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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课程材料优选九篇

时间:2022-12-21 07:29:58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司法行政课程材料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司法行政课程材料

第1篇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首先,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了特色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积极参加局里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从政治思想上同局党组保持高度一致。同时,加强了业务知识及文化知识的学习,为了适应工作需要,我报考了省委党校举办的法律本科班,利用业余时间自修了全部课程,现已毕业。同时,按照上级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学习了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的全部内容。并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考试中取得了十分优异的成绩,并被评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考试考核组织工作先进个人。另外,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认真学习了“六五”普法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更好的开展工作打下了基础。

二、勤勤恳恳,扎实做好本职工作

1、全面掌握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做好各阶段工作总结,并撰写有关材料。宣教科是普法和依法治区的办事机构,上接区委、人大、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下连各个基层单位,作为宣教科副科长,我充当了全区普法工作第一联络员的角色。几年来,我在自己的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按照领导的安排撰写好各类文字材料,做好上传下达及各类典型经验的推广。每年撰写的各种材料都在40篇以上,确保了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2、管理文件、资料,做好分类、登记和建档工作,并按上级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由于普法工作涉及的各种文件、资料不仅量大,而且比较繁杂,我除平时认真作好各种文件、资料的及时处理外,在“六五”普法验收准备期间在科里其他同志协助下,按照省、市验收小组的统一要求,对“六五”普法五年来的文件、资料进行了重新装订、整理,共装订档案60余卷。确保了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受到市考核组领导的一致好评。

第2篇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继续推进依法治市工作

(一)大力推进依法,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依法工作大格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促进人民群众依法、逐级、有序,同时,建立起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依法的工作机制,自觉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公共秩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在调处一般民间纠纷的基础上,积极预防和化解涉及各种主体不同,地域不同,多种性质的纠纷和矛盾,继续完善不同调解组织之间的协作,与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协调配合,构筑“大调解”格局。

(二)适应入世需要,加快地方立法工作。全面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修改和废止我市与世贸规则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逐步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地方立法框架。实行公开立法和开门立法,积极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

(三)加速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探索实行重大决策公开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建立科学的决策监督机制,防止决策失误,提高政府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水平。继续深化政务公开,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透明度。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界定审批权限,削减审批项目,减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四)加强政法工作,确保公正司法。继续深入开展“政法系统队伍建设年”活动,坚持政治建警、业务强警和从严治警,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水平。继续深化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以公开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集中整治,坚持不懈地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沈阳市的大发展、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社区自治的规范化、制度化、有序化。以社区换届为契机,扩大民主选举的直选范围,积极推进条件成熟的社区实行直接选举社区委员会主任;不断完善社区民主决策机制,规范社区的民主管理;强化社区的民主监督,积极推进以财务公开为重点的社务公开,建立社区内部的民主测评机制;探索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社区成员直接选举的民主选举新机制;加强村的民主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决落实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全面推进“两公开、一监督”,积极推进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治校工作要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规范学校内部的工作机制,依法维护教学秩序;依法治企工作要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各种行为依法运行。

(六)建设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深化公证、律师体制改革,完善管理机制。适应入世需要,公证业务要积极开拓高新科技、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房地产等新领域。律师服务业要实现规模化、专业化、外向化、品牌化,并积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探索引进国外律师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以市政府名义出台有关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监管的规章,清理非法服务机构,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同时,大力加强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为全市各项重大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紧紧围绕铁西区整体改造,汽车、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和医药化工等四大支柱产业建设,先进材料产业园、先进技术产业园、软件产业园建设,农业庄园、农业科技园、农业开发园建设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提供高效、优质和规范的法律服务。

(七)全面深入开展“四五”普法工作,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认真落实《沈阳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暂行规定》,编发《沈阳市处以上领导干部学法目录》,明确普法重点。市级领导班子法制讲座每年不少于两次;开办局以上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轮训班;开办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律专业第二学历课程;完善市人大任命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适时建立非人大任命的市管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加强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制定全市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制度,统一颁发普法合格证。同时,要将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与公务员考核、评议等结合起来,作为公务员任职、晋级的必备条件;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研究制定《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并贯彻实施,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各区、县(市)要在年内创建1-2个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以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点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世贸规则、企业管理法律知识和有关劳动、社会保障、环保、资源、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社会面的法制宣传,要适应入世的需求,大力宣传世贸规则等法律法规;要切实做好市、区县(市)、乡(镇)三级人大换届选举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对宪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宣传力度,确保换届工作的圆满完成;要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宣传工作。

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确保监院安全稳定

(一)建立实现安全防范的长效机制。以人为本,制定相应的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完善安全稳定责任制;利用微机联网、磁卡管理、监控监视等现代化技防手段,不断增强防范打击能力;与驻地公安、驻军、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建立起联防网络,进一步完备应急处置体系;积极参与“严打”斗争,会同公、检、法等部门,确立起监院内外深挖犯罪案件,打击犯罪行为的各项程序;加强“”人员教育转化,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

(二)建立实现治本功能的教育机制。努力实现教育手段的科学性和教育方式的多样性,文化教育要向高等教育延伸,技术教育要向社会需求型和科技型转移;特别是在心理咨询、心理测试、心理矫治等方面要形成科学、规范的运作程序;完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保障罪犯、劳教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体系。

(三)建立实现现代化标准的保障机制。监院生产作为重要的改造手段,要逐步由院外向院内转移,由从事劳务生产向从事固定生产转移,大力发展固定生产项目,为提高改造质量创造条件;要科学调整监院布局,形成规模,合理配置警戒设施;理顺投资体系,要在基础设施、信息网络、技术装备、现代化办公等方面加大投入,预计总投资额在8250万元。

三、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一)实施“五化”战略。1.实现规模化,实施“5510”规划:通过政策扶持,市场调控,建立5家有10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实力强、形象佳、有国际影响的律师事务所;5家有50名以上的执业律师的大所;10家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的中型所。2.实现专业化,实施“520”规划:积极引导律师机构和律师向专业化发展,建立5个以上以金融、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为主的专业化分工明确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建立20个具有专业特色的律师事务所。3.实现外向化,实施“322”规划:引进国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30个分支机构和办事处;引进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20个分支机构和办事处;我市律师事务所到国外、省外设立20个分支机构和办事处。4.实现名牌化,实施“753”规划:全力打造7个省内有名,5个国内有名,3个国际有名的品牌所,今年分别打造3家、2家和1家;培养出50名在省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20名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20名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5.实现规范化,实施“111”规划:建立起一个合理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一个科学规范的行业管理体制,建立一个严格的内部自律体制。

