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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aS交付模式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用户认可。这种模式无需前期投资降低了软件的应用门槛,同时也给用户带来更大的灵活性,尽管目前还没有成为主要的软件应用方式,但其市场规模正处于快速增长之中。受这个市场吸引,不少软件供应商在继续提供传统软件的时候,纷纷在SaaS市场试水。
BMC公司继2009年11月与合作通过提供BMC Service Desk Express,用于帮助用户进行服务帮助台的运营和管理之后,日前又迈出一大步,宣布将通过SaaS模式向用户提供Remedy IT服务管理套件: 客户无需购买软件许可,也无需另外购买IT设备,更不用操心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只需要按月支付一定费用就可以借助托管在服务商数据中心的这套工具对自己的IT系统进行管理。
据BMC北亚地区总经理苏玉龙介绍,此次推出的SaaS模式Remedy IT服务管理套件与BMC传统的预安装型同类软件具有几乎相同的功能,能够实现ITIL流程与服务台、变更管理、资产管理、事件和问题管理、服务请求和服务水平管理的自然整合,使得IT运维能够快速解决关键业务事项、降低风险并保证符合服务水平协议(SLA)。该套件还预先配置了很多ITIL最佳实践流程,可以大幅缩短培训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作为一款企业级SaaS解决方案,BMC按需定制型Remedy IT服务管理套件无论其功能广度,还是可扩展性都能够满足客户极为复杂的需求,并同时提供无可比拟的灵活性与投资保护。”他说。
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六)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第十条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
申请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该机构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上应当载明船员服务机构编号、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服务范围、有效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到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服务范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期核查应当自《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2周年至第3周年之间进行。
申请《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中期核查,船员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期核查申请文书;
(二)船员服务机构的资质符合情况说明材料;
(三)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情况说明;
(四)其他证明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届满之日30日以前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申请注销;
(二)法人依法终止;
(三)《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
第三章船员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依法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为船员用人单位。使用未与船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船员的单位,为船员用工单位。
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员用工单位提供船员服务,应当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或者劳务派遣协议。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明确船员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遣返方式和费用、意外伤亡保险和社会保险、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并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内容告知有关船员。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被派遣船员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意外伤亡保险和社会保险费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并将船员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船员。
船员服务机构为已经与航运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应当事先经过船员用人单位同意。
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
第十八条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提供船员服务业务,应当与船员签订船员服务协议。
船员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
船员服务机构不得克扣船员用人单位、船员用工单位按照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支付给船员的劳动报酬。
为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履行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船员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履行诚实守信义务。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时,应当向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员用工单位以及有关船员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服务的船员取得法定和约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提供相应的支持。
