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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市场优选九篇

时间:2023-01-30 20:44:40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招标投标市场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招标投标市场

第1篇

我们都知道,政策具有引导和规范的作用,一定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活动的开展。所以,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方面,首先做到的就是制定相关的切实可行的投标招标政策,以此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市场建设。所以,现阶段在制定的水利市场投标招标相关政策中,我们应该明确水利工程投标招标的原则,明确规定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应该全部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的原则进入公平的交易平台和市场,切实把握好整个招标活动开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除此之外,我们应该注重政策执行者的行为。所谓政策执行者就是指项目法人。我们国家在项目法人这一块,已经根据公共事业的各种特点和性质,为了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约束,明确了项目法人自身所具有的各种权利和义务,阐述了项目法人的各种管理办法和技巧,所以,在项目法人的组建过程中必须满足我国《招标投标法》相关的要求,从而做到真正实施自己的权利,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要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二、落实工作,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建设的透明度

目前,在制定好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政策后,第二项工作就是落实工作任务和目标,从而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市场建设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所以,当建设项目统一进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后,我们应该注重紧抓工作的落实情况。例如,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应该坚持自身的原则和规范,通过以身作则的表现,能够遵守招标投标纪律。在对评标专家进行评标活动环节中,首先要做到尊重各位评标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不能够施加个人的愿望和压力,表现出趋向看中的企业和公司,影响和阻碍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进行。除此之外,我们还要从源头上杜绝水利工程建造领域腐败和受贿的各种违法行为。我们都知道,在现在水利工程招标过程中,很多企业和公司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从而进行行贿,他们通过行贿行为收买相关工作人员,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的规定。同时,这也使其他真正拥有实力的公司失去机会,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也不能保证一定的质量和安全,所以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总而言之,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市场的建设中,我们应该重视狠抓工作落实,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保证各个企业和公司能够公平竞争。

三、强化监管,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建设的成效

第2篇

【关键词】 招标投标环境 市场经济环境 规范 探讨

Abstract : This paper on tender and bid environment and market economy environment standard is discussed.

1.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对于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意义

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建设项目中最为普遍以及最为重要的方式。招标投标涉及到工程的勘察设计、决策咨询、建设管理、工程施工,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的供应等诸多方面。对工程招标投标环境的规范实际上也是对市场经济环境的规范。

招投标活动具有一次易、采购程序规范化以及公正、公开以及公平的竞争原则等主要特点。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高级的、相对成熟的交易方式,通过对招标投标的要求和条件进行事先公布,众多的投标人可以按照相同的条件进行竞争,这体系那了公开、公平以及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一方面,招标投资的每一方都要对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追求;另一方面,招标投标运作过程还必须对科学的、稳定的以及规范的程序加以严格遵循。正是这种公平机制,使得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与组合得到了实现,使资源配置得到了优化,因此严格的对招标以及投标活动进行规范,对于招标人以及投标人而言都是极其重要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招标投标能否使信息揭示以及信息传播等功能及爱意发挥,有效的对信息不对称问题加以减少从而对交易成本加以降低,同时还能使得局部均衡作用加以发挥,使得招标人以及投标人之间达到最优。

2.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体制以及监管制度尚不健全

建筑业的地方立法比较早,具有一定的法制基础,但是法规配套现在还不够完善,面对形势发展的需要还不能完全的适应;同时有法可依但是执法不够严格等情况还较为严重;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网络,但是场外交易以及规避招标等问题仍然存在,在对有形市场的规范上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承包商的清出制度以及市场准入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于不同工程类别,不同资质以及专业的承包商的投标范围还没有做到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大中小企业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造成了市场竞争的秩序混乱不堪;招标单位缺乏关于招标资格审查的标准,很多不合格的招标单位进入了交易市场。

2.2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不够规范

近些年来,我国的招标业务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大牛市工程招标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社会认识也相对滞后,工程招标机构的自身建设更是相对比较落后,在很多方面就要求招标机构要加强自身的建设。对于合同条件中争议的解决较为混乱,建设工程的合同还不够规范,以及对于合同的风险管理,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当前,我国建设市场机制还不够成熟,信用观念在建设市场较为淡漠,同时从业行为的规范也较为缺乏。一方面,对于业主的行为,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地制约,回扣、压价、垫资以及拖欠等被形象的比喻成压在承包商头上的几座大山。另一方面,在承包商身上时常发生非法转包、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延付工人工资等现象。所有的这些都会成为导致建设市场行为混乱以及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根源。

3.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探讨

3.1招标投标市场规则

3.1.1市场准入原则

市场的进入需要对一定的法规加以遵循,并且对相应的条件还要加以具备,对于不再具备条件或者采取出借证书、挂靠制造假证书等欺诈行为应该采取清出制度,同时还应该对资质以及资格管理加以完善,对于工程项目经理的动态管理应该给予特别的加强。

