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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艺教育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1-06 0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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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艺教育论文

第1篇

(1)陶艺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应用。陶艺教育是一种基于艺与工的教育方式,能够对学习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提升学习者的综合素质。在陶艺教育实践中,尤其是学习者能够以一种纯粹的、浑然天成的心态去创作陶艺座屏,而冲破传统教条教育的束缚,从而有效地保护学习者的个人兴趣与挖掘学习者的创作潜力。在进行教育实践中,学习者通过主观的想象力,发挥对实体与虚拟物体的充分联想和想象,一种非语言性的东西将想象的画面、个人情感等外化在陶瓷艺术上,以丰富的表情、立体感等呈现出艺术的特性,从而在实践中挖掘学习者的想象力和创作天赋。

(2)陶艺教育的教育功能。陶艺教育的教育功能正是对艺术与工艺的完美呈现和具体实践。在实践过程中,学生是陶艺教育的主体,而艺术与工艺则是陶艺教育的内涵,学生在接受陶艺教育过程中,将能够对其自身的创造力的挖掘、智力的培养以及个性的树立等进行完善。首先,陶艺教育重视艺术素质的培养,有助于挖掘学生的创造力。在陶艺教育实践中,学生是主体,需要不断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对接触的图像、实物等实体以及虚拟的东西进行想象,凭借其对社会生活、文化科学等的感知和认识,以观察者的角度提炼升华,并借助艺术的欣赏能力和表现能力,在实践过程中呈现出来。其次,陶艺教育重视工艺技能的掌握,有助于开发学生的智力。人类的大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控制着个人动作、形象思维、语言以及抽象思维等能力。对于青少年学习者而言,其智力开发程度远远不足,可开发空间巨大,孕育无限的发掘潜力。陶艺教育重视学习者工艺技能的把握,强调形象思维在实践中的指导作用。最后,陶艺教育基于艺术与工艺,有助于培养学生的个性和陶冶情操。作为一种古老的艺术形式,陶艺承载着历史的积淀与对社会、人文等多方面的记录和表现。人们对于陶瓷艺术的欣赏和审美观也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改变,陶艺教育基于艺术与工艺,以娴熟的工艺呈现完美的艺术,需要学习者个性的表述与情操的流露。因此,在陶艺教育实践中,更多的发掘学习者对于社会变迁、人文变化的观察和认知,对自然的崇敬和回归。将陶艺艺术形式更加贴近自然,更加贴近生活,更承载制作者的综合素养方向发展。陶瓷制作是对每一道工序的锤炼,对每一个手工的艺术呈现,在此过程中,更是对制作者个性特征的挖掘与审美情操的开发,每一个陶瓷艺术品都是制作者自我精神价值的实现。因此,陶艺教育给学生个性的培养和情操的陶冶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2PBL教学模式在陶艺教育实践中的应用

陶艺教育是在教师引导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实践活动,以培养学会的综合素质为目的,将学生对生活、社会的观察提炼出来,并最终表现在陶瓷艺术上。给予项目学习(PBL)教学模式充分发挥其自身的优势,把握陶艺教育的教学目的,强调学生对真实问题的自主探究,强调学生团队之间的协作,强调学生的自我实践与创新。在PBL教学模式下,学生作为参与主体,其一切教学手段和方法均围绕学生开展,并在实践活动中优化活动的设计内容,设定特定的学习目标,丰富学习的形式等,是学生在陶艺教育实践中更有针对性更加实效性的提升自身能力。

(1)分析教学与学习目的。陶艺教育的主要教学目的是对陶艺知识进行普及以及对学生的基础技能、创新能力、动手能力和心理素质的开发与培养。PBL教学模式是一种自我学习的方式,同时也是一种协同分工,信息搜集与处理的教学方法。综合而言,PBL教学模式下陶艺教育的目的分为对学生工作能力的提高与基本素质的培养。在PBL教学模式下,学生在进行陶艺教育实践活动中,通过开展基本技法的学习、信息材料的搜集处理、团队之间的合作等而提高其技术操作能力、信息技术处理能力以及团队的合作能力,并以采访、辩论等形式,在老师的引导下积极进行表述、创造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的锻炼等提高其基本技能、创新思维以及自主学习的基本素养。最终在PBL教学模式下,掌握陶艺教育所要求的艺术与工艺的双重内涵。

(2)分组确定项目。PBL教学模式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需要参与者以小组的形式确定项目目标。因此,在陶艺教育实践中,学生针对学习目标、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小组成员、项目目标、项目周期等问题。例如,以陶艺鉴赏、陶艺创作交流、陶艺作品市场调查、陶艺历史研究等为目标的小项目。又例如以陶艺制作流程与鉴别为代表的大项目。在分组确定项目过程中,学生需要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将历史、人文、美术甚至化学、物理等课程知识结合起来,从而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3)小组成员合理分工,设计策划方案与进度实施。小组成员的合理分工关系到团队协作水平的高低与任务能否完成,同时也关系到项目进度的科学实施。在合理进行小组成员分工后,设计学习项目方案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与学习兴趣和积极性的培养。按照PBL教学模式的要求,项目进度分为启动实施阶段、评估阶段。其中启动实施阶段要求小组成员围绕项目目标,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分工计划,进行材料的搜集、信息的整理与处理,开展采访、调查等活动,并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陶瓷艺术品的创作,最后以PPT、作品等多种形式开展辩论。在评估阶段,需要小组成员整理材料,汇报总结,并接受专家教师的点评。而小组成员则可以按照分工的不同,设置项目经理、文字总监、媒体总监、执行创意总监、场地策划总监以及演艺总监等职务。

(4)项目活动的开展及成果展示。在实质性操作阶段,项目组成员根据各自的分工,协同工作,由教师作为指导专家,进行项目活动的开展活动。在此过程中,依据PBL教学模式的要求,PBL整合现有资源,对学生的操作空间、操作环节等进行科学的协调。学生在项目活动实施过程中,不自觉的创设出一种理想的学习氛围,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在陶艺教室中,学生的学习与创造热情被点燃,教室被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和空间,各个团队维系着合作与竞争的双重关系。此外,项目实施过程与成果展示过程中,同样可以邀请校外合作对象、家长、其他教职工等参与其中,以此帮助学生找到自我实现的成就感和信心。

3结语

第2篇

景德镇陶艺教育本土化的实现途径

陶艺教育本土化的实现有两方面的内容,分别是理论上的本土化和实践上的本土化。首先,在理论上,要实现陶艺教育的本土化,最重要的是把景德镇悠久的陶瓷历史文化作为陶艺教学内容的基础。作为生长在瓷都的学生,他们有责任和义务了解陶瓷历史、传承陶瓷文化,这对于开拓和发展景德镇陶瓷的未来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在教育的功效性来说,只有了解了历史才能全面理解陶瓷文化,否则,仅凭在模式化的陶艺课程中捏捏泥巴,却对中国的陶瓷文化知之甚少,那么陶艺教育就无法担当起提高素质教育的角色。其次,在实践方面,景德镇良好的陶瓷制作环境为陶艺教育的本土化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在具体的实现途径上包括扩大教学场所、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师素养三个方面。

1扩大教学场所

一般情况下,陶艺课主要在各地的陶艺中心进行,但是由于陶艺中心场地有限,而学生数量众多,给每一位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较少,客观上造成陶艺教育不能真正深入开展,达到预期的目标。陶艺教育的本土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学场所的扩大。学陶艺陶冶身心不一定非要在教室中进行,在任何具备陶瓷制作条件的地方都可以进行陶艺教学。在景德镇作坊遍布全城,商店林林总总,种类齐全,能够很直观地教给学生陶瓷制作的不同分工。另外,像陶艺中心无法提供给所有学生实践用的设备,如窑、炉、陶瓷模制法以及贴花工艺流程等等,都可以在教室之外进行。再者,一年一度的中国国际陶瓷节的举办地,免费开放的陶瓷历史博物馆和古代陶瓷遗址都是陶艺教育本土化实践的理想场所。