船员发生失踪、死亡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船员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三)超出《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服务范围提供船员服务;
(四)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
(五)为未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而从事船员服务的机构代办各类船员服务业务;
(六)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二条境外船员用人单位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招用中国籍船员,应当通过符合本规定资质条件的船员服务机构办理。
第二十三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信息档案,记载服务船员在船员服务期间发生的下列事宜,并保持船员服务信息记载的真实、连续和完整:
(一)船上任职资历;
(二)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情况;
(三)适任状况、安全记录和违章记录;
(四)劳动合同、船员服务协议、船舶配员服务协议。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名册,记载服务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等情况,并定期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档案,记载船员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业务开展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服务机构名单公布制度,对不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和承担法律义务、侵害船员合法权益或者不诚实守信的船员服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船员服务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船员服务机构许可决定,并依法办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本规定所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
(二)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
(三)超出《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服务范围提供船员服务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处罚。
本规定所称“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是指船员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
(一)未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二)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或者在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收取费用;
(三)未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有关船员的;
(四)克扣按照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支付给船员的劳动报酬的:
(五)有其他欺诈船员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或者未经船员用人单位同意,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三)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
(四)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服务机构许可;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为航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船舶提供船员服务的,按照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船员服务管理,应当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一、深入搞好调查研究,分析优抚对象上访成因
近几年来,我市优抚工作虽然每年都有较大发展,但由于各县(市)区经济发展上的差距等多方面的原因,优抚对象到市局上访的情况仍有发生。为搞清优抚对象上访的原因,我们深入调查研究,经分析,优抚对象上访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身份认定或评残。有的在乡退伍军人要求认定为老复员军人或病退军人,还有的从部队退伍后要求重新评残。二是反映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不及时、不足额等问题。此类问题在来访接待中比较集中。三是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药费报销难、在乡“三老”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四是反映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减免及免除义务工等问题。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1、优抚对象上访大多是来自农村,由于农村信息闭塞和优抚对象文化水平较低,造成他们对优抚政策和各项规定不了解或了解不准确。2、由于个别县(市)区和乡镇目前经济状况还不太好以及财政体制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抚恤优待金发放不及时、不足额,从而引起优抚对象的上访。3、“三老”优抚对象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自身谋生的能力下降带来家庭经济困难。还有在乡二等乙级以下伤残军人和困难企业在职伤残军人医疗费无法报销等问题,要求民政部门给予解决。