(二)实施创新战略。加快公证体制改革步伐,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建立起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行业管理为主的新型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强化法律服务机构的自律性管理;积极探索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审计等中介组织的联合重组,尝试构筑中介大平台。

(三)实施“法制”战略。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具有沈阳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市、区县(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市场的指导、规划、监督、管理等项职能,规范法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出台政府规章,积极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依法确定法律援助的地位、服务方式和作用,积极解决经费财政保障问题;强化法律服务网站的软、硬件建设,逐步将该站建设成为设施完备、管理先进、信息量丰富、传递快捷的国际性网站。

第3篇

在此,首先感谢厅党委、厅政治部给我这次竞争的机会。

我叫,年1月出生,年11月应征入伍,年9月考取沈阳炮兵学院,学习地面炮兵指挥专业,年7月军校毕业,历任学员班长、排长、连长、指导员、组织干事等职,年7月转业到省司法厅工作。司法工作竞聘演讲稿申报竞争的岗位:第一志愿是公证管理处;第二志愿是律师管理处。我的演讲稿是按第一志愿准备的。不过,同是业务处室,在很多方面应该是相通的,而且我在律师管理处还工作过一段时间,我想,如果我能胜任公管处的岗位工作,那么我也同样能够胜任其他业务处室的岗位工作。

我认为,作为一名业务处室的领导,要担当起岗位职责,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足够的专业知识;二是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文字功底;三是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而我则已经基本具备担任所竞争岗位的能力和条件。

首先,在业务方面。年初,也就是我从军校毕业半年后,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司法工作竞聘演讲稿参加了云南省高等教育法律专业的自学考试,三年的学习内容,我只用了二年半的时间,就完成了自考的全部课程;年9月,我又参加了中央党校政法专业本科班的函授学习,年底完成学业。年8月,还在部队服役的我,参加了第四次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以二百六十四分的成绩,一举取得律师资格。现在,本人已经取得了所有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考试、考核授予的法律服务方面的资格,这些资格是: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涉外公证员资格、基层法律服务者资格。在省厅机关中,同时拥有这四个法律资格的只有两至三个人,而我就是其中的一位。我是一个半路出家者,这些文凭和资格的取得,不仅详实地记录了我寻求知识的足迹,也表明了我有资格、有能力担当起竞争岗位的业务工作。第二,在理论水平与文字功底上。我认为,理论水平与文字功底是衡量一个人工作能力大小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尺码;文凭、资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一个人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但文凭、资格并不代表或等于一个人的能力,只有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并被实践所证实,那才是真正的能力。我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到司法厅工作的五年间,我在边工作、边熟悉业务、边参加中央党校函授学习的同时,还抽出时间撰写了一些文章,《公证与审判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比较》、《依法行政,难在哪里?》、《发展中的云南公证》、《公证大走笔》等十数篇(条、幅)公证理论文章、公证宣传文章或杂文、消息、信息、图片等,先后在《中国司法》、原《中国律师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其中,一万多字的《公证大走笔》全面系统地宣传、介绍了公证的性质、地位、职能作用、法律效力等,被一省级报纸以一个整版进行了刊登。几年来,不论是公管处还是公证员协会,只要有重大活动或重大工作事项,我都是主要执笔人之一,撰写的材料,受到领导及基层的一致好评。

第三,在组织管理方面。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只懂业务、只会写文章是不行的,还必须具有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才能。俗话说:“主将无能,累死三军”,这个“能”,就是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就我而言,从进军校的那天起,一直到转业前,近十年的时间,我一直在从事具体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手下最少的时候也有十几人,多的时候达一百多人,管理的内容,从吃喝拉撒睡到穿衣戴帽,可以说,没有不管的,甚至连战士谈对象的事也要管。正是这种实实在在的、具具体体的、长达近十年的、直接的管理实践,使本人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经验。从成效上看,在这十年间,我所带领的连排班,几乎年年被上级评为先进单位。年初,我参加了由军区组织的为期四个月的政工干部培训,具备了一定的做政治工作的能力。年,我被借调到省政法委综治办工作,由于综治办既要与地州市打交道,还经常与四十多家厅局级成员单位进行联系,在综治办工作的一年里,我的组织协调能力有了新的提高,我的工作得到了省政法委及综治办领导的充分肯定。

第4篇

(一)诊所案例选取的原则

法律诊所在教学中的应用,区别于案例式教学方法,案例式教学法是法学教育中常用的教学方法,在一般的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的讲授过程中,案例式教学法是作为辅助,来让学生更好的理解理论知识,掌握理论知识。但是,若开设诊所式教学对学生进行培训,则是需要案例把所要培训的内容系统起来,一条线,这就需要案例的选取要有高瞻远瞩性质,所选取的案例,要具有一般案件中一些规律性或者带有共性的东西,如:要具有完整性,材料要完整,内容要清晰等。1.完整性。学生对案情事先有了解的基础上进行诊所式教学,因此,案例需要能够帮助学生对案件有一个完整的认识。一个案件的大致分析过程为,首先分析案情,然后总结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分析己方当事人的诉求,以此观点出发,寻求相关法律依据,维护己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我们教学单元环节需要学生归纳事实、总结焦点,而该案件没有争议的焦点,则不符合我们此单元的教学目标,因此,案例需具有完整性,才能够体现我们教学目标的要求。2.准确性。比如,此单元我们的教学内容是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则案例应当是民事案件,若是选取刑事案件或其他案件则与我们的教学目标不相符。3.符合学情。这就要求案件的选取应当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作为三本院校的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口语表达能力以及灵活应变能力都较强,但是对于基础理论的知识的掌握与理解,还是稍欠缺一点,因此,选取的案例尽量考虑学生的分析能力,避免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对于案件本身具有争议性质的案件也不适合学生进行演练。此外,还要考虑课题学时的有限性,选取案情概括全面难以适当,学生易于把握的案件。

