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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心理学中,意志是指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支配其行动以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人在反映现实世界的时候,不仅对现实世界有依据其主观思维的认识,而且还会对它们形成一定的情感体验,并且在自我认识和情感的支配下有意识地去改造客观世界。这种最终表现为行动的,积极要求改变现实世界的心理过程就构成了心理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意志过程。 意志与行为有着不可忽视的密切关联:意志引导行为。这种引导又体现在两个方面:发动与制止。发动就是推动人去从事达到预定目的的所必需的行动;制止就是阻止不符合预定目的的行动。 由此可见,如果没有一定的意志因素,行为也就失去了根本的心理支持,那么这一行为就不成为我们刑法学上所谈论的行为,因此也不会导致对此行为的刑事非难。
依照刑法学传统,罪过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它以故意和过失为内容,所以我们分别讨论一下意志因素在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中的地位。
1.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心理的意志因素具有两方面特征:希望和放任,其表现为意志对行为的发动作用,在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一个人仅有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的认识而没有形成犯罪的意志,不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便不可能自觉的确定行为的方向、步骤、方法,导致此种行为的事实。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指出:决意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决意不履行法律命令的行为,就表明积极的恶的意志,就是故意, 可见故意心理是在积极的恶的意志的推动下而转化为现实中刑事非难的罪过心理的,它在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具有决定的、主导的作用,是联系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的桥梁纽带。总之,意志因素是在认识的基础上,将人的心理外化到客观世界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意志是故意成立不可缺少的因素。
2.过失心理状态下是否存在意志因素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上一直争论不休。我国《刑法》第15条第1款对过失犯罪作了规定,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由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上规定的过失有两种:(1)疏忽大意的过失;(2)过于自信的过失。
大多数学者将疏忽大意看作是这一过失心理的意志因素,但是笔者认为,意志的存在是以认识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其认识因素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的危害结果是没有认识的,既然没有认识有何来的意志呢?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疏忽大意的过失心理中既无意识又无意志呢?这显然与过失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相矛盾。对此陈兴良教授认为过失犯罪心理过程是有意志参加与意识和无意识交错活动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除个别冲动行为外,找不到完全没有意志的过失犯罪。 因此笔者认为,疏忽大意并不是这种过失心理的意志因素,而是行为人的一种潜意识的表现,这种潜意识导致了行为人的认识能力低于社会认可的正常标准,从而做出了与一般人的意志内容相反的决定,在这种决定(实际上也就是意志因素)的引导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
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基础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起诉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起诉制度、暂缓不起诉制度、缓予起诉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刑事司法监督考察机制之借鉴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如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减刑建议等。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定期到实地了解、核实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组织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等。
在我看来,中所剩的可以支持双方论点的范畴已经寥寥无几了,我们的研究已经“走火入魔”了。这里我并不否定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而是强调刑法研究中,在引用哲学原理时首先需要弄懂哲学的精神实质。那么,为什么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都能从马克思哲学中找到所谓的根据而争论不已呢?这主要是对其中的必然、偶然、原因、结果诸范畴的不同理解,结果是双方各执一端。拿哲学上的论据来支持其观点,实则背离了哲学。可双方为什么又能自圆其说呢?偷换概念是双方共同的弊端。故在用必然和偶然、原因和结果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时,前苏联已有学者指出:“人的活动和它造成的结果,彼此间是处于必然联系还是偶然联系,对于刑法毫无意义。”
以上分析仅是涉及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的内部之争,那么,因果关系是否仅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实际上,必然说还是必然偶然说法是建立在其为客观方面上的一个要素展开讨论的,即我国学者提出的刑法因果关系客观性问题。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无非是指,刑事案件发生了,犯罪行为与结果以及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的认识这些客观事实,不以我们的主观认识存在与否,都实际存在着。而这些参在的客观事实,包括行为人行为时的行为状态事实,与由这种心里状态支配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的事实。这样因果关系既是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又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所具有的认识因素。而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从这个角度看仅是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客观方面的争论,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同于客观方面的片面认识。而我们在研究因果关系时,应同时注意主观方面的因素,即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往我们的研究,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方面因果关系认识的研究,按照以往研究的逻辑,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确定之后,进一步查清主观方面行为人的认识则是很容易的事,殊不知,某些案件在客观方面的条件关系查清后,其主观认识也具有重大意义。而我们的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由因推果的思维倾向,最后导致因果关系判断的“毕其功于一役”。