2丰富教学内容

模式化的陶艺教育课程内容的设置通常都是让学生得到一团瓷泥,在基本的技法演示和图片展示之后完全由学生自主发挥完成作品。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条件的限制,在一些非产瓷区的城市,要获得瓷泥是很不容易的,更谈不上彩绘、烧成等工艺。然而,陶瓷是水、土、火三者的艺术,如果陶艺课的内容仅限于捏泥巴,那与上手工课捏橡皮泥没有本质的区别。景德镇是全国著名的产瓷区,为陶艺教育本土化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教学内容的丰富是指传授的内容从玩泥扩大到各种类的彩绘、釉料的使用以及烧成等各个环节,使学生对瓷都千年来形成的制瓷流程有一个全面而清晰的认识。当然,这一类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不是一个普通的陶艺教师可能全面具备的。必要的情况下,陶艺教师可以充当一个引导者或者介绍者的角色,具备良好专业技能的陶瓷艺人成为演示者,就像陶艺课常用的多媒体课件一样,这样的演示是活生生的,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所调整。以新彩为例,新彩能适合所有对绘画有兴趣的对象,无论有无绘画功底,在专业教师的悉习指导下,拿起画笔,蘸上色料,在瓷板或瓷盘上都能作画,至于画的效果如何,还是一句老话:熟能生巧。但好在一点,它最容易见效果,在瓷板或瓷盘上画成什么样烧成后多半也就是什么样,很直观。在景德镇,新彩的色料比较便宜且易掌握,从这个角度说,陶艺教育本土化的实现不必付出大的成本,容易实现。除新彩外,还有很多可以作为教学内容的对象,如釉下青花是一次烧成的,学生在完成自己作品后就可以把设计好的图案画上去,这样可以培养学生整体考虑问题的能力,这正是素质教育的目标所在。

3陶艺教师素养的提高

陶艺教师是陶艺教育课程的终端执行者、陶艺知识的传播者、学生陶艺学习的引导者,他们在陶艺教育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陶艺教师的素养高低与陶艺教育的效果有直接的关系。在模式化的陶艺教育中,由于场所和时间的限制,加上陶艺材料和设备有限,陶艺教师只要具备陶瓷制作的一般知识就足够完成陶艺教学任务。然而,陶艺教育的本土化实际上对陶艺教师的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基本陶艺知识外,还要掌握景德镇传统制瓷工艺技术和文化内涵。只有陶艺教师具有深刻的本土陶瓷文化意识,才能在教学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

景德镇陶艺教育本土化的意义

1陶艺教育的本土化,有利于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使景德镇陶瓷文化得以传承

景德镇自古就是中国的瓷都,要发扬瓷都文化,必须从根本上做起,在中小学美术课中开设陶艺教学。近几年,景德镇各个中小学逐渐认识到陶艺教育本土化的重要性,并有了具体的措施,如参观陶瓷历史博物馆和中国国际陶瓷节。虽然这些活动目前仅限于美术专业的学生,但却是陶艺教育本土化跨出的可喜的一步。它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文化遗产,使民间工艺代代相传并发扬光大。

第3篇

(一)简捷便利的教学设施开设陶泥课所需的教学资源有限,普通的高中有了教室、桌椅、陶泥、简易的制作工具和作品陈设架便可以运行,这门课无需繁琐、华丽,越自然、朴实,越能接近古人制陶的真实境界,重现先民艰苦劳作的情景,越能唤醒学生潜在的表现欲望、激发学生自身的创作热情,从而达到减缓压力、休养生息、发现自我、融入生活、树立信心、寻求发展的目的。有条件的普通高中以及职业学校可以增设拉坯机、施釉、窑炉等设备,让学生体会到机械制作的便捷,欣赏到作品经历窑变后神奇的绚丽色彩,对没有条件的普通高中以及职业学校则可运用各种颜料(水粉、油彩、油画棒等)和油漆、鞋油等多种材料的涂绘,完成作品的最后创作,使学生通过亲手制作真正体会经典作品创作的精妙和不易,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达到审美技艺的提高。

(二)愉悦宽松的教学理念陶泥课一改以前教者讲、学者听的传统教学模式,而是倡导一种玩的最高境界:即让学生在一种玩耍的气氛中开始揉泥感知泥性,继而泥条盘筑、泥板塑型、捏塑成形,或成器、或成像、或成形,在宽松的氛围里塑造直观的、立体的多维空间形象,潜移默化地培养了学生动手创作能力、立体造型能力、多角度观察能力、全面思考分析能力,让学生的综合技能和整体素质在不知不觉中得到了从量到质的提高。在玩中乐、乐中学、学中进,这就是我们陶泥课所要营造的娱悦宽松的教学理念。这种理念需要教师从教者变身为玩伴,在玩中不断吸引学生的眼球,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培养他们的自信心、激发他们的创作欲。所以,我们教师不仅要加强知识的储备,还得拓展见识的空间,运用多种教学技巧、多种教学材料,形成教与学之间的互动、教与学相长的良性效应。

(三)多项激励的发展空间作品陈列架是第一项激励机制,每节课下来,对新颖的造型和别致的创意要及时加以肯定,并将作品陈列上架,达到肯定成绩、培养自信、激发创作的目的;对有缺陷的作品,则指出如何修改才能达到上架的要求,给学生留下一线希望,让其在下级课更加努力地去完善。学校艺术节的展台是另一项有效的激励方法,当优秀的作品被家长、校友、教师惊叹赞美时,作者所得到的动力是无量、空前的。对艺术造型能力突出,有一定天赋的学生,要适当增加课程难度,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同时鼓励并指导他们进行艺术创作的尝试,将相对成熟的作品进行投稿、参赛等活动,让其得到社会的认同。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引导他们走向艺术探索之路,做到人尽其才。对热衷陶艺制作的同学,可以推进他们报考相应的艺术院校,从事自己热爱的事业是一个求职者最幸福的事。

二、总结

第4篇

教育外事翻译是外事翻译的一种,在很多方面与外事翻译存在着一些相同点,如工作具有严肃性、严谨性和实效性等特点。严肃性是因为教育外事虽然是中外教育界人士之间的交往,一般情况下不涉及政治,只谈学术,但如果在交往中存在强烈的政治冲突,则需极力维护国家与民族尊严。严谨性体现在对翻译的水平的要求上。教育外事翻译与外事翻译都会涉及国家的立场、政策、教育机构间的利益等,稍有差错就会影响到学校甚至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形象等,就可能给国家或集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实效性则主要体现在口译方面,要求译员能马上作出反应,当场完成翻译过程,在短时间内完成翻译、定稿、打字、校对等多道程序。但是,教育外事翻译较外事翻译还有自己独有的特点,如教育专业性、学术性等;外籍专家授课、讲座翻译,则又涉及文学翻译、科技翻译以及其他专业学科翻译等。

二、教育外事翻译的种类

教育外事翻译同其他翻译一样,就翻译方式来说,有汉语译成外语(简称“汉译外”)和外语译成汉语(简称“外译汉”);就其工作方式来说,有口头传译(简称“口译”,Interpre-tation)和笔头翻译(简称“笔译”,Translation)。口译运用于讲演、会谈、合作谈判、参观访问、游览、宴请、购物及日常生活等;笔译内容包括对外信函、传真、合作协议、针对外国留学生的行为规范条例、针对外籍教师和专家工作的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学校对外宣传材料、外文网页等。