3.1.2市场竞争规则

对于各种市场主体而言,市场竞争规则是其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的行为准则的保证,为了对平等竞争加以实现,政府还必须对保护公平竞争的规则加以制定。《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及那些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和法规都对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加以制定,并且通过逐渐的实施而更加细化和具体化。

3.1.3市场交易规则

交易必须做到公开,但是涉及保密以及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交易必须做到公平;交易必须要做到公正。

3.2相关机构

招标管理机构作为法律所赋予的对招标以及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相关部门,其应该成为独立的监督和行政管理机构,应该将目前具体的实物性监督管理转变成为程序性质的监督,将事前以及事中监督变为事后监督。同时还应该对相关工程建设招标法规的检查以及制定进行负责,并且还应该对招标纠纷的仲裁以及协调进行负责,同时还应该负责招标机构的认定等工作。

在《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招标机构应该是那些从事招标业务并且可以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上的中介组织,我们从国际上来看,可以看出招标机构是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筑市场中不能够缺少的重要的力量。

4.关于预防招标投标职务犯罪的几项措施

4.1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现在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可以对这些情况加以针对,对过去的那些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以及完善。同时,可以将我国的实际和国际化要求相结合,建立一定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使之能够与国际相接轨,在对招投标活动中的管理办法不断进行调整时,要对市场发展规律的要求加以遵循,用法规、法律以及规章制度对经济行为加以规范,对《建筑法》以及《招投标法》的配套措施加以完善。

4.2建立统一的招标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以及服务时招标机构的主要相关机构。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招标管理机构,其次是招标监督机构,最后是招标中介服务机构,这三个层面使得招标监督、管理以及服务这三种职能相互分离,同时形成相互制衡的体制。这样来对招标工作进行集中化的管理,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部门限制以及对招投标市场加以净化。

4.3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

以政府的名义打破行业以及地区界限,对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加以建立,同时按照统一的评审以及入库标准,对评标专家库进行统一的管理。对强制招投标监管的范围以及限额加以明确,强制招标项目,同时评标专家还必须在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的有效监督下,当在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进行抽取时,要采取随机的方式。

4.4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有形市场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规则,对行业以及地方封锁的干预加以克服后,各级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并且集中地招投标有形市场,在这个有形市场中统一地招投标活动进行开展,并且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办法,由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统一对其进行管理。对于这个招投标市场而言,其不能隶属于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同时还必须是专门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一个场所。

参考文献:

[1]何洪峰.工程建设中的合同法与招标投标.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06).

第3篇

一、针对存在问题,积极探索净化招投标市场的新机制

2008年前,启东市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确定投标人,一直实行对投标资格人的审查采取资格预审制,即由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潜在投资人进行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制方式招标,由于存在报名、资格预审、集中踏勘、集中答疑等多个工作环节,潜在投标人信息容易泄露,经常出现项目虽然动辄几十人报名,但几乎没有竞争,中标价普遍贴进招标控制价,串标围标现象比较严重。有的甚至出现了场内还没有开标、场外“串标大会”早已开完,中标结果、中标价格早已商量好了的怪现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容易诱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发生。针对上述情况,为从根本上遏制围标串标等问题,净化招投标市场,启东市政府果断推行了净化招投标市场的新机制,即在工程招标项目上实行资格后审制。资格后审方式招标是指在开标后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即投标人从网上直接下载招投项目相关资料、自行踏勘、无记名网上答疑、按投标公告的约定时间直接投标,取消了报名,集中踏勘、集中答疑等多个容易泄密的环节。现场开标时,由评标专家委员会先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再进行商务评标,价格合理者为中标候选人,最后进行公示。启东市政府从2009年开始全面实施资格后审制,凡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同时鼓励1000万元以上的简单工程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吕四渔港经济区西区吹沙工程项目招标,标底总价为1.535亿元,招标控制价为1.288亿元,经实行资格后审中标价为0.9838亿元。同招标控制价相比,节约财政资金3045万元,节支率为23.6%。彻底改变了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中,中标价贴近控制价的“怪”现象。实践证明,资格后审制度的实施是规范招标人、投标人、机构和其他相关主体行为,尤其是规范投标人行为、抑制串标、围标行之有效的措施。

二、建章立制,不断完善资格后审配套新体系

(一)建立统一的政府招投标资格后审管理体制

2004年9月,启东市委、市政府将建设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财政局的政府采购中心、卫生局的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办公室撤销,成立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和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从三个层面建立了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新体制。一是成立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全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处理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二是成立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为市政府正科级直属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授权,承担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管。具体制订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含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等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研究和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全市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市场秩序;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并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建设、管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专家评委库;查处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三是成立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为全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统一平台,并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价格咨询、交易场所,维护招投标交易场内活动秩序;协助有关单位进行招标报名、咨询、审查、编制招标文件;为招标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和参加交易的各方进行登记和备案。启东市还专门成立了由监察、财政、审计、招投标中心等监管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凡涉及招标的所有事项,包括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方式、工程控制价、评标办法等重要事项的确定,首先由招标人提出方案,由招标单位形成会议纪要,然后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讨论。