(二)诊所案例选取的途径

案例选取可以是具有社会影响力,案情大家熟悉的一些案件。每年都有一些案件是社会公众所热议的,这些案件既是大家事先知晓的,又具有新颖性,能够激起大家的共鸣与热情,否则,即使一个案件非常经典,但是多年使用的话,教师本身也会失去热情,教学效果必定受到影响。另外从权威教材中寻找,诊所教师从实践中选取,立足于自身,利用各种资源扩大案例选取的渠道。在案件类型的选择上主要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下辖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其他一些公益机构合作,有保障地获得一些为弱势群体维权的案件,这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相对容易收集,在法律上争议不大,比较适宜诊所学生。

二、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必备条件

(一)充分的物质保障

三本院校和公立高校相比,虽然欠缺国家资金的大力支持。但同时却也存在资金来源多样性的特点。股东有权安排资金的使用。学校要持续发展,保持不竭的活力,必须以“一切为了学生发展服务”为中心。应用型高校的改革势在必行,法学实践性人才的培养更是大势所趋。为培养出更为实践能力强的学生,学院必然愿意投入资金开办诊所式课程。

(二)师资力量的储备

1.三本院校的教师多以年轻教师为主。这一批教师多为硕士、博士研究生,有着深厚的知识储备。同时也有极大的热情学习新知识。法律诊所的教师不仅需要掌握民法、刑法等实体法,还应更多地熟悉诉讼法学和律师实务。鉴于目前高校教师缺乏此类经验,可以安排教师去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实习。最好是兼职做律师工作或陪审员。这样有利于教师积累办案经验,接触过不同类型的案件,熟悉司法工作的实际程序和律师执业技能,这样辅导学生办案才能得心应手。2.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除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外,还须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只有教学经验丰富,才会抓住学生的心理,正确引导学生的思路,有的放矢。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既要教书又要育人,在系统的传授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还要注重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培养。3.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应具备多维的知识结构,不断研究各部门法律体系。平时教授诉讼法的教师在成为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后,应研究民商事法律,如:劳动法、婚姻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的实体法律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有实体法教学经验的教师在成为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后,还要熟悉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指导教师应拓展经济管理知识,熟悉税务、统计、管理等相关业务,这样不仅能指导学生办案,还符合诊所管理的要求。教师外语水平的提高,在诊所实践教学中也越来越重要。诊所法律教育起源于国外,我们所阅读的资料和国外专家教授的培训指导均使用英文,尽管资料和教授的发言可以通过翻译来解决,但容易形成隔靴搔痒,也降低了效率。如果法律诊所的教师在与外国专家教授的对话交流和阅读资料时能熟练使用英语,能大大地提高工作的效力,而且还能更好地领会诊所法律教育的精髓,与世界法学教育的最新潮流接轨。4.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要经过专门培训,掌握诊所法律教育所特有的教学方法。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从国外引进,国内无现成的资料可供参考。法律诊所教师可通过专业培训或去国外学习观摩,阅读国内外的文章和书籍,借助身边的经验来学习各种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

(三)课程考核标准的确定

第5篇

家庭暴力,作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因此,采取包括专门立法在内的各种措施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势群体人权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

为了消除家庭暴力,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些成绩并不能使我们乐观,因为当前我国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其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也尤为突出。有关调查表明,很多人将处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归咎于无法可依,而且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1](P29)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虽然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容否认的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现为:(一)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二)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由此,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理;(三)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但对家庭暴力未做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但该解释显然将家庭暴力的范围限定过窄,是否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值得探讨;(四)在程序法方面,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这必然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在客观上使一些施暴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五)在组织法方面,没有为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等等。[2](P24)由于存在着上述立法上的不足,而遵从法律又是执法者、司法者的天职,这就必然导致在制裁家庭暴力方面存在执法上的不足。我们认为,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国,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尽管相对比例与国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国人口数量和家庭数量众多,所以其绝对数量并不容忽视,反家庭暴力法律有着自己特定的适用空间和对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仅可以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现行法制是一种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关国际义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为制定专门的有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许多成功的国外立法经验亦可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借鉴。此外,一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也为制定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基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

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同时更需要形成一个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们国家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约法在内的法律体系。既然家庭暴力法是这一法律体系的主体,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纲领性”和“综合性”;纲领性就是这部法律应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综合性就是要在内容上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组织法的内容;既有民事责任的规定,又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既有关于政府组织的规定,又有非政府组织的规定;既有引述、重申性规定,又有协调性、独创性、保障性的规定;既有倡导性、宣言性的规定,又有义务性、强制性的规定。

(二)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应当:1、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2、以宪法为根据,整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3、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三)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人们的认识还是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3](P106)就其具体表现而言,昆士大学的凯瑟林教授列举了以下几种:1、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如残害、殴打、推搡、禁闭等;2、限制人身自由,如不让参加社会活动、不给提供交通工具等;3、情感上、心理上的伤害,如羞辱、任意贬低人格等;4、威胁、恐吓;5、以破坏家具、殴打宠物等方式伤害对方;6、婚内;7、经济上的暴力,即以剥夺财产、剥夺工作机会使其生活受到威胁等等。在新西兰,1995年12月获得通过并于1996年7月施行的《家庭暴力法案》对家庭暴力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在内容方面包括了身体、性和心理伤害,在主体方面不仅包括异性夫妻,而且包括了“伴侣”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质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无论现在或过去能否合法地缔结婚姻关系);[4](P83)在英国(1996年家庭法法案)虽然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之间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救济,但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却未作解释。对此,英国学者马力安·海思特认为,家庭暴力应包含个人为了控制和操纵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人身关系的另一个人而采取的任何暴力或欺辱性的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家庭暴力是被这样定义的:联合国1992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定义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95世妇会《行动纲领》第113条则认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中女孩的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对于国外立法、学者的解释和国际社会的上述界定,我国很多的学者特别是社会学和妇女学方面的专家学者都持相同的观点,认为这一主张有利于全面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体现了对妇女人权的尊重。但也有人认为这一主张内容过于宽泛,对家庭暴力的理解有泛化的倾向,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因而认为,家庭暴力应限定在肉体伤害,以便认定。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做出权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一解释显然与国外的规定和认识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在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当以概括的方式明确什么是家庭暴力,同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范围;而且在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界定,1、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中;2、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夫妻间、曾有配偶关系的人间、伴侣间、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孙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3、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间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体的,也有语言的;4、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有身体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经济方面的;5、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四)明确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