(一)教育外事口译

口译,又称口头传译,是现场翻译,包括交替传译(简称“交传”,ConsecutiveInterpretation)和同声传译(简称“同传”,SimultaneousInterpretation)。一般情况下,在校际会谈、外籍教师和留学生联谊会、游览等场合通常采用交传方式;在国际性的学术研讨会、论坛,如亚太大学联盟(APAU)校长论坛,采用的则是同传。口译较笔译而言,具有较高的灵活性,选词简明易懂,目的是使受话者当场理解和掌握所要传达的信息。口译一般不宜采用晦涩难懂的词语和冗长的句子结构。根据场合的不同,口译分为正式场合的口译和非正式场合的口译。

正式场合的口译。正式场合的口译一般应用于双方领导会谈、宴会致辞、合作谈判等。一般而言,这类交谈的主题严肃,内容具有一定政策性且对双方来说都比较敏感,所面对的听众具有较高的认知和判断能力。鉴于这些特点,从事外事口译的工作人员在事前应该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要熟悉本单位的情况,对一些名称对应的外文要有比较透彻的了解。各专业、院系的名称翻译要前后一致,符合西方的表达习惯。例如:①I’dliketointroduce,Mr·JohnSmith,directorofInterna-tionalProgramsoftheUniversityofWollongong,Australia·我很高兴介绍约翰·史密斯先生,澳大利亚伍伦贡大学国际部主任。

这里“directorofInternationalPrograms”是指负责国际项目联络的官员、主任,相当于我国院校的“directorofForeignAffairsOffice”(外事办公室主任)。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目前我国高校外事部门的称谓也在不断变革,也出现了类似“InternationalAffairs”“InternationalCooperationandExchangesDepartment”等。这也是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需要。不过,“ForeignAffairsOffice”这一颇具中国特色(ChineseCharacteristics)的称谓也正为越来越多的国外同行所接受。②我谨代表河南省教育厅,预祝中国郑州轻工业学院与澳大利亚伍伦贡大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圆满成功!I,onbehalfofHenanProvincialEducationDepartment,wishagreatsuccessofthejointprogrambetweenZULI,P·R·ChinaandUOW,Australia·“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名词,有的地方译为“Chinese-foreignCooperativePrograminrunningschools”。这种译法本身没有什么错误,但我们在实际应用中却不能完全照搬国内现成译法。要根据口译的简明特点和实际语境的需要,用简明易懂的译法来解决问题,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这里就可直接译为“jointprogram”。③TheFacultyofInformaticssignedagreementswithtwomajoruniversitiesinChinalastyear·去年,信息科学学院与中国的两所重点大学签署了合作协议。

这里的“Faculty”意思是“大学的系、科或学院”。与澳洲大学不同,我们通常把“学院”翻译成“College”或“Depart-ment”。

非正式场合的口译。这类场合主要指与学校聘请的外国专家、教师、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在工作及生活上的接触,陪同外宾参观游览、购物也视为非正式场合。此时说话者往往会带有很大的主观性、随意性,蕴涵丰富的本民族文化信息,翻译时既要符合语言表达习惯,又要不失本民族文化特色。

例如,时下在湘菜馆有“毛氏红烧肉”。中国人一看就知道这菜名的意思是同志在世时喜欢吃的红烧肉。“红烧肉”的英语翻译通常是“braisedporkwithbrownsauce”,而这样翻译对外国人而言,此菜中的文化信息就遗失了。所以我们不妨再多加解释一点:“akindofporkfavoredbyChair-manMaoZedong,thefounderoftheP·R·China·”

(二)教育外事笔译

由于外事笔译的对象通常是一些信函、传真、校际协议、演讲稿等,所以在遵循一般笔译的翻译要求即达到“信、达、雅”的标准外,还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外事具有政治敏感性,对重要的涉及国家方针政策的词句必须把握好分寸。如:④中国政府恢复了对香港行使,台湾是我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TheChinesegovernmenthasresumedtheexerciseofsovereigntyoverHongKong,andTaiwanisapartofthesacredterritoryofourcountry·其中“行使”是绝对不能忽略的,否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一直对香港拥有的历史事实;台湾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inalienable)一部分,是对“”言论的严正否定。这些关键语言点无论在任何外事交往中都要始终正确使用。

第二,要注意教育行业专业术语的区分与掌握。⑤建校25年来,郑州轻工业学院已发展成为一个以工为主,文、理、经、管、艺多学科的综合性大学。Sinceitsestablishment25yearsago,ZhengzhouInstituteofLightIndustryhasdevelopedintoamulti-disciplineduniversitywithengineeringasthemainstayandothersubjectssuchasart,science,economics,management,design·这里把“郑州轻工业学院”翻译为“ZhengzhouInstituteofLightIndustry”就是一种旧的译法的沿袭,不太准确。在郑州轻工业学院工作的一位外籍教师曾对此译法提出过疑义。当初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商谈该外籍教师赴郑州轻工业学院任教事宜的过程中,他就因校名中的“Institute”(指一个很小很小、只有几间房子、单一学科的专科学校)而产生了动摇。在他浏览郑州轻工业学院的网页、查看学校给他发送的材料后,觉得学校好像不仅仅是一个“Institute”,应该是个“University”,所以他又通过邮件加以确认。当他到郑州轻工业学院后,才明白学校的情况确实不是“Institute”所能涵盖的。他即对郑州轻工业学院名称的译法提出了批评,认为“Institute”不能反映学校的真实情况,应该改称“University”。由此可见,翻译的准确性对学校的对外交往是何等重要。

随着中外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发展,中外学生交流也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学生渴望走出国门,赴海外求学。大学校际间的学生互换也成为一种新的合作交流方式。一些较之汉语所谓的新名词也随之出现,如学分转移(CreditTransfer)、国际预科课程(InternationalFoundationprogram)、基础年级(FoundationYear)、迎新介绍(Orientation)等,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交往中多与国外同行交流。

三、教育外事译员的素质

同所有外事翻译一样,教育外事翻译者首先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翻译道德,严肃认真,严守机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其次,教育外事翻译者要有深厚的语言功底和完善的知识结构。作为中外文化教育交流与沟通的纽带,教育外事翻译的内容极其广泛,不仅涉及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情况,还有风土人情、风俗习惯等。所以,外事翻译工作者必须大量阅读各方面的书籍,努力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

[参考文献]

[1]贾文波·汉英时文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

[2]冯庆华·实用翻译教程[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8·

[3]翁凤翔·实用翻译[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

[4]吴冰·汉译英口语教程[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7·

第5篇

中西医康复相结合是中医康复教育的一个方法。中医康复教育的对象是在职中医人员和中医本科生;最常见的康复病种以神经损伤为主,例如脑损伤、脊髓损伤等,对主要病种进行中医康复教育,尽快掌握康复流程及主要内容,使从事中医康复的人员将中医康复理念及方法推广到心肺等其他领域应用。

现职中医工作者的康复教育

由于现在许多医院的康复科是在现有中医科人员基础上组建而成,因此对现职中医师、针灸师、按摩师的培训和教育大多采用送到康复医疗发展较全面的医院进修学习,因此对进修生的培训在重视中医康复疗法的同时应该进行现代康复疗法及评定内容的补充,在培训方式上采用理论授课及实际操作相结合,使进修人员在进修后能将中西医康复知识运用于临床。

1培训计划:将康复评定及中西医康复疗法设置为培训内容,与中医针灸、按摩、中药的使用与具体问题相结合。以脑血管病及脊髓损伤的评定、康复为切入点,将现代康复理念融入中医康复疗法。针对具体的康复问题,如假性球麻痹、痉挛、肩手综合症、偏瘫平衡障碍、认知障碍、失语及脊髓损伤并发症等,设置相关课程,使进修医生对中医康复有全面认识。通过以上培训,使中西康复融合贯通。

2现代康复疗法的介绍:在介绍以上评定和不同障碍康复的基础上,介绍物理治疗法、作业治疗法的基本方法及内容。培训计划目的是将中西医康复概念及方法融会贯通,必将对中医康复起到积极作用。