(二)加大政府招投标资格后审制度建设

一是进一步健全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各项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统一加强管理”的要求,不断优化政府招投标的各个环节,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仅2009年以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对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实行资格后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工程项目招标实施资格后审制的通知》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系统全面地规范了招标投标中各方主体的行为,对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强有力的监督,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招投标市场,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进一步细化内部监管环节。在建立《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工作流程》、《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机构内部监督的意见》等内部考核办法、内部监督制度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查找薄弱环节,修订和完善了内部工作流程等各项制度,进一步细化了轮岗换岗制、AB角工作制、分工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失职追究制等中心10多项内部规章制度,真正做到把制度覆盖到每个岗位,把监管的触角延伸到每个环节,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人员。

(三)进一步改善招投标资格后审的市场环境

一是建立了投标企业信息管理和诚信库。通过对投标人平时行为情况采集,实现从源头上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投标企业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计入不良行为数据库,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对于个别严重扰乱市场的投标人,会同市纪检、监察、公安、建设、建工、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查处和打击。目前,全市共有500多家企业录入投标信息管理数据库。二是实施了信誉保证金制度,设立信誉保证金专用账户。凡参与该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信誉保证金,信誉保证金由中心负责监管。凡经查实投标人存在串围标、借资质挂靠、不认真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信誉保证金予以没收。同时,将其记入“黑名单”,取消其在启东市的投标准入资格,并通过相关网站予以曝光。信誉保证金依据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由业主单位核准并出具相关证明后退回。三是实施了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行为记录查询制度。下发了《关于对投标人实施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行为记录查询制度的通知》,对在启东投标的企业实施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行为记录查询制度,要求投标企业提供其所在地的检查机关出具的有无行贿犯罪档案或行贿行为记录的书面材料,建立了查询、谈话诫勉、承诺等制度,构建招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对行贿行为严重的禁止其投标,轻微的进行诫勉谈话。

三、强化监管,不断规范资格后审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强化对招投标资格后审制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管,对于全力确保资格后审制度规范运行至关重要。在实践中,启东市重点抓了以下五个方面的监管:一是加大了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监管。一方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行为的实施办法》,强调招标人是招标工作中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求招标人做好标前准备、制定招标规则、强化标后管理等方面工作。另一方面,会同纪检、监察、检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切实加强了对招标人在招标环节的全方位监管,督促招标人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二是强化对招标机构的监管。一方面,对工程项目招标机构的选取实行业主推荐和抽签确定的办法。另一方面,根据《江苏省工程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招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从业情况、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与资质年检、升级挂钩,对不良行为实行扣分制。三是加大了对评标专家监管。对评委抽取,通过电脑系统自动抽取和语音系统自动通知。一般项目从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重、特大项目从外地抽取评标专家。同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了对评标专家评审全过程的监管。评委签到后直接进入评标室,通讯工具统一保管,对评标室实行屏蔽,并运用监控系统对评标活动的整个过程实行图像和语音监控,防止评审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工作质量进行记录,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实现了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和考评。四是加大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后续的监管。招标文件范本中统一加入了诚信的承诺和失信的处罚条款,引导投标人规范投标行为,对违规违法失信行为加大惩处力度。近几年来,先后对17家具有不良行为的企业按规定依法进行了处理,并记入企业不良信誉档案,并暂停在启东项目的投标准入资格;5家违规性质严重的,被没收信誉保证金210万元。同时,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的监督管理,督促业主切实履行项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五是加大对招投标监管人员的监管。着力抓好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廉政勤政等方面教育,牢固树立在工作中动真碰硬,敢于与不正之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观念。同时,要求监管人员在改革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整合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创新服务理念、建立“绿色”通道等方面勇于探索,不断创新。

四、启东市政府招投标实行资格后审制取得积极成效。

第4篇

【关键词】不良现象;产生原因;解决措施;信用记录;重要意义

一、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及产生原因

首先,在某些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了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的现象,一部分投标人通过行贿等手段使得相关权力部门或个人与其进行串标。这种串标行为在一般的招投标程序掩盖下,使特定投标人“自然”中标,“合法”取得工程。这一隐蔽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制度的公平性。