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极其重要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1、采取组织措施,明确义务(责任)主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无疑是重要的,因为徒法不能自行,为了将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是必要的。同时明确相应的监督机构,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等。2、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要将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当他(她)们遇有经济上困难的时候,应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为其诉讼,并减免费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帮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实现。3、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要求在有关的课程中增加社会性别意识方面的内容,培养青少年树立健康、平等的性别观念。4、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将防止家庭暴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要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特别是女性家庭成员(尤其是农村女性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5、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6、统计部门应将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纳入统计范围,建立家庭暴力统计数据系统,为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研究对策提供数据支持。7、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做好维护妇女家庭权益方面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专门的家庭保护中心,实施多方面、多层次的家庭保护计划,防止和处理各类家庭暴力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有关组织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专门研究,要对在反对家庭暴力的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

当然,在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是要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公安机关作为治安保卫机关,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侵犯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幸福,而且危害着社会的稳定,破坏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因此,作为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重要社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为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和措施,特别是要明确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依法行使治安处罚权、刑事案件侦查权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必须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最大限度地减少重伤、死亡、自杀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已然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处理时,应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救治、消除隐患,减少损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施暴者的情绪,避免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抚工作,给予被害人以关怀、同情、鼓励,使之有勇气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最终摆脱家庭暴力。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而与每个家庭联系最密切是派出所,派出所作为最基层的公安派出机构,遍布在各个社区。社区民警对辖区内的居民情况比较了解,深入基层也比较方便;当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亦便于报案。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亦应明确要求社区民警作好以下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第一,利用下片走访之机,加强同管界居民的联系,广泛宣传法律知识,使居民能够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树立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应积极报警或寻求其他途径救助的新观念;第二,经常与社区的居委会取得联系,摸清管界内各家各户的情况,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把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三,对于家庭暴力比较突出的家庭,进行重点户的走访,找到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对施暴者讲清法律后果,使之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及时化解矛盾;第四,配合其他社会支持系统,为受害人提供多方帮助。

(五)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

由于司法干预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这一方面有立法不够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1、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规定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2、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参加诉讼;3、增设保安处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4、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的力度。在这方面我国已有成功的经验,如山西省大同市率先设立了专门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维权法庭;在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也成立了“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组”,由一名主诉检察官(女)和两名业务能力强、工作耐心细致的检察官组成,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女被害人案件和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该组坚持“专案专办、优先审查”的处理原则,将切实担负起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实践证明,如果在司法系统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如家事法院或专门审理家庭案件的审判庭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六)明确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

社区作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在维护本社区居(村)民的合法权益、帮助有需要的人们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对婚姻家庭权益受侵犯的人们进行救助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作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北京市的社区建设,使之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赋予社区组织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能;要求社区设立相应的庇护机构,给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的避难场所;设立咨询服务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医学、法律等方面的咨询辅导,同时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设立相应的投诉、导诉机构。

反家庭暴力法之所以将社会救助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给社会成员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角色转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单位不可能像从前一样对个人的事务包管一切,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加强社区建设,强化社区功能,充分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已势在必行。

(七)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八)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强化法律责任

由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应是完善相应的救济措施;特别是有关救济途径(程序)方面的规定;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以附属刑法的形式增加制裁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犯罪的新规定)、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其职责的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救助机构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家庭暴力案件鉴定机构的职责及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明确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从轻、减轻处理原则;从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司法的依据。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离开了完善的法律却又是万万不能的。因此,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收稿日期:2003-02-15

【参考文献】

[1]荣维毅,宋美娅.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夏吟兰,李明舜.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之实证研究[A].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Z],北京:中国法学会,2002.

第6篇

我叫黄晓峰,1965年1月出生,1983年11月应征入伍,1985年9月考取沈阳炮兵学院,学习地面炮兵指挥专业,1987年7月军校毕业,历任学员班长、排长、连长、指导员、组织干事等职,1995年7月转业到省司法厅工作。

我申报竞争的岗位:第一志愿是公证管理处;第二志愿是律师管理处。我的演讲稿是按第一志愿准备的。不过,同是业务处室,在很多方面应该是相通的,而且我在律师管理处还工作过一段时间,我想,如果我能胜任公管处的岗位工作,那么我也同样能够胜任其他业务处室的岗位工作。

我认为,作为一名业务处室的领导,要担当起岗位职责,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足够的专业知识;二是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文字功底;三是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而我则已经基本具备担任所竞争岗位的能力和条件。

首先,在业务方面。1988年初,也就是我从军校毕业半年后,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我参加了云南省高等教育法律专业的自学考试,三年的学习内容,我只用了二年半的时间,就完成了自考的全部课程;1997年9月,我又参加了中央党校政法专业本科班的函授学习,1999年底完成学业。1992年8月,还在部队服役的我,参加了第四次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以二百六十四分的成绩,一举取得律师资格。现在,本人已经取得了所有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考试、考核授予的法律服务方面的资格,这些资格是: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涉外公证员资格、基层法律服务者资格。在省厅机关中,同时拥有这四个法律资格的只有两至三个人,而我就是其中的一位。我是一个半路出家者,这些文凭和资格的取得,不仅详实地记录了我寻求知识的足迹,也表明了我有资格、有能力担当起竞争岗位的业务工作。

第二,在理论水平与文字功底上。我认为,理论水平与文字功底是衡量一个人工作能力大小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尺码;文凭、资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一个人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但文凭、资格并不代表或等于一个人的能力,只有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并被实践所证实,那才是真正的能力。我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到司法厅工作的五年间,我在边工作、边熟悉业务、边参加中央党校函授学习的同时,还抽出时间撰写了一些文章,《公证与审判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比较》、《依法行政,难在哪里?》、《发展中的云南公证》、《公证大走笔》等十数篇(条、幅)公证理论文章、公证宣传文章或杂文、消息、信息、图片等,先后在《中国司法》、原《中国律师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其中,一万多字的《公证大走笔》全面系统地宣传、介绍[你阅读的文章来自:范文搜]了公证的性质、地位、职能作用、法律效力等,被一省级报纸以一个整版进行了刊登。几年来,不论是公管处还是公证员协会,只要有重大活动或重大工作事项,我都是主要执笔人之一,撰写的材料,受到领导及基层的一致好评。