第6篇

(一)关于教育目标

传统的犹太教教义中并没有专门明确地论述教育理论和实践的书或章节。其中也没有一个系统的教育理论。但是,圣经原文中一些章节,反映了犹太教义中有两种基本的教育目标:

其一,教导孩子敬畏上帝。犹太典籍中多处提到了要对上帝报敬畏之心。例如“智慧的开端是对上帝的畏惧。”[3]“你应该全心全意地爱你的上帝,用你所有的心血,所有的精神,所有的力量。认真对待今天我告诫你的这些话。让你的孩子们也深深铭记住这些话语。”[4]

其二,应该教导孩子们学习圣训,按照圣训所说去做事。例如,有文章说“遵循上帝的指示,做正确而合理的事情”[5]。“对上帝的敬畏使人心情愉悦,这种敬畏之情带给人快乐和长生”[6]。相似的论述还有“没有比敬畏上帝更好的事,没有比遵从上帝的圣训更美好的事”[7]。

(二)关于教育内容、方法及要求

犹太教教育的内容,在教育目标中其实已经提到了,就是圣训。所谓圣训就是犹太人认为从上帝那里获得的两种启示录——手写的和口述的。概括起来就是:《摩西五经》、《先知书》、《神圣著作》、《塔木德》。

1、学习圣经是义务

犹太人非常重视学习犹太典籍,尤其是《圣经》。十二世纪亚里斯多德学派的哲学家和法律学家迈蒙尼德写到:“每一个犹太人都有学习圣经的义务,无论他是贫穷或是富有,是健康的或是生病的,是年轻富有活力的还是年老而虚弱的。即使一个人贫穷到靠施舍来维持生计或是挨家挨户地乞讨为生,或者一个人要养活一家老小,一天中他都有义务留出一定的时间来学习圣经。”[8]

2、枯燥的方法和内心热爱结合

犹太教义的学习方法非常枯燥,甚至很残酷,犹太人不以这种枯燥为苦,还把它视为上帝对人们的磨练。“每天的第四个小时,上帝在教孩子们犹太哲学——拉比哈姆比亚德(HaimBeyad)把这理解为折磨儿童”[9]。

犹太教强调口头传授,注重记忆就不足为奇了。《圣经》中多处提到记忆的重要,例如,“认真对待今天我告诫你的这些话。让你的孩子们也深深铭记住这些话语。当你在家和外出的时候,当你躺下和起床的时候背诵它们”。[10]

但同时,犹太教义也强调学习者要发自内心地热爱所学的内容。这二者怎样统一起来呢?从《圣经》中一些描述集体活动的故事,我们能找到家长怎样教育孩子的例子。例如《出埃及记》中的一些故事,这些故事记载了祭祀礼仪法典的重新制度的过程、祭祀礼仪的每个步骤,还记载了父母亲和孩子就上述两个方面讨论的内容。孩子们见证了祭祀礼仪的过程,询问礼仪的意思,大人们就告知他们一些相关的故事。例如在逾越节时,人们要吃未经发酵的硬面包,当孩子们询问这是为什么,“……你应该解释给你的儿子听‘正是因为上帝为我做的一切,我才得以从埃及逃出来,恢复自由’”[11]。

在《塔木德》中说到“如果孩子不会提问,父母要教他们,要用孩子的理解能力能理解的答案去教他们。”[12]

因此,背诵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基础的,同时,还要参与公共实践活动,提出问题,寻求解答,在与家长的对话中丰富自己的理解,加深记忆。所以犹太人的教学方法中非常注重对话,他们认为上帝对亚当说的第一句话就是一个问题“你们在哪里?”。[13]

(三)关于教育角色

1、父母亲都应承担教育的责任

家庭教育中主要的教育人员当然是家长,是父母亲。父母是年轻人们模仿的典范。希伯来语中“教师”和“父母亲”的词根是一样。在《希伯来圣经》中,有许多句子是要求父母承担教育子女的责任的训诫:

“最大限度地关注那些你自己的眼睛所看到而且没有遗忘的事物……把这些事物全都教给你的孩子和你的孩子的孩子们。那一天你在何烈山,站在你的君主——上帝的面前时,上帝说‘把人们召集到我面前来,我要让他们听到我的话,这样当他们生活在地球上的时候就能学着去敬畏我,并这样教育他们的孩子们。’”[14]

“认真对待今天我告诫你的所有这些话语。把这些话嘱咐给你的孩子们听,使他们能切实地遵守这个教义中所有的内容。”[15]

2、父亲有特别的责任

在孩子开始学习圣训时,父亲担负着特别的责任,例如,要介绍他的儿子们参加戒律的仪式。“询问你的父亲,他将会告知你。”[16]

3、父母有相等的教育地位

除了上述这些,教育孩子是父母双方的责任。这一点,我们在不忠诚的并反叛的儿子的例子中发现了一个暗示:

当某人有一个不忠诚的并反叛的儿子,这个儿子并不听从他的父亲或母亲,而且即使在惩罚他之后,他也不服从父母。他的父母就应该抓住他,在这个社区的公共场所,把他带到这个城镇的长者面前,并且对长者说“我们的这个儿子不忠诚而且反叛;他不听我们的话。”[17]

有先贤们探讨上文中为什么要用“不忠诚的”和“反叛的”这两个词,其实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都已经足够了。答案是“不忠诚是指他对父亲不忠”,“反叛是指他对母亲反叛”。[18]换言之,在教育儿子时,父母双方分担着相等的责任,延伸到女儿方面也是如此。

由于这种连带责任,圣经中能看到要求孩子尊敬父母的命令:“尊敬你的父亲和母亲”[19],还有“你应该敬畏他的母亲和他的父亲”[20]。《圣经》强调母亲的教育角色和父亲是相等的:“我的儿子,听从你父亲的调教,并且不要忘了你母亲的教诲”[21]。

二、犹太人家庭教育的特点

从上述关于犹太教义中家庭教育思想近乎零散的论述中我们能概括出这样几个特点:

(一)注重学习

为了让孩子热爱书,热爱上帝,据说在每个犹太人的家庭,当小孩稍微懂事的时候,母亲就会滴一滴蜂蜜在《圣经》上,让孩子去吻《圣经》上的蜂蜜。[22]

他们钻研犹太典籍,几乎一生都在学习。有人说“一个人要将他的一生时光分成三部分,其中三分之一时间学习《摩西五经》,另外三分之一学习《米示拿》,还有三分之一学习《犹太法典》”。还有人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学习《圣经》和《米示拿》的时间应该缩短,因为它们已经被包含在《塔木德》的学习中了。无论是哪种观点,总之,典籍的学习是贯穿人的一生的。

(二)注重思考和理性分析

从上文我们发现,犹太人的阅读量非常大,孩子们要记诵典籍,而典籍的覆盖面非常广,既有上帝的训诫,还有先贤圣人们对训诫的注释和理解,有流传下来的犹太法典,还有对法典的认识和评述。尤其是《圣经》和《塔木德》。以《塔木德》为例,它几乎是一部犹太人的百科全书,从宗教典礼怎么进行,到伦理道德、医学、魔术、星相、民间故事、公共事务、谜语、笑话、数学、生活饮食、穿着、宗教生活细节、教育、经商、法律、婚姻、神话、信仰以及社会责任等等,几乎无所不包。犹太拉比不断的对一个论点进行论证,和其他书籍不同的是,《塔木德》中很少会存在一个完全确定的单一的论点。例如当一个拉比说“医生的职业是崇高的”,会有另外一个拉比说“医生是罪恶的”,并举证说明。但《塔木德》最终不会告诉你,哪个论点会是正确的,而它最吸引人的地方也在这里:拉比们永远不会就一个论点达成一致。这给人一个感觉:世界上永远没有固守的东西,论点可能因为人的理解力和审视角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23]