二、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原因学说
在英美国家中,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同作为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条件之一的因果关系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即把原因分为两层:第一层是“事实原因”,第二层次是“法律原因”。“事实原因”类似于大陆法系条件说圈定的原因,由“But for”公式判断,意指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就不会发生这一危害结果,则行为是结果发生的原因。但事实原因并非最终都能被认定为刑法原因,还需要运用一定的标准进行限制筛选,找出其中应当让行为人对结果负责的行为,这就是所谓“法律原因”。不难发现,“法律原因”理论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宗旨想同,都是为了限定刑法上因果关系范围。然而对于如何选择法律原因,“近因说、“普通观念说”、“政策说”、“预见说”等各执己见,表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
一、参考文献的主要作用1、反映研究者的研究基础。科研工作具有继承性,大多研究成果是对前人研究的一种深化和拓展。2、尊重前人和他人的知识成果。参考文献是前人研究成果的一种表现形式,引用参考文献是论文作者的权利,而著录参考文献则是其法律义务,引用了前人的资料又不列出参考文献,会被认为是抄袭或剽窃行为。3、反映论文作者的科学态度。说明本文所引用的论点、资料和数据均有出处可查,以便读者核查。4、向读者推荐一批经过精选的文献。参考文献能为读者深入探讨某些问题提供有关文献的线索,帮助其查阅原始文献,进一步研读作者引用的内容,以求证自己的观点和解决自己的需求。5、节约论文篇幅。在科研论文中,作者引用或借鉴别人的方法和观点来佐证自己将要展开的论点等,如果把所涉及的内容全都写下来,有时候容易造成论文内容繁琐、重点不明。正确列出了所引的参考文献,论文中所需表述的内容凡已有文献所载者不必详述,只需标注参考文献号码即可解决。三、常见文献的类型及标识根据 GB 3469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以下各种参考文献类型: 参考文献类型 专著 论文集 报纸文章 期刊文章 学位论文 报告 标准 专利 文献类型标识 M G N J D R S P
对于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其文献类型标识建议采用单字母“A”;对于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建议采用单字母“Z”。对于数据库(database)、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建议以下列双字母作为标识: 电子参考文献类型 数据库 计算机程序 电子公告 电子文献类型标识 DB CP EB
四、电子文献的载体类型及其标识对于非纸张型载体的电子文献,当被引用为参考文献时需在参考文献类型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本规范建议采用双字母表示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磁带(magnetic tape)—MT,磁盘(disk)--DK,光盘(CD-ROM)—CD,联机网络(online)—OL,并以下列格式表示包括了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文献类型标识:[文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DB/OL]—联机网上数据库(database online)[DB/MT]—磁带数据库(database on magnetic tape)[M/CD]—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CP/DK]—磁盘软件(computer program on disk)[J/OL]—网上期刊(serial online)
英语组
21 世纪是科技和人才的竞争,而一流的教育才能造就优秀的人才。随着中国逐渐走向国际化,英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英语交际能力已成为优秀人才的重要指标。然而,我们目前的英语教育现状尚不能完全适应时展要求。因此,提出了“英语教师应该走向专业化”这一命题。
教师专业化是指“教师在整个专业生涯中,通过终身专业训练育专业知识技能,实施专业自主,表现专业道德,并逐步提高自身从成为一个良好的教育专业工作者的专业成长过程。也就是一个人‘普通人’变成‘教育者’的专业发展过程”。对教师专业化最基本的认识就是教师应该被视为专业人员。下面就英语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必要性及策略展开论述。
一、英语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必要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人类社会的社会化分工变得越来越细化。社会职业体现出前所未有的不可替代性,从而使得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事先的专门培训,掌握专门的技能,其职业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教师职业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这是由教育之本性决定的,也是教师职业的最根本的特点。在职业专业化不断加强的今天,它逐渐走向专业化是必然的趋向。
除此之外,新时代对人才要求的标准越来越严格,而人才的造就又离不开教育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作为人才造就者的老师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更有利于更高规格人才的培养,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对英语教师职业而言,英语新课程标准的实施强烈地冲击着传统的英语教学模式,给英语教师提出了新的课题新的挑战。在中国越来越走向国际化的今天,受教育者对英语技能的掌握显得尤为重要。而英语教师自身专业素质直接影响到受教育者对象的发展。要想成功教育学生,教师本身必须是成功的受教育者,而锤炼自身的过程,也是教师专业化成长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英语教师专业化发展势在必行。
二、英语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策略
(一) 确立正确的职业观
随着教师职业逐步走向专业化,教师的职业观也发生相应转变。在传统的观念中,教师职业被等同于程序化机械化的职业,这种片面性的理解偏重于教师对知识技能的掌握,而对教师专业素质及专业境界的提升等方面没能得到足够的重视,使教师无法形成自己的专业特色。当教师职业成为和医生、律师等同等的专业化职业时,它已经迈出了非常关键的一步。教师职业实践指向的对象是人的心理世界,人的心理成长是人类最复杂的领域,所以,教师职业实际上是人类社会最复杂专业工作之一。面对教师职业的专业化转型,作为教师的我们应该坚定对自己的职业追求,明确教师职业的核心价值和意义,进而形成专业化的教师职业信念。而正式这种信念正式教师不断完善自己、使自己的工作趋向专业化的内在动力。
英语教师的职业观更应该形成自己专业化追求。由于英语专业的特殊性,许多英语专业的学生往往经不住诱惑,选择教师以外的其它高薪职业。而作为选择教师职业的我们,应该明确自己的信念,进而在打造自己的教师专业化上面狠下功夫。
(二) 勤修基本功