其次,投标人之间相互围标、陪标现象也屡见不鲜。一些部门滥用权利,使得一些工程投标人基本固定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内,增加了陪标、围标现象出现的几率。而投标人之间又不按常规的投标人报价思路报价,通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报价,来取得中标资格,对招标投标市场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再次,一些竞标企业在投标时以低价中标,中标后则采用偷工减料,大范围的变更工程等行为来谋取利润。更有甚者,直接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或个人,从中收取费用,这些行为不仅是对工程质量的不负责任,为工程埋下了安全的隐患,更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除此之外,没有科学完善的评标办法,招标机构的不规范、不完善也是我们招投标市场中所存在的问题。我国招标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相关的配套制度有待健全,这使得一些机构在实际中工作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而一些招标单位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只注重报价的高低,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也使得招标结果难以达到真正的公平与公正。

深刻探究我们以上所提到的招投标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及不良现象,我们可以将原因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社会信用度缺失。

第二,相关部门在招标方式的审批审核上把关不严、招投标实施过程中监管不到位,甚至个别部门或个人、以权谋利,利用职权干预招投标过程的公正性,造成了招投标过程中诸多不良现象的出现。

第三,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实施起步较晚,相关制度依旧不完善、不科学,这就使得招投标过程中有了违规操作的可能性。

第四,对招投标机构没有健全的制度约束与监管,造成个别机构对招标投标的过程暗箱操作,以此牟取利润。

最后,相关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混乱,制度法规不完善,使得我们在招投标过程中很难发现一些违法违规的现象并及时制止这些现象的发生。

二、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采用积极有效的措施完善招投标市场。

根据现实存在的一些问题、弊端,结合一些地区在规范招投标行为的实践中所取得的经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规范招投标行为:

1、对招标方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确保招标方在开标前不与投标企业接触密切,无透露标底等行为。同时,对招标机构严肃管理,查处对于一些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促使招标机构严格遵循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在范围内工作。同时,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管的同时,应及时发现招标机构的不良行为并坚决严肃地进行查处。

2、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体系,促进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相关政府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招投标管理机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使其监督与管理的职责得到充分发挥。

同时,在招投标过程中,监督部门、招标方、机构等部门要真正做到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围标、串标等行为无法进行。

除此之外,相关政府机构还要加大查处力度,一经发现有围标、串标等现象的发生,要严肃查处。

3、在招标后,加强对中标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中标单位全面确实履行承诺和合同,加大查处力度,对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4、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让不良行为曝露在“阳光”之下。一旦发现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中标后有违法分包、转包、虚报工程造价、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的,记录存档,并按规定通报给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在招标过程中要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招投标管理中,将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参考项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有不良记录者无从立足;同时,设立投诉举报制度以便于查处招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社会监管的目的。

三、实行招投标市场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规范招投标市场的重要意义。

招投标制度是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决策者,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政策进行调整,从而实现对相关行业的宏观调控。建立奖优罚劣、记录公开的招投标运作机制,维护了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达到了"择优"的目的,实现了相关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优胜劣汰。

同时,招标制的发展与规范,也将会促进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一些企业经营体制和管理模式落后,无法很好的适应市场竞争机制,这在无形中限制了企业的发展。而招投标制度的推行可以促进企业内部的运行机制的不断调整与变革,变管理型为经营型,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促使企业以良好的企业形象、精湛的技术水平去迎接市场的挑战。

招标是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就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使先进的生产力得到不断发展,淘汰落后的生产力,从而有力地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不断进步。而建立不良的信用记录这一措施在招投标行业的推行,可以促进相关企业、机构、部门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从而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树立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实践证明,完善的招投标这制度不仅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我们应当不断前行,让招投标制度得以发展完善

四、结语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基于“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在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之上。针对市场中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机构建设,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制度,更好地规范管理招投标行业,从源头上遏止各种不规范的招投标行为,促进招投标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让招投标行业真正成为我们的阳光事业!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建筑市场;招投标;管理

一、 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

1. 招投标行为不规范。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采取各种方式违规干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同时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强势地位,压低造价,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

2.招投标运作有待完善。有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招投标的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导致标底不准确,甚至泄露标底、串标等现象,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同时,因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3. 明显违规插手招投标。一些建设单位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直接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并且推荐不具备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导致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不按正常的招标程序执行,严重影响招投标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4.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投标人彼此之间串通和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在规定了以上两种情形之外,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招标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以及投标人与评标人之间进行串通这两种情形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招标投标办法》中,还规定了招标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以及投标人与评标人之间进行串通这两种情形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 人为因素较为突出

建设单位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代法。同时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行为直接关系到中标的结果,从而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2. 管理体制不完善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不足,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者由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但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落实,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同时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格局,有利于发挥各有关部门在管理方面的优势,但是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降低了依法行政的效率。

3. 有形建筑市场不够健全规范

从实践来看,存在的大部分问题都是在招投标阶段,招标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对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而不进场,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再者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没有形成信息网络平台。以上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有形建筑市场在规范招投标行为、遏制腐败等方面的作用。