二、多方位做好接访工作,解决优抚对象的问题和困难
针对优抚对象上访的问题和原因,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加大改革力度,从根本上解决困扰优抚对象的难题。优抚对象上访,大多都涉及到自身的切身利益,从调研和以上的分析情况来看,只有解决了困扰他们的难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减少优抚对象上访事件。为此,在2003年的工作中,我们针对优抚对象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加大改革力度,从政策和制度上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一是在全市全面推行抚恤优待金发放制度改革。把过去通过乡镇发放的抚恤金全部改由银行系统发放,具体由区县民政部门统计核实各类优抚对象后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名单,财政部门把相应的资金拨付银行系统,优抚对象领到银行储蓄卡后就可以就近领取抚恤优待金。这一工作杜绝了过去个别乡镇挤占、挪用、拖欠抚恤优待金的现象,保证了抚恤优待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保障了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抚恤金的发放程序和手段,多年来的老大难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二是在各县(市)区建立起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优抚对象优待标准。截至2003年底,全市所有县(市)区均出台了文件,按照人均收入提高的水平,制定了明确可行的自然增长标准,比较好地缓解了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问题。三是不断完善市、县、乡三级优抚医疗网络,建立起优抚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三老”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是当前优抚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也是造成众多优抚对象来访的主要原因之一。2002年我们在全省建立起第一家市级优抚医院,到目前为止,全市10个县(市)区和84个乡镇(办事处)建立起了优抚医院和优抚医疗保健站,以“医疗减免、医疗补助、住院按比例报销和大病救助”为主要内容的优抚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在全市建立。这些措施比较好地保障了优抚对象有病就近及时得到治疗,缓解了他们的医疗难程度,使优抚对象因医药费上访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二)结合多种方式,加大优抚政策和各种抚恤补助标准的宣传调研力度。针对一些优抚对象对优抚政策不够了解的问题,在工作中我们一是利用接访和接听电话咨询时直接向优抚对象讲明政策,提供明确的答复。二是结合“八一”和新年春节走访慰问等活动,在全社会加大优抚政策的宣传力度,仅2003年就发放各类宣传材料10万份,出黑板报、宣传栏5000余期,宣传车100多台次,还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优抚对象为革命和建设做出的突出贡献,努力形成全社会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是结合到各县(市)区检查工作,深入优抚对象家中,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和实际困难,征求他们对现行优抚政策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宣传调研,获得了优抚工作第一手的资料,为我们做好接待工作提供了现实依据。四是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平台扩大宣传。我们通过民政公众网、民政局长网和内部信息网把相关的优抚政策、各项业务的办理规定和程序、各项抚恤补助标准公布出来,让服务对象能参照这些规定和标准维护自身的权益,减少了优抚对象上访的盲目性,同时也为社会监督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做好日常接访工作。工作中,我们在态度上对优抚对象来访极其重视,感情上做到视优抚对象为亲人,对优抚对象充满亲情感,在具体过程中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对于符合规定的督促落实,不符合规定的讲清政策,有实际困难的协调解决。如商河县常庄乡洛河村烈士家属宋彩和来访反映其母亲的生活困难问题,我们了解情况后及时为他协调解决,他们全家深受感动,为我们送来了“难忘恩情”的锦旗。2003年,我们共接待来访优抚对象130多人,接听咨询电话200多个,网上解答问题30多条,为优抚对象解决实际困难70多件。通过日常的接访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优抚对象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同时也收集到一些做好优抚工作的新信息。
做好优抚对象接访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在今后的工作当中,我们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真心实意地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树立良好的民政服务形象,努力实现优抚对象零上访。
在高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IT在各行各业所占据的位置越来越重要,大部分业务流程越来越依赖IT提高效率,IT维护人员需要时刻保障业务处理平台高效、安全、正常的运行,为大家日常办公、业务处理提供有力的支撑。
但是随着业务不断变化,IT设备日益复杂,IT应用日益繁多,IT运维管理人员根据以往的技术所能提供的网络环境越来越不能满足业务部门的需求,从而引发了IT服务与实际业务需求脱钩,如何消除鸿沟、实现IT与业务的融合,成为众多IT运维管理人员及CIO最为头疼的事情。
IT服务管理平台的起源