教师的基本功既是教师职业中最基础的智慧和实践能力,也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坚实基础。以语言教学为主轴的英语教师应该主要具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功,即语言基本功和教学基本功。
语言的基本功是指运用英语进行基本的听、说、读、写的能力。广大教师在师范院校进行英语专业学习的阶段,都十分侧重语言运用能力的训练,也形成了一定的语言能力。然而,语言是常用常新的,只有不断地去使用它,才能不断地提升能力。英语教师首先面临的挑战就是脱离了一定的语言环境。在这样的情况下,英语教师的语言能力可能会出现停滞甚至倒退的现象。为了避免语言能力的下滑,英语教师应该有意识地为自己创造一定的语言氛围。除了在课堂上使用英语与学生交谈外,还应该保留用英语思维和读写的习惯,收听收看英语节目,参加英语角的free talk等活动。总之就是保持学习英语的良好习惯,形成语言能力专业化。##
教学的基本功是教师基本功的核心部分。由于教师的专业任务是教学工作,教学基本功又成为教师专业化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教什么样的“课”需要教师有什么样的教学基本功,但教师的教学工作差不多包括: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评定成绩、命制考题、解题、教学反思。因此,教师的教学基本功也就是完成上述各工作环节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备课应该形成一定的专业化规范,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确定都遵循一定的原则,做到备教材和备学生的有机结合,规范书写教案和教学预案。教学过程准确把握各种课型的教学重点和教学步骤,形成自己的专业化特色,形成独具风格的教学方式,使课堂烙上你的印记,你的课就是你专有的。批改作业、命制考题和成绩评定也是三项十分重要的专业工作,是与学生沟通的重要渠道。通过这三项,学生可以及时发现学习上的不足,不断进行改进提高,达到教育的目的。解题能力也是教学基本功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自己真正会解题,才能给学生讲题和命题。最后的教学反思是教师工作专业化重要体现。教学是一种遗憾艺术,课堂上出现的问题往往只有到了课后才可以进行总结。这就需要教师应该及时对自己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从而为自己的下一次教学提供经验。反思主要可以以反思日志和学期总结主要形式,重点突出自己存在的问题。
简言之,教师的基本功更加突显教师专业化。各地每年举行的教师基本功比赛就有利于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使真正优秀的教学精英脱颖而出,更加促进教师职业的专业性。
(三) 提升理论水平
理论是系统化了的知识,是前人对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性的相对正确的总结。正确的理论对实践会产生巨大的指导作用。因此,教学实践的顺利推进需要教学理论的有效指导。英语语言学习理论就是建立在语言学界前辈们的观察和研究的基础之上,对语言教学产生巨大影响的科学理论。教师专业化发展要求教师掌握扎实的理论基础,并将理论运用到教学实践中,真正成为教学的行家,而不只是传授知识的“教书匠”。例如,我们高一备课组曾经将语言心理学的理论运用到词汇教学中,研究记忆规律与词汇学习的关系,从而为同学们提供有效的词汇记忆方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这证明了语言学习理论在语言教学中的巨大作用。
依据建构主义的观点,提升理论水平必须进行理论学习。实现理论学习是多途径的。一、个人自学进修。教师利用业余时间给自己充电,研读各类专业论著、论文。有条件的还可以参加一些专业的培训班,比如一些短期假期培训、在职硕士等。在理论学习中,个人的理论水平得到较好地提升。二、集体学习。集体学习理论主要是针对全部任教英语教师。可以充分利用教研组活动、备课组活动,主要分为中心发言和集体讨论。中心发言是由一个老师详细介绍其最近学习的理论,让大家一起来学习。比如,我们教研组有些去过口语、任务型教学、新课标理论等培训的老师都会把取回来的经毫不保留地与大家分享。集体讨论主要是大家对一种理论发表自己的见解,并结合教学实际进行研讨。
理论只有运用到实践中才具有更深远的意义。而英语教师的专业化也更多就体现在把语言学习理论运用到实际教学。因此,英语教学应该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像任务型教学,它实际上灌输的就是一种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它主张以任务为主线,以真实生活为素材,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任务型教学应用要课堂上,可以调动学生主动参与的意识,使学生从“要我说”转变为“我要说”,使学生真正掌握所学的语言知识。
(四) 开展教研活动
英语教师要走向真正的专业化,还必须开展一些专业性的研究活动。一、观察并记录教学活动中的一些现象,形成一定体系的教学札记或学术论文。在教学中,我们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细心留意这些问题,加以积累总结,结合理论,深入研究,形成自己的反思笔记。二、开展课题的研究,确定研究课题、制定研究方案、实施执行、检验反馈、得出结论。例如,我们最近教研组在进行的校本课程的研究就是对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有力支持。研究表明,英语教学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学生的主动性学习过程参与及自我语言体验与运用。这种特质决定了英语教师专业化发展离不开校本课程研究与开发。校本课程是指基于学校自身的特点、条件及可利用的资源,开设内容广泛、切合学生实际的高中英语校本教材,为学生提供宝贵的资源,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拓宽学生的思维方式,补充课堂教学时间和容量有限的不足。我们这次的校本研究主要是围绕口语、写作、听力、阅读、文化概况和英美文学等十大板块展开研究,开发相应的教材,并进行实施、改进、提高。
通过专业性的研究活动,我们更准确地把握住了教学的规律和方法,为教学质量的提高提供可靠的实践依据。
三、结语
建构主义提供了一种与传统的客观主义不同的学习理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习不是由教师向学生传递知识,而是学生自己建构知识的过程,学生不是被动的信息吸收者,相反,他要主动地建构信息的意义,这种建构不可能由他人代替[1]。建构主义学习活动过程是以学习者为中心,因而学习者就更具有兴趣和动机,能够鼓励学习者进行批判型思维,能够更易于提供个体的学习风格,也容易建构信息的意义。
现在全国各高校都逐步重视计算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工作。在计算机应用型人才培养工作中,教学工作是重中之重。在教学过程中,教学方法的正确运用会使我们的教学工作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如何有效地运用建构主义的教学方法应用于计算机应用型人才的教学过程中呢?本文基于此探讨了建构主义的基本教学方法,并结合近些年来的切身的教学体会,给出在计算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教学过程中如何去运用这些方法进行教学,希望给计算机应用型教育的教学方法的改革带来帮助。
1 建构主义的教学方法
1.1 学习环境建构主义认为,学习者获得的知识是在一定情境下,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如人与人之间的协作、交流、利用必要的信息等等,通过意义的建构而获得的。理想的学习环境应当包括情境、协作、交流和意义建构四个部分[2]。
(1) 情境。学习环境中的情境必须有利于学习者对所学内容的意义建构。在教学设计中,必须创设有利于学习者建构意义的情境,这一环节最为重要。
(2) 交流是协作过程中最基本的方式或环节。学习小组成员之间必须通过交流来商讨如何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意义建构的目标,怎样更多的获得教师或他人的指导和帮助等等。协作学习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交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学习者的想法都为整个学习群体所共享。交流对于推进每个学习者的学习进程,是至关重要的手段。