通过阅读这样的文献资料,犹太人重视思考,不追求问题的唯一答案,而是强调说出自己的观点。拉比赖施(Rashi)在他对圣经的经典注释中提出:人们与生俱来就已经理解了圣经原文中的问题,他们要做的是说出自己的答案。[24]

(三)有家庭集体学习的氛围,父母是孩子学习的典范

公元前5世纪,以斯拉(Ezra)和尼希米(Nehemia)使《摩西五经》的公共阅读制度化,即定在每周一、周四和安息日为公共阅读时间。这种全家,甚至整个社区一起学习的氛围一定会对孩子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

同时《圣经》还强调孩子从父母亲身上学习,把父母视为学习的典范。有些情况下,父亲甚至被视为或等同于神父。[25]

(四)父母共同承担责任,具有相同地位

犹太典籍中专门提到父母亲具有同样重要的教育地位。这使孩子养成尊重父母双方的习惯,有助于发挥教育的合力。

注释:

[1]佚名;“令人惊叹的犹太民族”;《犹太人的礼物》;/ijews_com/list.asp?id=172

[2]曲伟《以色列的启示》/ijews_com/list.asp?id=629,转载自《活力》2003年第5期

[3]《诗篇》Psalms111:10

[4]《申命记》Deuteronomy6:4-5

[5]《创世记》Genesis18:19

[6]《德训篇》Ecclesiastics1:12

[7]《德训篇》Ecclesiastics23:27

[8]TwerskyI.“LawsConcerningtheStudyofTorah”AMaimonidesReader.p64-65NewYorkBehrmanHouse.1972

[9]Pallaggi,I.(1873)ResoponseofHayyimBeyad.IZMIR:Raditi(inHebrew)

[10]《申命记》Deuteronomy6:6—7

[11]《出埃及记》Exodus13:18)

[12]《米示拿》MishinahPesahim10:4

[13]《创世记》Genesis3:9

[14]《申命记》Deuteronomy4:9-10

[15]《申命记》Deuteronomy32:46

[16]《申命记》Deuteronomy32:7

[17]《申命记》Deuteronomy21:18-20

[18]Finkelstein.I(1969)SifreonDeuteronomy;NewYork;TheJewishTheologicalSeminaryofAmerica(inHebrew)

[19]《出埃及记》Exodus20:1,《申命记》Deuteronomy5:16

[20]《教义记》Leviticus19:3

[21]《箴言》Proverbs1:8;6:20;23:22

[22]佚名,《犹太人认为教师比父亲更重要》;来自《文汇报》;本文从互联网摘录;/ijews_com/list.asp?id=173

[23]佚名,《我眼中的犹太法典“塔木德”》;犹太网

[24]Melamed,E.(1978)BibleCommentaries.Jerusalem;Magnes(inHebrew)

[25]《士师记》Judges17:10;《箴言》Proverbs6:20

第7篇

    一、建立有序的合作常规是有效开展小组讨论的重要保障

    小组讨论使课堂气氛活跃起来了,同时也给教师控制课堂秩序带来了困难,易使课堂教学产生看似热闹实则混乱的局面。这就需要建立一套活而有序的合作常规,并通过训练使之形成习惯。具体来说,可从两方面来操作:

    1、合理分工,明确职责

    在小组中,人人都是学习的主体,在一个阶段每人都有相对侧重的一项职责,担任一个具体的合作角色,要培养组员的责任感和合作精神,所以讨论时分工一定要明确。根据不同活动需要设立不同角色后,教师还要根据学习内容的不同、学生的特长、个性差异等进行合理分工(也可由小组成员民主协商,自行分工),向学生提出本次活动的内容和要求,让他们知道要做什么,怎么做,明确各自责任,明白“分工不等于分家”,要求小组成员既要积极承担个人责任,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发挥团队精神,保证活动顺利实施。每个小组应设立小组长、记录员、汇报员及其他成员等。小组长应选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合作意识的学生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对组员分工,组织全组人员有序地开展讨论交流、动手操作、探究活动。小组长人选不要固定,要引进竞争机制,使不同层面的学生得到锻炼,同时也能促进竞争向上。记录员的职责是将本组经讨论达到共识的内容和组员发言要点记录下来。汇报员的职责是将本组讨论的情况归纳总结后在全班交流汇报。如果讨论小组人数多还可配备协调员,监督员、资料员甚至是专提反对意见的“反对人”等。每人担任不同角色,一定时间后角色互换,使每个成员都能从不同角色位置上得到体验、锻炼和提高,实现小组角色之间的相互依赖、合作和公平竞争,增进互动的有效性。

    2、培养良好的讨论习惯学会合作是时代对人的基本要求。课堂上小组讨论的形式能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表现自我和欣赏他人的机会,有利于学会人际交往,优势互补,促使个体的社会化。

    (1)独立思考的习惯小组讨论要建立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只有在学生思考到一定程度时开展小组讨论,才有可能出现一点即通、恍然大悟的效果及观点的针锋相对和正面交锋,才能找到最佳答案。因此,在讨论前一定要给予充分的独立思考的机会。应要求学生根据学习目标先行预习,有了初步想法后再探究、交流,共同解决问题,这样才能收到良好效果。

    (2)认真倾听和文明发言的习惯在小组内交流时,要多采用轮流发言式,应在“主持人”的协调下,每位学生依次发表意见(可让后进生先发言),使每个成员不得不参与思考、讨论,提高弱势群体主动参与意识,变被动为主动,在合作交流中有所收获和提高。若经争论后意见仍不统一,则由记录员记录下来,待小组汇报时提交全班讨论。在交流中应认真倾听,学会尊重他人,不随意打断他人发言,要带着问题倾听,在倾听别人意见的基础上反思自己的观点,并学会吸收和分享别人的思维方法与学习成果。

    (3)团结协作的习惯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任何一项发明创造和创业都离不开团队合作。但学生的合作意识并非自发形成的,需教师精心培育。

    二、合适的评价和奖励是支撑有效小组讨论的重要力量

    每次小组活动后都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价。一方面是对小组学习情况进行总结,让学生汇报小组讨论结果,观点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小组的,把小组讨论拓展为全班交流,巩固和扩大讨论成果。允许互相质疑,让学生在思考和探讨中,使思维充分发展。另一方面,对小组活动情况进行评价。同时在组与组之间评比,看一看哪组活动开展得最好,哪组同学最积极主动、团结友好。教师要充分利用小班学生少的优势,采用灵活多样、科学合理的评价手段和方法,要把教师评定与学生互评、小组互评相结合,让评价不仅成为教学质量的反馈,教学调控的依据,而且充分发挥其激励和导向功能,促进学生的提高和发展。

    1、实施多维、立体的评价对小组活动进行评价时还要考虑到“两个结合、两个侧重”。

第8篇

论文摘要:如今,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医学模式的转变,都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严峻而迫切的问题,那就是在医学教学中过份重视专业知识教育而忽视人文教育是绝对不可行的。要培养出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高质量医学人,就要让学生既要掌握医学专业知识,还要具备各方面的素质,特别是人文素质,所以加强人文教育是现代医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21世纪的今天,我国正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急剧转型,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医学生正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目前医学教育重专业轻人文的现状,加上新闻媒体不断曝光的医疗纠纷,医疗行业的服务态度问题,以及医学模式的转变,这些信息正在向我们传达一个重要的信息,加强医学生人文教育迫在眉睫。那么如何在医学教育中进行人文教育就变成了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医学院校主要以培养医务工作者为己任,是培养与人的生命打交道的人才事业。从本质上来讲,医生是通过与人交往而挽救人的生命的职业,这就要求“救死扶伤,体现人道主义”等基本的职业理念必须体现于每一位医务工作者的内在素养之中。怎样才能培养出不仅有较高的医技,而且有博大的人文情怀、能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医学人才呢?必须要遵循教育的发展规律:“将医学教育和人文教育有机的融合”,然而在融合的过程当中我们更应该关注哪些方面的问题呢?在这些方面我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重视教师自身的专业水平和人文素质