三、 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

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同时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将各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载入数据库,列入“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布,以加大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2.强化职能建设,严格监督执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要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监管。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招投标办与监管部门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对建设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通过审查、评价、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推进建筑市场法制化管理。

3. 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净化招投标市场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对规范建筑市场、改进行业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一是要针对影响招投标公正性和社会关注的关键环节,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权威。二是要实行工程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参加投标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由于信息的局限性,导致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发包等不法行为,为参加投标的企业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三是要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在招标信息、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等关键环节上,严格备案时限和跟踪管理,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4. 不断改善招投标外部运行环境

招标投标是一个相互竞争的过程,它只有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中才能正常运行。这个外部环境不仅仅是诚实信用的行业环境,更是良好法治的社会环境。只有法治社会才能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开进行、公平竞争、公正裁决、诚实信用。

第6篇

关键词:房地产;招投标;管理

中图分类号:F29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3-36 -02

前言

招投标是一种特殊的、运用较普遍、比较成熟交易方式。目前房地产市场工程项目在我国建筑工程项目中占有很高的比例,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这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有效控制,达到预期投资效益至关重要。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行为,招投标对规范房地产行业市场竞争,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房改政策的全面落实,房地产业已明显进入新一轮增长周期。但与此同时,在整个产业市场中企业间的相互竞争却日趋激烈。由于目前房地产开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市场规范,市场参与资格不具有平等性等种种原因,使得房地产招投标不但在实际工作中起不到明显作用,而且成为一种浪费人力、物力,以及消耗项目时间的无效工作。有些招投标形同虚设,严重影响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引起了社会广泛地关注。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建设的进度和利润,必须严格落实房地产项目招投标工作。

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招投标管理势在必行。

一、房地产市场招投标的发展

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主要是在不断地学习借鉴国外经验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这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然存在于我国的国情、特点逐步适应的问题。特别是近些年我国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在房地产建筑市场遇到了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招投标机制必须要随着环境的发展逐步完善,在这一过程中也必然会产生不适应的问题。

首先,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有形房地产市场现阶段还未完全建立与市场缺乏统一、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观念和体制上,也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

其次,房地产市场目前的招投标工作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招标投标监管体制不顺,完整的工程交易市场,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受到肢解;由于保障体制未建立,有的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降低投标报价,造成一些弊端;有的工程项目利用多头管理打球,不进入有形房地产市场开标、评标、定标;有的工程不按建设程序办事,个别工程招标完成以后,还未办理报建手续等等。

但是,我们应当用发展的眼光来正确对待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在发展中不断研究解析这些问题,科学有效的招投标机制不可能是一蹴而就、一成不变的。招标投标管理全面纳入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尤其是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手段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形房地产市场,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工程招投标率大幅度提高。

二、招投标活动的现状

随着招标制度的广泛实施,招投标制度在房地产市场产生的作用日益明显,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现象增多,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导致项目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工期延误,而且逐渐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造成房地产市场招投标中不规范现象屡屡发生,一些房地产工程招投标未能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如下。

(一)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

房地产市场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平竟争受到了各方面的干涉。房地产企业内部、地方保护、部门封锁及要求投标人垫资、高资质承包等不公平条件变相歧视,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现象大量存在。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两种:一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以高资质承包低类别工程,二是有些地方和部门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招标活动中搞政策倾斜,或在招投标过程中限定投标人范围,或在评标过程中限定投标人范围,或在评标过程中加入不公正条件倾向本地投标企业,客观上造成了歧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在招投标过程中,项目常常受到地区领导、基建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等各方面的干涉,使招标失去公正性。总之,来自各方面的干涉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法则,对建筑业的发展及建筑市场的规范都是不利的。

(二)评标专家只以标书为准欠合理

评标专家是招投标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对招投标工作能否顺利科学的进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评标过程中,有一些评标专家未能履行自己作为专家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应废标的投标人成为中标人。

2、未认真履行相关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3、评标专家评标时责任心不强。

三、完善我国房地产招投管理的方法

(一)打破垄断,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

由于施工企业在工程交易中缺乏主动权,房地产市场难以发育。打破垄断,建立房地产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招标采购的性质和特点,客观上要求一个统一、开放的全国大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完善评标专家制度

1、严格专家的选择方法

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是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指定。这些对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公正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2、坚持评委的回避更换制度

所谓回避更换制度,即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己经进入的,应予以更换,认真管理和监督评委的工作。对于违规的评委应果断地及时更换。

3、在评标专家和评标环节上加强管理

建立装备图像监控、声音监听及屏蔽设施的的封闭式评标区;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专家类别满足各类项目的招标评标的需要。同时,开发电脑自动抽取和语音通知评标专家软件系统,所有项目的评标专家,均通过电脑随机抽取和电子语音通知系统产生,消除了评委抽取及评标环节的人为因素。