(3) 协作应该贯穿于整个学习活动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协作,对学习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假设的提出与验证、学习进程的自我反馈和学习结果的评价以及意义的最终建构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推荐阅读:高校工商管理本科学生毕业实习毕业论文
(4) 意义建构是教学过程的最终目标。建构的意义是指事物的性质、规律以及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
在学习过程中帮助学生建构意义就是要帮助学生对当前学习的内容所反映事物的性质、规律以及该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达到较深刻的理解。
1.2 建构主义常用的教学方法在建构主义的教学模式下,比较成熟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抛锚式教学(Anchored Instruction)。这种教学要求建立在有感染力的真实事件或真实问题的基础上。确定这类真实事件或问题被形象地比喻为抛锚,因为一旦这类事件或问题被确定了,整个教学内容和教学进程也就被确定了(就像轮船被锚固定一样)。建构主义认为,学生要想完成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即达到对该知识所反映事物的性质、规律以及该事物与其它事物之间联系的深刻理解,最好的办法是让学生到现实世界的真实环境中去感受、去体验(即通过获取直接经验来学习),而不是仅仅聆听别人(例如教师)关于这种经验的介绍和讲解。由于抛锚式教学要以真实事例或问题为基础(作为锚),所以有时也被称为实例式教学或基于问题的教学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负伤、致残者,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关系到维护千百万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一、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覆盖人员范围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上是“全民企业执行”、“集体企业参照执行”。改革开放后,涌现出大量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这些企业中,有不少企业劳动条件较差,不重视安全管理,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率较高,而国家又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劳动保护法规,在“预防”上予以强制及约束,也没有相应的工伤保险法规强制对职工进行工伤保险,甚至出现有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只发工资、不管伤亡的“生死合同”现象。
工人为了赚钱与雇主签订“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一切损失由工人自己负责。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此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没有强制的工伤保险作为后盾,赔偿也是不可期待的。即使很多劳动者没有签订所谓的“生死合同”,用人单位也往往是在出现工伤事故后,草率处理或仅付给受伤害者医疗费用,或索性与受伤害者“解除合同”,将其踢出单位大门,对于死者的赔偿也不一致。尤其是在三资、私营、乡镇企业中的职工中缺乏劳动保护,发生工伤后,以双方“私了”方式对工伤职工只支付极低补偿金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由于工伤保险没有立法,大部分外资、港澳台及私营企业不愿参保,严重制约了工伤保险的发展速度。
(二)必须进行改革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工伤保险是我国目前政府文件唯一提出在“中国境内”实行的社会保险项目,范围比较广泛,但目前社会化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较低。工伤保险范围的扩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它保证社会公平原则的贯彻和社会成员的安全,并保证企业机会均等、效率优先的竞争原则得以实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伤保险制度要逐步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在我国,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尽快把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中来。这些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差、设备陈旧,发生工伤事故的数量已占全国工伤事故的一半。只有实行工伤保险的“广覆盖”,才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减轻企业的负担,保证职工发生工伤时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险待遇。如果没有一种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机制,一旦发生事故或意外,企业就要单独承担全部风险,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实行工伤保险就是要通过社会共济,达到风险分担的目的,免去企业的后顾之忧,从而改善整个投资环境。深圳市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受到了企业的欢迎,更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国外一些国家的工伤保险社会化程度都是很高的,职工和企业双方面都得利。当然“广覆盖”是一个滚动发展逐步推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参加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不能少缴费甚至不缴费也享受同等待遇。
二、工伤的认定标准问题
(一)我国工伤认定的标准及其存在问题
1.现行制度中工伤的认定标准
在工伤保险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对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因为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因工伤亡者优于非因工伤亡和疾病受害人的待遇。我国目前对于工伤的认定,立法主要采用列举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明确、具体。但是,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可能使应当按照工伤处理的工伤伤亡被排斥在工伤范围之外。
我国现行工伤认定的依据是劳动部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工伤的认定,规定了10条界定标准,对全国企业统一工伤标准和认定工伤,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使大量的工伤得到工伤保险的认可和法律的保护。但实际中仍有一些工伤事件按10条标准难以界定,例如,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于深夜在办公室被害可否认定为工伤?职工值班期间外出用餐突发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
2.现行工伤认定的10条标准存在着词汇界定不明晰的问题
《办法》界定工伤的标准表达含混,很多词汇的含义难以界定。例如,“履行职责”的范围有多大?如果包括了职工正常上班从事本职工作的行为,为何上班时间遭人蓄意伤害却得不到工伤认定;因“公”与因“工”又该作如何划分?
