗口、95598客服热线的服务人员中广泛宣传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联系实际工作,组织学习如何规范标价行为。近年来,我们组织学习了省市物价、工商部门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结合岗位制定了价格目标管理制度、 定价调价程序管理制度、价格工作独立制度、 明码标价制度消费者投诉查处制度等各项价格管理制度,同时组织这些价格管理制度的学习。

在制度的规范建设和落实中,我们能够及时上报物价统计监测报表。对符合国家资费政策且需继续开展的本地个性化经营方案、优惠促销方案或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资费文件规定时,我们均及时上报县物价局履行审批备案程序,规范经营。对国家规定的服务收费价格标准,均按规定如期调整,达到了部门和用户双满意的效果。多次被市、县评为“信用企业”、“诚信单位”,被甘肃省消费

者会授予“诚信单位”称号。

四、强化措施,狠抓价格行为规范

认识是前提,制度是保证,措施是关键。公司在落实价格行为规范上,牢牢把握了三个环节:一是把好规范关。公司在电费价格执行中过程中,严格执行省、市、县物价部门的指定价,不搞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二是公开透明关。公司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电费电价,标价率达到100%,使经营活动公开透明。公司的95598客服热线全天候为广大电力客户服务,集业务受理、服务咨询、话费查询和投诉处理诸多功能为一体,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只要拨打95598,就能享受24小时“零距离”服务。三是投诉处理关。公司上下高度重视用户意见反馈,始终把用户满意作为第一追求,全体员工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于每一项投诉都有处理记载,并定期分析小结,总结教训,确保同样性质的失误不犯二次。

第4篇

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的阶段性改革任务,加强对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央下划我省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资金、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的部分资金、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分配、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根据企业当年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突出重点。

第二章资金筹措

第五条20xx到20xx年,省级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新增财力以及集中部分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等办法,3年筹集1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国家批准的国有企业(包括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省属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

(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高、精、尖技术引进;

(三)有色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重点用于解决中央下划困难有色金属企业的突出问题。

(四)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等资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五)教育费附加重点向企业办社会职能倾斜,解决企业办中小学的实际困难。第四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八条使用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收益等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要求向国资部门申报资金使用项目,经国资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编制支出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使用企业挖潜改造、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和使用。

第十条支出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办法直接支付。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筹措的专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各专项资金的具体操作实施,严格按照《甘肃省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执行(见附件)。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三条财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资金项目审批和审核,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各资金使用单位的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一)不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或审计、监察报告的,暂缓拨付资金;

(二)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或擅自更改项目计划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调减资金总额或取消其申请资格;

(三)没有按本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或提供虚假资料,造成资金损失或浪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六条对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地可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附件:1、《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2、《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3、《甘肃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4、《甘肃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附件1: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以及设置国有股权的省内各类地方企业或公司、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利润;

(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资产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三)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的部分;

(四)转让国有产权取得的收益;

(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收入(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收入);

(六)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七)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八)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六条国有资产收益使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第40类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预算科目。

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其中同级政府集中20%30%部分用于地方国有资本增量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建立导向性投资基金、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等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国有资产收益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国资部门或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资金使用明细清单,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适当比例返还国资部门或企业。

第九条企业应在国有资产收益确定后的5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部门如实申报,10日内上缴入库。

第十条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一条按规定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欠、挪用、截留、坐支。凡拖欠、挪用、截留和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企业对收益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出台新的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2: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我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关闭破产企业。

第三条破产费用的来源:

(一)企业资产变现收入;

(二)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

(三)省财政补助资金;

(四)其他。

第四条破产费用使用原则:

(一)弥补经国家批准的政策性破产企业破产安置费用不足的缺口;

(二)保证破产企业及其职工队伍的稳定,保障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确保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四)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条破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经常性费用,包括16级工伤、工残和职业病人员费用,抚恤人员费用和退养家属工费用;

(二)清算费用,包括诉讼费、资产评估审计费用、清算组人员费用、清算期间维护费用、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

(三)在职职工安置费用,包括全民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混岗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预留按政策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及710级伤残人员一次性补助金;