第三,在组织管理方面。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只懂业务、只会写文章是不行的,还必须具有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才能。俗话说:“主将无能,累死三军”,这个“能”,就是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就我而言,从进军校的那天起,一直到转业前,近十年的时间,我一直在从事具体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手下最少的时候也有十几人,多的时候达一百多人,管理的内容,从吃喝拉撒睡到穿衣戴帽,可以说,没有不管的,甚至连战士谈对象的事也要管。正是这种实实在在的、具具体体的、长达近十年的、直接的管理实践,使本人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经验。从成效上看,在这十年间,我所带领的连排班,几乎年年被上级评为先进单位。1992年初,我参加了由军区组织的为期四个月的政工干部培训,具备了一定的做政治工作的能力。1999年,我被借调到省政法委综治办工作,由于综治办既要与地州市打交道,还经常与四十多家厅局级成员单位进行联系,在综治办工作的一年里,我的组织协调能力有了新的提高,我的工作得到了省政法委及综治办领导的充分肯定。

第7篇

摘要:法律援助的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虽起步晚,但成效显著。成都市法律援助事业也正呈现出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本文从介绍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况入手,阐述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探讨和研究了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状人权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有律师资格,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其主要职责是:免费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并经常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为各种法律援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免费为公众提供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由成都市政府预算拨款,并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已接受了15万余人次的法律咨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健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年”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工作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积极为农民工、贫困残疾人、下岗职工、妇女儿童等社会贫苦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办案数量每年增长近20%,办案质量也不断提高,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成都作出了积极贡献。

㈡设立社会法律援助组织。都市司法局与成都市工会、妇联、残联组织相互加强沟通和协调下,法律援助中心市总工会、妇联、残联、成都大学四个工作站建立,这些社会团体逐步承担起一定受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

㈢“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的开通,它是以法律咨询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执业律师每天义务轮流值班解答咨询,方便了市民咨询法律问题,及时为咨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极大的满足了全市广大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评价。

㈣发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队伍,每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师,使之成为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还不同程度地吸收红市了一批专业突出、素质较高的人员,增强了法律援助力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显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积极开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和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工作站,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等,并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状况一律免于审查,以实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总量

成都市近年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件)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承办社会律师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社会组织人员承办

2004年785706380

2005年394161736117

2006年上半年25981425235

(七)扩大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倾注对法律援助的奉献与爱心,通过开展法律援助爱心活动、成立农民工应急服务队、组织送法下乡律师宣讲团、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大型咨询活动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㈠宣传力度不足

随着成都市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来工”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或者法律服务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大多集中在基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然而一些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怕宣传多了,老百姓找上门来,应接不暇,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越不宣传,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难。

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由于诉讼费用以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取证、坚定等所收取的费用相对困难群众的收入来说较高,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据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现有的1300多名律师每人每年免费办理2件计算,每年最多也只能办2600件,而这当中缺口很大。面对如此庞大的需求量,却不能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针对是法律援助的现状,联系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实际,笔者拟对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法律援助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如可以尝试制发法律援助服务卡,便于群众掌握法律援助知识)、法律咨询(尤其要加强“12348”专线律师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服务的领域)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户晓,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以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到解决,进而使他们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要让关心社会进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来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更要使成都市各级领导干部深刻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从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为困难群众谋利益具体落到实处。

㈡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是在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们经济上的贫困、知识和信息的匮乏、权利和义务意识的淡薄、缺少社会人际关系、心理中的劣势、生理发育上的某种残疾以及区域间法律服务资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观因素,才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特别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他们不知什么可为什么可不为,不知国家鼓励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凭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于是出现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谈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势群体自身的法制观念,才能使弱者成为强者,这是治本之策。

㈢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完善的法援体系,包括一个高效的人力资源体系,法援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对从业者提出考验同时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设定的壁垒也限制部分热忱于法律援助的团体和个人。《条例》颁布以明显的规定吸引有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团体和个人从事法援工作,面对于制度设计不完善的中国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理论,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及社会经验成为被评击的重点,法学教育可否与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资助中国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将法学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国在其具体实践中获得极大的成功,以导师为业务指导,学生共同解决,并在《美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学院的批准标准》302条e款中明确规定,法学院就鼓励学生参加提供减免收费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并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以制度的形势保证了学学院的实践融入法援体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学生教授有效的辩护的技法,职业道德及法律对于穷人的作用(二)在为那些无法得到公正人辩护的同时,批判性的检验的应用法学理论。(三)改革法学教育弊端,并重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学生的融入无非是教学与法援的两赢之选,除学生外,有能力的社团组织和个人也是扩宽法援人力资源选择的范围,部分省市下发的法援指导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学院学生和社团意见,却鲜见实施的具体细则。此制度何参照美国英国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导师制和公益性团体有限参加,即法学院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援助活动,对于社会团体设定团体设定准入机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发挥个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者(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为法律援助事业贡献力量。

2.允许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发挥余热,从事义务性质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们汇报工作,请他们提出意见、建议。

4.有效发挥基层摄取法律援助联络员、信息员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节流”的实体程序的设定和利用网络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断增强的法律援助服务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资源产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资金没有列入政府的预算,软、硬件建设相对于滞后。将法律援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是低经费保障机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对于增长快但经济基数较小政府收入有限,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的压力较重,通过利用常规的筹款方式满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须充分开展社会化运作,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会。90年3月北京就已经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内设办公室,财务部,集资部、外交部、开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动筹集资金。

在开源的同时,采取一定保障节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导律师鼓励确已构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辩。法援的目的性决定了追求程序和实体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业以犯罪的对象鼓励做有罪答辩,减少诉讼环节和调查费用。2、普及网上办公,加强援助网络的营造和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法援救助,利用网络的覆盖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员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开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过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伸张,实体上的改革同样保证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资金的利用,盘活法律资源,保证社会运行的稳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群众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务水平关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笔者认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培养律师良好的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成都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中,应把重点放在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教育上,使法律队伍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

2.规范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及其其他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行为。这些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必须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批,不使用政府资金,不利用法律援助从事有偿服务,同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质量。

3.拓宽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笔者建议成都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适当拓宽援助范围,如给予老年人或高龄老人强制刑事辩护的援助,将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真正纳入统一的法律援助中来,从而使法律规定与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来。