笔者认为,可对“履行职责”作扩大理解,在正常生产工作中遭受的不法侵害导致的人身伤、残、亡,也应划入工伤范围。只要劳动者在工作生产的时间和区域内从事正常工作生产,遭遇来自他人的伤害,就应认定为工伤,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因“工”作为工伤,应该是无可非议的。目前难以把握的主要就是因“公”。公与私相对,因“公”是为了区分因“私”,由于个人私事而造成的伤害不属工伤范围。这也许就是因工与因公这两个词同时出现在工伤保险法规中的原因。但是因“公”的尺度较难把握,因“公”与因“私”某些时候不能完全的区分。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0]4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暂时缺乏证据,无法判定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笔者以为,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此规定对受伤害的弱势劳动者的保护不利。应当先认定为工伤,使受伤害的劳动者能尽快康复和恢复劳动能力,若确认不是工伤,则可向劳动者追偿。
3.不认定为工伤的6种情况
《办法》中还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中的一个主要原则就是“无过失责任”原则。所谓无过失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其作出伤害赔偿。在这个原则中排除了受害的劳动者本人的故意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导致自身的致伤、残或致死,用人单位及雇主可免责。工伤保险制度源于近代私法中的雇工赔偿制度。最初,劳动者只要存在过失或过错,雇主即可免除责任。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不断加强,发展到现在,劳动者的严重故意才能构成雇主免责的要件。
我国的劳动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限定雇主免责的要件,但基于对劳动者权利的倾斜保护,笔者以为也应该对用人单位及雇主的免责条件进行严格限制。而《办法》中的6条内容规定不明确,存在着难界定、尺度难把握的问题。如果一概不认定为工伤,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比如蓄意违章,蓄意与故意的尺度如何把握?在工作过程中明知是违反工作纪律的,仍然故意违章,这是否算蓄意违章?目前还缺乏对蓄意违章的权威的解释。有学者认为,蓄意违章,一般是指职工凭主观臆断,故意制造事故以达到个人目的;或因违章行为发生事故,但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任其扩大;或经常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劳动者及其家人蒙受着巨大的不幸,因此要朝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倾斜。而且相对于受伤害的劳动者而言,单位取证要容易一些。但是,如果所有的举证责任都由单位一方承担,又会过度加重单位的责任,所以劳动者一方也应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在西方国家,没有独立的劳动法律部门,劳动法包含于民商法之内,而民商法一般都涉及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也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劳动者虽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还无法也不可能达到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同等的地位,因此不可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简单地说,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的伤亡属于工伤,举证责任的分担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用人单位主张不属于工伤,就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三、工伤保险的待遇问题
(一)我国目前工伤保险待遇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目前工伤保险的待遇构成还是比较合理的,但待遇标准和水平均偏低。现行的工伤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都是按本人标准工资计发的,基本上还是五六十年代的标准。改革开放后职工收入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与工资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再加上待遇没有正常的调整机制,伤残待遇及死亡抚恤就显得更低。伤残职工及死亡者遗属本来就属于社会最困难的群体,在此情况下,他们的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1.待遇项目不完全,缺乏明确的、专门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规定。职工无论轻伤、重伤或死亡,只有医疗免费及勉强维持最低生活的待遇,死亡待遇和残疾待遇都过低;没有一次性抚恤待遇的制度,不能适当弥补职工及其家属突然遭受不幸所造成的损失;劳动者自身劳动价值得不到承认,工伤职工在心理上失衡,损失得不到适量的弥补,这是社会对具有不同风险等级的行业、企业的价值不予承认的表现。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没有明确规定各项目随工资或物价水平的增长而变动,使工残职工生活水平相对降低。由于待遇长期不作调整,全残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难以保障。
关键词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前伸性” 模拟法庭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是本科教学中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是对学生四年所学知识和技能的一次综合性的应用,同时也是高校本科教学实践的一次检验。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关系着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人才培养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然而,传统的本科毕业论文有以下通病:选题大,观点旧,理论脱离实际,内容空泛,由此带来的拼凑现象,甚至是涉嫌抄袭现象在所难免,此种现象已经严重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宗旨,尤其是对于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来说,本科毕业论文模式更应当与应用型综合性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吻合,更应当强调学生毕业论文的应用型和实践性,因此,必须对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模式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
1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改革目标及措施
受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缺乏实践能力的训练,存在着一个理论到实践的鸿沟。鉴于法学教育天然具有学术研究性和职业技能性两方面的特点。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他指出,在法律的学问的培养方面,“第一个步骤,当然是在认识法律,究竟法律是怎么一回事,怎样一个东西。第二个步骤是在运用法律于认识法律之外,再注意如何运用这个法律。最后一个步骤,我们于认识法律,于运用法律之外,应当知道哪种法律是适应现实的时代和社会,并且如何可使法律现代化、社会化。”我国的现代法学教育普遍忽视了第二个和第三个步骤。由于教育理念的偏差,导致法学专业学生缺乏有效的实践技能培训,综合素质较差。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进一步深化和改革,改革的目标应界定为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具备问题解决、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研究、事实调查、交流、咨询、谈判、诉讼、法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了解并应对职业道德问题的能力的综合法律人才。
我院立足这一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对本科毕业论文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与探索。在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中增加模拟法庭演示考核的实践环节,要求学生自己选择案例、设计模拟法庭,并通过模拟法庭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自己体会、感受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最后针对所选取的典型案例中其感兴趣的法律问题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
2 注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撰写的“前伸性”能力培养
按照上述毕业论文的改革模式,要求法学本科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能力:第一,运用法学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第二,熟悉司法审判技能,完成法律职业角色的扮演;第三,分析总结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进行研究。这些能力的培养绝不能靠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准备一蹴而就,而是要将完成毕业论文所需能力的培养进行“前伸”,拓展并延伸到整个法学本科教育培养过程中,与日常教学(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案、课程论文、学年论文、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社会实践、法律援助等等)相协调,并融入其中。
我院开展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增设模拟法庭演示考核的实践环节的改革模式,就是希望通过模拟法庭这种跨越理论与实践的教学方式,检验学生是否具备了实用型法律人才的素质。按照这一毕业论文的改革模式,不仅对学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且作为考核的教师来说也是一个挑战,教师需要协助学生依次解决以下这些问题。
第一,如何选取典型案例。社会纠纷层出不穷,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案件不断涌现,然而何种案件适合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设计和再创造,适合学生编写各种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值得考量。
第二,如何避免模拟法庭设计及毕业论文流于形式。尽管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在模拟法庭的特定情境中,身临其境地进行演示,但个别学生草率应付的情况很难避免,如何要求学生提高认识,并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
第三,如何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创新。创新是学术的价值和生命所系。学生的认知水平所限,学生独立思考的空间有限,如何通过教师有限时间的指导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
为此,笔者将以本人承担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为视角,来具体探讨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培养法学本科生撰写论文的能力。
“前伸性”能力培养注入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 模拟法庭是为法学学生举办的讨论模拟或者假设案例的虚拟审判,是教授审判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庭审技能、具体审判制度以及法律文书写作等职业技能的一种教学方法和课程,是法学本科专业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模拟法庭的实践课程中,学生成为了课堂的主角,承担了某一特定身份的法律职业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责任,需要将其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综合运用于具体案件中。这一教学方法有利于全面提升学生的法律知识、实践技能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