想要在医学教育中渗透人文教育,教师的自身素质便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必须要精通本专业,要有甘坐冷板凳的精神,进行扎实的学术研究,力图接近本学科的最高峰、最前沿,以一流的学术水平进行教学,这是基础和前提。其次教育是一个过程,而人文素质教育则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教师的角色和地位决定了他是学生学习的榜样,也是学生模仿的对象,教师的言行,一个动作,一句话,甚至一个微笑,一个惊讶,都会影响学生,都在随时随处地对学生发挥着示范作用。同样教师本身的人文修养也会自然而然的反映在他的言谈举止之中,甚至衣着都会有人文素质的映照。所谓“为人师表”的意义也就在于此。然而在日常教育中,言传较易,身教甚难,因为身教需要教师本人与所教之物的和二为一,需要教师不仅能“知道”,而且能“体道”。故教师要言于律己,以身作则,要求学生做到的,首先自己必须做到;如果要学生学会‘关心’,自己首先必须善于‘关心’,关心学生,关心同事,以心换心;要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自己首先要尊重科学,实事求是,治学严谨;要教育学生学会创新,自己就必须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拼搏,善于创新。

二、抓住核心部分,关注人本身

人文精神和人文素质教育是对人本身的认识,包括人的情感、意志、道德感、责任感、以及人生观和价值观等。科学教育关注的是人之外的事情,它不能解决人自身的问题,只有把两者真正的结合起来,人才能够得到全面的发展,社会才能得到真正的进步。医学教育更是如此。比如说医疗器械与人的关系,为什么在医疗器械已经能代替人做许多事情的今天,还要继续强调医生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医生不是机器,医生做的也不仅仅是单纯的手艺活。他们要面对的是人和社会的关系,这都不是“技术”和机器本身能解决的。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医疗纠纷事件,有许多是由于医生的素质较低引起的纠纷,其中有些是与医生的技术素质有关,但也有不少是由于医生对人的生命的漠视和利益取向所致。所以在医学生的培养过程中,人文教育更应该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出对生命的关爱。让他们懂得医疗工作是关乎人的生命的职业。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病人的就诊就是把自己对生命的希望寄托于医生,庸医害人,会贻误生命,而对人的生命的漠视更是对人的生命的戕害。

三、注重价值导向,树立理想的道德品质

科学技术本身是价值中立的,但科学技术用于实际,既可能为人类造福,也可能为人类带来灾难,这其中就有鲜明的价值取向。学习和研究医学的最终目的就是增进人类身体健康,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要本着实事求是、追求真理的精神学好医学,以造福人类,同时也要防止由于知识的不正当运用和误用给人们带来不幸。医科学生作为人的存在,不能沦落为“灵魂的空场”,否则必然会在这种精神的黑暗中迷失自己前进的方向。作为医学教师,应时刻把传授学生善与恶的概念、培养学生救死扶伤的思想境界和争做白衣天使的崇高理想,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医学一旦丧失人性是非常可怕的。20世纪最骇人听闻的两大案例,也是当代医学史上最黑暗的一页,就是日军731部队在中国东北与德国纳粹在奥斯维辛集中营的惨无人道的人体“科学”实验。尽管历史已离我们远去,但人民不应停止反省。超级秘书网

四、严格规范,杜绝虚假行为

医学所面对的是一个个生命,正因为如此,它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是任何一个学科所不可比拟的。就拿临床诊断和治疗来说,对一个病症必须用理论知识考虑全面,如果由于知识片面或者仅凭想当然以及不严格遵循治疗原则而进行诊疗,都可能对病人带来无法挽回的生命损失。然而现阶段部分医科学生却存在着缺乏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的情况,表现在学习过程中实验马马虎虎,实验结果弄虚作假,表现在实习阶段临床观察敷衍了事,病历书写主观臆造,临床操作图方便快捷。这些问题应该让我们引起高度的重视。有这样一句话:‘严是爱,松是害,不管不教会学坏。’对于医学教育我们更应该以严字当头,努力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让其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我相信这对学生今后一生的学习和工作都会起到关键的作用。

教书与育人是一个统一的过程,医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融合也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解决:“是什么?为什么?”的同时我们也要解决:“应该是什么?应该如何做?”的问题,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培养出我国卫生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也对不断深化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有着重大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润铃.实施医学规范教育,抓好医学生教育与管理[J].安徽医药教育,2004,(2).

第9篇

商品房预售交易之风险

传统的商品房交易是采取“先建后售”的方式进行的,也就是说开发商先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再于其上兴建房屋,房屋建成后再行出售。此种方式虽在交易上,尤其是对购房人来说十分安全,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在房屋的需求上“欠帐”太多,加之人们生活水平及购买力的提高,房屋的供求关系的矛盾更加突出。而房屋兴建不仅耗时长,耗费高,开发商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才可维持。在这种情况下,传统之“先建后售”方式便无法满足房屋供需双方之需求。于是,“先售后建”或者“边建边售”之交易形式应运而生,即所谓房屋预售。

房屋预售,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金,他方于一定时期内将房屋建筑完成,并转移所有权于他方之购房形式。另外,从购房人之角度进行观察,预售房的需求者除了用于自住者外,也有基于保值、投资、投机等因素加于其中的购买者。投资型购买者以少许资金向开发商订购预售中之房屋,在房屋兴建完成前便可能因投资获利而转卖。从开发商方面言之,开发商以购房人之资金兴建房屋,甚至其也可以向银行贷款以融资、以他人(即购房人和银行)的资金来赚取利润。至此,房屋预售制度已成为一种类似买空卖空之“期货交易”形式。

正因为房屋预售制度有着诸多益处,所以,这种交易形式目前在我国成为较为盛行之房屋交易方式。但与此同时也衍生了无数的纠纷。据国家“消协”统计,目前在我国因预售房的质量、面积、交付日期以及因变更设计、变更房屋周围环境所引起的投诉,其数量名列前茅,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而预售房交易的纠纷,起因于商品房预售制度本身的居多。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

1、多重复杂之法律关系。商品房预售交易不仅涉及开发商与购房人间的“买卖”关系,还涉及①开发商与施工人(承包人)间的基建工程承包关系,承包人如转包还涉及承包人与次承包人间的关系;②开发商可能就房屋预售而委托广告商作销售广告;③开发商也可能向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借贷资金以支付本身营业之费用;④购房人也可能在房屋建造期间转与他人等等。在这诸多之法律关系间,任何一法律关系发生债务不履行或者违约,均可能影响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交易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不同之法律关系。

2、购房人欠缺担保。合同法上的合同关系以双务合同为原则,且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原则上有对价关系,也就是说自己给付之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之给付;在对方未为给付前,自己也可以拒绝给付,这就是合同法第66条规定之同时履行抗辩权。就一般之房屋买卖,即“现房”买卖中,买受人在出卖人未交付标的物或者未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前,原则上得依合同法第161条、第66条之规定,拒绝买卖价金之支付。而在商品房预售交易合同中,开发商通常仅负担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房屋建造且交付与购房人的义务,而购房人则须在合同订立之后交房前给付开发商一笔为数不少的价款,在开发商交房前购房人并无依合同法第161条和第66条主张拒绝自己价款给付义务之可能性。由此可见,较诸一般的买卖,商品房预售交易制度中对购房人权益之保护显有不足。