4.推行法律援助寻访制度。成都市地广人杂,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励法律援助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务区寻访,主动调查,主动发掘案件,从而保证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获得最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5.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作为西南地区的发达城市,应当发挥西南核心地区的先导作用,尽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实际的法律援助人员综合质量监控体系,其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持续教育、业绩考察、顾客反馈、质量评估。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神圣而伟大的“民心工程”,作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为泽惠人民的“光彩事业”,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党委、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必将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将跨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统计表、工作总结报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简报》第一、二、三期

3、房保国编著《遇事找法—法律援助》中国法制出版社

4、法律援助条例

第8篇

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55个少数民族的人口为1137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9%[7]。在少数民族人口中,约有6000万人使用本民族语言,约有3000万人使用本民族文字[8]。目前,我国已识别出的语言共129种,正式使用的文字有28种[9]。在上述语言文字中,只有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朝鲜语等极少数语言有完整的教育体系,并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应用。

1.设置五种少数民族文字司法考试的前提条件及制度初衷。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地区的司法机关应使用当地通用语言开展审判、检察工作,并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的当事人提供翻译①。作为诉讼语言,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既不依赖于个人的民族身份(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民族身份与诉讼语言相一致),也不受地域(是否是民族自治地方)的限制,采取“属人”模式[10];诉讼语言的使用基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即由涉诉当事人决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或本民族语言文字。保障少数民族语言在司法领域、行政领域与教育领域的使用,是各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重要内容。但因使用者的居住格局、人口数量、方言差异程度、书面文化资源(有无文字体系和文学传统等)、当地民族构成与社会语言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各种少数民族语言的实际使用情况千差万别。根据我国各少数民族语言的社会地位和使用情况,学者黄行将其分为四类:第一类,地方通用语和地方官方语言,仅指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朝鲜语等5种语言,上述语言有传统文字,并且在本民族人口中通用,在本民族地区的各种社会领域(司法、行政、教育文化、民商事交易)被充分地使用。第二类,在公共领域中被有限使用的语言,指1949年以后政府帮助创制或改革文字的12个少数民族语言,以及虽然有传统文字但是不能在语言社区通用的语言(彝语、傣语、柯尔克孜语、锡伯语等),此类语言在本民族聚居区各种社会场合被有限地使用。即使在民族自治地方,上述语言也不常用于行政事务、司法实践、学校教育等公共领域。第三类,基本不使用于公共领域的语言,指前两类语言以外的约100种语言,这些语言的共同特点是没有文字,在本民族聚居区的公共领域也基本没有使用机会。第四类,濒危语言,指满族、回族、畲族、仡佬族的民族语言,这些民族全部或绝大多数人口现已使用汉语,保留母语能力者数量极少,这一类语言处于濒危状态鉴于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朝鲜族聚居区的人文环境,司法部门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开展诉讼工作、律师和公证员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开展社会法律服务是最基本的社会需要。所以司法部组织上述5种文字的司法考试,不仅仅是为少数民族考生提供特惠和方便而实施的特殊照顾扶持政策。实行少数民族文字司法考试政策(下文中简称为“民文”、“民文考试”)的前提和基础是,满足上述5个民族集聚区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开展诉讼活动和法律服务的普遍法律需求;实行民文考试的首要目的是,为民族自治地方选拔合格的法律人才,充实司法队伍。2002-2011年,我国共实施了10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共有5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基于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人才量少、质弱、短缺、断层的状况,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实施优惠政策。至2012年,全国有25个省份的1386个县(市、区、旗)实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降分录取等政策。自2003年起司法部翻译印制了蒙古文、藏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朝鲜文5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和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3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大纲,正式实行与汉文并行的5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司法考试。同时,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考生实行单独录取政策(单独确定合格分数线)。截至2011年底,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共有9万多人通过上述政策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12]。

2.少数民族文字司法考试对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影响。法学教育不是针对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但司法考试是接受法学教育者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自2008年起,允许在读法学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对于在校生来说,显然至关重要。少数民族地区法学院系多是以教学为主,兼顾科研。众多法学院系在司法考试支持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其他地区的法学院系趋同,在少数民族地区,作为单纯的资格考试,司法考试这个“点”(关卡)对整个法学教育的“线”(过程)产生极大影响[13]。以新疆高校法学院系为例,对司法考试的重视和支持,使得新疆法学教育发生了若干变化:一是司法考试通过率成为各院系之间衡量本科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各院系纷纷开办司法考试考前辅导班。例如,新疆大学法学院在2005年开始进行民文的考前培训;2010年后,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和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也开始进行考前辅导。二是新疆各法学院系考前辅导不以获得经济收益为目的,甚至有些辅导完全是教师的无偿自愿行为,例如新疆大学法学院的汉文司法考试辅导。三是各地州高校(例如塔里木大学、喀什师范学院、伊犁师范学院)法学院系学生考前培训多集中在乌鲁木齐,选择民文考试的学生(既包括地州高校,也包括疆外高校的法学本科在读少数民族学生)多在乌鲁木齐的法学院系接受培训。四是因为使用民文应试需要民文法律知识,这使得搁置10年(1998-2008年)的少数民族语言法学教育再度恢复,各个司法考试考前辅导班均翻译汉文资料并进行汇编,仅就每一年新增加且来不及翻译的考试内容,才使用汉文辅导材料。尽管有多位学者对以司法考试为中心的法学教育大加批评,认为法学教育惟司法考试之马首是瞻,已沦落为应试教育;除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准入控制体系在质量和数量方面的“双重失控”外,司法考试制度还存在着考试内容过于博杂,学术含量偏低等技术设计问题[14]。但就起步晚、师资弱、双语法学教育发展不均衡的少数民族地区而言,本科在读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带来了多方面的积极影响和有益变化。以新疆为典型,少数民族学生在备考期间迅速积累了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法律知识,使用维吾尔语、哈萨克语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明显增强,民汉双语互译能力得到强化,以及学习动力和学习兴趣明显增加等。

二、少数民族地区司法人员双语培训的目标定位及培训实践

考虑到众多地区(不限于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人民调解组织,主要的审判业务和调处工作对象是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邻里纠纷等,往往无法适用严格的诉讼程序和刻板的庭审模式。知悉风土人情、风俗习惯,使用通用、通俗语言(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清晰透彻地解释说理是法律职业经验的极为重要的一部分。