以本人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而言,其教学内容主要是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步骤和方法,具有内容琐碎复杂、实践性强的特点。这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必须设置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通过学生亲临其境地参加法庭审判过程,感受诉讼的环节及规则,远比教师在课堂中的单纯讲授要生动得多、形象得多。
2.1 明确教学目标
教师作为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指导者,应在开展教学活动之前明确教学目标。笔者认为,模拟法庭教学的目标应立足于实用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渐进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第一阶段,让学生熟练掌握民事审判的法律法规及基本程序步骤;第二阶段,引导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那样去思考,培养其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包括如何分析案情、收集和运用证据、适用法律规定、制作法律文书、进行法庭辩论等;第三阶段,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通过模拟案件的审判让学生产生对法律的兴趣及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进而转化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并将这种感受自觉演化到未来的职业生涯中。
2.2 选择模拟案例
社会纠纷众多,案件难易程度不同,教师必须考量哪些案件适合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进而实现由教师指定案件逐步演变为学生自己选择案例进行模拟审判的过程。因此,教师在指定案例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要紧扣课程内容,设置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是为课程教学服务的,希望学生通过模拟法庭加深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因为案例的选择必须与课程内容有衔接,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专业课程进行理论上的延伸和拓展;二要难易程度适中,简单的案例会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习讨论的兴趣,而过难的案例会让学生无所适从,打击到学生的积极性。此时,指导教师要掌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地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三要预留争议的空间,案例中的争议问题往往会激发学生的讨论兴趣,为学生提供辩证分析问题的空间,激活学生的学术创新精神;四要贴近学生的生活,尽量选择他们生活中熟悉的案例,增加其学习兴趣。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笔者的民事法学课堂的模拟法庭案例选择了“学生溺水死亡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方面,案件当事人角色扮演涉及学生、家长、学校等多方,案情贴近学生的校园生活,容易找到共同语言;另一方面,考虑到大二学生已掌握的法律知识,该案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学生能够通过查找资料找到和掌握的法律依据。
2.3 组织模拟审判
模拟法庭作为一个教学环节,应该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按照模拟法庭的审判规律,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分派角色。指导教师应先对学生介绍模拟案例的案情,但要注意对一些细节交代不必过于详细,提供给学生一些可以发挥的空间。学生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自愿报名选取模拟角色。当然,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特长并征询其意见后,做一些适当的调整。分派角色完成后,可将学生分为不同的模拟法庭角色组,如法官审判组、原告与律师组、被告与律师组、书记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组等,便于学生进行集体讨论。教师可对每一组学生下达具体的任务,让其分头进行准备。
(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为了使学生了解并熟悉庭审程序,可组织学生观看法庭民事审判的教学视频资料。 在观看过程中,教师应详细介绍整个庭审流程,如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法院宣判阶段等,以及每一阶段应完成的任务。同时,给予学生搜集资料、讨论问题的时间,教师此时只需做一个旁听者,不应主动提供意见,但可以给予指导性意见,启发学生自己去寻找解决问题的(下转第59页)(上接第48页)方法。
(3)开庭审理。为使模拟法庭的效果贴近真实的法庭审判,笔者所任职的法学院专门改装了一间教室作为模拟法庭,供学生模拟审判之用,并且配备了法官服、律师袍及法锤等装备,设置“审判人员”、“当事人”、“人”及“证人”席等。整个审判过程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由学生承担法官、辩护人、证人、书记员等职能,组织法庭审判、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指导教师应认真观察,及时记录庭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程序是否遗漏或错乱、法律语言是否规范、法律知识是否运用准确、辩论逻辑是否清晰等。
2.4 模拟审判结束后的总结
模拟法庭审判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教学工作的结束。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进行庭审后的总结,让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对自己的表现发表意见,特别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确定、法律文书的拟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展开讨论。在学生发言的基础上,指导教师可结合模拟法庭的表现进行全方位点评,如案件的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庭审程序是否按顺序进行、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准确得当等等。通过肯定教学成果、解决疑问以及指出不足,启发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才素质。
关键词:东北;老工业基地;法治环境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是一项需全面调度,和谐并进,各要素互相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共同发展的系统工程,如老工业基地改造中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实体的转制,技术、资金、人才的引进,政策、制度、环境的保障,社会的稳定等。这些要素的综合状况如何,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展和成效,丧失或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将产生不良的影响,制约或阻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程。其中,法治环境的保障是振兴中不可缺少的条件,老工业基地振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既是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标志性成果,也是振兴过程中的基本保障。本文试图就法治环境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影响、现实状况对法治环境的迫切要求、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应着力解决的相关问题等进行一定程度的探讨。
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目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程中,人们普遍重视产业结构的调整,资金和项目的引进,经济指标的提高,却往往忽略和轻视人文环境,法治环境,人的观念、意识等软环境的建设。而这些要素既能反映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成果,又对老工业基地振兴产生不可忽视的作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各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各种要素的作用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任何一种要素的作用。这是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要求。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看,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是实现全国和谐发展的要求;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实现经济、科技、人文、法治等的全面和谐发展,同样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目前存在的一种倾向是,片面地认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就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经济,片面追求经济指标,这是不可取的。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央政府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老工业基地要加快市场化进程,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赖于完备的法律、制度、政策体系,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制度、政策的作用几乎无所不在。
首先,国有企业改革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与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造关系密切。实践表明,构造多元投资主体,改变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内部化的财务预算硬约束机制,是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重要途径。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当前国企改革的核心。这场伟大的制度创新,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功能。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区域经济民营化的同时,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调节政企关系。在国有资产运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方面,要尽快建立明确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小型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制止化公为私、逃避银行债务等现象出现,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其次,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法律的制约。政府职能转变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和振兴中的关键一环,这个问题不解决,再好的方案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为此要切实解决政企不分,政府对经济事务干预过多、过深,而公共服务又严重不足的状况,把政府经济工作的着力点转到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和法规、规章等方面上来,全面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给投资者、创业者以稳定预期。政府应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优势企业的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应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完善重大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切实放开搞活企业,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切实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各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有的不仅不能促进经济发展,甚至妨碍经济发展,妨碍振兴,应及时加以改进。