四、继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建设和发展

充分发挥有形市场的作用,解决规避招标和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问题有形市场最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任何腐败和弄虚作假的行为都能够在有形市场得到监督和遏制。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和改善工作手段,尤其是要推广运行计算机,改革过去那种粗放管理、随意管理的状况。

房地产招投标市场不断走上规范,招投标市场管理逐步加强。建立市场经济,本意就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招投标市场也必须统一、开放、规范。

一是建立系统化的招投标制度和规范。全国招投标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形成,省市法律法规已基本配套;针对外地分支机构办理投标手续不便,规定允许分支机构参与项目投标。

二是完成职能分离,实施了长效管理。职能分离后,理顺了内部关系,建立了沟通制度,明确了各自职责,保证了招投标工作正常开展,保证了招投标任务圆满完成。

三是依法行政和监督的机制已经确立。宣传法律法规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通报批评违规行为;对违规案例进行剖析并予以公布,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五、结论

房地产市场的招标投标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具体体现,是房地产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在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上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条件下,推行健全市场机制,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和竞争力,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效益和质量的法律法规,对遏制不正当竞争,防止腐败,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前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加强房地产市场工程招投标的研究和规范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希望最终能够成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达到构建房地产招投标大市场,统一管理招投标工作,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市场招投标制度的长远目标。

参考文献:

[1]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4实行.

[2]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实行.

[3]七部委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1实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实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施行.

[6]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0实行.

[7]经济法[M].知识出版社,1982.

[8]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专项整顿工作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统一部署,协调行动,突出重点,务求实效。通过专项整顿,有效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顿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顿工作的范围:

20*年以来开工建设的所有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重点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桥梁工程、水利工程和农田整理等项目。

(二)专项整顿工作的重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

1、招标人方面:

(1)将法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向投标人泄漏规定必须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和内容的;

(3)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组织围标的;

(4)所属人员、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7)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8)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2、招标机构方面:

(1)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业务的;

(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组织围标的;

(4)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人方面:

(1)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招标机构)相互串通投标的;

(2)以暴力、威胁、利诱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的;

(3)通过挂靠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以控制中标价和提高中标几率;

(4)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质的;

(5)其投标保证金与其他投标人来源于同一单位、同一个人或同一银行账户的;

(6)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与其他投标人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的;

(7)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与其他投标人相同(因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引起的除外)的;

(8)中标后参与工地现场管理的项目管理班子与参加投标活动时的项目管理班子不一致的;;

(9)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行贿、受贿;

(10)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4、评标委员会成员方面:

(1)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4)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4月—5月份)

参与招投标的各方主体对照专项整顿的内容和范围,自行开展自查自纠。凡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向各地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并整改的,可从轻处理。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对20*年以来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招标主体、机构、招标项目、中标结果等情况)要进行认真梳理,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整治、依法查处阶段(2009年6—7月份)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专项整顿工作,认真摸排情况,迅速立案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和行政违法案件。凡在自查自纠阶段,不主动向各地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和整改的,将组织联合调查组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恶劣、性质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专项整顿协调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公布一批查处的典型案例。

(三)总结完善阶段(2009年8月)

各级各部门认真进行总结,有针对性的研究对策,建立防范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串通投标行为的有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专项整顿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龚建华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市长肖一华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监察、发改委、城乡规划、*、地税等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由市监察局长黄志荣担任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副局长邱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纪检组长肖万波担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传达和具体落实工作任务。

(二)主要措施

1、广泛宣传动员。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整顿招投标违法行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有关措施、规定,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动员和鼓励群众举报,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2、认真排查线索。对时间范围内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情况逐一进行填报,认真梳理,从中发现线索。

3、及时明查暗访。对辖区内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明查暗访,掌握实际情况,并与填报的汇总情况进行对照。

4、严肃查办案件。对梳理出来的线索、排查出来的瞒报漏报的建设工程项目,认真进行调查,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5、建立健全制度。认真分析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特点和规律,进一步研究措施,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制度、办法,强化招投标的行政监管。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出成效。

2、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事求是,不循私情,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3、市专项整顿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地组织对各地开展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

第8篇

关键词:招投标;市场经济;作用;规范

一、招投标的概念

(一)招投标即招标和投标

招标是指为某项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买卖,邀请愿意承包或交易的厂商出价以从中选择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为。程序一般为:招标者刊登广告或有选择地邀请有关厂商,并发给招标文件,或附上图纸和样品;投标者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然后在公证人的主持下当众开标、评标,以全面符合条件者为中标人;最后双方签订承包或交易合同。

投标是与招标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价,争取中标的行为。

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

(二)招标投标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提高经济效益、优化资源配置、保证项目质量的一种交易制度,对我国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培育和规范招标投标市场体系、预防腐败交易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二、招投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一)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