为了对IT服务进行良好的管理,面向IT服务的管理挑战与需求――IT服务管理应运而生。IT服务管理是立足于服务,建立以客户为中心,以流程为导向,从业务角度出发的一种全新的IT管理模式。通过整合IT服务与业务,提高IT部门提供IT服务的能力,保障“系统不瘫、网络不断、数据不丢”,从而帮助用户最终实现IT与业务的融合,不断提高业务部门和客户的满意度,提高用户的核心竞争能力。
提到IT服务管理就得说到ITIL。ITIL是IT InfrastructureLibrary的简称,最早是英国政府中央计算机与电信管理中心(CCTA)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一套IT服务管理最佳实践指南,旨在解决IT服务质量不佳的情况。2004年“指南”被引入中国,国内对它的认知、重视程度持续提升,ITIL已经成为ISO2000的标准之一,ITIL是实用的方法论,能真正有效的提升IT管理水平。
ITIL强调以客户为中心、以流程为导向,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已经成为IT服务管理领域的事实标准和最佳实践。ITIL规范主要包括服务支持(Service Support)和服务交付(Service Delivery)两部分。服务支持由服务台、事件管理(突发故障管理)、问题管理、变更管理、管理、配置管理功能模块组成,并结合服务水平管理,属于运营范围,是信息部门日常运维的基础。它保证了IT基础设施的可控性和稳定性,使企业快速适应不断变化的业务环境。服务交付包括服务级别管理、服务容量管理、可用性管理、IT服务连续性管理、IT财务管理等流程,需要在服务支持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实施,更具战略规划性。
ITIL定义了企业lT系统计划、研发、实施到运维的最佳实现流程和管理原则。这些流程和原则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的方式定义和实现,但通常需要借助一些工具软件帮助其落实。
IT服务管理平台架构
建设IT运维管理系统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稳定、高效,灵活的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体系,为业务系统正常运行提供有力的支撑,提高信息系统运行效率,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营的成本,为实现的战略目标提供坚实的基础支撑。
IT服务管理平台应该由底层资源监控子系统、统一事件平台子系统、统一资源库子系统、统一展现子系统、IT服务流程管理子系统等组成。
底层资源监控子系统负责实现对网络设备与链路、服务器、数据库、中间件、存储系统、安全设备、业务应用的运行状态监控、数据采集与分析等功能,并将采集到的数据送达统一事件平台与统资源库子系统。
其中,统一事件平台子系统负责实现对来自底层监控平台的各类告警事件的识别、规整、过滤、压缩、关联、告警等处理功能,并将处理后的数据送服务流程子系统、统一资源库子系统。
而统一资源库子系统负责资源存储空间的建模、数据组织与关联、数据的存取与统计分析,及资产的生命周期的管理等功能。
统一展现子系统从统一资源库(配置数据、状况数据、当前与历史运维数据、当前与历史性能数据)等中读取数据,实现个性化的数据呈现。服务流程子系统实现ITIL规范所要求的相关流程管理。
整个技术平台需以统一资源库子系统为核心,统一资源库能够自动实时地同步底层资源监控子系统所采集到的配置、状态等数据,并自动实现统一资源库中资源配置数据与实际运行环境中资源配置的比对和校验;统一展现平台与服务流程子系统需支持与统一资源库的无缝联接,可以从运行展现图上直接查阅相关资源详细的配置数据数据;统一事件平台需支持从统一资源库从读取资源关联信息,为事件压缩、关联提供依据。
模拟场景
以一个简单的用户现场看,用户已经部署了全网监管系统、防火墙管控系统、安全管理系统、补丁管理系统、机房环境系统等底层资源监控系统,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现实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信息安全值班方面,存在用户的监控记录纸质登记,尚未电子化,且与相关联的各服务器之间并无关联;交接和审核流程尚未电子化;故障处理日志,与发生故障的设备等无关联;尚未形成知识库;应用系统备份,目前采用人工方式等问题。
第二,前端日常维护方面,存在用户报修与固定资产没有对应关系;用户报修与客户机资料之间没有有效的对应;处理过程的积累、知识库的积累没有有效的机制;日常用户报修和领导交办工作无法实现量化考核等问题。
第三,资产管理方面,存在固定资产与设备采购信息等无关联;固定资产无电子记录;送修、报废信息无体现等问题。
第四,服务器管理方面,由于是纸质登记,更新(硬件配置调整、应用变化等)比较繁琐,不利于及时跟踪;无法完全体现服务器的完整信息,与IP管理、防火墙端口管理、综合布线、故障管理、维护日志、信息安全值班、系统备份、定期的安全加固、渗透测试等衔接较欠缺;技术文档、配置文档更新较为繁琐、存在重复工作。
第五,客户机资料管理方面,一直沿用纸质登记,更新(硬件配置调整、应用变化等)比较繁琐,不利于及时跟踪;无法完全体现客户机的完整信息,与固定资产管理、IP管理、综合布线、日常报修等衔接较欠缺。
第六,综合布线方面,由于是纸质管理,更新较为繁琐;管理不够直观、简便,查询复杂;综合布线调整目前无工作流程;与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配线架等的对应关系不够清晰。
第七,防火墙等安全设备、路由器等网络设备方面,一直是纸质管理,更新较为繁琐;技术文档、配置文档更新较为繁琐、存在重复工作;防火墙规则与各有关设备信息之间的关联度不够;与资产管理、采购合同无关联。
第八,全网监控方面,缺乏日志和分析报表与运维平台的整合,运维平台对相关数据的综合分析等。平台部署的目标分析
通过部署IT运维管理平台,企业可以实现这样的目标。
第一,梳理各类资源的管理内容及相互间的关联关系,建设高可用的统一资源库;实现统一资源库与全网管理系统的衔接,网元层面的资源配置数据的实现了自动采集、比对与同步;实现了与服务流程子系统的衔接,实现资源生命周期的全程管理,从流程上保证各项资源信息的准确性。
关键词:公共服务;非政府组织;互动合作
中国社会的转型与治理变革,为行政改革的善治取向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在实践中,各类非政府组织已逐步兴起,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已经开始向社会展现出其价值,重新激活一些被政府与市场所遗漏的盲区,从而在众多社会领域“向社会提供众多服务,承担一些政府部门不该做或做不好,企业做却未必有效的社会事务”[1]。
一、NGO的融入:公共服务治理结构的转型
1.市场与政府失灵:公共服务的创新