1.双语司法人员的职责在于促进司法统一和法治统一。在少数民族地区,司法人员一方面代表国家适用法律,一方面要面对本地群众,处理纠纷、确立规则,其首要职责是通过司法裁判使得国家法“进入”本地,司法人员也因此成为传统与现代、城市与乡村、精英与底层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以新疆为例,因受少数民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和多元化的影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审判组织“民族化”①的现象。有学者认为,此种做法的初衷在于保障少数民族当事人使用母语进行诉讼,保证法官与当事人能够进行顺畅地沟通和交流,准确清楚地查明案情、核实证据。但也带来诸多弊端,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司法系统内部,尤其是法院内部,少数民族案件自成一体,自我循环,从审理到签批裁判文书,均由少数民族的法官和审判管理人员完成,司法卷宗均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这种做法既妨碍了各民族司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相互交流;加之少数民族司法人员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少数民族案件的审理质量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二是审判组织“民族化”的实践做法诱发了“哪个少数民族当事人的案件就应由哪个少数民族法官进行审理”的错误观念,加剧了少数民族当事人的民族身份求异意识。也就是说,少数民族当事人将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错误地理解成排斥其他民族法官,选择本民族法官审理案件的权利[15]。三是严格遵行审判组织“民族化”将使得部分司法机关难以有效运转,尤其是辖区内民族较多、有多种本地通用语的司法机关。审判实践中,部分基层法院不得不采取协调措施来解决诉讼语言问题。例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县法院使用汉、哈、维三种语言办公,鉴于锡伯族当事人的汉语能力较高,所以在征得其同意后普遍使用汉语审判。鉴于审判组织“民族化”导致少数民族案件审理的内部循环、司法透明度较低、当事人族别意识强化等弊端的存在,更需要通过加强民汉双语法学教育和司法人员的职后双语培训,来突破现存的族际隔阂、障碍和藩篱,促进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体执行,扩大和延伸国家法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部门是促进边疆地区长治久安、国家司法统一和法治统一的边区。因此,需要一批“优秀”的法律职业者矢志不移、长期奉献。

2.各地司法机关各有侧重的双语培训。为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法官的双语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0)中,明确提出完善培训制度,加强对少数民族法官的双语培训。自2009年以来,少数民族地区司法机关结合本区司法实务中诉讼语言的使用情况、司法人员的语言能力,纷纷开展双语强化培训。最早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审判业务培训的是内蒙古法官学院。从2006年起,内蒙古法官学院开始举办蒙古语文审判业务骨干培训班。为保证双语诉讼及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内蒙古高院组织专家学者编写、出版了《汉蒙法律名词术语辞典》,该辞典共收录15万条词条,共计200万字,是目前国内最权威的汉蒙对照法律名词术语专业辞典。同时内蒙古高院还组织编译了各类《法律法规汇编》(5册)、《法律工作蒙文丛书》(15册),为双语法官培训提供了必要的学习教材和工具书[16]。新疆高院连续4年依托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举办少数民族法官汉语强化培训班,学员脱产学习4个月,是目前各少数民族省区法院系统中为时最长的双语培训。双语培训工作在课程设计上力图实现(汉语)语言学习和(法律)专业学习的结合,开设司法学(或检察学)、法律专业汉语两门课程,共计216学时,占全部课时数的46.7%;此外开设普通汉语课程4门(基础汉语、汉语泛读、汉语精读、汉语写作),共计324学时,占全部课时数的53.3%(见表5)。同时,新疆高院加大维吾尔文法律资料的编印工作,免费发放维文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和《新疆审判》,于2011年起恢复翻译出版维文版《司法文件选》[17]。青海高院自2009年启动汉藏双语法官培训工作,2009-2012年间先后组织了4次培训班,全省6个藏区中级法院和33个基层法院的150名审判一线法官接受了培训。2012年青海高院出版了《汉藏对照法学词典》,该词典收录法律术语名词1.7万条,共计55万字,是迄今为止国内收录词条最多、内容最系统全面的汉藏法律工具书。2013年青海高院接受最高法院委托,将组织全国性跨省区汉藏双语法官的培训工作[18]。云南省世居少数民族多达25个,司法实务涉及到包括汉语在内的26种语言。针对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后继无人”、难以保障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开展司法工作这一现状,云南省司法系统采取“订单式”培养方案,以求缓解双语法律人才匮乏的问题。从2009年起,为云南省8个民族自治州、20个民族自治县和其他贫困县选拔千余名通晓当地主体民族语言的应届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对其进行定向培养培训。受托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是云南大学和云南民族大学,被录取的学生在这两所大学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学制为4年。但碍于教育资源和少数民族语言书面资源有限(云南省多数少数民族有语言无文字),两所院校都无法提供民汉双语法学教育,所以法律双语能力的获得主要是在实习环节,培养计划规定招录人员需要到基层法院实习,实习时间不少于半年[19]。

三、结论

构建法学教育、司法考试、职后培训相衔接的培养机制双语法律人才培养不是单一机构、单一环节可以完成的工作。尽管相关部门在双语法律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不断作出调整和改革尝试,但尚未形成跨部门的稳定合作机制。为此,需要解决如下几方面问题。

1.双语法学教育的分区规划与双语法律人才的适度培养。以少数民族语言为诉讼语言的“少数民族地区”,是指少数民族人口集中、在本地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且少数民族语言被较为广泛地应用公共生活领域的地区(见表4)。结合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社会语言环境和司法实践中诉讼语言使用情况,目前民汉双语法学教育需要分区规划,双语法律人才需要适度培养:一方面,双语司法人员培养的重点地区是少数民族高度聚集且以少数民族语言为重要交际工具的地区。另一方面,为满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涉诉案件的审理需要,需培养法务翻译,以应非民族自治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之所需。在新疆,语言转用情况(少数民族转用汉语)不常见,司法实践中的诉讼语言使用与各地的民族构成、人口比例直接相关。近10年来,汉语教学日益普及,少数民族地区不同代际、不同族别司法人员的民汉双语能力差异加大。以新疆和田地区为例,40岁以上的少数民族法官(庭长、院长除外)很少有人具备汉语工作能力,但多数人可以使用汉语进行日常交流;40岁以上的汉族法官多数人有维吾尔语日常交流能力,个别人可以用维吾尔语工作;30岁以下的少数民族干警的汉语使用能力明显提高,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相对下降,一部分新招录的少数民族法官、书记员的母语写作能力不能较快适应工作要求,甚至出现维吾尔语口语能力不足的个例;而和田两级法院新招录的汉族干警几乎没有人能流利地用维吾尔语进行日常交流,更没有年轻的汉族干警能使用维吾尔语工作。目前新疆高院双语培训工作的重点是强化维吾尔族和哈萨克族法官的汉语能力,年轻的少数民族法官将成为新疆双语审判的主力。汉族法官的少数民族语言能力很难突破,在社会化和文化融入方面,明显弱于少数民族法官。故新疆双语法学教育的培养计划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即鼓励汉族学生学习少数民族语言(维吾尔语、哈萨克语),同时极有必要将双语诉讼作为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向;双语法官的培训政策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即需要加强对汉族法官的少数民族语言培训。