招投标制度至今已经有两百多年了,在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中已经应用相当完善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各个领域中的交易方式都在不断的向招投标的方向转变,招投标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效益,使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需要的正是公开公平的交易,这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招投标制度对交易的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公平的交易方式,为企业创造的是一个公平公开交易的平台,在现阶段,开展招投标工作,就是为我国的招投标企业提供一个公开交易的平台,在招投标制度的规范下交易双方进行平等的选择。

(二)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诚信为支持,招投标工作是向社会公开展现交易企业的真实实力,是对表现交易主体诚信的一种形式。如果是招投标的采购制度能够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对交易双方的长期利益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如果交易中违背了诚信的原则,就会增大了交易风险,还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不仅会留下不诚信的恶名,甚至可能无法在今后的招投标中取得竞标资格,无法在行业内立足。通过参与招投标,大批的企业建立了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规范地从事市场竞争行为,加强了监管和自律,能够有效地遏制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招投标实现的是一种行业内的竞争机制,只有实力强、有竞争力的企业才有可能中标,这样不仅能够保证工程的质量,同时还杜绝了资源浪费,而不像以往的计划经济时代,存在市场垄断和腐败建议现象。在市场经济中开展招标投标公共,可以充分的激发市场的竞争力,是国内企业的发展始终充满活力,不断更新自己的生产技术,从而在生产的过程中实现对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目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审专家库管理混乱

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并经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聘用的人员。目前各部门和招标机构均可组建评标专家库,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对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却存在管理分散、多头管理、错综复杂的现象,没有实现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招投标监管的问题

目前我国有关法规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智能分布在各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势必会导致招投标管理工作会出现管理界限不清、政出多门、政令不统一,导致会存在管理职责交叉,管理出现缺位越位现象,管办一体、监管不力的格局,降低招投标管理监管职能。

目前招投标项目数量巨大,中作量繁杂,而且还有从公告到审查招标文件,从开标评标现场到确定评标报告,另外还要处理相关投诉以及答疑等工作,以目前的人力物力根本无法完成,以至于无法实现监管的功能,导致大部分监督都流于形式。

四、规范招投标管理的建议

虽然我国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但是招投标制度对我国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只要解决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招投标管理工作就会更好地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一)加强招投标的监管体制

深入加强招投标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管办分离,监管分离”,从根本上解决各个部门之间各自为政、自我监督等问题,将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集中管理,并组建一支高效精干的专业执法队伍,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检查监督工作,实现一种清晰高效的招投标监管格局。

(三)推进信用机制建设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行业系统将招投标主体的信用体制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集中和权威,在交易平台中建立招投标主体的信用档案,将招投标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随时更新,并向全社会予以公示,形成一种“一处违纪失信全国受罚”的态势,对那些有不良行为和不轨思想的投标单位形成强大的威慑作用。同时还应当将企业的信用情况融入整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中,将招投标主体的业绩和不良行为与评标工作结合起来,杜绝投标企业造假,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真正实现招投标信用体系“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机制,使信用不良的招投标主体没有立足之地,同时对于那些有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的招标人,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建议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另外,要建立和完善招投标主体的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差、失信的的招投标主体进行惩戒,只有信用好的企业才能够中标,发展壮大,将投标单位的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引导信用好的企业多中标,使不守信用的企业得到制裁。促使招投标主体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诚信意识,规范市场行为。

参考文献

[1]常昭丽.浅谈招投标工程预算公开制度[J].中华建设.2008(05).

第9篇

关键词:招投标;现状;对策

Abstract: bidding system is the main form of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ing project, is an important link in the whole project bidding process, the result directly affects the engineering funds control and quality control. In this paper,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bidding market in China as well as the formation reason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measures.

Key words: the bidding; The status quo;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

目前,日趋成熟的招投标引入竞争模式已经成为我国一种商品交易行为,它是一种竞争性的承揽方式,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投资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我国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国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

招标人和投标人方面存在问题

我国自实行工程招标制度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工程招标逐步规范化、法制化。但是由于工程建设市场供需矛盾突出,竞争手段多元化,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而当前外部经济条件却不完善,法制仍不健全,目前工程招投标实施中存在一定问题,不少工程的招投标中,企业为了中标不能严格自律,常常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招标人方面,有的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有的搞虚假招标、或者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的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而未经批准采用其它招标方式;有的不依法确定中标人。这样严重侵犯了投标人的权益,也丧失了招标的实际意义。整个招标过程存在不规范现象,导致招标效果下降。

其次,投标人方面,有的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有的借用挂靠资质参与投标、有的非法转包,甚至以商业贿赂手段谋取中标。这些规范不允许的现象,使得招投标的成效下降,甚至丧失。