自从西方国家步入市场经济后,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市场调节理论便备受推崇:只要给予公民追求利益的自由,“看不见的手”就会自动调节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的经济繁荣,并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政府只起“守夜人”的作用。然而,正如萨缪尔森指出的,“市场经济是我们驾驭的一匹好马。但马无论怎么好,其能量总有个极限……如果超过这个极限,市场机制的作用必然会蹒跚不前。”[2]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得公共物品领域常会出现“搭便车”行为。私人组织会因提供公共物品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损失而不愿投资,最终导致公共物品的严重短缺。为此,政府理所当然地承担起了公共服务职能。然而,政府在克服公共服务领域市场失灵时,也会出现政府失灵。当政府政策或者集体行动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时,政府失灵便产生了。政府也很难通过“有形的手”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出现了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或供给过度的问题。当前西方国家政府正在逐步放开公共服务的治理边界,寻求与非政府组织建立联合治理的格局。而非政府组织从一开始就在积极地探寻与政府合作的途径,主动回应公共服务领域治理结构的转型。
2.伦理使命:公共服务中NGO的融入
政府、市场和非政府组织已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三大主体部门。而非政府组织奉行的利他主义和社会公益精神,追求的社会公平和公正,以及在运行中展现出的灵活、平等和民主的优势,都使其逐步成长为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主体。
社会公益性的价值观。非政府组织有着自己的意识形态,奉行利他主义和人道主义。非政府组织的组织使命和活动目标,一般都是社会公益性的。这种以社会公益为导向的价值观,可以影响组织的行为方式,使它们涉足一些被主流社会体制,包括政府和市场所不愿或无力涉及的领域,如人口、贫困、农村基础教育、妇女儿童保护、环境保护、残疾人以及人道主义救援等问题。非政府组织为谋求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乃至全人类共同利益而开展活动,这使它们成为一种道义性社会组织力量,能够克服市场或政府的一些缺陷。
主体的志愿性。非政府组织往往是由有强烈使命感的人士发起的,他们对事业的执著和对组织的归属感是非政府组织的宝贵财富。主体的志愿性和使命感使他们对从事的事业锲而不舍,对关注的对象无微不至,对从事的工作兢兢业业,对付出的心血无怨无悔。志愿服务被作为一条基本原则写入各类非政府组织的章程中,服务完全出自人们的自愿,并非对物质利益的追逐,是为了实现人的社会价值,是一种纯粹道德情感的需要,是人们社会良知的自觉回归。这一切都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人道、民主和平等精神。作为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非政府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中的弱势和边缘性群体,如贫困阶层、失业者、残疾人等,因而充分体现出扶贫济弱的人道主义精神。非政府组织的体制是非等级的、分权的和网络式的,因而成员之间及组织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这种平等的、民主的、分权的、非等级的特点,有利于调动民众的参与热情,有利于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使其在必要的时能汇合整个组织网络的力量参与社会服务和发展。
3.政府—NGO关系模式的实践
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关系模式的选择,应当建立在对二者价值使命、治理职能等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政府的出现是公民权力让渡的结果。“政府合法的行政权是公民通过选举赋予的,理应对公民负责,对其服务。”[3]非政府组织是一个国家民主和社会价值的忠实守护者。非政府组织反映并表达着公民的意愿,培养着民间交流和自主管理的技能,为实现最大公共利益提供组织与制度保障。公民是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共同的服务对象,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两者的共同价值追求。
源于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共同的价值目标、互补性的治理职能以及全球治理模式的变迁,发达国家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逐步建立起了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的合作互动的伙伴关系。1988年,英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率先建立了制度化合作的伙伴关系,并陆续签署了合作协议,强调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在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方面的互补性。1999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志愿部门也启动了志愿部门倡议,目的是建立一种新的更有效的志愿部门—联邦政府的关系。2001年12月,联邦政府与志愿部门签署了《加拿大政府和志愿部门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透过这两个国家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协议,可以看出,确立互信、平等、尊重的合作理念,建立二者成熟的合作机制是促进非政府组织成长、实现公共服务发展的关键。萨拉蒙在对20多个国家的非政府组织进行比较研究后也认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具有主导性。只有构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非对抗性的制约关系,才能最终达到善治。
二、公共服务中NGO与政府互动合作模式的构建
1.NGO与政府责、权、利关系的平衡
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必然会与政府产生责、权、利方面的关系。因此,平衡两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是构建两者互动合作关系的实质和关键。