第三,大力引进民营资本涉及诸多法律与制度问题。近年来,老工业基地各级党委和政府不断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民营经济发展很快,出现了总量和效益同步增长的可喜势头。但是与发达省份相比,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总量小、规模小、效益不高。事实表明,振兴老工业基地商机无限,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很大;同时表明老工业基地的国企改革、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域外民营企业资本的参与。事实上,国家作出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决策后,许多南方民营企业跃跃欲试,到东北考察咨询,洽谈投资,政府应予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激烈,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大型民营企业没有形成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经营管理水平普遍较低,企业融资困难,缺少复合型人才等等,制约着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而一些民营企业偷税漏税,产品质量不高,缺乏诚信,不正当竞争,劳资关系不协调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认真引导和规范民营企业的行为,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民营企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还应做到严格执法,遏止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四,健全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需法律制度的完善。老工业基地的就业问题不同于工业化过程中普遍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需要特殊的制度与政策扶持。为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国家已经制定出台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政策。一方面要用好普惠性政策,确保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针对老工业基地的实际情况,落实好特殊政策。在研究制定政策时,要切实把着重点放在促进人的发展方面,放在就业和有利于人们安居乐业上,强化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衔接配套起来,形成具有合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从促进社会发展、增加就业、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增强消费动力出发,推动老工业基地改造。
第五,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与制度的完善。实行市场经济以来,老工业基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难,诚信的缺失就是目前所面临的困难之一。某些领域出现的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重新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伦理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当务之急。重新构建诚信伦理,就必须建立市场经济的诚信机制,完善失信的惩治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维护诚信的有效奖励机制。为此,应构建全国性的信用管理体系;制定专门的信用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综上所述,振兴老工业基地有不可缺少的各种要素和条件,加强法治,实现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依法振兴,是加快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基本条件之一。只有具备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有效保障老工业基地的顺利振兴。法治环境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证稳定的经济运行、经济发展秩序。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经济发展,可能有各种直接的影响因素,如经济犯罪和其他各种形式的犯罪影响振兴;违背市场规则和法律,侵害市场主体的各种民事权益影响振兴;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影响振兴。解决这类问题有教育和管理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法治,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充分运用体现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才能排除影响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各种违法犯罪因素的干扰。第二,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也是法治的经济。市场的竞争,应是市场主体在公平、公正环境下的竞争,只有公平和公正,才能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假如没有公平和公正,情况将会如何?坑蒙拐骗,欺行霸市,市场何以存在和发展?若要实现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必须加强法治。第三,创新有效运行的机制和科学进步的制度。一方面,机制和制度的建设包括了法律运行机制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一般意义上的机制和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
二、现实状况要求加快法治环境建设
如何评价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应当重点考察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程度和水平是否与全国法治进步的程度相一致,是否与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要求相适应,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①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完善程度;②行政机关是否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严格执法,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服务群众;③司法机关是否能准确、合法、及时、公正地适用法律,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④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是否能带头遵守法律,抑制特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⑤广大人民群众是否能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既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能进行法律监督,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⑥通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实际调整,使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惩治,社会关系和谐,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
为此,笔者专门调查了东北某市老工业基地改造中的上述相关问题,本文仅就其中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状况进行简要评析,这可以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加强法治环境建设,是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的。
1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
(1)近年来该市行政执法的改进和取得的成绩
在老工业基地改造过程中,该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正努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消除和减少各种“低级执法”现象。近年来,在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执法环境的形势下,各级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中“同类权限”集中管辖的改革思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所谓“同类权限”集中管辖,是指将原来的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对某一行政事务均可行使管辖权的管理,归口为一个部门管辖。其特点是:集中行使的处罚权范围广、项目多,执法重心下移;量化执法指标,执法行为程序化;机构精简,执法效率提高。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执法机构多、处罚重复、职能交叉、多层多头执法、执法随意性大等弊端。从“同类权限”的集中管辖的特点可以看出,它能解决一些执法中的“顽疾”。
(2)行政执法的问题和不足
由于历史、人们思想观念等多方面原因,一些行政机关和部门在行使执法权力和职能的过程中,出现各式各样的偏差、漏洞甚至违规违法行为。它不但背离法治的主旨和精神,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引发执法纠纷,而且还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伤害民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执法程序“随意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均有规范的程序,但长期以来,一些基层机关的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胡乱执法、口头执法、以言代法的行为和随意处罚的情形比较常见。当前行政执法纠纷的另一个热点是,超越法律授权行使所谓的执法权,或者无限扩大法定的权限,严重偏离法治精神。第二,执法行为“利益化”。尽管行政执法机关财政基本实现收支两条线,极大地遏制了以法谋“钱”的行为,然而由于其中大部分单位实行按比例返还或超过基数返还的办法,即上缴的越多返还的也越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收入仍然与个人奖金息息相关,因此仍存在过度执法、乱执法、乱罚款等现象。还表现出在一些公共服务性、没有经济利益领域的“不作为”方面的问题。