此外,商品房预售交易也不同于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分期付款买卖和第134条规定的所有权保留买卖。按照分期付款买卖和所有权保留买卖,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在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后,买受人得分期支付价款。此种类型多见诸汽车等金额较大的买卖合同。在此两种买卖交易中,买受人一般可立即占有标的物并即时享受消费标的物,同时又可通过分期付款方式减轻其价金支付的负担,实则属于出卖人对于买受人融资合同类型。反观商品房预售交易,购房人在房屋交付前即有给付价金之义务,在其给付大笔“首付金”以及随后分批交付房屋价金之后,仍无法向开发商主张任何权利,其情形实则属于购房人向开发商融资之类型。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如根据分期付款买卖,买受人未支付之价金达到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请求支付全部价金或者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出卖人得请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之使用费;根据所有权保留买卖,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出卖人仍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银行借款与贷款人往往要求贷款人提供抵押或者保证人以担保其对贷款人之返还请求权;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融资人)可先以买卖方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然后再以租赁方式使租赁物的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利益,而出租人仍可以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而购房人提供资金与开发商建造房屋并无任何担保。显然,商品房预售交易制度在先天上就对购房人极为不利。

3、交易标的之不可预见性。商品房预售交易合同是当事人就正在兴建中之房屋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开发商负有于一定时期内将房屋兴建完成再转移所有权并交付购房人。通常情形,在订立合同时,购房人据以参考者,仅为开发商提供的图纸、模型或者开发商兴建的“样品房”。至于房屋完成之实际面积、建筑材料之品质、公共设施之有无等等问题,购房人无法预先预期或预见。而这些问题往往是购房人决定是否进行交易时之重要因素。更何况,开发商事后亦可变更设计、增加公用面积,以致完工时不符合订立合同时之预期约定。

4、履行周期长。一般之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即负有交付买卖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的义务。而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从订立合同到房屋建竣需相当时日。在房屋建造过程中,开发商本身之履行能力容易因外在因素或者其他因素发生变化。此外,经济景气与否,建筑材料之涨跌等等,也可能在订立合同后房屋完工前影响房屋之建竣。当然,购房者固然可得解除交易合同,但实际情况是,一则如要解除合同,购房人要受交易合同约定条款的诸多限制,其结果一般而言,总是使购房人处于不利之地位;二则从订立合同到房屋建竣前已经过相当时日,在此期间,很可能还出现过其他诸多的购房机会由于此项交易合同之成立而不在购房人的考虑之中,如要解除合同不仅此项交易目的不能实现,而其他机会也被丧失;三则在房屋建竣前,购房人已投入大量资金,处于欲罢不能的境地,使得购房人不论怎样顾虑重重,也不敢轻易解除合同,如购房人竟然敢于解除合同,则要至少损失数千上万元之资金。

由以上可知,商品房预售交易在先天上即存在容易滋生法律纠纷之特性。为减少此类纠纷,或者说为使购房人之权益更有保障,就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实有探讨之必要。

商品房预售交易合同性质之争议

商品房预售交易合同之法律性质,当属合同法中之何种典型合同,在学说及实务上不无疑义。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买卖合同关系说。此为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实务上所持见解。其理由为,开发商与购房人所约定者通常为财产权转移问题,并无劳务给付之约定,因而当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物所有权之转移。我国大陆亦采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开宗明义指出:“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制定本解释。”“解释”第1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交付价款的合同。”

承揽合同说。此为德国实务上及学说上之见解。我国台湾学者廖义男、刘宗荣、刘得宽、杨淑文等持承揽合同说之观点。其主要理论根据有:

1、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系由购房人以分期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支付价款,开发商可将购房人前期支付之价款,用于支付后期工程之费用。因而开发商所提供之地基以及建材,其资金来源实际上均由购房人所预付,其与承揽中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并无不同,而承揽人以此资金代购材料仅不过是代劳购买,系属台湾地区“民法”第529条、第545条(相当于合同法第398条)定作人预付必要费用之情形。

2、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中,开发商多利用购房人之资金经营建筑业务,开发商本身实际上仅具有商品房预售制度关系人间之召集以及担当轴心作用,并借此牟取利益的人,如因此即认为开发商为出资兴建房屋的人,显与社会现实不符。故应认为系由购房人提供资金,由开发商代购材料之承揽合同。又因为在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购房人出资最多,承担的风险最大,现行法律对其又无特别保护,为法益衡平原则,故在权利归属不明时,应为有利于购房人之解释。

此外,尚有承揽与买卖混合合同说。此说之所以认为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含有买卖关系之成分,系着眼于土地私有制度。在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土地之所有权为个人所有。开发商欲兴建房屋除在自己之土地兴建或者开发商与土地所有人合建外,须先取得兴建房屋之土地,而土地之取得为有偿,即以买卖方式取得。如此,房屋需求者在取得房屋时(承揽关系),亦同时购买了房屋之地基(买卖关系)。前文所列举之我国台湾学者,实际上亦采此观点。

买卖与承揽的区别

商品房预售交易之特征,与买卖和承揽均相近,其究为买卖或承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效果。如果是买卖关系,则买受人在与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尚须待出卖人转移所有权于自己,在其转移所有权之前,自己并不当然取得房屋所有权,也就是说,如买受人要取得房屋之所有权,尚需出卖人之行为,即转移所有权的行为,由是买受人房屋所有权之取得属于继受取得。相反,如果是承揽关系,除承揽人(即开发商)以自己之材料并施以劳务外(即包工包料)外,由定作人(即购房人)提供材料,承揽人施以劳务时,定作人对工作物(即房屋)不论其是否完成,均对工作物拥有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之取得,为原始取得。因此,将商品房预售交易合同究应认定为买卖抑或认定为承揽,于当事人之权益影响甚巨。故应探讨买卖与承揽之区别何在。

一、法律规定意旨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就是说,依合同法第138条、139条、141条之规定,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买受人则依合同法第159条至161条之规定对于出卖人有交付约定价款以及依第143条、146条规定受领标的物之义务。(当然,受领标的物,究为买受人之义务,还是风险责任之承担,学界尚有分歧,由于本文主旨所限,对此不作探讨)。出卖人依前述规定所负担者,是为权利而获取义务。如果出卖人无法使买受人取得完整的权利,或者第三人仍得对买卖标的物主张权利,则出卖人依合同法第150条之规定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而买受人得依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行使权利。又买卖之标的物不须买卖成立时即已存在,将来之财产或权利亦无不可。

反之,依合同法第251条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之义务为完成一定之工作。一定工作之完成即为承揽合同之标的,这也是承揽合同与其他合同区别之要素,舍此区别要素,似无他法予以界定。所谓完成工作,系指施以劳务而完成一定之结果,即工作成果。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之区别在法条文义上非常明确,买卖系规定关于已完成物品之财产权转移问题;承揽则系规定物品之完成或其结果之达成。但实际上当承揽人将其已制成之成品,即工作成果与定作人之报酬互相交换时,与买卖之区分即有困难。

二、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之义务

如前所述,出卖人依合同法第138条、139条及141条之规定负有使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义务。因买卖属于一次性的给付交换,标的物应由买受人终局取得。

而承揽人则有完成一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之义务,承揽人所应完成工作的内容,形态多样,不可胜数。可能是一位专家的精致手工制品(如工艺品),或需要大量履行辅助人构造复杂的工作物(如三峡工程)。而出卖人则无此完成一定工作之义务。承揽与买卖之区别主要就在,究竟合同标的物之完成属于让与人之义务,还是属于合同成立之前的范畴。

因此,如合同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已完成者,通常属于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尚未完成,但当事人之目的仅在取得标的物,而不在乎标的物是否为让与人所制成,则亦属买卖;或者合同之主要目的在于转移财产权,但当事人就标的物亦附随约定应为之安装,则当事人间所成立者亦为买卖合同,安装仅为出卖人之附随义务。

是故买卖与承揽之主要区别乃在于当事人一方是否有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义务,并以之为合同主要目的以为断。如当事人订约时之主要目的乃在于一方当事人完成一定之工作,既使完成后有转移所有权于他方的义务(如包工包料之加工定作),亦不得以之为由而认定为买卖合同,因为另一方当事人所注重者乃在于定作人或加工人为谁;反之,如当事人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而将此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他方,但当事人间对此标的物系由何人完成并不在意者,则完成一定之工作非当事人合同之目的,当事人之意思乃在于所有权之取得,此合同亦应认为是买卖合同。由上述以观,承揽关系重在一定工作之完成及一定工作成果之交付;而买卖关系则重在标的物所有权之转移。