平衡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本质上产生于两者社会职能的分配。政府职能主要集中于宏观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协调这些宏观公共事务上,而非政府组织则偏重于微观社会公共事务。政府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来逐步调和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和职能分配关系。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非政府组织权力行使的范围及其权利和义务,保证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建立明晰的权力关系,防止权力互惠或腐败。
平衡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任何组织的存在都有一定的利益需求,但因其性质不同,利益偏向各不相同。面对日益多样化的公共需求,政府需要非政府组织共同来提供公共物品,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都是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可以实现利益共享。为了实现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利益共享,政府应当在政策、制度上给予非政府组织充分的支持,达到非政府组织和政府之间的权利平等、待遇互惠、利益共享。而非政府组织应当走多元化筹资道路,拓宽自己的发展空间,避免非政府组织因资金依赖而导致对公共利益的偏离和独立性的缺失。
平衡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责任关系。在公共服务中,政府的责任在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公共服务体系和资助管理机制,确立公共服务标准,保证公共服务的质量。而非政府组织则要保证有效合法地利用资源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在这个分权过程中,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来平衡责任:对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实行职责定规,明确各自的活动方向和范围,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强化组织自律,政府官员、非政府组织及其志愿者的道德责任感是影响其履行责任的潜在因素。
政府与非政府组织是相关利益组织,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责、权、利关系。而在政府内部与非政府组织内部,更要求责、权、利的统一,这是平衡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责权利关系的前提。只有实现各组织内部及组织之间相对均衡的责、权、利关系,才能逐步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促进社会自治的发展。
2.NGO与政府合作中竞争机制的引入
美国学者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提出的“多中心”理论为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引入竞争机制提供了理论支持。这种权力分散管辖交叠的“多中心”秩序包括公共服务经济的多中心[4]。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公共事务管理权力的竞争。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管理无疑使政府的整体权力受到了一定的制约,而在具体某个公共事务的管理上,双方适当重叠的管理职能使得它们在公共权力上的竞争更加明显;二是资源的竞争,主要是财政资源的竞争。一种是依靠政府财政支持的,使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形成直接的竞争关系,将财政资源交到能够高效利用的一方。另一种是不依靠政府财政支持的,它们与政府形成一种间接的竞争关系。这是因为双方的财政资源最终都来自社会公众:政府的财政来源于公众的税收,而非政府组织的财政则来源于公众的捐献。
三、NGO的发展:理性的调和
非政府组织的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等特征,使我们看到了价值理性回归的趋向。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行动的角色源自强调有限政府和个人权利重要性的立场以及对市场在满足人类需求方面局限性的认识。非政府组织满足了一个基本的人类需求:与他人联合,志愿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渠道。从更深刻的层面上看,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在组织层面上调和了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紧张,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具理性的肆虐,也使现代社会价值理性的回归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1]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22.
[2]萨缪尔森.充满灵性的经济学[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1:156.
关键字:基于位置服务;移动商务;实例分析
近几年来,互联网和无线通信的发展己经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影响,人们可以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连接获取信息,移动电话以无线通信方式方便地提供随时随地的交流与沟通。IT技术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也给予我们研究的能量,将移动商务的服务发展,推向更具潜力的移动商务运用。
一、传统移动商务服务存在的问题