2司法现状的分析
(1)近年来该市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绩
在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过程中,该市的各级司法部门正积极努力工作,围绕“振兴”的主题,把工作重点放在促进发展和振兴上,努力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振兴老工业基地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司法改革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具体表现为:执行程序中的改革取得突破;审判监督中的责任体系形成;基层法院的基础工作出现新局面。
(2)司法实践的不足和问题
一是审判质量和效率仍有较大差距,审判作风上的问题尤为突出。有的法院积案仍然较多,裁判错误、人为拖延、隐性超审限、消极不作为的问题仍明显存在。出庭不准时,接待不守时,庭审不规范,精力不集中,对当事人语言粗鲁,态度蛮横,办关系案、人情案的仍大有人在。
二是审判管理监督机制仍不完善,完整科学的工作质量考评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一些部门落实审判监督责任的规定不自觉、不认真、不敢负责任。监督体系不健全,导致质量评价参数不完整,有漏洞。
三是以人为本、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仍需完善创新,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一些法院不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不注重对优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对部门和单位的消极落后现象乃至违法违纪人员不敢管。
四是基础工作仍是影响法院整体水平和形象的主要问题。虽然多数基层法院的工作有了明显的变化,但对有的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仍然意见较多。其主要原因不是物质装备条件差,而是领导班子的自身作用和管理水平比较低,审判的质量和队伍的廉洁文明程度比较低,在率先垂范、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方面有一定差距。
三、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应重视和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
法治环境的改善,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不仅相关国家机关、职能部门要负起责任,全社会都应积极介入。在法治环境建设中要解决的问题,有的可直接服务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的虽直观看来没有直接作用,但间接作用仍不可忽视。
1努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1)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如果原则性较强,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才具备可操作性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应及时制定相配套的法规、规章。此项工作做得好,既有利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地方的法律适用。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对于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中出现的特别的法律关系需地方立法调整的,应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果国家法律已有原则性规定,应以已有规定为基础,适应老工业基地改造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如果尚无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则应以宪法和其他法律精神为指导,制定出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3)对于国家目前尚未立法,现实又迫切需要强制性规范来调整的,深化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新的法律关系,应加以研究,适时制定出新的法规、规章。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及时调整新的法律关系,解决矛盾和冲突,做到有章可循,还有利于为国家的立法进行有益的探索,为制定全国性的法律奠定基础。当然,此类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应避免盲目性,既要探索,又要稳妥;要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2努力建立执法、司法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如前所述,行政机关的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司法适应改革的要求,特别是为适应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要求,曾做出很大努力,也取得了相应的成绩,同时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这些问题得到切实的解决。当前,在建立良性工作机制上,应重视解决如下问题。
(1)关于行政执法“随意化”、执法行为“利益化”的解决机制。目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属“低级执法”行为,完全脱离了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其状态的形成既有客观环境的因素,也有执法者自身利益的因素,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特殊现象。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准确限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空间过小,将限制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空间偏大,将为随意执法创造条件,适度的自由裁量空间的规范,应是努力追求的目标。当前的自由裁量权偏大仍是主要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法规规章自身的冲突、因利益驱使所作的利己解释、长期形成的习惯影响等。
第二,要努力破除特权思想。执法机关运用权力、行使权力,较易形成特权思想,传统观念的影响也较易为特权思想寻找到根据。因此经常能看到,一些行政人员对已实施的法规、规章不严格落实,一些行政官员在不准公众抽烟的场合随意抽烟等。如果行政人员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化身,那么在行政执法程序上的“随意化”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三,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当前针对行政行为常设的监督机构有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各级政府法制办。由于职责分工和隶属关系等原因,目前其监督作用仍很有限。因此应进一步加强这些监督机构的作用;还应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从法定程序上,要充分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
(2)关于执法、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问题。法律赋予了执法、司法机关对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只有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才能使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得到公平的实现,才能使行政、司法人员的执法、司法水平受到客观的评价。但目前干扰因素较多,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干预,同级其他机关的干预,某一机关内部领导的干预、部门之间的干预、同志之间的干预等,都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应当建立一种良性机制,排除干扰和不良影响。
(3)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办错案的情况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如主观恶意的枉法裁判,因业务能力较低导致的对事实认定的错误和对法律理解、适用的错误等。无论何种原因,出现错误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视具体情况承担的程度有所不同罢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的质量,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目前尽管有责任追究的制度,但作用有限,效果有限,对错案的抑制程度有限。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使司法人员谨慎从事,使他们认识到,如果出现错误,就将面对不利的后果,而不仅仅是扣发奖金了事。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司法人员的流动机制,多渠道选拔司法人员,不称职的、出错较多的,应及时调离,转到其他岗位。
(4)关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问题。目前人们对超期羁押、超审限办案的情况意见颇多。一方面,司法人员抱怨工作量大,无法按期办案;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工作时间进行各种应酬,不在岗位的现象大量存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是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而解决此类问题,重要的仍然是制度和机制的建设,解决的方式也很多。其中,解决法官超审限、提高审判效率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法官当庭裁决的机制。即改变目前的开庭、休庭、择期判决的状况,由合议庭将多数案件庭审后当庭判决。其意义主要表现为:①当庭裁决明确了主审法官的责任,有利于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②当庭裁决方式有利于防止人为干扰,增强裁决的公正性;③当庭裁决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
(5)关于加大执行力度问题。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难,是目前的一个普遍性问题。而如果判决得不到执行,将形成恶性循环,影响法院的威信,影响法律的尊严。虽然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媒体上曝光、对当事人拘留等,但效果仍不明显。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仍需加强制度和机制的建设。
3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尽管近年来各级国家机关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不能满足于已有成就,面对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和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的实际,法治教育仍需加强。
首先,在对教育对象的法律认知程度的评估上,应坚持客观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从总体上评价,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年增强,对法律的本质、功能和作用的理解逐渐深化,对法律的应用趋于理性。同时,不同主体的法律意识是不同的,法治教育应因人施教,突出重点。
其次,在教育内容上,既要对有些法律进行重复性教育,又要注意对新颁布的法律的宣传教育。曾经进行过的教育,如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虽然曾是法治教育的重点,但由于教育对象的不同,教育时间较久而导致有效性弱化等,对于有些教育对象,仍有继续教育的必要。对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修改后重新颁布的法律,应当有重点地选择与教育对象和现实社会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