监督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在整个行业的行政规范中存在行政监管不规范,监管缺失或者重复监管的现象。某些部门负责人存在不作为行为,监管力度不足,出现问题推脱责任,使得行政能力降低,阻碍了监管的力度。同体监督、多头管理、监督缺位、干预或操纵招标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系统都是封闭运行,招标、招标监管、评标专家、投标响应都是由同一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承担,使监督流于形式。这些“暗箱”操作的招投标,为将来的工程施工埋下了隐患,对于招投标市场的建立起了巨大的破坏作用,严重影响了规范市场机制的建立,与我国的相关政策背道而驰,必须想办法予以限制。

中介机构方面存在问题

招标机构市场行为不规范。目前,多数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都由招标机构来完成,机构应依据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工作。由于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晚,招标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违法操作。具体表现如下:

有些不良商人钻法律的空子,避开了行政监督,特意设置一些苛刻的条件,排斥某些投标人或为某些投标人开便利之门,更有甚者,提前将保密的标底泄漏出去或者在开标会之前私自换掉原有标书的报价,更改后再参与竞标。并且在评标的过程中,诱导专家或者贿赂专家,对标书做出不公正的裁判结果。

招投标市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法规制度尚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完善

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完善是招投标市场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的招投标活动,省、市、县项目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省、市、县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监督,而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彼此没有联系,没有一个统一的、有权威的、强有力的、比较“超脱”的管理监督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一是市场认定重复交叉。招标机构资质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的现状,一方面机构总是千方百计争取多个或全部资质,以提升其在招标市场的综合竞争实力,另一方面注册审批机关之间缺乏联系和沟通,对申报资质的单位缺乏全面准确了解,对其注册条件缺乏深入考察,使不少机构出现“多个资质,一块牌子,一套人马”,带“病”入市的现象。

二是监督管理分散乏力。招标行业与招投标管理体制都存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等突出问题,重发证、轻监管,重审批、轻投诉,既缺乏统一协调管理机构,又缺乏协同合作的监管措施和制度。

行政干预,使招标过程流于形式

招投标的行为是带有市场性质的商品交易行为,但是在我国对于招投标的行政干预却时刻存在,很多时候国有资产的投资建设需要具有监督职能的政府相关部门来监督,但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转型期却出现了“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政府部门直接干预招标行为,操纵招标结果则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公平和公正。极大的打击了市场积极性,不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和择优选取竞争参与者。

合理低价的确定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存在时间不长,现在还比较稚嫩,所以存在了一些问题。绝对低价中标的方式在我国还不适用,招标方从经济的角度当然希望通过招标过程引入的竞争而在产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选择最低价格的中标者,以达到降低投资的目的。但是在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尚不成熟的特殊条件下,低价并不意味着性价比高,假如某施工单位低价抢标,当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中标后,不但破坏市场平衡,很有可能会出现停工或影响质量、进度等一系列难以预计的问题,最终损害各方利益。所以合理低价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合理低价可以起到一种标杆的作用,用来衡量项目真实的成本价格并综合考虑各种风险要素,所以合理低价的选定非常重要。

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

对招投标依法实施行政监督

成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上监督管理和执法。这种机构的建立,可以起到三大作用:一是打破行业壁垒,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综合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建立,可打破现有的行业管理壁垒,合并原分散在不同行业中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统一管理,避免出现如政府采购与行业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之间由于管理范围重合而出现的矛盾。二是减少机构设置,简化办事程序。通过综合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建立,可合并职能重复的部门,防止部门之间相互推委、扯皮等情况的出现。同时,还可将原分布在各部门的办事程序合并到一个程序中,达到统一政策尺度、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的目的。三是实现资源共享,提供有效服务。可建立起统一的评标专家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避免目前各专家库各自为政,互不承认评标结果等情况的出现。

加强对招标行业的统一管理

建议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统一管理机构。成立一个独立于各审批机关之外,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整合分散的监管职能,实行统一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同时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行业内部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要加强对招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机构的工作水平,不断完善工程招标制度,形成规范有序的招标市场。

促进招投标法律的建立健全

健全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对于招投标乃至工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它约束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行为,迫使其服从规章的要求,从而保证了招投标过程存在的意义。对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还可以抑制腐败之风的产生。有法可依使得领导意志的控制力大打折扣,从而意志贪污的滋生,保证整个过程公开有序的进行,对于整个过程中存在的分歧,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使得招投标更加高效、有意义。

结束语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国招投标市场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随着市场制度的稳健发展,我国未来招投标模式将最终实现市场体制下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制化和标准化。

参考文献:

[1]杨柳.浅析我国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J]. 知识经济,2012.

[2]邱锦.浅议我国招投标现状与对策[J]. 经济管理与科学对策,2012(6).

[3]张俨.我国招投标市场问题与对策分析[J]. 现代商贸工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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