传统移动商务的应用一般采取的模式为,通过Internet得到的信息,将客户可能需求的服务和信息,通过企业自己的整理之后,投放到客户群当中,至于客户会不会接受,以及接受的程度如何,企业或者因为能力的有限,或者因为财力的不足,都不会对其进行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因此,其主要的不足之处,体现为几点内容:
1.针对性不强
由于在选取移动商务服务投放对象时,没有经过精心的挑选和定位造成服务消息在送达客户之后,不能确定是否是可接受服务的受众对象。
2.适时性较差
由于PUSH信息的发送时间是随机选择的,因此无法保证适时性,即用户在接收到服务信息时可能对服务中所涉及的产品毫无兴趣,相反却对另一类服务感兴趣,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时间上的错位。
3.生动性欠缺
由于在技术上的不足,以及网络方面宽带的普及不足,造成很多企业在选择服务信息格式时,普遍采用WAP文字广告服务,这样造成无法生动和形象地对服务产品进行展示,当然也无法给用户留下深刻的印象。
为了解决以上缺陷,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位置的移动商务服务应用模型,它将移动商务的服务由服务端驱动的模式转变为由用户驱动的模式,从而提升了移动商务服务的针对性和适时性。
二、基于位置的视频移动商务服务模型的设计
随着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蓝牙技术、无线Internet、Wi-Fi、GPRS技术日趋成熟,笔者在无线通信环境下,结合移动定位技术、多媒体技术,在移动商务中提供基于位置的视频移动商务服务模型(videoandlocation-basedmobilebusiness,VLMB)。该模型的结构如图所示。
如图所示,整个VLMB模型可以分为两个模块,位置管理模块(locationmanagement)和视频浏览模块(videobrowse)。位置管理模块负责定位用户具体的位置;视频浏览模块保证用户在移动过程中,可以通过无线网络方便地下载广告视频。
1.位置管理模块
(1)当用户进入某个区域(如某个商店),该区域内存在一个蓝牙传感器,这里可以使用一台支持蓝牙的PC或移动设备。传感器会侦测到用户带蓝牙功能的移动设备,并将蓝牙地址通过Socket传送给广告服务器(AdServer);
(2)移动商务服务器上存放着一个关于用户信息的数据库,它可以使用蓝牙地址(具有唯一性)在数据库中进行匹配,找出相应的移动账户,并且查看与用户当前位置相关的并且尚未发送过的广告信息,将待发送的信息和移动设备的地址发到推送发起者(pushinitiator,PI)。
2.视频浏览模块
该模块由3个层次组成,媒体服务器(mediaserver)、基站(basestation)、无线设备(wirelessdevice)。无线设备与基站之间通过无线网络进行通信,而基站与多媒体服务器之间通过高速的有线网络进行连接,同时基站所属层还包含了WAP网关。
媒体服务器层负责存储和分发视频数据,在本模型中该层采取Web中流行的3层结构,一台服务器作为应用服务器负责处理所有的业务逻辑;另一台服务器作为数据库服务器负责对多媒体数据进行管理,这样处理是为了能够将目前相对成熟的电子商务应用移植到移动商务中,充分复用资源。多媒体数据服务器中存储所有的多媒体数据文件。由于在移动服务中所涉及的视频流长度都非常短,因此无须对视频文件进行分割,每个服务器中存储的都是完整的视频文件,用户一次下载整个数据文件而不是文件的某个片段。
当用户接收到Push信息后决定收看服务广告,首先向当前所处的基站发送请求,基站通过WAP网关对请求进行处理,WAP网关根据请求所包含的URL地址向相应的媒体服务器发送文件下载请求;媒体服务器按照WAP协议与无线设备建立连接并将文件下载到设备中;最后用户通过移动设备上的视频播放工具浏览视频服务广告。
三、结束语
本文中所设计的基于位置服务的移动服务模型,是基于移动商务广告针对性和适应性来设计的,这样可以实现高质量,高速度,高效率的移动商务服务的运用,在当前3G时代到了之际,也希望所研究的成果能对移动商务服务的发展,指引一个方向。
参考文献:
[1]贺松:新一代的电子商务.移动电子商务[J].计算机应用,2006,(4).
一、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切实保障县内新居民的合法权益,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做到把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努力提高新居民服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为建设“平安安吉”,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要构建网络,完善机制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新居民服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新居民事务所(工作站),有公安派出所驻地的乡镇(街道),设立新居民事务所,办公地点在公安派出所内。无公安派出所驻地的乡镇(街道),设立新居民工作站,办公地点在乡镇警务室。新居民事务所(工作站)的日常工作由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室)负责。各乡镇(街道)领导小组和事务所(工作站)必须在月底前完成组建,并行文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和新居民事务局备案。
三、要落实措施,强化保障
(一)新居民事务所所长(站长)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事务所副所长(副站长)由派出所副所长(警务室警长)担任。专职协管员由县公安局负责,按照年度新居民在册登记数为基数,以不低于800:1比例配备,并做好岗前业务培训。
【关键词】电网;营销;服务
1.电力营销供电服务概述
电网企业电力营销供电服务是电网企业为了满足用户生活与生产用电的需求,向客户提供以电力、劳务为形式的电力产品、服务及相关业务。电网企业的供电服务通常可以划分为四个部分:服务支撑、业务服务、客户满意度、服务质量。
电网企业电力营销供电服务具有无形性、差异性、不可存储性和不可分离性四大特点。
(1)无形性。电力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只能通过其他指标如电压、频率、波形等来表现。
(2)非储存性。一旦形成电力输出,便无法储存,电力商品的产、供、销必须依靠各级电力输送网络来完成,电网则成为电力输送的载体,电网的质量对电力商品的质量有重要作用。
(3)公用性。电力商品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经济保障,出现供电故障会引起社会经济生活的不稳定,全社会的经济单位和社会成员都可以使用电力作为其能源。
(4)计量特殊性。电力商品必须使用电度表来计量交易数量,电度表的计量是交易双方收付费用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成为电力商品交易双方产生质量的焦点所在。