第9篇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状人权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的群众实施司法救济,以体等这一司法原则的最终实现。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有律师资格,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其主要职责是:免费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并经常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为各种法律援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免费为公众提供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由成都市政府预算拨款,并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已接受了15万余人次的法律咨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健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年”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工作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积极为农民工、贫困残疾人、下岗职工、妇女儿童等社会贫苦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办案数量每年增长近20%,办案质量也不断提高,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成都作出了积极贡献。

㈡设立社会法律援助组织。都市司法局与成都市工会、妇联、残联组织相互加强沟通和协调下,法律援助中心市总工会、妇联、残联、成都大学四个工作站建立,这些社会团体逐步承担起一定的受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

㈢“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的开通,它是以法律咨询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执业律师每天义务轮流值班解答咨询,方便了市民咨询法律问题,及时为咨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极大的满足了全市广大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评价。

㈣发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队伍,每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师,使之成为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还不同程度地吸收红市了一批专业突出、素质较高的人员,增强了法律援助力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显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积极开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和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工作站,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等,并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状况一律免于审查,以实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总量

(七)扩大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倾注对法律援助的奉献与爱心,通过开展法律援助爱心活动、成立农民工应急服务队、组织送法下乡律师宣讲团、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大型咨询活动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㈠宣传力度不足

随着成都市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来工”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或者法律服务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大多集中在基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然而一些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怕宣传多了,老百姓找上门来,应接不暇,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越不宣传,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难。

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由于诉讼费用以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取证、坚定等所收取的费用相对困难群众的收入来说较高,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据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现有的1300多名律师每人每年免费办理2件计算,每年最多也只能办2600件,而这当中缺口很大。面对如此庞大的需求量,却不能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针对是法律援助的现状,联系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实际,笔者拟对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㈠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法律援助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如可以尝试制发法律援助服务卡,便于群众掌握法律援助知识)、法律咨询(尤其要加强“12348”专线律师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服务的领域)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户晓,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以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到解决,进而使他们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要让关心社会进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来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更要使成都市各级领导干部深刻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从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为困难群众谋利益具体落到实处。

㈡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是在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们经济上的贫困、知识和信息的匮乏、权利和义务意识的淡薄、缺少社会人际关系、心理中的劣势、生理发育上的某种残疾以及区域间法律服务资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观因素,才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特别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他们不知什么可为什么可不为,不知国家鼓励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凭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于是出现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谈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势群体自身的法制观念,才能使弱者成为强者,这是治本之策。

㈢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完善的法援体系,包括一个高效的人力资源体系,法援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对从业者提出考验同时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设定的壁垒也限制部分热忱于法律援助的团体和个人。《条例》颁布以明显的规定吸引有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团体和个人从事法援工作,面对于制度设计不完善的中国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理论,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及社会经验成为被评击的重点,法学教育可否与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资助中国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将法学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国在其具体实践中获得极大的成功,以导师为业务指导,学生共同解决,并在《美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学院的批准标准》302条e款中明确规定,法学院就鼓励学生参加提供减免收费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并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以制度的形势保证了学学院的实践融入法援体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学生教授有效的辩护的技法,职业道德及法律对于穷人的作用(二)在为那些无法得到公正人辩护的同时,批判性的检验的应用法学理论。(三)改革法学教育弊端,并重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学生的融入无非是教学与法援的两赢之选,除学生外,有能力的社团组织和个人也是扩宽法援人力资源选择的范围,部分省市下发的法援指导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学院学生和社团意见,却鲜见实施的具体细则。此制度何参照美国英国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导师制和公益性团体有限参加,即法学院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援助活动,对于社会团体设定团体设定准入机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发挥个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者(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为法律援助事业贡献力量。

2.允许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发挥余热,从事义务性质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们汇报工作,请他们提出意见、建议。

4.有效发挥基层摄取法律援助联络员、信息员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节流"的实体程序的设定和利用网络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断增强的法律援助服务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资源产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资金没有列入政府的预算,软、硬件建设相对于滞后。将法律援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是低经费保障机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对于增长快但经济基数较小政府收入有限,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的压力较重,通过利用常规的筹款方式满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须充分开展社会化运作,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会。90年3月北京就已经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内设办公室,财务部,集资部、外交部、开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动筹集资金。

在开源的同时,采取一定保障节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导律师鼓励确已构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辩。法援的目的性决定了追求程序和实体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业以犯罪的对象鼓励做有罪答辩,减少诉讼环节和调查费用。2、普及网上办公,加强援助网络的营造和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法援救助,利用网络的覆盖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员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开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过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伸张,实体上的改革同样保证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资金的利用,盘活法律资源,保证社会运行的稳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群众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务水平关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笔者认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培养律师良好的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成都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中,应把重点放在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教育上,使法律队伍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

2.规范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及其其他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行为。这些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必须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批,不使用政府资金,不利用法律援助从事有偿服务,同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质量。新晨

3.拓宽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笔者建议成都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适当拓宽援助范围,如给予老年人或高龄老人强制刑事辩护的援助,将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真正纳入统一的法律援助中来,从而使法律规定与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来。

4.推行法律援助寻访制度。成都市地广人杂,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励法律援助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务区寻访,主动调查,主动发掘案件,从而保证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获得最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5.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作为西南地区的发达城市,应当发挥西南核心地区的先导作用,尽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实际的法律援助人员综合质量监控体系,其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持续教育、业绩考察、顾客反馈、质量评估。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神圣而伟大的“民心工程”,作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为泽惠人民的“光彩事业”,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党委、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必将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将跨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统计表、工作总结报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简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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