(四)移交设施补助费用,包括企业移交的学校、医院、公安、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费用;

(五)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统筹外费用;

(六)拖欠的费用,包括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

第六条破产费用的审核。

(一)中央下划有色、煤炭、电子、军工等企业按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规定,由财政部驻甘专员办预审后报财政部核批;

(二)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七条破产费用的拨付。

(一)由破产企业按主审法院要求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编制破产费用支出明细表,统筹规划使用破产费用;

(二)费用支出明细表及用款计划由国资部门(控股公司)审查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审核后拨付破产费用;

(三)国资部门(控股公司)按照破产清算组的用款计划,及时将破产费用拨付到指定的破产企业清算专用帐户。

第八条省属企业破产费用根据年度预算指标,编制支出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破产费用的管理及使用。

(一)破产清算组要设立破产费用专户,专户原则上应设在具体企业;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批、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企业关闭破产操作;

(三)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四)清算组要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办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

(五)清算组要定期编制清算期间的会计报告,报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六)企业破产终结后,按要求提交实施破产全过程的总结报告,上报省企业兼并破产协调小组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破产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国资部门(控股公司)负责对拨付的破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视情况委托中介机构、指定专人或由财政监督检查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对于违规使用破产经费的企业,省财政将给予责令改正、调减或收回资金的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3:甘肃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步伐,有效发挥财政支持企业挖潜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导向和促进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挖潜改造项目是指企业为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和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投放主要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对条件成熟的重大挖潜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取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下达。

第二章安排原则及支持重点

第五条坚持质量、品种、效益、替代进口、扩大出口和防止重复建设的原则,引进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项目选择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和国民待遇的原则,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择优扶持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的骨干企业,以及各地具有一定规模或具有发展潜力、影响力的企业。

第七条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三)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一定数额的可抵押资产,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四)为规模以上企业;

(五)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资信等级;

(六)资金主管部门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资金支持的重点:

(一)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带动作用的项目;

(二)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重点示范项目;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信息化建设,明显提高技术含量和技术水平的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企业存量资产流动、实现资产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项目;

(五)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经济效益好的项目;

(六)用于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壮大名牌产品的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

(七)符合产业政策的重点合资项目;

(八)重点出口创汇项目及其他需要扶持的项目。第三章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凡符合资金安排原则及支持重点条件的项目,市(州、地)属、县(市、区)属企业由所在市、州、地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报告及所附相关文本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属于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直接上报省财政厅。省属企业须通过主管部门上报。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将申请报送安排资金的部门。

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内容介绍;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四)资金支持方式;

(五)贴息项目附贷款合同或支付利息凭据;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相关证书等其他附件等。第四章项目确定及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按《甘肃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专家若干名,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初选项目。

第十二条初选项目根据资金预算经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进行综合平衡后,下达补助(贴息)计划。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省属企业直接或由主管部门集中向省财政厅申请拨款。市、州、地所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划转地方财政部门。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款项后1个月内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投资补助资金,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贴息资金相应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第十五条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2年内,项目单位应于每年底10日前向省财政厅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上报补助(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绩效做出评估,作为今后是否继续支持的依据。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项目挖潜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4:甘肃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我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xx〕17号)规定,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xx〕17号)下放我省管理的原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金川有色金属公司、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含白银铝厂)、兰州铝厂(含西北铝加工厂)、兰州连城铝厂、甘肃稀土公司、西北有色冶金机械厂和西北矿冶研究院等15户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有色金属企业)。

第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实现的所得税留地方收入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中央下划困难有色金属企业的突出问题、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重点技改项目及省政府确定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资金从有色金属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中安排,20xx20xx年每年3000万元。如有其他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可另行处理。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可根据资金使用要求向国资部门申报资金使用项目,国资部门、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立项后,编制支出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支出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有色金属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应列为国家资本金。

第九条使用资金的有色金属企业必须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国资部门和省财政厅汇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有色金属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项目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如违反规定,省财政厅将给予责令改正、调减或收回资金的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xx年10月12日印发

专项资金基本定义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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