首先,供电服务的无形性。无形性是供电服务最显著的特征,供电服务与产品不同,没有具体的形状、颜色、重量等属性,电网企业提供的供电服务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能依靠客户的感知进行度量。其次,供电服务的差异性。供电服务缺乏统一、准确的衡量标准,服务的质量水平和构成成分难以准确界定。不同态度、素质、能力的服务人员提供的服务质量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同一个服务人员在不同的环境、身体状态下提供的服务质量也是不尽相同的,这些原因导致了电网企业提供的供电服务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再次,供电服务的不可存储性。供电服务是瞬间存在的,服务一经提供就无法改变。最后,供电服务的不可分离性。有形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是完全分离的,而供电服务的生产和消费是统一的,供电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时,客户就已经在享受供电服务了。
2.电力营销中供电服务管理
电力客户期望是电力客户基于已有的认知经验,对电网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的期待。客户对电网企业电力营销供电服务的期望既包括理性期望,又包括了非理性期望。合理设定、管理客户期望,能够有效地提升电力客户的满意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效益。通常,电网企业电力营销供电服务中的客户期望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首先,电力客户的基本期望。基本期望是客户认为电网企业必须提供的服务和服务所必须达到的水平。电网企业提供基本服务不会增加客户的满意度,如果电网企业不提供基本服务,就会立刻导致客户不满意。其次,电力客户的价格关联期望。客户消费支出的高低决定了价格关联期望的高低,消费支出越高,客户的价格关联期望就会越高。电网企业能够越好地实现客户的价格关联期望,客户的满意度就会越高。目前,政府部门主导制定了各级电价,客户选择价格的自由度较低。然而,工业企业客户对电网企业供电的相关服务,如停送电服务、安全用电检查服务以及需求侧管理服务等均有着较高的期望。第三,电力客户的超值满足期望。超值满足期望是指客户获得额外的满足和收获的期望。电网企业在供电服务中不提供此类服务,客户不会不满意;电网企业一旦提供此类服务,客户就会非常满意。客户超值期望的满足会显著地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如给予缴费迅速的客户一定的优惠,会明显地提高客户满意度。电力客户期望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理性客户的消费决策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心理过程,其中包括了消费决策信息的筛选与分析。通常消费决策信息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客户的个人需要、身心特点、消费能力、社会地位等个体因素;影响客户期望的临时性强化因素和持久性强化因素;电网企业的广告、宣传等营销活动中对客户做出的承诺;电网企业提供的暗示性承诺;电网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口碑信息;电力客户以往的购买经验等。这些信息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客户的期望。
3.电力客户期望管理
电网企业在电力营销中,应当设法满足客户的合理期望,才能提高客户的满意度,提高企业竞争力。因此,在了解客户需求的基础上,引导客户合理设定期望,对客户期望进行有效的管理,使企业的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和客户期等同或高于客户期望是非常必要的:
(1)满足客户对电力产品的全部需求。客户在消费电力时,不仅要求电能安全,电压稳定,而且要求有周到的服务和适当的价格等。经营者要考虑客户对电力产品的需求,实施整体产品策略。
(2)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客户对电能产品的需求不会永远停留在一个水平上,是不断变化的。经营者要认识、研究、适应这种变化,提供客户需求的新产品和服务。
(3)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客户需求各有特色的,需要进行有效的市场细分,了解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为达到这些目的,应合理的引导客户设定期望。电网企业应当告知客户企业所提供的供电服务,使客户了解能够获得哪些服务,不能享受哪些服务,避免客户设置过低或过高的期望。电网企业引导客户设定期望的参考标准应当是全国电网企业中的最优标准,而不能是企业自身的标准。其次,适当约束客户期望。电网企业不对客户期望进行适当的约束,就会导致企业的供电服务长期跟不上客户期望,从而引起客户不满。当客户期望过高时,电网企业难以有效地满足,就会导致客户满意度下降,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电网企业在引导客户设置合理的期望后,应当全力满足客户期望,提高客户满意度,培养忠诚客户。首先,在营销供电服务中明确“力所能及”的客户期望。其次,和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沟通交流既能够体现电网企业的责任感,让客户感受到企业的认真态度,又能够及时地了解客户的期望。第三,全力兑现供电服务承诺。电网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兑现已定的服务承诺。一旦无法兑现服务承诺,就将会导致客户的极度不满。第四,供电服务不断创新。通过不断地创新,带给客户超值服务,不断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4.结语
综上所述,在电网企业电力营销供电服务管理中引入客户期望管理理念,通过引导客户设置合理的期望,履行企业承诺的服务水平,加强供电服务管理,全力实现客户期望。在客户期望管理中,电网企业必须从提供员工整体素质、完善供电服务机制、制定合理地供电服务管理策略等方面加强供电服务质量管理,切实履行供电服务承诺,使电网企业的供电服务水平等于或高于客户的期望水平,从而不断地提高客户满意度。 [科]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保安员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10 月20日《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