三、法定期间

1、买卖

出卖人所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规定于合同法第148条之中。根据158条第二款的规定,买受人与出卖人没有约定标的物数量或质量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此两年期间,即为诉讼时效期间。对于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之法律意旨在于,买受人主张瑕疵担保之可能性对出卖人而言显具有权利状态之不稳定性;此外,物交付后时间愈久,举证之困难就愈增加,因而瑕疵担保请求权之短期时效可及早确定当事人之权利义务状态,即有其存在之必要。

2、承揽

反之,承揽之瑕疵担保责任,其权利存续期间则较长。依建筑法第60条1款之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由建筑法之规定可知,承揽关系中之建筑物,即工作成果,其保修期限较之买卖关系中的标的物之保修期限为长,由此进而可以推知,建筑物保修期限之所以较长,是因为承揽人所应承担的建筑物瑕疵担保责任之期限存续时间较长;自定作人方面言之,其请求承揽人承担物之瑕疵担保责任请求权期间较长。因此,于定作人较之买受人更为有利。

然建筑物之保修期限究为多长?建筑法中只规定了原则,具体期限并未规定,正因为如此,遂有疑问生焉。建设部于1993年11月16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41条第1项规定的保修期是,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建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然此规定的效力如何颇有探讨之必要。本文认为,该办法从的时间上早于建筑法,从后法优于前法之原则上看,建筑法之效力应优于该办法;从法之位阶上看,建筑法为法律,该办法为行政规章,法律之效力应强于该办法。在此认识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分析二者之间是否有矛盾冲突,从而认识该办法是否有效。为说明此点,拟从以下二点论之:第一,建筑法虽未明确规定具体的保修期限,但从该法第60条及62条的规定方面言之,对于建筑物之保修期限应当较长,至少应长于一般动产的保修期限。而一般动产的保修期限尚不能少于二年,而对于建筑物这种价值较大且关乎使用者、居住者重大使用利益和人身安全之标的物的保修期限反不及一般动产,显然缺乏合理理由,故建设部之办法规定的建筑物的土建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显然与社会一般观念严重不符;第二,从诉讼时效期限上言之,该办法亦有严重不合理之处。该办法第4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限为一年,此与民法通则第135条,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2年也相抵触。在此,该办法显然将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与民法通则第136中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相题并论,十分不妥。因是之故,建设部的办法不能作为建筑物主体工程保修期限的法律根据。

商品房预售交易合同之法律性质宜定位为承揽合同

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为何,不论在德国还是在我国台湾地区均为实务上及学说上之重大争议问题。台湾实务上向来认为商品房预售交易为买卖,我国大陆实务及学说上亦持此见解。德国法上则往往将当事人就房屋建造所订立之“买卖合同”认定为承揽的法律性质,二者见解大异其趣。本文试图对商品房预售交易合同的解释,并进行利益上的衡量,以说明此种交易为承揽而非买卖。

一、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释

依合同法第125条、第41条的规定,对合同的解释,不得拘泥于当事人所使用的文字,应根据订立合同之目的,探求当事人真实之意思。为此应斟酌订立合同时以及过去的事实,本于经验法则,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为判断。就商品房预售交易合同之内容而言,当事人确有约定关于房屋所有权之转移及取得问题,但亦有敷设管线、绿化以及休闲设施之约定。更为甚者,商品房预售交易合同的付款方式均以房屋兴建过程,而非以日期为付款期限。而将这些约定定性为买卖,而不认有任何劳务之给付约定,从而不认有承揽之法律性质,似有不妥。

二、当事人利益之衡量

商品房预售交易之合同性质究为买卖抑或承揽,不仅在于其给付义务之差异,更在于法律效果之不同。买卖以现物或可代替之种类物,且短期内可一次履行转移义务完毕为其合同典型;而承揽人完成一定之工作,通常需较长之时间,无法一次提出给付即得完全履行其给付义务。如将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定性为买卖,于购房人极为不利。理由如下:

1、依一般买卖,如依合同法第166条之规定,出卖人可分批交付标的物。然依交易习惯,在此种买卖,买受人即可在受领全部标的物后再付款,也可在受领一批次的标的物时付一批次的价款。无论属于前者还是后者,均以出卖人先交付标的物后有收取价金之权利,换言之,出卖人有先履行义务。而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却反其道而行之,出卖人有先收取房款之权利,而买受人则有先付房款之义务。此等差异,非以“当事人可排除法律任意规定之适用”而能解释。虽然先付款后交房系我国目前房地产交易市场之惯行,然此“惯行”似不属于善良风俗,故纵有此约定,也应受合同法第7条规定之限制。

2、就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开发商与购房人订立合同中之合同条款,无一例外地为开发商所提供之格式合同。就格式合同之提供本身,即表明开发商与购房人相比,具有强势地位。而且,其格式合同之内容,几乎毫无例外地为有利于开发商之约定,其方式或增加自己之权利,或增加购房人之义务负担,或二者兼有。同时,对格式合同的内容,开发商虽给购房人审阅,但却仅限于在开发商之经营场所;更习以为常者,购房人如就内容提出修改或增删,断无可能。于此情形下,仅以交易合同冠以买卖(或销售)之名,并以有转移所有权之约定,即认为买卖性质,于购房人而言,显有不公。

3、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其交易既有买卖关系之特征,又有承揽关系之特征,但又不完全同于买卖或承揽之特征,在此情形下商品房预售交易究应属于何种法律性质,应为有利于消费者(购房人)之解释。故应定位为承揽关系。

4、购房人承担了太多之风险。除本文前已述及之房屋预售的各种风险外,自购房人方面观察,如认为商品房预售交易为买卖性质,购房人还要承担下列风险:

1)施工人(或称营造人、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及对建设工程之留置权的存在对购房人实现合同目的是一很大的风险。依合同法第286条之规定,发包人(即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即工程款)的,施工人可以对营造物进行折款、拍卖并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之价款优先受偿。此外,依合同法第287第、第264条之规定,施工人尚得享有留置权。这使购房人处于极为不利之地位。因为按照买卖关系,出卖人与卖受人虽已订立买卖合同,但买卖人并非当然取得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尚有待出卖人转移作为买卖标的物之房屋所有权之行为。在未实施转移前,开发商尚有标的物之所有权。在此情形下,施工人在完成一定工作后,固得有报酬取得请求权,而购房人在已付出绝大部分甚至全部购房款之后,尚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即使购房人有转移所有权之请求权,然施工人有合同法第286条、287条和264条之保护,施工人之报酬请求权比之购房人之转移所有权之请求权更有保障。由此可知,施工人之地位显然优越于购房人。一旦开发商违约,施工人得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之优先受偿权或者行使留置权,这样,遭受损害最大的,非购房人莫属。

2)开发商兴建房屋时,得向银行贷款。而一般银行贷款须由贷款人提供担保。倘开发商将预开发之“楼盘”设定抵押,则在开发商未按约定清偿贷款时,银行得依担保法之规定实行抵押权。抵押权属物权之范畴,其性质为绝对权;而买卖为债权之范畴,其性质为期待权。物权之效力应优于债权,即所谓物权优先。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即银行(担保物权人)要实行抵押权时,购房人(一般债权人)取得所有权之期待,要让步于抵押权。此于购房人而言,不啻又是一种风险。

3)如开发商破产,依破产法第34条、第31条、第37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有抵押权、质权之债仅人就该抵押物,质押物有优先受偿权;更依第28条2款之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购房人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在开发商拨付了破产费用及清偿了有担保的债权后,还须在清偿了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后方得按一定之比例得到部分清偿。显然,在开发商破产时,遭受损害最大者,亦为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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